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灾害治理工程精选(九篇)

灾害治理工程

第1篇: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关键字]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 设计 施工 重点难点 专业性

[中图分类号] P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207-2

0 前言

我国的地质地貌情况、地域广阔、气候条件、空间性等随着经纬度的变化差异颇大。近年来,我国地质灾害的爆发频率和爆发强度都有上升趋势,如何针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地质情况进行治理,是地质工作者的工作重点。下面本文通过笔者参与相关工程的经验,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重点、难点、侧重点等描述,希望能带给广大地质工作人员一定的借鉴。

1 地质灾害的相关概念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其本质是在地球内动力、外动力或人为地质动力作用下,地球发生异常能量释放、物质运动、岩土体变形位移以及环境异常变化等。

地质灾害的治理是指在地质灾害现象发生之后,对灾区通过相关的工程治理,来达到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过程。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阶段重点难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阶段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可行性方案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阶段。在可行性方案论证阶段,相关设计人员要严格结合现场以及当地的地质水文条件、人文条件、经济状况等,同时在进行可行性方案研究论证的过程中还应该保证方案的适应性,符合治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主要是通过对现场的勘察,进行多方案的设计。施工组织方案设计阶段主要是通过对初步设计方案的筛选修正,最后形成一套完全符合当地地质条件要求的加固效果和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两者统一的一套方案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阶段,相关人员主要应用现场设计、反馈设计、监控设计、计算分析、综合分析设计、代偿设计和计算机辅助设计等设计方法的结合。例如,广西某地发生严重山体滑坡,相关施工人员在进行治理工程时发现,该山体较为脆弱,岩体较破碎,如果采用一次反馈设计方案,由于在进一步加固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岩体、土体造成二次扰动。进而形成二次地质灾害的发生,所以相关施工人员通过计算机辅助设计进行二次反馈设计,甚至多次反馈设计,以防止地质灾害的再次发生。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阶段,相关设计工作人员应该把握如下几个原则:

(1)地质原则。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阶段,相关设计人员应该充分考查当地地质情况,设计主要目的是增强破坏部位和其他部位的自然地基稳定性为主。尽量减少在治理工程的相关过程中对土体、岩体的扰动。

(2)经济原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就是为了恢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尽管相关资料表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回报超过投资的十倍。但是,在设计阶段相关设计人员应该尽量减少工程投资,达到经济最优原则。

技术原则。首先设计阶段应该保证能满足地质加固目的,在此基础上应该采用较为简单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达到缩短工期等目的。

(3)目标原则。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过程中,应该保证相关工程具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的地质灾害发生效果和原因进行设计。同时目标性也指在设计阶段应该针对部分建筑部分地质等关键部位进行设计加固。

(4)优化原则。在设计阶段,设计人员应该从整体到细部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工作,达到方案最优目的。

环境原则。在设计过程中,不得存在破坏环境或以环境换治理的情况出现。

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阶段重点难点

当今社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工程主要有以下几种工程类型:排(截)水工程、支(拦)挡工程、加周工程、护坡工程、减载与压脚工程、搬迁和避让工程。各种工程类型适用于不同的地质灾害类型。但是在各种治理工程、防护工程等施工过程中都要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来执行。例如,《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DZ/T0218—200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部分治理工程主要用在其他道路桥梁施工领域、工民建施工领域等等,所以也可参考相应其他方面的规范进行施工治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相应安全问题是施工阶段的最重点。安全问题和相应安全措施如下:

(1)建立安全机构、制定安全规范。相关项目负责人员应该在项目部中成立安全检查机构,制定相应的安全规范,通过日常检查、安全教育等措施来有效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员、器械的安全问题。

(2)探查工作。对地质灾害地区的治理,因为发生过地质灾害,所以当地的地质情况较差,地质环境较为脆弱,极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二次地质灾害造成危险。所以在相应的施工过程中应该做好事先探查工作,合理规避地质脆弱点或者加固脆弱点。

(3)人员选择。在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选择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团队。避免人员质量的参差不齐,导致施工安全性下降。

(4)实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责任制。对相应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充分培养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可以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相关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5)严格控制分包商资质。在施工过程出现分包情况时,应该严格审查相应分包商资质,同时对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6)对安全问题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在施工过程中,应该由安全机构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抽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对于出现问题的施工部分和相关人员要进行严厉的惩罚,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问题也是施工阶段的重点之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一项庞大而又系统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相关施工问题较为专业性、技术性。对工程的质量把握是施工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相关技术人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7)提高技术人员的相关专业素质。由于施工过程中涉及岩土工程、地质工程、结构工程等相对复杂的技术。相关施工企业应该加强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定期培训。同时在培训过程中应当加入相应知识,达到培养综合性、复合型、专业型为一体的技术人员。

(8)严格把握材料、器械质量。治理过程工程量较大、施工较为繁琐复杂,会采用很多施工材料和施工器械,相关技术人员在对材料和器械的检查上应该投入较大力度。

(9)生产过程中严格进行质量检查。相关质量部门应该对施工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结构进行多次数的仔细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0)工程结束后进行系统验收,建立长效观察机制,经常性养护。

4小结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特点的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有复杂的步骤和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保证相关工程经济效益也是重点。在多方面要求下,打造优秀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极为重要且困难的。本文通过对设计阶段的方法、原则描述以及施工阶段安全问题、质量问题的叙述,详细的解析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的重点难点,希望能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希望相关人员能合理解决或规避相应重点难点,打造优秀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参考文献

[1] 刘传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的基本问题[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1995, (5):67-68.

[2] 岳鹏;赫念学;黄胜东.浅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及施工[J].建材与装饰-地质勘察测绘(电子版),2012, (22):18-19.

第2篇: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关键词:油气管道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查要点

油气管道一般要穿越多样的地形地貌与复杂的地质条件,加之地质灾害的影响,使得工程建设及运营都面临极大的风险威胁。基于此,对油气管道线路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明确灾害实际影响,同时给予综合性评价结果,对灾害防治、工程安全保障均有重要意义。

1油气管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基本原则

油气管道的地质灾害治理需严格从实际角度出发,充分结合工程要求及具体状况,在设计计划当中融入灾害治理基本任务,和生态环保、环境治理及管道工程建设紧密结合,确保生态、社会与经济相和谐、统一。在此基础上,还需对灾害特征进行考虑,在有效保障设备安全与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性与技术可行性目标[1]。根据油气管道工程范围内地质灾害各项特征,结合相关技术要求,第一步将线路微调作为基础,采取避绕措施,确立管道工程和地质灾害体之间的关系,严格遵循以防为主与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开展日常工作。其中,“防”是指:以预防为核心,以避让为上策;“治”是指:充分结合避绕措施,确保安全即可。

2油气管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主要特点

工程设计特点有:第一,坚持避让优先,尽量避让“重大”,治理“轻小”;第二,除了要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还需考虑会对管道工程安全造成影响的其他因素;第三,从对管道危害最小的位置通过;第四,减少或避免对地质灾害体造成扰动;第五,永久性根治已知灾害,避免留下后患。对于不同的地质灾害类型,治理工程设计侧重点有所不同[2]。1)滑坡灾害:通过线路优化实现避让,若无法进行避让,则需从滑体厚度相对较薄的位置通过,如滑坡后缘,以此降低工程量并符合安全需求。管道上坡段或下坡段因遇滑坡而无法规避时,应沿纵向使管道正穿滑坡,以此减少扰动。2)泥石流灾害:管道不得在泥石流沟内通过,若无法避绕,则需从堆积区中通过,同时增大管道的实际埋深。对穿越小规模泥石流沟的管道,应在基岩中埋设管道。3)崩塌灾害:管道线路必须躲避松散堆积体,如果无法对比,则要从有一定拦挡条件的相对平缓区中通过。4)岩溶灾害:首先管道要避免在不良地质条件区通过。针对勘察标定的岩溶,若其岩溶现象并不发育,则管道可采取与岩溶相垂直的方式通过。针对浅层干溶洞,可使用碎石进行回填;对岩溶向下部延伸较明显的溶洞,不论有水没水均不得填塞,应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处理,如灌浆等。

3油气管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审查要点

工程审查实际上是对图纸与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认真贯彻工程设计思路及理念,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作为核心依据,积极采取可行的避让方法对管道线路进行优化,再以地质灾害和管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基础,对图纸资料实施全面审查。不同地质灾害类型有着不同的审查要点。

3.1滑坡灾害审查要点

①滑坡覆盖范围与规模,相关力学参数的取值准确度以及滑动面判别的合理性;②对滑坡自稳性有一定影响的各类因素;③滑坡自稳性评价准确性,地质模型与力学类型准确性;④线路优化空间是否存在;⑤工程所有支挡方案合理性,设施具置可行性;⑥支挡工程参数选择合理性,计算与设计方式准确性;⑦管线与支挡施工顺序合理性。

3.2泥石流灾害审查要点

①泥石流灾害主要形成区、堆积区与流通区;②断面岩土特征及地质构造;③泥石流移动速度及冲刷作用深度,特别是管道通过区域;④对管道有破坏作用的外部因素,所用防护措施有效性;⑤泥石流沟及大沟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随着泥石流的不断堆积,会使大沟宽度变窄,提高了大沟内的流速,增大冲刷作用深度,此时应强化管道的防护设计。

3.3岩溶灾害审查要点

①岩溶发育情况、规模及主要延伸方向,管道线路和岩溶保持的位置关系;②溶洞顶部岩性、洞壁岩性与完整性,溶洞整体稳定评价结果的准确性;③岩溶灾害治理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并明确治理完成后对周边自然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④工程设计与计算的准确性,工程数量合理性。

4结束语

根据管道线路范围中不良地质条件特征,对几种常见地质灾害进行了专项勘察与综合评价,同时有针对性与目的性地开展了治理设计工作。明确在管道总体规划中纳入灾害防治的重要性,遵循防治结合与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在工程审查过程中对不同灾害类型实施针对性审查,保证设计方案可行性与合理性,在确保管道线路工程建设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基础上,为线路运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张鹏,魏韡,崔立伟,等.地表冲沟条件下悬空管道的力学模型与延寿分析[J].天然气工业,2014,(4):142-148.

[2]沈茂丁,王峰,徐文毅,等.油气管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与审查要点[J].油气储运,2014,(10):1052-1054.

第3篇: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关键词】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目前我国地质灾害的主要特征与诱因

1.1滑坡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人工切坡等因素的影响,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或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滑坡的诱因:①地震;②降雨和融雪;③地表水的冲刷、浸泡;④河流等地表水体对斜坡坡脚的不断冲刷;⑤开挖坡脚;⑥蓄水排水;⑦堆填加载;⑧劈山放炮,乱砍乱伐。

1.2崩塌

陡坡上被直立裂缝分割的岩土体,因根部空虚,折断压碎或局部移滑,失去稳定,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称为崩塌。崩塌的诱因:①采掘矿产资源;②道路工程开挖边坡;③水库蓄水与渠道渗漏;④堆(弃)渣填土;⑤强烈振动。

1.3泥石流

泥石流是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产生在沟谷或山坡上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是高浓度的固体和液体的混合颗粒流。泥石流的诱因:①不合理开挖;②不合理的弃土、弃渣、弃石;③滥伐乱垦。

1.4地面变形

地面变形包括地面沉降、地面塌陷与地裂缝。地面塌陷诱因:①不合理地大量开采地下矿产资源引起的塌陷;②表面岩溶活动引起的塌陷;③大量抽取地下水引起地面下沉。

2.地质灾害工程防治措施

2.1做好防治工程设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的成因机制、运动模式、易发性及防治目标制定。①根据致灾的成因确定主要防治途径;②根据灾害的易发程度、防治目标确定防治工程的强度和工程量。

2.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主要工程措施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现行行业规范分析,国内防治地质灾害的主要工程类型有:排(截)水工程、支(拦)挡工程、加固工程、护坡工程、减载与压脚工程及搬迁和避让等。

3.工程实例分析

3.1工程概况

某已建商住楼24座,其中超高层6座,耸立在粤西某风景秀丽的石灰岩地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地下暗河、溶洞、土洞发育,地面局部塌陷的事故时有发生。经岩土工程补勘,该地段存在多个较具规模的土洞,使已建成的商住楼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对区内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负责,对已发地质灾害的治理(土洞),已迫在眉睫。下面介绍通过钻孔向土洞内充填式采用注、压入砂浆法治理的实例,就充分利用土洞发育区的土地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3.2工程概况及洞体的埋深

据勘察资料,多处揭露到土洞,根据土洞的空间分布、连通性,将土洞划分为两个大区,细分为四个小区,即:第一大区(仅一个小区)有钻孔ZK1、ZK5~ZK7、ZK 9、ZK10、ZK13等控制,其顶板标高-19.1~-27.9m,洞体空间高1.7~10.75m,估算空间总体积约2100m3;第二大区第一小区钻孔有ZK25、ZK31、ZK1补、ZK8补等,其顶板标高-17.7~-23.7m,洞体空间高1.1~5.6m,估算空间总体积约720m3,第二小区钻孔有ZK 27、ZK28、ZK29、ZK36、ZK5补等,其顶板标高-16.0~-21.2m,洞体空间高1.6~7.8m,估算空间总体积约840m3,第三小区钻孔有ZK34,其顶板标高-17.5m,洞体空间高6.1m,估算空间总体积约150m3;总体积约3810m3。洞体顶界面呈不规则的穹窿状,部分洞内有少量淤泥充填,为半充填式,由于地面水通过土中裂隙、生物孔洞等通道,借冲蚀作用,土洞自下而上的逐渐被冲蚀淘空,逐渐剥落向上侵蚀,土层亦逐渐变薄,就可能形成地面塌陷。受建设方的委托,我院承担了此治理施工任务。

3.3场地地质条件

经钻探揭露,土洞上覆土层为①杂填土或素填土,层厚0.7-2.80m,大部份已压实;②粉质粘土,局部粉土,层厚0.7-6.70m,呈可塑状;③砾砂、粗砂,层厚2.30-11.10m,呈中密至密实状;④残积粉质粘土,局部含砂土,层厚0.7-19.2m,呈软塑-可塑状,局部硬塑。洞内充填物为流塑状粘性土或松散粉、细砂。覆盖层均具有一定的粘性及完整性,成孔后不易垮孔和缩颈,是施工灌砂、注浆的较好通道。

3.4设计要求

因受已有建筑物的约束,所以需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施工条件,在存在土洞区无建筑物处布置灌浆孔,孔间距视现场具体条件而定。一般不大于8m,灌浆孔的倾斜角为45~60°,视现场可供施工条件而定,各孔从建筑物的两侧向建筑物底部钻穿土洞顶板止,而洞建筑物外的土洞则采用垂直灌浆孔,孔位呈环状分布,环间距3~5m,沿洞体空间变小处逐渐放宽,孔间距5~8m,与环间呈错位排列,每孔亦钻穿土洞顶部覆盖土层止。

3.5施工流程

定孔位成孔铺设压浆管搅拌水泥压浆封孔。

3.5.1成孔工艺及技术要求

按设计要求,测量放点确定孔位。

①成孔工艺流程:采用一台XY-1型工程钻机;平整场地,机械设备就位;灌砂孔的坯孔孔径为Φ170mm;完成坯孔后埋入略小于坯孔孔径的Φ150mm的钢质压浆导管。

3.5.2灌注工艺及技术要求

①采用注、压入砂浆法,待所灌入的砂浆满至近地面时,再在压浆管入口处安装加压阀,压实已灌入的砂浆,使砂浆在洞内充分填实。确认此孔位处土洞已填实时,徐徐拨出压浆管后,用C15的混凝土封孔;②如洞内有淤质充填物,则通过压浆管直接向孔内喷射水泥干粉后再压入水泥砂浆;严格控制注浆、喷粉压力在0.8~1.5MPa的范围内。

3.6质量保证措施

①明确岗位责任和控制好每一道工序的施工指标,确保“质量第一”;②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对重点、难点和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做到事前预防;③强化过程控制、工序管理、建立建全“三检制”确保工序质量,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上道工序不合理,不进入下一道工序;④把好原材料质量关,选择信誉高,质量好的水泥、砂,水泥有出厂检查合格质量保证书,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水泥防雨防潮工作;⑤建立质量检查例会制度,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不允许拖延;⑥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规程。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填写各种报表,做到数据真实、可靠、准确;⑦施工中施工人员要服从工作负责人的统一指挥,通讯畅通,口号统一;⑧工作结束后必需对工作现场全面检查。

3.7工程质量评价

利用本施工方法治理土洞,既省时经济,又易操作,充填效果好;特别是注入的水泥浆,对顶板起伏变化较大的土洞,能达到较理想的充填效果;适宜各种不同物质成份充填或半充填的溶、土洞,应用范围广。该工程已竣工近三年,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开发商,再次检测,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了土洞治理目的和满足了开发商的要求。

4.结语

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随着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应用,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施工技术必将迈向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第4篇: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关键词:吕梁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增加及人类对自然环境破坏的日益加剧,地质环境已经极度衰弱。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地貌类型复杂多样。近年来,各地地质灾害频发,如山西省吕梁市因其地质灾害“全、重、多”等特点,已经成为有名的重灾区。各级政府逐渐认识并重视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各地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也日益增加。

一、吕梁市地质灾害现状

(一)吕梁市地质环境

吕梁市位于山西中部西侧,因其位于吕梁山中段而得名;属温带大陆性气候,雨热同期,年降水量差距悬殊;地质构造复杂,地理条件特殊,既有山地、丘陵,也有盆地、河谷,地势中间高两翼低,高低落差大;地处黄土高原,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位于黄河流域,黄河干、支流流经该区域,平均水资源总量较大,但水资源分配不均衡,丰水期多为汛期。

山西省是我国的煤炭大省,境内煤炭资源丰富,煤炭产业也是吕梁市的支柱产业。长期以来的挖掘开采给本就脆弱的地质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崩塌、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发。

(二)吕梁市地质灾害现状

吕梁市91.8%的国土面积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其地质灾害类型齐全、灾害发生较为频繁且受灾程度较为严重,隐患点多面广,是全省地质灾害重灾区之一。《吕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根据灾害易发程度对辖区进行划分,其中高易发区10个,中易发区6个,低易发区4个。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097个,其大型7个、大型28个,中型332个、小型1730个。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另外有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800平方公里,引发塌陷、地裂缝等527处。有统计以来,全市已发生地质灾害966起,因灾死亡321人,主要涉及崩塌、滑坡,已发生地质灾害的分布面积大于6000平方公里。地质灾害预测经济损失11亿,预测受威胁人数超过22万人。

(三)吕梁市地质灾害类型分析

1、崩塌。吕梁境内崩塌灾害(隐患)点共有849处,是其主要的灾害类型。主要分布范围:兴县、岚县、方山县、离石区、柳林县、中阳县、孝义市。通过对比吕梁市行政区域图发现,崩塌隐患点在吕梁境内分布较为广大,除东南、西南及南部地区外,大部分区域都存在崩塌隐患。2015年5月12日临县石白头乡石白头村移民新村发生一起黄土崩塌,12间平房受损,2人受伤;5月19日临县兔坂移民新村发生一起黄土崩塌,33间房屋受损,2人受伤,7人死亡。

2、滑坡和泥石流。吕梁境内山地、沟谷较多,山高坡陡,植被稀疏,土壤松软,降水多为暴雨,集中的降水使得土壤粘聚力降低。山地区域的滑体自重加大,加之多方面的因素致使滑坡灾害发生。沟谷内,强降雨对残坡上的土壤和堆积物进行冲刷,造成泥石流灾害,甚至有的沟谷出现泥石流灾害重复发生的现象。每年的汛期是滑坡和泥石流的高发时期。

3、地裂缝和地面塌陷。309处地裂缝隐患点和128处地面塌陷隐患点多是由于人们过度挖掘开采煤炭造成的。2011年,临县庞庞塔村发生大规模塌陷,地面出现巨大裂缝,整个村庄被迫整体搬迁。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对策

地质灾害的发生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在不断加大对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为了在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程施工中,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施工安全,减少施工人员和损伤和财产损失,需要形成一套安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一)从宏观方面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安全

1、建立专门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虽然我国对不同行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方政府对于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存在着把关不严的现象。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管机构,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工程进行验收时,通常只是查看相关施工档案资料,并未对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检验。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细化安全管理办法,强调安全施工规范。对各项工程制定有针对性、与施工步骤相符的各项制度,并形成安全手册,使之成为治理工程安全施工的指导性文件。

3、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构成了整个工程的主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因其特殊性,对工程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强资质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有助于保证工程的保质保量的顺利完工。

4、制定治理工程施工人员准入和培训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大,且有原地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其治理工程对专业和技术的要求较高,严格制定治理工程施工人员准入制度,有利于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对于符合条件进入的施工人员,需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专项技术的培训;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大的临时工和农民工,需进行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及行业技术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培训。除此之外,需对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和可能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进行现场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辨识教育,加以防范,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从微观上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安全

1、建立安全施工指标体系。制定治理工程施工安全计划,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预算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

2、加强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意识。监理单位根据行业准则、相关制度和监理流程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分包施工单位审核、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

3、建立安全自查长效机制,消除安全隐患。施工过程中开展安全自查并使之成为常态化工作,有利于查找并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施工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开展安全自查时,要深入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各危险源、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劳动条件、安全防护等环节。

4、加强对分包施工单位的管理。在选择分包施工单位时,不仅要严格审核其施工资质,还需确保其达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要求;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5、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提高施工单位及现场人员对于突发事故后的应对和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控制事故产生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需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结语

随着国家对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投入的不断加大,治理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问题日益凸显。探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相关对策,有助于确保治理工程顺利完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各项地质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刘明建.浅析地质灾害现状与治理工程施工安全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1).

[2]宋拴萍.吕梁市离石区地质灾害概况及防治建议[J].山西建筑,2014,(35):78-79.

第5篇: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关键词:分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锚杆支护技术;总结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ing the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analyzes the engineering geological disaster management of application of the bolt supporting technology,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anchor supporting technology more excellent, performance more, finally meet the geological hazard controlling engineering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Keywords: analysis; Geological disaster management engineering; Bolt support technology; summary

中图分类号: U455.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地质情况较为复杂,地质灾害活动频繁,时常造成严重的危害。根据统计,因为地质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数每年都在上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据每种自然灾害的1/4之上。因此,需要精确预报地质灾害,同时积极治理地质灾害。在我国,最典型的地质灾害是滑坡、崩塌以及泥石流。对滑坡边坡失稳等一些地质灾害进行治理,一种合理新型的防治方式是锚杆支护方式。对于锚杆支护方式,其优越性主要表现为其施工简单、安全性好、工程造价不高、施工周期短且方便。本文首先对常见的实际工程地质灾害进行介绍,然后分析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运用的锚杆支护技术,以确保对锚杆支护体系的工作机理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1.合理的锚杆支护结构设计

对于锚杆支护,它的结构设计不仅主要有锚杆配置和结构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锚杆设计拉力的准确确定,还包括锚杆长度、锚杆截面和锚头连接及和结构物进行的整体稳定性计算。锚杆支护的设计有如下重点:(1)对于场地勘察,主要是水文地质、周边环境以及工程地质勘察;(2)对于材料选择,主要进行骨料、水、钢材、水泥、钢筋以及锚索的合理选用;(3)进行锚固体的设计,还应进行锚杆间距的设置;(4)进行作用于岩土体结构的土压力计算;(5)准确确定锚杆设置以及拉力;(6)合理选定锚杆夹角以及锚杆材料[1]。

2.锚杆支护施工工艺分析

2.1施工准备阶段中的作业条件与材料

进行锚杆施工之前,应该按照环境条件、设计要求以及土层条件,进行工艺方法以及施工设备器具的准确选用;对原材料规格、型号以及品种、锚杆每个部件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同时还应查验原材料以及一些重点技术性能能否满足设计要求;按照机械设备的型号与规格以及设计要求,搭设或者平整出来能够达到施工操作要求以及确保安全的场地;在锚杆施工之前,多于3根的注浆、钻孔以及张拉和锁定的试验性作业应该进行,进而证实施工工艺与施工设备之间的适应性。

2.2操作工艺

具体的操作工艺包括以下几方面:

(1)钻孔,进行钻孔之前,按照土层条件以及设计要求确定出来孔位,同时进行标记。当钻机就位之后,需要维持平稳,立轴或者导杆和钻杆倾角相协调,还应处于同一轴线上;对于钻孔设备,能够按照土层条件,进行地质钻机或者锚杆钻机的选用,钻进中使用的钻具,能够运用一般岩芯钻探的钻头以及管材系列,为了和跟管钻进相配合,能进行足够长度数量短套管的配备;进行钻进的时候,要细心操作,准确把握钻进速度和参数,以防卡钻或者埋钻等一些孔内事故的出现。孔内事故如果出现,要立即进行相应的处理,当完成钻孔之后, 运用清水冲洗孔底沉渣,使其干净,直到孔口有清水返出。

(2)锚杆杆体的安放及组装,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锚杆的制作。对于锚杆钢筋,其应该顺直及平直、除锈及除油,要使用塑料管或者塑料布包扎杆体自由段,和锚固体连接的地方,使用铅丝进行绑扎。为了保证锚杆在钻孔中心,要在锚杆杆件上面,顺着轴线方向,间隔1.0 -2.0m进行对中支架的设置;进行锚杆杆体安放的时候,要预防杆体发生压弯或者扭曲。

(3)注浆,要按照设计要求,合理选用注浆材料。一般情况下,应该选择水泥:砂为1:1.2,水灰比在0.38 -0.45之间的水泥砂浆或者水灰比在0.40-0.45范围内的纯水泥浆,在必须的时候,能够掺入适量的掺合料或者外加剂;均匀地搅拌浆液,进行过筛,一边拌一边用, 在初凝之前,把浆液使完,使注浆管路顺畅。对于常压注浆,使用砂浆泵把浆液通过压浆管送到孔底部,随后孔底返出孔口,等到排气管停住排气或者孔口溢出浆液的时候,注浆能够停止;进行注浆的时候,应该一边灌注,一边拔出注浆管,同时要保持管口一直在浆面之下,注浆的时候,需要活动注浆管,等到浆液溢出孔口的时候,把其全部拔出;当浆液硬化之后,没有充满锚固体的时候,要补浆,注浆量不能比计算量小,它的充盈系数在1.1-1.3之间;当拔出套管的时候,要观察有没有带出钢筋的现象,如果有,应该压进去,直到不带出才停止,随后继续进行拔管;当完成注浆后,清洗干净外露的钢筋,还要良好地保护。

(4)张拉以及锁定,根据工艺及设计要求,腰梁安装完好后,要确保每段平直,挡墙和腰梁应紧贴密实,同时支承平台要安装完好,在锚杆张拉之前,先至少进行一级荷载的施加, 就是1/10的锚拉力,保证每个部分紧固伏贴与杆体进行完全平直,还确保张拉数据正确。进行注浆之后有不少于7 天养护的时候,或者在台座及锚固体混凝土强度都高于15MPa的情况下,张拉才能进行。锚杆张拉到设计轴向拉力达到1.1-1.2之间的时候,土质是黏性土的时候,维持15min,土质是砂土的时候,维持10min。对于锚杆锁定,其需使用和技术要求相符的锚具;在锚杆锁定之后,如果预应力损失明显地出现,要实施补偿张拉。

3总结

为了提高锚杆支护技术,应该深刻了解实际的地质灾害,更要结合锚杆支护本身具有的特点,积极研究出更多性能及更优技术的种类,最终满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具体的需求。

【参考文献】

第6篇: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关键词] 山洪工程;信息化管理;灾害防治;系统开发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3. 088

[中图分类号] TP31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3- 0168- 02

1 概 述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最多、活动最频繁、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的发生,暴露出中小河流防洪能力低、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滞后,对于诱发山洪地质等灾害的直接因素和激发条件的突发性强降水监测预报服务能力依然比较薄弱,对山洪地质灾害气象保障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新的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中国气象局对此编制并印发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建设指导方案》,开启了全国范围内山洪防治工作。

山洪工程作为一个全国性的重要气象类基建项目,在全国建立层次分明、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快速高效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服务体系,实现对防治区局地突发性强降水等灾害性天气准确、可靠的监测,提高降水精细化预报、短时临近预报水平,增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和覆盖率,提升气象防灾减灾水平和效益。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侧重点,主要可分为观测系统、预报与风险评估系统、预警信息与服务系统、信息网络支撑系统和装备保障系统等五大业务系统,以及技术培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两大配套系统。针对山洪工程由多个批次组成,并涉及到多个建设单位,为便于管理项目进度、成本等信息,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则是一个十分迫切的管理需求,也是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手段,更是实现项目各参与方之间高效沟通的关键工具。

2 山洪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2.1 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构架

山洪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遵循目前流行的“B/S(浏览器/服务器)”三层架构体系[1],采用ASP技术进行开发,数据库采用SQL Server 2008支持,操作系统平台基于Windows Server 2003操作系统。系统开发环境配置如图1所示。

ASP是Microsoft公司1996年11月推出的WEB应用程序开发技术,它既不是一种程序语言,也不是一种开发工具,而是一种技术框架,是服务器端脚本编写环境,不须使用微软的产品就能编写它的代码,能产生和执行动态、交互式、高效率的Web服务器的应用程序。

SQL Server 2008是新一代数据管理和分析解决方案,它给企业级应用数据和分析程序带来了更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使得它们更易于创建、部署和管理。基于以上技术路线的选择,为系统平台提供了很好的兼容性和稳定性。系统的软件功能构架以数据库为基础搭建了三个平台,实现对山洪项目全过程的动态信息化管理[2-3]。

2.2 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的功能

山洪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模块化设计,通过细化业务管理,对山洪工程指导方案、投资预算、建设进展、工程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动态与量化管理。

2.3 管理信息系统应用

山洪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站式,全国气象部门内网用户均可登录,用户名采用分级权限管理,系统主页如图2所示。

3 结 论

通过建立山洪工程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层次法得到将山洪工程项目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再根据专家打分将山洪工程评价定量化,最终得到定性化的成功度评价结论。山洪工程项目评价工作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指标体系,还需要更多的事例去验证其可靠性。

本文为山洪工程整体定量化评价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宏锦.基于B/S架构的教师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长春:吉林大学,2015.

第7篇: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8篇: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我市地处皖南山区,80%的国土面积为山地、丘陵,地质结构复杂,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市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地质防灾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是实施**生态大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早日实现“三最”目标,推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绝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以破坏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发展。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狠抓防治地质灾害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确保防治地质灾害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和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防灾意识,增强防灾能力。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风景区管委会都要设立地质灾害值班室,落实值班人员,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并建立迅速、准确的信息反馈系统。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责任,会同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关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各类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管理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市防治地质灾害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查,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工程项目选址和规划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审查和工程建设活动管理。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审批,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防治工作,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要编制本部门《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严格规划编制,加强规划管理

(一)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地质灾害是城乡防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凡没有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应当限期安排或在规划修编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并在规划管理中进行有效控制。

(二)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选址关。从严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进行除灾害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以外的其它建设活动。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前,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或虽经评估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活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上形成联动机制,防止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审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管理。规划部门要把严防地质灾害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与国土部门一道,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不符合规划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未经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格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安全

建设、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要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预防,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进行工程设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设计应考虑施工进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在建设场地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无证、越级、挂靠、出卖图签、代盖图章等违法方式,从事建设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三)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做好完整的隐蔽工程记录,加强监测和维护,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层高、结构、体量和施工工艺等影响建筑质量安全和基础稳定的参数。凡边坡稳定性得不到保障或支护工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主体建(构)筑物施工;凡地下工程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地上工程建设。如施工中发现实际地质状况与工程勘察资料不符或存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同时,要切实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使用。

五、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防灾能力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要加强对各区县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工作人员防治地质灾害的技能培训,提高区县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9篇:灾害治理工程范文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构思

我国由于国土辽阔,地质条件形成差异明显,造成地质灾害多发,其类型多样、影响面广,对人们的生活生产造成很大的影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在各级政府的正确引导下近年来对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有一些成效,但由于人们的活动也使地质灾害现象加剧,导致一些较大规模的地质灾害事故发生,这就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管理,以探索出更有效的防治管理体系,保障人们生命安全,减少灾害带来的一些损失。

1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现状

目前对于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有了一定可喜的成果,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有了一些实际的关注以及监督管理职责体系,但在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还未全面展开,我国局部地区人为地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现象仍然存在,甚至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情况不容乐观。

1.1 后续工作监管不到位

在地质灾害的防治过程中存在着后续工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在部分山区里山脚或者山顶的建筑物比较密集,有的住户或者村庄为建房子而平整土地,组织人力对山坡的土地进行开挖。被人民群众举报后国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会马上赶到现场要求立即停止挖掘,但是这样的现象属于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地质环境管理部门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又主要是对违法用地案件进行查处,没有介入的权力,不能用一些硬性手段去制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导致山体被破坏,从而最终造成地质灾害不可避免地产生。

1.2 预防地质灾害制度不健全

在地质灾害的防治中没有完善的制度来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虽然政府对其有一些评估制度,但大部分地区还会经常发生由于人为的原因而造成工程建设中出现一些地质灾害现象,主要就在于对于土地的规划没有取得相关批准就开展建设,有的在工程实施前没有对相关地质进行危险性评估,还有的是私人住宅,其本身就是违法建设的住房,再加上私自扩建而施工,这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时,如若进行不当就会造成山体滑坡等情况发生,都存在着地质灾害的隐患。

1.3 地质灾害治理不规范

虽然各个地区都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建设,都有其规模,但是对于地质灾害的治理不规范,即使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中都会选择有资质的公司或者单位来承担,但在地质灾害的防治方面我国没有统一完善的相关技术规范,也会导致设计出来的方案较为保守,影响工程造价,造成浪费。

2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措施

2.1 完善救援系统

要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就要对其救援系统进行完善,对地质灾害的突发性要有应急措施,这就要预先制定好工作方案,建立相关救援队伍,再根据方案进行细化,对各项措施进行分工,制定不同预案所需的应急安置工作,及早设立应急避险场所,并明确标示出来。对地质灾害的监管部门专业力量进行强化,在地质灾害高发地区应定时组织应急演练演习,让人民群众能够面对地质灾害时学会自救以及防治伤害,也能提升群众与政府的凝聚力,让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能力得到提升。

2.2 加大经费投入

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加强重视,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将地质灾害的防治项目加入到经济发展的规划中去,为其建立专项资金,加大防治管理经费的投入力度,健全稳定的保障机制,能够确保及时调查并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是公益性的事业,要努力探索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多种渠道的投入制度,将城市建设和防汛抗旱等灾害防治同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等方面相互结合起来,让各部门、每个人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为灾害的防治建设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通过政府加大对抗灾的经费补助,对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相关小型地质灾害中存在的隐患进行排除,带领受到地质灾害所威胁的人民群众能够主动参与到防治灾害的险情消除的工作中去,实施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利用从市场各处中吸引到的社会资金来参与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研究,在政府资金的扶持下积极使用社会力量,筹集社会资本开发新的地质灾害性防治机制。

2.3 强化宣传培训

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普及预防地质灾害的相关知识,让广大山区尤其是地质多发地区的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地质灾害对人类生活以及财产的危害,掌握监测地质灾害、及时撤离并且安全避灾的地质灾害防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对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以及实时监测、提前预防的水平。同时通过宣传培训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地质灾害的产生大多数都与人类各项活动息息相关,即使天灾难测,但是人祸可以防范,让人民群众做到防治地质灾害发生,避免并且能够及时躲避灾害来临,做到避让与治理结合的相关原则,让地质灾害多发区的人民群众能够掌握到在地质灾害突然发生之前所产生的主要征兆,能够及时进行灾害发生后紧急的处置办法,还要帮助山区的人民群众加强对房屋的建设管理,对山区的房屋选址提供相关建议,对修建在山洪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房屋及时提醒屋主尽快改建,让灾害来临时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强化人民群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加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3 总结

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是需要长期并且艰苦的一项任务,这需要在防治地质灾害过程中,不断完善救援系统,提高防治水平,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一些损失,促进人类的生存环境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统一。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政府部门、地质工作相关人员以及人民群众共同的能力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之下共同完成,这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也存在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徐琪峰.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06)

[2]刘传正,陈红旗,韩冰,陈辉.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支撑体系研究[J].地质通报.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