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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票据自查报告精选(九篇)

非税票据自查报告

第1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税金 资产管理 汇算清缴 发票

国家税收系统包括税款征收,纳税管理和税务稽查。税款征收和管理是对企业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和事中管理和监督,税务稽查则是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事项进行事后监督和审查,对发现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查并有处罚的权利。税务稽查主要检查项目:个税、流转税、发票、所得税、各项收入费用配比情况、通过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稽查业务的合理性,对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企业有必要从税务稽查角度对本企业做好日常核算的筹划。现以广告公司为例做如下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具体包括职工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发放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福利费也要交纳个税。但以下项目免税: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医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按照实际误餐顿数和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企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5、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超标准支付的保险不能免税。6,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取暖费在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标准内免税,超标准发放部分要交纳个税。2008年石家庄执行取暖费扣税标准3500元。

H常核算中注意问题:对本单位正规在册人员,要有相关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晋升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发放的所有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外单位人员领取的劳务费等要有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并要求有提取劳务费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发生的外聘人员劳务,要有派遣公司的发票并附有人员工资明细表。

(二)流转税等相关税费

广告公司日常交纳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河道费和工会费等。具体举例说明如下:

某广告公司当月营业收入150万元,广告支出50万元,本月职工工资薪金3万元,计算当月应交税费。假设广告公司有广告权,成立了工会组织。

营业税=(1500000-500000)*5%=50000

城建税50000*7%=3500

教育贽附加=50000*3%=1500

地方教育费附加-50000*1%=500

文化事业费=(1500000-500000)*3%=30000

加工承揽印花税=1500000*40%*5%00-30000

工会费=30000*2%-600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两种情况分别核定税率,土地使用税按土地所在地段交纳相应税费,交纳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河道费按全年收入的0.05%交。

常核算注意问题:营业税交税期限每月15日前,个税每月7日前,工会费每月10日前。不能按时申报纳税,要交纳罚款和滞纳金。河道费每年8月份交纳。

(三)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折旧。

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日常处理中,尽量和国家的税收规定相一致。减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数。加强日常固定资产和材料等口常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必须报税务部门批准,才允许在所得税汇算中抵减。

2,应收账款。

广告公司由于客户繁多,业务合作时间长短不一,到款和发票不能一一对应。因此应对应收账款按广告客户设立辅助核算明细账,为简便核算,对预收的账款可以在应收账款贷方核算,但在年终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广告合同确认本年收入。建议企业在年终时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对每笔合同进行确认,避免出现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对存在贷方余额的要分析款项性质,分别处理

(四)发票管理

1,本企业的发票管理。

对本企业的发票要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管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领用发票。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发票领用设立专人管理。杜绝发票开设三联不一致,减少作废发票数。

2,报账发票管理。

对本企业取得的发票,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针对当前假发票泛滥,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企业要加强入账票据审查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查验发票真伪,实行票据经办人负责制或者单位派专人审验。假发票特征:本身上假发票;发票上财务章与发票领用单位不一致;发票三联不是一次开成。发票鉴别方法:服务业发票查询12366电话,货物销售发票上国税局网站查询,定额发票上地税局网站查询。了解相关发票知识,增强自身鉴别能力,税务稽查对发现的假发票,要加倍罚款。

3,日常报账管理。

对本企业取得的发票,涉及金额较大的比如:固定资产、设计费、审计费、汽车维修费等。要有相关合同和支出明细。对发票上品名是统称的要列出项目详单。统称是指如办公用品、维修费、体育用品、配件等。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一致,发票各项不能涂改和错误,大小写一致,付款单位不能开具个人姓名。

(五)所得税涉及问题。

1,收入确认。

本企业正常的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广告业的营业收入是以广告实际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年底确认收入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费用确认。

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台理费用。福利费按收入14%比例内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超出费用不允许扣除;工会费按工资薪金2%比例内按实际上解金额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2.5%比例据实扣除,超支部分可以在下年度继续抵扣。广告宣传费按收入的15%可以抵扣,超出部分结转下年抵扣;招待费按当年全额的60%可以抵扣,全年费用不能超出收入的千分之五。

3,损失确认。

第2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侦查;取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调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集体和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的案件在许多地区呈上升趋势,甚至以此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占很大比例,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

随着增值税在国家税收体系中表现出的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围绕增值税的犯罪案件越来越猖獗起来。而且,由于公安机关和税务系统对增值税的监管和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增值税相关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发现和侦查的难度越来越大。但由于巨大经济利益的吸引,增值税相关犯罪,尤其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决不会消失,只会隐藏的越来越隐蔽。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除了具有涉税犯罪案件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往往是天文数字。近些年来发生的案件中,虚开、代开或倒卖的发票税额达几百万、上千万者已是普通案件,多达几亿、十几亿者也屡见不鲜。

(二)与其他经济犯罪向相交织,互为土壤、相互依存,形成恶性循环的犯罪链。犯罪分子为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弄虚作假,成立“皮包公司”非法经营;有的向税务人员行贿。还有的利用假增值税发票掩盖贪污、侵占公有财产等犯罪。涉及发票的其他违法犯罪与虚开专用发票犯罪之间也有“伴生性”。

(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由有许多环节组成,各组成部分之间密切联系、环环相扣。犯罪分子往往从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入手,实践中以非法成立的无资金、无场地、无生产经营的皮包公司为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便可通过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者通过中介者或自行找到受票者之后出售。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与地方保护主义及腐败行为交织。许多虚开专用发票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事实清楚,但因牵涉到地方和部门利益,使取证和查处过程举步维艰,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倍受挚肘。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来源、受理及发现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侦办的虚开专用发票案件有以下线索来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来源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等。其中,公民个人的控告和检举是此类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在这些个人的举报中,会非常详细地提到具体的犯罪事件、地点,主要犯罪人、犯罪方式、犯罪证据等情况,这是经侦部门对此类犯罪展开侦查的有利线索。

2、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此类案件占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所办涉税犯罪案件很大一部分。但税务机关主动移送的案件中有些是查不下去的疑难案件,或者是已经错失破案良机的“夹生”案件,也有些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无法抓到或者证据灭失,无法补救。这是当前虚开案件难办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3、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工商、审计、监察、纪检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而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4、上级公安机关、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受理

受理案件时要把有关情况询问清楚,如案发时间、地点、手段、数额,以及检举控告的依据、材料来源等。有检举控告人的要做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帮助其打消顾虑,把所了解的内情真实又毫无保留的提供给公安机关,并要为其保密,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是控告人口头控告的,应当写成笔录,向控告人宣读无误后,由签名或盖章。

(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

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多为多元化、专业化的集团犯罪,犯罪结果较为抽象,没有可供勘查的现场,隐蔽性非常强。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暗数很多,有很多案件没有暴露出来。公安机关主动发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从基础工作做起,在依靠群众的基础上,与专门工作相结合。

1、加强秘密力量建设,日常工作中注意培养可为我所用的人员。

2、加强阵地控制。这是经济犯罪侦查的专门手段。

3、增强情报意识,争取从多渠道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我们可通过税务部门和海关检查公司企业的抵扣税款记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从其所反映出的税款数额在不同时期的异常增减,开票人的地点、经营范围,货物的价格水平,货物的来源、去向及供货渠道是否合乎常理等情况来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

4、运用技侦手段,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人,澄清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网络。

5、主动与税务稽查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提前介入虚开案件的查处,从中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线索。并为顺利破获案件,挽回损失,抓获犯罪嫌疑人准备条件。

6、强化举报工作。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初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初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线索材料是否来源可靠,真实。可采用化装调查等手段,到嫌疑人处购买发票。

2、犯罪存在是否可能,疑点发展是否符合逻辑。

3、犯罪主体身份是否确定。

4、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和分工。

5、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6、涉案数额或情节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7、是否应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8、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在不打草惊蛇的基础上,尽量取下所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防止时机错过,证据灭失。

9、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票面额。

10、初步查证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可向税务、工商、金融、基层派出所等单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企业名称、性质、联系方式、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情况。还应重点了解其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其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况,专用发票的使用、缴销情况,专用发票的抵扣税款情况等。

11、初步查证购销关系的真实性。

(1)请税务机关协助查证购销关系是否存在。

(2)通过开票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内容等进行分析,初步认定虚开行为。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途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工作要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部署侦查力量和展开各项调查活动。

1、发票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起着主线作用。发票上包含着字迹、号码、填开的客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票人的签章笔记等丰富的案件信息,起着不说话的证人的作用。

2、可以从在税务机关和发票使用者处设置的有记录和统计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的账册入手查清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和去向。

3、化装侦查。

4、采取帐务稽查的方法,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购买可抵扣税款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必然有与购买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相伴随的财务会计活动发生。通过帐务稽查并与实际调查相结合可发现是否真实存在购买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的事实,进而依法取证,突破全案。

5、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某项经济活动,必然会留下各种形态的“痕迹”,如帐薄、凭证、见证人等。这些“痕迹”之间必然存在前因后果的内在联系。侦查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过程就是发现这些违法经济活动的“痕迹”及这些“痕迹”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按照法律允许的方法和程序将这些“痕迹”提取为合法证据并将这些证据重现于法律面前的过程。

6、条件具备,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那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基本充分的案件,可以迅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5 抓捕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1、设计诱捕

(1)让受票人与开票人联系,以再次卖票的名义引诱其上钩,实施抓捕。

(2)由侦查人员化装成卖票人,要求嫌疑人虚开发票,查清嫌疑人踪迹后实施抓捕。

(3)税务人员出面安排“鸿门宴”,诱使开票人出面,实施抓捕。

在设计诱捕中要设法麻痹犯罪嫌疑人,对送票的犯罪嫌疑人要通过跟踪查明窝点和主犯,再设法将团伙一网打尽。对同我们配合的诱饵,要注意控制其言行,防止其采用各种方式通风报信。抓捕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2、通过技侦手段,掌握确切情报,抓获犯罪嫌疑人。如通过监控犯罪嫌疑人的的通讯工具,查明其行踪实施抓捕。

3、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抓捕。

(1)通过工商税务登记,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

(2)通过住宿、出行、通信、人口资料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

(3)通过走访关系人、知情人,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

4、集中抓捕。在摸清犯罪集团全貌的基础上,集中警力,同一时间,抓捕犯罪嫌疑人同时开展调查取证。

5、网上追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有许多在全国范围内流窜,并在流窜的同时进行虚开犯罪。对此类虚开犯罪嫌疑人应在掌握一定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利用上网追逃的优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追捕,使其无容身之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察和取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侦查是为了获取合法有效的证据,而要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就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侦查策略和措施。犯罪分子是高智能化并不断向前发展的,我们的侦查工作也要及时消化吸收各方面先进的研究成果和新技术、新思维、新方法,保持不断向前发展的积极状态。只要我们采取切实高效的策略和方法,落实好各项措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必将受到有力的打击,并将被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李永君.《税收犯罪认定处理实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2]戴蓬.涉税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6):70.

[3]戴蓬.《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朱蓓莉.侦查经济案件增强取证意识的思考[J].侦查,2002(1):18.

第3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范文

一、凡是本县范围内从事机制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砖厂),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县国税部门管理,建立账簿,据实核算,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税款。

二、砖厂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县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县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砖厂(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三、砖厂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砖厂需要停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缴回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停业期满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税务登记证及发票。

五、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并加强与地税、工商、电力、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及定税情况、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每月耗电信息、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费等等,做好机制砖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各税源管理单位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砖厂逐户实地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砖厂基本情况,并分户建立《机制砖行业税源台帐》和档案盒。档案盒内必须包括以下资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砖厂基本情况、日常巡查核查情况资料、每月用电发票复印件、职工基本情况表、每月的纳税申报表及《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至少每季一次的纳税评估报告。同时,要在平时切实加强对砖厂的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七、砖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八、砖厂应在每月15日(遇法定假期顺延)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并附报财务报表、《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生产用电发票复印件等,年报应附职工基本情况表。

九、《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砖厂名称、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制砖机型、制砖机功率、当月用电量、出砖数量、万块砖耗电量、月初存砖量、月末存砖量、销售砖数量、单价、当月销售金额。

十、对账务健全的砖厂实行查账征收,并督促其申报一般纳税人。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县机制砖行业听证会结果,对不符合查账征收的砖厂,县国税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其应纳税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当期销售量×平均含税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当期销售量=当期生产量+上期库存-当期库存

当期生产量(万块)=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万块砖核定电耗量(或=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度电生产砖核定数量)

机制砖行业生产量标准以耗电量核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下的砖厂电耗标准为200-238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42-50块砖;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上(含)的砖厂电耗标准为312-38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26-32块砖;不晒坯的砖厂电耗标准为500-62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16-20块砖。如砖厂在非正常时期或发生非正常事件时有明显影响电耗情形的,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十三、各税源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有关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服务好纳税人。

十四、各税源管理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砖厂有税收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县国税部门要利用县电力、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十六、砖厂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领取普通发票,销售砖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不规范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得私自印制销售凭证,不得转借、代开、虚开发票。发票开具情况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开具金额超过能耗控制指标的要补充申报,不得隐瞒。

十七、砖厂因水、雹、冻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上门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经双方签字认可,报县国税局审核后,方可核减应纳税额。

十八、税源管理单位应每季对辖区内所有砖厂进行纳税评估,对经评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县国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十九、县国税局稽查部门和税侦中队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严厉打击制砖行业税收违法行为。在接收各税源管理单位、税收征管部门移送的税收违法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稽查规定程序办理。砖厂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查结后,要总结案发规律和特点,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工作信息和稽查建议。

二十、砖厂未按本办法及时办理纳税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意偷税、抗税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砖厂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4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范文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最高刑罚可处死刑,十余年的对该类案件的严打,一定程度地削弱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但是,此类犯罪势头从未间歇,几度大规模爆发,引起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从报刊和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上分析,近几年,此类犯罪表现以下突出特点:

(1)犯罪手段的智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①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②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也称阴阳票,即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的目的。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销项税上做手脚,以少填交易额的方法,偷漏销项税。这种手段往往使国家蒙受双重损失,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③在销售业务中不按规定开据发票,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多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购销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假名称,以骗取出口退税。

④一些“皮包公司”以虚开专用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方式骗取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不进行任何的销售服务,专做“发票生意”,肆意虚开增值税发票。

⑤少数税务人员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涉票金额巨大,犯罪集团化。比如2001年11月初,代号为深圳06号案的主犯洪钟标,仅高中文化,做文化用品生意亏本,了解到朋友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财,遂虚假注册6家公司,以这些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其一伙人细致分工,从采购、生产、销售“一条龙”服务,制作假合同,虚假购货清单等形成系统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通过在外面网罗客户,以开票总额1%至2%价格对外虚开。两年间,谋取犯罪所得2亿多元。

(3)犯罪活动的地域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多来自于沿海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金额虚开至其他地区,特别是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由于各专业市场为吸引客户,自定较低税率和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一些专业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发案频繁。

(4)犯罪目的多样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走私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在市面上公开销售;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本帐依据。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种的目的,使得社会上存在较为广泛的虚假专用发票市场。

2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机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简单地讲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

增值税实行“征多少扣多少”的税款抵扣制度,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已缴纳的税额,购货方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本道环节把加工过的产品或商品再销售出去时,就可以把购进上一环节已纳税款抵扣掉,只就本环节增值部分依率缴纳税额。

考察增值税征收的过程,我们会发现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有一种层层抵扣、环环相接的特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像一根链条将纳税人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在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种抵扣功能,即销项税抵进项税时,就是用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相对照。征税靠这张票来征,扣税也凭这张票来扣。显然,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完税凭证作用。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

涉税犯罪关注的恰恰是这种“现钞”价值。如果开具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本不曾依率缴纳过税款,完全是虚填销售和销项税额,让购货方凭这张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就等于从国库中侵吞税金,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机理全在于一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防治对策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犯罪上,我们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可谓不严厉。笔者认为,对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铁腕,我们不能过高估计其作用而一味依赖,还需不断改革完善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和自身队伍建设。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意识,从根本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把增值税发票领销关。其次要进一步严肃内部纪律,加强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廉政教育。再次,要加强对专用发票遗失、失窃后的登记申报制度。专用发票遗失或失窃后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报工作,及时做出作废处理,以免犯罪分子使用该发票进行虚开骗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做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辨认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集中统一印制,采用专用水印纸,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多种防伪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伪造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与此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大力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辨认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真票假开”现象的揭露。

(3)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以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一旦发现有虚开行为,偷骗税额,多数是对偷骗税者处以罚款,补交欠税,不论情节之轻重一概是交税罚款,以罚代刑,导致至今不能杜绝虚开骗税现象。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广开渠道,发现线索,把抓大案、要案的侦破和深挖团伙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组织集中打击。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途径主要有:

①从调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专用发票所示的购销关系入手。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据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内容等进行初步分析,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具业务相符,如系超出该企业地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规模、经济实力、业务能力等所做的“大买卖”,一般都可初步认定有虚开行为。此时可通过查验有关计税凭证,如购买原材料的纪录,产品出厂的登记、进货及销货记载时,注意发现记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符的情况,揭露虚开行为。也可发函到进项公司所在税务部门,通过确认进项公司情况发现虚开行为,进而查明骗取、偷税数额,参与犯罪人数及作案手段。

②从清查账目入手。聘请有经验的会计,彻底检查进出账目。清查账目既可以发现侦查线索,也可以获取犯罪证据。通过查验购进和销售货物在银行经营账户的取动和支付资金情况,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发票资金往来不符的情况。这种方法在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实践中较广泛的运用。按有关规定,企业资金往来、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而银行对资金往来情况是有记录的,通过会计对企业账目地清查,结合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的纪录,能发现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③从查验是否具有出口退税有关凭证入手。按照规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和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凭证的查验,从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及手续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注意发现假出口、虚报出口和伪造退税申报资料的行为,从中发现虚开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④从询查询问入手。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多无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受理时又多以检举、控告、自首和税务机关转来的材料为依据,再加上犯罪分子采用各种狡猾手段进行犯罪,又是难以从清查账目等途径发现线索,应选择从调查询问入手开展侦查。通过询问发现犯罪线索,查清嫌疑事实,收集犯罪证据。调查询问的对象包括控告人、检举人、被告人同事、亲属,与被告人有经济来往的人以及其他了解犯罪活动的知情人、调查询问时,应根据具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调查询问的方法,对某些对象,可供助于一定的行政力量或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查明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的情况,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虚开金额,有何物证、书证等情况,为揭露虚开行为做准备。

此外,公安机关要做税务机关的坚强后盾,要加强同税务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组织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共同研究打击和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对策,维护税收秩序,改善税收环境。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围绕该税种进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探讨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机理、特点以及提出了相关部门应该治理的对策。

第5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非税收入 存在问题与原因 解决策略

非税收入顾名思义指的是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虽然在规模上难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但因其具有收益相关性和筹资灵活性等优势,同样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对税收收入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对于税收收入,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非税收入,其立法权限层次较低,立项和政策制定程序也不及税收收入严格。目前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非税收入规模迅猛增加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我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将全部的非税收入都收归国库,纳入预算,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如何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已成为财政改革重点。

1 非税收入存在问题与原因

1.1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2007年,江苏省已经有了一份关于非税收入改革的总结报告。报告中称:今年第一季度,共收到有效缴款书28846份,涉及非税收入12.78亿。这一数字,是去年3月1日到年底以来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的近3倍。江苏全省范围,非税收入总量已从1996年的255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07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30%以上。近年来江苏省非税收入真正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内的只占该资金总额的36%。2006年,江苏省67个省级机关单位就有160多亿的非税收入,平均每个部门2.4亿元左右。

1.2“费挤税”与现行的税制改革相违背。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地方部门的自有资金一直游离于国库之外的现象,将与中央的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

1.3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屡禁不止。很多部门未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自行设立各种收费项目,超标准和范围收费,金额巨大。长期以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屡禁不止,根本问题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从而无法做到令行禁止。

1.4票据管理不规范。目前,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非常多的部门,如交通、国土、公路部门等,其专用票据仍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虽然要求到财政部门备案,但这些部门往往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后不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核销,而是直接使用这些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致使财政部门对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

2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解决策略

2.1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管理非税收入。税收收入与法律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非税收入也应参照税收收入,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健全非税收入法规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项目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以往所说的“工本费”将成为历史。如果收费征收管理行为的每个环节都处于法律法规的严密约束之下,则会形成依法收费和依法治费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2.2统一审批管理权限,集中管理。取消不合法的项目,严格新增项目审批,将一部分具备税收特征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政府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应当结合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供给情况,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等。公告行政审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如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500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细节。颁布这一法律的核心意义是界定政府的行政权限,打造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有限政府。对于这部凝聚着众多立法者多年心血的法律,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为此,近年来,各级政府纷纷清理和废除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规章,力求尽快与它“接轨”。

2.3非税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进一步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收入专户,一个支出专户。收入专户除财政划解外,只能收,不能支;支出专户除财政核拨支出外,只能支,不能收。通过专户管理,可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主财政专户,直接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非税收入改革取消了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应缴非税收入直接缴入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并将以往“单位开票、单位收费”的征缴方式,改为实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征缴方式。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应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强化对截留、坐支收罚资金逃避财政专户和私设金库管理。

2.4以票据为龙头,实现“以票管收”。收费票据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现行票据应加强管理,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利用各种媒体对财政各类票证的式样及相对应的收费性质、收费范围、填写要求进行详细介绍,对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罚款的,当事人可持违规收费票据到财政部门上诉并要求退款。强化收费稽查工作,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监督各单位收取的费款及时、足额的入缴专户。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调研报告.

第6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范文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政策规定,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坚持依法征收,努力提高非税收入质量。

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着重加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重点项目的征管;争取将非税征管的范围延伸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项目,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非税收入预算任务。

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精神,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非税征管新模式,继续全面落实并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不断提高非税收缴管理水平;加强非税收缴账户管理,继续优化收缴流程,加强银行代收工作管理,提高业务水平。

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加强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工作,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加强非税收入入库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划解,妥善处理好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户)与均衡入库的关系,继续完善非税收入退还操作规程,严格退还程序,确保规范退还。

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按照“票款同行,以票控收”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非税票据购领、保管、发放、使用和缴销等制度办法,严把非税票据的发放和核销两个关口,充分发挥非税票据“源头控管”的基础性作用;

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在确保非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根据非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持续进行非税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不断完善非税信息系统单位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代收管理、报表分析等模块功能,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不断巩固非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成果。与软件服务商联系,帮助解决目前系统功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要时请他们来一趟。

二、加强非税征管监督检查

开展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大检查。落实《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非税征管稽查工作,选择用票大户和重点专用票据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强化非税票据的源头控管功能。以理顺各单位票据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其票据使用、收缴管理及项目管理

开展非税代收业务检查。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和非税代收协议的有关规定,督促银行认真执行协议,以解决执收单位在下午4点以后就无法缴款的问题。同时解决银行数据审核较慢,不能与上传数据同步的问题。不断规范非税代收行为。

三、加强非税收缴情况分析

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分析报告制度。按照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每季度定期分析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完善非税收缴情况报表体系,多维整理数据,全面反映情况,准确剖析原因;加强沟通,及时监测非税收入收缴进度及其变化趋势;努力提高数据加工和文字分析的能力,不断拓展分析深度,提高非税收缴情况分析的整体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开展非税征管专题调研(走访)活动。通过开展走访活动,加强与执收单位、银行交流,了解非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开展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管理、非税收入征管激励约束机制、非税信息化建设等专题调研。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不断深化非税征管改革。

四、加强自身建设

第7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范文

发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8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专员办负责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五条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票据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按照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将京外中央单位领取、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情况及时通报各地专员办。

第八条京外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并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专员办监督销毁。专员办应当将京外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抄送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规定,由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向缴款人出具的票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专员办应当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条专员办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专员办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一节就地征收

第十一条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十二条缴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制。各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报送申报缴纳表和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专员办要求缴纳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专员办对缴纳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必须给缴纳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当年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收缴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专员办要按有关规定督促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缴纳。

对按规定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专员办要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汇算清缴。

对缴纳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专员办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

专员办要定期催收中央非税收入,督促缴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第十六条专员办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及时反映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第二节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专员办应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就地监缴机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基本资料的台账制度。专员办由专人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专员办应制定制度,要求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部门集中汇缴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以报表方式报送专员办。

(三)收入对账制度。专员办要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定期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四)审核抽查制度。专员办要根据日常监控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抽查。

(五)总结报告制度。专员办要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专员办要和各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分工协作,强化监管。

第三节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

(二)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一条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查出的重大违纪问题,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三条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五条需要退(调)库的,由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送专员办,专员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开具“收入退还书”,送缴纳单位所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收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专员办应及时请示报告,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上报财政部或单位主管部门;

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专员办依法做出处理。对就地缴库非税收入混库问题,专员办有权责令就地调库;对无权处理的事项,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做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专员办应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专员办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专员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9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侦查对策。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制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是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因而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商品的税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同时增值税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国务院于1993年12月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94年1月1日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流转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严格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情节严重,依法立案进行侦查的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活动的地域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多来自于沿海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金额虚开至其他地区,特别是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由于各专业市场为吸引客户,自定较低税率和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一些专业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发案频繁。

(二)犯罪目的多样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走私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在市面上公开销售;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本帐依据。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种的目的,使得社会上存在较为广泛的虚假专用发票市场。

(三)犯罪手段的智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表面上看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合乎规定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1、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2、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也称阴阳票,即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的目的;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销项税上做手脚,以少填交易额的方法,偷漏销项税。这种手段往往使国家蒙受双重损失,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

3、在销售业务中不按规定开据发票,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多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购销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假名称,以骗取出口退税。

4、一些“皮包公司”以虚开专用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方式骗取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不进行任何的销售服务,专做“发票生意”,肆意虚开增值税发票。

5、少数税务人员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意识,从根本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把增值税发票领销关。税务籍贯要执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对专用发票实行专门管理,专门存放、专柜发放,并设置必要的保安制度;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实行专人办公、专帐登记,层层把关的一系列管理网络;并应及时对进、销项发票进行核查,尽早发现进销项不符情况,有效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其次要进一步严肃内部纪律,加强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廉政教育。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专用发票的大案都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不严、个别税务人员违反制度发放专用发票,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有关。如广东肇庆鼎湖区税务部门违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任意放宽认定资格,把一些本属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都视同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一般销售发票发放,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犯罪分子用来大肆虚开,虚假专用发票涉及广东省内20各地区、全国27各省市区,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此,应当严厉打击查处税务干部队伍中违法违纪和少数腐败分子,对确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坚决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再次,要加强对专用发票遗失、失窃后的登记申报制度。专用发票遗失或失窃后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报工作,及时做出作废处理,以免犯罪分子使用该发票进行虚开骗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由于登报申明告知面有限,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计算机联网,将专用发票的号码存入计算机网络内,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窃,即可通过计算机系统做出作废处理,可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做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辨认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集中统一印制,采用专用水印纸,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多种防伪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伪造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与此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大力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辨认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真票假开”现象的揭露。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辨识工作,除了要纸张、水印、有色荧光、无色荧光、拓印号码等方面进行全面验定,配置必要的鉴别仪器外,还应加强五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审查专用发票是否为失窃发票;二是审查专用发票内容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规范;三是结合其生产、经营情况,审查其是否存在真票假开现象;四是审查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相符;五是审查进项发票有无商品未结算入库,企业先期抵扣税款的现象。通过以上五方面的工作发现以失窃增值税发票虚开和以真票假开、虚开,骗取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立案侦查,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以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一旦发现有虚开行为,偷骗税额,多数是对偷骗税者处以罚款,补交欠税,不论情节之轻重一概是交税罚款,依罚代刑,导致至今不能杜绝虚开骗税现象,此外,极少数公安人员收贿包庇犯罪分子,致使犯罪分子未受惩罚教育也是犯罪分子较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广开渠道,发现线索,把抓大要案的侦破和深挖团伙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组织集中打击。一旦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要立即受理,尽快立案,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侦查,及时破案,以避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途径主要有:

1、从调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专用发票所示的购销关系入手。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据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内容等进行初步分析,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具业务相符,如系超出该企业地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规模、经济实力、业务能力等所做的“大买卖”,一般都可初步认定有虚开行为。此时可通过查验有关计税凭证,如购买原材料的纪录,产品出厂的登记、进货及销货记载时,注意发现记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符的情况,揭露虚开行为。也可发函到进项公司所在税务部门,通过确认进项公司情况发现虚开行为,进而查明骗取、偷税数额,参与犯罪人数及作案手段。

2、从清查账目入手。聘请有经验的会计,彻底检查进出账目。清查账目既可以发现侦查线索,也可以获取犯罪证据。通过查验购进和销售货物在银行经营账户的取动和支付资金情况,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发票资金往来不符的情况。这种方法在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实践中较广泛的运用。按有关规定,企业资金往来、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而银行对资金往来情况是有记录的,通过会计对企业账目地清查,结合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的纪录,能发现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从查验是否具有出口退税有关凭证入手。按照规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和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凭证的查验,从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及手续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注意发现假出口、虚报出口和伪造退税申报资料的行为,从中发现虚开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4、从询查询问入手。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多无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受理时又多以检举、控告、自首和税务机关转来的材料为依据,再加上犯罪分子采用各种狡猾手段进行犯罪,又是难以从清查账目等途径发现线索,应选择从调查询问入手开展侦查。通过询问发现犯罪线索,查清嫌疑事实,收集犯罪证据。调查询问的对象包括控告人、检举人、被告人同事、亲属,与被告人有经济来往的人以及其他了解犯罪活动的知情人、调查询问时,应根据具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调查询问的方法,对某些对象,可供助于一定的行政力量或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查明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的情况,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虚开金额,有何物证、书证等情况,为揭露虚开行为做准备。

公安部门通过以上途径,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此外,公安机关要做税务机关的坚强后盾,要加强同税务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组织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共同研究打击和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对策,维护税收秩序,改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