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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1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

要发展就必须找准问题、理顺关系、激发活力。校办企业原先的管理模式已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立身。中国矿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按照产权明晰、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总要求,充分发挥大学对社会的科技辐射作用和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机制,进一步推动校办企业的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

依据资产属性将高校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采取归口管理、区别对待来管理学校资产。对有保值增值要求的经营性资产,中国矿业大学拟成立经营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即校国资委,代表学校对学校全资的资产经营公司享有出资人权利和所有者的职能。协调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源头方和实施方的之间关系。

组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以资本为纽带,依法成立中国矿业大学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校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交给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是股东与其投资企业间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对学校所属企业享有权利、行使职能,并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和学校根本利益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对企业进行投资和再投资,依法转让国有股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发展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学校通过引进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实现校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对学校全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使之成为独立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改制的企业中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起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管理体制。使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有效分离。

建立风险投资体制 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

建立风险投资制度将极大地促进科技产业化的进程,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由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合理的风险补偿有利于科技工作者、科技企业家怀着比较踏实的心情投身于科技成果产业化事业中去。科技产业是高校校办产业的主体,使校办产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发挥直接的作用既是高校校办产业的成功之路,更是发展方向。

理顺校内科技成果转化关系

为了确保校内科技成果的有效开发和加速转化,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科学管理和转化的运行机制的探索,学校科技部门对校内科技成果实行统一管理的是“成果产业化”源头方的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对科技产业的统一管理是“成果产业化”实施方的管理部门。学校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理的管理与转化制度,既能够体现兼顾各利益群体的实际贡献,又能对转化双方的短期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使科技成果在产业转化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2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

一、兵团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制约因素

1.科技管理体制僵化。兵团是当前我国唯一的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在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上具有很强的计划性色彩,阻碍了兵团科技创新的市场化进程。由于隶属于兵团行政管理部门,许多科研机构承担着行政委托的非科研职能,科技工作的质量由上级领导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推广工作进退两难;同时由于兵团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起步较晚其管理体制改革很不全面,缺少灵活性。当前,兵团主要是在开发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在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方面尚未真正全面展开。

2.科技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首先,近几年来,兵团采取各项激励措施,加大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兵团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数总体逐年增加, 但增幅不大。据统计,2006年-2010年兵团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数分别是790人、772、817、851和852人,每年增加的人数很少。在2010年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中,科技管理人员133人;课题活动人员571人;科技服务人员148人。科技管理人员占15.61%。其次,兵团科技人员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兵团的科技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人员工资、事业经费缺乏保障;奖励政策不配套参加产学研项目回报不高。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例,按兵团有关文件规定,师级推广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条件成熟后转为差额拨款,经费纳入师财务预算。但多数师在执行国家和兵团有关文件上存在偏差,部分师推广站定性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经费不足无法保证人员工资,严重挫伤了农业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运行滞后。目前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有比较大的外部性,兵团应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否则企业缺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创业风险投资、产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二是缺乏支持和促进兵团科技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三是缺乏针对创业型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其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兵团网络化、信息化的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

4.科技立项管理混乱。首先,由于体制原因,兵团面向需求的科研成果供给较少,兵团科技人员的成就主要以立项、、获奖等级和数量来评价,忽略了其市场价值,造成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虽多,但真正在市场上产生效益或得到应用的却很少。项目依法管理的效果不尽人意,项目立项后均需签订任务书,但在实际操作中,兵团部分项目任务书编制不够完整,导致出现合同违约时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流于形式。其次,项目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联系不够密切。项目实施后,要赋予项目负责人责权利相统一的责任,淡化了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联系,这样不利于项目负责人最大限度地调动依托单位的科技资源,提高科学研究效率。

二、兵团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途径

兵团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进行科技发展机制创新。为加快兵团科技进步、促进兵团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转变兵团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基于兵团“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想:

1.积极推进兵团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第一,逐步改革不利于科技创新的政府管理体制。兵团要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必须逐步改革带有计划性色彩的科技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有效”的原则,加快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的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兵团科技管理方式,合理界定科技管理机构职责,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兵团行政对科技创新的宏观调控能力,把工作重点放到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以及统筹协调上来。深化科技管理机构改革,理顺职能分工,严格控制编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第二,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管理创新能力。首先,丰富产学研合作形式。为促进“十二五”期间兵团产学研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在现有的产学研三方联合申报项目的基础上, 积极探索和丰富兵团产学研合作形式。其次,设立兵团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围绕兵团重大科技专项内容和企业研发需求, 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 鼓励企业与院校联合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再其次,创新兵团产学研战略联盟合作机制。充分考证兵团现有资源优势与不足, 兼顾兵团各师的发展差异, 建立以石河子大学和农垦科学院为中心的北疆产学研战略联盟;同时建立以塔里木大学为中心的南疆产学研战略联盟, 充分发挥南疆资源优势。

2.积极引进培育科技人员逐步完善兵团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第一,健全和完善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加强高端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技术与经营复合型管理人才的培养,培育与兵团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相适应,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科技人才队伍。同时通过培养、培训、交流与引进,逐步形成总量比较充足、结构相对合理、整体素质较高的科技人才队伍;建立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的激励、考核、监督机制;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机制,实行灵活的人才政策,大力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激发现有人才的活力。

第二,完善兵团科技人才激励机制。首先,转变用人观念,营造良好的氛围。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实施人才强兵团战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科技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其次,改革薪酬制度, 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转变传统的以岗位和职务为基础的薪酬制度,设计多样化的绩效工资形式,加大绩效工资的比重。再其次,要采取多种措施, 满足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在科技进步奖下,增设二级奖励, 即产学研合作奖或技术创新奖, 增设科学技术普及奖, 其奖励等级、奖金与科技进步奖等同, 颁奖时仍使用科技进步奖的名称, 以进一步强调产学研合作的导向作用。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第一,完善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 目前兵团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可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兵团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火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团科技成果计划推广办法》、《兵团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对兵团的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些政策法规的落实层面以及配套措施方面还多多少少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1)完善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和基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对已经出台的《兵团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团科技成果计划推广办法》要在贯彻和落实方面到位,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如设立成果推广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职称评聘制度、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2)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放宽。对四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均实行免税,大力宣传税收减免政策,并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3)制定配套政策。诸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在与科研部门进行科技合作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的奖励规定等。

第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网络建设,加快科技信息、技术商品信息、科技专家信息的流通,使企业非常方便及时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有效的成果信息和服务。建立技术市场的准入机制,建立一个高素质、权威性、民间性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政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监督,让企业对这些评估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获得正确的信息。

4.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机制。第一,以人为本并注重“法”的约束。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提高科技管理绩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这就要求在实施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管理思想指导下,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运用多元化和人性化的管理方法,如参与科研及经费配置决策。

第二,建立“市场―项目”投入方式为主的机制。目前,兵团各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课题项目主要是由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经费的研究项目,这种研究项目,往往缺乏市场的需求论证,对项目成果的应用前景考虑不够。兵团科技管理部门应优化现有的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市场―项目”方式为主的投入机制,除成果目的性较强的装备类研究项目外,完全由市场对研究项目进行优胜劣汰。

第3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事业发展;管理制度;主线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245-02

管理制度是以服务于内部管理为着力点而设计的,具有很强的环境依赖性。管理制度的变迁是与科技发展环境相适应的,体现了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是事业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修订完善管理制度对全面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本文拟从我院不同阶段的事业发展特点来分析管理制度的变迁,以期探求“十二五”时期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创新,为科技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一、“九五”以来我院事业发展的主线

“九五”以后,我院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服务三农能力为主线,不断推进改革和发展。分析我院事业发展的过程,不同时期又表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

(一)“九五”时期的探索改革发展

围绕国家提出的深化市场取向的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要求,我院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坚持以科研为主体,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为两翼的发展战略。在科技开发上,鼓励专业所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领办、创办与合办等形式,加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力度,推进传统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转变,初步形成了事业体制和企业机制有机结合的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新体制。在科研工作上,在传统科研管理体制下,围绕高产、抗病、优质等要求,主要开展大宗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配套技术等研究。同时为进一步加大科技开发投入,多方筹措资金设立院科技开发基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五”时期的改革发展

随着进入新世纪,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国内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十五”期间,为适应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我院全面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坚持以增强科研实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在科研上,剥离研究所产品开发经营职能,合并专业相近、研究内容相似的研究室,通过整合重组,加快学科结构优化,组建了13个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增设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信息等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性学科,逐步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学科格局,初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科研机制。以剥离出来的经营性资产和分流出来的人员为基础,组建明天种业、江蔬种苗、苏科农化、南京天邦、瑞迪生、信息中心6个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三)“十一五”时期的建设发展

国家、省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要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新的农业科技创新需要,着力加强学科、人才队伍和平台三大建设,统筹科技创新、科技产业、科技服务三大工作。在创新体系建设上,立项建设一批具有科技创新、产业带动、培训示范等功能的国家、省级基础性研究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学基地系统化、链接式的平台群体。在学科建设上,在加强稻麦棉油猪等传统优势学科建设的同时,培育壮大了适应江苏特点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设施农业、规模养殖、循环农业、农产品安全与加工、农业信息六大新兴学科。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启动五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围绕新兴学科、特色学科建设,加大高层次科研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在科技服务工作上,积极转变科技服务思路,实施科技帮扶整村推进、高效农业示范、挂县强农富民工程等项目,推广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着力提高成果转化和服务三农能力。在产业发展上,通过资源整合重组,优化科技产业结构和布局,基本形成了种子种苗、兽用生物制品、无公害农业投入品和优质农产品加工等四大主导产业集群。

二、我院管理制度的变迁与完善

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是一个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管理决定科研产出、团队建设和服务水平,是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基础。伴随事业的快速发展,我院的管理制度不断调整、健全和完善。综合分析我院的管理制度的变迁特点,总体表现为:“九五”时期为传统管理制度向新型管理制度转变的时期,“十五”时期为管理制度向规范化演变时期,“十一五”时期为管理制度向创新性演变时期。

(一)“九五”期间,传统管理制度向新型管理制度转变

这一时期,我院的主要工作仍处于传统的管理运行机制下,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应“一体两翼”体制改革需要的新型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为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制定了科技开发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实施了科研与开发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研究所的积极性,推进科技开发的稳步增长。为推进科研工作,制定了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等,鼓励科技人员申报课题,鼓励科技人员快出成果、出大成果。由于正处于计划经济下的发展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模式转变的初级阶段,此阶段管理制度更多的是禁令性、约束性和惩治性。如开发收入的“上缴”制度,人事管理中劳动纪律规定、职工请假规定等禁令性制度和违规后的惩治性措施,工程建设中严格按法依法办事制度和处罚制度等。

(二)“十五”时期,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推进改革发展

为改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体化科技管理体制,我院逐步形成规范的分类管理体系,推动改革发展。一是实施企业、事业分开管理。制定院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管理意见,明确研究所从事公益性研究的性质,明确实行项目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制定科技企业管理意见,构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约束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了科技产业的发展。二是实行管理与服务分离。增立实业总公司等处室,剥离后勤保卫等机构,明确财务、基建、保卫等工作由院统一管理,减轻研究所管理负担,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但由于处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管理制度更多地向规范性和激励性演变。如科研管理上,由原有的事业费拨款、按人头划拨经费转为按项目拨款。人事管理上,建立评聘分开、目标管理、竞争上岗的新机制,有效打破原有“大锅饭”分配结构,有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三)“十一五”时期,健全管理制度,推进建设发展

“十一五”时期,是我院奠定改革创新体制的优势,抢抓机遇,加强三大建设,提高三大能力的重要时期,也是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实现创新管理的时期,因此,这一时期的管理制度更多地向完善性、创新性、服务性演变。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研究所管理运行机制,实现由原来院直接到项目组、个人转为院对所、所对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对职工的分级管理,明确由量转为量、质并重以及院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机制,促进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基地为驻基地研究所提供项目实施、土地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的职责,切实保障研究所在基地开展工作。修订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不断延伸管理环节,实现全过程创新管理。

三、“十二五”时期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二五”时期,中国将进入以创新促转型、以转型促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院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加快科研转型,深化开放创新,加强科技协作,实现创新突破发展。在转型上,突出建设新兴学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突出探索新的增长点,健全产业发展体系;突出新型服务对象,建立科技服务新格局。在开放协作上,提倡跨学科、跨单位、跨国界的重大研究协作攻关,注重培育集成重大科技成果,注重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实施“五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优化人才队伍综合素质。

“十二五”期间是创新发展时期,为推动科技事业的可持续的创新发展需要,我院应按照现代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创新转型,促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以事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实现“禁令性管理”向“人性化管理和服务性管理”转变。一是创新成果管理机制。建立以科技生产力为标准的成果评价转化机制,引导科技人员按照产业技术体系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建立成果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实现重大成果产出规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修改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和考核评价办法,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设置岗位,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新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最终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新体制。三是创新科技协作机制。深入探索研究所与企业的合作模式,充分调动研究所、企业各方的积极性。建立科研、科技产业和科技服务一体化发展、专业所和农区所一盘棋的综合政策体系,增强全院整体发展的协调性、影响力和竞争力。四是加强管理服务创新。健全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升规范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管理创新,进一步扩大我院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努力营造科学发展氛围。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工作报告(1995—2010)[Z].

[2]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管理制度汇编(2000—2006)[Z].

第4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增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部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

(二)取得显著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县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及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部级、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列入部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等取得显著成效的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认定国家、省、县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组建的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时优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政策。

(四)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通过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科技成果、新产品,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年新增地税15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8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资金资助,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技局申请经费资助,填写《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技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监督,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由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小额度的专利申请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5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资产经营公司 规范管理 科技产业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9(a)-0070-02

高校的资产是高等教育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就是管理学校所投资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并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同时,成为科技企业和智力资源优势企业的孵化平台。教育部2005年召开全国高校产业工作会议时就颁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2006年又出台了《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从此全国各高校产业规范化工作全面展开,至2007年底教育部主办在长春召开的“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交流会”,部属高校绝大部分都组建了资产经营公司,完成了第一步标志性工作。我校也在2007年6月27日正式完成了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北京中农大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工作,在这期间工作量之大、困难和障碍之多不必细言。但在公司组建后的运作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包括内部管理体制与职责如何划分、公司与下属独立经济实体和经营者的内部关系、公司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运行所面对的多重税收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实践中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本文在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今后如何更好地运作进行一些探讨。

1 资产经营公司运作职能与定位

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是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知识经济发展的形势,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以资本为纽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一种新型关系,并通过资产经营公司规范运作,使校办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企业运行机制;合理调配和最大化经营有效资源,建立校办企业的投入与撤出机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的科技和智力优势,适当利用资本市场,把企业运作和资本运作结合起来,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挖掘和开拓校办产业中新的经济增长点,促使校办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设立后,学校不再直接从事对外经营性投资活动,所有对外经营性活动均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实施(含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活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对下属控、参股企业的股东权利,并且拥有公司全部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及其经审核批准后的处置权、收益权。公司以其管理的国有资产(股权)进行投资、资产重组、募资、收购兼并、出让股权等资产和资本运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重大事项需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李建聪在长春召开的“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交流会”上指出: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继续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尽快建立新型的现代管理体制。高校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主体,享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资产经营公司代表高校统一持有并管理学校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从而规范学校的投资行为和决策机制,合理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既是市场经济对校办产业的要求,也是校办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规范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就是要在发展中理顺校企关系和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只有在对现有的高校校办产业进行规范的基础上,高校校办产业特别是高校科技产业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同时,资产经营公司对于所投资企业要建立灵活的投入撤出机制,并在投入和撤出中获取最大收益。并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增强“经营”的理念和职能,通过对学校各种经营性资源进行整合,将“死”的资源激活成“活”的资本,以获取最大收益。

2 资产公司内部运行矛盾

在一个健康的经济实体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两种追求应该形成硬性的制约关系,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既要保证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同时又可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只有建立以资本为纽带、校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规范的新型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使高校企业成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市场竞争主体。

我国高校原有的校办企业大部分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民经商的大潮下大量兴办起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对教育投资严重不足的大环境里,学校仅靠行政干预和经营者自身的素质,既不能从根本上规避校办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和经营风险,也约束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力,在这种背景下学校兴办的企业既无市场经验,也无资金优势,在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的产业政策,监督调控体系、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动力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尤其缺乏有效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聚集资金的能力比较弱,更谈不上资本运作。当然也不乏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了很好作用的先进企业。

学校所拥有的技术有可能成为发展科技企业的有利因素,企业与学科间可以形成良好的产学合作的互动关系。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的科技和智力优势,从事技术创新,并为学科提供教学、科研的实践环境和条件。如果企业并非依靠技术创新,而是巨额投入和规模化生产,那么它与社会企业相比既无优势也无存在的必要。就企业管理和市场开发而言,当企业依靠创新技术产生的新产品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3 资产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矛盾

完成股权划转工作后,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企业法人结构管理运行。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同时,在《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高校资产公司人员应相对独立于高校,其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也就是说,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但实际情况是,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身份是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大多在公司为兼职,不能取得报酬,这样以来使公司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形成对等,集体的作用可以发挥,个人的作用会降低。同样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人员也应该是独立于学校行政机构的、不在学校兼有实际职权的专职人员,在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中任职和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企业向学校借调人员应该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明确劳动工资关系和签订借调合同;这样,可以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方面,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资产经营公司的规范运作奠定基础。但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按照原有职能划分,没有设置产业管理处或产业管理办公室,来代表学校行使对企业权益的维护、处理涉及企业管理的各类问题。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后部分取代了产业管理处的职能,但又不能完全取代,如对校办产业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有的学校为减少行政机构设置,简单地撤掉产业处或产业办公室,将其职能一并划给资产经营公司,其结果仍是政企不分,资产经营公司无法真正按公司法人治理去运行,而对遗留问题的处理解决只能是更加扯皮。

4 对策分析

4.1 申办高新技术企业是提高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税改新政明确:所有经过资格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一视同仁享受“三减三免”政策优待。于是我校今年4月初开始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材料并上报北京市科技局, 6月2日获准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可以更多地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上缴所得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这样以来可最大限度减少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风险,使公司运作更趋合理,另外享有以下若干政策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 本中列支;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 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高校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可加速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学校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审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当资产经营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学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通过建立投入撤出机制,以企业购并、股权回购等多种方式退出或转让国有股权;包括经学校产业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已经控股的科技企业可创造条件争取上市,实现国有股权的退出或转让,并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股权转让变现的部分资金,以弥补学校教学、科研资金的不足;按规定向学校上缴投资收益、股权分红、股息等创造的部分利润;高校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等。

4.2 创立产业研究院。

为企业开展研发工作搭建实质平台。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组建这样的一个“非盈利”机构,就可以将学校的科技成果作为该机构的投资参股设立科技企业,待转化基本成功,使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成为实际的经营性资产后,再由该实体转移到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性资产的企业化运作,从而降低高科技成果投资的经营风险,另外还可以通过创新产业化项目的形式合理解决税收问题,希望以创办产业研究院的形式为研究总公司运作机制以及企业研发包括合理避税问题提供更多实质性的服务平台;

建立完善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需漫长道路,在公司运营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继续探索,不断创新。教育部领导在长春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后一段时间内各高校仍要积极创办和参与高科技产业,要采取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态度对待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方针,把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规模、更高的水平继续推向前进。我校产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将以科技产业为主,以转化成果、实现产业化为主要任务,以孵化中小型科技企业为工作重点,遵循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规律,坚持与社会结合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围绕种业、药业、农业信息化、畜牧业、食品加工业、农业工程与装备,积极开展资本运作,努力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为校办产业发展拓宽新的空间,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建立新型的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彻底改变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现状,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同时积极推进高校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体制,有效地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使我们的校办产业能健康、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税函[2008]159).

[2]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第6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一、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指导思想

1.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将从体制上改变学校管理企业的模式,即把原先学校以行政方式管理企业的旧模式转变为以产权和资本运营方式管理企业的新模式。真正做到校企分开,校办企业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市场主体。

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处理好培养人才、科学研究与创办科技产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推动我国高校科技产业化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走出一条产学研紧密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成功道路。通过转化科技成果,孵化小型科技企业,走出校门,积极与社会结合,走出一条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道路。

2.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指导方针,以改革促进发展,靠发展带动改革。通过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理顺学校和企业关系,进一步促进高校教学、科研事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具有高校科技特点的企业经营形式,促进校办企业资产的优化重组,推动校办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为国家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贡献力量,使高校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源泉,确立高校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高校校企改制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坚持校办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并重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国家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兼顾学校、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剥离及核销、股本设置、配股等一系列问题上,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实施改组改制,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组织实施企业的改组改制。

二、部分高校校办企业的改制方案

北大将组建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北大现有的校办企业进行规范管理;清华大学将设立“清华大学产业领导小组”,同时,将原有的“北京清华企业集团”改制为“清华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公司)”,行使资产经营公司职能。组建后的北大国资委和清华大学产业领导小组将代表学校负责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北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清华控股公司经过各自的国资和产业领导小组授权,对两校所属企业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行使所有者职能,通过参股、控股企业的股东会派出董事、监事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对企业进行投资等。

改制之后,无论是控股还是参股,新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将是校属企业的惟一股东。资产经营公司将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实体,下属公司出现问题,学校将不再承担责任,完全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两大名校校企改革如取得成功,其模式会很快在国内高校校企、特别是校企上市公司中得到克隆。

三、对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1.建立新型管理体制

学校校办企业要有长足发展,除了要发挥学校的科技和人才优势,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外,还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科技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坚持社会化的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校办企业是指大学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要用企业和市场的标准来发展企业,而不是用大学和学术的标准来办企业。也就是说,大学办企业要以企业的治理方法和观念来管理,而不能用大学的管理方法把企业作为学校的一个部门来管理。高校校办企业工作长期沿用的“计划立项―研究开发―推广转化”的旧模式应当改革,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需求―研究开发―推广转化”的新模式。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尽快改变事企不分现状,改变过去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的作法,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新型产权关系。通过改革,首先要建立新型产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企业改制后,学校与企业的关系,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由校办企业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校方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的职权,负责委派校方董事,并根据学校投资份额大小,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建立灵活有效的新型运行机制。改制后的企业要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的运行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样就在高校与企业间设置了一道“防火墙”,避免高校因企业经营不善而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把学校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形成国有资产所有―管理―营运―经营体系。该公司应有责任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和学校权益。

2.加快产权界定和改制

目前,校办企业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企不分,而事企不分的根本原因是产权关系不清,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分,投资者和经营者权责不明,企业没有真正的法人地位,因而削弱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

尽快明确资产权益。按照改制工作进展步骤,学校首先要对校办企业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对增量资产要处理好国家、学校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建议企业与学校三七开比例范围,允许企业内部骨干人员以有偿而又优惠的条件实现个人持股。对职务发明,要处理好学校、企业、个人的权益分配,应保证技术持有者合理合法地取得权益。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政府部门应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有章可循,按规办事。

3.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有限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它有利于增强校办企业内部的动力机制,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及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兼顾学校、企业与职工三者的利益,更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不良资产剥离及核销、股本设置和配股等问题上,学校做出利益让步,允许边发展边规范。

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高校主管部门应指定下属机构负责组织高校科技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校办企业改制后,企业股本结构可以有学校法人股、社会法人股、企业集体股、企业职工共享股和个人股。其中主要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提倡占大股。学校与改制后企业的关系,是校方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因此学校也逐步

改变原有的产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目前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表学校行使校方资产所有者的职权,享有委派校方董事、选择企业经营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校方股权收益、监督校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等权益。通过资产重组和改组改制,实现校办企业资源配置合理化,提高校办企业的资产集中度和资本控制力,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实现企业经营规模化,产品系列化;形成规模经济,创造规模效益,并逐步建立起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新型经营管理监督体系。

4.坚决维护“校名权”

由于历史渊源,目前高校8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前缀冠上校名。企业冠上校名具有两重性,从积极一面看,社会对企业信用及其产品质量比较“放心”,且办得好的企业,可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提升学校的无形资产价值;从消极一面看,社会对高校办企是否“不务正业”表示疑虑,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可能损害学校形象,毁坏学校声誉。现在还有一种情况,有的企业己经脱离学校,还冠以校名进行宣传;学校中有的私人办企业,也用校名。这不仅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还往往带来其他不良影响。加上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激烈碰撞,社会上对冠以校名的企业颇具微词。有鉴于此,暂不以荣辱观来对待这个问题,而从规范管理上认真研究解决,即使是由学校孵化出来的企业也不应冠上校名;已经冠上校名的企业应从法律程序(如工商登记)上“退出”;对脱离学校的企业或私用校名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坚决维护“校名权”。

作者单位:河南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牛金荣,等.北京大学启动校企改制方案[J].北京青年报,2001,(4):187-189.

[2]周巨樟.高校合并后校办企业集团化改造的几点思考[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63-65.

[3]徐书理.促进校办企业发展的策略[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98-101.

[4]李苏昌.浅析校办企业管理[J].绥化师专学报,2002,(3):65-67.

[5]周菊英,周志荣.对高校校办企业规范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45-147.

[6]姜寿山,郭波.以改革促进高校产业的发展[J].科技•人才•市场,2002,(5):34-36.

第7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

一、高校科技型企业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一)高校科技型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

1,财产关系模糊。作为事业法人单位。高校是校办科技型企业法人的出资者,但学校与校办科技型企业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清楚,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不明确甚至比较混乱。一是校办科技型企业兴办初期大多采取先发展后理顺或放水养鱼的办法,企业多以行政事业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法律形式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化成了经营性资产。二是企业在兴办过程中不仅有学校投入又有院系自筹资金投人,甚至还有部分个人集资。企业与学校的财产关系难以划清,企业产权主体不明,从而使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权责不明。财产关系不清必然导致学校与校办科技型企业之间权责不明,企业往往成为学校财务预算外管理单位。企业只负盈不负亏。没有独立的经营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财产的双重主体,导致“一物两主”,财产主体虚置。学校和校办企业都是名义上的财产所有者而实际又都不对财产的损益负责。

3,运行机制不畅。目前,我国高校科技型企业的所有者及其职能并不明确。主要的人、财、物等职能多分散在学校人事、财务和物资设备等部门。这种状况,常常会造成高校和科技型企业在重大问题上互相扯皮,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财产关系不清,管理体制不顺,必然造成高校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不畅,难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企业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渠道单一

1,不理想的财务状况制约了高校科技型企业的融资。从企业财务状况来看,高校科技型企业资本结构的特点如下:其一,在总的资本结构中负债比率高而自有资本比率低。目前,全国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在70%左右,也就是说企业所有者权益只占总资产额30%左右。这不仅表示外来资金占公司权益的比例比较高,而且也表示公司负担的利息费用也比较大。其二,在总负债结构中,流动负债比率高而长期负债少。长期负债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流动负债比例高和长期资金缺乏则反映高校科技型企业应付市场波动和进行长期投资的能力比较弱。其三,在自有资本中内部积累偏低,这一点正是高校科技型企业难以获得长期负债的主要原因。

2,企业融资渠道单一。高校科技型企业开发的大多是一些高新技术项目,融资具有需求大、时间长、风险大、信息不对称和无抵押担保等特点。虽然商业银行以信贷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很有必要,但其风险同收益不对称,即银行以贷款投入高新技术企业,一旦失败将会损失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因此,银行难以为高校科技型企业提供可持续融资。同时,我国的风险投资和证券市场体制尚不健全,融资环境不发育,从而制约了高校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展。

(三)缺乏有效的劳动和人事管理制度

高校是校办科技型企业的主管单位,在行政上隶属于学校。由于缺乏自。企业即使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也难以按照多劳多得原则进行分配,因而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难以有效调动。另外,在企业的用人机制上,长期以来一直缺少一套可操作性的标准,造成企业在人员岗位设置上因人设岗、任人唯亲、任人唯利、任人唯顺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人才的使用与管理上,不太注重组织设计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缺少公正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造成高校科技型企业一方面人才严重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又人浮于事,人才资源浪费严重。

二、高校科技型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一)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高校依法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全资企业作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外投资的股权,统一对企业实施投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

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后,要严格规范高校和企业的关系,高校不再直接对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高校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的薪酬体系和分配方案。

高校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目前高校科技型企业的资产(包括股权)无偿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允许高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入资产经营公司。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计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高校投入资产经营公司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公正评估计价。高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高校不得以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设备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担保等相关的民事责任。

(二)现有高校科技型企业的改制与规范

高校科技型企业要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和指导下理顺资产和管理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市场主体。暂不具备公司制改制的校办企业,可采用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租赁经营、清算等方式进行改制。

(三)建立高校国有资产投入和撤出机制

高校科技型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有效的退出和引入新的投资主体促成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企业的孵化。支持高校通过规范的渠道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建立高校投入撤出机制。经学校审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非上市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时,应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鼓励高校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以大学科技园作为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载体和新的发展空间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大学科技园是大学孵化衍生企业的普遍形式。在国外并没有高校企业或高校科技型企

业这样的概念,但有个类似的概念,称为大学衍生企业。它是指在大学附近创办的利用大学的科技和智力资源,有教师和学生(或毕业生)参与创业的科技型企业。大学科技园取代大学而成为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载体和新的发展空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科技型企业组织制度演进的必然。

(五)逐步规范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

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制后企业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竞争上岗,按德、能、勤、绩择优聘用,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要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六)积极探索年薪制、股权等激励机制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试行年薪制分配方式,其年薪收入应同企业经营业绩、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紧密挂钩。对在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少数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值的增值额中拿出一定比例折为股份以适当价格有偿出售给他们。

三、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对策研究

(一)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

高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是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基础。要引导高校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依托。以区域经济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攻方向,大力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工作。选择一批对经济建设能产生重大影响和重要支撑的关键技术,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技术创新,实现有限领域的高水平技术跨越,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和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产生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积极营造有利于发展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为加快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建立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排忧解难。为此,一是加快高校技术市场建设,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信息服务体系。二是建立技术产权交易体系,构建区域性“技术成果汇集中心”和“风险资本汇集中心”,为高校技术产权和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探索高校无形资产的投入和撤出机制。三是支持、鼓励高校科技型企业迁出校园,实现土地置换。到更适合发展的地方去创业发展,

(三)建立有利于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多元投融资体系

1,建立和健全高校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高校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提供担保、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贷款等服务。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和政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种子资金要向高校科技型企业倾斜。支持其开发那些技术领先和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同时,鼓励高校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为其上市创造必要的条件。

2,发展风险投资,培育风险投资机制对高校科技型企业而言,在其创业期、成长期和快速发展期风险投资都是可供选择和较理想的融资方式。建立适合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模式必须倚重风险投资的有效引入。

3,建立和完善高技术产品出口融资体系。对高校科技型企业的高技术产品出口和境外投资项目,在流动资金贷款和出口信贷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建立担保基金,为高校科技型企业出口高技术产品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服务。建立风险规避机制,为到境外从事高技术产业投资的高校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第8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校办企业 关系定位 协同发展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就强调大学教育要与工农业生产相结合,鼓励教师和学生到生产第一线学习和从事研究,高等学校开始创办校办工厂。此时校办企业承担的是实习基地的功能,与高校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要求高校直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此时的高校与校办产业是“老板与伙计”的关系。进入21世纪,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政策得到不断完善,校办产业的重心进一步转移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上来,协同发展成为高校与校办产业关系的最新诠释。

一 校办产业具备与高校协同发展的必要条件

1.国家宏观层面的支持

历史已经证明,每逢国家发展战略和教育制度进行重大调整时,校办产业的转型与发展都会紧随其后,时代赋予了其新的功能与定位。

校办产业强劲的创新变革能力决定了它与国家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1999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认真组织并实施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通过多元化投资,创办和发展高校高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此时校办产业承担着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历史使命,大批由高校教授参与的学科性公司破土而出。2011年,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高校与企业协同创新的重要思想,随后教育部先后颁布实施《高教三十条》和《2011计划》等重要文件,做出了协同创新的重要举措。校办产业的经营项目多为高校自身的研究成果,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的一定的现实经验,可以作为协同创新的重要平台。

校办产业独特的高校依附性决定了它与我国教育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要“增强社会服务能力”。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发展”。不难看出,校办产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法定组成部分,与高校的人才培养、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密不可分。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发挥大学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同时鼓励大学与企业全面合作,加大高等学校为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服务的力度,是我国加速科技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创新型国际的重大战略需求。

2.经济指标的贡献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高校校办产业已形成了以下特点:一是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校产业群,成为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效途径之一,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初步形成了一批著名的高校企业与品牌。我国高校的科技企业多数是在转化自身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创办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高校的优势学科,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软件技术等,由于起点高、技术先进,许多高科技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或替代进口。在培育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也培育了一批著名品牌。三是多元化的投资融资体系开始形成。高校上市公司日益增多,高校板块的上市公司是高校企业的佼佼者.高校上市依托名校背景,在筹集资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也在生产力开发和企业运作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高校上市公司已达23家。

根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最新的《2010年度中国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度全国高校校办产业资产总额为2292.41亿元,归属于校方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13.0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0.28亿元,净利润额82.00亿元,归属于校方股东的净利润额为38.27亿元,向国家缴纳税金总额为139.92亿元,有效的补偿了学校的办学经费,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3.规范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果

校办产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总量,原则上应归属于国有企业范畴,但在初期全民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它采用了以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的管控方法来管理企业,限制了校办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由此衍生了一系列问题。自2000年年底,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国内高校陆续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截至当前,大部分高校企业已成立了资产公司,完成了清产核资和资产划转工作,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了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规避了学校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学校与企业之间“防火墙”已经基本形成。换而言之,校办企业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有能力、有动力参与到与社会企业的竞争中去。作为高校自己的“儿子”,校办企业还出台了人事、财务委派、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换等方面的举措。

二 协同发展与高校职能定位的契合

传统的高校三大职能主要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即高校可以成为教学、科研和产业三个中心,而校办产业是高校接受市场反馈的最直接有效的形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学并不需要关心自己“产品”的社会效益如何,也不需计“产品”的成本如何,因为一切按照计划执行即可。但在市场经济时代,大学的发展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当大学生不在被市场无条件接受的时候,大学就必须根据社会需求进行培养模式的调整。大学拥有知识、人才、国际合作等多种资源,需要通过一定的平台将这些资源推向社会,形成生产力。通过一批传承于高校、具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托的校办企业作为与外界沟通的渠道,无疑是将高校研究成果社会化的最好形式。积极推动校办产业的发展,将有利于高校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1.推动学科交叉建设,强化高校教学职能

几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校办产业的发展对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巩固和发展教学实习基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校办企业的成立不仅提供和扩大了实际生产场地和工作环境,而且创造了方便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场所。

当前,推动学科建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产业现有优势企业的平台,借鉴其良好的社会合作基础、对市场战略把握的敏锐度、企业资本运作的显著优势,进而提升学校学科建设,形成学校新的优势学科领域,在全新的学位点建设上有所突破。二是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做好产学研用结合,走有高校特质和内涵的发展道路,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企业与高校的联系,积极运用新知识、新科技,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及产品研发水平,在适应社会需求的同时,反哺学科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2.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强化科研职能

科研成果转化率是检验科学研究效率的有效手段。以浙江工业大学为例,据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11年,浙工大年专利授权量突破千件,其中,发明专利281件,实用新型专利312件,外观设计专利606件。但是这些专利的社会化程度并不高。这其中有沟通对接不畅、市场认可度不高、运作机制不畅等诸多原因。校办企业几十年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科研成果转换的奋斗史,多数高校的科技型企业都是直接将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在这一过程中校办产业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可以有效地促进成果与市场的高效对接。校办产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设立企业研发中心、专业实验室,成为学校科研和科技开发的中间试验基地,直接为社会服务,从而扩大学校与社会联系的渠道。

3.推动高校努力对接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强化社会服务职能

国内一流大学如北大、清华、浙大都具有一批能代表本校学科特色、在社会上影响深远的优秀校办企业,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方面,都做出了积极可贵的贡献。高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需要高校主动承担起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对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但学校的教学型、公益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动“走出去”的服务功能。校办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培育了一批对市场反应灵敏、服务意识强的优秀人才,加上企业灵活的运作模式,有利于将学校的先进理念,先进思想传播至社会,加大学校的知名度。通过校办企业这个平台,解决一些教育改革发展中需要采用企业运作方式解决的问题,共建创新研发平台,积极承担就业培训任务,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 促进高校与校办产业协同发展的具体对策

1.校办产业积极承担人才培养职能,促进高校知识更新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产业发展是推动产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动力,而与产业教育有关的其他因素相互之间的联系,也是促进产业教育发展的动力,并形成促进产业教育发展的综合效应,这是“共效应”原理。根据这一原理,要实现高校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必须使高等教育与产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高校与校办企业一衣带水的同胞关系,为培养大批适应中国国情,直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这样一些生产、经营和参加国际竞争的人才提供了便捷。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温度计”,能够从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大量的反馈信息,推动高校的专业改造和课程内容的更新,使大学更好地面对国民经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学科关系紧密、产学研结合紧密的校办企业,可以推荐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授和企业教师,落实“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高校“实验班”学生的企业阶段学习,吸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锻炼。同时,高校也可在产品开发和技术革新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科技支撑,在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和推荐优秀毕业生等方面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打造理论与实践结合,兼具知识素养和动手能力的综合人才。据统计,仅在2010年,全国校办企业就接纳学生实习人数达107.49万次,累计工时5073.97万小时,参与培养博士生1711名,硕士生7432名。随着企业的发展,校办企业将成为人才“孵化器”,为培养大批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人才提供基地。

2.积极参与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为高校教育增添活力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无论是组织结构还是运行机制,均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益低下,优势和潜力不能发挥,适度引进竞争机制,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校办企业经过新一轮的公司制改造,正散发出新的活力,在组织管理和运行方式上都有一套适应市场环境的灵活机制。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到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上,参与到学科交叉会聚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上,给学校改革增添更多的活力。特别是一些高校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都是紧紧瞄准市场,优化机制,建立起集市场开发与营销、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基础理论研究等为一体的高速反应系统,这些系统的经验将为企业及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注入活力。作为校办企业,当前重点考虑的问题是“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的深化背景下企业如何健康发展”,以及“作为高校企业如何体现大学精神、如何引领社会”等问题,将学校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学校进一步改革的“试验田”。

3.主动对接高校科研成果,加速高校与校办企业协同发展

大学与产业合作的根本目标就是各个参与主体以及相关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满足和扩大化。当前在我国,由于科研与生产、技术与市场脱节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高校的技术向社会企业转移面临许多困难。高校科技企业作为中试基地和技术推广中心,是加速科技成果向社会企业转移和扩散的一条重要途径。

国外高校产业大多数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大多数是不同于传统产业的高新科技产业。这些高技术产业的主要特征是高知识、高效益、高投入、高水平、高渗透。世界高校产业的主要代表首推美国斯坦福大学工业园,并以此为中心形成了硅谷。据不完全统计,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600多个高技术园区,其中,高校参与的有241个,占总数的40%。高校产业,尤其是高校技术产业对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善,企业素质较低,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不畅,与发达国家相比,科技水平差距较大。高等学校作为推动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学科分类齐全,专业囊括科技的各个领域,汇聚着各行各业最尖端的人力资源,应该主动承担和组织重大全新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加快高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通过大学直接向高校企业转让专利、联合建立实验室、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实现高校和企业的交互式发展。无论在文化对接、沟通便利性、管理机制等方面,校办企业都具有社会企业无可比拟的便利性。

参考文献

[1]姚科峰.我国高校产业改制途径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高校校办主业协会编.2010年度中国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统计报告[R].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

第9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 经营性资产 监管对策

高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事业单位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是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校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高校将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的一部分进行有目的的选择、优化配置,将学校具有投资功能、增值能力的资产剥离出来进行经营,这部分资产构成了经营性资产。高校在多年的资产经营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和赢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高校教学、科研经费的短缺,有利于盘活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目前高校经营性资产增长较快,但其监管还存在缺失,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高校经营性资产有多种运营方式,主要表现为:第一,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包括全资企业、控股和参股企业;第二,未向企业投资,但实际用于经营的资产,主要指学校周边出租的房产和土地;第三,利用学校各种资源对外开展经营所形成的收入。其中校办产业是经营性资产运营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还有一部分经营性资产由后勤部门管理。

二、高校经营性资产监管缺失的表现

1、对校办产业缺乏有效监管

从全国高校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状况来看,大多数高校是用于兴办校办产业。高校校办产业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迅速发展壮大,其发展时间短,管理和运行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以至于产生了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

(1)注册资金不实。在公司法实施以前,企业登记注册的审批体系不健全。高校在发展校办产业过程中,一些校办企业存在虚假出资和注册资本不实、或以非经营性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作价出资的现象。企业实际上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实收资本,或者注册资金到位后又被学校抽回,或以无形资产及技术入股但一直未办理资产转移。校办企业出资不实是引起产权纷争的主要隐患,一旦校办企业涉及到经济纠纷或民事诉讼,虚假出资、资金不实将会导致高校负担连带责任。

(2)分头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教育部多次下文规范和改革校办产业的管理体制,现在投资主体多头的现象基本得到解决,但在管理主体上,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实践中既有校办产业管理部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公司,也有各系部、学院管理的公司,尤其是一些依托系部专业技术优势所办的校办企业。分头管理缺乏对公司发展的长期规划和扶植,只追求眼前短期利益,出现问题时还会导致其管理层互相推脱责任的现象发生。

(3)校企产权不清。在高校以非经营性资产投资公司初期,基本未对投入经营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没有核准投入经营使用的价值量,也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转经的手续,导致产权关系不明晰。校办产业的收入全部上缴学校,根据生产需要,学校又对企业增加投入,而一些企业实际是利用学校设备资源为社会服务,取得经营性收入,导致企业资产和学校资产没有清晰的界限。

(4)资产真实状况不清。企业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缺乏支持力度和监督机制,随着时间推移,相当数量的校办企业剩余的多为不良资产。同时校办企业对报废资产的处置一般是按照学校事业单位的规定进行的,企业许多过期资产很难真正按照规定报废,该处置的资产得不到处置,导致账面上资产很多,实际资产的数量与账面相差很大。

2、资产管理效能不高

为满足教学科研要求,高校的资产往往是高配的。近年来高校受扩招扩建的影响,大力投资兴建或购置资产,其中一部分转入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范围、数量、种类增长较快,但资产的使用效益低,资产管理的效能及运转效率不高。

3、资产经营利用不规范

学校的房产、土地出租,有的由校办产业管理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代管,有的由后勤部门管理。而实验室和设备的出租、出借,体育场馆、游泳池的对外经营,多由各系部自行管理,收入有的上交学校,有的直接用于弥补经费开支的不足。资产利用不规范,容易形成“小金库”,侵害学校利益。

三、经营性资产监管缺失的原因分析

1、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尽管高校已经建立了资产经营公司,或对原校办企业进行了改制,但高校的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法人独资,形成学校由单一股东出资的一元化产权。企业法人和学校法人容易发生混同。资产经营公司或校办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多由学校产业、国资、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人员兼任,在经营决策方案的形成方面难以统一,导致监管出现缺位现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不了权利制衡的作用,从而阻碍了企业经营。

2、缺乏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经验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经营性资产管理还缺乏经验,监管的基础制度不健全。高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与市场调节机制尚未有机结合,缺乏经营性资产使用的职责机制、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管理方法落后,管理手段单一。同时校办企业虽然是独立法人企业身份,但从兴办初期就有其自身的特点:既是社会企业,又受学校母体规章制度的约束,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都有着浓郁的行政色彩。

3、管理的责任制度不健全

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各高校也纷纷成立了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着重于教学、科研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对经营性资产只负责数据的统计,具体运营多少由校办产业管理部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或后勤部门管理,实际的管理部门分散,管理的责任制度不健全。

四、高校经营性资产监管缺失的对策

1、完善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

教育部经过多年规范校办产业体制改革,针对学校校办企业经营性资产规模,各高校成立了独立法人的资产经营公司,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法人治理机制是否完善,将是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要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科学运行机制为保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学校教学、科研的事业管理职能与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运营职能相分离,使董事会、监事会各负其责,对完善企业决策和执行监督体系真正发挥作用。

2、合理划分经营性资产的范围

高校的经营性资产大部分在校办产业。高校的资产主要服务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其配置和利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并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另一方面研究开发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高校兴办校办企业,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或经营应当是有区别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指出: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重点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也可以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高校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除了通过资产的有效利用取得合理收益、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和改善办学条件外,更为重要的是发挥本校的科研特长或办学特色。在划分经营性资产过程中,高校投资需要科学论证,不能任意扩大经营性资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以免影响正常教学,分散资源,造成浪费。

3、建立经营性资产投入、撤出和可持续发展机制

高校积极利用本校学科优势,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及产业化的新路子,不仅实现了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对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服务社会的能力都有积极作用。由于高校承担着社会职能的特殊性,不适合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兴办校办产业不是学校的主业,因此,高校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

4、建立经营性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1)清产核资,建立经营性资产的数据库。清产核资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是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这项工作应由学校的审计、国资、财务、产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在对校办企业资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选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清产核资审计,分清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建立本校经营性资产的数据库。

(2)建立经营性资产动态监测制度。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挥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职能,负责经营性资产的动态监测,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第一,建立健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报告和监督考核的规章制度;第二,建立对资产质量指标进行动态监测的台账和报表制度,对资产的负债率、风险程度、不良资产、获利能力等质量指标进行动态监测;第三,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有偿使用以及收益分配制度,按规定收取占用费、提取折旧,以对资产进行补偿。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应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管理中。

5、建立闲置资产的调配中心

高校通过建立内部闲置国有资产的调配中心,充分发挥管理国有资产的调配职能,为各系部提供信息和服务,调剂余缺、盘活存量,结合资产动态监测,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使存量发挥最大效率。

6、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检查力度

经营性资产的良性运营,对促进高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高校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和运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的动态进行监管。审计部门应该发挥日常审计监督的作用,定期对经营性资产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审查其投入与收入是否匹配、经营性资产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开支用途是否合理合法,从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实地抽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纠正。

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高校应不断完善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制度,探索和改进监管办法,使高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从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 荣泳霖:高校资产公司建立的作用与意义――清华科技产业的实践和体会[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