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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1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

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管辖范围内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处罚、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和执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体制,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其管辖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组织非税收入的执收、核算、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非税收入。对违法执收非税收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委托执收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二)按照规定收缴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算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四)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缴库。

执收单位不得违法执收非税收入,不得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和挪用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定具备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按照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择优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签订代收协议,并向社会公布代收银行名单。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非税收入,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 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履行缴款义务。

缴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非税收入退库、调库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完善执收方式,实现财政、国库、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缴款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化建设,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收缴,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应当统筹安排的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编制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非税收入。

第十八条 实行分成的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缴库方式执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分成比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非税收入,不得改变非税收入类别和资金性质。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予以核定,通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非税收入执收费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执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管辖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统一监制非税收入票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非税收入票据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领用、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建立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管理台账,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声明作废,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未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缴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或者其他渠道缴交非税收入的,可以到代收银行或者执收单位取得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进财政票据信息化建设,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优化管理流程,提高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检查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督促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管理制度,及时检查、纠正和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情况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非税收入执收依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收方式执收非税收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执收的非税收入缴库的;

(五)隐瞒、转移、私分和挪用非税收入的;

(六)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非税收入的;

(七)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的;

(八)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九)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的;

(十)擅自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十一)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代收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收纳、清算、划解非税收入的,按照代收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解除代收协议,三年内不再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公益金

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2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领用财政票据、履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二级机构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执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作(25分)、征收管理(50分)、票据管理(25分)三项内容,满分100分。

第四条基础工作考核(计25分)

1、岗位职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计5分;

2、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编报本单位下年度非税收入执收预算;编报及时、完整、准确的计5分;虚报、少报或漏报非税收入的,酌情扣分。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预算明显脱离实际的,计0分;

3、依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及执收依据、范围、标准、程序等计5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认真履行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及时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申报办理非税收入执收项目、标准等相关信息变动手续,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做到执证征收的计5分。瞒报、漏报执收项目的计0分;

5、熟练掌握并使用非税收入执收平台,实现网络信息化执收的计5分。

第五条征收管理考核(计50分)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撤销过渡性账户,及时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无应收未收、应罚未罚、应缴未缴,拖延、滞压、截留、混开项目转移非税收入现象的计10分,无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转移非税收入导致非税收入流失的,本项计0分;

2、积极组织收入,完成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的,计15分;未完成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每相差3%扣1分,超额完成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的,每超过10%加1分(本项可超出基础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期限征收的,计5分;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执收或变相执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或扩大征收范围、对象或延长征收期限的计0分;

4、实行委托方式征收的,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征收协议书,并报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的计5分;

5、严格按照《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退付,做到退付及时、数据准确、手续齐全的计5分;因执收单位工作不到位,造成当事人往返并造成投诉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6、定期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数据,发生待查收入后能及时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衔接,并补办相关手续的计10分;因对账不及时,影响收入(资金)划缴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票据管理情况考核(计25分)

1、严格执行《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有健全的票据购领、发放、使用、保管、审核、缴销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按规定购领、核销票据的计5分;

2、按期接受票据年审的计10分;逾期即计0分。

3、严格执行票据使用和管理规定计10分;票面要素不全每起扣0.5分。收款不开票、使用白条、过期作废票据收款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以及伪造、变造、买卖、遗失、毁损财政票据的本项计0分;

第七条对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执收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对有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执收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根据相应的职权,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采取执收单位自评与财政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自评分占20%)。自评阶段由执收单位根据考核评分表(见附件)的内容进行自评,将考核评分表连同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总结,报送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九条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执收工作的具体考核;考核结果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主,结合日常考查,综合考虑执收单位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量大小、执收工作难易程度等情况打分,必要时对有关执收单位进行实地抽查。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有督促、监督责任,下属单位的考核结果将计入综合考评打分。

第十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年度考评工作与财政票据年审工作同步进行。最终考评结果由区财政局审定,报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执收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据实开展自评,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情况。

第3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4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5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

一、目标要求

“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活动的目标要求是:通过开展“宣传月”活动,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对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对非税收入性质、范围等相关政策的理解,全面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使非税收入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围绕“政府非税收入与科学发展”这个主题,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77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5号)、《*国有资源和环境有偿使用收入考核暂行办法》(鲁财综[*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鲁财综[*29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45号)、《全省非税收入征缴规范管理考核办法》(鲁财综[*]15号)、《*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管理的通知》(鲁财综[*]83号)、*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实施办法》(鲁财综[*]25号)、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监察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济财发[*]2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14号)、《*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7年3月县政府第10号令)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非税收入手段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总结和推广各级、各部门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营造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宣传的形式和方法

通过电视、电台、财政信息网等各种媒体,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采用专题报道、答记者问、培训班、法规选登、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拘一格,灵活多样,既要集中宣传,大造声势,又要持续宣传,扩大覆盖面。

(一)广播电视

1、请县政府主要领导于5月31日发表广播电视讲话。

2、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同志于5月31日答记者问。

3、宣传月期间以字幕的形式滚动播出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口号。

4、及时报道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精神和县直部门、单位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做法。

5、与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等联合制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专题节目,重点介绍十年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历程、取得的成效、积累的经验,在黄金时段播出。

6、与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等联合举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奖知识竞答活动。

(二)印制宣传资料

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知识及法规宣传资料、明白纸及文件汇编等,向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群众散发。

(三)其他形式

1、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宣传,在本县网站上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栏或网页,刊登有关管理法规、工作部署和经验做法。

2、利用各种会议、专项检查或深入部门、单位调查研究时进行宣传,做到在宣传中工作,在工作中宣传。

3、精心编印非税收入管理宣传单、横幅、标语(口号)、宣传橱窗,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到广场、繁华街道设置宣传点进行集中宣传,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4、举办非税收入管理培训班,邀请有关领导、专家授课和指导。

5、扎制宣传车辆在县直城区及14处乡镇进行巡回宣传,现场解答、散发宣传资料等;

6、按照省市创建“全省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示范县”活动的要求,组织创建示范县活动,学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7、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召开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8、召开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会议,深入贯彻省市财政综合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过去几年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研究谋划*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6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思路

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I,I,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非税收入逐年扩大,在地方财政总收入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例如:2006年,全国非税收入超过2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另据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对辽宁、北京、内蒙古、河北、陕西、新疆、重庆、广州八个省、区、市非税收入统计分析,2007实现的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8.8%。与税收管理相比,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相对薄弱。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其必然选择。

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可分为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应主要由政府税收及其他财政收入为财力保障;满足私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则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市场提供。社会公共需要可分为纯公共需要(如国家安全、外交、公安司法、行政管理、义务教育等)和准公共需要(如高等教育、公路等)。一般来说,满足纯公共需要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税收和政府信用等手段筹集,即税收收入和债务收入;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向特定服务或受益对象收取有关费用解决,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政府性基金等,即非税收入。据此,政府收入可以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3部分,其中,非税收入已占有相当规模。

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银行代收制、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等多项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逐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和非税收入收支行为,对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建立审批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收费项目由中央或省财政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中央或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罚款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执行。公益金按照国家批准的发行额度、种类及游戏规则向社会筹集等。

(二)改进收缴方式,收缴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全国部分省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非税收入专门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如湖南、四川、海南、江西、安徽等省成立了非税收入管理处(局)。二是设立收费大厅或政府办证(服务)中心,由缴款人直接到收费大厅或政府办证中心申报和缴费。三是部分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地税机构代收。四是财政部门委托部门和单位代收。

(三)加强预算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非税收入分预算内及预算外两种管理方式。自1996年开始,国家规定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的前身)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缴人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近几年,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快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进度。目前,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公益金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一部分缴人国库,一部分纳入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大部分缴人国库,小部分缴入财政专户。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努力在2011年实现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开展年度稽查。各级财政部门普遍建立了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票据、资金解缴的“年检”。

(五)制定管理办法。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还有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例如:湖南省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成为全国非税收入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2004年,财政部为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及管理政策,拓展了财政理财领域,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全国性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从市场经济国家情况来看,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大部分依靠税收渠道筹集,非税收入只是税收收入的补充形式。一般非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10—20%左右,我国地方非税收入相当于本级财政总-收入40-50%左右,比例明显偏高。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

(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交叉。非税收入管理问题,归根结底是个财政分配问题,因此,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非税收入。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相对分散。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拆分为西个部分审批的做法,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在财政部门内部,有的地方非税收入管理职能采用相对分散的管理模式,非税收入政策、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突出表现为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降低工作效率,导致非税收入征收监缴管理职能缺位,容易造成非税收入的流失。

(三)非税收入未完全纳入预算管理。一是一些非税收入仍然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更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例如:行政事业单位门面租金收入原属经营性收入,2004年政策才明确将其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由于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相对较晚,加之管理难度大,一些地方尚未将其纳入财政管理。二是现行政策规定部分非税收入仍然放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能全面客观反映政府收入全貌。

(四)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目前,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是一些规范性文件,且基本上都是以“预算外资金”为管理对象,实际贯彻执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从全国来看,至今尚未出台一部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有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致使各级财政部门监管非税收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难以做到依法管理,不利于严肃查处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问题。论文

(五)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相对落后。目前,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千差万别,亟待统一。对非税收入难以做到实时监控,部门、单位缴款不及时,截留、占压和挪用非税收入的现象时有发生;非税收人数据不能实时上传,影响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利于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决策。

三、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加强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正本清源,区别其不同项目的性质。通过清理整顿实施分类改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之“分流归位”。具体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应当按照“正税清费,分类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结构比例趋于合理:一是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合并一些设置重叠、实质相近的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二是将符合条件的收费、基金项目整合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如将排污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将社会保险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等;三是将不体现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场定价,国家依法征税;四是依法依规保留的项目,从源头上规范其收费行为;五是关口前移,严把新设收费项目关和提高标准,政府性基金仍由中央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2公益金。主要包括销售收入扣除返奖奖金、发行经费后的净收入。目前,我国发行的潜力非常大,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健全法规,加强市场监管,丰富品种,扩大发行规模,降低发行费用,努力增加公益金收入。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出租汽车经营权等有偿出让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应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收入,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收益及时足额纳入财政管理轨道。

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监管的重点应放在建章立制、规范收益及纳入财政管理等方面,防止滞留在部门和单位。

5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罚没收入管理,应着力建立规范的罚没物品拍卖处置管理办法,罚没物品拍卖(变价)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6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一是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二是主管部门集中收入,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财务应当实行彻底脱钩,这部分收入应逐步取消。目前取消有一定困难的,作为过渡性措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三是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二)改变分散管理现状,提高管理效率

1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办法。应将项目审批和收费标准制定的职能配置给中央和省财政部门,由其根据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结构比例,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立项审批、标准制定、资金使用一体化管理,可避免财政、价格部门“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2整合财政部门内部分散的管理职能。应成立非税收入专门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政策、收入征收管理、财政票据管理以及非税收入统计,保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增强政策统筹运用能力和执行效力。

(三)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完善征管查体系

1加快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按照“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要求,尽快在全国各级各地普遍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将所有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项目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为实现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和收缴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2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水平,决定着非税收入能否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和完善以“金财工程”为依托的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将项目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信息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管理目标。通过信息系统,对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等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管、分析,提高财政监管能力和水平。

3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票据管理是非税收人征管的源头,也是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应严格管理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各环节,使票据与项目、收入、稽查相结合。减少或归并财政票据种类,使用更加精简有效和管理严-密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代码标准化的管理,使票据号码进入财政计算机网络管理,银行代收每一笔收缴业务,计算机网络都将自动核销一个凭证号码,使财政票据自始至终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

4规范非税收入分成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分成应当根据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执行;凡涉及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或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非税收人分成。其分成比例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5建立健全多层次非税收入监督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及相关政策纳入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三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网络等媒体,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和管理政策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五是找准查处的着力点,对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和法制化建设

第7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

首先,要提高认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虽然同属于政府财政收入,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众所周知,税收来源于经济,反作用于经济,与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递增趋势。非税收入灵活性强,来源不稳定,使其难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加之其主要目的是加强社会管理,而非筹集资金,因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非税收入自身管理的日臻完善,其收入占比呈递减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非税收入管理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规范”而非“增收”上。通过规范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重任务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其次,要规范政府行为。一是要依法行政,从宏观层面抓好制度设计,科学、合理设置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二是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该收的坚决不收。通过依法行政和依法征收,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行为,防止乱收滥罚和随意缓减免等乱作为行为,优化发展经济环境。

第三,要规范和完善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现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收入考核办法采用的是“基数”+“增长比例”,这种传统考核办法有悖于非税收入的内在特性,很不利于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建议改“基数”+“增长比例”为“抽查”+“基数”。所谓“抽查”+“基数”考核办法,就是设若干考核项目和相应分值,满分为100分,通过实地抽查进行评分。这里的收入“基数”只是若干考核项目中的一项,“基数”参照上年经常性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核定,其所占分值不高。新的考核办法坚持以“质量”考核为主、“数量”考核为辅,“质量”考核重在抽查,抽查内容着重看是否“规范”,不单纯以收入“数量”论政绩。同时还要取消上级转移支付捆绑非税收入的做法,上级在计算拨付转移支付财力时,应明确规定从财政收入基数中剔除非税收入。

第8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

今天,召开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清查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正视问题,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抓紧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多年来,我区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拓创新,以预算外收入为主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非税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方面,办成了许多大事、好事,为全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财力支撑。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改革的日益深化,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管理中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呈现出来,主要表现为“五个多、五个不利于”:一是“三乱”现象多,不利于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少数部门、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上擅自处置,自定标准、自定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加重了企业和社会负担。二是征收主体多,不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个别部门和单位还存在非税收入“部门所有,单位处置”的行为,未能从根本上实现非税收入“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的三权归位。三是票据种类多,不利于对非税收入信息的全面监控。目前,票据基本上采用人工方式管理,手段落后,难以管细管透管彻底。四是监督管理真空多,还存在应收未收、应管未管现象,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但底数不清,而且绝大部分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利于完整地编制部门预算。五是少数部门、单位额外收入多,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目前,有无非税收入已成为部门和单位之间经济条件差异的主要因素,而且支出用途异化,职工福利性支出挤占了大量非税收入,背离了非税收入征收宗旨。上述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势在必行。

1、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清查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的重要要求。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上级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管理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2005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提出了“改革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2006年2月,省政府转发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八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6月13日,省财政厅在苏州召开了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会议,对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对市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进行全面动员。市政府也于2006年10月12日召开了全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动员大会,在市级部门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去年财政部颁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并在年底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这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并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今年3月20日省政府又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对资产清查工作提出了目标,明确了任务,严明了纪律。

2、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清查是实现全区“率先达小康,建设新*”目标的重要内容。实现“率先达小康,建设新*”的新目标,要求强化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作用,也就是说,所有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都要纳入政府调控范围,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实事,办人民群众满意的事。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各单位资产“家底”,有利于合理整合部门资源。各部门都有责任按照“率先达小康,建设新*”的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做大做强财政,进一步创造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环境,增强政府的施政能力。

3、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清查是坚持依法行政、防治源头腐败的重要保障。开展资产清查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从党风廉政建设及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有些单位配置办公设备时大手大脚,随意更新处置;有的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不合规范,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资产进行经营活动,为部门、单位甚至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对国有资产处置监管不严,致使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等等。对这些现象进行深入分析,不难看出,都与资产管理存在漏洞、管理混乱、监督不严、“家底不清”有很大关系。同时,非税收入来自于百姓,来自于企业,来自于社会方方面面,这项工作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和热点,必须做到收之有法,管之有据,用之有效。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制,使非税收入征管与使用规范有序,才能保证政府及其部门始终坚持为民宗旨,用百姓之财谋富民发展之事,才能从源头上防止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违规和腐败现象。

4、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财政部门先后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目的就是要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非税收入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也是建立公共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客观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有利于合理整合部门资源,细化部门预算,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二、狠抓关键,认真清查,全面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清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全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认真抓好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改革政策,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在实施改革工作中,必须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征收环节。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努力,使全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严格控制非税收入的减免,建立健全规范的减征、缓征和免征的审批程序,做到按章办事。同时,在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执收单位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按规定应该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都要足额征收,决不允许出现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不得以经费保障不够为由,对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打折扣,或不履行职责。

二是抓好管理环节。首先,要严格票据管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私自印制票据或无票收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管,并从财务制度上堵住漏洞,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采用信息化票据管理手段,实行收缴分离。其次,要加强账户管理。各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必须从源头上积极预防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第三,要加强资产管理。资产清查是一项阶段性的工作,清查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是工作的结束,而是今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新起点。因此,在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资产清查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采取措施,整改问题。要立足长远,对国有企业做好经营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对行政事业单位强化两种管理方式:即以财政为主导的宏观管理,以资产属性和类别为区分的分类管理方式。重点建设三大体系:即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标准的操作规范体系,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操作体系。实现两个结合: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是抓好使用环节。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审批监督”的原则,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支出管理,完善理财机制。要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将安排日常经费与建设经费区分开来。对于经常性支出,实行预算内外并轨,确定综合定额,按定额安排,保证日常经费的使用;对于专项支出,要根据部门、单位的工作特性及时安排,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支出,要严格按照投资管理的程序办事,量入为出,根据轻重缓急、保证重点的原则,确定计划,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要建立重大资金支出集体研究决策的制度,更好地综合运用财政资金。

四是抓好资产清查环节。这次资产清查将遵循“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全面摸清各单位“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此次清查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2月底结束,将经历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清查工作的实施采取单位自查,中介机构核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实认定,统一汇总上报的办法进行。各部门要按照《扬州市*区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扬州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实施,清查的综合数据报表在6月底上报,整个清查工作在今年底完成。一要认真核实单位基本情况。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依据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认真对所属单位的户数、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通过基本情况清理要做到“三清”,即户数清、编制清、人员清,全面把握单位的基本状况和所属关系。二要规范账务清理。要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三相符”,即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帐物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和真实。三要切实抓好财产清查。对单位每项资产逐一清理、核对和查实,做到“三实一相符”,即资产数量实、资产价值实、管理使用单位实,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要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四要及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要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内部制度,基本做到“三个规范”,即资产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规范、会计核算规范,促进单位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切实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五是注重清查结果的运用。本次资产清查的结果将作为单位资产购置、运行等经费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公允的前提。在资产清查结束后,要对资产清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查找资产管理薄弱环节,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顺利推进

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这次会议的精神,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

1、组织保障到位。为了加强对这两项改革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区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改革工作的责任,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同时,为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全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清查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2、制度建设到位。完善制度、创新制度、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是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要对现有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票据管理等办法加以完善,使管理办法更加符合实际;研究制定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办法、减免审批制度和成本性支出等管理办法。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过程中,要从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今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需要出发,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加强资产监管,健全各项制度。一方面,要按照工作步骤精心安排,认真做好资产清查有关的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核查核实、制度建设以及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清查,讲求时效,不等不拖。另一方面,要注重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数据要真实,情况要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要突出对房产、地产、重大设备设施,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情况的清查,全面详细地反映。要重点抓好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的核查,以及财政部门的核实认定工作。针对资产清查中涉及到的资产权属界定难、损益认定难、资产处置难等疑难、复杂问题,要加强政策和制度的研究,积极提出建议和措施,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抓出成效。

3、服务措施到位。区财政局是这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搞好服务。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该管的非税收入都管起来,该纳入财政专户的一个不漏,不断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公开透明操作,将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深入部门、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9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

今年以来,我县把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改革联动,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推行银行代收为核心,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选择了18家县直单位,实施了以“单位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为主要内容的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全力推进非税收入规范管理进程。从前段时间的试点工作来看,达到了预期效果。为使我县非税收入管理步入良性循环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经县政府同意,其余执收单位将从20__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的“票款分离”征管模式。

一、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财政部门的不懈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我县全面落实收费、基金“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初见成效,各项基础工作逐步规范化,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但是,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我县现行收费、基金征管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执收部门截留和挪用收费、基金收入,不按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的执收部门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不按规定的征收标准收费;甚至个别部门逃避财政监督,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深入落实,扰乱了财政分配秩序,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蔓延,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抓收费、基金的征收源头人手,对现行征管制度进行改革,从制度上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地堵塞现行征管制度的漏洞,确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二、票款分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工作是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预算内、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从源头上控制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乱收费行为;坚持简便和效率原则,降低管理和运行成本;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收费透明度。

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科学的收入征管机制,确保收费、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票款分离制度的主要做法

票款分离制度就是执收部门在按规定收取收费、基金时,实行“部门开单、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制度。“部门开单”是指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只向缴费人开具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不直接收取资金;“银行收款”是指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银行具体负责收费资金的代收工作,即缴费人凭执收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有关银行代收网点缴款,银行代收网点在确认资金收妥后向缴费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县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财政统管”是指银行代收的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统一核算与管理。

针对收费、基金的不同情况和特点,确定不同的银行代收方式。凡能够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基金项目,都要实行票款分离制度,资金由代收银行网点负责代收。对收费业务量大且项目相对集中或稳定的执收部门(主要是学校),银行可进驻执收部门设立专门代收柜台,实行一站式服务,缴费人可在办理业务的同时,直接就地缴款。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偏远地区的收费、基金项目,以及一些不当场直接收费、事后难以执行的或不便由缴费人到银行缴款的收费、基金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执收部门直接收取,并向缴费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金额累计到一定金额时,由执收部门的财务部门按规定及时缴入指定代收银行。

四、开展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一)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票款分离”工作在部分省市县已经进行了许多探索。为了少走弯路,在更高起点上启动我县的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工作,我局组织人员实地考察了__等地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湖南、海南等地的相关做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总结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了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二)整顿非税收入项目,统一编码管理。一是清理整顿非税收入项目,统一编码管理。对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统一进行了计算机标准化编码管理,建立了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库;二是根据执收单位报送的单位基本情况,对执收单位统一进行计算机标准化编码管理,建立了执收单位基本信息库。

(三)建立专用计算机网络及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管理系统。我局与电信局合作,建立了银行代收的专用计算机网络,购置了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管理系统。该网络由财政核心业务服务器、各家商业银行的执收结算工作站、财政业务科室信息工作站和财政管理工作站构成。各构成部分的功能是:财政核心业务服务器,集中完成数据库管理与操作、业务流程的处理、外部系统的接口与管理;商业银行执收结算工作站,设置了结算信息录入、冲销账、操作员管理、查询和生成各种结算报表等功能,全面覆盖了银行代收的各项业务。银行通过该工作站将执收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并将执收信息实时传送至财政端的数据库服务器;财政业务科室信息工作站,通过局域网访问财政端的应用服务器,查询相关数据并实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等业务处理;财政收入管理工作站,是本系统中各项管理职能的核心部分。该子系统设立在县财政综合科,通过对纳入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管理的各执收单位、 主管部门、收入项目的管理,从源头上把住合法收费关,确保代收系统不发生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收入业务,并通过实时统计分析,实现对资金的实时管理。专用计算机网络的建立为我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技术保障。

(四)改进了本级预算外资金账务核算体系。根据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工作的需要,发挥电算化的优势,我们还改进了本级预算外资金账务核算体系,实现了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管理系统与收费票据管理系统的集成以及与预算外总会计核算系统的衔接,进而实现票据管理、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机统一。

(五)严格票据管理。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种类,改进票据管理方法,建立以票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体、其他专用票据为辅助的非税收入票据体系。经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批准,我县设计启用了《##县非税收据专用缴款书(YH)》。该《缴款书》同时具备缴费通知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结算票据三项功能,集中了执收单位、付款人、收款人和收入项目等直缴财政所需的全部信息。

改革后,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由县财政局核定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手工)》外,其他执收单位只能领购《##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有的所有收费票据一律停用,缴款时统一由代收银行向缴款人出具《##县非税收据专用缴款书(YH)》。同时,通过银行代收的工作流程,使收费票据具备了信息功能,即通过银行代收网点将执收单位开具的“纸质缴款通知书”转化为“电子缴款凭证”,使财政部门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即时监控到执收单位使用的每一张收据。代收银行及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的每一张收据,都通过银行代收即时、就地缴入了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实现了对执收单位已使用收据的即时核销,真正实现了票据源头管理的作用,达到“以票管费”的目的。

(六)强化制度配套,积极推动改革进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范围广、难度大,为适应信息化建设和改革的需要,顺利推进此项改革,我局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先后制定了《##县财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布《20__年##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__年##县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非税收入项目代码编制说明》等一系列管理办法,明确了非税收入的概念、征收范围、管理方式、操作程序、非税收据专用缴款书的使用和管理、账务核对等非税收入改革的若干政策规定。

(七)规范缴款程序。一是强化银行代收。为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款人,在对各商业银行的网点分布、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选择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信用联社等5家银行为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要求代收银行按照改革要求,编制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接口程序,适应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新模式的需要。二是明确缴款方式。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代收银行收妥资金后,向缴款人开具《##县非税收所专用缴款书(YH)》,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集中缴入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

五、执行效果

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县本级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工作从20__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非税收入直缴财政工作运行比较平稳,确保了各项财政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预期的效果。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执收行为。通过开展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工作,在对各单位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过程中,取消了一批非法收费项目,清理了一批经营性收费项目,对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重新确认,在财政监督方面由过去以执收单位为监督对象变为以各收费、基金项目为直接监督对象,在规范执收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止乱收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违纪行为得到明显遏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直缴财政后,各单位原有的收入过渡账户一律撤消,从制度上解决了过去由于各单位自行收取款项造成的资金上缴财政不及时、坐收坐支的问题,保证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在整顿经济秩序,规范各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抵制乱收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推进和深化了财政体制改革。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为财政的系列改革奠定了基础。通过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按政策应归口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都归集到了财政专户,杜绝了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政府对单位非税收入的宏观调控能力、监督管理能力都得到了明显增强。如果说1997年以来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落实了“收支两条线”,那么,我们今年进行的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推行银行代收为核心的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改革,就像一场革命,从根本问题和源头上切入,实行非税收入的统一收缴管理,既是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一次成功探索,也是非税收入管理层面一次比较全面和彻底的规范。

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规范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工作的具体措施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核心在于规范。我们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全面推行“单位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新型管理模式,建立一个全面、真实、透明、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这里我就《办法》贯彻实施中需要把握的重点工作提几点要求:

1、运用信息技术,强化管理手段。根据我县非税收入管理要求,购买并使用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以实现财政部门与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效率。我局今年下半年选择了18家收费大户进行非税“票款分离”工作试运行,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县直机关全面推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系统运行的充分准备。

2、规范帐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根据《办法》规定,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由财政部门在指定的收款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

3、统一票据管理,实现“以票管收”。全县财政票据简化归并为两大类,建立以《##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的新型财政票据体系。县直单位从200年元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财政票据,各单位现有旧版财政票据可使用至20__年12月31日止,请各单位做好新版财政票据的领购和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

4、坚持收缴分离,改进收缴方式。按照《办法》规定,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5、是严格减免程序,做到应收尽收。在依法征收的前提下,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坚决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的行为。非税收入正常的缓征、减征、免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 缓征或减免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6、实行统筹安排,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高政发[20__]120号文规定,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并加大非税收入的综合调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