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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加强对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且不造成重复建设的;

    (三)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外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四条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项目视为非政府固定资产。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登记备案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总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地(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公示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二)部门的办事环节、承办机构、办理时限;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持加盖项目登记备案专用章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备齐登记备案材料,并如实填写《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在项目开工前20日报送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和有关登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对登记备案项目材料不齐全的,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要求实施单位补充,待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已登记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如遇重大调整应向原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项目登记备案事项;项目登记备案后一年内未付诸实施的,应向原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报告,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予注销。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登记备案项目的性质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对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应制订并落实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在项目登记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建设,并通知国土、建设、规划、环保、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停止办理土地征用、报建、能源供应、产权登记、贷款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借机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继续审批的,项目实施单位有权向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认为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备案书面答复的理由不成立的,或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大调整是指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10%以上。

第2篇: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篇: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对于节约行政事业单位资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加强单位防范风险的意识,规范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提高单位的经营效率,保护单位的资产。

本文在阐述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理论和相关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探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并提出管理建议。

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

1.1 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

1)行政单位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等。行政单位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行政单位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需要财政完全保证,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取得部分收入必须上缴财政部门,不得用于管理层和职员分红等。

2)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1.2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特点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本身是国家所有, 即国有资产, 是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行占有、使用的, 是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办公设备的总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现阶段我国仍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即全部资产属国家统一所有、各级政府部门分级分部门监管、资产单位仅有使用权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 虽不能为社会直接创造价值,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的演进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最早的依据。2000年国有资产管理局了财字[2000]32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于中央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范。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从制度上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环节、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工作。《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自2008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如何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紧迫任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的演进对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政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关键点的控制,通过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关键点的测试,分析哪些控制点上建立了强有力的内控制度,哪些关键点上存在薄弱环节,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在实际业务活动中的执行情况,以审查执行中存在问题。根据测试关键点可信赖程度的分析,评价被测试系统内部控制的程度,并找出控制薄弱点和失控点,同时确定管理重点,以更好的进行资产管理。以下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关键点的控制与管理:

3.1 采购报批

中央级事业单位向财政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必须遵照以下程序报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1)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存量情况、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种类、数量和经费渠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做出资产购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研究批准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下属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资产配置标准和人员编制情况,对资产购置计划审核,审核后的购置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3)经过财政部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3.2 政府采购

中央级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在政府采购范围内,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区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国内外政府性、财政性贷款、赠款等)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公共工程的行为,都必须遵守以下程序:(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采购计划。(2)实施采购。在实施采购环节分三个步骤。第一步,采购申请。第二步,组织采购。第三步,验收。(3)采购结算。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采购人签署支付意见,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库部门直接支付政府采购供应商。

3.3 购置验收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内控制度。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物资产清查,做到账卡、账账、账实一致,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3.4 资产盘点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以及深受计划经济时期管理模式的影响,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不仅给国有资产的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 而且使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加大了政府运行成本。

因此加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机制,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只有重视了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才能深入思考,想方设法解决其存在的问题。领导必须重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意识是提高管理的关键。认识不到位,措施就难以落实,克服那种只是形式上的重视,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作为考核每一位管理人员以及领导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建、保管、使用、维护和盘存制度。方能保证资产的完整性,防止单位因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国有资产等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程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J].河北农业科技,2008(12):93~96.

[2]陈幼平.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探讨[J]. 审计月刊, 2006(09):49.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M].财政部令第36号.2006.

[5]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M].财政部令第35号.2006.

[6]高淑惠.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 2009(02):93~96.

第4篇: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I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定义、管理、购买、处置等都有很详尽的说明。并在2012年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有了很明确的定义,对固定资产要计提累计折旧有了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

1.在梳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过程中,出现家底不清,账实严重不符的现象

造成有些固定资产买重、买多,存在严重浪费,有些固定资产没有入账,有的入账但找不到实物,没有固定资产卡片;有些固定资产已经报废但是找不到报废审批流程和报废处置相关手续,也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固定资产,到底有多少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多少报废,损坏的固定资产未进行报废流程,造成账实严重不符,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2.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相关单位一再强调要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但仍然有很多管理人员不重视,没有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度的基础上制度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未及时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梳理,对于固定资产清理盘点过程存在问题置之不理,未看到固定资产调拨单,却按领导授意把资产调拨事后也未补齐手续,有些固定资产已购入使用,因管理人员懒散迟迟不入资产帐,甚至有单位存在固定资产多人管理,随意调拨资产互不通气,还经常更换管理人员等情况,说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十分不健全,有些单位虽建立了制度但都是流于形式,完全不按照制度办事,人员责任心不强。

根据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等有关规定,有些单位已经在当地财政局的要求下进行了部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但是工作比较滞后,录入工作不及时,对管理系统操作不熟练,以及对管理系统操作内容理解有偏差,都有可能造成资产信息错误,不能真实反应资产情况。有些资产随意编号,有些资产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去归类、管理等。没有从根本意义上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只是简单的进行固定资产信息登记。在给固定资产贴标签时也是不认真,与固定资产信息系统不符。与财政部提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相脱节。

3.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目前固定资产的管理看,主要是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财务部门很被动,往往是财务部门推着资产管理人员工作,造成工作不及时,账物分离或者账实不符。而且没有专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固定资产工作不能更好的开展,所以固定资产也往往不能充分有效利用。

二、强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研究新的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做更全面的诠释。对于有些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使用年限也可能长也可能短的产品,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也很难把握和认定是固定资产还是存货,因此财政部门应该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对于固定资产目录也应该细化。这样才能使资产得到充分管理。

1.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作为一项重要举措,纳入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

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基础,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指标和方法,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收入上缴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客观评价,首先由相关部门进行自评,然后由单位组织相关的评审团进行考评,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造成资产损失、流失或者资产管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并督促其改正。这样才能促进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2.通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是强化预算管理机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年初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编制预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计划的合规性并控制购置标准;二是在执行预算时,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控制,对于政府采购目录类的资产应做到应采尽采,并通过政采监督资产的购置需求是否符合履行职能的需求,做到资产不重复不盲目的购置。

3.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根据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输入电脑的固定资产信息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通过计算机网络,使得固定资产的信息数据共享,加快信息处理速度和传递速度,使得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报废等生命周期信息能够在电脑中很直观的反应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人为沟通传递信息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概率。

4.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首先得加强会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的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方法。增加固定资产的盘点次数,原来的定期盘点,一年一次是远远不够的,对盘点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能只流于形式,需要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参加,互相监督。同时,加强对固定资产标签管理,一物一签,盘点的同时及时核对标签,对固定资产做好定期核查工作,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形成预案。完善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自我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毕雪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沈阳干部学刊,2007(2).

[2]谭琼.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内容及影响分析[J].财政监督,2014(29).

第5篇: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影响因素;措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部分内容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新的发展需要,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部分未能解决的问题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因此,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切实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以下就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及其措施进行分析,旨在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虽然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了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部分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上,往往较为随意,固定资产处理方式极不规范,甚至还有单位出现私立金库、帐外资产的现象,资产损失严重。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固定资产的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在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事业单位内的日常财务管理中,部分单位过于强调对公用经费的规范化管理,在固定资产制度构建与管理上,较为懈怠,日常管理工作往往敷衍了事,各项日常具体工作难以落实到位。在固定资产实物登记方面,并没有详细的台帐或报表,也无固定资产转移记录,造成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追究难度大。同时,缺乏科学的外部监督机制,监督效果不佳。对于事业单位内存在的固定资产管理违规现象,相关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结合违规情节的轻重,给予合理的处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管不力,未能给予其处罚。

2、在当前财务管理中,还存在会计记录方面的问题。

许多事业单位未能构建科学的账务体系,在固定资产管理上,缺乏相应的台帐制度,账面无法反映出固定资产的管理动态,只片面反映出固定资产的原有价值总额。

3、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在部分事业单位内,往往由相关部门人员自主处理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转让等各项事务,较少按照规定请示上级或相关财政部门,审批手续办理较为随意。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影响因素

1、外部环境的影响。

(1)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

尽管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36号令与地区的相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颁布执行多年,但一些事业单位仍然因各种原因没有认真执行好,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一些违规现象;另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还未颁布,各单位在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管理上各行其是、五花八门,造成大量资金的浪费和不必要的资产闲置。

(2)管理机构设置缺乏合理性。

在国有财产的管理上,许多事业单位往往是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但也有部分事业单位是由国资部门负责管理。还有一些地方则是财政、国资委、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来对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分别管理。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上,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职责被严重削弱。

(3)管理执法不严格。

尽管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36号令与地区相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都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在国有固定资产处理上,没有遵循法规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或损坏现象的,应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结合固定资产损失状况,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浪费、损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在相关责任人问题的追究上,处罚执行力度较弱。

2、内部因素的影响。

(1)事业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面认知,忽视了对其的监管,较少过问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状况,造成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懈怠。

(2)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在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并未制定与之相应的制度,内控实施不全面。

(3)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自身因素。在许多事业单位内,主要是由财务人员兼任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各项事务的管理。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情况,对管理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有着直接影响。

三、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1、强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意识。

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强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操作流程,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化使用。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确保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变卖等,都有与之对应的申报程序。

2、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为达成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目标提供机制保障。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前,应主动与事业单位领导及相关政府人员沟通,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受认可的管理机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各项事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并确保各项职责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外部监督,相关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其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固定资产的流失。对于监管中发现的个人乃至单位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3、提高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养,实现账务处理的规范化。

作为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为了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养,应主动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在工作中,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处理账务,并自觉规范工作行为与方式,确保账实相符。

4、严格落实固定资产的盘点及处置工作。

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点上,也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盘点工作,掌握固定资产处理的最新动态,对于其中存在的盘亏、账实不符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在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应结合事业单位需求及固定资产实际用途,在科学评估资产后,通过公开拍卖、竞价出售、依法捐赠转让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制定相关的固定资产处置、盘点监督机制,严格把关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及资产数额,规定具体时间,固定开展对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5、完善管理监督体系。

加强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增减、租赁的监督检查,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应该实行分级管理及分工监督,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入账、转让及处置报废等整个过程进行系统性的监督,发挥政府的核心监督作用,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离任核查制度,在事业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以确保人走账清。另外,行政事业单位应逐步增加固定资产各项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及相关组织的监督。

四、结束语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与控制,是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客观需求;是进一步转变固定资产管理观念的基本要求;是提升相关资源使用效率的根本途径。有助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效能的全面发挥,保证各项事业能够有效完成和实现。

参考文献

[1]宋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02)

第6篇: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六大类:

1、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包括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未出售公房等。

2、交通工具,包括汽车等。

3、现代化办公设备,包括电脑设备、网络器材、打印机、装订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非随机软件等。

4、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会议桌、座椅、沙发、茶几、文件柜橱、保险柜等。

5、冷暖设备,包括空调、风扇、取暖器等。

6、除上述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如电话机、电视机、饮水机等)。

三、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拟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批准的预算实施;

2、固定资产内部调配;

3、固定资产登记、清查、盘点;

4、固定资产减损管理;

5、固定资产的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单位各科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人为具体责任人,未调配给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办公室为使用部门。

四、大规模购置或统一配备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拟订购置方案报单位负责人审批。购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按市府的统一规定对外采购,各科室不得自行购置固定资产。

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一式两份,财务部门和使用科室各执一份,双方签章;财务部门要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做到帐卡相符。

六、各科室对配备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每年年底要对本科室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填写《固定资产清查表》,及时上报财务部门。

七、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可恢复性故障或损坏,使用科室应及时向办公室报修,由办公室安排维修。

八、内设机构调整及人员变动的,要在办公室的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及其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7篇: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

(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资产

一般设备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其他货车等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是拨入单位财务核算部门调整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调拨新购置的未入库的固定资产,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交付实物部门进行调拨,同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进行签收,有关批准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拨出单位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同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可予以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调回原产权单位,要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手续齐备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或出现需要进行调帐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入帐固定资产分为结帐固定资产和未结帐固定资产。结帐是指在财务软件中完成结帐处理并且进入下一个会计期,而未结帐固定资产是指在财务软件中本会计期未结帐。对于未结帐固定资产,可将错误的资产撤销凭证,直接在固定资产增加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对于结帐固定资产,需填列《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形式包括:改建、扩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减少原值等。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省局苏国税发[]24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固定资产部门变更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与固定资产帐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税系统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资产报表形式,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在对单位进行资产清理、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形式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明细帐、入帐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各种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批复书、报表、数据磁盘、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纸制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磁盘、光盘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数据备份处理,有业务发生的单位,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且要双备份,即软盘备份一份,硬盘备份一份。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到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磁盘、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除了日常监督、审批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的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国税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报表是否真实,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报批或手续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资料保管不齐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质报送报表资料的。

(七)不实行定期清理盘点和对帐制度,管理混乱的。

第8篇: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大集中、统一管理力度,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可控,提高使用效益

在资金管理上,我局主要存在“散、乱、差”的问题。“散”是指大小经济实体均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导致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资金分散。“乱”主要指单位银行账户设立较乱,一些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和部门、车间、工区、车站等都设立了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涉及工、建、农、商、交、招等银行,甚至农村信用社,还有的单位开设多个银行账户,给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差”是指资金利用的效益差。由于会计机构分散、银行账户多而乱,导致我局一方面需要向银行贷款才能实现资金正常周转,另一方面又沉淀了大量资金无法利用。

为了彻底解决“散、乱、差”问题,我局采取了增加财务会计管理集中度的措施,把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关口前移。一是实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集中管理。制定了《南昌铁路局财务服务部管理办法》和《南昌铁路局多元经营财务服务部管理办法》,成立了路局机关多种经营财务服务部,实行记账。对附属机构和多种经营直属企业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会计集中核算,建立内部牵制和稽核制度,对经济业务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站段也相应集中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定了各个岗位会计人员任职的硬性条件和任用程序,严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用人关,各单位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经过路局人事、财务部门共同考核、批准。二是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定资金中心管理办法,在资金周转量大的地区设立了资金结算部,统一管理和结算资金。制定了《南昌铁路局银行账户内部审批办法》、《南昌铁路局所属内部单位银行账号管理办法》,并与江西省工行、建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铁路系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对铁路局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注销等做出具体规定,实行了开户内部审批制和银行账号定期年审制。加大银行集中支付和直接支付的比例,减少现金支付和分散支付。严格限定了各种内部银行账户支付的范围,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收入应通过银行直接转储个人账户,除零星支出以外的款项,都由单位会计机构直接支付。对现金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法,对现金的提取、保管、使用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控制,保证资产的完整和相关信息的真实

过去,由于归口管理部门权责不明,导致了管理分散,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各管理层固定资产管理权限不清,又导致了资产处置不及时,运用效率低下。针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存在的责任权限不清、不实、不到位的情况,我们制定了《南昌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明确了路局各业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的权责,规定了局固定资产的购建、动态管理及处置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并成立概预算审批中心,加强了概预算审批工作,降低固定资产购建成本。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计划外购建固定资产、自行调整投资变更计划内容、冒名顶替将投资挪作他用的,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既处罚责任人,又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针对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不及时的情况,制定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对这项工作中涉及到的部门、单位的责任、程序、时间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固定资产清理财务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清理有关费用的列支标准、方法和处理进行了规范。

三、加强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管理,减少损失和控制风险

由于走向市场之初不熟悉市场规则和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了大量的不良债权和无效投资,一些乱担保成了影响国有资产安全的“定时炸弹”。为了加强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南昌铁路局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在债权债务管理中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和经办部门负责人为次要责任人,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债权债务管理的责任。建立了债权债务日常管理责任制、日常清理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历年的长期债权债务,建立清欠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人身上,制定了债权债务清理、上报和清欠奖惩制度。对债权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一律实行下岗清欠。

此外,我们还制定了《南昌铁路局对外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对投资、担保、借贷的立项、认证、审批、效益跟踪、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了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专家认证制度,设立对外投资项目专家论证组,对投资项目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靠性进行论证。建立逐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金额,确定了单位、对外投资审批小组、路局党政联席会议三级审批制度。所有表决均采用记名方式书面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确定方案取舍。建立报告制度,规定实施单位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及异常事项要定期报告,国资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跟踪检查。从1999年到2001年9月底,我局共审议投资、担保及借贷项目30项,涉及金额10.3亿元,其中批准19项,合计金额9.1亿元;否决11项,合计金额1.2亿元。

第9篇: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问题;建议

1 国有企业简介

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分公司(简称本公司),于1958年建厂生产自来水。公司主要负责所属各水厂、泵站和营业、抢修、客户服务、调度等部门的生产与业务。经历50多年的发展壮大,供水规模名列全国同行业前40位。日供水规模95万吨,供水面积30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约319.7万人,供水管道总长约2212多公里。供水范围遍及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大部分区域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等,基本形成“一城一网”城市供水格局。

2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固定资产制度不完善

本公司现设有财务管理处,成员岗位有财务经理、审核主管、会计、出纳等,但对固定资产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未建立完整的管理办法。虽参考了《企业会计准则》,但对自身的固定资产内容细分比较粗广,确认与分类不够细化,有的固定管理办法挂在墙上与实际办事流程相违背,有的固定资产因历史原因采购流程工作不规范,造成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等现象。

2.2 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

本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规定了申请、审批、入账等流程,但针对现实中实际情况未进行摸底排查,应该购买的未买,不必要买的买了很多造成流动资金的浪费。同时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规定比较详细,但缺少固定资产的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未建立完善的集中采购,有的固定资产采购流程走形式未货比三家。同时存在一些外购的固定资产场地整理费,运输费,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的发票存在难开据,事情难办,往往以多花钱找或中介机构办理,虚增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导致固定资产发票金额失真,给国有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

2.3 固定资产入账差错原因

固定资产入账差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办事人员对固定资产规定政策及业务操作流程曲解误读,存在固定资产定量与定性确认幅度大,导致对固定资产的入账口径不一致。其次未建立统一的固定资产卡片管理,未做到使用、管理、账务三账的一致。最后就是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入账流程缺少管理的灵活性,未及时与时俱进和简化办事流程。

2.4 固定资产折旧的确认

本级单位及子级单位内部使用机器设备类缺乏完善的折旧年限规定,间接导致日常基本保养计划和保养维修工作。有的单位注重眼前利益,为减少成本支出节省维修费,该修不修,导致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有的单位未将已闲置的设备存放于专门保管地方,还有的因为设备保养不及时造成能用的设备提前报废,严重破坏了国有企业发展后劲。最后剩下确实需要报废的资产,相关个人或部门未按照相关的固定资产报废流程执行,损失了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经济利益。

2.5 固定资产长期闲置原因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长期闲置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原先购置或建办的固定资产因后期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使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导致原有的设备提前淘汰,故前期缺少可行性专业研究。二方面自身因生产性项目立项前期缺乏相应可行性分析,导致前期预测工作粗糙,没有对立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对产生的问题没有积极对待和处理,导致一些固定资产长期闲置,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性工作。

3 解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3.1 固定资产制度方面完善

本公司是温州地区垄断的国有企业单位,更是为民服务的保障单位。因其特殊性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需严格遵守新《会计法》的制度执行,同时需要结合本公司的特点进行细分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如按办公区细分:办公桌、办公电脑、空调等,共公区细分:工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网络中心(生产器,办公器),生产区细分(泵房、取水前池、加石灰间、中控室、高压配电柜)等。按照新《会计法》要求及结合本公司的情况,设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线,符合标准线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相应存放地点进行实物管理,同时与奖罚机制和年度考核挂钩,做到人人爱护固定资产,人人管理固定资产。

3.2 固定资产入账方面

国有企业要制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要求入账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确认固定资产。根据使用、管理、财务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卡片、合法有效的票据及附件(如合同、订单、固定资产清单等)及其他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付款并据实入账。同时借助会计师事务所的中间机构和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记录的数据进行核查,纠正固定资产账本中的错误或者遗漏数据,以便保证数据专业性和真实性。

3.3 固定资产使用方面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使用方面包括使用部门管理与实物管理。使用部门管理方面确认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卡、物、账一致,规定使用部门的领导人为固定资产第一责任人。实物管理方面需要如实登记实物的购入时间、生产单位、型号、规格、地产、单价及金额,对领用部门或个人登记领取的时间、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其它等。同时制订固定资产盘点计划按月、季、半年、年为时间点进行清点和整理,做到账实相符,针对有歧义的固定资产报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研究解决现在存在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3.4 固定资产新建、更新改造方面

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新建或者更新改造的时候,首先要立足实际情况并对固定资产的项目投入进行可行性分析,满足预期生产经营目标,并报上级公用集团部门批准和备案。其次,本公司要建设固定资产项目时,应借鉴国内外成功案例,并派遣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专业知识技术人员参与本公司固定资产项目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并为改善固定资产管理提供相应条件,有效的控制和节约成本,能更好的为本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后勤保障。最后,国有企业应该聘请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参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以便使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保证固定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5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新《会计法》制度操作流程梳理对应该报废的,闲置的,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集中清理,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建立固定资产报废资料档案,将固定资产清理所得的收入上缴国有企业资金账户,防止固定资产继续贬值和流失。

4 结束语

固定资产是国有企业重要的经济生产力,科学合理有效的系统管理,将是未来国有企业可持性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2]刘玉平.国有资产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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