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精选(九篇)

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

第1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一部华人漫画风行五十年,可算文化奇迹,但不为人知的是,“老夫子”这一漫画形象涉嫌抄袭公案多年。早在2001年,“老夫子”就被指最早诞生于解放前的天津,作者名叫朋弟(原名冯棣)。这些年来,虽然京津两地文化界陆续做过一系列“为朋弟不平”的活动,但依然不能扭转“朋弟种树、王家禧摘果”的事实。王家禧父子方面则一直对这一质疑采取躲闪回避的态度。

香港内地先后揭发抄袭

1963年始,王家禧以长子王泽之名作笔名,在香港的报章杂志上发表“老夫子”系列漫画,主要角色有老夫子、大番薯、秦先生、老赵、陈小姐等,大受欢迎。1964年,香港吴兴记书报社发行《老夫子》单行本,之后又陆续在中国台湾、中国大陆和东南亚等地出版单行本和套装,《老夫子》还被不断改编成电影、动画片等,风行至今。

1992年,香港出版人彭志铭(现在香港经营“次文化堂” )主编一本名为《漫画读物》的评论杂志,某天他忽然接到北京朋友寄来的资料。资料证明,香港著名漫画《老夫子》抄袭三四十年代天津老漫画家朋弟的作品。“我们一看,不得了,因为真的很多证据。”彭志铭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说。

彭志铭随后将资料悉数发表,得到的是小王泽的否认:“他还说我们是不对的、说谎的。”彭志铭说自己还看过王家禧给台湾《皇冠》杂志做的访问,追述自己如何创作老夫子的过程,“他每一句都说谎”。

1996年,作家冯骥才发现港台和海外竟然流行一部似曾相识的“老夫子”。冯骥才出生于天津,知道三四十年代的天津有过一个“老夫子”形象,作者名叫朋弟。1999年,冯骥才正式在天津《今晚报》上发表文章《朋弟的“老夫子”与王泽(即王家禧)的“老夫子”》,向世人明确说明:“老夫子”最早是由朋弟创作的,王家禧的“老夫子”是抄袭。

文章详细记录了自己发现王版老夫子的始末:“1996年我从埃及回国途经新加坡的时候,在书摊上到处可以看到一种名为《老夫子》的漫画图册,经友人介绍才知道‘老夫子’已经享誉四海。但是,这个‘老夫子’已经不是三四十年代红极一时的天津漫画家朋弟的手笔,作者名叫王泽!我曾看过天津老漫画家黄冠廉的文章,指责这位自60年代起在香港发表了大量关于‘老夫子’的漫画故事的王泽,有剽窃朋弟之嫌,并且在香港《漫画读物》上用文字来表达心中的愤愤不平。王泽生在天津,原名王家禧,50年代在文化宫做美术干部,60年代到香港,开始在报端发表题为‘老夫子’的漫画故事。后来我翻看了王泽的《老夫子》,可以断定,在人物造型与性格设计上, 王泽确实搬用了朋弟的‘老夫子’、‘老白薯’等所独创的漫画人物。何况连名字‘老夫子’也是人家朋弟的!”

1999年底,藏书家姜德明也在山东画报出版社的《老漫画》第六辑中发表《朋弟的“老夫子”》一文,指称香港“老夫子”是抄袭。2001年5月9日,《中华读书报》又发表谢其章的文章《谨防“漫坛赝品”》,持同样观点。

王家禧的风光与朋弟的凄苦

朋弟原名冯棣,1931年毕业于上海艺术专科学校,艺术创作活跃时生活在京津一带,作品多发表于当年的报刊如《新天津画报》、《庸报》、《益世报》、《银线画报》、《三六九画报》、《一四七画报》等。朋弟熟悉社会底层,漫画具有很强的市井色彩。由他创作的老夫子是一位遗老形象,充满旧事物与新观念的冲突。冯骥才称:“及至50年代在北京琉璃厂和天津天祥商场的旧书铺,花上一两角钱仍然可以买到一本旧日的《老夫子》,可见当时发行量之巨,流行影响之广。如今京津一带50岁以上的人脑子里大都印有老夫子那个笑话百出的形象。”又据《天津通志:文化艺术志》记载,1944年,重庆举办过一场《纪想曲》漫画展,观展群众达20余万人次,也曾前往。其中最受欢迎的就是朋弟的连环漫画《老白薯》、《老夫子》、《阿摩林》等。

随着时代变化,朋弟的创作环境也在改变。50年代后,老夫子的形象不再合适当时的社会环境,朋弟本人的创作也停滞了。1957年初,社会思想松动,朋弟画了一幅《白薯出土》,刊在《北京日报》上,但紧跟着开始“反右”,朋弟因此被批评,从此再不敢轻举妄动。1983年,朋弟孤寂地去世。

反观王家禧,他从60年代开始发表《老夫子》,70年代最受欢迎,80年代将漫画市场转战台湾。冯骥才这样概括王版老夫子:“虽然将老夫子后脑壳的发辫去掉,大腿加长了一些,还把老白薯的上衣换了一件,名字也改了一个字(把‘老白薯’改称‘老蕃薯’ ),但基本的形象和性格特征却与朋弟笔下的人物全然一样,这就是王泽之所为了。”“王泽是毫无疑问的抄袭,我觉得这样挺的。承认一下原型来自朋弟的作品也没关系。他说他这个形象是原创的,但是我们都对比过了,帽子、坎肩、坎肩上那三个圆圈,全部都是一样的。”

率先在香港揭发抄袭的彭志铭并不认识朋弟,但是他听闻朋弟的晚年生活凄凉:“70年代是王泽最风光的时候,但那也是朋弟最苦、最惨、最悲哀的时候。有人把香港的老夫子漫画带给他看,那时候他已经病了,又没有钱,看到王泽的漫画,一句话都没有说。我听了感觉很苦。”

冯骥才甚至还在1997年见过王家禧一面:“我在大树画馆接待了一位来自海外的画家,他自称王泽。这位王泽先生说他曾在天津生活近30年,对津门感情尤深。谈话中才知道他居然就是海外《老夫子》的作者王泽。我当即问他:‘您认不认识朋弟?’他说:‘认识认识,很熟。’就此一句,随即便回避了这个问题。当时,我想到了黄冠廉先生那篇文章,并想起王泽在他自己的文章中一直讳言于‘朋弟’二字。为了避免客人难堪,我也跳开了关于老夫子的话题。”

朋弟后人“支撑不起”

2001年,冯骥才专门编辑并主持出版了《文化发掘老夫子出土―为朋弟抱打不平》一书(西苑出版社2001年7月版)。书中,冯骥才精选出已故漫画家朋弟一生中的各类艺术作品,比较分析了朋弟和王泽的各个人生阶段,对二种“老夫子”在人物性格、造型等方面的雷同之处做了详细论述。

此书出版后,西苑出版社当时的社长兼总编辑杨宪金提出,按照原样出版一本《老夫子》,让关心漫画历史和朋弟的人掌握更确凿的依据。冯骥才赞同这样的想法,开始到处搜集朋弟作品。他的朋友曾在古玩市场发现朋弟的一幅水墨《老夫子像》。冯骥才在自己的画展上为观众和读者签名时,有人曾塞给他一个纸包,“说是送给我的礼物,还说这是你想要的”,冯骥才连那人的面目都没看清,回去打开一看居然是三本朋弟的原版原作:第一集和第二集的《老夫子》,还有一本是《阿摩林》(阿摩林为上海方言,傻瓜的意思)。综合这些资料,再加上冯骥才原本搜集的朋弟作品,西苑出版社最终得以重新出版朋弟的原版原作(西苑出版社2003年5月版),新版一律按照原版版式,内容不删不减,同时影印加刊了两份真迹手稿。

从1992年彭志铭最早揭发抄袭到1996年冯骥才发现其中蹊跷,“《老夫子》抄袭公案”最终在2001年到2003年发酵,轰动一时。冯骥才这样分析这桩惊人的“抄袭公案”发酵多年的原因:香港和内地隔绝,信息不通,使得王氏钻了空子;当时的人没有版权意识,不知道也无力捍卫自己应得的权益。

那么,最应捍卫《老夫子》利益的朋弟后人,今在何处?时代周报记者四处询问一个多月,一直没有结果。据为朋弟正名奔走的冯骥才和杨宪金说,他们也不知道朋弟后人的下落。

冯骥才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当年自己为朋弟出书,在北京的西单图书大厦搞签名售书活动,和朋弟的家属确有见面,并且告诉他们,这件事可以打官司:“当时的感觉,他们的孩子没有经济力量,而且也是无人出头,感觉他们的性格都不是很强。我当时就有点感慨,朋弟先生恐怕是后代无人,这个冤枉可能要背下去了。”

杨宪金如今已经退休,手上仍然有朋弟后人当年的联系方式,但是他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联系方式已经都失效了,他曾托人打听多日,还是没有线索:“他们已经搬家了,电话也打不通。这些后人之间好像相互也不联系。”说起朋弟后人,杨宪金和冯骥才的感觉差不多:“感觉他们支撑不起来这件事。我和冯先生当时做了那么多工作,他们联系上这个联系不上那个的……。”

时至今日,仍“不便回应”

一边是朋弟寂寞去世,另一边是王家禧、王泽父子的《老夫子》一路风行。王家禧年纪渐大后,其子王泽接手漫画事业,开始给老夫子漫画灌注新的创作灵感,和新时代新事物结合:老夫子开始接触现代都市生活,遭遇堵车、逛百货公司。王泽也陆续尝试了跨领域的合作模式,除了被拍成电影、动画片,老夫子还开始代言广告,出现在食品、衣服和生活用品上。2000年,香港中国星电影公司联合导演徐克,拍摄了真人与3D结合的卡通片《老夫子2001》,谢霆峰、张柏芝主演。2006年,香港一份名为《悦读交享乐―全港学界悦读大行动二零零六》的调查报告指出,老夫子是香港中小学生最爱看的漫画。2007年,据《南方日报》报道,《老夫子》漫画是广州市小学六年级生票选最受欢迎的课外读物。2008年,王家禧的“老夫子”原稿成为苏富比拍卖公司的全球首件漫画拍品。

时代周报记者联系王泽访问已近一个月,其公司给出的回复一直是“没时间”,而王家禧早已在美国养老,称不便接受采访。当记者引用媒体报道询问其公司公关人员时,对方回答:“这个新闻已经很久了,我们是不方便回应的。”记者一再询问有没有公司的官方说法,对方反问:“到底要针对什么澄清,解释什么?”最终,王泽公司的公关人员正式给出了邮件回复:“对于这陈年旧闻,我方不予回应。”

彭志铭说,老夫子自上世纪80年代起在香港逐渐式微,随后转战台湾,抄袭之事“20年里都没有人在讲”。因为老夫子诞生50周年的种种纪念活动,《苹果日报》有记者就此事采访彭志铭。彭志铭当然重提抄袭之事:“那个记者很年轻,不知道这些事情,我立刻给他资料,然后在《苹果日报》刊登出来。”

第2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当时的中山大学实际上还是苏联共产党的一个党团组织,所以学校招收的共产党员要多于员。潘文郁因为学习成绩优秀而被选为课堂翻译,在大学里开始小有名气。一年后,他受聘在莫斯科中山大学担任俄文翻译。

1928年6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这次会议是潘文郁革命生涯的一个里程碑。出席“六大”的142名代表中,有53名是被指定参加的代表,潘文郁就在其中。潘文郁既是会议代表,又兼做翻译,为大会笔译和整理了很多文件和资料。他先后为、瞿秋白、苏兆征、蔡和森、李立三、向忠发、项英等中共领导人作俄文翻译,其高超的俄语水平和工作成绩,受到等中央领导人的赞赏。“六大”后,潘文郁留在了莫斯科工作,担任“六大”期间在莫斯科成立的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的秘书长。

1928年年底,潘文郁奉命回国,担任中共中央宣传部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并担任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及《布尔什维克》的副主编,为刊物撰写了大量重要社论及文章。1930年7月成立的中共中央总行动委员会上,年轻的潘文郁当选为委员。

1931年,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上,王明取代李立三的位置,潘文郁被从上海调到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当宣传干事。这年的6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向忠发被上海警备司令部逮捕,写下自首书后的第三天即被处死。随后,中共军委干部胡章原投敌,导致中央宣传部负责人罗绮同和中央监察委员杨匏安等16人被捕。罗绮同被捕后叛变,杨匏安被杀害。紧接着,中央北方局(后改称中共顺直省委)军委书记廖化平在天津被捕,也向敌人自首,廖化平的变节使包括北平在内的河北省委所属的许多机关遭到严重破坏。此时,潘文郁正在河北省委负责地下联络工作。7月21日,他奉命到北平西交民巷附近的文宣公寓秘密接头,因不知地下机构已经被廖化平出卖而落入了北平特务机关之手。

初到北平就落入敌手,让潘文郁感到十分意外,然而更让他感到意外的是,出卖党组织、投靠了军统的廖化平,居然不知廉耻地亲自对他审讯。潘文郁来自上海的党中央,在党内的才华和能力颇具知名度,所以廖化平很清楚他的身份。这样一来,潘文郁想隐瞒自己的党员身份已经是不可能的了。于是,在审讯室里,潘文郁坦然承认自己是一名中共党员。

潘文郁的被捕,引起了一个人的注意,这个人就是“黎天才”。黎天才原名李渤海,曾是共产党人。1927年10月,他在中共北京市委书记任上,被的奉系军阀逮捕。被捕后的酷刑令他吓破了胆,不久黎天才就叛变投敌,并更名改姓担任了北平市公安局政训部秘书和北平宪兵司令陈兴亚的秘书长。虽然叛变了中共,但黎天才没有像其他变节者一样,迫害原来的同志,而是尽量做对中共有利的事。他久慕“大秘书”潘文郁的大名,于是就利用职权保释了潘文郁。在黎天才的劝说和特务的威逼下,潘文郁最终填写了自首书,然后登报声明脱党后得以获释。8月28日,潘文郁被中共开除出党。

被开除出党后,潘文郁的内心极为苦闷。他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初衷不曾改变,内心还是希望为国家、为民族做力所能及的事。于是,他埋头翻译马克思的《资本论》,还在鲜明抵制日本侵略者推行奴化教育的冯庸大学任教。这期间,赏识潘文郁才华的戴笠曾派人邀潘文郁去南京工作,但被他婉言谢绝了。

潘文郁的经历引起了中央北京“特科”的注意,“特科”调查了潘文郁被捕后的表现,认为他虽被胁迫自首,但是他拒绝供出党组织的秘密,更不跟随特务去指认工作关系,而且在被开除出党后,继续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陈赓曾对北京“特科”创始人吴成方传达了的指示精神:特科与阴险、狡猾的敌人打交道,在不损害党的利益原则下,什么方式都可以采取,要利用所有可以利用的人为党工作。当时,北京“特科”刚刚成立,急需用人。潘文郁被党开除的灰色身份,更有利于“特科”的工作。吴成方派“特科”成员周怡去做潘文郁的工作。就这样,潘文郁在脱党两年多后,又重新回到了革命队伍中来。

潘文郁要搞军事情报,少了黎天才不行,为此,潘文郁与黎天才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九一八事变后,黎天才尽心竭力帮助张学良,在东北搞起了情报网,得到张学良的重用,被调到其身边工作,并委以北平绥靖公署参事职务。此时,张学良的政治倾向逐渐转向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抗日主张,他向黎天才询问共产党当前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征询对中共的态度和对策等。黎天才已经脱党多年,无法回答张学良的问题,于是把潘文郁请来讨教。潘文郁立即把这一情况汇报给了“特科”方面,吴成方意识到这是一个好机会,于是便指示潘文郁告知黎天才一些党的情况,并帮助黎天才给张学良提建议、当参谋。在多次接触中,黎天才意识到潘文郁背后有中共组织的支持,但两人对此都心照不宣,没有言明。

1934年1月,张学良从欧洲考察回国,被任命为豫鄂皖三省“剿总”副司令,代行总司令职务。黎天才担任了“剿总”政训处的少将副处长。他发现张学良对共产党革命理论产生兴趣,于是就顺势把潘文郁作为马列主义学者推荐给张学良。至此,化名“潘东周”的潘文郁加入了张学良的东北军。不出所料,张学良很快就喜欢上了年轻、干练的潘文郁,潘的博学和独特见解让张学良刮目相看。不久,张学良把潘文郁从北平调到武汉徐家棚“剿总”司令部,留在自己身边工作。

黎天才在“剿总”司令部里设了一个机要组,自己任组长,把信得过的人安插在里面,他安排潘文郁当了机要组的中校秘书,这个岗位几乎可供他无遗漏地获取“剿总”的军事情报。张学良责成黎天才搜集有关红军的资料,以了解红军的内幕。潘文郁顺理成章地被黎天才推荐,成为了张学良的老师。

到张学良身边工作后,北京“特科”交给潘文郁的任务主要有两个:一是争取张学良,二是获取军事情报。在的第五次“围剿”行动中,潘文郁将“接触”到的“剿总”军事机密及时地传递给北京“特科”,北京“特科”又及时地将情报电告中共中央,或者设法通过秘密交通线送到苏区。在第五次反“围剿”初期,红军总是能够不失时机地摆脱险境,转败为胜,潘文郁的情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共临时中央继续推行军事冒险主义,提出“御敌于国门之外”的错误方针,致使红军连续作战近两个月,未能粉碎敌人的“围剿”,完全陷入被动地位。身在敌营的潘文郁每天看到和听到中央红军失利的消息,内心都焦急万分。他一面紧张地关注战事,一面加紧搜集各类军事情报。这时,北京“特科”方面也派杨青林专程到武汉秘密会见潘文郁,索要敌人的和战役行动等机密情报。

潘文郁看着自己搜集来的大量文件,内心做着艰难的选择: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抄写情报,条件不许可,也抄不完,最好的办法是将文件带回家,让妻子廖素丹帮着抄写。可是,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一旦被发觉,身份必然暴露。但是如果不带回家抄写,就不能及时地将大量情报抄写出来,交给杨青林带回。思虑再三,潘文郁决定冒险一试。趁着夜色,潘文郁把机密文件悄悄塞进公文包带回了家。当晚他就和妻子连夜抄写。由于文件太多,黎明时,情报没能抄完,而杨青林又必须当日赶回去。潘文郁心一横,把抄写完的文件连同没来得及抄写的文件原件一古脑儿都交给了杨青林。其中有一份原件,上面详细印有“剿总”所属部队番号、兵力、驻地,以及团以上主要军官姓名等情况。这份文件是豫鄂皖“剿总”的核心机密,只发给“剿总”长官及直属的各厅、处、组。潘文郁手里那份是他负责存档保管的。因为他知道这份文件的重要性,反“围剿”指挥官可以通过它确切了解敌部的兵力和分布情况,所以他才冒着可能暴露的危险将来不及抄写的文件的原件交给了杨青林。后来,恰恰就是这份机密文件的流出,导致了潘文郁的暴露和牺牲。

杨青林带着密件回到北平不久,中共北平地下市委机关就遭到驻北平宪兵三团毁灭性的破坏,20名“特科”成员被逮捕。宪兵三团在逮捕特科成员贺善培家时,搜出了大量情报材料,其中就有那份核心机密文件。文件先是到了宪兵三团团长蒋孝先的手上,又火速报到了南京那里。这份文件本该在潘文郁负责保管的机要组的文件柜里,为什么会在共产党的手中?潘文郁很快就被锁定为“共谍”嫌疑人。

得知此事的,大发雷霆。他急电张学良,还把从北平查获的密件作为确凿证据发给了张学良,要他把潘文郁押解去南京法办。张学良看完的电报后,犹豫再三。最后,他致电,请求从宽处理潘文郁。为了掩人耳目,也为了防止特务暗杀潘文郁,张学良命人从机要组办公室把正在工作的潘文郁悄悄带走,保护性地将他限制在司令部自己的官邸中。在张学良的努力下,潘文郁一事拖了近一个月。就在张学良以为可能有所转机的时候,在北平被捕的杨青林叛变了。他供出了在张学良身边的潘文郁,并供出潘曾向中共提供了大量军事情报。由此,潘文郁的身份彻底暴露了。

第3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关键词:甘肃省图书馆;敦煌写经;敦煌藏文写经

中图分类号:G25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3)06-0069-04

Review of the Dunhuang Documents Collected in the Gansu Provincial Library

LI Fenlin ZENG Xuemei

(Gansu Provincial Museum, Lanzhou, Gansu 730000)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to the sources, content, and features of the Dunhuang documents collected in Gansu Provincial Library, and reveals their value for social and historical studies.

Keywords: Gansu Provincial Library; Dunhuang manuscripts; Tibetan manuscripts among Dunhuang documents

(Translated by WANG Pingxian)

甘肃省图书馆自1999年开始,在敦煌研究院敦煌学专家施萍婷、马德先生的指导和帮助下,历经十余年,对所藏敦煌莫高窟藏经洞文献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整理与研究,并已相继将整理成果以叙录的形式分别在《图书与情报》(1999年)、《敦煌研究》(2003年)、《中国藏学》(2008年)等国内知名刊物上刊布。2013年,甘肃省图书馆又出版了内部资料《西北研究通讯·馆藏敦煌文献叙录》。作为西北地方文献重要基地的甘肃省图书馆,对所藏敦煌藏经洞文献从整体上予以理论上的总评,是十分必要的,对揭示利用这批文献也是非常有益的。

甘肃省图书馆藏敦煌藏经洞文献包括两部分:汉文写经和藏文写经。汉文写经31件,编号为C001—C031,卷轴装。藏文写经351件,其中卷式32件,编号为T0001—T0032,梵夹装319件(1128页),编号为T0033—T0351。下面就这些写经的来源、内容与特点作一述评。

一 来 源

(一)20世纪20—50年代私人捐赠或收购

敦煌藏经洞被发现之后,不少敦煌文献相继流转至甘肃敦煌、酒泉、张掖、武威、皋兰等地私人手中。编号为T0006、T0032的藏文卷为甘肃省公立图书馆时期?譹?訛邓隆先生所捐赠。邓隆(1884—1938),甘肃省临夏人,字德与,号玉堂,又号睫巢居士,光绪三十年(1904)进士,曾任南充知县、顺庆府知府,善书法,重收藏,精通西夏文及藏文佛经。编号为C012、C020的《思益经卷第二》和《诸星母陀罗尼经》1卷以及T0003《大乘无量寿宗要经》1卷为20世纪40年代孔宪廷先生所捐赠。孔宪廷,安徽省合肥人,曾任山东德州知州、德县知事。《甘肃通志稿》载,其于民国四年至八年(1915—1919)任兰山道尹。《大乘无量寿宗要经》T0004、T0009,为国立兰州图书馆时期冯国瑞先生所捐赠。冯国瑞(1901—1962),字仲翔,甘肃省天水人,毕业于北平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曾任西北师范学院和国立兰州大学教授,新中国成立后历任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文史研究馆馆员,为近现代著名方志学专家。T0031《大乘无量寿宗要经》钤有“西北人民图书馆珍藏”印,应是40年代末50年代初入藏。T0018《大乘无量寿宗要经》,卷端背面写有“10.00元”字样,显然是求购而来的。

(二)接受政府调拨

莫高窟藏经洞发现以后,敦煌遗书屡被盗卖,为了保护这批具有文物价值的遗书,宣统二年(1910),敦煌县奉学部谕,将所剩遗书悉数解京,但藏经洞内仍留有一些被认为不太重要的藏文写经。民国九年(1920)六月,甘肃省教育厅派员会同敦煌知县、乡绅,清点所存藏文写经,从莫高窟第17窟内清理出藏文经卷94捆,重440余斤;带夹板经书11打,重1744斤。后将其中一部分,即卷式写经一捆4斤(约10卷左右)、梵夹式写经一打66斤(1000多页),移交甘肃省图书馆的前身甘肃省公立图书馆保存。剩余的藏文经卷由莫高窟寺院和敦煌民众教育馆保存,1950年移交敦煌县文化馆(今敦煌市博物馆)保存,这些写经钤有“敦煌县政府印”。“一打66斤”即今甘肃省图书馆馆藏的319件计1128页梵夹式写经。这些梵夹式写经进馆入藏时,上下夹有木质板片并用麻绳捆绑,可惜夹板、麻绳现已不存。

二 内 容

据统计,藏经洞汉文遗书约5万8千件,内容主要为宗教文献,其中又以佛教的经、律、论即“三藏”以及佛经目录为主。佛教写经中,诸如《金刚经》、《妙法莲华经》之类的复本尤多,也有一些已佚或传世本甚少的经卷。甘图所藏31件敦煌汉文遗书全部为佛经,其中《妙法莲华经》达9件之多,其次是《金光明经》,为3件。编号为C016的《佛说无量大慈教经一卷(尾题)》、C025《究竟大悲经卷第二(首题)》均无传世本,敦煌藏经洞发现以后方佚而复得。此两经虽非孤本,但经文较为完整,有补佚和校勘价值。唯一一件有题记的汉文写经是C017《金光明最胜王经卷第九(尾题)》,题记内容为:“同光三年乙酉岁(925)八月十四日,金光明寺学仕/郎王子通奉写金光明经一部。一与先/太保帝主作福,愿我军王永作/西垂之主;二为先亡父母不溺三堕,往/生安乐之国;次为见存慈母究穷患疾,/速得迁除,愿罪消灭,愿罪消灭;/又愿合家大小,无除(“除”疑为“诸”,音近而误)灾障,病患不寝(“寝”疑为“侵”之讹),功德圆满。维后大唐同光三年乙酉(925)南吕之月写毕。”此题记对研究敦煌佛经当时对敦煌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32卷藏文写经内容相同,经题都为“大乘无量寿宗要经”。每卷所抄的份数不同,多数经卷抄写1份,有的抄写2份以上,其中编号T0008、T0018、T0031写经多达5份。《大乘无量寿宗要经》亦名《大乘无量寿经》、《无量寿宗要经》、《佛说无量寿宗要经》。宋代法天从梵文直译此经时,译经名为《佛说大乘圣无量寿决定光明王如来陀罗尼经》,属同本异译。根据现已整理出版的敦煌文献目录来看,敦煌写经中,不管是汉文写经还是藏文写经,《大乘无量寿宗要经》是数量较多的写卷之一。唐后期,特别是“安史之乱”后,敦煌(时称沙州)相继进入吐蕃统治时期和张氏、曹氏归义军统治时期。这时的敦煌,由于与内地交通不畅,导致经济有所衰退,反映在文化佛事上,则表现为大量的佛经布施者写不起大经,只能抄写一些小经。于是这种祈福颂德的小经《大乘无量寿宗要经》盛行起来。刘铭恕先生编《斯坦因劫经录》对S.1995号“大乘无量寿经”注云后题“佛说无量寿宗要功德决定王如来经卷第一万五千五百十九……后言所抄此经之数量”。在敦煌所出佛经中,此经“恐居第一位”。可见,它在当时的敦煌非常流行。

319件梵夹式写经的内容大部分为《十万颂般若经》的第3部第3卷,T0183—T0186、T0188、T0189、T0305、T0306、T0312、T0313、T0323等11件为第3部的第1卷。从现有资料记载及目前整理结果来看,敦煌梵夹装藏文写经全部珍藏在国内,其数量可以用1128(页)乘以11(打)来计算?譹?訛,总数大概为12400页。据统计,敦煌市博物馆珍藏的敦煌藏文梵夹装写经为2642件(号),计8576页;敦煌市档案馆9件,计9页;武威市博物馆1件。敦煌梵夹式藏文写经的内容多为《十万般若颂经》,敦煌市博物馆藏的8576页写经中,就有“八千二百三十三页为《十万颂般若经》、二十四页吐蕃文书,其余为《吉祥偈》、《大乘经诠注》、《一万八千颂般若经》、《二万五千颂般若经》、《大宝积经》、《藏文数码》等”[1]。

三 特 点

31件汉文写经,每卷由数张黄麻纸或白麻纸粘接而成,每纸大约书28行,行17字。其中年代最早的经卷是C030《金光明经卷第二四天王品第六》,写于北凉时期。此卷纸质精良,抄写格式规范,文字呈方形,笔画隶意浓厚,沉稳浑朴,遒劲有力,显示了敦煌早期“经书体”的特点,是研究十六国至北朝时期文字从汉代篆隶向楷书过度发展的重要材料。C021《大般涅槃经卷第三十狮子吼菩萨品第十一之四》、C022《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第七无生品第二十六》,字好、纸好,是唐经中之上品,具有很高的欣赏和收藏价值。编号为C023的《妙法莲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第二十三》有程宗伊跋:“仆署任酒泉时,见坊肆所售敦煌经数十种,迄少善本。兹/炳然先生出此卷共阅,其间结构紧严,精神团结,墨色纸色,俱臻绝顶,/洵唐经之最佳者。虽非全璧,然吉光片羽,亦可宝诸。时辛酉(1921)秋八月注/此,以志眼福。”编号C024《妙法莲华经卷第七陀罗尼品第二十六》有慕寿祺长篇跋文,其中曰:“此卷系玉门县贡程/君徽五所赠。徽五少时与余同/学,意气相投,今以唐人写经邮寄。”编号为C031《妙法莲华经卷第二信解品第四》也有慕寿祺跋,曰:“此卷敦煌郭孝廉璞存所/赠,云系唐人写经。然唐人避/太宗讳,其他经卷世字皆缺/一笔,此独不然。意者其在五/代之时耶。至其笔秀而挺/似学柳河东,虽未能上比/率更中令而规矩森严,仍不/失雍容安雅之态。”跋文对研究藏经洞发现以后,敦煌写经如何散佚、如何在甘肃河西一带流传,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32卷藏文写经中,最长的688厘米,短的只有44厘米。白麻纸,纸质较薄、稍粗,有横划乌丝栏。文从左至右横写,卷首在左,卷尾在右,字迹工整。上下有天头、地脚,左右有边距。单纸长大约46厘米,每纸18至20行不等,行22至25字,分左右两页抄写,中间留有1.5厘米宽的中缝,近似古籍刻本版式。25件皆尾题抄经人、校对人。

梵夹式写经由古印度的贝页经发展而来。古印度佛经一般用梵文书写在“形似枇杷,叶而厚大”?譺?訛的贝多树叶上,所以称之为贝叶经。随着印度佛教传入中国,这种贝叶经的装帧在隋唐时亦随之传入,并称之为梵夹装,是中国古代书籍从卷轴装发展到册页装出现的过渡形式之一。甘肃省图书馆藏的319件藏文写经,外观为长条形,为典型的梵夹装。每页纸宽约73厘米,高约20厘米,由两层纸粘接而成,厚度在0.2毫米至0.4毫米之间。全为白麻纸,质地粗糙。有横划界栏,经文从左至右横抄,双面硬笔楷体书写。每面12行,行约63字。留有天头、地脚和左、右边距(4—4.5厘米)。每页写经正面左边距用藏文写有顺序页码。距上切边8厘米,左、右切边19.5厘米处各有一直径为5厘米(也有4.2厘米的)用墨线画的圆圈,圈中心又有直径为0.8厘米的孔眼。孔眼是用来穿绳捆扎的。圆圈是抄经前就画好的,让抄经人注意此位置不能抄写经文,以免打眼穿绳时损坏文字。

319件写经中,122件有题记,内容基本为抄经人和校对人,其中不乏历史上的著名人士,如张议潮、法成、贝吉云丹等,这些抄经对于研究吐蕃历史上的写经事业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张议潮,生于公元799年,卒于公元872年,沙州(今甘肃敦煌)人。唐宣宗大中二年(848),时任吐蕃沙州刺史的他乘吐蕃内讧发动军事,一举收复敦煌。大中五年(851)十一月,唐王朝在沙州设立归义军,授张议潮为归义军节度使兼十一州观察使。有关张议潮发动军事夺取政权前的历史,史籍中为避讳有意省略不载,但从敦煌写经的一些题记来看,我们还是可以略窥一二。张议潮从小受业于寺学,后来走上仕途,成为吐蕃统治机构中的一员。荣新江先生认为,张议潮“曾跟从高僧法成学习”[2],是一名虔诚的佛教徒,这从他抄写了大量的佛经以及他所建造的现存敦煌千佛洞晚唐第156窟可以看出。他不但抄写汉文经卷,而且还抄写校对藏文佛经。甘图所藏的T0104、T0126、T0267、T0276,就有张议潮抄经校经题记。

法成,是藏族佛教经典翻译家。历史文献中有关法成的记载并不多,但藏经洞出土的藏汉文经卷向我们展示了这位佛教文化传播者及汉、藏文化密切交流使者的丰功伟绩。他出身于吐蕃贵族管氏家族,原籍日喀则地区谢通门县,为公元9世纪人。他不仅翻译佛经,而且参加经卷的校阅工作,这从敦煌藏文写经中发现的大量的法成校经题记中不难看出。甘图所藏T0061、T0131、T0183、T0205、T0206、T0266等写经,就有法成的校经题记。

贝吉云丹,约9世纪人,是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受赞普委托主持吐蕃重大内外事务的最高级僧人(钵阐布)。他早在墀德松赞(khri lde srong btsan,约798—815年在位)执政时期已是“沙门同平章事勃兰伽(族名)云丹(chab srid adzin pa ban de bran ka yon tan)”。黄文焕先生在《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中认为在墀祖德赞赞普时参与吐蕃重大政事的“钵阐布”贝吉云丹(ban de chen po dpal gyi yon tan)曾亲赴敦煌,并参加了敦煌佛经的抄写工作。贝吉云丹校经题记见于T0225。

此外,有部分写经有杂写文书,这些杂写涉及的内容广泛,有极高的社会研究价值。如T0118、原页码Ga—55背面的补丁上,就有汉文书写的“食物检点历”,对研究敦煌烹饪史无疑具有重要作用。T0258原页码Ga—283右边距题有:“廓州范本依照沙州范本添加二页。”可见当时的写经事业以敦煌为中心,其影响辐射至周边地区的大小州城。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其中的部分废叶经。甘图所藏319件《十万般若颂经》中,有废叶经38件(T0314—T0351,38页)。废叶的特征是:1.左边距或右边距高度的四分之三被刀具一类的东西裁划开。遗憾的是,甘图所藏的废叶经中,被裁开但又连着的边距小长条在保存过程中基本被折断遗失,只有T0330还保存着。笔者正是从T0330左边距被裁剪的情况及其他经页边距被裁后遗留的痕迹,推断出废叶经的边距只是被裁划开,并不裁剪断。2.孔眼(左孔眼或右孔眼)至天头或地脚约垂直线处裁剪开,这一特点往往和第一特点同时出现在一张经页上。3.在叶面上用朱笔或墨笔批一“∪”、“╪╪”或“×”等大型符号。废叶的地脚处或边距上一般题有杂写,例如T0327,地脚处写有此经叶报废的原因与过程,以及报废后如何另行保管。这表明当时报废后的经叶并不随意丢弃,而是有一套周密的保管办法。

参考文献:

第4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关键词:郑舜功;《日本一鉴》;倭寇;胡宗宪;迫害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5?0243?05

郑舜功的《日本一鉴》是研究明代倭寇及中日关系的重要史料①,具有很高的文献价值。全书凡十六卷,由三部分组成,其中《穷河话海》九卷,为全书的重心,内容涉及明嘉靖以前日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语言、地理、气候乃至民俗宗教等;《绝岛新编》四卷,记叙日本的地理情况,并附有多种日本地图;《桴海图经》三卷,主要记录郑舜功当年出使日本的随行见闻。由于此书还涉及到古代中国对的管辖问题,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学界内外的重视。

历史上《日本一鉴》的流传十分有限,明清各类书目文献对之皆无著录。民国时期,王庸《明代海防图籍录》与吴玉年《明代倭寇史籍志目》,收录筹海御倭类文献不下150种,却都没有著录《日本一鉴》。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现在,迄今尚无学者对全书予以点校整理,仅有台湾学者郑派依据民国二十八年据旧抄本影印本,点校了和倭寇问题相关的《穷河话海》卷六至卷九共四卷的内容,当前相关的研究文论亦寥寥可数②,学界对于《日本一鉴》成书由来、编撰体例、思想等内容的发掘尚十分薄弱。据郑舜功自叙:

日本之区悬绝沧海,自汉以来常通中国,魏晋隋唐亦常遣使,未究其。北胡闰位虽屡使人,遭夷中沮,不得要领,辄恃兵卒致海患。逮今圣朝入贡出使,乃得要领,海患寝息百数十年矣。自岁庚戌以来,奸宄祸乱,荼毒东南。功思旧章,冒干天听,荷蒙圣明,遣使海外,奉宣文德,化道裔夷,得其要领,期致治安。归罹u嫉,卒致偾事。愤思张骞出自草茅,非奉使命终老无闻。功亦草茅,时际圣明,奉使化外,功将垂成,不罹u嫉,然东海荡平矣,而功岂下张骞耶!蠢尔海寇十有余年,汛动风生,徒报骼茫奚为长治久安之道哉!孤愤不已,遂以见闻类编成集,目约《穷河话海》,及凡古今驭夷之事,知则悉载。上陈天览,下匡时政,庶见草茅奉……。③[1]

由此可见,郑氏的使日与受害下狱,是成书的两大缘由。笔者将以此二事的考订为基础,进而论述《日本一鉴》的成书。

一、出使日本

倭寇现象贯穿明代,在嘉靖以前,倭寇的行动均系海盗式的劫掠。嘉靖中期以后,由于中国的海盗与倭寇合流,此前的“倭患”演变成了“倭乱”,据《明世宗实录》嘉靖三十一年(1552)条载:

漳、泉海贼,勾引倭奴万余人,驾船千余艘,自浙江舟山、象山等处登岸,流劫台、温、宁、绍间,攻陷城寨,杀虏居民无数。[2](6789)结合《明史・日本传》所记:

海中巨盗,遂袭倭服饰、旗号,竞分艘掠内地,无不大利,故倭患日剧。于是廷议复设巡抚。三十一年(1552)七月,以佥都御史王笕沃,而势已不可扑灭……三十二年三月,汪直勾诸倭,大举入寇,连舰数百,蔽海而至。浙东西、江南北,滨海数千里,同时告警,破昌国卫。[3]

由上述史料可知,嘉靖三十一年(1552)大规模的倭寇首先在浙东沿海府县劫掠,到了嘉靖三十二年倭寇开始深入到浙西抢掠,并蔓延到江苏南、北,沿海数千里同时告警。为此,明朝廷相继委派张经、周、杨宜三任总督,全权负责剿倭,但倭乱没有得到控制。面对危局,明朝廷推行了广开言路的政策,允许朝野各界人士建言献策。明朝兵部还就此发出了告示:“一应人等,但有御侮平倭长策者,俱许具开揭帖,不时赴部,以备采择”。[4](2896)

明学繁盛,广开言路的政策推行后,士人用世热情高涨,倭寇相关的奏议、策论乃至布衣言论充斥朝野,这些言论之外,更有谈兵入幕之士或赴阙陈言之士。《日本一鉴》的作者郑舜功就曾以布衣身份进京建言,据其自称:于岁乙卯(嘉靖三十四年,1555),赴阙陈言,荷蒙圣明不以愚昧罪功,特下兵部咨送总督军门,文移浙江司道议。功使往日本国,采访夷情,随机开谕,归报施行等因。[5](2912)

由于获得兵部的举荐,郑舜功为直隶、浙、闽诸省军务总督杨宜所辟用,并受遣出使宣谕日本。其后郑舜功招募从事沈孟纲、胡富宁等,歃血为盟,于嘉靖三十五年(1556)五月从广东出港,经由附近,顺琉球沿岸海域北上。本打算直抵京都,可是遭遇暴风雨袭击,最后于当年七月漂至日本九州丰后。随后,郑舜功与丰后大名大友义镇取得了联系,其交涉的结果如下:丙辰(1555)汛月,舟至日本丰后国,自以大明国客之名,随谕西海修理大夫源义镇,禁戢所部六国地方,其余列国,止可移书,由其禁否。功按:大体必先晓谕日本国王,乃得编行通国,协一禁止……渐次晓谕修理大夫源义镇与国臣鉴、续长、生鉴、增鉴、治亲、守鉴、速鉴、直国、僧清梁等,议欲遣人附舟报使,请奉国典,还国一体遵照施行,以顺天朝之意,此其先知向化之心也。功以白手空谈,仰伏圣德,用竭愚忠,获其听信,自谓一奇。遂不顾非时之险,与报使清授俱来,遴流溯风,延h大小琉球国,凡四十昼夜,万死一生,乃克至广,归报军门,奏闻区处,庶使东南之夷早定,边鄙之民早安,南顾之怀早 舒。[5](2912?2913)

郑舜功具体何时为总督杨宜所辟用,现已不可考。但杨宜的任期在嘉靖三十四年(1555)六月至三十五年(1556)二月间,可见,郑舜功受命宣谕日本至迟为嘉靖三十五年二月,可郑舜功至嘉靖三十五年(1556)五月方才从广东出发,原因如其自序“功前奉使日本时,浙、直、福皆有贼,故取道广”,[6](2883)因为途中遭遇暴风雨,所以延至该年七月漂流到日本九州丰后。据《日本一鉴・绝岛新编》载“馆彼六月,咨其风俗,询其地位,得闻其书”。[7]可知郑舜功在日本呆了半年,而郑舜功与日僧清授回国旅程亦颇不顺畅,途中经过琉球,前后花去四十天,待到达广东最早也在嘉靖三十六年三月以后了。

二、受害下狱

早在嘉靖三十五年二月,杨宜的军务总督之职已由胡宗宪接任,而胡氏在嘉靖三十四年任浙江巡抚期间,也曾派遣蒋洲与陈可愿二人赴日宣谕,个中原委如《蒋陈二生传》载:

蒋生名洲,字信之,陈生名可愿,字敬修,皆鄞人也……今天子二十九年(1550),倭寇,东南骚动,军连摧败,创罢日甚,公私益累岁不得休息,重臣往往得罪。首倭而作之乱者,徽人王直也……掳萨摩州三十六岛夷属之……中国视王直者,居然敌国比,竟又不可奈何。先是言官奏请悬立赏格,曰:有能生获王直者,获万金封伯;又能使海致王直降者,予世袭指挥佥事。于时,都御史胡宗宪,又请得上命。命有日,人难之,莫敢行者。则蒋生请行,又荐陈生行 也。[8]

另据黄宗羲《南雷文定》载:胡梅林开府浙直,历访奇士,而宗信之里人都督万鹿园表,留心人物,谓梅林曰:里有蒋生者,纵横之士也,梅林遂介鹿园置之幕府。宗信曰……自王直航海,遂有东南之祸……直之母妻与子,尽在我地,彼虽作贼,骨肉刺心。公如开丹青之信,未有不就戎索者。梅林曰:此名计也,请于朝,授宗信提举,以陈可愿为副,复赦海上亡命十余人,使之向导。直之子澄,亦啮血致书于父……乙卯九月,开洋至小衢山,七日抵五岛……直至,殊作意气。宗信谕之曰:君即不念祖宗坟墓,独不为老母妻子计乎?国家方急东方,诚以此时罢遣冲鲸,网络波臣,此万世刻石之功也,兼官重绂,舍君谁适……直感其至言苦意,遂与同食递衣,言无不尽,偕返松浦。[9](157?158)

胡宗宪在杭州开设幕府,招揽人才,都督万表推荐乡人蒋洲,为其所用。蒋洲入幕后,分析时局,认为东南倭寇之患的关键人物是王直,其家人尚留在国内,可以此作饵,胡宗宪采纳其建议,并获得朝廷批准,派遣蒋、陈二人前往日本劝说王直归降。蒋、陈二人至五岛,起初王直姿态倨傲,蒋陈展开游说,强调总督胡宗宪与其为同乡,且已将其母亲、妻子从狱中救出,优待照顾,劝其归降立功,胡宗宪允诺予以照应,让明朝廷赦免其过往罪行,并开市通贡。在亲情的触动下,王直态度大为缓和。谨慎起见,王直以倭寇归属于各名主需要逐个宣谕为理由,留下了蒋洲。遣其养子毛海峰、叶宗满、王汝贤等,随陈可愿回宁波,以探明朝廷之真意。陈可愿一行于嘉靖三十五年四月回国,胡宗宪知悉后,即上疏云:州等奉命出疆,法当径抵日本,宣谕其王为正。今偶遇海峰等于五岛地方,即为所说阻而旋,就中隐情,未可逆睹。以臣臆度,大约有二:或惧传谕国王,于若辈不便,设难邀阻;或有怀恋故土,拟乘此机会,立功自归。乞令本兵议其制驭所宜,俾臣等奉以从 事。[2](7479)

胡宗宪这份奏疏,读来令人费解,蒋洲与陈可愿系由其本人批准出使日本的,这时陈可愿带来毛海峰等人,回告王直有归降之意,蒋洲继续留日宣谕各藩倭寇。应当说,宣谕工作颇有斩获,同时下一步行动也有了眉目。可胡宗宪在奏疏中奏称蒋洲等人宣谕工作不利,并强调应当以宣谕日本国王为重。事实上,明朝方面早在嘉靖三十二年(1553)之时已经认识到王直为“东南祸本”④,扑灭倭寇的关键在于剿平王直。而蒋洲出使前亦已作过类似的分析,胡宗宪也是采纳了蒋洲的意见才派遣他们的。那么胡宗宪何以如此奏对呢?

笔者以为,当时胡宗宪对于陈可愿回报王直有归降意图这件事相当疑虑。第一,王直是否真心归降不好把握;第二,即便王直真心归降,那么其答应王直多为关照,赦免过往罪行,开市通贡,这些事情又如何措置。在胡宗宪接任之前的三年中明朝廷已连续更换了三任总督,稍有不慎,非但权爵不保,亦有丢命之虞。为了避免这些麻烦,精于权术的胡宗宪绕开问题的关键,以退为进,奏称蒋洲、陈可愿宣谕工作不力,夹杂私心,强调宣谕日本国王是平息倭寇的关键,最后希望朝廷给予指示。这样就把问题完全抛给了明朝廷,结果礼部回复:东南自有倭患以来,有言悉帆海奸商王直、毛海峰等,以近年海禁大严,谋利不遂,故勾引岛夷为寇者;有言彼国荒,米贵,各岛小夷迫于饥窘,乃纠众掠食,国王不知者。用兵数岁,捕获亦多,招报参差,茫无可据。故昨岁礼部从抚臣之请,遣使侦之。今使者未及见王,乃为王直等所说而还。其云禁谕各夷不来入犯,似乎难保。且直本我编民,既称效顺立功,自当释兵归正。乃绝不言及,而第求开市通贡,隐若夷酋然,此其奸未易量也。宜令宗宪等,振扬威武,严加堤备,仍移文晓谕直等,俾剿除舟山等处\巢,以明诚信。果海记宓矗朝廷自有非常恩赉。其互市通贡,故俟蒋洲回日,夷情保无他变,然后议之。[2](7480)

这份回复,直抵问题核心,篇首就指出“东南自倭患以来,有言悉帆海奸商王直、毛海峰等,以近年海禁大严,谋利不遂,故勾引岛夷为寇者”,另外,指示胡宗宪与王直交涉,探明其诚意。后续事宜,等蒋洲返回再做定夺。嘉靖三十六年七月,蒋洲回国,其在日本宣谕的经过及返回后的遭遇颇为曲折:直与宗信同行宣谕……十二月,天文王下教所部周P、长门等一十二岛,遍行禁约……丁巳四月宗信同王直发松浦,海舶数十只,贡使四百人,流寓六百人,锭定海关。七月,宗信及贡使僧德阳先入,而直舰为飓风飘堕朝鲜,不得偕来。宗信在日本三年,诸帅疑其掌握之内,价盈兼金,从之索贿,不应。分宜亦望有海外奇货,宗信无以自通,乃因王直之不至,谓其空言无实事。巡按周斯顺劾奏,遂下宗信于狱。九月,直始叩阙,先遣王E入见曰:吾等奉命而来,宜有使者迎劳道路,今行李不通,而戈a,公得无诳我乎?梅林曰:国法宜尔,毋我虞也,与之设誓甚苦,直终不信,曰:果尔,可遣E出。梅林立遣之,复以指挥夏正为质。直于是使毛烈、王E守舟,而身入见,顿首言死罪,且陈与宗信驰驱出百死……梅林多方慰劳,权寄狱中。梅林与直同乡,宗信出使,本许其互市授官,及直至,流言梅林受赂数十万,为之贷死,朝议哄然。科臣徐浦复劾宗宪滥课军需,阴纵蒋洲勾引东倭。梅林大惧,因尽易曲贷王直之疏,谓以诱直为秘计,直罪在不赦,且谓宗信曰:吾方不自保,何能叙君功,不忘息攘,酬君谓俟他日。遂疏云:蒋洲宣谕日本,已历三年,所宣谕者,止及丰后、山口。丰后虽贡方物,而无印信勘合,山口虽有金印回文,而无国王名称,是洲不谙国体。计其擒直,合应功罪相准。有诏诛直,王E、毛烈遂杀夏正,据舟山,征之逾年方解。宗信出狱,茫然自伤。[9](158?159)

蒋洲与大友义镇的使者德阳,七月先期到达,王直一行因为遭遇飓风,漂流至朝鲜,至九月才抵达。在此期间,相关官员认为蒋洲从海外归来,应当赚取颇丰,因此向其索贿,蒋洲无以自通,索贿官员以王直未至为把柄,咬定蒋洲诳骗,经言官弹劾,蒋洲被执下狱。其后,王直抵达,同胡宗宪见面后陈诉其与蒋洲宣谕日本诸蕃的经过。胡宗宪将王直扣押后,本打算为其说情宽宥,但当时舆论认为王直罪大恶极,法不容贷。胡宗宪犹豫不定,迟迟没有措施,结果就有流言传说他从王直那里收受金银数十万。为了自保,胡宗宪将原来准备上呈奏疏中为王直说情部分内容全部删去,同时强调之前他与王直过从甚密是为了诱其入毂,其罪行不容宽贷。蒋洲出使前,胡宗宪曾授权他,只要王直归降,就允许开市通贡,并授予王直官爵。若这时候胡宗宪为蒋洲辩护,就等于承认其确有招降王直的想法,这样难以洗清受贿的流言。因此,胡宗宪在之后的奏疏中讲:

洲等奉使宣谕日本,已历二年,乃所宣谕止及丰后、山口。丰后虽有进贡使物,而实无印信勘合、山口虽有金印回文,而又非国王名称。是洲不谙国体,罪无所逭。但义长等,既以进贡为名,又送还被掳人口,真有畏罪乞恩之义。宜量犒其使,以礼遣回,令其传谕义镇、义长、转谕日本国王,将昌乱各倭,立法钤制,勾引内寇,一并缚献,始见忠款,方许请 贡。[2](7649?7650)

胡宗宪奏折中略去蒋洲等曾经招降王直的经过,再次强调出使工作以宣谕日本国王为首要任务,在此前提下,由于蒋洲等人未曾见到日本国王,即可认定出使工作毫无成效,并以“丰后虽有进贡使物,而实无印信勘合、山口虽有金印回文,而又非国王名称。是洲不谙国体,罪无所逭”为说辞,罗织罪名。

如前文推断,郑舜功回到广东的时间在嘉靖三十六年三月之后,胡宗宪的督署在浙江,郑舜功见到胡宗宪自然在数月之后。据《明世宗实录》嘉靖三十六年八月辛已朔甲辰条记载:“前总督扬直所遣郑舜功,出海哨探夷情者,亦行至丰后。丰后岛僧清授附舟前来谢罪,言:前后侵犯,皆中国奸商潜引小岛夷众,义镇等初不知也。”可见,郑舜功见到胡宗宪还在蒋洲回国之后,而郑舜功同样没有见到日本国王,宣谕的地方也是丰后。胡宗宪既然以此罗织罪名将蒋洲下狱,郑舜功自难幸免。

三、愤而著书

郑舜功本是抱着舒张才志、建功立业的理想往赴浙江的,但其后的经历远非所料。

郑舜功愤慨于“军门(胡宗宪)非惟不用功谋,而更陷功于狱”,殊不知自己只因“连坐”的缘故而成为无辜受害者,为此郑舜功下狱长达七年。历经艰险,罹遭困厄,郑舜功心意惨淡,惟夙愿难伸,孤愤不已:念昔效忠,痛罹u嫉,弥缝岁久,难得要领,忠不能摅,乱不得已,故忧世者有悬断遥度之差,故贼寇也有东灭西生之患。患今不息,良由中国流逋之隐诱……夫驭东夷,奠安中国,而功自谓尽一之说也。草莽僭议,万罪何辞,抑仰皇上,勿究u嫉匪人,既往之欺,庶不复乱,孤忠经国之大谟,如蒙明良察,功之言行,功之议, 如夷狄不诚服,东南不太平者,甘受误国之诛矣。[4](2596?2897)

最终,在赵文华、胡宗宪相继后,郑舜功方得,个中详情如其所述:前此事情,功于丁已、己末岁三次奏闻,痛遭弥缝,今数年矣,而忠勇智谋之人,虽历抱火积薪之忧,盖以功与沈孟纲等为戒,无敢复言者,自匪人去位之后,诉蒙宪司哀怜释狱,赤心未灰,步走京师,上言兵部,以心迹蒙哀,朴忠津咨浙江军门收录之……盖忧世者不得其情,得其情者不得其位,得其位者不得其信。世人皆醉,何忍独醒?故将宣谕之旨,节略微情,俾救世者宣昭文德忠信,以明赏罚劝惩。不惟孤愤得伸,奇冤得白,荒夷得所,堂堂天朝奠安矣。大抵奉使而难任人,若非成仁取义之怀,视死如归之志者,不能绥远,必致误国。故《易》有云:开国承家,小人勿用。甘难国家之难者,非怀忠信,不亦难 乎![5](2913?2914)

郑舜功对于治平倭乱有着非常高的期许与自信,无奈身陷u嫉,志业难酬,遂以张骞出使西域为自况,撰《日本一鉴》著录当年出使日本的业绩,抒发胸怀,等待知者,以求公议。由《日本一鉴》撰著的原委来看,对于作者郑舜功而言,真是非常不幸的人生遭遇。但正如司马迁《报任安书》所谓“盖西伯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底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故述往事、思来者。乃如左丘明无目,孙子断足,终不可用,退而论书策,以舒其愤,思垂空文以自见。”《日本一鉴》这样一部煌煌巨制亦未尝不是因郑舜功之“意有所郁结”而产生。郑舜功以布衣身份完成《日本一鉴》后,似乎未曾寻求官方的支持,交付刊刻,或为该书流传不广的重要原因。

注释:

① 明代由于受倭乱影响,开始有了研究日本的专书,举其要者有《日本考略》《日本图纂》《日本一鉴》《日本考》《日本风土记》等;此外,诸如《筹海图编》《海防纂要》《两浙海防类考续编》这类海防文献亦往往辟有专章介绍日本的概况。《日本一鉴》是其中很特出的一部,该书作者郑舜功曾两赴日本考察,书中众多的内容皆融合了作者亲身的经历与见闻,其对于日本的研究在广度、深度及准确度上都超越了明代同类文献。

② 国内关于《日本一鉴》的研究文论,笔者见及者仅有汤开建《〈日本一鉴〉中的葡澳史料》(《岭南文史》,1995年第2期),朱鉴秋《〈日本一鉴桴海图经〉及明代中日海上航路的研究》(《海交史研究》,2000年第2期),郑派《郑舜功〈日本一鉴〉之倭寇史料》(收入于《中日关系史研究论集》第十一辑,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01年),时培磊《郑舜功及其〈日本一鉴〉》(载《明清日本研究史籍探研》,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等寥寥数文

③ 根据文意,抄本中的序言有所缺佚。

④ 据《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六载:“比有王十六等诱倭焚劫黄岩县,参将俞大猷、汤克宽欲令王直拿贼授献,而贼已去,乃议王直以为东南祸本。统兵击之于列港,追至长途,次马迹潭铳炮声响,惊起蛰龙,兵船飘散,王直之船无敢定泊。于夏六月乘风逃去,之平户。”

参考文献:

[1] 郑舜功. 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首序言[M]. 民国二十八年据旧抄本影印, 1939.

[2] 明世宗实录[M]. 台北: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据国立北平图书馆藏红格钞本微卷影印版.

[3] 张廷玉. 明史[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4: 8352.

[4] 郑舜功. 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八评议[C]// 郑派. 明代倭寇史料: 第七辑. 台北: 文史哲出版社, 2005.

[5] 郑舜功. 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九接使[C]// 郑派. 明代倭寇史料: 第七辑. 台北: 文史哲出版社, 2005.

[6] 郑舜功. 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七贡道[C]// 郑派. 明代倭寇史料: 第七辑. 台北: 文史哲出版社, 2005.

[7] 郑舜功. 日本一鉴・绝岛新编卷一[M]. 民国二十八年据旧抄本影印.

第5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关键词:社邑;写经;敦煌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4)01-0087-07

社邑本为“中国古代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1],秦汉之际,民众出于经济互助、共同兴趣、等目的,自发结成社团,这便是在官方体系滋生出的社邑的新形式:民间私社。佛教东传后,借用中土民间私社组织形式,实践诸如造像、开窟、诵经、行斋等种种活动。至于佛教社邑内部组织情况、规模等问题,魏晋南北朝石刻造像题记有一定反映,但相对于历史久远、活动频繁的佛教社邑而言,造像题记还不足以体现其全貌。敦煌文献的发现为全面、深入了解佛教社邑提供了宝贵材料,中外学者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①。敦煌地区的佛教社邑种类非常多,可见者有行像社(P.2049V、P.3234V)、修佛堂社(P.496)、燃灯社(S.5828)、造窟社(S.3540)、写经社等。

其中,写经社邑是由一群为积累功德、获取福报的信徒组成的抄写佛经的团体。笔者共搜集到有关11个社邑的16条资料(见表1),本文拟围绕这几件材料,就写经社邑的规模、邑子成分、内部组成、运行情况等问题试做分析,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如表1所示,有关写经社邑的材料年代最早者为5—6世纪,最晚者为太平兴国三年,时间跨度近4个世纪。相对历史长河而言,相关材料较为稀少。但在如此漫长的岁月中,写经社邑若隐若现不绝于史,显示了其顽强的生命力。就材料反映的地域而言,涉及敦煌、吐鲁番及中原地区,具有广泛性。可以想象得到,隋唐宋初,写经社邑比我们搜集到的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更为普遍。

一 写经社邑的规模及其类型

现有材料表明,写经社邑规模大小不一,多者三十几人,小者四五人。写经社邑参与人数最多的是新疆吐峪沟出土的Ch.5509,该写卷残缺不全,高22.9cm,长89.2cm[4]。兹录文如下:

1. 《妙法莲华经》卷第一

2. 盖闻一乘妙理,法界传通,十二部经,金口所演。况复■

3. 岭真空之教,王灭罪之文,火宅方便之言,险■

4. 善权之说,莫不受持顶戴,即福利无边,书■

5. 弘宣,还生万善。今有佛弟子比丘惠德、齐■

6. 欢德、赵永伯、范守、赵众洛、范阿隆、赵愿洛、宋客■ ■

7. 洛、赵延洛、张君信、索绪子、张憧信、范历德、赵隆轨、王儁■

8. 刘常洛、范慈隆、赵武隆、张丰洛、张定绪、张君德、范■

9. 范进住、赵隆子、竹根至、刘明伯、赵恶仁、范黑眼等,敬人■

10. 往劫,重正法于此生,弃形命而不难,舍珍财而转■

11. 遂。即人人割宝珍,敬写《法华》一部。其经■

12. 耳闻,消烦荡秽,心念口诵,证寂灭乐。用斯■

13. 愿合舍七祖魂灵,觐奉世雄,见在尊长■

14. 灭(?)儿,自身福备,家口善兹,小果悟大,真常■

15. 倍加福佑。外道归正,龙鬼兴慈,有识

16. 含灵,俱沾圣道。

本件文书,池田温先生推测约为7世纪前半期[5]。陈国灿先生通过对比记录有赵延洛(第7行)、张定绪(第8行)、赵恶仁(第9行)等人信息的其他吐鲁番文献年代,认为Ch.5509《妙法莲华经》完成于“咸亨三年(672)前不久”[6]。文欣先生在探讨2004年吐鲁番阿斯塔那395号墓出土的一组文书时,也曾利用Ch.5509做过比对研究,指出Ch.5509中的范历德(第7行)、范慈隆(第8行)、张定绪(第8行)、赵隆子(第9行)四人又出现在阿斯塔那墓出土的2004TAM395《名籍》及61号墓十二件差科簿底稿中,得出与陈国灿先生大致相同的结论,认为Ch.5509年代大致在670年前后{1}。

此件文书,可识别的邑子共30人,从文书残损情况看,该社成员应在35人左右。与此规模相当的是P.2086,共有邑人32人,S.1415和BD145兴善寺写经邑的规模紧接其后,共31人,这三个写经社邑是规模最大者。中型规模的写经邑则在十几人左右,如Дх.1362志忍写经社邑共12人。最小者为P.3315开宝十一年王会长等四人组成的写经社邑。

至于写经邑人的成分,就所见材料看,一类是全部由女性组成的优婆夷社邑。BD00985《大方广佛华严经》由“优婆夷邑敬造”。此件写本没有明确纪年,池田温先生定为6世纪后期[5]157,《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条记目录”认为属5—6世纪南北朝时期,笔者查阅该件文书图片,此卷隶书书写,南北朝书风浓厚[7],故笔者以为年代定为5—6世纪较为合适。此外,藤井有邻馆藏《大方广佛华严经》卷47,是“开皇三年十月八日,优婆夷邑敬造”,此件文书是有确切纪年最早的优婆夷邑写经,也是“敦煌地区最早出现的由女性组成的佛教团体的记载”[8]。又津艺262《金刚般若经》是“天宝十二载五月廿三日优婆夷社写”[9]。这三条题记仅寥寥数语,我们无从考察优婆夷写经邑的规模、写经具体缘由、内部运作情况以及成员的社会背景等问题。

孟宪实先生曾指出,女人社中的成员具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性和经济地位[10]。郝春文先生也认为女人社成员是由寡妇或单身女这几类在家中地位较高的女性组成[11]。如果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的话,优婆夷写经邑的成员在家中也拥有较高的地位,并且有一定的经济支配能力。那么,由优婆夷组成的写经社邑与其他类写经社邑在社约、内部组织、选写的佛经等方面是否有不同之处,因材料有限,还不能做出具体回答。

第二类全部由男性组成,如Ch.5509,但无法确认该社邑子是否受过三皈五戒。第三类则邑子性别及身份不限,僧俗男女均可加入,如Дх.1362和上图088V。

社邑中一般有僧人参加,Ch.5509写经社邑中有比丘惠德,P.2086写经社邑中俗人有31人,僧人1人。如宁可先生所言:“(佛教社邑)与寺院和僧人有密切关系,多数是寺院和僧团的组织,僧人参加或领导的也不在少数。”[1]僧人在写经社邑中很有可能扮演指导和教化邑子的角色。

二 写经社邑内部组成

那么,写经社邑的内部组织如何?在诸多写经社邑题记中,S.1415和BD14519提到了写经社邑中职务设置情况:

大兴善寺邑长孙略。

王昶在《北朝造像诸碑总论》中认为,邑长是“邑中助缘者”,叙述较为笼统。按敦煌资料记载,社长通常为社的首领,是“三官”之一,由社人推举产生[1],负责社邑内部运作。而唐五代宋初,社又可称为社邑、邑、义邑等{1},所以邑长的职责如同社长。

S.1415和BD14519题记极为简略,仅书邑长之名。按常理,题记书写供养者姓名时,是遵循尊卑长幼顺序排列的,即先写地位显赫或在社邑中承担主要职责者,一般邑子胪列其后。若无足够的书写空间,出资少、地位低的邑子的姓名常略而不书。在S.1415和BD14519题记中,仅有邑长孙略之名,其余邑子则一概不提,表明在这个写经社邑中,邑长孙略是主要负责人,也是级别最高的邑子,而被省略姓名的诸位邑子,其身份应当较为普通。因此可以推断,组织书写S.1415和BD14519的社邑,其内部结构比较简单,只有邑长和诸邑子组成,而没有诸如三官之类的职务。

此外,依据题记,该写经社邑隶属于大兴善寺,故邑长称为“大兴善寺邑长”,这也表明,隋唐一些社邑依寺而设。大兴善寺为隋唐著名寺院,位于长安城内朱雀街东之靖善坊[12],是隋代的国寺和国立译经馆,对隋唐的佛教史、文化史和政治史等诸方面产生过重要影响[13]。敦煌地区的寺院亦存在写经社邑。Дх.1362《大宝积经》题记:

1. 当寺僧上伴、志忍一人新戒,释门法律法寿、法律戒慈、

2. 法律戒昌、法律庆因、法律义勋、法律戒忍、法律戒论、

3. 法师戒护、律师保戒、[沙]弥道行、造食女人阿阴氏

4. 壹拾贰人等,同发无上胜心,敬写《大宝积经》壹部,施

5. 入永安寺者,国愿(愿国)安人泰,社稷恒昌。佛日重明,

6. 常转。己躬清吉,保百载之延长,合寺康强,

7. 契迁年之快乐。永安塞表,八方伏叹,四野钦风

8. 而仰化。复愿先亡远代、七世灵魂,承斯功德之

9. 因,速遇龙华之会。然后十类四生之辈,含灵

10. 无蠢动之徒,赖此胜缘,咸登觉道。太平兴国

11. 三年(978)戊寅岁次三月十五日下手,比至六月

12. 十五日毕功断手题记。[14]

上图088《大般若波罗蜜多经》纸背为Дх.1362的底稿,内容不完整,无Дх.1362第5行“国愿(愿国)安人泰”至第10行“咸登觉道”之间的发愿部分。此外,后又有杂写“清信弟子某乙发无上胜心敬写《大宝积经》一部施入永安寺”,僧法崇“又写《大悲经》三卷、《最胜王经》一部、《八阳经》一卷”施入“当界佛堂”,祈愿“国安人泰,社稷恒昌”。

永安寺(第5行)于吐蕃统治初期辰年(788)初见其名(S.2729),至北宋天禧三年(1019)犹存(《天禧塔记》)[15]。Дх.1362中共有7位法律,那么这些法律是否全部来自永安寺?这涉及Дх.1362诸邑子来源问题。事实上,唐末宋初,敦煌僧职伪滥,十羊九牧。P.4981是某寺召集当寺徒众回寺修葺被“水漂破坏”寺舍的转帖,兹移录如下:

1. 当寺 转帖

2. 都僧录和尚 索僧正 解僧正 氾僧正 大刘法律 大

3. 罗法律 张法律 法律 祥刘法律 马法律 平法律 曹法律

4. 法律 法律 小吴法律 武法师 张法师 吴法师

5. 藏 法证 道宽 定 慈方 治力 大力 法胜

6. 福常 愿安 应林 宏志 承定 会集 弥保集 愿保

7. 真 理详 理 教兴 保达 子 定兴 儿

8. 黑子 丑儿 理乘 再富 不勿 安通 臾儿 愿遂

9. 顺清 保兴 丑胡 苟奴 富盈

10. 右件徒众,今缘裴寺水漂破坏,切要众

11. 力修助。僧官各锕镢壹个,散众锹镢一事,又

12. 二人落辇一枚。帖至,限今月十四日卯时,

13. 依寺头取齐。捉二人后到,决丈(杖)七下,全不来

14. 罚酒一瓮,的无容舍(赦)。其帖速分付。帖周切

15. 付本司,用凭告罚。

16. 闰三月十三日蓝官僧正帖。

此件文书,山本达郎先生等定为961年前后{1},即建隆二年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执政时期。该寺全部僧人和依附人口共计55人,僧人约38人左右,法律11人,法律约占僧人总数的29%。此种现象并非孤立存在,后唐同光年间(923—926)P.2250《诸寺僧名录》显示,龙兴寺共有法律4人、金光明寺法律5人,均所见法律之职伪滥。

与S.5406相比,永安寺可谓小巫见大巫。所以,永安寺写经社邑中的7位法律应当皆为当寺僧职无疑。此外,题记言“当寺僧”、“合寺”等,是以本寺僧人口吻叙述的。因此,永安寺写经社邑中的12位邑子,也全部来自永安寺。与上述诸写经社邑不同的是,该社邑除造食女人(第3行)之外,全部为僧人。

那么这12位邑子是否就是当寺全部人口?从吐蕃时期到宋初,该寺僧人和依附人口数一直处于变化中。如辰年有僧11人(S.2729《吐蕃辰年(788?)三月五日算使论悉诺罗接谟勘牌子历》);戌年(818)“主客僧总卅六人”(S.545《永安寺僧慧照上永安寺应管主客僧名牒》),寺户六户(S.542《吐蕃戌年(818)六月沙州诸寺丁仕车牛役簿》);后唐同光年间有僧(含沙弥)38人(P.2250《诸寺僧名录》)[13]630。那么50年后,亦即太平兴国时期,永安寺寺内人口数又有怎样的变化,由于缺乏材料,无从考证。

但笔者以为,Дх.1362《大宝积经》邑子并非永安寺全部人口。上图088V作为Дх.1362的底稿,多有修改,行间亦有杂写。在这份底稿中,写经社邑成员“计壹拾肆人”,较Дх.1362“壹拾贰人”多两人,仔细比对人名,可知多出“秀守”等二人,此二人为“当寺僧”。说明永安寺除Дх.1362写经社邑中的12人外,必定还有其他僧人或依附人口存在。

所以,一寺写经社邑并不涵盖寺内全部人口,只是寺内一部分人自愿组成的祈福团体,在邑子入社方面也没有严格的身份规定,无论是大德法律,还是新戒沙弥及地位卑微的依附人口均可以加入。邑子来自同一寺院,方便社邑事项的通知、邑子集合及各类活动的展开,显示了地域因素在社邑组织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不仅仅体现在寺院社邑中,文欣先生指出,Ch.5509题记中所见人名,“其绝大部分,应该都是在一个乡的范围之内”,而且大体主要为武城乡人{2},同样体现了地域因素的影响。

三 写经社邑的运行

写经社邑的费用一般来自社邑成员的捐赠,如Ch.5509:

舍珍财而转■,遂即人人割宝珍,敬写法华一部。[5]194

P.3351表述的更为清楚:

(前略)

1. 《多心经》一卷,开宝柒年戊寅正月廿八日,金光明寺僧

2. 王会长、张僧奴、令狐富通、阎延定四人等,舍《观音》、《多心经》一卷。

3. 后有人见莫怪者,及是人来莫怪者,及怪者亡性,莫见佛面。

4. 舍经师兄张僧奴记耳者(押)。王会长、巳延定麦一斗。

(后略)

延定在第2行中书写为“阎延定”,但在第4行中为“巳延定”,其中一处必为书写错误。如上所记,王会长和延定输入麦一斗作为写经的开销。

邑人是否直接参加书写佛经视情况而定。有的社邑成员不参与写经,而是雇人书写,如同造像社邑一样,邑人不直接雕刻佛像而是出资雇佣专门的匠人。如P.2056和书博藏《阿毗昙毗婆沙》写经邑中,佛经由雇佣来的经生沈弘书写,邑子道爽承担校对职责。除此之外,其他邑人好像并没有参加到写经队伍中。

在敦煌地区也存在社邑雇请专门人员抄写佛经的情况。BD05467《妙法莲华经》卷4题记:“社经。王瀚。”王瀚是人于BD00244《佛名经》卷12题记中亦有出现:“佛弟子僧裴法达、樊法琳、曹寺主等,奉为十方一切众生,愿见闻觉知,写记。经生王瀚。”又BD00018《维摩诘经》卷中题记:“奉为西州僧昔道萼写记。经生王瀚。”S.3909:“王瀚,龙兴。”BD00099《无量寿宗要经》题记:“已前六卷,纸卅张。王瀚写。眼暗书,不得不放,知之。”可见,王瀚是一位以抄经为生的书手。实际上,是人为吐蕃时期抄经生,在吐蕃官府组织抄写的《无量寿宗要经》题记中屡见其名,如S.1982、S.3036、S.3891、S.5314、S.3913、BD03398(雨98)、BD01072(辰72)、BD04891(巨91)、BD07771(始71)、BD08568(推68)[5]390,等等。“社经。王瀚”的题记说明,该社邑是雇佣专门的写经生抄写佛经的。

而P.3351V王会长四人写经邑中情况却相反,写经记录言:“戊寅年三月拾柒日金光明寺僧张僧奴写《观音经》一卷(押)”、“戊寅年贰月拾柒日金光明寺僧王会长自手。”这是邑子们自己抄写佛经的情况,或许这与他们抄写的佛经部头较小有关,抑或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力雇佣抄经生,所以选择了诸如《观音经》篇幅短小的经文。

在各种佛教社邑中,有些是长期存在的,如行像社和燃灯社,这种时节性很强的社邑虽然一年可能只有一次集会,但是每年节庆到来之际,邑人都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汇集并交纳物品、讨论社邑活动和社条等相关事宜。此类宗教社邑,因举办的活动有很强的周期性和稳定性,可一直持续下去。持续时间更为久远的是带有经济互助色彩的社邑,可延续几代不废,其社邑成员在一定时间内也基本固定不变。如S.6537(6V—7V)是净土寺僧慧信书写的《立社条样式》,其中社条云:“凡为立社,切要(久)居,本身若去(云)亡,便须子孙丞(承)受,不得妄说辞理。格(恪)例合追游,直至绝嗣无人,不许遣他枝眷。”[16]从条规看,邑人的责任子孙承袭,表明此类社邑可世代相传,不会因人而废。与上述这些社邑相比,写经邑可能是临时性的组织,当佛经抄写完毕后,写经邑也随之解散。孟宪实先生指出,敦煌结社的功能归纳为三种:一、生产互助型;二、生活互助型;三、精神方面的如宗教功德结社。“如果涉及具体的结社,这三种分类方式都不能保持纯粹,单一功能的结社是存在的,小型和限时的结社常常是单一功能的结社。而大型和长期的结社则多属于复合型功能结社。”[17]抄经结社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抄写佛经获得福报,属于孟先生所言第三类,目的较为单纯,是短时性的。正因如此,写经社邑也并无如S.6537(6V—7V)那样严格的社条社规,邑子加入或退出社邑比较自由,如上图088V所示,打草稿时还有14人参加,正式书写时“秀守”等两人临时退出。

那么,写经社邑书写的佛经如何供养呢?从已掌握的材料看,大部分社邑是将书写好的佛经施入寺院,流通供养。如Дх.1362和上图003V写经邑将书写的一部《大宝积经》“施入永安寺”,P.3351金光明寺王会长四人写经邑亦是如此。《太平广记》引《冥报记》载:“有人偷窃社户所造藏经出货,(僧)义孚以廉价赎之,其羡财遂为所有。”[18]也表明寺院经藏中藏有社户书写的佛经。

四 余 论

宗教社邑是指在共同的号召下,为达成某一事项,如雕刻佛像、开凿洞窟、行像浴佛等,但苦于经济能力所限,为实现资源和财力的集中而组成的社会团体。抄经社邑亦不例外,邑子们首先虔诚地相信,抄写佛经具有殊胜功德,如Ch.5509所言:“……耳闻,消烦荡秽,心念口诵,证寂灭乐。”又P.2086言:“求八字灭苦幽暗,四等出彼欲海者哉。略等希玄正路,为备三佛出世,桥梁度济。”此其一。其二,抄经社邑抄写的佛经卷数一般较大,如Дх.1362永安寺社邑发愿抄写《大宝积经》一部,抄写时间从“太平兴国三年戊寅岁次三月十五日下手,比至六月十五日毕功断手”,历时三月。P.2056以尉迟宝林为首的社邑则写“一切尊经”,规模更为宏大。如此浩大的工程凭一人之力难以完成。因此,整合大家财力显得尤为必要。当然,社邑所抄佛经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邑规模大小和社内邑子人数。如果抄写的是小部头佛经,则微型社邑即可完成,如P.3351抄写的是《心经》和《观音经》,故而社邑仅四人,或者说,因只能召集到四人,故而选择抄写了小部头的佛经。

写经社邑作为宗教团体,在相同的信仰号召下,将来自不同背景、地位和身份的人整合在一起。如Дх.1362写经社邑中的造食女人,是敦煌寺院粟麦入破历中经常出现的人物{1}。造食女属于寺院依附人口,在寺院举行的各种活动,如行像、转经以及各种节日、筵席、丧事中,负责制造饮食。造食女在寺院中地位低下,分配到的食物往往只有“粗面”、“黑面”或“粟面”等,很少能吃到其他僧人食用的白面制成的食物[19]。而Дх.1362《大宝积经》显示,经济拮据、身份卑微的造食女人,却能够加入到由法律等地位尊贵的僧人组成的写经社邑中,可见写经社邑看重的是信仰的异同,体现了“贵贱一般”、“如兄如弟”的精神。在写经社邑这类空间内,身份卑微者或许暂时能够找到些许尊严和存在的价值,共同的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冲淡平日体现在身份上的森严的等级秩序,为卑微者获得身份认同提供了机会。

社邑虽为民间私人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社邑可以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首先,官府一直在引导民间社邑活动。其次,社邑活动威胁到国家权威时,国家完全可以用律令的形式将其取缔,如高宗咸亨五年(674)五月敕令禁断“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20]。最后,社邑本身也体现出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在社邑抄写的佛经题记发愿中,“国”、“君王”、“皇帝皇后”等屡屡成为邑子们祈愿对象,如Дх.1362《大宝积经》:“国愿(愿国)安人泰,社稷恒昌。”P.2086:“君王诸邑,檀起(越)家国,含灵抱识,同归法界。”P.2056尉迟宝林社邑希冀写经功德“上资皇帝皇后”,并且在写到“皇帝皇后”时使用平抬格式。尉迟宝林身为朝廷官员,或许更能体会到朝廷对民间结社的芥蒂之心,因此在既想表达其奉佛之虔诚,同时又不愿背负“结构朋党,作排山社”(S.1344《开元户部格》)的罪名,或被指责为“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绳纠,浪有征求”,故而在以其为首的写经社邑发愿文中,处处体现出对以皇帝为象征的国家权力的认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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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李昉.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1:814.

第6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关键词: 《清人诗文集总目》 别集 总集 考辨

李灵年、杨忠先生主编的《清人别集总目》(以下称《清集总目》)是第一部全面反映现存清代人诗文别集情况的大型古籍书目,共著录近两万名清代作家所撰约四万部诗文集,为文史学者全面了解和研究清代文学、目录版本学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如此多的诗文集,编者不可能一一寓目,故书中难免存在讹误之处,如一些诗文总集被当作别集收录于书中。本文就阅读所得,仅就这一问题进行考辨,略述管见。

13页:丁善宝《十二种文萃》

按:《十二种文萃》乃是丁善宝所选辑的明末及清朝名家文章和制艺文。共分为十二集,分别为:初集前明启祯文、二集本朝名家文、三集国初典制文、四集约选名稿文、五集历科议论文、六集历科和雅文、七集历科清真文、八集近科光昌文、九集近科雅秀文、十集近科典丽文、十一集近科清新文、十二集历科五经文。书前有同治九年(1870)丁善宝序:“爰自启祯与本朝名大家诸名稿,以及历科闱墨并及经文,共得二百四十首,汇为一遍。复别其体裁为十二种,清真雅正,平淡浓奇,无美不备。”该书当归集部总集类制艺之属。

177页:王遐春《麟后山房七种》

按:王遐春(1760―1829),字文周,号东岚,福建福鼎人。其子王学贞,字吉泉。《麟后山房七种》又名《王氏汇刻唐人集》,是王遐春、王学贞父子在清嘉庆年间校刻的七种唐代人诗文集。这七种诗文集为:《唐欧阳四门集》八卷附录一卷,唐欧阳詹撰;《香奁集》三卷附录一卷,唐韩撰;《翰林集》四卷附录一卷,唐韩撰;《麟角集》一卷附录一卷,唐王ぷ;《唐黄御史集》八卷附录一卷,唐黄滔撰;《徐正字集》四卷附录一卷,唐徐寅撰;《林邵州遗集》一卷附录一卷,唐林蕴撰。《中国丛书综录》著录。上述六唐人中,除韩之外其余皆为闽人,而韩晚年亦归宿于闽。可见王遐春父子刻书目的是彰显先贤,传承乡邦文献。

187页:王德溥(1)宝日轩诗集四卷附存诗四卷(2)《养素园诗》

按:《清集总目》在《宝日轩诗集》四卷附存诗四卷下有按语作:“存诗为王筠撰。”此按语不但没有揭示“附存诗”之内容,撰者作“王筠”更是谬误。《宝日轩诗集》确为王德溥之别集,所附存诗其实与《养素园诗》内容相同,都是王德溥所辑清人“养素园”题咏诸作,应属集部总集类断代之属或唱和题咏之属。“养素园”位于浙江杭州,为清代乾隆年间杭州人王钧所购得,旧为金氏“友庄庵”,王氏易名为“养素园”。王钧子王德溥重加修葺,并筑宝日轩为其藏书之所。养素园旧有十景之目,题咏颇多。园归王氏后,当时名人雅士投赠题咏更繁。附存诗附于《宝日轩诗集》之后,封面及各卷卷端均题“宝日轩附存诗”,卷一为“养素园十景旧作”,卷二为“养素园十景新作”,卷三为“养素园十景后作”,卷四为“养素园介寿、浴鹅图、耕读图、立秋日见阶下梧叶、梧叶吟笺画扇诗”。前三卷分别有王钧、齐召南、王曾祥序。第四卷“养素园介寿”有丁敬序,“浴鹅图”、“耕读图”有华翘獯省!侗θ招附存诗》所录“养素园十景”题咏,多为名家所作,如陈维崧、恽格、洪N、齐召南、沈德潜、金农、沈廷芳、杭世骏、丁敬、吴玉墀等。光绪间丁丙编《武林掌故丛编》收录该书,改题为《养素园诗》四卷,有光绪七年(1881)刻本。另光绪五年(1879)王麟辑《湖墅丛书》,亦收入该书,书名改为《养素园题咏》三卷附一卷。《清集总目》所谓“王筠撰”大概是因为与德溥父“王钧”字形相近而误。

230页:方仁渊《今雨旧雨》二卷

按:《清集总目》著录的是中医研究院所藏的抄本。国家图书馆、南京图书馆藏有民国三年倚云吟馆木活字印本,作《今雨旧雨诗集》二卷。该书为方仁渊所编友人投赠唱和诗作。书前有民国三年(1914)方仁渊自序:“见友人佳什喜抄诵之,以是能诗之友交颇多。数十年来唱和投赠积成卷帙,名曰《今雨旧雨集》,拟付手民以永之,而医事尘碌未遑也。今年已就衰,欲副此愿,岂意所录者失去无可问津,怅怅屡月。去春张君剑南示其尊人所抄诗读之,与余所录相同几半,因选而抄之。更从诸友家选得存稿,并后所留者得二十四人,合古今体诗三百数十首,厘为二卷。人系小传。或因人存诗,或因诗存人。多则数十篇,少则两三首,略见一斑,汇而刊之。以偿宿愿,以征交谊,亦藉留一时之文采云。”正文卷端题“今雨旧雨诗集卷上”、“虞山方仁渊耕霞选刊”。每人先列小传,然后是所选诗作。中医研究院所藏抄本未见,笔者推测应与木活字本一样是总集而非别集。

586页:祁韵士《平舒山庄六景诗》一卷

按:《平舒山庄六景诗》为祁韵士与其族人以平舒山庄六景为题所做唱和题咏诗作,有嘉庆十六年(1811)刻本,吉林大学图书馆藏。今人刘长海整理《祁韵士集》内收录该书标点本。祁韵士为山西寿阳人,平舒山庄为其家庄园,有六景之目。书前祁韵士嘉庆十六年(1811)序曰:“余家平舒山庄,居寿阳右臂,宅高而势坦,泉洁而土肥,四望云山,清流环绕……比者,余自江左返棹重访旧山,登眺之余,赋诗寄意,群季踵而和之,斐然有作,汇为一册,以志雅游。题曰《山庄六景诗》,示不敢僭郡邑之数云。”[1]内共收录祁韵士、祁藻等十一人同题诗作。

755页:李端《兰言诗抄》四卷

按:《清集总目》著录该书作者有误,且该书亦非别集。《兰言诗钞》四卷,清李瑞辑,穆腾额注,为选辑清人诗作并加分析点评以示课塾诸生作诗之法度也,应属集部总集类课艺之属。原书序云:“道光壬寅予设帐于家之兰言塾,诸生请以法选诗……我朝右文稽古,诗律与经艺并重。入韵试帖超前轶后,一时馆阁诸公,类皆娴于吟咏,和声鸣盛,极诗之大观。是诚功合所重,不得率而操觚也。因就素所购各家各稿与诸选本,兼为披览,得诗若干……道光壬寅七月识。”又有后序云:“初诗之选几三百首。戊申需次省垣,历十余稔,屡经删汰。复与己未孝廉陈尔卿永昌、壬戌孝廉依香九龄阿二公参酌商订,增换潘曾莹先生《玉堂振采集》、金宝树先生《十九科同馆试帖》所选诸诗,共得一百四十首有奇,分为二十类……同治岁次乙丑六月既望三日古辰州后学李瑞馨樵识。”《清集总目》因字形相近将“李瑞”误作“李端”。关于李瑞之生平,“辰州”有两地,一为湖南沅陵,一为辽宁盖平。查民国十九年(1930)纂修的《盖平县志》,在卷九“人物志・绅耆”所附“地方机关人物表中”,辰州书院山长一栏有“李瑞,字馨樵,海城翼学教习。任事年代未详”[2]一条。可知李瑞为盖平人。

766页:李云楣《秋吟集》

按:《秋吟集》是以“秋”为主题的清人诗作总集。《天津日报》曾刊载《天津乡邦文献〈秋吟集〉》一文,对该书有详细介绍:“《秋吟集》是一部诗集,成书于清朝道光壬午年(1822)秋,由李云楣编辑,梅成栋、张世光作序。诗集包括诗作123首(其中正文114首,附录9首),每首诗均以‘秋’为题,如‘秋士’‘秋怀’‘秋思’‘秋眺’‘秋色’‘秋’‘秋风’‘秋雨’等。《秋吟集》‘为吾乡及寓公之作’,包括18位作者。”[3]诗集内作者皆为天津人或寄寓天津者。

774页:李石桐《胶高诗草》

按:《清集总目》著录该书为旧抄本,青岛市图书馆藏。检《青岛市图书馆古籍书目》著录有旧抄本《胶高诗萃》一卷,清李石桐等撰。《清集总目》当是因字形相近误“萃”为“草”。核检原书,共一册,封面题“胶高诗萃”,内抄录李怀民、李宪乔、李诒景、王宁?、王宁S等51人诗作,无序跋,不知抄录者为何人,当是草稿。该书所收录诗人,皆为高密或胶州人,故题名“胶高诗萃”。开卷首录李石桐诗五十首,故将此书误为李石桐别集。李石桐即李怀民(1738―1795),名宪噩,字怀民,号石桐,以字行。山东高密人。乾隆间诸生。与其弟李宪薄⒗钕芮蔷阋允名,有“三李”之目。该书应为集部总集类郡邑之属。

993页:汪天与《萱圃集》一卷

按:该书《清集总目》乃据《贩书偶记》著录。然核查《贩书偶记》,该书在“集部总集类唱和题咏之属”,并有说明:“诸家寿汪孝妇吴儒人之作”[4],《清集总目》属于误收。《纂修四库全书档案》乾隆四十七年(1782)六月初四日“署理两江总督萨载奏续缴应禁书籍折”中有“《萱圃录》一部,一本。徽州汪天与等编辑。内有屈大均、王仲儒诗序,应行抽毁”[5]之记载。

1090页:张隽《东池诗集》

按:《清集总目》在该书目下注云“与陈忱等合撰”,既云合撰,则并非别集。实际上《东池诗集》是一部清人唱和诗作总集。清顺治十七年(1660)三月至康熙元年(1662)七月,张隽、陈忱等人于南浔东池曾五次雅集,每次唱和之作结为一集。雅集之所“东池”的所有者为汤有亮,《东池雅集后序》云:“夫东池者,乃汤子海林养晦处也。在曹水之东,有方池焉,深及寻。有泉涓涓,时雨一至,鱼之泳游,作皆龙门状争跃。新柳护堤,奇花绕径。当春和景淑,卉木敷畅,时而纤尘不飞,人迹罕到。悠然一世外真境也。海林吟咏于斯,几不知有人世。想每遇良辰必燕集西庐诸君子者,即分韵唱和,时有弁言,且颜之曰《初集》《二集》,推斯以往,其所集诚有莫可限量者矣,古之兰亭不是过也。”《东池诗集》中,每次雅集唱和诗作辑为一集,每一集前有序或小引。初集陈忱序云:“庚子上已后五日,木芍药盛开池畔,遂集西溪幻公诸子晏笑终日,各赋近体以纪清游。”五集张隽序云:“壬寅秋,汤子复为东池之集。缁白与者十数人,得诗若干首,联为小册。追始事,迄今凡第五番。”每次雅集参加者都不同,全书共收录23人诗作。

1145页:张扶舆《安丘张氏家集》

按:《清集总目》著录该书为清张氏家刻本,青岛市图书馆藏。然检核《青岛市图书馆古籍书目》著录该书作“清张扶舆等撰”,为集部总集类氏族之属[6]。可知《清集总目》为误收。

1436页:周灿《南交好音》一卷

按:清朝康熙年间,周灿曾以谕祭副使的身份出使越南,以此经历撰辑有四种著作:《使交纪事》、《使交吟》、《安南世系略》、《南交好音》,合称为“南交四种”。其中《南交好音》为周灿所辑十位越南官员投赠之作。周灿康熙二十三年(1684)序云:“岁安南告讣封祭,并差余以谫材得随明、邬两太史后衔命以往。自夏徂秋,间关万里,克抵交邦。奉两太史大典有光。公事告竣,一时迎送馆陪诸交官率多以诗见赠……不敢以一人投赠之私置之。爰授之梓。俾海内知圣朝同文之盛。”

1758页:袁德宣(1)《艾龄集》(2)《周甲集》

按:《艾龄集》、《周甲集》分别为袁德宣五十岁、六十岁生日时自作感怀诗及诸人祝寿诗文的合编,不应视作袁德宣的别集。《艾龄集》不分卷,书前有“艾龄双庆图”(袁德宣与夫人五十双庆全眷摄影),图下为袁德宣题诗。次为“仁甫画舫九君子九月一日祝人社长五十寿席次联句用柏梁体成五十韵”。次为权量、戚震瀛、皮方中“艾龄双庆集序”。卷端题“艾龄集”,署“渌江袁德宣人”。首为袁氏自作《五十初度感怀并序》。后附陈方赞、张元群、余肇康、李宝圭等多人原韵和诗及祝寿诗文。《周甲集》三卷,书前有国民政府委员湖南省政府委员兼主席何键《湖南交通学校袁校长人先生周甲大庆序》。卷一“感怀、附和”,首为袁德宣自作《周甲感怀》六首,署“渌江袁德宣人”,后为胡肇修、张仁甫等人原韵和诗。卷二为黄兆枚、戚震瀛等人所作“祝贺著作”,分古体、五律、七律、七绝、诗余、嘏辞。卷三为“附联词文启”,首为贺联,次为袁德宣子袁振寰婚礼证婚人训词、介绍人颂词、主婚人训词、来宾颂词,次为先公飨堂落成祭文,次为“周甲贱诞兼次儿成婚谢启”。

1797页:顾森书《吟花新篇》

按:《清集总目》著录该书为光绪二十五(1899)年刻本,无锡市图书馆藏。经查上海图书馆亦藏有该版本。另南京图书馆藏有该书稿本。据《江苏地方文献书目提要》,“此为金匮顾森书、浙江海宁查光华、无锡汪昌焘、金匮顾恩瀚、金匮秦国璋、浙江归安陈铨、无锡汪煦、河南中牟仓永勋、江宁汤文焕、无锡陆士奎、阳湖赵汤等人唱和之诗,以题咏梅花为多”[7]。故该书应为集部总集类断代之属。

2173页:董夕焕《秋怀唱和诗》一卷

按:《清集总目》该条著录不但属于误收,著者姓名也不正确。《秋怀唱和集》一卷《续编》一卷,董文涣辑,乃是董文涣所辑录同僚友人唱和诗作而成。初编为咸丰十一年(1861)刻,续编为同治三年(1864)刻,有同治三年合印本。先是咸丰十一年夏,董文涣作“秋怀”八首以自遣,“不久,同僚友人和者众多,汇为一编以存。至辛酉冬,初编付梓后,友人寄和秋怀者,仍‘络绎不绝,且有宛转远寄未及谋面者,心知神交,良友雅意可感’”[8]。故复辑为续编。《清集总目》在2174页著录董文涣别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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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早八时,台北地检署检察官章京文等八人以涉及“国安机密”之外的泄密案为由,要求搜索时英出版社。检方人员在现场抄走十七本书,清查电脑资料、影印资料,并同步搜索发行商。历经两小时搜索与说明后,检调人员离去。时英出版社发行人吴心健赶紧和萧台福联系,才知道在同一时间,萧台福家里也被搜索,电脑里的所有底稿都被带走,过程中还有疑似“国安人员”动手搜索。检方在搜索现场发出传票,要求萧台福到案说明。

萧台福与吴心健在籍“立委”雷倩陪同下,在“立法院”举行了记者会。萧台福表示,自己于二五年九月提出退休申请,安全局却在十月将他的教材列为机密,他完全不知情,而且这些教材是他从无到有以十年时间自己撰写的,他在使用自己的东西。萧台福坦承,自己知道情报人员应该将工作所知带到坟墓,但那仅限于工作中所知的机密,出版自己过去亲自撰写所累积下来的教材,而且是受训人员所使用的教材,本来就不涉及机密。萧台福还声明说,自己将书稿写完,以存证信函将该书内容寄送“国安局”,询问其中内容是否有涉及机密,该局在答复中说里面有涉及机密的地方,希望能够面谈。 萧台福跟局方回复说,希望局方以书面文字方式,说明哪些部分要修改,这样才不会影响到出版。结果该局发了第二封信,措辞相当不客气,强调该书中引用了很多内部行政法规以及书中第三篇《情报工作实务―情报布建》已被核定为机密教材,并表示将会依法追究。萧台福强调自己绝无泄密,如果真有不能透漏的情报,“国安局”应该“明文指证”,而不是以“思维泄密”含糊带过而被控泄密。他认为自己会遭“国安局”指控,应该是涉及政治因素,“大概是挑战了长官的尊严”,而且他出书可能是“打破禁忌”,因为这些内容五十年来都没人去谈;也有可能是书中提到“女婿赵建铭人脉结识的手法可以作为情报工作正面教材等敏感话题”。

但是,萧台福的说词未被检方接受,检察官经比对“国安局”内部行政规则后认为,萧台福新书揭露的“布建信息”属于机密,谕令萧台福以五十万元交保,限制住居。

此案发生在执政期间,在岛内引起很大争议。《中国时报》社论认为“此举简直让人感到惊惧―― 一个已经在台湾消逝二十多年的恶行,竟就在这么不经意间悄悄复活了!” 社论认为,有必要再强调一次: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资讯,是属于人民的,不属于当局的,什么是行政机密,不是情治单位、甚至检警有资格片面裁定的,最起码应该交由“司法”裁定的。而“宪法”所保障的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不是写在“宪法”里供观赏用的,它具体保障的是人民权利,所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作为,因为唯一能侵犯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就是行政机关。

第8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自近代新式学堂的建立开始,学生的学习有了课内与课外之分,那个时期的教育家都非常重视课外阅读和课外语文活动,①叶圣陶先生就是其中一位。本文针对当前我国中学生课外阅读学习出现的一些问题,希望用叶圣陶先生课外阅读的思想对其进行分析,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启示,以期更好地帮助当前语文教师和学生进行课外阅读学习。叶圣陶先生的语文教育类论著关于课外阅读部分的思想对如何开展中学生课外阅读学习提供了以下启示:

一、多趣:以画会生、文图并茂

与叶圣陶先生同为“开明派”的丰子恺先生是著名的画家,他善于画插图,1925年为俞平伯的儿童诗集《忆》作18幅插图,这本诗集出版后获得“双美”之誉,因为其书的内容美、装帧美。俞平伯晚年给丰子恺家属写信说“小说集《忆》,承宠赐插图,多费螺黛而身价倍增,至今感纫。”②丰子恺当时还为林语堂编著的《开明英文第一读本》《开明英文读本》和叶圣陶编的《开明国语课本》插图,并手写课文。这套书在当时风靡各校,被称为开明的“吃饭书”。“插图美、编排新”(陈原语)焉有不畅销之理!③

从美学的角度来说,文字和图像本来各具特色,图像以其直观性和具体性见长,而文字以其抽象性和联想性著称。④处于读图时代的我们,可以借鉴“开明派”的做法,让中学生阅读图画和文字配合得当的课外读物,真正做到以画会生、文图结合,吸引中学生的阅读兴趣,让其产生阅读的愉悦感、幸福感。正如林白所言:“绝妙之处在于,无论是先看图再看文,还是先看文再看文,都会发现一种有趣的吻合。”⑤

图文并茂的图书符合中学生的口味,一方面我们可以依据其喜好,用精美、生动形象的插图吸引中学生主动翻开课外读物,激发阅读兴趣,顺势引导阅读活动的开展。比如在描写西湖的诗词中,配上直接可感的插图,将西湖具体化,让学生在视觉上对西湖美景有视觉的现实感,吸引他们进一步阅读文字;另一方面,我们要注重插图的质量,不仅要求图画不能喧宾夺主,把握好图文分配的度,而且要求插图能帮助中学生理解文字内容。图画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其本身包含了画家对文字的理解和修养,如果插画不能传神、正确表达文字内容,则会误导中学生理解文章内容。

图画与文字都是一种符号,都承担着表情达意的功能,恰当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科学、理性地培养中学生读图能力和读文能力,让文图并茂的课外读物在激发兴趣、传授知识的同时,也能潜移默化地教授中学生在细节处发现美、感受美。

二、多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

叶圣陶先生认为阅读“必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他要求学生“一定要多读”,只有多读书才能打好语文学习的基础。“多读”又分为三点:一要有恒,二要读多种多样的文章,三要读古今中外一切好文章。语言学家吕叔湘也曾说过:“同志们可以回忆自己的学习过程,得之于老师课堂上讲的占多少,得之于课外阅读的占多少。我想自己是三七开吧,也就是说,百分之七十是得之于课外阅读。”课内阅读时间有限,因此,想要增加中学生的阅读量,培养他们良好的语文阅读习惯,只能要求学生坚持课外阅读。

首先,教师要指导学生选择版本。“读者读一本书,总希望得到最合于原稿的,或最为作者自己惬意的本子;因为唯有读这样的本子才可以完全窥见作者的思想感情,没有一点含糊。”学生在阅读好的版本后,自然会慢慢受到熏陶,面对鱼龙混杂的读书市场时能够做出较正确的判断,提高独立阅读的辨别能力。其次,教师要针对不同年级,不同特点的学生列书单,指导他们制定课外阅读计划,由简单到复杂,慢慢提高阅读文本的深度、难度、广度,使其有一个阶梯式地增长,相信坚持长效的阅读,中学生阅读能力会得到显著的提升。最后,教师要注意检查阅读效果,阅读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心得和疑问,“学生课外阅读之后,在课内报告并讨论阅读一书某一部分的实际经验;待全书读毕,然后作全书的总报告与总讨论”,对于中学生在课外阅读中出现的问题,教师要及时地指出和纠正,只有在不断地指导、修正中,学生的课外阅读能力才能不断提高。“一般指导自然愈完善愈好;对于资质较差,学习能力较低的学生的个别指导,尤须有丰富的同情与热诚。”

针对前面提出的中学生课外阅读存在的问题,学校还要创造条件多为学生提供课外读物,政府要注重图书馆等阅读场所的兴建和管理,尽量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鼓励中学生增加课外阅读量,让学生真正获得知识,求得发展。

三、多思:精略搭配、用心咀嚼

读书切忌只追求数量,不解其意,囫囵吞枣。课内阅读一般有老师的讲解,学生只要认真听,就能较好地理解掌握课文,但是在课外阅读中,学生可能为了放松休闲,只追求数量,寻求心理安慰,“”般急速看书,这样的做法可能只是一种心理安慰,并不能达到阅读的目的。中学生在课外阅读时,一方面要运用老师在课内教授的阅读方法,努力提高自己的阅读能力;一方面要在阅读中汲取营养,拓展眼界,识记知识。因此,在课外阅读时,要注意多思考,不能阅尽千书不解其中意。

中学生在课外阅读时,一方面要注意精读、略读合理搭配。课外时间有限,不可能所有的书目都能做到精读,中学生可以选择老师重点推荐,或理解难度较大的书目进行精读,选择一些只是需要了解内容的书目进行略读,这样详略搭配得当,才能更好地发挥课余时间最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课外阅读中要注意读书方法,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学会做记号,阅读书目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读书先看序文、目录。阅读过程太快,容易产生走马观花的效果,中学生在课外阅读时,要注意“五到”,集中注意力认真读书。对于初学者或基础较差的,可以要求其摘抄好的词句,但是不能因为摘抄而摘抄,摘抄后要能说出摘抄内容为什么好,好在哪里,且摘抄内容要时不时拿出来读一读、背一背,以加深印象。随着阅读能力不断的提高,读书笔记的要求也要提高,中学生可以尝试以“读书报告”或“研究报告”的形式写读书笔记,当做读书经验交流会或写作的素材。中学生对于书本中写得好的地方要善于做记号,可以有横线、波浪线、圆圈等不同的记号,或者在有心得的地方写上简单的心得体会,这样边看边思考,才能达到阅读的效果。同时,叶圣陶先生还要求中学生“读书先看序文,……序文的性质常常是全书的提要或批评,先看一遍,至少对全书有个概括的印象或衡量的标准;然后阅读全书,就不至于茫无头绪”,“目录表示本书的眉目,也具有提要的性质。所以也须养成学生先看目录的习惯”。

四、多用:以读促写、提升能力

在语文学科的学习中,我们要注重听、说、读、写语文能力的全面培养,让学生在融会贯通地学习中提高语文学习能力。课外阅读作为语文学习中的重要环节,在培养这四个能力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课外多读,中学生才能接触更多的生字词,提高认读能力;只有课外多读,中学生才能在读的过程中赏析书本的内容思想、思考问题、提高理解能力,培养质疑能力;只有课外多读,中学生才能“培植欣赏文学的能力”,“用内省的方法,根据自己的经验,而推及作品”,体会作品的内涵。长期坚持课外阅读,最直接的作用便是提高了阅读能力。

阅读与写作息息相关,叶圣陶先生曾说:“阅读是吸收,写作是倾吐,倾吐能否合于法度,显然与吸收有密切的关系。单说写作程度如何如何是没有根的,要有根,就得追问那比较难捉摸的阅读程度。”因此,要想提高中学生的写作能力,必须提高其阅读能力,以读促写,在阅读中“厚积”,于写作中“薄发”。

中学生养成良好的课外阅读习惯不仅有助于促进写作水平的提高,还能有效地提高语文能力。语文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良好的课外阅读有助于提高中学生的语文能力,中学生通过课外阅读了解丰富的知识、积累大量听说的词汇和素材、掌握听说中基础、常用的句法和修辞,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提高阅读能力,积累大量写作素材、训练表达能力、领悟人文内涵。

因此,在进行中学生课外阅读学习时,教师一要指导学生“勤动笔”,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阅读时要边读边想,边想边记,将自己觉得有所思、有所感的部分摘抄下来,也可写一些读书笔记,这样无形中加深了对书本内容的理解、积累了写作素材、增强了记忆力;二要开展一些类似读书交流会、演讲比赛的活动,让中学生将阅读收获实际地运用表达出来,做到“听说读写”完美结合。比如开展读书交流会,中学生讲述自己喜爱的作品,锻炼了表达能力、交流能力,其他听者也能从中收获知识,得到思想的碰撞。

阅读教学是语文教学的重点,课外阅读是阅读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学生课外阅读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中学生阅读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中学生语文能力的提高。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中学生的课外阅读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使其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回顾叶圣陶先生的课外阅读思想,他对于中学生的课外阅读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虽然已经过去了几十年,但是在当代仍旧散发着智慧的光芒,给我们带来许多启示,我们应该认真研读有关著作,发掘其内在价值,找到解决中学生课外阅读学习的方法和启示,以此帮助中学生提高课外阅读能力、语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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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周庆元:《语文教育研究概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89页。

②陈星:《丰子恺漫画研究》,西汀印社,2000年版第84至86页。

③王文新:《丰子恺美术教育思想研究》,辽宁美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第9篇:宪法手抄报内容和字范文

关 键 词:五四宪法,本土化,国际化

引言:“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她颁布于五十年前并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五四宪法的精神永存。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结构基本上为以后的中国宪法所继承。可以这么说,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奠基石。不仅如此,从立法的角度说,五四宪法的制定体现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一制宪模式也对我国后来的制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宪法是泊来的法律文化。自鸦片战争后,特别是甲午之战后,先进的中国人在探索救国救民的真蒂的时候,始终都把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放在突出的地位。戊戌变法,康梁倡导 “变法维新”的“变法”首先就是“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先生在领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于1912年3月制定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希望用宪法巩固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他心目中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此后围绕着这部临时约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展开反复较量,甚至进行了“护法战争”。尽管这部约法甚至没有真正实施过一天,但它在中国起到了宪政启蒙的作用,使得宪法的敌人也不得不打起宪法的旗号。于是在1949年之前的中国就有各种各样的伪宪,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等。刘少奇同志说,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都是伪宪。[①]所有这些真的、假的宪法性文件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内容基本上都来自西方。[②]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曾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打出过宪法旗号,1934年1月中华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尽管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是第一部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的宪法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性、革命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萌芽,但它只是一个大纲性的文件,且连基本用语都来自苏联,泊来的痕迹也很明显。真正从内容到立法技术都值得称道的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尽管它参考了苏联的1936年宪法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但充分考虑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自己的经验,较好地体现了本土化。从某种意义来说,五四宪法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典范。

一、国际化——借鉴苏联三六宪法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

五四宪法充分借鉴了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③]在起草五四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于1954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写信,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1918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十分注重对苏联1936年宪法的学习和研究。在笔者找到的1953年由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的《苏联宪法教程》书后所附的1936年苏联宪法(根本法)中,就明确写明“据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本,新华书店1949年11月版”。这表明,至迟在1949年11月,已经有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的权威的1936年苏联宪法的中译本公开出版发行,供学习和参考。比较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954年宪法的结构,就接近于苏联 1936年宪法的结构,关于总纲、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章的某些条文,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⑤]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初探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的影响。

(一)五四宪法社会主义方向

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革命胜利后,中国虽未马上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五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当时处于过渡时期,过渡的方向只能是社会主义,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⑥]1954年6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此也有清楚的表述“人民民主国家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具有同样的特色,也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明,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社会主义类型的特色,它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⑦]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⑧]因此在五四宪法中到处都有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内容。如在五四宪法序言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条件。”[⑨]在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个问题,五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作了生动的解答。五年以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⑩]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论

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11]他明确提出要学习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已经建设起来了一个伟大的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12]

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在宪法中体现这一必然并不是一回事。在当时,不仅苏联的社会主义道路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为我们制定五四宪法提供了借鉴。加列瓦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的特点时指出:“斯大林宪法(指苏联三六宪法——作者注)则巩固对我国国内资本主义一切支柱及原则的消灭,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胜利。”“斯大林宪法则巩固对我国国内的剥削阶级的铲除,巩固友好阶级——工人和农民的存在,并巩固工人阶级的专政”。[13]苏联三六宪法第一条规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五四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虽不是照抄照搬,也未明确将“社会主义”字样写入宪法,但由于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人民共和国”的前景只能是“社会主义”;且“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领导阶级、联盟阶级与社会主义的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几乎完全一致,故借鉴成分明显。又如苏联三六宪法第五条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第七条规定:“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五四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五四宪法的规定虽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我们能清楚地看出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

(二) 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立上与《共同纲领》的规定明显不同,这既与《共同纲领》的临时性有关,也与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有关。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谈到我国的政治制度时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说,之所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长期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14]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作过精辟的论述。毛泽东同志认为:“没有合适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15]实际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只是由于当时革命经验的不足,才连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俄文称谓也一起照搬了过来。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新中国既是新生事物又不是新生事物。正如1954年7月3日《人民日报》社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文所指出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陌生的,它代表着我国长久的革命传统。当革命还只在局部地区取得胜利的时候,就曾经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建立了革命的国家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四年多来,又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地方各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人民在这一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6]所以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水到渠成。

在制定五四宪法时,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国家制度的规定和设定这种国家制度的思想仍然产生了重大影响。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它中央机关、选举或决定国家其它中央机关的领导人;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这些规定,都有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子,我们都可以从苏联三六宪法中找到相关的对应条款。如苏联三六宪法第30条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32条规定:“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第36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四年”。第65条规定:“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2条规定:“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设立的苏联专门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苏联审判权”。第113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属的机关以及每一个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

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于苏维埃国家制度的思想对我们制定五四宪法产生的影响,是我国五四宪法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理论因素。如前文所述,毛泽东同志于1954 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的信中不仅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阅看1936年苏联宪法,还要求大家学习斯大林报告(指斯大林936年 11月25日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作者注)。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斯大林坚持维护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权力地位。他说:“必须铲除不由某一个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了。这种情况同法律的稳定性的原则相抵触。而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法律的稳定性。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在苏联不应当有和最高苏维埃同等地由全国人民选举而能同最高苏维埃对立的总统个人”。[17]加列瓦在解释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时说:“苏联最高政权机关,是国民直接选举的最高苏维埃,任期四年。苏联最高苏维埃是整个苏联国民意志的表现者。我们国内没有那种位置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以上

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职权与它平等的机关。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所享有的一切职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它所组成的、并且在一切活动上均向它报告的各机关来行使”。[18]就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性的论述是科学的,道出了“人民主权”学说的真谛,是符合基本法理的;有关“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的观点,对我国混乱的多头立法的实际来说,更有现实意义。

(三)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两方面深受苏联的影响。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时指出,苏联三六宪法不象资产阶级宪法那样,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有很多的附带条件和限制,将权利实际化为乌有。“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是积极的。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暂居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的问题上。”[19]斯大林强调要用立法手续保障权利平等、保证劳动权,保证言论、集会、出版自由。加列瓦认为,“所谓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其内容来看,乃是这样最重要而种类繁多的权利,即这种权利整个行使时,能让公民积极参加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生活。苏维埃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劳动权;休息权;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证权;受教育权;不分性别、种族及民族的平等权;信仰、言论出版的自由;集会及结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参加各种社会团体权;身体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所有这一切权利,均经苏联宪法和盟员共和国及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宪法给苏联公民规定了,并由这些宪法加以全面的保证。”[20]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规定基本义务,并从理论上要求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一致。这一理念,一直影响到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我国法学的基本理论。加列瓦认为:“苏联公民当然不仅有权利,而且还有义务。苏联宪法就在载明公民基本权利的那一章内指明了苏维埃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也强调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不可分关系。在苏联不可能有仅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也不可能有仅享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的公民。苏维埃全体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而对于自己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整个社会的同等基本义务也有全体公民来负担。”[21]在制定五四宪法时我们实际上接受了苏联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论。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国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22]在1954年7月6日《人民日报》的社论《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也表达了和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同样的看法。社论指出:“我国的人民真正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控诉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我们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都是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的,不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只有剥削阶级才能实际享受他们所谓的民主权利。这里表现出我国公民权利的真正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实性”。[23]

正是由于理论上的接受,所以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有许多类似之处,只是五四宪法比苏联三六宪法的条文要简洁合理许多。

(四) 五四宪法的结构

正如吴家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苏联三六宪法在条文结构上对我国五四宪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宪法的内容相比,宪法的条文组合属宪法的结构,宪法典属宪法的形式。从哲学的角度说,内容是事物内在诸要素的总和;结构是事物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构成关系,它具有稳定性、有序性和形式特征。尽管具有形式特征,但并不要求必须把它归于形式,因为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即结构组合上有所不同,事物的性质也就会可能不一样;形式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形式指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形状样式。它不是事物内容和表现方式,而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即包括内容、结构在内的事物实体的表现方式。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事物存在的方式,结构是事物存在的中介。内容是丰富的,结构是复杂的,形式是多样的。内容决定形式,结构也决定形式,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根据事物的内容,去寻找与之相适应的结构和形式,特别是最佳结构和最佳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结构也反作用于内容,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依据事物的形式,来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内容和结构,特别是最佳的内容和最佳结构。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内容决定形式,是内容通过结构来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内容是形式通过结构去反作用内容。[24]

从形式上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应采用法典的形式似乎不是问题,因为自从美国人1787年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之后,制定宪法的国家都采取法典化的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则五花八门,制定五四宪法时在条文结构上也是参照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

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五四宪法能在当时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上明确“人民民主国家”,这反映了制宪者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理论勇气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深刻把握。

(二)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一般地说,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制形式;二是分配方式;三是经济体制。在这三方面,五四宪法都作出了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在所有制形式上,三六宪法规定苏联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在分配方式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经济体制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五四宪法根据我国处于过渡时期的现实,在强调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承认我国四种所有制并存: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同时提出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分配方式上,五四宪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肯定了四种所有制并存,实际上也就确认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在经济体制上,五四宪法提出“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既反映了当时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三)五四宪法关于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式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与三六宪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而苏联三六宪法则在第33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为什么要采取两院制时说:“如果苏联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那么一院制会比两院制好。但苏联不是单民族的国家。大家知道,苏联是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一个不分民族而代表苏联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机关,这就是联盟院。可是,苏联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与民族特点有关的各自特有的特别利益。可以忽视这些特别利益吗?不可以。是不是需要一个正式反映这些特别利益的专门最高机关呢?绝对需要。无疑,没有这样一个机关,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机关就是第二院,即苏联民族院。”[33]我国也是多民族国家,我国为什么不实行两院制?从历史文化传统来说,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一直就生活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国人”是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民族的自我认同。而苏联的历史到1936年宪法制定时才十几年;从法理上说:“一般认为两院制是历史的产物,是两种势力集团分享立法权的表现。法国资产阶级比较彻底,1791年宪法实行一院制。近年来西方国家的趋势是从两院制蜕变为一院制,1979年瑞典王国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即是一例。那么,这种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根据何在呢?一些国家采两院制,除了特殊利益占优势外,从理论上说,两院制并无任何科学根据。正如斐那(Benham)所说,

假定两院的意见相同,那么第二院是多余的累赘;假定两院的意见不同,那么第二院是渊藪。……鉴于以上种种考虑,除联邦制国家外,各国议会就有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趋势,一些小国和新独立的国家大多采一院制。”[34]

二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称国务院,而不是苏联三六宪法所称的“部长会议”。中国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起,就将中央政府称作国务院,所以将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称国务院便于老百姓接受。

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苏联三六宪法规定苏联采取联邦制,我国五四宪法规定国家采取单一制,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上,我们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苏联三六宪法和我国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两国后来的宪法所承继,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情况看,多民族国家采取联邦制不见得是一个好的选择,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家,苏联的解体和南斯拉夫内战均说明了这一点。而我国采取的单一制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是成功的;单一制对巩固国家的统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的。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结合的原因[35]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在充分参考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基础上,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制宪经验和革命经验,实现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有机统一。究其原因,最主要有二:

(一)中国革命是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

五四宪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将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移植到我国,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过程。法律移植是法律文明交往与传播形式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据说,法律移植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现象,早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存在了。法律移植的过程是主动的过程,是主权国家的自觉行为。无论法律移植的远古形式如何以及它后来是怎样发展演变的,这一特殊的法律文明交流与传播形式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主动地、有选择地自愿采纳和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过程。很显然,法律移值同主体一定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表明,一定社会的主体根据对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及其需要的认识,主动自觉地选择外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某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移入本国相应的法律的创设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36]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学习与借鉴,就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

中国对外国宪法的移植不是起自五四宪法。1840年以后,先进的中国人不断地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包括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宪政和法律。但如前文所述,旧中国在这方面是完全失败的。那么为什么五四宪法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移植是相对成功的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这种‘世界革命’,已不是旧的世界革命,旧的资产阶级世界革命早已完结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同样,这种‘一部分’,已经不是旧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37]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的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苏联著名法学家法尔别洛夫在《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一书中指出:“人民共和国是新兴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38]在“新的世界革命”过程中,按共同的指导思想指导革命;革命胜利后,都在建设或追求社会主义方向。这就为中国五四宪法移植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有关社会主义原则和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最深厚的价值底蕴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39]苏联人民在制定三六宪法的时候,确信社会主义是摆脱剥削和奴役的唯一正确的选择。我国人民在制定五四宪法的时候仍然沉浸在推翻三大敌人和抗美援朝胜利的喜悦中,中国人民确信,一部向社会主义方向迈进的宪法能够使他们永远翻身做主人。正是由于这样共同的信念,使得五四宪法较好地实现了国际化。

(二)五四宪法是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总结

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的国际化并不排拒它的本土化,只强调法律的国际化而排拒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就会丧失其生命力。许多东欧国家的宪法几乎照抄照搬苏联宪法,不考虑本国的实际,毫无个性,结果也毫无生命力可言就是例证。法律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基础的特殊性。一切法律进化与发展过程,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之特点,并且从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其底蕴。那些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形式,乃是法律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形式,并不是法律现象所能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发展的根源和基础。而不同的法律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40]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当然概莫能外。

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主要是指五四宪法在总结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基础上,反映中国社会的实际。从中国制宪史来说,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无一不是骗人的东西,甚至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居然是贿选的副产品,是花钱买来的,这真是莫大的讽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只是中国资产阶级善良愿望的一种反映而已,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实施。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在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一般体现着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它们是世界宪政史上的特例,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人通过这些宪法性文件的制定,获得了宝贵的制宪经验,了解了怎样使社会主义宪政文化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为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创造了认识基础。

制定五四宪法时与苏联制定三六宪法的条件十分的不同,如在阶级形态上,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在所有制形态上,几乎完全实现了公有;苏联的工业化水平远远高于中国;在民族关系上,苏联的民族问题比中国还要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五四宪法在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阶级关系、所有制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作出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这些不同的规定,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成熟,也是五四宪法本土化的表现。

五四宪法自颁布至今已过去五十多年了。尽管这部宪法颁布后,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政治运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五四宪法也没能得到有效实施。但不能因此把五四宪法当成纯粹的“纸上宪法”,五四宪法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五四宪法所设计的国家制度,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仅得到完全的实现,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五四宪法对八二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八二宪法的蓝本;五四宪法的领导机关意见和群众意见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制宪方法,对于我们今天制定、完善宪法和法律有着重要意义。其中“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过程。我们今天研究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可以为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所说的国际化,主要是指移植先进的国外法律于国内;本文所说的本土化,主要是指根据本国的特点,将从国外

引进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等内化,并应用于国内。

注释:

[①]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②] 民国35年的蒋记《中华民国宪法》可能有一些例外:其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二,蒋称“五权宪法”思想来自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五权宪法》和《三民主义》,但孙中山先生强调的“五权宪法”是“五种治权并立”的民主“治权”体制,“五权宪法”的五权分立吸收了英美等国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长处,发展了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选官制度——考试和御史制度——监察,目的在于避免西方宪法制度中考试和弹劾制度不独立的弱点。从而使资产阶级政制趋于完备,五权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保证政府效能的发挥。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则确立的是一种五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实际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任的独裁政体。就是这样一部宪法,实际上也没有得到过一天实施。

[③]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④]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0—321页。

[⑤]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⑥]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页。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教材科1956年版,第280页。

[⑧]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330页。

[⑨] 本文所引用我国1954宪法的条文均来自《宪法资料选编》(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本文所引用苏联1936宪法的条文均来自《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下引不再注明。

[⑩]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2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08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18页。

[13]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版,第62页。

[14]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6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637—638页。

——毛泽东同志在此处所谈的“民主集中制”即是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实际上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划了等号。笔者认为,这是毛泽东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的最准确、最科学的解释。解放后毛泽东同志将民主集中制泛化为一种工作方法,值得研究。——参见拙文《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宪法地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361页。

[17]《 斯大林文选》(上),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108页。

[1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60—161页。

[19] 《 斯大林文选》(上),第93页。

——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为了不冲淡主题,在涉及到斯大林关于宪法问题的论述时,我们只引用他的言论,不研究他的行为,不对他作全面的评价。

[2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95页。

[21]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229页。

[22]《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2页。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743、744页。

[24] 参见 坚毅《内容、结构、形式——关于唯物辩证法立体化范畴》,《求实》,2000年第2期。

[25] 1918年苏俄宪法只写国徽、国旗,1924年苏联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只写国徽、国旗、首都。

[26]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5页。

[27]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33、133—134、139页。

[2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55、59、61页。

[29]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9页。

[3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76页。

[31]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6页。

[32]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7—148页。

[33] 《 斯大林文选》(上),第106—107页。

[34]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1页。

[35] 2004年10月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有学者提出问题:为什么五四宪法以苏联三六宪法为参照,而不是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或欧美宪法?我觉得,下述两个原因就是答案。

[36] 参见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7]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29—630页。

[38] [苏联]法尔别洛夫著,党凤德、邱则午、傅昌文译《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上海新华书店1951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