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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办法精选(九篇)

科技创新办法

第1篇:科技创新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科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主体科研创新投入成本,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科字〔2015〕8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科技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并根据其使用绩效,增加经费额度。

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实申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使用和兑换现金,遗失不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科技、统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统计局负责整理上一年度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及实现产值数额、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及研发经费支出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统计监测体系单项指标全县排名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等,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本县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个人(团队)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优先支持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及其在孵企业,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获得有关资质认定的创新创业主体。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向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创新券申请通知,创新创业主体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发放对象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请时间顺序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持券创新创业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科技服务或科技成果的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事宜)、支付费用凭证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否则申请到的科技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九条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应配套不低于科技创新券使用金额的自筹资金,自行与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章兑现与奖惩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全年分两次集中审核兑现。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在购买服务或科技成果合同履行完毕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经费后,凭银行转帐凭证、创新成果或服务成效证明等材料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会同县财政、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联审意见,拟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持券创新创业主体按申请时间顺序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通过公示但受当年预算资金限制未兑现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县财政、科技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创新创业主体继续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科技创新券或年兑现金额不超过申领总额50%的,下年度申请时核定额度按50%的比例降低。对于上年度已兑现科技创新券但研发投入统计数据为零的,取消本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除追回科技创新券已兑现资金外,相关创新创业主体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第2篇:科技创新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8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市实施方案》(政[]43号),进一步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政府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资金的审批。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创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平台建设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报

(五)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六)奖励自主创新企业和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创新资金的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活动的不同内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创新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款。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足额提取研发经费并开展研发活动。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创新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投产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七)其他符合创新资金资助、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无偿资助项目

(一)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的资助,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必须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区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开发且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投入和产业化实施,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积极鼓励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预付,标准为:2000元/件,预付款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资助时比除。对被认定为部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的,按项目批准额度的5%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申报条件已被省、市批准上报但没有被国家、省立项的项目,对项目编报费,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资助。

第八条奖励项目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审重新获得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省以上成果的,视产业带动效果,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对新认定部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五)大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建设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市级创新型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获得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表彰力度,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授予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奖金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不超过三项,三等奖不超过五项。

突出贡献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获国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授予区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金10000元。

第四章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报。每个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创新资金支持。

(二)创新资金的申报为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技术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授权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项目审查与审批

(一)区科技局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二)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区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网等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科技局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下达文件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创新资金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予以拨付。

(二)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管理。

(三)创新资金项目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报送信息调查表。

(四)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单位如有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同时,取消该其三年内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资格,并终止其它财政资金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篇:科技创新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立项项目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版权所有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4篇:科技创新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市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贷款旨在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试行期间,暂定农村合作银行为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试行期结束后,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四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科技创新贷款项目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区科技创新贷款推荐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确认的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三)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截至上季末企业各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申请贷款日上个月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知识产权证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技术服务合同;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第六条承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企业明确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区科技局备案。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企业与区科技局说明理由。

第七条承办银行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收回等手续。科技创新贷款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以专利权、机器设备、土地等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等进行抵(质)押方式,也可以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个人进行担保等方式。

第八条承办银行以每年“一次授信、一次使用”的形式发放贷款,单个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承办银行对单个企业发放最低贷款额度应不低于匡算额的50%。

第九条科技创新贷款利率如需上浮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

第十条科技创新贷款结息方式由承办银行确定。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贷款期限根据创新项目周期确定,一般为1年。贷款归还后,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继续申请贴息贷款,区科技局按本贷款管理办法决定是否再给予贴息,但连续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连续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区科技局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承办银行设立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的测算方法是:贴息贷款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2%;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1%。在风险金最高限额范围内,区科技局和承办银行按实际发生不良贷款金额各承担50%的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贷款的具体操作事项由区科技局与承办银行订立协议予以明确。

第5篇:科技创新办法范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行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congress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Conference)。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是依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而对中国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的科学家以国家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大会。

国家科技奖励获奖者的评选过程

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不同奖种的评价标准来对申报科学家承担的项目成果进行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评审确认,同时邀请中纪委驻科技部的纪检监察局在评审的全过程当中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客观公正。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

目前中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评审周期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6篇:科技创新办法范文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促进科技和金融相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文件精神,制订如下若干意见。

一、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债权融资

1.建立成长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进“科技银行”试点。

市政府设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合作银行主要是科技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作银行向推荐企业发放贷款形成逾期的,风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依法对贷款企业进行追偿。

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支行要有专门的经营场所、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要创新金融产品,单列贷款计划,单设信贷审批权限和流程,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核算和风险控制,建立单独的考核激励机制。

由市财政局牵头实施《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成长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实施意见》;由市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牵头制订并实施《市科技支行建设发展管理办法》。

2.促进金融产品创新。鼓励支持银行特别是科技支行积极开展期权贷款、订单贷款、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通过政、银、担、投、税等部门联动,风险共担,拓展新型贷款业务。进行科技保险试点,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对保险费进行适当补贴。进行科技借款试点,促进科技经费的滚动使用。

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实施《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和《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牵头实施《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委托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3.积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向科技型企业放贷。推动银行、国有担保机构或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

4.鼓励支持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担保贷款。不断壮大高新区和武进区的国有担保公司。发挥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的作用,加强对合作担保公司的考核。

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实施《市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5.鼓励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对为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牵头实施《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暂行办法》。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6.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国家高新区进行“拨改投”试点。发挥天使基金和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扩大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加大对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鼓励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科教城。

由市科技局牵头制订并实施《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牵头实施《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教城管委会牵头制订并实施《市关于支持科教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

7.鼓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落实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政策,集成各类科技、产业、税收、土地等政策,对拟上市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进更多科技型企业上市。

由市金融办牵头实施《市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三、构筑科技金融的机制和平台

8.财政资金引导科技金融发展。由金融办、财政局和科技局负责,每年对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各项政策措施进行评估、考核,确立财政资金的投入、评估和退出机制。

9.建立科技金融的服务和展示平台。分别在高新区和武进区(科教城)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积累经验。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

10.引进和培养科技金融领军人才。在“龙城英才计划”中增加金融领军人才专项。依托龙头科技金融企业引进科技金融人才。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金融办和财政局牵头制订实施《市关于实施金融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

第7篇:科技创新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根本要求,紧紧围绕我县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对科技的需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政策引导支持为保障,以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建设为重点,促进科技要素带动资金、人才、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聚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利用3年时间,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合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机制,不断优化创业政策环境,形成科技特派员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全县互联互通的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平台,完善科技特派员培训体系,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拓展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形成科技部门、涉农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广大乡土人才全面参与,科技特派员来源渠道不断拓展的科技特派员创业新局面。

1.培养一批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建设一支50人的科技特派员队伍,覆盖全县所有乡镇,50%以上为创业型或有偿服务型。

2.转化推广一批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引导推广优良品种、各类先进适用技术、新产品50项,加强农村科技开发、推广和普及,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扶持一批科技型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引导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培育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服务区农户人均收入逐年增长。

4.培育一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建设5个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5.培训200名乡土科技人才,提高我县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三、实施原则

1.以人为本,尊重首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和科技特派员的意愿,实现双向选择,保护科技特派员和农民的合法利益。不断创新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方法和模式。

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照县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科技的需求,突出特色,因地制宜。

3.突出创业,强化服务。引导服务指导型和创业示范型科技特派员在创业链建设中有机结合,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服务。

4.科学决策,创新体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系统推进。

四、主要任务

1.建设一批科技特派员创业链。科技特派员创业链是指科技特派员参与创业的产业链。鼓励特派员紧紧围绕我县畜牧、烤烟、果品、辣椒、蔬菜等主导产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链。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创业,组建专业协会、合作社、企业,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链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抗风险能力,培育新型农村生产经营主体。

2.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组织科技特派员骨干人员建立创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示范户等开展科技创业。

3.加强科技培训工作。做好科技特派员的再教育培训、知识更新,提高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能力。同时利用农村现有的培训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批乡土人才和农村致富带头人。

4.完善科技特派员信息化服务网络。整合现有资源,完善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以网络视频、手机短信、电话、现场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农牧民提供技术、管理、销售等多方面的服务。

5.拓展科技特派员服务模式。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以法人科技特派员方式参与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积极促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与科技入户、专家大院、农业科技示范园、星火科技12396等服务模式的有机结合,完善多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6.鼓励科技特派员实施农业科技项目。围绕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建设,针对农业生产中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组织实施一批农业科技创业项目,集成转化应用一批先进科技成果,提升农业产业链科技含量。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畜产局、果业局、烟草局、团县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配备2—3人专门负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科技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完善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双向选择的原则,不断拓宽科技特派员来源渠道,优化队伍结构,鼓励农技推广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突破身份、领域、行业、部门、区域的限制,广泛动员和吸引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离退休人员及企业等优秀的技术、管理、经营人才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引导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社团、中介机构、企业以法人特派员身份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解决科技成果与农民的结合问题,鼓励科技特派员以项目支撑、资金入股、技术参股、技术承包、有偿服务等形式,与农民群众尤其是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成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3.加大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县财政设立科技特派员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农业科技创业,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组建专业技术协会及建设示范基地等。县财政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将科技特派员补助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科技特派员的待遇,解决科技特派员的后顾之忧。拓展融资渠道,建立科技、金融、特派员、担保机构沟通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8篇:科技创新办法范文

以推动科技创新教育活动的开展为科技节主旨,以打响科技特色教育和绿色学校品牌为工作重点,以科技创新为主题,通过举办科技节,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提高小学生的科学素质和实践能力,增强环保意识,在全校范围内营造浓厚的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科技氛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绿色环保、科学意识和文明习惯相结合,让学生用科学知识来指导日常生活,养成保护环境,文明生活的好习惯,陶冶爱自己,爱他人,爱学习,爱自然的美好情操,构建师生愉快生活的和谐校园

二、科技节活动主题:

节约、创新、发展

三、科技节活动口号:

飞翔在科学的湛蓝天空,翱翔于科学的广阔海洋

四、活动要求:

1、坚持全员参与、点面结合。既要让每个学生都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在活动中得到发展,又要注意参赛项目的质量,确保本次科技节顺利进行。

2、体现特色、突出个性。各班在组织科技活动时,要根据学生实际、注重实效,做到以班为本,以学生为本,紧密结合我校科技教育方面的特色,注意充分调动每个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发挥创造性、能动性,突出每个班级的个性特色。

3、做到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准备工作充分、宣传到位、发动有力、体现协作精神。各个项目的负责人要尽职尽力,筹划好赛程,有始有终。注意各个项目的资料收集,包括成绩的汇总、奖状的发放等。确保本次科技节圆满、成功的进行和完成。

4、整个科技节的系列活动要有序的开展和进行,各项目的负责人要关注过程,确保活动过程的安全。

五、活动时间: 六、参加对象:

一至六年级学生和全体教师

七、科技节活动领导小组及组委会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委会:美术组、信息组、一至六年级教研组

八、活动内容:

1、前期筹备:

各班教室内的黑板报、学校宣传窗、大队部、阳光工

作室等都以弘扬科学精神和节约、创新、发展为主,做好宣传。

2、活动进行:

①、一至六年级各班利用晨间、午间时间,做好科技节

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一至六年级各班开展一次“节约、创新、发展”的主题班会活动。

、四至六年级各班组织开展一次主题为“节约、创新、发展”的科学小报制作比赛。

、一至六年级各班开展一次以“节约、创新、发展,”为内容的科学幻想绘画比赛。

②、三至六年级各班开展一次“小发明、小创造、小能

手”的科技制作比赛。

⑥、三至六年级各班开展一次“节约、创新、发展”的电脑创新制作

7、组织全校性的成果大展示。

九、活动规程:

(一)日程安排:

(二)主要竞赛活动规程:

1、科学小报

①、参赛对象:四至六年级

②、参赛办法与评选办法:

a、各班在全体参与的基础上择优选送五份参加全校的比赛,注明参赛班级、学生姓名、辅导老师。

b、作品应以“节约、创新、发展”为主题,纸张8k大小为宜。版面设计清新自然、结构合理。报头突出,层次分明、色彩搭配和谐。

③、评奖办法:四年级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五、六各年级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2、绘画比赛

(1)绘画比赛(在美术课上完成)

①、参赛对象:一至六年级

②、参赛办法与评选办法:

a、各班择优选送15份,注明参赛班级、学生姓名、辅导老师。

b、绘画作品以8k大小的纸张为宜,画种不限,力求:整体和谐、色调一致、整体构图饱满、主次分明、构思新颖、充满想象力。 (2)电脑创新比赛(在电脑课上完成)

①、参赛对象:三至六年级

②、参赛办法与评选办法:

a、各班择优选送五份

b、作品主题鲜明,主次分明、构思新颖、充满想象力。

③、评奖办法:三年级各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四至六年级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

3、科学小制作

①、参赛对象:一至六年级

②、参赛办法与评选办法:

a、各班择优选送5件。制作的小发明上要注明参赛班级、学生姓名、辅导老师。

b、以科学、环保为主题,所选用材料必须是废弃的物品,如:包装材料(瓶、盒、易拉罐等)、装潢废弃材料、生活用品等,可以制作成玩具、工具、文具、日用品等(必须是健康的)。

c、评选要求:小制作:讲究实用性与艺术性,按制作难度及如何合理使用废弃材料的程度综合打分。小发明:除了合理利用废弃材料外,还要体现作品的创意和创新性、科学性。

③、评奖办法:二、三、四年级各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一、五、六年级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三)其他赛程

第9篇:科技创新办法范文

关键词: 大学科技园 大学生创业能力 培养途径

2011年7月4日,《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正式。规划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强调坚持把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根本任务,突出“大力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等七项重点内容。规划指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规模宏大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是加快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根本保障”,应当改革完善创新型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创业人才的培养成为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科技园作为大学科技人才创业和创业人才培养的孵化器,要充分发挥其重要的载体作用,构建多层次创业教育及实践平台,扶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动,积极为创业人才提供服务。我们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出大学科技园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的途径,希望有助于鼓励大学生创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一、园内互动,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培训交流活动。

大学科技园应从创业咨询开始,为大学生创业者入园孵化所经历的创业前期、创业发展期、创业成熟期、转入产业转化区等全过程提供全方位保姆式创业服务。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制定入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考核评估办法、党团组织管理办法、财务统计管理办法、激励和退出机制等管理制度,科学高效地服务大学生创业实践者。

1.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享受“零租金”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入园孵化,可免费使用一定面积(如20平方米)的办公区域,园内统一配备的办公设施可供大学生创业企业免费使用。物业管理部门需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园内的基础设施配套,保证配备有安全合格的消防系统、安监系统和水电系统。

2.大学生创业园内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实习服务工作。主动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登记、知识产权、法律、人力资源、财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携手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3.开业办证、创业项目查询。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广告策划机构、管理咨询机构等全方位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中介服务。建立项目资源库,通过社会募集、专利申请等渠道,开发有潜力的创业项目供大学生创业者进行挑选。

4.开展创业全过程联络追踪、创业导师服务。建成创业导师、企业辅导员、企业联络员三位一体的企业孵化体系,创业导师、企业辅导员分别由园区部分优秀科技企业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专业涉及金融投资、市场营销、企业策划,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方面,在理论和实践经验等多个方面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一对一辅导帮扶。以项目为单位设立创业联络员,负责保持与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和创业人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创业人员及项目的进展情况。

5.成立培训交流中心,定期举办课程培训、创业讲座等活动。设立培训交流部门专门负责培训交流中心的各项事务,定期召开大学生创业座谈会,邀请培训师、创业导师及企业领军人物参加,对大学生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集中的解决和指导。中心应配有专业的培训教室和大型多媒体会议室,电话、网络等服务设施。

二、园校联合,积极探索创业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的教育模式。

大学科技园应加强与所在地方的高校、科研院所等部门、机构合作,将创业教育嵌入人才培养环节,积极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将创业教育作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形成有自身特色的创业教育模式。

1.引入高校的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为煤炭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生命科学等领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和分析测试等多方位的服务。

2.与高校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共建创业青年联盟等学生组织,开设创业实践课程,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面向在校大学生、研究生提供大量的实习岗位。同时,热情邀请学校的教师及科研人员参与到园区企业的创办、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中,不仅可以提高创业教育的师资水平,而且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师和学生的实践工作和创业能力。

三、园企合作,吸纳大学生入园实习,资助大学生自主创业。

1.大学科技园与园内企业联合举办假期实践活动,由园内企业提供实习岗位,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工作实践。实习期满,由企业评选出优秀的实习学生,联合学校团委、学生处共同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学生假期实习的积极性,提前适应企业工作环境,体会社会竞争形势。

2.积极联系银行、投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搭建沟通与合作的桥梁。大学科技园应大力宣传具有很好发展潜力的学生企业,帮助吸引更多的园内企业甚至社会资金投资到大学生创业企业,切实解决大学生创业资金的瓶颈制约问题。

3.联合园区企业和民间机构,设立大学生创业奖等资助项目,通过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评定并公开奖励优秀的创业大学生企业,鼓舞学生自主创业的激情。

四、园政携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资金扶持和政策优惠。

1.大学科技园应该积极联合当地政府,设立“大学生/研究生创业种子基金”等项目,为大学生争取创业的第一桶金。为已创办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基金、技术扶持等政府项目资助,在充分享受园区内学生创业优惠条件的同时,与地税、国税、科技局等政府部门深入沟通,争取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房租补贴、创业资助等优惠政策。

2.与劳动局、人才办等相关部门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践基地”,积极推进SYB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活动。SYB创业培训是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开展的全免费培训项目,培训过程中完全模拟创业实际过程进行,对初创企业的大学生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大学科技园应要求大学生需培训成绩合格、有合适的创业项目、经创业导师评定认可后,才能入园创办企业。

3.成立团学组织,开展创业交流及论坛服务。建立团支部,积极参加市、区团学组织的各项活动,增进创业团队与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让创业企业能够融入更大的创业环境中去。

五、园外辐射,与其他园区、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培养创新创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