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

第1篇: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⒉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⒊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⒋坚持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形成应急合力的原则。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与刊播管理办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烟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由于台风、风暴潮、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霜冻、热浪、浓雾、洪涝、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道路结冰、电线积冰、沙尘暴等天气气候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和重大气象灾害,以及参与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核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扩散、水污染、森林火险、地质灾害、海上救援等)的气象应急保障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经贸、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环保、交通、安监、公路、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药监、粮食、宣传、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1.制订和完善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组织协调;

3.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机构

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督查落实区应急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3.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4.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6.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8.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9.承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

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气象、水利、水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变化趋势分析、预测预报和评估;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

3.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2.区经贸局、粮食局:负责抢险救灾中调集、供应和管理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同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4.区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灾情评估和灾情上报工作;组织指导灾后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有关工作;

6.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7.区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公共客运交通,优先保证运输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

8.区通信部门(包括网通、移动、联通、铁通等):负责及时排除通信设施故障,确保各种通信畅通,气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9.区水利局、林技中心、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负责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水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监测等相关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10.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保障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

1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2.区电业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三、预警与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⒈区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警等任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要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⒉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6363250)等途径向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⒊区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气象主管机构,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

(二)预警预防行动

⒈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预警支持系统

⒈区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综合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评估系统,为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⒉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支持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或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信息互联共享系统。

(四)预警级别及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I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III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IV级)四级。

⒈I级预警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市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的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Ⅰ级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并按程序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⒉II级预警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II级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并按程序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⒊III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III级预警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4.IV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Ⅳ级预警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四、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后,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高新区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一)分级响应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区政府先期启动区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请求上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借助全市乃至全省的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和业务人员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

(二)应急处置

1.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

2.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收集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4.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和预案规定以及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搜寻和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卫生部门要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同时组织开展灾后疫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7.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

8.必要时,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对灾害发生地公众讲解安全防护和救援知识,必要时组织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要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镇街、高新区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组织公众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信息

⒈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气象突发事件统一审核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

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对应急工作的知识、决策和部署以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要向区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终止,应向社会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损失。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及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防疫消毒与疫情监测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二)调查和总结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1.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应急救援现场要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确保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通信部门负责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提供保障;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二)信息保障

1.区气象局要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区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管理办法。

3.区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要立即报送。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镇街、高新区和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区气象部门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各镇街、高新区要组织引导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建设、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清障和受损道路设施的抢修;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开设应急支援“绿色通道”,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及装备。

(六)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等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七)物资保障

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并制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参与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

(八)经费保障

各镇街、高新区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九)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十)宣传、培训和演习

⒈各镇街、高新区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⒉气象、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常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和应急救援能力。

⒊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⒈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重大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⒉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⒋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每两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一、前期工作情况

(一)建立完善组织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面对重大气象灾害,森林火灾、污染突发性事件人工增雨等都成立了相应的应急组织,气象局为成员单位,明确相应的职责。县级气象局根据分工建立了气象应急组织体系,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重大森林火灾、污染突发性事件人工增雨应急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分工与职责明确。

(二)制定应急预案体系

我省大部分县气象局制定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重大森林火灾、污染突发性事件人工增雨作业应急预案。预案包括了工作原则、预防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流程和组织、实施作业保障奖励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完善应急服务体系和服务流程

1、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服务方式:电话、传真、书面报告和口头汇报、电视媒体、手机短信等。

——服务对象:县委、县政府、县委办、县政府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农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电视台、各有关服务单位。

——服务流程:应急预案启动之前,由局领导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做书面和口头汇报,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新闻媒体通报,书面和口头汇报每天不少于两次。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当班预报员认真分析,作好灾害性天气持续时间、影响程度等的预报,同时密切注视天气变化,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在降水集中时段逐小时收集雨量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局领导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灾害性天气最新动态;灾情调查人员及时深入受灾地区,收集上报气象灾情。应急响应结束后,气象局积极配合做好灾害评估、应急服务总结和灾后重建气象服务等工作。

——服务事例:2006年6月25~26日,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发生特大暴雨引发泥石流灾害,死亡17人,失踪13人,重伤4人,轻伤7人,冲毁房屋15座。灾情出现后,隆回县气象局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一把手坐镇气象台,随时准备为政府部门救灾抢险提供气象预报和情报;紧急组织人员赶赴受灾地点进行灾情调查,随时报告情况。26日12时35分,第一份灾情资料首先通过电话方式上报中国气象局和湖南省气象局,随后根据灾情变化情况多次续报。应急响应期间,气象预报准确,服务主动、及时。

2、重大森林火灾、污染突发事件人工增雨

——服务方式:电话、传真、书面报告和口头汇报、电视媒体、手机短信等。

——服务对象:县委、县政府、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农办、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视台、各有关服务单位。

——服务流程:按照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县气象局启动县人工增雨作业应急预案后,县气象局局长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市气象局应对重大森林火灾、污染突发事件人工增雨作业指挥中心,同时与新闻媒体衔接,《人工增雨应急作业公告》。预报人员到位,全程跟踪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当地实时监测、加密观测、跟踪服务。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做好相关的作业准备、现场气象监测服务等工作。县气象局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森林火灾或污染突发事件所在地域天气监测、预警、人工增雨应急作业等信息。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气象局配合做好应急工作总结。

——服务事例:2006年清明节期间,新晃县气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要求,4月4日启动重大森林火灾、污染突发事件人工增雨作业应急预案,当天夜间进行高炮人工增雨作业,位于李树、扶罗乡之间的火灾区降了中到大雨,当夜,雨水浇灭了大火。2007年3月,新晃县政府拨出专款用于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人工增雨作业。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气象应急管理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气象应急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应的业务、保障流程需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的应急响应能力还亟待提高;二是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协作联动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三是气象应急硬件系统及预警信息平台建设亟待加强。

二、后期工作意见

(一)围绕“一案三制”,进一步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依托法制保障,发挥气象应急管理的体制优势,根据全省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进一步健全和细化分灾种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与中国气象局、省政府以及市、县级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二)基本形成省内气象应急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业务实时性和信息化技术优势,构建以基层应急管理单元为重点,以多灾种综合、多机构联合、分阶段响应的早期预警系统为平台的气象应急处置机制,基本形成多部门合作的气象应急处置机制。

(三)坚持关口前移,做好风险隐患的普查排查工作

按照省政府应急办的要求,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全面准确掌握湖南省主要气象灾害的种类、分布情况,为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四)大力开发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加快综合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

进一步完善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为重点的基层应急管理单元气象应急信息平台,加快气象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的进程,通过开发超短波广播、调频副载波和电脑自动唤醒等技术拓宽气象应急信息渠道。

(五)发挥先导作用,提高早期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围绕城市环境灾害及人体健康,开展大气成分等监测预警系统,形成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合力,提高早期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六)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气象应急科技水平

重点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以及对强流天气预警的时效性。

(七)积极开展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气象应急演练

要针对不同的气候背景和地理背景,专门设定台风、强对流天气、雷电以及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场景,开展分灾种的气象及相关灾害应急处置演练,

有效提高气象及相关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平战结合”,在气象部门内部做到应急演练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八)加强重点任务建设

第3篇: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巩留县

中图分类号:S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247-02

一、伊犁巩留县预警管理基本情况

(一)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系统建设情况

巩留县加大了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服务平台的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

1.巩留县气象观测台站的建设情况

近年来,巩留县加大气象观测台站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目前已建成气候观测站、地面天气观测站、农业气象观测站,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气象资料获取平台,初步实现了气象部门对当地气候状况的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获取。巩留县还出台了保护气象观测台站观测环境的若干规定,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

气象观测站:是一个自动化的气象站,普遍采取干电池或太阳能供电,功耗较低,能够通过GPRS无线远传,便于对偏远山区进行气象观测。目前,巩留县建立了基准气候站、基本气候站、一般气候站。

地面天气观测站:主要是通过气压表、温度计和雨量表等被动式传感器对大气压力、气温、空气湿度、风速、风向、雨量能见度等气象要素进行测量,获取相关资料。地面天气观测站担负着定时地面天气观测并向气象部门进行实时发报的任务,提供给天气分析预报使用。

农业气象观测站:农业气象观测站是农业气象生态环境检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气象监测的任务,主要承担收集大气压力、雨量、太阳辐射、土壤湿度和空气中CO2 含量的测定等任务,主要由农业气象试验站、基本农业气象站和一般农业气象站组成。

2.气象应急预警系统的建设情况

互联网:巩留县依托伊犁州气象局专用气象网络,及时上传气象监测、预报相关信息,公众通过浏览网页便能准确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依据气象部门的提醒建议做好防灾减灾准备。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具有简单、直接、快捷的特点,巩留县气象部门建立了气象信息短信平台,一旦遇到突发气象灾害,该平台便会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手机短信。巩留县近年来手机短信平台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使用效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具有覆盖面广、信息传播快速的特点,巩留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在县领导、气象部门的指导下,巩留县广播电视网络制作了气象信息宣传节目,每天定时进行气象播报,基本实现了全县16万人的覆盖。

(二)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制运行情况

作为县域范围内气象信息观测、收集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的主体,近年来,巩留县气象局不断健全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和灾后服务机制。巩留县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不断完善,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基层气象信息员立即向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办公室汇报相关气象灾害情况,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办公室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和伊犁州气象灾害防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巩留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做出灾情监测和气象灾害预警的工作安排,并对获取的气象灾害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对于达到气象灾害预警启动等级的,责令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并上报伊犁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委员会。气象灾害预警分为4个等级,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分别由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代表预警信号级别,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为最高等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和救灾准备工作。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办公室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严格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救灾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灾害发生后,巩留县气象局将气象灾害情况上报伊犁州气象部门,再上报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由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气象局汇报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同时,巩留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设置灾民临时安置点,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物资的接收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县卫生部门开始灾害发生地区的消毒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的发生和传播。县统计局及时调查灾情,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对灾区受灾程度进行客观评估,并将统计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布。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后,县气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气象灾害的成因、整个救灾过程进行总结,为以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依据,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二、伊犁巩留县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对策建议

(一)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建设

加快巩留县气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洪水等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准确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巩留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突发灾害的监测能力,建立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预报、预警机制,构建相关部门互通协作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平台,实现对气象灾害的准确、高效监测,为巩留县气象灾害的防治提供更加精确的预报信息。加强巩留县冰雹、暴雨、大风等多发气象灾害的监测,着重加强10—100km范围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能力,建立健全巩留县气象应急服务体系,为政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气象灾害预报。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

巩留县频发的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冰雹、霜冻灾害等,县政府应当制定对应气象灾害预警机制。不断完善高效、快速反应的气象灾害预警组织体系,参照国家气象部门灾害预警等级的设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的制定相关气象灾害的预警等级。综合气象卫星、雷达、气象观测台站收集的相关气象信息,对潜在气象灾害信息的整合、分析和风险评估,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启动标准,由政府部门启动相关气象灾害预警。同时,积极开展与广电网络、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合作,拓宽信息途径,确保预警信息渠道的畅通。除此之外,强化气象部门与农业局、林业局、电力局、水利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机制,为气象灾害的防治提供组织保障。广泛开展部门间的气象灾害观测预报相关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全县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三)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科学、完整的应急预案能为气象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参照依据。不断完善巩留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巩留县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针对当前气象灾害频发、气象灾害容易衍生次生灾害的特点,巩留县政府应该在《巩留县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单个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对多灾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给予界定,对多灾种并发的重大气象灾害防治提供指导。巩留县政府还应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配套制度,同时,还应加大预案执行中的检查力度和加强气象灾害的应急演练。

(四)强化气象灾害应急管理部门间协作

建立健全以巩留县政府部门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协作机制,有助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更加高效地进行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巩留县政府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对灾害的防治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工作总结;建立相关部门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部门间交流互动,不断完善气象局、水利局、电力局等部门协同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预警和救助机制,不断增强多部门协同抵御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

(五)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现行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建议我国政府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法律约束和指导,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待我国灾害应急管理立法后,巩留县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防范气象灾害的总体和专项条例及实施细则,着力构建多部门协作的灾害防治体制。

(六)加强社会公众的防灾自救能力培训

广大社会公众是气象灾害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巩留县人民群众的危机意识相对淡薄。

1.建立培训制度:对巩留县中小学学生进行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从小学开始,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由巩留县气象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治知识手册,每个月均开设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班,对县域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气象灾害防灾救灾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全县公民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2.加大气象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应面向社会,普及气象灾害防治知识。

3.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是宣传气象灾害防治知识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此种方法相对简单,更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

参考文献:

第4篇: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年四月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和依据..........................................1

1.2工作原则............................................1

1.3适用范围............................................1

2组织机构与职责........................................1

2.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1

2.2气象灾害预警中心...................................1

3气象灾害的定义、预警级别和划分标准....................2

3.1气象灾害定义........................................2

3.2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标准............................2

4预警信息的报告、通报和播发............................5

4.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报告..............................5

4.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通报..............................5

4.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6

5预警响应..............................................6

5.1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6

5.2Ⅲ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7

5.3Ⅱ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7

5.4Ⅰ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8

5.5预警变更............................................9

5.6预警终止............................................9

6保障措施..............................................9

6.1队伍建设............................................9

6.2技术保障............................................9

6.3运行保障............................................10

6.4经费保障............................................10

6.5宣传、演练..........................................10

7附则..................................................10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预警流程,提高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平安**”。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方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预案》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2.2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2.3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2.4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2.5气象灾害预警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本市管辖的海域气象灾害的预警工作,也作为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

市突发共公事件总体应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工作

2.2气象灾害预警中心

市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中心),预警中心主任由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业务领导、气象台台长担任。预警中心主要职责是:

(1)负责确定本责任区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进行汇报,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决策建议;

(2)负责各类气象灾害等气象信息的监测、采集、预报、分析、管理;

(3)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

(4)气象灾害的调查、收集、评估、鉴定;

(5)负责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工作。

3气象灾害的定义、预警级别和划分标准

3.1气象灾害定义

气象灾害是指受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天气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灾害。

3.2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标准

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序号灾害类别预警级别和图标灾害标准

一热带气旋一般(Ⅳ级)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较重(Ⅲ级)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暴雨

较重(Ⅲ级)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三高温严重(Ⅱ级)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特别严重(Ⅰ级)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四寒潮一般(Ⅳ级)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较重(Ⅲ级)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五大雾较重(Ⅲ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200米≤能见度<5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50米≤能见度<2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并可能持续。

六雷雨大风一般(Ⅳ级)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并可能持续。

较重(Ⅲ级)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七大风一般(Ⅳ级)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较重(Ⅲ级)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八冰雹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严重雹灾。

九雪灾较重(Ⅲ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影响的降雪。

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十道路结冰较重(Ⅲ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4预警信息的报告、通报和播发

4.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报告

预警中心在预报责任区内,预报或监测有气象灾害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的,应当立即填写气象灾害预警报告表,由预警中心领导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及时迅速上报当地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影响时间、地点、范围、强度、预警级别、未来变化趋势和决策建议。

4.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通报

应急机构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分应急机构通报。

4.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

(1)市气象台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及时迅速向公众相关信息

(2)市广播电视台接到市气象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采取即时插播和滚动播出等方式,以图标和文字的形式,及时迅速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其他公众媒体接到市气象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报纸、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灾害性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预警响应

5.1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5.1.1预警中心

(1)预警中心值班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组织与上级气象部门和有关县(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

(2)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系统,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监测系统每6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演变情况;预报预警系统每6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预报分析产品;

(3)12小时一次向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汇报气象分析情况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当地应急机构应急响应工作;

(4)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及时传送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向社会;并适时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向公众相关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5.1.2应急机构

(1)应急机构接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预警中心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5.1.3其他部门

有关新闻媒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播发频度每小时不得少于一次。有关部门根据各级政府的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5.1.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2Ⅲ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5.2.1预警中心

(1)预警中心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指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组织与上级气象部门和有关县(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

(2)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系统,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监测系统每3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演变情况;预报预警系统3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定时、定点、定量预报产品;

(3)每6小时一次向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汇报气象分析情况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当地应急机构应急响应工作;

(4)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及时传送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向社会;并适时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向公众相关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总结。

5.2.2应急机构

(1)应急机构接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预警中心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5.2.3其他部门

有关新闻媒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播发频度每小时不得少于二次。有关部门根据各级政府的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5.2.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3Ⅱ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5.3.1预警中心

(1)预警中心领导进入一线工作岗位,指挥预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预警中心与上级气象部门和县(市)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进行天气会商;有关人员立即取消休假和外出;

(2)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系统,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监测系统每1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演变情况;预报预警系统1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预报分析产品;

(3)每3小时一次向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汇报气象分析情况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当地应急机构应急响应工作;

(4)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及时传送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向社会;并适时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向公众相关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研讨、总结。

5.3.2应急机构

(1)应急机构接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况启动响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预警中心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5.3.3其他部门

有关新闻媒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播发频度每小时不得少于三次。有关部门根据各级政府的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5.3.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4Ⅰ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5.4.1预警中心

(1)预警中心领导进入一线工作岗位,指挥预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预警中心与上级气象部门和县(市)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进行天气会商;有关人员立即取消休假和外出,就地待命;

(2)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系统,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监测系统每30分钟一次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演变情况;预报预警系统1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预报分析产品;

(3)每1小时一次向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汇报气象分析情况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当地应急机构应急响应工作;

(4)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及时传送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向社会;并适时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向公众相关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研讨、总结。

5.4.2应急机构

(1)应急机构接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况启动响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预警中心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5.4.3其他部门

有关新闻媒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播发频度每小时不得少于四次。有关部门根据各级政府的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5.4.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5预警变更

预警中心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演变情况,并依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向应急机构汇报,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视情况调整相应级别响应机制。

5.6预警终止

5.6.1气象灾害预警终止

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预警中心及时填写气象灾害预警终止报告,由预警启动签发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报应急机构,终止各级预警。

5.6.2预警评估

预警中心应当对气象灾害预警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本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6保障措施

6.1队伍建设

6.1.1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气象业务人才教育培训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1.2市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预警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定期对预警应急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培养和引进预警应急管理人才。

6.2技术保障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和管理能力。

6.2.1加快我市气象灾害综合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整合监测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要在我市已建成中尺度自动站和卫星接收等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站网的建设,增加我市中尺度自动气象站数量,增加观测项目,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实现气象、水文、地质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高时空高密度的立体综合探测系统。

6.2.2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以数值预报为基础,建成天气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定时、定点、定量预报预警系统,实现对灾害的精细、准确和及时预报,为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2.3建立集地理信息系统、预警管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决策及评估系统为一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平台,提高气象灾害的预警效率和决策水平。

6.2.4加强气象灾害信息传输和服务系统建设。在已有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基础上,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公共服务系统,建立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设备、公共场所显示屏、城市公交移动电视等实时信息平台,并在主要交通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灾害性天气警报设施,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气象灾害信息。

6.3运行保障

6.3.1市信息办、省电信**分公司确保预警信息期间气象台、预警中心的网络、通信畅通。

6.3.2市供电局确保预警信息期间气象台、预警中心的用电。

6.4经费保障

政府要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市财政要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并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6.5宣传、演练

6.4.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公众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使社会群众了解气象灾害特征,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6.4.2预警中心应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气象灾害预警演练。

7附则

7.1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专项预案。

7.2市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已另行制定。

第5篇: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6篇: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防御规划)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的城乡空间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划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条(规划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和防御重点;

(五)防御设施和工程建设;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一)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防、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渔港、渔场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六)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制订、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街镇防御能力建设)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制定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明确街镇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人员设施、应对措施等具体要求。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信息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

(三)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设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本市重点单位认定标准,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市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成为重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产生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职工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重点单位属于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还应当遵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二)为重点单位获取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气象资料提供便利;

(三)建立重点单位的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对其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重点单位存在气象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层建筑、轨道交通、输电、油、气线路以及沿江沿海、港区等重点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市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水务、环保、交通、消防、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水旱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精细化预报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一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交通、环保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航班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修订)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明确防御指引,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防御指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判通报)

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农业、水务、交通、公安、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统一)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中心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应急启动)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在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跟踪监测评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四类红色预警学生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四类红色预警劳动者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第三十条(高温、低温应对)

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条(台风、大风应对)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三十二条(大雾、霾应对)

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

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达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紧急防御措施)

本市负有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单位发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参照本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况,组织民政、气象、水务、交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应急预案,修复、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情况、灾害原因和损失、预报预警情况等。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五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基层参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学校、幼托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六条(公众参与)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行业组织参与)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九条(媒体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科普宣传节目。

第四十条(灾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其他主体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7篇: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分析

我国热带气旋的出现比率很高,灾害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世界平均每年发生约80个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8级以上的热带气旋,然而每年大概有7个热带气旋在我国的沿海城市登陆。洪涝是国内出现比率最多且带来损失最大的自然灾害。因此,相关的专家学者针对气象系统的防灾减灾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经实践及分析总结出一系列针对于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相应问题,具体内容如下文所述:

1 国内气象事业进程为防灾减灾打好基础

要促进气象灾害测检预警系统的构建,气象灾害的应急测检强度有明显的提升。国内气象局强化气象测检预警等相关设施的构建,根据要求进行业务技术模式革新已经有较为理想的效果。现在,国内已构建了全新的天气雷达系统、地域性测检以及卫星系统,与国内的两千多个县、市相结合的气象通信网络,构建了十分整体的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短期预报逐渐变为精准化,气候模式的分析也获得进展,暴雨、大风、高温、沙漠化等预警预报程度有了显著的提升;进一步的构建了生态和农业气象。而且还构建了移动气象的应急测检系统等一系列装备,这样就能够在突发事件中第一时间赶赴实践现场且对气象因素实施测检,为突发事件的解决给出气象数据。现在,国内的气象系统正在逐渐配置这种移动气象测检设备,因此应急服务能力也会随之得到深化。

2 强化气象应急管理模式

2.1 深化防患于未然的理念

国家气象局一直将气象应急措施作为评定气象工作效果的核心指标,认真贯彻我国一些应急工作的部署,多层次提升对保障及应急措施的核心性。在深化气象应急工作上,主要促进气象应急管理模式的构建,持续提升气象应急相应服务的迅捷性。全面发挥双重管理以系统管理为核心的优势,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气象应急的指挥及调动等,国家气象局灾害测检中心,主要对气象灾害的监控、预警还有气象灾情的分析以及评估。对于强烈极短的天气气候情况,国家气象局每年提前进行汛前检验,持续深化对各级气象应急部门能力的测检,所有气象系统常规及应急处理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从而相互协调的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升。

2.2 突出协调,强化应急联动和灾害联防

国家气象局把开放协作,以及部门联动当成是提升气象应急服务程度的核心渠道,主动的促进构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体系。和卫生部构建处理气象环境导致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合作模式;和新华社共同签署《新华通讯社、国家气象局与气象新闻信息共享及协议》;和交通部共同签定《交通部、国家气象局联合做好海上搜救协议》,和农业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共同签定“森林火灾气象测检预报协议”,构建起气象应急信息交换以及协作体系。一些气象系统还和一些通讯系统进行合作,全面的提升气象服务的深度。

2.3 提高科普宣传教育力度

广大群众的了解,以及社会的参与,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救以及互救能力是降低灾害损失的先决条件。国家气象局利用一些手段和措施,深化宣传及培训力度,让所有受众了解必要的应急措施。国家气象系统强化对《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措施》的宣教,让各界都知道预案的启动模式、级别以及应对方案。编辑出版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科普书籍与宣传手册,针对气象灾害的类别、特性、预警信号、应急的保护方式等知识实施全面系统的讲解,为广大的人民群众给出实用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概念。国家气象局应急管理部门还构建了一系列气象应急宣传参考资料,在国家气象网、国家政府网、各区域的气象网与社会相应的网站上进行发表。在世界气象日等相关活动时,相关的气象系统对外进行活动,请一些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进入气象工作领域,让他们深入的了解气象,知道一些必要的的气象灾害应急知识。

3 针对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感受

3.1 快速构建系统间的联动

在世界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下,目前国内的极端天气事件明显的提高。所以,注意全面发挥气象灾害预防的前导,充分的重视气象要素及天气气候对突发事件的作用,结合实际的强化事前及事后的气象保障与评估,能够为科学的应对、合理的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有力的保障。

3.2 构建一系列预案体系

为提升重大气象问题与一系列突发事件的全面应对与快速反应能力,要最大限度的防止气象灾害导致的恶劣影响与灾难性的结果。要全面深化气象灾害预警体系的构建,构建完善的灾害类型预案,制定各类突发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与一些部门、系统以及社会民众的应急执行措施,构建测检预警、信息的传播、系统与社会民众的防范规则等一系列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要建立有利于各系统各尽其职,全力合作、全面有效的公共事件处理机制。

4 总结

总的来说,想要增强气象防灾减灾,要有系统单项防灾减灾向系统之间协同的全面防灾减灾转型。要统筹统一各层次的可利用资源、进行资源共享,作为全面防灾减灾的核心;在此过程中还要有跨领域的合作、进行各学科穿插融合的综合防灾减灾技术,作为防灾减灾的科技辅助;还要构建全面协调的管理体系,统筹协调系统之间的联动性、资源的统一使用与测检预警、应急措施等一系列防灾减灾的全面措施,从而提升气象防灾减灾的全面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永芹,张学贤,党修伍.气象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问题和对策[C]//中国气象学会2007年年会气象软科学论坛分会场论文集.2011,12(06):143-149.

[2]高雪相,吴林荣.一次成功的灾害性天气应急气象服务案例分析[C]//第27届中国气象学会年会重大天气气候事件与应急气象服务分会场论文集.2010,11(26):405-407.

[3]郭树军,范俊红.范例推理(CBR)在气象服务中的应用[C]//新世纪气象科技创新与大气科学发展――中国气象学会2003年年会“城市气象与科技奥运”分会论文集.2011,42(07):218-220.

[4]熊传辉,何卫平,何明琼.清江水电气象服务的系统研究与运行[C]//推进气象科技创新加快气象事业发展――中国气象学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下册).2011,30(11):174-177.

第8篇: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问:为什么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答: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的是气象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防灾减灾工作,我国先后制定了《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局部地区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和雨、强台风等极端性天气明显增多。同时,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也十分繁重。多发的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等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问:气象灾害涉及到各行各业,影响范围广,怎样才能把各种气象灾害防御力量有效整合在一起,更好地减少灾害损失’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气象灾害影响面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建立联防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气象灾害防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对政府实施的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应当依法开展自救互救。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渔场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政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问: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气象灾害重在预防,全面系统的预防措施是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和指导,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内容。

二是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效力,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

三是规范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条例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雷电、大雾等主要的气象灾害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如,针对降雪冰冻灾害,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问:只有准确及时地对气象灾害进行预报、预警,公众才能有效避险,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及时准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做好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加强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制度。

二是规范预报、预警行为。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三是加强灾害信息传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等工作。

问:在发生气象灾害后的应急处置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规定政府或者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灾害级别或者解除应急措施。

第9篇:灾害性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气候、资源、灾情、防御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to human beings, caused a great influence,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 has taken various measures, to the public a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provide timely, accurate weather information, especially this year, the theme is the proposed reflects the importance of prevention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make the loss caused by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reached its lowest point.

Keywords: climate, resources, disasters, defense

中图分类号:P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赣县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春早、夏长、秋迟、冬短,四季分明。

春季:暖湿气流开始活跃,冷空气时常南下,天气冷暖交替多变,时有低温阴雨天气,但气温呈渐升状态,雨水渐多。

夏季:夏初热带、副热带海洋气团北推与大陆气团交汇,雨日多,降水强度大,时有暴雨和连续性降水。盛夏受大平洋副热带高压控制,天气晴热少雨,时有伏旱,但有时受台风影响而出现台风雨或台风暴雨,有时受副高衰盛变化的影响而降局地雷阵雨。

秋季:多为天高气爽天气,降水较少,常造成秋旱,但有时遇台风降雨缓解旱情,气候逐渐凉爽。

冬季:受北方冷气团南下影响,天气干燥寒冷,有时出现锋面阴雨天气或带来降雪,但降水量小。在冷锋过后的大陆冷高压控制下,常出现霜或霜冻。

1、赣县2001-2006年灾情统计

气象灾害是指因光、热、水、气等气候因素异常变化引起的各种自然灾害,经常发生的有暴雨、大风、冰雹、寒潮、连阴雨、高温等原生气象灾害和洪涝、干旱等次生气象灾害。气象灾害对人类的生存安全威胁最大。

1.1 2001-2006年气候概况

自2001年到2006年,除2005年平均气温与历史平均值相同外,其余各年平均气温均偏高历史平均值0.2~0.6℃;2001年和2002年降水总量均比历史平均值偏多,尤其是2002年偏多585.5mm,达到2047.1mm,偏多四成;而2003年起至2005年连续三年降水总量比历史平均值偏少,其中2003年偏少478.9mm,减少至983.0mm。

6年间,由于气候变暖的因素,各种气象灾害事件频发,发生的时间、空间分布极不均匀。主要出现的气象灾害有暴雨、冰雹、干旱。

1.2主要灾害事件

暴雨:2001年――2006年间共出现暴雨天气25次,大暴雨天气2次。其中2002年出现暴雨8次,大暴雨1次。

2001年8月11日出现暴雨天气,随后的24~31日出现连续降水天气,其中29日出现强降水天气,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2002年6月13~18日出现连续降水,过程降水量157.0mm,导致部分乡镇房屋倒塌、公路路基崩塌、塘坝冲毁,致使农、牧、渔业减收、部分绝收。同年10月26~31日过程降水达到233.8mm,其中10月29日8时~30日8时24小时出现大暴雨,降水量为126.7mm,超出历史同期年极值20.3mm,由于连续暴雨,引发洪水泛滥,致使房屋倒塌、交通中断、公路塌方、人员伤亡、农作物被淹,给人民生活、生产带来极大灾难。

2004年7月6~7日处一致的西南潮湿气流中,过程降水达159.3mm,其中7日出现大暴雨,导致部分乡镇发生山洪暴发和洪涝,使得稻田受淹,部分房屋倒塌,道路冲毁。

2005年5月26~27日出现大暴雨天气,过程降雨量达108.7mm,造成全县大面积的洪涝灾害。

2006年5月21~31日出现连续降水天气,降水量达216.2mm,造成五云镇大面积洪涝灾害。

2006年7月14~17日受“碧利斯”台风影响,紧接着于26~29日又受到“格美”台风影响,因台风带来的降水较多,给人民生活、农业生产造成了不利影响。

冰雹:2003年4月13日受高空低槽和低层切变影响,我县出现了冰雹天气,并伴有大雨,致使桥梁被冲毁、鱼塘被冲毁,农作物减产绝收,造成极大损失。

干旱:2003年7月初至8月初连续晴热高温少雨,出现严重伏旱天气,农作物和二季秧田受到影响,受旱面积11.47万亩,占全县可耕种面积的31%,旱情较重的乡镇有三溪乡、大田乡、韩坊乡、南塘镇、田村镇等。

降雪:2002年12月26~28日出现雪大范围降雪,县城观测站测得积雪深度10cm,给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2、防灾减灾

抗御自然灾害始终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与各种自然灾害不断抗争的历史。 由大气、水、冰雪、岩石和生物圈组成的气候系统,既给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丰富的资源,同时各类自然灾害也不断地威胁着人类生命安全,破坏着人类所创造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财富。20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自然环境不断恶化,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水资源短缺、大面积干旱、海平面上升、冰川退缩、土地荒漠化、粮食产量波动、流行病传播,以及地震、海啸等,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呈明显上升趋势。今年3.23世界气象日的主题是:“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这个主题既旨在呼吁国际社会关注防灾减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又充分肯定了气象对抗御自然灾害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所起的关键作用。 此主题对自然灾害频繁的我省无疑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客观而言,我们尚无力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但如何避免使灾害变成灾难,却大有可为。我国气象系统十分重视做好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关键性和转折性的天气监测、预报和情报服务,为各级政府领导指挥防灾减灾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同时为政府和经济部门研究发展战略和安排生产提供有效的气候服务和其他气象服务,充分发挥了参谋作用。灾害防御应急实体有如下三点:1、组建重大天气气候灾害应急实体,实现全国和世界各地快速机动应急能力2、建设高素质的重大天气气候灾害防御专业队伍3、配置现代化的业务技术装备和防灾救护装备。

为了保证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确保江西省在应对自然灾害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自然灾害的威胁和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江西省政府近日5件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用于受暴雨、高温、干旱、台风、雷电、大风、大雾、大雪、寒潮、冰雹、霜冻、冻雨、低温、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规定,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在江西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设区市、县三级政府分级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由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较大和一般的气象灾害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针对政府决策及公众所需,我县气象台会及时将掌握的气象信息给公众。就作为决策依据而言的气象信息服务方式有:1、建立重要气象信息专报制度2、每日气象信息进入政府信息网3、用手机短信报送气象信息4、“121”气象信息电话服务

5、直接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防灾减灾活动

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扩大公共气象服务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