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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高速公路管理规定

第1篇:高速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我国高速公路广告设置分类和行政管理法律依据

高速公路广告,是广告业主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立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通常以两种形式表现:一是高速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广告塔(牌)等各类广告标志;二是利用跨线桥,收费站及服务区建筑物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为载体,采取架设、悬挂等形式设置的广告标志。根据广告牌设置地点的不同划分,我国高速公路广告大致可以分为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和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三大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这意味着,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应当经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获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公司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也必须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法律规定明确、管理权责分明,因此行政管理比较规范。

依据《公路法》第56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子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牌能否进行许可性管理?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属于地面构筑物,根据《公路法》第56条条文的表面理解是禁止修建的,因此不能通过行政许可获得合法设置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把广告牌等设施等同为管线、电缆等设施,是可以经过许可后设置的。此观点从制定《公路法》第56条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此条款的立法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公路改扩建预留土地、为了减少公路上车辆通行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等,如果允许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那么在公路改扩建拆除时阻力较大,而广告设施与管线、电缆设施等一样,属于临时性的,拆除比较容易,把广告设施等同于管线、电缆设施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根据此立法本意,我国许多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都作了相关规定,把高杆广告认同相当于塔、杆等设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设定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牌的行政许可项目。

而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牌,则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此进行管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管理机构则没有执法权,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审批和监管涉及规划、城管、工商、土地等部门,多头管理有可能会造成相互争权或者相互推诿,从而导致管理的无序性。

二、高速公路非法广告现状和行政管理的执法困难

高速公路非法广告也可以从设置地点划分,分为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的非法广告和建筑控制区外的非法广告两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广告经营权是收费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部门监管的缺失,有些广告业主钻了法律的空子,在高速公路未建成开通前就在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了高杆广告,属于"先有物后有路”的状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第14条规定“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这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无法律依据对此非法广告进行查处,只能由高速公路投资者以其侵犯合法广告经营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其实就是紧挨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一、两米范围设置的,实质上是利用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和视觉效果,利用高速公路的衍生价值获得广告效益。这其实是侵犯了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其在建筑控制区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管理,高速公路投资者也无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只能由工商、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依各自的职能去监管。

还有一种高速公路非法广告,就是不走正常的行政许可手续,不按高速公路广告统一规划,利用行政命令和行政权力,直接在高速公路在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宣传广告,比如地方政府为当地所做的形象宣传、一些职能部门设置的公益宣传等等。笔者认为,虽然是公益宣传牌,但同样属于非公路标志标牌,其设置同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事先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否则仍视为违法设立。

那么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的非法广告是如何行使执法权的呢?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高速公路用地内的非法广告,按“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进行处理;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非法广告,按“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构建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杆线”进行处理。然而在现实执法中,对合法的广告经营者未申请行政许可就设置的广告和地方政府及一些职能部门设置的宣传广告,通常实行“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责令广告业主补办行政许可手续。而对于其他非法广告,根据《公路法》第79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然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的手段又显得非常薄弱。一方面违法高杆广告或大型广告的拆除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由于路政管理部门的设备、技术有限,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广告公司往往会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路政管理部门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应付诉讼,强制拆除一拖再拖;还有一方面由于涉及到多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和各部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强制拆除还会出现抵制、不合作的现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也曾想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强制拆除的目的,但法院回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请示答复中已经明确,行政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三、对健全高速公路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探讨

第2篇:高速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

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

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

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

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

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

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

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

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

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 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 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 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

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

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

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

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

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

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 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

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 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 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

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

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建

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

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

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

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无隔离栅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的功能公路运输具有门到门直达运输的灵活性,尤其适宜于客运和鲜货、集装箱的零担运输。这种功能,高速公路更为突出。有些发达国家在较长运距的运输中,公路比铁路的效率高、运量大、成本低。据统计,1970~1972年有19个发达国家的公路与铁路客、货运输周转量年平均值之比分别为9.2:1和2.9:1。

高速公路在运输速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如日本名神高速公路建成后比原有公路节约旅程时间约75%。高速公路比其他公路肇事率和死亡率也低得多。各国高速公路里程一般只占公路总里程的1~2%,但其所担负的运输量占公路总运输量的20~25%。 高速公路造价高,用地多;但行车速度高,通行能力大,交通事故率小,故其投资费用一般只要7~20xx年即可由于其所节约的行车费用(包括燃料消耗、轮胎磨耗、汽车修理和养路费支出等)和运行时间以及所减少的行车事故而得到回偿。

第3篇:高速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保障救援电话畅通。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

实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收费站出口处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二)强行提供商业;

(三)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

第十八条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联网收费。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账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本条例规定检查、制止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公路标志、标线。

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边沟外缘50米,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外缘20米,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中途不得装卸货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五)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

(六)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时,应当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并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保护司乘人员、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因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应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内。

第三十一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进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但是,洒水车、清扫车不得逆向行驶。

养护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距离施工现场不少于5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和养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三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恢复交通。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对事故多发点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现路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确需改进、完善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1000元罚款;责令承运人或者驾驶员纠正超限行为,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未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通行的车辆、人员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接受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暂扣交通部门核发的证件。待处理后,放行车辆,退还证件。

第四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本章规定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

第4篇:高速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路肩上的停车行为合法化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停车行为的前提是:(1)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2)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在路肩上停车。第十九条规定在路肩上停车时,与“不能离开行车道”应该尽到同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了高速公路上车辆的停车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尺度。对于在高速公路路肩上的停车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的义务。所以,作为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能处罚在“高速公路路肩上内停车,驾驶人没有立即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的行为。

所以,有理由认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路肩上的停车行为是合法的。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由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巡逻执勤并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从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一天起,就宣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与地方公路上的交通管理模式彻底决裂,我们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到此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4、法九十三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

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源

1、“道路缺陷”是产生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随处可见的“出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

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车上下人

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达不到处罚的标准,所以,通过处罚客车违法上下人的措施,造成的恶果是:1、违法者与执法者形成对立;2、执法者在犯法;3、一旦引发行政诉讼案件,必然造成败诉,损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形象。

由于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车上下人的现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探求新的执法模式。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出口”。而这样的“出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高速公路巡逻警车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那么,客车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学好法律,改变执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第5篇:高速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交通环境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1-0073-02

一、背景简介

(一)国内高速公路发展现状

中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是1978年10月建成的,全长373.4公里的台湾基隆至高雄的高速公路。1988年10月31日上海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结束了我国大陆没有高速公路的历史。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高速公路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05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了41005公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基础条件。我国高速公路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还必将继续保持着较快的发展势头。据了解,按照《规划》目标,我国将花费巨资用30年时间完成“7918”国家高速公路网。这个8.5万公里的高速公路网可覆盖10多亿人口,把我国人口超过20万的城市全部连接起来,加上地方的高速公路,届时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12万公里左右。与当时的美国高速公路总里程相当。

(二)法律法规

高速公路管理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的。多年来,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相继颁发对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1997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路政管理规定》、《公路管理条例》等,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搞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必要性

中国自古以来“重建设轻管理”,这种传统观念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很大程度上无法消除。在国内高速公路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的同时,高速公路管理无论从政策上、资金上还是人力上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使得现代化的高速公路及设施与落后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这必将不利于高速公路的健康发展,使高速公路无法正常地发挥其使用价值,从而实现整个系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地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管理,进行公路路政的执法。是高速公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过程中发挥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国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有效措施

现行路政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岗位职责不明确、相互推诿责任、路政路产管理手段落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等,使得路政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障碍重重,任务无法有效地完成。目前,各种偷盗、侵占、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不法行为仍旧十分猖獗。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一)健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统一执法依据

俗话说:“无规矩则不能成方圆”,这是一个抽象又形象的哲学原理。这个原理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有了法律、法规,人们的行为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遵纪守法,使管理工作具有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管理过程具有可控性。所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离不开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但是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它除兼容一般公路的共性外,还强调专业性、特定性、复杂性、经营性以及服务性等多种特性,这就大大增加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难度,使管理工作过程中具体的执行与应用这些法规政策时就会出现很多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有时具体到某一条高速公路上,就出现了法规制度不同的问题,形成“路出多门”和“法出多门”的局面,给路政执法者和守法者都带来许多得不便,也给依法治路造成了一定的障碍,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健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建立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一种执法活动,必须依法执行。依法行政的首要条件是管理机构的设置要合法有效、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可对其行为效果承担法律责任。值得强调的是,在路政管理执法活动中,主体是主要构成要素之一,没有主体,权利和义务就没有承担者,执法活动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管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独立对外的名称、明确的职责、法定的编制、独立的经费、严格的法律,法规、并设有严格依法治路的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同时,还需要建立高速公路行政执行室或公路公安派出所,作为执行案件中的强制手段,保证依法治路以及公路部门法律权限的有效实施。

(三)协调部门间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社会主义社会法治不断得到完善,但是,法与法之间的不吻合,甚至相抵触的现象尚不能杜绝。这必将导致公路执法部门之间发生冲突、分歧,无法协调。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法律授权管理高速公路的职能部门,应按国家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政策管理好高速公路。但是执法过程中,有时所涉及问题大都是出自自己的专门法律,执法部门对所涉及的问题各执一词,相互推诿责任,使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处理。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路政执法活动中,必须要搞好部门间的协调,例如,搞好与土地、城建、工商、电力、邮电、水力、物价及公安交警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有效解决部门间法与法不衔接的矛盾。通过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实现高速公路管理上的执法统一,确保高速公路系统效益的发挥。同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任何危害高速公路的不法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四)建立统一、高效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

高速公路的路政工作,在中国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尚未形成规范完整的统一管理模式。作为一个国家,我们应该在这方面进行大胆的摸索与实践,建立或规定全国统一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以便实行统一政策下的统一管理,这样,就为路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就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来说,不应该出现多种路政管理方式和多个管理机构。建立一个与自身特点和实际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模式是开展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根本。否则,将引起高速公路使用与管理上的混乱,影响高速公路总体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挥,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加快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适应现代化管理

国外的经验证明,人才是关键,先进的管理方法首先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管理队伍,这样,一项好的制度才能得到好的实施,在实践中发挥其预期的效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一个涉及面广、法制性较强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依法行政,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需具备行政管理学、公路工程学、交通工程学、法学特别是行政法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京珠高速路政建立以标准化、军事化、学习型为特色的队伍管理体系,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品牌、坚持实行军事化管理。培育出一批具有硬朗的外形、干练的举止、严明的纪律、顽强的作风和勇于吃苦、乐于奉献的精神管理队伍。在省交通厅路政技能比武、执法检查、目标考核中,京珠高速路政凭借良好的作风素质勇夺第一,成了路政管理的典范。

(六)加强宣传,大造声势,提高人们保护公路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高速公路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较大支撑作用。然而,一条高速公路建成后,由于管理的不善、宣传工作的不到位以及人们缺乏对高速公路的正确认识,缺乏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造成认识上的盲点,导致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无法杜绝。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一项社会性与政策性极强、涉及面广、难度很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因此要大力宣传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知识,并与执法活动有效结合起来。一是通过法律宣传,增加人们对高速公路有关法规的认识。例如,用车载扩音设备,在巡查过程中循环播放路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大量发放宣传单或宣传手册给行人等活动都能产生很好的效果;二是通过有力的执行手段严肃处理破坏高速公路权益的不法行为,提高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执法的地位及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七)以人为本,提高路政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

由于高速公路是一个全封闭的系统,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会遇到有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或困难。服务性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特点之一,路政机构或人员应提供尽可能周到的服务,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一是提供路面行驶信息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如发现道路前方堵车、施工、雨雾(雪)等现象时,在收费站入口处或者高速公路的可变情报板上告示前方出现的情况,以便驾驶员选择进出高速公路;二是发现高速公路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人员伤亡时,路政管理人员必须尽可能积极协助进行抢救活动,把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结语

搞好路政管理工作有利于维护路产路权,保护高速公路畅通完好;有利于保障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改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提高车辆的通行能力;有利于高速公路征费工作的正常进行等。

总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广大路政人员在路政管理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善于总结、大胆创新、逐步完善,着力提高路政管理工作水平,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为高速公路更快更好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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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路政岗位[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3]张东怀.中国路政管理百科全书[M].北京:中科多媒体电子出版社,2005.

[4]刘步存.高速公路企业经营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第6篇:高速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一、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现状

    高速公路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管理水平。要达到快速、高效、保证质量,必须借助先进设备,推广高科技,利用现代通讯监控设施,实施系统管理,采用计算机处理手段,收集车辆运行、道路状况等方面的数据,提高管理工作的实效性。近年来,我国各省、市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高速公路机构建设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改革,尝试了多种管理方式,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对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在我国毕竟只有几年的时间,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尚处在摸索阶段,至今未能实现一种较为理想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这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一个必然过程。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各地的实践,我国目前已形成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配置,一般有如下两种模式:

    (一)高速公路的建管养一体化模式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关系是辩证的。而实行建、管、养三位一体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地处理好高速公路建设、养护及管理间的辩证关系,树立这三者并重的思想,真正做到一手抓高速公路的建设,一手抓高速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利于高速公路系统总体效益的发挥。如河北省交通厅道路开发中心和津京塘高速公路联合公司即属于这样一种高速公路管理模式。这种高速公路的管理体制,虽在总体管理上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随着高速公路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各地区的高速公路也将越修越多,有时这种管理体制也会有新的矛盾。由于采用一条高速公路设立一个管理机构,将导致多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存的局面,由此造成每条高速公路管理政策难以统一,各管理机构间难以协调,最终妨碍高速公路系统的总体规划以及建设效益的发挥。

    (二)高速公路的建、养、管分开模式高速公路的另一种管理模式是将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分开。即高速公路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建成后,建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道路的路政、养护维修及收费等管理工作,形成一个省或直辖市,不论有几条高速公路都应在同一个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统一管理,所管理的各条高速公路可分别设立专业化的路政、养护维修队伍。从管理意义上讲,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高速公路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管理机构的高效与精干,更有利于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及总体效益的发挥。如北京市的高速公路管理是在北京公路局下设统一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北京地区高速公路的收费、日常养护、监控管理、路政管理、及各种服务管理工作。这种管理模式比较主动灵活,便于指挥调度,但这种模式的人员组成庞杂,素质水平不一,又因养护维修的工作量大,造成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一旦出现问题容易造成管理失控和扯皮现象,会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实际养护施工质量。

    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方案

    (一)设置原则①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这是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标准之一。②是精简的原则。现代管理,更严格地要求用最少的人办最多的最好的事。③是分工明确并紧密配合的原则。为了完成管理机构的总目标,就需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但现代高效率的管理不仅需要分工,还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综合。④依法设置原则。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设置。由有权设置、通过、变更和撤销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置,通过变更的撤销。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自第一条高速公路问世以来,已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美国、西欧、日本等高速公路发达的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在形式上也是相对稳定的。这种相对稳定的形式是从高速公路初建直到全盛时期而演变过来的,这个初建到全盛的时期,大约都经过了二十年的时间,使管理体制不断地完善。高速公路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在高起点上,彻底解放生产力、发挥高速公路的效益。同时要考虑高速公路的特殊功能和效率,也要参考国外高速公路管理经验,掌握高速管理体制是自身发展的规律,从而建立起我国独立的有别于外国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第7篇:高速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高速公路作为公路交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高速公路管理日趋规范科学。但由于各省、市、自治区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融资体制不同,所以全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并不统一,还存在着诸如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职能被割裂、管理机制缺乏活力、效能无法充分发挥等问题。本文现就这些问题,谈几点关于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建议。

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体系,尽快实现统一管理

毋庸置疑,加快高速公路立法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是依法治路的需要,更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先决条件。在遵循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我国应积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尽快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国家首先要以立法形式明确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界定管理内容,赋予执法主体相应的管理手段,明确执法经费的来源,消除利益冲突和职责不清的根源;要将目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养护、路政、收费、运政管理、经营监督管理,与目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这两项同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合二为一由高速公路部门统管,由该机构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改变现行的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管理上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状况,避免相互交叉的矛盾,确保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的完整性,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节约经费开支,减少国家损失。二是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快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立法,包括在法律、法规中确立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度,并对具有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主体、特许经营企业的条件、应当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对特许经营企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等加以具体规定。同时要研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相关政策,例如对营利性特许经营企业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应当实行优惠税率,以降低经营成本和减少经营风险,鼓励经营者再投资高速公路建设。三是要明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高速公路机构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在履行具体行政职责时与高速公路使用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关系,这一点应予以澄清。高速公路使用者在遭受损失时,应通过行政诉讼法或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权利,获得救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确定赔偿责任,只要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

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速公路管理组织模式,实现政企分开

任何高速公路,都具有同样属性和经济特征。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管理组织模式,是理所当然的事,而目前我国各省市高速公路管理组织模式很不统一。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应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企分开”的原则,在交通部设专门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国的高速公路进行统一领导,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高速公路管理的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法规,立项审批,协调高速公路的建设,确立总体目标等职能,然后在各省的交通厅设高速公路管理局,各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高速公路的规划、可行性论证、资金筹措,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完好,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以及具体协调工作,并不负责对高速公路的具体经营运作,其所辖地区的高速公路应由授权设立的高速公路公司进行管理,原则上对里程较长的高速公路以一路一公司为宜,实行条长经营管理。对里程较短的高速公路,且在一个地区有几条,采取多路一公司,实行条块结合的经营管理。这些高速公路公司主要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经营、高速公路维护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高速公路加油、修理、餐饮经营,规定区域广告经营,土地开发利用等。这种“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授权经营”的组织模式,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各自职能,双方各司其职,政府行政部门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管理技术标准、运行总体目标的统一,尽可能缩减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范围,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经营空间;另一方面行政部门也要采取适当方式,在履行必要行政职能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8篇:高速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公路经济论文范文一: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研究

一、公路经济管理措施探讨

(一)法律方面

我国目前在公路的管理方面还较为混乱,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在公路管理的有序性和发展性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一套较为完备的健全性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在对于高速公路管理的相对落后性上使得公路管理方面不能完全体现出其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法律方面来看,立法上对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以及管理上需要适应相关的时展的需求,这是当下时展的必然选择。因此,要想充分发挥公路经济管理方面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就首先需要在遵照法律的基础上积极制定相关的交通建设方面的法规等。例如,关于明确公民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方面所享受的权利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方面,进行相关的公民交通权利以及义务的相关规定,使得人们能够明确规范自身的相关行为,从而能够使得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能够有章可循,进而减少一些交通方面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要想在公路经济建设方面充分促进国家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该要尽早完善公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能够从更大程度上实现交通管理的有关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发展,不但能够有效健全我国的公路管理体制的相关方面的需求,还能够保证我国的公路健康发展的主要需求。

(二)行政经济方面

高速公路自身在自然垄断条件和主要的需求特征方面,我国的高速公路目前主要就是少数的企业实行垄断性经营。我国高速公路之所以能够被少数的企业所垄断,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公路自身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规模性以及不可替代性,这样使得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的投资以及经营风险大等,这样能够造成一般的企业对于公路投资方面难以承担。由于少数的企业在垄断的情况下,使得我国的高速公路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现象。因此,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扮演较为重要的角色,主要就是通过一些经济手段干预相关的市场发展,承担起维护公共产品有序发展的重要责任。在组织和建设管理公路的过程中,在使用良好的交通服务的基础上,赋予特定的企业在公路建设上的垄断的相关权利。未来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在进行公路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管理部门以及一些赋予了企业垄断性经营权的基础上面加大对于该情况进行治理的力度。例如,主管部门可以使用微观规制的方法。微观规制主要指的就是政府赋予企业特许的相关经营的同时,允许政府对其进行相关的治理。在这样的处理方案下,一方面主要是适应了一些公路的实际运营发展的相关规律,另外一方面主要就是体现了政府对于宏观经济方面的发展目标和需求,从而减少一些因为企业垄断带来的一些不利的影响和问题。除此之外,政府赋予了企业在公路建设权限的主要表现方面在于其特许的相关经营企业签订的相关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因此,相关方面需要明确合同的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权利和义务都得到明确的基础上,进而保障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合理性运行。

二、成本方面

在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公路施工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相关预测和计划、公路施工成本费用的分析以及公路工程的成本费用的相关控制。公路施工项目相关的成本费用的计划和预测是任何一项工程在施工之前需要进行科学计划和论证的部分。相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对于编制工程施工的预算方面来完成项目施工之前的相关成本管理的工作。预算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的一个较为重要的环节,在整个公路管理和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反映着成本管理的问题。公路施工项目的成本费用相关管理的另外一个主要的环节是计划成本,计划成本主要是项目经理部门按照工程计划期间内的相关工程资料,在工程的施工之前提前编写出相关的成本计划等,形成完整地成本控制计划。因此,在实际的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应当要严格地执行相关的开工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而制定出完备的成本计划,以免造成一些资源上配备不合理的问题。

三、总结

总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将扮演着更多地角色。除此之外,运输市场也会逐渐面临着更多的问题,这不仅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此,关于如何提升我国的公路的经济管理效率并且制定出适合公路运营的管理模式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笔者主要分析了公路经济刮泥的体制和措施,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的公路建设。

公路经济论文范文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济管理论文

一.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1)保障大众社会的出行利益高速公路已经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外出旅行,都离不开高速公路。从其性质上来说,高速公路是一种开放性和公益性的工程,但从其本质上来讲,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对于公共产品的管理,其管理结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大众的利益。为了进一步保障人们的出行利益,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快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安全高速公路是国家持有的,它是国家的特有资产。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换句话说,也就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管理高速公路的时候,不论高速公路的投资者是谁,管理者和经营者是谁,总体还是属于国家的,它是一种无形资产。既然高速公路是国有资产,加速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的意义就更为突出。用经济管理体制的规范与约束来管理高速公路,这对于加快高速公路的发展,做好高速公路的养护与维护工作而言,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3)满足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经济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每个不同时期有着每个不同时期的发展特色。社会生产力的客观需求也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就实际情况而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只要是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它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国家的发展基础,交通运输业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与此有关的各类基础设施也在不断完善,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也是日益增加。面对如今的发展现状,建立相应的经济管理体制,加快高速公路的改革,也是适应社会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改革的措施

在管理的同时不断积累有关的经验,在后期的改革中,才能不断探讨出更加有效的改革措施。高速公路的发展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为了更好地管理高速公路,其有关的改革措施也要综合多方面进行考虑,尽可能考虑完善。以下主要从三方面来阐述关于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改革措施。

1)经济和行政手段高速公路的发展并不是独立运行的,它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如今它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基础设施,它的规模性、公共性、不可替代性和非营利性,以及它的投资数额大、施工周期长、投资回收杨苗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石家庄050000时间长、经营风险大等特点,导致很多的企业不愿意参与其中。在这种发展情况下,政府必须出来干预,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主动承担起高速公路的责任,与此同时组织高速公路的施工和建设,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只有一家企业来负责管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一切都与它有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该企业就是一种垄断性企业。现如今的管理方式正是如此,高速公路作为国家的资产,它的一切与国家设立的相关单位有关。政府对高速公路的经营进行规制的措施,不仅符合了高速公路的发展规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

2)法律手段高速公路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不失为一种好的管理方法。尤其是在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高速公路每天的车流量都不计其数。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与加快城市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首先,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约束一些违规的行为。一套规范的法律是保证高速公路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建立经济管理体制的基本需求。在管理的过程中,会运用一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相关人员还应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完善。早在2004年,国家就出台和修订了《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这两项法规已经对相关的收费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经营性的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因而在管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参照,使得很多问题不能被及时解决,时间一长,问题的严重性就更加突出。为了进一步改善现状,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经营性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实行一种综合性的执法机制,对高速公路中的力量和管理资源进行统筹分配,从而形成快速的反应机构。此外,为了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行政的办事效率,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还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信息体系,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3)强化高速公路的成本管理对经营性高速公路进行经济管理,不仅仅是在高速公路建成之后进行管理,在高速公路的建设期间,对高速公路进行成本控制也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成本控制主要从施工人员的费用、材料费用、现场管理费用等多个方面入手,依据成本计划和成本降低率,通过和实际的成本进行比较,定期检查成本的完成情况,并对其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影响成本增加的因素,并从中总结出相关经验,从而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措施。一般而言,高速公路在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后期工程完工的经济效益,对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有着最密切的联系。

第9篇:高速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X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公路管理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和运输业的发展,在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建设步伐也迅速加快,工作重点转向重点工程建设的情况下,我们坚持“建养并重”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提高养护人员素质,顺利的完成了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我们严格按照建设标准,确保路况完好的同时,加强公路两侧的综合治理,拆除公路控制红线内的违章建筑,开挖边沟实现路宅分家,扭转了穿村路段的脏乱差的状况,基本实现了畅、洁、绿、美的实施效果,得到人们的高度评价。在整个公路养护工作中,我们注重了养护资金的投入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在养路费分成资金中,来安排一定的资金对部分路线实施大中修工程,保证了路况质量的稳定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几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调研和分析,并结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种种情况,不难发现,目前我国所采用的一些高速公路管理机制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相互分离。中国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互相脱节,缺少一定的关联性,使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很难和高速公路管理相协调。

(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体制不完善,运营机制不顺畅。高速公路是一个网络化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分割的,这就要求高速公路管理也需要具有统一性、高效性、集成性以及跨区域的协调性。当前我国的高速公路管理大多数都是实行分段式建设、分割式运行的管理体制,虽然有一小部分实行了跨省联网。造成的结果就是高速公路管理的幅度无法扩大,而其管理的主体却比较混乱,出现了一路多制等现象,让按路管理与按线管理的矛盾逐渐加剧。

(三)政企不分。政府在监管方面不够严格,使高速公路的盈利特征更加明显,掩盖了高速公路本身的社会公益性属性。造成了社会和民众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不满和误解,从而又增加了高速公路管理的难度。

(四)高速公路在投资和融资体制方面也存在着问题。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的主要管理体制都是高速公路所有权和高速公路经营权分离,高速公路的融资主体和建设经营管理主体也是分离的,这种情形下造成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贷款到期后,主要由融资主体承担一定的风险,但高速公路建设经营主体只是在消耗大量的资金,不节约利用,从而增加了融资风险。

(五)在养护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养护效率低,养护机构不够精简; 维护管理方面没有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决策,对高速公路使用性的评价预估系统不完善,没有办法保证在养护周期内费用最低的科学化计划。另外,养护管理设备比较陈旧,工作效率不高,技术水平不到位,养护手段的科技含量低。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 首先,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交通需求,高速公路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矛盾日益凸显。其次,高速公路网前期研究储备不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加大研究的投资力度。再次,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另外,高速公路的投融资体制变革滞后于市场发展。

三、高速公路管理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要认识到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发挥,管好高速公路对于高速公路作用发挥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逐步实现对高速公路的特管制,建立健全一个统一、规范、科学、精简、高效的高速公路管理体系和模式是解决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当前存在问题的途径和出路,这也是进一步促进我国高速公路蓬勃发展,更大更广的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的前提。基于此,笔者结合多年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经验,对我国高速公路管理机制及模式提出以下一些建议和策略:

(一)做好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和资金的管理计划工作。开展投资体制改革是促进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积极拓展高速公路投融资渠道,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充足和到位,对于高速公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上应该实行统一领导,政企分开。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地区或城市的个体问题,而是整片区域的统筹规划问题。因此,高速公路运行整体的系统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着高速公路管理必须实行统一的领导。政府要负责好宏观调控和法规的制定,并监督执行。同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对企业实行比较全面的管理以提高其经济效益,也可以考虑建立一定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不断的激励完善其运行机制,使其向着现代化企业管理发展。

(三)建立健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体系。高速公路管理相对于一般公路管理,具有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更需着重加强高速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加快高速公路立法工作,既是我国高速公路获得良性发展的保障,有利于实现高速公路管理的有法可依,也是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基础。

(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程序。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里程的增加,高速公路业务的日益繁多,传统的人工高速公路信息采集、整理、分析的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容易造成工作效率低、容易出错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智能交通系统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建立起一套系统,用以管理高速公路的相关业务数据,实现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查询、共享相关信息,进而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王文武.高速公路管理[M].北京:花城出版社,2006.

[2]武玉琴,夏洪胜.国外高速公路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集团经济研究,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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