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精选(九篇)

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第1篇: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原告:瞿疏朗,男,3岁。

    法定人:瞿为民,瞿疏朗之父。

    法定人:邹芸,瞿疏朗之母。

    被告: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医院)。

    瞿疏朗于1994年2月25日出生。出生时,其身体一切正常,当时在右臂部注射了“乙肝疫苗”。之后的97天里,瞿疏朗虽看过病,但未注射针剂。1994年6月3日,瞿疏朗的母亲按规定带瞿疏朗到指定地点省级机关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的第一针,注射部位为瞿疏朗的左臀肌,操作者为该医院儿保科护士。1994年6月18日,瞿疏朗父母发现瞿疏朗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无力,即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并带瞿疏朗在南京市多家医院诊治。同年7月,省、市、区防疫站有关人员对瞿疏朗左腿及病历进行了查看、分析,称此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1994年9月,瞿疏朗父母向区防疫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995年3月,瞿疏朗去上海市就诊。次月6日,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对瞿疏朗施行了左坐骨神经探查、松解手术,手术诊断结论为瞿疏朗左坐骨神经损伤(注射性)。瞿疏朗虽经手术补救,但其神经恢复正常已不可能,5岁时还须再次手术。瞿疏朗在南京的医药费已报销,在上海的医疗费2006。71元、交通费102。50元、住宿费1060元。1995年5月,瞿疏朗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告法定人诉称:1994年6月3日,其按计划免疫要求,带瞿疏朗到省级机关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左臀肌注射防疫针两周后,发现孩子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扶立时左腿明显无力。经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手术探查,确诊瞿疏朗为注射性左坐骨神经损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计193458元及今后再次手术的费用。

    被告省级机关医院答辩称:其是根据有关规定,应区防疫站的要求,为区防疫站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在为原告进行“百白破”三联针注射时,其严格按计免操作规程进行。本案纠纷是在实施计划免疫工作期间发生,被告应是区防疫站。且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尚在鉴定之中,现不宜进行实体审理。

    审 判

    审理中,于同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瞿疏朗的病因作出鉴定结论:瞿疏朗左坐骨神经损伤系注射所致。1996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瞿疏朗病例作出鉴定称:本例系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1997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瞿疏朗残疾等级等作出鉴定结论:伤者瞿疏朗左腿伤残程度属六级,须终生使用特殊生活用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按计划免疫要求,在出生后第98天到被告处注射出生后的第一针。被告处医护人员在为原告注射后,致原告瞿疏朗左坐骨神经注射性损伤,其行为与原告被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医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单位被告承担责任。原告依法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予支持。原告5岁时须再次手术的费用因尚未发生,不宜一并处理。被告称本案应由区防疫站承担责任,因证据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于1997年6月18日判决如下:

    被告省级机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瞿疏朗医疗费2006。71元、交通费102。50元、营养费246。03元、住宿费106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49206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8649。33元、残疾赔偿金24603元,合计115873。57元。

    一审宣判后,省级机关医院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是应区防疫站的要求和委托,依照有关规定给区防疫站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本案被告应是区防疫站。实施接种的儿保科护士,每年均因工作认真负责被区防疫站评为先进,其行为不存在过失。不排除此前瞿疏朗因其他原因而注射针剂。一审未使用权威证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导致判决不公。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瞿疏朗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瞿疏朗残疾是打针引起的,针是上诉人的医护人员所打,故以上诉人为被告合理。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瞿疏朗按计划免疫要求到省级机关医院注射出生后左臀部第一针,注射后15天即发生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等情况。经手术探查及法医学鉴定,瞿疏朗系左坐骨神经损伤,该损伤系注射所致。据此,可以认定瞿疏朗左腿损伤系省级机关医院护士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所造成。瞿疏朗居住地的计划免疫工作虽由区防疫站和省级机关医院共同进行,但双方分工不同,具体接种是省级机关医院的职责。该医院护士在履行职责时造成瞿疏朗人身损害,应由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瞿疏朗5岁时需再次手术的费用,可待瞿疏朗再次手术后,另案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省级机关医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该案是一起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国家目前规定不明确。本案的审理,注意把握了下列问题:

    一、纠纷定性。本案原告左坐骨神经损伤致六级伤残,是在医院进行预防接种时,因医院护士注射部位错误而导致的。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是值得探讨的。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是医院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残疾,且鼓楼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适用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的条款而确定其不属医疗事故范围的,并没将其排斥在医疗事故争议范畴之外,因此,本案属于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对此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因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又将“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中”作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上述规定将医疗事故的发生范围明确限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本案原告是在预防接种中致残的,虽然这是医院医务人员过失所致,可是因该医务人员从事的不是诊疗护理即治病工作,而是预防接种即防病工作,故其主观过失和客观后果上虽符合医疗事故的要件,但因行为不是发生在诊疗护理中,因此不属医疗事故争议范畴。根据《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预防接种后出现的难以确诊或病情严重的病例通常分为异常反应、偶合和事故,本案病例显然在此范畴。从异常反应的特点看,它是人的机体对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这一异物所产生的严重的排异现象。偶合则是某一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或患有某种慢性病症状不明显者因未被发觉而进行预防接种,无意中恰巧相合发生某种疾病。本病例是预防接种护士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因注射部位错误导致原告伤残,不符合异常反应和偶合的特征,却与预防接种事故的三个特征相吻,即发生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在预防接种时主观上有过失;产生的后果严重,因此其有可能是预防接种事故。但其究竟属何,依照《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应提请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后确定。据此,本案应为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

    本案诉讼前,原告因缺乏专业知识曾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诉讼中,鉴定结论虽作出,但因本事故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范畴,故尽管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系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不属医疗事故范围,被告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结论是否是本案诉讼的前置程序。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对医疗事故争议仅主张民事赔偿案件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间民事诉讼决定是否立案的唯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虽未对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其上述司法解释体现出的精神,应该说在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上同样适用。因为:1。国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定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2。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诉讼,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才是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唯一条件;3。如将鉴定作为立案必须条件,鉴定机构的不作为将会成为受害人索赔的程序障碍,至少使受害人不能即时主张权利,这不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瞿疏朗起诉时仅主张民事赔偿,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未进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不能妨碍他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责任人的认定。《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均有执行本条例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条例第8条、第9条对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各自的分工规定,卫生防疫部门在计划免疫工作中负责制订计划,培训人员,发放生物制品,考核预防接种效果,处理异常反应,进行免疫水平的监测,冷链管理以及对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则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由此可见,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体包括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但他们各有分工。原告居住地的卫生防疫工作根据上级组织的统一安排,由南京市鼓楼区防疫站和被告省级机关医院共同进行,他们按条例对其的分工规定各司其职,具体接种工作由省级机关医院进行。由于卫生防疫工作是他们双方而并非区防疫站一方的职责和法定义务,因此,对按法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生的事故,就应由职责段的过错方承担法定责任。如区防疫站和省级机关医院系共同过错(如区防疫站发错接种疫苗,省级机关医院注射时又未对疫苗进行查验就接种,导致损害发生的),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如是一方的过错,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原告残疾是省级机关医院儿保护士在实施预防接种注射时所致,该护士具有多年预防接种工作经验,其注射部位错误并非区防疫站培训有误或指导不当所致,而是其自身过失造成,因此区防疫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本案是基于过错而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区防疫站作为无过错方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关于责任人应为区防疫站的主张不能成立。省级机关医院儿保护士实施接种行为是履行职责,其间因过失致残原告是有过错的,该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省级机关医院承担,因此本案的责任人应确定为省级机关医院。被告所作的关于自己是应区防疫站的要求,无偿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抗辩,将国家赋予自己的法定的计划免疫义务曲解成受委托行为或无偿帮助行为,从而得出应由负有计划免疫义务的委托人或被帮助的受益人区防疫站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结论,该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的适用。预防接种事故与医疗事故一样,属于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侵权案件。在该类事故中,受害人作为普通百姓,对接种的生物制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接种途径及接种部位是否正确、接种操作或器械消毒是否规范、自己是否是合适的接种对象等计划免疫专业知识缺乏基本了解,所以客观上其无法也不可能适时采证以供鉴定或诉讼之用。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行为人在预防接种行为中有过错,对受害人的要求显然过于苛刻,这意味着在诉讼的开始就将受害人置于不利的诉讼境地。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因无法提供其根本不可能提供的证据而不能获得法律救济,这种使受害人受制于法的做法,显然是有悖于民法通则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和公平原则的。对此是否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结论也是不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接种后出现了损害事实以及该损害有可能是接种引起的,行为人不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造成就得承担民事责任,这对行为人也不尽公平。因为受害人的损害不排除其他因素所致,如继发感染并非操作或器械消毒不严,而是受害人自身造成伤口不洁所致,注射性神经损伤并非预防接种,而是此前或此后的其他注射行为所致。将过重的民事责任加给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实施非牟利性的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加大卫生免疫风险,显然这也不是国家立法之目的。况且预防接种事故产生的主观因素是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过失,过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预防接种事故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均应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可见计划免疫是国家强制性防病措施,接受预防接种是我国居民的法定义务,同时,这也决定了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实施预防接种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对这种工作性质有可能给社会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单位或部门,法律应该要求他们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有严格注意的义务和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尽最大可能地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根据这一性质和特点,预防接种事故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藉此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存在以及损害后果与行为人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将因缺乏卫生防疫知识而难以举证故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从窘境中解救出来,而给在诉讼中对证据享有控制权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的行为人增加了举证责任,从而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诉讼中趋于平等。本案中原告左坐骨神经损伤的损害事实确实存在,该损害出现在被告对其预防接种后不久,且经手术探查和法医鉴定系注射所致,至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告完成。被告如想排除自己的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损害并非注射所致而是与其无关的其他原因所致,或自己注射完全规范,损害是原告在该次预防接种之前或之后因其他注射所致。现被告对此均举证不能,故确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已具备,法院据此已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原告为进一步证明其损害后果与被告注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又向法院提供了其出生后的病历。从该病历的记载情况看,原告在被告处注射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是其出生后左臀部注射的第一针。病历的真实性已被原告出生至事故发生止为原告看病或预防接种的医生、儿保人员(包括事故直接责任人)所证实。该病历有力的证据力使法院对原告受损害系被告接种注射所致的确认更无可质疑。被告以其儿保护士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原告根本无法证明其注射过失作为抗辩理由,是由自己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由此推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企图藉此使自己借助职业优势而立于不败之地。法院选择了对双方当事人均公平的过错推定责任,充分体现了《民法通则》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和公平的原则。

第2篇: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突发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有组织、有秩序、及时有效的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县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特大事故的医疗救治应急处理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卫生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医院院长

县中医院院长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的现场医疗救治工作,使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

(二)负责指挥县120急救站及有关医院的协调、联动、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三)负责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的演练计划的确定、实施;

(四)负责督察县120急救站及有关医院医疗救治车辆、药品、物资的储备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医政股股长、卫生股股长、医政股副股长和安监局等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挥部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二)负责接听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以及其他途径的接警工作(夜间和节假日由县卫生局总值班室负责);

(三)负责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的演练计划的起草和落实;

(四)负责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的跟踪反馈、总结报告;

(五)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接警处置和现场救治

(一)接警处置

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或上级命令后,立即报告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总指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启动本预案。

2、根据事故的大小、性质预计需调动的车辆、人员,立即组织县120急救站、县直医院急救车和医疗救治分队的医务人员赶赴现场。

3、向上一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简要情况,命令有关医院启动医院应急医疗救治预案。

4、在紧急情况下,通知事故现场附近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医疗救治工作。

(二)开展现场救治

1、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迅速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和决策:①视伤亡人员多少设置伤病员分检处;②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③视情况指挥、调遣医疗救治第二分队向现场集中、以及调动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开展工作;④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2、参加医疗救治的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向医疗救治指挥部报到。总指挥部调度现场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3、医疗救治人员对伤员进行分检,采取恰当的抢救治疗手段,并书写医疗救治记录单(包括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一式两份,一份向指挥部报告汇总,一份置于伤员衣带内提交接纳伤员的医院(记录单样式见附件2);

4、现场医疗救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开展伤员抢救;

5、根据情况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药监等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治有关的交通、伤病员的转运、药械调拨等工作;

6、如有必要,指挥部现场总指挥搭建现场医疗急救场所,组织开展现场急救;

7、发生传染病需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要求救治人员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并组织疾病控制部门开展消毒工作;

8、当伤员转运到医院后,立即由有关医院启动院内救治应急预案,开通绿色通道,集全院之力,救治伤员,减少伤亡。

9、做好事故医疗救治的报告和总结工作。在进行现场和医院救治的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医疗救治情况,在救治工作完成时,将详细情况向县指挥部汇报。

10、组织有关人员总结此次医疗救治的经验做法,查找不足。

五、医疗救治队伍及职责

(一)组建医疗救治队伍。由县卫生局牵头,抽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妇幼保 健院的医务人员组建3支医疗救治队,以县医院为主成立第一医疗队,以中医院为主成立第二医疗队,以妇幼保健院为主成立第三医疗队,三支医疗队队长和副队长分别由医院主管院长和医务科长担任。医疗救治队员由医院选择政治、业务素质高,身体健康,应急能力强,专业互补的医务人员,登记造册,人员名单报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两年视情况进行调整。每支医疗队细划为2支医疗队,在接到命令后,各医院的第一医疗分队立即召集集合,赶赴现场,第二医疗分队根据情况集中待命。当发生传染病、职业中毒情况时,通知防疫人员参与现场处理;当现场可能需要紧急用血时,县医院要立即准备好血液,等待命令出发。

医疗救治队的职责是: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工作和向救治医院的转运;负责提出进一步开展现场抢救的建议并根据指令开展抢救工作。

(二)细化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民用爆破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等),细化工作措施和救治预案。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分别制定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报重特大事故治疗救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医疗队伍的培训和模拟演练。根据预案医疗救治的不同要求,加强对医疗救护队员的培训,提高现场的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缝合等基本技能,并举行模拟演练,达到实战要求。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各支医疗队,有针对性的开展1—2次模拟演练,各医院至少要组织队员进行2次以上培训和学习。

六、工作和纪律要求

(一)加强接警工作。加强日常值班工作,接警要做到认真、仔细、全面,做到对事故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二)参加医疗救治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遣,做到令行禁止。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守纪律,保证医疗救治工作有序进行。

(三)有能力收治伤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委转送的伤员。

七、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每支医疗队要配备至少一辆救治车,一定数量的急救药品、敷料和试剂,一些必要的抢救仪器设备,由所在医院保管,县医院要储备足量的各型血液,以备急需。以上急救药品要登记造册,保证需要时随时提取。并做好车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药品等定期到药房进行更新。(具体药品物资清单见附件1)

八、附则

(一)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药品物资目录

2: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记录单(样式)

3:县医疗救治队专家组名单

4:县医疗救治队名单

5:县医疗救治队后勤保障组名单

6: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体系框架图

附件1: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药品物资目录

1、注射用药:

抗菌素、止血药、抗休克药、心血管药、麻醉镇痛药、止痛药

2、静脉输液制剂:

纠正水电解质平衡药、脱水利尿药、氯丙嗪、破伤风抗毒素

3、口服药:

黄胺类药、抗菌素、解热镇痛药、脱敏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用药、五官科用药、镇静安眠药

4、外用药:

酒精、碘酒、紫药水、红汞、绷带、纱布、胶布、脱脂棉、止血带、三角巾、各种纱条、固定夹板

5、器械: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各种型号注射器、针头、输血输液用品、气管切开包、导尿管、静脉切开包、橡皮手套、洗手用品、高压消毒锅、胸腹腰穿刺包、氧气、担架

6、手术包:

剖腹探查包、麻醉器械及用品、胸科器械包、扩创缝合包、妇产科的剖宫包、人流包、骨科器械包、一次性手术衣帽、简易产包

7、救治箱备:

听诊器、体温表、棉棒、压舌板、针灸针、三角巾、绷带、四头巾、胶布、小夹板、剪子、手电筒、22号针头、5毫升注射器、2%碘酊、安眠药、可拉明、付肾素、阿拉明、洛贝林、去痛片、晕海宁、四环素、痢特灵、莨菪片、氯喹

8、生活用品:棉大衣、被子、水壶、雨衣、雨鞋、塑料布、蚊帐

9、充气抢救帐蓬

附件2: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记录单(样式)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体温_____℃血压_______毫米汞柱呼吸______次/分

脉搏_____次/分血型:aboab

神志:清醒浅昏迷深昏迷

双侧瞳孔:等大不等大

光反射:存在消失

主要阳性体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步诊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步治疗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以下略

第3篇: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关键词:医院;应急管理;认识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B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要职责,在应急事件中担负着重要作用,因此,应急管理水平是检验医院综合实力的首要。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处置预案

在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即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和法制)体系中,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迅速、有效、有序的行动方案,成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抓手。医院涉及的应急预案很多,在医院国家等级评审中,各种预案占相当一部分内容。从符合大型现代化医院管理处理紧急事件的视角出发,应充分考虑新形势下医院紧急事件应对的各个环节,制订一系列紧急事件预案。例如,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包括重大伤亡抢救预案、重大治安事件应对预案、紧急情况人力资源调配预案、病人高峰合理分流患者预案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包括食物中毒抢救预案、甲型H1N1流感防治预案、H7N9流感防治预案等;突发医疗救护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职业暴露、生物安全、输血反应、废物意外事件预案、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等;突发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处理和人员疏散预案、电梯意外事件预案、停电预案、停水预案、停气预案及设备供应应急预案;网络信息系统故障预案、信息泄密事件处置预案;节假日期间物资领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及引发群众性事件预案;病人意外伤亡、逃亡处置预案等。医院涉及的预案方方面面,需要重视的是预案的编制,无论是重大事件预案,还是专业性预案,均不可随意照搬照抄,必须符合医院的环境条件、技术条件、人员条件和资源条件,注重系统性、实际性。在建立各种预案过程中,要解决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谁来做、怎样做、做什么、何时做、在哪里做等问题,包含突发事件的情景、参与应对的机构和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资源、应采取的行动四要素。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既要严格遵循技术规范,又要遵守法律法规,内容既要非常具体,又要简单明了、容易操作。除此之外,预案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修订完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修订,对人员进行调整,对处理流程进行优化,将修订预案当作总结经验的过程、查找薄弱环节的过程和改进工作的过程,以求达到准确无误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2无缝隙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

每当人们在回顾总结突发事件的时候,总存在人群应急处理知识欠缺的问题。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应急知识和能力须人人掌握,全面开展培训非常重要。首先要学习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让全体员工对提高参与应对应急事件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其次要对各种预案进行演练,通过自学自背、讲堂讲授、案例分析、事件评估学习,人人总结经验,人人参加考试,人人熟知流程,使应急知识入脑入心。实施分层演练培训,以各科室为主体,行政后勤科室要开展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后勤保障、物资供应等相关紧急事件预案演练,提高组织管理及科学研判、后勤支撑能力;临床医技科室开展本专业预案的演练,如伤亡抢救、意外抢救,重点训练应对流程的合理性,反应的迅速性,处理事件的冷静性,提高救治能力。要将应急知识培训演练纳入全面质控管理,纳入个人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纳入新职工岗前培训,确实让每个员工重视。对于人人必须要掌握的火灾事件、电梯事件、地震事件、治安事件等基本逃生本领,每年须开展规模演练,让员工不仅学会保护自身安全,还要具备协助病友及群众逃生的能力。要适应新形势开展紧急事件新闻发言、信息报告制度的培训,通过培训,让员工掌握和理解应急管理专业术语,了解媒体的运作规律,谨慎发言、规范传播信息,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创新思路,建立应急志愿者奖励机制,在常青藤志愿服务队中开拓组建一支医院应急志愿者队伍,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对应急志愿者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志愿者救援素质。加强群众宣传,制定医院应急处理知识手册,把手册放在候诊厅、病房、医护办公室各个服务窗口,方便医护人员及病友了解医院各个部位的注意事项,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在电梯间、各应急通道口、有危险危害地方张贴紧急处理事件的方法、标示、示意图。利用微信、短信、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等广泛宣传医院应急管理常识,使医院应急管理培训全覆盖,人人训练有素。

3无盲区管控突发事件危险源

第4篇: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科室整改备案)

一、发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2)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患方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2)、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对疾病的认识不足;(3)、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中反映不出上级医生的水平,对疾病的分析如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处理原则、预后判断、及时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家属的要求和意见在病历里不能体现,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

二、整改意见:(1)、不断提升医疗水平。狠抓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训练,夯实业务建设基础,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2)、加强医患沟通。加强医患沟通,使病人对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有大概的了解,不能盲目的治疗,你自己心里有数而病人不理解,一旦出现效果不好,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3)、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要求依法行医,照章办事,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预防措施

(1).转变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人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各医务人员要严格规范书写病历,特别是病历书写中常见的问题。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医护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5篇: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字〔2005〕5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和田间、农村场院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尽快恢复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或者生产秩序。

1.4.3实行分工负责。按照事故处理职责范围,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4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自治区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全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谈爱和主任担任组长,李一洪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冯光伟、赖永裕、黄卡林、冯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赖永裕兼任,副主任由黄卡林兼任。

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指挥部应由政府办公室、农机、安监、公安、卫生、交通、纪检监察、检察、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或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2.2内设机构及分工

直接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的市、县,指挥部应下设现场指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人员要配齐并相对稳定。预案启动时,各小组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2.2.1现场指挥组:掌握全面情况,保护好事故现场,制订现场抢救措施,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2.2.2医疗救护组: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发生群伤时,制定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生命,减少死亡。

2.2.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负责对现场取证、勘查、分析,写好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

2.2.4治安维护组: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2.5善后处理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

2.2.6后勤保障组: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做好现场抢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按照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3.1.1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和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1.2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特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织现场抢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参与和指导抢救工作;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1.3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特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抢救,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主要领导赴现场指导;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1.4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重特大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现场抢救,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组织事故调查,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

3.2信息报告

各级农机部门负责本预案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农机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总结和报告工作。接到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1)县级处理的农机事故,县级农机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机部门,同时直接报自治区农机安委办;

(2)市级处理的农机事故,市级农机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机安委办;

(3)自治区农机安委会接到报告后,报自治区安委办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3.2通信

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求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指挥和协调

(1)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小组负责Ⅲ级以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2)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事故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求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农机监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4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农机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2)自治区处置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协调相关部门的专业求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增援。

(3)参加现场应急求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求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求援时,应优先救助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3.5救护和医疗

(1)提请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2)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商请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3)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农机事故,农机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3.6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提请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7群众的安全防护

(1)农机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当地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2)凡需要对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农机主管部门应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3)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3.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上级重特大农机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9信息

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农机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3.10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理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伤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4.2保险理赔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4.3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农机事故应急求援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

5.1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1)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协调、检查、促进下级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2)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车辆、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5.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农机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5.4医疗卫生保障

(1)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可用于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2)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机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机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5.5治安保障

市、县级农机应急处置预案中,要协商公安机关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负责人,并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5.6资金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求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或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由农机主管部门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7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重特大农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要结合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和机手的安全意识。

6.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农机应急管理机构要对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6.3演练

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组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市、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根据需要,可开展区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农机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特大农机事故性质按《**区农机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指挥小组(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练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医疗单位中出现了诸如红包、回扣、以物代药以及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一些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综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纠纷中都涉及到医德医风问题,有一些非医源性纠纷,则纯粹由医德医风问题引起,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医务人员做到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严肃纪律,以法治医。第二,医疗机构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第三,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关系挑拨离间,激化矛盾,捞取私利。第四,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是管理科学的结晶,各行各业都有规章制度,临床医疗也不例外,而且因临床工作的复杂多变,其规章制度更详细、更全面。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直至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做到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如查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可以避免许多医疗过失行为,如给患者用错药物、错治患者、错误输血等。知法能够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还有告知义务,那何谈履行好告知义务。也许到了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医务人员还对自己究竟错在哪里充满疑问。所以,知道自己依法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权益、履行义务的前提。

此外,也应对病员开展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医疗单位是公共场所,有其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坏的。医务人员除了职业上的特殊性以外,他们与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自身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保护。有些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稍有不满,就对医务人员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恶劣的影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医疗秩序。对此,也应严格依照法律,对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四、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以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病员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

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因为一切医疗过程都是发生在医疗技术基础之上的,没有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救死扶伤就是一句空话。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五、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不同的规模和等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不能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要监督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医务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投诉。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对于问题重大,矛盾突出的,还要做好调查工作。如果确实是由于医疗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诉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

另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义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医疗机构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所谓预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映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在两种预案中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在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中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各项预防措施;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中也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7篇: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新生儿脑瘫,

妇幼保健院成被告

2001年9月5日,盐城市民李雪梅(化名)向法院提讼,她称:在我怀孕后,于1999年11月15日在某妇幼保健院处建卡,此后定期做产前检查。2000年7月3日21时发现羊水出膜,我当即赶往某妇幼保健院处。22时入院,第二天凌晨3时进入产房待产,6时发现胎心不正常,6时45分胎心再次出现不正常,7时28分经产钳助产,娩出一男婴,后取名晓晓(化名)。晓晓出生后,随即被转入儿科进行治疗,2000年9月4日出院。2000年12月9日,经盐城市中医院CT检查发现晓晓患有缺氧性脑萎缩,后到青岛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最后确诊为“脑性瘫痪,婴儿痉挛症”。在我怀孕期间以及小孩出生过程中,某妇幼保健院均存在种种过错,直接造成了晓晓残疾的后果,同时给婴儿及家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故请求判令某妇幼保健院给予赔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妇幼保健院

认为不存在过失

某妇幼保健院则辩称,晓晓残疾的后果,非其故意作为或过失所致,李雪梅在某妇幼保健院处接受的产前检查的内容、项目等均是按照部颁、省颁的要求进行的。临产入院后的检查、监护、治疗、手术助产等都是在严格遵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下进行的。在实施产钳助产之前,值班医师详细告知了术时、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包括新生儿窒息、畸形等。因此,答辩人不具有任何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新生儿脑瘫的原因是多种的,根据国内外的研’究, 出生窒息并非脑瘫的常见原因。李雪梅曾在“停经两个多月时患上感”,不能排除小孩脑瘫有可能是先天性的。某妇幼保健院认为李雪梅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李雪梅的诉讼请求。

医疗鉴定复杂繁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01年10月11日,李雪梅申请对晓晓的出生经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经盐城市中级法院委托,盐城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0日做出鉴定,结论为本案不属医疗事故。

李雪梅不服该结论,于2002年2月4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厘新鉴定。盐城市中级法院委托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江苏省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为:①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脑性瘫痪诊断成立。②第二产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予以产钳助产有指征,发生脑瘫原因众多,与产钳助产无必然因果关系。③对胎心监护欠规范,儿科对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后续治疗与预后指导不够,存在医疗缺陷。该报告的鉴定结论为:本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2年11月15日,李雪梅申请对晓晓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03年2月10日,盐城市中级法院法医学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晓晓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脑性瘫痪,考虑其目前年龄是脑组织发育的关键阶段,其脑瘫尚未定型,故建议抓紧治疗,并加强功能锻炼,其残疾程度暂不予评定。

李雪梅不服该鉴定,于2003年3月19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供了其自行委托的、由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的、结论为被鉴定人晓晓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属一级残疾的残疾评定书,并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在重新鉴定过程中,2003年4月18日晓晓因病死亡。晓晓在盐城市中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死亡原因: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死亡诊断:①重症肺炎合并心力衰竭、呼吸衰竭。②脑瘫。

2003年5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出具了终结鉴定函,决定终止本案的鉴定。

争议焦点:

妇幼保健院是否担责?

法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①晓晓是否是脑性瘫痪、婴儿痉挛症?某妇幼保健院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如存在过失,与晓晓脑性瘫痪、婴儿痉挛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②本案在赔偿标准上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适用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③李雪梅的损失如何认定?

李雪梅认为晓晓患有脑性瘫痪、婴儿痉挛症;妇幼保健院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且与晓晓脑性瘫痪、婴儿痉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经李雪梅申请和本院委托,盐城市、江苏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结论均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还认为:①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脑性瘫痪诊断成立。②第二产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予以产钳助产有指征,发生脑瘫原因众多,与产钳助产无必然因果关系。③对胎心监护欠规范,儿科对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后续治疗与预后指导不够,存在医疗缺陷。

李雪梅对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中的分析意见无异议,但认为鉴定报告的结论是错误的。李雪梅认为,分析意见中明确指出某妇幼保健院对胎心监护欠规范,儿科对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后续治疗与预后指导不够,存在医疗缺陷,某妇幼保健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某妇幼保健院对鉴定报告结论无异议,但对分析意见的第三项有异议。某妇幼保健院认为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中关于某妇幼保健院对胎心监护欠规范,儿科对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后续治疗与预后指导不够,存在医疗缺陷的认定无事实、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无明确的关于胎心监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晓晓出生后立即转儿科治疗,并建议李雪梅到青岛儿童医院等相关单位进行治疗,在后续治疗方面已尽指导义务;指导义务够不够的评判标准无法掌握。且医疗缺陷不等于过失,分析意见对是否是过失及与晓晓病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未做出结论性意见。

法院认为,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分析说明客观详实,所作结论有依据;该鉴定报告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晓晓的病情,某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该缺陷与晓晓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某妇幼保健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经鉴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故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法院认为,李雪梅所受损失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

一审判决

第8篇: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关键词】医学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独立性

医患纠纷争议的核心在于明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应承担责任度的大小。对医院诊疗行为的判断需要通过专门的环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机构;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从而明确了在医疗诉讼中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必须委托医学会鉴定。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而组织鉴定工作的各级医学会和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享有独立、自主的鉴定权利则是鉴定公正性的基本保证。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性的含义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独立性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单位主体不受干预、医学会内部具体组织鉴定的部门独立、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工作人员独立工作;第二,参与具体案件鉴定专家组专家独立分析不受干预。

2. 鉴定工作实践中可能影响鉴定独立性的因素

2.1对鉴定组织机构―医学会的影响因素

2.1.1医学会自身建制对鉴定独立性构成隐患。

医学会章程规定,“医学会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赢利性法人团体”,理论上讲,医学会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医患双方的社团组织,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而在实践中,中华医学会成立以来,大部分时间里其正、副职领导均是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地大医院的现任和离职行政领导担任[1],各地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地方医学会常设办公地点与卫生行政部门在一起,办公室工作人员往往是原卫生行政部门或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人员、经费、编制均来之卫生行政部门,有的甚至直接由医疗机构承担。现阶段医学会仍属于半官方性质,卫生行政部门及部分地方大型医疗结构仍能较易将意志施加给医学会。

2.1.2医学会职能可能影响鉴定独立性。

医学会章程明确,业务范围包括“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及“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等。2002年9月1日之前,医学会的主要工作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等,实践中,各级医学根据医学学科成立专科分会,一般由辖区内有一定影响的医疗机构推荐相关学科医务人员担任分会委员。医学会内设学术会务部、继续教育部等部门与鉴定办公室为同级内部部门,部门工作相互影响、沟通较为常见,甚至部分地方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兼职人员,一方面组织各医学分会进行各种交流活动,另一方面组织鉴定专家对涉事医务人员(该医务人员可能是分会委员甚至是主任委员)的医疗行为进行评判,独立性难免有影响。

2.1.3地方医学会多重身份对鉴定独立性的影响。

2006年7月25日中国医师学会成立以后,各地方纷纷成立地方医师协会,医师协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是“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与中国医师学会不同的是,基于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很多地方医学会与医师协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办公地点、人员均同一。这样,一个机构既要居中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要为了维护医护人员利益充当“人”,双重身份必然影响鉴定的独立性。

2.2对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独立工作的影响因素。

实践中,对专职的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独立办案的干扰因素主要来之行政干预,包括学会负责人及源至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当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争议时,有时卫生行政部门考虑自己的政绩,是不愿看到其所属医疗事故被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个时候,卫生行政部门经常采取说服指导,个别情况下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给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承办人员,并通过他们给鉴定专家施加压力。

对兼职的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来讲,除了上述行政干预以外,因学术交流等工作引起的工作交流、人情因素等对鉴定组织工作的独立性亦有影响。少数案件,鉴定会召开之前,专家姓名泄露往往是源于人情因素的泄露。

2.3鉴定专家鉴定独立性的问题。

2.3.1鉴定专家独立鉴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1款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该2款规定是对鉴定专家组及鉴定专家独立鉴定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以上条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具体医疗事故争议鉴定专家组独立鉴定不受干扰;第二,鉴定专家组各成员独立鉴定,对鉴定结论可以有不同意见,并应注明。

2.3.2工作实践中影响鉴定专家独立鉴定的因素

行政干预是影响鉴定专家独立鉴定的主要因素。这里诉行政干预包括来自卫生行政部门的说服、指导等情形,也包括来自医学会行政人员、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不恰当引导,甚至有来自专家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干预,特别是鉴定专家名单被提前被不正当泄露的情况下,行政干预较多见。

行业利益关系是影响鉴定专家独立鉴定的重要因素。第六条第3、4款规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只有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才从辖区外聘请专家。专家库的建立方式使各地方专家库成员,特别是市一级专家库成员极为局限。一个辖区内专家数量有限,且在学科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培训等非鉴定工作中多有联系,甚至有鉴定专家与被鉴定医生同在医学会分会中担任委员、分会委员鉴定分会主任委员的情形,使鉴定程序中随机抽取专家和专家回避制度流于形式。一些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比例很低,个别在辖区内一枝独大的医疗机构定性为医疗事故的争议更是罕见。

3.强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性的举措

3.1强化中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性质。医学会应去行政化,改变目前这种医学会专家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兄弟关系”“父子关系”。医学会作为独立法人的社会团体,并且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转变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在日本,医鉴由依法注册的,专门进行医鉴的医鉴所负责,医鉴所具备独立的让法人资格、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对此,有两种有代表性的意见,一是保持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不变,在人员组成、隶属关系上进行调整,改变医疗鉴定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二是改变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纳入司法鉴定体系。

3.2实施异地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但辖区内专家相互鉴定的可能高度存在。特别是对辖区内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医疗机构而言,一旦他们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其他医院的鉴定专家不受影响地独立鉴定的可能性极低。故,不给异地鉴定设置障碍,更能保障鉴定的独立性。

3.3增强鉴定结论公信力,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提倡鉴定报告专家签字及专家出庭质证,弱化行业利益影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5项规定:经合意,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对比两者不同可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集体负责在实践中意味着无人负责。

同样关于鉴定报告签名的规定,亦能更有效约束专家进行独立、客观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5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而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仅盖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实行个人签名负责,将个人意见完整记录于鉴定报告,供法院审案参考,更能体现鉴定的独立性。《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部分省市医学会已经开展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专家签名制度在实践中也日益得到重视并有部分省市医学会已实际执行。

3.4强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机制。现阶段对医学会的监督往往是来自卫生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鉴定报告的审核),使其权利处于真空状态。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鉴定会旁听制度。《暂行办法》地二十九条第2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局限了利害相关人对鉴定过程的了解。笔者认为,可以引进法庭旁听模式,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公开鉴定,允许旁听。这样一方面更能体现鉴定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通过这种社会监督渠道排除各种因素对专家独立鉴定的影响。第二,建立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人大代表监督、政协代表监督乃至社会团体、患方代表监督等。

3.5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特指司法鉴定的实施者因为执业行为不当而依法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没有责任制度的预设,司法鉴定人的权利行驶与义务承担就会成为毫无限制的任性”[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仅规定了有限的刑事和行政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鉴定组织机构、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鉴定专家的职责范围、细化违规定性和罚则,促使鉴定相关人员,客观、公正、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通过以上措施,一方面客观上可以降低各方面因素对鉴定独立性的干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鉴定人员责任心,加大违规成本,从内因上促使其主动抵御外界干扰,独立进行鉴定。

参考文献

[1] 李倩,强美英.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的思考,医学与哲学,2006,1(1):17.

第9篇: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范文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1、机构设置:

(1)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

副组长:略

组员:略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办公室设在总务室,由主任兼任。

(3)医疗救护组: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2、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办公室职责:

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下属各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应急处理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报主管部门。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结果反馈给主管责任人。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校长考核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师生发现少量(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打举报电话向领导小组报告,再由领导小组逐级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卫生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3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下同),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组长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卫生防疫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