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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精选(九篇)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

第1篇: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其劳动关系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外派员工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母公司下发派遣人员任职文件,员工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内部流动,不产生劳动合同的变更;二是采取变更外派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模式,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变更为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与外派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三是有劳务派遣资质单位的前提下,母公司采取劳务派遣模式,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给母公司劳务费。

二、外派员工劳动工资结算方式

1.两边发工资

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分别发放,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按本企业标准发放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母公司补发差额,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

即由母公司以外派劳务用工形式派遣外派人员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母公司劳务费。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

即以签订服务合同形式,约定母公司派出人员提供服务,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服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费用。

三、结算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

1.两边发工资,母公司代缴社保费及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缴

(1)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个人在两地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同一个月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地企业同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外派人员可选择其中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缴清算。但是,两地企业只能由一地企业减扣除数。在实践中,税务申报采用电子形式申报时,由于电脑程序是固定的,需采用非常规方式进行汇算清缴,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汇算清缴的方案。

(2)企业所得税。由于社保费通过母公司代付,且税务机关对“任职”的理解,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职务,对外派人员直接支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与税务机关的政策可能存在争议。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各有各的政策规定,宁夏、青岛等地方税务机关在解答中明确指出:“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浙江就不一样,浙江省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精神,在解释中明确指出“: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等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应提供外派员工名单清册”。但此解释就没明确子公司为跨省企业如何处理的答案。因此,考虑到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外派人员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等费用能否税前列支,如何扣除应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另外,由于两家企业均为独立纳税人,两边发工资,在两家企业一家有盈利、另一家亏损的情况下,存在两家企业调节的嫌疑,存在一定的税务稽查风险。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

(1)个人所得税。异地企业以支付劳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员费用,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劳务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支付给予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母公司若有劳务输出派遣资质,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可按差额5%税率缴纳营业税。另外,母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可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子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并开具发票,缴纳相关税金,派遣人员的工资作为母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服务时取得发票,作为正常的服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1)个人所得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支付服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员费用,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流转税及附加税费。母公司收到的服务费,属于母公司的营业收入,应按对应的税目缴纳流转税还是增值税,应视母公司提供的服务而定。目前,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已纳入“营改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外,其他服务均适用6%;除上述服务外,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母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因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费,应计入公司的营业收入,并计入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根据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母公司提供的发票,按“服务性质、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需特别指出的是,若母公司实际支付的外派人员费用大于收入的劳务费用和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额。因此,具体执行应以相关税务主管机关的实际执行为准,操作方案应征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四、结论

第2篇: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

市政府领导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副市长明天要参加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全面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问题,供大家研究讨论。

一、围绕中心,扎实工作,基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近几年来,全市国税系统紧密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提出的“两个转移”和“”的工作思路,努力推动基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逐步建立起以专业化分工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模式,不断规范税收征纳行为。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全面实施了“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微机监控”征管模式,实现了征收与管理、稽查的分离,改变了上门收税的“保姆式”征收方式。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以信息化为突破口的第二轮征管改革,以税收信息化、专业化改革为方向,以管理与稽查相分离为重点,以数据信息的高度集中和共享为目标,进一步明确税收执法权限,初步形成“多元申报,集中征收,属地管理,重点稽查,有效监控,优质服务”的新格局,税收业务分工更合理、职责更明确、行为更规范、控管更严密。

──逐步完善以“八率”为重点的征管运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相继制定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涵盖征、管、查各环节的考核指标体系。先后调整和完善了零申报率、未做税种鉴定控制率、非正常户率和无问题结案控制率等监控考核指标,促进税收征管质量较大幅度提高。截止年底,全市征管户数达到万户,比上年净增户。企业税收当期入库率达,个体税收当期入库率达。欠税数额年首次下降,比年下降,年欠税数额又继续下降,欠税增减率中新欠控制在,陈欠压缩率为,同比增长。目前,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稽查复查率等指标也都达到近几年来的最好水平。

──稳步推行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了计算机网络的投入,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目前,全局系统配备微机台,建立了两条覆盖全局系统实时传输的高速网络,开通了国税网站和内部业务网。年初,软件在全市国税系统正式运行,全市万余户纳税人的分户数据信息全部集中到市局,为数据信息的规范管理、实时共享、集中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年,逐步推行个体“双定”户税银联网申报纳税。目前,全系统所有的个体业户都实行了电脑定税,万户“双定”户、万户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了税银联办方式申报纳税。积极推行金税工程,截至年,全市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月报税率、存根联采集率、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准确率、抵扣联认证率等指标都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我们还进一步拓宽信息化管理应用领域,加快了“电子税务”的步伐,全面推行了办公自动化。

(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按照以人为本、人才兴税的方针,开展了“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一系列活动,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优化班子结构。按照征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行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了选人用人机制、考评奖惩机制,一大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使干部队伍的总体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年改革以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领导干部的比重由上升到。年,我们对部分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行竞争上岗,将名优秀干部及时选拔到正处级领导岗位,进一步激活了干部队伍的活力。

──提高队伍素质。广泛开展学历教育,狠抓各类教育培训,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各分局的所有干部几乎每年都要参加一次大型的学习培训考试。目前,全局系统拥有大专学历人员占,本科学历人员占,研究生学历人员占。开展了业务技能竞赛活动,涌现出了一大批业务尖子和技术能手。近年来,我们先后开展了征管、稽查、税政、会统、计算机、写作等各类竞赛活动,全方位地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技能。目前,获得省级以上能手称号的人员达到多人次,市级以上能手称号的人员达到多人次。先后举办了、金税工程、法律法规、新会计制度、计统、公文处理、发票管理和等知识培训,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基本适应了各项工作的要求。

──强化勤政廉政机制。近年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勤政廉政教育活动,举行了“使命与情怀”、“信念与奉献”的巡回演讲报告会,广泛宣传全局系统先进人物事迹,大力弘扬勤政廉政、爱岗敬业的精神,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同时对因工作失职或违纪违规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开展源头监控和重点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综合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督查制度,加大了检查落实的力度。

──转变工作作风。大力转变思想作风,开展了“假如我是纳税人”和“让纳税人满意”的大讨论,在税务人员中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观念。开展“新风杯”竞赛、开门评税等一系列活动,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经常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市局、分局领导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基层和纳税人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税收环境进一步改善

──创造法治公平的执法环境。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治意识。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法制宣传日、评选“诚信纳税人”、普法教育等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保证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重点地开展追逃行动、发票打假活动、加油站和集贸市场等专项税收整治及专案检查,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营造透明公开的办税环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纳税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公开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公开办税内容和结果,逐步推行“电脑定税、税银联办”制度、“阳光稽查”制度,开通与银行、工商、海关等系统的联网,初步实现了信息共享,部门互联。通过国税网站、内部业务网宣传税收政策,增大了涉税信息的透明度,逐渐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现象的发生。

──打造文明优质的服务环境。开展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活动,制定了“八个一”改软措施。年,按上级要求,开展了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向纳税人和社会各届发放调查问卷万份,主动查找和请社会监督员帮助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逐条加以整改,服务软环境得以进一步的优化。推行“一窗式”管理,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领导值班制等。为户重点税源户和诚信纳税人开通了“绿色办税通道”。对税收审批项目实行综合审批,减少文书的中间流转环节,缩短流转时间,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近几年来,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建设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税收收入不断迈上新台阶,年完成税收收入亿元,突破亿元大关,今年预计将达到多亿元。全系统个基层分局,市级文明单位面达,个分局荣获“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个分局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分局、分局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分局、分局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称号,分局被评为“全国农村‘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先进单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省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市广大国税干部努力拼搏、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局党组向全市国税系统的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慰问!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班子特别是科所一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偏大、结构不够合理,班子整体战斗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激励约束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是个别税务人员“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仍有发生。四是工作作风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少数税务干部自律意识不强,进取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纪律松弛,没有压力、没有活力、没有动力。五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六是信息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采集不完整,信息失真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信息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较低,共享程度不够。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基层建设目标和方向

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转轨、体制变革、管理创新的重要时期,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对基层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把基层建设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基层税务部门处在税收征收管理第一线,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我们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税收收入任务要靠基层去完成,加强基层建设是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基本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靠基层去落实,加强基层建设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税收队伍的以上在基层,加强基层建设是坚持从严治队、搞好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加强基层建设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国税形象。

二领会精神,把握方向

要深刻领会总局和省局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基层建设的方向,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要围绕主线。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揽税收工作的全局,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做好国税基层建设工作。二是要明确要求。新时期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基层分局为重点,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以税收管理现代化为目标,深化税收改革,强化队伍建设,加强税收服务,推进管理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国税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基层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营造融洽的征纳关系,塑造良好的国税形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三是要准确定位。总局、省局明确提出了基层建设的重点是县市区局等直接从事税收管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单位。要联系实际,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准确把握基层建设的定位。四是要突出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建设的重点是:深化征管改革,优化税收服务,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完善制度建设,改进管理手段,优化国税形象,推进社会管理。这八个方面基本涵盖了基层建设的主要内容。其中改革是动力,服务是途径,班子是关键,素质是根本,制度是保障,信息化是支撑,社会化管理是趋势,国税队伍形象是体现。

(三)联系实际,明确目标

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要按照总理的指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结合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建设的实际,我们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实现以下具体目标,把基层建设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班子建设目标:把基层班子塑造成富有领导艺术、富有管理技巧、富有创新意识、富有廉洁形象的领导班子,造就一批勇于创新,善于管理、乐于奉献的领导干部,力争以上的班子集体成为“五好班子”。

队伍建设目标:把基层队伍建设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文明、廉洁高效的一流税收队伍。力争用三年时间把所有干部轮训一遍,大专以上学历达到以上。

管理基础建设目标: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细化管理办法,力争建立一套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保障有力的管理基础体系。

信息化建设目标:建立和完善覆盖市局、分局以及各个税务所的信息系统,力争实现税收业务信息和办公信息的高度共享。

文明创建目标: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解决基层单位的办公用房问题。力争以上的基层税务所建设成规范税务所,的分局建设成省级文明单位,全局系统基层文明单位创建率达到。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落实基层建设的各项任务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基层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紧紧围绕基层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行风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着力提升基层的领导能力、队伍素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科技含量,全面推动基层建设上台阶。

第一,舞好龙头,提升基层班子领导艺术。班子建设是基层建设的龙头,要舞好这个龙头,着重要抓好“五个”坚持:一是坚持以抓“一把手”为重点。“一把手”是班子的核心,要选好“一把手”、用好“一把手”、管好“一把手”。要把业绩突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提拔到“一把手”岗位上来,要把可以作为“一把手”培养的干部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去锻炼,安排到矛盾最集中,困难最多的地方去摔打;安排到群众意见最多,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磨练;要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考核力度。要把基层的每一个“一把手”都锤炼成政治素质高,领导能力强,业务技能精,人人能打硬仗、打胜仗的“一把手”。二是坚持学习制度。当今世界日新月异,要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补充新能量。不仅要学习政治理论,还要学习现代管理;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还要向实践学习。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掌握新知识,增加新本领,拓宽新视野,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当前,学习的重点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揽税收工作的全局,指导基层建设。各个分局班子要争取成为“学习型”班子,班子成员要带头成为学习型人才,要做学习的表率。三是坚持优化班子结构。要着眼于班子的整体能力,不断优化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形成搭配合理、优势互补的层次结构。要进一步落实好任期试用、到龄转非制度,积极探索任职条件和限期的硬约束制度。要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加大基层领导干部的交流力度,新提拔的“一把手”和新提拔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交流任职。要积极推行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今后,处级以下领导干部除党委书记、局长、纪委书记、人事、监察部门的负责人等少数特殊职位外,其他职位原则上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进行选拔;要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对后备干部实行定期考察,跟踪监督,及时调整,动态管理。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基层领导班子一定要坚持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吸取好的经验和做法,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各分局党委要进一步完善议事制度,明确决策的范围和机制,对涉及到人、财、物等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是“一把手”既不能搞“一言堂”、“家长制”,又不能当“老好人”,班子成员之间,要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议事讲规则,办事讲规矩,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从而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做到有的放矢,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五是坚持廉洁自律。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基层领导班子都处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线,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的形象,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牢记“两个务必”、牢记“四条高压线”,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把握住自己,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制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良好形象和威信。

第二,带好队伍,提升基层队伍战斗力。要把队伍建设作为我们基层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来抓,全面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战斗力。一是要坚持正确引导。要高度重视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多种教育形式引导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鼓励干部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开展热点问题讨论、参与各种集体活动等。要深入开展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教育广大税务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树立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的大局意识;确立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要在全体干部中倡导四种精神,即,争当先进,艰苦创业的进取精神;认真学习,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不畏困难,默默奉献的敬业精神;勇于实践,实事求是的务实精神。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要完善激励体系,再造激励机制,调动积极性,使大家自觉地把上级的要求变为自己的追求,多角度,多方位激发干部的潜能。即:目标考核激励。要建立和完善市局、分局、科所三级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日常工作考评制度,建立考核记实手册和考核排名制度,将干部的奖金按照职级、岗位、业绩等进行考核打分,适当拉开奖金档次,逐步打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职务升降激励。要完善以竞争上岗为主体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实行降免职制度,对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由上级人事部门重新考核,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免去现职或降职使用。实行戒勉谈话制度,对在思想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尚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要实行戒勉谈话,限期改正。先进典型激励。要开展服务明星、岗位能手、优秀税务官等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市局每年将组织一次先进事迹报告会,用先进的典型引导人,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弘扬先进精神,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培训考试激励。要建立一套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对公务员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制度。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进入税务机关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新提拔的人员必须进行任职前的培训。要在全系统试行专业能级培训制度,以级定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将业务培训与技能考试,公务员业绩的考评等紧密结合起来,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业务竞赛(考试),对在竞赛和考试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要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要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竞赛活动来发现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对少数业务考试不及格的,要进行补考,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要采取措施强化学习和培训。生活关怀激励。要尊重广大基层干部的意愿,虚心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以群众欢迎不欢迎、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评价工作和做出决策的首选标准。要采取各种形式从工作中和思想感情上关心干部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为广大的基层税务干部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三是要转变学习教育的重点。要狠抓教育培训,逐步实现三个根本转变。在教育培训的范围上,实现从单纯的能手竞赛向全员培训的转变,达到以考试促学习,以学习强素质的目的;在教育培训的内容上,实现从单一型人才培训方式向复合型人才培训方式的转变,继续开展征管、稽查、税政、会统、计算机、写作等各类培训和竞赛活动,全方位地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在教育培训的效果上,实现从重学历向重技能的转变,注重培训的实用性、操作性和针对性,营造学知识、比技能、重实效的氛围。用到年的时间,把分局干部普遍轮训一遍,一年确定一个培训重点,分对象、分层次开展轮训,鼓励干部参加社会举办的计算机、会计、法律等与税收工作紧密相关的学习教育活动,对获得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四是要搞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创建工作要在提高队伍素质、塑造部门形象、巩固创建成果、再上台阶出精品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创建档次和质量。要针对薄弱环节,确定文明创建的重点。继续举办演讲比赛、球类比赛、棋类比赛等各类文体比赛活动;继续开展扶贫助残、送温暖、义务劳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以先进文化占领广大基层国税干部的思想阵地,促进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蓬勃发展。

第三,打好基础,提升基层管理规范化程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立规矩,狠抓监督落实,让基层建设在一个规范的体系内,有计划、有步骤、有规律的一步一步落实到位。一是要完善“八率”考核制度。着力使用考核软件,强化“八率”考核,实事求是地反映征管、稽查中的成绩和问题,推动征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二是要完善综合协调制度。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要进一步协调到位,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协调制度,特别是要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取消不必要的报表。制定和落实好机关为基层服务的措施,全面推行办文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的答复,不能相互推诿扯皮,要落实责任,对工作没有到位的要予以责任追究。今后,每年基层对机关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对办事拖拉、效率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要予以批评整改。三是要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基层岗责体系。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划分职责,用信息化的手段量化工作指标,明确岗位责任,考核工作业绩,真正做到以机器管人,以制度管人,增加量化考核指标,减少人为定性指标,严格绩效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将基层的所有业务和人员都纳入到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上来。四是要完善征收、管理、稽查制度体系。坚持以税收“专业化信息化”为基本要求,推进税收业务重组,强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建立岗责明晰、控管严密、制衡有力、运转高效的征管机制。要按照简化、方便、高效的要求,有效整合业务流程,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内部各项专业分工,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及时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减少中间层次,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税收稽查要实现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从普遍性稽查向重点稽查转变,从手工操作向应用高科技手段转变。要继续完善和推进阳光稽查,规范税收行政处罚和滞纳金的征收,要通过开展税收复查等形式保证税收稽查的质量。五是要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要健全和完善财务及行政管理制度。将基层的各项财务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管理、行政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都用制度规范起来,增加透明度,增强科学性,减少随意性,节约经费开支。

第四,树好行风,提升基层为纳税人服务新理念。要以“行评”工作为契机,深入开展行风建设,变“行评”的阶段性工作为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基层行风的根本转变,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树立良好国税形象。一是要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税收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部门应尽的义务,也是在税收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税务人员要彻底转变执法与服务对立的观念,既要搞好税收执法,又要为纳税人做好服务,要以纳税人欢迎不欢迎、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我们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准,实现税收执法监督型向执法服务型的根本转变。二是要进一步优化办税环境。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一窗式”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增加办税的透明度,该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在办税场所公告上墙、上板报、上电子公告栏,向纳税人承诺的办税事项要兑现,让纳税人一走进税务机关就能够切实体验到服务的温馨,办税的便捷。要保证办税场所的干净整洁。要大力推行全程服务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挂牌上岗制等服务监督制度,将税务干部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精神状态、仪容仪表等作为抓行风建设的硬指标,一项一项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市局、分局两级督查组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实现基层办税软环境的根本转变。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继续落实省局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五条禁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要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要将基层的“两权”监督运行体系纳入到廉政监督体系中运转,建立健全巡视检查制度和执法监察制度。要以强化税收执法检查为重点,以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依托,以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严厉惩处违法违纪人员,重点查处税务人员贪赃枉法、以税谋私、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案件。要规范基层的执法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好“吃、拿、卡、要、报、玩”等问题,真正形成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要培养和树立一批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个人和集体,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

第3篇: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

[关键词]传媒 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

21世纪是信息高速化时代。传媒业是这一时代中发展迅猛的行业之一。其原因,除了人们对信息量需求的膨胀,也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性支持。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包括对出版传媒业改革改制的多项政策优惠。新闻出版总署也提出,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的转制任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虽然转制后的传媒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传媒企业是否能抓住这发展的绝好契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呢?

一、传媒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也蕴藏着巨大的潜力。随着我国新闻出版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传媒业的税收筹划。是指传媒集团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其目的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到传媒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国内传媒业在税收筹划方面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仅有小部分企业充分领会到国家的政策意图。积极节税。据国家税务总局透露,国务院“105号文件”实施以来。传媒行业共减免税收68.5亿元,新闻传媒业占“半壁江山”。北京市享受减免税10亿元。“有些省份优惠为零”的事实,让我们认清了行业内税收筹划意识相对薄弱的局面。整体来说,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还只是起步阶段,对税收筹划这种全新理财方法的原理大都了解不透,使筹划活动过于简单:同时。由于一些不正当的逃避税款的现象,致使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活动产生了扭曲,严重阻挠了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

二、传媒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国家政策意图。

国家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意图通常在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传媒企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长远和整体看,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

(二)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税收作为一笔实实在在的支出,会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税收筹划有利于引导传媒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纳税设计。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获得延期纳税、减免税等节税效果,最终达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或缓缴税。但企业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企业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正是利用国家的税收调控杠杆取得成效的有力证明。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也会更大。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同时。依法建账也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的多重功能。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三、传媒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传媒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本文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领域内传媒企业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筹划。

(一)适用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的统一税率为25%。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传媒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它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临界点的应用。新税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税政策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给集团企业、连锁企业等留下了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二)企业组织形式筹划。

传媒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有利于所得额的合理分散。减少应纳税额,即主要通过企业拆分或其他关联企业等为依托,采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等方式来实现。

1.合理的企业分立。

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大多数企业已形成了从新闻出版、期刊发售到网站运营等多领域的规模经营。单一的企业制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其经营业务的需要。新税法的重大变革之一就是强调法人税制,为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切入点,即规定只有构成法人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纳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一点。分公司所得可自动汇总到法人主体资格的母公司统一计算缴纳。而子公司所得必须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计算缴纳。因此,传媒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达到节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短,盈利能力高,应考虑将其设立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将现有一些获利能力差、亏损的单位变

更为其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盈亏相抵。反之,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长。前期投入和亏损较大。则应考虑将其设立为现有获利较高的法人公司的分公司,统一汇总纳税,以降低公司整体税负。

2.转让定价。

这是指在传媒企业的整体利益要求下,通过合理的关联企业交易,进行利润转移。从而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通过材料、半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的成本、利润:二是通过成员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加工费用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成员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多收或少收劳务费用来影响成本,进而影响利润。当然,企业在转移定价策略时,必须在市场交易规则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企业收入的税收筹划。

1.收入实现时间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传媒企业如有一笔大额的销售业务发生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年末与年初交际处,可根据权责发生制。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这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为企业减少了资金的流出。在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相应不同。因此,传媒企业要根据具体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2.收入形式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中。首次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区分开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人,不计人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所以,传媒企业计人“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可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而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人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非营利组织收入。但要求传媒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必须超过12个月,股息、红利收入才能免税。国家为扶持和鼓励技术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传媒企业可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费用的税收筹划。

进行税前扣除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做到应扣尽扣,使税前费用扣除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1.广告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传媒企业来说,广告费用通常是一笔较大的开支。由上述可知,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以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传媒企业可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但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因而费用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广告费用的扣除限额也由此增加。

2.工资薪金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传媒企业在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相关部门会认定为“非合理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对于工资薪金中所包含的比如通讯费。应选择让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作为管理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现金方式发放,既可以避免员工多缴个人所得税,又可以防止因工资薪金扣除项列支过高而被税务部门予以纳税调整。新税法还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若传媒企业安置了一名残疾人员。其月工资为2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以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再加计扣除2000元。由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既能为社会尽一份力,又能使企业获得节税优惠,达到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共赢。

3.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

新税法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传媒企业,若在转制期内,可以选择直线折旧法,使税收优惠期结束后仍能享受较大的折旧额扣除。反之。则应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增加前期的税前扣除。实现折旧抵税现值的最大化。但须注意的是,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五)利用税收政策延期纳税。

传媒企业如遇重大损失,应当及时上报税务局,争取税前列支。而对于平日生产经营中的小额坏账,要尽量在规定的限额内随时处理,否则可能因积少成多而难以报批。

第4篇: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农村综合改革方案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年全市经济和农村工作要点,明确市镇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在此基础上核定收支和补助基数,充分调动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积极性;继续完善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对镇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镇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证市、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镇机构和村组织正常运转,加大市镇财政对农业、农村义务教育、乡村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巩固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镇财政管理体制

年我市镇财政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上解),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即:核定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对收不抵支部分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收大于支的镇适当上解,财政收入超收部分实行4:6分成,即6成留给镇主要用于民生投入,4成上划市级财政,按照不挤不占的原则,全部调剂用于补助困难镇;支出超基数部分市财政不给予抵补(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由镇财政从超收财力中解决。

三、收入范围划分及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照国家现行税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收入范围的划定遵循属地原则:

(一)镇级收入范围。

1、税收收入:属于镇行政管辖区域内并由镇地税机关、农税机关征收的税种(不包括共享税上缴中央和省级收入部分,下同),原则上划归镇财政收入。

2、非税收入: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属于镇管理的集体收益等。

3、转移性补助收入:包括市级财政按包干方案核定对镇级财政的体制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其他税收返还收入、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本级上年度结余结转,本级调入资金。

(二)市级收入范围。

镇所属辖区内由市直属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增值税地方留成18.75%部分,非镇管辖区域内或由市农税局直接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罚款收入等,划归市级财政收入。为便于操作,对上缴中央和省共享税返还部分,不作为镇级财力核入镇收入包干基数,年终不返还各镇。

(三)市镇共享收入。

在镇所辖区域内的重点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税收实行市和所在镇分成,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制定的《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万府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入基数的核定。

年各镇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以万宁地税局、市农税局、市财政局下达各镇征收任务为准,原非税收入中用于执收单位工作经费部分,不再作为不可支配财力予以剔除,而按部门预算要求作为经费支出项给予核定支出基数。即所下达各镇的收入计划全部作为可支配财力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对实际执行中发生的不可支配财力收入,年终考核时将予以剔除。

四、支出范围划分及支出基数的核定

(一)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镇级财政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1、纳入镇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镇党政机关、财政所、农税所、镇所属中学、中心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农技站、农机站、水管站等行政事业单位;各村委会。农村综合改革后,按改革后的机构设置重新进行调整确定。

2、支出范围。

(1)个人经费部分。主要包括纳入镇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及应由镇级财政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退职人员退职金;村干部(包括退休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补贴及村组织运转经费;村计生信息员补贴;行政事业单位遗属供养人员和农村优怃人员(包括五保户)的生活补助等。镇机关非公务员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市统筹发放,不纳入镇级支出范围。

(2)公用经费。主要指用于保证镇机关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包括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

定额公用经费根据不同类别单位按定额标准确定,主要包括公务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培训费等。

项目经费是镇政府为发展经济和所承担的社会事务而安排的财政支出,如墟镇基础设施、镇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建设,以及发展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支出。

2、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及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工资分别划归市教育局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列入市财政预算并实行市级统一发放,但为继续发挥镇政府对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能,调动其积极性,农村中小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经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仍由镇财政负担,列入镇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3、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和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镇卫生院和派出所全部上划市级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镇总支出包干基数分“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税费改革新增支出项目”三大类。

1、“个人经费”中“公职人员工资”指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选聘生)工资、离休人员和行政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退职人员退职金;“公务员津贴补贴”指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行政机关工勤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实行社会化发放。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全市现行统一标准核定。

“补助人员补贴”指由镇财政供养的遗属赡养人员、农村优抚救济人员、五保户和村委会干部、自然村(社区)村民小组人员的补助,其补贴标准为遗属赡养人员为每人每月220元、五保户每人每月160元、村干部平均每人每月600元(其中:每人每月100元列在市级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村(居)民小组长每人每月50元;农村优抚救济人员补助保持原基数不变,提高标准增加部分由市财政通过民政部门兑现;村退休干部补贴按市委组织部确定的标准列入镇级支出包干基数。村计划生育信息员补助,按规定标准分别由市镇财政各负担50%,镇负担部分由镇财政从农村税费改革(计生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补助中列支,市负担部分列入市本级预算通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拨付。

“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五项,分别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0%、2%、0.5%、7%和0.5%计算。

2、“公用经费”分“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考虑到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镇级财政超收空间已经很小,为满足镇级政权正常支出需要,“定额经费”参照市级定额标准核定办法,包括福利费、公务费,水电费、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工会费、培训费和日常业务费等。其单位分档及经费标准祥见《镇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表》。

“项目经费”主要为满足镇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发展所需,分为“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预备费”和“教育费附加”三大项,“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经费”按照因素法核定,分别按镇人口比例、镇行政区域面积、镇年财政收入数、镇财政困难程度和民族人口数来核定,总的原则是总量保持适当增加,使各镇维持政权正常运转及“三农”等社会事业发展所需;“预备费”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5%核定,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教育费附加”依年基数,专项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建设。

3、农村税费改革新增支出项目及其支出包干基数的核定参照年执行。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免杂费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执行中将作为二次分配拨付到各学校。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所指项目的税收具体由哪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由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论由哪级征收机关征收,其税款一律先缴入市国库再按规定分成比例返还,每季度结算一次,年终算总账。市政府用于改善相应项目投资环境的支出,相应地由市和相关镇按分成比例分担。各镇按照《项目税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获得的项目税收分成收入,税务主管部门在年初下达任务时如未包含在内的,季度和年终结算时,市财政将按该镇分成所得的50%上划或相应扣减体制补助基数,另50%作为镇超收财力用于平衡预算、消化预算往来挂账以及需要由超收财力安排的其它支出。

(二)为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交流,对镇所属单位人员的正常调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编制管理的规定执行。由市编办核准编制,市人事部门核准工资基数,市财政部门方能给予办理相关支出基数的调整。正常调资升级、退休人员异地安置费、死亡人员怃恤金及安葬费等增支由镇财政自行解决。属于全市性的调整工资或经市政府同意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增支,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三)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镇政权和村组织、农村义务教育正常支出需要。按规定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村优抚救济、乡村道路建设、民兵训练和村办公经费、五保护补助等支出,必须足额编列预算,及时拨付。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镇财政库款的控管,严把用款计划和资金调度关。各镇财政所每月必须严格按照先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干部职工工资,再安排其他支出的顺序调度财政资金。在没有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前,财政所有权拒绝拨付其他支出资金(特殊情况除外),违者追究财政所所长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未能及时足额上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镇,市财政将从体制补助和工资转移支付补助中抵拨。

第5篇: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

一、新世纪全面发展的关键期

“十五”时期我省国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十五”以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税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税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推进国税工作“六大建设”,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实现了国税事业平稳较快发展。五年来,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共组织税收收入*亿元,年均增长*%;有效地贯彻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防范非典疫情、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扶持再就业等税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了税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作用;完成了车辆购置税管理划转,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模式,强化了管理在征管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并调整了国税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得到有效防治;通过实施“一窗式”、“一户式”、“一条龙”等征收管理和信息应用一体化整合工程,税收征管逐步向科学化、精细化目标迈进;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和精简,对局部地区税收秩序混乱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有力治理,规范了税收秩序;加大了国税机关内部管理的改革,规范管理制度,对系统内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地市加强了经费支持,增加了对全系统教育培训的投入,地区平衡发展和干部职工自我发展有了新的进步;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不断加强。

“十五”时期国税工作发展的成就,奠定了未来发展坚实的基础。当前,广东的发展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日益加快背景下科技、市场、能源、金融、人才竞争的强大压力。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我省200*年人均GDP达到*美元左右,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尽管目前全省深化发展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向工业重化、信息化产业转型,原材料、能源受到瓶颈制约,以及面临内外两个市场激烈竞争、珠三角地区自主创新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受到考验的严峻挑战,但广东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济基础,形成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势,内生的推进发展的强大活力动力,昭示着“十一五”时期全省经济发展仍将奏响持续快速发展的主旋律。

经济发展的美好前景为税收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与条件。发展是解决当前国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最佳出路和办法。广东国税发展必须适应形势要求,更好地发挥税收作为国家最主要的聚财手段、最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杠杆、最关键的社会分配调节器的职能作用。实现税收工作的重要职能,作为省以下的国税部门,工作中心是依法实施税收征管,组织税收收入,推进税收科学行政、执法和管理。征收管理的高要求和税收行政、执法、管理的不到位始终是省以下国税工作的主要矛盾。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税收快速发展的机遇,从实际出发,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把握税收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落实税收政策,集中广大干部群众智慧,克服税收工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问题和障碍,立足科学发展,切实把国税工作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税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根据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国家税务总局、省委“十一五”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十一五”时期,我省国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税工作全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协调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十一五”时期我省国税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稳定协调增长。建立有利于正确评估组织税收收入质量的评价体系,促进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稳定协调增长。力争“十一五”期间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总规模累计达到*亿元,其中国内“两税”总收入累计达*亿元,年均递增*%。“十一五”期末的2010年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规模达到*亿元,其中国内“两税”收入预计达*亿元。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建立有利于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征管体制、运行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把科学化、精细化根植于征管工作的各环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增强执政能力。建立有利于提高执政能力的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机制和综合评价体系,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穿于国税发展的全过程,使全省国税系统建设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增进税收和谐。建立有利于全面实现税收公平公正,税收秩序规范,纳税人权益、服务得到切实保障的执法监督体系、风险治理机制、权益服务保障机制,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社会和谐氛围。实现收入任务考核更加注重向收入质量考核转变;强化征收管理更加注重向提高征管质量转变;增强税收执政能力更加注重向提高行政绩效转变;推进税收和谐更加注重向促进税收公平公正、规范税收秩序、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和税收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转变。

完成以上任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对国税发展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在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上提供有力保障。做到四个“必须”:

??必须牢固树立现代税收管理观念。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做好现代税收工作,必须树立大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责任观念、服务观念,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落实责任、改革创新,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坚持依法治税,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各级国税机关围绕发展抓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致力于维护税收秩序稳定,发挥税收杠杆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必须全面提高税收执政能力。执政能力决定着税收工作的效能。开展税收工作要具有执政意识,自觉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根据建设责任、法治、服务、透明政府的要求,推进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快形成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要牢牢把握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税收四大工作主题,围绕国税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提高“善治”能力,形成一套有利于国税工作创新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必须深入推进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强化税源管理的基础地位和纳税服务的基本职能,不断改进税务机关征管方式和办税方式,推进网络化、无纸化、全天候办税,提高办税效率,节约税收成本,推进文明办税。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借鉴国际先进税务管理方法,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的,继续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夯实征管基础,优化职能配置,推进科学管理,加快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搭建干事创业大平台。以人为本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必须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增强社会和谐的基础。必须深入搭建国税工作干事创业的大平台,完善选人用人制度,科学评价工作业绩,用先进的、科学的人才机制凝聚人、激励人、培养人、发展人,促进国税事业和国税干部职工共同的全面发展。

三、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提高驾驭大局的能力。国税机关各级领导组织肩负党的税收工作使命。必须牢固树立执政意识,在税收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理论武装,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了解税情民意,倾听纳税人呼声,准确掌握税收工作状况,与时俱进,善于把握国税工作大局,自觉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严格遵守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协调、相互补台、维护团结。领导干部要善于出主意、用干部,慧眼识人,唯才是举,组织、教育、激发、领导广大国税干部职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增强民主意识、程序意识、纠错意识,保证重大决策的及时性、准确性,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提高依法治税能力。税收法规公布施行后,税务部门的职责重在抓贯彻落实。依法治税能力是税收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体现。推进依法治税,必须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科学建立执法机构职能体系,分解落实岗位职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税法实施公平公正。要严格税法实施,加强税收诚信建设,坚决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正确处理好依法征税与促进地方发展经济的关系,提高税收执法抗干扰能力,形成社会护法协法的氛围。增强各级国税机关信息反馈能力,建立全面反馈税法执行情况的信息机制。

提高改革创新能力。大力推进税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借鉴现代行政管理先进理念,探索建立广东国税行政管理质量体系,实施税务行政绩效考核。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优化管理,强化服务职能,建设阳光国税。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管理,实行信息化全天候办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税务人员作风、纪律的监管,加大力度改进文风、会风、行风,克服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主观主义。

增强统筹发展的能力。加强垂直管理,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开展巡视工作,加大上级对下级的全面管理和监督。完善督查体系,加强督查职能,增强税收工作执行力,确保各项决策得到贯彻落实。根据经济发展和国税业务发展的实际,进一步优化配置本地征管资源,在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录用公务员向业务增长快的地市倾斜。完善预算编制、运行和监督机制,继续实施全系统基本支出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协调地区发展。在税务系统党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下,为使党建工作与税收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各级党组对党的工作的指导,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县(区)局以下税务机关党的管理全部收到县(区)局,归县(区)党工委领导,设区的地级市税务局积极创造条件将市区税务局党的管理收到市局,归市党工委领导。

提高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教育机制、制度保证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惩治机制、评估预警机制,构建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员群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履行税收监督职能,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增强法制观念,促进廉洁从政。强化行风建设,实施阳光行政,塑造国税机关良好形象。加强制度建设,把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形成使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国税队伍。

四、深入推进征管科学化、精细化

征管是基层税收工作的重点。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是征管工作追求的目标。必须紧密结合增值税、所得税等国税机关征管税种的特点,完善征管模式,全面强化征管。

完善征管模式和机制。继续完善省、市、县、分局征管体系和运转机制。在规范机构设置前提下,按照依法、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适应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需要,理顺上下机关及机关各部门工作衔接,优化职能配置,落实各级机关征管职责。省、市局征管职能部门要落实好逐步增加的征管职责,县(市、区)国税局的职能要逐步转向税源直接管理。机关内部要科学分解岗位职责,健全岗责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增强执法的程序性、责任性、时效性。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组织系统和运行系统。根据税收业务和信息化内在规律,以金税工程三期建设为总目标,借鉴客户管理模式,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优化整合国税系统所有业务,按照系统化思路以及“一窗式”、“一户式”、“一站式”“一条龙”、“一体化”实践成果,努力实现办税的最简程序、最少环节、最优方案。运用信息化技术,强化“人机”结合,将每一项税收业务的内容、权限、数量、质量、时限标准,纳入流程控制,全面实施征管质量管理,提高征管综合效能。

全面落实税源精细化管理。税源管理作为征管工作的基础工程,必须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系统化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及时全面搜集涉税信息,确保税源信息的全面性。保证税务登记户口不遗漏,税源信息全反映,实现信息一户式集中存储管理,资源共享。依托信息技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性。根据企业和税种特点,尤其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管理方式、财务核算状况、纳税申报情况、企业纳税意识、税源的流动性等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源分类管理。分类管理要体现出在纳税辅导、发票控管、管理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的差别,增强管理实效。增强税源信息的应用性。全面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会计核算及其生产经营信息的采集、分析、核实,加强发票比对,以一户式管理为基础,开展企业纳税评估、行业税负分析、税源宏观分析。对重点税源企业逐户实施重点监控分析,对异常结果进行核查。县区局重点开展纳税户个案微观分析,及时弥补管理薄弱环节。提高税源征管联动性。运用税源数据信息,形成分析、评估、预警、稽查一体化管理机制。分析要着重于实际应用,评估预警要到户,管理责任要到征管各环节,处理结果要与分析、评估、责任互相对应,达到税源精细化管理的目的。

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征管质量标准体系。要通过实践逐步把科学化、精细化的征管体系上升为征管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以标准化的统一要求规范征管各环节的岗、权、责,运用信息技术对征管行为实行程序化控制和系统化管理,实施有效的纠正预防、内部质量审核、管理评审机制,使征管行为不断向零缺陷靠拢。以标准化质量管理为新起点,促进形成管理科学、运转高效、服务优质并充分体现科学化、精细化精髓的征管体系。

五、以信息化促进税收管理现代化

推广应用全国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全面实施金税三期工程。以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规划为目标,在广东省国税系统建设信息化“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即建立起统一技术平台、税务信息在税务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应用内容覆盖国税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并与有关部门联网、涵盖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以税收信息化促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将全省国税统一征管软件切换为全国综合征管软件。保证全国综合征管软件在我省平稳上线运行,并与电子申报、电话报税、税银库联网等功能顺利连接,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会计统计、纳税评估、稽查管理、征管文书等征管业务纳入统一平台管理。以推广应用CTAIS为契机,实现税收征管信息省级集中,推进税收信息化高平台、一体化、全覆盖建设工程。在此基础上,发挥CTAIS多层次、开放式系统框架和构件化开发模式,提出二次需求,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建立全省国税电子数据中心、信息安全和灾备中心、执法实时监控体系、技术支持维护体系和建设全省统一纳税服务平台。

建设网上纳税服务体系。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推进网上办税。加快全省国税门户网站建设,在实现涉税信息网上功能的基础上,尽快把全省分散、相互独立的各市局网站统一联结起来,形成具有一个“门户”入网、一种认证登录和“一站式”办税的全系统统一国税网站群。实现基于CTAIS的网上办税,包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申报,税务登记预登记,纳税查询,发票领购、查询、抽奖,进出口税收管理,扣缴税款,鉴定和年审等业务的网上办税功能。增强纳税服务功能,逐步将所有能够通过网上交互实现的功能置于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办理,为纳税人提供跨越时空的同城办税、通报通收、通受通验等全天候服务,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加强税企协调。巩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纳入网络监控比对实现严密控管的成果。积极稳妥地完成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加油机等税控装置或系统软件的推行,逐步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纳入电子监控和比对,不断扩大并加强对其他纳税人的网上控税功能。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推行发票电子对奖工作,强化发票控税的社会监控职能。

加强部门协同。与地税局系统建立更紧密的涉税信息交换、比对、监控制度,实现纳税信息共享。加强与工商、银行、国库、海关、统计、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建立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渠道,实现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丰富一户式电子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协同执法”、“税、银、财、库联网”、“国、地税同城通办”、“管理信息政府部门交互审核”、“企业信用建设”等网上协同办公功能,增强管理实效。

强化信息应用。逐步把信息化工作重点从信息化建设转向信息化应用。以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存储为基础,建立纳税人的电子档案库,归集各类静态、动态征管信息,实现税源管理信息一户式综合利用,推进纳税评估、税收运行分析。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发建立收入质量评价体系,重点考评税收征收率;建立征管质量评价体系,重点考评征管“六率”;建立个人绩效管理评价体系,考评岗位人员工作绩效;建立国税机关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考评国税工作社会满意度;充分利用信息库资源,建立和完善税务决策支持系统。

六、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加大整治规范税收秩序的力度,落实预防、监督、打击、治理措施,为科学发展营造优良环境。

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促进产业调整、区域协调发展、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引外资,提高税收政策的发展导向力和国际竞争力。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加入WTO的税收政策承诺和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税收政策。及时贯彻落实税收调控政策措施,发挥税收经济周期调节的合力。落实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与规范。认真做好增值税转型、消费税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资源税完善和燃油税开征等重大政策调整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按税法规定权限和程序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做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执法质量考核和执法责任制考核,依托税收信息化系统实现行政执法质量内部自动监控,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全面实行办税公开。加强税法公告,把税收服务程序化、制度化。公开服务承诺,实行首问责任,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一个大厅办税、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办结、一条龙作业,把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加大外部监督,建立自觉定期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建立定期接受上级巡视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监督、纳税人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制度,加强执法执纪监管,防止税务内部渎职犯罪。

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税收公平。依法落实税法给予纳税人的各项税收优惠。精简行政审批,简化办税环节,简并表证单书。健全税务听证、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救济程序,保障纳税人对税务处理事项的知情权、申诉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开展税务服务,发挥专业机构维权护法的特殊作用。

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严密增值税链条管理,严格“一四六小”控管,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方针,加强和完善增值税管理,严厉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严厉打击出口骗税。加强执法检查和稽查,重点打击不开票、不入账、做假账,不申报、少申报、假申报、转移利润等税收案件。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团式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整治。建立省局、市局和县区局三级税收风险分析预警制度。根据税源综合信息,进行深度的技术性分析,省局、市局侧重分析预测省、市税收收入总体趋势,分析总体税负、区域税负、行业税负、重点企业税负、税源流动性及其变化规律,县区局主要监测分析主管业户的纳税状况,及时提出税负预警信息,密切监控税务执法质量,预测预防执法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或治理的应对措施。高度重视税收秩序整治的后续工作,加强与地方及各部门的合作,最大限度减少税收秩序治理的负面影响,提高化解风险和解决危机的能力。

全面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继续推进纳税人税收信用评定和年审工作,加强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实施与纳税信用挂钩的税收分类管理措施,健全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制度。加强税法宣传,定期公告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单,定期公告企业欠税名单,定期曝光偷税骗税典型企业名单,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积极参与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共同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七、推进和谐国税建设

构建充满活力的干部机制。推进国税工作,关键在人。要以实现税务干部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搭建干事创业大平台,形成唯才是举、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机制。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上岗制度,推进竞争上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机制上保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原则的落实。试行市局、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局长职务任期制。新任职务任期4-5年,任期满后重新考察任命,保持领导干部的创新活力。配齐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按规定定期选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积极探索能级管理试点。研究制定能级管理办法,根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对干部进行能力分级,将能级评定与干部任用、待遇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后备干部管理制度,对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有目的进行挂职培养锻炼。推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制度。

建立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制定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将考核核心指标分类化、具体化、指数化,提高考核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强化考核结果的激励保障措施。推进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标准,量化工作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干部的实绩,严格奖惩兑现,加强日常考核。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广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税收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进行绩效考核试点,推进劳动分配制度改革,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打破素质高低一个样、能力强弱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将考核机制与激励机制、保障机制紧密结合,形成有利于干事创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系统。

健全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实施人才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快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设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广东国税培训基地和培训网络体系。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再教育,重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提升基层国税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和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岗位业务技能。广泛开展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大力开展在岗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开展读书活动,鼓励税务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学历教育,鼓励税务干部参加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建设学习型国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材建设,建立面向全体国税人员的远程培训网页,提高教育培训的受益面和覆盖面。

第6篇: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一、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作为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10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成了最大的看点。2011年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3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仅占三分之二,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是亏损的。这与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有很大关系。转让定价是造成这一损失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中国经济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人WTO,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进国门,在国内投资、享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益处。在国内投资就会涉及到转让定价问题.企业只有把转计定价策略与公司的其它策略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弄清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原理,有利于找准在我国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逃避我国税收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所在,为完善我国税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使我国企业经营和国家税收获得同步增长。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我国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经济和管理理论分析,探讨其转移利润的途径和会产生的经济效应,实现对跨国公司理论的拓展和对税收管理理论的拓展。

二、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分析

(一)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它们在中国普遍实行转移定价做法。

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避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其表现之一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仍然很高。据国家税务总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清缴统计表明,1988年度至1993年度亏损面平均达40%,1994年度亏损面平均为63.28%,1995年度亏损面平均为70.29%,1996年度至2000年度亏损面达到65%-70%,2001年度亏损面平均达到60%,以2000年度为例,如果按外商投资企业自报的1200-1500亿元亏损,三分之二虚亏实盈的话,以平均24%税率计算,税收损失约192-240亿元左右,加上未参加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避税。税收损失约为300亿元左右,大约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二)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让定价的影响

1、中方合资者、合作者利益被侵吞。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中外合作企业来说,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动用转移价格,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

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但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于是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定价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例如,医药行业的“三资企业”每年要花大量外汇进口原料药,即便国内已有生产甚至大量出口的原料药。

三、我国对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概况

1、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 号),推动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别是2009年2月出台的特别纳税法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赋予企业及其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和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增强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在实施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等的基础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资源,优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种征管手段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节约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国还建立、规范了重点税源监控报告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外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增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1、强调可比性的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运用困难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基本上采纳了转让定价指南的公平交易原则和可比性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可比性的运用存在很大的困难。

可比性分析是转让定价调整中最关键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它贯穿着转让定价调整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在难于寻求到完全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的情况下,只能在初步的职能分析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基本类似公司的类似交易的利润因素,如直接比较其“销售毛利润率”等指标,按同等水平类推处理,这实际上也是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原则的。

2、新形式的出现给转让定价征管带来挑战

无形资产、服务、成本分摊协议等新的转让定价形式是各国税务部门所面临的征管挑战。中国虽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接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对成本分摊协议以及无形资产、服务等存在很多的困难。

3、行业差异增加了转让定价调查的难度

由于转让定价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税务人员在面临不同的转让定价案件时面临难题。如何获取不同行业的信息,如何对不同的行业采取有差别的征管方式也提高效率,如何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并进行有效的管理,都是转让定价的征管中涉及尚浅的领域。

4、征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审查和调整转让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人很难胜任,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反避税专业人员一直就较为缺乏。

(三)关于我国对在华跨国企业转让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转移价格的防范主要是利用转移价格税制,从表面上看,我国转移定价管理在理论上和具体做法上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则,并规定了一套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我国转移定价规则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因此,完善转移价格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1、完善现有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参照国际惯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2)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

2、针对无形资产、服务等新形式的转让定价征管建议

(1)明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同样适用“正常交易的原则”及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优先使用“交易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2)制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可比性分析具体的内容,包括各种经济因素、对无形资产的保护、风险的承担、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评估等。

(3)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规定调整的比例和时效,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细化转让定价的分行业管理

由于不同行业在商品和服务特征、无形资产比重、价值链体现等方面呈现不同的特征,针对不同行业进行不同的转让定价征管,是转让定价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建议如下:

(1)定期对转让定价的重点行业进行调整。目前,应该重点对外商直接投资集中的制造业,尤其是制药业、汽车业、计算机及软件制造业、零售业予以关注。

(2)加强对新兴转让定价敏感行业的研究,如金融业、电子商务等,紧跟国际税收的最新趋势,及时制定相应的转让定价征管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这些尚未形成国际规则的新领域,提出符合中国的“全球治理方案”。

4、建立高素质的税收队伍,确保法规执行富有成效

(1)培训现有人员,提高税收征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2)配备国际税务专家作为顾问人员,增强税收人员分析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1]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著·苏晓鲁,姜跃生等编译.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第7篇: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 转移价格 关税 避税 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7-0185-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力量。由于跨国公司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纵,使得跨国公司不依国际市场供求关系而通过内部交易进行价格转移成为可能。转让定价问题成为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一、相关概念

(一)关税的含义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对出入本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通常属于国家最高行政部门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在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关税是国家财政税收的主要收入。关税完税价格是关税的征税基础。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转让定价的含义

所谓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跨国公司常常用这种手法来转移高税负国家中关联企业的利润,借以减少集团的总体税负,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

(三)避税的含义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及不足之处或税法允许的办法,进行适当的税收策划或财务安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必然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致使一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二、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实证分析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B所在国的税率为40%。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一批产品10万件,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件20美元的价格将这批产品出售给B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每件27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产品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29万美元,税后利润61万美元。

如果A公司按每件23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批产品,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万美元(方案2)。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格会使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61万美元增加到67万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三、关税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影响实证分析

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

上例表明,在存在关税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向所得税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并不是转让价格越高越有利,必须考虑进口国的关税税率。在进口国关税税率过高的情况下,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不一定有利可图,避税的效果可能事倍功半。

四、加强对转让定价避税的防范

(一)完善转让定价税制

1.规范税收行为,加强对转让定价调整的操作性。针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要结合中国实际,在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基础上,增强对转让定价调整的操作性。目前我国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加以机械的规定,调整方法也具有多样性和难确定性。所以,应采用实用灵活的原则来决定调整方法,摒弃对各种方法机械地规定优先使用顺序。对于集团内部劳务提供和无形资产转让等方面也要分别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强调正常交易原则,扩大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范围。

2.强化转让定价避税处罚措施,加重转让定价处罚力度。结合各国轻罚纳税人未按期提供关联申报资料,较重罚纳税人少报应纳税额的做法,我国对转让定价处罚力度的规定应分情况处理:就纳税人未按期报送关联申报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情况严重的处以固定金额的罚金;严重虚报应纳税额的,依照其虚报税额的严重程度处以虚报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罚金。只有在立法上加重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处罚力度,才能使企业的避税成本加大,进而打击其利用转让定价转移企业集团利润的行为。

(二)加强税务征收管理

1.强化税务申报。强化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十分必要。首先要求对转让定价情况填写特定表格向税务局申报。跨国纳税人除按一般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外,还要另写税务专项报表,说明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业务概况,如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其次要求跨国纳税人对税收案件有关的国外事实必须负举证的责任。

2.加强税务审计。首先,提高对账证资料的管理要求。跨国纳税人必须及时提供调查定价所需的一般账证资料,并对转让定价业务另行提供特定的账证资料,而且企业的各类税务报表都要切实经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验证,而不是在执行规定时走过场。除不经审核的报表不予承认外,如发现会计师审核验证过的报表存在不实,也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其次,对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或者每年所得数额较小的纳税人,实行评估所得税制度,采取评估所得征税的办法。

(三)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1.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成立转让定价工作组,专门负责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建立转让定价专家库。吸引精通税收、财务、审计、英语、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的相关行业人员,组成复合型专业税务人才专家库参与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提高转让定价调查的效率。

2.加强对转让定价反避税专门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是反避税工作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由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手段隐蔽,而且关联企业难以确认,因此对税务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税务机关应不定期的开办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尽可能采用案例教学,使税务人员全面掌握和通晓转让定价避税惯用的手段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对税务人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并注重各地税务机关的经验交流,进而提高整体反避税工作能力。

(四)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随着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以及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形式的进一步发展,转让定价避税越来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并形成共同遵守的有效国际规范,才能得以有效解决。因此,我国应与世界上更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及国际反避税协定,同时与缔约国家和地区加强情报交流,建立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在情报交换等方面提供协助。各国还应建立适合本地反避税工作需要的信息库,拓宽信息来源领域,共同实现转让定价国际反避税。

[ 参 考 文 献 ]

[1] 刘耘疆,廖东华.转让定价的避税性质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2):247-248.

[2] 马桂莲,尤为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偷税剖析[J].税收征纳,2008(7):26-27.

[3] 王志强,李骏.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逃避海关税收的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07(10):82-85.

第8篇: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

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315号)。《通知》对2012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评价范围和内容、评价程序和方法,提出评价结果将作为研究改进国资预算制度、进一步明确支出方向和重点、加强国资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国资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出台

最近,财政部了《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自此,机构即将拥有自己的行业会计制度。此前,机构的会计核算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独特属性对机构的财务管理、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有其特殊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等方面都较好地体现了业务的特点,贴近发行销售的实际需要,会计信息将更加完整、准确。

中注协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最近,中注协了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6项问题解答主要解决职业怀疑、函证、存货监盘、收入确认、重大非常规交易、关联方等领域在实务中亟需答复的相关问题,在以下四个方面提供指导:一是对注册会计师难以理解或执行的准则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二是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的复杂问题予以答复;三是对实务中舞弊风险较高的领域予以提示;四是对实务中存在的准则执行不到位的做法予以提示和纠正。

出口退(免)税申报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则。《通知》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供退(免)税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这将成为申报的前置条件。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补救措施。根据《通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凭证资料齐全,且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再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声明放弃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视同已结清税款;二是出口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办法》将适用于除特别纳税调整以外的所有相互协商案件。《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均可就该措施向本国主管当局提请相互协商。

职业教育等营业税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通知》明确三点,一是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二是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上述第一点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公告》明确,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中评协对两项专家提示征求意见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并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采掘业企业评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评估行业及评估从业人员征求意见。《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征求意见稿)》以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的形式,对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的操作方法以及披露要点方面做出提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收益法评估业务中恰当运用敏感性分析方法,具有现实作用和意义。《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采掘业企业评估(征求意见稿)》对涉及的采掘业和采掘业企业评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评估中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提示。

央行推出货币政策新工具

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箱里又多了新的工具――常备借贷便利。截至今年9月末,常备借贷便利余额已达3 860亿元,今年6月末余额最高时曾达4 160亿元。央行表示,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有助于有效调节市场流动性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防范金融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运用。常备借贷便利是央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

第9篇: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国际避税在我国也日益盛行,主要的原因有税法的漏洞,我国人才的缺乏,管理上的缺陷等等,这些问题引起的跨国避税给我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中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而反避税手段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况下,我国在反避税方面近几年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颁布了很多反避税方面的通知以加强人才培养,加强道德约束,加强管理,加强国际交流等等。

一、国际避税形式及特点

(一)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

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以逃避税收。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格,也称划拨价格。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

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由于这些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政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得到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办会展的有关征税。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政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

二、跨国避税在我国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规不科学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制为例,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从表面上看,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似乎已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转让定价的问题以及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还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需要工商、计委、税收、海关、外贸、商检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国个部门之间“缺位”与“越位”的想象严重,导致有些监督管理项目部门之间相互撞车,有些监督管理项目又无人负责,形成真空。国外通过贿赂有关负责人员来达到少交税、少交费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国既欠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也缺乏专门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经验,致使合营谈判中中方让步过多,一些不正当权益没有竭力争取,使实际支配权都在外放手里,从而使外商更容易实现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管理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账审计中缺乏熟练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资企业能轻易的避过税务当局的查处。

三、国际避税的影响

我国在国际避税问题方面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误区,国际税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对如此多的问题,在中国作为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仅次于美国),反避税手段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况下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本身即构成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的诱因。即使合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归当地合作者。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在合资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操纵各种内部化的资金转移渠道,提前获取收益,借此从合资企业中攫取比投资股权大得多的利益份额,导致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转移到海外而蒙受损失。

四、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反避税的认知

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从上面可以看到,我国在转让定价立法方面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我们要逐个突破。

(三)改革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

(四)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人才稳定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账技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国家或企业应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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