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非税收入管理精选(九篇)

非税收入管理

第1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63-01

一、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与原因

(一)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与管理办法存在混乱

非税收入在财政部门管理过程中,仍然除以一个规范化的过程中。目前,基本明确收费的批准权限是地方政府,有财政和物价部门来管理项目审批和制定收费标准。整个过程缺乏以有效立法形式确认的正规程序。这造成实际工作中仅有一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中,大部分非税收入财政管理的视野之外。

(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弱

票据是资金运动的会计表现形式,各项收入对应着相应的票据,各项支出也是对应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管理规范,如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清算以及销毁等程序明了,各种挤占、挪用、截留、坐支行为就会从根本上杜绝。现在政府部门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由于缺乏监督部门,非税收入票据与税收票据相比较而言,管理上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多达百种,给管理上造成不变。

(三)乱收费现象严重

一般将乱收费称之为第三次收费,因为这些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凭借其行政权力和垄断优势而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既没有纳入预算内,也未纳入预算外收入。目前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严重干扰,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紊乱。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而且也对政府的声誉产生影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

(四)监管乏力

虽然纪检、审计、财政等在各自的职能范围行使监督权,但配合不力,单兵作战,有些无复检查,使被检查单位疲于应付;有些又成监管死角,监管不到。就是财政内部也协调不力,非税征收管理机关管征收,业务科(股)室负责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的财政专户资金支出的审批,国库科(股)室负责拨款。三者之间容易脱节,执收单位从非税征收机关领取票据进行收费,但不向非税征收机关报送收入进度报表,要直到执收单位来缴销票据时,非税管理机关才能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不是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也不得而知,除非时常去执收单位检查;国库科(股)只是按执收单位缴来的资金记账,也不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否坐支、挪用,也监控不到,负责支出审批的科(股)就更不会监管执收单位收缴情况了。

二、对策与建议

(一)在核算手段上,要实现复式预算

非税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就要求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例如,公益金收入和部分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单独编制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反过来,可以利用这些非税收入来帮助国有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二)票据管理要严格

首先,票据权限必须明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应该学习税收部门统一非税收入的票据,从格式到内容,建立起专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除特殊情况,应要求下属部门尽可能使用通用票据。经过一个过渡时间段后,要求下属部门必须使用通用票据。其次,落实票据管理职责。政府行政职能包括票据管理,相应管理机构应该履行好自身职责,消除票据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商业化行为,从票据源头控制非税收入的流失。最后,强化票据管理监督职能。票据管理部门应该对下属部门领取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票据使用过程中不能出现一些纰漏,如,遗失票据,票据造假。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严惩不贷。

(三)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要到位,注意部门之间协调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拥有了解非税收入管理的权力,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他们的审查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必要审计,并经审计情况报人大常委和纪检部门,这就要求这些部门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多头管理出现,为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提高提供足够支撑。其中财政部门要财政部门要当好非税收入监管的主角。

第2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监督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已逐步转变为非税收入的管理,但是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本文就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非税收入管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构建,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基础上形成、演变和发展起来的,还缺乏严格、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非税收入管理与监督的认识不到位

一些部门、单位甚至领导同志往往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没有足够的认识,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似乎非税收入不是正规的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割裂了管理与监督的必然联系。从财政部门来说,重分配轻监督、重收入轻支出,忽视了对整个非税收入资金流程过程的监督,从而使得我国对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体系的建设长期处于低水平,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要求。

(二)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范围不到位

1.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非税收入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1996年以来,随着预算外资金管理形势的发展变化,县级财政部门都相继成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对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这些机构大部分承担着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能。但随着近年来地方机构改革的实施,原有的这些机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就目前机构设置的情况看,有的继续保留了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有的改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还有的撤消了原有机构,将其职能并入到国库支付中心或分解到其他有关机构,使得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形成多头管理格局,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二是尚未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非税收入收支管理运行机制。在非税收入征收政策制定、财务管理、预算编制与执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职责交叉不清,管理政策不明,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征收管理机制、科学的支出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2.管理范围不到位。从掌握的资料看,管理范围基本上还延续着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仅局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等方面。象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股权分红(分利、出售、转让)收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让、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没有明确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管理实际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三)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尚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财政部门缺乏对非税收入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受到威胁,甚至会流失;另一方面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能真正归位,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给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带来困难,扩大了监管成本,监管检查的成果难于巩固,影响监管整体效能的发挥。

(四)收费行为不规范,监管分工不明确

目前,凡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一般都有收费项目或罚没收入,一些部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有的甚至还搭车收费,而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任务的部门则较多,包括审计监督、财政检查、纪检监察等。由于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分工,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缺乏制度化的界定与配合,造成了监管上“缺位”与“越位”现象十分普遍。

(五)收支管理约束“软”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方式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管理效果不理想。由于一些部门、单位推行部门预算不彻底,使得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支出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缺少强有力的法规约束。如在非税收入征收环节上,先由资金使用单位征收后再缴入财政专户,在这种征管模式下,财政无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为随意减免、巧立项目、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提供了条件;在使用上,“谁收谁支”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综合预算、部门预算没有彻底落实,即使纳入预算,也不完整,从而导致各部门存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现象,加之支出安排没有真正落实到项目,使预算约束和监管流于形式。二、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增强监管意识,加强监督管理。这是财政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财政监督管理创新与改革的需要,确切地讲,是维护财政秩序,优化经济环境,确保财政经济正常运转的迫切要求。非税收入的监管,是解决非税收入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实现财政收入有效配置的需要,也是解决非税收入按时征收、资金合理使用,及时防止浪费和不良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非税收入管理的新理念,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共识上来。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收入,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二)建立健全法制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系统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建立—个有效的非税收入监督体系的基础。在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一套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形成一个管理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的新局面,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执收单位和物价部门相互配合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坚持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财政部门要与其他监督部门、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同时,要比照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非税收入“征、管、查”制度,实行非税收入征、管、查相分离,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由于非税收入的监管各部门组成的运行机制各有不同,因而各自相对独立地发挥着非税收入监管作用。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属性来看,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的监督部门主要有:立法机关、财政稽查与监督、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司法监督等。各监督部门的主要作用是:立法机关主要对非税收入活动进行监督,应以收入立项审查批准为主要内容;财政稽查主要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与使用的监督;审计机关主要是对政府非税收入活动的监督,是独立的专门监督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则受托参与对非税收入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司法监督主要是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社会团体和新闻监督主要是对非税收入活动中违规行为进行道德监督,为其他监督机构履行其职责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体系,这是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系统的核心。非税收入的规模越来越大,只有将其纳入预算管理,才能增强预算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使监督工作与财政资金运行同步化、程序化;才能增强政府预算的刚性。同时要完善预算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预算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财政内部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并对各用款单位的资金支出和使用过程实施控制,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五)完善“综合预算”,变“收支挂钩”为“统筹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彻底改变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收支挂钩的管理模式。除有特定用途的非税收入或个别非税收入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不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使用的办法。对非税收入按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实行预算编制与统筹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二是用于执收单位人员支出和公共支出的收费,实行收支脱钩。三是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必要的成本性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体现非税收入是政府性财政资金的属性。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费化的问题和部门之间在收入再分配中苦乐不均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栾福茂,林天义.构建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J].政府与改革,2002.

[2]王存,李少锋.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2.

第3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 现状 对策与建议

2009年,全国非税收入规模为8996.71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1%。可见,非税收入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税收收入不可或缺的补充形式。从总量上看,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其地位日趋重要,尤其是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着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与原因

1.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与管理办法存在混乱

非税收入在财政部门管理过程中,仍然除以一个规范化的过程中。目前,基本明确收费的批准权限是地方政府,有财政和物价部门来管理项目审批和制定收费标准。整个过程缺乏以有效立法形式确认的正规程序。这造成实际工作中仅有一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中,大部分非税收入财政管理的视野之外。

2.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弱

票据是资金运动的会计表现形式,各项收入对应着相应的票据,各项支出也是对应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管理规范,如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清算以及销毁等程序明了,各种挤占、挪用、截留、坐支行为就会从根本上杜绝。现在政府部门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由于缺乏监督部门,非税收入票据与税收票据相比较而言,管理上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多达百种,给管理上造成不变。

3.乱收费现象严重

一般将乱收费称之为第三次收费,因为这些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凭借其行政权力和垄断优势而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既没有纳入预算内,也未纳入预算外收入。目前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严重干扰,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紊乱。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而且也对政府的声誉产生影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

4.监管乏力

虽然纪检、审计、财政等在各自的职能范围行使监督权,但配合不力,单兵作战,有些无复检查,使被检查单位疲于应付;有些又成监管死角,监管不到。就是财政内部也协调不力,非税征收管理机关管征收,业务科(股)室负责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的财政专户资金支出的审批,国库科(股)室负责拨款。三者之间容易脱节,执收单位从非税征收机关领取票据进行收费,但不向非税征收机关报送收入进度报表,要直到执收单位来缴销票据时,非税管理机关才能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不是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也不得而知,除非时常去执收单位检查;国库科(股)只是按执收单位缴来的资金记账,也不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否坐支、挪用,也监控不到,负责支出审批的科(股)就更不会监管执收单位收缴情况了。

二、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分析

非税收入的管理存在问题颇多,其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观念不改,认识不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部门所有,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不是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目前,仍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在资金使用上,仍然是谁收谁用,无须编预算,无须审批,就是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金使用进行审批也流于形式。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了一般预算管理,不与单位支出挂勾,一些执收执罚单位就消极怠工,该依法执收执罚的也不执收执罚了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观念没有改变,认识不到位”所造成的。

2.相关法制不健全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非税收入管理规章制度。从目前整个非税收入管理来看,从立项、定标、征收到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还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因此,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项目合规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并且存在“自收自支、多收多用”现象。

3.多头管理效率低下

目前非税收入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况,其中税费管理权限贵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两个部门的管理重点又各有侧重。如立项权贵财政部门,但收费标准归物价部门。看似分工合理,但问题颇多。由于,财政部门无定价权,因此无法体现出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4.激励机制缺失

非税收入金额小,征收对象复杂,所涉及部门数量繁多,收入项目与环节又比较多,相应管理水平滞后。更重要的事,激励机制缺失。从目前现实情况中,可以发现,部分收取非税收入单位缺乏主动性,对一些非税收入的流失,缺少主动干预,主动核实的动力。这可能是非税收入与本单位收入之间缺乏有效联系,丧失了收取非税收入的主动性。

三、对策与建议

1.在核算手段上,要实现复式预算

非税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就要求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例如,公益金收入和部分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单独编制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反过来,可以利用这些非税收入来帮助国有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2.票据管理要严格

首先,票据权限必须明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应该学习税收部门统一非税收入的票据,从格式到内容,建立起专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除特殊情况,应要求下属部门尽可能使用通用票据。经过一个过渡时间段后,要求下属部门必须使用通用票据。其次,落实票据管理职责。政府行政职能包括票据管理,相应管理机构应该履行好自身职责,消除票据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商业化行为,从票据源头控制非税收入的流失。最后,强化票据管理监督职能。票据管理部门应该对下属部门领取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票据使用过程中不能出现一些纰漏,如,遗失票据,票据造假。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严惩不贷。

3.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要到位,注意部门之间协调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拥有了解非税收入管理的权力,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他们的审查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必要审计,并经审计情况报人大常委和纪检部门,这就要求这些部门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多头管理出现,为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提高提供足够支撑。其中财政部门要财政部门要当好非税收入监管的主角。

4.在技术手段上实现管理信息化

非税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与非税收入管理技术手段落后是密切相关的。这要求在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时,必须提高技术手段,譬如,利用现代网络手段,从管理信息系统入手,结合非税收入本身特点,开发非税收入主用系统,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联网,方便主管部门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结束语

非税收入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非税收入管理弱的局面无疑会降低非税收入的作用,因此,应该明确在非税收入上的权力划分,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实权划分,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贯彻落实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政府应该在非税收入管理同时,用好非税收入,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的利用效率,这反过来会促进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贾亚男,崔光莲. 新疆非税收入运行状况分析[J].新疆财经,2010,(4).

第4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柞水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部级贫困县,也是一个国家财政补贴县。近几年,我县在经济建设中,紧紧围绕现代医药、矿产冶金、生态旅游三大主导产业加快发展,财政收入出现了高幅增长态势,政府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对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作用日益突现。但是,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加之部门利益的诱惑,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一些单位甚至是领导同志,把党和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收职能,当作本部门的特殊权力,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私设“小金库”;有的部门把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与“三乱”现象联系在一起,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难免引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也有的领导不着眼长远,不求自我发展,认为政府非税收入“毛多肉少”,深化改革会影响财政转移支付结算,得不偿失。二是征管机制不健全。我县政府非税收入有七大类、200多个项目,这些项目主要分布在农业、工商、财政、文化、教育、交通、政法、人事、劳动等部门,并且是以执收单位自行征收为主。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不仅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同时,给单位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每办成一件事情,都要在涉及的部门“过关交费”,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三是管理方式不完善。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系统性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和较为科学实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软件,所以,我们财政机关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强制性不够,对超标准、超范围和随意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问题查处不严,因此征收非税收入的随意性较大,出现了该收的不收,不该收的乱收的现象。

面对上述问题,县政府紧紧抓住省上推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的工作机遇,于2009年12月份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动员大会,制定下发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方案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财政直收、建立智能化征缴系统三个方面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确立了坚持公开透明、坚持科学规范、坚持积极稳妥三项基本原则,并按照“部门执法、大厅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改革模式,选定了公安局、国土局、劳人局等15个部门为首批试点单位。

经过一年来的改革实践,我县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成效。

1.确立了一个模式。即:确立以财政直收为主、委托部门征收为辅的“部门执法、大厅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后,明确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相互制衡执法体系,较好地防范了非税收入征管的随意性和资金的体外循环。

2.构建了两个体系。即:在财政、银行、单位之间构建非税收入收缴软件体系和财务报表管理软件体系,既降低收入征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又便于广大干部群众查询非税收入的管理政策、资金收缴和计划执行情况。

3.实现了三个创新。一是通过管理政策的宣传,使全县上下进一步了解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资金的属性,形成共识,创新管理理念,加速了非税收入“三权”的归位;二是四个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出台,成为有史以来较为全面、较为规范、较为时尚的新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正在向法制化轨道迈进;三是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明确了工作职责,提高了执法地位。

4.发挥了四大作用。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增强调控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二是有利于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步伐。我县实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使非税收入计划与财政综合预算得到有机结合,规范政府与执收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强预算约束力和执行力,缩小了有执收权限单位与没有执收权限单位之间的利益差距,克服了过去那种用收费资金来养人、发奖金、发福利的不合理现象,为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奠定了基础。三是有利于发挥信息资源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我县实行财政直收大厅管理模式,财政、银行部门在同一信息平台、同一办公地点操作开票和收缴业务,简化了缴款义务人办事程序和路程,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同时减少网络设备投资和办公经费100多万元,精减财政票据26种,杜绝执收人员乱用票据、混开票据的行为。四是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腐败现象。我县通过清理收费项目、取消收入过渡账户、开展重点收入稽查、公示执收人员和收入运行情况,从源头上预防了非税收入征管中的腐败问题,有效地遏止了“三乱”行为,加快了“阳光政务”的建设步伐。新晨

二、管理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我县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随着财政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执收单位存在着执法不到位的现象,由过去那种“用收费养人”极端主义,向现在的“养人不收费”享乐主义转换,出现了该收不收的行政不作为问题;二是有些单位存在着该收的不收、不该收的乱收,该取消的不取消、已经取消了的还在收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形象;三是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使用的收缴网络、财务和报表系统,需要双方尽快完善;四是财政、银行、执收单位的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还要进一步提高。

第5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改革开放使这种法哲学发生了根本转变——商品经济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次使中国人个体自由的张扬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家们展开了对“权利”理论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对话,经过十余年与“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一致论”的反复论辩,“权利本位论”终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种新兴的法哲学为权力和权利带来了颠覆传统的规则: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在合法方式与违法方式之间,划出了一个合法性问题未决的缓冲地带——对于该领域,我们可以称为“不合法”(不合乎法律确定的标准行为模式)或者“非法”(非法律确定的标淮行为模式)。换句话说,违法与“不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是一个不等式。违法行为的后果就是受法律制裁。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则是不确定的,一般有三种情形:①该权利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则被法律确认并保护:②该行为经过有权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最终认定为违法,则会受到追究。这两种情形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第三种情形则是使合法性未决的状态延续下去,这是因为该权利虽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也属于时下不宜提倡的个人自由,例如不婚女性的生育权;或是属于现有的法律技术和社会思想难以解决的困惑,例如“安乐死”。

这就给国家的税收管理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非法收入要不要征税?如果再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显得相当严重:征税是否意味着国家对被征税的收入或者行为合法性的背书?!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前几年地方税务部门对游离于边沿的娱乐场所“”小姐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媒体义正词严地质疑:难道政府承认“”合法啦?不打击、不取缔而改成征税啦?搞得税务机关灰溜溜大气不敢出,而公安等有关部门则正气凛然:“”属于社会“黄赌毒”丑恶现象,应该继续打击、取缔。然而这场论战却没有赢家和输家:税务机关不吭声归不吭声,该项税收照征不误:有关部门也照样打击取缔“”,逢年过节或者有什么大人物莅临,就扫荡一遍歌厅舞厅和发廊之类,过后又总是“野火烧不尽”:而“”则不断地拓展“业务范围”,北方流行“陪聊”、“陪(旅)游”,南方则盛行“陪泳”、“陪看电影”,等等,虽然使法律怎么也跟不上喊禁止,却始终也上不了台面。

而论战的焦点依然没得到解决,争议在其他领域继续发生。例如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手段的“进场费”,在引发不正当竞争或争讼时,就有当事人以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其营销方式合乎法律的辩护理由一一厦门的新闻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厦门市工商局认为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吉马酒业”)在销售“华夏长城”萄萄酒中,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决定。吉马酒业不服,告上了法院。其理由包括,“专场费”、“赞助费”是行内普遍存在的商业惯例,法律也没明确禁止该行为,税务局征收进场税表明了对该种行为的认可云云。吉马酒业所称“税务局征收进场税”,应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而采取的税收管理。

既然这种争议是出现在“权利本位论”的法哲学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只能从现代法理学中去寻找。基于“违法”和“非法”性质的差异和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我们首先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税务机关应该,而且是必须对非法收入征税,因为:

1.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然而由于对马克思法学的无知和对“义务本位”观念不自觉地偏爱,使许多人本末倒置、错误地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最早使用“权利”这个概念的是荷兰的神学家、法学家格劳秀斯,他把权利看作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即与生俱来的“道德品质”或资格,而不是像后来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宣称的“天赋人权”。马克思则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指出了权利及其观念实质上是商品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过程的一种神圣化了的投射映像,从而使权利及其观念奠基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利是个体自由的边界,是主张利益的资格。权利的内容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现实,而是随着其发展而变化的。所以“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精神。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这一内涵的具体表现,而按照“义务本位论”,该条款的表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刑法中“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法律精神的体现则更广为人知,即“罪行法定”、“罪疑从无”、“罪疑从轻”等等。

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首先体现的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敬畏一这是现代权力对权利应有的正确姿态——因为税务机关在难以判别某种行为、某项收入是否合法时,对其征税即立足于其合法的假定基础上,这是税收管理领域的“罪行法定”和“罪疑从无”。其次,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还体现了税收权力的谨守本分,即税收权力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指税务机关在积极地进行税收管理,使经济社会生活在处于一种有序状态:不错位和不越位指税务机关不大包大揽、越庖代俎,而把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部门去判断和处理。这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履行职责的态度,就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

2.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社会基本价值

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是另一条法学常识。也就是说,人们遵守法律的成本即牺牲的利益和自由,应该低于或者少于违反法律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法律凭什么要求人们服从其统治。所以,非法收入不能因为其合法性问题的悬而未决,就不纳税:第一,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合法时,它在未决阶段所缴纳的税收不但是及时有效的,并且避免了非法收入所有者因为收入合法性问题的迟延纳税而减少机会成本、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就是税收对合法收入的社会公正:第二,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违法时,违法者并不会因为已经承担了纳税义务而有额外的负担,因为违法收入依法应当没收、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这依然是对遵守法律者的一种社会公正:第三,当非法收入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为违法时,即使法律依然不准备对这种权利作出宣示,它一样还有存在的正当性,对其征税,是在税法上给予它与合法收入一个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对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

同时,税收权力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管理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税务机关征错了税,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裁判得到救济,因此司法权力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的合法性发生问题时,就先把税征上来,鲜明地体现出行政权力的效率特征。

得出“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的结论解决了主观认识问题在如何具体操作的实践问题中,由于非法收入存在着被确认为违法的可能性,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的征税就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

其一,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

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违法收入征税,因为对违法行为而言,重要的是纠正、追究和制裁的问题,而非税收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违法收入进行征税,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叠和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因此,税务机关对收入的合法性问题还是承担着一定的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这种注意义务的界限在哪里——一方面,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法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应该高于普通人,亦即依照社会一般认识水平就可以判断出某项行为或者收入违反法律的,如、等等,税务机关就不能以对相关法律不知晓为由推卸自己的判断责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法律法规卷帙浩繁,即使专业人员也只能掌握其中的一部分,税务人员需要通晓的也主要是行政法和税法,对于行使职责没有太大关系的其他法律,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仅限于一般性了解。例如吉马酒业的“进场费”行为,工商局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厦门市的法院一审认定是属于“商业贿赂”,而龙岩市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却判工商局败诉。同一行为牵涉了这么复杂的法律定性,“解铃人”既不应该是税务机关所必须承担的职责,税务部门通常也没有能力去解决这种问题。

第6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省定项目403项,如各种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学费、培训费等。

2、政府性基金。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目前国家明确我省项目16项,如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城区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指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指凭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经营收益。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城区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形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凭借国有资本投入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公益金。指经政府批准发行的销售收入中按规定取得的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如体育、福利公益金和发行费等。

7、罚没收入。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和罚没收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如检察、法院罚没收入、卫生监督罚没收入等。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单位收入。

10、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一步好转,强化财政监督管理,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以计算机管理网络为依托,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2、有利于加强监督的原则。清理规范各项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管,增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使整个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3、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简化操作程序,减少财政资金流转环节,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坚持分步实施的原则。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结合我区实际,采取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办法,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

三、改革目标

1、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整体监管,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2、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通过建立规范的收费项目库,以票管收,票款分离,实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时时监控。

3、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监管。在实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同时,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质量,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的管理。

4、实现政府统筹安排。通过改革非税收入收缴方式,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加强政府调控。

四、改革内容

从管理流程角度,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包括收入的收缴、预算的编制、资金的使用三个基本环节。围绕这一管理流程,改革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的改革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政府非税收入部门预算编制制度、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付制度三个方面。

(一)改革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

1、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逐一审核登记,建库立档,统一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代码。通过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的扎口和动态管理,实现对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实现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逐步实现财政、物价与各执收单位间的联网和信息共享。

2、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实现“以票管收”。归并票据种类,除保留少量专用票据外,统一启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改革传统的票据管理方式,以计算机管理替代人工管理,使票据的发放、使用、对账、核销等各个环节全部由计算机自动控制和完成,实现票据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和全过程的实时监督。

3、改进收缴方式,实行票款分离。改革“单位开票、单位收费”的办法,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根据目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采取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以直接解缴方式为主。

4、严格减免审批,建立奖罚机制。严格遵循政府非税收入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减免审批权限,减免收入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收、减收和免收。

5、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在完善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结合收费许可年审,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定期向政府和人大汇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部门预算编制制度

1、实行综合财政预算

将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避免分配不公、贫富不均。

2、收入预算的编制

对有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其收入按照不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数的原则,并考虑国家政策调整因素,予以核定。

3、支出预算的编制

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在安排支出时,将政府非税收入有专项用途的部分与基本支出分开,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办法执行,并加强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

(三)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付制度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收付。在资金收缴方面,除了纳入预算并缴入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外,其余政府非税收入近期仍缴入财政专户,在条件成熟时,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从现行的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全部直接上缴国库的方式。在资金拨付方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实施步骤

1、为加强对全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政府办(法制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办、物价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2、区政府适时出台《*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按照改革的总体目标,在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基础上,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征收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

3、全面清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活动。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一审核,录入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不录入项目库,单位不得再对外收费。

全面清理收费票据,归并票据种类,建立适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票据管理制度。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除保留少量专用票据外,逐步启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现收费票据与收费项目的对应统一。同时,换发新的《票据购领薄》,健全票据管理员网络,启用计算机票据管理系统。

4、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配套办法,健全各项制度。

结合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以及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5、应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根据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及省财政厅的要求,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以收费票据管理为龙头,在统一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代码的基础上,应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用软件,构建财政部门内部和财政部门、征收单位、代收银行外部两大网络管理系统,实现从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到财政与征收单位网上对账、票据核销、自动转账的全过程的计算机网络智能化、自动化管理,全面提升财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7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财政收入,它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收入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近年来,随着财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全面实施改革。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前存在的问题

2005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曾进行过改革,在改革初期有效提高了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积极性,确保了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征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此时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机制下,不利于财政管理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目前,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管理技术,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提高收缴管理水平,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收缴信息系统不统一,不利于有效监管

根本问题在于很多部门的收入信息没有统一的收缴模式,缺乏统一的信息架构,这是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收入系统统一的机制,从而使财政部门无法做到对非税收入的有效监管。

(二)项目库管理不统一 ,不利于源头监管和防止乱收费

由于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的项目各不相同,财政部门无法对其来源实行有效的监控,从而造成执收单位截留、坐支、挪用应缴财政收入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没有形成工作链条,不利于“收支两条线”的彻底实施

在原有收缴方式下,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上缴过程均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自行完成,弊端较多。收入能否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全靠执收单位的自觉性,收入在单位过渡性存款账户上滞留几个月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还容易出现许多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严重败坏了党风。财政又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无法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只能依靠财政专员办进行事后的抽查或专项检查,收效不太显著。

(四)非税收入数据不统一,不利于提高分析管理工作水平

由于非税收入的数据不统一,对非税收入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困难,很难提取口径统一的收入数据,加大分析难度及工作量。

(五)多头设立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利于收缴的及时管理

传统的收缴方式主要还是采取通过征收机关层层设立收入过渡性账户来实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证财政收入的收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其根本问题就是没有建立起一套严格有效的执行机制,致使很多良好的政策无法得到切实地落实。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运行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真正有效的规范管理。

二、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情况

(一)改革工作简要回顾

1.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主要做法

近期,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为基础,可以通过直接缴库方式和集中汇缴方式,应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撑,对非税收入收缴进行了规范。

首先,制定实施方案,采集部门基础信息。为了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执收单位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使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智能化,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严格采集各部门基础信息,做好前期筹备工作。

其次,选择银行,设立新的收缴银行账户。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取消了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性账户,重新开设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收缴的资金及时上缴到国库。

再次,组织执收单位及相关人员培训,规范收缴程序。收入收缴改革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规范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通过聘请市局及软件开发系统的工程师,对执收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收入收缴的整个流程,方便实际操作执行。

最后,搭建收缴系统环境,应用新的执收票据统一征收。建立现代化的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领用统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把编号录入系统当中,制定了严格规范的使用程序,根据收缴改革的推进及时开通启用,适应了现代信息管理需要。

2.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进展情况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地方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地方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具有多种模式,有的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改革,有的自行进行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并予以实施,改革工作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2012年底,我区将本级的预算部门一并纳入改革范围,至此,具有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全部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成效

改革后,逐步建立了新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制,充分运用了信息技术,财政部门加强了对非税收入收缴的事前事中控制,规范了单位的执收行为,加快了资金入库速度,提高了财政监管水平。

(一)建立了新的收缴管理机制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改变了过去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自行收缴入库、自行管理的做法,实施了系统化的收入项目管理、规范化的银行账户管理、科学化的收缴流程管理、电子化的执收票据管理,促进了缴款人依法缴款、执收单位依法执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管。随着改革的开展,新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制已逐步确立,成为了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二)保证了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改革后,取消了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保证了开票所收款项100%上缴财政,无论直接缴库还是集中汇缴,资金均能及时到达国库专户,改变了过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长期滞留在部门自有账户、资金入库速度慢、坐支挪用等问题,显著提高了资金入库速度和入库频率,大大提高了财政的资金调度能力。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对于挖掘财政收入潜力,做大财政蛋糕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多种收缴方式并存必然造成管理脱节,统一规范的管理方式,有利于保证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实现财政收入。

(三)提高了财政监管水平

改革后,在收缴管理方式上取得了一个重大改变,就是在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将以事后监督为主改变为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强化财政国库管理职能。收缴改革前,财政部门基本上是被动接受资金缴库的结果,通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有利于发挥财政国库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管作用,健全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职能。

一是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单位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控制,防止了乱设收费项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效杜绝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随意性。

二是通过信息系统,财政部门采集每一张《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原始缴款信息,根据缴款书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进行核查与纠正。

三是通过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全面、及时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及变动等情况,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分析水平,为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和宏观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参考依据,提高了财政管理水平。财政收支信息的明细程度是一个国家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之一,收入收缴改革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及时、全面、准确、详细的收入信息,有利于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第8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关键词】非税;财政收入;管理

为了深化非税财政收入的管理,玛纳斯县全面推行了“金财工程”,实现了非税收入管理的网络化,智能化。经过运行,成效显著,使非税收入有了质的飞跃。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成效

1.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2004年7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从这可以明确看出:

(1)哪些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哪些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从而指导我们日常收费工作中费用归属问题。

(2)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在分配的一种形式,它包括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使用和非税收入监督在内的一个完整体系。使我们对非税收入从思想上有了一个“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属政府,管理权在财政”这样一个全新的理念。从而增强了非税收入的管理意识。

2.进一步深化了“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软件“金财工程”的运用和普及,使执收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与其支出挂钩。并使财政部门加强了对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了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了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预算并予以拨付。通过科学的编制部门预算,使财政资金得到了科学合理的分配。

3.提高了工作效率

非税收入管理,建立了各执收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收入项目库,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了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使非税收入信息资源得到了共享,提高了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把广大财务人员从繁重的各个项目数据收入汇总核算当中解脱了出来。即节约了时间又优化了资源配置。

4.从源头上起到了防范腐败的作用

非税收入实现网络化管理以来,始终坚持“专人领票、凭证购买、验旧领新、票款分离、款缴票清”的管理制度。通过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改进。

二、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1.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薄弱

有些非税收入项目在录入时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核对,致使部分收费项目无法进行和没有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还有些单位越权减免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甚至认为收和不收都无所谓,不会影响单位的工资和经费核拨,从而造成非税收入的漏收。

2.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不规范造成非税收入的流失

具体表现在:

(1)非税票据用完后及时领不到非税发票,影响了非税收入的正常收缴。

(2)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比较模糊,有些单位既有行政性收费,又有服务性收费,导致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交叉重叠使用。

(3)有些单位对票据管理不重视,认为只要把钱收上,至于谁开票,票怎么开,开成什么收费项目都可以,导致了票据开错、作废、丢失、非税收入不及时上缴等现象时有发生。

3.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各自为阵。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认识,致使有些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混乱,没有一个明确的批复标准,或只收费不开票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源头上滋生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4.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

非税收入的改革,有些领导认为那是财政上的事情,跟自己单位没多大关系。用什么票据,需要什么配套设施,那是财务上的事情,只要能收费就行,中算轻管。致使有些财务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非税收入少收和不收,或延迟收费,造成了部分非税收入流失等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实现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首先,中央和地方联动,分别从不同的法律层次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明确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收入性质,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法律规定。按照非税收入的构成,分类制定管理条例,明确每一类非税收入的内涵,外延,特征,审批程序,标准确定,减免权限等问题。从而使非税收入有法可依,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其次,各单位申请项目编码时,财政和物价部门联合起来,应重新审查各单位收费项目,对变更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及时调整。主管部门在输入收费项目时,必须依据最新收费政策文件、《收费许可证》和单位编制职能批复文件,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以确保执收单位正确高效收费。

2.加强票据管理,真正实现“以票管费”

首先,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年初要求各单位根据以往业务用票数量,计划票据的使用量,提交财政,财政根据各单位的计划从而科学合理的分配票据,保证各单位及时按需用票。

其次,严格界定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适用范围,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实行归口管理,即行政事业单位一律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按照现行规定确应纳税的,可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税款。从而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的同时,又完善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再次,财政部门应坚决限制各单位使用手工票据,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化票据。大力推行票据微机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网上票号管理,监控每一张票据的领用、使用、去向、核销的全过程。在票据管理上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的制度。按照“购前审核、限量领购、按月核销、年度检查”的办法,对各单位严格执行“专人领票、凭证购买、验旧领新、票款分离、款缴票清”的管理制度。在票据使用上坚持“收费出票、罚款出据、防止串用、杜绝乱开”的原则,真正做到财政票据“日清、月结、季查、年检”。财政部门通过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审查收入项目、收入金额、资金入库的情况,及时通过票据纠正和查处各执收单位在票据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职能作用,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从源头上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现象的发生。

3.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首先,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经常沟通,统一认识,联合进行专项检查和经常监督。建立以非税收入项目和非税收入票据年检的日常稽查为基础,专项检查为重点,相关部门相互协作的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不但经常检查非税收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否有违规行为,还要不定期对非税的票据进行检查。真正做到非税单位“票款一致,足额上缴,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不定期抽查,以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发生。

其次,公开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使执法收费更加公开、透明。我们应尽快利用财政内部网络资源,开发非税远程查询系统和触摸屏查询系统。只要登录非税远程查询系统,就可以查询到任何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缴存明细和财务对账单等资料,最大限度的满足各执收单位和社会各界的需求。社会各界可以通过触摸屏查询系统,查询非税收入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收费标准等信息。对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可以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最大限度的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腐败的发生。

4.加强宣传培训,强化非税收入意识

首先,借助广大媒体,做好非税收入的宣传工作。使领导对非税收入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再通过财政部门的培训,加强领导的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单位非税收入方面的工作。必要时,还可将非税收入纳入到领导的目标考核项目之一,以此来加强单位领导对非税收入的重视。

其次,财政部门加强对各执收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全面系统的讲解非税收入的知识到网络化的实际操作过程。做到“思想上统一,操作上熟练,行为上规范”。使广大财务人员知道信息共享的方便和快捷,轻松愉悦的投入到工作当中。

再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部分非税收入实行增收激励政策,超收的单位适度奖励,少收和没完成任务的单位,如无正当理由的,扣减其征收工作经费。对非税征收人员也应适度奖励,以此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的积极性,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促进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参考文献:

[1]李国发.浅论如何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Z].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

[2]王萌.浅谈如何加强非税收入管理[J].魅力中国,2007(09)

第9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关键词】 非税收入;管理;监督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已逐步转变为非税收入的管理,但是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本文就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非税收入管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构建,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基础上形成、演变和发展起来的,还缺乏严格、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非税收入管理与监督的认识不到位

一些部门、单位甚至领导同志往往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没有足够的认识,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似乎非税收入不是正规的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割裂了管理与监督的必然联系。从财政部门来说,重分配轻监督、重收入轻支出,忽视了对整个非税收入资金流程过程的监督,从而使得我国对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体系的建设长期处于低水平,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要求。

(二)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范围不到位

1.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非税收入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1996年以来,随着预算外资金管理形势的发展变化,县级财政部门都相继成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对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这些机构大部分承担着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能。但随着近年来地方机构改革的实施,原有的这些机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就目前机构设置的情况看,有的继续保留了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有的改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还有的撤消了原有机构,将其职能并入到国库支付中心或分解到其他有关机构,使得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形成多头管理格局,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二是尚未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非税收入收支管理运行机制。在非税收入征收政策制定、财务管理、预算编制与执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职责交叉不清,管理政策不明,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征收管理机制、科学的支出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2. 管理范围不到位。从掌握的资料看,管理范围基本上还延续着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仅局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等方面。象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股权分红(分利、出售、转让)收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让、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没有明确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管理实际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三)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尚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财政部门缺乏对非税收入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受到威胁,甚至会流失;另一方面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能真正归位,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给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带来困难,扩大了监管成本,监管检查的成果难于巩固,影响监管整体效能的发挥。

(四)收费行为不规范,监管分工不明确

目前,凡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一般都有收费项目或罚没收入,一些部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有的甚至还搭车收费,而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任务的部门则较多,包括审计监督、财政检查、纪检监察等。由于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分工,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缺乏制度化的界定与配合,造成了监管上“缺位”与“越位”现象十分普遍。

(五)收支管理约束“软”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方式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管理效果不理想。由于一些部门、单位推行部门预算不彻底,使得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支出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缺少强有力的法规约束。如在非税收入征收环节上,先由资金使用单位征收后再缴入财政专户,在这种征管模式下,财政无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为随意减免、巧立项目、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提供了条件;在使用上,“谁收谁支”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综合预算、部门预算没有彻底落实,即使纳入预算,也不完整,从而导致各部门存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现象,加之支出安排没有真正落实到项目,使预算约束和监管流于形式。

二、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增强监管意识,加强监督管理。这是财政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财政监督管理创新与改革的需要,确切地讲,是维护财政秩序,优化经济环境,确保财政经济正常运转的迫切要求。非税收入的监管,是解决非税收入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实现财政收入有效配置的需要,也是解决非税收入按时征收、资金合理使用,及时防止浪费和不良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非税收入管理的新理念,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共识上来。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收入,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二)建立健全法制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系统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建立―个有效的非税收入监督体系的基础。在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一套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形成一个管理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的新局面,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执收单位和物价部门相互配合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坚持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财政部门要与其他监督部门、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同时,要比照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非税收入“征、管、查”制度,实行非税收入征、管、查相分离,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由于非税收入的监管各部门组成的运行机制各有不同,因而各自相对独立地发挥着非税收入监管作用。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属性来看,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的监督部门主要有:立法机关、财政稽查与监督、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司法监督等。各监督部门的主要作用是:立法机关主要对非税收入活动进行监督,应以收入立项审查批准为主要内容;财政稽查主要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与使用的监督;审计机关主要是对政府非税收入活动的监督,是独立的专门监督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则受托参与对非税收入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司法监督主要是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社会团体和新闻监督主要是对非税收入活动中违规行为进行道德监督,为其他监督机构履行其职责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体系,这是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系统的核心。非税收入的规模越来越大,只有将其纳入预算管理,才能增强预算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使监督工作与财政资金运行同步化、程序化;才能增强政府预算的刚性。同时要完善预算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预算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财政内部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并对各用款单位的资金支出和使用过程实施控制,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五)完善“综合预算”,变“收支挂钩”为“统筹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彻底改变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收支挂钩的管理模式。除有特定用途的非税收入或个别非税收入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不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使用的办法。对非税收入按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实行预算编制与统筹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二是用于执收单位人员支出和公共支出的收费,实行收支脱钩。三是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必要的成本性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体现非税收入是政府性财政资金的属性。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费化的问题和部门之间在收入再分配中苦乐不均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栾福茂,林天义. 构建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J].政府与改革,2002.

[2] 王存,李少锋.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