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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精选(九篇)

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第1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打造中国美丽乡村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坚持治理与转型相结合,坚持“治旧”与“控新”相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整治内容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全县辖区内所有开采的矿山环境进行全方位整治。

(一)开采区。推行矿产资源集约合理化利用,宕面规范、整洁;矿区采剥合理,边开采边复绿,矿区复绿面积不少于全部开采剥离面积的40%;泥土堆放有序,采取截污措施,防止泥土流失;按照开采方式环保化的要求,钻孔要有吸尘装置,做到钻孔作业无尘化;开采道路清晰合理;闭坑矿区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落实复绿方案和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全复垦复绿。

(二)加工区。采取综合降尘措施,加大对粉尘的治理力度;加工机组一律安装喷淋、布袋等防尘装置。加强污水治理,建设和改造三级废水沉淀池,建设水循环利用系统,添置泥沙分离器,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生活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收集生活垃圾,消灭白色污染,落实保洁措施,确保矿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四)运输道路。按照道路运输无尘化的要求,对矿区运输道路全程硬化,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做到常清扫、常洒水。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矿运车辆驶离矿区加盖篷布,对轮胎进行冲洗。

(五)固废处置。推行尾矿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沉淀池及时清淤,尾矿及淤泥的堆放有专门场所,堆放规范,并采取回填、复绿、防尘等措施。

(六)企业管理。落实业主环境保护责任,并明确一名分管环保的副经理(矿长)和职能科室,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环保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管理。

三、整治计划

全县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时间为一年,即从年月开始至年月,分为组织动员、方案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下发我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的文件,并召开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会议。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统一工作要求,制订矿山企业环境整治推进工作计划方案并落实整治工作人员。各矿山企业根据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成立整治工作班子,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整治工作方案。

(二)方案实施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全县所有矿山企业根据整治的要求,按照各自的整治方案扎实抓好方案实施。各有关乡镇及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明确工作主体,充分调动矿山企业主体的环境整治工作积极性,稳步推进全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按照“整治一家、验收一家、规范一家”的方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年终颁发荣誉证书,享受矿山奖励政策。对达不到矿山环境整治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环境专项整治结束后,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奖励办法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县政府与有关乡镇签订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乡镇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结果列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前置条件。凡矿山企业环境整治考核验收不达标的,一律不得申报省、市、县级绿色矿山。

(三)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凡当年环境整治考核验收达标并且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的矿山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奖励政策,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停止奖励。奖励的额度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排污费扣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后的60%进行返回,并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2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长期以来,我市露采矿山多数沿路、沿河、围绕城镇分布,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市加大矿山的关停、并转工作力度,不断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遗留的废弃矿山相对较多,整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恢复。当前,我市正在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作为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十分繁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职责,加快废弃矿山治理步伐

治理废弃矿山是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生态市建设要求,到2007年底,全市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因此,各县(市、区)要在完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落实年度及分阶段的治理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主次先后、轻重缓急”的原则,加大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治理力度。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工作创新,充分合理利用废弃矿地,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宜景则景、宜耕则耕、宜林则林。要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建立并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要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层层落实”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新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负总责,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因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矿地已作为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它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防止发生次生地质灾害。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在矿山开办时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严把准入关;在矿山开采中要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正在生产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并严格管理,严防挪用或违规返还。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以矿山开采结束时形成的最终边坡作为计算依据,按4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本意见实施后,新办矿山应按此标准交纳治理备用金。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返还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其及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拒不交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关停矿山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矿山企业的经济责任。

四、多元投入,积极筹措矿山治理资金

对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化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机制,切实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经费来源问题。其主要渠道:一是各地收取的采矿权出让金(除上缴省财政和开发成本外的一部分资金);二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一部分有偿收益;三是收取的林地建设保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涉矿收费(从中提取一部分);四是各级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财政补助资金。此外,各地还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谁治理、谁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其他的资金筹措办法。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问题。

第3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一、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重要意义

*县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多年来的矿产开发利用,对我县建设、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县经济的发展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开采过程中带来的破坏性,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经济的发展中,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矿区人民群众的利益,大力建设绿色和谐矿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绿色和谐矿区,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路子,解决当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既是关系到当代人民生存发展的问题,更是关系到为子孙后代留下发展空间的问题,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利益分配原则、实现党的执政宗旨的迫切需要。

二、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加快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努力建设绿色矿山;强化矿山生产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和维护群众利益的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科学、有序、安全、效益开发,努力提高矿业经济的发展质量,逐步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状况;加强矿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大力发展矿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处理好矿地关系、矿山与矿山之间的关系、矿群关系,建设绿色和谐矿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目标

目标: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有序、安全、效益并重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区经济发展走上健康轨道;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人畜饮水等问题整治成效明显;矿区环境质量明显提高,矿区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群众收入逐步增长、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普遍改善;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化,社会保险全员化;矿地分歧、矿群矛盾、矿山之间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矿地、矿群、矿山之间关系趋于和谐;磷矿山:国有矿山开采回采率提高到75%,贫化率降低到5%以下,地方矿山回采率提高到67%,贫化率降低到5%以下;煤矿山:回采率提高到67%,贫化率降低到5%以下;铝矿山:回采率提高到70%,贫化率降低到5%以下。

四、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目标,将绿色和谐矿区建设分为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年8月)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相关工作顺利推进,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绿化局、县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建设绿色和谐矿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研究、指导、协调、解决建设绿色和谐矿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二阶段:(20*年9月)宣传动员,启动绿色和谐矿区建设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加强宣传和学习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通过有线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远程教育等载体,在全县人民心中树立“护我环境、惜我资源、利我地方、惠我群众”、“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等意识,充分认识到建设绿色和谐矿区的重要意义,正式启动绿色和谐矿区建设。

第三阶段:(20*年10月至2010年9月)全面实施,稳步推进

县建设绿色和谐矿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摸底排查,清理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地、矿群、矿山之间的矛盾,分别将调查和摸底的情况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全面实施绿色和谐矿区建设。

第四阶段:(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总结经验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建设,*县绿色和谐矿区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全面总结建设中的先进经验,提炼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模式和机制,形成完善成熟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合作

为确保建设绿色和谐矿区中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出现工作重复、推诿等现象,将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认真做好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制止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县矿产资源规划》、《*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矿山“三率”指标考核,通过绿色和谐矿区建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高矿山回采率,降低矿石贫化率,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安监部门:负责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管力度,依法督促矿山业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矿山“三废”排放的监管,依法查处矿山开采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各矿山企业编制矿区治理规划,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矿山采用清洁生产,井下开采采用湿法作业,减少粉尘排放,生活区使用清洁燃料,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配合国土部门完成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状况全面清理调查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对涉及林地的,协助和督促矿山业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业主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恢复,并依法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矿区农村人畜饮水的规划、建设工作;加大对矿区河流治理和维护的投入,防止矿区水土流失。

煤炭部门:负责完善煤炭产业的中前期发展规划,严把煤炭矿山企业的准入关,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的资源整合、行业监管,优化矿井的开采方案,推广转化一批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高煤矿技术管理和机械化作业水平;大力推进煤炭资源深加工和煤气的综合开发利用;配合国土部门完成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状况全面清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积极推动采掘企业开展磷资源的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着力把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

卫生部门:负责督促企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加强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职业病防治预案,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职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加强矿区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管理,确保矿区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

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劳动保障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企业用工,依法督促矿区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进一步加强矿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积极探索适合矿区群众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

农业部门:负责全力推进矿区科技兴农,大力发展种养业,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寻找农村传统生产生活能源的替代能源。

维稳部门:负责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按照“居有所安”行动计划要求,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深入开展“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安全”专项行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化解矿区矛盾纠纷和处置,矿区矛盾纠纷、总量、逐年下降;严厉打击“”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认真开展反警示教育和形式教育,建设“无邪矿区”;依法打击破坏和扰乱矿区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矿区稳定。

部门:负责及时调查处理涉矿上访案件和矿群纠纷,维护矿区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负责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化解矿群矛盾,依法打击个别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矿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检察院:依法查处矿山管理中的各类失职渎职案件,对矿产开发中、扶商欺民等行为进行严厉惩治。

供电部门:负责对领导小组确定予以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山停止电力供应。

旅游部门:负责对景区开采矿山进行严密监管和巡查,禁止在景区规划区内采矿,同时加强景区缓冲区、进入景区公路可视范围内采矿行为进行监管。

法院:依法及时审理矿区各类案件,维护矿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维护群众及矿山企业合法利益。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做到有错必纠,有案必查;

审计部门:负责加大对矿产资源各种税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

宣传、电视台等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建设绿色和谐矿区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

财政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种涉矿税费,完善现有税费机制,把矿区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经费纳入征收范畴,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建设绿色矿区顺利进行。

物价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足额征收应征的相关规费;依法查处、并规范征收单位的收费行为。

各乡(镇):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加强本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抓好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矿山企业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为矿山搞好协调服务,维护矿山正常生产秩序;编制本辖区绿色和谐矿区实施方案。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

1、新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县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符合规定的最低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按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禁止在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县道、风景名胜区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设置露天开采的矿权;禁止在旅游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矿权;限制无下游产品的矿山企业开采,鼓励有精、深加工企业独立或合作开发矿产资源。

2、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宏观调控作用。编制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正式矿业权设置方案前,充分征求当地政府和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对生态保护区、环境脆弱区、限采区、禁采区等资源开发的环境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利用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机遇,合理规划,调整矿山布局,推进非煤矿山整合工作。

(三)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

1、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在依靠各级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监管的同时,积极建立矿产督察员队伍,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人民群众在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对明确监管的重点矿山和重点项目,要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严格要求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按方案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及时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凡是矿群矛盾、矿山纠纷突出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凡是资金不到位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凡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坚决予以依法关闭。

2、源头上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的行为

在对新建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中,要把保护措施列为重要内容,一并审查、批准、审核,原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相关保护措施不健全的,要按规定及时弥补。对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带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不能确保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业主,不批准其项目实施;强化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评估成果的强制性运用。结合我县实际,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弱化对矿业经济的过分依赖,减少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采矿权人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造成地质灾害未进行治理和补偿群众损失、未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年检或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在进行槽探、坑探、钻探作业时,不履行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通过探矿权年检,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凡是不符合环评及审批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并责令其停止生产。

3、以贵阳市*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开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以磷煤化工为主体,努力抓好部级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坚持节能减排、再使用、再循环原则,引导和支持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矿业开发的科研、设计、勘查、生产等部门多渠道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提高采选技术,综合利用共伴生矿,切实推广充填采矿方法,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废渣排放和环境破坏,加强对矿山“三率”指标的严格考核,切实提高矿石回采率和回收率、降低矿石贫化率,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技术进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矿产开发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推动我县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不断提高矿山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切实抓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节能减排、清洁文明生产工作,对矿产资源开采中产生的污染、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集中排放或用于充填采空区,实行全程污染预防、干预;支持企业探索煤矸石、矿渣的回收利用;规范矿山开采行为,杜绝新发灾害和环境破坏,从源头上消灭引发矿群矛盾的因素。逐步建成资源型、环保型、效益型、安全型”现代化企业。

4、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建立退出淘汰机制,加大不合格矿山关闭力度。

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的整合工作,对辖区内的矿山进行清理,通过编制整合方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对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要求的矿山,通过整合提高生产规模;对不具备整合条件只能独立设置且资源条件可以满足技改扩能的矿山,限期进行技改提高生产规模;对不具备整合条件且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对县内重要矿种,实行“总量控制,上大关小,调整结构,改善环境”等保护性开采措施,将优势资源配置给优势企业,逐步关闭只注重粗放型开采、无精细加工的矿山企业;加快全县矿山企业的整合力度,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小矿合并为大矿等方式,逐步提高矿山开采的科学化、节约化和规模化程度,延长矿山的服务年限,逐步化解矿山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对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定期向社会公告,凡在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限期关闭;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关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切断电源,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置爆炸物品。

5、切实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能源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民用煤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逐步实现以气代煤,节约用煤,降低群众生活成本,实现矿区农村能源生态化、多样化,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有条件的矿区要及时做好瓦斯民用工作,解决好矿区群众的生活用能源问题。

6、认真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制度。根据《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四)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针对县内灾害的问题,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治理:一是对有责任单位的灾害,各部门要开展责任鉴定工作,严格要求矿山企业出资进行治理,落实好群众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子女入学等问题;二是对已经不能追溯企业责任的灾害,县政府将发改、民政、扶贫、水利等部门的项目资金给予倾斜,使矿山地质灾害得到及时治理。

1、工程措施

强化工程治理措施,每年都安排一些治理项目,如修筑拦渣坝和河堤、对矿区河道进行清淤、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减缓乃至遏制目前较为严重的矿山环境破坏,切实发挥治理工程固渣作用,防止矿区水土流失及现有地质灾害加剧。

2、搬迁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力争在3—5年的时间里将矿区灾害危及群众搬迁完毕,同时培训矿区农民群众,矿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到企业就业,使矿区群众从农民转变为工人,消除零就业家庭,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对条件不符、不能进入矿山企业的,将其纳入乡(镇)或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3、生物措施

针对目前已经破坏的矿山环境,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要严格要求矿山企业开展治理恢复工作,重点是露天开采地区和矿区内的荒坡,督促其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等资料开展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做到开采一处,治理一处,绿化一处;在对地下开采矿区开展花园式矿山建设,绿化工人生活区、保护开采区植被,改变目前矿区环境“脏、乱、差”现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已闭坑且矿山环境有轻微破坏的矿区,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逐步恢复矿区生态环境,促使矿区生态良性发展。

(五)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治力度

1、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打击非法采矿,严防非法采矿行为反弹,国土、安监、环保、煤炭等部门要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严厉打击越层越界、采富弃贫、非法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对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举报、社会监督和动态巡查制度,重点矿区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监控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2、实行矿产开采技术资料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对在地质勘查设计、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技术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集中开展磷、煤、铝等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加强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开发利用管理,通过专项整治,使重点矿区、重要矿种实现开发有规划、矿业权设置基本合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大幅下降。

(六)、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新机制

1、凡在群众较为集中居住的矿区新设采矿权,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前,对涉及矿区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化解矛盾,合理设置矿业权;新设立矿山之前,必须征求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等部门意见;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在申办安全许可证之时,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环保手续、征占用林地手续并征求旅游部门意见才能签署意见上报。

2、制定资源开发补偿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同意从收取的矿产资源开发规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建立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矿山开采造成对群众损失的补偿安置、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矿山闭坑后,将闭坑后的矿区范围以承包或租赁方式出让给养殖企业或经果林企业开发,以产业发展来带动矿山环境恢复;或结合土地整理项目,将矿区土地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合格后,交于当地群众使用管理,用整理合格后的土地争取县内建设用地指标。

4、探索矿区群众以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入股参与资源开发获得资源开发收益权,建立矿业权人由于采矿活动引起矿区群众房屋开裂、人员伤亡及相关财产损失强制投保制度。

5、对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与当地群众关系和睦、生产工艺先进、深加工发展良好的矿山企业,经县相关部门审查考核后,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享受县内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第4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恢复: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063-01

1 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山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评价和划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依据。重点开展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评价。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2.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改、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2.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2.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3 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1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矿山,全面实施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国有矿山,采取政府扶持和企业分担等方式,合力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已关闭和无主矿山,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包括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德阳区)、九顶山、龙门山地质公园、蓥华山等8个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总面积近809.72平方千米。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什邡、绵竹、广汉、旌阳区的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等沿江区域矿山,以采砂、采石为主。所有采砂、采石都必须符合《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德阳市旱地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点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开采砂石资源及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和程序,严格执行新建砂石厂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已建砂石厂的整合改造力度,对已造成环境破坏的采矿区域进行河道疏浚、修筑堤堰、填坑、覆地、复垦等恢复治理工程。

3.2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措施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审查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严格实施边开采,边治理恢复,避免新增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事件和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地质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处理;对露天矿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等。

经过对全市221个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初步筛选出马槽滩磷矿区河西矿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井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王家坪磷矿区燕子岩矿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等9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主要开展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塌陷等工程治理,进行植树种草恢复矿山生态环境,计划在2015年完成。2015年至2020年再开展6-10个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稳妥的推进矿山环境的工程治理工作。

(2)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建立矿区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矿山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加强生产矿山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矿山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矿区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矿山废弃地的复垦。明晰矿山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第5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 治理

1 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概况

“十一五”期间我市矿业经济发展迅速:新发现矿产地5处,新增铁矿资源储量516.3万吨,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7108万吨;2007年,矿业采选业总产值15.75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3.99亿元,年递增15%;矿业总产值338.8亿元(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当年价),比2005年增加179.4亿元,年递增45%;实现利税34.55亿元,利润16.37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2.5倍和3.6倍。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消耗,这为矿产开采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矿业企业抓住机遇,不断加快开采进度。这也就随之给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市虽然因地质环境保护问题造成的事故较少,但地质环境问题却不容忽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不论对于矿业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还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都是负责任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近些年,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7年,全市矿山年排放废水348.97万吨,处理253.39万吨,废水排放达标率72.6%;尾砂(粉煤灰)年排放65.2万吨,年处理利用量9万吨,处理利用率13.8%;废石年排放量94.49万吨,年处理利用量40.69万吨,处理利用率43%;矿山恢复治理面积达到82.2公顷。但是必须指出,未来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截止2007年底,全市矿山历年累计积存尾砂288.43万吨,废石1121.95万吨,累计破坏土地面积2337.73公顷(占全市面积的0.74%)。矿山的生产活动诱发各种地质灾害将有所增加,导致采空和疏干塌陷、泥石流、滑坡、崩塌、地下水均衡破坏、矿坑突水等。2011年我市共发生三起地质灾害。因此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我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3.1 注重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凡是地质灾害,都与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对影响范围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最小,达到防灾减灾的根本目的。

3.2 注重综合治理、有效防护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各种治理方式,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只有各种措施配置合理,才能根治灾害。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4.1 加强已闭坑矿山土地分类管理

遵循“区域开展、重点突破、解剖典型、控制一般”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填表调查,对典型矿山进行实地调查与核查,查明全市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重点查清闭坑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提出矿山土地用途转换方向和治理恢复意见,为矿山环境开发式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探索建立矿山土地转换使用制度与模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投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加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进程。

①宜“建”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由地方政府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可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宜“农”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农业和果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③宜“林”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林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4.2 加快矿山废弃物处理

矿山废渣、废石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废弃物的堆积造成矿山周边占压土地、植被破坏,影响了原有地貌环境。开采矿山会造成采坑区,现许多矿山通过废弃矿石与砂石配比进行回填,不仅减少了运输别的材料回填带来的巨大资金成本,而且也直接处理了废弃矿物,就地取材,变废为宝,节省了废弃物处理成本。

4.3 加大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由于传统矿山开采很少进行矿坑回填,造成地质塌陷等情况极易发生。同时由于矿山开采影响了植被的生长,造成矿山地质出现疏松,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岩石的应力发生改变,岩石应力均衡被破坏,以及矿石废渣的乱堆乱放,易造成边坡不稳固,在外力诱发下,极易产生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灾难。

从治理技术上讲,矿山地质治理首先要从水治理开始,加快矿山植被的恢复,通过树木种植、草皮移植等方式恢复矿山植被,防止滑坡、泥石流的发生。

积极争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我市正在进行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有分宜县双林镇废弃煤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渝水区因资源枯竭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渝水区下村镇航桥村岩溶地面塌陷勘探项目,总投资1000多万元。

4.4 加速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开展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查明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影响程度,制定分期治理方案。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提高矿山准入门槛,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提高资源利用率。新建矿山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按规定存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实行专款专用,在矿山环境治理完成后,经验收合格,返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目前,省发证矿山基本全部实施保证金制度,市县发证矿山正在逐步实施。

4.5 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必须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施。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题目,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另外还要通过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对在职职员的再培训等方式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

5 结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通过长时期地监控与治理,进行有效地引导,才能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而且,还要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技术开发,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切实实施,才能最终有效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促进矿山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江发.浅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

第6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整治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规开采、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水土流失等突出问题,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点数量,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目标

通过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取缔、关闭无证和严重违法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固体废物按国家规定得到妥善处置,粉尘、固定噪声源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落实,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矿山开采量得到严格控制,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组织开采;矿石运输管理得到加强,确保路面、河道清洁;配置矿产资源的市场机制基本建立,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矿业秩序明显好转,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持证开采率达到100%,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矛盾突出的矿业权纠纷得到妥善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制止,全市矿业经济基本实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经营、文明生产。

(二)主要任务

1.取缔布局不合理,生产粗放、工艺落后,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无合法矿石供应渠道的小矿石加工厂、砖瓦轮窑厂、小石灰窑;关闭对周边环境影响大又无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矿山;对不符合矿产资源、环保、安全生产、水利、林业、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治理;清理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违法占用土地和破坏生态公益林等各类违法行为。

2.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按照建设生态市和工贸旅游城市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标准,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废水、粉尘、固体废物的治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评价标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用安全生产工艺,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私自制造、交易爆炸物品的矿山企业。

4.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从事运输和超载运输,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5.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按照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建立矿山治理和生态保护制度,督促矿山企业承担复垦复绿责任和义务。

6.全面清理和严肃查处一些地方矿产资源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越权发证的行为;违反国家、省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不严格执行市场配置资源规定的行为;擅自减免相关税费的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税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

7.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地要结合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深入查找管理制度及措施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效机制。

8.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在综合整治期间,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勘查及开发项目、外商投资的重大勘查项目外,暂停受理新的采矿许可证、现有矿山扩大矿区范围及矿业权转让申请。对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受理的矿山企业办证申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认真做好相关协调及服务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整治重点内容和重点区域

(一)重点内容

1.无证无照开采加工的;

2.破坏性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

3.超标排放废水、粉尘、噪声,随意堆放固体废物的;

4.矿山安全评价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私自制造、交易民爆用品的;

6.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从事矿石运输,车辆、船舶超限运输的。

(二)重点区域

1.琅琊山风景保护区、南谯花山—腰铺石灰岩矿区;

2.来安屯仓水库—复兴集钾长石矿区;

3.全椒谭墩石灰岩矿区;

4.天长冶山采石及铁矿区;

5.定远西卅店—青山石灰岩矿区,定远池河采砂区;

6.凤阳武店—西泉石灰岩矿区、凤阳大庙石英岩矿、凤阳小溪河中家山—马山多金属矿区;

7.明光官山—涧溪凹凸棒石粘土矿区。

四、实施步骤

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大体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年12月1日—*6年1月31日)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成立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印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向矿山业主和全社会宣传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营造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氛围。

(二)清理检查阶段(*6年2月1日—*6年4月30日)

各地、各部门按照综合整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力量摸清辖区内各矿山、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分类排队,制定出具体处理措施,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为集中整治与处理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做好规划配套工作,为搬迁企业准备好接替资源。

(三)集中整治和处理阶段(*6年5月1日—*6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根据第二阶段清查情况,成立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公安、工商、林业、交通、农机、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矿山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各类违法行为采取区别对待,分类进行处理。各县、市、区要将拟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名单报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总结验收阶段(*6年10月1日—*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应于*6年9月底前完成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并向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县、市、区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继续暂停受理矿业权办证申请,直到验收合格为止。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还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长效管理,防止出现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执法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保将各项综合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各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1.对下列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1)地处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控制区域内;城市水源地;本市境内淮河、滁河、池河、清流河等主要流域性河流、湖泊和水库及其堤坝两侧控制范围内及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内;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国家公益性林区范围内的矿山企业。

(2)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又无力治理的矿山企业。

2.对有违法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可不予关闭的矿山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要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对需立案查处的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绝不姑息护短;对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1.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与有关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整治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整治工作。矿山业主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

2.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矿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对无证矿山开采点,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对无照经营的石料加工厂(场),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采矿权已到期和受让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的,由环境保护、水利部门查处;对达不到矿山安全评价标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对私自制造、交易爆炸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对使用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运输和超限运输的,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查处。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开采规模组织开采,公安部门按批准的开采规模限量限时供应民爆用品。对被依法取缔或查处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停止或暂停供应民爆用品。对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爆用品,供电公司不得供电,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关综合整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矿山业主要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经营。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和解释工作,统一思想。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严厉查处未按规定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干扰和阻挠综合整治工作的违纪案件,确保政令畅通。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期间的工作,处理好被取缔、关闭矿山企业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实行矿山企业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旬报告制度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整治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第8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浙政发〔20*〕62号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县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年底,全面完成整顿规范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力量对全县所有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县国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县范围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四)全面检查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以及已实施治理但未通过验收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政府将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县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20*年3月底前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20*年完成新一轮县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依据规划基本完成禁采区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年均矿石量的增长低于矿业产值的增长,年均矿业产值的增长低于矿业利税增长;全县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切实保障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完善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三)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切实抓好《*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四)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勘查、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施工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发改、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县政府将成立督导组进行专项督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3月—20*年4月)。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年4月—20*年6月)。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年7月—20*年12月)。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年1月—20*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县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有关部门、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县和“平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第9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植被措施

1. 矿区环境概况

1.1 矿区周边的自然环境

1.1.1 气候特征

该机制红砖厂位于滇西边境城市――瑞丽市北部郊区的陆盆边缘阶地丘陵地区。海拔825.0m左右,属南亚热带季风湿润性气候,四季分明。全年分旱、雨两季。旱季清爽多雾,雨季闷热潮湿。一般6~9月为雨季,10月至次年5月为旱季。年平均气温20.8℃。夏季最高气温36.5℃,冬季最低气温1.2℃。年平均降雨量1565.8mm。全年日照时数2350.7小时。

1.1.2 土壤

矿区及周边以砖红壤性红壤土为主,发育于泥质岩、变质岩、混合岩及粘土夹褐煤层的基质,盆地边缘的丘陵阶地,多发育于湖积基质,是随地壳上升而形成。

1.1.3 植被现状特征

由于地处市郊长期受人为干扰破坏,矿区及周边丘陵地带基本无高大乔木,仅有少量的低矮灌木丛,高度约为1~2m,覆盖密度小于5%,绝大部分为杂草。

1.2采矿区域的地质环境现状特征

1.2.1地质灾害现状特征

目前采矿活动区域内未发现现状地质灾害体存在。但采矿形成的坡脚线长约626m,宕底采空区面积约4.44hm2;采土后,山体坡面凹凸不平,并有部分倒坡,后经整坡、削坡等边坡稳定处理,坡面基本平整。山体坡向北西西,面向瑞丽市区,坡面岩体为上第三系芒棒组(N2m)含砾岩屑杂砂岩、砂砾岩、粉砂质泥岩、粘土岩、砂质粘土岩、粉砂岩等,平均坡高21m,最高达33m。坡度一般在50°~60°之间,也有70°以上的陡峻边坡,受震动、雨水冲刷易形成崩塌等地质灾害,必须采取相应的工程治理、植被护坡等,方能防止诱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

1.2.2 地下含水层影响现状

目前矿山的开采、开拓工程均未揭露地下水位,且已在工业场地施工了相应的引排水工程,故对地下含水层影响较轻。

1.2.3 地形地貌景观影响现状

矿山露天开采剥离表土、挖损土地、破坏植被以及堆放碴土场,地形地貌变得千疮百孔、支离破碎,直接影响景观的环境服务功能。采矿区域是人类为获得矿产资源而对土地进行剧烈改造的区域,其改变超出了自然系统的调节和物种的适应能力、生态系统本身的自我恢复能力,废弃后需经综合治理方能恢复其环境服务功能。

1.2.4土地资源破坏现状

矿山现状采掘活动及制砖生产主要压占的土地类型为荒山,压占面积约为2.58hm2。在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中,如何合理利用其的土地资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2. 实施植被措施的目标、原则

2.1 植被措施的主要目标

⑴、使得矿区植被覆盖率超过90%,其中高大植物30%,灌木及禾木20%,草本40%,与周边植物的种类组成相似程度达30%,使与周边景观融为一体。

⑵、边坡植被具有明显的滞尘、吸污、涵水和固土等生态功能。

2.2 措施设计原则

⑴ 边坡稳定性原则;

⑵ 与周边植被群落景观相协调原则;

⑶ 短期效果与长期效能相结合的原则;

⑷ 因地制宜、因矿而异、经济适用的原则。

3. 技术方法的选择

根据方案目标、原则,结合该矿区自然地理条件和边坡、采空区的现状特征,选择分台植树种草措施,其中边坡以藤蔓植物上爬下挂复绿、坡面以穴状整土绿化、采空区全面整地绿化等多项综合技术。

3.1 立地条件及树种选择

⑴ 立地条件

该区海拔803.0m~836.0m,在整个矿区范围气候条件、降雨情况变化相差无几。已形成的人工岩质边坡出露岩性为含砾岩屑杂砂岩、砂砾岩、粉砂质泥岩、粘土岩、砂质粘土岩、粉砂岩,坡度一般在50°~60°之间;采空区等工业场地地表为0.5~8.0m的人工填土,填土成分主要为采矿时剥离的第四系腐植土、砂砾土、黄壤土、砖红壤土等混合土壤。

⑵、树种选择

根据植被恢复治理区域内的立地条件,因工业场地、采空区、人工边坡从空间已形成了一组合景观体系,为此选择适应性强的乔、灌、草结合套种方式,优选树种生物特性简述如下:

毛竹(又名楠竹)(学名:Phyllostachys edulis):是广泛生长于中国南方山区的经济作物,属于禾本科竹子的一种。枝叶常绿,浅根性,根系发达,喜温暖湿润,不耐水涝。主要适应生长地区为亚热带,年平均气温15℃~20℃,年降水量1000mm~2000mm,海拔1000m以下的酸性土丘陵山地。立足条件为向阳、背风深厚肥沃的酸性沙壤地,以沙页岩、砂砾岩、粉砂质泥岩、粘土岩、砂质粘土岩、花岗岩为母岩的厚层酸性土坡最适宜。

桤木(又名别名水冬瓜树、水青风、桤蒿)(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Burk):为桦木科,桤木属植物。落叶乔木,高40m,胸径150cm。常组成纯林或与马尾松、杉木、柏木等混交,与楠木、柳杉混交生长良好,是理想的生态防护林和混交林树种。喜光,喜温暖气候,适生于年平均气温15~18℃,降水量900~1400mm的丘陵及平原。对土壤适应性强,喜水湿,多生于河滩低湿地。根系发达有根瘤,为非豆科固氮树种,固氮能力强,增加土壤肥力,速生。桤木木材,材质轻软,硬度适中,纹理通直,结构细致而松,耐水湿,可作为胶合板、造纸、乐器、家具等用材。

3.2矿区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方案。

⑴、土地复垦

采用机械整地复垦,即对形成的采空区、台阶面进行表土回填、翻挖,表土来源为矿山开采剥离的碴土,为植被重建创造条件。

⑵、植被重建

根据矿区所处区域气候特征选择树种为毛竹(又名楠竹)(学名:Phyllostachys edulis),毛竹移竹造林每亩密度20-35株。株行距可用5×6米或4×5米;栽植穴的规格穴是长1.5米,宽0.8米,深0.5米左右。植株空地种植普通脱壳狗牙根。

3.3配套土木工程措施

⑴、修整坡面

为了保证边坡的稳定,同时也为复绿工程提供有利条件,施工前必须对坡面进行修整,清除坡面的松散浮石、碎石和杂物,排除落石隐患,采取分台措施,降低边坡角度,确保坡面基本平顺。对局部较光滑的坡面进行粗糙化处理,并在坡面整理出各种大小的平台,均匀分布在整个坡面,以方便将来围堰造坑。

⑵、修筑截、排水沟

截、排水沟都是边坡生态修复的配套设施工程,分别位于坡顶、坡面。为防止山体雨水形成地表径流冲刷拟建植的岩石边坡人工植被,需要在边坡上方的山体上开凿一条横向截排水沟和在边坡汇水处开凿纵向排水沟,使边坡上部山体的径流水流向边坡两侧和底部,以免植被受到雨水的强力冲刷。

⑶、砌筑挡土墙

选择脆弱陡坎地段,在边坡下部沿坡脚构筑一堵浆砌块石挡土墙,一方面起压脚护坡的作用,另一方面体现边坡的整体性。挡墙高度112cm,下底宽度50cm,顶边宽度35cm,外侧倾角80°左右。挡土墙内回填种植土。

4. 植被措施恢复重建方案效益简述

矿山建设与开发利用会造成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恶化,通过闭坑后的综合整治与植被恢复重建,可有效保护和提高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4.1 工程经费估算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植被重建经费估算,主体为矿山闭坑后预计产生的治理成本。主要包括植被措施实施成本和配套土木工程措施实施成本。见表4-1

表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投资总估算表

4.2 恢复重建方案效益简述

⑴、社会效益

通过矿山闭坑地质环境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可以使管理者、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促进矿产开发、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⑵、经济效益

治理工程实施以后,减小了地质灾害、矿山灾害发生带来的损失,有利于提高矿山的社会声誉,还会增加矿山企业的收入,其经济效益是可观的。①、该方案总投资42.43万元;②、根据当地2010年红砖市场价格0.30~0.34元/块,原材料产能为600块/m3,粘土矿利用率为85%,机制红砖综合成本(含税)为0.26元/块,则企业年利润为136.80万元/a。从各项经济指标来看是该方案的投资是合理的,矿山企业能承受的。

其次,通过生态环境重建,植被破坏区的土地利用率将增加到100%,土地利用率得到大幅度的提升。通过对植被破坏区域的耕植土回填,预计种植面积可达到4.44hm2,可种植毛竹2000株(丛)。根据毛竹种植效益分析,该区毛竹生长成成年期为5~6年,生命期近60年,则种植6年后产品产值收益为:竹笋300.00元/亩.a、原竹700.00~1000.00元/亩.a、竹稍(竹箬)等竹副产品100.00元/亩.a,合计为1100元/亩.a(16500.00元/hm2.a)。除去幼林培护期有54年的回收期,估算总计可获得收益395.6万元。同时改善了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且可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⑶、生态效益

通过对矿区治理,改善了区内生态环境质量,减轻了对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使得区内部分土地使用功能得到良好利用。符合当前国家提倡可持续发展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和谐矿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对矿山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土地得到平整,土壤得到改善,使破损山体得于恢复,地面林草植被增加,水土流失得于保持稳固。茂盛的草木能净化空气,调节气侯,美化环境,并能促进野生动物的繁殖,改善生物圈的生态环境。进行土地复垦,可防止水土流失,再现耕地可耕作,荒坡荒沟可长草;种树绿化工业广场后,可营造优美的工作环境。排放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可减轻对水、土环境的污染。

5. 植被重建措施的可行性评述

该方案以矿山现状为基础,采取以植物措施为主,配以少量的工程措施和监测措施,基本能达到减少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轻矿山生产对含水层的破坏,减少对原生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的破坏,维护矿区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矿区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