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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意见精选(九篇)

民营企业的意见

第1篇:民营企业的意见范文

随着各种民营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暴露,笔者深切感觉到内部控制在民营企业中的问题之严重。笔者从自己感兴趣的文化角度试图为内部控制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在这一过程中,笔者从内部控制和组织文化的关系出发,加入正在崛起或出现的第二代民营企业家,理论分析了组织文化和内部控制应该怎么建设。

【关键词】

组织文化;内部控制;第二代;民营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必然产物,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民营企业规模正在迅速扩大,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我国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财务管理体制不协调。当下,财务管理上的漏洞、企业内部会计舞弊已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民营企业只有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本文将从组织文化和内部控制的角度来阐释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问题。希图可以从这一视角上提供民营企业转制的一种新思路。

1 内部控制和中国内部控制的发展。

美国COSO委员会于1994年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专题报告中提出了新的内部控制概念,即企业的内部控制是指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职员的影响,旨在为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及遵循相应的法规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COSO报告还提出了五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COSO报告提出的这“三个目标”和“五个要素”,组成了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是迄今为止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最具权威性的内部控制理论和内部控制定义。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的Sarbans&Qxley 404条款则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增加内部控制方面的内容,包括管理层的声明、管理层对内控有效性的评估意见,外部审计师对管理层有效性评估意见出具的鉴证报告。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中所规定的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但在趋同的大背景下,这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2008年6月,我国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又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这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也是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我国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第三个要求对本国企业实施全面内控审计的国家。

2 企业组织文化及其作用

组织文化是组织成员共有的价值观、行为准则、传统习俗和做事的方式,它影响了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从这个定义上看,组织文化可以对组织成员个体的行为有导向作用,有怎样的组织文化就有怎样的员工行为。其次,组织文化对于员工还有约束和规范作用。这种约束不是制度性的硬约束,而是一种软约束。组织文化的形成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任何一个员工在这种文化中也必然会受到这种文化的支配,而那些受到文化熏陶并在组织中占据一定地位的员工反过来又维持了这种组织文化。再次,一种文化被组织员工共同认可后,它就会成为一种黏合力,从各个方面把其成员聚合起来,从而产生一种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良好的组织文化和员工行为相互作用,就形成了组织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可以让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乘风破浪。

内部控制要想做得好,内部二字格外重要,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是内部得以实施并成功的关键。组织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只有建立在组织文化上的制度本位才是内部控制实施的土壤,组织文化是一个企业的中枢神经,它支配着人们的思维方法和行为方式。重视内部控制的组织文化,不仅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还可以弥补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3 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缺陷

3.1 内部控制机制和标准缺乏

家族式管理是民营企业的一大特点。民营企业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很多,每一个分公司都有法人代表,且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亲情关系,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分割不清,更有甚者,其在舞弊发生以后还实际控制着公司。对于这种企业的实际掌权人,他们并不希望出现任何能够凌驾于他们之上的存在,包括制度。所以这样的公司玩玩缺乏内部控制机制和标准,同时,即使有,也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

3.2 企业经营管理文化淡薄

民营企业从家族企业中演化而来,他们往往忽视企业经营文化,追求短期目标。有些民营企业虽然在国内、国外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品牌打得很响,但管理层尚不知道内部审计是怎么回事,认为企业是私营的,财产是私有的,设立内部审计干什么?有些虽然设立了审计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稳定性也得不到保障,民营企业负责人随意撤并内审机构、精简内审人员,影响内部审计工作。至今还有相当一部分有规模的民营企业还没有设立审计机构,甚至还没有专职审计人员。

而以上这两点,归根结底是组织文化的问题。一个从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民营企业,他们受限于自己所生长和生存的环境,并没有国际化的视野,更没有制度化的意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在他们看来是分他们的权,而他们过去的权力本位的想法早已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第二代民营资本家的成长,他们大多数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的忧患意识不见得弱于他们的先辈。他们感受到了压力,他们认为一己之力的作用极为有限,而正是在他们这一代,民营企业的突围似乎看上去有了一条新的道路。

4 第二代民营企业家和组织文化

不同于他们的前辈,第二代民营企业家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的父辈也愿意他们接受更好的教育。许多中国家族企业都很关注第二代的培养问题,“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是套在他们脑袋上挥之不去的阴影,他们希望打破这个紧箍咒。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第二代民营企业家,他们更加重视专业,他们更加重视团队合作和组织文化的架构。

和第一代民营企业家更加不同的一点是,第二代民营企业家更能够引进外部人才,他们认识到了团队建设的重要性,也明白人才的关键作用。同时,他们也能够通过学到的知识或者专业人才来设计一套完善的制约机制,而这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社会契约缺失所引发的恶果。

第二代民营企业家生活在的是一个更加重视制度的环境下。国家的建设步入正轨,各项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中,而这一切都给了民营企业一个规范化的制度本位,在这基础上,他们就会推动企业组织文化的构建,从而使整个企业处于一种很有张力的良性运作环境中。这一切,都是第一代民营企业家所做不到的。

5 组织文化建设的若干建议

组织文化建设中应关注的问题企业文化是一种价值观念,它通过组织、群体、个体的行为和语言表现出来,尽管不同的企业文化其表现形式不同,但这些文化的内容都包含着公正、诚实、勤奋、正直、自尊等特征,它是企业精神的再造,形成企业的一种共识。

5.1 正确的组织文化应该是能够引导建立正确的组织结构的组织文化,在这基础上服务于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是执行管理任务的体制,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载体,在整个管理系统中起着“骨架”作用。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即科学合理地设置企业内部机构(或组织,下同)与岗位、确定机构与岗位职责以及各个机构、各个岗位间的相互关系,是对人流、物流、信息流实现有效内部控制的基本前提。组织结构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是起码是权责分明的。在很多民营企业中,很多不同层级的员工都是服从一个人指挥的,而不是依靠组织文化和职位所赋予他的行为准则行动的。因此,建立一个组织文化引导下的组织结构极为重要。

组织文化是为组织服务的,并不是一纸空文。组织结构要为组织文化所服务,而组织结构必然是基于组织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适合了组织文化的组织结构又能够稳固和发展组织文化。一个基本的适合内控的组织文化引导下的组织结构必然是不能越权,每个人的岗位不能交叉,不畏惧掌权人,这才是关键。这样的组织文化建设起来以后,内部控制就有了一种软性约束。在执行力上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5.2 重视专业。内部控制需要专业知识,组织文化也需要

很多案例告诉我们,在民营企业中,独立董事是形同虚设的,专业素养在这些企业中得不到发挥。民营企业家对于他们不是很重视。在组织文化的建设中,领导者的言行对文化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的言行将决定着组织文化建设的方向和内容,决定着企业文化建设的形式和内涵。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任何一个人都无法一个人完成企业的各方面建设,包括组织文化。创始人在组织文化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并不是唯一的。在组织文化的建设过程,专家的建议格外重要。很多专业人士的常识在企业家中可能是闻所未闻的。这样建立起来的组织文化能够提供给内部控制更好的养分。

5.3 第二代民营企业家融入企业,塑造组织文化

在前面的论述中,笔者详细说明了第二代民营企业家的重要性。在中国文化中,亲缘关系是很重要的一环。很多企业家还是能够接受子女的意见的。退一万步说,企业家是个独裁者,但是最后基本上是交给自己的子女的。他们很难相信外人。第二代民营企业家能够早日进入企业而不是企业管理层,从基层做起,了解企业的整体组织结构,了解企业的优势和劣势。这在他们如果掌权后对组织文化的重新塑造中是至关重要的。而在这个基础上,第二代民营企业家往往更能够放权,引进新的血液,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5.4 组织文化建设实际是一种制度建设

它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组织文化不是凭空而来的,是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内部控制需要的是制度本位,而不是制度本身。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有效的,而内部控制是需要依靠组织文化的软约束来间接有效的,当然,国家监管是硬约束。但是,这只有在出问题是才有用。对于民营企业家这些企业自身发展来说,失去了违背内部控制的基础,很多问题根本不会出现。一旦出现了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是致命的,监管本身对于内控有用,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的作用比不上文化。

6 结论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文化建设是制约其未来发展的瓶颈,如何很好的建设制度本位的组织文化,对于未来和现在的民营企业建设至关重要。企业文化建设是基础,内部控制制度是手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内部控制是手段并不是意味着有效性等目标不重要。内部控制的目标也是不容忽视的,政府监管也是一个有力保障。笔者所认为的组织更多的是想从源头治理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弱的问题。因此,企业构建的价值观也必然是符合内控要求的,而不是让内控服务于组织文化和价值观。我所说的基于组织文化的中的组织文化也必然是在本质上符合内控要求的,再在这基础上建设内控制度。在这基础上,作为会计的主管部门应强调制度规范的标准化和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如果制度规范的标准化和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能够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文化的建设。此外,笔者认为第二代民营企业家在组织文化和内部控制的构建上将发挥很大的左右,但是是否如此只能实证检验。

总而言之,内部控制的建设中组织文化不容忽视。至于如何让两者良性运作,那就需要更多的企业实践和改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来加以修正,从而得到优化。

【参考文献】

[1]余玉苗,田娟.审计学(第二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6.

[2]余玉苗,田娟.审计学(第二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6.

[3]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著,孙健敏等译。管理学(第9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马淑瑜.民营企业财务内部控制问题探讨.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2007第2期,总第177期

第2篇:民营企业的意见范文

市委书记张高丽同志在市第九次党代会所作的报告明确指出,个体私营经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要真正转变观念,切实落实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支持个体私营、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鼓励支持个体私营、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发展企业集团,走现代化企业发展的路子。要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切实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引导和鼓励科技型、都市型、服务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围绕优势产业和大型企业,积极发展零部件配套产业,拉长产业链,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形成“专、精、特、新、强”的中小企业群体,使个体私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高丽书记亲自到民营企业调研,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指示。市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第1**次会议,专门听取关于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汇报,研究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问题,讨论通过了《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市委、市政府于9月25日召开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高丽书记做了重要讲话,相龙市长做了工作部署。会议表彰了20**年度百强私营企业和100家私营企业先进单位,高丽书记和相龙市长等市领导在会议之前亲切接见了百强私营企业家,并与大家合影留念。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各部委办局、各区县、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百强私营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是我市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而召开的规格最高和规模最大的一次会议,必将对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市委、市政府召开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是动员全市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鼓励、支持和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亮点的重大战略和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干事创业,做到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鼓励、支持和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民营经济打造为我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二、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使民营经济发展成为我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意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从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战略高度,制订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三个层面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紧迫任务,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贯彻市委、市政府已颁布的各项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创造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大做优做强,增加社会财富,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过5年努力,使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年的29.4%提高到2011年的38%;民营企业户数由10万户增加到20万户,其中民营企业集团由160户发展到350户;注册资本金由2077亿元增加到5000亿元;从业人员由132万人增加到220万人。

(三)完善政策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一是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进一步放开经营领域。按照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即可准入原则,实施市场公平准入政策,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经营领域,任何部门和区县不得设立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放宽新型企业组织注册登记,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注册登记,放宽经营范围和准入限制。支持全民创业。鼓励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鼓励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等。

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权属认定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中在税收征缴、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等。

三是贯彻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政策。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等方面,对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实行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政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和津门老字号,以及发行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和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的民营企业,按纳税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是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发展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为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上市、改制等全方位服务。依法提供民营企业发展用地。深化监管服务方式改革,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实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清理各类企业年检、取消企业年检审计报告。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配套文件,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精神落到实处。

(四)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连续四年出台有关政策制度。20**年了《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5号)。20**年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91号),市有关部门制定了25个配套文件。20**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3号),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55号),市有关部门制定了14个配套文件。20**年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津政发〔20**〕97号)。《意见》全面体现了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与市委、市政府已颁布的政策规定相互衔接,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紧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五)首次使用“民营经济”概念。《意见》使用的“民营经济”概念,与我市已经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提法不同。从所涵盖的经济成分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等经济成分。从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构成看,“民营经济”是除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之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即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由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等三部分构成。相应地对有关指标口径进行了调整。使用“民营经济”概念,对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做到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三、各级工商联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全市民营企业要紧紧抓住机遇做优做大做强

第3篇:民营企业的意见范文

一、放开准入领域,鼓励各类投资创业

1.积极拓展民营企业投资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大力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港口码头、旅游以及担保拍卖融资服务(包括并购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保险等机构)、中介服务等投资、建设与运营。对适应于民营资本投资的特许权经营行业和项目,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优质高效服务。

2.鼓励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支持、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教育(包括职业、技工、培训)、科研、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非营利性领域。

3.鼓励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可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4.加强投资引导。根据我市交通、港口、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临海能源重化工业发展规划以及电机电器、船舶修造、三车配件、医药加工、食品加工、石材加工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制订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产业的指导目录和相关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引导民营经济为拓展临海新兴产业、壮大传统特色产业提供投资机遇和拓展空间。

二、减少行政审批,优化发展环境

5.实行公平待遇。按照WTO公平贸易,对各类型、各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凡给予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要同样地给予民营企业,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按照“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对已出台的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予终止。

6.减少行政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扩大发展中涉及有关审批事项,一律按清理后市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执行。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违规自行出台新的审批事项。

7.实行“先照后证”。对于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共和娱乐场所、食品、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外,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可先予办理登记注册,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进行各项筹备工作。一年内持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

8.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清理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优惠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收费管理制度,并将收取标准、收取依据在办事窗口予以公布。

9.严格执法检查。各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市委发〔〕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入企业检查须向当地工业领导小组报备,禁止经常性、随意性下企业检查。

10.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从中牟利。

1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政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三、大力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提高企业素质

12.开展创业辅导。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营企业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公益性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创业所必备的投资导向、市场准入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申报、金融政策、企业管理、市场开发、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13.提高经营者素质。继续实施创业者系列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分期分批对民营企业家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营销管理、打造品牌、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培训,争取用3-5年时间将民营企业家培训一遍。

四、努力拓展技术服务领域,推动民营企业技术进步

14.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市级科技资源在对企业开放时,不分所有制类型,实行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

15.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民营企业在本市新设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通过部级和省级认定的,分别按其缴纳所得税构成地方收入新增部分的30%、20%、1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三年。

16.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大力推动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项目开发,建立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帮助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

17.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市、县(区)要千方百计安排必要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均按省、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视同仁,给予支持。

1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国家、省、市举办的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招商引资服务平台、港合作对洽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组织引进项目和科研成果与民营企业对接,推进科技产品产业化。

五、培育中介组织

19.明确行业协会职能。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各行业协会要逐步承担起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中介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

20.扶持发展行业协会。重点扶持农副产品加工、电机电器、制药、船舶修造等加入WTO相关领域、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中介服务业发展行业协会。各级政府在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中,应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方面的帮助。

六、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1.放宽贷款限制。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需求状况,适当下放贷款权限、扩大授信额度,制定简捷高效的贷款管理程序和办法。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需求档案制度,对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状况分类排队,并灵活运用差别利率支持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发展。

22.建立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参与组建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在拓展完善现有重点产业担保公司的同时,积极推进各有条件的县(市、区)、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项目组团),组建适合便利民营企业融资的各类担保机构,形成具有区域特色担保服务体系。新成立的中小民营企业担保公司,经当地政府批准,三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构成地方收入的30%、20%、10%分别在第二年相应安排财政支出,直接增加担保公司风险金准备。

23.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获取异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合法方式获取民间资金支持。

七、支持企业壮大,促进规模发展

24.完善产业链。千方百计吸引优势、资源和重化能源等产业的上、中、下游企业向东临海集聚,按照区内外投资无差别原则,以同等条件,鼓励引导本土创业者使用本地资源、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促上配套延伸产业项目,促进我市产业链的形成和完善。

25.鼓励上规模。对当年上升为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全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以上,同级财政对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的增量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专项资金在三年内给予补助。

26.鼓励资源合理流动。本市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视作跨区移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27.奖励名牌产品和商标。对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市委发〔〕3号)第10条规定给予奖励,对同一企业同一产品获得部级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等称号的产品质量奖励在五年内不重复奖励。

28.给予礼遇和荣誉称号。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表彰大会表彰纳税大户,对纳税前十名的企业,列入市委、市政府每两年评选一次“市优秀企业家”的首选对象。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都应给民营企业适当的名额,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民营企业一定指标。

八、加强民营经济管理,健全服务机制

29.加强服务协调。把各类民营经济分别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同时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项鼓励政策的落实。

30.建立考核机制。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组织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此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内容。

31.完善统计体系。建立民营经济综合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分类和经济指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2.成立投诉中心。市、县两级同时成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与机关效能办合署办公,做到有诉必答,有错必纠。

九、发挥经济社团作用,畅通信息渠道

33.发挥经济社团组织作用。各级企联、工商联(商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各类信息交流活动,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各种商贸活动,承办或协办市政府举办的银企、政企、法企洽谈、对话会、商品交易会及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34.提供快捷信息。建立具有权威性的信息机构,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收集整理国内外最新经贸信息,高效及时地为企业提供本市的投资项目、政策规定、企业供求等信息服务。

十、附则

第4篇:民营企业的意见范文

【关键词】民营企业;海外发展;跨文化冲突

一、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法律问题

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薄弱。在国内,不少人习惯用金钱来解决问题,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这种状况延伸到海外的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缺陷,阻碍着企业的海外发展,遇到问题时也不知道如何正确的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往往存在侥幸心理,用钱来解决问题。比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在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外市场的时候,如果不采取专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就有可能在海外遇到专利的攻击。往往竞争者攻击的时机是当民营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还没有收到回报的时候发起专利诉讼,逼迫民营企业接受专利的费用。民营企业为了解决意识薄弱的手段是有备无患,在民营企业进军国外市场之前要了解当地的法律,这样才能转变被动的局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语言问题

语言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沟通交流的问题,经营管理的必要手段是交流。中国的民营企业在海外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障碍就是语言。中方企业管理层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求民营企业的外派人员会英语就行。其实这是大家普遍接受的一个错误理解,中方的民营企业的高层管理无法对海外的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主要是母语交流不顺造成的,通过母语的交流只能传递意思,无法传递意识。两个母语不同的人即使是使用同种语言沟通交流,也很难进行思想上和意识上的交流。在民营企业海外发展的过程中,解决语言问题的主要方式是二代移民。民营企业在海外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引进移民子弟到国内熟悉业务后再外派到国外工作,从而解决语言问题。

三、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宗教问题

宗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们的个人信仰不一样。人们彼此建立诚信的基础是具备共同的信仰,按照对神的认识,世界上普遍认可的是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两种。其中无神论者普遍集中在中国,中国是一个崇尚宗教自由的国家。而有神论者通常认为不相信神存在的人是不道德的。所以,在大多数的国家,在方面,无神论者往往是遭受社会道德的谴责和公议。所以,中国民营企业的海外发展市场中,往往都崇尚有神论的国度。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在海外发展的过程中还崇尚无神论,所以往往他们往往会遇到道德危机等问题。对于信仰问题,建立一种有神论的信仰是没有问题的,崇尚有神论对于中国人到海外发展还是有意的。如果中国的民营企业家要突破宗教问题,可以通过传播中国的传统文化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伦理问题

伦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价值差异。特别是政治、民族、历史等方面。例如中国的纺织品、玩具、家具被海外市场抵制主要也是因为伦理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营企业在海外发展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伦理方面的问题。中国的民营企业在确立自己的企业文化的时候要考虑人类共同坚守的伦理道德,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不受地域的限制,企业可以永远坚守相同的价值观。企业注重文化的交流,在传播中国人的伦理价值的同时利用中国的悠久历史来吸引当地人们的眼球,以此达到扩大企业影响力的目的。

五、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习俗问题

习俗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分歧和偏见,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的市场运作时,对当地的人文风俗一定要反复的思考和斟酌。一般的,在海外发展的中国人对于国外的习俗都非常的好奇,感觉很怪异和新鲜,于是私下或公开场合会展开讨论,就会产生一些偏见和漠视。对于这个问题,民营企业的管理层接受本地员工的建议,这样就避免了双方之间的冲突和分歧。

从严格意义上讲,规模不大的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发展过程中,要缩减管理的层级,加强技术的指导,减少过多的闲杂人员。当遇到文化冲突等管理问题的时候,采纳意见的时候要首先考虑海外团队的意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时候可以设置海外总部的形式,在海外培养相对稳定的管理层;企业的重大决策要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更有利于民营企业在海外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袁静怡.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法律与社会.

2009(6)

[2]张维忠.对我国民营企业进行海外发展的思考[J].内蒙古科技.

第5篇:民营企业的意见范文

多年来,国家档案局始终把积极推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需要,作为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2005年,国家档案局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座谈会,指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诚心实意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2006年,三家又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意见》。几年来,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遵照座谈会精神和Ⅸ意见》要求,积极探索,真抓实干,与当地有关部门联手,诚心实意为民营企业服务,极大地促进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提升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水平。概括来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和开展档案工作

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档案意识是民营企业建立和发展档案工作的前提。只有让企业认识到档案的重要性,有建档的内在需求,档案工作才能开展。根据这一情况,各地纷纷采取了有效措施营造建档、管档的良好氛围。江苏省档案局一方面通过向民营企业家发放公开信、发无偿服务通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等方法,宣传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则通过印发《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利用效益事例选编》,大力宣传档案工作取得效益的典型事例。上海、宁波、青岛等地的档案部门则主动联合当地工商联组织,召开座谈会、恳谈会,直接与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沟通交流,宣传档案的重要性,以引起他们对档案工作的共鸣。北京市档案局与市工商联联合,定期评比表彰“档案管理先进会员企业”,通过宣传典型表彰先进,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安徽省档案局更是积极借助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渠道,加强宣传民营企业建档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所有这些,都大大增强了宣传效果,使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逐渐由被动的“要我建档”改变为主动的“我要建档”。

二是制定办法和指南,使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有法可依

为了让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档案部门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印发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或指南以及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通知或意见。例如,北京市档案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与市工商联联合制发了《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指南》,对民营企业档案的所有权、管理体制与办法、归档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为民营企业规范档案工作提供参考。2006年,国家档案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意见》后,福建省档案局认真贯彻落实,并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提出具体意见。通过制定文件,有力地保障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促进民营企业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根据民营企业需求,组织免费业务和技能培训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普遍面临着档案人员流动性强、业务知识少、技能水平低的问题,因而对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有较大的需求。各地档案部门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开展座谈会的形式,充分了解民营企业对档案知识的需求,然后为民营企业举办有针对性的免费培训指导。浙江省各级档案部门本着“经济建设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的宗旨,积极贯彻国家档案局提出的“服务先行”战略,举办档案专业岗位资格培训和各类专题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还应民营企业的具体要求,开展“菜单式”、“点播式”档案业务培训。2005年以来,全省共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460多期,共培训26500余人次的企业档案人员,受到了民营企业的普遍欢迎。2008年,江苏省档案局与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分工合作,由省档案局负责编写培训教材和授课,省中小企业局支列专项培训经费,省工商联负责发动联络民营企业并承担会务,三家联合启动全省民营企业档案知识技能免费培训工程。

四是变被动为主动,提供业务咨询和现场指导

为了诚心实意地服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各地档案部门纷纷转变思路,增强主动性,由“等企业来求助”变为“主动上门服务”。大连市档案局利用大连档案信息网,设立政策法规、业务指导、留言簿等栏目,及时档案法律法规,介绍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交流工作体会;开通相关业务处室的电子信箱,建立企业档案人员QQ群,及时解答有关建立、规范档案工作等方面问题。浙江省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人员不辞辛苦,不怕麻烦,不顾冷遇,一次次上门动员、指导,现场解答企业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民营企业主动提供无偿、优质服务。在2009年的“双服务推进年”活动中,浙江省各级档案部门还推出了一系列方便服务企业的措施,例如:设立业务技术咨询热线电话、查档服务热线电话;开辟网上服务,专家在线答疑;开通企业查档绿色通道,方便企业查档;根据企业技改项目的特点,简化加快民企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程序。

五是搭建沟通平台,组织档案业务交流

组织档案业务交流,搭建档案学术研究平台,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内容之一。2005年重庆会议之后,天津、浙江两地率先成立了档案学会私营企业档案分会,一方面为民营企业建档工作搭建了一个服务平台,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学术平台。黑龙江、海南两省在2006年分别成立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协会,建立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协作组,同时黑龙江还创办了《黑龙江民营档案》杂志,档案部门通过档案协会和协作组的力量积极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起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档案工作机制。深圳市更是把组织培训和讲座等工作放手给市档案行业协会来做,通过协会促进民营企业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用社会力量、民间力量去推动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民营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横向联系,推动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各级档案部门还提供了档案技术服务和寄存服务,例如,福建省档案局就为没有相关技术设备的民营企业提供档案缩微复制、消毒、修复、数字化加工等方面的服务,同时还为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企业提供代存、寄存档案服务。

过去的五年里,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下,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水平越来越高,档案管理日趋规范,档案利

用成效愈加凸显。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三十六条”),为民营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指明了路径、提供了保障。《意见》的实施对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挑战。

为了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研究探讨下一步推动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思路,国家档案局于2010年11月16-17日在厦门组织召开了“全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经验交流会”,李和平副局长在讲话中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老“三十六条”文件精神,本着“与时俱进、督导并举;分门别类、联系多渠”的原则,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法制社会要求的档案管理。坚持“与时俱进,督导并举”,要求档案部门应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两个“三十六条”文件精神,切实履行政府部门职责。要认识到帮助、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就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升民营企业素质,就是适应法制经济要求,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可信、诚实的竞争环境。坚持“分门别类,联系多渠”,就是要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地督促和引导。横向要联系涉及民营企业的有关部门,纵向要多系统、多渠道地向民营企业宣传档案工作在企业管理和市场竞争中的基础作用以及有关的法规要求。

第6篇:民营企业的意见范文

摘 要 目前中国的民间资本已超过了12万亿元,成为中国经济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但是中国民间资本的投资现状并不乐观,在投资中遇到了诸如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税负不公、融资渠道不畅、法律保障不力,投资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 民营企业 民间资本 投资 问题 对策

一、中国民间资本投资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中国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也以前所未有的增长态势在民间囤积,民营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些民间资本的投资。为此,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但中国民间投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进入的广度和深度

2009年6月11日,国家发改委酝酿出炉了刺激民间投资20条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电信、金融、城市水务等垄断性、公益性领域;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进入科教文卫等非营利性领域;支持拓宽民营企业在营利性行业的投资力度等。国家发改委希望“20条意见”能够成为推动民间投资的“突破性文件”①。然而让人遗憾的是,“20条意见”到了地方政府那里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效力,一些地方政府经常打着“地方特色”的幌子或者以其他各种理由明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像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电信、水务以及市政等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深受民间资本青睐的领域,甚至许多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却不允许民间资本的进入。这样,大量民间资本只能挤在狭窄的领域内过渡竞争,极大地缩小了民间投资的发展空间。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于2008年11月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宣布了一项总额达4万亿元的扩大投资方案。国务院的这一举措用意除了扩大内需,还想通过政府投资进一步带动民间投资。然而2009年度,我国一季度非国有投资比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落后5.4个百分点,比国企投资落后20.3个百分点②。看来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效益”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传统体制对民间资本的歧视,使得民间资本“不能进入”、“不敢进入”、“不愿进入”或者“不便进入”一些急需其进入的领域。

另外,民营企业还受到了诸如技术壁垒等的困扰。一些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前沿科技很难在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中发展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强力推动器,而一些垄断型技术更是让民营企业望尘莫及。这样,民间资本很难进一步形成规模经济向更深更广层面发展。

(二)税负不公,抑制民营企业的投资扩张

不合理的税收和各种不公平的待遇带给民营企业很大负担,这让很多民营企业“心灰意冷”。

首先是双重征税。民营企业除了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要缴纳税率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高达33%,不仅高于相同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一些发达国家,这无疑给民营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更带来了不小的心理压力,严重地挫伤了我国民间投资的积极性③。

其次是“非国民待遇”。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企业在中国一度享受着“超国民待遇”,直至2010年11月国家出台新政策,规定中国于2010年12月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了全部税制,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但我们应该看到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中国的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仍然不够公平,最大的不公平是,在国企与民企之间仍存在严重的身份歧视。如国家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等,民营企业则多半享受不到。

(三)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资本投资发展需要

由于金融体制的种种限制,民营企业很难通过几大银行借贷,市场化投融资的改革创新不足,民资融资环境恶劣。大部分的民营企业最初的资本积累主要是通过个人积蓄,民间借贷等方式完成,然而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些民间融资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一般民营企业融资的需求。在银行眼中,民营企业的借贷是有很大风险的,甚至仍然以一种传统的歧视眼光看待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因此,民营企业的融资就会出现高息集资、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正常现象,使得民间投资融资交易成本太高,从而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四)民间投资的法律保障不力,投资服务体系不健全

民营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不安全,不公平的情况下,许多民营企业不愿意把剩余的资金用于投资,甚至一些民营资本家担心自己私人财产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采用各种办法把它们转移到国外,以达到“安全”。

另外,有关民间资本投资的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健全。许多地方对非公有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多达20多个,而促进民企发展的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却很不到位,民间投资者往往在投资方向选择、技术咨询、人才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支持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导致他们在投资的时候根本得不到可靠的、信得过的保障。

(五)私营企业主自身素质较低,制约着民间投资的增长

由于局限于企业主知识结构、自身综合素质以及信息来源等因素,中国民营企业在与国际接轨时逐渐显现出它的劣根性:家族化企业、企业信誉缺乏、公司人格障碍、企业家独裁现象、民企老总价值观念落后、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组织计划薄弱、灰色企业文化、战略迷失等。这些受困于各种人为因素而缺乏真实业绩的民营企业当然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对外开放扩大的形势,即使一些产业准人限制已经放宽,也难以拓展经营领域和规模。

二、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民间资本投资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在此提供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期有利益促进民间资本的投资,从而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政府部门要从解决思想障碍入手,加大宣传力度,大胆实施民营战略,提供政策支持,消除社会各界对民营经济的种种偏见和误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④。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机制,降低民间投资的门槛

政府部门要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逐步取消对于民间资本来说那些传统的垄断领域的准入限制,采取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等形式吸收民间资本的投资;消除政策执行中的附加条款,简化前置审批环节;要克制既得利益集团或者“裙带利益”集团的阻挠;如果遇到因规模经济和技术壁垒等原因而导致民间资本投资受到限制的情况,应该适当放宽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限制;在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政策背景下,对于那些对外资开放的产业,同样也应该对民间资本开放。

(三)改革财税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一部分,正确的做法应是实行反周期操作:在经济过热时,政府要提高税率,扩大税基,加强征管,以减少投资,降低通货膨胀;在经济衰退时,政府应该降低税率,增加投资,提高就业,以促进经济增长⑤。

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性,只有公平,才有效率。民间投资在承受高税率的同时,还要额外承担税收上的不公平待遇。要改变这种不正常现象,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以达到公平,从而防止乱摊派,乱赞助,乱罚款等不良现象,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四)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后劲

2010年5月,国务院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各类金融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按照《意见》指示,民营企业不必把向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的主渠道,可以采取多种融资方式,股票市场应成为民间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比如规模较大的民因企业可以入主金融机构,通过和其他企业的合作达到融资;少数民营企业可参股多家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可以较小,以财务投资为主;大型民营企业可参与农村信用社等。

(五)加强民间投资的法制建设,建立投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

首先,政府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抓紧时间制定一部完整的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对私有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从内容上看存在着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以及冲突问题;其次,建立系统的社会化咨询服务体系。应加快建立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投资信息网络和渠道,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再次,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加强政策落实。要精简行政人员和政策执行程序,成立专门的受理民间投资的机构。

(六)加强民营企业主的素质教育

首先,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身学习。民营企业家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素质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要不断地通过学习给自己“充电”;其次,建立高校与企业的合作机制。各地组织高校相关知识人士对当地民营企业主进行有效的知识培训或讲座,同时鼓励民营企业主到高校相关专业学习深造;再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推动对民营企业家的再教育工程,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

三、结语

中国民间资本投资问题是我国政治、经济处在转型期出现的各种问题之一,而这一问题却关系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中心”――经济的发展。通过对民间资本投资问题的研究并提供相应对策和建议,可以从理论上引导大量的闲散民间资本进行合理投资,从而促使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使其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注释:

①国家发改委:酝酿出炉刺激民间投资20 条意见.中国科技产业.2009(6).

②柳博隽.当下的民资如何跟进?浙江经济.2009.14.

③孙继伟.影响民间投资增长的因素分析.国家统计局投资司课题组.统计研究.2003(5).

④吴浩岭.民间投资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南方金融.2006(3).

⑤孙继伟.影响民间投资增长的因素分析.国家统计局投资司课题组.统计研究.2003(5).

参考文献:

[1]王子雄.中国民营企业失败原因分析.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

[2]徐其瑞.对当前我国政府投资若干问题的思考.宏观经济管理.2009(1).

[3]潘邦贵.民间投资发展问题探析.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1卷第1期).2006.2.

[4]陈晓青.消除民间资本投资制度.市场观察.2005.12.

第7篇:民营企业的意见范文

铁道部了《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强调“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允许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标。”

《意见》引来的争议之声不止,远在两广山区的首条民营铁路开工6年尚未开通。不过,后来者却在这次的新政中看到了更多决心和诚意,民营铁路投资欠佳的局面有望得到扭转。

近日,由新疆广汇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红淖三铁路经过前期准备,7月将全线开工,成为新疆境内第一条由民营企业投资修建的铁路。

自从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以来,实质性政策迟迟未见出台,以至接力4万亿带动经济新增长的期望落空。

今年3月,总理在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半年内一定要把“新36条”细则推出来。眼见大限将至,各部委才匆匆出台。截至6月20日,“新36条”细则及相关通知已经公布了十余个,涉及发改委、财政部、央行、银监会、国土部等近20个部委。

“新36条”政策力度越来越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民营企业的另一春天似乎正在临近。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民间投资的“玻璃门”与“弹簧门”便越超乎想象的厚重。中国经济结构存在的问题是如此地根深蒂固,以至于不下猛药根本难以推动解决。此轮赶场似的政策只是促进民间投资的开始,在经济结构调整的道路上,中国才刚刚迈出了一小步,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与更详尽的实施方案支持。

细则需完善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认为,现在出台的细则看上去很美,但是不具体、不细致、不好操作,还处于一个朦胧状态,看不出太多诚意,总觉得是一种“施舍”。他认为,关于民间资本要怎么进来,不是很详细,还有待于摸索。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对一些大企业来说,可能有能力进入,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想进入垄断行业很困难。要打开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玻璃门”和“弹簧门”,现在就靠地方政府,要看各个地方政府能不能根据这个原则划定自己的方案,在此情况下,保育钧建议广大的民营企业应该到中西部去,与当地地方政府协商,争取地方的项目。

有企业仅仅是国有资本一种存在形式,国有资本有一部分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为各行各业提供各种基础性支撑的,这些领域不应该以盈利为目的。

国有企业中有的提供公共产品,有的提供准公共产品,还有的提供商品。对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需要有不同的政策规则、属于公共服务的,就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市场竞争的,可以盈利,但盈利要全民分享。真正的国有企业回归国有。市场产品这部分要参加公平竞争,公共产品由国家来统一建设。国企、央企不能再利用自己的特殊优势,一味追求利润。

待遇需改善

和讯与数字100联合了中国民营企业调查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已经超过84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87.4%,占GDP的贡献率超过60%,创造了近90%的新增就业岗位。

不过早前公布的一份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中,中石化、中石油、国家电网毫无悬念地摘得三甲,民企销售收入总量却不及前三甲之和,且500强中民企数量在减少,新一轮“国进民退”的论断并不夸大之嫌。

民营经济规模的缩小,来自多方面原因。发展的环境却不能忽略。目前,全社会80个行业中,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的只有41个,中国民营资本的地位还不及外资。企业发展各阶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进入障碍。

相比之下,国企一直被视为政府之子,享受各类财政补贴与政策优惠。在“新36条”中明确规定民间资本可进入法律未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准入门槛往往抬得非常高,国有企业注册资金只需1000万元,而民营企业注册资金就要高达5000万元。事实上,民营企业又以中小企业居,无形中将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拒之门外。

第8篇:民营企业的意见范文

【关键字】 民营企业 有效沟通

前言

有效的沟通是企业管理的实质和核心内容,特别是对民营企业来说,能不能做好沟通工作,关系着各项管理职能能否得到有效的实现。沟通的重要性体现于能促进企业内部信息的有效传递、加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领导者权威等。尽管有些民营企业定期开展各项会议和报告来加强各项工作的交流,但这些仍不能全面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必须全方位的完善企业的沟通体系和渠道,才能有效的防范问题、解决问题。

一、民营企业管理沟通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主观因素影响存在的问题

1.沟通的抵触性和谨慎性。语意不明确,语句不恰当,都会引起沟通上的障碍,这是一种民营企业中常见的由于职务、职称、学识水平不同而产生的障碍。在民营企业中组织地位低的人与有权威、高职务的人沟通时会特别谨慎,生怕自己说错了什么,被人瞧不起。

2.沟通中的偏见。民营企业中的员工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常常会由于先前的印象而武断的判断一个人,不经过慎重思考就发表意见。由于先入为主,彼此有偏见,不信任对方,使沟通难以持续进行,影响工作效率。

3.民营企业领导的独断性。从实际来看,中国民营企业的壮大往往离不开一个很有能力的创始人,他们对于资源、机会的把握是企业在创业期获得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这也往往奠定了他们在企业中的崇高地位。在民营企业进入稳定发展期后,由于忌惮于这些强势领导人的领袖地位,各级员工往往马首是瞻。于是把沟通当成一种单方的行为,员工只需执行领导的决策。

4.沟通的方式差异。民营企业的领导出于自我学习中成长,因而风格不一,导致上下错节。目前也有很多的民营企业开始引进职业经理人,但由于没有形成上下一致的管理理念和风格,每个层面上的领导自行其是,同样的一句话在不同阶层管理者讲出来往往能让人咂摸出不同的意思。

此外兴趣、气质、能力的差异,也会使沟通的情绪与态度不同,都会导致民营企业中沟通障碍的产生。

(二)受客观因素影响存在的问题

1.沟通的阶级式代沟。民营企业组织机构管理层次多而重叠杂乱,影响信息传达的及时性,降低工作效率。这是因为,在进行这种信息沟通时,民营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出于自我保护都会花时间把接受到的信息一层一层的过滤,然后将断章取义的信息上报。

2.民营企业的沟通带有传统文化色彩。在交流上,中国人讲究的是“讲者有意,听者有心”、“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微妙境界。这在民营企业中表现得更加明显,就是领导者对某些事情发表意见时,往往是蜻蜓点水式的,能否把事情做到位,完全靠下属超凡的领悟与会意能力,一旦把脉不准,结果往往就是谬以千里了,严重的可能就是饭碗不保。

二、民营企业管理沟通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要经常不断地确认沟通信息,保证已经正确传达

很有可能,谈话快结束时,才发现双方考虑的问题、理解的意思出现了重大的偏差。为避免这种情况,在沟通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向对方确认求证,明确其所表达的真实意思,所以,“你说的是这个意思吗?”、“是这样的吗?”这样的语句是少不了的。

(二)培养“听”的艺术,注意沟通中的举止行为和形象

民营企业的领导者要摆脱自我的误区,学会耐心的倾听,这样能激发下属的倾诉欲,有利于从下属的谈话中找出说服他的关键,增加沟通的有效性。谈话时尽量不要打断对方,不要过快的做出判断,草率的给出结论,这样不但不能体现你对谈话者的尊重,也会给对方留下你不稳重含蓄的印象,降低对你的信任度的同时也降低了沟通的效率。

(三)用心沟通,换位思考,双向民主沟通,使民营企业的沟通更加民主化

在民营企业,员工与老板是两个不同利益的主体表现极度明显。对民营企业老板来说,因为承担的风险和压力都很巨大,所以他们觉得根本无须与员工沟通。而员工截然不同,他只知道拿自己该得的工资。因而,民营企业的领导者在沟通时一定要注意从员工的利益以及感受出发,即换位思考。

(四)掌握说话的技巧,不说不该说的话

作为一名管理者,尽管是一手创业的民营企业老板,同下属讲话时也不应该颐指气使,故意表达身份地位上的不平等,应该学会谈话时力求简练,如果发现对方有不耐烦的表情,就适可而止或转换话题,改善沟通的气氛,切不可滔滔不绝而忽略了对方。也不可口出恶言,所谓"祸从口出"。

(五)民营企业应学会预警机制防范在前,实现预见式沟通。民营企业应学会从各科室部门中选出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在团队中有较强公信力的员工担任信息员,负责收集基层员工队伍中各方面的信息。通过每周与部门负责人、科长沟通交流,每月召开信息员工作例会,做到一级向一级反映、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思想政治工作预警报表制度和报告制度。

(六)举行文艺性和制度性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内沟通的和谐性和友善性

民营企业也可以通过管理流程制度文件、展板、小纸条等多种形式,做到有层次、有条理、先“图”后“表”再“文字”的表达方式,促进信息的内部共享。另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团队旅游、春节联欢活动和室内户外活动(乒乓球、羽毛球、篮球、才艺比拼)等节日活动增进团队凝聚力促进员工亲情及和谐关系,提高团队合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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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段金祥.现代企业管理中沟通问题的再探讨[J].现代经济信 息,2009,(22):18-21

[3] [美]约翰.巴尔多尼.向领导大师学沟通.马跃译[M]北京:机 械工业出版社,2004.8,20-120

第9篇:民营企业的意见范文

关键词: 反垄断法;经营者;企业高管;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指出除了经营者外,经营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经营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也须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企业高管承担垄断法律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要件在于“揭开经营者面纱”理论之构建,其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并讨论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反垄断法的适用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立法建议。 法律责任是法学的最基本范畴之一,对于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理论而言,追究经营者违法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与传统责任理论结合紧密,争议不大,但是在特定情形下追究经营者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即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现实的竞争执法有此必要却缺乏严密的理论论证和司法经验。本文拟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探究法人和其他组织类型的经营者〔1〕的企业高管〔2〕之民事法律责任问题。“揭开经营者面纱”理论的提出给我们带来对此问题的全新视角和分析工具,也对传统的关系理论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笔者在文中试图从法律责任综合体系视域分析探讨该问题,但限于篇幅,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责任部分,至于企业高管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将有专文论述。 一、问题的提出——企业高管应在特定情形下与经营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我国反垄断法)专章规定了反垄断法律责任,考察这9条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兼采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责任体系,民事责任仅有第五十条粗线条规定,刑事责任仅有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情形和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情形,其他6条都是有关行政责任的规定。除了企业高管可能因为拒绝、阻碍调查行为而应处以行政罚款和刑事处罚外,并未见任一条款体现企业高管承担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 企业高管应否承担垄断法律责任?笔者以为,企业高管应成为垄断法律责任主体。近现代以来,“谁违法谁承担责任”即责任自负原则已经成为法律责任追究的普遍适用原则,如果是个人和组织分开看,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争议,但是,这里产生混淆的关键在于企业高管和企业也即经营者和其决策者、主要实施者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形成的机制为何,经营者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在垄断行为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如果我们循着上述问题分析,不难发现,正如时建中教授所言“在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时,在外观上,经营者是垄断行为的主体。但是,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要经历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经营者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则是决策者和实施者。如果决策者和实施者无须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无异于缘木求鱼,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难以实现。”时建中教授对此的回答是“(按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与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上所有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任职的公司违法实施垄断行为时,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当公司因违法垄断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尤为如此,主要的责任类型是行政罚款和刑事制裁。”〔3〕至于民事责任,其要求条件更为严格,且涉及企业高管和经营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独立责任问题。如果企业高管利用经营者名义不受约束地追求垄断则须承担独立违反责任,这类情形很罕见,常见的是作为经营者决策人的高管,在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时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所以高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总之,笔者以为,为了有效遏制垄断行为,我国应当借鉴反垄断法较成熟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将企业高管纳入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规制对象,完善、出台细则细化现行立法,使企业高管在违法促成经营者构成垄断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企业高管承担垄断法律民事责任的理论构想 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从早期仅视为 民事侵权而设置民事责任到今天各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设置普遍采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责任体系〔4〕,已经无大的争议。关于企业高管个人因垄断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上,争议比较大。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企业高管的行为具有对外的效力,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5〕赞成者的主要理由为“企业高管是企业的实际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笔者持赞成态度,认为企业高管可以成为反垄断法上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关键是正确认识经营者和经营者管理人员的责任关系,在何种情形下企业高管的行为由经营者承担,在何种特定情形下,企业高管的行为由自己承担或者与经营者连带承担责任。显然,一般情况下,不宜打破企业的拟制独立性,不应突破企业高管企业行为由企业承担的责任理念,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企业高管的行为皆必须完全由企业承担责任。下文笔者试图探讨特定情形下,企业高管需对自己的决策和实施行为负责的理由。 (一)反垄断中“揭开经营者面纱”理论的构建 正如上文已述,笔者以为,企业高管需要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垄断法律民事责任。我们知道,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一般的管理者即企业所有人,企业所有人和企业组织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此实无探讨必要。笔者选取公司制法人企业作为企业典型探讨该问题。 理论构建的基本功能在于解释说明现象,优秀的理论形成学说,从而不但能够解释说明自然、社会现象,而且可以节约信息交流成本,有利于人们行为的科学和有效率。〔7〕基于笔者对理论的上述理解,面对反垄断法中企业高管承担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理由的问题,大胆借鉴公司法中比较成熟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构建反垄断法中“揭开经营者面纱”理论〔8〕,试图为此难题找到理论路径。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的过于简略等问题暂不论述,关于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列举十类具体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等,相比较一般的民事行为侵权和垄断行为侵权,不难看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适用于垄断侵权,而最为重要的当属赔偿损失责任。本部分将从企业高管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出发探讨“揭开经营者面纱”理论的内涵、适用要件。 1.“揭开经营者面纱”意指为了阻止企业高管滥用法人经营者的独立人格决策、实施垄断行为和保护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追究限制竞争违法行为时因企业高管决策实施中存在故意、重大过错而否定一般关系的表象,责令企业高管对限制竞争受害人和公共利益直接负责。〔9〕 2.归责原则。关于垄断侵权导致的经营者〔10〕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种类上和民法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致,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但具体内涵有所区别。先来看我国台湾地区和日、美等国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所受损害若因经营者故意实施的垄断行为所致,法院可以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该条规定一般认为采取过错原则,但在学界争议较大。〔11〕在日本司法界和学界一般主张垄断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代表条款见《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第七章禁令和赔偿金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第3、6条或第9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事业者(违反第6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事业者限于在有关的国际协议或合约里实施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或者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惯例的事业者),以及违反第8条第1款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事业者团体,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的责任。任何事业者或者事业者团体都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并非故意或者无过失而免除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12〕这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其反托拉斯法由作为主体法的三部成文法和大量的判例、司法意见构成,〔13〕但我们从几部成文法中未见主观过错对责任影响的规定,如《谢尔曼法》第七条和《克莱顿法》第四条都明文规定了“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但对主观过错只字未提,笔者以为,这主要是因为美国是个崇尚自由、民主,竞争文化传统悠久的国 度,在谈到垄断问题时,多数学者和法官认为“垄断行为一般都是故意违法的”。正如理查德波斯纳所说“如果说卡特尔联合固定价格的协议是在无故意、无过失、不小心、无意识的状态下所做的行为,似乎不符合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甚至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14〕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仍是有争议的。〔15〕其次看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认为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到企业高管承担垄断侵权民事责任,笔者以为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在适用揭开经营者面纱的特定情形下,企业高管的主管过错只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16〕 3.揭开经营者面纱理论的适用要件。第一,主体要件。一是滥用法人经营者组织故意追求垄断行为的经营者的实际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即企业高管;二是因企业高管的故意促成违法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垄断之诉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一般的说,企业高管和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关系,企业高管合法的行为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而揭开经营者面纱理论的适用应该仅限于在经营者违法垄断追求非法利润中实际的决策人和主要实施者,他们在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中握有事实上的“公司权力”〔17〕,是经营者组织的灵魂和主宰,而那些实际上没有起到决策和实施作用的人应该排除在外,司法实践中应该针对特定场合下的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情况判定,在主观上要求责任人有故意追求非法垄断的主观要件,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名义上并非企业高管,但是法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是否有必要追求以及如何追究有待专文探讨〔18〕;因企业高管滥用经营者组织故意促成垄断而受损害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救济主要通过私人诉讼来实现,故受害主体应具备据反垄断法和民事诉讼法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资格者为限。第二,行为要件即企业高管决策和实施之垄断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一般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犯权利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具有违法性。〔19〕 反垄断法上的侵权行为在此特指经营者的企业高管故意促成之垄断行为因阻碍、限制市场自由、公平竞争而侵犯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20〕垄断行为违法性一般要求经营者的行为既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又不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形,其中的“违法性”,时建中教授认为,在损害赔偿责任中,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要件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它可以划定侵权行为的范围,防止因侵权行为的过度扩大而导致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由受到不当的影响,从而保障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转。〔21〕 第三,结果要件即因违法性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民法上的损害事实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22〕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23〕在反垄断法上,要揭开经营者面纱直索背后的企业高管的民事责任,打破关系的表象,损害事实无疑是确定反垄断民事责任构成的必要前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两种,如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经营机会等为直接损失,预期利润、未来机会等为间接损失。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有三倍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案例表明,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而日本反垄断法仅规定单倍赔偿,其判例表明,侵权赔偿包括了间接损失。〔24〕这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有借鉴意义,一般间接损害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估计,采取惩罚性赔偿模式〔25〕更适宜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第四,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侵权责任认定中关涉责任的成立与否和责任承担范围之广狭,故构成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有多种学说,如相当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说、充分原因说、必然因果说等〔26〕,其中相当说为主流。笔者以为在判断企业高管的决策和实施行为与受害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承担侵权责任范围时,可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作出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如果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其它构成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则可以构成侵权行为。〔27〕正如王泽鉴教授指出的,判断相当因果关系关键有两步骤即分析清楚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企业高管的决策和实施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条件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如果没有某行为,则不会发生某结果,那么该行为就是该结果的条件”;相当性是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其判断标准为“通常会产生该种危害”。〔28〕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由遭受损失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证 明责任,但是由于违法经营者之决策和主要实施行为常常成为公司之秘密,他人难以知晓,所以是否有必要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采取证明责任倒置实有探讨必要。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五条等规定表明,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等采取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理由是“在因果关系推定的场合,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需要更低成本就可能证明因果关系。因此,法律才将证明责任倒置”,“当然,证明责任倒置后,行为人也可能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此时,行为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法律政策的体现。”〔29〕第五,过错要件。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一种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民法和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含义大致相同,〔30〕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31〕〔31〕在反垄断法上的特定法律关系中揭开关系的表象直索背后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笔者以为,对企业高管的主观过错应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也就是说,企业高管只对自己在决策和实施垄断行为中的故意追求和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直接向受害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企业高管承担垄断法律民事责任的形式和要件 经营者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有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和返还不当得利等,企业高管在决策和实施行为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仅限于个别案例中企业高管故意追求或极为疏忽下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特定情形。关于反垄断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企业高管的警惕和约束意义值得探讨。 (一)停止侵害请求。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至少三处出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实施”等行政命令,而相比作为私力救济的“请求停止侵害”未见一处,这反映了立法者思维本位问题,〔32〕此处不予讨论。那么停止侵害请求的行为对象为何?企业高管在出现个人请求停止侵害的诉求时,何种特定情形须担责?有何责任?下面笔者结合我国和日本禁止垄断法相关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探讨该问题。 在日本,一直到1997年4月9日东京地方法院对日本游戏枪协会案的作出判决才有针对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认可,随后的2000年日本禁止垄断法修订确认了针对不公正交易方法以及将对利益施加的侵害达到了显着的程度,私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的请求。〔33〕《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相应的事业者或者事业者团体停止其违法行为(停止或预防其侵害)。〔34〕企业高管作为经营者的决策人,一般地接到禁令应当决定停止侵害行为,作为主要实施者应当停止实施危害行为,只是在企业高管的先前决策和实施行为符合上述揭开经营者面纱要件时,需要附于企业高管特别的义务。故在此讨论企业高管的停止侵害责任意义不大。本文着重探讨企业高管的行为符合揭开经营者面纱要件时,企业高管与其经营者承担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反垄断法之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曾世雄先生指出“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依损害赔偿之方法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回复原状〔35〕及金钱赔偿”,〔36〕但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并述。此处论及损害赔偿指赔偿损失而言。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如前述揭开经营者面纱理论适用要件之具体应用,若成立,则企业高管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成立之前提下,关于损害赔偿范围之大小实在有探讨必要。一般的损害赔偿范围分补偿性赔偿(实际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民法上有学者将实际损失分全部损害和普通损害,〔37〕在竞争法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上值得借鉴。实际损失赔偿在传统民事责任中占据主导地位,也符合民事责任功能理论,〔38〕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损害赔偿成立之前提下,填补损害之结果,是否产生有如损害事故未成发生之结果,系损害赔偿范围之认定问题”,但在反垄断法上 ,环顾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行立法者,结合我国反垄断的情形,笔者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值得我们关注。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的必要性。王利明教授撰文指出“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判定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39〕“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并为美国所固有的制度”。〔40〕美国《谢尔曼法》第七条和《克莱顿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向美国区法院起诉,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三倍的赔偿、诉讼费及合理的律师费。其实我们考察古代立法〔41〕和我国立法〔42〕,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陌生。现代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大量出现和社会本位理念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43〕企业高管和经营者承担的连带法律责任是否有必要设置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笔者以为必要性有三:第一,惩罚性赔偿对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及其决策者、实施者具有惩罚和威慑遏制功能。企业高管作为经济理性人在垄断行为的决策和实施中自然会进行收益和违法成本的比较,面对可能带来高额惩罚性赔偿的威慑,许多故意垄断行为可以停留在策划阶段而不得实施,对于实施了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对其处以高额赔偿,也能使其得不偿失并以儆效尤。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起到鼓励私人提起诉讼反垄断的作用。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常常是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力救济往往力不从心,且效率低下,由于反垄断的专业性和举证困难明显,受害人胜诉率较低,加上强弱势的现实,只有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激励更多私人诉讼反垄断出现。第三,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立法格局的转变。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法律责任格局表现为行政责任为主兼采民事责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行政性垄断的被打破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这种立法格局应逐步改变,应该强调民事责任为主,兼采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立法格局。惩罚性赔偿对私人诉讼的鼓励无疑会促成这一格局的早日实现。 四、结语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笔者以为,企业高管作为经营者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理应在符合“揭开经营者面纱”理论要件的特定情形下承担诸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这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案中尤为必要,试问,哪一份垄断协议不是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精心谋划之结果,又有哪一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能缺少企业高管人员的意志呢,反观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不仅没有提及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问题,而关于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不过寥寥一条,笔者认为反垄断主管部门可以先通过“竞争政策”〔44〕和“竞争倡导”〔45〕形式体现经营者的高管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评价倾向,待条件成熟再修改完善反垄断立法文本。其完善文本可以表述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滥用经营者的独立地位,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和阻止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应当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从反垄断法执法实践来看,自然人构成垄断的比较罕见,通常是大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型企业促成垄断行为出现,所以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则经营者限于探讨法人和其他组织类型的企业经营者。 〔2〕关于企业高管的必要界定:企业在法律上一般根据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标准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我国已近相继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含义为“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可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中是个有着特定含义的概念,本文中的企业高管借鉴公司高管的含义,但不限于前述条款所指涉,而泛指企业管理者人员中的在反垄断法视域下违法促成、实施垄断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 〔3〕参见时建中:《反垄断法草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经济观察报》,2007年8月20日。http://fin ance1.jrj.com.cn/news/2007-08-18/000002566708.html2010-6-19访问。 〔4〕综合责任体系说法有必要界定说明。由于法系、法律体系差异,行政责任在英美国家的反垄断法中是不明显的,主要采民事责任为主兼有刑事责任体系;而相比日本、德国、中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法的责任构建,采取行政责任为主,兼有民事责任,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刑事责任。 〔5〕参见王晓晔。 〔6〕参见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3页。 〔7〕关于理论起源与功能的启示参见刘剑文:《税法基础理论》张五常:《经济解释》林毅夫:《经济学研究方法》 〔8〕关于“揭开经营者面纱”的说法,不可过于执拗于概念本身,这里的经营者如正文限定:公司制法人企业。老子在《道德经》第二十五章说道“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有时候理论构建中的概念只是表述方便罢了。参见陈鼓应:《老子注释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2-63页和163页。 〔9〕此概念参考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意蕴。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导言部分。 〔10〕关于反垄断法上法律责任主体,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为“经营者”,德国规定为任何人,日本称为事业者,美国规定为公司和个人。 〔11〕参见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471页。 〔12〕时建中:《三十一国竞争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13〕美国反托拉斯法成文法主要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遵循先例和判例、司法意见众多,难免会有争议和冲突。 〔14〕参见RichardA.Posner and Frank H.Easter brook,Antitrust Cases,Economic Notes and Other Materials(2ded.)1981,p.580.转引自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1页。 〔15〕参见尚明:《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16〕有关企业高管承担垄断法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刚开始,还不成熟,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研究成果出现。 〔17〕有关公司权力思想的论述参见张瑞萍:《公司权力论——公司的本质与行为边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8〕朱慈蕴教授在谈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涉及类似问题。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155页。 〔19〕参见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82-683页。 〔20〕垄断侵权对社会公共利益即竞争机制和市场竞争秩序的侵犯及其责任承担,详见有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部分。 〔21〕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2页。 〔22〕王利明教授认为有必要区分损失和损害。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23〕前引[19],魏振瀛:《民法》。 〔24〕前引[21],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第472-473页。 〔25〕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论述将在民事责任内容和边界部分展开。 〔26相当因果关系说最早见于德国学者VonKries于1888年的论述:借鉴数学上可能性原理和社会学上的统计法,将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作为因果关系说明要素之一。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7页。该说的详细论述可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台湾涪陵设计印刷公司1998年版。  ; 〔27〕前引[19],魏振瀛:《民法》,第685-688页。 〔28〕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台湾涪陵设计印刷公司1998年版,第217-247页。 〔29〕前引魏振瀛:《民法》。 〔30〕参见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88-691页。 〔31〕同上。 〔32〕人类在法律责任立法格局上经历了早起的“责任中心”到后来的“义务——责任”格局,再到近现代确立的“权利——义务——责任”立法格局。强调权利本位和私力救济是近现代法的最大进化亮点之一。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法律责任章。 〔33〕参见【日】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王为农陈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执行与实施章节。 〔34〕《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第24条。 〔35〕“回复原状”和“恢复原状”,系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用语有别,但其法律含义一致。 〔3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第4页。 〔37〕上引[3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第25-28页。“赔偿全部损害云者,即赔偿义务人所负之赔偿责任,及于因损害事故所引发之全部损害”,此是从赔偿权利人为出发点;“赔偿普通损害云者,即赔偿义务人所负之赔偿责任,仅及于特定损害事故在普通情形下所可能引发之损害”,“基于此一观点,可谓损害赔偿制度之出发点,非以赔偿权利人为准,而是在于中性之第三人。” 〔38〕上引[3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第7页。“民事责任所具之功能,有预防之功能,复原之功能及惩罚之功能。三种功能中,以复原之功能最具有代表性。” 〔39〕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转引自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40〕上引[39],王利明文。 〔41〕据学者考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追溯至《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第8条规定,如果某人从寺庙偷走了一头牲畜,他就必须以30倍偿还寺庙;《圣经》中的《出埃及记》中记载,如果一个人杀了或卖掉他从别人那儿偷来的一头牛或一只羊,他就要偿还五头牛或四只羊。此外,古巴比伦的法律、印度的《摩奴法典》、古希腊和罗马法中均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至于中国古代典籍是否有类似记载,有待考证。参见李广辉:《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4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另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了酌定三倍赔偿制度。 〔43〕参见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六章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参见朱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基础及其适用》,《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44〕竞争政策,参见史济春赵忠龙:“竞争政策:经验与文本的交织进化”,《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45〕竞争倡导(competitionadvocacy),亦称竞争推进,是竞争主管机构实施的除执法以外所有改善竞争环境的行为。Se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Advocacyand Competition Policy,2002,p.i,http://www.internationalcompetitionnetwork.orguploadsliborarydoc358.pdf.转引自张占江:“竞争倡导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