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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管理全文(5篇)

非税征收管理

第1篇:非税征收管理范文

(一)依法征收力度不断加大

水规费收入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正常运转和工程维护的主要资金补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省已经开征的水规费主要有水利工程水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砂石资源费、招标及拍卖采砂权收入、长江河道违法采砂罚没收入等收费项目。近年来,经过不懈的努力,我省各级水利部门对水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收费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依法收费力度不断加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省水利资金的紧张状况,为发展水利事业提供了部分资金来源。2007年,全省水费实际征收2.8亿元,比“十五”期间年平均增长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实际征收1.1亿元,比“十五”期间年平均增长105%;水资源费实际征收8500万元,比“十五”期间年平均增长51%;水土保持补偿费“十五”期间基本没有开征,2006年和2007年,两年已实际征收达2000多万元。

(二)水规费征收发展不平衡

从省内看,水规费征收工作发展不平衡。如淮北市水资源费征收每年稳定在1000万元以上,而个别市每年征收额不到100万元;马鞍山市2006年开征河费,两年累计征收已超过4000万元,而个别地方至今未开征河费。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目前无论是法律法规和执法队伍建设都比较健全,但淮河采砂及内河采砂管理比较薄弱。从全国看,我省在水规费收入规模、收缴和管理模式以及水规费使用范围方面与有关省份相比,都存在不小的差距。2007年,我省水资源费、河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费收入5个亿,而山东省仅水资源一项年均实际征收近10亿,每年从水资源费中拿出3亿元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农村饮水“村村通”项目。我省近两年年均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000万元左右,而广西自治区此项收费近几年达7000万元。辽宁省利用水费收入等资金共1亿多元投资建设供水工程。面对差距,我们深感水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大有可为、任重道远。

二、目前水规费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认识不到位

经过努力,我省部分水管单位通过水管体制改革,财政经费保障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个别单位松口气和“背靠大树好乘凉”的苗头已经出现,对水规费征管工作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没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没有具体工作目标和措施。

(二)政策落实不到位

河费管理办法已出台多年,个别地方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开征。水费政策受大的环境影响,被误认为是增加农民负担,有些单位少收、减收甚至不收。由于缺少计量设施,实际征收水资源费时随意性较大。

(三)标准执行不到位

2007年,全省应收水资源费为2亿元,实际征收数为8500万元,实征数占应征数的42%;河费应征为2亿元,实际征收数为1.1亿元,实征数占应征数的55%;水费应收为3.8亿元,实际收入数为2.8亿元,实收数占应收数的73%。

(四)收费定价不到位

根据近几年对典型水管单位进行的成本测算,农业供水水价和非农业供水水价成本约是现行水价标准的70%和80%。我省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标准低于供水成本。

(五)宣传不到位

从经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和建议,处理部分农户来电情况来看,一是认为“皇粮国税”都取消了,水费也不应该再收了。二是还有的把水费和水资源费视同一个概念,强烈要求取消收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水费收缴政策宣传工作不到家,也没有按照要求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

(六)资金用途不到位

由于水管单位经济比较困难,一些水规费收入主要用来弥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足,工程维护只能撒“胡椒面”,用于水利建设配套资金更少。经了解,水费收入用于工程维护和更新改造方面的费用不足5%,绝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支出。此外,个别地方收取的水资源费用在水资源评价、规划、保护等方面不到30%。由此造成老百姓不理解,相关部门对政策的支持力度有所下降。

(七)政府支持不到位

有的地方乡(镇)、村拖欠、挪用水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政府把减免各种水规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有的地方还以减轻企业负担的名义要求水利部门不征或少征水规费。

三、强化水规费征管对策和措施

依法收取水规费不仅是实现水利工程良性循环的主要途径之一,更是各级人民政府赋予水利部门的神圣权利和重要职责。厅党组对水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一直给予了高度重视,已批准成立水规费稽征管理办公室,今年将正式运转,目的就是要加强和推动对全省水规费征管工作,按政策、法规和要求组织好各项收费。作为牵头处室,我们打算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2008年,将积极争取出台我省河道滩地占用费管理办法;及时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做好非农业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工作,力争2009年再次对非农业供水水价标准进行调整;在试行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的同时,积极做好农业供水终端水价试点工作。

(二)积极推行水规费直收试点

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上限标准执行,同时积极开展省管权限范围的水资源费直收试点;大力推行水管单位直接计收水费;继续加强对省管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直收工作力度。

(三)重新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实行奖惩制度

我厅与各市签订的各项规费征收目标任务多年未调整。从近年执行情况来看,所确定的指标与应完成的征收任务有一定的差距。2008年,将开展调查研究,重新核定各市征收数,严格按厅与各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征收积极性高、实征率大的单位进行奖励。

(四)开展水规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2008年,组织人员开展水规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对各地执行水规费政策、水规费实际征收、水规费使用管理、水规费宣传和水规费机构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对各市在水规费征管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

第2篇:非税征收管理范文

(一)生态税是一个税收体系而非一种税种

对于生态税的理解有狭义、广义和更广义三种。生态税在狭义上讲仅仅指的是排污税,排污税由垃圾税、废水排放税、二氧化硫税等组成;生态税在广义上讲又可以分为排污税类和资源税(如矿产资源税、抽取地下水税、土地使用税);生态税从更广义上讲又可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对环境破坏程度及环境污染程度较大的成品征收的消费税。例如我国税收制度下对不可再生资源及对环境污染较大产品征收高额燃油税,就具有生态保护意义。二是资源税,这是指对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以更好的体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三是排污税,即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和种类向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四是准环境税,相当于税收里面的各种收费,如排污费、管理自然资源使用时所收取的各种费用,例如开发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补偿费、保护管理费等。五是其他税收手段,即对有害环境的产品或环境友好产品或者企业采取其他税收手段,如差别税类或税收优惠等。

(二)生态税收具有目的性和工具性

征收生态税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环境污染,促使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保护生态环境。从生态税的目的性出发,生态税又兼具工具性。首先,生态税是作为一种筹取征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的工具,生态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通常作为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的专款来发挥执行其作用的。其次,生态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性工具。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生态税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反之,政府可以通过生态税这种激励性工具来刺激企业研究和开发治污、节能的新技术新方法,使企业或个人起到降低污染量,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提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最后,生态税是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的工具。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明白:首先,生态税不能成为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措施,不能用来防范环境资源的有偿出让。其次,生态税金并不能代替环境损害的赔偿金。生态税金主要用于弥补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费用及无法确认环境资源损害人而又需要对环境资源恢复、治理的公共投入部分。同时也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基金和生态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途径。

(三)生态税收具有正反调节作用

生态税制可以通过设计差别税率或者优惠措施来激励或抑制纳税人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中所造成的正负生态影响。同时,生态税所传输的市场信号也可以通过利益诱导鼓励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而抑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

二、构建我国生态税制的构想

(一)我国生态税制目标模式的选择和确立

从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看,生态税的目标可分为短期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三种。而生态税制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由其目标模式决定的。生态税制短期目标可以包括三方面:一是减少污染产品的消费;二是筹集资金;三是取代现有规章制度。而中介目标主要包括:减少污染、减少能源使用、减少自然资源使用、发展及引导循环利用、促成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因此,保护环境,提升财政收入,矫正市场失灵,以提高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成为了生态税制的总目标。

(二)我国生态税制目的实施的模式选择和步骤

选择一定的生态税目标实现模式才能实现生态税制的目标。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一般国家生态税目的实现模式多是循序渐进的,即修正现行税制,剔除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因素和税法条款,引入有利于生态保护功能的税因素和条款,逐渐增加生态保护税收要素比例,而这只是仅仅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对具有生态税收基础的税种的改革,并开征新的生态税种,初步构建生态税种体系,形成基础性生态税制。第三步是使税种之间更好地协调和配合就要完善生态税制,细化生态税种。第四步是对税制进行较大程度的改革要根据生态税制目标的总体要求来进行,即实现生态税收改革。目前,我国实现生态税制目标的模式第一步已经走完。第二步实施阶段,是确定我国生态税制的目标实现模式,以加大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功效,因为我国目前生态税制缺位、税制设计中没有生态税收的思想和生态税种,因此,应借鉴国外与我国经济发展背景相同的国家在生态税制方法的经验,例如波兰等一些发展中国家。

(三)我国生态税具体税种制度的构建

迄今我国确保实施生态税制目标的模式是对通过对生态税收基础的水中进行改造,从而开征新的税种,创建初步的生态税种体制,并形成基础性生态税制。因此,按照不同进程逐步有序实施,重点突出突出税负调节的预防功能和坚持税款专用等原则,构建我国生态税制的两大税种,下分自然资源税制度及排污税制度两大子税制。其中,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税(狭义上的)虽然在当初设定目标上市调节级差收入的,但在实效上是具有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效应的,所以属于本文所说的具有生态税收基础的税种,只需要对其加以改造,就可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税种,我们也可以将其成为生态资源税。

(四)我国生态税征收管理制度的构建

第3篇:非税征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构建;国际视角;借鉴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地方税体系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税是相对于中央税而言的,在分税制改革中,将所有的税种划分为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有了各自的税收收入支配权。关于地方税的内涵,学术界有宽口径和窄口径两种划分方法。窄口径是从税种划分的角度,认为分税制改革中税收征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权都属于地方的专享税称为地方税。宽口径是从税收的收入支配权角度,认为地方税包括地方专享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分享给地方的部分。地方税体系由地方税种、收入规模、税权划分和征收管理四部分组成。在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中,地方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在收入规模上,由于地方税大多税基小、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我国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偏小。在税权划分上,我国税法的立法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仅拥有部分的税收优惠减免权及税率的小幅选择权。在征收管理上,分税制分设国、地税两套征收管理机构,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随着2018年国地税的合并,构建了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和纳税服务体系。“营改增”后,随着营业税退出税收历史舞台,地方税收收入缺失了收入占比最大的主体税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源。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以及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一方面,完善规范的地方税体系可以优化地方的营商环境,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推动经济结构的改革和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减轻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及税源分布的差异,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国外地方税体系的构建

(一)部分国家的地方税体系

1.美国的地方税体系

美国的政治体制为联邦制,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享权力,其中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财政等,州政府则负责本区域内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如社会福利、教育、卫生、治安等。州政府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有很大的自主性。各州在不违背宪法的基础上,可以制订自己的法律。因此与联邦制相对应的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独立的税收体系。联邦政府拥有联邦税的立法税、征管权,联邦税的全部税收收入的支配权也属于联邦政府,不直接分享给州及地方政府。州政府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制订地方税法,包括税种、税率、征税范围等的确定、税收的征收管理权,相应的税收收入的支配权也属于州及地方政府。联邦税主要包括联邦个人所得税、联邦社会保障税、联邦公司所得税、联邦消费税、关税、联邦遗产与赠与税等,其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是联邦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大约占到联邦税收收入的60%以上。州税主要包括州销售税、州公司所得税、州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以销售税、财产税为主体,但各州存在一定的差异。地方政府税主要有地方销售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所占的比重均比较小。美国的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体,既有直接税,也有间接税,各税种既存在于中央税中也存在于地方税种。相同的税基可能涉及不同税种、不同层级的税收,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其特点是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都很清晰,地方税收收入稳定,地方政府有很高的积极性,但是税权很分散,不利于中央政府统一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法国的地方税体系

法国在政治体制上属于单一制国家,法国的地方政府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大区、省、市镇,宪法确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适应于单一制政治体制,法国的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都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拥有有限的税率调整及税收减免权。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税也统一上交中央,由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税收返还。法国的税收体系中没有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的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各种补助进行拨付。作为世界上最早征收增值税的国家,法国的税收制度非常完备,税种繁多,税制也较为复杂。开设的中央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关税等。开设的地方税种有土地税、居住税、营业税。在法国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占比最大,达到税收收入的45%左右。法国的税收体系的特点是间接税为主,财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有利于统一的宏观调控,但是地方政府财政主要依赖于中央政府,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3.日本的地方税体系

日本在政治体制上属于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分为都府道县和市町村两级,实行地方自治。在税法体系上,日本的税收体系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级,中央征收的税种称为国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拥有地方税的课税选择权和法定地方税的税率的选择权,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在《地方税法》规定的税目之外课证法外税。在税种结构上,中央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法人税、遗产继承税、赠与税等。地方税包括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法人居民税和法人事业税、地方消费税、固定资产税等。日本的税收体系的特点是税权适度分散,中央统一立法权与地方财政自主权相结合,地方财政收入稳定,但是征管效率不高。

4.英国的地方税体系

英国也属于单一制政治体制的国家,英国地方政府构成较为复杂,大部分分为郡和地区两级,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税法体系上,英国的税法体系分为国税和地方税,税收的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分配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中央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土地开发税、石油税、遗产税及赠与税、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和印花税等。地方税主要是家庭房产税,地方政府每年根据中央政府确定的开支限度规定房产税的税率。英国的地方税体系的特点是税权高度集中,事权与财权也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仅有有限的税率调整和税收减免权。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中央政府的税收返还和政府补助,自主性较差。

(二)对我国的启示

1.税权配置方面

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的不同,各国的地方税体系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税权配置方面,单一制国家由于中央集权制的影响,税权也变现为高度集中,如法国、英国,税收的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大多集中在中央,相应的事权也大部分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自主权比较差,地方财政收入高度依赖于中央政府,好处是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便于推行和实施,调控权限比较大,缺点是地方政府财力不稳定,不利于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有部分单一制国家,税权适度集中,如日本,税收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大部分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拥有法外课税的选择权,对地方政府来说,有了一定的灵活性,地方政府可根据自身的事权和财力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法外课税。联邦制国家的税权配置,与其政治体制也是相适应的,税权较为分散,如美国,税收的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分配权根据行政权力的不同分散在三个层级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力稳定,能够充分满足地区内的公共需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

2.税种设置及收入规模方面

在税种设置方面,大部分的国家都设置了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其中部分国家的地方税以直接税为主体,如美国,直接税表现为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税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部分国家的地方税以间接税为主。总体来看,各国都有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有明确的地方主体税种设置。在收入规模上,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税收收入规模较大且稳定,单一制国家的地方税收收入大多占比较小,地方财力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政府补助等形式。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路

(一)合理划分共享税,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

“营改增”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存在着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偏小的问题。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比最大的两个税种,可以说我国进入了大共享税时代。共享税将部分财力配置到地方,对于稳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共享税的划分上,应以当前的税制改革为契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享比例,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之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相匹配,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矛盾,稳定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预期,满足地方性公共物品提供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同时,明确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税种构成及主体税种,将与地方密切相关的、存在资源禀赋的、征管存在便利性的相关税种划归地方,如加快房产税的立法及改革,将现存税种中与房地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立法改革成为房地产税,然后划归地方。也可以将消费税中的部分划归地方,如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也是一种思路。通过合理划分共享税,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实现央地财力关系协调。

(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税权

适度分散的地方税体系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体系,中央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一是将地方税体系以法制化的形式固定下来,适度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可以在统一的税法的范围内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执法选择权,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税权的配置上也应根据地方的禀赋差异、区域经济发展来协调。同时可以随着经济发展进行动态微调,保证税法制度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二是从国际经验上来看,主要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都非常清晰,科学合理划分事权能够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匹配。三是合理确定地方税收入的规模,与地方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相适应。

(三)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多元保障地方政府收入

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明确划分的基础上,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范围,针对地方政府财力缺口进行一定额度的转移支付。因此专职支付制度的完善一定是建立在财权与事权明确划分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转移给地方财政的此缺口的部分。建立纵向转移支付与横向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模式,多元保障地方政府收入。加快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将转移支付制度涉及内容及形式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约束,减少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并对转移支付结果进行科学严谨的评价与监督。通过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多元保障地方政府收入,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地职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引导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蕴文.地方税体系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8(58).

[2]李华.地方税的内涵与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路径[J].财政研究,2018(7).

[3]周慧.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国际经验[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6).

第4篇:非税征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新时代;税制

一、税法解释权的形式急需更新

当前的税收事务实际执行状况中,在税收立法和税法执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妥当的地方。首先是税法的立法问题,根据立法法,谁立法谁解释。但在当下,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所得税法进行解释,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无法得到有效的解释。一般全国人大开会时,也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对税法进行解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额也不愿违规代为解释,所以,税法往往依靠各个税务部门自己的理解。但是,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简短的,缺乏具体解释的税法不利于基层员工的执行,实质上阻碍了法律的执行和落实。税务热线12366也只能根据已有案例对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很多企业及个人遇到的税务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回答,最终导致税法执行的差异化,每个地区的税法执行都完全依靠自己的理解,全国税收征收方式没有统一。我国税务局曾经考虑过一解决方式,企业遇到相关税务问题时,向税务部门来函询问,税务部门商讨出一个裁定,然后答复企业。但是,根据有关规定,此方法涉嫌个案批复,并不属于国际通行做法。所以,实际工作中,还是需要给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对应的权力,对税法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答复企业的税务问题,这并不等同于税法解释权。同时,为了限制相关权力,有关的监督部门可以对税务部门实际工作的执行加以监督,防止其违反了相关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税法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增设一个委员会或者一个部门,这套班子要求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相关的税务经验,他们专职负责研究解释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日常工作中实行集体讨论制,每一个委员都没有解释权,所有的相关解释只能通过集体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可以说兼顾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要求。根据上述方式,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直接答复;纳税人的部分缴税难题,基层税务人员遇到的部分收税难题可以迎刃而解。

二、税制改革应该遵循精简化方针

众所周知,我国的增值税已经实施了很多年,相关的纳税系统建设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税务系统如今还在继续建设中,未来还会消耗很多的资源,这说明我国非常注重税务体制的完善性。但是,看本质上考虑,增值税体制是否弊大于利?以美国的零售税的征收方式为例,在生产环节放弃征税,只在最后的零售环节进行征税,这样的征收流程比较简洁,同时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比较容易实现由间接税调整到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前几年年民营企业界都在呼吁降税,尤其是降低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其实根据最终的征税情况来看,征收的税额是近似的,只是税制结构不同。我们以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的税制已经实施了那么多年,在此种税制的建设上已经投入了太多,税制改革已经不太现实。在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消费税可以扩大相应的征税面,但同时要对增值税率进行相应地降低。但不光是增值税要降低税负,所得税方面也要进行减负措施。当前,美国以及决定在未来几年内将所得税减到20%左右,我国目前的所得税率为25%,并且没有出台预期减负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生产型企业会选择搬迁到所得税更低的地区,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未来工业的发展,过高的所得税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核心竞争力。所以,税制改革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反思,合理地进行税制调整,适当进行降税。

三、税收管理改革从理论和体制两方面下手

关于如何进行相关的体制创新,本文认为在减税的同时要加强税收系统终端的征收管理,应该说在征收管理的过程中还是有税源可以进行发掘的。在过去的研究文献中,大多是对税收体制的宏观面进行分析,关于征收管理方面的研究较少。这个问题的本源在于税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式,我国高校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中的税务相关专业需要进行改良,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需要对相关的教材及时进行更新,要实现多税种综合教学体制,提高相关学生的真实实践能力。本文认为我国税收管理的体制以及实务都应该做出相应的改革。因为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还是非常落后的,很多大型企业的税收往往是某个税务所负责征收,因为税务体制创办之初,时代背景的局限比较大,难以具备长远眼光,当时的一些企业规模非常有限,但是发展到现在,许多企业的规模已经达到世界前列,但是税收管理还是属于原来的税务所,这导致税务管理的力量很配不均,税务总局的力量无法发挥,人员分散在基层,但是基层的力量又太过于分散,不利于凝聚力量办大事。最后,我国的税务审计执行力太差,相关税收的法律严重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西方国家逃税漏税是相当严重的刑事案件,但在我国逃税漏税却鲜有进入监狱的,很多问题得过且过。这也和税务管理力量过于分散有关系,如果集中管理力量,对税收案件进行分类处理进行税务审计,我国的相关体制将会整体得到加强。

四、结语

根据相关精神,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已经比较明确,在相关的认识上明显有所加深,同时,积极实行相关的创新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对税务管理体制的重视。

参考文献

第5篇:非税征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征税风险管理;大数据

1引言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总理首次将“互联网+”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这充分展现新的社会经济模式已经出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不再仅是传播媒体,更是带动用户持续性转化的平台,“互联网+”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战略资源,为本国正处于初级阶段的税收现代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量和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与税收数据深度整合,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控制,促进税收效率提升是中国促成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根源,是保证政府财政职能的基础,也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合理控制征税风险,是为整个国家的经济根基提供保障,也是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因此,各级财税机构应积极自主参与“互联网+税收大数据”经济战略,应对税收征收与管理的新挑战。

2文献综述

“互联网+”的本质就是通过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共享,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进行深度联合,缔造全新的发展生态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度和生产力。孙存义、谭荣华(2017)认为,税务大数据的核心是税收数据分析,因此,在税务数据识别和分析方面应该有所突破。雷炳毅(2016)认为,“互联网+税务”不仅要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效与税收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要把掌握税收业务并且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人连接融合在一起。美国著名学者SalomonHübner首先提出风险管理的概念,经过数十年理论沉淀,税收风险管理思想先后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得到认同,并建设了许多相关的风险管理组织。田凤平(2008)提出将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经济调控风险×公共支出负债风险×税收征管风险。谢双金(2007)认为,税收风险=税收固有风险×税收制度风险×税收管理风险。本文在总结前人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现代化初级阶段可以将“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分为税源征收风险、征税制度风险、征税管理风险三类。

3征税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征税风险主要指政府在征税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税收损失,例如税源征收的识别困难和遵从矛盾,税收制度的漏洞和规定缺失,征收管理的理念落后和方法偏差。征税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信息化时代,面临快速增长的、更加纷繁复杂的数据环境,加强对征税风险的管理力度和防范能力,是使税务与“互联网+”实现快速深入融合的根本目标。“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税源征收风险、税务制度风险和征税管理风险。

3.1税源征收风险

税源本质上指的是税收的根本来源和价值源泉。税源征税风险则是由于税源的识别困难或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遵从矛盾所导致的税收损失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业模式呈现经济活动复杂性、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征,税源趋向隐蔽化,跨省和跨境流动性更加复杂多样,甚至恶意税收隐瞒。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困难直接导致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在税收信息方面,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征税机关难以全面精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应缴税信息。此外,征税机关与外部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例如征税机关与政府机构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于法治保障不健全,信息通信交流渠道不畅通,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精确掌握纳税人的完整税收情况,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纳税人可能会选择使用恶意手段恶意违规逃避税收,这也给税源征管带来风险。

3.2征税制度风险

税制指的是政府制订的各项与税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时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也是纳税人遵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标准。税制包括税收主体、客体、税率和非法处置等。税收制度风险是指限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弊端和漏洞而造成的税收损失风险。在税制方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是由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所掌握的政策法规信息相对上存在差异。在这方面,税务机关相对处于有利地位,税务机关比纳税人更早了解和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由于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经济活动符合复杂多变性的特征,而税收法规政策缺乏规范性、普遍性,造成税制的法规政策无法对每一种税收情况进行明确界定,因此使税收制度明显存有漏洞或者缺陷从而导致税收损失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收制度在宪法中的缺失,行政法规在我国税法领域占第一性地位,而法律只起到辅助作用。经过了多次的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基本与国情相结合的,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的税收制度,但仍然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税负结构设计仍然不合理,由于我国增值税税负设计偏高,且与征管环境不配套,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屡屡发生,导致征收管理成本增加,税收损失严重。

3.3征收管理风险

税收管理是征收机关依照税法和税收征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互联网+”背景下征收管理风险指的是国家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传递不畅,计算机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数据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税源识别体系不够完备及征收管理力度不足等因素,造成来自各个纳税集体的各个环节的纳税信息数据庞大而凌乱,且分散不明确,致使征税机关的征税过程难度加大的风险。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级间存在垂直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内部部门之间存在横向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收征管部门难以充分掌握全面的税收信息,导致征收管理风险加大。征管执行方面,由于征管一线人才薄弱,征管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不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执法人员执法质量不高,滥用职权,未按照规定采取适当的税收措施导致收入损失,给税收征管带来风险。

4启示与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对数据信息化处理的程度越来越高,纳税人在线报表和电子档案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更加便捷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

4.1借助“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税数据质量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有足够量的数据,只有不断丰富和强化数据汇集、整理和应用,才能为征税风险管理提供风险分析、识别和评价的数据支持。“互联网+”带来更为广泛的大数据时代,税收风险管理要始终围绕数据的采集、整理与应用建立架构,随着数据获取渠道愈加广泛,信息数量庞大,税务机关很难对数据进行标准并有效地整合和使用。由此,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对数据的质量管理能力要求相应提高。构建“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税收数据整合,全面管理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数据,形成支持税务风险识别与分析的数据平台,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数据信息更公开、更平等、更透明,消除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在“互联网+信息”共享税收大数据平台的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有关税务数据的安全和隐私问题,做好涉密风险防范工作。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对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控制,以提高基本税务数据的质量。

4.2整合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征税风险管理包括税收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和评价反馈等,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税风险特征和纳税人往年遵从情况确定风险等级,利用互联网深度开展纳税人数据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的分类、分级评估,对于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实行征收差异化的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不断整合征税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征税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征税风险管理的路径,形成清晰的风险管理流程和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业务处理规范化,强化稽查机制和惩罚力度,以满足风险全程管控的要求;对税源进行监控,涉税资料留存备查,利用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税收风险扫描分析;在税收实施层面,培训具备相关税收风险管理技能的管理队伍,加强对税收风险识别和分析等必要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培训;建立“互联网+税收”现代化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人机一体化水平,对于恶意逃、避税的纳税人,加大惩罚力度,实行风险提示、税务稽查、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等一系列差异化的惩罚措施;整合征税风险管理制度,理顺征税风险管理办法,完善征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掌握征税风险管理能力和数据分析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更加透明化和标准化的“互联网+税务”现代化管理新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谭荣华,焦瑞进.关于大数据在税收工作应用中的几点认识[J].税务研究,2014(9):3-5.

[2]刘磊.试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J].税务研究,2015(1):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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