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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试用期总结精选(九篇)

国税试用期总结

第1篇:国税试用期总结范文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其他3个配套的政策文件也同时印发。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3个配套文件,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文/蔺红 厉征)

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会增加或略有下降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将在上海试点。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日前,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上海试点:为改革积累经验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谈及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相关负责人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相关负责人表示,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试点行业:税负不增或略降

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税负会有什么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改革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谈及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这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过渡安排:确保制度平稳连续

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十二五”:改革逐步推广全国

从现在到试点实施只有1个多月的时间了,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进行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试点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

在谈及下一步改革时,相关负责人说,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财税部门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文/蔺红 厉征)

第2篇:国税试用期总结范文

【Abstract】in the face of a new round of tax reform deep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ructural tax cuts, especially to add "camp", the central and local tax revenu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pattern of distribution rights,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existing system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has not adapt to the reform situation, build the new finance and tax system is imminent.

【关键词】营改增 新财税体制 影响 对策

一、引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制度作为国家运行的重要上层建筑之一,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国税制的完善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财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税制改革始终都是我国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程,越来越清晰的看到我国税制结构、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和分配格局被打破,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这将阻碍改革的进程,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分析“营改增”对现有财税体制影响,重新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相匹配的新财税体制,以规避改革风险,为发挥税收职能奠定良好基础。

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并在 “十二五”规划中被再次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一系列文件,营改增政策不断丰富和完善,试点地区由上海逐渐扩大至全国。对试点期间税收收入归属做出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规定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试点地区,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中央与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但是截至目前中央并未下发关于财政扶持的相关文件。

2012年1 月 1 日“营改增”试点工作首先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标志着我国“营改增”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由于改征行业中一般纳税人的法定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原有营业税税率,外加部分企业进项税额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抵扣,所以致使部分改征企业税负加重,尤以交通运输业最为突出。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 8省市。第二批试点后,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367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收入归属保持不变,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全部归试点地区。试点期间第二批试点地区也相应明确了财政扶持政策:北京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县分别负担,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广东10亿财政资金补贴“营改增”,安徽财政补贴按月拨付,按年清算。

三、蚌埠市营改增试点分析。

蚌埠市积极配合营改增推进活动。蚌埠市税务局领导班子积极带头,统筹实施事前事。由一把手负责,党组成员分工,保障这辆税企之间的“直通车”高速行驶。

他们通过开设纳税服务热线,建立纳税服务定期回访制度,公布税收业务操作规程,公开举报电话,成立税企QQ群等手段,提高办税透明度,和谐税企关系。多策并举在车身,全力做好事中事。该局整合办税窗口资源,完善各事项流转衔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推广使用“免填单”服务系统,减轻纳税人填表负担。截至目前,通过“免填单”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办理各类事项186户次,一次性告知打印93户次。服务质效在车尾,自我督导事后事。

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该局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纳税服务和办事效率等的监督,严格追责,及时整改,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办税环境。2013 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正式扩大到全国范围,文件明确规定了营改增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改征应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计算方法、税收优惠等要素,改征的税款仍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四、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税体制的效应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现行分税制下,改变了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分配格局,对现行税制结构、管理体制等产生重要影响。

1.营改增将致使我国税制结构失衡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结构的税制体系,近年来所得税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增长,使我国税制结构由单主体逐渐向双主体过度,但是流转税增长势头和所占比例仍居高不下。

在为实行营改增之前2011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42.28%,2012年改革试点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仍然达41.8%,2013年上半年达39.09%。由此推测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预计将达到40%左右,这一比重远远高于欧美等发达国家。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主要是在商品和劳务流转环节征收,流转税比重过高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流转税过高可能导致物价过高,由于税负的转嫁性,商品价格中含有的流转税有消费者买单。二是增值税同行业采用单一比例税率,这种税率形式致使税收的累退性比较明显。这种税制结构将会加大我国的财政风险,降低税收政策实施效果,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再分配调节机制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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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J].柴达木开发研究, 2012(5):24-27.

[3]彭骥命,韩晓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的文献综述[J].税收经济研究, 2012 (6):8-12.

[4]吴菲,李玉娇,熊羽.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效应影响探究[J].财政监督,2013(3):67-69.

[5]樊其国.“营改增”税收政策变化解析[J].财会学习,2013(11):56-58.

[6]黄志良.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商业会计,2013(3):51-52.

[7]高蕤.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J].企业研究, 2013(4):157-158.

[8]章雁.“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实施对策[J].新会计,2012(6):35-37.

第3篇:国税试用期总结范文

难点一: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

运费,是商品交换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事项。也正因为这样,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进程中,交通运输业首先被纳入试点范围。但是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之间与2013年8月1日之后运费的处理是有差异的。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之间由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同时存在,企业取得的运输业票据有五种: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增值税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对于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这五种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是不同的,其中取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11%的税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按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取得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注明的运输费用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而在8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之后,运输业票据则减少为四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这四种发票时,其可以抵扣进项的具体做法应修订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11%的税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3%的征收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按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

除了在发票获得和抵扣项目上的差异外,在“营改增”之前,对交通运输业所收取的运费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兼营收取的运费,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运费,企业应当按照其经营主业确定增值税或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收取运费企业面临着应该以兼营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还是与货物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或是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以上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行为。

对于兼营行为运输费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明确指出,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1】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8月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因甲公司自备汽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其中,甲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120.35万元,为乙送货上门取得运费收入20.3万元。

对于甲公司上述业务中所收取的20.3万元运输费用,“营改增”前要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与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即甲公司应交增值税=[120.35+20.3÷(1+17%)]x17%=23.41(万元)。“营改增”以后,运输费用被列入增值税的范围,因此,甲上述业务发生的运输费用要按照兼营行为处理,即:(1)甲公司采用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甲公司应交增值税=120.35x17%+20.3÷(1+11%)x11%=20.46+2.01=22.47(万元);(2)甲公司未采用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甲公司应交增值税=[120.35+20.3÷(1+17%)]x17%=23.41(万元)。

难点二:跨期业务的税务处理

跨期业务,是指企业在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前签订的在“营改增”实施时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但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从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延伸到“营改增”实施之后的业务。由此,衍生出一个现实问题,即对于跨期业务,企业应该在何时按照何种税种进行税务处理。而“营改增”实践中,部分企业也因为未能对此做出合理合法的税务处理而遭受重大损失。

“营改增”实施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交通运输业由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由5%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6%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则由原先按3%或5%的税率全额征收缴纳营业税转变为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在现有改革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明确未来将持续将原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诸如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等也将择时改征增值税。由此,企业对于跨期业务或者有可能成为跨期业务的处理容易产生如下困惑:(1)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是否可以在约定收款期未到前提前申报纳税,从而利用“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差进行节税?(2)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试点实施之前,是否可以通过推迟结算等手段来推迟纳税筹划节税?事实上,很多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非常容易因为选择自以为对的处理方法,而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更有甚者被处罚后也不知悉其中原由。

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实施办法中所称收讫款项款,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目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企业的跨期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时间,企业则应该以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进行正确的纳税处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款时间,企业则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案例2】丙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一份1年期运输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丙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起开始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取首款35万元,5月1日收取第二期款项55万元,2013年9月10日完成运输服务并收取尾款83万元。已知丙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且该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认为“营改增”的目就是要实现企业的结构性减税,前两笔的业务在“营改增”实施后自然也要归为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因此拖延结算时间,并于2013年8月5日向客户开票收取首款35万元和第二笔款项55万元,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根据前面所述的政策法规,丙公司取得的前两笔货款属于“营改增”之前的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只有最后一笔货款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将受到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丙公司滞后开票、滞后入账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受到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此外,丙公司还要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补缴在法定纳税义务时间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难点三:挂账留抵税额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挂账留抵税额,是指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营改增”开始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虽然国家对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处理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财预[2011]538号《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但在“营改增”后的实务处理中,如何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通过哪些会计科目来计算抵扣这些期末留抵税额等等,这些问题足以让企业谈“挂账留抵税额”而头疼。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02013年财政部颁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特别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明确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案例3】丁公司是青岛一家既从事电脑销售业务又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并且属于一般纳税人。截止2013年7月31日,丁公司存在89万元的期末留抵税额。2013年7月8日,丁公司一批销售电脑,取得销售收入320万元,销项税额54.4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7月20日,又销售电脑一批,取得销售收入230万元,销项额39.1万元,并取得询服务费收入81.62万元,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销售额77万元,销项税4.62万元。此外,丁公司分别于7月23日和28日购进生产设备一批,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和金额45万元,进项税额7.65万元。

上述案例中,青岛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列入“营改增”的范围。因此,丁公司截止2013年7月31日的89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于2013年8月初转入丁公司的期初留抵税额。

同时,丁公司7月份共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额98.12(54.4+39.1+4.62)万元,其中因销售电脑发生销项税额93.5(54.4+39.1)万元;发生进项税额14.45(6.8+7.65)万元。因此,丁公司的货物销项税额比例为95.30%(93.5÷98.12x100%)。据此计算丁企业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即(98.12 14.45)×95.30%=79.74(万元)。所以,丁公司2013年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可抵扣79.74万元(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为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和上期留抵税额的最小值)。

第4篇:国税试用期总结范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试点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一、背景与现状及试点地区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4年04月25日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方案草稿将于年内完成。

二、试点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

(四)电信业

三、税率和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建筑业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定义

1、营业税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其课税范围和纳税依据可以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等的营业额,特殊情况下也有不计价值而按商品流通数量或者服务次数等计税的。营业税涉及范围广,因而税源充足;且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实行简单的比例税率,税收收入不受纳税人营运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纳税人难于转嫁税负,使计税和征收方法简便直接,极具直接税的特征。

2、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其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六、我国“营改增”试点情况

作为结构性减税和财税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月率先在上海启动改革试点,之后采取“雁阵”扩围方式,陆续将北京、江苏等11省市纳入改革试点。

1、 上海“营改增”试点实施截至2012年底,全市有15.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5.6万户,占35.2%;小规模纳税人10.3万户,占64.8%。2012年共新增试点纳税人4.1万户,其中,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占比最高,分别为28.4%、27.6%和17.9%。上海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均已顺利完成纳税申报。

从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看,呈现如下特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明显减少;原一般纳税人因抵扣增加税收明显减少;服务出口企业明显得到优惠;一般纳税人税收有增有减但整体减少。试点纳税人全年减负面已超过90%,税收增加户数呈逐月下降态势。全年整体减少税收200亿元左右。

2、对于很多纳入试点的企业来说,营改增带给他们最直接的感受和好处,就是减税。

3、据江苏省财税部门介绍,截至今年1月,全省纳入企业已经超过15万户,其中80%都是的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第四季度,营改增试点共计减税3.54亿元,全部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面为95.93%。

4、其他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平稳,减税效果同样令人振奋:北京市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超过20万户,累计减税42.4亿元,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33%;广东省去年12月和今年1月两个申报期,纳入试点企业数14.11万户(不含深圳),试点纳税人净减税6.32亿元,总体减轻税负25.35%。仅广州地铁公司一家企业,试点两个月就减税1800万元。

不仅是大多数试点企业税负减轻,营改增对非试点企业和地区也产生减税效应。北京市试点改革4个月,就为外埠增值税纳税人减税近34亿元;上海市非试点纳税人和外埠纳税人,2012年减税165.3亿元。

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

“总的看,营改增试点一年成效比预想的要大,影响比预想的要广,反响比预想的要好。”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微博)表示,最初改革方案提出的目标,是确保试点行业企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同时产生促进专业化细分与结构优化的效应。而从现在的实际效果看,试点企业的减税面和减税幅度都是超预期的。特别是在去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在产生一系列正面效应的同时,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确实是一场减轻税负的“及时雨”。

购买劳务服务可以抵税,大大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比翼齐飞

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购买服务可以抵税,大大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服务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

浙江省试点一个月,全省新办试点纳税人5293户,增加最多的是文化创意服务业,占新办户数的23.1%;北京市新办现代服务企业3.9万户,主要集中在文化创意、鉴证咨询服务等领域,占新办试点户数的九成以上。

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加速聚集,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业结构和增长质量进一步提升,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主力军。据上海市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上海GDP增长7.5%,其中第三产业增长10.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首次突破60%,拉动经济增长6.2个百分点。

营改增直接受益的是服务业,但对制造业也产生了重要的“溢出”效应,影响十分显著。不少企业主动将生产业务外包,通过主辅分离提高主业核心竞争力。在江苏省,常熟市龙腾特种钢公司每年的物流费用在4亿元左右。营改增后,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单独成立了物流公司,承担龙腾特钢全部销售环节的运输业务。徐工集团、天士力帝益药业、南京晨光集团等企业也已着手,将旗下的物流或研发部门剥离出来,作为独立机构对内对外提供服务,从中分享现代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更多益处。

此外,政策规定服务贸易出口零税率,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税制的接轨,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对接。营改增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不但可以直接抵扣购进或租来的飞机、航空器材等成本,还同时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航线业务大幅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国际性跨国公司也选择在试点地区“落户”。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上海市去年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0多家,投资性公司25家,研发中心17家,实际利用外资逆势上扬,增长20.5%。

多省区申请加入试点,改革有望扩围提速,减税效果将达到数千亿元的规模

“营改增试点一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度设计也更加完善,已经具备进一步扩大试点的条件。”贾康认为,12个试点省市的GDP总量已占全国50%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52%左右,税收收入占56%左右,在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区域分布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营改增试点应争取尽快在全国推开。这样,也有利于消除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出现的税制“洼地效应”。

贾康说,现在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大行业还不到两个,只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通常所说的“1+6”:“1”是指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6个子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改革方案,在总结经验、完善税制的基础上,营改增将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推广到全国。可以预见,如果营改增在全国原来营业税覆盖的各行业全面地推开的话,其产生的减税效果将达到数千亿元的规模。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河北、河南、山东、青岛、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总体来看,推进营改增是从大局着眼、细处入手、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举措,这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单转换,而是重大制度创新。

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参考资料

主要文件和参考资料

1、财税[2011]110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财税[2011]111号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 [引用日期2013-05-28]

第5篇:国税试用期总结范文

政策背景

增值税改革议题已经历了数年的讨论。在现行的间接税制度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提供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畴。增值税仅对生产/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额课征,对在前道环节中产生的进项税实行抵扣制度。而与之不同的是,营业税不实行抵扣制度,即前道环节产生的营业税不能在后道环节得到抵扣;而且营业税纳税人也不能抵扣采购货物本身包含的前道环节增值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体系在间接税征收中引发了包括双重或多重征税等在内的诸多明显的税收障碍以及税负不公的问题,营业税体系中缺乏与增值税类似的进项税抵扣制度则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其在劳务领域取代营业税,从而完善增值税制度,并解决由于营业税缺乏抵扣机制所带来的弊端。

试点方案的政策要点

110号文主要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建立了改革原则、长远规划和基本框架。111号文则进一步为实施试点方案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和实施细则。

(一)试点行业及税率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下列行业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税率如表1。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试点企业都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适用于这些上海试点企业的实施通知,基本上与现行的增值税的规定和处理一致。其中最基本特征是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价外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申报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同时,适用于小规模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与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一致。

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某些服务行业,如建筑业、金融和保险业、邮政通讯业、娱乐业和铁路运输业,基于种种原因,未在试点方案的适用范围内。110号文仅在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中指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试点改革何时推广到上述行业尚无时间表。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过渡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上海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试点方案在上海的先行会吸引试点服务的提供者在上海建立业务以便享受试点方案带来的税务好处。同样,上海的试点企业也会相应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其服务。这些客户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与向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纳税人那里购买相同的服务,并不能抵扣营业税税负不能比拟的优势。

上海的试点企业要尽快认真研究这两份文件及其附件的规定,特别要注意针对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别规定。尽快评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带来的财务影响,不仅要关注对损益的影响,同时要注意对现金流的影响,尤其是对税率可能提高的营业税纳税人。试点企业需要审核现有的客户群以及服务合同,在起草商业合同中的涉税条款时,对税收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留有空间。同时,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并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制定新的服务定价策略以及调整方法,并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问题。试点企业需要在内部会计、财务和税务制度方面做出大幅度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增值税制,应及时审核、调整企业的ERP体系和其他管理要点以符合增值税合规的新要求,确保有关责任人员了解和掌握试点改革的各项事宜。

虽然这一轮试点地区仅限于上海,但上海市的试点行业将免不了与其他地区的供应方或者客户有交易往来。显然试点方案同样将给上海市以外的供应方、客户以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带来影响。从试点企业购买服务的企业可以将其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很可能降低其流转税税负。

服务购买方为国内增值税纳税人:将从试点方案中获益,因为为购买试点服务而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将可按照规定抵扣销项税额,如果试点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流转税负后,适当降低服务价格,这类服务购买方将进一步获益。

服务购买方为国内营业税纳税人:由于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税率会高于营业税税率,这类服务购买方将不得不承受由试点企业收取的增值税负,并将其作为购买成本来处理,因此应考虑与试点企业重新进行商谈服务价格。

服务购买方为境外服务购买方:两份文件均未对服务出口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2011年10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财综[2011]104号;2011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6篇:国税试用期总结范文

一、金税工程一期和二期的基本情况

(一)金税工程一期的建设背景

自**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新税制,这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并实施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扣税凭证的增值税征管制度。为了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骗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决定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物理防伪的基础上,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当年2月1日,国务院召开专题汇报会,国务院领导在听取了电子部、航天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后,指示要尽快建设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会议同意电子部提出的利用人民银行清算中心网络建设交叉稽核系统,同时指出防伪税控系统要先试点后推行。为了组织实施这项工程,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税务总局、电子部、航天部、内贸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单位参加的跨部门的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金税工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建设工作。当年下半年两个系统开始试点,金税工程建设正式启动。

(二)金税工程一期和二期的发展概况

1.金税工程一期建设情况。**年8月,在财政部、电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共同努力下,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在全国50个大城市试运行(其中我省共有8个市作为试点城市),该系统主要采用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组织手工录入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在50个试运行城市之间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传递和比对。9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工作会议,具体布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的试点工作。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在珠海、鞍山和镇江三个城市的100多户企业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发现交叉稽核系统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系统功能的发挥:一是依靠人工录入专用发票数据存在大量的人为录入错误,导致计算机产生许多错误的稽核结果,最终使大家对系统失去信心;二是试点的范围有限,当时只在50个大城市建立了稽核网络,对其他地区的专用发票没有办法进行交叉稽核。

2.金税工程二期建设情况。**年,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金税工程二期建设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是: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总局、省局、地(市)局和县(区)局的四级计算机网络;总局、省局和地市局三级税务部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把交叉稽核和防伪税控这两个原本相互独立的系统捆绑运行,做到数据共享、功能互补,解决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同时,把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纳入金税工程管理。通过以上措施,首先达到杜绝利用假票和大头小尾票作案的目标,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第二步,要将增值税征管各环节都放在网络上运行。尤其要全面采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和税款入库信息,对企业的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评估监控,并且将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税款的申报、缴纳信息进行比对,以真正实现税控,从根本上遏制虚开专用发票案件。1999年元月,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计委提交金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于当年4月批准。7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务院组织技术和业务专家对二期有效性进行论证。**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金税工程二期总体建设方案和推行方案,按照这一方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当时全国已推行近60万户。2001年6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行,增值税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于2001年7月1日在全国联网运行。根据金税工程二期拓展计划,预计在2003年6月30日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将覆盖全国120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金税二期各系统的运行现状

金税二期主要由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组成。防伪税控系统又是有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发票认证子系统和发票报税子系统构成。

(一)税务发行子系统。该系统为了建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由上级有权税务机关对所辖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操作,生成各级税务端子系统(生成密钥)。主要功能是对下一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下一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下一级发票发售子系统、下一级认证子系统、下一级报税子系统进行发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税务机关发行、省级税务机关对地市级税务机关发行、地市级税务机关对区县级税务机关发行

(二)企业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子系统的限定信息并经过认定子系统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对防伪税控企业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所使用的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和维护,保障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按规定正常使用,并可对有关发行的各种信息进行查询统计。

(三)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该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贮技术,通过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真实掌握企业的销项数据,实现对企业税源监控。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保证专用发票开具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发票发售子系统。税务端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是税务机关通过电子方式向防伪税控企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库存管理和查询统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税务端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不仅可以将企业所购纸质专用发票的版式、起止号码及份数转化为电子信息,载入企业税控IC卡,限定企业只能在规定范围内开具专用发票,而且还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专用发票收发存的重要信息,从源头上加强对专用发票的控制和管理,达到控制票源的目的。

(五)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该系统用于对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具体方法是:先通过扫描仪和计算机识别出发票密码,然后将密码还原成参与加密的七项要素与发票票面内容进行比对,从而识别发票的真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保证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票面数据采集的真实性。

(六)发票报税子系统。报税子系统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系统审核、接收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结存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数据等电子信息,为税务机关监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源和进行专用发票比对提供数据,确保企业如实报税,从而解决企业销项申报数据真实性问题,以适时监控增值税税源的手段。企业报税成功后,报税子系统会向企业的开票子系统返回一个报税成功标志,允许企业继续开票;同时发票发售子系统获得企业报税成功的信息后,才能够继续向企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增值税稽核子系统。该系统的工作原理是,用采集的进项税额数据去比对相应的销项税额数据,如比对不上或比对不符,有可能是进项税额信息虚假,也有可能是销项税额信息虚假或漏采以及企业未报税,须移送协查系统检查。

(八)发票协查子系统。该系统对认证子系统和稽核子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专用发票,通过税务系统内部网络逐级传递,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检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对协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速度和回复率,提高查处工作的质量。

当前,金税二期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二方面:一是防伪税控系统采用二层体系结构设计建设,系统维护工作量大,数据分散,安全性不高。尤其是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成本较高,全国120多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系统管理后,防伪税控系统的维护量十分繁重,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二是发票稽核系统的时效性较差,且分为三级稽核,工作量大,系统的集成性弱,系统运行对全国的系统操作员要求高,如果任何一个单位出现误操作情况,都将影响全国的稽核工作。

三、对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稽核系统的优化设想

(一)对防伪税控系统的优化设想。

设想中的金税三期防伪税控系统的部分功能将由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系统替代,该系统主要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读票系统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实行多元化开票方式,可实现在线开和离线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读票系统可实现在线读入和离线读入方式(大容量IC卡读入等)。所谓在线上开票即纳税人通过因特网进行在线开票,改变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一机一卡”方式。所谓离线开票方式即纳税人可以实现单机开票方式。这两种开票方式均不需要实行“一户一卡”(金税卡和IC卡);在线上读票即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因特网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线进行扫描读入,离线读入方式主要是指采用大容量IC卡和磁盘读入方式。

1.在线或离线开票的工作流程。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审核后,运用税务端发票开票审批系统,为纳税人发放电子开票系统密码和代码。纳税人获得特定的密码和代码后,即可在纳税人端通过普通的计算机设备即可办理开票业务。实现离线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离线开票方式,纳税人可以在企业端实现单机处理开票业务。在线和离线开票系统可与纳税人的申报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实现一体化数据管理。纳税人通过开票系统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传递到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系统,纳税人按月通过纳税人的申报系统将采集的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一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将采集的发票开具存根联发票数据向发票稽核系统传递,与抵扣联发票数据进行稽核比对。

2.在线或离线读票的工作流程。采用在线读票方式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可以通过因特网进行在线读票,具体操作方式是将纳税人在企业端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扫描采集,传递到纳税人电子申报系统,通过电子报税系统,将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传递给稽核系统进行交叉稽核。采用离线读票方式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大容量的IC卡或磁盘,将采集的抵扣联数据传递给企业电子申报系统,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将抵扣联数据传递给稽核系统进行交叉稽核。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的技术手段。在线和离线开票方式与在线和离线读票方式均采用三层体系结构。在线开票和在线读票系统在地市级税务机关设立发票采集系统应用服务器,为所辖纳税人提供应用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CA认证和防火墙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4.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系统的优点。金税三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系统的主要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极大地简化了工作流程,方便了纳税人。将原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六个子系统简化为开票子系统和读票子系统。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将失去存在的理由。发票认证和发票报税子系统将被发票开票子系统和读票子系统替代,且将开票的存根联数据和读票的抵扣联数据归并到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系统,由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统一报送,实现一体化。改变了目前纳税人“二次报税”(纳税申报和发票报税)和“二次购票”(正常购票和写入IC卡购票)现状,简化了当前的税务机关工作流程,降低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量,同时又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2)减少了税收成本,降低了纳税人涉税负担,减少系统维护工作量。由于简化了工作流程,降低了工作量,税务机关的设备投入也大大降低,税务发行专用设备:如金税卡、IC卡和专用PC机等。同时也减少纳税人的涉税成本,如无须购置金税卡和IC卡。同时也减少了系统的日常上级等维护工作量,减少了纳税人的维护费用等,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的初步设想

第7篇:国税试用期总结范文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增值税的改革始终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改为“消费型”增值税,2013年8月,迎来“营改增”全国扩围试点,一系列税制改革,促进了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改革;减税让利

1 增值税的变迁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创造价值(即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在我国近几年增值税年收入两万多亿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四分之一,在我国各税种中稳坐第一把交椅。增值税从1979年引进试点,一直延续至今,增值税的改革未停止过,增值税的改革经历伴随着经济改革的全过程,更是税制改革的“重头戏”。

增值税最早由法国创立,它的出现解决世界一桩难题——重复征税的问题。早先按全额征税的时候,流通环节多,重复征税就多,流通环节少,重复征税就小,客观上鼓励了“大而全(一个企业从产品到包装物,什么都能生产)”和“小而全”的企业。增值税按增值计税,同一产品只要销售价格相同,不论经过多少环节,税负相同,大大推动了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如表1

假如税率为10%,总体税负为40万元(400×10%),不论是一个企业生产,还是多个企业生产,总体税负永远为40万元,上例五个环节也是40万元(7+8+15+3+7)。这一重大税制创新首先得到欧共体的认可,在欧共体率先推广,然后传遍世界,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增值税。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引进增值税,先在加工复杂、重复征税严重的的机械行业,选择部分城市试点。1984年9月,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推行增值税,随后又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大部分工业产品。增值税当时是价内税,扣除范围口径模糊,没有专用发票,扣除不规范,对同一企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计算的税款不一致,不同的税务干部之间计算结果也不相同,当时把增值税形象称为“争执税”。

199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目标,我国实现由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迎来了1994年按市场规律要求的税制改革。首先增值税是个中性税种,是最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税率单一,按增值额计税,一方面是中性调节,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最小。其次增值税还有自动调节器的作用,当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增值额增大,税负高,当企业经济效益差时,增值额小或不增值,企业就自动降低税负,有利企业调节生产周期。再次,购进扣税法也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只要购进,不管是否投入使用,均先扣除进项税额,缓解了企业资金的资金压力。

1994年的这次税制改革,增值税是调整力度最大的税种之一,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工业企业全部实行增值税,把商品流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实施范围,使增值税的征收形成产、供、销自然循环;二是规范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价外计税,凭票扣税,增值税款的计算规范且可操作,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三是刑法保护,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顺利实施,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国家修改刑法保护,对于胆敢破坏增值税改革的投机者重刑严惩,最高处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真有以身试法者,1999年查处了浙江金华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共有218户企业参与虚开专用发票,开出专用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63.1亿元,直接涉及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154人。其中胡银峰、吕化明因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处以死刑,刑法护航保护了增值税改革的成果。

2 增值税与经济改革同行

金税工程的同步实施,为增值税的征管改革奠定科学基础,由手工发票逐步改为机打发票,全国联网,在网上认证。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手写版专用发票同时废止。金税工程从根本上监督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确保了增值税日常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稳定,我国一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生产设备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抵扣不充分,对生产设备重复征税,抑制了设备投资,阻碍了技术更新等问题。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从2009年1月1日起,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生产设备为主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款由不能抵扣,到可以抵扣,减税让利超过1200亿元,促进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鼓励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的更新换代升级。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迎来了“营改增”。为了全面理顺我国经济结构,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实施行业性减税让利,自2012年开始,“营改增”由点到面铺开试点,先在上海试点,然后北京、广东等地试点,最终于2013年8月1日在全国全面试点。国家打算在三到五年内全部实施增值税,截止2014年6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邮政电信业(税率为11%)和现代服务(税率为6%)和有形动产租赁(17%)进行“营改增”,对于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实行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先期试点地区效果明显,80%以上的试点企业减轻了纳税负担,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税收负担大大降低,由改革前的5%递减至2%左右,工业企业增加了抵扣的范围和项目,也相应减轻税收负担,计划减税让利1500亿左右,截止2014年6月,已经累计减税2679亿元,大大超过减免估算。先行试点的上海,服务业实现了10%以上的快速增长,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二三产业的融合,为全面“营改增”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国税收税收的增长,表明税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相关资料看表2: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统计年鉴2009》中国税务出版社及其他统计资料.

以上资料是我国20年来税收收入增长变动的轨迹, 1994年0.5万亿,1999年税收收入突破1万亿元,2003年突破2万亿元,2005年突破3万亿元,2007年近5万亿元,2010年近8万亿元。2012年突破10万亿。2013年的税收收入与1994年相比,增长20多倍,从1994-1999年,五年的时间税收收入才增长0.5万亿元,从2007年以后,每年税收收入比上一年增收超过1万元亿,国家税收收入的飞速增长,结结实实地反应了我国经济的获得巨大发展和长足的进步。

综上所述,增值税改革始终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始终致力于增值税应用改革的研究当中,采取“区域试点-扩大试点-全面推广”的改革模式,最终达到增值税改革的全面落实。增值税的广泛应用,必将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曙光,李兰.税法学[M].2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8.

第8篇:国税试用期总结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远洋运输企业;影响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已历时半年。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将 “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等10个省市。面对未来全国范围的结构性税制调整、增值税转型的必然趋势,结合这半年来“营改增”实际工作情况,笔者谈谈税改对远洋运输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为突出重点,下文仅从大、中型远洋运输企业即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税改内容

所谓“营改增”,即交通运输业从缴纳3%的营业税改为缴纳11%的增值税。

表1 税改前后的纳税区别

实际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是:增值税纳税人在以收入为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可以获得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作为原缴纳营业税的远洋运输企业来说,税务管理关注点应从单纯以“运费收入”为税基转变为更加关注当期的营业成本。

二、税改对远洋运输企业的影响

国家推行“营改增”,是作为一项结构性减税政策,目的是革除重复征税、实现公平税负,促进产业升级,为交通运输业及现代服务业减税降负。然而,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最新调查分析,上海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几个月以来,货物运输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明显高于营业税名誉税率3%,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税改政策对远洋运输企业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笔者先用下表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表2 企业实际税负分析

根据上表分析,影响远洋运输企业实际税负的关键因素是营业成本中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产生进项税额抵扣的成本比例。同时,由于销项税额为11%,而进项税额税率为17%,如果产生进项税额的成本够高的话,甚至会出现当期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形。经测算,只有可产生进项税抵扣的成本约占总运费收入比例的40%才能与原营业税征税比率持平。

假设当期运费收入为100,可产生进项税额抵扣的成本为X,则:

100×3%=100×11%/(1+11%)-X×17%

计算得出:X=40.65

那么,远洋运输企业的营业成本中到底可以产生多少比例的进项税抵扣成本呢?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其一年大致成本构成情况为:外购燃油、物料37%,港口、货物费28%,船舶折旧14%,人工8%,船舶修理5%,船舶保险3%,其他合计约5%。其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成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比如:

1.外购燃油、物料:作为全球区域营运的远洋运输企业,除了在中国境内进行加油、挂靠港装卸货外,还会在中国境外频繁产生加油。若对方为境内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国外供应商,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船舶折旧:众所周知,远洋运输企业最大的固定资产就是船舶,且船舶是属于前期投资大、经营周期长的大型固定资产。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政策中规定,2012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之前的存量资产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故前期投入的固定资产计入到当期营业成本中的船舶折旧,也不能取得进项抵扣。

3.人工:远洋运输企业的职工薪酬(主要为船员工资及福利)约占营业成本的8%,且根据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及通胀趋势,未来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还会增加。但支付给自有职工的薪酬不存在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自2008年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实体经济之后,远洋运输业深受影响,国家为扶持航运业发展,了《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工作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所以,在税改试点阶段,企业不用担心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是,在今后全国范围内增值税转型正式启动后,远洋运输企业必须重点关注外购固定资产、燃油、以及劳务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及管理。笔者相信,国家税务总局一定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上,进一步出台后续的相关细则及补充规定,真正做到为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减负。

三、税改对会计处理及ERP系统的影响

“营改增”工作启动后,直接影响之一就是企业原先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企业的ERP系统需要重新设置甚至是二次开发。作为远洋运输企业,一般为集团公司,在境内外有多家子、分公司,不仅发票量大,而且开票需求复杂,企业将面临发票管理上的挑战。在实务操作中,以下方面值得关注:

1.会计账套及应纳税申报表的变化:包括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流程及会计报表编制等。

2.ERP系统的变化:包括税率名目及税率的设置、与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衔接等。

3.运价、结算币种、汇率: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开票金额(运费收入)的计算方式也重新设置,并需要结合结算币种、汇率等诸多因素考虑。

实际上,涉税事务不单单是一个企业里财务部门的职责,而应该上升到战略高度,做好统筹规划,从企业的战略全局出发,以先进的ERP系统作为管理手段,才能成为知税、明税、懂税、算税的企业高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试点实施办法解读;2011年11月.

第9篇:国税试用期总结范文

关键词:科技创新;创新“试错”;税收宽容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1003-7217(2009)01-0074-05

科技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也是企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大力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但科技创新是有很高风险的,1%的技术成果往往以99%的失败为基础。一般而言,企业科技创新分为三个阶段,即探索研究阶段、开发研究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阶段。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在上述三个阶段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些许错误,就可以认定整个创新活动的失败。国外的研究表明,探索研究阶段的成功率一般低于25%,开发研究阶段成功的可能性为25%~50%,产业化或商品化阶段的成功率一般为50%~70%。而高投入的科技创新一旦出现“试错”,会给企业带来财、物的巨大损失甚至面临“出局”的危险,从而造成企业创新恐惧症。因此,要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除了要有创新成功的奖励机制外,还必须建立起政府对企业创新失败的宽容机制,从政策上消除或减轻这种创新恐惧感。目前,浙江省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7年出台的《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研究开发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将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以补助,这是国内第一个对企业创新从财政支出上给予大额度“试错”。另外,2007年7月在北京进行了首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签字仪式,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等市及苏州高新区分别签署了科技保险合作备忘录,此五市一区正式成为我国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这些地区的企业科技创新失败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不过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失败的政策或措施只是零散的,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处理机制。而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杠杆,也被忽视了其在宽容科技创新“试错”中的作用。直接的税收减免政策可以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企业的技术创新热情,以此增加对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支持,而间接的费用扣除,政策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研究、开发、试验发展等相关的费用在税前部分或全部列支,能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另外延期缴纳税款、创新失败损失抵减所得额等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短期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尽快恢复企业的生产能力。因此,建立合理的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我国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6年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2008年新《科技进步法》以及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均多角度、多方位的在运用税收手段来激励企业的科技创新。总的来讲,我国现行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所针对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已基本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导、所得税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支撑体系,但从对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角度而言,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整体上缺乏直接的针对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 新《科技进步法》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制定了宽容失败的制度。根据规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创新失败的科技人员给予宽容。但是,我国并没有对企业创新“试错”给予法律上的宽容,更没有体现在税法上。目前我国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企业科技投入环节,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的政策;在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环节,有科研机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所得环节,有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鼓励其他单位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环节,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是从整体上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中没有一条是直接针对创新“试错”企业而给予的税收宽容,因而对于创新“试错”企业缺乏应有的激励和保障。浙江省2007年出台《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也只是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给予创新“试错”企业一笔较大额度的补助。直接的税收宽容政策的缺失,将导致企业一旦科技创新失败就可能陷入永无翻身之地。

(二)税收优惠方式仍侧重于事后的利益让渡,对创新“试错”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较以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改观,增加了除定期减免、降低税率等直接减免税方式之外的其他一些方式。但总体说来,现行的优惠方式仍侧重于对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类型和最终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因而投资导向滞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较少使用诸如延迟支付、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优惠手段,对创新失败可能导致亏损没有利润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缺乏对创新过程的针对性鼓励,从而对创新“试错”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现行25%的税率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了10个百分点,这无疑是优惠力度非常大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一个举措,但这种优惠很明显侧重于事后,企业必须满足包括研发费用投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等一系列的条件,已经被认定了是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而且这样的企业一旦创新“试错”,没有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享受不了由此带来的较大的税收优惠。

(三)税收优惠环节的选择不尽合理,现有的某些优惠政策对创新“试错”企业往往是镜中花水中月

我国现行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基本上集中

于产业链下游,即产业化阶段,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研究与开发重点环节的税收支持政策少。目前主要的税收政策中,只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两条,政策的支持力度也比较小。税收激励政策重心后移,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只能是那些已有较强创新能力并已获得创新成果的企业,而企业科技创新一旦失败就往往享受不到急需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不仅如此,而且就现有稀缺的对科技研发活动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对于创新“试错”企业而言,往往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实际上根本无法享受。就从目前主要的刺激企业研发投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看,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部分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向后结转5年。实际上,该政策能否享受和享受的多少,就取决于企业当年有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企业创新活动一般属于一种资本投入较大的活动,科技创新一旦“试错”,带来的是财、物的巨大损失,何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退一步说,这些企业虽有利润,能享受这一优惠,但扣除各种损失后的应税所得已很少了,企业能享受的税收利益也会非常少,从而也就不能真正刺激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充分开展。

二、国外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

企业科技创新失败是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的问题,很多国家都在努力为创新失败企业营造一个有效的税收环境。从国外资料来看,还没有系统的专门针对科技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法律条文,但无不例外存在以下有利于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针对科技创新“试错”企业的税收宽容政策,为我国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提供了借鉴经验。

1 税收抵免。直接的税收抵免政策通过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支持,对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最直接的促进作用。新加坡规定凡是向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该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公司收入中免缴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L5]。在英国,对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可预先申报税收抵免,可获得相当于研发投入24%的资金返还。

2 费用扣除。许多国家都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的投资,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的总量或增长水平或两者兼顾的情况,以一定比例或全部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扣除比例大,扣除额结转优惠期限长,一般大约为10年,甚至15年,从而有利于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美国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两种方法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5年;二是在研发费用发生的当年做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向前追溯3年,向后结转7年,最长可顺延15年。澳大利亚采取研发投入总量与增长水平兼顾的办法,在对企业研发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抵扣。

3 提取风险准备金。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设立一些资金准备,如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这些提取的准备金作为税前列支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一旦企业科技创新失败,则能缓解资金压力,弥补其创新失败损失。例如,日本在《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中规定,计算机生产厂商可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发生的损失。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也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自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4 风险投资减免税。风险投资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风险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作为一种间接的税收优惠,该政策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技术创新投资时具有较大的帮助,有利于激发企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在美国,其具体做法是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这直接刺激了大量资金涌入高新技术领域,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台湾地区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自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增资扩展的风险投资企业,5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投资于创业事业的公司,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于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三、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的政策取向

税收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的收入,间接影响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预定的调控目标。具体到企业科技创新中“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应是通过税收内在的作用机制,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的创新收益和成本并最终影响创新活动的预期利润;应强化直接针对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措施,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研发活动的特点建立一种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研发风险和研发失败损失的机制,以削弱企业研发活动的不确定性,实现税收激励政策与研发活动的协调互动,从而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

(一)制定直接的针对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法律法规

从立法上看,新《科技进步法》制定的宽容失败的制度应在税法上有所体现。因此,国家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制定具体的针对企业科技创新失败的税收宽容条款。此外,在当前对创新“试错”企业税收宽容的政策还没有法律出台的情况下,各省人大、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方特点、各行业创新“试错”企业的特点,制定出相对稳定又可适时调整的税收宽容政策法规,为创新“试错”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政策平台,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浙江省2007年出台《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为其他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地方性规章、各省市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参考。

(二)实行多样化的创新“试错”税收宽容政策

多样化的创新“试错”税收宽容政策,旨在多方位、多角度的解决创新“试错”企业进行创新和再创新的压力和风险。借鉴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的具体实际,可以选取的政策有:

1 创新失败损失直接抵减应税所得额。创新“试错”企业往往可能出现大额亏损,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困境。若创新失败损失能在税前予以直接抵减,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调动企业的科技创新热情。具体的政策设计中,首先,对创新损失的核定要有统一的标准。创新损失包括技术开发人员的人工费、研究设备的折旧、新产品试制失败材料损失、技术咨询费、中间试验费等;其次,由于企业创新项目周期长,有的长达四五年,所以损失额的确定应按照现值核算,以使实际利率等于名义利率;第三,应延长科技创新“试错”而导致的亏损结转期限。可考虑创新失败的损失额允许在以后年度内无限期地抵减应税所得额,或用以前年度的盈利

弥补从而退还以前年度的已纳税额。

2 对创新失败企业实行税收间接优惠政策为主。间接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有利于创新“试错”企业享受实在的税收优惠,减轻税负,真正地体现政府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取向。具体可以通过采用加计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税收豁免等优惠措施刺激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机制,也可以允许“试错”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

3 将再投资退税政策扩大用于科技创新“试错”企业。科技创新“试错”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企业再投资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和信心,也就缺乏再进行科技创新投入的动力。所以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给予创新“试错”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刺激再投资。只要是创新“试错”企业再投资增加创新投入,都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可将再投资所投入资金的5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退还再投资者。

(三)重点优惠研发环节,加大对创新“试错”企业的优惠力度

企业科技创新中,在研发环节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却没有成功或者没有能够带来收益,不可避免的会给创新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破产。为减少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加大对研发环节投入的税前扣除力度,以政府税式支出的形式分担部分投资损失。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亏损分散到科技创新的政府参与者身上,尽可能减轻创新“试错”企业的资金包袱,提高创新积极性。具体措施可以有:

1 进一步加大对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可以根据研发投入的总量和增量综合考虑,在现今对企业研发实行150%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同时,对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或尚未盈利的创新“试错”企业,其研发投入也可按此规定预先申报税收减免,并允许向前向后结转扣除。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是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政策,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创新失败企业税前扣除力度,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2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发生的当年在税前做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该费用扣除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最长可顺延15年。一般而言,冲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的年限限制。由于创新活动具有长期性特点,创业投资平均第7年才能产生盈利,如果是企业自主创新,因其能力、专业、技术等原因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企业真正赢利年度才能使创新“试错”企业真正享受优惠。

3 扩大企业税前列支的范围。可以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科技创新投资技术开发准备金,用于研发阶段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企业可按销售额或收入总额的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自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不需要纳税,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另外,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支付的费用,可列入研究开发费,予以150%税前扣除优惠,以促进科技项目的联合开发。

(四)激励创新“试错”企业科技创新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

1 税收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给科技创新“试错”企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创新“试错”企业的捐赠,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等,应比照公益性捐赠,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