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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精选(九篇)

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

第1篇: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一、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已经全面铺开。由我处牵头,征管处、法规处配合,在软件、人员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下达汇算户数进度指标要求,各局按进度稳步推进,避免前松后紧,影响汇算质量,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提高为纳税人服务质量,解决汇算清缴申报没有纳入网络申报的现实,今年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试点。努力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难点和瓶颈上有所突破,经运行解脱了基层大量人力、物力,方便纳税人,同时搭建汇算清缴网络平台,也为实现专业化管理、为纳税评估提供数据平台和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的运行,两个开发区顺利完成了2253户的所得税汇算工作,简化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流程,汇算申报数据准确率大大提高,错误数据信息大幅下降,汇算汇总数据质量大大提升,2253户申报数据导入总局汇算清缴软件一次成功。在实际应用所得税汇算清缴网络申报工作中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受理情况在软件中得到即时反映,各项需补充信息也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反馈,避免了以往企业所得税汇算多次往返税务局的烦扰,减少了纳税人纸质资料打印份数,缩短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办税流程,减少了人员配置,从以前的企业管理人员全员受理审核汇算申报资料减少到每个局只需一人申报审核。

3月29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汇算安排《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我们结合通知主要做以下工作:一是着力提高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质量,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流程。二是完善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台账管理等后续管理工作。三是不断深化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应用、分析。四是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重点总结创新性的汇算清缴工作举措,准确反映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五是加强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对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讲评、通报和表彰。

二、加强两个所得税税收分析。今年为基层减负,我们改变了企业所得税税收分析报送次数,按季报送,由市局对软件数据提取、分析、利用,但对各局,报送质量要求更高,期间发生重大税款收入变化要单独报送。

三、圆满完成今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共申报2.5万人,超区局计划9000人。但同时发现许多问题,如:基层受理申报工作量大、申报进度前松后紧、申报数据对税收工作贡献度不大、税证开具存在问题等。针对今年12万申报问题,有针对性的对高收入群体,特别是加强垄断行业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选取行业、单位推送至稽查局及各区县局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达到12万元人群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进行处罚、曝光,以此促进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人群征管,改变目前由税务局通知申报现状,引导至由纳税人主动申报,以此来缓解基层税务所工作压力,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四、规范建安业代开发票附征所得税工作。为加强外来建安施工所得税,我处从维护本地税权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不少积极措施。这对维护本地建安市场税收秩序、堵漏增收都发挥了有效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局仍反映外来施工单位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不好把握;部分区县局出现了应附征而未附征所得税的情况;各局执行税率不统一;甚至个别地方采取了对外来施工单位一律就地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错误做法。经过大量调研我处对附征项目、税率进行清理,统一乌鲁木齐建筑安装行业税负。

五、2013年度培训及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抽考工作

配合人教处完成今年培训任务及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抽考工作。以培训和考试为切入点,立足于岗位师资培训,带动我局干部整体业务水平。

六、收集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

七、完成非盈利组织、跨地区汇总纳税工作和个体行医的调研工作。深入各区县局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各类较为突出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提出征管意见。

八、协助办公室完成今年税法宣传月活动。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资产报损、弥补亏损等后续管理 工作。

二、加强税收分析工作,为下半年税收任务顺利完成提供有效征管办法。

第2篇: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一、通过现场连接,建立审计基础数据库

审计人员在对地税征管平台有一个基本了解的前提下,现场登录“山东地税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从而获取了“基本信息库”、“征收库”、“申报库”、“登记库”及“票证库”等基础数据库,然后存储到审计人员的移动硬盘,利用SQLserver或Access软件将数据库表导入Access数据库中,初步建立起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工作环境。随后,审计人员对获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测试,将拷贝的地税数据与地税会计统报表、金库报表分别验证一致后,依托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处理成果共享,再根据审计分工对相应的数据进行分析、甄别,确定审计重点,从而加快了审计数据的分析处理和传递速度,实现了与地税征收、管理、申报、登记等主体业务的全流程贯通和融合。

二、围绕审计重点,搞好数据整理分析

一是对纳税人已缴入库税款的详细数据库,采用数据筛选、分类汇总、数据关联查询、分析、对比等辅助审计方法,对所有纳税人的已入库税款分税种汇总、排序,取得全部纳税人缴纳各项税款的详细资料。二是通过对欠税原始数据库进行欠税时期筛选、数据透视分税种汇总、数据关联查询等数据处理,分清欠税期限,摸清欠税规模,全面掌握地税部门陈欠、新欠税收的增减变化趋势。三是通过取得的纳税人纳税详细资料,对税源大户进行重点抽样检查,与纳税信息进行对比,找出税收增减变动的原因,针对税款整数入库现象及对流转税和城建税的对比分析,发现异常比率,确定疑点纳税户,再手工查阅征管资料,掌握其应缴各项税额,对照已入库税额,发现少征漏征税款问题,进而审查地税部门是否征收预交税、重复税和人情税、过头税等问题。四是针对近几年各地相继出台“引税”政策、相互挖挤税源、侵占其他区域税收的问题,通过入库税票数据库,对特殊单位代码进行分析和筛选,查出未在征收税务机关登记而在其区域纳税的情况,掌握挖挤侵占其他区域税收的审计线索,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五是通过对入库日期超过限缴日期的纳税记录的分析处理,掌握延压企业税收的规模、各税种情况,查出地税部门延期积压当期税款和人为调节税收的问题。

三、抓住审计重点,开展辅助审计

(一)对少征税收的辅助审计

通过获取的入库税票数据,确定下载数据中税款的所属期,要求与纳税单位征管资料反映的税款所属期时间相一致,再通过对入库税票数据进行分单位分税种的汇总处理,取得“重点税源户征管情况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样分析,确定少征税收审计疑点,形成“审计疑点情况表”,作为审查地税部门是否存在少征漏征税收的重要依据。具体操作步骤是:一是对数据在6万条以下的入库数据的处理。首先用Excel的“数据透视”功能,按纳税人识别码(以下简称“单位代码”)分类汇总,单位代码作为电脑识别的唯一分类标识,用以汇总纳税人缴纳各项税款的数据最为精确。而且在户管清册表中,一个单位代码也只对应一个单位名称,利用Access数据库软件,将上述已经按单位代码分类汇总的电子表格与户管清册表格,通过连接查询功能,将与单位代码一一对应的单位名称显示出来,按顺序排列在分单位分税种表格中,使审计人员能一目了然地掌握所有纳税人缴纳各项税款的情况资料,并从中发现疑点,找出问题。二是对数据量在6万条以上的入库数据处理。因为数据容量无法在一张Excel电子表格中完成,为此下载数据时应采用选择税种分段下载保存的方法完成。对用税种分段方式下载的数据量巨大的入库数据,在操作过程中要分别对分段下载的入库数据进行数据透视和连接查询,产生若干“分单位分税种汇总表”,然后在Access查询中将各个分段税种表进行连接查询,显示各表中所有税种字段,将分开的税种合并到一张“分单位分税种汇总表”中,完成“重点税源户征管情况表”的数据处理。

(二)对欠税的辅助审计

对欠税数据库,即开票未入库数据,采用划分欠税所属日期、数据透视分类汇总等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摸清欠税规模,分析欠税成因,真实反映欠税总体概况。下载的欠税数据库应为系统中原有的开票未入库税票数据,即从审计开始年度以前存在、至下载之日止的开票未入库税票数据。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是:打开欠税数据表,找出审计期间内欠税期限比较长,从系统开始运行到下载日为止的开票未入库数据,用Excel的自动筛选功能,分清欠税时段,将新增欠税和以前的陈欠分开,掌握陈欠和新欠的规模,了解地税部门压欠管理水平,反映欠税突出、压欠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对挖挤侵占其他区域税款的辅助审计

通过对入库税票数据库殊单位代码进行分析、筛选等进行计算机辅助审计,查出纳税人未在征收税务机关登记而在该税务机关纳税的其他区域缴纳税款的情况,取得挖挤侵占其他区域税款的审计线索。地税系统纳税人单位代码是按区(县)局、分局等要素有规律制定的,对纳税人而言是唯一的,计算机开票的前提是必须有纳税代码。但地税部门有时对临时发生的纳税行为以“**”开头作为特别号。对此通过入库税票数据,对单位代码中的临时编码或异常编码进行筛选,分析在“空号”中征税的原因,剔除正常情况下列入“空号”入库的纳税人,即临时建筑安装队和开具完税证集中入库的个体纳税人等因素,筛选出未在征收税务机关登记,而在该税务机关纳税的其他区域税源户,取得挖挤侵占其他区域税款的审计线索。

(四)对延期积压税收的辅助审计

延期积压税收辅助审计是对入库税票数据,利用Excel的数据筛选功能,将入库日期超过限缴日期的纳税记录进行分析处理,掌握延压企业税收的规模及税种,查出地税部门延期积压当期税款,人为调节税收的问题。基本方法是(以2003、2004年度数据为例):如打开一张2004年入库税票电子表格,关注“税款所属期”和“入库日期”两个字段,正常情况下,税款所属期为2003年1-11月份税款,限缴日期(入库日期)应该为2003年1-12月。在入库税票数据中,若发现税款所属日期为2003年1-11月的税款,入库日期显示为2004年,即可断定其入库日期超过了限缴日期。具体操作步骤:

1、筛选限缴期以内的税票记录。用电子表格打开入库税票数据库,点击“数据”选项下“筛选-自动筛选”功能,每个字段右边会出现一个带箭头的复选框,在“税款所属期”字段点击复选框,选择“自定义筛选”,设置查询条件为“不包含”2003年12月“与”“不包含”2004年,点“确定”显示筛选结果。

2、筛选入库日期超过限缴日期的税票记录。在“入库日期”字段点击复选框,选择“自定义筛选”,设置查询条件为“大于”2003年12月25日,(该日期为2003年的限缴日期),点“确定”显示筛选结果。

3、剔除查补税款情况。由于查补税收入库日期滞后,在次年入库属正常现象,因此暂时应在超过限缴入库期税票记录中予以剔除。在“申报类型”字段点击复选框,选择“自定义筛选”,设置查询条件为“正常一般”与“正常代扣”,点“确定”显示筛选结果。

4、保存为另一张工作表。将上述筛选结果复制,粘贴到另一张工作表中,取名为“延压入库税票记录”。

5、处理整理“延压入库税票记录”,分析对比延压税款情况。对“延压入库税票记录”进行分单位分税种汇总,取得延压入库税款的详细情况,并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分析延压企业及税种等情况,掌握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原因。

(五)对未按属地征管的辅助审计

运用Excel在全系统的入库税票总表中,将“市直”和“所属税务机关”两个字段的编码进行对照分析,“市直”字段由2位数的编码组成,代表纳税人的地理区域即经营地点所在区域,“所属税务机关”字段由2位数的编码组成,筛选出地理区域和征收税务机关区域不相符的纳税人,即为未按属地征管的纳税人。

(六)对漏征漏管的辅助审计

漏征漏管辅助审计的基本方法,就是通过运用Access查询,将一个年度入库数据资料和其中的正常户管资料进行对照分析(即对两表中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对照),在征管清册资料中剔除“已纳税户”、“零申报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筛选出既未申报又未纳税的经营户,这些既未申报,又未纳税的经营户反映出地税局对漏征漏管户的控管环节存在漏洞,具体步骤是:

1、导入数据并调整数据类型。打开Access数据库,点击“文件”选项下“获取外部数据”,导入“入库数据表”和“正常户管清册数据表”,在Access表的“设计”状态下,将两表的“纳税人代码”的数据类型调整一致,均调整为“文本”型,建立两表之间的连接查询。

2、筛选“未入库的正常户管资料”。在Access查询中,点击“查找不匹配项查询”,按照向导提示操作,先双击“户管清册数据表”,再双击“入库数据表”,下一步选择两表的匹配字段中的“纳税人代码”,点击“<=>”符号,“在查询结果中所需字段”框中选择所有字段,指定查询名称为“未入库的正常户管资料”,完成查询,并生成“未入库的正常户管情况表”,此表中已经剔除了“注销户”、“非正常户”和“已纳税户”。

3、剔除“未入库的正常户管情况表”表中“零申报户”。将已经拷贝的“零申报情况表”导入到Access表中,将“纳税人识别号”数据类型改为“文本”型,在“查找不匹配查询向导”中双击“未入库的正常户管情况表”和“零申报情况表”,选择两表的匹配字段中的“纳税人代码”,点击“<=>”符号,生成查询结果为“未申报未纳税正常户管”的资料,点击“运行”显示查询结果。

4、生成表查询。点击“查询”选项下的“生成表查询”,对上述查询结果进行查询,重新取名为“未申报未纳税正常户管情况表”,然后再运行一遍查询结果,将新表保存在Access表中。

5、初步分析。在上述表中,发现“税管员”字段名下有“非正常”户,同时还发现有“社保”户和新登记户(未确定税管员,显示为“征收所”),剔除这些非正常因素,才能初步确定漏征漏管户。

6、剔除非正常因素。新建查询,添加“未申报未纳税正常户管情况表”,双击该表中“*”,再双击“税管员”,取消显示栏中“√”标识,条件栏内输入“<>非正常”、或“<>征收所”,运行查询结果,显示相应的记录数据。

7、再做生成表查询。点击“查询”选项下的“生成表查询”,对上述查询结果进行查询,重新取名为“漏征漏管线索情况表”,然后再运行一遍查询结果,将新表保存在Access表中。

第3篇: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一、时间和范围

检查工作从年6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均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1.各单位是否按各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核定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

2.是否违反规定私自设立政府非税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是否未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收取押金、保证金,并未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4.是否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

5.是否违反规定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特别是房屋租凭收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是否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帐户,私设小金库;

6.是否按规定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或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7.是否违反规定擅自伪造、印制、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票据;

8.是否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丢失。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将与治理“小金库”工作结合进行,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年6月1日至6月25日为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以本单位年下半年至年票据使用及非税收入执收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将“非税收入检查自查情况”于年6月25日前报区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二)重点检查阶段

年6月28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上将组成6个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对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单位在接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准购证”、“罚没票据准购证”、“发票登记簿”;年至年领用的各类票据存根;年至年的财务收支决算报表、财务帐簿(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相关收费文件等有关资料。

(三)整改阶段

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整改阶段。凡在自查阶段没有进行自查自纠并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有违问题的单位,将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号、《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追究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上决定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主任由郭磊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4篇: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从这些年税收征管实践来看,汇总纳税的实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税收横向分配矛盾加深,如何监管汇总纳税企业等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后,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机构所得税跨区分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2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跨地区经营企业集团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了在企业所得税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征管、监督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等相关问题,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征管程序的复杂、征管信息、的不足、税收收入与税源的背离所引发的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平衡等等问题。

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清算的申报缴纳机制做了一些修改。根据40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5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8号文件自同日起废止。新规的出台,意味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将面临新的挑战,企业财务和税务人员必须尽快掌握新政策。

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57号公告,除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税款外,总机构设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职能部门亦应被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

同时,57号公告亦明确了五种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按上述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以下情形外,当年不做调整:

1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该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个因素

三个因素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三个因素数据,即使与此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也不做调整。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三个因素,57号公告相比于28号文件作了比较重大的修订。用于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基期作了调整,即将三个因素的所属区间统一限定为“上年度”,改变了28号文件对三个因素所属区间“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规定,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间的三个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还可以克服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上一年度三个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

另外,57号公告细化了三个因素具体所属区间和具体内涵,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057号公告明确了三个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就可以提高三个因素的确定性,减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分歧。

(三)处于相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首先,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最后,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四)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同上。

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总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分支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管理

(一)对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相关项目持有异议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二)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

57号公告新增了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税款缴纳或退税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经总、分机构同意后,亦可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文档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纳税人一般比较关注的是分支机构是否要实质地参与汇算清缴,是否进行年度纳税调整。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五、资产损失扣除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 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六、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查补税款

57号公告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开展税务检查,但对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开展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少缴税款的,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按照50:50的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就地缴纳。注意,50%是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七、57号公告不适用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5篇: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6篇: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建国以来,侨汇资金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重要的海外资金来源,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几年,我国侨汇项下跨境流入资金增长很快。仅以我国重要侨乡广东省为例,2002~2005年期间全省通过银行办理和申报的侨汇资金年均增幅就达到53.05%,到2005年广东省全年侨汇收入已达到50.92亿美元。我国侨汇流入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对非侨汇性质和用途的资金“乔装”成侨汇资金汇入境内的现象应引起关注。

外资“乔装”变侨汇

形式多样的“乔装”。一是境外企业直接汇给境内居民个人。大多表现为汇款人明显都是境外公司而非个人,资金用途实为支付个体企业的出口贸易货款,用于从事个人出口贸易活动。二是境内外关联人相互汇款。境内外关联人分别在境外开立了个人账户,收取境外进口商货款后,再由境外账户汇款给境内关联人,其侨汇款项用于该企业日常生产营运所需资金。三是以“化整为零”方式分散汇款。由于结汇金额低于1万美元,银行无需审核其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因此,境外公司以多笔小额的方式,将汇款全部申报为“侨汇”,而申报为“侨汇”资金结汇后主要用作该公司在内地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货款。

“乔装”现象活跃于民营经济发达地区。以中国三大鞋业生产基地之一的广东惠东县为例,该县以民营经济为主,民营企业出口额占全县一般贸易出口的78.7%,其中大岭、平山、吉隆、黄埠4个鞋业主产乡镇的侨汇收入占全县侨汇收入的90%以上。通过对2005年惠东县侨汇收入10笔以上的部分收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所调查的13个收款人均在上述4个鞋业主产乡镇,收款人均为制鞋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侨汇资金最终用于支付企业职员报酬、购买生产资料等企业营运以及贸易活动。

“乔装”入境资金逐利性趋强。调查表明,“乔装”侨汇入境后的资金不再只用于生活所需,大量资金结算成人民币流入企业,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涉外贸易活动,并逐步向投资等领域渗透,显现较为强烈的逐利性。

费心“装扮”为哪般

诸多案例表明,目前境外一些非侨汇性质和用途的资金,通过银行申报为“侨汇”汇款而最终流入我国境内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等领域。这反映了当前部分境外非个人性质和用途资金通过个人途径流入我国境内的现象。非个人性质和用途的境外资金为何要“乔装”成个人项下资金流入境内?这与当前我国个人贸易发展现状、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政策环境以及近年来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

国内个人贸易管理政策未显实效

长期以来,我国个人对外贸易的结算大都通过银行以个人跨境收支或者其他非银行途径进行。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后全面放开个人从事外贸限制,但政策实施一年多来仍未显现实效,个人申办对外贸易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开办个人外贸企业门槛过高。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即使只从事出口贸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也需实行半年辅导期,个人成立外贸企业或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比较困难,也就无权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这既限制了个人外贸企业的申办和发展,也影响了民营生产企业产品的有序出口。以广东惠东县为例,该县支柱产业是鞋业,现有在册企业2566家,其中取得一般贸易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有250家,占制鞋企业总数的9.7%,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只有52家,仅占2%。据调查,该县35%的鞋业出口因无法取得出口退税,而另谋避税的出口渠道,同时也改变了出口收汇的方式和性质。

个人贸易企业生存环境先天不足。国内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偏低、资金信贷规模相对较小,个人征信还处于数据采集建设阶段,银行对个人外贸企业或公司授信额度评估困难,个人从事外贸经营正常融资困难或需要提供100%担保,信用和融资环境不容乐观。个人外贸经营范围有限,纺织品、粮食、石油、国家专卖品及纳入国家配额和许可证管制的商品目前均不允许个人经营,外贸专营权放开后规模生产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外贸自营权,也压制了个人外贸的生存空间。由于多年以来受国有外贸公司占据主体的传统外贸体制制约,个人外贸企业或公司获得境外客商的认同度较低,拓展境外市场较为困难。

申办个人外贸手续繁琐费用高昂。个人申办外贸企业或公司需经过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海关、外汇局、商检局以及消防、公安、卫生等其他政府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复杂且周期较长。申办相关费用如海关IC卡领取及年审费、商检局培训费、企业代码和商检条码证年审费、工商年检等费用相对较高,个体生产经营者负担起来有一定困难。

政策操作性和宣传力度不够。外贸法规新增的个人贸易条款主要体现在部分原则性规定,当前还未能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具体实施程序和操作细则,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新出台政策开展统一协调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国内个体外贸经营者目前多持观望态度。

企业规避税收是根本原因

一种情况是,民营生产企业为逃避增值税、所得税,压低出口价格,减少产品增值额和账面利润,达到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的目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小型民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向出口加工商提供增值税进项税票,出口加工商另谋避税出口渠道,导致无法以货物出口名义收汇而以侨汇收取货款。据对广东省惠东县的实地调查,由于该县鞋材经销商大多数不是一般纳税人,制鞋企业35%的原材料不能取得进项增值税票,也就不能获取出口退税,如果企业自行出口,就要负担17%的增值税,无法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该县制鞋企业便将这部分无法获得进项增值税票的成品出口委托异地外贸公司办理,不缴增值税也不退税,货物出口后,出于资金结算安全考虑不委托外贸公司收汇,制鞋企业主自行以侨汇或其他渠道收取货款。

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政策环境相对宽松

目前,我国境内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政策相对宽松,经常项目管理与资本项目管理不对称,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近乎空白,居民个人赴境外投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投资经营等均没有相关规定。而开立个人外汇账户的条件很低,银行往往凭一封汇款人来信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开户,个人多头开户的现象较为普遍。即使实行个人结汇限额管理,部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也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化整为零分散汇入、分次汇入、分银行汇入等方式逃避跨境监管。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实施之初对个人结汇的非正常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随着上述两个通知的内容逐渐被公众所熟悉,汇入大额资金拆散成几笔小额资金分散结汇的现象即大幅增加,如东南沿海一些地区出现大量的77000~77800港币汇款和结汇,其金额恰好接近但又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按当时汇率计算)因而无需进行真实性审核。在现有的外汇收支管理政策环境下,个人外汇账户及个人跨境汇款具有的资金到账时间短、解付手续简单、能化整为零逃避跨境监管等特点,为境内外个体和企业生产经营等性质资金提供了便捷的渠道。

人民币升值预期吸引境外资金流入

2002年上半年以来,美国经济出现增长停滞,强势美元开始遭受美国经济减速、资本流向调整、贸易逆差居高不下等因素的挑战,美国政府逐渐放弃强势美元政策,执行健全美元政策,任由美元在国际市场上连续贬值。近几年我国大陆地区一直保持巨额的贸易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快速攀升,外界将其简单归结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导致了人民币实际盯住美元而随之持续贬值,国际社会处于各种目的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越来越高。即使2005年7月21日我国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中间价、人民币升值2%,目前外界对人民币继续升值的预期依然较为强烈。与此同时,我国跨境资金流入连年快速增长,跨境收支连年顺差呈现强劲的净流入态势,以侨汇为主要内容的个人项下资金流入尤为突出。2002~2005年期间全国通过银行办理和申报的侨汇收入年均增幅29.18%,2005年全国侨汇收入达到172.10亿美元,其中不排除境外部分套利资金寻求各种便捷途径,如通过银行申报为侨汇等管理相对宽松的个人收支途径,短期流入境内投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贸易等领域谋求人民币汇率升值套利。

卸去伪装还真容

我国政府一贯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政策,侨汇资金以及其他个人项下资金的流入需要因势利导进行规范和监管。

完善个人贸易管理政策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切实降低个人申办外贸企业门槛,降低个人外贸企业和个人外贸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标准,简化申办手续、降低申办费用、缩短审批周期。逐步完善个人征信制度的同时,多方努力着力改善个人外贸企业或公司融资环境。随着个人外贸经营规模和经营实力的扩展,逐步放宽个人生产经营领域和外贸专营权。鼓励和支持成立个人外贸互助组织,积极拓展境外市场。加快外贸法规新增个人贸易条款具体实施程序和操作细则的修订,政府各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加大新出台外贸法规宣传力度,加深公众对个人贸易条款的认知程度。

规范银行代客跨境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

继续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外汇管理代位监管职责,严格要求银行贯彻执行《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规范侨汇等个人项下跨境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确保个人项下汇款申报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重点监测个人项下大额外汇收入,督促银行严格按照外汇局公布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采集方案、标准,及时准确向当地外汇局报告个人项下汇入资金中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外汇局各分支局及时跟踪大额个人资金结汇后人民币的流向和真实用途,协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打击违规跨境收支活动。

完善个人跨境收支和结售汇监管体系

目前外汇局涉及个人跨境收支的统计报表和统计系统较多,包括银行结售汇报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等,但各个系统相互隔离缺乏有效整合,个人跨境收支统计监测信息很不完整。例如目前个人跨境资金流入及其后续结汇环节在信息统计监测方面相互脱离,全面实时反映资金跨境流入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反映资金后续用途及去向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未能实现数据的有效对比和监测,外汇局其他统计系统也未能实现对个人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系统监测和分析。建议有针对性地整合外汇局有关个人跨境收支的统计系统和报表,建立全面反映个人跨境收支及其结售汇情况的电子化监管体系。

开展个人跨境收支和资金后续运用的调研

个人跨境资金具有笔数多、金额小的特征,银行和外汇局相应的统计申报业务量大、申报金额占比低,但其中隐含资金对政策和市场调节快速反应的信息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几年我国跨境收支较长时期呈现强劲净流入态势下,应注重和加强侨汇等个人跨境资金流入情况调研。同时应拓宽调研范围,随着个人跨境收支快速增长,调研范围应扩展到个人跨境资金在境内的后续流向和运用领域等方面,也应包括分析和预测个人资金跨境流出的时机和途径,通过资金流入流出对比分析预测和掌握资金跨境流动的整体趋势。

拓宽国内外汇资金投资领域

随着人民币汇率制度逐步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趋合理,外汇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公众预期,缓解和消除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盲目的、不合理的预期。继续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不断设计推出更丰富的外汇市场投资品种;拓宽境外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外汇市场的空间;放宽海外侨胞个人外汇资金在境内的投资限制;正确引导海外侨胞个人在境内合法的投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贸易活动;鼓励和促进个人项下资金跨境收支申报名目的正常化、银行操作的规范化、外汇资金运用的合理化发展。

第7篇: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

*年度,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共2174户,其中:查帐征收户有1262户,核定征收户有912户(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911户,核定定额1户),核定征收面为41.95%。*年度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共2173户,汇缴面达100%,其中:汇总纳税企业8户,就地纳税企业2165户。1262户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1021户,盈利面为80.90%;零盈利企业191户,零盈利面为15.13%;亏损企业50户,亏损面为3.96%。06年度我市共入库企业所得税3624.14万元,汇缴期间补缴1181.07万元,其中:查帐征收企业入库3028.03万元,汇缴期间补缴1172.82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入库596.11万元,汇缴期间补缴8.25万元,06年全市所得税贡献率为0.48%。经批准,06年度我市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有161户,减免税额8192.23万元。

二、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宣传,内外并举,为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业务基础。

06年度汇缴中,我市以国家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总结新法的四大亮点,通过组织培训、深入企业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面对面地进行宣传。同时把新旧法变化内容整理成图表,发放宣传材料3500多份,接待咨询500多人次,回答提问250多条,使纳税人加深了对旧法的理解并对新法有了初步的认知,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水平,为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我局还对一线干部全面开展思想动员,要求每一位干部立足本职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在总结以往年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联系实际定措施,围绕目标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心掀起了年后新一轮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高潮。

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我们更加重视练好内功、强化内外业务辅导,以提高所得税汇缴的整体业务水平。在宣传辅导培训阶段,我局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内和对外的培训和辅导。对内培训主要是:组织全体业务人员收看省局视频培训;组织所得税主要管理干部参加泰州市局的汇缴培训和2.0系统的操作培训;由税政科组织各分局业务骨干集中学习有关汇缴文件、新的所得税业务和新的所得税申报表;以会代训开展所得税管理方式的培训和探讨,同时布置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提出汇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汇缴工作要求;由各分局业务分局长组织对分局内部干部进行所得税业务和申报表的审核培训。对外培训,我市仍采取聘请专家教授授课的方式,对我市国税征管范围内的所有所得税企业的办税人员和各分局的责任区责任人,分三批进行为期一天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和新申报表填写的培训。集中培训后,再由各分局业务分局长组织对分局辖区内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培训,开展多次、反复辅导,有的还深入企业进行辅导,为顺利完成06年度所得税汇缴任务打下了坚实的业务基础。

(二)、强化组织,勤于督查,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健全有力的制度保证。

在整个汇缴工作过程中,我局党组非常重视,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认真分析所得税的管理现状,狠抓薄弱环节,及时指导督查,为0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掌握汇缴工作的主动权,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由汇缴领导小组对*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专门制定了《*市国税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实施意见》,不仅对汇缴各环节的工作和时间作了统筹安排,还从七个方面对06年度的汇缴工作提出了要求,层层落实了责任。为促进各基层分局所得税汇缴工作的开展,市局分管局长带领税政科所得税管理人员,从元旦假后到汇缴结束,先后五次到每个分局进行汇缴工作调研布置、并根据各分局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落实、促进、再促进,一环扣一环,使整个汇缴工作显得既紧张又有序。在06年度汇缴中,我局同时落实了一级对一级的负责制,在认真调研、深入分析、反复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定”工作方案,即定时间、定人员、定考核标准,同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七项通报指标:收入增长幅度、核定征收面、盈利面、亏损面、零盈利面、贡献率、福利企业经营利润率,分阶段进行网上通报,到目前为止已了6期通报。各分局也同时制定了单项工作通报制和单项工作督查制,定期公布各责任人的工作进度和相关指标。市局所得税管理人员定期对汇缴工作进行督查,同时深入最基层听取各责任区汇报,分析疑难并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责任区责任人以市局督查和通报为动力,学习兄弟分局的工作经验,拓展思路,指导一线,形成了全局你追我赶、勇于争先的汇缴工作氛围,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所得税汇缴的整体工作。

(三)、强化措施,严格把关,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

1、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杜绝执法隐患。

一是从严鉴定征收方式,对照六个标准和上级局有关的要求,严格规范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对帐册不全、核算不准确的企业坚决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截止06年底,我市有912户企业实行了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面达41.95%,比上年增长了11.95%。在严格鉴定征收方式的同时,我们还要求责任区责任人要积极帮助核定征收企业,特别是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逐步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各类帐册,准确核算,创造条件向查帐征收过渡。

二是认真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特别是老区优惠政策和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黄桥老区”在我市面积分布较广,几乎有三分之二的乡镇属老区优惠范围,我们一方面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国家对老区人民的扶持,最大限度地让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我们对照减免税政策规定严格把握征免界限,防止不法分子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经过认真的实地核、复查和严格的集体审议,06年我市共落实了老区优惠政策128户,减免税额3696.68万元,落实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8户,减免税额118.49万元。但同时也退回了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近50户企业的申报资料,占上报审批资料的25%,由此,保证了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到位性,也让税务干部增强了执法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杜绝了执法隐患。

三是我市严格加强了对减免税企业的跟踪管理,特别是对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密切监控,如宁波永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经上门宣传指导,企业在06年度汇缴申报中,认真对征、免税期的收入进行了调整,07年1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91.73万元。06年,我们对照新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跟踪管理,取消了1户企业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资格、2户企业的老区减免税资格,3户老区房地产企业的减免税资格,并追回了已减免的税款0.2万元,同时加收了滞纳金。

2、严格审核,把好申报关口。

一是加强申报审核,对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将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与增值税申报信息进行核对,做到数据吻合;对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与经地税部门审核后的营业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做到数据统一;对免税户、亏损户等存在种种情况的企业与台帐资料进行核对,确保与机内数据相一致。

二是进行实地审核。对申报信息存在疑点的,如长期亏损户、贡献率偏低户、免税企业利润率偏高户等,明确要求,责任人必须到户进行审核,查看帐册凭证,掌握第一手资料,帮助纳税人进行汇缴申报。

三是实行分级审核。要求各分局对一般企业由责任区责任人逐户审核;中等企业和特殊行业由分局股长带队审核;重点税源户和大额亏损户,必须由业务分局长亲自参加实地审核,层层把关,落实责任。经过全局干部的艰苦奋斗,06年度汇缴我市平均亏损面降为3.96%,比上年同期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低于泰州大市平均亏损面1.6个百分点;06年度全市共入库企业所得税3624.1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8.5%;汇缴期间补税1181.0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7.8%;所得税贡献率也达达到了0.48%。比上年同期上升0.21%(剔除烟草公司和减免税额)。

3、实行分类,优化管理。随着时间的变化,国税部门所得税的管户越来越多,面面俱到已经不太可能,要搞好所得税的管理只能按照“科学分类、重点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我们按照上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征管力量和收入目标管理,要求各分局对辖区内所得税管户重新进行合理化分类,制定适合本分局的分类管理办法,抓住规模企业、重点行业、面上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4、抓好基础,健全征管资料。一是抓好征管户数,杜绝漏征漏管户,要及时与地税、工商、民政等部门,以及友邻县市做好沟通联系,做到应管尽管。二是及时受理和报送各类备案和审批资料,我们要求各分局要根据审批、审核备案的有关规定,通知纳税人及时报送需备案和审批的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申请,对需纳税人补正和完善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对不符合审批要求、不可受理的也要及时书面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需转报上级局审批的,及时上报。*年度我市共审批税前扣除项目金额为4896.83万元,其中:呆帐损失10489.33万元,固定资产损失695.57万元,财产转让损失227.46万元。同时,我们对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的24户企业也办理了推延执行减免税期限的审批。三是做好各类资料的受理和台帐的登记,并及时在2.0系统中启动工作流,按要求进行工作流操作,要保持纸质资料和机内资料的一致性。

5、组织汇缴复查,确保汇缴质量。为检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我市又抽调了31名业务骨干,从5月9日开始,放弃了双休日,连续5天作战,对77户房地产、建安、金融、工贸重点企业进行了汇缴质量复查。检查中,不仅查看了分局内部的汇缴资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还深入到各有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虽然在今年的汇缴期间,通过分局认真细致的审核,企业二次补申报自纠的问题较多,补缴税额也较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政策水平、申报质量有了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但此次汇缴复查,仍从深层次上发现了部分企业在收入成本核算、关联企业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统计,本次汇缴复查,未发现问题的有23户,有问题的35户,因各种情况待继续核查的有24户(含已确认部分问题户)。复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36.21万元,其中:调减亏损292.34万元,查补所得税税款769.19万元,冲减退税106.72万元,另查补增值税税款5.89万元。总之,通过汇缴复查,更进一步促进了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下一步做足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文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强化管理,落实所得税纳税评估。汇缴工作已基本结束,我们将通过所得税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和反避税等途径,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质量。目前,我局已对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拉开了序幕,并结合增值税评估的经验,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实现两税联评和行业专题评估,我们力争07年在行业评估、两税联评和反避税等方面作出新的突破。

三、税源变化情况分析

1、征管户数的情况分析。我市*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共2165户,比05年同期增加了466户,均为新办企业。2165户企业中,查帐征收户有125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户有911户,核定定额1户。查帐征收的1254户企业中,盈利企业有1015户,盈利面为80.94%;零盈利企业有191户,零盈利面为15.23%;亏损企业有48户,亏损面为3.82%,比上年同期下降了9.96%。191户零盈利企业主要是因为在年末开办的,和老区部分企业仍在筹建准备阶段,尚未正式投产,还没有销售和利润实现。

2、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情况分析。06年我市1254户查帐征收企业总销售收入共626354.1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7487.95万元,增长33.59%;06年实现利润总额12759.8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12.65,增长7.7%。06年经济效益的增长远低于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

3、盈亏企业的情况分析。*年度,我市1015户盈利企业税收利润为38971.9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208户,12215.38万元,增长45.65%,主要是我市加大了汇缴宣传和审核的力度,在汇缴期间,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6734.1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921.07万元,增长幅度达80.48%。06年我市亏损企业仅48户,亏损面下降了9.96%,但亏损额却上升为8088.4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3408.2万元,上升72.82%,其主要原因是06年度我市出现了3户大额亏损户:*市华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因06年发生金融诈骗案,正在接受处理,企业处于停业状态,汇缴申报亏损2760.14万元;江苏中丹制药有限公司,因投入较大,新产品效益较低,汇缴申报亏损1030.31万元,但经过分局审核和汇缴复查,已将亏损额降为680.47万元;江苏华晨食品有限公司,因法人代表违法被立案处理,企业处于关停状态,汇缴申报亏损907.74万元。

4、实际应缴所得税额的情况分析。06年我市汇缴累计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28.03万元,比去年增加1856.65万元(剔除烟草公司),增长158.5%,主要原因是我市在汇缴申报及审核中加大了力度,企业纳税调增幅度较大。

四、几点思考和建议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基本结束,2007年的工作已经开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即将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任务更繁重、更艰巨,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供领导参考: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要,企业所得税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我们建议上级机关进一步统一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要让大家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尤其在机构的设置、人力的安排上要充实,以适应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需要。另外,由于基层县(市)局没有专门的所得税管理机构,所得税管理工作只能是各税政科派人兼职管理,人少事多,建议上级局能尽量减少基层的事务性工作,尤其是上级机关能直接查找出的数据,及可以直接开展的一些调研工作等,以便能让基层的同志腾出时间,深入到企业进行实实在在的抓管理,抓出质量、出税源。

第8篇: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9篇: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关键词:非居民 预提所得税 税收风险管理

2011年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突破1000亿元,2013年深圳单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近25亿元,与之相伴,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我国有关部门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虽然上述文件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特别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由于非居民企业日常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和压力。

预提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一)税务机关与非居民企业对境内、外所得划分存在分歧

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在境外发生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属于不予征税范围,但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个人)的劳务等行为难以进行实地检查,因而无法准确确认劳务发生地是否确属境外。具体表现有以下两方面:

其一,税务机关在开具《税务证明》的过程中,很多非居民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国外为中国企业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一方面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属于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的范围,但实际上非居民企业完成设计后又派员来境内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这部分费用是否已包括在设计费中,税务机关很难查证;另一方面,存在合同中注明境内劳务占整个合同的很小一部分,实际上大部分劳务在境内进行提供的情况。由于劳务费已经提供完毕,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判断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外完成,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内完成的,只能根据税务机关人员的经验来判定,往往会造成税款的弹性征收。

其二,根据现行规定,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地区)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按照协定安排规定是不予征税的。“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这个标准不好掌握。例如一个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否连续6个月以上,外国企业雇用的人员在我国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是否连续6个月以上,税务人员不到实地检查并进行跟踪,是无法准确知晓的。另外,一些外国企业与在华的关联企业签订诸如培训、管理、投资安排等服务合同,每年派员来华提供服务,每年固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由于企业完全可以人为控制在华的停留时间,对这种行为的税收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负责《税务证明》开具的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和跟踪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同时也增加了《税务证明》开具人员的风险。

(二)依规定当场出具《税务证明》难度较大

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对于此项规定,具体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在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需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当场出具《税务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人员的风险;另外,在后期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对追缴税款有不利影响。扣缴义务人凭《税务证明》可以向银行申请付汇,现实中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后与企业联系,发现其付汇手续已办完,这对追缴非居民企业的税款增加了难度。

(三)非专利技术的判定难度大

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预提所得税,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先进技术的大量引进,居民企业日益频繁地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与技术有关的设计费、图纸资料费、培训费等,如何判定上述技术是否属于非专利技术是税务机关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对于非专利技术的描述,先后见于《释义及适用指南》: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实用性的技术。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

非专利技术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具有秘密性,在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对相关的设计、图纸资料、培训内容等加以限制性条款,如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是否可以作为判定该项目属于非专利技术值得探讨。同时由于非专利技术的复杂性,作为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做出专业判定。

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大征管难度

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的“事后申请”造成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和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无疑增大了征管难度。

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不足。虽然目前《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由国地税联合开具,但税务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仍未建立起必要而有效的信息共享网络,特别是工商、海关、银行、外管等这些重要的部门。

加强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切实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根据《税务证明》开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对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补充,细化和明确服务贸易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明确服务贸易的概念,以解决因项目的性质难以把握和界定、对政策理解的不统一,造成的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工作举步维艰的问题。

(二)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宣传

预提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增减,是我国对外开放、国际经贸往来的晴雨表。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应大力打击非居民企业利用预提所得税项目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和交易安排规避我国对所得来源地征管的现象,并努力提高境内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意识。因此,必须加大对预提所得税的宣传。

1.广泛开展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宣传,印发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宣传提纲,将预提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印发给企业。

2.向企业详细讲解预提所得税的征免税项目,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3.向企业宣传不履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使企业全面了解预提所得税的征免税项目与扣缴方法,这样就提高了企业自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意识。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和售付汇税收的日常管理

近年来,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逐年增多,预提所得税作为所得税的一个特殊征收方式,涉及很多企业。因此,应该把预提所得税的工作纳入日管考核中。对需要出具证明的企业和纳税人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并严格审核办法。

税务机关应将预提所得税日管,与年度所得税汇算审核工作、反避税工作相结合。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逐年增多,且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应从企业账务中了解其利润分配情况、借款情况、专有技术使用情况、财产租赁和转让情况等。加强审核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包括历年未分配的利润)真实性,如企业是否具有售付汇的资格,出资比例、股份结构的正确性,核对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联系日常税收征管、税源监控,核实所提供的利润是否通过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汇算清缴后认可的税后利润。

(四)保持税务机关预提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稳定性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而且这项工作对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保持预提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该项工作连续性,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