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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精选(九篇)

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第1篇: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

【摘 要】进出口贸易价格瞒骗是指企业为了获取各种利益向海关故意伪报价格的行为。海关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收益,应当和相关部门大力协作,并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同时应建立对海关工作的科学评价体系,推动海关自我改革,积极全面地解决价格瞒骗问题。 【论文关键词】价格瞒骗 偷逃税款 出口退税 磋商机制 一、关于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 (一)进口环节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分析 价格瞒骗是对进、出口货物进、销价格的歪曲和背离。价格瞒骗对税收的影响,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相关税种的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之间分配的问题。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相对较为简单,由于大多数商品不需缴纳关税,所以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行为多为了获得额外的出口退税好处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进口环节则相对复杂,价格瞒骗不仅影响进出口环节海关关税的征收,而且对后续国内流转环节所涉税种均有连带性影响。 理论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国际国内市场都处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环境中,商品的价格是较为透明和公开的,利润空间是相对一致的,那么商家之间利润竞争的空间又在哪里呢?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企业运营成本是一方面,但更为突出的则是税负的多寡。以跨国公司为例,其在世界各地设立工厂,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避税,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获取更大收益。综上所述,分析企业瞒报的原因应以企业经营为出发点,整体分析企业负担的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才能从根本上了解企业偷逃税款的原因。 1.价格瞒骗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的计税依据,按照《WTO海关估价协定》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即关税=成交价格×关税税率。因消费税适用范围有限,为便于分析,这里忽略消费税的影响,设进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a,瞒报价格为b,该进口商品在境内加工、流转后在国内市场的售价为c,该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m(以下表示均同),则:瞒报价格造成关税缴纳的差额为:(b-a)m 2.价格瞒骗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企业进口时应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又称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可以从购买方收取以售价为基的增值税,又称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买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进口时缴纳的进项税额在规定内可抵扣其销项税额,故本环节企业向税务局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如企业正规报关进口,在不考虑损耗等因素对可抵增值税进项数额影响的情况下,海关代税务部门扣缴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a(1+m)17%,销售时企业取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c17%,本环节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c17%-a(1+m)17%从资金流的角度分析增值税,企业流出的增值税额为[a(1+m)17%]+[c17%-a(1+m)17%],流入企业的为c17%。流入=流出。即无论是否瞒报,流出企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后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增值税之和,等于企业向下一买家收取的销项税。故商品的下一个买家才是增值税的实际承者。这样,通过流转环节直至商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由于最终消费者是不可能转嫁增值税税额的,所以增值税的最终的承担者是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所以瞒报对进口企业在增值税税负方面没有实质影响,只是不同程度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就一定的增值税而言,瞒报影响的只是在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的分配问题。 3.价格瞒骗对所得税的影响 如上分析,企业无论高报价格或者低报价格对于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支出都没有影响,但企业负担的关税的高低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假设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n,关税税率为 m ,高报价格企业多缴关税(b-a)m ,少缴所得税为高报价格部分(b-a)与高报价格部分所承担的所得税(b-a)mn的和[(b-a)m+(b-a)]n,比较多缴的关税与少缴的所得税可得:在深圳实行的15%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关税税率小于17.6%的产品,企业高报价格,总体上都可以获得更多好处;按照全国普通情况33%的税率计算,则企业对关税税率在49.3%以下的商品高报价格都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往往都伴随着所得税之外更深层的原因。 如果企业低报价格,成本减少,利润增加,理论上要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获得的实际收益应为少缴的增值税减去多交的所的税 部分。但实际在企业的运作当中,情况复杂的多,企业可以通过多列费用,帐外设帐等多种手法,同样达到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相反企业高报价格则一定会引起所得税的少缴,同时可能存在境外结汇、转移资金的情况。这进一步提示海关在严厉打击即报价格形式的价格瞒骗的同时对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情况应予以更多的重视,加强与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二)价格瞒骗的原因分析 1.最常见、最普遍是低报价格偷逃关税。这个问题在一段时间长期存在。从200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关税税率较高的商品低报价格的可能性最大;其次是国内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特殊商品或某些独家商品,这部分商品没有同类商品价格可以比较,难以确定真实价格和行业平均利润,对海关按倒扣价格对其估价也造成难度,所以价格低报问题相对突出。 2.进口高报价、出口低报价逃避外汇结汇。国家为保证经济稳定持续的增长,长期以来实行外汇结汇制度,企业收入外汇统一强制结汇,必须把外汇结给外汇银行,最后由央行接盘外汇银行的外汇,形成外汇储备。过去因为国内人民币牌价没有和国际接轨,造成外汇汇兑的巨大利润空间,加之外商为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往往通过高报进口原材料的价格的方式向境外转移资金。现阶段正值美元低迷,人民币坚挺且面临升值的压力,逃汇的情况越来越少,进口商都主动结汇,兑换人民币。对政府而言工作的重点也应适应新的形式作出相应侧重和调整,不单是逃汇的问题而也应包括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带来的副作用。 3.出口高报价格或进口低报价格,转移外汇入境或将部分款项以人民币在境内支付。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趋势,近期人民币不断升值,大量的外汇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境内换成人民币等待人民币升值后套利。应特别关注利用结汇制度通过价格瞒骗手段转移外汇入境的情况。 4.出口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这是当前相当严重的一个问题。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对大部门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的概念。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是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必要凭证。所以许多企业在出口时高报价格获得相应报关单用以多骗退税,甚至利用假出口的手段骗取高额的出口退税。 5.跨国企业通过高报价或低报价转移利润。跨国公司大量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据一知名会计事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缴纳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营。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实际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实际上,这种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给海关税收同样造成了相当的损失,也是对海关执行按照“成交价格”征税的挑战。 6.出口高报价格,希望以此提高通关效率。部分企业认为海关核查就是让企业多交税,所以他们就相对高报些,希望能加快通关速度。这实际上是对海关工作的误解,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价格水平,不利于海关监管。 二、当前应对价格瞒骗工作的重点 (一)打击进口低报价格 通过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引起的税负分析可以看出,低报价格进口货物是最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价格瞒骗主要有以下手法:第一、利用特殊的商业关系进行“洗单”及利用假单证的手法瞒报价格。第二、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主要是隐瞒部分应该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第三、利用近似品名打混水帐的手段低报价格、串报税号。一般在化工、高新产品的进口中比较常见。第四、在进口货物价格当中冲抵以往交易的货款及利用索赔款、退还款的方式低报价格。第五、低报寄售货物的申报价格。第六、利用关联交易,变相平衡抵扣,以此达到低报价格的目的。 (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采用税款退库方式,但由于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征税行为与退税行为、纳税行为与享受退税行为的脱节,造成骗税行为时有发生,极大地制约了退税效率。出口骗税现象严重,管理存在漏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后,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从事出口骗税活动又有新的抬头,而且手段从最初的采用 伪造出口退税单证骗税转变为将出口货物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以劣报优,假中有真,真中有假,且退税凭证形式都真实齐全的骗税方式,作假环节大都由过去的直接在出口环节作假转向在出口和供货环节作假,甚至转向在生产出口货物的前二道以上环节作假。不少骗税案件都是不法分子通过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等各相关环节的管理漏洞而造成的。 (三)结合外汇流动趋势,做好进出口监控 过去的价格瞒骗中,最常见的目的是逃避外汇结汇。进出口环节最常用的手法是“价格转移”。通过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达到转移非法所得、逃避管制、趋利避险、转移个人财产的目的。人民币利率在九十二年代中期达到高峰,当时境外资金混入我国套取利差、汇差,或进入A股市场炒作。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形势发生变化,对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导致境外“热钱”在1998年大量抽逃,国内也有部分避险性质的资本逃逸。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日趋成熟,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克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减弱和打击走私、逃骗汇、出口骗退税市场整顿力度的加强,1999年开始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大幅下降。 外汇非法入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高报和低报实现。最常见的手段是出口高报,将外汇汇入国内,或进口低报,余款在境内结算,并留在境内。 三、打击价格瞒骗三点思考 (一)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打击价格瞒骗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将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置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从全局出发,抓住重点,堵塞漏洞。 从国家经济整体上考量税收,要做到从整体上管理。现在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各个部门的衔接上,往往出现问题。比如,在打击出口退税上,应该通过建立电子网络系统,形成部门间工作的合力。首先,国家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在各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把好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完善电子口岸建设,实现管理信息真正的全网络化,真正在原始单证核对的同时,进行信息核对,从源头上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杜绝真单证、假内容此类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增强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其次,应加强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包括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如审批流程、检查规程,清算规程、财务规范等;产生协调的效果,形成封闭的管理系统。同时应跨部门建立一种预防性监控机制,将部门协作的成效落实到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去。 (二)引入社会审计力量 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为社会审计、民间审计,已经成为通行世界的一种最为科学及公正的审计制度。尽管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出过一些问题,特别是安然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民间审计的诚信危机,但毋庸置疑其仍然是最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审计制度和方法。 在海关对价格瞒骗行为核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审计疑难问题,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情况非常复杂,仅仅依靠海关有限的核查力量效果非常有限。现在相当多的企业都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对海关的核查工作是个有益的借鉴,特别是一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相当高,对于核查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深圳海关在90年代初曾与注册会计师有过合作,聘请其对企业进行审计,但当时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审计报告的可信性不高甚至为核查工作设置了障碍,现在可能仍然会有一些不尽规范的现象,但不应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完全排斥,科学有效地利用民间审计力量实现部分核查功能,仍然是海关在对付价格瞒骗中应当着重考虑的非常有前景的可行性方案之一,特别是与一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将会使海关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事半功倍。 (三)完善打击价格瞒骗体制 全面做好打击价格瞒骗工作,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作到对海关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价。现在考量海关工作好坏的一个最重要标准便是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其它工作都相应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如果重进口轻出口,出口环节违法将会造成国家税收巨大的损失。任何单一以税收为评价标准的体系或者税收占有过多权重的评价体系都是片面性的,海关在监管等诸多方面作用的发挥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较直接的税收对国家的整体经济贡献可能会更大,对国家整体收益的贡献更大。例如查获的为骗取出口退税在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实实在在的为 国家减少了损失,同直接的税收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海关税收工作的好坏决不能完全依照完成税收任务的数额来考量,应当有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作出一个全面合理的评价。 美国的关税收入占其国家财政收入比例的1%多,其它发达国家此项比例也均比较低,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趋势,关税在财政收入的比例也将会是一个逐渐降低的趋势。现期数据,我国政府中央一级财政收入中来自关税的占1/3左右,这一数据同各国的统计的对象是不同的。2007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584.6亿元,比2006年多收1480.4亿元,增长24.3%。 各国海关的发展都是不断调整不断适应形势的过程。2003年3月1日,美国海关正式改组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即BCP),隶属国土安全部,统管边境执法。原隶属海岸警卫队、移民局和农业部的边境巡逻、移民、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一起并入新组建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海关对保障国土安全负起了更重要的责任。 海关十六字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清楚而准确地诠释了海关的总体定位。以海关法为准绳,以为国把关为守则,以服务经济为宗旨,超前思维、与时俱进,海关将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2篇: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

近年来,跨国交易、投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源较为分散且隐蔽,管理难度加大,这部分税收流失问题日益凸显。由此,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在我国逐渐得到了重视,,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3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号)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1号)等文件,为了防范和降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风险。税务部门要在不断开拓新思路,狠抓大企业跨国税源控管的同时,积极探索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一、对非居民企业的再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专门在第五章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作规定。(一)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网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美国船级社没有在我国注册成立或者只是在我国设立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就是非居民企业。美国船级社派人来为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船板检验服务,就其取得网的这部分检验费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概述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以境内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又例如:praxairinternationalfinance(非居民企业)向广东普莱克斯韶钢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居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收入,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缴纳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广东普莱克斯韶钢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非居民税收管理现状的调研,发现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认识不足,没引起足够重视在我市,许多单位并不了解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对非居民企业缺乏认识,极个别单位甚至对市局转发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根本没有过目,拿到文件就摆放在一边,重视程度不够。一提起“如何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类问题,得到的答案都是:我们这里并没有非居民企业。而实际上,非居民企业的无形之手早已伸到了我们的地盘。曾经有基层国税机关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非居民企业来我市进行权益性或债权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该如何判定是否征税?很明显该基层国税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严重不足。(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对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既要懂得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税收业务知识、熟悉外语、掌握国内外财务会计,又要懂合同、外汇、贸易和法律知识。目前,我市暂没有专职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大多数是兼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达不到对非居民企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管理工作停留在有税就征的层面上,并没有深入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样致使对非居民企业监控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作用。(三)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缺少行之有效的软件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除了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外,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基本是通过税务人员手工进行分析和管理,科学化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一方面,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提供给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功能,仅仅是非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申报和征收,对非居民企业申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分析,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地困难;另一方面,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没有向居民企业管理工作拥有自己一套强大的汇算清缴系统软件。(四)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缺乏部门间的相互配合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十分重要。涉及对外支付款项的需要外管部门审批;涉及权益性投资中外方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需要外经部门审批;涉及更换法人等变更营业执照事宜的需要工商部门审批;涉及境外人员入境提供劳务的需要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居民企业缴纳的税款。目前,我市各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并没有建立起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信息共享渠道,涉及税务机关的源泉扣缴都是企业自行申报,如果企业不来申报,税务机关是无从知道这些涉税事宜的发生,无法跟踪涉及非居民税收的扣缴。(五)非居民税收管理风险依然存在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面广,管理的难点在于繁、乱、散、变。“繁”是涉及事项多,涉及外国公司或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劳务所得,以及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债权性投资所得或财产转让等收益,其中,既有单纯的投资、服务、劳务,又有混合、兼营业务;“乱”是涉及的业务联系多,境内外所得清分难,管理部门多,信息归集处理和实际形成合力难;“散”是涉及的税源大小不均衡,地域分布零散,具体业务发生时间、空间不固定,突发性、偶然性强,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变”是涉及的对象多变,具体个案情况复杂多变,难以及时找到准确对应的依据、标准。对非居民税收管理而言,不仅有涉税事项发生时不确定性和业务本身复杂性所带来的固有风险,还存在获取信息、征免税判断等方面的不确定风险。稍有缝隙,很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和外国企业或外籍人士对我国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的负面评价。三、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当前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也给从事国际税收工作的同志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机遇,所以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一)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两税”合并后,我们要克服国际税源难管理的畏难情绪,树立信心,迎接挑战,务必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职业敏感性。认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学习贯彻和宣传辅导工作,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达到有效控管跨国税源的目的。(二)强化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面对一项专业性很强,同时也是艺术性很高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我们要强化税务人员政策业务的培训辅导,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开培训班组织税务人员进行案例解剖分析讨论,逐项分析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方法、过程和结果,总结出较好的管理手段,使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把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三)加强信息的横向联系和纵向联系,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真实性、准确性掌握信息是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关键。没有及时、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导航,非居民税收管理就找不到着力的方向。一方面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先进的数据库管理软件。通过在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或新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从数据库软件中建立非居民企业从登记到注销的整套管理信息,将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身份认定、申报征收、审核评析、异常比对、可比分析、汇算清缴、跟踪管理和注销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初步实现微机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依托计算机互联网,加强与地税、工商、外管、外经、出入境、劳动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合作,建立数据共享渠道,达到网络化管理的目的。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定期交换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情况及征收税款的信息;准确了解居民企业对外支付款项的信息;及时掌握外籍人员来华提供劳务或承包安装工程的信息;密切跟踪居民企业发生在境外的股权转让交易等等。最大限度地从各方面收集非居民企业的各种经济信息,把这些信息与企业自行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从中寻找差异,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四)关注源泉扣缴大户,找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基点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加强我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国际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关注源泉扣缴大户,顺藤摸瓜,掌握对外支付项目(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汇款金额和涉及企业名单,逆流而上,核查企业的合同、协议、票据,清分境、内外收入归属等过程,判定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征、免税或不予征税条件,查核是否存在偷税、避税事实,是否有跨国税源漏征漏管情况,有效控管税源。(五)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是把握非居民税收管理方向行之有效的方法。切实做好准备阶段的宣传辅导、明确职责、建立台账和备办文书工作,摸清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自行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实施处罚,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六)融合渗透,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非居民税收管理作为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特别纳税调整、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协定紧密相连。对外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关系到所得税税基是否受到侵蚀,关系到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境内、外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与情报交换工作相关联,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为专项情报交换工作提供线索;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各种所得征(免)税涉及税收协定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握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与国际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抓好各环节的相互融合渗透,形成整体合力,不要总停留在表面,要更深入细致的工作,监控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全过程,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

第3篇: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

关键词:所得税 汇算清缴 税务风险控制 措施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它的政策性与时效性很强,工作内容涉及的方面广且程序复杂。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并且可以减少税源的流失,减少税收执法的风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新生的经济类型、业态不断出现,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更加的复杂多变。税务风险已经成为摆在各个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由于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的税制体制中涉及的项目十分繁杂且跨越周期较长,因而成了企业最为关注的税种。所以,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遵循政策规定来规避汇算清缴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汇算清缴中的税务风险

(一)补交税金以及承担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纳税人很可能由于对政策解读的错误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税款缴纳不足额或者不缴纳的情况。因此,一旦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抽查并且发现了企业的以上行为,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自之纳税款当天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补征税款的风险都会被忽略。因为企业纳税人认为对于税务机关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只要及时补上即可,不需罚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风险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少企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如不列或者少列应税收入,多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项目等行为,来减少应该缴纳的税款。一旦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的这些违法行为,就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具体包括行政与刑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增加企业应交税费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因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理解错误,导致企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要多于税法中实际规定的应缴税额。这就造成了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问题

(一)企业对税收政策不重视

我国自从20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各种配套的法规政策陆续出台,而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全面及时地掌握最新税收法规政策,从而导致了企业汇算清缴中存在各种违规问题。

(二)未能规范的填报纳税申请表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申报表。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要单独填报不同的纳税申请表,并且预缴税款的申请表与年终汇算清缴申请表有所不同,还有就是核定征收汇算清缴填补与查账征收报表也不相同,因此,若纳税人出现选择不当的情况,就极有可能会带来税务风险。对于居民企业,其填报的一组报表就包含十二张表,其中包括一张主表与十一张附表,各表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蕴含着税收政策。因此,若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得不透彻,则会直接影响报表填报的规范程度。

(三)税收程序缺乏规范性

新所得税法中有许多如三新费用、投资收益免税、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企业善加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然而由于部分企业对税收程序的规范性了解较少,使得本来应该备案或者报批的项目未能按照相应的程序或不符合相关条件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四)企业虚报销售收入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真实的情况。企业纳税人通过少计甚至不计收入的方式,人为的削减企业销售收入;或者将收入挂在“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中,迟报、少报甚至不报收入。部分企业甚至把利润人为进行转移,来实现减少计税依据的目标。除此之外,部分企业依据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自身的收入,对于哪些财政拨款、基金可以当作是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清晰,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把上述所有的收入都认定成为不征税收入,擅自将“成本费用”预提入往来的科目。通过这些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使自己能够享受较低的税率,最终实现少缴或者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标。

(五)虚增成本费用等项目

实务中,许多企业存在着虚增成本费用的错误做法。首先,部分企业存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的现象。企业将工资性支出归于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等费用科目,有的则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给员工报销的交通补贴和电话费。其次,存在福利费和业务招待费违反规定税前列支的情况。企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把供暖、住房以及交通补贴等计入福利项目之中,把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计入其他费用之中,故意减少业务招待费用的金额。再次,税前扣除与收入不相关的支出。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企业列支企业员工个人汽车的保险、修理费和住房的物业费。但是按照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这些费用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进行所得税缴纳数目计算时不可以予以扣除。最后,是预提、暂估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都应该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额计入成本费用科目,不得将预提的费用或者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或费用。此外,将资本性支出改成经营性支出,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以及任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等问题也很突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转变纳税观念,杜绝偷税行为

依据现行的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那企业所要面对的就不仅仅是补缴应缴纳而未缴纳税款的问题了。企业不仅要补缴拖欠的税款,还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若情节严重,甚至会被移送至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企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且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可以对偷税逃税企业进行无限期的追究。偷税逃税并不能给纳税人带来真正的收益,因此有相当多的在汇算清缴中曾经逃过税款或发生失误的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后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反思过后,采取了更加积极向上的态度来面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开始逐渐的依照法律履行汇算清缴义务,以此来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不发生或少发生差错,不产生或者尽量少产生新的税收风险。通过依法履行汇算清缴义务,不仅可以使企业保证自身的利益,维持自身良好形象,更可以使企业减少额外的税收风险。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汇算清缴的税收风险是许多大型企业也无法避免的,许多大型公司如国美、创维、苏宁和中国平安等,因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足导致出现了税收上的麻烦,使得本企业在声誉和实际经营上都受到了不小的损失,更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由此可以看出,加强企业汇算清缴中税务风险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的当务之急,是摆在企业面前非常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必须建立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在对税务风险管理深刻认识的基础上,企业应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以及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的设置税务管理部门以及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以及权限,建立税务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同时,在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该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职能效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年进行的,其涉及企业整个年度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交税费等,所以要充分结合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做到真正发挥这一组织体系作用。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定时评估评测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在这一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做出反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予以化解。例如,按照税务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发生会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将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措施划分为避免、转移、重点管理或者可以接受等。除了对自身进行管理,还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帮助。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中介机构凭借自身高超的业务水平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因此,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难以建立自身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的小型企业,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力量。例如,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办理其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从而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三)灵活运用捐赠减轻税负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对于特定项目的捐赠准予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在税前向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捐赠,进而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享受税收抵免、降低税率等优惠,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额的目的。

总而言之,在当前严于征管稽查的形势之下,努力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纳税人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维护本企业权益、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的重要保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风险的控制值得每一个企业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 高建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与实务解析[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

[2] 东奥会计在线编写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第4篇: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

*年度,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共2174户,其中:查帐征收户有1262户,核定征收户有912户(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911户,核定定额1户),核定征收面为41.95%。*年度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共2173户,汇缴面达100%,其中:汇总纳税企业8户,就地纳税企业2165户。1262户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1021户,盈利面为80.90%;零盈利企业191户,零盈利面为15.13%;亏损企业50户,亏损面为3.96%。06年度我市共入库企业所得税3624.14万元,汇缴期间补缴1181.07万元,其中:查帐征收企业入库3028.03万元,汇缴期间补缴1172.82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入库596.11万元,汇缴期间补缴8.25万元,06年全市所得税贡献率为0.48%。经批准,06年度我市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有161户,减免税额8192.23万元。

二、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宣传,内外并举,为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业务基础。

06年度汇缴中,我市以国家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总结新法的四大亮点,通过组织培训、深入企业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面对面地进行宣传。同时把新旧法变化内容整理成图表,发放宣传材料3500多份,接待咨询500多人次,回答提问250多条,使纳税人加深了对旧法的理解并对新法有了初步的认知,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水平,为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我局还对一线干部全面开展思想动员,要求每一位干部立足本职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在总结以往年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联系实际定措施,围绕目标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心掀起了年后新一轮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高潮。

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我们更加重视练好内功、强化内外业务辅导,以提高所得税汇缴的整体业务水平。在宣传辅导培训阶段,我局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内和对外的培训和辅导。对内培训主要是:组织全体业务人员收看省局视频培训;组织所得税主要管理干部参加泰州市局的汇缴培训和2.0系统的操作培训;由税政科组织各分局业务骨干集中学习有关汇缴文件、新的所得税业务和新的所得税申报表;以会代训开展所得税管理方式的培训和探讨,同时布置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提出汇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汇缴工作要求;由各分局业务分局长组织对分局内部干部进行所得税业务和申报表的审核培训。对外培训,我市仍采取聘请专家教授授课的方式,对我市国税征管范围内的所有所得税企业的办税人员和各分局的责任区责任人,分三批进行为期一天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和新申报表填写的培训。集中培训后,再由各分局业务分局长组织对分局辖区内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培训,开展多次、反复辅导,有的还深入企业进行辅导,为顺利完成06年度所得税汇缴任务打下了坚实的业务基础。

(二)、强化组织,勤于督查,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健全有力的制度保证。

在整个汇缴工作过程中,我局党组非常重视,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认真分析所得税的管理现状,狠抓薄弱环节,及时指导督查,为0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掌握汇缴工作的主动权,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由汇缴领导小组对*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专门制定了《*市国税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实施意见》,不仅对汇缴各环节的工作和时间作了统筹安排,还从七个方面对06年度的汇缴工作提出了要求,层层落实了责任。为促进各基层分局所得税汇缴工作的开展,市局分管局长带领税政科所得税管理人员,从元旦假后到汇缴结束,先后五次到每个分局进行汇缴工作调研布置、并根据各分局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落实、促进、再促进,一环扣一环,使整个汇缴工作显得既紧张又有序。在06年度汇缴中,我局同时落实了一级对一级的负责制,在认真调研、深入分析、反复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定”工作方案,即定时间、定人员、定考核标准,同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七项通报指标:收入增长幅度、核定征收面、盈利面、亏损面、零盈利面、贡献率、福利企业经营利润率,分阶段进行网上通报,到目前为止已了6期通报。各分局也同时制定了单项工作通报制和单项工作督查制,定期公布各责任人的工作进度和相关指标。市局所得税管理人员定期对汇缴工作进行督查,同时深入最基层听取各责任区汇报,分析疑难并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责任区责任人以市局督查和通报为动力,学习兄弟分局的工作经验,拓展思路,指导一线,形成了全局你追我赶、勇于争先的汇缴工作氛围,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所得税汇缴的整体工作。

(三)、强化措施,严格把关,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

1、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杜绝执法隐患。

一是从严鉴定征收方式,对照六个标准和上级局有关的要求,严格规范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对帐册不全、核算不准确的企业坚决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截止06年底,我市有912户企业实行了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面达41.95%,比上年增长了11.95%。在严格鉴定征收方式的同时,我们还要求责任区责任人要积极帮助核定征收企业,特别是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逐步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各类帐册,准确核算,创造条件向查帐征收过渡。

二是认真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特别是老区优惠政策和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黄桥老区”在我市面积分布较广,几乎有三分之二的乡镇属老区优惠范围,我们一方面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国家对老区人民的扶持,最大限度地让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我们对照减免税政策规定严格把握征免界限,防止不法分子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经过认真的实地核、复查和严格的集体审议,06年我市共落实了老区优惠政策128户,减免税额3696.68万元,落实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8户,减免税额118.49万元。但同时也退回了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近50户企业的申报资料,占上报审批资料的25%,由此,保证了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到位性,也让税务干部增强了执法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杜绝了执法隐患。

三是我市严格加强了对减免税企业的跟踪管理,特别是对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密切监控,如宁波永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经上门宣传指导,企业在06年度汇缴申报中,认真对征、免税期的收入进行了调整,07年1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91.73万元。06年,我们对照新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跟踪管理,取消了1户企业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资格、2户企业的老区减免税资格,3户老区房地产企业的减免税资格,并追回了已减免的税款0.2万元,同时加收了滞纳金。

2、严格审核,把好申报关口。

一是加强申报审核,对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将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与增值税申报信息进行核对,做到数据吻合;对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与经地税部门审核后的营业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做到数据统一;对免税户、亏损户等存在种种情况的企业与台帐资料进行核对,确保与机内数据相一致。

二是进行实地审核。对申报信息存在疑点的,如长期亏损户、贡献率偏低户、免税企业利润率偏高户等,明确要求,责任人必须到户进行审核,查看帐册凭证,掌握第一手资料,帮助纳税人进行汇缴申报。

三是实行分级审核。要求各分局对一般企业由责任区责任人逐户审核;中等企业和特殊行业由分局股长带队审核;重点税源户和大额亏损户,必须由业务分局长亲自参加实地审核,层层把关,落实责任。经过全局干部的艰苦奋斗,06年度汇缴我市平均亏损面降为3.96%,比上年同期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低于泰州大市平均亏损面1.6个百分点;06年度全市共入库企业所得税3624.1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8.5%;汇缴期间补税1181.0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7.8%;所得税贡献率也达达到了0.48%。比上年同期上升0.21%(剔除烟草公司和减免税额)。

3、实行分类,优化管理。随着时间的变化,国税部门所得税的管户越来越多,面面俱到已经不太可能,要搞好所得税的管理只能按照“科学分类、重点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我们按照上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征管力量和收入目标管理,要求各分局对辖区内所得税管户重新进行合理化分类,制定适合本分局的分类管理办法,抓住规模企业、重点行业、面上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4、抓好基础,健全征管资料。一是抓好征管户数,杜绝漏征漏管户,要及时与地税、工商、民政等部门,以及友邻县市做好沟通联系,做到应管尽管。二是及时受理和报送各类备案和审批资料,我们要求各分局要根据审批、审核备案的有关规定,通知纳税人及时报送需备案和审批的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申请,对需纳税人补正和完善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对不符合审批要求、不可受理的也要及时书面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需转报上级局审批的,及时上报。*年度我市共审批税前扣除项目金额为4896.83万元,其中:呆帐损失10489.33万元,固定资产损失695.57万元,财产转让损失227.46万元。同时,我们对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的24户企业也办理了推延执行减免税期限的审批。三是做好各类资料的受理和台帐的登记,并及时在2.0系统中启动工作流,按要求进行工作流操作,要保持纸质资料和机内资料的一致性。

5、组织汇缴复查,确保汇缴质量。为检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我市又抽调了31名业务骨干,从5月9日开始,放弃了双休日,连续5天作战,对77户房地产、建安、金融、工贸重点企业进行了汇缴质量复查。检查中,不仅查看了分局内部的汇缴资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还深入到各有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虽然在今年的汇缴期间,通过分局认真细致的审核,企业二次补申报自纠的问题较多,补缴税额也较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政策水平、申报质量有了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但此次汇缴复查,仍从深层次上发现了部分企业在收入成本核算、关联企业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统计,本次汇缴复查,未发现问题的有23户,有问题的35户,因各种情况待继续核查的有24户(含已确认部分问题户)。复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36.21万元,其中:调减亏损292.34万元,查补所得税税款769.19万元,冲减退税106.72万元,另查补增值税税款5.89万元。总之,通过汇缴复查,更进一步促进了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下一步做足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文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强化管理,落实所得税纳税评估。汇缴工作已基本结束,我们将通过所得税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和反避税等途径,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质量。目前,我局已对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拉开了序幕,并结合增值税评估的经验,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实现两税联评和行业专题评估,我们力争07年在行业评估、两税联评和反避税等方面作出新的突破。

三、税源变化情况分析

1、征管户数的情况分析。我市*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共2165户,比05年同期增加了466户,均为新办企业。2165户企业中,查帐征收户有125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户有911户,核定定额1户。查帐征收的1254户企业中,盈利企业有1015户,盈利面为80.94%;零盈利企业有191户,零盈利面为15.23%;亏损企业有48户,亏损面为3.82%,比上年同期下降了9.96%。191户零盈利企业主要是因为在年末开办的,和老区部分企业仍在筹建准备阶段,尚未正式投产,还没有销售和利润实现。

2、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情况分析。06年我市1254户查帐征收企业总销售收入共626354.1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7487.95万元,增长33.59%;06年实现利润总额12759.8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12.65,增长7.7%。06年经济效益的增长远低于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

3、盈亏企业的情况分析。*年度,我市1015户盈利企业税收利润为38971.9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208户,12215.38万元,增长45.65%,主要是我市加大了汇缴宣传和审核的力度,在汇缴期间,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6734.1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921.07万元,增长幅度达80.48%。06年我市亏损企业仅48户,亏损面下降了9.96%,但亏损额却上升为8088.4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3408.2万元,上升72.82%,其主要原因是06年度我市出现了3户大额亏损户:*市华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因06年发生金融诈骗案,正在接受处理,企业处于停业状态,汇缴申报亏损2760.14万元;江苏中丹制药有限公司,因投入较大,新产品效益较低,汇缴申报亏损1030.31万元,但经过分局审核和汇缴复查,已将亏损额降为680.47万元;江苏华晨食品有限公司,因法人代表违法被立案处理,企业处于关停状态,汇缴申报亏损907.74万元。

4、实际应缴所得税额的情况分析。06年我市汇缴累计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28.03万元,比去年增加1856.65万元(剔除烟草公司),增长158.5%,主要原因是我市在汇缴申报及审核中加大了力度,企业纳税调增幅度较大。

四、几点思考和建议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基本结束,2007年的工作已经开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即将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任务更繁重、更艰巨,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供领导参考: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要,企业所得税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我们建议上级机关进一步统一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要让大家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尤其在机构的设置、人力的安排上要充实,以适应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需要。另外,由于基层县(市)局没有专门的所得税管理机构,所得税管理工作只能是各税政科派人兼职管理,人少事多,建议上级局能尽量减少基层的事务性工作,尤其是上级机关能直接查找出的数据,及可以直接开展的一些调研工作等,以便能让基层的同志腾出时间,深入到企业进行实实在在的抓管理,抓出质量、出税源。

第5篇: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

【关键词】价格瞒骗 偷逃税款 出口退税 磋商机制

一、关于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

(一)进口环节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分析

价格瞒骗是对进、出口货物进、销价格的歪曲和背离。价格瞒骗对税收的影响,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相关税种的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之间分配的问题。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相对较为简单,由于大多数商品不需缴纳关税,所以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行为多为了获得额外的出口退税好处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进口环节则相对复杂,价格瞒骗不仅影响进出口环节海关关税的征收,而且对后续国内流转环节所涉税种均有连带性影响。

理论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国际国内市场都处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环境中,商品的价格是较为透明和公开的,利润空间是相对一致的,那么商家之间利润竞争的空间又在哪里呢?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企业运营成本是一方面,但更为突出的则是税负的多寡。以跨国公司为例,其在世界各地设立工厂,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避税,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获取更大收益。综上所述,分析企业瞒报的原因应以企业经营为出发点,整体分析企业负担的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才能从根本上了解企业偷逃税款的原因。

1.价格瞒骗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的计税依据,按照《WTO海关估价协定》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即关税=成交价格×关税税率。因消费税适用范围有限,为便于分析,这里忽略消费税的影响,设进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a,瞒报价格为b,该进口商品在境内加工、流转后在国内市场的售价为c,该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m(以下表示均同),则:瞒报价格造成关税缴纳的差额为:(b-a)m

2.价格瞒骗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企业进口时应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又称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可以从购买方收取以售价为基的增值税,又称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买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进口时缴纳的进项税额在规定内可抵扣其销项税额,故本环节企业向税务局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如企业正规报关进口,在不考虑损耗等因素对可抵增值税进项数额影响的情况下,海关代税务部门扣缴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a(1+m)17%,销售时企业取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c17%,本环节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c17%-a(1+m)17%从资金流的角度分析增值税,企业流出的增值税额为[a(1+m)17%]+[c17%-a(1+m)17%],流入企业的为c17%。流入=流出。即无论是否瞒报,流出企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后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增值税之和,等于企业向下一买家收取的销项税。故商品的下一个买家才是增值税的实际承者。这样,通过流转环节直至商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由于最终消费者是不可能转嫁增值税税额的,所以增值税的最终的承担者是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所以瞒报对进口企业在增值税税负方面没有实质影响,只是不同程度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就一定的增值税而言,瞒报影响的只是在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的分配问题。

3.价格瞒骗对所得税的影响

如上分析,企业无论高报价格或者低报价格对于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支出都没有影响,但企业负担的关税的高低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假设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n,关税税率为 m ,高报价格企业多缴关税(b-a)m ,少缴所得税为高报价格部分(b-a)与高报价格部分所承担的所得税(b-a)mn的和[(b-a)m+(b-a)]n,比较多缴的关税与少缴的所得税可得:在深圳实行的15%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关税税率小于17.6%的产品,企业高报价格,总体上都可以获得更多好处;按照全国普通情况33%的税率计算,则企业对关税税率在49.3%以下的商品高报价格都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往往都伴随着所得税之外更深层的原因。

如果企业低报价格,成本减少,利润增加,理论上要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获得的实际收益应为少缴的增值税减去多交的所的税部分。但实际在企业的运作当中,情况复杂的多,企业可以通过多列费用,帐外设帐等多种手法,同样达到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相反企业高报价格则一定会引起所得税的少缴,同时可能存在境外结汇、转移资金的情况。这进一步提示海关在严厉打击即报价格形式的价格瞒骗的同时对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情况应予以更多的重视,加强与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二)价格瞒骗的原因分析

1.最常见、最普遍是低报价格偷逃关税。这个问题在一段时间长期存在。从200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关税税率较高的商品低报价格的可能性最大;其次是国内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特殊商品或某些独家商品,这部分商品没有同类商品价格可以比较,难以确定真实价格和行业平均利润,对海关按倒扣价格对其估价也造成难度,所以价格低报问题相对突出。

2.进口高报价、出口低报价逃避外汇结汇。国家为保证经济稳定持续的增长,长期以来实行外汇结汇制度,企业收入外汇统一强制结汇,必须把外汇结给外汇银行,最后由央行接盘外汇银行的外汇,形成外汇储备。过去因为国内人民币牌价没有和国际接轨,造成外汇汇兑的巨大利润空间,加之外商为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往往通过高报进口原材料的价格的方式向境外转移资金。现阶段正值美元低迷,人民币坚挺且面临升值的压力,逃汇的情况越来越少,进口商都主动结汇,兑换人民币。对政府而言工作的重点也应适应新的形式作出相应侧重和调整,不单是逃汇的问题而也应包括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带来的副作用。

3.出口高报价格或进口低报价格,转移外汇入境或将部分款项以人民币在境内支付。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趋势,近期人民币不断升值,大量的外汇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境内换成人民币等待人民币升值后套利。应特别关注利用结汇制度通过价格瞒骗手段转移外汇入境的情况。

4.出口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这是当前相当严重的一个问题。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对大部门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的概念。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必要凭证。所以许多企业在出口时高报价格获得相应报关单用以多骗退税,甚至利用假出口的手段骗取高额的出口退税。

5.跨国企业通过高报价或低报价转移利润。跨国公司大量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据一知名会计事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缴纳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营。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实际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实际上,这种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给海关税收同样造成了相当的损失,也是对海关执行按照“成交价格”征税的挑战。

6.出口高报价格,希望以此提高通关效率。部分企业认为海关核查就是让企业多交税,所以他们就相对高报些,希望能加快通关速度。这实际上是对海关工作的误解,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价格水平,不利于海关监管。

二、当前应对价格瞒骗工作的重点

(一)打击进口低报价格

通过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引起的税负分析可以看出,低报价格进口货物是最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价格瞒骗主要有以下手法:第一、利用特殊的商业关系进行“洗单”及利用假单证的手法瞒报价格。第二、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主要是隐瞒部分应该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第三、利用近似品名打混水帐的手段低报价格、串报税号。一般在化工、高新产品的进口中比较常见。第四、在进口货物价格当中冲抵以往交易的货款及利用索赔款、退还款的方式低报价格。第五、低报寄售货物的申报价格。第六、利用关联交易,变相平衡抵扣,以此达到低报价格的目的。

(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采用税款退库方式,但由于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征税行为与退税行为、纳税行为与享受退税行为的脱节,造成骗税行为时有发生,极大地制约了退税效率。出口骗税现象严重,管理存在漏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后,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从事出口骗税活动又有新的抬头,而且手段从最初的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骗税转变为将出口货物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以劣报优,假中有真,真中有假,且退税凭证形式都真实齐全的骗税方式,作假环节大都由过去的直接在出口环节作假转向在出口和供货环节作假,甚至转向在生产出口货物的前二道以上环节作假。不少骗税案件都是不法分子通过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等各相关环节的管理漏洞而造成的。

(三)结合外汇流动趋势,做好进出口监控

过去的价格瞒骗中,最常见的目的是逃避外汇结汇。进出口环节最常用的手法是“价格转移”。通过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达到转移非法所得、逃避管制、趋利避险、转移个人财产的目的。人民币利率在九十年代中期达到高峰,当时境外资金混入我国套取利差、汇差,或进入A股市场炒作。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形势发生变化,对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导致境外“热钱”在1998年大量抽逃,国内也有部分避险性质的资本逃逸。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日趋成熟,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克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减弱和打击走私、逃骗汇、出口骗退税市场整顿力度的加强,1999年开始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大幅下降。

外汇非法入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高报和低报实现。最常见的手段是出口高报,将外汇汇入国内,或进口低报,余款在境内结算,并留在境内。

三、打击价格瞒骗三点思考

(一)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打击价格瞒骗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将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置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从全局出发,抓住重点,堵塞漏洞。

从国家经济整体上考量税收,要做到从整体上管理。现在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各个部门的衔接上,往往出现问题。比如,在打击出口退税上,应该通过建立电子网络系统,形成部门间工作的合力。首先,国家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在各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把好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完善电子口岸建设,实现管理信息真正的全网络化,真正在原始单证核对的同时,进行信息核对,从源头上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杜绝真单证、假内容此类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增强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其次,应加强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包括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如审批流程、检查规程,清算规程、财务规范等;产生协调的效果,形成封闭的管理系统。同时应跨部门建立一种预防性监控机制,将部门协作的成效落实到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去。

(二)引入社会审计力量

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为社会审计、民间审计,已经成为通行世界的一种最为科学及公正的审计制度。尽管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出过一些问题,特别是安然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民间审计的诚信危机,但毋庸置疑其仍然是最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审计制度和方法。

在海关对价格瞒骗行为核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审计疑难问题,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情况非常复杂,仅仅依靠海关有限的核查力量效果非常有限。现在相当多的企业都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对海关的核查工作是个有益的借鉴,特别是一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相当高,对于核查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深圳海关在90年代初曾与注册会计师有过合作,聘请其对企业进行审计,但当时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审计报告的可信性不高甚至为核查工作设置了障碍,现在可能仍然会有一些不尽规范的现象,但不应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完全排斥,科学有效地利用民间审计力量实现部分核查功能,仍然是海关在对付价格瞒骗中应当着重考虑的非常有前景的可行性方案之一,特别是与一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将会使海关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事半功倍。

(三)完善打击价格瞒骗体制

全面做好打击价格瞒骗工作,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作到对海关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价。现在考量海关工作好坏的一个最重要标准便是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其它工作都相应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如果重进口轻出口,出口环节违法将会造成国家税收巨大的损失。任何单一以税收为评价标准的体系或者税收占有过多权重的评价体系都是片面性的,海关在监管等诸多方面作用的发挥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较直接的税收对国家的整体经济贡献可能会更大,对国家整体收益的贡献更大。例如查获的为骗取出口退税在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实实在在的为国家减少了损失,同直接的税收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海关税收工作的好坏决不能完全依照完成税收任务的数额来考量,应当有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作出一个全面合理的评价。

美国的关税收入占其国家财政收入比例的1%多,其它发达国家此项比例也均比较低,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趋势,关税在财政收入的比例也将会是一个逐渐降低的趋势。现期数据,我国政府中央一级财政收入中来自关税的占1/3左右,这一数据同各国的统计的对象是不同的。2007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584.6亿元,比2006年多收1480.4亿元,增长24.3%。

各国海关的发展都是不断调整不断适应形势的过程。2003年3月1日,美国海关正式改组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即BCP),隶属国土安全部,统管边境执法。原隶属海岸警卫队、移民局和农业部的边境巡逻、移民、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一起并入新组建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海关对保障国土安全负起了更重要的责任。

海关十六字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清楚而准确地诠释了海关的总体定位。以海关法为准绳,以为国把关为守则,以服务经济为宗旨,超前思维、与时俱进,海关将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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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

一、关于上半年全县国税工作的主要成绩

(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税收收入实现“双过半”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始终坚持抓早、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组织收入工作中心意识,在认真落实市局分配任务的同时,还根据县政府确定的财政预算目标,对国税收入预计完成情况进行了测算,对全年的收入盘子做到了心中有数。县局按月召开税收收入调度会、分析会,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措施,先后组织三次较大规模的税源调查工作,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的产、供、销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进行了调查,对全县单税种过50万元的企业税收实现情况进行了逐户调查测算,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摸清税源底数,提高了税源收入预测能力。今年,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对组织收入工作非常重视,多次过问、多次调度,实行了组织收入与乡镇经济利益挂钩制度,我们以此为契机,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取得了他们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进一步完善了组织收入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坚持征管质量考核与收入质量考核相结合,突出预测准确率的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调动了全员抓收入的积极性。截至5月12日。*县国税局累计完成税收收入6383万元,提前实现收入过半,较上年同期增收3153万元,同期增长98%。其中增值税收入5169万元、消费税收入5万、企业所得税收入613万元、利息税收入596万元,分别占全年计划任务的50%、50%、76%、65%。预计到6月底可实现三税收入799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3149万元,税收收入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

(二)以税源管理为主线,征管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积极开展税源管理质量讲评。上半年,我们把税源管理讲评作为对税源分析、监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和交流的主要手段,成立了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税源管理质量讲评工作,以市局下发的小规模零申报、低税额申报,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申报数据不准确以及不使用发票的个体户、亏损纺织行业等问题为重点,在组织纳税人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了纳税评估,并组织了讲评工作,通过查摆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加强和改进了税源监控手段,增强了税源监控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针对全县调查分析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通过开展质量讲评,初步实现了“数据分析准确、监控管理到位、业务衔接紧密、问题整改及时”的目标,堵塞了税收管理漏洞,提高了税款征收率,确保了收入规模和质量同步提高。

二是强化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工作中,我们抽调专人做好汇缴审核工作,采取内部通告、张贴通知、电话联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将所得税汇缴政策、工作程序告知纳税人,举办了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培训班,实行税收管理员、大厅人员两级审核制度,落实审核底稿制。同时,加大了汇缴质量考核力度,实行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对汇算清缴的开展情况按旬通报,将汇缴准确率、汇缴申报率等有关指标纳入工作质量考核,提高了所得税汇缴质量。预计6月底,可征收企业所得税633万元,同比增收307万元。

三是完成了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按照省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小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摸清底子,在此基础上,开展分类、分行业年审检查,严格对其基础资料进行审核,对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和标准、没有发生增值税偷逃税行为、没有发生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受到处理的企业,认定为合格。在分局内部安排专人进行资料审核,专人实地调查,分局领导具体负责把关,实行审批、监督检查双重制约,从而有效保证了年审工作质量。同时,对经营地点变动等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变更,对那些财会力量较弱,会计核算较差的企业,指定专人进行年审检查,对在年审中达不到标准和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

第7篇: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概述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且实际骗得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本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方能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虚假手段申报退税,如因退税机关的认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况,一般应界定为犯罪未遂,量刑应比照骗税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还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是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其二,骗税数额的认定。《刑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主要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经过一系列环节。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之下,更是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一而足。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两类。

(一)假报出口

“假报出口”具体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二)其他欺骗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案率更高。这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情节极为复杂等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转贴于

(一)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向

在骗取出口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单证,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从外汇核销、海关报关、提供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出口帐目等环节均有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

(二)利用虚假外汇循环骗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通过外贸公司将货物出口到境外的同时,外贸公司自然要收回外汇。但是,仅靠假货的循环是无法收到外汇的。这样,为了应付外贸公司同时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实施过程中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中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中资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如此一来,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没增多。这不但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库的虚假丰盈,还使国家应收的外汇不能正常入帐。

(三)骗税犯罪与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密不可分

在骗税案件中,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一些虚假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在没有实际资金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则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所出具的外汇核销单往往是先通过外汇“黑市”购买外汇,再设法运往境外,将外汇作为货款从境外打入境内出口企业账户,从而取得所谓的“外汇收入”并核销的。

(四)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处于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千方百计想要攻克的“堡垒”。为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得逞,这些人员不惜重金,拉拢一些公务人员为他们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犯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的侦查对策

(一)加强多部门协作,广辟线索来源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间涉及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多个具体承办单位,也正因如此,这些部门具备发现嫌疑线索的条件。加强与这些部门之间的办案协作可以为及时、准确立案,进而迅捷、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保障。

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的时期,公安机关可与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骗税的专项斗争。还可根据需要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对出口退税的各个操作环节进行突击检查。目前,实战部门多采取在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络室的方式,指派专门联络员来负责与这些部门开展协作,沟通信息,为及时、准确收集涉税犯罪线索开辟了捷径。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骗税犯罪线索,应及时初查,构成犯罪的,应迅速立案侦查。

(二)加强敏感区域的阵地控制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发案地点相对集中,涉及的大宗货物便于查控,牵扯到的部门单位比较固定,公安机关可通过阵地控制防控此类犯罪。在阵地控制中,应重点查控下列问题:在敏感口岸,敏感产品大量进出口;外汇流入情况异常;境外接收货物的下家存在疑点;交易不符合贸易常规;产品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过大等。

(三)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帐册以及控制涉案人员,查获犯罪嫌疑人

1、搜查、扣押有关凭证和帐簿,掌握犯罪证据。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在传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立即着手组织搜查。对搜查中发现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骗税情况的凭证、帐簿要予以扣押。如外贸合同、内贸合同、申报及已完成出口退税的资料、相关银行帐户资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出口货物的出入库单据等。

2、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要及时与银行、邮电部门取得联系,要求上述单位提供协助。侦查中应适时采取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逃避追缴税款。

3、加大追缴税款力度,挽回经济损失。为了弥补国家流失的税款,挽回经济损失,在做好案件侦办工作的同时应加强资金款项的追缴。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足以抵税,应对其所属的房产、财物加以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在查封、扣押房产时,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扣押手续。(2)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扣押的财物金额应仅限于骗税金额。(3)对于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生活资料、职工的生活物资不宜扣押。

4、有效控制涉案人员,迅速缉捕犯罪嫌疑人。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及毁证灭迹,应根据具体案情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对策。对骗税案件的主犯要快速反应,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已经逃逸的,要从速了解其主要社会关系和潜逃方向,即时采取布控、追逃措施,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骗取出口退税多为团伙犯罪,主犯通常隐藏在幕后进行组织、策划,惟有将主犯抓捕归案,才能真正使侦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案实施抓捕:(1)一方面控制已知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抓紧侦控主犯;(2)运用技侦或外线侦查手段,掌握已知犯罪嫌疑人与主犯之间的联络情况,顺藤摸瓜,将他们一网打尽;(3)对已知犯罪嫌疑人实施密捕,通过突审查明主犯的下落,并将其抓获,或说服到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对主犯实施诱捕。

(四)调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一种多层次、多环节的犯罪。作案人与相关人员交往接触密切,犯罪实施阶段时间较长、遗留证据数量多、价值大,因此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对案件侦破工作意义重大。以对证人的询问为例,询问的对象涉及到退税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外贸、税务、海关、银行、外汇部门的经办人员,犯罪嫌疑人周围的人员及了解犯罪情况的其他人员。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是侦办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骗税案件作案人员多、归案后惯于推卸罪责等特点,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工作主要围绕案件事实组织材料,制定策略;重点查清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犯罪实施的有关情况;突出相关证据的运用,核实查帐、检验书证等中发现的疑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五)清查会计凭证及帐簿、调取书证

第8篇: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的制度手段,促进收入恢复性增长,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为达到上述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二、重点工作

按照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基础,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强化经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加强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夯实税源基础。

1、核实税源基础

一是注重经济税源调研,摸清税源底数。目前,根据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灾区(什邡、绵竹为极重灾区)、经济税源受损严重现状,深入企业,特别是极重灾区、受损严重企业跟踪调查,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变化、因灾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情况,正确预测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趋势,做到税源清、税基准。

二是通过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税种认定等事项,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分类划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三是加强国税部门与地税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

2、加强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析机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质量。要做到宏观和微观、总量和结构、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预测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提供决策参考。

3、严格审核审批

一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严把税前扣除项目这个重要关口。对须报批的项目,要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对不须报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减免税管理。要切实加强企业资格认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优惠正确、完整、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强减免税的跟踪问效,避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问效的倾向。

4、完善基础资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户一卷”的企业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登记、认定、申报、汇算、评估、检查、审批和备案等资料进行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

二是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包括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以前年度弥补亏损等进行分年度、分项目登记。

5、机内数据管理

要确保CTAIS系统机内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做到机内机外数据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税种认定或核销,对企业的申报、预缴、弥补亏损、减免税等数据信息要经常进行核实、清理和修正,要严格按照系统和有关业务要求进行日常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根据*国税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并结合各地的管理状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1、重点突破

针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源结构的“行业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均有自己的优势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实情,在原已初探试行分类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税源管理的龙头。各地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找到自己重点税源、支柱产业或急需加强的环节,确定分类管理的重点突破口,建立并不断完善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规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为下一步的整体推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2、整体推进

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将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事为主的行业化管理,按行业加强税源税基、汇缴和评估工作;对不达查帐征收标准的企业,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对连续多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强化监管,并结合检查、评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业建账建制、真实核算和申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的总分机构企业要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的总、分机构情况,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非单独纳税设置,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督促企业按时正确申报;对仍实行原汇总纳税的企业,要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把关,督促企业按季、按年进行申报,加强监管。总之,做到每一户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每一类企业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真正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出成效,最终建立起多级分类管理构架和机制。

(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为基础,再补充采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为本地区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评估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一是科学筛选评估对象。运用采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是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三是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对实地调查取证的数据,要返回去进行再次的计算和比对,最终确认核实疑点和问题所在。

四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调整以前年度的亏损数据;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建立评估的联动机制

要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评估相结合、市、县两级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联动机制,不断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搞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1、强化事前宣传辅导

在汇算清缴前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加强对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定以及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

2、着力申报审核

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将一些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于申报阶段。

3、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五)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公正执法,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将优化服务置于管理执法全过程之中

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涉及面广、申报要求高,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和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前审批、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申报纳税工作中,开展全方位服务;在办税大厅、政务大厅国税窗口、国税外网,及时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当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组织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解;提高“12366”纳税热线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总之,要努力将优化服务贯彻于管理执法的全过程之中。

2、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就是优质服务的理念,维护税法的刚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坚持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杜绝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既将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又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办事程序和时限的要求进行受理、告知、审核和批复。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关联企业、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密切关注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所引起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问题。

2、完善反避税与日管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做好防范和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工作。

3、切实重视反避税队伍建设,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配足配强反避税专业人员。

三、工作保障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务必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业务部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基础管理、行政审批、重点业务、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努力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才队伍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应合理配备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和反避税管理人员,抓好业务骨干培养,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注重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建立和完善所得税管理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活力,保持所得税管理队伍的稳定。

第9篇: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内容:一、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285号文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机关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二、对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2月14日出台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

27号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10年12月14日后30日执行。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核定计税依据的一般方法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按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27号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7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们认为,除规定的正当理由外,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或低于净资产份额的;或低于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获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或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上述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比较难于把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制定更为严谨的判断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供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参考。这也提醒并购交易的双方需要通过合同条款的没汁,解决双方可能因为计税依据调整受到的影响与冲击。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采取的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对接受赠送的股权问题以“隐性”的方式进行了确定

在一段时期以来,以无偿赠送股权的方式来进行所渭税收等划的案例不断出现,由于除了财税[2009]78号文明确接受股权按照“其他所得”征税以外,接受赠送的股权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致使该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27号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反过来说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而接受捐赠的对象,则视其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即:27号公告仍然未将接受捐赠股权作为“其他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对象如为自然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捐赠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应该按照核定价格,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界定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4月2日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对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试点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作出了规定和指引。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在2010年10月20日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

本次改革侧重于实现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曲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查向主体监管的转变,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核销的程序。新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新办法适用范围

新办法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进口付汇,主要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t

(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新办法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A类进口单位无需事后报告或事前登记正常办理;

B类进口单位应在进口或收付汇日后30日内逐笔报告;

C类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作事前登记t

外汇主管部门对新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进口企业进行三个月的辅导管理,期间管理方式参照B类进口单位。

核查方式分为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现场核查

(一)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将对进口付汇和货物或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比对,实施非现场核查;

监测预警: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及进口项下收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瞀,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

(二)下述情况下进行现场监督核查

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差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且相差比率在20%以上;

转口贸易与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和相应付汇金额差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且相差比率在10%以上;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美元。

57号文对企业的影响

57号文宣布实施的改革是对于现行外汇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重要变革,其将对商业银行以及进口企业付汇业务带来极大的便利进而促进我国的进口贸易发展,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注意57号文对其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影响。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A类进口单位会更加便捷,因此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及时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手续,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尽快符合A类进口单位的要求。

进口企业还应妥善保管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等业务档案,留存五年备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息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1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㈣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艮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开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人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目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㈣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转让收人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殷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脚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台理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NN,纳税^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昕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力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㈥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戋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财政部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

公告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条件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二)离境退税政策的适用条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

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

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机构办理退税。

二、境外旅客、离境口岸、退税定点商店和退税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离境口鼠离:境口岸暂为试茕地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税定电商店。退税定点商店是指经相关甜1认定的,按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

(四)退税物品。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退税物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退税税种、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和起退点

(一)退税税种、退税率和应退税额计算。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二)起退点。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四、退税机构’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

(一)退税机构。退税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

(二)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按本公告规定自行选择退税方式和币种。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旧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亢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朋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