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灾害防御范文

灾害防御精选(九篇)

灾害防御

第1篇:灾害防御范文

我市是受气象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干旱、冰雹、大雾、高温、寒潮等气象灾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气象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的统筹规划,加快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达、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船舶自动气象站、梯度风、能见度站、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以提高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农村、沿海(海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和灾害多发区域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警能力。各地在建设灾害防御设施、水利设施、大桥、标准化渔港、大型工程等基础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

(二)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规范气象信息的与传播,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完善紧急异常气象短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的作用,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和简明的防灾避灾方法。要加快**气象影视中心建设和**海洋气象广播电台的升级改造,准确、快速、全面地向公众和海上作业船只各类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信号灯塔、气象警报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要扩大公众手机气象灾害预警短信传播范围,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和敏感行业(单位)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机制,确保手机、声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等传播通道的畅通。机场、车站、码头、学校、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立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及时向公众提示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二、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热浪、干旱、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理顺完善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的程序及办法,提高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气象灾害敏感行业要积极发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作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普查和防御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灾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风险区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和实施以台风、暴雨、大风为重点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气象灾害防范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积极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政府要针对台风、风暴潮、雷电、地质灾害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提升防风、防洪、防浪、防雷、防滑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城建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建(构)筑物的雷电防御设施。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检测,加强对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强化渔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和完善渔农村建筑的防雷技术规范。

(五)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落实相应的经费、编制。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要充分发挥人工增雨在防灾减灾、干旱、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防雷、人工增雨、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综合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气象协理员,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要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灾工作。要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气象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中小尺度预报模式,推进气象开放实验室、气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建设。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科研工作,不断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围绕台风、旱涝、暴雨等气象灾害防御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组织科技公关,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科技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支撑能力。

(三)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规章、办法,健全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重要气象设施的统筹规划。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各类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网络总体布局,要严格按照气象技术标准及规章程序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并按规定向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持续增长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投入机制,并把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下转第20页)(上接第50页)要落实气象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气象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投入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第2篇:灾害防御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第三十九条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月3日《人民日报》)

第3篇:灾害防御范文

**市虽处亚欧大陆腹地,属中温带大陆干旱性气候,但雷电灾害仍不容忽视。据统计,**市雷电发生日数呈上升趋势,年高达30—40天。近年来,随着首府城市社会经济、信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技术迅速发展,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受雷电危害的几率在逐渐增大。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附后),具体负责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负责组建全市雷电监测网;负责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技术以及雷电监测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对防雷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鉴定,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气象局。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纸中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市属公安消防、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四、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五、具体要求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防雷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口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禁止销售和安装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须进行防雷专项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三)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必须要告知市气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段验收。

第4篇:灾害防御范文

一、基本情况

(一)地貌形态的基本特征

全市地貌地形呈西高东低,南北山地对峙,中部低凹成“S”型盆地的地貌轮廓,湘资两大水系在境内呈树枝状,幅射式发育,地貌类型呈山地成片,岗丘交错成串,平地绵展的组合特点。

(二)气候特征及洪涝灾害情况

我市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在15.3~17.0℃,年降水量一般在1300~1400毫米,在市区呈现较明显的区位性和季节性分布。

年降水量由西东向东递减,西部山区多于东部丘陵平地,新化的双林、大熊山在1800毫米左右,新化县城、冷水江市城区1400毫米,涟源市城、娄星区城区在1350毫米左右,双峰的永丰、荷叶1300毫米左右。新化的大熊山和古台山以西地区、田坪以北地区,涟源白马水库地区是市区三个多雨区,娄星区的小碧和双峰的花门为市内两个少雨区。

由于受季风气候的影响,娄底市的降水量各季分布很不均匀,4~6月降水高度集中,是我市的主汛期亦是山洪灾害易发期。这三个月的降水量平均为550~600毫米,占全年的42~44%。7~9月是我市旱季,降水在250~300毫米之间,但又多大到暴雨降水过程,形成洪涝。

自16世纪以来的500年中,共发生洪涝灾害148次,其中16世纪25年、17世纪32年、18世纪24年、19世纪24年、20世纪45年,其中以1912年、1924年、1926年、1931年、1949年、1954年、1969年、1973年、1988年、1990年、1996年、1998年的洪涝灾害最为严重。从洪涝灾害发生的地域分布来看,由于受市内地形地貌的影响,洪涝灾害主要发生在资江、涟水、测水、湄水等中部沿岸低洼处,即沿河分布的中间“S”型带状盆地,包括以圳上、油溪、琅瑭、西河、上梅、洋溪、槎溪等为主要地区的中部新化丘岗平原区、以三甲、石马山、六亩塘、渡头塘、茅塘、白马、杨市为主要地区的涟源丘岗平原区,以洪山、走马、永丰、梓门等主要地区的双峰丘岗平原区,及涟源北部伏口、七星、安平、湄江等主要地区的北部中低山区和双峰荷叶、井字等地区的东部低丘陵区。历年以来尤其是九十年代的3年特大洪涝灾害(1990年、1996年、1998年),绝大部份就发生在这些地区,而这些地区人口密集、且工农业、交通运输、财贸商业较为发达,一旦发生洪涝,灾情十分惨重。

1990年6月11日至16日,我市普降暴雨和特大暴雨,致使市内168个乡(撤区并乡后)2525个村74.5万亩农田受灾,估计减产粮食4500万公斤,冲毁水库2座,塘坝7752处,累计死亡49人,冲垮渠道2429公里,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

1996年是我市遭灾最为严重的一年。6月1日和7月中旬的特大暴雨,全市有70%的乡镇和50%的人口受灾,40%的作物受灾,20%左右绝收,直接损失达25.5亿元。

1998年,我市的暴雨山洪亦是连续不断,异常频繁,我市先后于4月30日、5月8日、5月21~22日、6月12~16日、6月22~23日、6月27日和7月30日8次普遍降大暴雨和特大暴雨,其中以5月~6月间的几次暴雨山洪损失尤为严重,涟源市连续三次遭受大暴雨山洪袭击。全年8次暴雨山洪,全市有77个乡镇2532个村遭受山洪灾害,共倒塌房屋1.8万间,死亡38人,农作物受灾面积87万亩,成灾面积50万亩,绝收1.6万亩,共毁坏中型水库1座,小I型水库1座,小II型水库35座,有609个工矿企业全部停产,中断铁路2条达52小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8亿元。

二、娄底市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划分

根据省防指的工作安排,针对近年来我市山洪灾害的特点,市防指几年来一直把对山洪灾害的防御列为防汛工作的重点,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划分标准及如何有效防御减少损失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讨。

对我市的山洪灾害可以划分为山洪灾害易发区和山洪诱发灾害区。山洪灾害易发区是指直接受暴雨山洪影响冲淹,损毁的地区。山洪诱发灾害区是指因受暴雨影响形成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开裂等地质灾害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地区。

(一)山洪灾害发生区划分原则和警戒级别划分标准

划分的原则是:以村为最小统计单位,以各村历年来实际发生的山洪灾害的频率和损失为基本依据,以山洪灾害损失达20%作为减灾条件,再进一步划分警戒级别的标准。

划分的标准是:我们把山洪灾害易发区分成三个等级,特级、I级、II级。一日降雨量50~100毫米,每平方公里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且平均两年发生一次以上的定为特级;山洪灾害易发区,一日降雨50~100毫米,每平方公里损失达25~49万元,且平均两年发生一次以上的定为I级山洪灾害易发区;一日降雨50~100毫米,每平方公里损失达10~24万元,且平均两年发生一次以上的定II级山洪灾害易发生区。对直接影响铁路、重要公路、重点工矿企业及重要国防设施的地区,一律定为特级。

(二)山洪诱发灾害区的警戒级别划分标准

山洪诱发灾害在我市主要表现为山体滑坡、地表大面积沉陷、地裂缝和矿渣堆积冲刷等几种灾害类型。按照预测规模和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为三个警戒等级:特级、I级、II级。

具体划分标准是:山体滑坡或预测规模在10万立方米以上或1平方公里以上且可能对人员及财产设施造成巨大的隐患点定为特级,预测规模在1~10×104立方米或0.1~1平方公里之间且可能对人员及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隐患点定为I级,预测规模在0.1~1×104立方米且可能地人员及财产设施造成较大损失的隐患点定为II级,其余视为一般灾害,不再定级。

(三)山洪灾害易发区和山洪诱发灾害区划分

全市85个乡镇,明确为山洪灾害易发区的乡镇35个计168个村和大熊山林场,分别是新化县南部天龙山暴雨区的维山乡、槎溪镇、洋溪镇,新化县西部奉家山暴雨区的水车镇、奉家镇、西河镇、孟公镇、金凤乡、琅瑭镇,北部大熊山暴雨区的七星街镇、伏口镇、湄江镇、安平镇,红日暴雨区的三甲乡、六亩塘镇、石马山镇,龙山暴雨区的白马镇、茅塘镇;冷水江市的三尖乡、禾青镇、矿山乡、中连乡、毛易乡;娄星区的双江乡、大科乡、小碧乡、万宝镇;双峰县的荷叶镇、井字镇、杏子铺镇、石牛乡、沙塘乡、永丰镇。以村为单位划分警戒级别划分55个村为特级警戒区,89个村为I级警戒区,24个村为II级警戒区。可能危及7.95万人,2万栋房屋的安全。

全市大小山洪隐患点诸多,共确定特级隐患共20处,分别为水车镇的金龙村滑坡、老庄村滑坡、龙湘村滑坡、白水村滑坡、油溪乡的白芦村滑坡、游家金塘湾滑坡、奉家花岗岩滑坡群;涟源市三甲乡的东山村滑坡、白溪村滑坡、谢家村滑坡、六亩塘镇的利民村滑坡、芙蓉村滑坡;冷水江市的浪石滩地裂缝、潘桥乡铜钟滑坡、陡岩水库山体滑坡、矿山乡的船山村滑坡、樟木村滑坡。娄星区大科乡的大新村泥石流滑坡、思乐村滑坡、小碧乡的日岩村滑坡。划分I级隐患警戒区10处,II级隐患警戒区25处。可能危及人口11.2万,房屋6122栋,耕地2.0万亩,其中主要是冷水江市浪石滩地裂缝的影响,仅此一处可能危及整个冷水江市城区10万人,3000栋房屋的安全。

针对溃坝水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此次山洪灾害调查将全市所有标准洪水可能漫顶或病险严重水库(堤防)工程做了全面调查统计。全市共计95处,其中中型水库4座,小I型水库14座,小II型水库69座,堤防工程8处。这些病险工程使下游31.7万人、8.04万栋房屋、24.5万亩农田直接受到洪水的威胁。

综上的三项(山洪灾害易发区、山洪诱发灾害隐患区、溃(坝)堤工程影响区),直接影响50.9万人口,10.65万栋房屋及许多水利、交通、电力、工矿等设施的安全。同时从调查统计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对受灾人口和各类设施的操作,影响最大的还是溃坝洪水造成的损失,其次是山洪易发区的灾害损失,再其次是山洪诱发灾害隐患区。

三、山洪灾害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特殊的地貌地形条件,决定了我市是一个山洪灾害易发区。我市地势西高东低,呈阶梯状倾斜,南北山地对峙,中部低洼呈“S”型带状盆地绵展,资湘两大水系在市内分流,地表切割强烈,且水系呈树枝状,幅射式发育,当发生暴雨或连续性大雨时,山洪便迅速向中部平丘岗区汇集形成洪灾。

(二)暴雨强度大,是暴雨山洪灾害严重的重要原因。我市降雨总体分布表现为从西向东递减,但在北西南三面中低山区形成六大暴雨中心,受这些暴雨中心的直接影响,在强降雨的情况下,短时间内迅速汇集成大暴雨山洪。1996年6月1日地处龙山暴雨区的白马、茅塘等地日降水250.7米,地处梅城、天龙山暴雨区的新化县县城、车田江库区、半山水库库区等日降水达300毫米,7月15日,西河镇、孟公镇、琅瑭镇降水量211.4毫米,其中2个小时降水98毫米。1998年5月8日,地处梅城暴雨区的涟源市伏口镇日降水280毫米,5月22日,地处龙山暴雨区的白马、三甲降水319.4毫米,其中7个小时降水180毫米。因这些地区本属地势低洼的中部平丘岗区,又位于暴雨区内,极易形成暴雨山洪,造成山洪灾害。

(三)山体地质条件差,坡度陡,导致山体滑坡和崩塌。我市地貌类型组合集中,岩情聚类集中分布,花岗岩集中分布于天龙山、水车、荷叶三地,这三处花岗岩体在温度变化下极易发生粒状的崩溃、变散,在植被被解体时,容易造成并有大规模的崩体存在。全市变质岩地区一般呈现出侵蚀强烈,沟谷深切深度达500~800米,且节理十分发育。地貌多悬崖峭壁、基岩、风化壳厚、岩溶发育。因三类岩体地区存在的密集节理和厚风化壳,致使市内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隐患普遍存在。新化县水车、奉家花岗岩就发育了上百个不同规模的滑坡体,预测规模30平方公里。新化县游家镇金塘滑坡,预测规模达100万立方米,油溪乡白节村滑坡、规模约为170万立方米,涟源市六亩塘利民村滑坡,预测规模100万立方米,娄星区小碧乡日岩村滑坡,预测规模在10万立方米以上,这些大规模的滑坡隐患,一旦诱发,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四)采煤与工矿企业的密集分布,决定了我市山洪地质灾害易多发的特殊环境。我市是能源、原材料基地,上千家采煤、采矿等工矿企业在市内密集分布,由于采矿加上近年来的乱采滥挖在全市造成了大范围地裂缝、采挖区地面沉陷等地质灾害。特别是在暴雨的直接诱发下,一是加剧了地裂缝的开展,地表大面积沉陷,使地表房屋倒塌,水库、山塘被毁;二是形成滑坡、崩塌,山洪诱发灾害;三是大量的采矿废渣堆积或冲入河道,增加了泥石流等山洪灾害的诱发因素,同时对河道的淤积造成了洪水泛滥。比如:冷水江市浪石滩地裂缝及危岩体,预测规模达650万立方米,直接危及整个城区的生命财产安全。双峰县坳头山磺矿的大规模废渣堆积,成为一个巨大的废渣泥石流隐患。

(五)河道淤塞严重,泄洪能力严重不足。我市16度以上的坡度面积为700万亩,占全市总面积的57.3%,25°坡以上的面积为390万亩,占全市面积的32.2%,主要呈现为山地地貌,花岗岩和灰岩山地,又多为暴雨区,雨水冲刷强,水土流失严重。到1998年,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达2392平方公里,虽然局部地区进行了初步治理,但治理跟不上流失,大部分地区因未能治理已开始转向中度和强度流失,估计每年流失地表土约700万吨以上,全市195条5公里以上河流计3311公里河道比50年代普遍抬升1~2米,致使行洪能力大为减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普遍存在侵占河道和行洪滩地的行为,对河道的行洪影响较大;加上对河道的治理开发缺乏统一的规划,河道上阻水建筑物较多,人为地抬高了河床水位。冷水江市球溪河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球溪河系资江一级支流,发源于新邵县田心乡,从冷水江市三尖乡石槽入口,流经三尖、禾青2个乡镇16村,境内全长16公里,由于所处山高坡降,两岸山坡均在25°以上,暴雨一来,在极短时间内便可迅速汇集形成山洪。加上沿河两岸几十家采矿企业废渣淤积河道十分严重,目前,上游仍有采矿废渣20余万立方米,在境内16公里长的河道上建有12处固定式引水河坝,跨河大小桥梁21座,严重阻碍行洪。由于泥沙、矿渣淤积和各类阻水建筑物的影响,河床不断变窄,局部地区断面已不足20米,河床不断抬高,现已普遍淤塞1.0~1.5米,致使球溪河发生山洪涝灾害的频率越来越高,损失越来越大。目前,在日降水30毫米的情况下便可形成山洪灾害,是我市最为典型的山洪灾害特级易发区。

(六)小城镇建设规划不完善,缺乏防御山洪灾害的措施。社会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小城镇建设的步伐,而在规划建设时,一般都没有防洪规划,且不断向河滩、河道保护范围争地。同时,农民在建房、耕种时侵占河道现象普遍、致使在洪水淹没范围没有加大的情况下,淹没损失的程度加剧,人为地加大了山洪灾害的损失程度。

四、山洪灾害的防御

山洪灾害的防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同时也是防汛救灾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而且对山洪灾害尚未专门的投资渠道,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系统综合的防御。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御山洪灾害的意识。山洪灾害是我市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暴发突然、破坏力大,且无灾发预感,要降低灾害损失,首先要提高防御山洪灾害的认识,牢固树立防御山洪灾害的思想,要在防汛宣传时加大对山洪灾害防御的宣传力度,并广泛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造成宣传声势。同时要充分利用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宣传的权威性和大范围宣传效应,制作公益广告和科技专题,持之以恒,注重实效,真正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二)深入调查研究,划定山洪灾害范围。对山洪灾害的综合防治是一个新的课题,必须组织力量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证,寻找适合本地实际的优化防治方案。可以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地矿、水利等部门对山洪灾害易发区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地域的气象、水文、地理、地势及居住人口数量等各种因素,分析其成灾机率和遭灾的可能程度,分级划出警戒区域,并在明确的特级、I级、II级等警戒区要划界立标,严格控制生产、居住和建设。

(三)统一规划,部门协同,坚持依法防治山洪灾害。山洪灾害防御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需要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山洪灾害的综合治理,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建议书和涉河项目审批制度,加大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治理,做好河道的清障划界等工作;国土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审批、指导人们主动避险建房,避险修路采矿;城镇部门要加强城市(镇)尤其是小城镇和农村建设的规划,对工程建设要专门进行防洪论证,山洪灾害的防御措施论证,并做好质量监督工作;林业部门要大力开展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工作。

(四)制定紧急避险预案,减少山洪灾害损失。目前,在工程措施不足以抵挡特大山洪的情况下,要各地进一步抓紧做好和完善避灾预案,对划分的山洪灾害易发区和山洪灾害诱发隐患区以及病险水库下游低洼地区,尤其是对所划定的特级、I级警戒区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避灾方案,并在特级、I级警戒区要树立永久性界碑,一旦进入警戒状态,要按市~乡~村~组~户的次序,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出紧急避灾信号,并落实好转移路线和人员安置方式。

(五)加大资金投入,开展山洪灾害治理。由于暴雨山洪的突发性很强,而现有的气象测报对小流域特大暴雨很难预测,提前避险转移的时间很短。因此,从目前来看,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避结合”。但我们认为:治是根本,防是关键,避是重要手段。从现在开始,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全面展开对山洪灾害的治理,从根本上减轻山洪灾害的损失。一是要做好山洪的坡面治理,通过采取合理的农业耕作措施、坡面林草、禁止新开坡土梯田、封山固沙、护坡固脚等措施,由小流域向全流域展开。二是要进一步做好河道整治保护。要采取严厉手段坚决制止在沿河两岸任意倾倒堆放废渣废料,防止工矿企业废渣进入河道。同时要加强河道的疏通治理,河道治理时要有统一的防洪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要严格涉河项目的项目同意书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妥善处理好与小城镇建设和农庄建设的关系,增强住房避洪意识。减少特大山洪、泥石流等冲毁房屋。对河道内作业行为要严加规范管理,防止采砂、淘金对河床河势的破坏。

第5篇:灾害防御范文

关键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立体式宣传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严重。但如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如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则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而现今对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仍是气象宣传工作中的薄弱环节[1,2]。现阶段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比较偏向于平面化,不利于实际操作利用。建立自然灾害防御的立体宣传模式,把文字转换成易被接收的立体的、直观的、生动的的图像或模型等,可以较好地达到“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要求,可以在灾害来临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以达到防灾减灾的宣传效果。

1重点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宣传

农村和偏远山区,由于基础设施落后、灾害防御意识淡薄,受灾程度和受灾人数远超城镇,因此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显得十分迫切[3],而且这项工作还应当长期进行。应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宣传媒体的选择。调查研究表明,截至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22.6%;另外据2003年央视市场研究公司的《全国卫星频道覆盖率普查》显示,全国电视观众总户数已达到3.06亿户,电视观众总人口数达到10.7亿人,全国平均电视机普及率达到 85.88%。因此,可以把电视作为农村的一个重点的宣传媒体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宣传。

2建设立体气象灾害防御体验馆

深圳世界之窗的景观项目之一是以神奇的特技效果再现了20世纪末发生在南美洲委内瑞拉的特大洪水场景。而气象灾害防御体验馆的建设,其最终目标就是利用高科技特技手段,建立类似的气象灾害防御体验馆,真实模拟灾害来临时的情景,并宣传其防御自救措施,把灾害防御的条文、条例等平面的文字转换成立体的、直观的特技画面,使之易被接受。

3定期、反复进行气象灾害防御演习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是长期和反复记忆的过程。信息输入大脑后,遗忘也就随之开始。德国著名心理学家艾宾浩斯在其1885年发表的试验报告中指出,遗忘率随时间的流逝而先快后慢,特别是在刚刚识记的短时间里,遗忘最快。同时,有研究表明,记和忆是2个过程,记是将感块转化到大脑内储存的过程,感块进入大脑后就成了记块。忆是将记块取出来的过程。而记块并不是全部可以被唤醒成为忆块,记块能否形成忆块与时间、感块、原块的刺激程度、思维过程、深部感觉、随机性和生物钟有关。因此,应定期、反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

4多部门协作共同开展宣传

必须要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联动,使其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加强各种不同气象灾害的的防御措施和自救能力[4-6]。例如,山东济宁能源发展集团运河煤矿运河煤矿开展了防汛抢险撤人实战演习。根据不同季节和时段,有针对性地选取宣传内容很重要,如果在夏天宣传寒潮的防御,而在冬天宣传又宣传高温的防御,这很显然是事倍功半的做法。因此,宣传一定要有针对性,夏季应做好高温、洪涝、雷电等气象灾害的宣传,而冬季要着重于寒潮、低温等的宣传,可以达到记忆深刻的效果。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一定要尊重实际,只要同心协力,与公众互动,积极进行宣传,相信效果会日益显见,可以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5结语

立体宣传模式的设想,即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和防御机制的基础上,把文字转换成易被接收的立体的、直观的、生动的的图像或模型等,使气象防御措施最大限度地让公众接收,并最大限度地在大脑里储存并形成长时记忆。此外,宣传时间应择在天气预报节目之前,建议在央视新闻联播之后,天气预报节目之前,选择性播放气象灾害短片[7,8]。通过各种立体式宣传,加强人们对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记忆和掌握,以便在灾害来临时能及时自救,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6参考文献

[1] 尹文昱.大连地区主要农业气象灾害与防御对策[J].农业科技与装备,2009(6):95-98.

[2] 符国槐.气象服务设施农业的对策与思考[J].浙江气象,2009,30(4):40-42.

[3] 娄根龙,秦慰荣,陈德霖,等.宁波市主要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与建议[J].宁波农业科技,2009(4):23-24.

[4] 郑彬.浅谈如何做好气象灾害预警报道[J].南方传播,2009(11):149-150.

[5] 穆治霖.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8(4):15-19.

[6] 张斌.浅议农业气象灾害及防灾减灾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8(13):102-104.

第6篇:灾害防御范文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防御规划)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的城乡空间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划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条(规划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和防御重点;

(五)防御设施和工程建设;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一)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防、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渔港、渔场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六)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制订、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街镇防御能力建设)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制定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明确街镇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人员设施、应对措施等具体要求。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信息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

(三)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设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本市重点单位认定标准,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市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成为重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产生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职工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重点单位属于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还应当遵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二)为重点单位获取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气象资料提供便利;

(三)建立重点单位的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对其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重点单位存在气象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层建筑、轨道交通、输电、油、气线路以及沿江沿海、港区等重点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市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水务、环保、交通、消防、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水旱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精细化预报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一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交通、环保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航班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修订)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明确防御指引,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防御指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判通报)

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农业、水务、交通、公安、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统一)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中心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应急启动)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在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跟踪监测评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四类红色预警学生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四类红色预警劳动者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第三十条(高温、低温应对)

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条(台风、大风应对)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三十二条(大雾、霾应对)

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

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达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紧急防御措施)

本市负有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单位发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参照本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况,组织民政、气象、水务、交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应急预案,修复、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情况、灾害原因和损失、预报预警情况等。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五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基层参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学校、幼托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六条(公众参与)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行业组织参与)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九条(媒体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科普宣传节目。

第四十条(灾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其他主体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7篇:灾害防御范文

近年来,我县气象灾害发生频率逐渐加大,极端气候灾害明显增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现。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4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办发〔20*〕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是预防和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由气象部门牵头,结合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逐步在县城、中心集镇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煤矿主产区、烟叶主产区、风景旅游区、县内主要河流流经区域、主要干线公路沿线等地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加强长江航道能见度观测站和土壤墒情监测点建设,形成综合气象观测网。完善气象卫星应用业务系统建设,建设丰都人工影响天气专用雷达和新一代天气雷达终端,建立移动气象监测服务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规划部门要建立相应审批制度,严格依法保护气象观测环境,确保气象观测的可靠性。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由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分灾种气象预报业务系统,努力实现预警预报的定时、定点和定量,提高灾害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重点加雨、寒潮、大雾等灾害性或影响天气的精细化预报和冰雹、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

(三)强化气象灾害信息的与传播。由气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和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一是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警报接收系统。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传播到所辖单位和区域。二是县新闻社、电视台、党政信息网、公众信息门户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和有关部门及通信运营企业要及时配合干旱、暴雨(雪)、冰雹、寒潮、大风、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三是要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重要公众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电视、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四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输示范工程建设,提高偏远地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五是进一步丰富气象影视信息,提高气象影视节目的制作水平,加快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和本地气象信息的插播。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由县救灾办牵头,完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范主要气象灾种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完善与气象灾害应急相适应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

(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体系。由县气象部门负责,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服务体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建设,继续提高作业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积极开展抗旱、防雹、森林灭火、应对突发环境污染等应急性作业。积极开展增加河流流量、水库蓄水、降低森林火险等级等资源性作业。

(三)建设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救灾办牵头,县气象部门负责,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配合,组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立应急气象服务系统,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组建学校、医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队伍,负责接收、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建乡(镇)、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和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负责及时传递监测和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办法,建立气象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队伍应对气象灾害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要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高队伍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提升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的防范应对能力,充分发挥4支队伍的作用,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传播,确保社会公众有组织地防灾避险和有序开展灾后重建。

(四)增强对气象灾害的抗灾救灾能力。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做到思想到位、职责到位、指挥到位、措施到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尤其要做好干旱、暴雨、城市内涝以及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实施好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兑付,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开展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由县气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上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以及可能诱发的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及致灾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发生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等,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深入查找防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防灾减灾组织体系、抢险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水库、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景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强化气象灾害基础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强化防御高温、干旱、暴雨、冰雹、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御能力。重点建设和完善江河堤坝、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切实抓好病险水库、堤防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

由气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切实抓好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监督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维护好重点行业、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防雷设施,执行定期巡查检测制度,有效发挥工程设施的防灾抗灾作用,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农业综合开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立项中,要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必要时要实施气象风险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气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防御气象灾害的需求。明确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科技部门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气象预测预报水平为核心,支持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预报和防御技术等科技项目攻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支撑能力。积极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灾害防御技术研究,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的新格局。

(二)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趋势会商联防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建设、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第8篇:灾害防御范文

关键词: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对策;防灾减灾

中图分类号:P4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气象灾害具有必然性、周期循环性、可防御性、不确定性、地域性、社会性和风险性。防御并减轻自然气象灾害必须要知道和抓住灾害的这些特征。本文主要探讨了近些年来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主要存在的一些工作缺陷,参考并引荐国际以及国内部分城市的防御气象灾害经验,对防灾减灾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便于现代化迅速成长的城市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计划和防御方案,提高我国各级政府和民众的防御和抵抗灾难的能力,更好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 目前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存在的缺陷

气象灾害的防御是政府工作和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但是,几十年来,我国的减灾模式一直沿袭着传统体制下所形成的格局,各自为政,单兵作战,从而不能全面形成对灾害的测、报、防、抗、救、援等诸多环节的工作机制及其规律的综合、系统的研究,导致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政府综合减灾机构缺失

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灾害综合管理机构,没有形成灾害防御综合体系。灾害管理

机构都是单灾种管理部门,现有单灾种管理部门职能无法到位,如发生新的灾种、混合型灾种,现有单灾种的管理部门就会毫无解决办法,况且各灾种管理机构各建一套自己的预警与应急信息系统,资源相当浪费,如目前全国已有的通信指挥信息平台有公安的110、消防的119、救护的120、防汛抗旱通信指挥系统、人防战备通信指挥系统、地震信息系统等。再者,目前从事减灾工作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数量很有限)、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对减灾专业知识从理论到实践的层面看,总体还处于低下水平。减灾人员综合专业知识不足,势必影响科学减灾能力。在救灾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领导亲临现场指挥的场面,如果没有救灾职业指挥官为领导决策提供救灾方案,也违反科学精神。

1.2 综合减灾意识不强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为主旋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容易造成社会各级各阶层的减灾工作意识不强。如政府层面的综合减灾意识不强,社会层面的意识不强,民众层面的意识不强等。当某种灾害威胁人类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时,各级各阶层对某种灾害意识才逐渐增强。

1.3 灾害保险不全面

我国目前的灾害损失程度和灾害特性,就必然要求政府部门在重大的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社会主导作用。重大灾害风险不仅是一种个人的风险,而且又是一种社会的风险。目前我国现行的对于重大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的形态主要体现了“万能政府”的念想,个人责任的要求得不到提现,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众个人的防御行为的规定,忽略了一些非工程措施的作用,却是“支持”人民依靠政府的灾后救济。而我国保险起步不久,群众的风险自保意识较差。灾害保险还处于推广阶段,其广度和深度都有待提高,普及灾害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在我国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

1.4 灾民心理恢复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灾难发生后,人们习惯的重视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其实灾后民众心理恢复问题也很重要。汶川地震时,政府派出了很多心理医疗工作者,说明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受灾民众的心理恢复。但令人遗憾的是,因为他们都是全国各地临时抽调来的,这些心理医疗工作者很快就在一年内全部撤走了。而 2008 年南方冰灾,国家和各地政府和组织只想到物资救援和给与被困旅客语言上的心理安慰,根本就没有考虑受灾民众的心理伤害恢复问题。

1.5 城市建设规划还缺乏全面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在全球气候增暖的背景下和各大小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气候已发生了显著变化。目前影响城市化进程的主要因素变成了城市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还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针对如此问题,目前,城市建设规划还缺乏全面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也缺少配套的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充分认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根据气象观测数据的积累及气候变化研究,综合分析城市规划、工程设计与气候资源之间的关系,及时的修订有关的规划设计指标体系和设计规范,从而能进一步的提高城市建设工程设计中的安全可靠性,舒适性和合理的经济效益。

2 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对策探讨

城市气象灾害具有随机性、群发性、地域性、不确定性、社会性和风险性。防御和减轻城市气象灾害必须根据这些特征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综合考虑,采取有效的防御防范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1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防御方案,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我们要集思广益,科学的编写制定符合我国城市实际情况的气象灾害防御的总规划和整体防御方案。在总防御规划和整体防御方案规定下,再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各个区域和各个部门的子规划和子方案。各相关部门要抓好各种规划的落实和各方案的实施,建立健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重大气象灾害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从而构建起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社会联动机制。

2.2 建立科学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和救助体系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颁布,依法确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共同配合、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即这是规定了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组织体系。

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气象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抵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并且要建立和完善救助体系。要针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气象灾害特点,综合运用工程技术与法律、行政、经济、管理、教育等手段,利用各方优势资源,加快建设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灾害综合防御体系,提高社会防灾抗灾总体能力,为社会安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可靠的安全保障。

2.3 提高各级政府和组织的灾害管理水平

灾害管理是政府、有关单位与社会团体为防灾、减灾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规划、组织、协调、干预和工程技术活动的总和,贯穿防灾活动的全过程,是城市社会减灾行动系统的中枢。灾害管理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灾害管理体制的健全。

要多组织形式多样的大型普及活动。防灾减灾需要从娃娃抓起,把灾害、灾害应急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教学计划中增设防灾减灾知识的专门课程或讲座。教育系统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师生共同参与的“防灾减灾知识大赛”。城市各工地民工、各企业、灾害易发行业的职工在上岗前须组织观看本行业灾害专题视频或学习相关资料,并组织演练。文化艺术系统要组织创作防灾减灾主体性歌曲、舞蹈、小品、电影、电视、画作等,通过艺术表演形式生动宣传灾害知识。工商、质检、卫生、安监、商业等系统要制作宣传小册向各领域商户、企业发放。广泛宣传与普及灾害知识、应急管理知识、防灾减灾知识。

结语:

我们要不断加强预警监测体系的建设,加快防灾抗灾设施建设的步伐,只有建立健全了城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才能科学的更加准确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这样我们才能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的准备,切实做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城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一份可靠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高庆华等.中国自然灾害与全球变化,气象出版社,2003(3)

2 夏杨等.多城市气象灾害频发凸显我国气象经济研究滞后,2004.7.9

第9篇:灾害防御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49号),加强气象服务基础建设,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切实做好我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地处沿海和黄河下游,是气象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平均每年因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3%-6%。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大雾、霾、沙尘、高温热浪、低温冷害等灾害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山洪灾害等也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突发趋势,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产生的影响将日趋加重。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系统、风廓线仪系统、水汽监测网(GPS/MET)、区域加密自动气象站网,以及雷电、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生态环境等专业观测网,构建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监测系统。重点加强灾害多发区、农业区、林区、渔区、沿湖、沿海、沿路等区域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和半岛城市群中小尺度加密观测网建设,增加监测站点,提高监测精度。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切实做到统一布局、共同建设,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特别要做好主要城市、近海、湖区、矿区、林区、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库以及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预报预测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准确率。进一步完善包括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雷电、人工影响天气等专业的集约化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综合应用多种探测信息和预报预测技术,提高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预警时效性。重点加强短期、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龙卷、大雾等突发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时效和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多灾种预报预测机制,加强对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灾害预报的会商分析,切实做好影响我省的突发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气候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覆盖面。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传统方式与现代手段相结合,加快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拓展全省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专业信息网站、电子显示屏和气象灾害警报接收器等功能,建设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的预警信息接收子系统。强化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加快中国气象电视频道在我省的落地,做好与全省有线电视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服务网站的对接;完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以及在乡村、社区、企业、学校、城镇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或悬挂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等设施,及时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内河与海上运输、海上作业、生态林业、滩涂养殖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及时准确暴雨(雪)、雷电、大雾、大风等灾害预警信号。高度重视对农村、山区、社会弱势群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率,切实解决信息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气象灾害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工作中的职责,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发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加强针对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等区域的防洪抢险、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预案演练。特别是针对跨地区的大范围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增强灾害救助能力。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以及海上、陆地灾难搜救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气象灾害调查、风险评估、处置决策、技术培训、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学校、医院、社区、宾馆、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大力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依托群团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社区等,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志愿者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和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预警信息,报送气象灾情,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常识。

(三)强化气象灾害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影响。大力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工程,加快移动应急气象服务系统建设,配备先进的移动气象探测设备,建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增强气象灾害现场信息传输与灾害处置的指挥调度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加强主要河流、水库、湖泊的防汛抗灾工作,认真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强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四)大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工程,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快省级飞机人工增雨基地和鲁西北、黄河三角洲、济南南部山区、半岛丘陵地区地面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构建全省立体化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为抗旱救灾、缓解水资源紧缺、保护生态环境等提供保障。要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基础上,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不断拓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域,开展针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以及人工消雨、消雾、防霜冻等科学实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全省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我省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及其造成的灾害损失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相互关系、成因分析和灾害风险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根据各地气象灾害特点、发生发展规律和防灾抗灾能力,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防灾减灾措施。加强气象灾害隐患排查与整治,定期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山区、港口、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巩固防灾减灾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海堤、水库、防汛设施、城市防洪排洪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有关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建立和完善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区域的监测监控系统,切实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设施、重大油气输送与储运设施、重要水上和陆地交通线路、重要通信枢纽等基础设施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设施的除险加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大力推广应用海洋天气警报系统,提高海上船舶、作业平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加强沿海地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工程建设,切实增强防御海洋气象灾害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应对气象灾害风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和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城市功能、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要高度重视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气候影响评价与可行性论证,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适应和有效缓解气候变化的影响。

(四)制订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加快建设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3号文件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52号),切实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认真落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完善气象科技创新工作机制,加快建设省级气象灾害与海洋气象重点实验室,搭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防御、气候变化应对等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的引进开发与本地业务化以及数值预报产品解释应用技术研究,重点研发突发灾害性天气、海洋气象灾害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用技术,发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快科技成果的业务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联合攻关、优势集成,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建设,促进防灾减灾规范化管理。加强与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设,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认真落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加强气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加快地方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大力推进国家、行业和地方气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用,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理我省涉及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加大气象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公共气象信息传播设施、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尽快将我省各部门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资料统一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布局,实现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共享。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预警信息、应急气象服务、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大力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