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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承包办法精选(九篇)

矿山企业承包办法

第1篇:矿山企业承包办法范文

一、坚守红线,落实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隐患,要反“三违”,禁“三超”,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矿山节后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整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统筹安排,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

目前全县矿山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山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煤矿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加强与隐患排查组的沟通,把节后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结合。全县矿山企业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没有进行井下隐患排查,必须先由核查组进行隐患排查,经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复查工作可以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并进行。没有经过省级隐患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山企业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矿山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四、明确标准,严格复工把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矿山复工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逐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下列五类矿山不得复工

1、证照不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矿山。

2、2014年度伤亡事故未结案的矿山。

3、2014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单监管的矿山。

4、未完成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矿,未落实煤监局专项监察指令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省安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3号)中规定的十类情况之一的矿山。

(二)矿山复工必须达到6个条件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探矿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单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

2、矿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可靠;矿山图纸必须真实、规范。

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采掘施工计划、灾害防治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矿“六化”或非煤矿山“五化”建设计划。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齐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井工矿山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矿山企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2015年度矿山救护协议,没有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同时为职工办理了实名工伤保险。

6、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优化矿山复工程序

矿山复工重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采取四级检查,即企业自查、集团检查、乡镇督查、县安监局核查。

1、矿山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先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矿山提出复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县安监局下达复工通知书。

5、为了更好的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服好务,与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县局决定分矿种、分时段分别进行复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3月中旬到4月中旬

煤矿企业:3月中旬到4月底

第2篇:矿山企业承包办法范文

关键词:矿山企业;发展;资源税;税收制度

近年来,国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呈现了逐步上升的趋势。如何加强矿山企业的税收征收效率和质量,既保持税收的稳定增长,又不影响矿山资源的总体发展能力,成为目前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1.在矿山企业的资源税税收中存在的问题

1.1税率申报不精确.纳税企业混淆矿山开采中的井巷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形式,在纳税申报时,习惯均以低税率申报。同时对于一些地方个税和附件税都有一定的偷漏行为。

1.2 计税数量不精确。在资源税的纳税数量上报时,企业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原矿数量的申报,而是以加工之后的精矿石数量申报,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计税量,而导致税收流失。

1.3 矿山企业财务核算缺乏规范性。在以个人投资为主的、地理位置比较偏远的矿山企业,会计工作基本上是由非专业的财务人员以记流水账的形式操作,这就使得会计核算中的相关税收数据不明确,税收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实施。

1.4 矿山对外承包工程税收缺乏监管。矿山企业在前期的建矿过程中,很多建设项目都是采用外包形式,这些项目的涉税金额较大,但由于承包商非本地化的情况多,使得这些项目的纳税监管无法到位,存在造假发票和开具违章发票的行为,最终都不利于税收的征收。

1.5 税收争取中相关的部门信息沟通不顺畅,缺乏合理的信息反馈。在矿山开发和运行过程中,需要国土、城建、工商等多个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支持,但现实中很多部门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利于税收数据的准确掌握。

2.矿山企业资源税税收问题的成因

2.1资源税的计数问题。对矿山企业的资源税征收是以企业销售和自用的原矿量为依据的。实际的资源税中矿石量的入库统计中,企业一般都是将精选后的矿石量入库,对于稍微低品质的矿石列在了弃置部分中。这就使得资源税的计税量大量的减少。而税务部门的税控都是以企业实际入库的为准,所以就造成了实际资源税收量与上报资源税收量之间的巨大差额。

2.2 资源税在开采方式上的区别。资源税的征收是区分露天开采还是井巷开采的。在审批上来说,露天开采的许可证办理相对较快,很多企业为了尽快地投产,就违背资源税的征收条例规定,大多以露天开采申报。再加上企业的财务核算也都是优选低税率申报,所以就造成了资源税的低报税率情况。

2.3 企业缺乏合理的涉税情况重视。一方面,矿山企业认为他们是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政府会有一定的政策保护,另一方面,矿山企业的相关办税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和把握不准,在进行税费申报时,无法按照规定执行。例如对于矿山内的车船税,企业认为车辆为矿区范围内使用,不需要进行交税。在耕地占用税上,认为没有土地使用证,就不需要进行耕地占用税缴纳。即使征税部门进行主动催缴,也只是针对部分占用进行上缴,对其他相关的非生产用地不予申报。契税方面,企业的土地证,补偿费等都未纳入到计税总额中来。

2.4 税费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通过检查发现,很多税费管理员对相关的税收规定都不能够形成准确的认识。针对矿山企业长期的低税率申报问题,税收管理人员不能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发现。这充分证明了税收管理中的工作不到位情况。缺乏合理的税收管理制度,纳税鉴定,税收指导等。都影响到了资源税的税费征收。

3.关于优化资源税税收制度的相关策略

3.1 完善户籍管理。设立完善的厂矿企业税务登记和营业资质办理流程,对手续不全的企业纳入到监控范围,并强制进行更改和注销管理。健全纳税人的户籍档案,形成以生产、销售、纳税等为基础的税收征收台账,做好对厂矿企业外包项目管理及股权交易的监控。

3.2 加强厂矿企业的计量监控,实现产、销、税的互控。加强政府推广的电子计量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在矿山企业的初碎工序上安装电子计量称,并在皮带或者矿井口通过安装摄像头来实现矿山初产量的全面监控。力争矿产的源头产量精准计量。将监控的数据以网络系统的形式自动输送至税务系统。这就有效地起到了税收征收的计量控制。

3.3 注重厂矿缴税关联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和沟通。一方面,形成以地方党委为领导的,集安全、矿管、国税、国土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联合矿业管理组织。另一方面,加强对厂矿企业合作方和承建方的监管。

3.4 增强纳税宣传力度和服务意识。充分的以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介质进行税法宣传。定期组织矿山纳税专员和法人进行办税学习和座谈,并开通专门服务于矿山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并强化税务申报的互联网手段,降低纳税人的报税成本,实现全面和谐的税企合作模式。

3.5 进一步加强偷税漏税惩罚力度。积极开展矿山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切实规范和整顿相关的税收秩序。以查促收,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引导矿山企业逐步走向规范的纳税管理道路。

3.6 强化税务征收考核和日常管理体系。通过不断地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将矿山资源税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计税核实困难的矿山的税务征收方面的应收尽收。通过建立精细化的税企沟通模式,确保征税的融洽。借助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一套公平透明的指标考核体系,推行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安排专人进行收税的管理和跟踪检查,并落实相关的指标考核。实行奖惩分明的责任落实制度。

结语

总之,在矿山企业的资源税征收中,必须通过积极地面对税收现实问题,通过建立和落实相关的资源税税收制度,逐步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征税管理规定进行缴税。

参考文献:

第3篇:矿山企业承包办法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矿山管理;创新

随着可持续发展口号的提出,构建可持续发展下的矿山管理模式, 是现代矿山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创新可持续发展管理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孤立地进行。

一、建立创新模式下的新型矿山企业

1.数字化矿山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企业信息化、网络化技术不断成熟,传统矿山企业也越来越向着数字化管理靠近,并成为一种手段。建设数字化矿山,实现数字化管理是矿山管理的新模式,是矿山管理走向现代化的必要之路。数字化矿山建设是一个典型的多学科、多领域、多技术交叉的新领域,它涵盖了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通过建设数字化矿山,实现矿山资源管理的数字化、技术装备的智能化、过程控制的自动化、生产调度的可视化及生产管理的科学化,使矿山企业生产呈现安全、高效、低耗的局面。

2.建设低碳型矿山

总书记在2009年9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指出: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科学发展,应对气候与环境变化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建设低碳型矿山,是矿山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所谓低碳型矿山是指将人文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环境和技术经济环境相互联系起来,对采矿活动提升改造,构建低碳、环保的矿山工业系统,以最小的生态扰动获取最大资源和经济效益,并在采矿活动结束后通过最小的末端治理,使矿山工程与生态环境融为一体。建设低碳型矿山旨在形成以低耗能、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模式,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

排技术的创新,产业结构、生产结构的创新,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中钢矿业在低碳型矿山建设上已经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3.发挥六个效益

矿业企业作为国家企业之一,既承担着创造效益,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的经济责任,又承担着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培养四有人才和优良企业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责任,更承

担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我国综合国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经济基础的政治责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钢集团合作、友谊、双赢、发展的理念,中钢矿业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在发挥6个效益上,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安全效益、资源效益、社区效益。通过发挥六个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央企的社会责任。

二、当代矿山管理模式创新的实施手段

1.加强技术改造,降低生产成本

矿山企业在选择新厂址时,要根据旧厂址出现的问题进行生产工艺的技术改造,使选厂很快达到了设计生产能力和工艺指标,发挥选厂的规模效益,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在低价位运行情况下的赢利能力。

2.强化能源节约建设低碳型矿山

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前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矿山企业,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努力建设低碳型矿山。

(1)利用水源热泵技术在矿山应用。水源热泵技术是利用地球表面浅层水源中吸收的太阳能和地热能而形成的低温低位热能资源,采用热泵原理,通过少量的高位电能输入,实现低位热能向高位热能转移的一种技术。水源热泵机组工作的大致原理是:夏季将建筑物中的热量转移到水源中,由于水源温度低,所以可以高效地带走热量,而冬季,则从水源中提取热量。中钢富全矿业采用水源热泵技术进行夏季供冷冬季供暖,与传统的空气源空调供冷和燃煤锅炉供热方式相比,不仅实现了节能减排,还为企业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利用太阳能技术在矿山应用。太阳能是一种没有任何污染的绿色能源,推广太阳能技术,对于改善地球的整体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太阳能作为一种分布广泛、取之不尽的绿色清洁能源,逐渐成为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首选目标。作为新型现代化矿山企业,使用太阳能,有效减少了SO2、CO2等气体的排放,为节能减排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具有深远的社会效益。

(3)空压机尾热的综合利用。空压机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量,将这些热量有效排出并综合利用,也可以为实现矿山企业的节能减排做出贡献。矿业可以为解决空压机散热问题,将空压机排出的热风用保温管路引至室外,不必安装通风机给空压机房通风,从而实现空压机零能耗强制散热的目的。同时把排到室外的热风汇聚输送到副井井口,用于井口防冻保温,替代建设热风炉机站。这项措施不仅能实现空压机零能耗散热,还实现了空压机尾热有效利用,从而降低了能耗,改善了工作环境。

3.坚持社会化办矿实现矿山管理新模式

(1)实行充填、提升、运输、采矿等工序社会化经营模式。我国传统的建矿模式是不论矿山资源状况和地理环境是否相同,均采取产品单一、矿办社会、自成一体的封闭式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给矿山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矿山企业。当代矿业系统要积极推行工序整体外包,辅助生产和生活后勤引入社会化协办等多种管理经营模式。通过实行充填、提升、运输、采矿等工序整体外包形式,引进社会力量、专业技术人才、先进的管理理念,以此减少企业人员和企业投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实行选厂建设、生产的整体外包形式。选矿作业涉及的工艺比较复杂,流程工序和设备也较多,为便于选厂的建设和正常生产,积极探讨了选厂建设、生产的整体外包运作形式。在选厂建设方面,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

(3)实行零库存管理,减少流动资金占有。传统的矿山企业有材料库、备件库,材料、备件堆积如山,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为解决这些问题,各个矿业各矿山企业正在积极推进零库存管理。零库存可以免去仓库存货的一系列问题,如仓库建设、管理费用、存货维护、保管、装卸、搬运等费用,可以解决存货占用流动资金及库存物的老化、损失、变质等问题。

(4)实行协同经营,发挥集团核心竞争力。协同经营是强化我国各个矿业的整体意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形成最大合力,创造最大效益,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矿业公司各生产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钢集团专业化经营和协同经营的发展战略,积极推进集团公司核心商品和核心业务的统一营销体系,加强与集团专业公司的沟通协调,通过协同经营,实现了协同双方的共赢。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既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谁占有资源,谁就控制经济命脉面对未来,我国矿业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把中国矿业打造成国际知名的矿业公司。

第4篇:矿山企业承包办法范文

街道矿山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开采技术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管理部门宣传教育和监管督促工作不尽到位,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制约地方经济发展,而且已影响地方的社会稳定,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防患于未然,促进街道矿山安全生产。

一、存在的问题

影响街道矿山安全生产的因素很多,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作业手段落后。

由于街道矿山绝大多数由个人承包开采,以山坡露天矿为主,投入资金相对不足,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往往因陋就简,土法上马。一般都是用“一面墙”式高岩面开采,山有多高,岩有多高,不符合台阶式正规开采要求。开采顺序随意性很大,往往是想采哪儿就采哪儿,哪里矿多就采哪里,哪里矿好就采哪里,东采采西挖挖,没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和计划。更有甚者,为减少开采成本,进行挖底开采,致使宕面严重不平整,宕面坡度超过75度国家规定标准,有的甚至超过90度,形成阴山坎。在爆破方法上也多采用扩壶爆破,加上操作中不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这都易引起早爆和飞石等事故,给安全生产造成威胁。

2、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多数办事处矿山从业人员为当地农民或外来民工。这些人的文化素质大多数为小学程度或文盲,接受能力差,对安全生产认识肤浅。矿山承包人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只抓生产不管安全,新工人进矿时只安排任务而不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组织职工学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职工安全生产概念模糊,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安全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即使培训教育了,也是敷衍了事,重视停留在文件上和口头上,没有实际效果。有的虽认真组织培训,但只局限于特种作业人员。所有这些都造成安全意识没有深入人心,从而思想上的不重视引发具体行动上不配合、不到位。

3、管理制度不完善。

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管理或制度不全。根据《安全条件合格证》审查标准,街道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制度、安全目标及经济考核办法等。但大多数矿山开矿就是为了赚钱,重生产轻安全现象比较普遍,对制定各项制度存在应付态度,能不制定就不制定,更谈不上健全了。另一方面是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虽然,有的矿山制定了生产规章制度,但多数只是“墙上挂挂,不当真话”,仍我行我素,有的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上级的安全检查搞临时突击应付,或“虚心接受,坚决不改”,违章操作现象屡有发生,有的进宕上班不戴安全帽,有的上宕作业不系安全绳,有的爆破时导火索长度不足1.2米,有的爆破后不清宕等等。当问及从业人员这样安全吗,大多数持无所谓态度,或认为按制度办事太麻烦,或认为开矿山本身就是靠“运气”等等。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小心,按不按规定操作关系不大。

4、法制观念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对街道个体矿山企业生产已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依法治矿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从而造成两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尚未在各矿山企业完全落到实处。有的人错误地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只要是自己的山,自己地界里的矿产资源就是自己的,办矿可以不经任何审批手续,可以不受任何部门管理,想怎么开采就怎么开采;有的认为,只要自己按要求交纳各项规费,至于矿山管理那是自己的事,没有必要受那么多条条框框的约束;有的认为,反正出了事故要自己处理,该赔的还得赔,政府不会出钱,平时也不用管得太紧了等等。由于存在各种错误认识,从而造成矿山安全技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不到位,矿山职工与外来民工的安全教育不落实,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审查发证工作进展不顺利,所有问题都严重威胁着矿山安全。

5、监管工作不到位。

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矿山管理各部门形成的合力逐步下降,有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自行一套,在企业中造成不良影响。在安全检查中,有的企业认为,只要罚了款就可以继续违章作业,这种认识不利于消除事故隐患。各工作站一般由以一名干部兼任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事务较多,对安全工作往往是兼而不管,工作抓不到实处,存在被动应付局面。平时的安全检查工作也不能持之以恒,一抓到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也没有很好地督促整改。有个别采矿企业还存在“一证多点”,仍在开采,无视安全生产法规

6、安全设施不全。

众所周知,矿山企业危险性较大,生产作业场所不安全因素较多,劳动条件差,而有些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购置淘汰设备或非矿山设施土法上马,简易生产,不配置安全卫生设施,无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电气线路混乱,接头,闸刀盖脱落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矿山企业过多,导致行业内部

不良竞争,掠夺性开采成为必然,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还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不良竞争也造成企业效益下滑,进一步导致企业安全投入不足,造成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改善,发生事故可能性就更大,陷入恶性循环。

二、采取的对策

街道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事关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我们只有下定决心,狠抓落实,在进一步宣传贯彻《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对街道矿山进行全面整顿,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下面,针对我街道矿山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1、建立和健全责任制。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始终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各工作站、村都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专职安全人员。同时,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制管理网络。劳企中心、工作站,为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矿山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负总责。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改变原先街道与工作站、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改为直接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矿山安全生产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使矿与安全责任制考核涵盖各个部门、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三是加大考核奖励力度。改变以前年初签订责任制,年终不兑现的做法,对考核目标完成好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年终进行奖惩。同时把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与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直接联系在一起,从而调动各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四是坚决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当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在年终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汇报,使在考核评比先进个人和单位中作为一个条件。

2、改进开采技术。

积极推广国家规定的由上而下分层开采方式,逐步取消扩壶爆破法,采用中深孔爆破和潜孔排炮方式,以改善爆破效果,保证爆破人员的安全。在经济实力较强的矿山企业,引进高效率露天凿岩台车和其他配套设备,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系数。

3、加强培训教育。

针对矿山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素质差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滞后的现状,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经常不断地对矿山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外来民工的安全培训,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中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培训要从严要求,注重质量,力求通过培训学习,使广大矿山从业人员都能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本领。

4、完善规章制度。

针对各矿山企业制度不规范或不健全的实际,可采取由劳动部门主管统一制定的方法来解决,并印制成册,发放到各矿山企业。同时,加强宣传及监督管理,使矿工们逐步树立遵章守纪的意识,提高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对一些有章不依、执章不严的现象,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督促各企业严格照章办事。

4、加强依法治矿。

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树立安全法规的权威,推进依法治矿进程。加大矿山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查处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的行为,促使各矿山企业的行为符合法规要求,确保矿山企业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6、落实监管措施。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突出预防性检查,以查事故隐患、查落实整改为重点;以“宽是害,严是爱”为指导思想,“多听骂声,不听哭声”,深入现场,严格查处,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能当场解决就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限期解决;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决不姑息迁就。对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工作精力到位。严格办矿审批关和验证关,及时做好各类证照发放登记工作,对无证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7、完善安全设施。

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审批、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对不具备安全设施的不予以登记审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安全基础。

8、开展达标活动,规范管理模式。

针对街道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不高的现状,建议党工委、办事处进行专题研究,并制订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高标准管理办法,并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达标活动不仅是企业的事,就广义上讲,全街道安全生产的达标程度,狭义上讲,企业单个的达标程度。就全街道而言,要提高管理水平实行三个转变:一是工作观念的转变,从跑项目,引资金转变到政府职能(安全、环保、保险等职能)上来;二是工作思维的转变,从维护企业利益转变到维护职工利益上来;三是工作方法的转变,对事故益的处理要从恢复生产转变到专项整治上来。对企业要求是软件和硬件建议,包括安全管理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设施和劳动保障保护设施等几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开展达标活动,规范管理模式,使全街道安全生产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第5篇:矿山企业承包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二章矿业权出让

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人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一节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十条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

第二节招标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招标。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公告。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矿业权的情况,以矿业权价款、资金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

第二十八条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根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根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拍卖

第三十一条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组织矿业权拍卖。

第三十三条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公告。

第三十四条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三十五条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管业务收入。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

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第一节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条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四十六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二节出租

第四十九条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三节抵押

第五十五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矿业权人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承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在招标、拍卖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六十一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

第6篇:矿山企业承包办法范文

当前,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趋势,应深入研究非煤矿山许可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与严把安全关相结合,切实做到简政放权、便企利民。

许可证工作基本情况

2004年1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施行,提出“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同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式启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2009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20号令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同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书格式》),规定了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格式。20号令和《文书格式》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具体指南。

20号令提出“两级发证”原则,只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监局,能够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强调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20号令对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一是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二是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后有一次范围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7月印发《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再属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对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社会各界认知度较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克服企业数量多、安全基础薄弱等困难,明确和细化各项安全条件和要求,使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要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许可证工作越来越规范。取证企业数量最多时接近10万家,2014年底为5.4万余家。

许可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许可对象不够细化和明确,各地标准不一致。20号令规定“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文书格式》的“填写说明”列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许可范围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共10项。

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3月给广东省安监局的复函,《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出“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有的地方认为,钻井、作业等属于“技术服务”,而不属于“勘探、开发生产、储运”,不需办理许可证。另一个不够明确的概念是“油建”,有的地方将油建归入建筑施工,而不是非煤矿山行业。

二是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存在问题。20号令规定其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有的地方理解为省级决定其是否许可,因此不少地方以省安监局的文件,取消了这几类企业的安全许可。

但20号令无权对是否许可作出规定,它只是操作层面的实施办法,因此由省局决定指的是,由省局对其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出决定。其中广东省经国务院授权,于2012年取消了危险性较小的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是合法的。

三是许可证工作下放或委托不规范。有的地方将许可证工作下放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与20号令“两级发证”原则相违背,因此目前只能采取委托实施的方式。但缺乏委托实施的相关规定,各地在操作程序、审查标准上做法不一,有的调整较大,有的不尽合理。另一方面,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受制于人员力量不足和专业素质偏弱,承接委托工作的能力还难以满足要求。

四是部分资质取消后相关政策不明。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但20号令要求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矿山,应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国务院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但20号令要求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这两项资质取消后,有关要求如何处理,目前缺乏相关规定,有的地区寻找替代方案,容易出现变相审批。另外,由于应急救援协议内容不明确,相应监管措施不完善,许多矿山救护队在签订协议后,基本不对矿山企业进行应急救援培训,也未帮助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开展应急演练等。

五是部分企业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或盗采煤炭资源。20号令规定以煤炭资源为主采矿种的矿山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主采矿种不是煤炭的矿山,仍按照非煤矿山的要求进行管理。近年来,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或者盗采煤炭资源的情况屡见不鲜,并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恶劣。

六是许可证颁发层次偏多。尤其对中央企业,向企业总部、分(子)公司、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三个层次分别发证;对一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发证。

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许可对象是企业,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所指对象不确定。另一方面,层级较多的单位,若下级与非煤矿山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均已取证,同时上级单位不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则给上级单位发证相当于给上级机关发证。尤其央企总部及其分(子)公司,对他们的许可证审核不涉及生产活动,作用不大。

七是许可证式样不统一,填写不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目前使用的式样是第3个版本,简洁明了,但各个版本都还有继续使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第1版。另外,各地区在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也有差别,除了20号令规定的5项内容和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外,有的地区还在正副本正面打印了一些其他信息,不够严肃和规范。

八是许可证信息化建设滞后。20号令提出要将许可证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目前还没有实施,不能在网上查询取证单位名单。

改进许可证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要借助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和国务院加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号令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加强政策文件配套解读和细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许可证工作的突出问题。

制定配套文件,细化明确有关概念和条件

要对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等10项许可范围逐项进行分解说明,提出更加细致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不能笼统和模糊化,造成各地区不同标准不同做法。

要明确这些许可范围都是和石油天然气生产直接相关的不同环节和步骤,专业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是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范的重点。

油建与建筑不能混为一谈,建筑主要指房屋、市政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油建主要指和油田生产直接相关的工艺、管道、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跨越两个行业的企业,应分别办理许可证。“技术服务企业”主要指为以上10类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但不直接从事这10种作业活动的企业。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进一步精简许可证办理程序,制定全国统一的流程图,减少对企业管理资料的要求,缩短办理周期,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许可证信息受理公开、审核公开、结果公开。

许多地区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法规,取消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要结合省安监局审批任务过重、大量委托市安监局实施的现状,调整“两级发证”为“三级发证”,将大量审批任务分解到各市局实施,并大力加强市局机构建设,提高对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

对于许可证多层颁发,应确定“一个层次颁发”原则,发到企业的最下一级单位,上级机关均不发证(除非在取证单位之外还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但该情况只能算并列的取证单位,而不是上级机关取证)。

要针对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审核资料和现场,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逐个给企业颁发许可证,因此一个企业可以具备多个许可证,每个许可证对应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如此则许可证数量和矿山数量有对应关系)。

要坚持许可证颁发的对象是企业,但许可范围要详细注明是哪个矿山从事哪种生产活动,这有利于解决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时所指对象不明的问题(因为该系统的名称往往只是习惯上的称呼,并非法律上存在的机构),也有利于加强暂扣、吊销许可证等执法实施(如以前对企业总部的许可证只能“发”,不能“扣”)。

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衔接落实

随着取消“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那么办理许可证也要相应取消该项资料的要求,不能擅自搞变通。对于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加快制定矿山救护队技术标准,确保救护队战斗力不下降,并制定应急救援协议文本格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新的规范未出台之前,应尽量与之前已经具备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

探索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可以避免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有效防范煤矿常见事故的发生,合理可行。

第7篇:矿山企业承包办法范文

一、煤炭行业是税收收入高幅增添的首要支柱

20年来晋城市经由过程成长深加工,延长财富链,做强做年夜煤、铁、电、化四年夜支柱财富,培育新的经济增添点,扶持乡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化资本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了国平易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成长,经济总量高速扩张,2004年全市实现地域出产总值244.43亿元,按可比价计较,比1985年增添了6.2倍,年均递增10.9%;经济质量较着改善,2004年实现税收42,13亿元,比1985年增添了36,5倍,年均递增21.02%,每百元GDP实现税收17.24元,税收实现能力比1985年增添1.36倍,增添9.93元。税收来历于经济,经济总量的扩张和经济质量的改善为税收的持续快速增添带来了不竭的动力。

该市采矿业10年来在四个行业中的税收比重均在50%以上,而在采矿业中,煤炭占有的比重为99.95%。若是把煤炭运销也算上,1996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6.48%,1997年煤炭税收比重曾达到了72.21%的最高值,2004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5.33%。跟着全市煤炭行业的出产集中度和装备水平较着提高、煤炭价钱的高位运行和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法子的到位,使得煤炭行业税收高幅增添:2004年煤炭行业完成税收收入69732万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4%,同比增添126.56%,绝对额增收38954万元,拉动整个税收收入增添47.21个百分点,煤炭企业所得税完成51346万元,占整个所得税的79.91%,是税收收入高幅增添的首要支柱。

煤炭价钱上涨的首要原因是:

1.国家政策的调整,使煤炭整体价钱连结高位运行。2004年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在发电用煤价钱的上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提高、铁路货运价钱的上调以及煤炭运力严重的制约和优质煤炭价钱不竭攀升的带动下,煤炭整体价钱连结高位运行。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全市公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289元/Ⅱ电,比上年238年/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51元/Ⅱ电,铁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303元/Ⅱ电,比上年197元/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了106元/Ⅱ电。

2.政府宏不美观调控,对煤炭企业整顿关停,使煤炭量少价扬。据有关陈述:山西每挖一吨煤将损失踪2、48吨的水资本,据此测算,晋城平均每年要损失踪水资本1亿吨摆布。20多年煤矿年夜规模的开采,造成该市部门矿区土地塌陷,地表振动、崩塌、泥石流等严重地质灾难。到2004年尾该市因为煤炭开采累计造成地面塌陷30.2万亩,使全市资本枯竭和职工转产再就业压力加年夜,区域财富结构矛盾凸起,成长机缘成本价钱增年夜。为此,晋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关小改中建年夜、加工转化增效”这一晋升煤炭传统财富的成长思绪,对全市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彻底封锁小型煤矿,截止2004年尾,累计封锁小煤窑517座,处所煤矿的总数由1054座锐减为537座,每年削减煤炭产量1500万吨,煤炭产量的削减,货源相对严重,供需矛盾凸起,造成煤炭价钱一路上扬。

3.石油价钱上涨导致煤价高位运行。在国际石油价不竭上涨的带动下,2004年8月25日国家成长更始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制品油价钱的通知》,年夜幅上调了国内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制品油价钱上扬,刺激了煤炭需求增添,加年夜了煤炭运销成本,直接拉动煤价上扬,晋升了煤炭价钱。煤炭相关行业成长迅速,对煤炭的需求量增年夜。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经济的持续增添使煤炭需求继续连结兴旺势头。

二、晋城市中小煤矿经济运行状况

建市初期,对煤炭资本的开发实施“有水快流”、“年夜中小一路上”、“鼓舞激励国家和小我一路办矿”等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该市乡镇小煤矿数目迅速增添,出产规模迅速扩张,到1997年尾,乡镇煤矿数目占全市矿井总数96%,产量占全市产量的50%。截止2004年尾,全市共有中心煤矿537户,分经济类型看,其中国有企业20户、集体企业488户、联营企业4户、有限责任公司15户,2004年尾,年产量3076.99万吨,发卖量3087.91万吨,实现发卖收入752953.07万元,利润总额146568.4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8231.95万元,占该市2004年所得税的56.37%,占煤炭企业所得税的74。47%。从数字上看,中小煤矿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占到了该市企业所得税的年夜头。

三、晋城中小煤炭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持久以来,在放宽了煤矿的办矿尺度和缺乏规范化打点的前提下,小煤矿得以快速成长。小煤矿对解决该市煤炭求过于供的凸起矛盾和成利益所经济起到了很是主要的浸染,同时也吐露出良多问题:

1.煤矿数目多、出产集中度低、经营体例单一、财富结构不合理。该市中小煤矿经济结构单一,受国家财富政策影响较年夜,致使平易近营经济成长后劲不足。全市中小煤矿的经营形式首要默示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经营。即一些村镇要与承包人签定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商定、承包刻日、承包利润、经营体例、双方权力责任、企业的性质、法令责任等,对承包经营的煤矿企业的性质不变,煤矿的所有权及相关证件为出租方所有,因为煤矿是一个相对自力的法人,所以煤矿在承包时代,承包人出任法人代表,煤矿实现自力核算,自豪盈亏,对外承担相关法令责任,承包人在承包时代,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打点、经营打点由承包方负责。二是承租经营。承租经营的根基内容与承经营不异,分歧的是承租经营的承租人不是煤矿的法人代表,虽然承租合同上承租人实施自力核算,对外承担相关法令责任,但承租人在对外经营中,是以煤矿相关的法人代表的名义进行的,现实上是由出租人承担相关法令责任的。

众所周知,山西省平易近营经济年夜都是依托当地的煤铁资本优势成长起来的,以煤炭采掘、冶炼制造业为主的单一经济结构,已无法顺应市场和国家财富政策的转变。众多小煤矿装备差、用人多、效率低,出产手艺结构矛盾十分凸起,煤炭产物单一,附加值低。跟着国家对煤矿企业“关小改中建年夜”资本整合政策的奉行,对100立方米以下小高炉的封锁,将对这种单一经济结组织成较年夜的影啊。

2.煤炭资本破损严重,资本操作率低。当前,中小煤矿开采中“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现象斗劲普遍。矿井回采率反映的是出产量与动用的储量的比例关系,回采率越高,动用储量越少,资本操作率越高。晋城市乡镇煤矿矿井回采率分袂为30%~10%之间,个此外在10%以下。有的对7~8米或更厚的煤层只掏心采中心的2米,残留年夜量的顶板和底板煤,对1.3米摆布的可采煤层寻找各种砌词弃而不采。

3.平安出产状况欠好。据有关报道:“带血的煤”使得平安价钱繁重,从1980年到2004年25年间,山西省煤矿在平安事情中有17286人衰亡,百万吨衰亡率平均为2.66%,小煤矿百万吨的平安事情是正规国有煤矿的4—5倍,而该市中小煤矿年夜都设备简陋,打点落伍,给煤矿平安出产带来极年夜的隐患。

4.煤炭出产经营秩序杂乱。全市中小煤矿中国营、二轻以及国营二轻与其它联营煤矿年夜部门乡(镇)、村办煤矿财政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成本利润,存在凸起的问题是部门村办煤矿出格是承包、承租煤矿,财政核算不健全,实施真假两套账,年夜量的现金生意,为隐瞒收入供给了前提,今朝税务机关无法切确把握这些煤矿的发卖量,使计税依据难以切确确定,审定征收不到位,使这些煤矿成为税收流失踪的“黑洞”。

四、增强对中小煤矿税收打点的对策

1.增强税务挂号打点,强化日常监管。税务机关要自动清理和搜检煤炭企业打点税务挂号的情形,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下层税务机关要当真核对本辖区内的煤炭企业情形,税收打点员要按照科学化、邃密化打点的要求,深切体味煤炭企业的特点、出产发卖等情形以及税控装配运行、发票开具等情形,实时发现和更正税收违法行。

第8篇:矿山企业承包办法范文

关键词:矿山权 重组 国有矿山企业

矿山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权利。依法取得矿山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山权人,矿山权人依法对其矿山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山权区别于矿产资源,是矿山权人拥有的、能为矿山权人带来或有收益的一种权利,无论在矿山权人的账务中是否得以体现,均以一种无形资产的形式长期存在。在维持目前运营状态下,矿山权的价值赋存于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不会出现矿山权处置的问题,但在企业重组改制中,必须明晰矿山权的权属关系。国有矿山企业重组改制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文针对常见的几种方式对矿山权的流转方式加以分析。

并购

由于规模效益或者企业多元化等原因,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近年来矿产资源紧缺,对国有矿山企业的并购案例也屡见不鲜。由于并购的方式不同,对矿山权的处置方式也大相径庭。

收购国有矿山企业全部资产方式。对于目标企业而言,矿山权是其核心资产之一,必然会加以评估确认,然后按照矿山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矿山权不涉及国有出资形成的勘探成果,则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如果涉及探、采矿权价款,根据国家规定,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时,应首先补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部分,因此,被并购的国有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补交价款,之后方可转让,至于此部分价款有哪方承担,则由并购双方协商确定。

收购国有矿山企业的股权。收购国有矿山企业的股权是企业间并购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下,收购方可以收购目标企业的全部股权保持绝对控股状态,也可以只收购部分股权,实现相对控股,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经营决策的目的。矿山权在整个并购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仍然为国有矿山企业持有或占有,只是国有矿山企业股东的更迭,从法律上矿山权主体并未发生改变,所以不需要履行矿山权变更手续。

与国有矿山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有两种方式:参与合并的两方企业全部注销、组建新的企业法人,保留一方企业、将另外一方企业注销并入存续企业中。对于保留拥有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注销另一方企业而言,矿山权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仅仅是国有矿山企业资产的扩张,所以不需要矿山权的任何变更手续。对于两方企业注销或者注销拥有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而言,矿山权在法律意义上控制主体发生变更,所以要进行法律变更手续,由新组建的或存续的企业法人承接原有矿权。

合资、合作

国有矿山企业经常出于战略合作的需要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根据《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山权。所谓矿山权作价出资是指矿山权人依法将矿山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新设或原有企业,并按出资份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出售矿山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山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由此可见,对于合资、合作行为以及上述需要注销的企业合并行为,均需要办理矿山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但对于采矿权价款不需要缴纳,至于是否缴纳探矿权价款以及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国情来看,国家为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补交价款是必然趋势。

股份制改制

如果国有矿山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申请发行股票实现公开上市,必须明晰矿山权的权属关系。对于拟公开发行上市的矿山企业而言,能否将矿山权注入上市公司有时是发行成功与否以及提升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结合我国实践情况,改制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山权的处置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国有矿山企业已取得的矿山权。《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矿山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山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山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对国有矿山企业存续的矿山权,可以直接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以在改制时将矿山权滞留在母公司中,在适当的时机,通过转让、增资、租赁的方式将矿山权转移至股份公司中。这种方式,股份公司与母公司的交易方式灵活,自主性强,不影响股份公司的发行和收益,但应当避免关联交易成为操纵利润和二级市场价格的工具。

国有矿山企业尚未取得、且正在取得过程中的矿山权。股份公司可直接代位原矿山权人出让取得矿山权或转增股份公司国家资本。根据《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山权申请人授予矿山权的行为。因此,国有矿山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由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矿山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让矿山权,并缴纳矿权价款,以拥有矿山权。此种方式适于现金流充足、没有财务压力的公司,矿山权权属清晰,程序相对快捷。又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2004)》的规定:因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改制等,以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出资或入股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股份公司可以将应缴纳的矿权价款转赠国家资本,不需要直接发生现金支付,但是,股本的扩张直接导致每股净收益的减少,能否满足发行条件和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影响发行的障碍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矿山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自2005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发文暂停受理国有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赠国家资本金事宜,实践中依赖国家政策的支持。

矿山权出租

第9篇:矿山企业承包办法范文

关键词:矿山权重组国有矿山企业

矿山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权利。依法取得矿山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山权人,矿山权人依法对其矿山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山权区别于矿产资源,是矿山权人拥有的、能为矿山权人带来或有收益的一种权利,无论在矿山权人的账务中是否得以体现,均以一种无形资产的形式长期存在。在维持目前运营状态下,矿山权的价值赋存于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不会出现矿山权处置的问题,但在企业重组改制中,必须明晰矿山权的权属关系。国有矿山企业重组改制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文针对常见的几种方式对矿山权的流转方式加以分析。

并购

由于规模效益或者企业多元化等原因,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近年来矿产资源紧缺,对国有矿山企业的并购案例也屡见不鲜。由于并购的方式不同,对矿山权的处置方式也大相径庭。

收购国有矿山企业全部资产方式。对于目标企业而言,矿山权是其核心资产之一,必然会加以评估确认,然后按照矿山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矿山权不涉及国有出资形成的勘探成果,则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如果涉及探、采矿权价款,根据国家规定,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时,应首先补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部分,因此,被并购的国有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补交价款,之后方可转让,至于此部分价款有哪方承担,则由并购双方协商确定。

收购国有矿山企业的股权。收购国有矿山企业的股权是企业间并购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下,收购方可以收购目标企业的全部股权保持绝对控股状态,也可以只收购部分股权,实现相对控股,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经营决策的目的。矿山权在整个并购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仍然为国有矿山企业持有或占有,只是国有矿山企业股东的更迭,从法律上矿山权主体并未发生改变,所以不需要履行矿山权变更手续。

与国有矿山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有两种方式:参与合并的两方企业全部注销、组建新的企业法人,保留一方企业、将另外一方企业注销并入存续企业中。对于保留拥有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注销另一方企业而言,矿山权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仅仅是国有矿山企业资产的扩张,所以不需要矿山权的任何变更手续。对于两方企业注销或者注销拥有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而言,矿山权在法律意义上控制主体发生变更,所以要进行法律变更手续,由新组建的或存续的企业法人承接原有矿权。

合资、合作

国有矿山企业经常出于战略合作的需要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根据《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山权。所谓矿山权作价出资是指矿山权人依法将矿山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新设或原有企业,并按出资份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出售矿山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山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由此可见,对于合资、合作行为以及上述需要注销的企业合并行为,均需要办理矿山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但对于采矿权价款不需要缴纳,至于是否缴纳探矿权价款以及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国情来看,国家为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补交价款是必然趋势。

股份制改制

如果国有矿山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申请发行股票实现公开上市,必须明晰矿山权的权属关系。对于拟公开发行上市的矿山企业而言,能否将矿山权注入上市公司有时是发行成功与否以及提升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结合我国实践情况,改制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山权的处置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国有矿山企业已取得的矿山权。《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矿山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山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山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对国有矿山企业存续的矿山权,可以直接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以在改制时将矿山权滞留在母公司中,在适当的时机,通过转让、增资、租赁的方式将矿山权转移至股份公司中。这种方式,股份公司与母公司的交易方式灵活,自主性强,不影响股份公司的发行和收益,但应当避免关联交易成为操纵利润和二级市场价格的工具。

国有矿山企业尚未取得、且正在取得过程中的矿山权。股份公司可直接代位原矿山权人出让取得矿山权或转增股份公司国家资本。根据《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山权申请人授予矿山权的行为。因此,国有矿山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由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矿山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让矿山权,并缴纳矿权价款,以拥有矿山权。此种方式适于现金流充足、没有财务压力的公司,矿山权权属清晰,程序相对快捷。又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2004)》的规定:因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改制等,以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出资或入股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股份公司可以将应缴纳的矿权价款转赠国家资本,不需要直接发生现金支付,但是,股本的扩张直接导致每股净收益的减少,能否满足发行条件和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影响发行的障碍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矿山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自2005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发文暂停受理国有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赠国家资本金事宜,实践中依赖国家政策的支持。

矿山权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