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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全文(5篇)

非税收入管理

第1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事业单位;财政税收;优化策略

一、经济新常态下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一项工作能否扎实有效的推进不仅仅取决于执行者的态度和意志,更多的是依仗外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强化。当前我国多数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相当不规范,财务制度特别是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多形同虚设,并不能落实到位,且部分事业单位还会将财政税收这方面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机构,这样就更增加了监督和管理的难度。由于当前我国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监督效果低下。

(二)财政税收票据管理不规范我国事业单位建立初期的财政税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财政税收相关方面虽然取得了进步但也尚不完善,因此,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多数都缺乏财政税收基本管理和纳税的规范化能力。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逐步形成,这种缺点就更加扩大化,造成了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政税收的相关票据信息出现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现象,进而造成财政税收工作的整体性混乱。

(三)非税收入管理不严格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是,事业单位存在一部分非税收缴纳范围的收入,我国具备执法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收缴的罚款收入按规定需足额上缴至财政而不进行税收缴纳,单位内部不允许截留拖欠。然而,当前我国多数事业单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相当不严格,部分单位领导认为单位有权支配这类资金,或故意拖欠和延长资金上缴的时间为单位谋取利益。此外,部分事业单位也存在滥用职权、设小金库、多收费、多罚款的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监督规范欠缺。

二、经济新常态下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财政税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事业单位要牢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指示精神,针对财政税收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调研,制定科学、完善、系统的财政税收内部管理机制,将财经纪律和纳税纪律切实落实到财政税收内部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并建立匹配的实施监督机制,并建立问题反馈通道。此外,事业单位还要聘请三方监督机构进行财政税收监管,增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的公信度和公开度。

(二)建立规范化的税收缴纳执行制度和流程针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当前票据管理出现的混乱问题,事业单位可以构建规范化的税收缴纳执行制度和流程。首先,事业单位要深入了解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税种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税务的界限和概念,进而拟定税收票据管理的相关模式;其次,事业单位要制定税收缴纳票据的“时间表”或“线路图”,规范税收票据的流程,进而将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工作成员,使管理制度覆盖到每一个角落,确保纳税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三)严格规范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表示:“纪律是执行线路的保证”,任何违规或违法的行为只有通过令行禁止的管理才能够无往而不胜。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事业单位要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明确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责利权”,确定事业单位职权的责任划分,杜绝任何单位拖欠上缴和违规截留的现象发生。

三、总结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是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民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政税收工作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事业单位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规范纳税票据管理流程、严格非税收入管理监督工作、全面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而全面提升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水平,适应当下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高飞.关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8,562(14):89-90.

第2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基本约束长期以来,我国税收结构以货物与劳务税为主,税收通过市场通道扩散,与价格高度嵌合,导致税负归宿不明确、商品比价关系扭曲、价格传导机制不通畅,并推升一般物价水平,使得削减“税楔”与税收中性成为税负调整的基本取向,由此从总量上诉求税负水平的稳定而非增加,从结构上诉求税负分配由初次分配环节的支出流,转向再分配环节的动态收入流与财产的静态存量,以减低税收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干扰,拓展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为空间。

二、当前我国宏观税负、税负结构的实际状况与“稳定税负”的实质内涵

(一)当前我国宏观税负的实际状况及形成机理

鉴于我国政府收支的现实国情,学界对我国宏观税负的统计口径公认有宽窄之分。如表1所示,从收入角度看,2013年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9.42%,中口径宏观税负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22.7%,全口径政府收入(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占GDP比重为37.94%;从支出角度看,2013年我国窄口径宏观税负即公共财政支出占GDP比重为24.56%,宽口径宏观税负即全部政府支出(公共财政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社保基金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占GDP比重为39.43%。由于税收是纳税人消费公共品的价格,单从宏观税负数字大小的形式层面无法判断一国税负水平的轻重,因此,从实质的层面,即从纳税人通过让渡税收(包括非税负担)所获得的公共品的质量与实效角度来判断,则更切中宏观税负问题的要害。当前,囿于制度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不健全,我国公共品供给的税收价格相对昂贵。具体而言:一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需求表达与回馈机制不顺畅,推高了公共品价格。当前,就政府激励而言,公共权力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激励,要远大于纳税人对其激励效应,由此导致政府行为的“对上优先”模式,即政府更多供给能够满足其政绩考核要求的公共品(如经济乘数较大的基建投资),而纳税人的真实需求偏好却难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品的刚性依据,从而导致有效公共品供给不足。正是由于政府收入更多地投向“对上”公共品,而“对下”公共品供给的财力不足迫使政府产生汲取更多收入的冲动,从而推升公共品的实际价格。二是政府间纵向财政责权划分不明晰,推高了宏观税负水平。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政府间逐步呈现支出责任层层下放、财力逐级上移的配置格局,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弱化。为筹措公共品供给所需的财力,地方政府对上“跑部钱进”,对下则利用其掌握的各种要素资源“竭地开源”,导致缺失刚性制动机制的国TaxReform税制改革

(二)当前我国税负结构的实际状况及形成机理

当前,我国税负结构呈现出非税收入规模偏大、间接税与企业税比重畸高的基本格局。从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关系看,2013年我国实现税收收入110497亿元,占全部政府收入的比重为51.19%,非税收入为105355.29亿元,占全部政府收入比重高达48.81%(见表1);从间接税与直接税关系看,2013年我国具有间接税性质的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高达70%,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仅为26.2%,财产税比重更是微小;从企业税与居民个人税关系看,2013年我国来自企业缴纳的税收占税收收入比重高达90%,由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占比不足10%(见表2)。而上述税负分布失衡格局的存在,具有深刻的制度与管理成因。一是税权与“费权”的错位配置。前已述及,1994年分税制改革使得财力逐级上移,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财力薄弱,由于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无税收决定权,为弥补公共品供给的财力缺口,地方政府通过收费、卖地、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实际导致在税权缺失下地方政府拥有“费权”,而对纳税人而言,费与税均构成其实质意义上的财政负担,且费的地方执行力更强,由此导致非税收入规模偏大甚至“费挤税”的格局。二是偏收入取向的税制体系构建。长期以来,在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下,我国税制建设高度重视税收的收入筹措功能,对税收的调节职能则相对关注不足,我国历次税制改革均是在维持原税负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尤其对于税源丰富的货物与劳务税和相对易于征管的企业税更是偏爱有加,而对于有土地出让收入、各种费类收入、债务收入等快速增长,由此不仅增加公共资金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且在正税之外为宏观税负的任意增加划开了口子,并使得制度内的减税效应被制度外的增收措施削减甚至消解。三是政府间横向财政责权划分不合理,变相推高了公共品价格。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责权配置过于分散,各部门大都拥有一定的财政资金支配权与财政政策制定权,导致专项资金过多过散、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诸侯经济”困境。而财政资金被政府部门过度分割的结果是:政府支出的部门化与资金配置的“咸淡不均”,即有的部门资金过剩,导致低效、无效支出,而有的部门资金不足,又产生新的增税要求。且正是部门支出的效率损失与税负的额外增加,使得部分公共品的供给“质次价高”。四是财政治理水平薄弱,削弱公共品供给的公平性与实效。当前,对于纳税人需求强烈的民生性公共服务,我国政府的欠账较多、供给不足,而即便是在有财力支撑的民生公共品供给上,由于无法对受益人的相关信息进行通透有效的管理,无力区分真实受益人与虚假受益人,从而导致部分公共品的分配(如经济适用房、低保、医保等)存在强者受益的贫富“倒挂”现象,公共品享用的实效欠佳。因此,不难得出结论:从税收是纳税人消费公共品价格的角度分析,当前不健全的制度体系与治理能力导致了我国公共品供给价格相对昂贵;而结合全口径政府收支占GDP的比重分析,我国的宏观税负无疑已经进入相对偏高的状态。可能对经济、税收增长产生“挤出”效应的资源环境税与资本利得税等税种的改革则较为谨慎。三是涉税信息管理能力薄弱的钳制。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信息治理处于分散管理、单边管理、多头重复管理的格局,未能实现对纳税人收入、支出、财产、行为等多元涉税信息的综合、协同、归户管理,导致个人所得税无法实现对纳税人多元收入的综合课征,并削弱现代房地产税、遗产税开征的实践基础,最终导致我国直接税与居民个人税收入增长及改革滞缓。

(三)“稳定税负”的实质内涵

综上可知,“稳定税负”从形式上看是保持宏观税负水平的总体稳定,从实质层面而言,则是以稳定政府收支规模为约束,通过对税负分配进行“有保有压”、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公平税收负担,优化分配结构,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支柱性、系统性制度改革与创新。具体而言:在目标导向上,“稳定税负”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与1994年财税改革不同,我国当前的财税改革是从国家治理的顶层维度定位的,稳定税负的目标并非仅限于稳定市场预期与税负调整,而是通过稳定、优化政府的收支规模与结构,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合理配置政府间的财政责权,公平市场主体的税负分配,提升税收购买公共品的质量,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即稳定税负是一场旨在导向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整体系统改革与体制机制创新。在实质上,“稳定税负”意味着税负结构的深度调整。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稳定税负并非意味着维持原税负不变,而是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按照改革的实质导向,降低特定主体、主要税种的税负,调增相关主体、重要税种、辅助税种的税负,调整某些主体、税种的税负布局与课征环表22013年我国税收收入规模与结构单位:亿元、%税种国内国内进口增值税营业税车辆企业个人地方税收增值税消费税与消费税购置税所得税所得税其他税种收入收入额2880382301400317217259622416653110701110497占税收收入比重26.077.4512.6715.582.3520.285.929.68100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节,通过税负分配的结构性优化,公平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操作路径上,“稳定税负”侧重基础制度改革而非短期政策权宜。2009年我国推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沿循了税制优化与宏观调控两种不同的操作路径,其中,宏观调控向度的结构性减税是基于反周期的总量均衡管理,以数量繁杂的税收优惠为主导,具有相机抉择、临时权宜与时效约束的短期特征,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更重要的是,其未能与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相对接。当前,对“稳定税负”的实践操作应摒弃短期应急之举,应在国家治理的新平台上,通过理念重塑、税费制度改革、税收治理能力提升,构建现代税收制度,实现总体税负稳定下的税负结构性调整。在实践有效性上,“稳定税负”诉求系统、联动改革。即稳定税负不应仅限于税制改革的“单兵独进”,而应从国家治理的系统性层面上,协同推进纳税人需求表达回馈、政府间责权配置、财政管理等各项改革,避免因配套改革不到位引发宏观税负反弹。

三、稳定税负基调下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定位与操作指向

(一)目标定位

在稳定税负的现实约束下,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构建结构优化、负担公平、可持续的现代税收制度,推进我国税制体系与税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理念上,矫正过度偏重效率的税收观,将公平置于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凸显现代税制的公平禀赋;在税制建设上,既注重宏观层面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协调均衡,又注重中观层面的税种协同与联动,也注重微观层面税种构造的科学与规范,以形塑规范合理、协同有序的现代税制体系;在税收治理上,全面提升税制管理能力与税制TaxReform税制改革实施能力,以既实现对税收优惠的规范、科学与法治化管理,又有效统摄、即时追踪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切实做到有税尽收与课税公平。

(二)操作指向

第一,税收负担与非税负担的结构性调整。如前所述,不规范的“费权”导致我国纳税人的费类负担偏重、税费结构失衡。而非税负担的比重过大,不仅削弱了税制实施的税基厚度,也制约着税制改革的拓展空间,典型如当前房地产类与资源类收费等,名目繁杂、政出多门,多环节收费、重复收费,不仅增加纳税人的奉行成本,也挤占了房地产税与资源税改革的税源基础。因此,进一步清理、规范非税收入,降低费类收入比重,清洁税基结构,是稳定税负约束下税负结构性调整的首要指向。第二,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增减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税制结构由间接税主导,畸高的间接税比重加大经济运行的“税楔”成本、加剧收入分配失衡、推升一般物价水平,而直接税具有税负分配公平、归宿明确、推进法治等优点,是现代税制的基本构成。因此,在稳定税负下,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是我国现代税制构建的基本施力方向。第三,流量税与存量税的税负布局优化。受税收治理能力薄弱所限,我国长期将税负分布于收支流量环节,税收收入长期依赖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而财产存量环节的税负轻微,基本处于空缺状态。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及收入分配差距的持续拉大,丰裕的存量房地产税源已成为税制建设亟待开掘的“黑土地”,在调减流量环节尤其是支出流环节税负分布的同时,合理调增财产存量环节的税负布局,是稳定税负基调下税负结构性调整的应有内涵。第四,一般税与特别税的税负配置优化。如上所述,我国税制建设长期高度重视税收的收入筹措功能,对收入功能强大的增值税、营业税偏爱有加,对特别调节税的建设相对不足。在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的背景下,强化消费税、资源环境税等特别税调节,构建收入与调节并重型税制体系,是稳定税负下我国现代税制构建的内在要求。第五,非标准化税制的规范与优化。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标准化税制的建设,而对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非标准化税制建设则处于“放任”状态,导致税收优惠,尤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制上“补丁上面打补丁”,且对税收优惠的总体规模测度不明,对其实施效果及公平性评估不足,形成一本“糊涂账”。而繁杂的税收优惠不仅侵蚀了税基,也使得名义税率居高不下,对整体税制改革形成制约,亟待清理、规范与优化。

四、稳定税负约束下我国现代税制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完善预算管理,全面清费正税,优化税基结构

一是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针对当前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类预算单轨运行的现实格局,应以规范力推透明,以透明倒逼规范,尽快将四类预算以及债务预算归并纳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的公共预算的“总盘子”,真正实现公共资金的“全口径”管理,将财政资金的收支及管理全面公开透明化。二是全面清费正税。当前,应继续通过行政简政放权的方式大力清减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将全部政府收入纳入统筹管理的条件下,按照法治、受益与成本补偿原则,全面清理、规范各项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的收费,清理无对等服务的收费,整治、归并多头收费、多环节收费,减轻过重的收费,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税收,切实降低纳税人的费类负担,明晰税基结构,为全面深化税制改革拓出空间。

(二)全面提升涉税信息管理能力,健全直接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

一是全面提升涉税信息管理能力,夯实直接税改革与征管的实践基础。在当前由国土部门主导统合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导统筹全国纳税人的收入、支出、动产、行为等多元涉税信息的综合归集,建立健全纳税人税务号码制度、支付方强制扣税制度、规范现金交易制度等,并与不动产信息实现对接归户,形成全国统一集中的涉税资料信息库,突破长期以来制约直接税改革与征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瓶颈”。二是深入推进综合与分类制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对纳税人多元收入信息进行综合归户、即时跟踪的基础上,对当前彻底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制改革,将纳税人除利息收入外的所有收入进行统合归并,实行综合累进征收,改变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工薪阶层负担的失衡格局,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综合计征分量,有效提高直接税收入及其占税收收入比重。三是加快推进现代房地产税改革。在对不动产信息充分掌控的基础上,清理、归并房地产流转环节税费,由全国人大统一立法,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居民个人房地产税,本着首套住房轻税、二套及以上住房、大户型房、别墅重税的原则,科学设定标准税率、递增税率与税收优惠,具体免税范围、税率水平等可依据差异化原则,由地方在法定框架内自行确定,以培育地方主体税源,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增加直接税与存量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四是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以纳税人的综合性收入、财产为课税对象,综合分类制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税的开征运行,将为遗产与赠与税开征确定税制基础,三税之间紧密的勾稽关系,形成现代直接税公平税负分配的税种协同体系。

(三)规范、整合、完善间接税体系,降低间接税比重

一是加快推进“营改增”改革。当前,“营改增”作为降低间接税比重的主要抓手,应按照积极务实、统筹平衡、“有进有保”的原则,在积极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的“营改增”进程,进一步规范税制、完善抵扣链条、消除重复课税。同时,对与增值税链条关联度低的生活性服务业、难以按规范增值税课征的部分行业(如金融业)、适用简易征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保留营业税,并合理调整税率,以防止全部“营改增”所导致的征管成本高增、税收执法风险加大、地方财政收支紧张等负面效应。在“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结构,实施标准税率与优惠税率两档税率,并将标准税率适当降低,以与直接税比重提升形成呼应。二是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营改增”后使得消费税的一般税税基扩大,应加大对高档消费行为(赛马、打高尔夫、高档餐饮住宿娱乐等)、资源浪费行为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特别调整力度,扩大并强化对新兴高档消费品(私人飞机、高档服装皮具等)、资源紧俏品(红木家具等)、不可再生品的消费税征收,并取消部分当前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税目(如一般化妆品、汽车轮胎、医用酒精等)。同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并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三是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在当前能源资源紧约束的条件下,应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调节面,将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不可再生、难以再生、再生周期长的资源以及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并与消费税协同联动,强化对部分稀缺性绿色资源品的征收。同时,以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对居民需求弹性小的资源品(如盐)实行定额税率,对紧密关系产业结构调整、与价格联动的资源品实行比例税率,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水平,强化特别税调节力度。

(四)清理、规范、整合税收优惠,健全非标准化税制

第3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事业单位;财政税收;优化策略

一、经济新常态下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一项工作能否扎实有效的推进不仅仅取决于执行者的态度和意志,更多的是依仗外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强化。当前我国多数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相当不规范,财务制度特别是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多形同虚设,并不能落实到位,且部分事业单位还会将财政税收这方面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机构,这样就更增加了监督和管理的难度。由于当前我国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监督效果低下。

(二)财政税收票据管理不规范我国事业单位建立初期的财政税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财政税收相关方面虽然取得了进步但也尚不完善,因此,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多数都缺乏财政税收基本管理和纳税的规范化能力。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逐步形成,这种缺点就更加扩大化,造成了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政税收的相关票据信息出现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现象,进而造成财政税收工作的整体性混乱。

(三)非税收入管理不严格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是,事业单位存在一部分非税收缴纳范围的收入,我国具备执法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收缴的罚款收入按规定需足额上缴至财政而不进行税收缴纳,单位内部不允许截留拖欠。然而,当前我国多数事业单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相当不严格,部分单位领导认为单位有权支配这类资金,或故意拖欠和延长资金上缴的时间为单位谋取利益。此外,部分事业单位也存在滥用职权、设小金库、多收费、多罚款的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监督规范欠缺。

二、经济新常态下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财政税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事业单位要牢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指示精神,针对财政税收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调研,制定科学、完善、系统的财政税收内部管理机制,将财经纪律和纳税纪律切实落实到财政税收内部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并建立匹配的实施监督机制,并建立问题反馈通道。此外,事业单位还要聘请三方监督机构进行财政税收监管,增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的公信度和公开度。

(二)建立规范化的税收缴纳执行制度和流程针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当前票据管理出现的混乱问题,事业单位可以构建规范化的税收缴纳执行制度和流程。首先,事业单位要深入了解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税种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税务的界限和概念,进而拟定税收票据管理的相关模式;其次,事业单位要制定税收缴纳票据的“时间表”或“线路图”,规范税收票据的流程,进而将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工作成员,使管理制度覆盖到每一个角落,确保纳税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三)严格规范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表示:“纪律是执行线路的保证”,任何违规或违法的行为只有通过令行禁止的管理才能够无往而不胜。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事业单位要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明确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责利权”,确定事业单位职权的责任划分,杜绝任何单位拖欠上缴和违规截留的现象发生。

三、总结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是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民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政税收工作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事业单位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规范纳税票据管理流程、严格非税收入管理监督工作、全面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而全面提升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水平,适应当下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高飞.关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8,562(14):89-90.

第4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实施分类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7月颁布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该文件作为分类管理政策的配套文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主要依据。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管理要求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把医疗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实现对纳税人有效控管,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防止税收流失有着重要意义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许多成立时间很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一直享受免税待遇,相关人员税务意识淡簿,尤其是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由于税务机关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与不规范,造成了只有在税务人员催缴时才缴纳的局面,使得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相继了本地区的税收征管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2.充分享受政策性税收优惠。

2.1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收入,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的医疗服务收入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营利性部门和在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运营中出现的非医疗服务的营利性活动,其所产生的“经营收入”为应税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举办的“科室”、“病区”、“项目”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各项非医疗服务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除医疗服务收入外,下列收入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过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2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合法的减免税资料,并经审核批准或备案。虽然在相关法规中已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有减免征收的优惠,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也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3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建帐,设置会计帐簿,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与发票,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如实记载业务往来,正确进行核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租赁、培训、财产转让等各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票据使用不正确,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识别。纳税人应避免因票据使用不规范,引起对适用政策产生分歧。

3.进行税收筹划,承担合理税负。

第5篇:非税收入管理范文

1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及税收政策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指出将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随后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的实施,2000年7月1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了两类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及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现行医疗机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可以享受包括营业所、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的免税政策,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只可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税政策,3年期满后缴纳各项税收。但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却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并未区分医院的性质。而后的财税〔2009〕61号文件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件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可见,现行的税收制度之间存在较多的不协调和模糊领域,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依然存在断层,不利于新医改总体目标的实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不够规范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但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书面申明自身性质后,卫生行政部门通常直接对其属性进行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由于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税务机关没有直接参与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只是在卫生部门核定后,按照核定的内容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医疗机构的性质做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其在税收征管上很难处于主动地位,造成医疗机构性质认定不规范甚至混乱的局面。

2.2税务部门征管不严造成许多医疗机构不合理避税

我国在建国初期为了鼓励医疗行业的发展,对医疗机构实行全面免税的政策,所以传统观念认为医疗卫生行业不属于市场主体范畴,以至于税务部门疏于管理。自2000年起国家虽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税务登记制度,许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认为享受免税政策,取得执业许可后并不办理税务登记,导致医疗机构税务登记率较低。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征管不严,医疗机构自身也纳税意识淡薄,“钻空子”现象普遍。例如医院的内部停车场,为本单位职工日常上班及患者就医提供停车位,在计算应缴房产税时,并未区分是本单位职工自用还是供外来患者使用,而是一概而论免交房产税。又如印花税,许多医疗机构自认为免税行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采购合同时,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甚至经营账簿也未足额贴花。另一方面,有些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了避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营利性资格或者挂靠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些甚至在3年免税期满后解散或者重新设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对医疗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1]。

2.3差异税收政策不利于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争

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93.58万家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比例分别为75.76%和24.2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有610.94万卫生技术人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各自的比例为88.89%和11.11%;在病床数方面,比例差异更是增大到93.97%和6.03%[2],可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拥有量在市场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大多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提供整形美容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但由于其“非营利性”性质而不纳税,而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有相当一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却需纳入纳税范畴。这种差异税收政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还会进一步扩大两类医疗机构竞争力差距,难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

2.4医疗机构税收负担不利于实现其公益性目标

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福利和公益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既能让城乡居民方便就医,也能以可承受的价格就医。实现医疗机构公益性目标,也就是解决全体公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向全体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具备“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公益性特征。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享受3年的免税优惠,但3年免税期满后将承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十多项税费。税费过高会使得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本增大,这将直接影响医疗服务的价格水平,从而不利于医疗机构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2.5现行医疗机构税收制度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新医改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办医体制”。可见,在国家的鼓励支持下,医疗市场已向社会资本敞开大门。但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就属于高科技、高风险、高成本的行业,社会资本办医要面临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风险[3],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期满无法收回投资的同时又要面临高额税负,形成其无利可图甚至可能亏损的局面,使得一些有意进入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资本望而却步。

3对医疗机构税收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现状,为构建与新医改相适应的医疗机构税收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3.1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属性制定税收政策

现行医疗机构的分类是以医疗机构的性质为基础,但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医疗机构,都承担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担,都应承担预防保健、健康宣教和政府指派的公益性任务[4]。因此,建议在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属性分类,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为公民健康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都应属于非营利性项目,无论其提供者是何性质,均应享受免税优惠。同样的,如果是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提供的服务项目,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高端特需医疗服务,则应为营利性项目,所得收益都应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此做法实行后各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税收待遇,能避免各类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同时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从而满足公民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巨大需求。

3.2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力度,规范税务登记以及医疗机构分类工作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虽然享受国家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免税待遇与税务登记没有必然联系,况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营利性项目实行市场化收费,必须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参与医疗机构分类认定,将各类医疗机构都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建议在医疗机构办理完执业登记后,税务部门即可通过系统联网等方式与卫生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及时采集医疗机构的性质,服务项目等详细信息,若有信息变动还需定期更新共享,这样既能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的原始依据,也能督促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办理税务登记,防止不合理避税行为的出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流失。同时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以及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增强医疗机构尤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觉纳税意识,避免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3适当减轻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负担

为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目标,进而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公平竞争提供宽松有利的环境,具体建议如下:

3.3.1延长免税期限。国家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税期为3年,但没有明确规定免税期的开始计算时间。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完执业登记后,往往需要2~3年时间筹备才开始营业,而收回投资则需要5年左右的时间,免税期太短使其在经济上难以承受。建议将免税期延长至5~8年,并从获得收益的第1年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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