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第1篇: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摘 要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跨国公司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收筹划来获取额外的税收利益,从而降低纳税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在新经济形势下,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和避税港的存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提供了外在的客观条件。本文在分析跨国公司税收筹划重要性的基础上,就跨国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探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跨国公司 税收筹划 策略

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界定及重要性

1.1 税收筹划的界定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为了规避或者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收漏洞和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即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期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

1.2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首先,税收筹划可以降低跨国公司的纳税成本,提高跨国公司的资本收益率,从而增加自身的收入(主要是可支配收入)。与此同时,税收筹划可以帮助跨国公司延期缴纳应交税款,从而使企业在资金的支配上享有更高的自由度。

其次,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跨国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这四类决策,而这四类决策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税收的应用,因此可以说税收筹划是贯穿于公司财务决策全过程的一项系统工作,其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最后,税收筹划可以规范跨国公司的经济行为。为了获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必然要对相关税法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从而在懂法知法的基础上规范自身的经济行为,避免受到相关单位的处罚。

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客观条件分析

(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都是根据国情来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税收制度,因此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构成了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重要基础。具体说来:各国税制结构是存在差异的,一般发达国家多实行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体系,而发展中国家多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体系;各国对跨国纳税人的规定是不同的,同时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重,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也有差异;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较大,并且税率高低和税率结构也有很大差异,这就为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

(2)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和避税港的存在。根据税收制度的不同,国际上的避税地可以分为不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避税地、只征收较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避税地、仅对来自当地的收益征税而对海外收益免税的避税地、征收正常的税收但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避税地,客观存在的高税国(区)和低税国(区)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重要信号导向。

(3)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一定的方式,有的在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税收饶让,这也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的外在条件。

3.新经济形势下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策略

3.1 通过设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实现节税

一般说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低税区或者适用低税率的地区设立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如设立国际投资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控股公司、国际销售和采购公司、常设机构和子公司等,来达到跨国税收筹划的目的。

以设立常设机构为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常设机构来转移货物、转移劳务、转移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转移管理费用、转移利润和转移财产,从而来尽量减少现在或将来的纳税义务。跨国公司在利用设立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跨国公司应该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对集团内部股息的传导路径和控股公司的选址进行确定;跨国公司要认真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确保相应业务能够完成;国际控股公司如果设立在全面免征股息预提税的国家和地区,或者设立在虽有税收协定关系,但不实行预提税低税率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上述所说的优惠将不复存在。

3.2 通过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来实现节税

跨国公司要对不同国家的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和税收协定签订情况进行考虑;要对外资公司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进行考虑,因为一些国家虽然所得税征收很低甚至是免税,但对外资公司的利润汇出进行了限制,希望能促使外资在本地进行再投资;要充分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税制差异或区域性税收分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水平较低的地区或税区进行投资。

3.3 通过利用国际避税地来实现节税

(1)虚构避税地营业。虚构避税地营业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其他劳务服务,虚构为设立在避税地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部分或全部滞留在避税地,以避免原本应该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但应该注意的是,虚构避税地营业必须发生在关联的企业间,否则就无法成立。(2)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虚构避税地信托的基本途径就是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地,借以躲避有关税收。

4.小结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必须充分理解和掌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做到既能合理合法的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节税,又要避免滑入偷税的误区。由于国际税收具有复杂多样性,使得没有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法是通用的,因为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税收筹划方法进行选择和确定。

参考文献:

第2篇: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 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国际税收的筹划需要拥有丰富的国际税收原理知识,从而找到一条不仅减少纳税而又不损害商业活动和资金流的途径。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在该案例中,汤姆林爵士做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英国及法律界的广泛认同。此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编撰了《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

跨国公司指的是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除了具备一般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两个不同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特性: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指的是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在国际范围内开展的,涉及各国税收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活动具有复杂性。复杂性是指相对于一般的税收筹划活动,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是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税收环境,规划的是跨国投资经营等活动,其复杂程度及不可预见性要远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活动。

(三)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不能触犯、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条文。

2.经济性原则: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既要能够减轻单独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又不因取得税收利益而影响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牺牲其整体利益。

3.计划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做出细致统一的安排,并适时进行检查和调整,以免与有关国家变更后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国企业的国际税负。

(一)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拓展市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有跨国分公司与跨国子公司两大类。

根据《国际税收辞典》中对子公司的注释,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

一般来说,和设立分公司相比较,设立子公司有如下优点: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然而,分公司的设立也有它的优点: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税收体系相对独立,它通过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征收的税收,有效解决了棘手的双重征税问题。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由于子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从这个基本差别出发,投资公司形式取决于所能带来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为1000000英镑,其中,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0000英镑,所得税率为33%;国外投资公司利润为100000英镑。假如采用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润所得将汇总到总公司缴纳税款,故该跨国公司需交所得税1000000×33%=330000英镑。

假如国外投资为子公司形式,再将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一种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低,为10%,应缴税收为10000英镑;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高,为40%,应缴税收为40000英镑。

从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0.7%,超过了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的应缴税额。由此可见,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国,分公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设立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任何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借款,跨国公司居住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税收,于是,他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其它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跨国公司。为了避免高额的贷款利率,跨国公司就必须在第三国设立金融公司,通过公司对境外贷款者进行融资,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设立投资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为了得到税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些免征上述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以此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国际税收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其资金用于投资免税债券,或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将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吸收基金,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转移定价法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转移定价法释义

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转移定价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在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当中,而它的大量应用,对企业以及国家都带来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减少企业税负;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来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

(二)转移定价发生的领域

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发生在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等领域。

有形财产指的是一切物质性的有用的东西,通常也称为货物。从商业角度,主要包含三大类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设备和生产线)。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却能使拥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受益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行为权力和公共关系三大类。服务的提供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的重要领域。国际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提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可称为日常服务的提供,如提供会计、法律服务。其二是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技术协助。其三本质上也是属于技术协助但与无形资产无关,如提供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协助。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的作价标准,来收取或支付报酬,就产生转让定价的事实。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总部派遣雇员到外国分支机构管理新的设备和训练当地员工,在该雇员报酬支付标准和在何地入账上,公司会做出有利于其整体利益的安排。

(三)跨国企业如何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收入和费用发生增减,其结果必然影响有关国家的相应税收收入。以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关系的变化:

跨国集团内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财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具体来说,笔者将利用转让定价影响跨国企业成本、利润的常见方式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通过商品交易,如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商品上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技术、管理、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利润;通过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扩大折旧基数,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统销售机构人为提高或降低佣金回扣,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利用公司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影响子公司销售成本;在关键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通过提供贷款利息高低影响产品成本费用;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转移利润。

为了说明转移定价在国际税收筹划中是如何降低企业税负的,本文举例说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

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建议

审查国内法征税条款和税收遵从规则,了解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惯例;通过费用扣除,减少税前利润,减少企业所担税负;利用给予外国资本和技术等的特殊手段减免。有的国家对外国的资本技术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对外国利润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就时间成本来说提供了一种节税机会。通过设立中介公司,改变会计期间,使用不同的法律实体来推迟纳税;通过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将未分配的利润留在国外,避免本国纳税;通过来源分摊办法将税前利润在各个不同的受益国之间进行分割。跨国企业的税基必须根据世界各国营业活动恰当的结果给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许多国家通过抵免法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它们可能只对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对潜在的收入实行间接抵免;仔细审查跨国交易中的汇兑损益。跨国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外汇兑换损益及其税收后果;利用恰当法律机构来实现营业和税收的目标。海外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实体进行。对于税收筹划,每种实体都有长处也有不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当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征税;遵守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第3篇: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已成大势。分析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法漏洞所形成的筹划空间、可能面临的外在和内在风险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国际税收筹划的三个主要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策略。

关键词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国际化发展带来了无限商机与挑战。在跨国投资中,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国际税收筹划能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外部的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的相对税负成本,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国际理财目标,提高国际竞争力。

1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含义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通过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交易活动进行适当而周密的安排和筹划,以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跨国投资税收筹划亦称国际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收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国际偷逃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滥用税收协定或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不相符合。这些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相对于国际税收筹划是有本质区别的。

2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因(根本原因)在于每个跨国纳税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国家在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经济源、税源、税基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不仅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更使其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署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跨国投资者通过对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发现和利用,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3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对外国政府和民间投资者在此投资经营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称为国际避税地(亦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国际避税地”(又称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即不开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种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第三种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某些类别的公司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情况下,利用国际避税地减轻税收负担筹划基本策略有如下几种:

(1)把境外企业开办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便于在海外调拨资金,往往在国际主要避税港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并且减少了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可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而所信托的财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以外,资产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的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对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纳税。

3.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于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只对独资企业的业主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计算交纳公司所得税外,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按个人累进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将其已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从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实际上就承受了双重课税,其综合税负率可达46.4%。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则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隶属于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以及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国外,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以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需考虑境外企业在最初几年是否能够盈利的问题。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为佳。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规定跨国投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润不管是否汇回,都应并入总公司所缴纳或补偿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在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不论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都要征收此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应权衡和比较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选择更为有利的组织形式。

子公司与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两者之中进行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性的和非财务性的条件。一般情况,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在经营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收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成了考虑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国对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是一种重要方法。

(1)投资项目和区域优惠。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优惠政策相对也要多一些。例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就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为主。

(2)扣除项目优惠。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规定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有些国家税法还允许计提某些准备金,包括重置准备金。

(3)亏损减免优惠。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亏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不同。荷兰是税率较低,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之一,该国规定公司任何年度的亏损都可以从未来8年内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经营亏损”,可在未来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资本利得减免优惠。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的税收政策甚至免税。例如位于欧洲西部的卢森堡,从1929年起对持股公司实行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几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资本课征1%的资本税和对公司的股份资本课征0.2%的财产税。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如能及时调整财务政策,尽量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4)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合理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方式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结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识。如瑞士与英、美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瑞士预提税税率:一般股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利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15%或20%;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一般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的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跨国纳税人可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我国也已与8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跨国投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对外缔结协定的情况,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刘功文.“入世”态势下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J].重庆商学院学报,2002(1)

3杨林.企业跨国经营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海洋人学报,2003(1)

4唐东会.论国外投资中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税收筹划[J].财务与会计,2004(2)

第4篇: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跨国经营 税收筹划 避免双重征税

【中图分类号】F275 F812.42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的施工企业也放眼全球,对国际市场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都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跨国经营将是我国企业未来发展的新常态。我国和其他国家政府之间为了明确划分税源也加强了进一步的合作,签订或重新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和信息共享等内容。作为跨国经营的企业,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比单纯在国内经营更加复杂。

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事先制定的,用于减少国际纳税义务的跨国投资经营计划。其是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下,为确保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利用公开合法的手段,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经济活动。因此,跨国经营税收筹划已经成为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从企业整体角度来考虑税收筹划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许多跨境经营企业对此重视程度不够,有些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各国税法针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设置税种及征收方式,所以税收筹划也应从公司设立到日常运营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而不仅仅是针对公司年终利润税收的筹划。有的领导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事,其实不然,税收筹划是全公司各个层级、各个部门的事,没有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仅仅靠财务部门无法很好的执行下去。财务部门既要做到事先筹划,又要确保执行。

税收筹划应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内部宣传教育,否则很少有人对其真正的了解。公司领导层应对此加强重视,首先应保证合法合规,避免风险,其次就是要降低税负。只有公司领导层重视了,对税收筹划的人力物力进行了合理投入,公司各个层次的员工才会重视,才会在日常工作中时刻注意税收筹划,才会形成公司整体税收筹划的氛围。思想上对税收筹划越重视,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效率越高。

二、了解当地税务环境、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到境外经营,就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是进入境外市场经营所必须要做的基础工作之一。如果企业只注重经营开发工作,只注重追踪承揽项目,而忽视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收集和分析,违反了当地税收法律法规而不自知,等当地税务部门来审计查账时,才发现存在较多违法违规行为,被开出巨额罚单,影响企业经营。

国际税务环境复杂多变,各国税制不尽相同,境外经营的法律形式选择、架构搭建、融资安排、商业模式等,都将影响母公司以及境外运营实体的税收,从而影响公司收益。税收筹划要从注册公司开始,要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基础。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当地法律法规才能在此框架下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避涉税风险和降低税负,该项工作应做在追踪承揽项目之前,越早做对公司越有利,越晚做对公司的风险越大。在境外经营过程中还应关注当地重要的税法变更和发展动向,及时调整公司税务政策。有的国家税务政策稳定,有的国家税务政策多变,有的国家税务征管严苛,有的国家税务管理宽松,这都对公司的税务筹划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了解当地税收法规、税收环境有多种途径:1.到税务局直接寻求相关的税法资料并找出与经营相关的涉税条款;2.走访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方面的咨询;3.到与公司性质类似的单位咨询涉税事项的做法;4.到经参处、国家税务总局、当地税务局等网站查找相关税法文件;5.请当地税务局官员到企业讲课;6.聘用当地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或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等。

三、查找经营全过程中可进行税收筹划的节点

企业创立伊始或承揽新项目前,就应开展税收筹划。在具体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全过程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是多少,采用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可以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来开展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境外设立公司时的税收筹划

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公司或联营体公司在不同国家一般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如可以不受承揽项目的限制,应对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选择税负低的组织形式。如在肯尼亚,分公司所得税率为37.5%,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0%,选择子公司组织形式较为合适。

(二)投标、签约时的税收筹划

为规避税收政策变动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税收条款并到法院备案。

(三)物资设备进口时的税收筹划

进口分为永久M口和临时进口,永久进口指不再出关的自用物资设备等,临时进口指待使用后还需办理出口手续的物资设备。在永久进口条件下,若公司相关采购成本费用(如公司总部采购服务费)无法记入当地账,可以考虑采取价格转移的方式报关,尤其是低税率物资设备,以使相关物资设备按合理成本记入当地账。在临时进口条件下,可考虑采用租赁方式将相关成本费用记入当地账中。

(四)项目分包时的税收筹划

分包类型包括对内分包和对外分包,对内分包指分包商以总承包商的名义实施分包工程,对外分包指分包商以合法的不同于总承包商的独立经营单位身份实施分包工程。对外分包,应签订正规分包合同,开具正规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可记入当地账成本,税前列支。对内分包,虽然可以避免分包环节的相关税费,但是管理起来难度大,尤其是对其形成的实际利润,分包商无法提供有效发票而造成公司利润虚增,分包商应配合总承包商共同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五)列支总部管理费时的税收筹划

有的国家允许列支总部管理费,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分摊依据,包括总部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等,这些都需要提前与税务部门沟通好并在记账时附上相关支持资料。

(六)利润分配时的税收筹划

年底税后利润分配时会涉及股息红利税,有的国家还有强制性雇员分红。对此,可采用鼓励再投资优惠政策,进行利润再投资;或通过其他合理方法转移利润或延迟形成利润,减少可供分配的利润或延缓分配利润的时间。

(七)固定资产确认和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有的国家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和折旧方法、年限有相关规定,则应按照规定执行。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没有严格的规定,公司可制定统一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在此情况下,可提高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尽可能提早确认成本费用。另外折旧方法和年限如可进行选择,也可调节不同期间折旧费用的大小,从而影响当期及后续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但此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八)现场物资材料盘点的筹划

现场物资材料属于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会影响不同期间成本费用的大小,从而影响对应期间所得税的金额。

(九)会计核算和税费缴纳的合规性

遵守当地会计核算准则,对收入成本确认、费用摊销预提等都应提前一一明确并严格执行。税费核算应清晰明了,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应按规定流程,提交合法票据,按时申报缴纳,同时取得相关纳税文件存档备查。

另外,当地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或有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应与税务局沟通确定具体的成本费用类型,通过成本控制、费用类型转化和入账会计科目的选择,争取全额扣除。

四、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

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没有涉税风险的前提下,如何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是税收筹划的重点。税收筹划不是针对单一税种的筹划,而是针对企业整体税负的筹划,应整体考虑并测算各种方法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优化税收筹划方案。

(一)首先考虑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低税率、就业安置增加税前扣除、出口退税等规定,应充分加以利用。如有免税期,可采取的方式是尽量扩大当期利润,在收入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尽量延迟成本的结转。

(二)其次考虑延迟纳税的办法

包括以前年度亏损抵免,合法延迟确认收入和提前确认成本等。

(三)利用不同国家间税率差异

在税率低或免税的国家注册公司,签署有关经济合同,进行采购、销售,可以进行成本转移,调节不同国家的利润,从而降低整体税负或延缓纳税。

(四)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内部确定交易价格相互提品、服务的税收筹划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国内的税务筹划实务当中。采用该办法可以很好的操纵资金的流向和快慢、缴纳税费时间、转移利润。转让定价的具体形式有:调整采购物资设备价格、调整设备租赁价格、调整设计服务价格、调整委托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调整委托从金融机构办理保函的费率等。转让定价的调整幅度应适当,尽可能不偏离市场价格合理区间,否则容易遭到税务局关联交易审查。

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可考虑采用一种筹划方法,也可采用多种方法,但都要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进行,针对不同的筹划方案,测算比较相应的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然后确定最优的筹划方案。

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_保执行

任何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如果不能很好的执行,其效果会大打折扣,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需要与相关各方沟通,确保其可操作性,另外还应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加大其执行力度。具体应包括设立税务管理岗位,明确税务管理权限,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加强对涉税票据或文件的管理,对税务信息的保存管理,对税务政策法规学习交流,对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建议和支持等。

六、对当地税务审计发现的问题应积极应对,并反馈到税收筹划当中

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检验标准有两条:一是能否通过当地国家或地区税务局的审计;二是能否降低企业税负。对于第一条标准:经过税务局审计,若未对公司进行处罚或公司无需补缴任何税费,则说明税收筹划方案是成功的,应坚持以前的做法;若税务局的审计报告列示出不合规之处并需补缴税费和罚款,则说明税收筹划方案是有漏洞的,或者执行过程是有问题的,这就需要税务管理部门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源并对以前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改进。对于第二条标准,应当持续改进。

七、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研究,减免当地和国内纳税金额

截止2016年11月,我国已签署了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8个已经生效, 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于跨境经营的企业主要有如下4方面的作用:一是消除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二是增强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国经营税收风险;三是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竞争力;四是当发生税务争议时,提供相互协商机制,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率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如尼日利亚,其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10%,而根据我国与其最新签订的协议,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均为7.5%;俄罗斯其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而根据我国与其最新签订的协议,利息的预提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为6%。这就为我们跨境经营的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给企业带来了真正的效益。

另外税收协定中关于税前可抵扣成本也有相关的描述,尽量将可以列入的成本合法化。如税收协定中“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其他任何地方”,该条款就将我们在东道国境外发生的费用记入境外经营企业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有的国家需要对发生费用的单据进行公证、认证。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关于所得税互免的条款,即境外经营的利润汇总到国内后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时可用境外取得的税票抵免。所以跨境经营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应取得正规税票,待国内汇算清缴时提供给国内税务局,可以免于现金支出,降低企业税负。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旭.论境外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与风险管控[J].商,2015(38):176-177.

[2]Rendani Neluvhalandi,邱辉,蔡伟年.尼日利亚税制介绍――中国“走出去”企业投资尼日利亚的税务影响与风险关注[J].国际税收,2016(6):65-71.

[3]梁文涛.海外经营中的税务筹划[J]. 国际商务财会,2015(2).

[4]谢波.浅析境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3(5):202-203.

第5篇: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一、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税收筹划目标决定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路径。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指出: “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其基本思路有:

一是适用较低税率。各种税法除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税率,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税目,节税效果最大。

二是缩小课税基础。这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间接也可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使各项收入最小化等。

三是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平均法改为定率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四是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这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但需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以了解企业获利趋势,作出合理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分期付款销售毛利认列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和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成本认列方法的确定等。

二、税收筹划主要方法

税收筹划具体方法有分税种的、经营环节的、国别的,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实际综合交叉使用以使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文仅对常用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企业设立环节纳税筹划。第一,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税。第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企业进行外地或国外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地区或国家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征税较低,并与其他地区或国家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税收待遇不同于子公司,但其只负有限纳税义务,且经营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做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轻税负。这样,纳税人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形式。第三,注册地的选择。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纳税筹划空间和机会。因此,投资者选择企业注册地点,就应该也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贫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环节的税收筹划。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较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较差。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因涉及人员和机构较多,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还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借款利息可列入被投资企业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企业内部核算环节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而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通胀时选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来递延税款;反之,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计价存货、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可递延税款。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其销售,通过转移定价减轻税负等。在财务成果及分配中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保留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不分配,利用再投资退税等进行税款递延。

(四)设立公司财务中心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财务活动常常实行集中化管理,对公司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扮演银行角色,向跨国公司内部经营单位放款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管理公司财务风险。这些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为跨国公司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如其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可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的好处;如所在国对利息不征税或只征轻税,利息收入就可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累积取得延缓纳税的效果。

第6篇: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骗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骗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者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第7篇: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一、 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 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赋。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但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务筹划中。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要注重对于进口税的分析。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将使产品价格有利,而高进口税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直接投资,则在高进口税率国,高税率其将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所采取的策略应该是不同。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但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 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一)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

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税务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做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我国很多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基础。而从我国部分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比如管理活动不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未经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未经必要的财务预算就由企业领导主观决定,这种情况更不用提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了。

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管理不严、体制不善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准确、账实不符、不履行会计程序等现象严重,这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使得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人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国际税务筹划是以国际税制的差别为基础的,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就应该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就要求企业做到了解各国税制差异,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我国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2、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在税务筹划中,也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因素。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3、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

例如,对于存货计价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筹划: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状况下注意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当存货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背离时,许多国家允许企业选择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再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要注意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较直线法多提折旧,但后期如果企业每年均有盈利,则加速折旧法具有延缓纳税的好处。同时,加速折旧法并非总是对企业有利。只有在企业不趋于亏损状态或者并非处于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免期间,才是最有利的选择

第8篇: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1.产生税收筹划的内部原因。企业的经营目的就在于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这也是企业运营者的核心目标。而对于人来说,其难免会产生减轻自身税收压力的方法来增加企业收入,这是一种主观的思想状态,符合目前绝大多数企业运营者的心理状态。因此,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企业的运营者就会想办法对税收进行规避。而跨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后者只经营国内业务,其所涉及到的税款较少,税收项目较为单一。而跨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要承担的税款额数远超于国内企业,同时由于其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经济交易,其税款项目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因此,对于跨国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其不仅仅可以帮助企业减小赋税所带来的压力,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跨国经营中获得的利润,而这也就成为了国际税收筹划形成的内部原因。

2.产生税收筹划的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相对应的,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外部原因,而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由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两个或多个国家质检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八个主要方面:其一,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的差距。这个权利主要指的是各国政府在各自税收领域内所形式的法律权利,其是按照地域和人文特性所制定的,其所规范的权利范围就是该国家的领域范围。而不同的国家拥有自己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是需要在该国家领域内经营各类业务的企业所必须遵守的。

其二,税收范围差距。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标准,其税款征收的范围也不相同。例如,有一部分国家仅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对于企业资产或资产转移所产生的税费则不予征收,而有些国家则征收这部分税款。另外,就算是不同国家在同一税收项目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所收税款数额不同,税款起征点不同,进而导致了各国间税收的差异。

其三,税率的差距。在税款的征收工作中,税率的差别往往成为了各国间税收差别的主要因素。例如,当征收所得税时,部分国家采用的是按比例的税率进行征收,如德国、巴西等,还有一部分国家是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例如美国等。就算是采用统一税率模式,其所制定的税款起征点也具有较大的差异。而最高税率更是具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德国的最大税率可以达到45%,而黎巴嫩则仅为10%,相差近4倍。同时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其最高税率越高。

其四,税基的差距。税基值得是税收金额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根据各个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不同,可以将税基分为三种类型。其具体包括以纯总收入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企业财产价值总量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及以企业经营商品的流动量和金额作为基础的税收政策。通常情况下,当税率相同时,税基的大小对实际应缴纳的税额有着直接的影响。

其五,税收优惠政策的差距。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其对于外资的需求量也不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急需外资的引入以达到活化国内经济的目的,因此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更愿意接受大量的跨国企业进入,而且会推出更多,更具实惠性的优惠政策,以此吸引跨国企业的进驻,其中主要包括减免税收政策、奖励政策等。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这也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跨国企业的实际收税额较小,更加受到各跨国企业的欢迎。

其六,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双重征税现象是指不同国家对同一应纳税人的同一税收款项进行了重叠式的征收,这主要是由于各国家质检税收管理法规出现了重叠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跨国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出台相应的政策避免这种情况的发展,但由于各国政策之间具有一定的差距,使得工作执行中会带来一定的问题,而这时就需要跨过企业启动国际税收筹划工作。

其七,反避税制度的差距。各国都会由于自身经济发展原因,需要出台一系列反避税收的方案和制度,但这项制度较为复杂,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是一个较大的工程。在各国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于违法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相同,这也就使得跨国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

其八,管理水平的差距。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而各国间对于税收的管理工作水平差异性较大,发达国家对这方面的重视度较高,管理模式较为完善,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其税收管理工作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各国之间差异增大。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国际税收筹划工作对于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有着巨大的影响,其直接影响着跨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提高企业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力度有利于企业稳定的发展,首先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立常驻的税收筹划部门,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法;其次是对各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地分析,选择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家进行贸易往来;第三是建立起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联系网,以保证各国间分公司的信息交流,实时更新当地税收政策数据。

三、结语

第9篇: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转让定价;形成机制;实践;跨国公司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02

发端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最终从发达经济体的资本市场传导到了他们的实体经济面,从而普遍陷入到了财政困境之中。美国政府在审视自身产业空心化现状的同时,也同时承受着因转让定价所带来的税收痛点。将目光转移到我国,外资企业在超国民待遇下得到了全面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令人不解的疑问,即外资企业在经营中即使存在着账面亏损,但却不见得他们会因资金链断裂而最终倒闭,甚至还能长时间继续存在,直到受到大陆人工等成本上涨的压力而撤出中国大陆。从中可以逻辑推论到,或许外资企业也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我国税收监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获得重大突破的新形势下,如何辩证认识转让定价,并对此进行合理应用,则构成了包括经济学界、税务界应关注的课题。本文以本国H公司作为考察对象,尝试对转让定价的形成机制进行分析,并对实践进行探索。

一、转让定价形成机制所植根的经济环境

在分析转让定价形成机制之前,需要对其机制得以形成的经济环境进行解构,进而才能为监管转让定价提供合理的价值判断。具体而言,可以囊韵氯个方面来认识经济环境。

(一)国内资本集中促进跨国企业的产生

从政治经济学原理来解读我国跨国公司的产生动因,其首先在价值层面表现为资本集中的过程。资本集中可以区分为:因并购或兼并而成立的跨国企业类型,以及因母公司战略决策、通过资产投资而成立的跨国企业类型。在我国,当前最具代表意义的跨国企业中,联想集团的跨国类型则符合前者,即以资本收购的方式而并购了IBM的PC业务以及谷歌的摩托罗拉手机业务。与之相对应的华为公司,其跨国类型则属于后者。我国企业不同的跨国策略,则植根于企业决策层的战略意图,也是对当时企业所存在的比较优势和比较劣势的权衡。

(二)全球经济发展的现状刺激税收筹划

正如在本文开篇之处所指出的那样,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改变了国际经济发展格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面对财税困境,本国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逐步引起了当局的注意。与此同时,跨国企业为了摆脱实体经济发展现状,也主要利用转让定价来获取税收筹划所带来的红利。放眼我国,无论是从财税理论界,还是从实务界都并不如美国、欧盟对转让定价如此关注。就其原因可以解释为,全球发达经济体的跨国公司经营战略已经趋于成熟,且在美国的产业回归意识形态下,必将回收本国的跨国产业资本。而在我国,集团化公司的“走出去”战略,仍是夯实我国顶层的核心意图。

(三)国际的税率结构提供税收筹划可能

从原理来分析转让定价所带来的税收筹划红利可知,在跨国公司内部引入外贸系统,由处于高税率国度的子公司以低价的方式将产品卖给处于低税率的子公司,这样就使得处于高税率国度子公司的税基下降,从而实现了避税的目标。反之,处于低税率国度的子公司以高价将产品卖给处于高税率的子公司,则因税率低而最大化的保留了集团公司利润。可见,正是因为国家间存在着税率结构差异,使得跨国公司存在通过转让定价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能。

二、转让定价形成机制分析

通过对上述经济环境的解构,这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转让定价的形成机制。

(一)形成转让定价的动因分析

现以H公司为,H公司作为高科技集团公司,在全球广泛设置研发结构,并依托自身的核心技术参与到全球程控交换机项目的承包中来。从这一经营背景中可知,H公司能够充分利用全球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优势,并通过多产品项目战略成为了全球主要的手机品牌厂商。正是因为H公司海外分公司分布广泛,从而使其能够针对并利用不同国度的利率结构,最终为其实施转让定价提供了势能。再者,集团化公司大多是以事业部制为主要组织架构,进而在强化运营成本控制和提升各事业部协作效率的目标驱动下,借助转让定价来完成中间产品在集团内部的流通,这也符合当前的主流趋势。

(二)形成转让定价的成本分析

事实上,随着各国对跨国公司实施转让定价策略的抑制和规范,使得当前转让定价面临着惩戒成本。惩戒成本可以理解为,H公司在面对不同国家税务机构惩戒所要支付的罚金,或者因不服税务机构裁决而主要支付的法律诉讼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时间成本。在收益-成本比较下,H公司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将以最优化的目标来决策是否执行转让定价策略。从美国和欧盟所反馈的信息可知,发达经济体已经有了很成熟的转让定价策略的制度安排,并对偷漏税行为历来给予严惩。因此,H公司在海外所面临的转让定价实施成本日益高昂。

(三)形成转让定价的内控分析

H公司作为集团化公司类型,在财务内控领域执行“统借统还”制度。这就意味着,受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所决定,各事业部单元并未获得财务自由的权限。由此,在集团公司内部实施转让定价,其则是变相将利润留存转移到母公司,并满足母公司的统借统还之需。从中可以知晓,包括H公司在内的我国跨国公司,其所实施的转让定价策略构成了母公司财务内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统筹安排下最大化的规避税收。

从以上的形成机制分析中不难发现,笔者并不认为转让定价原理或手段应成为形成机制的主要要件,恰恰相反,传统认识上的误区将直接导致国家在税务规制的顶层设计上,偏离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为此,我们应辩证的看待转让定价所带来的各种影响。

三、面对转让定价形成机制的价值判断

这里主要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对转让定价形成机制进行价值判断。这也体现了本文立论的态度,即转让定价作为跨国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创新形式,对他国或本国税收制度安排无抵触现象,那么就需要承认它存在的合理性,但需要对其进行理性引导。

具体而言,可以建立以下两个方面的价值判断:

(一)转让定价符合资本的逐利性本质特征

资本具有自我增殖的本性,在现代经济环境中则体现为追逐国际垄断利润,而作为资本人格化的代表,H公司董事会、经理局也必然会在追逐利益的策略上进行谋划。为此,由于H公司面临不同的国别税率结构,所以在这一税差势能下必然选择以转让定价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并满足集团公司盈利的要求。就这一点而言,转让定价是H公司经营策略的一部分,是具有合理性的。

(二)转让定价对我国税收将造成负面影响

正如在本文开篇之处所提到的那样,我国许多外资企业在财务账面上出现亏损的情况,却能长期在我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从常识上来看显然是行不通的。为此有业界专家指出,这些外资企业可能存在着转让定价之嫌。由此可见,在违背经营常规情形下所作出的转让定价策略,必将违背企业真实的经营现状,从而需要遭到税务机关进行规制。

以上从两个方面所做的价值判断是在辩证视角下完成的,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事实上不规范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规制,而需要正视合理范围内转让定价的存在意义。

四、企业实践

根据以上所述,以F以H公司为例,将从5个方面构建出企业的实践路径:

(一)充分了解所在国税收征管制度

H公司在跨国战略中已经在欧洲、非洲建立起了自己的海外子公司,欧洲作为其研发基地所在地,并也作为其终端产品的销售地。非洲主要以程控交换机项目为主,进而对推动非洲国家的通信事I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当前H公司面对美国市场仍举步维艰,即在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下其终端产品产品难以进入美国市场。为此,H公司应未雨绸缪着力研究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税收政策,从中来为自身制订转让定价策略提供制度基础。

(二)科学量化集团内产品转让价格

由于转让定价主要发生在跨国集团公司内部,所以在有效进行税收筹划时,还应科学量化集团内产品转让价格。在上文的价值判断中已经提到,合规的转让定价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已实现转让定价而人为在账面上做出亏损的表象,则是需要被规制的。笔者认为,科学量化的重点是从高税率国家将产品转让到低税率国家,因为低价转让交易被监管机构所发觉。量化的基础是母公司利润预期,以及高税率国家的税率结构,并在价格转让合理区间中选择具体定价。

(三)建立与所在国良好的生态环境

跨国公司若要在实施转让定价中获得良好的外部生态环境,则需要在提高当地就业率和拉动当地消费等两个方面下功夫。H公司在海外设立分公司十分重视与当地社会环境建立友好的交互关系,且在员工雇佣上向所在国提供了数目可观的就业岗位。因此,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H公司在他国经营时得到所在国政府的支持,进而所在国政府就对其税务机构产生了微妙的影响。这样一来,就能显著降低H公司实施转让定价策略的成本。

(四)努力寻求母国政府的外贸干预

从研究美国的税收政策中可以发现,美国对外国子公司从美国向母国所进行的利润汇款也将征收所得税,且根据美国单方面制订的法律,其要求跨国公司母公司提供汇款清单。从中不难知晓,针对转让定价而言美国仍将不遗余力的给予规制。随着特朗普上台执政,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更为浓厚,H公司若是进入美国市场,则需要在必要时努力寻求我国政策的外贸干预。当然从干预的手段来看,其主要以给予美国公司同等的税收规制措施。

(五)实践中自觉杜绝道德失范行为

H公司作为我国通信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在国际通信市场中也拥有着良好的口碑。良好的口碑是企业的稀缺资源,所以H公司应在自觉杜绝道德失范行为上做出表率,进而在合规的转让定价中获得税收筹划红利。再者,随着我国跨国公司数量的日益增长,我国税收征管部门还可以联合第三方税务机构,对企业管理者、财务人员进行有关转让定价的岗位培训。从而,使我国跨国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能够以更为理性和策略性的手段来规避他国税务风险。

五、实证讨论

应重视利用预约定价安排减少转让定价风险: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使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价,因而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无形资产估值和定价方面很容易产生争议。为控制转让定价的风险、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确定性,华税律师建议企业本着积极、合作的态度,与税务机关充分协商沟通,就双方的分歧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理预测企业未来赢利能力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转让定价方法,争取最终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此外,由于税法法规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以及税务机关在一些重要的争议事项上往往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不确定的事项应及时寻求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并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转让定价的涉税风险。另外,还需要高度重视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在主题讨论中,本文的价值取向在于企业可以应用转让定价策略合理避税。

六、结语

本文认为,如何辩证认识转让定价,并对此进行合理应用,当前应构成了包括经济学界、税务界应关注的课题。本文以本国H公司作为考察对象,对转让定价的形成机制进行了分析,并对实践进行了探索。通过在形成转让定价的动因、形成转让定价的成本、形成转让定价的内控这三个方面做了形成机制分析,最后将企业的实践路径归纳为:充分了解所在国税收征管制度、科学量化集团内产品转让价格、建立与所在国良好的生态环境、努力寻求母国政府的外贸干预、实践中自觉杜绝道德失范行为。

参考文献:

[1]刘伟.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税收规制的最优路径选择[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

[2]肖恺乐.针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措施[J].涉外税务,2013(1).

[3]李锐.我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制的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2).

[4]高阳.当今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新趋势――专访毕马威(中国)全球转让定价服务总监饶戈军[J].国际税收,2013(11).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