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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精选(九篇)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

第1篇: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公共管理要素市场化

关于公共管理要素说

公共管理的要素,它与公共管理的资源是有一定区别的。从一般意义上讲,“要素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它既非物质的亦非心灵的,是社会中唯一的存在,是一种“中立”的东西。所谓公共管理要素,就是构成公共管理的必要因素,离开公共管理要素,公共管理工作就无从开展。公共管理要素包括公共管理权力、公共管理资源、公共管理素质和公共管理环境。

公共管理权力

公共管理权力,是指公共管理主体在某一个领域或某一方面所拥有的行使组织、计划、指挥、监督、调控等职能的权力或权限。公共管理权限的行使标志着某一公共管理主体有了公共管理权力的要素,这种权力需要社会的授予或承认,不是所有的人或者所有的组织想有就能拥有的。我们这里所讲的公共管理权力主要是通过社会授予的管理权力,因为,它是很重要的公共管理主体争夺的稀缺资源。在传统的体制下,公共管理权力作为最重要的公共管理要素几乎都是由政府垄断的,其他公共组织一般都不具有公共管理权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作为公共管理第一要素的公共管理权力也向政府以外的其他公共管理组织分散。

公共管理权力是公共管理的第一要素,对公共管理组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无形资产,这种公共管理权力有时候是所有的人或所有的组织随便可以拥有的(例如,上面我们讲到的不求回报的治理公共厕所和不求回报的打扫公共卫生)。但是,拥有控制授予权的公共管理要素和需要得到回报的公共管理要素却不是所有的人和所有的组织想要拥有就可以拥有的。一般地讲,拥有一定的控制授予权的公共管理权力属于政府,例如国家机器、国际间的公共事务、国家的发展计划、对国家整体上的管理等都需要纳税人支付成本的公共管理权力等;而拥有一定的管理回报的公共管理权力,是由包括政府在内的相对特殊的公共管理组织所拥有,例如公共水域的治理权力、提供社会劳动保障的权力等。

公共管理资源

公共管理资源是公共管理的有形要素,它是公共管理主体进行公共管理活动的最基础的条件和最基本的要素。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管理权力要素与公共管理资源要素在侧重点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对于政府公共管理主体来说,应当特别注重于公共管理权力这一特殊要素,许多重大问题都是通过权力来配置公共资源或者通过权力来约束其他公共管理组织、私人组织、市场的行为的。

二是对于完全生产有形公共产品的公共管理主体来说,当他们拥有了生产这种有形公共产品的权力以后,他们在公共管理要素方面所花的所有精力就是获取公共管理所需要的公共管理资源。公共管理资源是这类公共管理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性的要素,也是这种公共管理组织生存的命脉。

三是对于介于政府与完全生产有形公共产品中间的公共产品主体来说,拥有公共管理权力与公共管理资源两种要素是一样重要的。在现实社会中,这样的公共管理组织无论在生产公共产品过程中还是在组织生存发展方面都没有上述两种公共管理组织自主和主动。

公共管理素质

公共管理的素质也是公共管理重要要素之一。在一个公共管理组织内部,一方面构成公共管理主体的每一个人的综合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这个公共管理组织综合素质好坏的基石;另一方面,即使公共组织内部的所有的成员综合素质非常好,但不一定要这个公共管理组织的综合素质就非常好。这是因为,作为单项的公共管理主体的每个人的要素,必须通过科学的、合理的配置,才能使整个组织的综合素质达到最好。

公共管理环境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公共管理要素还包括公共管理环境。创造良好的公共管理环境对于公共管理组织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公共管理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可控性公共管理环境,外部环境是不可控环境。与其他企业组织一样,现代公共管理组织重视公共管理环境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要素内容。

我国公共要素的政府垄断现象与特征

我国公共管理要素的配置特征

建国以来,我国公共管理要素的配置基本特征是,政府拥有所有的公共管理要素。表现为政府垄断了公共管理的所有权力,即一切由政府说了算;政府垄断了所有的公共管理资源,一切物质资料的占有权、分配权、处置权都是政府的,政府对社会的一切公共产品的提供都是大包大揽的供给式;政府拥有完全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要素的配置权,包括社会的一切劳动及其劳动人员都是政府所有、政府支配的;由此而产生的公共管理的环境也是政府全面考虑的。因此,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样,公共管理要素的配置特征是高度集中、高度计划的,有是政府统一所有、统一支配的。

我国公共管理要素配置的弊端

首先是公共管理的应变能力差。公共产品的要素越是集中在政府手中,由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渠道过于单一,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就越少,供不应求的现象就越严重,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特殊福利越高。

其次,淡化了政府的管理职能。由于控制公共管理要素实际上是控制了公共管理的有形产品,在现实社会中是比较实惠的。所以说,冲淡了政府集中精力为社会提供无形产品(如国防、外交等)的根本职能。政府应该管的事管不好,不该管的事管得过多,形成了政府的低效率,从而造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效率。

再次,提供了政府腐败温床。当公共管理走向社会化时,政府可以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要素创造控制收益权力,社会其他公共部门为了获得相应的公共管理要素,利用经济的手段与政府作交易,一些政府部门和少数政府工作人员借助于手中的权利收受贿赂。因此,客观上为政府腐败提供了可能。

另外,难以与国际接轨。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公共管理的转型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在许多方面不能与世界各国接轨,造成了公共管理的被动局面。

公共管理要素的市场化途径

具体的说,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途径具体包括:

公务员的市场化

公共管理资源首先是人力资源,从现实出发,我国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的市场化主要是公务员队伍的市场化。因为,政府以外的其他公共管理主体实际上就是从市场化开始的。因此,研究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的市场化实际上就是公务员队伍的市场化。

公务员队伍市场化是现代公共管理的必然趋势。一方面通过公务员队伍市场化压缩已经膨胀了的政府机构,减少政府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务员队伍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一个能者上、庸者下,能进能出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只有通过公务员队伍市场化,才能真正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政府才能在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体制下强化自己的功能。

公务员市场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使不同的公共管理主体有机会站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争夺人力资源。在公共管理市场化发展时,政府对公务员的垄断对于其他公共组织来说,似乎不大公正。因此,当公务员市场化以后,政府的公务员队伍有可能在不同的公共管理组织之间流动,每个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趋向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从而推动其他方面的公共管理的发展。对于其他公共管理组织在人力资源的竞争上也是一个公平化的途径。

公共管理资金的市场化

公共管理资金的市场化问题不仅是制度建设问题,而且是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的问题。公共管理资金市场化,对社会来说可以起到下列方面的作用:

第一,强制性地压缩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公共管理资金市场化,对于无所事事的政府公共管理机构来说,实际上是一种“釜斧底抽薪”,断了养活他们的财源,他们就会主动走向市场通过竞争来养活自己。同时,也可以通过市场检验公共产品的有用性,对于市场来说需要的公共产品即使政府不提供资金,也可以通过合理的交换取得生产这种公共产品的组织所需要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

第二,建立、培育筹资者队伍。推行公共管理资金的市场化,使得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组织失去了“天然”的资金来源,而一旦社会有公共管理与公共产品生产服务的要求时,就会因社会的需要而出现一批专业化的筹资者队伍,从另一角度上培育了要素市场,对整个公共管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促进。

第三,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公共管理资金市场化,就会使政府的强制性公共管理彻底废除,民众在公共管理方面的自主性增强。只有把公共管理的资金推向市场,才能有公民自主、自愿的公共管理,也才能使不同的公共管理主体与其他社会公众有进一步的民主。

第四,进一步丰富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当把公共管理所需要的资金推向市场后,对于不同的公共管理主体来说,必须考虑资金使用成本问题了,在降低或控制资金使用成本的前提下,才能有相应的微利收入来进一步发展公共组织。

其他资源的市场化

公共管理资源的市场化是一个体系,除了上述主要方面外,还有公共管理物质资源的市场化,公共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市场化,以及公共管理要素资源的市场化,公共管理信息资源的市场化,等等。

总之,人们应当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来设计公共管理要素市场化。正确、合理、高效的公共管理要素市场化体系,是建立现代公共管理制度的基石,从一定意义上讲,制度建设是发展公共管理事业的根本问题。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要素的市场化,才能降低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尔戈特博士访谈录[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11)

第2篇: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范文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将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征收包括使用自来水户、取用地下水户、取用地表水户、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户。

三、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表水用户。取用地表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5元/立方米。

(二)取用地下水用户。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1.0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0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2.在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6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3.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0.7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3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4.煤炭企业按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吨煤缴纳0.5元水资源费。

(三)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

四、征收办法和资金管理

(一)明确征收责任: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在征收南水北调基金期间,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仍由市自来水公司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由水利局在取水环节征收,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及所辖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煤炭企业的水资源费,由水利局牵头,煤炭局、煤炭企业所在乡镇各抽调2人,成立联合收费组征收。

(二)实行计量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质检部门核定的量水设施(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用水量的多少征收;煤炭企业水资源费依照煤炭局、所在乡镇提供的企业设计煤炭产量进行征收。

(三)严格水资源费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要建立资金专帐,征收单位将征收的水资源费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办理。

五、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460号令,做到依法取用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取用水户,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做到装表计量,按月缴纳水资源费。

第3篇: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范文

(吉林财经大学,长春130117)

内容提要:选取、培育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是“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财税领域重要的改革内容。本文从“地方税”和“主体税种”两方面阐释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潜力分析的理论依据;分析了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提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取的总体思路,从空间维度来看,应根据各地税源特点,确立各地区主体税种,不宜保持全国范围内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统一性,从时间维度来看,逐步形成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的地方税收入格局。

关键词 :地方税主体税种潜力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 )08-0062-05

[收稿日期]2014-12-22

[作者简介]苏扬,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现行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不够明确,辅助税种税源贫乏,导致地方税收入增长乏力,进而妨碍了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的发挥。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取和培育,是实现地方税制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

从实现财政职能角度来看,一些具有周期性特征且收入较为稳定的税种、主要依托于居住地的税种及依据非流动性生产要素课征的税种适宜成为地方税(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1959年)。地方税主体税种,除了要满足“地方税”特征,还应满足“主体”特征,要保证地方税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的比重突出。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同时具备“地方税”和“主体”两大参考特征,以保证地方税主体税种选取的合理性。

(一)地方税

1.受益原则

地方税的选取应遵循“受益原则”。起源于洛克和休谟社会契约论的利益交换说,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使用价格或者说是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即纳税人以缴纳的税收购买社区提供的诸如卫生、教育、治安等公共服务。①选取地方税种需遵循“受益原则”,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能够将征收上来的税收收入用于本地公共产品的提供,并且地方政府为本地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所产生的效应范围仅限于本辖区,不会出现利益外溢现象,并且公共产品的提供为本辖区内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收益,该收益恰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地弥补辖区内纳税人缴税发生的支出。基于受益原则,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越多,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的益处越多,享受的公共服务质量越好。

2.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

地方税的选取应遵循“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如果某一地方政府想增加本辖区内的地方税收收入,就会通过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居民和企业迁移到本辖区来,这样就会使其他地方政府也容易采取类似的税收优惠来争取更大的税基进而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各个地方政府实施的税收竞争策略,将会导致各辖区间陷入恶性的税收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要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通常要求该税种征税对象的流动性特征不明显,最好体现为非流动性。那么,纳税人也就不可能为了避税而特别选择生产、交易或居住的地点。在此条件下,企业和居民的选址主要基于辖区内本身的资源禀赋,而不是基于各地区政府实施的不同税收优惠。根据“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要求地方税的征税对象应体现非流动性。

3.征管便利原则

地方税的选取应遵循“征管便利”原则。“征管便利”原则体现于税务行政管理效率较高,运用先进科学方法征税,以节省管理费用。一般来说,把宜于发挥地方优势、税源分散不宜统一征收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进行征管和监督。如与土地相关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的原因就在于,地方征税机关更容易了解本辖区土地使用情况和交易价格,纳税人不易逃税。因此,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取,应考察该税种产生的税务行政成本高低问题,便于地方征税机关征管,税务行政管理效率较高的税种,宜划分为地方税。

(二)主体

1.税基宽厚原则

主体税的选取应遵循“税基宽厚原则”。狭义的税基是指某个税种计算税额的基础,可以分为物理状态和价值状态。无论是物理状态还是价值状态,税基是从量的方面影响税收收入,另外从质的方面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则是征税对象。当税基表现为价值状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此时征税对象和税基一般保持一致;当税基表现为物理状态,即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此时征税对象和税基一般不保持一致。“主体税种”要求税基宽厚,实际上也要求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要宽泛。税种征税范围宽泛,是产生较多税收收入的必要前提之一。如果该税种在地方税收入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就能够凸显出该税种在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在调控地方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力度,也强于其他“辅助税种”。税基宽厚、征税范围宽泛的主体税种,应该能够较好地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能力发挥总量调节和结构调整作用。

2.收入稳定原则

主体税的选取应遵循“收入稳定原则”。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保证税收收入在地方税收人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并具有稳定性,而不是偶然性或短暂性,这就要求主体税种应具有较适宜的收入弹性。评价税收收入弹性的适宜性,主要考察税种产生的税收收入对经济的适应程度和其与国民收入的联系程度。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具有适宜的税收弹性,如果税收弹性过大,其税收规模的扩大随经济的增长而波动过大。如果税收弹性过小,则不能满足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地方财政支出需要。因此,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需要考察其对经济的适应程度和所产生的收入规模与国民收入的联系程度,以保证该税种产生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调控地方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大体有两个方案:其一,将某个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划归为地方税,并培育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其二,将现有的地方税种进行剖析,分析能否通过税收政策的完善,将其培育为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根据上述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拟对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重点分析,考察其是否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

(一)消费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研究改革消费税,借此时机,有专家建议,将消费税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将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种,弥补“营改增”造成地方收入的减少。如果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无疑将大大改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但消费税是否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呢?

1.消费税是否具有主体税种的特征?

近几年,对消费税进行的“扩容”、“加码”和“整合”,使消费税收人增长较快。目前,消费税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重要税种(见表1),发挥着组织财源、收入分配和纠正外部性的重要作用。

2014年1-6月,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4561.64亿元,同比增长4.8%,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2个百分点,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女口果考虑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将更多种类的资源性产品和奢侈品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那么消费税收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从目前来看,由于消费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较大,如果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的税源会更加丰富,充当主体税种潜力巨大。

2.消费税是否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消费税充当主体税种具有较大的潜力,但同时还需考察消费税本身是否具有地方税的良好禀赋.其实这才是消费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首要考虑的问题。前文提到“受益原则”是选取地方税的标准之一,那么消费税能否给消费税纳税人带来独有的收益?如果对消费税纳税人带来独有的收益,才符合成本一受益原则。很显然,消费税并不是针对本辖区内消费税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消费税除了组织财政收入目的外,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等作用。基于这些立法意图,消费税更适合划归为中央税,从宏观层面更能起到调控经济的作用。由此可见,消费税缴税的贡献并不能带来本辖区内消费税纳税人独有的收益。

由上述分析可得,即使消费税具有主体税种的潜力,但不适合划归地方税。另外在现行分税制下,消费税全额收入归为中央政府,如果拟将消费税培育成地方主体税种,就要变动既定的分税模式,将原来全部为中央政府的消费税划归为地方,必会影响中央税收收入规模,会降低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进而会影响中央政府事权的执行能力。因此,不宜选取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二)资源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1.资源税是否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从“受益”原则来看,资源税收人与地方政府提供的福利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纳税人能够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支出中获得独有益处,受益区域内的社会成员应该支付享受公共产品的成本。目前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大部分税收归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政府将筹集的资源税收人通过政府支出对本辖区内的水土资源、自然环境进行维持和保护,使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状态,有利于资源税纳税人进一步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本辖区内资源税纳税人成为其直接的受益者,本辖区内的其他居民成为其间接受益者。由此看出,资源税的征缴符合受益原则,因此资源税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从“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来看,资源税税率的档次有高有低,地方政府有权利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适合本辖区内的资源税率,但由于资源税课税对象具有非流动性,因此不会因为不同区域税率高低不同,而导致高税率区域的资源税纳税人转移至低税率区域,不会出现区域间税收的恶性竞争现象。

2.资源税是否具有主体税种的特征?

由上述可见,资源税具有地方税特征,那是否具有成为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呢?从近期来看,我国资源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一直较低,难以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源泉(见表2和图2)。

从长期来看,通过资源税制的不断完善,资源税能否具有地方税收入主要源泉的潜力呢?第一,扩大征税范围。由于资源税课税对象的特殊化,仅限于自然资源初级产品,因此课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拟扩大课税范围来增加资源税收人,效果不会明显;第二,改变计税方法。资源税改革的内容之一,即将从量计税方法改为从价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进行从价计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煤炭资源税进行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意味着资源税征税将和资源产品价格挂钩,可借助市场调节机制引导资源品的开发,弥补从量计征中税收与价格脱钩的不足。自2011年对原油、天然气进行计税方法的调整,使资源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1年、2012年资源税收入分别为598.87亿元、904.37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3.4%、51%,但资源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0.7%、0.9%,仍未超过1%,占地方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1.5%、1.9%,仍未超过2%。由此可见,通过资源税改革,能够增加资源税收人,但资源税在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仍不明显。因此,不宜选取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三)房产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1.房产税是否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从受益原则来看,房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对房产征税多少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有密切关系,与房产税纳税人获得的额外收益同样有密切关系。具体来讲,征收的房产税越多,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提供的公共产品(交通、警察、教育、消防、城市供水、绿化等基础设施)质量越好。另外,本辖区内居住环境的改善,会使该辖区内的房产增值,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计税余值,而更合理的计税依据应是房产的评估价值。其价值大小会受到辖区环境的优差而影响,缴纳较高的税收就会享受到高质量水平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就会使房产增值,就会使房产税纳税人获得独有的收益,形成了“多征税——多享受公共服务——房地产增值——税收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体现了受益原则。

从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来看,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具有固定的坐落地点,难以移动,地域性特点突出,具有非流动性特征,因此不会因为不同区域对房产税设定的税率高低不同,而使本辖区内的房产税纳税人移动课税对象转向房产税税率低的辖区,因此不会引起不同区域恶性税收竞争。

从征管便利原则来看,房产税的课征对象是不动产,而不动产坐落分散,要保证房产税及时有效的征收,就需要政府组织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由于地方政府便于对当地的不动产数量、价值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所以房产税适合地方政府征管。由上述分析可得,房产税作为地方固定税种较合适。

2.房产税是否具有主体税种的特征?

从收入稳定原则来看,房产税收入稳定可靠,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与商品税、所得税相比,房产税税基相对稳定,且具有增长潜力,不易发生剧烈波动。据统计,2011年全国房产税收人1102.36亿元,同比增长23.3%,2012年全国房产税收入1372.49亿元,同比增长24.5%。2007年-2012年全国房产税收人情况具体见表3。

随着房产税改革的推行,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保有环节房产税有开征的可能性,由此会使房产税收人来源基础更为可靠,能够为地方政府带来可持续性的税收收入。但从技术条件、制度环境来看,个人保有环节房产税短期难以开征。

具体来讲,第一,开征技术条件不具备。保有环节房产税的征收将使纳税人由法人扩展到自然人,征税范围将由城市扩展到农村。现行房产税只针对城镇的法人纳税人征收,将来扩展到成千上万的自然人纳税人以及广阔的农村地区,现行的征管模式和方法将不适应。另外,现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不适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将由历史价值体系的从量计征向现行市场价值的从价体系转变。这是我国房产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计税体系的改变要求逐步建立财产计税价值评估制度及其机构体系。而我国目前财产计税价值评估体系几乎是一片空白,无法与之相配套。第二,制度环境不匹配。户籍自由迁徙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对保有环节住房征税,如果各地区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不同,但税负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民众自由迁徙就成为必须,而我国目前不能做到户籍制度全面放开。公共财政收支公开制度未完善。房产税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也是民众获得这些服务应付的报酬,因此,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必须公开,且地方政府要提供足够的与之相适应的公共服务。

由上述可知,房产税短期也难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但从远期来看,合理房产税制的设计、开征技术条件的日益成熟、制度环境的逐步改善,房产税收人会有所增加,会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力。

三、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总体思路

(一)空间维度——根据各地税源特点,确立各地主体税种

由于各地经济特色不同、各地税源特点不同,因此不宜保持所有地区主体税种的统一性。即使理论证明某税种适合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但对特殊地区也许只是虚设的主体税种,起不到主体税种的实质作用,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特色经济培植主体税源,将经济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

如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较丰富,因此可以考虑将资源税作为其地方税主体税种。2012年资源税已成为吐鲁番地区地方税种中的第一大主体税种,2012年上半年,受原油、天然气销量及价格双增、原煤产量大幅增长以及铁矿石资源税额调整等利好共同作用,吐鲁番地区资源税收入达到22590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5%,同比增长21.52%,增收4001万元,成为为第一大主体税种。①2013年甘肃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资源税194867万元,占地方税收入的21.68%,居地方九税之首。②由此可见,资源税有可能成为自然资源禀赋优秀地区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但不具有全国普遍性。

(二)时间维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立不同阶段地方税主体税种

随着各项经济制度改革的推进,可以看出分配制度逐步向居民倾斜,都显示出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趋势,但我们不能要求以经济发达阶段的主体税种作为经济发展阶段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置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水平、财富积累度和纳税人的负税能力。结合世界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普遍规律,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制改革的要求,从稳定性、整体性出发,采取渐进、分阶段模式,在大力发展不动产税的基础上,通过各项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的地方税收人格局。

为增强房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如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抑制房地产投机现象,堵塞房地产收益流失的漏洞,为保有环节房产税的征管提供法律保证,完善产权制度体系。明晰产权,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出让金收取。规范房地产估价体系。改革现有评估机构,实现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建立科学、严密的评估机构与人员行业准入标准,完善评估行业的收费制度。随着开征个人居住房屋保有环节税收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从长期来看,房产税收入会得以持续增长,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有潜力成为经济发达阶段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参考文献:

[1]胡洪曙.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研究[J].当代财经,2011(2).

[2]王赟超.浅议如何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1(2).

[3]王宏娟.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9年.

[4]李升,地方税体系:理论依据、现状分析、完善思路[J].财贸经济,2012(6).

[5]黄鑫敏.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D].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

[6]李晖,荣耀康,以资源税和房地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探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10).

第4篇: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林业税收;林业收费;林业税费改革;公共财政

我国林业在经历不断调整后,初步实现了由以木材产品为主向以生态环境产品为主的转变,税费制度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林业税费所呈现出的“轻税重费”特征,不利于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乃至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

一、我国现行林业税费制度

林业税费是指就木材、林材及其他衍生品征收的税费,由林业税收和林业收费两部分组成。其中,林业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以法规形式加以规定的强制性课征,国家在征税时不需向纳税人直接提供特殊服务和支付任何代价;林业收费则具有相对于缴费义务人的有偿性。林业税费制度,不仅是国家和地方收入的来源,而且是促进林业经济发展、优化生态环境、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税收制度

1、农业特产税。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制度

1、林业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见表1)。

2、林业政府性基金。(1)育林基金。一是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二是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可见,随着近年国家一系列针对林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国林业总体税收趋于零。现行林业税费的主体不是国家、地方的税收,而是来自共计9项的林业收费,形成了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

二、现行林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费为主的格局有悖于公共财政的原则

在公共财政中,税收是公共财政唯一的基本收入形式,收费只是补充形式。现行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有悖于公共财政的原则。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造成的结果是,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之外,还存在一个林业部门的自运转系统。表现在:一方面,林业部门的收入主要源于林业费的收取;另一方面,这种本就取之于林业生产的收入却没有用在生产中,而是用于当地林业部门的内部运转上,并且还有相当部分要上交给省、地林业部门。

(二)现行林业税费制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催生乱收费,为林业部门的收费留出了空间

1、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现行的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减轻“天保”工程实施对林业企业的影响而出台的,对于减轻林业企业的负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问题。以暂免征收林木产品初加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林业产品初加工虽然是指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但其所列示的具体范围很广,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等产品都包括在内。理论上,刨花板、纤维板生产应以板糠等林业剩物为原料,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林业剩物可供生产消耗,企业往往通过大量收购原木来解决原材料问题,致使大量次生林、幼林被采伐,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2、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催生乱收费。随着国家林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天保”工程的实施,原有的企业“木头”经济和地方“木头”财政失去了支持,加上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模式的缺陷,导致林业企业和地方财政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催生乱收费。除了前述9项收费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林业规费可谓五花八门,包括森林资源补偿费、森工企业管理费、林业养路费、迹地更新费、更新造林预留费、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护林防火费、检疫代办费、运输费、物价调节基金、检尺费、能源基金、木材销售咨询费、还贷准备金、养老统筹、国有资产占用费。

3、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为林业部门的收费留出了空间。如,现行的免征原木特产税、综合利用加工林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政策,从国家的角度讲,是为了减轻林业企业的负担,帮助林业企业克服由“天保”212程带来的困境,但实施结果却显示,国家通过减免税使企业获得的利益远远低于庞大的林业行政机构抽取的费用。以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县级)为例。根河市是典型的国有林区,林地面积1917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95.81%。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森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政策导引下,根河市五户森工企业缴纳的税收逐年大幅度减少,市内五个森工公司2004年共纳税927万元(主要税种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及欠缴原木特产税544万元)。如果剔除欠缴的原木特产税,2004年纳税额为383万元。与1997年相比,减免税政策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约4900万元。同年,五户森工企业共向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缴纳利润和各项费用16613万元,其中,利润4761万元(各企业缴纳利润后,净利润所剩无几);育林基金8745万元,管理费2449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费658万元。两相比较,可以说,国家的税收优惠并未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却转化为费的形式,耗费于林业机构内部。

(三)来源多、收付散、监管难,给资金使用提供了漏洞

目前的林业税费来源多,且收付分散,征收主体除了财政部门外,还有森工企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此外,还有形形的乱收费。来源多、收付散,这给资金的监管带来困难,为资金使用提供了漏洞。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育林基金等必须用于造林育林,不得挪做他用。但事实上,许多县市将这笔钱用于林业部门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转(四)育林基金亟待改革

长期以来,育林基金体现了国家的“以林养林”政策,对恢复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其问题体现在:(1)育林基金无法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以林养林”的目的没有达到。据统计,1953~1992年,我国共征收育林基金155.9亿元,同期营林生产费用为376.58亿元,远远满足不了林业再生产的需要。(2)育林基金属预算外资金,对其缺乏有效监管,加之长期以来营林资金无偿使用,造成其使用效果差。(3)由于育林基金采取事业制管理,被占用挪用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育林基金变成养人基金。

(五)现行林业税费制度造成林区地方财政困难,财政风险加大

现行林业税以低税率甚至零税率为特征,有利于林业的休养生息和可持续发展,却抽离了林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石。以费为主的林业收费游离于公共财政之外,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以林业为主的地区地方财政收人锐减,加上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和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使地方财政陷于困境。仍以根河市为例。林业税收优惠政策使根河市五个森工企业缴纳的税收逐年大幅度减少,2005年共纳税414万元,仅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5.77%,降至近30年来的最低点。在其影响下,2005年,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7171万元,比上年同期(未剔除农业特产税)下降7.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4439万元,比上年同期(未剔除农业特产税)下降12.0%。全市财政支出1682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1%。财政收入逐年递减,自给能力下降。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由1997年的6138万元,降至2005年的4310万元,减少1828万元,年均递减4.32%。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从1997年的6669万元,猛增到2005年的16691万元,年均递增12.15%。财政自给率由1997年的92.04%下降到2005年的25.82%。

林区地方财政的困难使其财政风险急剧扩大。表现在:(1)财政收入减少,缺乏可靠的强有力的财源,财政收入风险凸现。(2)林业企业陷入困境,下岗失业人员迅速增加,政府财政支出规模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扩大。根河市2005年纳入城镇最低保障线人数猛增到22561人,占总人口的12.53%,财政支出风险加大。(3)在财政收入风险和财政支出风险的双重作用下,财政债务风险及财政赤字风险也呈现累积效应。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末,根河市政府显性债务达1.35亿元,比上年增加约1160万元。

三、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

(一)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前提

1、林业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森工企业事实上的“政企合一”状况,剥离其管理职能,完善其经营职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国有林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把目前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出来,转由政府承担,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2、林业分类经营。《决定》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即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3、形成较完备的林业生产要素、产品市场以及林地林木流转市场,林地权属稳定,有健全的林业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政府干预林业的重点从林业商品生产转向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生态与环境保护。

(二)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任务

一是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森林生态环境的优化;二是合理分配收入;三是筹集林业发展资金;四是引导和影响林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目标

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三个层次。近期目标是薄税,减费,取消不合理收费;中期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资金渠道;远期目标是建立既增加政府收人,又能激励生产者采取可持续森林资源经营措施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财政激励机制。从目前状况看,近期目标中的薄税已基本达到,要做的就是减费和取消不合理收费。在近期目标达到的基础上,向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努力。

(四)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

1、将林业税费制度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我国公共财政框架在经历了自发改革、自为改革和自觉改革三个阶段后,已经基本构建起来。从行业的角度讲,我们可以认为林业是公共财政框架完善的攻坚地。也就是说,要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加快林业特别是公益林业的发展提供长期可靠的资金保障,为森林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提供财政支撑。目前,林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都未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不少地方的林区乡村公路建设投入都由森工企业负责,其他公共设施,如通讯、电力、防洪工程等也存在类似问题。森工企业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障职能,仍是传统体制下的“企业办社会”模式,企业负担重,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缺位。公共财政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生的,林业税费制度的改革也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走市场化改革的道路。市场化改革要求赋予企业以独立自主地位,社会保障不能由企业承担,而应当由政府和财政来统筹进行。这也是我国财政制度向公共化方向转化的重大内容之一。将林业税费制度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首先要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明确分工。剥离林业企业的社会职能,将林业公检法、森警、子弟学校经费等从企业中划出,作为事业费和政府经费,改由政府预算支出。各级政府要明确财权和事权,接手林业部门难以负担的一些公益性项目,改变林业部门承担财政部门职责的现状。

2、将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改为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公共性的政府收费与税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是从社会公众收取钱款来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收费则是由于政府直接为私人或法人提供了服务,并相应地直接向受惠人收取的费用。公共财政的职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公共财政是以税为主的。对现行林业税费制度的调整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开征林地税。林地税征税对象是商品林,按林地面积征税。林地税不按林产品产量征税,而按林地面积征税,税源范围相应扩大,且具有稳定性。有学者指出,其优点在于可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木材;奖勤罚懒,鼓励林主多投资、多造林;税收问题简化,透明度高;提供稳定的税收收入;有利于林业生产者采取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经营措施,促使其进行长期林业投资,是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可选方案之一。(2)开征生态环境补偿税。生态环境补偿税体现“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通过强化纳税人的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资金,用于林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开征生态环境补偿税有助于缩小我国税制与国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环保型税收体系的差距。应考虑不同地区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将该税种设计成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差别化比例税率,由国税局统一征收。(3)调整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现行的众多减免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改进优惠方式,加强目标管理,使执行结果最大程度地接近优惠政策的最初目标,对于既不利于体现国家大政方针又有失量能负担、公平原则的刨花板、纤维板等列入林业产品初加工享受减免优惠项目,应进一步予以调整、取消。(4)取消与林地税和生态环境补偿税重合和内容相近的收费,如绿化费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等,构筑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

3、规范林业税费制度。总的原则是取消有悖公共财政原则、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税费,杜绝乱收费,力争做到简便易行,体现规范化,维护统一性和严肃性。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明确地方政府和各级林业部门在林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事权职责以外越权设立或批准的对林业的各项收费,如对木材经销商按计税收购价6%征收的地方税,对林业企业按木材销售额的0.06%~0.5%征收的防洪基金,按销售收入1%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及县教育基金等。取消各级林业部门的自主收费,包括市场管理费、植物检疫费、工本费、木材销售咨询费等。

第5篇: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范文

(一)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和谐一直是人类社会始终追求的目标,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动力。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解决当前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我们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历史任务。建设和谐社会被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选择。

“社会和谐”被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加以诠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不能依靠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实现,而是要协调和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有效解决社会发展中现存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社会和谐秉承“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全面体现制度正义的价值观,以民为本的人权观,监控特权的平等观,政府清廉的义务观,保护弱者的均衡观。

(二)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

财政从根源上讲属于社会科学范畴,而不只是一个纯粹的技术分析工具。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下,财政都是个大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基本特征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面对由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共同组成的混合经济背景,从市场失灵出发,来界定社会公共部门及政府经济活动范围和职能的财政运行模式。

公共财政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矫正市场失灵,还要进一步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不仅要做好宏观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还要制定科学的收入分配政策,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而协调好各方面和各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从而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社会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解决社会收入分配问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所以,财政与和谐社会之间就有着密切的血肉联系。

二、和谐财政:中国公共财政的最新定位

“和”,是我国历代社会所追求的至高目标,“和为贵”、“致中和”、“大同社会”等既是我国历代文化传承下理想社会的特征,又表达了我国社会延续中对“和”的一致赞同。“和谐”历来是我国民众所追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思想目标的集中体现和简练表达。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和谐处理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财政既是实现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工具,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有效手段,服从并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社会要发展,发展要和谐。和谐社会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也取决于生产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的协调。以研究财政分配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财政学理论与和谐社会在根源上是一脉相承的,即财政基本理论和财政诸范畴的理论在本质属性上与和谐社会的共同目标具有一致性。从中国公共财政的最新定位来看,和谐财政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和走向。和谐财政的主旋律是和谐与发展,其职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发挥财政稳定和发展经济的职能,实现经济增长质与量的高度统一;(2)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职能,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3)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职能,合理配置财政资金,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前提下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财政有着丰富的内涵,对和谐财政的理解,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1)内部政策和谐性。内部政策和谐性是指各项财政收入政策之间具有和谐性,形成科学协调的财政收入体系;各项财政支出政策之间具有和谐性,形成科学协调的财政支出体系;财政收入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之间有效协调,实现均衡和和谐一致。(2)外部功效和谐性。外部功效和谐性是指各项财政政策的调控目的是统一协调的,在调控中发挥着配套作用,力避出现功效矛盾甚至相互抵消的情况;同时各项财政政策均应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举的原则,全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然,和谐财政的内部政策和谐性与外部功效和谐性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内部政策和谐性是和谐财政的内在要求,是外部功效和谐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内部和谐的财政政策体系,就不可能实现外部功效的和谐,也就不可能长久支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外部功效和谐性是内部政策和谐性的本质内容和根本目的。总之,和谐财政是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价值取向在财政实践上的有机结合,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

三、构建中国公共财政的制度路径

(一)健全财税基本法律制度,推动和谐社会进程

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的运行模式,要求公共财政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要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资金保障来源,必须建立完善的收入筹集机制和支出控制机制,充分保障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

1.完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健全公共预算制度

根据公共产品的分层理论,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域性公共产品,不同类别的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不同。从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角度分析,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应由不同级次的政府来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效率比较高,地域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更具有效率。

根据公共产品不同层次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是我国分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政府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要求政府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环保等和百姓生活切身相关的领域进行必要的公共投入,这必然会增强政府间财力的均等化要求。同时,建设和谐社会还需要重点发挥分级预算体制的作用,因为公共财政的法制化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来实现,而分级预算体制能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范围,这就自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条件和前提。

2.重新定位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的关系

从国家预算的总体构成看,国家预算包括国家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国家公共预算作为我国政府预算的主体,主要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由于我国政府拥有大量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应按照产权的要求由各级政府享受资产的收益权,参与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这部分国有资产收益可以用来投资,也可以用于提升社会福利。

但是,自从我国实行税利分流以来,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一直采取单纯税收形式,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收益大量滞留于国企内部,国家垄断行业等国有资产集中的部门的内部收益过高,造成收入分配出现行业间的不平等。规范国家资本预算,合理分配国有资产创造的利润,并用之于公共预算,弥补公共预算资金缺口,这既可以造福普通百姓,也可以规范国家预算制度,均衡社会各界的收入分配。

3.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构造完善的税法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在筹集财政资金的过程中,客观上对社会各个行业、各个经济主体的收入水平,对社会公平和效率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一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制度都有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国的税收制度也不例外,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更应该不断调节税收法制促进公平、效率原则的贯彻。

(1)完善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相结合的计税制度,但仅限于个人纳税申报,而不是以家庭综合收入为依据的纳税申报。因此,从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改变个税纳税申报方式,改个人纳税申报为家庭综合纳税申报,即按照家庭必要的养老、教育、医疗、居住等方面的支出,按实际赡养负担扣除生活成本,公平税负,促进个人实际收入水平的均等化。

(2)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经济改革以来,我国拥有巨额财富的人群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形成一个富人阶层。富人阶层的巨额财富是在国家所提供的强有利的经营环境下取得的,在其传代易主或者捐送转移时国家理应参与适当分配,这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承认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的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这就为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提供了民法保障。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已经具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各种社会条件,笔者强烈建议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3)开征社会保障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公共财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持续发展,依赖于国家的财力支持。为了弥补社会保障的资金缺口,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强制性,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形式。

(4)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是生产的负外部效应,按照常规的生产决策,企业不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但是,从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企业应该负担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而治理环境的资金投入,最好采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模式来实现。目前,提到税收立法日程的是先行开征排放税,及对终端消费者排放污染物而征税,例如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车主就要为汽车的尾气排放缴纳排放税。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化解中央与地方矛盾

1.和谐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问题

财权与事权密不可分,要理顺财政管理体制,必须严格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认为,地方政府比中央更加接近于所管辖的地区和民众,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财权和事权,更能够发挥其管理作用;但中央政府对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与分配的公平性目标是必要的,尤其对于解决分配上的不平等以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与摩擦等问题,中央政府的调控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哈维・S・罗森认为:分权制可以鼓励政府间竞争,“有证据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财政制度越分权,政府的腐败越少”。因此,发挥中央整体调控职能的基础上,给予地方政府足够大的空间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结合中国国情,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应设计如下:由全国居民享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政府来提供,主要包括国防、外交、外贸管理、全国性的立法、司法、教育、科学技术、宏观经济稳定、调节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分配等;供本地区居民享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包括地区通、警察、消防、教育、环保、绿化、城市供水、公园、地方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等;具有跨地区“外部效应”的公共项目和工程,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管理,但更多权限放给地方政府去具体决策和管理。

2.和谐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问题

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是一种合作的博弈机制。建立适度分权的分税制模式,解决中央与地方、地方间税收竞争造成的不和谐,也是和谐社会所要求的。

(1)税权划分是一种分级预算管理模式。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这就是分税制的基本思想。分税制的内涵极为丰富,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多项内容。分税制的本质是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框架确定的一种分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

(2)通过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来规范税权划分。针对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特别是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的现状,应加快立法进程。笔者建议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规范包括税权划分在内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改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制定规范税收关系的相关法律,全面贯彻以法治税原则。

(3)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税收立法权应该按照下列标准划分:对涉及全局的税种,开征、停征、税目税率调整权继续集中在中央,经全国人大立法,提升其法律层次;地方税中在全国统一实施的影响较大、收入较多的,关系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和公众切身利益的税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政策,但在税目、税率的设计上可设置一些弹性区间,允许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在弹性区间内确定执行标准;影响范围只在地方本级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地方税税种,立法权归中央,由地方决定其税基、税率、减免、开征停征及征收管理等项事宜;对某些地方小税种,如果征收成本高、征收数额小,地方有调整税收政策以及开征、停征的权限。

(三)规范公共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公共财政支出是政府实现财政职能的重要一环,财政支出的方向和数量体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图,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重要手段。因此,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应当是目前必须着手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1.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调整预算支出结构

解决财政支出的“缺位”和“越位”,明确预算资金的供给范围,建立起“支出合理增长,内部结构协调、支出行为规范”的预算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财政预算的要求。根据当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首先,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加,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在不断变化,政府也应根据这种变化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重点;其次,政府要强化代表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社会公共性开支(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部门开支),但是要防止政府公共财政对此全包全揽,鼓励社会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相应调整财政的投资范围,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退出,转而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要基础领域,强化国家对基础研究、科技创新、能源领域的支持力度。

2.改革预算管理方式,提高支出效率

公共财政职能的实现有赖于财政支出效率的提高。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充分发挥财政预算资金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是我国财政预算支出的基本要求。从目前经济形势来看,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预算支出的管理:

(1)改革预算项目。采取新的政府预算的编制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加强对预算管理的监督。

(2)改革预算的编制依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各单位的预算基数,控制各单位的支出膨胀,确定国家财政支持的重点,保证这些重点的财政资金供应。通过克服预算资金的刚性增长,调整各个单位之间的财政资金增长刚性,提高财政资金的总体配置效率。

(3)完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建立政府采购仲裁制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采购资金依法公平、公正的使用。

(四)强化财政宏观调控,确保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一般认为,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必需的、直接关系最基本人权的公共服务,应该确保能得到普遍的提供。所谓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指政府要为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经济成分或不同社会阶层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共服务。我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财力支持。通过新增财力的重新配置,优先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社会公众的福利水平。如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增加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消费设施的投入,改善居民的出行、居住、消费的环境等。同时还应适当向落后地区倾斜,提升其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使社会居民共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直接推动力。

2.促进收入分配改革,实现收入分配相对公平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的收入分配已经呈现出不平等的状态。进行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成为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头等大事。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就是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关系,使社会各个阶层都能从经济发展中获益,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在市场经济中,公共财政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公共财政可以通过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直接遏制通货膨胀。公共财政还可以限制垄断行业的收入水平,规范国有企业和财政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加财政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财政支持能力,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支持能源的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促进环境保护

实现能源利用的节约和能源的合理开发,促进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对于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关键在于开发新能源以及可循环利用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电、地热能等。公共财政可以利用对进行新能源生产者的补贴或者实行特殊的价格措施,促进新能源开发技术的成熟,尽快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政府鼓励能源消费者增加对新能源的使用,以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从市场供求两个方面促进可再生新能源的发展。同时,在新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政府还可以利用税收、补贴等措施提高不可再生能源的耗费成本,促进消费者能够按政府的调控方向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形成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减少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

注: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下的税收契约优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70420475)的阶段性成果。

第6篇: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范文

我国公路建设中已经引入“特许经营”这一概念,并正在逐步建立健全公路特许经营制度。根据我国现状,笔者以为,构建这一制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因为我国法律尚未就此问题做出任何规定。为准确清晰地界定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笔者结合我国公路管理实际,围绕国外与国内公路特殊经营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得到一个科学、合理的结论。

国内外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界定

国外关于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界定一般有两种观点:以英,美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纳入到“政府采购公共契约”制度安排中:以法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公路特许经营协议实行“公务”和“公共工程特许”的行政合同制度。

我国对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在立法及理论上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往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两种不同做法: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界定为民事合同,纳入到民法调整范围之内,或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界定为行政合同,纳入到行政法调整范围之内。

适用法系探讨

英美法系国家政府采购公共契约制度中,应用美国联邦采购规则(FederaIAcquIsItionRegulation.FAR)对公路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调整。美国联邦采购规则所定义的“采购”是指“为联邦政府使用的目的,以预算拨款的经费由买卖或租赁合同,获得货物或服务(含建设合同)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政府采购的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机关,这从主体的角度决定了政府采购的公益性特点。同时,采购活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预算拨款(即主要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采购的公益性特点。

因该规则不属于国际公约中的内容,且我国已颁布关于政府采购的特别法,因此,假设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协议采用英美法系关于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界定的理论,则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我国经营性公路之所以以特许的形式将公路收费权予以转让,是因为现阶段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够充足,为能更好地发挥公路的外部效应,保证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规定可以采取引入民间资本的方式投资公路建设。由此可知,首先,经营性公路的建设资金来源并非财政性资金;其次,经营性公路作为阶段性产物,其本质属性是准公共物品,而非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经营性公路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定义内容。

大陆法系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作为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因此,要对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进行分析。依目前的通说,公共工程特许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和受特许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受特许人以自己的费用实施工程建设,工程完成后,受特许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公共建筑物取得经营管理权,从公共建筑区的使用人方面收取费用作为报酬,或者自己免费使用。在这种方式下,行政主体无疑可以免除当初的建设投资。

我国合同法中虽没有关于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的规定,但应该说该定义内容与目前我国实际中经常采纳的处理方式十分类似,因此,是否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划入行政合同制度,还应结合我国管理实际做进一步分析。

适用合同类型探讨

实践中,我国公路行业有些人士常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来处理,还有些人将其作为行政合同来对待。究竟适用于哪种合同,还得结合我国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进行具体分析。

就签订合同主体而言,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是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即行政主体;另一方则是公路经营企业。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与否,取决于双方权利义务是否相对平等。公路的公益性属性,决定了公路与商品的差异性,从而决定了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合同中,也要从履行管理职责的角度,通过行政权力去影响或调整经营性公路朝着利于公路事业发展。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因此,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具有不平等性,这一特征与行政合同特征相符。

就签订合同的目的而言,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即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路的外部效用、充分履行主管国家交通行政管理的职责,保证使用者更充分地消费公共产品、享受公共服务。另一方当事人则是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因此,从这一特征上讲,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双方与签订民事合同的双方具有差异性,而与签订行政合同的双方相同。

就生效方式而言,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生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都不能构成协议的生效要件。在这一特征上,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不具有差异性。因此,不能以这一特征界定公路特许经营协议属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范畴。

就调整对象而言,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能够达成合意,前提是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路经营企业,首先承认了行政机关在履行协议中保有某些特别权力,如监督甚至指挥合同的实际履行、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认定对方违法并予以制裁等,即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是在承认“公益优先”为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从这一特征上,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与行政合同的特征要求相符。

就合同内容而言,因为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因此协议的设立、变更或消灭必然引起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所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这一特征上,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特征要求。

就行为性质而言,作为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合同中,除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身份享有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外,还同时兼有另一种身份,即主管国家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因此,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要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核心,充分行使公众让渡给国家的权力。也就使得在履行合同中,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要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根据需要行使行政权力。从这一特征上,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与行政合同的特征相同。

第7篇: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范文

论文关键词:公共信息 政府信息 信息资源

长期以来,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执行机构,政府成为全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最大的拥有者、者和使用者,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稳定的信息资源管理模式,这使得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将政府信息资源等同于公共信息资源。然而,随着社会信息量的迅速增加、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以及人们信息意识的不断提高,公共信息资源在管理对象、管理目标、管理手段等方面不断分化,政府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中唯一主体的地位受到动摇,因而需要重新理清政府信息资源与公共信息资源的关系。

1公共信息资源与政府信息资源的概念界定

1.1公共信息资源的概念及其构成

对于公共信息资源这一概念,目前国内外并没有形成共识,只是出现了一些有影响的定义。如美国《田纳西州公共信息法案》指出,公共信息是在法律或法令以及与官方事务相联系下所收集、组织和保管的信息,包括政府部门产生的信息或为政府部门所生产以及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信息或有权获取的信息。保罗·乌勒在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的《发展和促进公共领域信息的政策指导草案》中把公共领域的信息定义为:不受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定制度限制使用以及公众能够有效利用而无需授权也不受制约的各种数据来源、类型及信息。

我国也有不少学者逐渐关注公共信息资源的研究,并且也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夏义望认为:“所谓公共信息是一种特定的实用型信息类型,它是指所有发生并应用于社会的公共领域,由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管理,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并能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拥有和利用的信息。”

查先进认为,“政府信息资源是一切产生于政府内部或虽然产生于政府外部但对政府活动有影响的信息资源的统称。”

霍国庆认为,公共信息资源除了政府信息资源外,还包括政府各部门在共享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在履行其政府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来生产、收集、处理、传播或者处置的信息。

比较以上概念,笔者认为,公共信息资源是指社会组织在公共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信息资源的集合。其中,政府公务活动(即政府利用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时所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信息,构成了公共信息资源的主要部分;而第三部门等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公开的方式所的组织内部信息(如企业宣传册)、个人信息(如个人博客)等,也构成了公共信息资源重要内容。之所以如此诠释公共信息资源的概念,是因为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提供公共信息资源的主体不断丰富,作为客体的公共信息资源的数量与类型也在不断多样化,二者均出现多元化的局面。

1.2政府信息资源的概念及其构成

政府信息资源就是指一切产生于政府内部或虽然产生于政府外部但对政府活动有影响的信息。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政府信息资源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政府行政机构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二是指虽然产生于政府外部但却处于政府部门最关心的目标范围内,具有某种广泛性意义和参考价值、对全局有一定影响的倾向性信息资源,例如经济活动信息、科技成果信息等信息资源。

政府信息资源构成了公共信息资源的主体,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那些产生于政府业务流程中的记录、数据、文件,以及政府为了业务流程的顺利开展从外部收集的信息,构成了公共信息资源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尽管政府信息资源也具有公共性和广泛性的特性,但并不代表所有的政府信息资源都是公共信息资源,政府机构内部的事物管理信息,不一定属于公共信息资源,如内部财务收支、内部审计结果等;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类信息也可能会转化为公共信息资源,如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工资发放情况。

2公共信息资源的特征

公共信息资源是公共组织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一种公共产品,凡是能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源均可纳入公共信息资源的范畴。公共信息资源与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提供公共信息资源的主体,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维护和管理,使公众能够免费或低价获取。因而,公共信息资源具有公共性、广泛性、基础性、公益性的特征,笔者认为,其中公共性和广泛性是公共信息资源最显著的特征。政府在依法履行国家政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承担着基础性的职能并发挥特殊的功能,如在国防安全、经济宏观调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的不可替代性,使得由政府的政府信息资源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2.1公共性

“公共性”是相对与“私人性”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公共管理主体以谋求公共利益为其目的与动机,一切措施都是在顾及全局、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为全体民众服务,并以最好的服务来争取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公共信息资源主要是针对私人信息资源而言的一种资源类型。私人信息资源一般是指由私人生产和提供的信息资源,其生产成本由私人承担,并采取等价交换的市场供给方式,即采取“谁付费谁利用”的供给方式。公共信息资源一般是指公共部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而向公众提供的信息资源。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在于公共消费,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应当属于公共产品。

既然归属于“公共产品”范畴,那么公共信息资源一定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信息资源一旦被提供,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并不会使原有的信息内容减少或影响他人的受益,增加消费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为零,这就是公共信息资源的非竞争性。如果没有一个人能够被排除在该物品不付代价的消费过程中,那么这种物品就具有非排他性。

由此可以看出,公共性是公共信息资源的本质属性。政府部门产生的以及与政府有关的大量信息资源,来自于第三部门乃至私营组织的信息资源诸如公共健康信息、文化信息、农业信息、气象信息、环境信息、时事新闻等,网络等传播媒介上公开的诸如个人blog、msn空间等的信息资源都具有公共性。

2.2广泛性

公共信息资源是普遍存在的。它可以是事物的特征和运动状态的反映,也可以是人类大脑思维的结果;可以是政府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信息,也可以是古墓中的随葬品。总之,公共信息资源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公共信息资源的来源十分广泛,可以来自政府系统内部,比如政府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政府实施项目的信息等,可以是来自社会不同阶层、不同职业领域的信息,比如经济统计信息、教育信息、公共福利信息、高等院校在招生过程中的教师个人情况介绍等,还可以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文献资料等。

公共信息资源的内容也十分广泛。社会各级部门的工作从来都是门类繁多的,在其工作过程中产生了各类信息,比如政府机关的办事程序规则、学生就业信息、教育状况和特色、药品质量信息、图书馆等机构提供的文献信息、天气预报、旅游资源信息、网络上公开的个人求职信息等。公共信息资源系统就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

2.3政府信息资源的独有特性

如上文所述,政府信息资源是与政府公务活动紧密联系的信息资源,政府部门为了实现管理国家的目标,其采集、加工、存储、传播和利用的信息必然会体现政府对社会生活独有的权威和控制力,因而政府信息资源既有公共信息资源的一般特性,同时也具有不同与公共信息资源的独有特性。

2.3.1政治性

政府信息资源大多是政府机关行使国家职能时使用或产生的信息,其以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自身事务为反映对象,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足为一定的政治要求服务的,有着明确的政治目的,关系列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2.3.2综合性

政府信息资源大多是产生或使用于政府机关的信息,作为政府部门,特别是高中层领导机关,通常管理的都是一个动态的、宏观的社会大系统,所以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宏观的和综合的,且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综合处理信息,从而使政府信息资源不可避免地带有宏观性和综合性。

2.3.3政策性

国家政府的领导,主要是政策的领导、各项上作的好坏、成功与失败、顺利与曲折,无一不与执行的政策有关。所以,政府部门在处理工作时发出的一切政府信息,哪怕是非工作情况下所发出的,·些信息,无一不带有明显的政策性。

2.3.4权威性

政府信息资源是用于管理社会的,青必行,行必果,加之政府管理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存传递过程中对载体和传递方式郜有特定的要求,而构成了政府信息资源的权威性。

3构建多元化的公共信息资源体系

随着社会信息需求种类和范围的不断扩展,原有的以政府作为唯一主体的公共信息资源集中式分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府信息资源供给能力的有限性限制并降低了公众的信息满足度,第三部门、私营组织及个人的介入成为必然趋势。一般来说,用户对信息源的选择或对信息服务选择几乎邵足建立存可获得性的基础上的,即最便于获得的信息源或最便于利用的信息服务首尤被选用,对质鼙可靠性的要求则是第二位的。这种便利化要求使得从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不同主体同绕公众满意度在管理的手段形式等方面展竞争:鉴于上述原因,需要借助来自社会不同主体的积极参与和相互合作来促进公共信息资源的全社会共享,适公共信息资源自身的多样性和用户信息需求的个性化,允分实现信息资源的效用价值。因此新形式下公共信息资源的生产、管理、利用应当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以公众满意度为宗旨的多元化格局。

首先,政府在公管理、公共服务领域的决定性作用使得政府不仅要承拟制定规划、维持信息领域秩序、监督信息供给效果以及丌发和公开政府信息资源的重任,且还要直接参公信息领域的活动,往公共信息资源提供中继续占据主导地位。

其次,在美国新公管理运动的影响,第部门蓬勃发展,公共管理的主体从政府领域逐步拓展到从事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部门,因而当代社会,除了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和公共组织能够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外,以非营利组织为主的准公共部门和准公共组织也成为了公共信息资源的主要提供者,如高等学校、自愿健康和福利组织、图书馆、博物馆、科研组织等。这类准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信息资源具有公益性质,以获取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目标。他们的民间性、自治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不仅能够保证公共信息开放的社会公平而且有助于提高公共信息开放的效率。它们在公共信息资源领域的介入,并不是排斥和否定政府公共信息资源提供中的主导地位,而是要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主体的社会化公共信息资源来源的礼会化以及信息服务对象的社会化。

第三,当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从公共物品中获得的效用大大超过提供公共物品所耗费的成本时,即使其他人不愿意提供任何公共物品,他自己也愿意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全部成本。以美国现行的电子政府建设为例,美国电子政府建设主渠道足外包,美国政府将电子政府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以服务合同的方式外包出去,委托专业外包公司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政府的信息系统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政府工作人员只需对公众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提出要求和对信息进行加行分析,使政府能从建造和运行信息系统的不同环节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完成他们的核心业务美国亚里桑那州政府在建设驾照管理系统时,ibm公司主动承担该项目网络的规划设计、软硬件的购置、系统集成和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系统投入使用后,马上产生出效益,每个驾照的成本从原来的6.6美元降低到1.6美元,民众办理驾照的等待时间由45分钟缩短到3分钟。ibm公司只对发放的每个驾照中收取1美元作为回报。由于采取了这种做法,小仅政府没有投入一分钱,而且ibm公司也从中得利实现了“双赢”的目的。为鼓励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采用外包的模式,美国各方积极为电子政务的外包服务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2002年12月17日,布什总统签署了《电子政府法案》,鼓励政府机构电子政务项目向“使用节余”式的外包方向发展,提倡建立对外包服务商更为有利的环境政企合作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已逐渐成为美国发展电子政务的趋势。由此可见,政府越来越多地以“外包”的方式将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的某项具体任务移交给企业运作。在公共信息资源领域,企业极强的运营能力、开拓性和创新力、生产服务效率高等特点使得企业不断发展成为公共信息资源提供中的主体力量之一。

最后,随着礼会的发展,信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人们的信息意识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不仅表现在获取信息处理信息、利用信息和管理信息方面,信息创新和信息传播的的能力也随之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公开个人信息为公众所利用,如公开的个人信件、公开的个人简历等。此外,近年来随着博客文化的繁荣,公开的个人博客也成为了公共信息资源的来源,blog已成为家庭、公司、部门和团队之间越来越盛行的沟通工具,逐渐发展成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信息途径如“图林博客圈”,大家出于职业的需要以及对职业的热爱,存博文中讨论业内话题,进行学术交流,的信息町以为所有人利用且不限制任何人浏览的权限从这个角度来说,个人也是公共信息资源提供活动的参与者。

第8篇: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范文

    1.兴税抑费,巩固和维护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当前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具备下述特征:一是有专门的征管机关,收费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不直接受益性,或者说,具备了“准税收”特征;二是征收范围广泛,收费规模较大,具有较多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其征收基础宽泛;三是收费项目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或者说收入来源可靠。

    对这一类收费和基金可实行“费改税”,适时开征新的税种取而代之,实现收费改革与完善税制同步推进,从而达到兴税抑费、规范分配的目的。首批改税工作应选择那些收入规模大、来源稳定的项目,而且只改革征收管理方式,不宜改变最终用途,以减少改革的阻力。

    改革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开征新税种,以税收形式取得相应的发展资金。目前,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三大事业在取得政府财政拨款的同时,其收费种类最多,规模较大,管理较乱,是企业和公民税外负担的主体,且都明显具有税收的特征。 第二,税费归并,尽可能避免税费并举的筹资形式。当前,无论是在同一征收对象还是在筹资内容上,都存在税费同征现象。如,一方面对农业征收农业税,另一方面又征收“三提五统”费,这种税费并存的现象不仅加大了税费征管量,还容易加重农民负担。因此,对这类收费可实行税费归并,统一征管。

    以下三类收费可首先归并:一是将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船舶养护费、船舶监理费、客运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通行费等并入营业税和车船使用税,增加相应税目,并将交通运输营业税税率提高到5%。同时,提高车船使用税税额,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二是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建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挖掘费、供水供电方面的收费、机动车增容费和港口建设费等为筹集城市市政建设资金而开征的各类收费并入城镇建设税。城建税计税依据由现行的按流转税额附加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计征,税率设计为市区3%、县城2%、其他1%。三是将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林政保护费等收费和基金并入资源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

    1.改革上述三类收费理由有四:(1)这些收费原来就已构成广大纳税人的负担,具有“准税收”性质,费改税后不会出现加重负担的问题,而且费改税后随着征管的规范,特别是不合理收费的废止,纳税人负担会有所减轻,因而容易被接受。(2)这几类收费规模较大,改税后可使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规模明显扩大。(3)费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仅可以降低征收成本,而且便于资金进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和使用,减少资金流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关税种的出台已进行了长期研究,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时机已经成熟。

    2.规范管理,适当保留部分规费项目,作为税收分配和财政调节的必要补充。对尚不宜以税代费、并费入税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批准程序,加强管理。对部分有特殊用途和意义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予以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同时具备如下特点:一是由国家政府部门直接征收;二是以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别设施或筹集特殊资金等为前提;三是明显具有特定对象和范围,并非公共需要、联合受益。

    依照上述特征,可保留的规费类别主要以事业性收费为主,大致如下:一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政府行政许可权收费。二是对自然人和法人特定行为的惩罚性收费。三是审判机关收取的诉讼费。四是按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注册时收取的具有价格补偿特征的登记、注册、证照费。五是具有直接利益交换关系的非义务教育、医疗、殡葬等公益性服务收费和评估、鉴定、、公证、律师等中介服务收费,但是这些收费要退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序列,按市场原则定价,并对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收费不得超出范围和标准。

    3.正本清源,废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对现行收费进行清理甄别,对以下四类收费应予以取消:一是国家机关依照职能进行正常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而收取的管理费和服务费,如治安管理费、市场产品质量检验费、企业管理费等。二是地方政府为筹集建设资金越权出台的各种建设费、附加费、基金等。三是附加在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如电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电网建设基金等。四是政府部门将职能商业化,借机收取的各类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提供服务的项目。五是各种搭车收费、乱收费、乱集资等。

    规范政府收入分配机制,一致的认识就是要进行费税改革、清费立税,进而确立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体地位。有关部门认为,推行费税改革主要途径有三:一是以税代费,适时开征新税种;二是规范管理,适度保留部分收费项目;三是正本清源,坚决废止不合理收费项目。

    1.兴税抑费,巩固和维护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当前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具备下述特征:一是有专门的征管机关,收费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不直接受益性,或者说,具备了“准税收”特征;二是征收范围广泛,收费规模较大,具有较多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其征收基础宽泛;三是收费项目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或者说收入来源可靠。

    对这一类收费和基金可实行“费改税”,适时开征新的税种取而代之,实现收费改革与完善税制同步推进,从而达到兴税抑费、规范分配的目的。首批改税工作应选择那些收入规模大、来源稳定的项目,而且只改革征收管理方式,不宜改变最终用途,以减少改革的阻力。

    改革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开征新税种,以税收形式取得相应的发展资金。目前,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三大事业在取得政府财政拨款的同时,其收费种类最多,规模较大,管理较乱,是企业和公民税外负担的主体,且都明显具有税收的特征。 第二,税费归并,尽可能避免税费并举的筹资形式。当前,无论是在同一征收对象还是在筹资内容上,都存在税费同征现象。如,一方面对农业征收农业税,另一方面又征收“三提五统”费,这种税费并存的现象不仅加大了税费征管量,还容易加重农民负担。因此,对这类收费可实行税费归并,统一征管。

    以下三类收费可首先归并:一是将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船舶养护费、船舶监理费、客运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通行费等并入营业税和车船使用税,增加相应税目,并将交通运输营业税税率提高到5%。同时,提高车船使用税税额,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二是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建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挖掘费、供水供电方面的收费、机动车增容费和港口建设费等为筹集城市市政建设资金而开征的各类收费并入城镇建设税。城建税计税依据由现行的按流转税额附加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计征,税率设计为市区3%、县城2%、其他1%。三是将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林政保护费等收费和基金并入资源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

    1.改革上述三类收费理由有四:(1)这些收费原来就已构成广大纳税人的负担,具有“准税收”性质,费改税后不会出现加重负担的问题,而且费改税后随着征管的规范,特别是不合理收费的废止,纳税人负担会有所减轻,因而容易被接受。(2)这几类收费规模较大,改税后可使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规模明显扩大。(3)费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仅可以降低征收成本,而且便于资金进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和使用,减少资金流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关税种的出台已进行了长期研究,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时机已经成熟。

    2.规范管理,适当保留部分规费项目,作为税收分配和财政调节的必要补充。对尚不宜以税代费、并费入税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批准程序,加强管理。对部分有特殊用途和意义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予以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同时具备如下特点:一是由国家政府部门直接征收;二是以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别设施或筹集特殊资金等为前提;三是明显具有特定对象和范围,并非公共需要、联合受益。

第9篇: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城市;水资源;杠杆

中图分类号:TV211文献标识码: A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现象日趋严重,水资源逐渐成为制约菏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征收水资源费体现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现形式和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抓手,受限于水资源费标准较低和征收标准行业区别不大,现行水资源征收标准没有充分发挥其在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征收水资源费的经济调节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发挥,无法起到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作用,亟待制定适应菏泽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征收标准体系。

一、菏泽市水资源与水资源费征收现状

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从国家立法层面,为建立完善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将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有机融合起来,确立超计划和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一)菏泽市水资源现状

菏泽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地处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北部与聊城市相望,东部与济宁市接壤,总面积12228平方公里。菏泽市除黄河滩区379km2为黄河流域外,其余均为淮河流域,内河主要有洙赵新河、东鱼河、万福河、太行堤河、黄河故道5个水系,均流入南四湖。东北部郓城新河下段出境后流入梁济运河。菏泽市流域面积大于30km2的内河河沟共199条,长3157km,平均河网密度0.26km/km2。这些河道除承担着防洪除涝的任务以外,还是引黄抗旱调水的渠道。黄河流经菏泽市西北边境,自王夹堤进入菏泽市,经东明县、牡丹区、鄄城县、郓城县四县区,至高堂进入梁山境内。菏泽市境内黄河堤防长度157km。据高村水文站观测,黄河多年平均流经菏泽市水量349.1亿立方米(1956-2006年),引黄客水是菏泽市的重要客水资源。

菏泽市多年平均当地水资源量20.61亿立方米,人均当地水资源量243立方米,根据国际公认的评价标准,人均小于500立方米,属于极度缺水区。由于缺乏蓄水条件,菏泽当地地表径流利用率较低;占当地水资源量83%的地下水资源的分布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不相匹配,水资源不足的问题在某些区域已经非常突出。根据最新统计数据,2012年菏泽市用水总量已达23.39亿立方米,逼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随着巨野煤田的逐步开发和 “五大基地一大产业”战略实施,与煤炭相关的下游化工、能源、建材等产业相继落地投产,今后一段时期菏泽打造鲁苏豫皖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社会经济用水需求必然大幅增长,要用有限的水资源来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发挥水资源费的经济调节作用。

(二)水资源费征收现状

1、菏泽水资源费征收按照行政区划和取水量实行市县分级征收,使用票款分离系统,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菏泽市水资源费征收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和征收,日取地下水2000立方米以上、地表水2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市直企事业单位以及直接从市管河道取水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其他取水户按照行政区划,由所在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目前征收水资源费全部使用票款分离系统,统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水资源费统一发票,由取水户将水资源费缴入系统账户。对水资源费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水资源费专款专用,用于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2、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近年来水资源费征收额变化趋势。菏泽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标准,具体征收标准为地表水自备水源0.3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自备水源0.5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45元/立方米,地下水微咸水(劣质水)0.15元/立方米,疏干、排水0.10元/立方米。自2003年以来,全市水资源费年度征收额稳步上升,平均保持每年15%以上的增幅,2012年全市水资源费征收额达到2346万元。菏泽的水资源费标准已执行10多年,与现今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管理要求及水资源的严峻形势不相适应,亟需对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二、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存在的问题

受长期以来的传统水资源管理模式影响,菏泽水资源费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标准的结构设计不科学和征收范围不全、区别化不大等问题。

1.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菏泽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山东省内处于较低水平,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基本属于全省最低的地市,不能反映水资源的紧缺状况,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符,水资源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发挥,水资源费作为合理配置水资源的“看不见的手”,长期以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节水工作乏力,难以达到促进节约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2.征收标准的结构设计不科学。菏泽现行征收标准基本上都是单一的、静态的,只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等按水源类型区分为地表水、地下水按不同标准收取,即每立方米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执行不同标准。现行征收标准的结构设计存在不科学之处,一是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价格差异不明显,使用地表水资源经济性不明显,甚至出现地表水的处理成本超过地下水开采成本的现象,无法实现先地表后地下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原则。二是未充分考虑同一地区行业间的差异,无法体现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性导向。对于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没有采取区别化水资源费标准,无法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和水资源管理要求。三是地下水征收标准中未体现深层地下水与浅层地下水价格差别。现行标准将地下水中的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统归为地下水并执行同一收费标准,没有体现出深层承压水作为战略储备资源不鼓励大规模开采的思想,深层承压水补给困难且长期大量开采易引发地质灾害,应对其征收较高的水资源费以鼓励开采浅层地下水,减少开采深层地下水。

3.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不全面。现行标准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暂不征收水资源费,造成农业灌溉用水效率不高、用水效益低下,大水漫灌等浪费水资源行为时有发生,不利用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现行标准未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制定标准,未涵盖取水式地温空调和水源热泵用水等新兴用水类型,应对取水式地温空调和水源热泵取用地下水征收较高的水资源费,因其取水量大、用水效益低、回水难度大,易对地下水文地质造成不利影响,在节省电能的同时浪费了珍贵的地下水资源,且不科学的回灌还可能导致地下水水质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这种新型用水已呈现出由城市向农村延伸的趋势,必须要未雨绸缪,作为特种用水强化监管。

4.征收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菏泽市目前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2002年制定,已施行10多年,现行标准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跟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不匹配,致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步伐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节奏。水资源费价格无法体现水资源的管理政策导向,其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未充分发挥。

三、水资源费价格调整原则和指导思想

1. 水资源费价格调整原则。水资源费价格调整要充分反映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合理确定地表和地下水资源费差价,鼓励优先使用地表水,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切实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分类别分行业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等情况,进行细化分类,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抽取地下水式水源热泵等取用水。

3.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同一用途取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区分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深层承压水作为战略储备资源严格限定其用途,其水资源标准要高于浅层地下水,饮水困难地区可以将深层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源,避免大规模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工农业生产。

4.鼓励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执行较低的征收标准。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对取用其他取水户的退水的,要从低征收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价格调整方案

菏泽市人均当地水资源量远低于山东省人均水平,建议调整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十二五”期间分两步调整到位:第一步,2013年年底前完成第一步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调整至0.4元/立方米(公共供水企业0.3元/立方米);浅层地下水调整至0.8元/立方米(公共供水企业0.7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调整至1.3元/立方米(公共供水企业1.2元/立方米)。第二步,2014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步调整,生活用水浅层地下水仍按0.8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7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仍按1.3元/立方米(公共供水1.2元/立方米)。工业用水浅层地下水标准调整为0.9元/立方米,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水资源费调整为1.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水资源费1.3元/立方米;深层地下水标准达到或超过1.5元/立方米,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水资源费调整为1.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水资源费1.9元/立方米。农业生产用水、农村人口生活用水执行山东省政府,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实行差异化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建立层次合理的水资源费征收价格体系和动态的水资源调整机制,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用水方式转变,促进水资源由用水效率低的行业向用水效率高的行业转移,由用水效益低的领域向用水效益高的领域转移,不断提升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缓解用水矛盾,促进全社会节水水平提高。

参考文献:

[1]苏明,王敏,张振卿,等.中国水资源费政策的现状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J].财政研究,2010(12):37-44,

[2]姬鹏程,孙长学.对我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8):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