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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1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一、普通发票的管理现状

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有商业销售发票、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工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修理修配发票等形式,虽然普通发票的种类多种多样,但其管理远远比不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已经实行了电子开票,但小规模纳税人仍实行手写发票,对个体采取的定额发票,手写发票没有任何的加密措施。因此,这就给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的漏洞,普通发票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更难管理。主要原因:一是普通发票的用户绝大部分是个人消费者,索票意识不强,用票率很低;二是对普通发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认识不充分。个别地区的税务部门,个别税收征管人员有一种错误心态,认为抓不抓普通发票工作,对税收大局影响不大。三是代开发票问题。由于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税务机关当场对代开业务的真实性很难进行审核,造成代开发票工作出现了不少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税部门的声誉。

在现今的经济生活中,由于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弱化了发票管理的整体严肃性。从当前的税收征管情况来看,逃避普通发票管理,或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逃税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不法经营者为逃避纳税义务,采取不开发票、大头小尾、单联填开等违法手段逃避普通发票管理,更有甚者,买假用假、套购倒卖发票,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和管理难度加大。这不仅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而且还扰乱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据以征税的税基。

二、普通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管理上的欠缺。一是重增值税专用发票轻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事前自己提出申请,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必须两人以上到纳税人经营地进行认定,看其是否具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条件,方能供给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普通发票则是凡取得了工商执照,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律同时办理普通发票购买证,不管其是否具备使用普通发票的条件。二是改版发票不够慎重。在改版发票上存在盲目性和无计划性。发票应考虑长期性,而且全国应统一。由于多次改版,管票部门有时考虑为了减少本部门的损失,在即将换版前通知税务所多卖普通发票,以减少单位的损失,从而忽略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以致造成不良后果。三是税务机关审核调查困难。由于普通发票销售量大,给审核和检查带来困难。平时的审核检查多半都是就票审票。对其真实性无从考证,如果纳税人是蓄意要进行偷税,则早已作好了应付检查的准备,这就更增加了检查难度,况且税务所管理人员不可能对发票逐笔进行内查外调,所以偷税者大都存有侥幸心理。

(二)纳税人的问题。一是违规开具发票。有的发票联据实金额开具给对方企业,而存根联和记账联却按照小金额写上个人姓名,不但造成偷税,而且让税务机关难以查实是否是大头小尾;发票的提供方和索要方相互利用,篡改经济业务内容,把不能报销列支的支出开成可以报销列支的项目;有的甚至迎合消费者的需要,随意增大所开具发票的金额。二是以收据代替发票。普通收据在市场上随便销售,一些商店借公民税收法律知识淡薄之机,收取营业款项时开具普通收据,帐外经营,偷漏税款。三是不开发票。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些商贩在消费者不索要发票时就正中下怀,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就推三推四,要么讲暂时没有发票,维修可以凭借收据,要么商量不要发票可以便宜一点等,对于零售环节,存在不少采取不开具发票的方式来减少纳税义务。三是违规代开发票。一些业户,出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不办证,没有固定的经营项目和经营地点,业务多以现金交易,一般不需要发票,税务部门难以监督管理。只有在需要发票时,才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也有一些办证的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发现应缴所得税基数较大,便想法设法,到税务部门代开一部分发票,加大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三)消费者方面的问题。生活中,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和自觉性不强。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不用报帐的消费者表现的尤为突出。由于不能报帐,许多消费者感到有票无票都无所谓,没有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当所购商品不合格或消费后受到损害而发生纠纷时,不能凭发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即使索要发票,纳税人给开张白条也能打发了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部分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发票。

三、完善普通发票的管理对策

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各级各部门始终没有放松管理,也采取了不少的措施,比如一年一度的发票专项清理活动,但成效甚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加强部门联动,加大事前对发票的宣传教育力度。发票应用广泛,涉及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发票的管理水平和唤起公民在发票方面的维权意识不仅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对推进整个社会税收法制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税法宣传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首先,要注重联合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长期的宣传方案,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足够支持;其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手册,明白纸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扩大宣传面,把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办法送到千家万户,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再次,在发票教育方面,可以对新办登记的纳税人建立税法及发票培训制度,进行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及日常保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税法的遵从度。

(二)加快推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一是在大型超市、商场推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在统一核算的大型商场、超市,全面推行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二是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业户比较集中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商业街,推广应用“一机多户”计算机开票系统或“一机多户”税控收款机。国税部门应积极与市场管理部门搞好密切配合,由市场管理部门协助国税部门搞好市场税收和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准确地反映业户经营情况,为税务机关提供科学合理的征税依据。

(三)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发票管理。目前全国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实行剪贴式发票;二是推行定额发票;三是实行背涂干式复写一次性脱落发票;四是推行“刮刮奖”和抽奖发票;五是推行税控收款机,使用卷筒式发票。就我市而言,除了上面提到的推行税控收款机,在发票的管理上,应在即开即奖的基础上,在所有开具的普通发票中开展摇奖活动。通过公开摇奖和提高奖金金额的方法来刺激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扩大发票的使用面,同时可以最大限度掌握业户的真实经营情况。同时,对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对拒绝开具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开具假普通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我市应适当提高举报奖金,刺激举报的积极性,并对违法违章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探索实行凭票退税制度,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从增值税的设计理论和实践看,消费者购货所支付的增值税是没有扣除的,所以,发票对消费者来说并不重要,索不索取发票,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这就为纳税人逃避税收成为可能。现在不少地方实行发票抽奖等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办法,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被提了起来,发票使用量倍增,增加了税收。但这毕竟是部分地区的部分办法,要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很有必要在全国实行凭票退税制度。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只要取得发票,即可凭发票到财政部门申请按比例退税,这样,必将极大地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消费者和纳税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的监控机制,将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在零售环节不开具发票逃避税收的现象,还可培养我国公民购买商品索要发票的习惯。对于凭票申请退税的期间、时限、条件及退税比例,管理退税部门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按照目前刺激消费的经济现状,退税也是增加消费者消费能力的一种方法。凭票退税制度,在一些国家已经实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

第2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增值税发票大案,导致的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而更深远的是精神上的损失。可以想象,当屡屡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人们心灵的震撼从最初的触目惊心,到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这种心态发展下去,丧失的不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税法”观念,而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活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虚开现象严重。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造成零申报、负申报。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正因为“抵扣制度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计在扣税环节上动脑筋,作文章。其主要表现一是,根据销项税确定进项税。纳税人月末进行核算先将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设法开具同等金额的进项税票,于是出现了怪现象之一“零申报”。本市某外资企业98年人为调节进项税达7000余万元。二是,非法索取进项税发票,多多益善。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于是出现怪现象之二“负申报”。

(三)人为调节销项税。在开具销售发票时,采取上下联次、内容、数额均不相等,或大头小尾分别填开办法,其目的是缩小销项税额。达到偷税目的。

(四)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骗购增值税发票现象十分严重。偷税分子多采取编造假姓名,利用假身份证、假经营地址,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为主要经营项目,一旦败露,迅速逃离。甚至有的偷税分子一次注册几家,十几家公司,进行犯罪活动。

(五)开具假发票。开具假发票一般为合伙经营。犯罪团伙以私印、盗窃、收售假发票为主要经营手段,私自刻制有关公司图章,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很强,不易抓获。市稽查局于98年6月6日与天津市公安十七处配合查获了一起开具假发票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与其团伙(浙江人)在天津、北京、秦皇岛等地进行虚开犯罪活动,先后为二十几家企业虚开发票,办案人员搜出空白假发票216本,犯罪分子4人被逮捕归案。

为什么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大做文章,达到其偷税获利目的,且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仅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抵扣制度与征管程序不相适应。现行增值税管理比较复杂,特别是抵扣税款制度为征管流程设置了障碍。目前,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原来由几百名专管员负责的管理事务,集中在管理科二十几个干部来完成,因而,大量的抵扣发票的审核、监督不到位。留下的问题,后移到稽查部门,致使税务稽查任务越来越重。征管流程堵塞,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税收收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掌握不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企业经营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取得增税专用发票,到处托人情、拉关系、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目前,对新开办的企业,采取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商业性公司,经营部、个体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一旦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月后便不知去向,很难查找和监控。近几年90%以上专用发票案件出现在这部分企业中。

(三)抵扣在前,申报在后,使征管工作被动。现行抵扣制度,全部实行购进扣税法。企业当前购进货物不论多少,均可在当期销项税中一次性全部抵扣,且先扣税,后接受税务机关审查,形成事后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工作处于滞后、被动局面。相反,企业则享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由于征管不严,客观上留有缝隙,容易被偷税分子利用。

(四)税收执法不严,对偷税、逃税查处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违反其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受到种种干扰,缺乏刚性和力度。稽查人员一进入企业,就有人出面说情,查出问题后更是兴师动众,企业托人说情,要求稽查人员“高抬贵手”。稽查人员要抵挡各方面的压力,有些部门默许和纵容,使偷逃税有了较大的生存空间。造成了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案件越来越多,逃税现象愈查愈烈,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

下面我们仅就如何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三、防范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的建议和措施

(一)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重中之重”。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特殊的以票计税,以票管税的重要作用。因此,管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管住了销项和进项税。具体做法:

一是,在发票领、购环节实行监控。发票领、购环节是关键,必须对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发票使用情况,违纪问题做详细记录。严格执行验旧售新制度,克服就票审票,借助其他资料,对企业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编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对领购数量严加控制,克服过去的重发售、轻审核、轻管理,监督不力现象。

二是,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新的征管模式后,各基层税务机关建立了征收大厅,但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实申报的情况很不理想,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有责任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在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书面稽查,这同进户检查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依法对纳税人自我界定的税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和追究。为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建议在征税大厅建立纳税辅导站,从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入手,利用发票、帐薄、各种报表及营业执照等资料,重点检查企业发票所列产品有无超照经营项目、检查进项税票产品项目是否企业经营所需。对办税工作不熟悉、核算水平较低的人员进行重点辅导,对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逐渐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达到主动申报、如期申报、如实申报。

三是,建立纳税监督员。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对纳税人实行日常监督显得相对薄弱。一些基层单位正在尝试实行纳税监督员办法。监督员不同于过去的专管员,而是主要承担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通过有关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随时掌握企业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使防范关口前移,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近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力度不断加大,宣传的主题也不断变换。但实效性较差,宣传仍停留在一般水平。应将税法宣传渗透到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寓税法宣传于优化服务之中。可将征收大厅作为主要宣传阵地,设立税法宣传专栏,定期公布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我们在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因缺乏税收知识和发票知识,特别是受票方缺乏对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在接受进项税专用发票时被违法受罚现象普遍。如:河北省南宫税案涉及我市350家企业的662份专用发票存在有违法问题。这说明,当前发票监控的社会化程度低,纳税人对假发票防范能力、防范意识较差。可利用征收大厅建立税务咨询站,免费咨询电话、纳税光荣榜等。还可对偷税大案通过播放录像的方式进行宣传,对纳税人切实起到警示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完善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征税工作。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式。先让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如一年或半年,待其销售收入额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健全时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先达标,后认定。

二是,对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即在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采取销售实耗扣税制度。目前,企业在同时期内购进货物与销售的产品比例不均衡。采取购进扣税法,使销售与抵扣不配比,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地组织入库。按会计上的配比原则,采取销售收入与税款抵扣相配比的方法,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可以防止出现异常申报。

(五)取缔大量的现金结算办法,与金融监督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监督机制。纳税人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与纳税单位银行对帐单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允许抵扣。这个办法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监督又减少了大量用现金结算带来的弊端。

(六)完善法制,制定《发票管理法》。目前,涉及我国税收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个法。这与我国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现有的税收法规刚性不足,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就国家和全社会而言,发票的作用以远远超出其原来固有的交易结算作用。因此应尽快制定出一部《发票管理法》、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的刑事犯罪量刑标准等详细作出规定,以便有效地发挥依法管票、以票计税、依法治税的作用。

第3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提前或滞后 开具发票 财税处理

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在业务运营中并不少见。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财税处理,如何规避税务风险,如何遵循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原因分析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早于该细则规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即为提前开具发票,晚于该细则规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即为滞后开具发票。实务中,在一些行业中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如下:

1.行业惯例。一些行业提前开具发票已延续多年,形成行业惯例。如报纸发行行业,往往在报纸征订时即收取一年款项并全额开具发票,部分款项属于提前开具发票。再如电信业一般也是在收取客户预交款时就全额开具发票;同时还存在一种相反的情况,在客户延迟交款时,往往是在客户交款时才开具发票。这就形成了滞后开具发票现象。

2.业务模式。近年兴起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模式,发卡人一般均在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极少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才开具发票的。虽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011〕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三个有关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法规均要求:商业预付卡业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还进一步强调:“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但是,商业预付卡业务在实际运营中,这些规定却因缺少可操作性办法而难以严格执行。

3.迎合客户需要。企业的业务客户经常会根据自己的财务需要,提出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要求,这种情况在服务业尤其普遍。企业为了取得或不失去业务,往往迁就客户的要求。

4.故意违规。不可否认,也有个别企业为了达到减少税负或延迟交税的目的,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作出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行为。

以上提前或滞后开票行为,有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实属无奈行为,而有的属于故意违规。

二、提前或滞后开票的税务处理

无论何种原因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都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对于提前开具发票行为也经过了从一个严厉禁止到适度宽容的过程,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提前开具发票作出了认可性规定。对于滞后开具发票,历来作为一种违规行为而被严格禁止。

(一)相关税收法规综述

1.201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第413号),除强调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外,没有对商业预付卡的税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2月第587号令修改)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上相关税收法规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不再属于违规行为,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仍属于违规行为,无论是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滞后开具发票均属违规行为。

(二)税务处理

税收法规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缺少明确规定,使得企业对于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存在较多不当之处。

1.常见的错误处理类型。(1)不开发票,收入冲抵。此种情形多发生在零售业、报刊发行业。这类行业日常经营中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较多,往往只要不开发票或收入大于开具的发票收入,就将开具发票收入视为不开发票收入的一部分,不再单独进行税务处理。如报纸个人订户只要取得报纸发行企业自制的征订单据一般就不再索取发票了。(2)提前开具发票时不作处理。有些企业提前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不作税务处理,而是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才将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3)滞后开具发票,到开具发票时才进行税务处理。大部分企业滞后开具发票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不作处理,而是在开具发票时才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税收法规有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税收法规无规定的,应按税务管理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2.提前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应将开具发票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款(或应交增值税);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也应在开具发票时视为发生纳税义务,计算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提前开具的发票需要单独进行税务处理,不能以不开发票收入冲抵开具发票收入。其中,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企业由此被税务机关罚款时,还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3.滞后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滞后开具发票应在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税务处理,计算并缴纳流转税。滞后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企业由此被税务机关罚款时,还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提前开具发票的特殊处理。商业预付卡与一般业务不同之处在于售卡后至持卡人实际消费前不能明确具体的消费项目。这也就带来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因素:一是,无法确定是涉及增值税还是涉及营业税或者两者均涉及的经营业务;二是,即使能够确定是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或者两者均涉及的经营业务,也无法确定具体的适应税率;三是,无法确定是否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免税项目;四是,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出售的商业预付卡无法确定具体的消费门店。对售卡即开具发票的商业预付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其税务处理应当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开具发票时间即为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二是,售卡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在于售卡时不能确定具体的消费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三是,根据实际消费项目,对已计提的流转税进行调整。

三、具体实现税务处理的认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售卡开具发票时,按增值税最高税率17%计提销项税。因为售卡时不能确定具体消费项目所涉及的税率,只能按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售卡开具发票时,按现行征收率3%计提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售卡开具发票时,按其经营范围涉及的最高税率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计提营业税。因为售卡时无法确定消费项目,只能按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处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低于17%税率的。按实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并将原按17%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

3.增值税纳税人实际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的,将已计提的应交增值税用红字冲减。

4.增值税纳税人出售的商业预付卡,实际消费用于非增值税经营业务的。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将用于非增值税经营业务的部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用红字冲减。同时,将用于非增值税经营业务的部分按营业税的适应税率计提营业税。

5.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实际消费门店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按适用税种和税率计提流转税;售卡门店对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根据内部结算单在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并将已计提的流转税用红字冲减。

6.营业税纳税人按实际消费项目的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并办理相关手续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按最高税率计提的营业税。

四、提前或滞后开票的会计处理

对于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应当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二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分离。

1.会计处理常见的错误类型。会计上常见的错误处理情况是,开具发票同时没有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时点确认收入,从而造成收入、成本和利润的计算不匹配。尤其发生跨年度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会造成整个会计年度的数据失真。(1)提前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不少企业在提前开具发票时就确认收入,增加了当期收入和利润,减少了收入实现期的收入和利润。(2)滞后开具发票滞后确认收入。很多企业滞后开具发票时才从会计上确认收入,减少了收入实现期的收入和利润,增加了开票当期的收入和利润。

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情况,会计人员应明确两个观念:一是,发票是收入确认的原始凭据而不是依据;二是,收入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

2.开具发票并收到款项的,在开具发票时,可将收到的款项作预收账款处理,但需要计提相关税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预收账款转为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3.收到款项前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同时作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的增加处理,并按规定计提相关税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预收账款转作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收到款项时冲减应收账款。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应收与预收账款抵消,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抵消后产生的差额部分即为应当向客户收回的提前开票产生的税款。

此类情况,应当设立单独的预收账款账户与未开票的预收款项相区分,并记录发票编号。

4.开具发票时交易没有实际发生的,纳税人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开具发票时形成的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计提的相关税费。

5.营业税纳税人因提前开具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缴纳的罚款,列作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6.滞后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1)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即确认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2)开具发票时不作会计处理,但应当在开票登记记录中注明确认收入的日期及相关会计凭证编号,以备查询;(3)因滞后开票交纳的罚款,列作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提前开具发票的特殊处理:(1)纳税人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将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并计提流转税款。此类预收账款会计上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与未开发票的预收账款进行区分,并记录已开发票的编号。(2)按实际消费项目在满足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营业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3)按实际消费项目的适应税种、税率计提流转税。同时,用红字冲减原计提的流转税。因实际经营业务适应税率低于原计提时采用的最高税率而产生的差额,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收入,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4)实际消费项目涉及免税货物或劳务的,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将免税货物或劳务已计提的流转税额用红字冲减。其中,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收入,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5)实际消费项目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的,按实际实现的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用红字冲减原已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调整营业收入;同时,按已实现的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账务处理。(6)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实际消费门店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按适用税率计提流转税;售卡门店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流转税用红字冲减,同时冲减原预收账款,并将应付消费门店的款项进行付款或转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8.流转税附加税费的处理。对于因提前开具发票随流转税产生的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人认为,应当将其与收入确认时间相匹配,计提时作为递延损益处理,待确认收入时转作营业税金及附加。但笔者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按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和上期累计留抵税额为基数计算附加税费的,当基数小于或等于零时并不产生附加税费;当基数大于零时计提的附加税费,无法确定其中多少是由于提前开具发票而产生的。因此,对于提前开具发票随流转税产生的附加税费,会计上可根据重要原则计入当期损益。

(作者为财务处副处长、会计师、CPA、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

参考文献

第4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第5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万面存在的新问题

1、货币运输收入没征增值税而征了营业税,其实质是对增值税制体系的割裂。因为货物运输是货物生产流通的中介环节,在这个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运输单位购进的配件、修理支出、燃料费用等均属于投入物,本身都负担了增值税,且对运费部分国家也作了准予抵扣10的规定,而对运费国家只征收3的营业税,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是征了税还是退了税都很难说。作为缴纳增值税企业,对运输费用只扣10的增值税是扣除不到位,加重了企业增值额的税负,显然,从税制的角度讲,不合理的因素已显而易见。从管理角度来讲,由于运输费用和货物价格划分清,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尽管国家作了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但实际中是很难划分的,作为纳税人来说无论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的税负,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税负,都比营业税计算的税负重要,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执法部门分别管理,使国地税两家在这个新问题上产生扯皮现象,其实质不是国税、地税两家的新问题,而是一个税制新问题,只有彻底改革税制才能彻底解决这个新问题。

2、建筑业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业消耗着大量的建筑材料,而这些建筑材料在我国都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只有把建筑业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才有利于国家对建筑材料销售单位的税收管理,减少销售建筑材料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二)抵扣范围方面的间题

目前,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对加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避免给财政宏观财力平衡造成过大压力,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生产型增值税使得生产成本中的增值税抵扣不彻底,导致重复征税及税负分配不均新问题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1、产品价格部分含税,不利于产品的公平竞争。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由于行业间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设备的先进性及所含的价值不同,因此体现在产品成本中含税程度也不一样,含税越高,竞争力越差,增值税中性原则没有得到彻底贯彻。这点也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和我国外贸的发展。

2、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实际税负高,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从实际情况看,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较大,按目前生产型增值税征税,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这些企业所承担的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这样的税负结构不利于高科技行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不利手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其结果将会加剧我国产业结构失衡。

3、增加税收抵扣的复杂性,不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由于资本性支出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在抵扣过程中,要划分资本性支出和非资本性支出,直接的资本性支出不能作进项税款抵扣;还要划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围,凡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等)耗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不论其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购入时其己抵扣的税金,要转作在建工程的成本;此外原材料的运输费用可以按规定的扣除率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带来进项税款抵扣的复杂性,势必造成计算上的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新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是以增值额计算的税负,征收时不分生产和流通都按6征税,购进投入物不能扣税,价格中到底包含了多少税金谁也说不清楚,生产货物不同,投入物也不同,成本中所含的税金自然不同,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无论经过几个生产环节,包括经过批发、零售两个环节进入消费,都要按6计算征税,这样的重复征税行为和过去的产品税、营业税一样发生了多环节、多次征的重复征税新问题,它实质己不是增值税,而成为销售税。

2、税率和征收率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的扭曲,同样的货物,同样的价格(指含税价,也是消费者见面价),而在征税时的计税价格(指不含税价)却不同,每100元收入(含税收入)征税时,一股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85.47元,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94,34元。增值税采用的是发票扣税制的办法,一般纳税人花100元钱购买投入物,成本负担85.47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款是14.53元,假如花100元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作为投入物,成本则应负担94.34元,只能抵扣5.66无的税款,同样的投入,则成本负担耍多8.87元,投入物成本提高10.38.投入物成本提高,相对便增值额降低,而产品出售后还要多交税款10.38元,这样迫使一股纳税人不去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致使两种纳税人双方的业务范围都受到很大限制,这是人为地割断了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业务往来,成为阻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股纳税人经济交往的壁垒,不利于市场经济形势下统一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公平竞争。

(四)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

1、我国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定为13,由于纳税企业购进投入物的交叉,纳税人则出现了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新问题。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其货物销售后纳税人直接交纳的税款和自身的增值额相比较,都不是国家规定的税收负担。比如其100元收入额中:低税率13的投入物占到33,基本税率17的投入物占到33,增值额占到34,在其货物适用17的基本税率的情况下,其应交纳的增值税等于7.10元。那么,这个税负就占到增值额的20.88.反过来说,其货物适用税率假如适用13的低税率,其应征增值税就等于3.10元。那么,这个税负仅占到增值额的9.12.假如按增值额计算税收负担作比较,两者税负相差要达到一半以上,很明显,这样做实际只体现了货物在最终消费时货物本身整体税负的平衡,而忽略了生产环节生产者自身税收负担的平衡。国家对部分货物和行业采用低税率,体现国家对本货物和本行业给予的税收照顾,所以不应该把低税率而少负担的税收往下一个生产或经营环节转移,而应该彻底地在适用低税率环节一次性处理清楚,使下一个生产环节或者经营环节不受影响。这就是说,国家可以只设计一个基本税率,而对于应该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和行业另外规定一个照顾扣除比例。

2、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在规定环节免征增值税,而有些免税货物作为原辅材料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主要体现在免税农产品),生产出的货物又不是免税货物,所以这些免税货物在新货物售价中又视为增值额由生产企业重新交税,国家己经免去的税款又由新的生产企业补交。商业流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在出售时把购进原价作为增值额再交增值税,也是把免去的税款由商业企业补交。使得商业企业的售价比收购价高得多,造成农业生产者心态不平衡,不利于国家组织收购农业产品,反而使其它一些农业产品经销商(指非一般纳税人)钻了空子,提价收购,压价销售,以税转利。国家虽然规定了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按10扣税,但仍存在扣税不到位的新问题。如棉纺织企业和缫丝企业其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耍达到25一30,商业企业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要达到20一25,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新增值税规定的免税,是对前者的优惠照顾,而实际形成了对后者的打击和歧视,是很不公道的。

(五)减免及优惠万面的新问题

l、优惠办法过多过乱。现行的减免税从减免对象看,有按货物划分的,有按生产流通环节划分的,也有按经济性质和销售对象划分的;从优惠减免的实施办法看,有直接减免的,有“先征后通的”,还有“先征后退”的。而且大多数优惠政策属照顾、过渡性质,没有很好地体现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同时,优惠政策增加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操作难度。

2、优惠办法防碍了增值税“链条”功能的发挥,增加了扣税环节中的矛盾和新问题。当免税货物进入应税环节时,由于无进项税款可供抵扣,使该应税环节税负加重。同时以前环节已交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又会造成重复征税。当应税货物经过减免环节最后用于出口时,则免税环节前的已征税款无法计算退税,造成退税不彻底。

(六)发票及其征管万面的新问题

1、专用发票存在不规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新问题。由于我国首次在采用凭专用发票扣税过程中出现不少错用、乱用发票等情况,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采取“高开低征”的办法,或借此促销本地货物,保护地方利益:或借此。更有些单位采用“虚开”和为无专用发票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

2、专用发票的稽核新问题。专用发票的稽核作为扣税前的重耍一环是一项十分细致深入的工作,必须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及既有税务征管经验又有计算机操作经验的人才才能实现。而目前税务部门这两方面的软硬件都很缺乏,造成稽核流于形式,碰到经过多环节转手的增值税发票,根本无法稽核其源头。由于专用发票是扣税的唯一凭证,其“含金量”非同平常,应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相适应。但从目前状况看,专用发票被盗、骗购、倒卖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这些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量虚开、代开,从而扰乱了增值税征管链条,造成税款大量流火。

二、策略

(一)实行收入型增值税试点

鉴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及对我国产业政策的不利影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法。但考虑到我国财力基础薄弱和继续加强对投资规模的控制,因此,目前阶段宜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作为过渡。由于收入型增值税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复杂的技术新问题,建议先行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应为如下几类:一是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二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或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很少,税负较重的基础产业;三是其他一些税负较重,而不宜实行优惠减免,影响抵扣链条完整性的企业。试点的具体做法是,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挂钩,对折旧额进行分解,分离出其中所含的增值税金一起扣抵应交增值税。使得当期产品成本成为不含税成本。在取得经验的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最终过渡到对资本性支出实行购入扣税法,为推行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创造条件。

(二)分阶段扩大增值税范围

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万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拟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建议:第——阶段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新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在各阶段实施过程中建议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邮电通讯业,实行收入型增值税。避免因需要降低税负,实行低税率,而加重下道环节的税负。同时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应作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心和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三)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于那些确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环节税负的流通经营环节,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增值税优惠减免的数量应控制在最小范围。非凡对于众多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应从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上去解决其困难,避免用增值税减免这一负面影响较大的优惠政策。也可考虑对这些确需优惠的企业采取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降低实际税负来解抉。使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证管政策

建议:(1)有条件地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能够建帐建证,能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就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因放宽标准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其财务会计核算及管理的监督,通过年检工作,督促其达标。同时,对这类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应采用小额增值税发票和千元以下的定额发票,以减少发票使用管理的漏洞。(2)对于达不到放宽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维持原税负,促使其建账建证,向一般纳税人靠拢。也可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到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事务所委托建帐建制,成为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确需使用专用发票,可继续答应到税务机关代开,解决其实际新问题。(3)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额征收制度,切实加强小商品市场的税收征管,统一各地区小商品市场的税收政策。对商业批发及生产资料经营者,不能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促使其建帐建证,避免定额偏低和不规范而造成增值税的体外循环。

(五)综合配套、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

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是实施增值税最有效的保障。首先,加强宣传和舆论的监督工作。利用周刊、局报及社会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增值税改革内容,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消除疑虑。同时,利用舆论工具加强社会监督。其次,进一步做好征纳双方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三,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协同解决地区性的税收竞争和打击跨地区的偷骗税款的案犯。

(六)制定征管制度,尽量发挥社会的监督功能。

比如说会计制度,税收管理不能脱离会计制度,所以国家在制定会计制度时,应考虑到国家的税收制度,应该围绕税收制度去制定有关税收的会计处理办法,而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则围绕会计制度去制定。此外,还有银行结算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等,假如这些制度中都把是否进行税务登记、是否足额按时纳税,或者需要税务部门出具什么样的证实文件等作为给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合法条件,那么,税收制度在我国就能真正地顺利进行。

(七)完善发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专用发票抵扣辅助办法

1、加强宣传、规范各级部门和企业的行为。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宣传工作,便全社会对专用发票在国家税收中重要功能有充分的熟悉。各级职能部门、税务部门有责任加强宣传,提醒有关单位在扩大招商引资时,不能放松对专用发票的管理。耍加强对发票使用知识的宣传,使大部分涉及到专用发票的人都知道如何合法使用专用发票及承担违法使用的后果,以规范企业使用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加强专用发票的控管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新闻媒介进行全万位的宣传,以提高全民对专用发票的熟悉。

2、整顿企业会计凭证,实行“以票管税”和“以帐管税”并举的征管思路,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实行“以票管税”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并实行“以帐管税”。我们认为,这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效办法。因此,建议税务稽查部门和企业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等部门联手开展“凭证建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整顿企业会计秩序相结合,通过健全凭证和审核凭证,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为解决专用发票管理新问题打好基础,堵塞各种偷税、骗税行为。

3、进一步修正和细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控制专用发票使用的龙头。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略显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资格。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计定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果断不予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建议应进一步修正、细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重点放在企业的建帐制是否规范上,同时将“年增值税税负率”是否达到或接近行业平均水平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对税收负担达不到一定正常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专用发票的使用。

4、强化“市场”税收管理,是控制发票新问题的重点。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问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产生于各地为某种物资流通而设立的集中性的交易场所或交易市场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店。鉴于目前“市场”税收的体外循环及增值税发票的失控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地清查整顿,取消包税行为,以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才给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使用资格。对商业部门要探究具体办法,解决其不开售货发票或少开售货发票、实行回扣等偷漏增值税的行为。

5、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计算机征管和稽核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并组织专家设计和完善相应的软件,扩大联网面,对于一定数额以上的抵扣联必须进机交叉稽核,有新问题的立即进行人工稽核,对纳税人购、用、存以及纳税申报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以减少发票管理和税收证管相脱节的现象。

税务稽查和征管有同等重要地位,有必要充实稽核和检查队伍的力量,增加人员,同时提高稽查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还要增加资金投入,改善交通、通讯等稽查工具和办公设施,扩大计算机稽查范围。

第6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以下简称“4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税总局在介绍《公告》出台背景时表示,近期接到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报来的请示,按照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但就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所述的“全额征补税款”可能意味着对其虚开的税额进行二次征收。

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下发的历史背景,在于当时使用的是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单联填开发票的行为,造成开票方的开票收入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税而受票方虚抵、多抵增值税的情况发生,这样的处理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征管情况。

第7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82 -04

为响应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较于营业税模式,增值税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对企业财税管理要求更严格、管理更规范。“营改增”初期,对送变电公司造成较大的冲击,影响税负的变化。

一、“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税负分析

(一)经营业务涉及税率和征收率

1.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服务,包括送电线路服务、变电安装服务、土建工程服务等。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电力工程服务属于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其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2.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包括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材料销售(如:送变电水泥预制盖板销售)等。

(1)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类,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租赁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销售水泥预制板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类,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3.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包括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出租不动产、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等。

(1)送变电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2)出租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前,出租不动产税率5%。

(3)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4)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属于“营改增”生活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

(二)“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分析

根据增值税原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上述“营改增”前后送变电公司经营业务涉税情况分析,税负发生变化的有: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

1.“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下降的业务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特点,对于送变电公司提供电力工程服务和出租不动产业务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相较于原营业税体制,税负发生降低。但前提是送变电公司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和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保持不变的业务

特高压工器具租赁、销售水泥预制板和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

3.“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潜在上升的业务

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除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业务外,其他业务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根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税负变化取决于企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经营业务的流程管理。我们对2015年的业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具体结果如下:

通过对送变电三个主要施工业务的统计测算,比较“无进项税”与“应抵尽抵进项税(部分进项)”两种情况下的税负水平,我们发现企业在不进行增值税管理时,即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差,导致整体税率相较于“营改增”前增加约2.5%-4.5%、税负增加幅度约50%-70%;在送变电企业进行增值税管理,即风险控制体系最完善时,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为理想。随着企业税务管理的制度、流程越发完善,整体税负将逐步接近甚至低于3%,进而达到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管理、控制涉税风险的战略目标。

二、“营改增”后导致送变电公司增值税税负上升的风险因素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管理体系若不完善,将导致送变电企业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造成增值税税负提高。包括如下方面:

(一)送变电企业采购方面

1.大宗采购

根据送变电企业采购规模,其自行购材的材料、工器具、配件等,其大部分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计占全部物料成本比重不低于20%。同时,对于大宗采购,如土建及基础施工所需的砂石料采购等,由于供应方计税方式的选择或自身管理效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采购金额小、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经办人增值税知识普及程度、工作惯例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零星采购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项目部现场辅助材料因零星采购且单价较低,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送变电企业支付人工费方面

因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工作中,根据建筑企业成本费用构成比例,人工费约占总成本费用的10%左右,送变电企业因工程体量小,其比重平均达到30%以上。

(三)送变电企业支付劳务派遣费方面

财税[2016]4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人工费无法取得进项,多数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即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四)送变电企业工程分包方面

建筑业的明显特征是存在分包情况,在营业税模式下,因住建部门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要求,相应不符合规定的分包合同不得进行登记备案,进而导致其难以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成为业内常态。增值税模式下,上述影响因素仍然存在,并且长期以来形成的价格体系和分包单位已有观念,势必造成税金转嫁为总包单位承担的风险。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部分分包单位属于自身无资质存在挂靠情况,导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存在不确实性。同时,若送变电公司强制要求分包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则需在招标、结算文件中对造价部分予以弥补,进而导致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五)送变电企业项目部异地房屋租赁方面

项目部异地施工,存在向当地居民租赁房屋情况,由于房屋出租方多为个人,且缺乏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识,导致送变电公司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业务流程的增值税风险应对

(一)招投标环节

增加营销获取的信息要素,包括纳税人信息(如纳税人身份、所属行业、适用税率、社会信用代码等)、增值税开票信息(如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细化招标文件的评审,包括付款条件、付款节点、质保金、结算时间、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函等因素。

(二)造价环节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需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及适用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因此,经营管理人员应建立不含税收入思维,建立增值税下测算综合税率的模型,根据增值税综合税率作为调整投标报价的依据,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提出诉求,共同承担税制改革的成本,投标报价时应重点关注供应商的不含税价及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业务合同环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均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细节描述,是决定后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关键。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和相应增值税额、双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及开具发票类型的条款。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纳税识别号等企业信息准确性、齐全性要求很高,且对后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尤为关键,合同中相关信息应全面准确、表达完整。

(四)分包环节

一是增加对分包商收入规模、纳税情况、资信状况、纳税人身份、实际经营者与分包商的合同关系(社保缴纳证明)、价款支付与开具时间、发票与价格因素的登记、资料备查、年检、抽查等制度。二是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挂靠分包队伍重组,针对存在建筑市场上挂靠分包队伍规模小、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努力推进优秀承包队伍的培训、重组,是保证公司施工队伍的稳定性和降低发票虚开风险。三是尽量保证业主报量与分包报量、材料款等进项时间匹配,确保预缴税款和申报税款时分包发票和进项税额能及时抵扣。

(五)物资采购环节

采购前应充分了解销货、提供劳务单位纳税资信评级,加强对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经常性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筛选、审查。采购过程中,在总价一致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其次选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最后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应商。增加对供应商的结算管理,尽可能采取“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增加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六)工程结算环节

竣工决算过程中,针对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寻求合理理由,以价税合计计入决算成本;决算金额确定后,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和开票时间,并加强对分包方开票内容规范性的监管。对于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水电费、临时设施使用费及其他扣款票据的索取或者合同约定代扣成本的承担,避免全额开票、差额收款或已承担成本但无票据情况的出现。

四、“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的创新举措

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特点,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做到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是规避增值税风险的目标。企业在已有制度基础上,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优化增值税管理制度,并形成操作文件,有效控制涉税风险,做到涉税处理有章可循并符合政策规定。面对“营改增”,送变电公司在增值税管理上探索如下创新:

(一)全员重视,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共同应对“营改增”

1.2015年下半年,公司就已开始重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一是组织专门的工作组,以财务总监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二是成立“营改增”应对小组,举办多场内部增值税专业知识讲座和培训;三是积极进行测算和试运行的增值税模式管理,为“营改增”展开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感性认知。

2.2016年3月,公司与AAAAA级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引入“营改增”专项税务服务,在专业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顺利出台《“营改增”风险分析咨询报告》《“营改增”操作手册》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在业务流程改造、信息化管理、增值税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探索创新

1.依托真实业务交易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均以实际发生业务为基础,依托真实业务交易为准绳,严禁在没有交易或者改变交易内容情况下开具或取得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收取款项(如罚款、拆迁款等),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其他不得进项抵扣的支付款项(如餐费、利息、职工集体福利等)不得要求对方变换项目,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直接影响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收入成本,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任何一个环节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部门或者经办人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部门或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凡增值税发票涉及问题均由上述首办人负责处理(重新开具、换取等),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涉税风险

1.优化业务部门增值税管理职责

增值税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办法,制度中明确增值税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权限,详细列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等工作,支付款项时,审核款项与合同、服务、发票四流合一的执行,组织开展“营改增”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增值税管理水平。

2.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

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有利于送变电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建立满足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和内部增值税风险管控体系。增值税发票管理主要包括岗位设定及职责划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流程规范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

3.增设增值税风险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目的包括提升税收风险意识,提高涉税岗位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完善税务资料传递审核,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有效控制税收成本,创造税务管理效益。考核过程中,注意企业是否按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未取次数、专票丢失张数以及专票未及时认证张数等。

4.建立增值税突发事项处理机制

突发事项主要是较大金额(50 万元以上)的专票丢失、未按期认证或申报抵扣、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及税企较大争议协调等事项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发生突发事项经办人需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分管领导,上报公司总部财务资产部。突发事项处理完毕后,专门小组进行总结整理,并对相关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改造完善经营业务流程,形成增值税一体化管控体系

增值税管理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梳理经营业务流程,系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的关键。企业经营环节主要包括市场营销、投标报价、拟定业务合同、物资集采、分包管理、工程结算及设施设置的购置调配等。企业财务部门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找出各环节税收风险关键点。针对关键点,进行业务流程管理工作底稿的完善和改造,把增值税风险控制点串联起来,环环相扣,互动预警,形成反馈、分析、评价一体化的管控体系。

(五)组织“营改增”专题培训研讨,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为确保公司财务人员及时掌握“营改增”知识及实务操作,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增值税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以适用新形势下的税务管理岗位要求而不断努力。

五、结语

在增值税模式下,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复核基础上,结合制度、流程管控,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或规避税务风险,为实现集团税务管理战略目标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0号,2008.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3]10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2009.

第8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承印省国税局统一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取

第九条需要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种核定后,应进行防伪税控相关专用设备的授权发行工作。

对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核定其领用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普通发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印有企业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每次印制数量应控制在不超过1年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普通发票领取实行验旧供新方式。在办理普通发票验旧手续时,持《发票领购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需携带全部联次)、已填开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有效的书面证明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验旧,按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临时在本省内跨地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经营地发票,并在外出经营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所领取的发票。

临时在本市内跨县(市)、区从事经营活动领取发票的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未经省国税局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市使用,发票仅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具。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十四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启用发票前,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串号、重号、缺联、防伪标识等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发票时,应当于发现问题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封存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第十六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及单位全称,购货方无纳税人识别号和单位名称的,纳税人识别号可填写15个0,单位名称应填写购买人个人名字。

第十七条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

第十九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纳税申报期内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有困难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以自行规定适当延期报送并向省国税局备案,但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发票之日起90天内报送。

第二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存放和保管普通发票需有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票,有专门存放发票的设施,有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鼠咬等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与防伪税控IC卡或金税盘分开存放。

第二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和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

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发票丢失、被盗在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上的登载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保存期满5年,需要销毁的,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发票库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均用量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调出外县(市)、区的发票查验时,应向该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证明,由该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对外县(市)、区税务机关要求调取发票或协查发票违法、违章的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对辖区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被单次罚款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之日起执行,全省国税系统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普通发票规定制度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第9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在线专家: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费,在“增值税检查调账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账户的依据。

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含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费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费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费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固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视同销售

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遇到下列问题,请老师指导:

1.将自产产品发放职工和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从会计及税收讲有什么区别?

2.请帮我归一下类,到底哪种情况按成本结转?哪种情况视同销售处理?

3.假如别人给我公司捐了一笔款是否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这个会计科目?

4.请问我单位通过公益机构捐赠一批商品,那么从会计及税务上讲是否视同销售还是只转成本?(安徽省姚珞)

在线专家:

1.二者在会计处理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在税法上=者都是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的,都是要交增值税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I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其中:

(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7)用于集体福利时: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集体福利包括:经济利(住房利、交通利、伙食利、教育培训利、医疗保健利、有薪节假、文化旅游利、金融利、其他生活利、津贴和补贴)和非经济利(咨询、保护、工作环境保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8)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其他的5种情况和(7)中用于个人消费时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5.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能计入资本公积。

4.要考虑按商品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研发支出

研发支出科目在什么时候会减少呢?也就是说什么时候记在贷方?我们公司一直都在开发,那不是研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一直在增加,不会无限地增加吧?那研发部门发生的费用呢?也进入研发支出吗?我都是进入管理费用的,对吗?(上海市 乔丽)

在线专家:

企业发生的所有的研发支出都要计入该科目,但是在计八时要区分是区分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如果是费用化支出,月末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如果是资本化的支出,等项目完成后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维修基金和商贸公司的购货处理

1.我司每月交给物管公司的维修基金(每月20元左右),只有收据,没有发票的,请问应该将其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2.我司为商贸公司,购入货物由销货方存货地点直接发货到我司的客户处,那么,我司购入货物(取得发票),尚未出售前,应如何作会计处理?

3.上述问题2中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司想让税务记录与会计记录同步,进项尚未认证抵扣前,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那问题2的业务的会计分录应该如何记录?(甘肃省张梅)

在线专家:

1.每月交给物管公司的维修基金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过因为没有发票税前不一定能扣除。

2.如果入库的话计入库存商品,如果尚未入库计入在途物资。

3.实务中很难做到税务与会计记录同步,建议取得时计入应交税费,否则的话记账、审核等都是问题。

事业结余的处理和列报

事业单位事业结余能为负数吗?如何在报表中列示?(山西

省王华)

在线专家: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经常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贷方登记收入转入数,借方登记支出转入数和结转结余分配数;如出现支大于收情况,则用红字结转到“结余分配”科目。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八本科目借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结余

贷:拨出经费、事业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

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借方余额为当期需要弥补的差额。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所以事业单位报表中无“事业结余”项目。

固定资产购入时无票的处理

我公司月初购入一项固定资产,但没有取得发票,已经付款了,账务处理该怎么做?(辽宁省张珊)

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被禁止

听说,发票财务专用章不允许在发票上使用了?是这样吗?(北京市王恺)

在线专家:

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已经取消7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再次明确,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们看原规定,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从上述规定看,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上只有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将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规定予以废止。

发票专用章,顾名思义,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财务专用章,是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时使用。

新《发票管理办法》让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各就其位,回归各自原本的位置。

自来水公司为何还要购进自来水呢?

我看到一个税收政策,就是“自来水公司按6%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不清楚为何自来水公司还要购进自来水,有这种情况吗?(广东省 刘燕)

在线专家:

这种情况肯定是存在的。

由于深化企业改革,许多地区的自来水企业进行了改组改制,将水厂从原自来水公司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这样,自来水公司就需要从水厂购进水了。

除非,自来水公司自己建设水井和蓄水池、净化设备等。

假如自来水公司仍是政府投资和控制,没有拆分和市场化,则不需要购进自来水,自己抽采和净化,自己销售即可。无证照的纳税人,能否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

我单位在外地设立一个办事机构,暂时从事经营,因为不知当地市场情况,所以,暂未办理工商执照,但是有收入,需要领购发票,请问,我单位没有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当地税务机构会给我单位的办事机构发售发票吗?(河南省陈大伟)

在线专家:

根据目前税务管理政策,应该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1号)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jO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这是税务管理理念的一种改变,有助于国家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

2011年的资产损失扣除有何变化?

现在正值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单位在2010年11月发生多项资产损失,如何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认定呢?哪些是审批扣除哪些是自行计算扣除昵?(江西省 陈婷)

在线专家:

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目前已经不需要审批T。“审批和自行计算扣除的税前扣除方法”已经停止执行,目前资产损失适用新的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51日下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面称为新《办法》)。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6号)文件(以上2009年的资产损失相关文件统称为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中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从上述规定看,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申报,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具体到申报损失扣除的项目,新《办法》第九条明确,原办法中“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现在明确“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新《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实际上就是原来办法中需要审批扣除的项目,现在改为专项申报方式进行税前扣除了。

而且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也就是说,相比原《办法》,新《办法》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了。

但是无论如何变化,纳税人提供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仍是没有实质变化。

资产损失时,您单位需要及时收集和准备各项证明资料,根据新《办法》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企业发放年终奖为雇员承担个税能否税前扣除?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税前能否扣除?(福建省王明辉)

在线专家:

雇主为雇员自担个税,原则上,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取得所得的个人才是个税的纳税人。企业给个人自担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个税,是一种不合理开支,是主体越位。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企业不得为个人承担应由个人自担的各项支出。

但是,由于企业为职工自担个税,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发工资,主要是方便个人,减少纳税繁琐手续,在税前扣除时,考虑我国目前对工资薪酬不再有具体的硬性限制,只要合理即可,所以,个税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在税前扣除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充分调研,针对年终一次性奖金,出台了税前扣除28号文,对企业发放年终奖方面负担个税给出了扣除上的操作细节。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1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明确7企业在年终奖方面为职工自担的个税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前提是:负担的个税,应该作为工资薪酬处理,按成本核算的规定,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则按工资薪酬的政策作税前扣除。假如企业将这个自担的个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中,则不能扣除。高管股票认购权和高管股票期权的个税政策有何差异?

我单位对高管实施了股票期权的激励措施,但是,高管取得的股票期权到底如何计税,是并人当月工资还是单独计税昵?是否要区分股票认购权和股票期权政策?(广东省 田月红)

在线专家:

首先要区分股票认购权和股票期权的类型,因为高管取得股票认购权和高管取得股票期权的所得计税政策是不同的。

再者,要区分时点,因为关于高管股票认购权的政策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的第2号公告废止了。

我们来梳理一番股票期权和股票认购权的文件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文明确,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明确是作为工资计税,不用一次计入当月工资而是可以申请不超过半年内平均后,并入当月工资。总之,是并入当月工资计税的,只不过并入前,总额被分成6部分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一(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该文件首次明确,股票期权的个税,需要单独计税,不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税方法单独规定,区别于工资薪酬的计税方法。而且,明确国税发[1998]9号文与35号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55号文规定执行。

针对高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规定,计税方法按国税发[1998]9号文件执行。

这个文件明确了高管股票认购权,并入当月工资计税,和一般员工期权核算形成了差异。

但是,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的2011第2号公告,失效文件,明确上述482号文全文失效,这样,高管和员工股票期权类收入计税方法统一。

从时点上看,这个作废的文件审议通过时间是2010年12月,那么公开对外时间是2011年的1月4日,由于元旦是法定假日,所以,可以认为废止文件的生效日期应该是从2011年1月1日,

据上述分析,高管股票认购权在2011年以前,是不超过6个月内均分后并入当月工资计税;高管取得股票期权在2011年以前,是不超过12个月内分摊,单独计税,不并入当月工资。

2011年开始,无论高管股票认购权和股票期权计税方法一致,均单独计税,不超过12个月均摊后确定税率计税。

上市公司增持与回购的影响

近期一段时间,一些上市公司纷纷宣布股东增持或者回购,请问上市公司增持和回购会有什么影响?(吉林省陈富)

专家:

作为一种常见的股权管理方式,增持和回购并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它可以短期内增加二级市场的需求。与大股东增持不同的是,上市公司通过回购减少了公司股份的数量,对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诸多财务指标都会产生影响,而大股东增持则不会影响公司股份数量。具体来说,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增持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为,而回购是上市公司本身行为。第二,适用的法律体系不一样,增持行为可能是个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而回购仅限于股份公司,回购的法律参照体系比较小。第三,增持和回购的股份最终地位不一样,增持只是股东的变更,而回购除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外,其余都被注销,而且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份在回购后也要求一年内转给激励对象。第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法律程序不一样,增持披露的内容相对简单,而回购除需召开股东大会并获得三分之-二股东表决通过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比较多。=者也有相同的地方,作为全流通后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操作手段,增持和回购都是进行市值管理的有效手段。

增持与回购有四个作用,稳定股价提升信心为主要作用。上市公司回购增持股份的原因有四个方面,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公司的经营杠杆比例;固个人避税方面的原因,红利税低于资本利得税;管理层将股份回购作为一种信号,向投资者表明公司的股票被低估。增持股份除了在第一个方面与回购有所不同外,其余三方面基本相同。在实践中,第四种原因是促使上市公司回购或者增持股份的主要原因。

回购的一个好处是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股东价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是“提升”股东价值而不是“创造”股东价值。回购的约束条款多,程序相对烦琐,虽然不再实行审核制,但还是要求进行完整的公告。当然,最关键的一点,还是回购后的股权归属问题。在目前的发行体制下,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如果公司没有重大事项,一般不会掏出现金回购股票予以注销。大股东增持就不一样,在市场和经济极度低速时购进股票,可以在市场回暖时卖出获利。此外,现阶段紧缩的货币政策和企业并不宽松的资金状况,也是制约回购行为的一个要素。

从短期影响来看,无论在成熟市场或新兴市场,上市公司回购或增持行为,短期之内对估值有一定的提振作用。从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对本公司或行业的影响来看,上市公司回购公告对公司或行业的股价影响存在显著的信号传递作用。回购公告之前公司股价低估迹象明显;回购公告当日,宣告效应立即产生,股价低估情况获得改善。

增持和回购股票虽然可以从财务的角度来改变股东价值,但并不能改变上市公司的宏观背景,这种资本运作很难使股价获得长期支撑。增持和回购股票是产业资本运作手段,并不完全是金融手段,所以,增持或回购背后的原因很重要。如果仅仅是出于稳定股价提升信心的需要,显然并不足以支撑股价的中长期走势。通常,这种情况的增持比例不会很大,回购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如果是出于提升业绩或并购需要而进行回购增持,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股价的走势。

投资者可以用四个指标来寻找增持与回购的公司。A股市场上增持的公司有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次ROE水平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在10%以上,按年度计算在15%以上;第三流通A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第四是少数股东权益比例比较低。而现金流并不能成为判断的依据。目前增持的公司绝大部分的理由是看好未来的发展,但除了央企以外,少部分增持的公司gOE水平、市盈率等并不符合我们前面的判断,这里面还是和大股东意愿相关度比较高。

通货膨胀对股价的作用

通货膨胀的情况,到底会对股价产生什么作用?是利好还是利空?(江西省刘天龙)

专家:

通货膨胀是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一个重要宏观经济因素。这一因素对股票市场趋势的影响比较复杂,它既有利激股票市场的作用,又有压抑股票市场的作用。通货膨胀主要是由于过多地增加贷币供应量造成的。货币供应量与股票价格一般呈同向关系,即货币供给量增大使股票价格上升;反之,货币供给量缩小则使股票价格下降。但在特殊情况下又有相反的趋势。

货币供给量对股票价格的同向关系,有三种表现:

1.贷币供给量增加,一方面可以支持生产扶持物价,阻止利润下降;另一方面对股票的需求增加,又成为股价止跌回升的重要因素。

2.贷币供给量增加引起社会商品的价格上涨,股份公司的销售额相应增加,从而使得以货币数量表现的股利,即股票的名义收益,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使股票需求增加,从而股票价格也相应增加。

3.货币供给量的递增引起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带来的往往是虚假的市场繁荣,最终出现企业利润上升的假象,保值意识使人们倾向于将货币投向贵重金属、不动产和短期证券,股票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使股票价格相应增加。

由上述可见,货币供给量的增减,是影响股价的重要原因之一,货币供给量增加,扩大的社会购买力就会投资于股票上,从而把股价抬高。反之,如果货币供给量减少,社会购买力降低,投资就会减少,失业率就会增加,因而股价也必定会受影响。这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但是,通货膨胀到一定程度,甚至超过T两位数,将会推动利率上涨,从而使股价下跌,这又是其对股价作用的另一方面。总之,当刺激作用大时,股票市场的趋势与通货膨胀的趋势一致;当压抑作用大时,股票市场的趋势与通货膨胀趋势相反。

同时,还需要关注的是央行加息和上调银行贷款准备金率,这两种手段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投资的作用,并影响资金流入股市,对股价上涨造成普遍的压力。如何分辨异动股的机会和陷阱

股票市场中,往往有一些异动股,比如大盘一片绿色,它却一路走红。对于这些股票,是不是就是大牛股,我们这些散户怎么样才能发掘出这些大牛股?(湖北省 )

专家:

异动股是指与大盘走势迥然不同的另类个股,如大盘大跌,异动股则逆市飘红;而大盘涨时,异动股却走出自己的独立行情。异动股属于较为特殊的个股,它或是量的异动,或是价的异动。交易所将每日涨跌幅大于7%、振幅大于10%个股列为异动股,还将大幅高开或低开的个股以及成交量突然放大的个股都列为异动股。

在市场个股分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异动个股中往往能够跑出大牛股来,如果我们能在异动股中寻找到这样一只大牛股,那么就能够提高操作的准确性,确保获利的最大化。但是,异动股里也有陷阱,如果把握不准就有可能掉入庄家设计的圈套,造成操作上的重大失误。

一是放量跳空低开的异动股。在早盘开盘时,有个股突然出现跳空低开5个点以上,而且在集合竞价阶段成交上百万股,面对这一异动情况我们要密切关注。如果这种异动股并不是因为政策面出现重大转折,也不是因个股出现系统性风险,那么,就可以认定是庄家洗盘的前兆。放量跳空低开,表明庄家仍潜在其中并未出局,低开明显是震仓洗筹行为,是为接下来的拉升扫清障碍。

=是大幅跳空高开的异动股。一般来说,前一天涨停的个股,第_二天都会有跳空高开的动作,但是前一天并未涨停的个股,如果第二天大幅跳空高开,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庄家的试盘动作,看上方的抛盘究竟有多大,适不适合拉升股价;第=种可能是庄家故意做出拉升的动作,以吸引中小投资者跟风,目的却是为了出货。这种高开很容易形成低走。例如新筑股份(002480),2010年9月30日涨停,收盘价为53.92元,第二天跳空近5个点,以56.40元开盘,明显异动。虽然当天是以十字星收盘,但此后一路上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冲上7 80,5g元。而另一个相反的例子是上海海林,该股2010年12月10日虽然是涨停,但几乎没量,第=天跳空高开了5个多点,一度冲至涨停,然而,最终却是高开低走,至收盘时甚至还跌了2分钱。这一天的高开低走放量特别大,换手达到了13.5‰是平时的4倍多。此后该股连跌5天,跌幅达25%以上。

三是尾市打压,K线留下长阴线,次日迅速涨回的异动个股。投资者在操盘中有时会发现一些个股全天走势稳健,却在-临收市时突然放量下跌,在K线上留下一条长长的阴线,而第二天却又轻松收复失地。如果此股的50日均线处于明显的上升态势,而股价涨幅不大,则完全可以认定这是典型的打压洗筹行为。例如三维工程(002469),2010年10月25日全天走势稳健,涨势尚好,而到了下午1点半以后开始打压,尤其是临近收市时放量打压,下跌4个多点。但随后短短的一个月-它就走出了翻倍的行情。

四是无故突然放量的异动个股。一些个股在盘中突然异常救量,盘口出现数千手的巨量买单和卖单,日换手率在20%以上,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在换庄。而事实上,这种异动个股除大幅放量之外,股价还存在明显的滞涨现象,因而可以认定是庄家想吸引中小投资者参与而刻意制造的交易量放大假象。如果此时30日均线、OBV指标均来出现上扬,则更可确定为庄家的诱惑行为,中小散户绝对不能参与。例如中科英华(600110),2010年11月26日开始连续3天突然放量,换手均超过20%以上,股价却有滞涨现象,OVB并没有随成交量的异常放大而上行,反而有下拐趋势。此后该股连续下跌,不到一个月时间跌幅就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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