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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情况汇报精选(九篇)

非税收入情况汇报

第1篇:非税收入情况汇报范文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政府信誉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负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政府非税收入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为:会同各相关部门(单位)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报经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执收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日常管理、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的管理;定期对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受财政部门委托按照其法定职责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其具体职责为: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台帐,定期汇总本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定期与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进行对账;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报告制度,据实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征收情况。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一)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进行汇总,开具《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将多笔资金汇总缴入代收银行。或者是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含各类罚没款专用票据),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财政专户。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编制和预算执行

各执收单位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真实准确”及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统筹安排的原则,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编制,增强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确定的原则为:以上年收入实绩和政策性调整为基本依据制定下年度的年度收入计划,作为下年度部门预算的收入来源。如政策调整影响收入较大的,在编制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时,执收单位须提供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确认。

(二)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的下达。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将政府非税收入计划下达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将收入计划层层落实分解到位,确保收入计划完成。

(三)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的调整。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或征收标准调整或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调整的,部门(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年度收入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进行调整。

四、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考核激励机制

为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的完成,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考核激励机制。

(一)对单位超收部分,除当年政府统筹、安排单位预算和超收奖励外,其余全额留给单位结转下年,纳入部门预算使用,以丰补歉。

(二)执收单位可按经政府批准的标准计提征收经费,在此基础上,当年实际征收数超过当年计划指标的,剔除政府集中统筹后的部分除可适度增加单位预算安排外,经政府批准后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用于对执收单位的奖励。(以上超收奖励不适用年内调减收入计划的部门和单位。)

五、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行为。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定期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的审核,确保单位非税收入计划的真实准确,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对单位非税收入计划编报不实、虚报或瞒报非税收入的,不予追加预算支出指标,不实施超收奖励政策;同时要严肃纪律,规范非税收入减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要对财政专户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审核;银行网点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为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机关在收款时不出具合法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2篇:非税收入情况汇报范文

一、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已经全面铺开。由我处牵头,征管处、法规处配合,在软件、人员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下达汇算户数进度指标要求,各局按进度稳步推进,避免前松后紧,影响汇算质量,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提高为纳税人服务质量,解决汇算清缴申报没有纳入网络申报的现实,今年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试点。努力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难点和瓶颈上有所突破,经运行解脱了基层大量人力、物力,方便纳税人,同时搭建汇算清缴网络平台,也为实现专业化管理、为纳税评估提供数据平台和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的运行,两个开发区顺利完成了2253户的所得税汇算工作,简化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流程,汇算申报数据准确率大大提高,错误数据信息大幅下降,汇算汇总数据质量大大提升,2253户申报数据导入总局汇算清缴软件一次成功。在实际应用所得税汇算清缴网络申报工作中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受理情况在软件中得到即时反映,各项需补充信息也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反馈,避免了以往企业所得税汇算多次往返税务局的烦扰,减少了纳税人纸质资料打印份数,缩短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办税流程,减少了人员配置,从以前的企业管理人员全员受理审核汇算申报资料减少到每个局只需一人申报审核。

3月29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汇算安排《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我们结合通知主要做以下工作:一是着力提高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质量,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流程。二是完善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台账管理等后续管理工作。三是不断深化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应用、分析。四是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重点总结创新性的汇算清缴工作举措,准确反映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五是加强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对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讲评、通报和表彰。

二、加强两个所得税税收分析。今年为基层减负,我们改变了企业所得税税收分析报送次数,按季报送,由市局对软件数据提取、分析、利用,但对各局,报送质量要求更高,期间发生重大税款收入变化要单独报送。

三、圆满完成今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共申报2.5万人,超区局计划9000人。但同时发现许多问题,如:基层受理申报工作量大、申报进度前松后紧、申报数据对税收工作贡献度不大、税证开具存在问题等。针对今年12万申报问题,有针对性的对高收入群体,特别是加强垄断行业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选取行业、单位推送至稽查局及各区县局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达到12万元人群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进行处罚、曝光,以此促进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人群征管,改变目前由税务局通知申报现状,引导至由纳税人主动申报,以此来缓解基层税务所工作压力,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四、规范建安业代开发票附征所得税工作。为加强外来建安施工所得税,我处从维护本地税权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不少积极措施。这对维护本地建安市场税收秩序、堵漏增收都发挥了有效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局仍反映外来施工单位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不好把握;部分区县局出现了应附征而未附征所得税的情况;各局执行税率不统一;甚至个别地方采取了对外来施工单位一律就地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错误做法。经过大量调研我处对附征项目、税率进行清理,统一乌鲁木齐建筑安装行业税负。

五、2013年度培训及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抽考工作

配合人教处完成今年培训任务及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抽考工作。以培训和考试为切入点,立足于岗位师资培训,带动我局干部整体业务水平。

六、收集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

七、完成非盈利组织、跨地区汇总纳税工作和个体行医的调研工作。深入各区县局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各类较为突出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提出征管意见。

八、协助办公室完成今年税法宣传月活动。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资产报损、弥补亏损等后续管理 工作。

二、加强税收分析工作,为下半年税收任务顺利完成提供有效征管办法。

第3篇:非税收入情况汇报范文

从这些年税收征管实践来看,汇总纳税的实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税收横向分配矛盾加深,如何监管汇总纳税企业等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后,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机构所得税跨区分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2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跨地区经营企业集团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了在企业所得税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征管、监督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等相关问题,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征管程序的复杂、征管信息、的不足、税收收入与税源的背离所引发的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平衡等等问题。

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清算的申报缴纳机制做了一些修改。根据40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5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8号文件自同日起废止。新规的出台,意味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将面临新的挑战,企业财务和税务人员必须尽快掌握新政策。

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57号公告,除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税款外,总机构设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职能部门亦应被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

同时,57号公告亦明确了五种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按上述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以下情形外,当年不做调整:

1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该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个因素

三个因素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三个因素数据,即使与此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也不做调整。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三个因素,57号公告相比于28号文件作了比较重大的修订。用于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基期作了调整,即将三个因素的所属区间统一限定为“上年度”,改变了28号文件对三个因素所属区间“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规定,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间的三个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还可以克服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上一年度三个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

另外,57号公告细化了三个因素具体所属区间和具体内涵,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057号公告明确了三个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就可以提高三个因素的确定性,减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分歧。

(三)处于相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首先,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最后,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四)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同上。

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总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分支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管理

(一)对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相关项目持有异议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二)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

57号公告新增了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税款缴纳或退税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经总、分机构同意后,亦可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文档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纳税人一般比较关注的是分支机构是否要实质地参与汇算清缴,是否进行年度纳税调整。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五、资产损失扣除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 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六、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查补税款

57号公告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开展税务检查,但对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开展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少缴税款的,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按照50:50的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就地缴纳。注意,50%是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七、57号公告不适用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4篇:非税收入情况汇报范文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税收 管理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概念

1、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就是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款征收与其纳税事宜的管理。

2、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征方法

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现状

1、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

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面广,管理的难点在于繁、乱、散、变。“繁”是涉及事项多,涉及外国公司或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劳务所得,以及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债权性投资所得或财产转让等收益,其中,既有单纯的投资、服务、劳务,又有混合、兼营业务。“乱”是涉及的业务联系多,分清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很难,管理部门较多,信息归集处理和实际形成合力难。“散”是涉及的税源大小不均衡,地域分布零散,具体业务发生时间、空间不固定,突发性、偶然性强,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变”是涉及的对象多变,个案情况复杂多变,难以及时找到准确对应的依据、标准。对非居民税收管理而言,不仅存在涉税事项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业务本身复杂性所带来的固有风险,还存在信息获取、征免税判断等方面的不确定风险。稍有疏忽,很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和外国企业或外籍人士对我国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的负面评价。而传统的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模式是各级税务机关在被动受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申请时,才能从审查合同、协议、发票、付款通知等相关资料中发现信息,再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的纳税义务判定。在这种传统的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税源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必然形成大量非居民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局面。

2、合同避税方式日趋多样化

合同是实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当前纳税人利用合同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一是利用常驻机构的期限界定避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二是利用劳务地点避税。非居民企业通过合同将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而避税。三是通过境内外收入的划分避税。非居民企业通过合同任意界定收入境内外收入,把境内收入划归境外收入,以减轻税收负担。四是通过分解特许权使用合同避税。非居民企业将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合同与劳务合同,甚至在划分收入时将大部分收入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非居民税收管理缺乏部门间的相互配合

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十分重要。涉及对外支付款项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涉及权益性投资中外方股东发生股权转让和股权变动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进行审批;涉及变更法人代表等变更营业执照事宜的需要工商部门进行审批;涉及境外人员入境提供劳务的需要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进行审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居民企业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市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并没有建立起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相关信息的共享渠道,非居民税收都是以源泉扣缴的方式征缴入库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实现的,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很难了解涉税事宜的发生情况,无法跟踪非居民税收的扣缴情况。

三、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当前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也给从事国际税收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机遇,为了提高目前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

1、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

“两税”合并后,我们要克服国际税源难管理的畏难情绪,树立信心,迎接挑战,务必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职业敏感性。认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学习贯彻和宣传辅导工作,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达到有效控管跨国税源的目的。

2、强化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面对专业性极强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我们要强化税务人员政策业务的培训辅导,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开培训班组织税务人员进行案例解剖分析讨论,逐项分析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方法、过程和结果,总结出较好的管理手段,使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把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关注源泉扣缴大户,找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基点

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加强我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有效防止税款流失、有效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简化纳税手续。关注源泉扣缴大户,关注有跨国业务的大企业和有重大项目、追加投资、股权变化、外籍专家参与设计和参与监督管理等业务的企业,掌握这些源泉扣缴大户对外支付项目(包括: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各种劳务所得)支付金额、税款扣缴情况和涉及企业名单,关注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外国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及中标情况、合同、协议签订的涉税条款和价款构成及价款支付进度,核查企业的合同、协议、票据,分清境内收入、境外收入等,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提醒扣缴单位关注外方应纳税义务、了解自身代扣代缴扣缴税款法律义务,了解不熟悉政策、了解不履行扣缴义务可能发生的风险。税务机关应在充分掌握上述信息的情况下,判定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条件,查核是否存在偷税、避税事实,是否有跨国税源漏征漏管情况,有效控管税源。

4、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

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是有效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的有效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宣传辅导、明确职责、建立非居民税收征管台账和备办文书等准备工作,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情况,对非居民企业自行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实施处罚,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

5、融合渗透,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

非居民税收管理作为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特别纳税调整、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协定紧密相连。对外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关系到所得税税基是否受到侵蚀,关系到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境内、外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与情报交换工作相关联,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为专项情报交换工作提供线索;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各种所得征(免)税涉及税收协定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握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与国际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抓好各环节的相互融合渗透,形成整体合力,不要总停留在表面,要更深入细致的工作,监控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全过程,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

6、加强部门协调,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

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加强与工商、地税、外经贸局、招商局、支付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优势互补,及时获取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外汇支付情况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放大管理效应,不断提高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7、加强交换情报,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力度

在管理员实地考察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有疑点或有异常的支付项目逐级实施情报交换,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要从扣缴义务人、境内机构两个层面上开展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专项评估和检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结合,立足案头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立足日常纳税评估与年度汇算清缴情况相结合,立足评估与稽查相结合,立足评估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实问题,有效化解征管难点、疑点和盲点,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功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深化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考[EB/OL]..

[2] 尹淑平:税收流失原因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1).

[3] 毛志江:税收管理中信息不对称及其解决途径研究[D].郑州大学,2006.

第5篇:非税收入情况汇报范文

【关键词】价格瞒骗 偷逃税款 出口退税 磋商机制

一、关于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

(一)进口环节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分析

价格瞒骗是对进、出口货物进、销价格的歪曲和背离。价格瞒骗对税收的影响,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相关税种的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之间分配的问题。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相对较为简单,由于大多数商品不需缴纳关税,所以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行为多为了获得额外的出口退税好处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进口环节则相对复杂,价格瞒骗不仅影响进出口环节海关关税的征收,而且对后续国内流转环节所涉税种均有连带性影响。

理论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国际国内市场都处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环境中,商品的价格是较为透明和公开的,利润空间是相对一致的,那么商家之间利润竞争的空间又在哪里呢?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企业运营成本是一方面,但更为突出的则是税负的多寡。以跨国公司为例,其在世界各地设立工厂,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避税,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获取更大收益。综上所述,分析企业瞒报的原因应以企业经营为出发点,整体分析企业负担的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才能从根本上了解企业偷逃税款的原因。

1.价格瞒骗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的计税依据,按照《wto海关估价协定》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即关税=成交价格×关税税率。因消费税适用范围有限,为便于分析,这里忽略消费税的影响,设进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a,瞒报价格为b,该进口商品在境内加工、流转后在国内市场的售价为c,该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m(以下表示均同),则:瞒报价格造成关税缴纳的差额为:(b-a)m

2.价格瞒骗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企业进口时应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又称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可以从购买方收取以售价为基的增值税,又称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买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进口时缴纳的进项税额在规定内可抵扣其销项税额,故本环节企业向税务局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如企业正规报关进口,在不考虑损耗等因素对可抵增值税进项数额影响的情况下,海关代税务部门扣缴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a(1+m)17%,销售时企业取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c17%,本环节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c17%-a(1+m)17%从资金流的角度分析增值税,企业流出的增值税额为[a(1+m)17%]+[c17%-a(1+m)17%],流入企业的为c17%。流入=流出。即无论是否瞒报,流出企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后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增值税之和,等于企业向下一买家收取的销项税。故商品的下一个买家才是增值税的实际承者。这样,通过流转环节直至商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由于最终消费者是不可能转嫁增值税税额的,所以增值税的最终的承担者是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所以瞒报对进口企业在增值税税负方面没有实质影响,只是不同程度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就一定的增值税而言,瞒报影响的只是在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的分配问题。

3.价格瞒骗对所得税的影响

如上分析,企业无论高报价格或者低报价格对于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支出都没有影响,但企业负担的关税的高低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假设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n,关税税率为 m ,高报价格企业多缴关税(b-a)m ,少缴所得税为高报价格部分(b-a)与高报价格部分所承担的所得税(b-a)mn的和[(b-a)m+(b-a)]n,比较多缴的关税与少缴的所得税可得:在深圳实行的15%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关税税率小于17.6%的产品,企业高报价格,总体上都可以获得更多好处;按照全国普通情况33%的税率计算,则企业对关税税率在49.3%以下的商品高报价格都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往往都伴随着所得税之外更深层的原因。

如果企业低报价格,成本减少,利润增加,理论上要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获得的实际收益应为少缴的增值税减去多交的所的税部分。但实际在企业的运作当中,情况复杂的多,企业可以通过多列费用,帐外设帐等多种手法,同样达到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相反企业高报价格则一定会引起所得税的少缴,同时可能存在境外结汇、转移资金的情况。这进一步提示海关在严厉打击即报价格形式的价格瞒骗的同时对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情况应予以更多的重视,加强与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二)价格瞒骗的原因分析

1.最常见、最普遍是低报价格偷逃关税。这个问题在一段时间长期存在。从200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关税税率较高的商品低报价格的可能性最大;其次是国内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特殊商品或某些独家商品,这部分商品没有同类商品价格可以比较,难以确定真实价格和行业平均利润,对海关按倒扣价格对其估价也造成难度,所以价格低报问题相对突出。

2.进口高报价、出口低报价逃避外汇结汇。国家为保证经济稳定持续的增长,长期以来实行外汇结汇制度,企业收入外汇统一强制结汇,必须把外汇结给外汇银行,最后由央行接盘外汇银行的外汇,形成外汇储备。过去因为国内人民币牌价没有和国际接轨,造成外汇汇兑的巨大利润空间,加之外商为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往往通过高报进口原材料的价格的方式向境外转移资金。现阶段正值美元低迷,人民币坚挺且面临升值的压力,逃汇的情况越来越少,进口商都主动结汇,兑换人民币。对政府而言工作的重点也应适应新的形式作出相应侧重和调整,不单是逃汇的问题而也应包括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带来的副作用。

3.出口高报价格或进口低报价格,转移外汇入境或将部分款项以人民币在境内支付。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趋势,近期人民币不断升值,大量的外汇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境内换成人民币等待人民币升值后套利。应特别关注利用结汇制度通过价格瞒骗手段转移外汇入境的情况。

4.出口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这是当前相当严重的一个问题。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对大部门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的概念。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是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必要凭证。所以许多企业在出口时高报价格获得相应报关单用以多骗退税,甚至利用假出口的手段骗取高额的出口退税。

5.跨国企业通过高报价或低报价转移利润。跨国公司大量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据一知名会计事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缴纳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营。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实际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实际上,这种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给海关税收同样造成了相当的损失,也是对海关执行按照“成交价格”征税的挑战。

6.出口高报价格,希望以此提高通关效率。部分企业认为海关核查就是让企业多交税,所以他们就相对高报些,希望能加快通关速度。这实际上是对海关工作的误解,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价格水平,不利于海关监管。

二、当前应对价格瞒骗工作的重点

(一)打击进口低报价格

通过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引起的税负分析可以看出,低报价格进口货物是最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价格瞒骗主要有以下手法:第一、利用特殊的商业关系进行“洗单”及利用假单证的手法瞒报价格。第二、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主要是隐瞒部分应该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第三、利用近似品名打混水帐的手段低报价格、串报税号。一般在化工、高新产品的进口中比较常见。第四、在进口货物价格当中冲抵以往交易的货款及利用索赔款、退还款的方式低报价格。第五、低报寄售货物的申报价格。第六、利用关联交易,变相平衡抵扣,以此达到低报价格的目的。

(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采用税款退库方式,但由于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征税行为与退税行为、纳税行为与享受退税行为的脱节,造成骗税行为时有发生,极大地制约了退税效率。出口骗税现象严重,管理存在漏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后,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从事出口骗税活动又有新的抬头,而且手段从最初的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骗税转变为将出口货物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以劣报优,假中有真,真中有假,且退税凭证形式都真实齐全的骗税方式,作假环节大都由过去的直接在出口环节作假转向在出口和供货环节作假,甚至转向在生产出口货物的前二道以上环节作假。不少骗税案件都是不法分子通过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等各相关环节的管理漏洞而造成的。

(三)结合外汇流动趋势,做好进出口监控

过去的价格瞒骗中,最常见的目的是逃避外汇结汇。进出口环节最常用的手法是“价格转移”。通过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达到转移非法所得、逃避管制、趋利避险、转移个人财产的目的。人民币利率在九十年代中期达到高峰,当时境外资金混入我国套取利差、汇差,或进入a股市场炒作。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形势发生变化,对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导致境外“热钱”在1998年大量抽逃,国内也有部分避险性质的资本逃逸。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日趋成熟,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克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减弱和打击走私、逃骗汇、出口骗退税市场整顿力度的加强,1999年开始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大幅下降。

外汇非法入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高报和低报实现。最常见的手段是出口高报,将外汇汇入国内,或进口低报,余款在境内结算,并留在境内。

三、打击价格瞒骗三点思考

(一)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打击价格瞒骗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将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置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从全局出发,抓住重点,堵塞漏洞。

从国家经济整体上考量税收,要做到从整体上管理。现在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各个部门的衔接上,往往出现问题。比如,在打击出口退税上,应该通过建立电子网络系统,形成部门间工作的合力。首先,国家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在各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把好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完善电子口岸建设,实现管理信息真正的全网络化,真正在原始单证核对的同时,进行信息核对,从源头上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杜绝真单证、假内容此类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增强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其次,应加强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包括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如审批流程、检查规程,清算规程、财务规范等;产生协调的效果,形成封闭的管理系统。同时应跨部门建立一种预防性监控机制,将部门协作的成效落实到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去。

(二)引入社会审计力量

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为社会审计、民间审计,已经成为通行世界的一种最为科学及公正的审计制度。尽管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出过一些问题,特别是安然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民间审计的诚信危机,但毋庸置疑其仍然是最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审计制度和方法。

在海关对价格瞒骗行为核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审计疑难问题,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情况非常复杂,仅仅依靠海关有限的核查力量效果非常有限。现在相当多的企业都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对海关的核查工作是个有益的借鉴,特别是一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相当高,对于核查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深圳海关在90年代初曾与注册会计师有过合作,聘请其对企业进行审计,但当时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审计报告的可信性不高甚至为核查工作设置了障碍,现在可能仍然会有一些不尽规范的现象,但不应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完全排斥,科学有效地利用民间审计力量实现部分核查功能,仍然是海关在对付价格瞒骗中应当着重考虑的非常有前景的可行性方案之一,特别是与一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将会使海关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事半功倍。

(三)完善打击价格瞒骗体制

全面做好打击价格瞒骗工作,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作到对海关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价。现在考量海关工作好坏的一个最重要标准便是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其它工作都相应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如果重进口轻出口,出口环节违法将会造成国家税收巨大的损失。任何单一以税收为评价标准的体系或者税收占有过多权重的评价体系都是片面性的,海关在监管等诸多方面作用的发挥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较直接的税收对国家的整体经济贡献可能会更大,对国家整体收益的贡献更大。例如查获的为骗取出口退税在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实实在在的为国家减少了损失,同直接的税收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海关税收工作的好坏决不能完全依照完成税收任务的数额来考量,应当有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作出一个全面合理的评价。

美国的关税收入占其国家财政收入比例的1%多,其它发达国家此项比例也均比较低,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趋势,关税在财政收入的比例也将会是一个逐渐降低的趋势。现期数据,我国政府中央一级财政收入中来自关税的占1/3左右,这一数据同各国的统计的对象是不同的。2007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584.6亿元,比2006年多收1480.4亿元,增长24.3%。

各国海关的发展都是不断调整不断适应形势的过程。2003年3月1日,美国海关正式改组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即bcp),隶属国土安全部,统管边境执法。原隶属海岸警卫队、移民局和农业部的边境巡逻、移民、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一起并入新组建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海关对保障国土安全负起了更重要的责任。

海关十六字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清楚而准确地诠释了海关的总体定位。以海关法为准绳,以为国把关为守则,以服务经济为宗旨,超前思维、与时俱进,海关将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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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非税收入情况汇报范文

[关键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自资产负债表起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的一段时间。

二、资产负责表日后事项的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事项两种。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主要看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存在了,而在日后时期只是提供了补充的证据,关键要注重实质。调整事项通常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实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的确认的减值金额。(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和差错。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虽然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没有联系,但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要在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非调整事项事项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例1:a公司2008年销售给b公司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400万元,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为68万元。a公司发出商品后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3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该公司对此项应收帐款计提了10万元的坏账准备。2009年1月18日,由于该批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该商品被退回。假设本年度除应收b公司帐款计提坏帐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分析:

本例中a公司因售出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被要求退货,a公司销售退回发生在2009年1月18日,发生在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至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因此a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扣除销售退回所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作如下的会计处理:

(1)2009年1月18日,调整商品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468000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3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00

(4)调整应缴纳所得额=(4000000—3000000)×25%=25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0

(5)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25%=25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利润分配:4000000—3000000—250000+25000=7750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75000

(7)调整盈余公积:775000×10%=77500元

借:盈余公积7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500

(二)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例2:承例1假设a公司销售商品退回发生是在2009年3月5日,而a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销售商品退回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a公司应作为本年度纳税调整。

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9年3月5日,调整商品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468000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3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00

(4)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250000

(5)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75000

7)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7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500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主要情况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时期,虽然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但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因此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二是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思考

(一)如何正确的划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关键是:该事项发生的时间。如果该事项发生或存在资产负债表之前,并日后获得新的证据证实,即事项的发生或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结果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时期属于调整事项;如果事项发生和结果均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属于非调整事项。

(二)调整事项所涉及的项目应当完整

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应严格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如果会计事项被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调整与该事项所涉及的年度财务报告上的除(货币基金)以外的所有相关项目,而不是部分项目,尤其是利润分配和所得税费用项目,以免缺项漏项。

(三)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应以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之后为界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要考虑此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沿用例1,商品销售退回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而在例2中,商品销售退回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则要调整调整递延所得税项目。

(四)重点掌握日后调整事项特殊的会计处理

对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账项账薄记录不调整,实际上是只调表不调账。调整使用的会计科目比较特殊,涉及损益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既不涉及损益又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各相关科目。

(五)将日后调整事项与其他会计准则的结合运用

日后调整事项在会计运用上应与其他会计准则结合运用,比如:调整事项中的商品销售退回业务应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结合运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结合运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企业存在财务报表舞弊和差错时,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结合运用。

第7篇:非税收入情况汇报范文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检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早布置和开始行动。今年的汇缴工作要坚持以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方针为指导,紧密围绕省局“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汇算清缴为抓手、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人才为保障”所得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分类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汇缴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开展对汇缴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使汇缴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年度汇缴工作质量。

二、有效组织,分类指导,扎实开展汇缴宣传、培训和辅导

一是在宣传培训的内容上,各单位要根据省局在内网设立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专栏”中提供的相关政策、提示与数据,结合本地管理要求,在汇缴申报前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解释辅导、汇缴程序的宣传培训和纳税遵从风险提示等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所得税新政策和网上申报有关变化事项的辅导,对中小企业、文化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将汇缴政策宣传培训到位。

二是在宣传培训的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场所、网络报刊媒介开展工作。根据纳税人需求,及时举办汇缴政策集中培训、纳税申报填报讲评、税企座谈会等宣传活动,接受纳税人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对适用特殊政策的重点企业要派专人辅导,主动送政策上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相结合深入宣传税收政策。各单位面上集中培训工作要在3月底前结束,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个别辅导等针对性的宣传服务工作则要贯穿于整个汇缴始终,以满足纳税人的各种年度申报需求。

三是加强分类培训,不断提升宣传培训的效果。今年的汇缴培训要加强分类,更加重视区分企业类型分别开展有针对性的差别化培训宣传。培训对象不应少于主要税源企业、一般查帐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三个层面,根据企业特性有重点地实施宣传和服务。对房地产、汇总纳税等特殊行业特定类型企业也要开展专门政策讲解。培训辅导既要遍及所有参加汇缴的企业,培训面达到100%,又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影响,形成有利的汇缴氛围。

三、核实税源,核查税基,进一步加强汇缴相关基础管理

1、抓好户籍管理,理清汇缴对象。各单位要对辖区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准确掌握年度应汇缴户情况,防止漏征漏管、应汇缴而未汇缴情况发生。对年度内已注销企业,以及非正常户、实行跨地区税收转移的分支机构等不需要参加年度汇缴的,也要在做好数据核对基础上,分类整理清册。

2、核对信息,开展所得税管理信息基础维护。明确税务登记、税种认定、新办企业调查等所得税基础管理事项的数据质量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全面复核维护,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特别是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在我市的企业也要加强基础信息复核,充分应用决策监控系统所得税管理提示信息完成基础管理综合调查相关工作。

3、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受理审核。今年网上申报增加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受理表,各地要辅导企业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5公告)规定的要求及省局25号公告问答,正确做好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工作。对所得税优惠事项严格按照省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国税发〔〕93号)的规定,做好税收优惠备案受理相关工作。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也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醒纳税人注意所得税涉税事项受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截止时间和管理要求,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和依法纳税能力。

四、有序安排,优化服务,全力做好汇缴申报全过程跟踪管理

1、合理安排申报进度,保证汇缴准期申报率。各单位要加强年度申报序时管理,妥善安排好不同类别企业分期分批申报。告知汇缴截止期限,从纳税人角度建议其合理安排时间,以免集中申报带来不便。除个别特殊重点企业外,要力争在5月中旬完成所有企业年度申报受理工作。市局将加强整个申报过程监控,适时通报进度,确保准期申报比例达到100%。

2、积极组织所得税网上申报工作。今年是网上纳税申报模块全省统一后的第一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一网上纳税申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纳税人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工作,辅导纳税人网上申报操作,正确归集和填列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发挥网上申报逻辑控制和自动比对作用。

3、认真做好备案事项管理和附报资料受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5公告、省局25号公告问答、国税发〔〕93号文的规定,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受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根据省局重组业务操作指南进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报送的涉税事项备案资料,要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凡资料不齐全、项目不完整的要及时退回并限期补正。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醒纳税人注意所得税备案受理的资料内容、截止时间和管理要求,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和依法纳税能力。

4、正确引导发挥中介机构涉税鉴证的作用。各单位要加强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管理,密切关注涉税鉴证质量。凡经过中介机构涉税鉴证的,须报送汇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详细说明审核情况、纳税调整项目、原因、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加强涉税鉴证质量评审,以发挥涉税鉴证业务在汇缴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密切关注,突出重点,大力提升主要税源所得税申报质量

1、利用汇缴契机,着力加强主要税源企业税收宣传辅导和纳税提醒。各单位要根据预缴申报营业收入、会计利润等指标排出前位企业,对主要税源特别是达到省、市局监控标准的所得税重点税源,结合纳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及有关第三方信息,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展“一对一”沟通辅导。一是核对其预缴情况,与实际会计利润额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在企业年度申报前通知其及时补充四季度预缴申报,保证应预缴入库的税款及时入库;二是结合前期宣传辅导,开展主要税源企业基础管理事项综合调整,对总分机构、关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重要的征管信息加强动态维护,保证征管信息完整、准确;三是对主要税源企业适用政策和主要业务所得税处理开展针对性辅导,深入企业调研,掌握了解其核算状况、会计和税收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存在的风险实施有效纳税提醒,帮助并督促企业对照税法政策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2、加强年度申报审核,提高主要税源申报质量。关注企业申报动态,在主要税源企业初始申报完成后及时组织年度申报表审核。审核申报表要素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审核申报数据与台帐数据是否吻合,与基础管理信息是否一致,与其他资料的基本勾稽关系是否准确;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纳税调整具体项目,判断企业纳税调整是否到位,发现申报错误及时通知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主要税源企业年度申报质量是所得税征管质量的重要反映,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申报质量的监控管理,省、市局也将充分关注,在汇缴期结束后适时组织抽查考核。

3、建立完善台帐,加强重要事项备案信息管理。对规模较大、达省市局监控标准的重点税源企业要逐户建立所得税管理信息台帐,全面反映包括时间性差异、优惠享受、亏损弥补、税额抵减等所得税常规管理必备内容,对投入产出、主要物料人工耗用、关键评税指标前后各期变化等带有行业特性或个体企业规律性的情报信息也应尽量通过台帐跟踪反映,便于管理。重要事项涉及跨年延续管理或政策适用发生重大改变的,要分清不同年度税基差异对企业所得税实现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到底子清楚、情况明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

六、规范核定,强化征管,坚持抓好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

1、严格对照政策,做好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各单位要对照总局、省局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限制行业、年营业收入超千万元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办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对新办企业初始征收方式认定按查帐征收管理的,应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前根据企业核算状况进行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各单位要督促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建帐建制和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把核定征收面控制在合理范围。

2、加强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管理。开展核定征收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查,如企业经营业务与行业认定不符合,及时做好系统内行业类别更新维护。凡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与行业类型不匹配,突破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上下限的,要利用汇缴期及时进行调整。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应从高确定其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至少高于同类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恶意筹划人为降低税负。

3、强化核定征收企业收入管控,防止少征税或税收流失。各单位要加强不同税种间申报收入比对,积极从源头上控管销售收入。对容易隐瞒收入、纳税申报不实的,要采取以可计量的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额方式控管企业税收。对异常零申报企业和长期空挂企业,尽力做好零申报情况核查工作,最大限度地挤压虚假零申报面。

七、细化分析,排查风险,不断加强汇缴评查和后续管理

1、加强税基项目风险审核。根据市局统一布置,充分应用监控决策系统、基层管理平台开展汇缴申报结束后主要税基项目风险审核工作。各单位要总结近几年汇缴审核工作经验,在市局分析选案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税源税基特点,加强自身风险识别,完成二级选案。要熟悉风险审核工作流程,按规范的程序进行选案和审核操作,重点加强审核质量管理。根据工作底稿中提示项目和审核要点,认真开展应对处理。涉及主要税源重点风险事项的,要集中骨干力量专业团队重点应对。各单位要加强审核工作组织,强化过程跟踪、督查复查、结果反馈,把好审核质量关口。

2、强化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及时开展享受优惠企业有关数据分析,组织备案资料核查,按照优惠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级专业化审核管理。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要实行集中专业评审,督促辅导企业完善专项申报资料;对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政策较复杂事项,要通过服务引导和后续管理,帮助企业掌握政策要义,明确适用口径,降低优惠政策管理风险。对确实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严格核查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3、对重点企业统筹开展汇缴评查。各单位要结合前期宣传辅导、纳税提醒、汇缴审核情况,科学规划后期管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做好所得税汇缴评估检查工作统筹。根据企业年度申报和纳税遵从,运用各类指标和分析工具,切实选出评点,周密制定评查计划,有序安排检查工作,力保评估检查的质量和效果。要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要求,集中力量重点应对风险较大的规模企业,加强市、县局层面专业应对,推进团队实体化运作。要充分发挥管查联动在汇缴评查中的兜底和保障作用,努力提升执法威慑,力求评一户、清一户,实现以查促管促进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第8篇:非税收入情况汇报范文

【关键词】跨境;税源;管理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跨境税源管理,国家之间对税收的争夺日益激烈。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使信息收集难度大,税收管理被动。现阶段,跨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所引发的跨国偷漏税问题,已成为基层涉外税收征管的重点和难点,减少我国税源在国际竞争中流失,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加强跨境税收管理至关重要。

一、跨境税源管理现状

(一)税收宣传不到位

首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不是经常事务,税源零散,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低,征管难度较大,基层税务机关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造成征管漏洞和税款流失。其次,由于跨境税源企业大多数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其发生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情况,更无法及时告知应履行哪些涉税义务,日常的税法宣传不易普及,使非居民企业成为税法宣传的盲区。

(二)涉税信息掌握不完整、不及时

各职能部门的信息互换平台不畅通,信息来源渠道狭窄。非居民企业的管理模式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办理和传递资料信息,税务机关在被动地受理付汇税务证明开具时,才能从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中了解信息,对资料内容的详略不易掌握,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易核实,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主动申报、递交,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交易变更事项,无法及时跟踪税收缴纳、扣缴情况,从而使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

(三)管理力量薄弱,缺乏有效监管

1.监控管理难度大,可预见性差。跨境税源涉税项目散杂,税源分布零散,发生时间不固定,涉税信息资料不易获取。由于涉外交易方式日趋多样,使得税源流动性日趋强化,隐蔽性日趋突出。

2.管理手段滞后。全球经济融合发展迅速,跨境税源管理处在不断探索发展阶段,缺少成熟的管理经验。管理意识、管理手段、管理水平滞后于经济形势需要,跨境税源达不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3.税务干部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复杂,流程隐蔽,知识结构新,一项涉税业务往往既涉及到诸多税收协定的使用,又涉及国内税收政策的综合判定,对税收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基层工作人员难以很好把握和操作。

二、提高跨境税源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宣传辅导和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

我国对跨境税收主要依赖源泉扣缴手段,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和配合意识成为关键,所以,要加强代扣代缴义务管理。一方面,应强化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咨询,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纳税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提醒服务,帮助和辅导扣缴单位建立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支付台帐和扣缴税款登记台帐,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规避税收风险。

(二)提升税务人员专业素质

人才是强税之本,要加快跨境税源管理人才的培养,做好人才的储备和使用。合理人员配备,提高责任意识,提高

岗位人员工作能力。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交流,注意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干部政策执行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手段

1.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一是认真开展税源调查。筛选涉外业务较多的企业,深入排查,寻找税源。通过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监控,深入调查其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加强源泉扣缴管理。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收集行业资料,分析行业特点,按行业实施税收分析、纳税服务、税源监控和重要风险应对,动态掌握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及时识别税收风险,提前介入,提高控管能力。

2.强化跨境税源监控。一是严密监控工商登记、变更,抓好登记备案。加强合同、协议、重大项目和特定业务的备案登记制度。二是强化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管理。对外汇证明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实贸易的真实性,掌握对外支付的确切情况。三是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四是做好后续管理。关注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了解合同签订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等情况。五是提高风险管理意识。采取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发现跨境税源的异常点和风险点。

3.强化系统内外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密切各部门协作。内部,加强国际税收、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完善内部信息采集传递。外部,加强与工商、外汇管理局、商务局、银行、海关等部门信息互换。主动获取企业股权变更信息、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特许权售让、设备租赁、离岸存款利息收入等信息数据,切实解决跨境税源管理中信息较少,滞后、不通畅所导致的税款征收不及时、漏征等情况。二是提高税收情报交换效率。拓展情报交换案源渠道,加强稽查、评估等部门的配合。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核查报告,保证税收情报及时、准确、全面。

参考文献

[1]马克和. 跨境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经验与路径选择[J]. 税收经济研究, 2014,(01).

第9篇:非税收入情况汇报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于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组织专班、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二、明确非税收入的征管范围

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㈡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含公益金收入)。

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㈤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㈥专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为支持某项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或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专项用途资金。

㈦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㈧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收取的集中收入、经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以及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含发行费收入)。

三、加强非税收入的计划管理

有非税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非税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非税收入计划,报市财政局审定。非税收入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市财政局批准。非税单位要切实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认真研究非税收入的规模、结构、增减因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四、提高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财政局要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所有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收缴,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的信息化水平。非税单位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配备相关硬件设备,联通网络系统,做到财政部门、非税单位、代收银行之间无缝连接,为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网络化。

五、规范非税收入收缴流程

非税收入收缴统一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进行征收管理。

㈠统一设立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市财政局设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并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收入分类帐,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已确认为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各类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编入部门预算。非税单位办理决算时,上缴资金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为准。

㈡规范非税收入收缴方式。非税收入以直接缴款为原则,凡能直接缴款的,一律实行直接缴款。直接缴款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暂实行集中汇缴:一是现金收取每笔金额小、发生频率高且附近没有银行代收网点的非税收入;二是依法应当现场执收执罚收取的非税收入;三是受技术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实行直接缴款的非税收入。

㈢严格非税收入减免政策。非税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缓征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单项减免额较大的,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激励制度,对全年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征管质量、收入收缴、票据管理的先进单位以及对举报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违规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稽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非税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老河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或坐支。非税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非税收入征管规定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协调配合

㈠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非税收入项目,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发放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监督检查非税单位规范非税收入收缴,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规的行为。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