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商业企业税收筹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

第1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问题;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更好发展,就必须对税收进行筹划,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纷纷开始进行税收方案筹划。但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时间不长,因此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基础薄弱,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去研究。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现在的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的水平,认为只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来缴纳税收费用就可以了,自己主观上不需要对税收进行筹划设计。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将税收筹划看作是钻法律的空子,是违法的行为;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认为只要在企业成立之初对税收进行过筹划,今后就不在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了,还有一些管理者虽然知道税收筹划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关注其中一种税收,没有从整个宏观上来进行筹划。(二)不了解税收法规。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于国家出台的税收法规认识不足,不够了解,不能依据法律法规来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服务,尤其是在你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理解不够,很难利于税收优惠政策来使企业税收降低。(三)税收筹划基础薄弱。在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财务工作机制,在财务筹划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条例法规来进行参考,这都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础比较薄弱。另一方满税收人员的专业性较差、责任心缺乏,不能对税收数据进行仔细、精准的分析,使数据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到了税收的筹划。(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每个企业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发展理念及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的发展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味的模仿大型企业的筹划方案,没有将筹划与自身的经营情况相联系,因此制定出来的税收规划与自身的发展目标可能存在不符的情况,使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部分的企业领导将税收筹划工作看做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认为它需要耗费大量的企业资金,若将资金投入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他们就不太重视税收筹划的工作。(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小贸易企业中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明确的规定责任人,对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没有进行安排,没有将责任落实下去,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向皮球一般被踢来踢去。(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中小商贸企业中的部分筹划人员没有专业的筹划知识,不能够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筹划;还有些税收筹划人员的道德素质不够,工作态度存在问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不认真。(四)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我们知道税收筹划工作需要立足于全局进行,但是在中小商贸企业中的大多数部门之间都是依据自己部门的情况完成的,没有考虑到其它的部门对这一规划方案是否适用。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

三、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企业领导应该以身作则对税收筹划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认识,然后还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将正确的税收筹划认识传授给企业的员工。(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我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讲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落实,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人员身上。(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举行税收统筹交流会来促进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确定好具体的税收统筹方案后,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将税收统筹工作得到正常开展。(四)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可以招聘具有专业税收知识的人才来企业工作,让他们对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建立更好的税收筹划,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提高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可以对新于员工进行专业能力培训。(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务中介机构是企业开展税收统筹的辅机构,能够对企业的税收统筹方案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所以我们也应该多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加强企业与税务中介结构的联系。

四、结论

中小商贸企业能够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有利于其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还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体系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中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等原因,造成了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不了解税收法规、税收筹划基础薄弱、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税收筹划整体筹划能力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了改善这些问题,从而提高减少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我们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作者:袁辉 单位:山东省七五商贸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胡蕊,邱文迪.浅析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J].商业经济,2016(05):36-37+58.

第2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本文主要分析了税收筹划的意义以及它的特点和原则,并且对进行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的对策做了一些介绍。

【关键词】

税收筹划;意义;财务管理;对策

引言

企业通过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一种合理的纳税方案,减轻自身的税负,提高自身的效益。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而且对纳税人本身的也要求,纳税人必须了解一些税法的相关政策,以便对其进行研究。

1.税收筹划的意义

1.1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不可少的就是进行税收筹划。近些年来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也促成了政府公共部门的壮大,国家职能涉及的方面也在逐渐增多,要想满足他们的财政需要就一定要增大税收,所以才造成了税收逐年增多的情况。对于企业的经营者来说,一定不要把税收部分忽略掉,并且还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税收进行筹划,看看如何能够实现节税,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1.2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所提高,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我们会运用上许多有关税法的知识,有助于税法的普及和学习。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首先对税法有所了解,然后再进行研究选出一个合理的纳税方案,在学习税法研究税法的过程中也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1.3要想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税收筹划也是必不可少的,税务早先是在发达国家产生的,我们通过向他们借鉴经验也逐渐形成了我国的税务事业,并且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事业已经有了很大的起色,但是还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就是许多税务机构都附属于税务机关,它们并不是独立的,这跟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要进行完善。

2.税收筹划的特点及其原则

2.1 合法性

税收筹划跟我们平时所说的偷税,漏税完全是不同的。偷税,漏税的行为是违法的,政府是要追究企业的有关责任的。但是对于税收筹划而言,它是一种合法的手段,是纳税人在对税法进行深入研究之后对自己的纳税方案做出一种最优的选择的过程,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

2.2 普遍性

近年来,税法在不断的进行完善,许多偷税,漏税的现象已经不常见了。许多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提起了重视,希望通过合理的方法为自身减轻纳税的负担。但是税收的负担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区域而言都是不同的。

2.3 税收筹划形式的多样性

每个国家的税法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个国家的会计制度也有所不同,所以每个国家的税收筹划的形式也有很大的差别。对于同一个国家而言,不同的地区,不同行业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税收筹划形式的多样性与纳税人了解税法的程度是有很大的关系的。

2.4 成本效益原则

我们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企业的效益,但是对于一个筹划方案而言它也是具有两面性的,纳税人在取得效益的同时也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用来进行筹划方案的实施的,而且我们在敲定一个方案的同时也会为此放弃其他的方案,这也会为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些都是纳税人应该考虑在内的。

3.进行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国内税收筹划开展的时间还比较短,缺乏丰富的经验。

3.1 企业筹资,融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筹资融资。企业要想实现好的财务利益一定要对筹资融资的方式进行把握。企业的资金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借入资金,另外一种就是权益资金。权益资金不仅安全而且还能保证长期性,但是它需要支付相应的股息,相比较而言它的资金成本是比较高的。对于借入资金而言,我们可以在纳税之前把利息先扣除,虽然它相比较权益资金而言具有较高的风险,但是它需要的资金成本是不高的。

3.2 会计处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对于纳税人而言他们可以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之下,通过调整存货计价的方法让它的发货成本得到最大,从而让它的账目上的利润是最少的。这种存货计价的方法是有很多种的,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企业最后的利润也是不同的,当然最后需要缴纳的税款也是不同的。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把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但是折旧额是需要算在成本里面的,所以我们还需要对折旧额进行合理的计算,实现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生产以及经营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的费用,费用的平摊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是可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额的。

3.3 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所以对于纳税人而言,一定要对税法的规定有所了解,这样一来纳税人就需要学习一些与税收有关的政策,从而保证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此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要结合经济发展的特点,把握好税收的政策。税收筹划是一种综合性的学科,它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知识,包括会计,财务等等。这对于相关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是比较强的,一般都是由专业人士来完成的。对于企业而言,它们可以聘请一些相关的税收筹划专家来帮助它们完成税收筹划的工作,提高自身的效益。

4.结语

税收筹划是一种巧妙的纳税行为,它不同于偷税,漏税,它是合法的。此外,税收筹划对于专业性的要求是很强的,一般需要由专业的人士来完成。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的情况下适当的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青.浅议税收筹划在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商讯:商业经济文荟,2005,(4):9295

[2]郭峨.国有商业银行税收筹划的实际运作[J].财会月刊,2004,(04B):33

第3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 审计费用

房地产业连续数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税务专项检点行业,每年被查出偷税金额巨大。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各个税种的税收政策,并且渗透进商业类房地产规划、建设施工、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税务筹划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中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但是也日益暴露出问题。本文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界定和特征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界定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还没有相关的界定,但是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从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税务筹划的范畴,因此在某些方面它们有着共通的地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也是房地产企业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是一种活动,更是一种企业财务管理的战略;而且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也是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来推迟或少缴税款,从而实现税负最小化。此外,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法性:这是税务筹划最本质的特点。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纳税人为少缴税款而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是偷税、漏税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合法性的另一层意思是指税务筹划还应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税收是国家调节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经济杠杆,也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税率等都是为了实现国家不同的调控目标。因此,税务筹划也要对国家的调控意图作出积极反应,将国家的政策导向转化为纳税人的具体的税收方案。第二,预测性:税务筹划具有事前性。纳税人必须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在安排投资、经营活动之前,事先进行筹划,确定最优纳税方案,从而调整自己的各项活动至适用相关的税法规定。等到经济业务已经完成、纳税义务已经确定之后再考虑如何减轻税负,则违背了税务筹划的本意,并且更易导致偷税、漏税行为的产生。第三,时效性:我国税收制度正处于不断建设、完善的状态,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这就要求企业时刻关注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修改,使税务筹划方案符合最新的政策规定。第四,整体综合性:税务筹划应具有全局性,兼顾短期和长期效益,统筹局部和整体利益。有效的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税务筹划并不是孤立的,它贯穿于企业理财活动的全过程,与会计、财务管理、进出口贸易等领域紧密联系。从理论上说,房地产企业减少税收的方法除了税务筹划之外,还有其他的手段和方法。在现实中,偷税、漏税、逃税、骗税、欠税这些行为虽然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行为,但是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家的立法意图。企业运用这类不正当的手段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收成本和风险。

(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特殊性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有自己特殊的地方,必须更好地符合和有利于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特征。第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需要满足房地产企业精细财务管理的需要。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多元化,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设计规划、用地批租、房屋建造、竣工验收、销售出租、物业管理、保修服务等。商业类房地产横跨商业和写字楼两个领域,经营内容广泛,业务复杂,投资主体多元化。税务筹划综合性的特征在房地产企业表现得更为明显,税务筹划需要对企业的各项业务做全盘的考虑,与企业规范的管理流程和精细的管理模式相适应。第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是整个筹划中不容忽视的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渠道多样化,现金流转复杂,企业主要通过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获得其他经济实体的投资、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等渠道来筹集资金。企业在筹划过程中要谨慎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税收利益。第三,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应更关注成本、费用的筹划。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庞大,房地产开发成本如征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经营成本如房屋销售成本、出租成本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税务筹划空间大。第四,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涉及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筹划时间长。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回收资金时间长。从最初规划征地到最终出售出租往往要经历几年的时间,资金的回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一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具有持续性,筹划过程中需要考虑收入、费用的分摊,考虑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第五,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涉及开发、交易、占用、所得分配等多个纳税环节,涉及税种较多,税率较高,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重点主要是针对营业税、土地增值或、企业所得税三大税。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归纳如表(1)。

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存在问题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业税务筹划风险偏高 房地产业尤其是商业类房地产业是一个税务筹划风险偏高的特殊领域。一家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一个项目所获得收入规模相当大,其要上缴的各种税金也非常多,往往是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税负高达25%-30%。因此,房地产企业比任何一个其他行业的企业更希望争取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常常需要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操作,这就会造成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远高于其他行业。税务筹划之所以有风险,原因主要是商业类房地产税务筹划环境的多变性。这种多变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要立足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规避不利于自身的税收政策。国家调控房地产的政策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相关的税收政策也会发生变动。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运用新的、适用于本企业的有利的税收政策,则会错过了税务筹划的好时机;或者企业原本依据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甚至取消,企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势必会演变成偷税漏税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化必然会增加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使企业对税务筹划持保守、谨慎的态度。二是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多变性。虽然房地产企业只是建设施工并处理自己的开发产品,但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有多种业务的选择。对于开发产品的处理,企业可以选择销售或自持;对于开发商品的转让,企业可以选择有偿转让、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而企业的选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市场的发展、突发的状况及时作出变化。税务筹划需要房地产企业对自身的各项活动作出预见性的安排,而房地产业又具有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导致税务筹划方案执行的困难,增加了税务筹划的风险。

(二)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影响税务筹划效果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复杂的业务需要精细的财务管理,很多企业没有复杂而精细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之相匹配。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跨期摊派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直接影响了税务筹划的效果。目前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常见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有:一是偷逃隐匿应税收入。如:价外收费等按合同约定应计入房产总值的未按规定合并收入,多以代收费用的形式挂往来账户;产品已完工或者已经投入使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销售,不按完工产品进行税务处理,仍按预征率缴纳所得税;开发的会所等产权不明确,就转给物业,不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按揭销售,首付款实际收到时或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收入,或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以房抵工程款、以房抵广告费、以房抵银行贷款本息、以动迁补偿费抵顶购房款等业务,不记收入等。二是虚列多列成本费用。包括:多预提施工费用,虚列开发成本;在结转经营成本时,无依据低估销售单价,虚增销售面积,多摊经营成本;滚动开发项目,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提前列支成本支出,如有的企业将正在开发的未完工项目应负担的成本费用记入已经结算或即将结算的项目,造成已完工项目成本费用增大,减少当期利润;向关联企业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费用;或向关联企业支付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部分的利息费用,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开发期间财务费用列入期间费用,多转当期经营成本;有的开发企业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将增值巨大的评估价作为土地成本入账等。

(三)企业人员税务筹划水平良莠不齐 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整体把握不够,都会影响税务筹划质量。如对房地产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把握不严,既有可能使企业错失税务筹划的好时机,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偷税、漏税境地。此外企业人员功利的、甚至是违法的税务筹划动机,也会使企业税务筹划偏离了正确方向,影响企业发展。

(四)税务行政执法制约税务筹划的实施 税收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因此难免会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作为税务筹划的制定者,往往会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去理解税收政策;而税务机关则会向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方向去执行税收政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处罚措施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而是在一个可以商榷的范围内执行。因此,税务筹划能否执行、执行的程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这也就导致了很多税务筹划方案执行效果不能达到方案制定者的初衷。

三、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对策

(一)全面防范税收风险因素 无论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做得有多完美,有经过多少专家的拟定、论证,企业仍然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不能认为方案在何种情况下都是合法和可行的。企业应当意识到,税务筹划风险是无时不在的,不能以事先安排的、不变的税务筹划方案去应对万变的企业经营环境和房地产业税收政策。对于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而言,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纳税支出项目,因此,这三大税种的税务风险即是房地产企业总体税务风险的深刻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涉税事务中应该保持对这三大税种纳税风险的警惕性。(1)营业税纳税风险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营业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开发产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外销售或长期持有。如果企业选择对外销售则应缴纳营业税,而持有开发产品,则无需缴纳开发环节的营业税。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营业税是按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有偿转让方式,需按转让所得计算缴纳营业税;受托代建方式,即房产企业受购买者的委托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购买者,这种方式需按收取的代建费计算缴纳营业税;投资人入股方式,即房产企业将开发完成的产品以实物资产的形式投入到购买企业。根据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上这三个因素是决定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也是税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税负测算和方案选择以降低税收负担及纳税风险。(2)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如果对开发产品长期持有,则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是按房地产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直接决定了增值额的大小,因此,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对于在营业税中涉及的三种不同的转让方式,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规定是:有偿转让方式和投资人入股方式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受托代建方式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四是开发产品的成本。开发产品的成本越低,企业取得的增值额就越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就越多。五是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对于企业同时拥有销售物业和经营性物业的情况下,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则决定了销售物业成本的大小,从而决定了销售物业土地增值额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大小。(3)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分析。企业所得税是对房地产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无论是销售还是持有,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均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转让方式都不会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因此,影响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成本水平就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因素。另外,由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按照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影响预计毛利额的因素也将影响企业最终企业所得税总额的大小。总之,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成本。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开发产品的成本越小,企业的经营所得就越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越多。二是开发产品的预售时间和进度。开发产品预售时间越早,按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就越早。同样,开发产品预售收入越大,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竣工时间。税法规定,开发产品竣工后,企业应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清算时要补交很大一笔企业所得税。因此,开发产品竣工的时间越早,清算补交税款的时间也就越早。

(二)及时关注税法变动 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行为的界限就是法律。税务筹划之所以为税务筹划,前提就是它必须是合法的,成功的税务筹划更应是能体现税收政策导向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一是学法,房地产业法律、法规种类数量繁多,变化也比较频繁,稍有不慎,使用的法规就会过时,从而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风险。只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了如指掌,才能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务筹划方案及时作出调整;二是懂法,企业应该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税收规定,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守法,严格按照税法来进行筹划,严守税务筹划合法的底线,正确处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的关系。

(三)提升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素养 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在处理企业与国家利益时,坚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任何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要坚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违反法律的税务筹划方案必将带来巨大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不能因为企业的一己私利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应该立场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在企业领导由于对某些涉税事项不清而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时,要及时进行解释;对于企业领导提出的某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筹划要求,要进行规劝。另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决定了税务筹划人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理论知识不仅指税收方面的,还应包括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能对企业的涉税业务、涉税种类、涉税数额作出正确的分析,进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找准税务筹划的切入点,制定出符合企业要求的最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果税务筹划人员一心只想获取税收上的好处而没有坚实的专业知识作支撑,最终只能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四)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法许多条文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税务机关。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往往在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处罚等方面留有一定的余地,税务机关可以凭借实际操作的经验和对不同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灵活的操作。同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合本地的税收征管方法,导致各地税收征管情况存在差异,而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往往又遍及各省,税务筹划受当地实际情况的影响很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只有付诸实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一是企业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法规政策的具体理解应用、实际操作程序,使税务筹划方案主动适应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二是企业要能够对税务筹划方案的思路、操作步骤作出明确的解说,对税务机关的有关提问作出相应的解释,争取筹划方案获得税务机关认可;三是对税务筹划方案的疑点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达成共识,对方案的难点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从而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避免失去应有的收益。

参考文献:

第4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商贸企业;会计政策;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一、物资采购中的纳税筹划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日益完善,会计政策的健全发展,商贸企业更多地开始考虑纳税筹划的问题,其中物资采购中的纳税筹划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安排购进材料的纳税筹划,商贸企业虽然是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进材料主要用于增值税纳税项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如果企业在采购材料之初并没有区分材料的用途,而是一律采用同样的纳税方法,则不利于企业利润,因此在采购时,会计要按照采购材料的价格计算当期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二物资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策划,不同的采购结算方式其纳税制度与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采取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商贸企业结算方式大致有采购结算方式与销售结算方式两种。因此,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应当注意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赢得时间更为长久的无息贷款,降低企业税收支出,其次还要注意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减少采购结算中的增值税负担。

二、物资库存中的纳税策划

另一个重要的板块是物资库存中的纳税筹划。商贸企业是以产品销售为核心,因此产品物资的库存是企业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要做好这个板块的纳税筹划,企业库存计价方法收到市场需求与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因此企业在做纳税筹划时采用那种举措计价方法,实现企业节税的目的,企业应当在遵循国家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密切关注市场商品的价格需求差异与波动,选择一种有助于企业成本扩张的库存计价方案。当前我国的库存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等。企业在进行物资库存计价的纳税筹划时,应当依据现有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库存的不同环节需要,做好市场预估与评价,在库存计价法选择的基础上完善纳税筹划。

三、商贸企业销售的纳税筹划

(一)收入确认的纳税筹划

近些年来,为了适应商贸企业快速发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党和国家政府一直致力于改进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方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寻求不断的完善健全。因此,根据最新颁布出台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纳税收入的筹划规定,其中显而易见地指出企业收入的具体含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创造的或者形成的,会引起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收益增加的,与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扣除经营者投资成本的经济利益的总体收入。而其中的日常活动具体而言是包括企业为达到或者实现自身的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与其他相关的一系活动。随着商贸企业发展扩大,企业收入的确认对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的计算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因此收入确定的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是整个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前合理的收入确认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应当是通过采用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收入确定的时间以及取得收入的税率计算方法进行考察,选择和管控,从而实现企业节税的目的。

(二)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

商贸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出台的规定政策,寻求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保持企业的高收入高利润。其中一个重要的提升企业纳税水平的方法是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方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细则中规定,企业费用是指纳税人每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中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考虑到企业的利润水平,企业在销售经营纳税期间,可以通过选择各种各样不同的费用分摊的方法,在会计准则与国家会计政策允许的范围与前提之下,进行费用分摊扩大或缩小企业当期费用,实现企业的利润。然而,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以及每期应当分摊的费用额的不同,对于企业利索以及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也有所差异。因此商贸企业在选择费用分摊方法去扩大或者缩小应纳所得税额时应当注意考虑如何实现应纳税利润的最小化,以及如何使用最合理的分摊方法实现费用分摊的最大摊入。

(三)坏账准备计提的纳税筹划

商贸企业作为以产品销售为核心的全球性产业,在激烈世界市场竞争中,遭遇到各种难以预料的复杂的因素的影响,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纳税筹划成为一个重要难点。其中企业账务计算与管理中也不乏各种失误与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避免或者及时快速有效地应对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应当预先积极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纳税筹划。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了的,计入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计提准备之后仍然可以转回。因此,商贸企业财务管理层面,应当依据新的会计准则企业,创新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充分作用会计准则的积极因素,做好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促进会计政策与企业财务管理有礼融合,进而实现企业销售额与财务管理的最大化价值。

四、小结

总之,考虑纳税筹划的方法与策略不仅是商贸企业需要重视的问题,更是相当一部分现代企业需要关注的部分。

作者:延文东 单位:内蒙古旭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宋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5.

[2]申宏伟,黄朝旭,张晓炳.企业进行合理纳税筹划的思路[J].财税与会计,2003(10).

[3]辛鑫.长期投资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J].鸡西大学学报,2009(4).

第5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办法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第6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办法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第7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营改增”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主要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以此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以促使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但对于社会企业而言,营改增背景下的纳税筹划将面临新的挑战,只有在政策背景下合理控制企业的纳税,才能真正让且有的税收减少,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根据目前的情况,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还存在很大问题,不利于其税收总额的减少,很容易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1.“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概述

1.1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其在“营改增”以前是针对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营改增后,增值税则变为以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对于社会企业而言,增值税能够有效平衡税负,为社会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条件。同时,增值税能够对本国经济起到保护作用,并对本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再者,增值税的实施能够有效实现相互制约,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

1.2“营改增”相关政策内容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文件,其主要是将原来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征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以此让重复纳税的情况得到消除,避免且有因税负过重而导致其发展受到影响。“营改增”的理论以税收中性理论为主,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中一方面为国家在避免为纳税人或社会带来额外损失和负担的基础上,征收相关的税目。另一方面为在进行征税的过程中应明确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为市场机制,降低税收项目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影响。还有一种理论为最优税制理论,其主要是指在政府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习惯和能力均缺乏必要了解时,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让税目的征收和企业的税负公平维持在平衡状态。

1.3纳税筹划相关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在保障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纳税人通过税务人员的帮助或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进行的涉税事项的筹划和设计,以此实际税负降低,即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项目和纳税负担。纳税筹划的特点较多,其最大的特点是合法性,即所有纳税筹划工作均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完成,纳税人所使用的降低税收的方法并不违法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纳税筹划还具有政策导向性的特点,其主要是因为纳税筹划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不同的政策背景下纳税筹划的方法将存在差异;再者,纳税筹划还具有目的性,其最终的目的是让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得到控制,以此促使利益的最大化;最后,纳税筹划还具有时效性,其在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应不断适应政策的导向,以此满足纳税人的正常发展并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2.“营改增”背景下的纳税筹划策略

2.1合理利用政策优惠

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善于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其中首先要合理利用税率差异,这种筹划方式相对复杂,但其适用的范围很广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利用税率差异时,关键在于寻求稳定性和长期性并存且最低化的税率,同时需要在保证纳税筹划行为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完成,一般情况下在有效掌握税率差异运用基础和关键后,均能让企业的税负得到长时间稳定缩减。同时,还要善于利用免税政策,其主要是针对某些特殊的征税对象和特殊的纳税情况,通过这些征税对象和特殊情况来有效避税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免税政策适用范围较小,且实际应用存在较高的风险。

2.2合理选择销售方式

企业在适应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在增值税计税依据越小时,其应当缴纳的税额将越少。因此,企业在开展销售活动时应充分考虑计税依据对税目的影响,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销售方式,以此减少纳税额度。其中企业首先应考虑商业折扣销售,其主要是指在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时,买卖双方因各种原因而达成以折扣优惠方式完成交易,这种折扣是在交易实现的同时发生的一种实际存在的情况。同时,企业应当注意销售产品与提供劳务相结合的销售方式。其中企业在开展销售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会因为商品的特殊性而在销售商品后为买家提供相应的劳务,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并合理完成会计处理,其中在销售商品部位和劳务部分能得到明确区分且可以采用单独的计量方式时,应当将商品与劳务部分分开计算,避免两者同时计算而出现差错;而在商品与劳务不能区分时或不能以单独方式计量时,企业则需要将劳务部分纳入商品部分进行计算,并且要全部按照商品部分的计算方式完成。

2.3购买渠道的选择

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企业的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供应商的影响。其中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商品采购时,通常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能从销项税目中扣除进项税目,以此让企业的税额降低。但在购买中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时,其价格相对较低,但购买商品后只能得到普通的发票,这样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税额的控制无法正常完成。因此,在进行商品购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供应商,从而尽量降低税负。

2.4纳税期递延法

纳税期递延法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延期缴纳税目的方式让资金获得的利益最大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其在使用纳税期递延法时,在一定时间内且当纳税总额相同时,进行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将会让实际缴纳的税款越少,企业节省的税款将会越多,纳税筹划的收益将得到最大化。

3.“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3.1存在的问题

根据“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社会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其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较多。首先,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困难,其中通常是因为进行商品采购时企业规模较小而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难以通过专用发票进行税目抵扣。同时,一些企业在购买商品时需要为供应商支付代收的税款,但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却很低,这样将会导致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额下降;其次,企业缺少专业的财务人员。其中主要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为了节约企业成本而没有引进专业的财务人员,其已有的会计人员工作能力相对有限,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其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受到不良影响,不利于企业增值税的缩减;再者,纳税代理机构较少。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引进专业的工作人员,但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明显上升,因此很多企业会选择代理机构为其进行纳税筹划,以此节约企业运行成本并降低税额。但我国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较慢,其在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目前行业中通常以小规模代理机构为主,其难以满足社会企业适应营改增政策的需求。

3.2“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优化

针对“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企业在日常运行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优化。首先,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尤其是一些企业在“营改增”后并未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导致企业的纳税筹划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企业应在财务部门安装更新升级后的最新增值税发票系统,对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确保其能够正常完成日常财务工作。企业要完善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管,组建专门的监管队伍并设置相应的岗位,确保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和核销顺利完成。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其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其次,企业要合理选择供应商,其中主要是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从而确保相关税款的抵扣能顺利完成。其中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信誉的供应商,并且要在交易时充分考虑税率,尽量选择增值税税率较高的供应商;再者,企业要对纳税筹划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管理,促使其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以此满足企业日常工作的要求。定期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让财会人员的专业技能不断提升。不断引进专业人才,让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能顺利完成,并不断提升纳税筹划队伍的整体水平。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确保工作人员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日常工作;最后,企业应完善税务管理体系。其中企业首先应根据自身税务情况设置税务岗位或成立税务部门,引进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同时,企业在不具备组建纳税筹划部门的情况下可采用税务代理的方式,让专业的机构完成日常纳税筹划工作。

第8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税收负担

近年来,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税收法规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流转税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商业企业怎样合法地降低平销返利的税务成本?本文从整体税负出发,重点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采取何种形式的平销返利,在何环节返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同时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企业平销行为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时,需将平销返利销售与收取价外费用相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多数研究认为,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还收入的购进比平销返利购进税负更低。原因是:前者不属于平销返利,计算缴纳营业税;后者属于平销还利,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税率低,所以前者税务成本也就更低。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片面性,因为其只考虑了流转税,未考虑所得税。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应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出发,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否则无法达到整体税收负担最低的筹划目标。

(二)筹划思路

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方式购进货物进行税收筹划时,将流转税和所得税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收取的返还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税负要低。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应交的流转税;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高,因为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首先争取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以降低税负;若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则采取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

例1:A超市是一般纳税人,5月份以进价销售B企业提供的商品1 000件,每件售价100元。该批商品本月全部售出。

方案一:A、B双方规定,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 A超市属于平销返利购进,返利应冲减进项税。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A超市获得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见,A超市平销返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将转出的进项税抵消了,应交的增值税为0;平销返利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8 547元,即增加利润8 547元,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2 136.75(8 547×25%)元;流转税与所得税合计为

2 136.75元。

方案二:A超市销售B企业商品,收取的是10 000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B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然联系。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A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10 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500元,应交所得税 2 375[(10 000-500)×25%]元,两税合计2 875元,比方案一高出738.25(2 875-2 136.75)元。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税务成本要高。

方案三: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通知》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

方案三平销返利应交增值税1 453元,应交所得税2 136.75

元,两税合计3 589.75元。方案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1 453(3 589.75-2 136.75)元税。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税务成本高出714.75(3 589.75-2 875)元,可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平销返利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税务成本要高。

二、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形式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返利又分为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如果商业企业只能采取平销返利购入,平销返利的形式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实物形式的平销返利购进,以达到能降低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2:商业企业C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C企业以平销返利形式销售D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20万元,返利总额为

20 000元,产品当月全部售出。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方案一:若C企业按销售额的10%取得20 000元的现金返利。

该方案属于平销返利。C企业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 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906

方案一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 906元,所得税为4 273.5

[(20 000-2 906)×25%]元,两税合计7 179.5元。

方案二:供应方D以20 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一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0,应交的所得税为4 273.5[(20 000/(1+17%)×25%]元。两税合计4 273.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了2 096(7 179.5-4273.5)元税务成本。

方案三:供应方D以20 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三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 906 [20 000/(1+17%)×17%]元,应交的所得税为4 273.5 [(20 000-2 906)×25%]元,两税合计为7 179.5元,应交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和与方案一相同。

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 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方案一和方案三本期应交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同。但是,方案三中取得的实物返利在以后的流转中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以后期间的税收负担。

三、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环节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环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另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返利的环节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样。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余额全部冲减企业销售成本,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如果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因为购进商品未全部销售,未销售部分商品对应的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待以后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尽可能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以达到合法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4:某商业企业M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以平销返利购入商品20 000件,每件成本10元,合计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供应方按价税合计的10%进行现金返利。

方案一: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后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度购入商品全部销售,按约获得返利。

方案一中,M企业2008年平销返利转出进项税额3 400元[234 000×10%÷(1+17%)×17%],冲减销售成本20 000元(234 000×10%-3 400),因冲减销售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5 000元(20 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8 400元。

方案二: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只销售了购入商品的90%。

方案二中,M企业2008年应转出进项税3 400元,冲减成本18 000[234 000×10%÷(1+17%)×90%]元,因冲减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4 500元(18 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7 900元,比方案一节省500(8 400-7 900)元。剩下的

2 000元返利在以后年度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方案二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使M企业本年度的税务成本减少了,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四、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通知》只对作为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作出了规定,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纳税人存在的平销行为可参照一般纳税人处理。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平销返利计算的增值税不作为进项税额的转出,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可参照商业性一般纳税人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的内容和形式,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进行考虑。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四版)[M].大连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9

[2] 盖地.税务筹划(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

第9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鉴于此,本文拟对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及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税的转嫁功能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并不容易。因为税负的转嫁是有条件的,根据税负转嫁的定义可知,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因为税负的转嫁是通过价格的升降来实现的,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企业虽有转嫁的动机,却不存在转嫁的条件,税负的转嫁也是不可能的。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税种的不同、供求弹性的大小、课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

(二)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增值税税制中同一税种、不同税目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相同的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税率。这种税收规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各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也构成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的空间。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那应如何进行筹划呢?本文拟通过举例的方式,对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1、税法依据。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是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增值税)]-(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过比较可知,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促销方式纳税筹划是利用现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原理选择促销方式。

1、税法依据。(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3)返还现金方式销售,应按返还前的价格计算收入、税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返还现金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案例分析。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含税)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现金净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18.8-8.54=10.26(元)

现金净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4.19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4.19-8.54=-4.35(元)

现金净流量=-4.35-5.81=-10.16(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1、税法的依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 (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三、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以上的案例,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对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环境。鼓励纳税筹划人依法纳税、遵守税法最好的办法是让企业享受其税收筹划后的利益。但税收筹划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它,保护她。因此,应将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法律中,为税收筹划提供完备、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业除了要加强自身财务团队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提高纳税人、税务中介人的税法意识、风险意识,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2]郭庆,胡娟.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J].会计月刊,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