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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精选(九篇)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

第1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的地位在中国并未真正确立。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和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依然阻碍着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和普及”对法治思维的研究不仅从理论上有着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具有以下指导意义:一是弄清法治思维的内在含义,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搞清法律思维的要素和思维途径,从而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开辟了道路,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法治思维,并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为社会及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又在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社会及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增强社会及领导干部抵御“人治”思维的能力;从而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当法治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为领导干部思维方式及行为提供了标准。当这种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领导干部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时时以法治逻辑来思考、认识乃至解决问题。那么,法治社会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四是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领导干部对法律价值的重新认识,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它对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会发生很大影响,使广大领导干部懂得法律不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关于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目前,在这方面研究的理论成果寥寥无几,也没有一个权威定论。有人认为:“领导干部应具备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的法律思维、权力有限的法律思维、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思维。”有人认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姜明安认为为了让政府官员切实遵循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必然体现出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正义、权责一致的五大法治理念。在这样法治理念的支配下,形成以下法治思维:

(一)法律支配权力的法治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一是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树立职权法定原则,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无论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还是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包括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及其程序都要以法律规范审视其是否合法。对于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正确行使,用足用好用到位,做到不错位;对于法律要求应当履行的职责,要勇于承担起来,做到不缺位;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坚决不去行使,做到不越位。二是要强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尽快从习惯于以权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三是破除以下二个观念:一要破除以权代法观念。比如:遇到问题想领导是怎么讲的多,想法律法规是怎么要求的少。二要破除以情代法的观念。讲交情、重友情的意识已经成为部分领导干部办事情的一种思维模式。要破除这种以情代法的观念,根本的一条就是领导干部要按照十报告提出的: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这是法律支配权力思维的有力体现。

(二)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它要求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实现权责一致的思维必须做到:一是授权明责:授予权力,明确责任;二是受权受责:接受权力,接受责任;三是履权履责:履行权力,履行责任;四是用权负责:使用权力,担负责任;五是怠权问责:懈怠权力,拷问责任;六是渎权追责:亵渎权力,追究责任;七是弄权查责:,依法查处。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要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社会的理想就是要使“权力”服从于“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而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这种无限制的、被滥用的公权力,有悖于原则和法治理念有损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势必导致对私权利的恣意侵犯。因此,要想实现“权力”服从于“权利”的法治理念,要想实现宪法的核心和最高价值,领导干部就必须将“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萦绕脑际。时时刻刻不忘规范、约束自己的公权力,知悉权力范围,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认真接受“权利”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四)应具备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程序正义是法治理念的生命线。因为存在着个人的情感在内,所以人们对于法律结果的接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使已经非常公平、正义的一个决定,不同立场的人也就有不同的认可度。只有完全按照法律的程序走,让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到每个程序中来,其所作的决定才能更让人信服,才更有说服力,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领导干部要具备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在行使职权中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

关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途径,主流观点无外乎在于内在法治理念的形成与外在法治环境的培育。笔者也是遵循这样的一条路径进行以下探讨。

(一)培育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

“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深入人心的道德思维和建国前后几十年一贯的政治思维作崇,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间用道德思维或政治思维来代替法律思维。”法律一直是以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而出现,并没有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和思维的惯性,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中,法律成为装饰门面的工具,需要就用,不需要就不用,甚至需要时也不用。因而,法律思维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因此,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首先要解决思维惯性问题,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领导干部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养成以法治理念支配、以法律规范指引、按照法治逻辑去思维的惯性,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让法治思维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

(二)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

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常态思维就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是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重要基础。这种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包括各级党委中心组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新入职的、在职的的公务人员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提拔前和重任前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犯错误被责任追究后的的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自学制度、领导带头讲法制度等等。其中,中心组集体学法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的保证,学法的时间每月应不少于一个法律学习日。规定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提拔前和重任前、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和内容,特别是针对领导干部犯错误被责任追究后的学法时间和内容做出严格的规定。另外,将学法内容纳入理论学习计划之中,学法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重点包括:历届党代会工作报告中关于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人类政治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依法治国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我国基本法律的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内容、新出台的法律以及现实案例等,不断强化法治思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三)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

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常态思维,除了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外,更重要的是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只有强化法治实践,才能检验、巩固法治思维。要多主动实践。第一,对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问题,在众多的解决方式中,要首选法治方式或者以法治为主要方式去解决。第二,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权利本位”的思想。第三,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行政诉讼,通过积极出庭应诉、积极旁听法院庭审、调查研究分析案例、谈判等实践活动,强化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第四,领导干部要多咨询法律专家。领导干部不可能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在解决问题时也会遇到法律难题,应当将行为的性质、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后果、风险预测与防范等问题,积极咨询有关法律专家。

(四)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必须摈弃“官本位”思想

“官本位”思想,其实就是“官崇拜”,其实质是“权崇拜”,是对权力运用、滥用、享用的崇拜。因此要规范权力的运用、监督、制约,使为官者不想、不便、不敢、不能滥用权力,树立对“民”之敬畏,对“法”之敬畏。同时,要明确权力的来源,围绕“权力是谁给的”这个根本问题实现观念变革,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赋的“民本位”思想。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民本位”、责任本位的转变。从而淡化领导干部长期内心形成的“人治”的思维,有利于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

(五)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必须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外部法治环境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除了内在理念的培育外,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外部法治环境也尤为重要。

第一,要不断建立健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权力常态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监督有力、有效。

第二,要将“法治思维的应用”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的一个常态化要求。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前对领导干部的评价激励机制密切相关。衡量各项工作的优劣、成败都是围绕着各种硬性的、具体的发展指标、任务,很少审视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及其所领导的地区、部门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为此,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评价标准。用一些具体量化、可操作、可测量的指标(如组织学习法律的次数,法制机构的健全情况、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及裁决状况等等)来评价政府的工作和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从而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第三,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领导干部成为常态。目前,我国正处于国家建设阶段向管理阶段转型时期,从世界范围看,管理阶段的领导人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居多,这是因为,现代管理主要是法治管理,法治是调整社会各阶层利益及社会矛盾最基本的手段和方式,因此,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具有法治思维的人担任领导干部,对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有着正向积极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四,借鉴反思要常态化,创造“典型”环境。一方面树正面“典型”激励,自觉学习那些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干部和事迹,另一方面以反面“典型”警示,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违法行政、有法不依、,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而受到追究的反面典型与以鞭挞。从而,形成学法、用法、依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第2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一、行政法治思维的内涵

(一)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以“法治”为前提,很多学者对法治作出了不同的诠释。《牛津大辞典》对法治的定义是:法治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制止行政权滥用的措施;获得法律咨询;帮助和保护平等的机会;个人和集体的权利和自由的适当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社会调控方式和治国的方略,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治还是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即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是根据法治的内涵衍生出来的,可以用来进行情况把握、价值判断和统筹安排。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运用法律精神、法律知识、法律规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以公平正义作为其价值追求目标的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

(二)行政法治思维

行政法治思维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运用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精神与逻辑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是一种蕴含行政法治理念、价值和精神的思维方法和行动方式,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具有依良法行政理念、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思想、民主行政精神、正当程序意识、责任行政观念等思维品性,是行政主体分析问题、综合决策的逻辑思维活动,是官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需要恪守的理性要求和逻辑准则。

(三)行政法治思维和行政法律思维的区别

行政工作人员依照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认识、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就是行政法律思维。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是行政活动的应有之意。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公正性,应将依法办事的结果与社会效应和社会效果相结合,不仅追求形式上的正义,更追求实质上的正义。行政法治思维是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和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行政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

二、行政法治思维培养的意义

(一)行政法治思维是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

政治文明的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发展状态,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进步程度。廉洁政治建设表明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可持续发展状态,用法治手段推进廉洁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刻践行。在几千年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经历过道德治国、宗教治国、法治治国等治国方式,其中法治是最有效和实用的治国之术。法治是划分政治文明成熟与否的标准。

(二)行政法治思维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

腐败问题是难以攻克的政治毒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来解决腐败问题。中国曾经采用多种方式治理腐败,如“运动反腐”“权力反腐”“法治反腐”等。中国的反腐工作日益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法治中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之一。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应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法治中国和政治文明的建设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法治思维,这种思维是预防腐败的思想前提,是廉洁建设的关键。

(三)行政法治思维有利于推进国家民主进程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惩治腐败,单靠宣讲和理念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民主实践必须靠制度来保障,而制度要想真正得以执行,必须靠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及执法者的法治理念。民主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行政工作人员及相关执法者的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民主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方式是与专制思维、人治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应通过法治思维的培养约束公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系,预防腐败、打击腐败,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三、行政法治思维的内容

(一)法律至上思维

法律至上思维是行政法治思维的根本要求。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又是良好的法律,这样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全体国民信仰法治、尊崇法治,法律应该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具体表现为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和普遍实用性。优先适用性是指对行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同时采用多种社会规范进行调整时,优先选用法治规范来解决问题。普遍适用性指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法律义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权力制约思维

“政治”这一活动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和平衡才出现的。在这一活动中,权力与权利在博弈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失衡。如果不将权利加以制约,那么大多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实现,“政治”这一活动就失去了其产生的意义。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该明白: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授予行政工作人员行政权力,权力是有边界的,权力如何行使是由法律明确授予的。因此,行政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具备权利是本源、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权力有边界的思维模式,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以权谋私和侵害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才能预防和杜绝腐败。

(三)人权保障思维

行政工作人员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和侮辱人格。行政思维与法律工具思维一度在我国比较盛行,一些行政主体在处理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时可能会走向法律工具主义。我国的人权保障包括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人权保障是行政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

(四)正当程序思维

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办事是扼制腐败的屏障。行政工作中的工作程序是由法律制度规定的,只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其处理结果才能公正,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正当程序表现为程序的公开性、中立性、合法性、参与性和时限性。合法性是指程序合乎法律的规定;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参与到办案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及意见;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或暗箱操作,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时限性是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

四、行政法治思维培养的路径

(一)遵从思维养成的规律

思维是人所特有的认识能力,是人的意识掌握客观事物的高级形式。思维把人类的实践经验以知识的形态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实践,使实践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并能得到自觉的控制和调节。一种思维的形成不仅依靠各种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同样需要通过工作实践总结经验,通过实践检验思维模式的结果。法治思维的形成也是通过实践不断强化理念的过程。在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和法治思维培养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评估和考核,如把法治思维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指标,这样可以推动行政工作人员行政法治思维的养成。

(二)加强法治理念教育

依法办事、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是每个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原则。那么,为什么很多行政干部仍然违反法律、违反法定程序办事,甚至知法犯法、以权代法、贪污受贿、恣意用权呢?这不是因为行政干部不懂法律,其中涉及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思维和工作理念问题。行政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只是行政法治思维养成的前提,如果没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即使有丰富的行政法律知识,也会在行政实践中形成人治思维和人治管理方式。在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再教育和培训时,在培养行政干部法治思维时,应该重视行政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

(三)加快推进反腐败立法工作

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积极开展了国际反腐败合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我国的国内法仍然缺乏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互协调的平台性、对接性法律,不利于深入地展开反腐败合作。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反腐败法律是对行政工作人员的一种威慑和约束,对其形成行政法治思维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应加快推进专门的反腐败法及相关的立法工作。

(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3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所谓“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而言的,是指按照法治的标准和要求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是将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思维过程。

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来思维。法治思维首先要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是否行事的判断标准。十报告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应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

法治思维其次表现为按照现行的法律原则来进行思维。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而言,法律规范总是有限的,不可能一遇到实践问题都能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法律原则不仅能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还可以有效指导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由于法律运用不当而出现合法却不合理的后果。

法治思维更重要的是按照法治理念来思维。法治的基本理念包括人民民主、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等。人民民主是法治的基石和本质,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权力制约是法治的关键,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十报告提出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人权保障是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终极目的。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首先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需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需要建立一个常态化的、整体性的法律培训,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学习相应的法律课程进行法律知识更新。另外,还应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只有从法理上深刻认识和领会了人民民主、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等基本法治理念,才能在思维上体现法治思维,在行为方式上呈现法治方式。

其次,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有赖于相关机制和制度的保障。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二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同时,在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且应该占较大的分量,只有这样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惯性思维方式。只有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才能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思维方式‘。

最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还有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形成。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是法治思维养成的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要求能够强化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坚持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理念。公民社会的形成是法治思维的重要推动力。随着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公民社会的成熟,人们的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监督意识将日益增强,这将形成倒逼机制,迫使公务人员及早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理性文化是法治思维的重要依托,理性文化要求每一个公民养成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习惯,在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时,学会依法办事,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权和化解矛盾。

第4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周曙光,中共商丘市委党校公共管理与法律法规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行政法学。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号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执政骨干,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贯彻者,他们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深水区,各种矛盾利益诉求错综复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难题。在这种新形势下,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能力,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陷入本领恐慌和能力危机,创新社会治理时前后受阻、左右为难。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经常采取非理性的甚至违法的手段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缺乏规范性和可预测性,导致处理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越来越高。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领导干部必须摒弃陈旧过时的思想观念,自觉树立法治思维、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这既是转变执政理念和方式的迫切要求,也是新时期党情国情社情民意的殷切呼唤。

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表现

近年来,领导干部的素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而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毋庸置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还存在着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亟待进一步“转型升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法律的认识有偏差,“权大于法”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已经确立,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加速形成。但是,人治思想、权大于法仍在一些领导干部脑海中根深蒂固,法治思维尚未完全确立。缺少了法治思维,领导干部就容易在人治与法治之间迷失方向,甚至滥用、乱用权力。一是人治思想严重,存在崇权欺法现象。一些领导干部权力意识很强,习惯于把自己当“官老爷”,用人治思维处理问题,蛮横专权、独断专行,用人一言堂、花钱一支笔、办事一人定。同时,缺少对法律的敬畏,甚至认为自已位高权重,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不遵守法律,也没人敢去追究,所以常常突破法律这道底线。二是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一些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涉法性社会矛盾时,常常会不自觉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无视法律、以权压法,导致矛盾激化、干群关系恶化。三是存在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误区。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法律是统治者达到其统治目的的工具,把法律看作驯驭百姓、实现管理目标的工具,更多地强调用法律来治理“被管理者”,而不是对所有人一律平等的法律。法律对我有利,我就服从它;法律对我不利,我就绕过它,甚至践踏它,忽视了法律对公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约束。

(二)尚未形成法治思维模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强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和任务也越来越重,压力越来越大,加上一些地方对GDP的盲目追求,依法治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存在“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法治思维模式,认为“摆平”就是“水平”、“不出事”就是“有本事”,遇到问题习惯于首先找文件、找领导讲话,存在“办事不依法、遇事不找法、解决问题不用法”现象。有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不强,往往借助解放思想与改革创新的名义,通过突破法律的限制来推进工作,以加强地方经济建设为名破坏法律法规,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名侵犯百姓利益,以工作需要为名突显特权思想,不但使基本的公共规则受到破坏,也严重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受。

(三)法律知识欠缺,依法办事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也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了新要求。部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法律条文理解不透,不能适应这些新要求,存在着法律意识不强、依法办事能力不足的“软骨病”。有的领导干部不熟悉法律法规,在遇到问题时不能运用法治方式处理,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或法治精神,合理合法地解决矛盾和问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片面强调按规则办事,死抠法律的条条框框,甚至出现了“依法不作为”现象。

(四)个别党员干部忽视法律,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不注意学法知法,在工作过程中经常忽视法律法规,一些行为有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出现肆意在法外扩权的现象,制定一些披着法律外衣的“霸王条款”和“土政策”,丧失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些领导干部不敬畏法律,不遵守法律,习惯靠“拍脑子”、搞个人说了算。存在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虽然也知法懂法,清楚明白违反法律的后果,但总是心存侥幸,以为偷偷地做一些非法的事情也没有人知道,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原因 总体来说,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是社会转轨时期各方面矛盾在思想观念上的集中反映,也有一部分是领导干部自身问题的体现。在我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从古至今,人治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根本精神,其色彩非常浓厚。我国一直缺乏法治传统,无论是“依法治国”的法家思想,还是“为政在人,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儒家思想,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在人治前提下的统治方法不同而已。同时,在中国古代,政治系统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治对文化、经济及其他社会生活等领域起着主导作用,经济、文化等领域均从属于政治需求,“官本位”的思想理所当然地占据了支配地位。当今中国社会公民的文化心理受到这种情感的影响,不仅使公民的政治素质无法得到提高,而且还导致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严重欠缺,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观念逐渐成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最大挑战和最根本障碍。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步较晚

依法治国是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提出来的治国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发展的过程。我们还没有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忽视法治思维而选择人治思维,并不是由于领导干部一时的头脑发热、恣意妄为,而是人治思维得到了领导干部广泛的心理认同和理性肯定,具有其选择的合理性,这也是法治思维难以形成的一个深刻原因。从主观上讲,意识形成是一个漫长的、从低级向高级的、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而法治思维本身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决定了法治思维形成过程的长期性。

(三)权力控制机制不够完善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是一种公共产品,如果缺少了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偏差和放纵就可能变成常态,所以,通过法律划定权力边界、监督权力运行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普遍共识。目前,虽然我国在权力的制度设定、职能与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各种各样的限制,但是在政治体制的运行过程中,权力过分集中、权力分立与制衡弱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严重不足等问题,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成为一种顽疾,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进入了发展的瓶颈。事实证明,决定一个人行为选择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预期,这种预期是基于人们对行为后果的成本――收益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如果对违法行为没有强有力的约束和强制,不产生与之相应的惩罚,违法的成本过低而收益很高,甚至可以用权钱解决,那么官本位、特权思想、家长作风等人治思维必然大行其道。正是由于这些行政权力立法和制度设计上的漏洞,给了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舞弊寻租的空间,滋生了人治思维的肥沃土壤。

(四)一些领导干部自身能力不足

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我们所面临的状况发生了重大转变,一些领导干部不能主动应对这种变化,依然按照旧的思维模式想问题、办事情,自身所拥有的实际能力与处理现实矛盾纠纷需要的能力不相符合,出现了“能力恐慌”和“本领恐慌”。一些领导干部由于放松了自我学习的要求,缺乏对优秀传统文化陶冶和新知识的渴求,阻碍了自身素质的快速提升,不是不想作为,而是缺乏真本事、硬功夫,以致工作上力不从心。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在树立法治思维方面存在着“惰性”,不学法、不懂法,头脑中法律知识和法治思维欠缺,导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高,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按规矩办事。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几点思考

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它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后天学习和训练。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领域和环节,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学习培训,树立法治思维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人治”走向法治,领导干部是关键。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甚至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他所带来的危害远比一个普通公民要严重得多。实践证明,只有把法律法规学好了、装进脑子里了,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行为规范,才能发挥其强制约束作用,才能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首先在于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律文献汗牛充栋,任何人包括法律从业人员也不可能掌握所有法律知识。领导干部受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环境的影响,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往往都很有限。因此,领导干部应当在了解一些基本的、常用的法律知识础上,尽可能地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尤其是重点掌握自身职责范围内相关法律知识。同时,通过创新学习方法、完善学法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举措,加强法治学习,努力形成法治思维。例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政策要求;主动参加法治学习培训;采取会前学法、法制讲座、专题研讨等举措,最大程度地提升法治学习效果,努力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思维。

(二)健全制度机制,营造法治环境

制度因素是影响甚至决定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根本因素。外部的法治环境与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增强了,必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得到改善了,必然会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提升,这是法治建设过程的一个良性循环。因此,我们要注重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更加注重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更加注重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改善法治环境。例如,在完善有关制度时,优先选用具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法律素质高的人员,这反映了法治社会建设对法律的一种内在的需求,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由懂法、尊法、崇法的人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在进行法治宣传时,应当宣传法治建设中正、反两方面典型,特别是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争议的干部为典型,推广这些典型治国理政的经验,引导和激励领导干部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只有从制度上保障、从舆论上引导、从实际工作做起,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落实用人政策,强化法治导向

“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首先应当树立鼓励法治思维的鲜明用人导向,用法治标准来规范官员执政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因此,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尽快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坚持在组织、人事管理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通过建立鼓励、奖励、职级晋升等有关制度机制,促使领导干部树牢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去处理社会现实问题。

第5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在我国确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针后,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方面的能力得到一定的提升。但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仍然会出现因私废公、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等违纪现象,严重违背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而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这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乏,是个人利益在作怪。

 

党校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思维学习的主要阵地,应从法学教育方面着手,让法学教育相关部门和教师发挥法学理论教育的作用,通过各种教育方式的探讨对法学教育进行必要的优化,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建设作为重点工作。由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建设是在党的十八大上对党员干部开展工作的最新指示,所以尚未有这方面的教材出版。但根据我国的现状来看,利用合理科学的教学模式对领导干部的法学教学进行强化,是其法治思维得到提升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 科学设定教学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我国建设成一个全面的法治国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新中国建设的核心指导。对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而言,关键因素是人,而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人的行为是由人的思维决定的,行为方式体现的是一个人的思维方式,而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不健全将直接决定其不能依照法律开展相关工作,法治思维的强弱决定了领导干部依法行事的能力和速度。

 

所以,党校法学教育在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完成几个任务。其中第一个任务是让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个任务是要让领导干部明白法治思维建设对其工作开展的重要性。第三个任务是让领导干部能通过自己掌握的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思维。做到这几点后,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将能得到有效提升。

 

二、 精心安排教学内容

 

(一)讲透法治思维的含义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以法律为基础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法治理念,按照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处理。其中需要依照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然后通过综合的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并根据结论进行工作的落实。法治思维的前提是领导干部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而了解的范围则是自己日常工作中会涉及到的法律。要全面认识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运用法治思维的时候,要先根据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所需处理的事情是否是法律问题。对于生活中常见的琐碎等不涉及法律的社会性问题,用道德和教育的方式进行解决在很多时候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所以不用采取法治方式解决。在确定是法律问题时,就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处理,先站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思考,然后运用法治思维对其进行解决。

 

2.在确定遇到的是法律问题时,要深入考虑其属于实体法律问题还是程序法律问题,而实体法律问题涉及到的实体法律有很多,程序法律问题中又包含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所以需要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在确定其基本性质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3.在弄清问题的基本性质后,需要考虑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用哪些法律作为依据。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作为参照时,就要思考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照。由于确定是法律问题,所以不会存在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作为参考的情况。

 

(二)厘清关系

 

1.要分清楚法治思维与相似概念的关系。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法治思想、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这些与法治思维意思相近的概念,所以需要搞清楚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其中法治观念的种类繁多且不断变化,有因人而异的特点。观念可以是理性的,但也可以是感性的,这取决于人们的自身特点;对于理念,根据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其是一种理性的概念。

 

理念是一种对事物的高度概括,有稳定不变和凝练的特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相对与法治观念而言,法治理念更加稳定且更加深入;而法治思想是一种比法治理念系统性更强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思想意思与观念相同,每个人都有各自思想,而观点会因为思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狭义的思想是对外界的逻辑性认知,例如西方法治思想。而法治思维则是指以法律为参照对象,在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基础上考虑相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2.明白法治思维与其它思维的关系。当前,政府对领导根部的法治思维极为重视,但不能因此而将政治、经济和管理思维抛下。因为法治思维只是人们各种思维的一类,并不是人们把法治思维作为唯一的思维就能更好的开展工作,而是需要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结合其它思维对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

 

唯一与法治思维矛盾的是人治思维,因为人治思维是以人为核心,强调的是权利。人治思维是与法治思维完全不同的,其违背了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所以要消除领导干部的人治思维,用法治思维取而代之,这样才能实现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

 

3.弄清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法治思维与人们的认知相关,通俗的讲就是人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对问题进行思考。而法治方式是人们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且法治方式受到人们法治思维的支配。所以法治方式只是法治思维的一种表现方式,不能放在一个层面上理解。

 

(三)注重各个方面的全面教学

 

1.提高领导干部宪法法律至上思维。要让法治思维在领导干部的心中不断加深,就要先让宪法至上的概念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基础。我国《宪法》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在党的章程中也明确的指出了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范围的标准。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对宪法的遵守,将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约束,在其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2.提高领导干部的合法性思维。作为公职人员,在行使国家公权的时候,都要先确定自己决定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违背了相关法律,就要思考怎样才能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将问题解决。领导干部更是要时刻绷紧依法行事的神经,随时注意自己决定的处理方式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在发现自己的处理方式违反相关法律的时候,要及时进行纠正。

 

3.提高领导干部的程序性思维。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心中程序性并不重,他们觉得按照程序处理事情比较麻烦,耗时耗力且成本较高,所以会在一些时候选择绕过程序对事情进行处理。虽然处理问题的过程变得简单且花费的时间较少,但法治实践说明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接近公正的实体。

 

所以要让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得到加强,就要以领导干部的程序性思维建设为基础,因为程序性思维强调的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问题的处理。领导干部必须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违反程序同样是违法。所以提高领导干部的程序性思维也是加强其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应在教学内容中有所涉及。

 

4.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契约性思维。现代社会中,合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都不能缺少的东西,所以契约性思维也是法治思维的内容。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契约往往被当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人情和契约相比之下契约显得更重要。而对于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而言,将行政合同作为对领导干部的约束要比法律的强制性命令要更有用,其能让领导干部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对工作更加负责。

 

另外,领导干部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之间(对象是别人,与领导无关)达成的有效合同,以合同为基础进行事情的处理。在当事人达成的合同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时候,领导干部方能运用相关法律对事情进行合理的处理。这样才能保证领导干部工作的公平性,让人们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更加认同。

 

5.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性思维。任何没有责任性思维的人都很难得到他人的认可,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更是如此。所以领导干部要有足够的责任性思维,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工作上遇到的问题。责任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放弃履行责任属于违法行为,使用不当的方式处理事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性思维,让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十分重要。同时,还要让领导干部意识到使用权利的时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让其明白权利的使用会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失职、违法、滥用权利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性思维在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过程中有重要意义,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培训。

 

三、 综合运用教学方式

 

在建设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利用各种教学方式的结合让教学活动的效果达到最好。目前党校对领导干部的主要教学方式有案例式、讲授式、模拟式、体验式和互动式等,在众多的教学方式中,要根据课程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教学方式。具体应该根据党校对法学教学的要求,采取多种教学方式结合的方法开展教学活动,从而提升党校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例如在进行法学基本理论的讲解时就要选择讲授式,只要将理论知识讲明白就行,然后针对不同的理论将相应的案例运用到课程的教授中,让领导干部通过实际案例对理论进行理解。而对于存在争论的知识点就可以采用互动式,让领导干部在课堂上各抒己见,实现充分的交流。为了让领导干部对案例有详细的了解,还可以让领导干部到现场参观法庭案件审理的过程,完成体验式教学。因为法学教学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所以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实际教学的经验总结,选择效果最好的教学方式。

 

四、 总结

 

在党校的法治教学中,最关键的就是让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得到提升。只有这样,领导干部在实际开展工作的时候才不会出现违法现象。因为法治思维较强的领导干部明白法律对其的约束,也明白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党校的法学教学要综合利用多种教学方式,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社会培养更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仆,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并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6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关键词:法学思维;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605(2021)02-0057-07

思维方式的改变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前奏[1]。法学思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思维。法学思维是运用法律規范及其价值对问题进行思考、分析、明辨、判断的一种思维方式[2]15。用法学思维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一、法律思维规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法律人,特征是规范性,旨在用法律考量和规范一切社会活动。法律思维包含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和程序性思维等思维方式。运用法律思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用法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规范。

(一)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合法性

合法性思维是法律思维中最核心的思维方式。顾名思义,合法性思维就是按照法律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2]21。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运用合法性思维就是围绕国家治理的制度、行为、利益和关系进行合法性与非法性判断。

国家治理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3]。任何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转都需要一套由政权体系、政党体系、行政体系、法律体系和权力运行体系等组成的完整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制度体系管理国家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属性和结构,但是二者内在统一,同属于国家治理范畴。其中,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因为只有用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对治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才能孕育现代化治理能力。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套“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4]。因此,立法层面要运用法律规则对现有国家治理制度体系进行全方位审查和思考:凡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制度体系都是合法的,必须遵守;凡是违反法律规范的制度体系都是违法的,必须废除。对于那些不合符法律法规的制度体系,如果不废除,任由其存在和发展,势必会助长国家治理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扰乱社会治理秩序,危害国家稳定和谐。

(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正当性

权利义务思维是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权利义务思维的本质就是思考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正当性。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分配好权利与义务,是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正当性的前提条件。这是法律领域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国家治理领域长期面临的难点问题。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分配好权利与义务,要处理好权力、权利与义务三者之间关系。一要处理好权力与权利关系。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但人民不能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在契约指引下,“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5],这个集体就是政府。当政府承担治理职责时,要用法律明确它的权力界限:第一,治理权力必须是法律授权,如果法无授权,则治理行为不可为;第二,法律授权的国家权力不能侵犯和牺牲公民权利。二要处理好权力与义务关系。权力具有双重属性,权力既意味着权利,还意味着义务。政府行使治理权力的同时,实际上承载着对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国家治理的义务,构成了国家权力运行动力。如果国家不能履行义务,国家治理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权力的同时,也要规定国家义务,为国家治理责任提供法律依据。三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有两种层面的内涵,第一种指国家机器诞生使得国家具有国家权利与国家义务,第二种指社会赋予公民的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既要实现国家权利与国家义务平衡和谐,也要实现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平衡和谐。那么,涉及这两种权利义务问题,都要尽可能地以同样的原则加以认可,这个原则就是法律。用法律的规范性、统一性的标准考量不同层面权利义务的诉求,依此而建立的国家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才合乎“融通性、普遍性”的法之公理[6]。

(三)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效性

程序思维是法律思维中最常见的思维方式。程序思维是指人们在进行活动时,必须按照活动的途径、方法和先后步骤开展。那么,国家治理活动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形态,必然也要按照国家治理的法定程序进行。依法治国就是依程序治国,违背法律规定程序而展开的国家治理活动都是无效的。

具体来说,为了适应现代化趋势,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法律程序的正义价值,要在立法层面对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程序设计,为国家治理提供一套条块清晰、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的程序系统。需要注意的是,制定了程序而没有发挥作用,程序只是一种摆设;只有发挥出程序应有功能,才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首先,要发挥程序的控权功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7]为了防止国家治理权力滥用,必须用程序规范国家治理行为,即明确国家治理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通过确定性的程序,为治理主体的治理方式与治理权限提供操作指南。其次,要发挥程序的调和功能。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社会,有效调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歧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任何一套程序都无法避免利益分歧,但是选用参与治理的各方主体都认可的正当程序进行治理活动,无论结果如何,各治理主体都会普遍接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挥了程序的调和功能,增强了国家治理行为的合意性[4]17。再次,要发挥程序的协商功能。国家治理中经常会围绕公共问题组织协商,如果没有程序对协商进行规范和引导,使得协商流于表面形式,常常议而不决,敷衍了事草草收场,达不到协商效果。通过正当程序,为各方力量提供诉求表达渠道、平等沟通空间、议事表决制度,推进各方在理性协商中达成“重叠共识”。

二、法治思维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思维是一种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思维[8]。它包括了法律至上思维、职权法定思维、公民权利保障思维、法前平等思维等思维方式[2]24。实现国家现代化,首先要实现法治化。党的四中全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9]法治思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一)尊崇宪法法律

法律至上思维就是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最高标准和最高依据。国家治理活动中,往往会受到权力、情感、道德、人际关系等外在因素干扰,只有始终以法律思维进行考量,以宪法法律作为准绳,才能作出理性合法判断。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大法。总书記多次强调全国、全社会、全民都要尊崇宪法,他特别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10]因此,要在全社会形成知宪法、敬宪法、守宪法的浓厚氛围,为国家治理法治化做好基础性工作。大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意识,让民众了解宪法给国家治理方面带来的巨变,让人们发自内心地拥护宪法,把宪法精神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维护宪法权威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党的领导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把加强党的领导覆盖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切实发挥党在国家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尊崇宪法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遵守宪法法律。要加强宪法实施,各政权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要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深化法治创建活动,依法打击违反宪法法律、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行为。

(二)强化法治监督

职权法定思维认为权力要由法律授权,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一旦行使法律没有授权的权力,逾越法定权力界限,就构成违法或者滥用权力。这一思维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用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法治监督,清查和纠正权不法定、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等现象,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

一是加强立法监督。职权法定的前提是有良法可依。只有科学的法律体系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为职权法定提供科学依据,为依法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因此,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系统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法律覆盖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要专门出台监督立法的法律、完善监督主体、创新监督方式,全方位监督立法权。二要加强执法监督。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依法用权是关键。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范行使,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出现违法乱纪、滥用权力行为,真正把权力关进监督的“笼子”。三要加强司法监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1]。健全人大司法工作机制,抓好事关国家稳定、人民福祉重大问题的实施监督,严格落实司法独立,严厉打击司法监督过程中违法乱纪现象。

(三)保障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保障思维是体现法治价值的重要思维方式。权力来自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是行使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任何有悖于这一目的的行为都违背了法治原则。多次强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2]24因此,只有在国家治理中运用公民权利保障思维,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价值。

在国家治理中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必须维护公民的主体地位,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合法途径,教育和引导公民认识到法律既是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自身正当权利的有效保障[12]。一要强化公民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并非与生俱来,也并非无源之水[13]。正如黑格尔所说,“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14]在依法治理过程中,通过教育培育公民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守法用法,形成良性互动的法治环境,使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国家治理的自觉行动。二要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在完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过程中,注重完善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为公民由要我参与变为我要参与提供可能性。特别在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安排时,要科学论证制定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的治理运行机制。三要完善公共服务。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是公民充分行使政治权利的基础,反过来,公民充分行使政治权利是为了谋求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二者有机融合在现代治理实践中。国家要加大公共服务建设,不断完善医疗、就业、教育、养老等公共民生事业,为公民自由发展和政治参与提供物质保障。总而言之,只有让公民参与到治理中来,形成政府——社会——公民三轮驱动的国家治理现代模式,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抓好“关键少数”

法前平等思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前平等要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权利平等、责任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25与普通公民相比,掌握国家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容易产生特权思想,是“关键少数”。运用法前平等思维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抓好这个“关键少数”。

首先,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国家治理的法治水平某种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的法律理论水平。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学好宪法,掌握分管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机制,把宪法法律纳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学院组织好干部法治培训工作。领导干部要学深悟透法的精神、法的原理,杜绝法律学习的形式主义、功利主义。其次,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逾越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领导干部要依法用权,牢记“权由法定”原则,厘清自己手中权力的边界,时刻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纪党规。党纪党规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有力保障,领导干部要坚定政治信仰,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遵守党纪国法,时刻以共产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第三,领导干部要带头用法。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提高国家治理中依法执法、依法履职的能力。按照要求,做到“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既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又做到不失职、能办事。”[15]只有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带头学法尊法用法,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凝聚强大合力。

三、法理思维显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理就是法之道理,每部法律都蕴含着特定的原理、精神和价值。法理思维的逻辑在于以法之理服人。但是,法理思维不是法条思维,教条地、机械地、死板地法条解释无法温暖人心。恰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16]用法学理论阐释来显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是法理学的时代之问,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回应。

(一)从一元管制迈向多元共治

长期以来,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人们产生了国家万能的错误观念,衍生了“国家”是国家治理唯一主体的错觉,认为只能用管制、管理的方式来维系国家秩序。其实不然,真正的国家治理内涵丰富,是指“在理性政府建设和现代国家建构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公共事务有效治理、公共利益全面增进的活动与过程。”[17]这是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新模式,深刻体现了法的价值理念。第一,主体关系平等。国家与公民关系是法学理论的发展主线。权力是公民在社会契约下让渡给国家的,国家权力由人民赋予。人民可以赋予权力,也可以剥夺权力。传统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国家)和被治理者(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那么,在多元共治模式下,国家与公民也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身份,坚持依法共治,实现利益诉求和利益保护。第二,法制——法治。过去,以国家为主导的单一治理模式中,强化用法制实现国家管控。多元共治下,公民作为治理主体置身于公共领域,可以随时对国家治理活动进行监督,法律成为公民评判国家治理活动的标准。这就是用法治思维推进国家规范治理的价值关怀。

(二)重新构建权力—权利结构

探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理价值,必须回归原点问题——权力价值何在。基于这个问题,现代化治理体系重新安排了权力-权利结构。第一,权力约束权力。只要有权力的存在,就有权力滥用的可能。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的实质就是规范、约束权力的运行过程[18],发挥规范、约束权力作用的是且只能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法律要限定权力边界,实现权力分散;规范權力运行,达成权力平衡,建立科学规范的具有公共属性的国家权力运行体系。第二,权力转化为权利。法律源于利益和资源分配的过程。如何合理分配有限资源,避免利益争夺和社会混乱,只能依赖于国家法律。法是利益分配的产物。经过法确认的利益才能分配,经过法确认的权利才有保障。法的天然职责就是分配好利益,保障好权利。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权力与权利基本平衡,这就要让权力归位,利用法律把权力转化为合法权利,并且保证这些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形成国家治理权力持续而稳定存在的基础。

第7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内涵关系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具体提出的,在这之后人们便一直在对两者进行探索钻研,但是对其具体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要想探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深层含义就需要首先从“法治”一词着手,进而了解思维与行为方式上的法治原则,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是时代进步国家发展的法治共识。

一、法治的时展意义

文革时期的惨痛教训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反复验证一个法理命题,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比人治更稳定,不会因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现实条件的偶然变化而改变。法治思想的出现和发展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是时展、市场经济进步的产物,符合人们对国家治理方式的需求,为人民提供强大而可靠的依靠是法治社会的稳定发展的基础。让法治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成为现阶段执政者的工作任务,在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健全的今天,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将法律观念渗透进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中去,将法治变为一种稀松平常同时又具有权威性的存在。法治社会的准则一旦建立就很难改变,在正确发展的过程中它不以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它只会遵循着真理的方向持续前进,不论条件多么恶劣,法治的思想行为都不会发生动摇,所以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才会提出利用法治思维与方式管理社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的科学稳定发展。

二、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内涵研究

(一)法治思维的深层内涵

就行政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它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一个国家的具体发展阶段决定着这个国家法治的发展状况,如果国家的具体情况、社会制度并没有发展到相应的阶段,那么法治观念应不会产生发展,法治思维是特定社会经济政治阶段的产物。我国从传统的人治思想转变为现在的法治思维就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时期,法治思维的先进性让人们认识到传统管理理念的落后,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进步,国家领导人普遍转变国家管理思想,对传统治理国家的方式进行改革,改变原来的重管理忽视服务、重治民忽视治理官员的传统认知思想,彻底清除落后思想的不良影响,维护国家制度的统一稳定进步。

法治思维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方法理论,它要求国家管理者在思考问题、制定决策时首先应该运用法治观念和精神为前提进行基础准备,根据不同事物类型结合不同的法治思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分析思维的牢固确立,法治思维是现代国家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逻辑思维。

(二)法治方式是具体所指

从法治方式的概念可以明确法治方式就是法律制度运用,即在治国理政中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法律创设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措施、方式和方法,确保有序依法地解决问题。在确立正确科学的法治思维之后还需要具备实际的法治行动方式,在合乎法律标准的界限内进行活动行事、解决问题,就是法治方式是具体要求,不能超越法治这一权限,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法治方式是一种有规律的程序化的行为模式,法治思维对人的约束体现在思想方面,是一种对人们日常思维内容形式的界定,法治方式则主要对人们的活动进行约束,是对人们日常进行各项事务的行为方式进行限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严格执法,触犯这一界线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的约束力是有双面性的特点的,法律赋予了人们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正常运行发展的权力,另一面,人们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管理和监督,这种双方互利形式的法治体系有利于国家的平衡发展,这也体现了法治进步之处,法治社会拥护权力同时也严格的限制权力,不分阶层、群体,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上的权力,这是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特性的体现,也是法治方式的权力限制的涵义。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

(一)法治思维对法治方式起支配作用

法治思维突出行政管理主体对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的认识,在思想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方式强调行政管理主体的各种措施、方式和方法的法的规定性,突出法治实践和行为准则,在操作执行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两者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法治思维对于法治方式而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执行某一事件的时候思维是先于行动而产生的。

国家领导阶层如果具备法治思维那么他们在处理国家各项事务、制定国家重要决策时首先就会选择运用法治方式,相反,如果没有一定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那么在按照自身想法处理政事时就会首先按照人治的理念处理事情,单独法治方式的运用在缺少法治思维支持的基础上也会出现错误,使原本事件没有按照既定的正确道路前进。所以在明确了二者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后就可以发现法治的内涵,最终的目的就是建立法治化的国家,法治思维是先于法治方式产生的,它一旦确立在人们思想中的地位就能够支配人们的行为方式。

(二)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

法治思维是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法治方式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从以个人意思表示为标准到以符合法律制度为出发点,摒弃个人情感对社会事件和现象的主观判断及倾向,以这种客观标准为准则处理事务,从而达到一种客观民主公正。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想、精神,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渠道表现在具体的事情上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作用,这一渠道途径就是法治方式。虽然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决定前提,但是单方面是具备法治思维并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只会用法治的思维、观念来思考问题,无异于纸上谈兵,空谈误国,就像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样,只有理论是不行的,只有在实践中实际进行运用才能实现理论的真实作用和价值,否则就不能说自己拥有法治思维,没有运用到实际实践中的法治方式将是一潭死水,得不到发展就会造成思想的僵化,对法治治国起不到任何有效的作用。具备法治思维就必须学会如何施展它的效力,而懂得运用法治方式则不一定具有法治思维。在法治方式的具体体现上不断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发挥法治方式的具体作用是法治国家进步的步骤措施。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作用与反作用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现实社会中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法治思维为法治方式提供理论、观念的支持,法治方式将法治思维付诸实施、行动,不断论证法治思维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当其中一方发生改变时另一方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变化,否则在两者的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时应该首先针对法治思维进行调整,适应时展的新需求,确立新形式的法治思维之后就会自然而然的产生新的与之相配合的法治方式,适应治理国家方法方式上的变化,在变化中不断对两者进行完善,达到两者相互作用的最佳效果。另一方面,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运用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反作用的状态,两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会不断的促进国家法制化的发展,相反,国家的法制化的进展也会不断的对两者提出新的要求,督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不断更新完善,这种相互作用和反作用的效果有利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科学化进步,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不断对改革中的糟粕进行剔除,最终实现这种健康发展运行的良性开展,实现国家长久持续的现代化发展和进步。

四、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具体应用

第8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思维;必要性;途径

对于一位当代大学生来说,学习了法律知识,掌握了法律条文,未必就能够运用法律,还需要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它以合法性为向导,要求在面对有关事件时,学会用法律的目光来看待,去分析其合法与否。当遇到有关法律纠纷时,能够迅速想到有关的法律程序、诉讼、仲裁、复议等,并知道该怎么去做。当认定某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就坚决抵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思维能力还指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即能够把有关法律事实置于有关法律规范之下,从而得出一定的法律结论。只有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够自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用法律去评价社会现象或个体行为以及运用合法的方式去实践。所以,要加强高校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教育,培养新一代的知法、懂法、会运用法的青年。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必要性

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长期的过程,需要研习者自己去努力,去追求。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却是必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一个人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关键。当代大学生在法律基础的学习中应自觉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1)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当代大学生在面临法律事务时能够良好解决的重要条件。我们知道,所有的法律事务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维系着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而这些事务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到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果一个人没有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就难以从法律的视角来观察、分析、判断这些问题,难以使这些问题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可能会出现对这些事务的处理违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情况,最后甚至会出现采取非法途径来解决这些纠纷的可能。如此以来,不但于事无补,甚至还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

(2)良好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我们常说法律是一门艺术,一门技艺,对于一件法律事件的处理,一个具有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与一个不具备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即门外汉来说会有天壤之别。这就好比一个有经验的熟练工和一个刚进来的学徒工对于同一个技术活的处理一样。法律也是讲求效率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效率在很多时候就是事情解决成败的关键。因此提高法律事务的处理效率,迅速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3)法律思维方式是法治思维的深层次部分,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人治思维,从而实现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法治思维包括人们的法律观念、思维方式等一系列因素,其中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关键。因为思维方式是埋藏在社会文化中的最深层因素,也是最核心因素。只有一个社会的民众在思维方式上实现由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这个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法律文献的数量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并不为过。然而,我们的法治建设却一直不理想,走了很多弯路,改革开放前甚至还长期处于人治思维的统治之下。 就今天来说,在许多地方和方面还可以看到人治的影子。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必须努力让人们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途径

(1)加大依法治校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高校要加大依法治校力度,在事关学校发展等某些重大决策,以及修改和完善一些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时,都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所制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做到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还要坚持予以严格执行、认真实施,使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和良好的校风。还要与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净化好校内及校园周边环境,坚决取缔校园及其周边不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非法书摊、网吧等场所,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并与家庭、社会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构建起课堂内外,学校内外相结合的学校、家庭及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为大学生走向社会,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合格人才。

(2)完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高校要恢复“法律基础”课程的设置,进行修订,保留原法律制度为基本内容的体例不变,规定为全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考试课。通过公共选修课来开设一些法律课程,如婚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来弥补“两课”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解释过浅、理解不深入的 不足,并且可以规定公共选修课学分中法律课程学分需占一定比例,以此来督促学生的学习行为。知识是观念的基础,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观念。在各专业课程计划中开设一些与该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让法制教育与专业 教育相结合。如在理工专业中增加专利法,在文科专业中增加著作权法。这样的结合更能激发大学生的求知欲,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习效率 。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课堂教育。高校要配备合格的师资,任课教师具有法学专业学习和教育背景,定期安排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一定任职年限的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到大学课堂进行专题讲座,与学生面对面交流,让学生真实、亲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作用,对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奠定基础。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要侧重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还要依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最新标准和要求,把握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既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又要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创新,改革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说教式”“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引入案例教学和互动教学法,将精心准备的典型案例及其热点问题带入课堂,理论联系实际,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这是增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勃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期刊论文]-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3)

第9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领导干部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9218

党的十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党的政治报告中确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新时期领导干部治国理政能力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那么,如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1充分认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概念及关系

就行政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法治方式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在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法律创设的制度、机制和程序推进改革发展,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实现科学发展的措施、方式和方法。法治思维强调思维的定式,突出行政管理主体对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的认识,在思想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方式强调行政管理主体的各种措施、方式和方法的规定性,突出法治实践和行为准则,在操作执行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保障。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治方式,如果满脑子都是人治思维、专制思维、特权思维,其行为方式必然会出现以言代法的家长制、以权压法的、徇私枉法的等现象。没有法治思维,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没有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则难以保障。如果在一个缺乏依法治国的方式、机制和体制的环境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大多数人就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即使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较高思想觉悟的人,可能由于缺少专门的法治思维训练或者法治环境约束,也可能不具有或者不习惯于进行法治思维。

2深刻理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性

十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重要论述是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一个新的战略部署,是我国今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崭新的工作思路。因此,深刻理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准。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运用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法治国家的建立,决定着我们党能否依法执政、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首先,市场经济主体需要依法确立。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它要求执政者以法律确认市场主体,确保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其次,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依法维护。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一切市场主体不论自然人或法人,不论大企业或小企业,不论其所有制的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最后,市场经济环境需要依法改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我国的产品要走向世界同时要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流动的资金,国家必须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创造和改善对外开放的法制环境和条件。

(3)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是啃硬骨头的工程,是挺进深水区,打破原来利益格局,让社会发展、人民幸福的大事。只要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坚守法治方式,就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错误,少走弯路,把对路走好,因为法治是规矩,是标杆、是灯塔、是航标、是矫正器。只要让改革在法治的规范中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进,就能走直路、走近路,更好地实现改革的宏伟目标。

3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对策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那么,如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呢?

(1)树立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制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价值,使领导干部能自觉用法治理念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定要放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注意剖析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2)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长期以来,法治缺乏应有权威,一些法律形同虚设,法律实施效果差,一个重要原因是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首先,领导干部要有一个良好的自觉学习习惯,通过学习增强法律知识,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其次,要加大培训方面的投入,通过培训丰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内容,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就目前来看,我国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行政法规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的,这就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规。最后,通过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等工作载体,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增强领导干部对法的认知,形成法制意识,提升法律修养。还可以通过外出考察、挂职锻炼等方式,使干部开阔眼界,增长见识,磨炼意志,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同时还要发挥各级讲师团的作用,把法制宣传作为讲师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不断提升普法层次,为普法工作增添新的活力和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