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精选(九篇)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

第1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2、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录进来,是经济法学力所难及的,既没有必要,也不科学。那样不但什么都讲什么都讲不清楚,而且又与其他课程内容重复,既浪费学时,又造成“夹生饭”难煮的现象。

以上想法虽不成熟,只是想引发学术同仁对税法学体系的研讨。目前税法学领域百花齐放固然可喜,但笔者更希望能在一些基本理论、原则、体系框架上多取得共时。

第2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核算原则

一、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计学科,其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企业或国家税务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本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它们出于不同的目的,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准则,规范了不同的经济对象。在当今形势下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将二者分离应用,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二者的分离具有必然性,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财务管理以及国家税收制度的要求。然而它们之间又不可避免地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对会计核算内容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反言之,会计核算同样也是税收制度的实现基础,各种税收规定的最终落实都离不开会计核算。此二者的研究领域交叉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学术领域――“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

二、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与否的问题是会计界和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之一,但从经济事物发展规律来看,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是势在必行。

1.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统一的,而英美等国则相反,财务会计的准则由民间职业会计团体制定,国家通过税法控制税收,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较大不同,企业平时按财务会计要求核算,纳税申报时改用税务会计要求的会计程序和处理办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税务会计一直以税法为准绳,这也是税务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主要标志。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税务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首要特性。如对资产的计价、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和费用的扣除等,都有一个从纯粹财务会计信息加工、转换,到依法生成税务数据的过程。因此应有独立的税务会计。英美等国家对会计所得与税务所得规定的差异促使税务会计的产生。随着货币时间价值在企业经营中地位和作用的加强,纳税人开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主要集中于递延确认收入、加速确认成本等等。发达国家开始颁布税务会计法规,纳税人相应建立税务会计的管理体系,会计制度逐渐形成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管理会计三足鼎立之势。发达国家中型以上的企业,一般在财务总监下设会计主任(主管会计)、财务主任(财务管理)、税务主任(纳税主管),分别主管三个方面的工作,税务方面业务由税务主任及所辖人员负责,包括税款计缴、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缴纳和税收策划,他们定期将纳税活动结果通知会计主任,以及时调整有关信息。目前我国实行的基本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税务会计事项基本采用企业自行进行账务处理,纳税时再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政策,这种方式由于受到税法不完善和征收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税务筹划性。“应交税金”在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之前,系留存于企业内部,该资金无疑是一笔可观的不计息负债,能暂供纳税人无偿使用。这样,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一个税务资金筹划的问题,该笔负债金额的大小、应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无偿使用期限的长短,都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尤其是不同资金的投向、不同筹资的方式、不同管理的决策,都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继而影响纳税人今后的经济活动。

3.“财”、“税”相关性。税务会计是会计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也是财务会计的“近亲”,系由财务会计逐步演进而来,自然无法回避财务会计的某些概念,诸如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假设等这些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以及实际成本计价、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等,均同样适用于税务会计核算。但由于税务会计的目标与财务会计有所不同,也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诸如企业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入账基础,而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结合作为入账基础,且更偏重于税负的公平性及支出的必要性等内容。

三、税务会计的主要特点

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不同。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例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

2.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

3.货币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

4.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5.年度会计核算。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四、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是指在企业中从事纳税活动的会计。主要从事两方面的活动:

1.税务活动的核算。从税务活动核算的内容来分析,企业税务会计主要与税种相关,按照现行税制,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包括:(1)流转税会计。包括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营业税会计等。(2)所得税会计。(3)其他税会计。具体有资源税会计、房产税会计及关税会计等,其中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应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2.税务缴纳的筹划。税务筹划是指企业依据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划企业的纳税,处理财务关系,使之既依法纳税,又使企业税赋合理。

五、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

4.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

5.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

第3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据中注协统计, 2006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人数为55.98 万人, 29.48 万人参加了考试。各科合格人数及合格率分别为: 会计18505 人, 12.87%; 审计9395 人, 13.22%; 财务成本管理11458 人, 14.50%; 经济法18989 人, 16.69%; 税法18161 人,17.34%。纵观2002 年至2006 年CPA 考试, 其平均通过率均在15%左右( 如下表所示) :

在通过率极低的形势下, 考生只有系统、全面地改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和能力结构, 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及时掌握考试动态

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7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正式。2007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 在2006 年《考试大纲》的基础上, 根据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已生效的相关准则、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其中,《会计》、《审计》两个科目考试大纲根据2006 年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重新编订。各科目大纲的调整情况如下:

一、会计

2007 年度会计科目考试大纲, 按照2006 年2 月15 日财政部的包括基本准则和38 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在2006 年度大纲的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从2006 年度的24章调整为28 章。主要变化有:

( 1) 新增了“ 投资性房地产”、“ 股份支付”、“ 企业合并”、“每股收益”、“金融工具列报”、“职工薪酬”、“政府补助”等相关内容;

( 2) 调整了资产减值、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

( 3) “( 十七) 政府补助”、“( 十九) 股份支付”、“( 二十七) 每股收益”和“( 二十八) 金融工具列报”仅作一般了解要求。

二、审计

2007 年度审计科目考试大纲, 按照2006 年2 月15 日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在2006 年度大纲的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从2006 年度的16 章调整为22 章。主要变化有:

( 1) 新增了“风险评估”、“风险应对”、“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相关服务业务”等内容;

( 2) 调整了“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抽样”、“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等相关内容;

( 3) 调整了审计各业务循环内部结构;

( 4) “( 二十) 特殊审计领域”、“( 二十一) 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二十二) 相关服务业务”仅作一般了解要求。

三、财务成本管理

2007 年度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考试大纲在2006 年度大纲的基础上作了以下修改:

( 1) 新增了“期权”、“成本性态分析”、“变动成本计算”和“作业成本计算”等内容;

( 2) 对“租赁”、“财务报表分析”、“产品成本计算”等内容做了较大修改;

( 3) 调整了“财务预测和计划”、“投资”、“筹资管理”等相关内容。

四、经济法

2007 年度经济法科目考试大纲在2006 年度大纲的基础上作了以下修改:

( 1)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 重新就企业破产法部分作了修订;

( 2) 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就企业法中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作了修订;

( 3) 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支付结算制度、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内容作了相应的增删。

五、税法

2007 年度税法科目考试大纲与2006 年相比变化不大, 主要修改内容有:

( 1)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由原来的11 个税目增加为14 个税目, 部分税目的税率有所调整;

(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台了新的暂行条例, 主要变化内容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和单位定额的提高;

( 3)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更名为车船税暂行条例, 相关内容也有些变化;

( 4)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如工资费用、公益救济捐赠)有所调整, 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列方法有较大变化;

( 5) 个人所得税中对转让房产补充了部分规定, 年收入达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考生应及时根据大纲内容调整复习计划及重点, 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系统规划备考进程

运筹帷幄, 方能决胜于千里之外。

CPA 考试考的是一种心态, 一种对知识体系的领悟, 从根本上说是对考生知识学习能力、记忆能力、运用能力的全面检验。系统地规划整个备考进程, 是考试成功的关键。

一、步步为营, 夯实基础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事实上贯穿于整个备考阶段, 尤其是在备考前期, 所耗时间应占整个复习时间的50%以上。首先, 辅导教材是考生应对考试的根本, 因此, 一定要购买指定的辅导教材。在2006年新准则颁布的情况下, 更应以2007 年出版的新教材为准。同时,再选定一本同步辅导的参考书, 有助于考生迅速把握教材的概念框架和逻辑体系。其次, 仔细阅读教材每一章、每一节, 理解每一段、每一句所讲授的知识点, 要做到在看完每一章节后, 能在脑海里勾画出本章节的知识结构体系以及重难点。最后, 辅以必要的基础性练习, 以加深对该章节知识点的理解。笔者建议, 这一阶段先不要急于攻克综合性的大题。当然, 还要“温故而知新”, 每看完一章节, 应适时回顾一下前面的章节, 粗略地浏览一下即可。

二、融会贯通, 精读勤练阶段

这一阶段应占整个复习时间的30%以上。前一阶段是以章、节为单位, 掌握的知识是局部的、零散的, 这一阶段则应将所有的知识点连成线、组成块。但是, 任何一门考试科目的知识体系都是庞大而繁杂的, 要在规定时间内掌握整个知识体系十分困难。此时, 考生应站在应试者的角度, 揣测出题者的思路来把握知识脉络。历年的CPA 考试真题是考生揣摩考点、熟悉命题方法的最好教材。在对综合题的研读和练习过程中, 考生应熟悉典型案例, 归纳典型解题方法, 做到看其题即能知其源, 形成快速的“ 条件反射”。另外, 解题的熟练度、计算的准确度和思维的敏捷度是考生必须注重强化的三大必备应试能力要素。“业精于勤, 荒于嬉; 学成于思, 毁于随。”多问、多想、多练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

三、画龙点睛, 模拟冲刺阶段

有效利用最后20%左右的时间, 是决定考生备考成败的重要一环。经过以上两个阶段, 考生已经具备较强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 此时切忌患得患失, 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一阶段, 考生应该锻炼自己临场经验发挥和综合作战能力, 应再次以近五年的CPA 考试真题为蓝本, 模拟考试现场, 营造考试氛围, 要求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 锻炼自身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完成模拟考试后, 应及时对照标准答案进行分析, 发现和改善在时间分配和考试节奏把握方面的不足, 积累考试经验。

( 文/赵中治西南财经大学)

税法: 流转税和所得税仍是重点

税法考试具有试题履盖面广, 重点突出的特点, 注重基础知识考查与应用能力考核。

命题规律预测及针对性策略税法考试命题的总趋势是全面涉及、章章有题、考点交错、综合性强、突出实际应用。

( 一) 题型、题量预测从以往考试情况看, 单选、多选、判断、计算、综合这五种题型是税法考试的传统题型, 但不同年份在各题型题目的数量上有所变化, 如2005 年增加了答案明确的单选题,同时减少了容易产生歧义的判断题。以往考试中, 主观题内部的计算和综合题也有过细微的比例变化, 但整体主观题( 50 道题) 与客观题( 7~8 道题) 各占50%的分值比例是近几年的常规, 预计在2007 年考试命题中, 题型、题量依然会遵循常规。

( 二) 试题难度预测鉴于2006 年税法通过率第一次超过了经济法而居各科目之首, 预测今年税法考试的难度会略有增加。但试题综合性、应用性等整体难度应该与前两年情况相仿, 不会有太大变化。

( 三) 重点、难点、考点预测各税种在实际应用中的地位决定了税法考试的重点目标。我国实行双主体的税制体系, 决定了流转税和所得税是各方面对税法关注的焦点。因此, 流转税中的三个主要税种和所得税中的三个税种在考试中必然分值较高, 这些税种的相关规定和相互联系, 是计算题、综合题的基本源泉。

( 1) 跨章节对税法规定的应用依然突出, 要求考生跨章节掌握同一经营活动涉及多税种的相互关系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考生要在对各个税种全面复习时关注考点链接。各章节中知识点的联系是考试的难点内容, 也是重点内容。

( 2) 新增知识点和新修订的知识点一直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考生必须充分给予关注。尤其是跨章节新增的知识点要尤为注意。如收购烟叶的增值税抵扣与进一步生产卷烟产品间的计算问题; 上年增加但不曾考过的兼营免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相关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分摊公式的运用; 查补所得或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等规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范围和申报口径、期限、地点等规定。

( 3) 今年的税法考试大纲要求考生“准确无误地填列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表。”这是以往大纲没有特别强调的内容。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等报表比较简单, 考生复习时难度不大, 多加注意即可。主要税种申报表的掌握关键是所得税申报表的各行内容、计算中的顺序和相互关系。对于所得税申报表各项内容计算顺序的掌握是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基于以上内容, 考生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策略。

( 1) 复习时观察以前年度考题, 以适应考试出题方式和解题思路。能够作为考题出现的均为比较经典的命题, 有独到的考点设置和一定的难度, 了解考题真题的命题、答案和解析, 一方面可以了解考试出题方式, 适应考试难度和经典考点, 另一方面可掌握解题思路。这里要注意: 以往考过的考点不一定这次或以后不考, 经典考点会变换形式在多年的考试中重复出现, 考生应注意灵活掌握。一些政策法规随时间的变化已有所改变, 所以在学习以往考试真题时不能照搬答案, 而要以拓展视野、思路为目的。从2004 年开始, 考题中主观题的提问方式出现了明显的不同, 每道题都把对考生的要求细化, 突出了给分点, 明晰了解题过程。

( 2) 注意复习的思路。教材的内容排序不一定适合复习思路, 考生复习时应注意将一些共性的内容联系起来; 一些特别内容特别地记忆。如将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放在一起对比分析; 通过代付个人所得税与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差异比较, 了解代付税款的特殊含义。考生在复习时还要把一些各章散乱的内容串联起来对比记忆, 特别注意各章节有联系的内容, 这往往是综合题的考点。如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营业税有减按3%征税的规定, 房产税有减按4%征税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有减按10%征税的规定, 该行为取得收入, 除涉及上述三个税种外, 还涉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租赁合同印花税。一个行为涉及如此多的税种和优惠, 应联系起来理解记忆。

( 3) 重视小税种的复习。近几年小税种在税法考试中地位日益提高, 主要表现为由过去比较单纯地出现在客观题中, 转换为更多出现在综合题、计算题中。小税种相对于大税种来说内容简单, 容易拿分, 往往大税种经过复杂计算才得到1 分, 而小税种经过简单计算就能得到1 分。在近几年的考题中, 较多出现小税种与大税种相混合的计算题或综合题, 小税种若解答错误, 后续步骤的大税种也无法得分。所以, 一些考生认为“掌握增值税和三个所得税就能通过税法考试”是不正确的。

( 4) 考前多做习题, 通过练习发现复习死角, 加深理解和掌握, 摒弃死记硬背, 学会举一反三。习题演练是适应考试的必要步骤。近三年在考试之后, 许多考生都反映题目简单, 但时间不够,难以完成, 这和平时习题演练不够是有一定关系的。习题不是考题, 但可以让考生见多识广, 以增加考试的适应性, 而且习题中贯穿着大量的考点, 也可让考生通过练习发现复习死角。笔者建议考生做练习题时不要只做一遍, 隔一段时间后再做一遍或数遍, 能够深化考点印象, 增强熟练度; 无论练习时做得是否顺利, 考生都要看答案后的解析, 熟悉其中蕴涵的考点意图和政策规则, 加强对税法规定的认识深度, 提高应变能力。

( 5) 考试中认真审题, 看清条件、发现隐蔽考点, 答题时不要纠缠难解的难点, 尽可能先易后难。由于税法考试题量大, 考生不可能有检查复核的时间, 故答案填写要力求稳、准、快。审题要仔细, 看清题目要求, 例如2003 年考题要求是“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 许多考生都错看成“进口货物海关估价”。在答题时, 注意分配好时间进度, 客观题解题时间一般安排在30 分钟到40 分钟比较适宜, 在做主观题答题时, 可先选自己熟悉或容易得分的题目、步骤答。如果出现前面步骤计算出来的数字是后面步骤计算要采用的条件, 则计算、解答这类考点时, 前一步骤的错误会导致后一步骤答案的肯定错误。因此, 考生在遇到这类考点时, 对每一步骤都要追求100%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而有些考点之间没有延续性和关

联性, 可称之为非关联性考点, 考生可以放心跨越顺序解答。例如一些小税种及个人所得税( 除个体、承包、个人独资合资外) 一般分步给分, 往往前步骤的答案不是计算后步骤答案的前提, 得分容易。此外, 近两年的计算、综合题型, 都列明了考生必要的解题步骤和给分点, 考试时可针对自己熟悉的步骤和给分点作答, 避免在难题上耗时太多, 而没时间答简单题。考生还要避免只写公式不计算结果的现象出现。CPA 考试对完美度的要求很高, 考生对步骤知识点掌握99%和0 的给分结果是一样的, 只有步骤和结果都正确的, 才能得到此步骤的分。

( 文/刘颖东奥会计在线)

重点解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是税法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历年考试总有一道大的综合题出现。从2005 年起, 考试更加注重CPA 执业能力的测试,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正能满足这一考察要求。2006 年7 月1 日起, 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原来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申报表主表由原来的83 行简化到35 行, 包括了9 张附表和4 张附表的明细表。笔者认为, 考生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确有必要。

一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问题。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 行“销售( 营业) 收入”。销售( 营业) 收入除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 还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一第12 行) 。考生应特别注意, 房地产业的房屋出租收入、施工企业设备租赁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而其他固定资产的租赁行为一律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是无形资产转让的填列问题。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 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计入附表一的第5 行。处置无形资产( 所有权的让渡) 属于营业外收入在附表一的第21 行反映。

三是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填列问题。附表一的第24~29 行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该确认收入的除了视同销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四是扣除项目的填列问题。纳税申报主表第7- 12 行扣除项目都是实际发生额, 一般与会计核算相一致, 应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 1) “工资薪金”和三项经费: 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 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

( 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申报表主表第8 行列示销售税金, 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而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 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 3) 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 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 但是不得使纳税申报表第16- 17- 18+19- 20行的余额为负数。当年不足抵扣部分, 可在5 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五是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问题。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考试中容易出错的是以下方面内容:

( 1) 国债利息收入和免税的补贴收入。这两项都是免税的, 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时免税的补贴收入先计入主表第4 行,国债利息收入计入主表的第2 行( 附表三) , 成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性限额的基础, 然后在第18 行( 附表七) 进行纳税调整。

( 2) 境外分回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再需要还原成税前的投资收益处理。第19 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相当于还原处理了, 在第25 行和27 行把已缴纳税额扣除。

( 3) 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 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 4) 营业外支出中是已经剔除捐赠以后的金额。最后, 考生应注意以下细节: 超标准超范围的项目都要进行调整, 这些项目明细都在附表四和附表五中体现; 第16 行、第17 行、第21 行明确了纳税调整后先弥补亏损再捐赠最后加扣的顺序。

( 文/韩晓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第4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关键词:避税;国际避税;原因

    当今世界,避税已是不争的事实,探讨避税的成因是税务理论工作者不可回避的一个课题,这对于完善税收执法,堵塞漏洞,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探索事物发生的原因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

    一、避税形成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其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据美国联邦收入局1983年对1034个企业到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众所周知,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管税收是怎样的公正合理,纳税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企业主体利益的驱使是产生避税行为的前提,避税的形成是物质利益刺激的结果。纳税人由于税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因此有着强烈的欲望来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在实现其欲望的种种“选择”中,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在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中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先来分析国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一)税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税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的避税活动而言,税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够说明自己不是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了。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是按其营业额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现在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营业税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内容仍应缴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属于“不容忍避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避税”,列在打击之内,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的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的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别性。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小。税率正是征纳双方征纳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税率与税额的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目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4.起征点的存在诱发避税。起征点是减免税的优惠措施,是征税的门槛,达不到的不征;达到的全征。由此派生由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非税因素。具体包括:

    1.技术因素。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刺激避税,使其手段更为高明,偷税更易成功;另一方面又是反避税的有利杠杆和武器。技术因素导致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对抗。技术因素可以帮助纳税人在票证上作有利的处理以及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等。

    2.心理因素。作为心理因素刺激避税主要表现在两种心态:一是从众心理;二是依靠心理。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人的行为受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影响。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从众心理。如果避税成功,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或处罚不力,必然使原来不打算避税的人又想方设法避税。从众心理有两种效应,一是诱发避税越来越多的效应;二是诱导避税越来越少效应。这里关键是税收处罚是否得力。所谓依靠心理是指一般弱者都有寻求靠山的心态。这种心理源于人的安全需要,就纳税人而言,征纳双方关系上,纳税人是弱者,征税者是代表政府的强者。因此,一般所见的避税动机是官员依仗强者地位,对纳税人进行“苛索”,一个贿赂,一个苛索,征纳双方勾结,避税势属必然。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就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来看,其主要表现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人都是机会主义者,差异给纳税人提供避税的机会。

    首先,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有很大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则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公民、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在属人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要对跨国纳税人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其所得来源于何地;在属地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该跨国纳税人属何国居民。这样就使跨国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别。

    其次,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格局。但细加比较,各国的所得课税程度和方式又有很大不同。如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并举,且征管规范、手续严格;而有的国家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开征,税负也很轻。对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采用综合征收制,而有的国家则采用分类征收制。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其具体包括的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之处。

    第三,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首先是税率不同。同样是征收所得税,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的级距、每一级次的相应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和最高税率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高低悬殊。

    其次是税基上的差别。如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差异,必然会缩小或扩大税基。为此避税者尽可能在两方面利用税基扣除:一是寻找税基扣除项目多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二是尽可能将扣除项目用足,使具体税基变小。

    第四,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其中主要有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目前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抵免法,但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用包税法和扣除法。当采用免税法特别是全额免税法时,就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同样在采用抵免法时,如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方法时,也可能导致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第五,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税法实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很低,从而使税收的征纳过程漏洞百出,名不符实,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名高实低,这也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

    最后,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

    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投资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和其他保密责任等。

    总之,避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客观原因,作为国家的税收立法部门,应该尽可能避免税收立法方面存在漏洞,不给纳税人避税提供可乘之机。而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因素,则需要各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国际税收协定,通过国与国之间税务当局的协作,共同达到反避税的效果。

    参考文献

第5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一、税务筹划和会计政策的关系

1、税务会计规则与财务会计规则

税务会计规则和财务会计规则既有紧密的联系,又相互独立。不过,税收制度要重于会计规则,这是由于税收制度本身就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旦会计核算的结果与税收不符时,就必须依照税法对纳税数额进行调整,这就在税务会计模式中形成了纳税调整型的内容。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相关税法对有些内容并未进行规定,就可以依照会计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总之,在税务会计进行实际的工作时,会计规则和相关的会计数据仍旧是工作进行的基础依据。

2、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

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在经济利益中呈现出独立主体的面貌,企业的目标是将税后利益最大化。无偿性的税收内容,可以说是企业运营中一项占有较大比例的净利益流出,因此,企业在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时,必须要将税收这方面的影响考虑进来。在会计法规中,包含有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方面的内容,这样一方面可以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还能够帮助企业在会计处理层面提供一些方法。同时,企业一旦选择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就相应地要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而可以选择与之最为合适的纳税方案。所以,为了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必须要根据会计制度,来制定合适的税务筹划行为。

二、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需要考虑的因素

1、考虑企业在总体管理上的决策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不外乎尽可能地降低纳税的支出,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企业为达到上述这些目的,多采用低税负纳税的方法以及递延纳税期这两种方法。在经济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目标,所以在企业的运营中,管理层也会制定不同的运营策略。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实现节税的目的,会计选择策略中的纳税策划,应该与企业的经营目的相一致,尽可能地贴合企业的运营方针,这样才能够保障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2、考虑企业的相关成本内容

企业纳税筹划费用,也是企业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企业的运营中,通常把用作这方面的费用与收益的差额命名为纳税筹划利益。在企业经营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开展,都需要前期有一定的投入和支出,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所以,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综合企业内容,进行全面考量,把一些隐含成本考量进来,制定收益大于成本的方案。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必须?Y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考量,这样才能提出最为恰当的计划来。

3、考虑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

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理财活动,纳税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站在全局的角度,将企业的长远性发展作为目标制定的根基,并将其体现在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此外,纳税筹划和企业内部各种相关人员的利益也是紧密相连的,因此也会对他们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必须要将企业内部、外部的各方面要求考虑进来,把握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

三、运用会计政策所进行的税务筹划

1、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当下的企业运营里,有关销售内容的结算方式多种多样,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确定收入的时间,也和结算方式的内容有所关联,不同的收入时间就会导致纳税期限产生差别。根据税法内容的规定,在直接进行收款销售的商业行为中,主要是以收到索款凭证,或者取得货款时,收入的确定时间就定在将提货单交由买方的那天。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来销售的货物,则将收入确定的时间定在办妥与托收相关的手续那天。企业进行委托代销的情况,则时间上的确定主要以代销清单的收入来进行确定。对于那些采用赊销以及分期付款方式进行销售的货物,在时间确定上主要以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准。对于某些需要提前收取货款的销售内容,可以等到货物交付后,确定收入的时间。针对这些不同的销售情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销售策略来采取合适的销售结算方法,对收入时间进行有效控制,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有关存货计价的内容,具体操作方法比较多样,对于货物的期末库存成本、销售成本来说,不同计价方法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在调查中发现,这个内容对当期的应税所得额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某些特定物价内容涨跌呈线性的时候,影响会更大。纳税人应该将与之相关的可能性考虑进去,在展开税务筹划的内容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恰当的安排。可以结合实际的成本,对发出存货的计价内容展开核算,或者是根据计划成本进行工作。结合税法内容的规定,纳税人应以实际成本内容对存货进行计算,并且在确定计价方式后,不得随意做出更改。对于那些能够保持盈利的企业来说,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税中对存货成本进行扣除,所以在计价上应该选择本期成本最大化的方式。而对于表现亏损的企业来说,选择计价方法时,应该将不能得到或者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情况考虑进来,争取将亏损年度的相关成本费用降到最低,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

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第6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一、试题总体特点

一是能力等级决定出题形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正式公布,大纲内容包括:测试目标、样题、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表)、参考文献,为新制度下的考试方式、考试题型以及测试能力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考试大纲列出了能力等级,共分三级。一级是专业知识理解能力,要求考生掌握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基本原理和内容;二级是基本应用能力,要求考生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基本的实务问题;三级是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考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实务问题。能力等级与后续的测试内容直接对应。在大纲的“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部分,测试内容实际是教材各个章节的目录,每个章节都对应一个能力等级,这是对考生提出此章节的学习要求。根据各部分要求的能力等级,可以界定出题的主要形式。原则上,能力等级要求高的内容,也是考试的主要内容,也应当是考生重点掌握的内容,应出现分值较大的计算题和综合题。从试题内容的来看可以说明这一特点。二是教材中凸显税法理论内容,每个实体税法均有关于该税种研究性的原理概述。三是知识更新较快,如增加了2009年新流转税内容,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等。四是知识体系更新明显新制度税法涵盖了实体法、程序法、税务服务、国际税法、税收原理;新增了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而国际税法、税务、税务咨询和筹划等,则进一步重视构建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研究与中介的知识体系。

二、题型题量分析

一是客观题分析。取消了判断题型;客观题量为四十题,分值为50分;以上变动实际降低了试题难度,部分试题主要侧重税法理论的考察,相对往年考试,考生得分率会有一定提高。二是主观题分析。计算题为5题,分值为30分;计算量仍然较大,但分税种出题,总体难度适中,回顾往年试题,对印花税与土地增值税的重点考核应届正常;考题继续分层提问,有利于考生作答和寻找得分点;综合题为两题,分值为20-25分;第一题主要考流转税和城建税及附加的处理,考点基本在把握之中,并不偏题;综合题第二题企业所得税知识,主要考财税差异调整和现行所得税扣除及优惠政策,兼有部分流转税内容,难度亦适中,但出题形式较新颖。三是考点分布依然广泛。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惯性特点,各章均有考点分布。但各章的比重不同,同时由于对各章节专业能力掌握要求不同,影响了出题类型。四是试题类型由能力型测试向专业知识型测试变化,但今年变动并不明显,从新制度样题和考题来看,题型与分值分布将进入持续性的固定模式。

第7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传统税法学理论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内容。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税收。税收横向公平的衡量标准有三种:一是按照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来衡量;二是以纳税人的消费或支出为标准;三是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所得为标准来测定。从各国税制实践来看,大多采取较为现实可行的第三种标准。一般认为,横向公平至少具有下述几方面的要求:

(1)排除特殊阶层的免税;

(2)自然人与法人均需课税;

(3)对本国人和外国人在课税上一视同仁,即法律要求课税内外一致。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税收纵向公平情况下,国家对纳税人实行差别征税的标准有两种:一是“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数量,根据纳税人从政府征税中获得利益的多少来确定;二是“负担能力原则”,是根据纳税人纳税能力大小来判断税负是否公平。此原则又根据如何判断负担能力而分为客观说和主观说。客观说主张根据纳税人对财富的拥有程度;主观说主张根据纳税人因为国家纳税而感受到的牺牲程度即对纳税人使用财产的满足度的影响。事实上,所谓的税收纵向公平就是指税法对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应如何干预才是公平的。

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为例,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之间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分配格局;后者使高、低收入者负担相同比例的税额,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由此看来,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但即使如此,美国当代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对累进税制也提出了批评,认为累进税制“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管理问题”。他举例说,对一个第一年赚1万美元、第二年赚10万美元的人和一个两年中每年赚5.5万美元的人来说,依比例税制,两人缴纳的总税额是一样的;但依累进税制,第一个人就要比第二个人缴纳更多的税款。同时,他还论证了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和赞成累进税制的得益理论都无法证明累进税制的合理性。所以,波斯纳认为,如果我们“将比例税制(这可能会比累进税鼓励更多的生产活动,同时管理成本也较节约)和向低收入团体提供转移支付相结合,可能会使最贫困的人受益。”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说横向公平要求同等地对待所有情况相类似的人,那么纵向公平则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上述两部分内容共同作为税收公平原则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是一个整体。

二、税收的法治

如果说税收的公平原则是税收原则的内涵之一,那么税收的法治及其体现则是税收原则包括公平原则的保障,是其实质。在此我们可以就公平原则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税收在实质公平中,在法治原则中得以确立,根据我国的税法得以实施。

从我国税法中可以看出,税法的立法原则和适用原则,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收立法原则可以概括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其角度之一。税法中规定,税收公平主义的基本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者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者税负不同。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能力)相等时,是以纳税人获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标准,但当所得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消费水平可作为补充指标;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等时,应当根据其从政府活动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缴税或使社会牺牲最小。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税收的公平原则的体现也得力于税收的法治原则。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税收政策的运用和整个税收管理,应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则,是与税收法学中的“税收法律主义”相一致的。

在以前的税收原则理论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法治原则,但对征税内容要求规定明确,则早已成为大家公认的税收原则。如我国西晋典农校尉傅玄提出了“有常”原则,即赋役的课征须有明确固定的制度。亚当&#8226;斯密则更将“确实”原则列为四项税收原则之一,认为征税日期、征税方法等征税内容应明确告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定原则作为税收重要原则一直为后人包括瓦格纳在内所接受。但要使征税内容“确实”,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也就是说,税收法治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税收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只有税收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确纳税义务,才能真正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实现税收的“无偿”征收,税收分配也才能做到规范、确定和具有可预测性。这对经济决策至关重要。因为,对经营者来说,税收是一种很重要的经营成本,税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决策,因此,如果税收分配不规范、不确定,税收负担无法进行事前预测,那么,投资决策分析就难以正常进行。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非常重要。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在税收领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而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需要以法治国,更需要以法治税。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过程中,提倡和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这一体系的最大特点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已成为我国税收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它具体体现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中的税收规范为统帅,以大量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地方条例为主体,并辅以相当数量的税法解释、规章、税收协定等所组成的税法形式体系。但是在公平原则上,由于种种原因依然存在着许多矛盾。

1、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贫富差距问题,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恰当与否能从表面上最直观的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否。我国最近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递增征收标准,但实质上,根据工资收入却难以准确执行。《南方周末》有篇文章指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很大增长,但是还远远没有征够。反过来讲,其他各种税收则大大征过了头,或者说,政府在其他方面多征了许多税,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了。”

2、企业所得税要统一。对于企业所得税,一方面说要给国有企业解困,另一方面还是一直把国有企业当摇钱树, 税率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而且其他所有制企业还有很多机会免税甚至逃税。在此问题上,立法明显落后于现实发展,公平原则在立法中未能体现,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实在痛心。

第8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被国内财会类专业人士称为考试难度第一、含金量第一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近年来平均通过率在10%上下。而2006年税法通过率为17.34%,第一次超过了经济法而居各科目之首。因此,笔者预测2007年税法考试的难度会略有增加。

一、把握2007年教材的变化

《税法》考试教材每一年都会随着税法政策的变化和调整进行相应的变动,新增知识点和新修订的知识点一直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考生必须关注。因此,考生一定要把握好2007年的教材变动,200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点如下: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由原来的11个税目增加为14个税目,部分税目的税率有所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台了新的暂行条例,主要变化内容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和单位定额的提高;

(三)《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更名为《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内容也有些变化;

(四)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如工资费用、公益救济捐赠)有所调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列方法有较大变化;

(五)个人所得税中对转让房产补充了部分规定,年收入达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

二、统揽全局、融会贯通

2007年新大纲一开篇就提出要通过考试证明考生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因此,2007年考试命题的总趋势仍然是全面涉及、章章有题、考点交错、综合性强、突出实际应用性。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统揽全局,复习的知识应全面、系统,并且要注意知识间的融会贯通。比如:流转税中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个税种在考试中经常以综合题型出现,考生经过学习必须能够区分三个流转税征税范围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运用每个税种不同的政策规定合理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互斥的税种,一项应税行为要么交纳增值税,要么交纳营业税。尤其对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要区分好是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消费税由于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和征税环节单一性的特点,增值税具有征税范围广泛性和多环节征税的特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行为一般是包含关系:交纳消费税的应税行为也会涉及增值税,但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一定需要交纳消费税。

三、抓住重点、难点

各税种在实际应用中的地位决定了税法考试的重点目标。我国实行双主体的税制体系,决定了流转税和所得税是各方面关注税法的焦点。因此,流转税中的三个主要税种和所得税中的三个税种在考试中必然分值很高,这些税种的相关规定和相互联系,是出现计算题和综合题的基本源泉。

(一)跨章节对税法规定的应用依然突出

2007年大纲要求掌握同一经营活动涉及多税种的相互关系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考生在对各个税种全面复习时要关注考点的链接。各章节中知识点的联系是考试的难点内容,也是重点内容。

(二)2007年的税法考试大纲要求考生“准确无误地填列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这是以往大纲没有特别强调的内容,以往考试只是强调掌握报表,但没有做出如此明确细致的要求。主要税种即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等报表比较简单,考生复习时难度不大,多加注意即可,所以笔者认为,掌握主要税种申报表的关键是所得税申报表的各行内容、计算中的顺序和相互关系。对于所得税申报表各项内容计算顺序的掌握是考生要重点关注的问题。2007年所得税申报表还发生了较大变化,填报上出现综合题的可能性非常大。

四、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

(一)心情愉快地学习

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心情愉快,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怎样才能做到愉快学习呢?笔者认为:

1.不要把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作为学习的惟一筹码

学以致用,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都知道,税法知识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财务岗位一种新的岗位正在应运而生――税务总监,这说明了纳税人对税法知识的渴求和对人才的重视。因此,通过学习税法知识,可使自身的税法知识更加完备、健全,为成为一名称职的财税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有了这样的心情,自然学习时主动释放压力,便可以饱满和愉快的心情迎接挑战。

2.为学习创造良好环境

对于成年人来说,在辛苦劳累之余还需要利用好业余时间充电,但由于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应酬较多,所以尽量躲避嘈杂的场景,要找一个清静之处安心学习。

(二)借鉴以前年度考题,以适应考试出题方式和解题思路

注册会计师考试有其自身特点,出题覆盖面广,解题思路灵活。能够作为考题出现的均为比较经典的命题,有独到的考点设置和一定的难度。了解考题真题的命题、答案和解析,一方面可以了解考试出题方式,适应考试难度和经典考点;另一方面可以掌握解题思路。在借鉴历年老题过程时需要提醒的是:

1.关注历年重要的知识点

重要知识点往往会反复以不同形式出现,以往考过的考点不一定这次或以后不再考,经典考点会变换形式在多年的考试中重复出现,考生要注意灵活掌握。

2.注意政策变动导致的解题变化

在学习以往考试真题时注意一些政策法规随时间的变化已有所改变,不能照搬答案死背,要有拓展视野、与时俱进的思路。

(三)注意复习的思路

教材的内容排序不一定适合复习思路,复习时注意将内容整理为便于掌握和记忆,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分阶段整理,尤其是一些共性的内容要联系起来复习;特别的内容要特别记忆。考生在复习时也要把一些各章散乱的内容串联起来对比记忆,特别要注意各章节有联系的内容,这往往是容易出综合题的考点。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收入和各项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再比如,对于单位房屋租赁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又涉及与之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还涉及房产税,对类似的知识应注意总结。

(四)多做练习题

有人对于税法这门课程介绍的考试心得是:做题、做题、再做题。笔者认为,这一点都不为过,习题演练是适应考试的必要步骤。近几年在考试之后,许多考生都反映题目简单,但时间不够,难以完成,这和平时习题演练不够是有一定关系的。习题虽然不是考题,但可以让考生见多识广,增加考试的适应性。习题中贯穿着大量的考点,也可让考生通过练习发现复习死角,通过做题提高做题的熟练程度。在做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道题多练几遍

考生做练习题时不要只做一遍,隔一段时间后再反复做一遍或数遍,考点印象会更加深刻,熟练度会增强,而且能够检测出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知识点,做题速度是否有所提高。

2.注意参阅答案后面的解析

做题后不论练习时自己做得是否顺利,都要看答案后的解析,熟悉其中蕴涵的考点意图和政策规则,这能加强考生对税法规定的认识深度,提高考生的应变能力;但一定注意尽量不要在思考前直接看答案。因此,考生在考试前务必多做习题,通过练习发现复习死角,加深理解和掌握,摒弃死记硬背,学会举一反三。

(五)选择适合自己的辅导班

1.网校授课

现在非常流行网校的辅导班,在网上可以随时、重复听课。考生如果没有时间,还有时间自己补漏,这大大方便了广大平时工作非常忙或经常出差的考生。但这类学习方式容易使人懈怠,类似于“书非借不能读也”的道理。而且,枯燥的学习同时容易使人“开小差”。

2.面授授课

面授听课需要将学员定期、定点集中在一场所完成授课,对学员的时间要求比较高,但其突出的优点是:(1)和老师面对面,利于问题的沟通和交流。(2)有利于养成挤时间的好习惯,面授有时间限制,为了跟上进度,考生一般会挤时间来听课学习。(3)有利于激发个人学习的动力和兴趣,和许多考友在一起,看到大家都在孜孜不倦地学习,可以激发动力和兴趣。

这两种授课方式各有利弊,学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以取得最佳学习效果。

3.考前串讲

权威的考前串讲一定要参加,这不仅是考生答疑补漏的最后一次机会,更是把握考试思路的关键,要学会分析串讲老师话中的意思。

五、考试技巧

第9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

(一)题型:本课程考试一直是固定题型,包括五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及综合题。

(二)题量:近六年的情况每年57~58道题,在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分值上是各占百分之五十,这也是税法考试题型、题量的特点,因为有些课程是主观题量大一些,客观题量小一些,但税法是各占一半。

二、历年考试命题规律

从2003年~2006年的考题分析,《税法》试卷的命题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点突出、略有变动

虽然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考题覆盖面广,每一章、甚至每一节都会出题,但就历年《税法》试卷来看,考核内容的重点非常突出。考核重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六个部分。

除了六个重点部分基本保持不变以外,每年都会在其余的实体税法中选择其中一个税种作为当年考试的重点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层次(非常重要)――共4章:

笔者仅以2004年~2006年试题中这4章分数分布统计如下表:

3.第三层次(次重点)――共10章:

其他十章,包括8个小税种、开头章和结尾章。从历年考试来看,都是20分左右。

(二)理论联系实际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求考生能够灵活运用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考题在突出理论水平测试的基础上,更注重测试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三)题量大,题型格局不变

“题量大”主要表现在考题的文字信息量较大。《税法》试卷的题型可以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从2000年开始,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总分值均为50分。今后,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总分值平分秋色、各占一半的格局将不会有所改变。

(四)题型不变,题量和分值基本稳定

历年考试的题型没有任何改变,始终是“单项选择题题”、“多项选择题题”、“判断题”、“计算题”和“综合题”五种类型。

就每种题型的单题题量来看,自2000年开始,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的题量一直分别是15题、15题和20题,计算题的题量一直是4题,综合题题量除了2004年是3题外,其余年度都是4题。

从每种题型的单题分值来看,从2000年开始,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的单题分值均为1分;判断题答错倒扣1分;计算题的单题分值为3~6分,但一般为4~5分;“综合题”的单题分值7分~10分,2004年和2005年综合题的单题分值达到12分。

从总题量来看,各年在50~60题之间,近三年均为57题。

(五)试题难度略有所提高

从2000年开始,试题题量和难度有明显加大,主要体现在试题的综合程度提高了。原先的计算题基本上只考一个税种,现在的计算题实际上也是综合题了,只不过难度相对低一些而已。另外,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等题型中也有将不同考点合在一起考的趋势。

三、2007年税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2007年度税法科目考试大纲与2006年相比变化不大,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由原来的11个税目增加为14个税目,部分税目的税率有所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台了新的暂行条例,主要变化内容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和单位定额的提高;

(三)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更名为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内容也有些变化;

(四)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如工资费用、公益救济捐赠)有所调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列方法有较大变化;

(五)个人所得税中对转让房产补充了部分规定,年收入达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

四、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变动情况总结

2007年《税法》课程考试大纲没有变化,但教材在内容上略有变化,其中有3章有一些重要政策变化,有10章变化较小,一点没变化的有5章。各章变化主要表现在:

五、教材具体内容解析

第一章税法概论

【重点】税收法律关系及税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难点】税收法律级次、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确认

注意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税收法律关系保护的内容。

【考点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注意掌握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的判定以及基本形式。

【考点三】我国税法的制定机构

【考点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税收实体法是由21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的。大致分为六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和契税。

6.关税。

第二章增值税法

【重点】应纳税额计算,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税务处理,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难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准予抵扣和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出口退税中“免、抵、退”办法的应用。

【本章调整内容】

1.增加高校后勤实体取得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征免规定;

2.增加纳税人销售货物,由于购货方累计购买一定数量给予的价格优惠和补偿,增值税纳税规定;

3.增加收购烟叶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公式;

4.增加货物运输发票改版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5.增加一般纳税人购进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6.增加外商投资项目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

【考点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判定条件

注意一般判定条件和特殊判定条件的应用。

【考点二】流转税各个税种在征税对象方面的关系

【考点三】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注意掌握一般销售额的确认、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以及特殊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考点四】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以及销售额的确定

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两种判定标准和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考点五】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确定

注意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发票、抵扣时间和抵扣金额的确定。

【考点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注意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物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

中途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考点七】进口业务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

注意进出口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第三章消费税法

【重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复合计税货物计税办法;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卷烟的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

【本章调整内容】

1.对消费税税目与具体的征税范围做出了调整;

2.对外购和委托加工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范围做出了调整;

3.对消费税税率表做出了调整;

4.对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做出了调整。

【考点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注意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从价定率计算方法;特被需要注意酒类包装物押金的纳税方法。

【考点二】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材料生产应税产品消费税的扣除方法

注意对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考点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纳税人的规定、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以及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纳税的处理。

【考点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实行从量定额税率的应纳税额计算以及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考点五】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

注意退(免)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以及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与管理。

第四章营业税法

【重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收征收管理。

【难点】不同行业及项目计税依据的确定与税额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范围交叉征税问题。

【本章调整内容】

2007年教材与2006年相比,本章内容变化不大,主要是根据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1.增加无船承运业务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及计税依据的规定;

2.增加酒店产权式经营方式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营业税纳税规定;

3.增加纳税人采用清包方式提供装饰劳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4.增加个人购买并销售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营业税纳税规定;

5.增加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问题的规定;

6.增加高校后勤实体取得经营收入,营业税纳税规定;

7.增加个人向他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的规定。

【考点一】营业税的税目、税率的特点

注意营业税是按行业划分九个税目,税率采用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考点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注意营业收入的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的规定。

【考点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税的营业额,可以分为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税,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税和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三种情况。

【考点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注意混合销售业务的判定方法;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业务的判定以及兼营业务的判定。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重点】城建税的纳税人、税率的选择、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考点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税率

注意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的适用范围;特殊规定。

【考点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计税依据

注意流转税的征收、免税、罚款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影响。

第六章关税法

【重点】进口完税价格确定(到岸价格组成、特殊进口)、出口完税。价格确定、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方面。

【难点】注意掌握完税价格的确定和关税的征收管理。

【考点一】关税完税价格

注意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重点是3-8)的计算、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计算。

【考点二】关税税收优惠政策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类型,除法定减免外其它减免税均由国务院规定。

【考点三】关税征收管理

注意关税缴纳的时间规定和关税强制执行的两种类型。

第七章资源税法

【重点】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减免资源税的规定)和纳税地点的确定。

【难点】资源产品的划分,税额计算(特殊项目、减免等),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考点一】资源税法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资源税纳税人是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考点二】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具体包括七个项目。

【考点三】减免税

注意两点:一是将税收优惠与税款计算结合起来,如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是留意内容中存在减免比例的情况,如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开采的铁矿石减按40%征收(即减免60%),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免30%。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

【重点】征税范围、增值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制度。

【难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调整内容】

1.增加优惠政策中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解释。

2.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

【考点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考点二】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时注意分步骤列式计算,第一步,确定应税收入;第二步,确定扣除项目;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额;第四步,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以便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重点】纳税人、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规定。

【难点】本章无难点。

【本章调整内容】

1.调整了纳税人范围;

2.调整了税额规定;

3.增加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

重点与难点:纳税人、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规定等。

【考点一】纳税义务人(有变化)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二】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第十章房产税法

【重点】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纳税期限及地点等。

【难点】本章无难点。

【本章调整内容】

增加了对学生公寓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

【考点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

【考点二】熟悉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十一章 车船税法

【重点】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额;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难点】本章无难点。

【考点一】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考点二】计税依据

注意不同车辆的计税标准不同。

【考点三】减免税的规定。

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

【重点】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难点】本章无难点。

【考点一】征税范围的判定

注意各种合同的判定标准。特别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

【考点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考点三】减免税优惠

第十三章 契税法

【重点】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本章无难点。

【考点一】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考点二】计税依据

注意成交价格纳税和差额纳税的应用。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重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纳税调整项目的计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难点】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本章调整内容】

1.所得额的确定当中涉及到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

(1)计税工资(月人均1600元);

(2)三项经费(统一按计税工资和统一的比例,不存在按工资总额一说了);

(3)公益捐赠(申报表有变化,所以口出限额也有变化,按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乘以比例);

(4)广告费(增加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按照收入的8%来扣除)。

2.所得税的申报表

【考点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注意掌握基本收入7项,特殊收入28项的具体内容。

【考点二】借款费用支出的纳税调整

注意借款来源不同对纳税的调整、借款用途不同对纳税的调整。

【考点三】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调整

注意九项工资薪金支出的确定、计税工资的计算方法和应用。

【考点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

注意捐赠支出的机构适用税率的规定、税前扣除方法的应用、掌握税前扣除程序。

【考点五】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纳税调整

注意扣除基数的确定以及扣除比例的应用。

【考点六】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

注意广告费税前扣除条件的判定、扣除基数的确定、扣除比例的规定。

【考点七】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注意股权投资所得的形式:包括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股权投资所得的计量: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考点八】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考点九】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考点十】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要补税

计算公式为: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指实际税率,不包括减免税因素。

2.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

此处的税率:指地区适用税率(15%、24%)。

纳税人(被投资方)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补税调整时,可参照饶让原则,视为被投资方已缴税款予以抵扣。

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重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收优惠和资产的税务处理。

【难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考点一】征税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1.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3.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考点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2.特殊行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3.特殊经营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考点三】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

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特别关注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内容。例如:工资费用的扣除问题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等。

【考点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注意残值比例、折旧方法的有关规定

【考点五】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掌握直线法和摊销。

第十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重点】征税对象的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计税依据的确定和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计税依据的确定。

【本章调整内容】

1.个人所得税中对转让房产补充了部分规定;

2.收入达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

【考点一】纳税人的判定

1.判定标准:住所标准、时间标准;

2.居民纳税人: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

3.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短于完整的一个纳税年度。

【考点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的规定;

2.征税项目的特殊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以及职工取得的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等;

3.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雇佣单位扣除费用);

4.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5.个人取得全年一次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6.对非居民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考点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准予扣除的项目:关注业务招待费(收入总额5‰以内)等。

【考点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2.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考点五】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注意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考点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1)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同。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2.应纳税额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考点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八】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

-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考点九】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注意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两个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处理原则(先分、后扣、再税)。

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重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收法律责任及涉税犯罪。在此基础上,了解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等有关内容。

【难点】本章无难点。

【考点一】税务管理的内容

【考点二】税款征收制度

1.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

2.税款征收制度。

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

【重点】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中的听证以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申请与受理,了解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

【难点】本章无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