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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非税收入审计报告

第1篇:非税收入审计报告范文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本刊建议

纳税人须注意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别不能抵扣情形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果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除此以外,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届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一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1日下发《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290号文”)就《办法》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

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含义

290号文指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明格式

290号文指出,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

(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我们对比发现,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中的身份证明内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资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即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的资料,即审批申请时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备案时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办法》将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属于审批类的有: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属于备案类的有: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290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略),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办法》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一条规定的采用扣缴形式的备案类所得,不包括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审批类的所得。

290号文强调指出,扣缴义务人在执行需要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均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等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90号文明确了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明确了工作时限的含义

《办法》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90号文明确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

修订了《办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注意,根据290号文的规定,《办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说明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统一修改为:营业利润-7;股息-10;利息-11;特许权使用费-12;财产收益-13;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4;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经费-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样限于篇幅,此处省略,读者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省略)下载查阅。

其他注意的主要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3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有关执行税收安排的协议做出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该两项规定与《办法》有不同的应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2、《办法》附件2第26栏中“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修改为“接受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接受税务机关”指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非居民审批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法》附件3第15至21栏中“最近一年”指申请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办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分别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略)替代。

4、请各地将本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填报有关汇总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税务总局。由该规定推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截止日应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体时限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税函[20101266号;2010年6月2日)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税发[2010163号;201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第2篇:非税收入审计报告范文

中注协出台2010年CPA业务指导目录

中注协近日《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其中列出注册会计师业务11大类、262项,并将相关业务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报告使用者、委托人、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要求、执业准则等逐项加以说明。

中注协开展CPA行业新业务拓展培训

按照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的8项具体工作措施,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和《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中注协组织开展远程教育(视频)、专题研讨、论坛、面授等多种培训形式,全面助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业务拓展。

CPA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在京面试

6月20日,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后备队伍2010年度选拔测试面试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行,67名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后备队伍选拔测试笔试的注册会计师参加了本次面试选拔。

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服务需CPA审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进行了规范。为保证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申请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世博会跟踪审计结果将于明年7月公告

按照审计署要求,上海市审计局将对上海世博会相关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将于2011年7月向社会公告。同时,审计署将加强对这次审计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需审计

农业部近日制定并下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该标准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记账机构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审计署加强新农合专项基金审计监督

审计署目前正在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进行审计调查,以促进我国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根据新农合部级联席会议要求,审计署从今年5月起,组织9个特派员办事处对安徽、湖北、江苏、辽宁、湖南、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9省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每省调查5个县,每县延伸调查2个乡镇卫生院。

中注协征集注册会计师行业史料

为了更好地总结回顾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挖掘行业文化内涵,展示行业发展风采,中注协将建立行业史料展示厅,并举办“薪火相传开拓创新”主题展览活动。同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中能够反映行业优良传统与优良作风的图文和实物资料,征集时间截止至2010年7月15日。

我国将设置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近日通过了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资产评估、警务等硕士专业学位。文件称,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资产评估人才培养体系,创新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资产评估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

审计署援外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署日前了90个国外贷援款项目2009年度公证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表明,国外贷援款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大部分项目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贷(援)款协议。但审计也发现部分项目单位在财务核算、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审计发现,10个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或项目特定目的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出具了有保留意见报告。

政策

CPA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办法征求意见

中注协近日起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了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学时的取得途径、学时的申报与确认以及组织与认证等方面的程序框架,对于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豁免规定的非执业会员,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财务行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近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财政部:财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

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财政部近日下发《财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财经

财政部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办法》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进行规定,其中,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

财政部规范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产品标识卡管理、补贴审核兑付以及日常监管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各省份有关部门于近期对辖区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暂免征个税

国税总局日前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其中明确,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

国税总局划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称,6月底前,全国各省市地方税务局要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向税务总局汇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五城市试点新能源汽车补贴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内地和香港签署税收协议第三议定书

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在北京分别代表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该议定书对两地税收《安排》信息交换条款进行了修订。

农村金融获四项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为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人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洪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取消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2日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6月12日正式实施。

地方

上海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

2010年6月12日,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并进行表决。这两个法规,对评估行业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提升了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作用和地位。

四川:责令22家会计师事务所整改

四川省财政厅近日通报了2009年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和处理的情况,2009年受到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人数都是有史以来最多的。通报的检查结果令人吃惊:检查的22家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存在问题,均发出整改通知书。省财政厅并未公布受罚者名单。

毕马威厦门分公司十月揭牌

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将于10月启用其新设于福建厦门的分公司,董事长CarsonTon表示,厦门分公司服务范围将辐射包括整个福建省在内的海峡西岸地区。至此,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入厦驻点。

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在台登场

2010海峡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近期在台湾国立政治大学举办。在中国会计学会带领下,来自大陆的近70名会计产官学界人士齐聚政大,与台湾会计学界共同讨论两岸会计学术合作之道。

数字

深市18冢公司信思披露小合格

深交所日前完成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度信息披露的考核工作,公布了信息披露考核中不及格的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名单,其中主板公司不合格12家,中小板公司不合格6家。深市主板2009年度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公司分别是:SST华新、深国商、ST玉源、宝石A、旭飞投资、ST银广夏、紫光古汉、茂化实华、ST亚太、ST锦化、ST城和宗申动力。

审计署1~5月审计情况统计结果

日前,审计署办公厅了2010年1至5月审计情况统计结果。据统计,1至5月,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261225-单位,依法查处了违法违规、损失浪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和被审计单位损益或财政收支不实等问题。通过审计,为国家增收节支71.2亿元,核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或结算额94.2亿元,帮助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挽回或避免损失39.1亿元。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事项153件,涉及人员276人。

声音

刘玉廷:三年完成企业内控规范体系

“自2010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让整套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落地。”6月9日,在中国会计学会举办的全国财政系统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培训班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师资培训班上,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就如何有效贯彻实施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出了时间表。刘玉廷表示,贯彻和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顺利进行,有赖于企业对内控配套指引的掌握程度,而决定企业内控实施水准的则是专业人才。

刘家义:继续加大资源环境审计力度

在桂林召开的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第13次大会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审计署将继续加大资源环境审计力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资源环境审计路子,为促进改善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际

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大会召开

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第13次大会于2010年6月8日至11日在广西桂林召开。本次大会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会议主要包含讨论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2011~2013年工作计划、气候变化审计专题研讨、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课题讨论、世界审计组织第20届大会主议题二论文研讨等内容。

IASB与FASB趋同工作联合公告

日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一份重要的趋同工作联合公告。双方有意优先考虑重大的趋同项目,以便将工作重点更聚焦于那些双方相信能够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的改进和趋同带来显著效应的问题和项目上。

美国公众公司舞弊最新研究报告

根据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COSO)近日的一份最新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众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会对投资者和企业高管产生重大负面后果。报告指出,在涉嫌舞弊公告的前后两天内,新闻曝光会引起股价非正常下跌,平均跌幅达到16.7%。涉嫌舞弊的公司通常将经历破产、从股票交易所除名、或资产出售的窘境,而在90%的案件中,SEC会点名所涉及公司的CEO和(或者)CFO卷入其中。

新审验标准加强模拟财务信息审验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已经提交了一份旨在解决模拟财务信息编报的新的审验标准。模拟财务信息是指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某些特定交易影响的信息,即这些交易在早些时候发生,对历史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模拟财务信息的编报一般在仅仅依靠历史财务报表不能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时进行。

房地美房利美将从纽交所退市

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发表声明,要求其监管的美国两大抵押贷款巨头房利美(FNM)与房地茭(FRE)将它们的股票从纽约证交所退市。退市的原因是两家公司的股价长期处于纽约交易所对股价要求的最低水平。

美参议院批准中小企业免于审计

综合外电16月1713报道,美国参议院金融改革法案谈判代表16日投票批准中小企业免5=2002年萨班斯会计法审计要求,这意味着这项审计豁免措施朝成为法律又迈进一步众议院议员此前已批准相同豁免措施。

第3篇:非税收入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鉴证报告 说明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对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范,并提供了参考样本格式,这部分内容不再详细阐述。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等行业规范要求,对临沂市蒙山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对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对该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需要说明事项的说明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临沂市蒙山经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经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取得注册号为37130022804758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x6号,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永胜,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销售煤炭(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焦炭、钢材、铁矿粉、镍矿石;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对2011年度经营情况的审查,该公司本年度主要销售煤炭。2011年10月19日取得山东省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换发的税务登记证,鲁临税字37130276668882x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情况

该公司2011年12月《利润表》累计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74449907.98元,主营业务成本158636639.42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83752.50元,营业费用5822262.39元,管理费用911300.28元,财务费用8724802.23元,营业外支出3721.16元,利润总额为167430.00元。截至报告审核日已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81257.12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实施了帐证、帐帐、帐表等审核程序,审查情况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2150.54元,具体调整项目如下:

(1)2011年发生招待费134220.60元,按照实际发生招待费的60%计算,扣除限额为80532.36元,该公司营业收入为174449907.98元,按照营业收入的0.5%计算扣除限额为872249.54元,经比较,当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应为80532.36元,应纳税调增53688.24元。

(2)2011年9月9#凭证贷款500万元转给临沂电力燃料公司使用,其贷款年利率12.792%,相应的贷款利息136803.34元记入“财务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36803.34元。

(3)2011年6月28#凭证支付承兑贴息280000.00元,记入“财务费用”,无贴息附件,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80000.00元。

(4)2011年6月41#凭证垫付张霞的借款利息23034.72元,记入财务费用,属非公司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3034.72元。

(5)营业外支出中税款滞纳金3721.16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721.16元。

(6)2011年“管理费用”中列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电话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贷款保险费等共计22891.43元,属非公司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2891.43元。

(7)2011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支付水电费、服务费、电子口岸费共计11828.45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1828.45元。

(8)2011年2月25#凭证支付2009年、2010年发生的燃油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等共100573.20元,记入管理费用,属非本期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0573.20元。

(9)支付会议费3136.00元计入“管理费用”,无会议通知、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有效证明资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136.00元。

(10)2011年11月41#支付个人化妆品、玩具、内衣、裘皮共6474.0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他”科目,该费用支出与取得的经营收入无关,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6474.00元。

2.纳税调整减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11年无纳税调整减少事项。

3.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截止报告审核日该公司已预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81257.12元。

4.其他事项

(1)2011年计提并发放工资薪金327800.00元,无纳税调整;

(2)2011年未发生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支出;

(3)2011年未发生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

(4)全年未发生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5)2011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422003.56元,账面未计提折旧,无纳税调整。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审查只对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审计,其他未审计的涉税事项由该公司负责。

2.2011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为10674533.86元,因审查所限我们未实地盘点,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库存盘点表进行分析做出审查结论。

3.建议该公司将应缴未交税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建议该公司将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4篇:非税收入审计报告范文

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都不一样,中国的企业是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标准为: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及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

二、制定小企业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规范的几点设想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其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执行本制度。在制定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规范时,要遵循如下基本原则:第一,外部信息使用者中,税务部门占据主导地位;第二,企业业主对会计信息的需求,集中体现在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和现金流量状况;第三,会计方法要简单、易懂,便于使用;第四,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尽可能标准化;第五;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并且足够灵活,以便能够适应小企业的成长。就此具体谈几点设想:

1、税务导向。目前,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是依托财务会计报表调整而来,我们改进小企业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规则,涉及如何与税务要求协调一致的问题。小企业的财务报告采用税务导向,也就是以纳税申报表的模式进行报告。在小企业,税务会计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的财务会计。税务导向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别表现在:(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企业的一切财务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投资人,也包括经营管理当局,提供公开的财务信息;而税务会计的目标,则是依据税法的要求,计算应纳税额,正确申报纳税,提供企业税务活动的信息。(2)法律依据不同。财务会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依据税收法规。(3)核算原则不同。税法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别,其中主要的差别在于收益确认的时间和费用扣减的项目上。(4)计算损益的内容不同。税法强调的应税收益与财务会计核算的会计收益不同,前者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的概念,剔除了一些税法不准扣除的项目,调整了一些准予免税的项目。此外,财务会计重视可预见的费用或者损失,并实行预提损失准备,可税务会计依照税法的规定,或者不承认预提损失,或者只承认有限标准的预提损失。

2、现金制或混合制的应用。对现金流的反映和控制应该是小企业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目标。现金流量对小企业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权责发生制下的净利润。小企业财务会计可以由权责发生制为主转向现金制或者混合制,这样,既满足了企业控制现金流的需要,也方便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需要。日本的多数小企业都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现金制。收付实现制的优点,在于较准确地反映了税法的“支付能力”观念及其应用简便。因为事实上,收付实现制原则允许纳税人根据账簿记录来确定纳税收益。应该强调的是,收付实现制所指的现金流入,不一定非得表现为现款或者银行存款的形式,而是根据现金等价论的观点,纳税人所收到的现金等价物,都列为收益。收付实现制的缺点,是采用该项原则的纳税人对收益和费用的确认时间有很强的控制力,从而实现以避税为目的的人为调整。为此我们认为,对小企业而言,混合制的应用有很大的好处。混合制原则,亦称联合基础,指联合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两种原则兼收并用。平时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按实收实付情况登记入账;期末决算时,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损益归属期加以调账,计算税基。也有的纳税人采用相反的程序,平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到期末决算时再依收付实现制原则加以调整。这种原则的优点,可使平时的会计记录简化,同时也兼顾了其中损益计算的正确性,故而受一些中小企业的欢迎。

3、简化财务报表及信息报露。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中是被详尽、充分地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地列示,主要是看其是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人们做出满意的决策。某些对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会计信息,可能在小企业的信息使用者那里变得毫无意义。由于国家目前退出对小企业的所有权的控制,以及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从而小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是满足纳税的需要,税务部门并不需要小企业提供类似于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所必须对外提供的对投资者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

4、财务报表的审计。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可免于审计。如前所述,小企业的外部报表使用者基本上只有税务机关。税务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报表公允性发表意见,其依据是公认会计准则,而税务机关所要求的是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审计,目的在于确保企业依法纳税。众所周知,公认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利润的定义是不同的。这种差异源于两种体系的不同目标。公认会计准则更关心的是如何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则有两个目标:提高财政收入及引导纳税人的行为。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监督企业依法纳税要求的情况下,关于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审计问题对于作为小企业报表主要使用者税务机关并没有影响。如果小企业有银行贷款的话,则其外部报表使用者也可能包括银行。即便如此,由于小企业本身就具有规模小,应变能力差,风险大的特点,银行在做出贷款决策时往往要求要有资产担保或信誉好的其他企业的信用担保。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小企业所提交的财务报表是否已经过审计对于银行的贷款决策并没有影响。事实上,如确有需要,银行可单独要求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三、小结

第5篇:非税收入审计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全区各项收支行为,充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税收收入包括按税法规定的税目征收的所有收入;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各级财政、税务和收入征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按月真实、均衡组织收入入库,保证应收尽收。所有税收收入,全部就地直接缴入区财政国库,严禁截留、占用或拖欠税款,严禁越权减税、免税、缓税等行为;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缴入区财政国库,实行统一预算管理。

第三条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预算的确定,依据实际的税源和收入项目,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收入预算,并以人代会批准的财政收入预算为目标,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

第四条财政部门、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有关机构要建立对账审核制度,及时监督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情况。

第五条严禁各单位设立账外账或变相设立小金库以及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二、支出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预算法》,强化预算意识,充分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动支。

第七条实行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将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行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按照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要求,区乡(镇)实行共编预算。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围绕“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基本目标,坚持“先人员经费、后公用经费、财力有结余的再安排建设发展经费”的支出顺序,统筹安排支出,优先保证重点支出。综合财政预算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九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凡确需追加的支出预算,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凡是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新发生项目经费的追加,由使用经费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的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交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

2.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接待办,在年度预算以外新发生且来不及审核的项目经费,可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先预借经费,待项目实施完结后5日内,承办部门将支出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送“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并提出追加预算方案。

3.各部门、单位申请追加年度预算中已经安排项目的超支经费,原则上不予安排,但因工作性质或业务量发生很大变化导致经费超支的,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送“经费审核小组”审核提出追加预算方案,否则,不予追加。

4.经“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需要追加的项目经费,2万元以内的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批准追加,2万元以上的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区长批准追加。对于经费预算超过5万元的专项活动及其他需要进行跟踪管理的项目,由“经费审核小组”安排1-2名工作人员参与全程服务和管理,并负责向“经费审核小组”提出活动经费支出初审意见。

5.对专项活动所需经费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各部门要坚持做到先申请批准实施方案,再办理的原则。对部门承办专项活动应由区财政支付经费的,具体承办部门应事先向区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并同时编制经费预算,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承办部门应在专项活动结束后5日内先向“经费审核小组”报送经费实际支出数,在15日内向“经费审核小组”报送专项活动经费的所有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时限不报的,“经费审核小组”不予审核确认,已经从区财政局借款的,从其部门的其他经费中扣回。

第十条坚持量财办事,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不得高标准配备小车和各种办公设备。公用经费管理按区政府《关于加强区直机关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宿豫政发〔2003〕85号)规定执行,小车经费管理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豫办发〔2005〕8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否则,不予审核追加预算。

三、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是指有专门项目、专项用途和特殊使用要求的资金。具体包括:

1.省、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预算指标的形式下达到区财政,并由区财政拨款的各类专项资金;

2.省、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区财政专户的各类专项资金;

3.省、市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各部门、单位账户上的专项资金;

4.区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5.上级部门要求我区部门、单位直接参与或提供担保的各类投资;

6.部门、单位自筹或借贷建设的各项投资;

7.部门、单位要求承建单位垫资建设的各项投资;

8.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1.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2005年政府采购操作程序采购目录及限额和定点供应商名单的通知》(宿豫政办发〔2005〕9号)规定,属于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

2.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凡单项工程投资额达到工程招投标标准的,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宿豫政发〔2007〕26号)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单项工程投资额达不到工程招投标标准的,按宿豫政办发〔2005〕9号文件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3.在不同地点分项实施的购建性项目,应按项目专项管理的要求,进行统一招标或集中采购,然后分项目、分地点分别实施。

4.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自行招标或采购的,区乡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入账,属财政拨款的项目,区乡财政不予安排拨款。

5.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5〕106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建设项目的实施都必须有科学论证报告,有立项批复,有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的批准实施意见和区政府研究意见;实施过程中要保证项目质量和专款专用,项目购建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审计机关出具相关决算报告,区乡会计核算中心据实入账,未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财政部门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区乡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入账。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一律实行申报审批制度,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1.属于工程或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立项批复、预算报告、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制度、合同文本等)。工程项目或资金涉及若干个部门的,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同时签署意见,经区项目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和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审批。

2.属于事业费、业务经费、贴息、补助、补贴以及人员经费的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报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资金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审批。

3.属于单个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一项一批;属于一项总体工程(或采购)需要分步实施的,可采取先总体审批,由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4.专项资金使用省、市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上级部门要求我区部门、单位直接参与或提供担保的投资项目,部门、单位自筹或借贷建设的投资项目,由承建单位先期垫资建设的投资项目等,均要履行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由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审批,并送区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否则,区财政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绩效报告工作制度,编制财政绩效预算,提高财政性资金绩效透明度。

第十七条区监察、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五类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户)、非税收入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最终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规范收入收缴程序。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财政收入的收缴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

第二十条规范支出拨付程序。财政性资金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在发生财政直接支付事项时,向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国库支付中心将批准的用款限额通知银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授权的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审查、稽核、监察、评价和处理活动。同时,要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并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区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6篇:非税收入审计报告范文

樟树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去年以来,樟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高度重视,认真整改落实,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了整改落实措施。日前,樟树市审计局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对2009年预算执行审计报告的重要内容向人大和政府做了汇报。

对审计发现的政府财政资金产生利息收入未做收入列暂存的问题,该市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收入征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依法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了国家金库。对于政府工程项目结余款未收入回国库的问题,市财政加大了对政府采购工程监管力度,首先在保证政府采购工程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合理高度财政资金,加大政府工程项目结余款清理缴库力度;其次对有关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严格实行“2332”分期付款方式,对已完工程验收后先预付20%工程款,以后在一个保质期内进一步审验工程质量基础上,再次分期付款。对往来款未清理的问题,一方面,市财政在年初支出预算时,将上级财政每年性的慰藉补助尽量纳入预算,在平时预算执行中按月均衡拨付;另一方面,对上级临时性、一次性专项补助资金在年底尽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于随意调剂财政收入性质的问题,该市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征管,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预算法》的规定组织预算收入,做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应缴尽缴,维护税收正常秩序,防止少征多征现象的发生,规范收入缴库,加强预算级次的管理,将应缴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提高财政收入的真实性。对于国有资本收益未按规定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问题,该市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应收尽收,及时缴库的原则,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了国库。对于预算收入款未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该市进一步加强了财政非税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结合《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赣财预[2009]169号)精神,2010年该市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部门预算,将单位收支统一纳入了预算国库管理。对于漏交税费问题,该市国资经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之规定,将收取的店面租金、国有水库经营权和河道采砂权收入应缴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时办理了缴库手续。

对于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和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该市也逐一进行了整改落实。如预算管理方面存在的年初报市人大预算数和年底报上级财政部门决算数口径不一致的问题,财政部门努力提高预决算管理水平,编制年初预算时尽可能将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补助、一般性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市本级经常性追加项目列入年初财政支出预算,年底根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市人大报告财政调整预算情况;在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方面,该市实行了政府性固定资产项目必审制度,审计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工程建设管理逐步规范,高估冒算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该市财政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格管理,严格按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国有资产隐性流失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了财产管理和登记,并建立保管账,往来款项已进行清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7篇:非税收入审计报告范文

一、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发现舞弊征兆

任何企业在虚假财务报告之前总是有些迹象或征兆的,在审计职业界通常将这些征兆称为“红旗”或“警讯”,原国际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国际公司列举了比较重要的几方面,提醒审计人员注意,主要包括:资金短缺已影响营运周转;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和增资)下降,资金来源只能靠盈余;发展中或竞争中企业对资金有大量的需求;现有借款和和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和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为维持现有的债务需要,必须获得额外的担保品;主要客户经济困难,造成坏账的可能性加大;成本增长超过收入的增长,或者受到严重市场竞争威胁;订单减少,生产压缩,预示着未来收入的下降;盈余的质量下降,不合理的变更会计政策;夕阳工业濒临倒闭的企业;对单一或少数产品,对客户或交易过分依赖;管理阶层或主管有被严格要求达成预算目标的倾向;管理阶层或主管有前科纪录,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更换审计师。

以上这些迹象都是可以通过分析发现的,一旦发现这些情况,即应予以关注,另外,在我国,如果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业绩和股价波动异常,或者是新上市的公司,其财务报告虚假的可能性就很大。

我国通过大量的统计研究,也总结出了极有可能采取造假的公司的特征。主要形式有:前两年连续亏损,今年经营业绩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公司;前两年平均净资产报酬率达到10%,今年行业不景气的公司;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业绩和股价波动厉害的上市公司;全行业亏损或行业过度竞争的上市公司。

二、执行分析性程序

一个健康、真实的企业,经过一年的融资,投资和经营活动,从年初的状态转换为年末状态,各项财务指标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系列的平衡。年初的资金加上本期融资所增加的额外资金与本期的投资活动相匹配,本期的投资加上年初的资产总是与本期的经营活动相适应,按照财务学的观点,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之间存在钩稽关系,如果这种惯常的钩稽,均衡关系被打破。大量研究证实,分析性程序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而且极为有效的审计方法,尤其在发现和检查财务报告舞弊方面的作用相当明显。

任何严重的财务报告舞弊,都可能使企业的财务结构出现异常的状态。归纳起来,虚假财务报告通常具有以下八个主要特征:

1.报表的主要项目及前后各期发生异常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主要项目金额会由于经营业务的影响而在不同会计期间发生变动。真实的财务报告主要项目金额的变动一般表现为有规律的正常变动,而且上市公司能就变动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而虚假财务报告项目金额变动较大,且对这种异常变动上市公司很难做出合理的解释。 2.报表反映的主要财务指标严重不合理

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投资报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收益率等。在审计中应根据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出主要财务指标并判断其合理性,判断其是否合理的标准包括经验数据、上年同期数据、历史最好水平、同行业平均水平等。如果计算出的财务指标与上述指标存在较大差异,这表明财务报告存在问题。

3.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表反映的现金流量严重不平衡

某些上市公司为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往往采用资产装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手段,增加账面利润。由于上述措施一般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入,反而可能会因利润的增加多交所得税而增加现金的流出,结果必然导致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表反映的现金流量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表明该上市公司存在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的可能。

4.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滑坡的情况下,往往利用资产置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手段、来增加非经常性利润。以此来粉饰财务报告,审计人员在审计财务报告时,若发现非经营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就该注意该报表的真实性。

5.不良资产数额较大,资产质量低下

由于虚构收入等原因,上市公司账面会有许多不良资产。如子公司亏损或业绩平平,在建工程一直挂在帐上。一些租赁、承包、托管的背后往往是这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如投资是否存在,是否应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6.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距过大

若一家上市公司的应缴税金数额特别大,则欠税很可能是虚构的,其造假手法就是虚开发票。根据会计公式计算的应缴税金期末余额,与公司的实际期末欠缴税额相比较,若两者相差较大,则公司造假确定无疑,反之,其收入和利润都可能是虚构的。需要说明的是,只要税法允许,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实行不同的会计政策是合理的,但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连续性,除非税务准则发生显著的变化。

7.期后事项异常,出现经常性的第四季度调整

第8篇:非税收入审计报告范文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流程及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有计划的开展;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典型调查,不定期进行日常评估,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按照《核定征收办法》执行。

第六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确定评估对象

(一)日常纳税评估的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指导,制定日常评估计划。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选定日常评估对象时,要结合相关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下列纳税人作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1、税负异常变化的纳税人;

2、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4、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违章违规较多的纳税人;

5、综合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

6、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三)税源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指导并督促税收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评估任务,指定专人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案头分析审核

(一)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二)税收管理员对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开展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在《税收管理员手册》上登记相关内容,并将分析审核情况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相应的记录。

(三)案头分析审核的方法及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审核、分析审核、指标配比审核等。

一般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2、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务登记表鉴定的税种进行全面申报;

4、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6、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全面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7、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8、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9、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分析审核主要包括:

1、分析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各地方税税种金额同相关的计税依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分析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4、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5、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6、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7、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查分析的其他内容。

指标配比审核: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指标配比审核。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督促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的评估内容,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及预警值。

(四)案头分析审核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

(五)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的同时,应逐步健全“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积累相关数据,为实施专业化评估奠定基础。

(六)案头分析审核处理意见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六种。

(七)案头分析审核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综合归纳评估结果,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填写初步的意见,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八)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税收管理员处理意见,认真审核界定,提出意见。对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等明显的问题,由税收管理员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并结合日常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拿出建议,进一步规范辖区税收管理工作。对相应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文书资料,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后集中归档。

第九条疑点核实处理

(一)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二)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经税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税收管理员方可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作进一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四)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函告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函告,同时填制《税务函告通知书》。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4、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5、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6、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7、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8、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9、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0、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1、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2、其他应当实施税务函告的情形。

(五)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约谈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约谈,同时填制《税务约谈记录》。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记帐凭证;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5、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6、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7、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8、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9、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10、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1、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2、存在将应税收入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嫌疑;

13、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14、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5、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6、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不符合规定;

17、“三项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处理不符合规定;

18、经税务函告涉税问题无法解决;

19、其他应当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六)凡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问题,税收管理员提出实地核查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地核查,实地核实应下发《税务核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填制《日常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记录》。

(七)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实情况拿出日常评估处理意见,具体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专业评估、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五种。

(八)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并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核实记录及相关资料集中归档。

(九)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申请县(市、分局)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十)对经评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日常评估案件,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1、存在偷税嫌疑的。

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4、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5、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对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经县(市、分局)局日常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移交稽查部门,并填制《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

第十条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对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市局将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各县(市、分局)局也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于此月10日前向市局征管科上报上月《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第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各类纳税评估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县(市、分局)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各县(市、分局)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9篇:非税收入审计报告范文

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是地方同级审计部门对地方税收部门进行的税收情况方面的审计监督,对其税收征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的相关审计行为。对于地方税收部门审计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和《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征管审计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指导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部门需要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展,审计监督体系也得以不断完善。由原先审计部门的粗略设置不同,到如今的审计部门设置涵盖企业、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基础建设投资、金融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领域,审计机关的设置趋于完善。2014年,设立税收征管审计司来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审计职责,替代原先的财政审计司。此项变动,将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审计的一个分水岭,是我国未来长期的一种部门设置与安排。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不断进行演化的,具体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1949-20世纪80年代初),税务专管员专职管理模式,此阶段处于粗放发展阶段,没有设置明确的审计机关,专业性与职能性欠缺;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权限分工萌芽阶段,征、管、查开始分别设置相关部门,审计机关也建立起来,凭借手工记录进行传统的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第三阶段(90年代中期-至今),新税制予以颁布实施,新税收征管模式为“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金审工程随着金税工程的发展不断进步,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于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税收征管审计范围从税收会计报表审计、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审计到税收报表、税源管理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制度执行等,涉及范围不断拓展,对于地方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越发完善,从人工记录到计算机处理,对审计数据的处理、整合与分析能力大大提升,节省了人力物力,提升了工作效率。如今,税收征管审计范围进一步拓展转向了政策性评估审计,不仅仅涵盖涉及民生的热点税务问题,还包含评价宏观政策的执行情况。在税收征管审计资料的获取方面,也实施了多部门联合的获取方式。对于审计数据从对各部门予以获取与相互验证,充分利用国税、地税数据,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房屋管理部门数据以及车辆管理部门数据等,建立大数据库,形成信息的搜集与相互验证。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于完善地方税收部门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升部门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规范的地方税收征管,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税务信息的及时获取与分析,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分为国税局与地税局,根据审计法限制,审计机关只对同级税收机关具有审计权限,由于国税局税收管理权限隶属于中央,地方审计机关无权对国税局进行审计。中央审计机关由于事务繁多,对于下级国税局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基层国税局管理缺位。审计部门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审计人员往往来自部门专业、其他部门调入等现象,存在许多非专业领域人员,更有甚者,领导岗位委任于不懂专业的人士,形成外行领导内行现象。对于本来就比较细致的审计工作而言,诸多非专业人员的存在使得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浪费了国家人力物力。再加上审计人员对于国家政策、部门设置以及职能范围、税收流程、工作细节的不了解,不学习,导致审计人员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工作效率。相对于金税工程两期投入86亿元人民币而言,2002-2016年,金审工程两期才投入4亿余元,而且仅仅布局到了市级部门,市级以下由各省自行建设,而市级以下部门的建设,由于受到资金、政策、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限制,各项投入严重滞后,根本跟不上金税工程的改革步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许多人还未完全转变思想,对于审计软件的应用熟悉程度不够,审计人员计算机水平亟需提升。在审计法律法规方面,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细则》(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以及《审计法(修订)》(2006)等,全国与地方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近200多个。令人遗憾的是,没有一部涉及税收征管审计的法律法规。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审计人员往往依托的是宪法91条、109条和《审计法》第4条的规定。由此形成的影响,是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条文则比较模糊。致使有些审计工作无法可依,审计处理难度加大,有些重要审计事项被搁浅,最后没有下文。对于审计出问题的部门进行处罚也只能依靠《税收征管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等带有立法滞后性的法律,不利于保持审计的权威性。虽然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强制公开审计结果的权限,但是对于地方税收征管报告的公开,以及问责问题没有规定强制权限。这就造成了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对于审计报告的公开会遇到来自被审计部门、审计机关领导、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方面压力,致使审计出的问题不能予以公开,也就不能进一步予以追责,许多审计问题成为内部秘密,掩盖了固有的矛盾,使得审计过程流于形式。长此以往,待问题爆发出来,严重影响审计机关形象与威信,从而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没有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硬性规定,就没有对审计结果披露后的问责界定,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就难在如何突破这些阻碍了。在不违背现有《审计法》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让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监督地方国税局的办法。比如考虑由中央审计机关或省级审计机关发出授权书,允许基层审计局配合进行审计,赋予地方审计局参与监督地方国税局的有限权限,以弥补中央审计机关监督的不足,形成对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全覆盖。根据审计的特点,在招录工作人员过程中,加试专业知识测试,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引进与培训,及时清理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完善审计人员的知识层面,在地方审计机关建立涉及审计、会计、金融、财务、计算机、法律工程,以及企业管理等涉及各门类的综合化审计团队。同时,建立审计团队考核机制,对于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不断督促审计人员提升自我水平,以应对不断提升的地方税收征管审计要求。

三、完善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审计机关要树立信息化观念,建立以省、直辖市层面的数据分析处理中心。基层审计人员将税收征管各种表格传入该系统,该中心对税收征管数据进行整合,建立中间表进行SQL语言分析,系统自动出具分析疑点报告,基层审计人员进行问题的核实和再分析。基层审计人员将核实的数据传送到数据处理系统,由系统识别、销账。对于日益繁杂的审计问题建立数据库,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转换、分析、整合等,以提升工作效率,突出审计的重点。该数据处理中心每年出台新的计算机税收征管审计操作规范,该规范包含数据的导入、处理、整合、分析各个模块的操作指南,并且建立SQL语言分析库,同省、直辖市的审计组人员可以共享该语句。这种操作规范无疑将提升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保证审计的时效性。针对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手册,规范地方审计机关业务操作规程,内容应包含规范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法律、内控控制体系、审计底稿、审计流程、审计取证、问题处罚定性等要求,通过法规的规范和流程的要求,保障审计项目的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在省、直辖市层面成立一个税收征管审计法律汇编组,将法律分为定性、处理、处罚不同章节,将此作为税收征管审计人员的工作规程与法律依据,在制定好的法律文本基础上,根据遇到的争议问题,进行定期的税收征管法律修订。并且进行不同地区间的定期交流与经验借鉴,在实践与交流中不断完善基层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进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报告强制公开系统建设,在审计完毕后进行必要的公开以及处罚,并将审计结果上传到系统平台,就如同交通违规罚款一样的平台,允许进行查询与网络处理罚款,保障审计工作的公开、公正以及权威性,提升审计的工作效率和效果,杜绝屡查屡犯现象。根据税收征管审计中内容制定保密级别。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结构分析等密级为保密;税务管理审计、申报征收审计、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税务稽查审计等审计的问题及建议,在审计公告系统内必须公开,以省、直辖市为层面建立全省、直辖市审计公告平台。这样可以用于各地区间进行学习与交流,增加审计的公信力,尽量减少来自外界的干扰,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与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