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固定资产的法规精选(九篇)

固定资产的法规

第1篇: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一)固定资产定义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取消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仅在存货准则中规定了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因此,企业应按重要性原则划分固定资产与周转材料。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主要规定了管理的程序、内容,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等内容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规范。

(二)固定资产初始确认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差异主要是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以及自建固定资产的规定不同。

对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由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按购买价款总额确认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买价款现值肯定低于购买价款总额,因此会计入账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将产生可抵扣差异。

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税法规定,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这一差异实际上是借款费用资本化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

正常外购、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初始确认方面税法与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的差异可能产生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从而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税法与准则的差异主要是折旧计提范围不一致。财务通则仅规定如何确定、变更折旧方法,对其中的具体处理方法未作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两项不得计提折旧。

差异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上。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由于尚未明确范围,目前不存在差异。

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上,准则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进行调整。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也就是说,准则、通则都规定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符合条件的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同时,准则规定允许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改变并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改变预计净残值。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界定,事实上已构成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由于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重新确定使用年限等,因此,与税法的处理实质上并无差异。

(五)固定资产改良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即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并重新确定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不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同时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由于准则规定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如果企业将摊销年限定为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致,那么与税

法处理也将无实质上的不同。

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如果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将不会产生差异;如果不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同时又导致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应当按延长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六)固定资产预计弃置义务 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企业应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预计弃置义务在会计处理上构成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构成预计负债。由于税法不允许预计负债在预计当期扣除(只能在实际履行负债义务期间扣除),因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七)持有待售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事实上,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企业可以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将直接影响企业损益及税收成本 准则和税法都取消了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要求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判断、确定自身固定资产的范围,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按什么标准划分固定资产涉及当期及后期的利润,因此企业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十分关键。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宽泛,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将增加,税负也将增加;如果企业界定固定资产范围狭窄,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增加,企业当期利润将减少,当期税负也将减少。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大修理支出划分标准将对企业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划分的定量标准,仅规定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企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标准将直接影响当期及后续期间损益。同时,由于准则规定不允许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大修理费用,因此对有大量大修理费用的企业,将直接减少当期损益。税法事实上扩大了大修理范围,如果企业为了减少纳税差异而按税法的标准确定大修理费用核算范围,那么将减少当期损益。

(三)企业税收处理合规性难度加大 税法目前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尚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企业自身的判断极有可能与主管税务机关判断产生差异,无疑会加大税收处理的合规性风险。

(四)固定资产折旧范围认定不一将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是,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到底该如何认定至今尚不明确。因此对企业而言,这些认定的范围将直接影响税收成本。

(五)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白行购建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不一致,理论上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对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按竣工决算前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准则规定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计提折旧依据,后面价值有变化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期间计提的折旧是一致的,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未办理竣工决算这一期间。此问题税法未予明确,可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不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应对策略

(一)依法定程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范围 确定固定资产范围时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即根据企业实际划分固定资产范围。同时,对单项固定资产明确其中的组成部分。在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时,应同时确定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对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规避税收违规风险。

(二)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政策 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的划分范围。对于重大的单项固定资产,最好明确大修理、改良的范围。

(三)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分类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应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不应再将某些固定资产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类别。

(四)合理运用加速折旧政策 准则与税法都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需要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应充分运用这一政策。

第2篇: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措施方法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a simple concept of fixed asset management, fixed asset management, and propose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fixed assets

Key words: fixed assets; management; problems; measures method

中图分类号:F53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固定资产管理分析

1.固定资产的定义。单位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可列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或是单位价值虽然不满足规定的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它本身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它的磨损分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情况;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叫做折旧,折旧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等;固定资产在物质形式上进行替换,在价值形式上进行补偿,就是更新;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维持和修理等。

3.为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以利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1)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2)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3)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在平时的财务管理中,多数事业单位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对有严格的财务开支制度规定的单位公用经费的管理(比如对经费的开支权限、开支标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小车油料维修,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较多而且较为具体和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只在会计账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实物登记账;资产领用没有记录,手续不完备,造成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责任的不明确。

2.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在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的问题。其表现一是调拨、接受捐赠及其它渠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配置的和其它单位调拨的微机、汽车、一些专用设备,按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进行核算,但大多数单位未在账上表现;二是会计人员有意无意漏记固定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某些单位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归个人使用的公物,会计人员往往有意不记入固定资产账,还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为兼职人员或者无证上岗,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而无意间漏记固定资产账;三是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是移交不清,有些单位在领导变更移交及人员调整调动时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移交,固定资产仅有总账而无明细账,尤其是在乡镇,人员变动频繁,造成单位固定资产账面数连续多年保持不变;五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管理意识不强,对单位购置的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以及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六是存在账外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管,一些单位在专项工程或者专项项目实施中所购置的设备在项目和工程专账支出中列支,项目结束后,应将固定资产移交单位管理和使用,但是有些单位借机将这部分固定资产放在账外,用于经营或租赁,把取得的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或其它支出,使这部分固定资产游离于账外,失去监管。

3.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大多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购置固定资产不纳入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的现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例如:2000年我们在对某乡政府的审计中,看到该乡政府使用的一辆吉普车未在账面上得到反映。盘点现金库存时,发现出纳库中有一张几年前用于购车的借款单在出纳库中顶库。时隔五年,当我们再次审计该乡政府时发现该车已报废并变卖,但在会计账面上一直未作反映,使该车从购买到报废完全成为账外资产。

4.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近年来,受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趋紧,对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但忽视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较多。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方法

1.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各级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从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缺乏长期、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3.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坚持和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实物登记账,对各项固定资产从购置、领用到报废进行全程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3篇: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行政单位 固定资产 管理

一、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多年来,我们在审计中发现,行政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包括:

(一)重视购置疏忽管理

有些行政单位非常重视购置固定资产,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向上级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上,但是对拥有的固定资产却疏于管理,其具体表现及原因如下:

1.制度不健全。有些单位没有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些单位虽然有管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都是应付公事的,根本没有人按照制度执行。有些单位在固定资产交接时,没有按照程序做,导致账目交接不清。

2.会计环节缺失。有些单位在购置管理固定资产时,会计环节缺失、账目混乱,甚至导致重复购置。

3.缺乏统一管理。因为没有统一的需求评估、固定资产审批较容易,所以有些单位就追求高档奢华,但是购置的这些资产在实际中的用途却不大。

4.缺乏共享意识,即有些单位的固定资产即使闲置,也不愿调给其他单位使用,这样其他单位再用到该设施时,依然需要上级拨款购置。

(二)会计账面与实际资产不符,有些固定资产没有入账,存在虚账现象

1.对会计记账认识有误。有些单位的领导班子重视现金及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轻视固定资产;有些单位的人员对不在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不进行入账处理;有些单位忽视固定资产盘查活动,长此以往就导致了账面与实际固定资产不符的现象。

2.工程设施管理。在工程设施完工之后,有些单位却没有进行相关移交手续,使得建筑投入使用很久,却没有入账处理。

3.固定资产管理环节缺失。有些单位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面,这就使得日常采购的资产没有入账,但是资产却已经购置并使用。

(三)处置固定资产随意

有些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随意性强,根本不走正规程序,没有经过申报、评估、相关部门审批等环节就将固定资产废弃或转让。还有一些行政单位处置固定资产不公开透明,有些甚至将单位固定资产馈赠关系户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效力不够

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不明确,存在漏洞可钻;二是即使法律法规规定了,由于缺失相应的执法力度,使得有些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等到出现问题,又找不出相应的依据,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文。也有个别单位将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再投资等。

近年来,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一些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一是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由于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化解予以规范。为了“规避”法律法规,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有一些行政单位就采取“化整为零”的对策,即将达到国家规定的采购标准的固定资产,采取让供货单位分开开票,一次采购分别开出若干张发票,这样,每笔的金额就小了,以此来逃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公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之规定。

二是明目张胆,公然违法。为加强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国家制定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但是一些行政单位公然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支出直接列为支出,而不同时作固定资产处理,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规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之规定。

三是欲盖弥彰,不设固定资产账。最近,在审计中发现,一些行政单位账面上根本就没有固定资产,而实际上房屋、车子等物件一应俱全。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有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跨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之规定。

四是规避监管,让原固定资产在“旧换新”中从账面消失。按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律不得超标准、超规格购置配备使用车辆。一些行政单位在原有车辆已经运行了一定的里程数,按规定购买了新车,而原来的旧车又想继续在本单位留用。为了达到公务用车在数量配备上不超编的目的,往往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原来旧车的车牌号用在新车上,而旧车则以一个新的车牌号挂到了私人户上,继续在本单位留用。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该单位就账面来看,公务用车不超标,规避了纪检委的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原来的旧车却从账面消失了,虽然其仍在本单位留用,且其名义上产权已不再归本单位所有,姓了私。

二、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乱象的不良后果

一是形成国有资产监督的死角和盲区。试问,从账面消失的固定资产,有谁还能监管得了它呢?

二是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账面上已经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虽然其仍在本单位使用,但时间长了,领导换了,有谁还能说得清它到底姓公还是私呢?此做法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不利于和谐机关建设。前例一辆实质上是单位公车而名义上是私车的轿车一旦出了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其结果必然是推诿扯皮,造成社会影响。

三、加强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增强固定资产管理认识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纳税人,纳税人希望这些固定资产更方便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其办公效率,但是纳税人的钱来之不易,不应该被随意处置。行政单位必须从根本上认识这一问题,决不能如此随意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另一角度上说,行政单位固定资产隶属于国家,而一个国家的财政管理如同一个家庭的钱财管理,多大的家产都禁不住长久的浪费、疏于管理、缺乏计算。所以应该从小处做起,认真管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坚持落实每一项好的政策,确保固定资产不随意流失。

(二)完善固定资产会计账

即一定要开设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及备用登记簿等,使行政单位固定资产账目与实际相符。

(三)健全管理制度

每个行政单位都应该明确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从需求申报、审批、采购、使用、调用到报废或处置等每一步的细节问题,并且严格执行这一管理制度,做到有制度可依。

(四)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置

要明确固定资产处置的流程,并且规定不遵守这一流程的单位或人员的处罚措施。严防随意处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中应注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应该由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如果某一单位某一固定资产闲置太久,可以由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回收、调用,而不是任由该行政单位随意处置。在固定资产真的需要处置时,也应有相关部门统一回收、废弃、拍卖或其他处置。虽然固定资产依然是属于具体的行政单位拥有使用,但是一定有相关部门要对这些资产进行统一记录、定期审查,统一回收和调用、统一报废和处置等。

(五)完善法律法规并加大法律力度

首先是要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做到有法可依,然后加大法律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之后,对于审计出来的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流失,应该责任到人,严肃对待,尽量能让流失的资产补回,若不补回,可以罪加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之前的案件,可以令其补回后免其刑事责任,若不补回,则需追究相关责任。

(六)固定资产专用性

即固定资产使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当时申请资产采购时所写的用途来使用,不能私自将资产用于其他事物上,特别是从事抵押等经济活动,如果需要变换用途,经由相关部门批准方可。

(七)加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分清责任,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将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好坏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作为组织部门对其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并造成严重流失的相关领导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以此来加大行政单位领导班子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力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4篇: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我们知道,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资产的重置价值、成新率、以及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而会计核算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反映的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两者计价原则、反映的价值状态并不相同。由于并购、重组完成后新的核算主体要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那么,在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账务处理实务中,必然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以重置成本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反映累计折旧,以其差额反映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总价法” ;另一种方法是直接以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净值法”。

尽管我们知道,上述两种方法并不影响会计报表的平衡以及该项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两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净值相同;折旧计提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折旧计提应当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但是从会计报表可比性的角度去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类业务处理作出统一规定。考虑到会计业务处理简便易行、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并结合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以净值法为宜,即直接采用固定资产评估结果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

下面,我们就从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累计折旧的计提,结合我国目前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谈谈采用净值法的好处。

一、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

总价法按照资产评估结果的重置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作为累计折旧,以两者差额反映固定资产净值。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能够直观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可以揭示企业固定资产的整体使用状态。但在评估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时,这种直观反映结果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对企业中既有评估资产又有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一部分按历史成本反映,一部分按重置成本反映,也不利于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净值法直接以资产评估结果的资产净值反映固定资产原价,不反映累计折旧。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将评估固定资产假设为新增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为评估资产净值,简便易行。

二、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累计折旧的计提

我们知道,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四个,一是计提折旧基数。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基数为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二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三是折旧方法。四是固定资产净残值。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多采用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考虑残值率,以直线法(大多为工作年限法),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累计折旧。对于评估固定资产来说,则应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法和残值率,采用直线法计提累计折旧。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相近,我们仍然可以考虑使用分类折旧率来计提累计折旧(即相同类别的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基本一致),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由于其尚可使用年限差异大,我们认为此时应当采用个别认定法,而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对总额法来说,评估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既可采用以重置成本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结合成新率计算其使用寿命来确定其总体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也可以直接用其评估价值为基础,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可以直观地看到,直接使用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简便易行。对于净值法来说,由于会计上仅反映资产评估价值,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来计算累计折旧,操作起来很方便。

三、我们目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以下几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借鉴作用:

(一)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相似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估计,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相似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第5篇: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单位普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在平时的财务管理中,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对有严格的财务开支制度规定的单位公用经费的管理(比如对经费的开支权限和开支标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小车油料维修、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较多而且较为具体和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只在会计账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实物登记账;资产领用没有记录,手续不完备,造成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的不明确。

(二)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

在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的问题。其表现:一是调拨、接受捐赠及其它渠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配置的和其它单位调拨的微机、汽车、一些专用设备,按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进行核算,但大多数单位未在账上表现;二是会计人员有意无意漏记固定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某些单位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归个人使用的公物,会计人员往往有意不记入固定资产账,还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为兼职人员或者无证上岗,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而无意间漏记固定资产账;三是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是移交不清,有些单位在领导变更移交及人员调整调动时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移交,固定资产仅有总账而无明细账,尤其是在乡镇,人员变动频繁,造成单位固定资产账面数连续多年保持不变;五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管理意识不强,对单位购置的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以及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六是存在账外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管。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

大多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购置固定资产不纳入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的现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

(四)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

近年来,受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趋紧,对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但忽视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较多。

二、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

(一)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从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缺乏长期、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6篇: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概念与类型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指的是使用期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规定标准(普通设备超过500元,专用设备超过800元)的,而且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损坏其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除此以外还包括单位价值虽在规定标准以下,但使用时间超过1年的所有同类资产,这些都在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之内,例如文物。按我国的分类办法将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我国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中存在问题

1.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且未将固定资产的折旧计入在内,与配比原则相悖。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核算。固定资产的账实不符,家底不清一是有的单位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及时,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实物状况和增减变化情况,有的单位账面只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总额,未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导致账、物脱节,账面总值对实物失去控制;二是通过基建项目建造的固定资产,由于竣工决算办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资产未能及时入账,有的单位甚至在建造的办公楼已使用多年后仍未入账;三是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滞留账外不入账,造成有物无账,甚至形成资产的账外循环;四是有些单位的空调、计算机等固定资产淘汰后,往往急于去打报告更新重置,旧的却未及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账务也未进行核销,造成有账无物。五是部分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固定资产一直没有核对清楚,账实不一致,加上人员的变动,未能对其进行全面清理,使结转数额失实,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较混乱。

2.我国以往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被消费型增值税所取代,可以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应当考虑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加、出售过程中的增值税的核算。

3.由于对固定资产没有做出相应的减值测算准备,这一缺陷会致使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进而导致固定资产的管理难度加大。所以,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适当次数的减值测试,使得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尽量一致,这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及管理十分有利。

4.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着重视购置,不重视日常管理,且固定资产实物登记账或台账落实情况较差,未记录资产领用及保管情况,手续不完备等,这些问题造成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的措施

1.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价值标准与现行物价增长相一致。参考当前物价和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单价标准与税法相一致的原则,并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经验,笔者认为把“预计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两千元、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算坏其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作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不应再将一般设备与专用设备加以区分。另外,对单位价值在规定价值标准以下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相同类型物资不再纳入固定资产范畴之列,购置时直接将其纳入办公费用或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与管理范围之内。

2.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国家的资产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重点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及保值增值等,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几种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1)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其中,财政部门对此审核后报由政府采购或者财政部门在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进行及时的备案。3)简化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和变卖的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单位报废、处置、变卖固定资产的申请,联合税务部门对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品类做出及时的认定。4)按照施工合同及时对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工程结算完毕后及时对其按工程结算数额进行调整。

3.审视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制度。1)参考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将其与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列支的处理办法相结合来解决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存在的固定资产账面与资产真实价值不相符的问题,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科目下方增加“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损失”会计科目,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调整科目,并增设反映固定资产净值的专栏。2)在原有固定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再加以细化,按资产类别计提折旧。笔者认为区分部门和系统没有实际意义,应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五大类,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科目进一步细化。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借鉴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将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来与年限平均法联合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提取采取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每年均等计算提取。计算公式: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使用年限×100%固定资产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值3%至5%的范围内。

4.为防止资产流失,应注重日常固定资产的监管,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7篇: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面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依据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所有固定资产。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①提足折旧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③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2.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法上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而会计准则却规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计提折旧;因而对于企业未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上,会计准则与税法上仍然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应对固定资产折旧差异做纳税调整。

二、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成本确认上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在会计核算上,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但是对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在会计核算上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发生的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例1:甲企业2012 年12 月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一套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设备价款合计900 万,合同约定从2013 年到2017 年5 年内每半年支付价款90万元。假定贴现率10%,购买设备价款现值9000000×(P/A,10%,10)=5530140, 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资本化)519860,假如不考虑安装费和运费,会计上固定资产入账成本6050000;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9000000;假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 年,预计残值率4%,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8.08万(605 万×9.6%),每年税前扣除折旧86.4 万(900 万×9.6%),固定资产折旧调增金额18.32万,即应调减应税所得18.32万元。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同时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存在一定差异。税法是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全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在未来使用期间内分期计算扣除折旧;由此导致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上产生一定差异。

例2:甲公司2012 年6 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套生产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 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000 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800 万元。该生产设备公允价值为900 万元。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为5万。该生产设备会计入账价值为805(800+5)万元,假如计提折旧年限10 年,残值率为4%,每年折旧为38.64万(805÷(1-4%)/120×6)元。

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005 万元,2012 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为48.24(1005×(1-5%)/120×6)万元,会计计提折旧38.64 万,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金额9.6 万,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

三、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上的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对计提折旧方法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上并没有限制性条件,企业可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计提折旧方法;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年限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对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只限于以下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对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应按税法规定的直线法计算扣除;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与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差异,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做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例3:乙企业2010 年12 月购置电子设备200万,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残值率4%,该电子设备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企业每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计算所得税时按按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每年计提折旧与扣除折旧如下表:

2011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345600,即调增应税所得345600 元,2012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5600, 2013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94400,即调减应税所得额294400元。

以上分析了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固定资产成本以及折旧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不一致而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在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时,应对这些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第8篇: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企业生产经营

1 新准则下固定资产折旧研究

1.1 固定资产折旧及折旧方法等相关问题研究

1.1.1 计提范围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过,以下情况应该除外:折旧已经提完但是仍可使用;按相关规定单独评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计提折旧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①固定资产必须以月为单位来计提折旧。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在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期不提折旧而是从下月开始;本期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期仍然计提折旧,但是本月提的是最后一次。②在折旧计提结束后,无论设备处于什么状态都不计提折旧。③当有些固定资产已经可以使用或者进入可以使用状态时(没有办理决算手续的),必须按照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当交付使用后再按实际成本对原来估计价值进行调节,原来计提的折旧不需调节。

1.1.2 折旧方法

所谓折旧方法(depreciation method),是指根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合理地分配折旧基价。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和年数总和法是企业经常使用的方法。在计算折旧额时;这些方法中唯有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计算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但是最后两年确定折旧额时必须计算扣除的净残值,而剩余的方法在计算时都需要考虑净残值;并且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折旧期限的“一年” 是否与会计计算时的“一年”一致。

1.1.3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计算

折旧年限在计算时必须注意,当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时应该以“实际年限”为准,不能以“会计年度”为标准,同时本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计算。也就是说7月份购买的固定资产,计算时间应该是本年7月至下年12月。

1.1.4 固定资产折旧因素调整后的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等都决定着折旧计算。这些因素中只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其他的因素都是会计估计。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企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变更都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当上面的因素发生变动时需要用到新的折旧方法。企业对以上因素发生变动后规定如下: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只需要变动以后的方法即可,以前的不需要考虑变动。

1.1.5 计提减值后固定资产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正常使用时会发生磨损外,有以下几点存在:固定资产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现金支出超出当初的预算、固定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市价发生降低,其下降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和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下降,以上情况均判定发生减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按照新的方法计算折旧。

1.1.6 加速折旧法并不加速

直线法、机器工时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方法在我国是可以使用的。后面两者叫做加速折旧法。该方法主要就是在使用初期为企业带来多的利润时多计提折旧,使用后期随着设备的老化、技术落后为企业带来利润时减少时折旧也应该减少,从而加速投资回收的同时减少内在风险。

1.2 固定资产折旧研究的相关问题

1.2.1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一般而言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是人们认为影响固定资产的因素,但是实际当中,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等是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由于在固定资产日常处理时,时间功能因素很重要,因此在计算时人们都通常把一些功能因素融入到使用年限当中去。

1.2.2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数存在的问题

每一期间所提折旧额的大小都是由折旧计提基数决定的。新旧准则对比之后陆发现这里没有新的变化。所以计算基数的问题也没有解决。按我国现行制度,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基数一般是在折旧年限内的固定资产原价,也就是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由于物价变动的影响,所以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会造成固定资产再生产能力的障碍。

1.3 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新规定

在计提折旧时,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必须以月为单位计算折旧,同时计入相关的费用账户。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计算时,本期增加的本期不计算,从下期开始计算;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期减少时,本期不处理而是从下月停止计算。新准则没有规定从何时计提折旧,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且计入相关的损益账户。

1.4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新处理

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到可以收回金额,减少的金额当做资产减值损失,从本期利润扣除。

1.5 对固定资产清理、处置的新规定

新准则明确固定资产停止的条件:当固定资产处将要出售或不能继续产生经济效益时,每个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残值。如果后面仍然有支出,其规定如果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确认条件的,必须当做成本处理。

2 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2.1 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利益的影响

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固定资产的规模、技术先进程度、使用效率和更新的速度都决定了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快慢。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摩擦、氧化等原因减少的那一部分企业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其实也就是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一个分摊。有了折旧就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中予以收回,将收入与费用进行合理计算,真实的反映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与回收,明确设备,机器等不动产为企业带来的效益。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不同方面的利益,所以选择折旧方法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与效益。

2.2 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减少的那一部分价值会从企业的销售中收回,购买设备时很多费用已经发生,但是折旧费用是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步步收回的。所以说选择合适的方法、合适的年限就会合理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2.2.1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确定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折旧年限来说其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人为估计因素比较明显,当固定资产年限缩短时就能将后期费用提前收回。这样前后期的金额不等,所以税收的金额也就不等,后期多缴税,这样就出现了延期税收。但是对于减免税期间的企业,其结果是采用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获得收税收益。

同理,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也受人为估计影响比较大,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减少残值就会分摊折旧较多,这样就会出现后面的费用在前面的到补偿,这样就会减少税收。如果残值相反,税收也会相反。

2.2.2 折旧方法的确定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确定后,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税收影响比较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采用直线折旧法,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根据环保、绿色等规定项目资产中请加速折旧,但是需要相关部门层级批准,这样就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算折旧,从而减少税金。

2.3 固定资产折旧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现金流量包括现金流出量、现金流入量和NCF。固定资产折旧表现为非付现成本,因为其在发生时没有现金的流入与流出。当企业获取经营收入后,固定资产从中可以得到补偿,这样就会引起现金增加,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折旧可以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转移的价值转化为现金的。这样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折旧越多使得企业可以动用的现金越多,从而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改造。并且,在加速折旧应用以后可以尽快将企业垫支的资金收回,从而规避无形损耗和投资风险。

3 对新准则背景下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的问题

3.1 折旧方法

根据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组成固定资产每个部分由于有着各自的作用和经济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对每一部分选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折旧计算。然而,很多企业会总体估计出来一个折旧率来提取折旧,这样就有了调整利润的可趁之机。

3.2 折旧范围

除对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这两种情况外,每个固定资产都要计算折旧。而有些企业违反了稳健性原则,例如对“房屋、建筑物”之外的未使用、不需要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而且和现代社会的技术水平不协调,因此这样的情况应该计提折旧。

3.3 注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或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有的企业在一些情况下却采取调整折旧年限或随意微调折旧年限的做法这种方法违背了新准则。如果固定资产实现收益方式发生改变时,计算折旧方法也要改变;如果固定资产的年限发生改变时,计算折旧的预计时间也要改变。

3.4 注意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风险

新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比之后我们不难发现,除特殊行业外,税务机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只能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企业没有经过批准使用加速折旧时,企业会被带来有形损失的同时带来一些无形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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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威廉姆R.斯可脱(加拿大),陈汉文等译.财务会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第9篇: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

新会计制度规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再补提折旧。但这样过于笼统,因为同样一台设备在不同医院,其完成或承担的工作量相差很大,在病人量多的医院,设备可能因超负荷使用,造成提前报废是合理的,可能比有些医院同类设备没有超负荷的固定资产贡献的价值更大,因此,这类设备未提足折旧部分,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而是补提折旧更为合理。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分析后,再决定该固定资产是否补提折旧,或是按新制度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图书从固定资产分类中剔除出去。新制度规定: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但新制度中,对图书资产应归类为低值易耗品还是无形资产,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建议明确图书仍属于固定资产,只不过不计提折旧,在报废或盘亏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实现价值补偿。

在新制度中,设置了“待冲财政基金”和“待冲科教项目基金”两个核算科目,是为了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和科研项目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但大部分医院,如购置一台大型医疗设备,财政专项拨款或科研拨款资金可能只占较小的比例,大部分为自筹资金。这样医院必须对财政专项拨款和科研项目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辅助账管理或单台设备核算管理,在计提折旧时,也需要分别处理,增加了会计核算难度和财产管理难度。

对固定资产不同的取得方式,如盘盈、捐赠获得的固定资产、由职工福利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是否计提折旧,新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建议不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