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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精选(九篇)

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

第1篇: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范文

【关键词】化学发展/化学哲学/物质结构观/化学方法论/化学进化

【正文】

化学发展的哲学分析是化学哲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化学发展与化学哲学是化学科学研究中的两大重要课题。关于化学发展与化学哲学的关系问题,国内化学界和科学哲学界对此进行了多次的探讨。本文将综合近几年来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并结合作者的学术实践,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总结和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以期对化学科学研究的这一重要领域作些阐述,从而引起广泛兴趣,并深入研究。

一、化学哲学的研究内容及其与化学发展和哲学的关系

化学哲学在我国曾被称为“化学辩证法”,“化学辩证法”一词现在仍部分沿用,是与正在使用的“自然辩证法”一词相协调。其实,马克思曾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为“关于自然哲学的著作”,所以无论自然哲学还是化学哲学一词并非后创的异端,而是被马克思哲学体系予以承认的一个名词。

那么究竟什么是化学哲学?从广义上来讲,化学哲学是以化学基本理论问题和化学运动及其发展的基本规律为研究内容的一门学科。在早期的科学研究中,自然科学的研究往往冠以Philosoph (哲学)一词,所以20世纪以前的化学哲学基本上指的是化学本身,即定义中“化学基本理论问题”。许多重要的化学著作都有“化学哲学”一词,如有“近代化学之父”之誉的近代原子论创立者英国化学家道尔顿(J.Dalton)的传世名著为《化学哲学新体系》(1808年),英国著名化学家戴维(H.Davy)曾出版过《化学哲学原理》(1812),意大利化学家康尼查罗(S.Canizaro)于1855年发表了《化学哲学概要》一文。虽然那时的化学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化学基本理论本身,但那时的化学家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担负起研究化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任务,这在上述几本著作或论文中都有所体现。所以说,20世纪以前的化学哲学也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化学哲学,虽然没有现在化学哲学研究内容深入,但比现在化学哲学研究内容广泛。化学哲学分解为化学与狭义的化学哲学是顺应了化学学科日益丰富和发展的需要。

狭义的化学哲学与化学学科本身分离开来,而成为自然科学哲学体系的一个子学科,它是以化学学科为研究对象,以化学基本运动和化学发展的基本规律为基本研究内容的一门学科。这个概念明确地体现了化学哲学与化学发展之间的关系,化学哲学既然是以化学运动和化学发展基本规律为研究内容,那么它必须以化学研究的实践为基础,这样一来,化学哲学的研究对象与化学的发展历程结下了不解之缘。化学哲学以化学发展为基础,脱离了化学发展中的研究实践就不存在着化学哲学,化学哲学不是毫无基础的空中楼阁,它必须从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化学实践活动中抽象和升华出来;另一方面,化学哲学也不是空洞无用的理论,不是一步一趋的“马后炮”,而是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去发现化学研究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对今后的化学实践活动起指导或启示作用。当然,我们也要摒弃另一种误解,即把化学哲学当成“万能钥匙”,以为拥有了这把钥匙就可以轻易地打开化学研究的大门。其实,化学哲学只是一种有用的工具,这个工具作用的发挥还要靠强大的化学理论基础和经验实践作后盾。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化学哲学和化学史都可以算是化学学科的衍生内容,但它们又不可能隶属于化学学科,因为化学哲学的基本研究工具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而化学史的研究方法是史学的研究方法,所以化学史与化学哲学都可以看成一门交叉的子学科,或称为边缘子学科。这就要求研究化学史和化学哲学的学者对化学、哲学和历史三门学科都有一定的造诣。

化学运动及发展的基本规律包括在化学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的一般理论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探讨化学的科学定义、化学研究的对象、特点、地位和作用;(2 )揭示化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性和预见化学发展的方向与趋势;(3 )阐发物质化学运动本身具有的辩证内容;(4 )讨论化学研究中的方法论和认识论问题;(5 )分析化学所取得的成果和重要化学家所作贡献的哲学意义及现实意义;(6 )研究化学和哲学辩证关系及其与化学、哲学发展的作用等。由化学哲学的研究内容可以看出,化学发展的哲学分析是化学哲学的一个很重要内容,上述六项内容基本上都得从化学发展的角度考察。

当然,化学哲学的研究不仅仅是在化学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哲学研究上也有重大意义。化学是研究世界的某一个方面,所揭示的化学规律只适用于一定特殊的学科范围;而哲学则是在概括包含化学在内的具体科学的成果、特殊规律的基础上所揭示的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共同的、普遍的规律和原则。化学哲学就是架在化学和哲学之间的一座桥梁。化学哲学的任务就是在于运用化学哲学真理对化学的成果作出哲学的概括,使化学概念上升为哲学范畴,使化学原则上升为哲学原则,使化学真理转化为哲学真理,化学真理的扬弃,就是哲学的显现。反过来,由化学及其它学科所得来的哲学把一切事物的普遍规律和普遍性质揭示出来,它运用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则通过化学哲学为中介对于化学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化学哲学在实现由化学真理上升为哲学真理过程中,发挥其自身固有的中介和桥梁作用。化学及化学发展史、化学哲学和哲学三者的关系可以用下面这个式子来表示:

升华

上升

——

——

化学及化学史——化学哲学——哲学

反馈

反馈

化学真理经过化学哲学上升为哲学真理也需要以辩证法作为正确的指导思想,脱离了这一点,化学真理就很有可能上升为伪哲学真理,蒙蔽人们正确的认识。化学发展史上的“热寂论”的导出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由物理化学中的热力学第二定律推导出来的熵增加原理告诉我们,在绝热条件下,趋向平衡的过程使体系的熵增加。在19世纪后半叶,曾经有些人把熵增加原理不正确地外推到整个宇宙而得到荒谬的“热寂论”,“热寂论”者认为,整个宇宙是一个隔离体系,整个宇宙的熵要趋于极大,因此有一天全宇宙的温度都一样,成为一种热动平衡状态,一切热运动都将停止,这就是世界末日到了。如果承认宇宙的末日,就要承认它的开始,因此又导致一个荒谬的结论,即“造物主”和“原动力”的存在,并认为这个原动力就是造物主最初制造的不平衡,这样就为迷信和唯心主义找到了根据。事实上我们对宇宙的认识还很少。恩格斯在一系列的著作中,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对“热寂论”进行了批判,“热寂论”的错误在于把热力学的结果不合理地外推到整个宇宙,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坚实基础是建筑在从有限空间和时间上所获得的经验上,显然把第二定律无限外推到宇宙是不正确的。

二、化学发展的哲学分析

什么是化学史?化学史就是关于化学学科及化学知识体系演进的描述和说明。化学史既不隶属于化学,也不隶属于历史学,它是化学与历史相互交叉的一门特殊学科,它是自然科学史的一个分支学科。化学的发展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化学的发展历史证明,化学知识的增长、发展过程是理论和实践的矛盾斗争过程,是化学概念、原理的更迭和发展过程,是用包含较少谬误的理论代替较多谬误理论的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一个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逐步演进的过程。

自从有人类以来,化学知识就处于不断积累过程,但在各个历史阶段,其发展状况也不一样,人类古代历史最漫长,化学的发展也处于最缓慢发展的时期,因为这个阶段整个社会生产力低下,文化处于初级阶段;哲学思想尽管也有唯心与唯物之分,但也是处于早期的朴素阶段,同时还受着封建迷信的极大干扰。所以这个时期的化学是处于化学的萌芽时期,化学学科因其缺乏物质文化基础而不可能建立起来,人们对化学知识不可能建立一个系统的体系,并且缺乏科学的研究方法,这个时期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处于原始和初级阶段,对化学现象的认识仅仅依靠观察和一些化工生产实践活动,所以这个时期是经验化学知识的积累时期。史前时期人类掌握了对火的运用是人类开始化学实践活动的起点,它使得以后一系列的化工实践如制陶、冶金、酿造乃至于后来的炼金术成为可能。古代时期,人类的化学活动基本上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匠们对实用化学工艺的发展,另一方面是思辩哲学家们在观察自然及化学工艺基础上的理论认识。最初是化学工艺占主导,古希腊时期,化学理论变为占主导,这时的理论问题主要包括物质本原和物质转变两方面的问题。在以后的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有时是化工占主导,有时是理论占主导,在一些引人注目的时期,二者共同繁荣,使化学得以更快的发展。从哲学的角度讲,理论与实践共同进步的时期,会使得二者互相促进并得到更好的发展。这两大分支最后合而为一,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发展成为在黑暗的中世纪中艰难发展的金丹术,化学在当时那样一种历史背景下,采取金丹术这样一种形式是历史的必然,也有其学术理论基础。西方炼金术是在亚里士多德的四元素说和元素嬗变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的炼丹术是在阴阳五行学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丹术是人类最早尝试把化学哲学和化学实践相结合并用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活动。但是,最终因其理论基础的谬误而导致了整个金丹术历史所反映出的艰难发展状态,并最终当成了一块科学发展的绊脚石而被逐出了科学的殿堂。金丹术的发展历史正好告诉我们建立一个正确的化学哲学体系的重要性。当然,朴素唯物主义的合理成分也使得金丹家们的工作并非完全地失去了意义,而正是他们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化学知识,制造了一些实用的化学实验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为近代化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所以化学史界普遍认为金丹术是“化学的萌芽”。

16世纪,欧洲发生了文艺复兴运动,人们崇尚科学和人性的解放,对整个封建制度和宗教发起了攻击,封建教会逐渐失去了独裁统治地位,宗教内部也掀起了改革运动,文艺复兴使得整个人类的思想发生了一次质的飞跃。17世纪中叶,英国爆发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的结果是打破了旧的生产方式,巩固了资本主义,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给自然科学各门学科的蓬勃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物质文化基础,成为自然科学发展的强大外力。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之下,化学从17世纪迈入了近代时期,历时两个半世纪,这个时期的最大特点就是把化学知识的积累由工场转向实验室,实验方法的确立以及职业化学家的出现使得把化学建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成为可能。化学实验方法来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独立科学实践活动,而职业化学家的出现得力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思想的解放、工业对化学的要求以及社会分工的发展。在已积累的经验知识的基础上,化学家们逐步发展了一系列的概念、定律和理论。化学从多方面展开,建立起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重要的基础理论分支学科,具备了较为丰富的实验基础和理论基础,这时的一系列化学实验和理论方法的建立为以后化学长足的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近代化学时期是化学全面开花时期,这个时期化学界经历的大事件很多,发生了五次重大的突破,使得化学大厦牢固地确立起来。第一次重大突破是17世纪中期,波义耳(R.Boyle )提出了科学的元素概念,否定了亚里士多德的“四元素”说,把化学确立为科学。化学从此开始了正确的发展方向。第二次是18世纪下半叶,拉瓦锡(A. L.Lavoisier)提出了燃烧氧化理论,否定了长达一百年之久的错误的燃素学说,把被燃素学说颠倒了的化学理论正立过来,建立了科学的化学燃烧理论,促进了化学的迅速发展。第三次是19世纪上半叶原子—分子论的建立,1803年,道尔顿在质量守恒定律、定组成定律、倍比定律等基础上提出了原子论;此后,阿佛加德罗(Avogadro)在盖—吕萨克(Gay—Lusac)气体反应体积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分子学说,而康尼查罗综合两种学说,论证了原子—分子学说,解决了两种学说的争论,开创了化学发展新时期,为化学发展开拓了广阔道路。近代化学的崛起首先应该归功于氧化理论和原子—分子学说这两大范式的建立,这两种范式是在扬弃化学的第一个范式——金丹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四次是1824年,德国有机化学家维勒(F.Wohler)首先从无机物人工合成了有机物——尿素,使得当时流行的生命力学说得以破产,生命力论者把有机物质神妙化,使有机物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之间人为地制造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样就严重地阻碍了有机化学的发展,生命力论是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在有机领域内的反映。尿素的合成,突破了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之间的绝对界限,动摇了生命力的基础,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为有机合成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第五次是19世纪下半叶,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D.I.Mendeleyv )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发现了元素周期律。周期律的建立,不但为新元素的发现提供了理论指导,而且使化学从仅限于对大量个别零散事实作无规则排列中摆脱出来,奠定了现代无机化学的基础;周期律的伟大意义还在于它不再把自然界的元素看成一个彼此孤立、不相依赖的偶然堆积,而是把各种元素看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它表明了元素性质变化的过程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所以元素周期律的发现不但在化学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哲学上也有着重要意义。整个近代化学发展时期是化学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一方面,在短短的两百多年时间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具有各种分支学科的化学体系,建立了基本的化学概念、定理和定律,为现代化学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近代化学时期是一个思想全面解放的时期,它逐步破除了一些严重妨碍化学发展的错误或迷信思想。这个时期在化学思想、化学方法论上占有重要地位,许多普适性的化学研究方法就是在这个时候确立起来的。所以说,近代化学发展时期也是化学哲学的一个奠基时期。

本世纪以来,由于科学对生产的推动作用,使得整个人类的物质文明达到了空前繁荣,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这种发展反过来又对化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技术保证,化学也迈入了现代化学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化学开始由宏观领域进入到微观领域,把宏观的理论研究和微观的理论研究结合起来,更深刻地揭示了化学现象的本质,化学哲学的研究也就有了基本的理论保证。微观化学从量子化学、结构化学和核化学三个方向发展并向化学的许多方向渗透,突出表现在化学动力学、生命过程的化学和人工元素合成方面,20世纪的人工合成化学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合成的新物质随时间加速增长,表现了人类对自然的强大改造能力。20世纪化学向其它学科的交叉渗透和综合,预示着化学将要揭示人类更为本质的奥秘。在这个成果爆发式发展的年代里,在理论、方法、实验技术和应用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具有了一些新的显著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发展速度的加速化。整个人类社会生产力即科学的发展都处于一个加速状态,其基数的不断增加导致了其成果的不断膨胀,化学的发展也不例外。化学小气候是与整个科学大气候是一致的。第二,纵向分化和横向联合。近代化学虽然建立了完备的化学体系,但现代化学的迅猛发展使得原有的分支学科不断地分化成更多的子学科,而这些学科的内部分化,也得力于与外部的“联姻”。自身的膨胀及多学科的渗透正是这些学科分化的原因。实验设备的仪器化促进了化学研究的精密化,这是化学尤其是分析中的一个新特点;这个特点其实也是化学与现代机械、光学、声学和电子学等方面的新技术“联姻”的结果。第三,从宏观深入到微观层次。这是现代化学最显著的特点,它建立在现代化学实验及电子、X 射线和铀射线三大发现的基础之上,其它特点都与之有着关联并互相渗透和促进,达到辩证的统一。微观大门的打开,是现代化学的起点,是人类认识水平的一个飞跃。第四,由静态向动态发展。近代化学一般是注重化学现象的结果,而现代化学则开始关心化学反应的过程,研究化学变化的动力学性质。这是由人类的认识规律所决定的,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总要经历一个由外及里、由表观到本质的过程。把握化学反应过程的本质特点更有利于把握化学变化的外在规律。整个现代化学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化学科学实现了科学理论、实验研究和工业生产的高度辩证统一,正经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生飞跃式的发展。

三、物质观及物质结构观发展的哲学分析

关于物质本原与构成问题,不但是化学学科本身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化学哲学以及哲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自从有人类以来,人类就同形形色色的物质打交道,面对千姿百态、丰富多采的物质世界,人类免不了要发出疑问:这些千变万化的物质世界有没有一个基本的组成成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明朗化是人类发展知识的内在动力。千百年来,人们对这个问题不断思索着,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假设。任何正确理论的产生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不断怀疑和否定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物质观的发展也不例外。

在古代,人们没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正确的研究方法,他们对自然的认识往往靠观察和缜密的推理,所以他们对物质本原的认识有其合理的成分,在物质观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认识论上的意义。在我国古代,物质本原的基本假说是阴阳五行学说,该学说认为,水、木、金、火、土是世界的基本组成成分,这五种成分可以相互转化,也可以组成新的物种,万事万物都有阴阳之分,阴阳的对立统一导致了物质的变化和运动。在古希腊,有一个重要的物质观是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提出的原子论,他所提出的原子性质相同,但形状和大小多种多样,而这种不确定的多样性导致了这种原子论的复杂化和隐含的唯心主义色彩,所以最终物质观的统治地位让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夺去了。 我国春秋时期墨翟提出的“端”的思想,也是一种朴素的原子论。亚氏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看似比德氏更为先进的四元素说和四原性说,四元素是土、气、水、火,四原性是冷、热、干、湿,这种学说在西方占据了两千多年的统治地位,并使化学走上了炼金术的歧途。亚氏把四原性也归入万物的本原,使得朴素唯物主义开始向唯心主义滑落。总的看来,最早的人类都企图从自然界中选取一种或几种物质元素来说明世界万物的成因,这也是早期朴素唯物主义的一个特征。

随后,近代化学把人类领进了一个五光十色、令人眩目的时代,使得物质观和结构理论也由哲学的思辨变成了具体的科学研究对象。17世纪末,波义耳提出了关于物质结构的“微粒说”,认为化学元素是多种多样的,是某种基本的和简单的物质最小单位,它是构成万物的基本成分,这无疑是科学地提出和解决物质结构问题的新起点,是化学史及化学哲学中一个划时代的成就。18世纪由道尔顿、阿佛加德罗、康尼查罗等人提出的原子—分子学说认为:由原子构成分子,由分子构成物体;原子是参加化学反应的最小质点,分子是物质保持其特性前能独立存在的最小质点。元素周期律的发现使人类对物质结构认识前进了一步。总之,近代科学分化后物质结构理论的最高成就是建立了原子—分子论。而在哲学上形成了“构成主义”结构观:承认世界及其组成物都是由早已存在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完全独立的部分所构成,这是一种建立在现实世界简单性的信念基础上的观念。这种观念所描述的自然物质结构图景,是机械的、不变的、非整体的景观:自然界是由质点靠外力的机械运动组合的整体,这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这种割裂物质和运动的机械图景,影响自然科学达300年之久。

随着大工业和自然科学飞跃发展,世界万物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日益显著,特别是世界的物质统一性,由于人类历史发展的物质动因日益暴露而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这为旧的机械唯物主义上升为新唯物主义提供了条件。恩格斯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物质结构观念,从而为科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他敏锐地意识到:“原子决不能被看成简单的东西或已知的最小粒子。”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对微观原子世界的认识达到了三个层次:原子、原子核、基本粒子和层子,这证实了恩格斯的科学预言,使物质结构学经由具体科学向哲学回归。新的物质结构理论使构成主义结构观被逐步扬弃,并开始向“潜存—显现”的结构观过渡。

总之,人类对自然界物质组成及其结构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人们对物质组成及其结构的认识过程也是唯物主义的一个不断辩证否定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唯物主义经由了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三个发展阶段。

四、关于化学的进化问题

辩证自然观把世界看成是“在本质上某种从浑沌中产生出来的东西,即某种发展的东西,某种逐渐生成的东西”。物质世界进化链可以形象地描述这种从浑沌中逐渐发展和逐渐生长的过程。大约在200 亿年以前的大爆炸初期,宇宙处于高温高密状态,只存在着中子、质子、电子和中微子等基本粒子。以后宇宙就沿着两条线索平行发展,一条是宇观链,即天体演化和地质演变;一条是微观、宏观链,此链又分为物理进化、生物进化、化学进化和社会进化四个阶段。对于化学进化来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1)化学元素的合成阶段。最简单的化学元素H可以俘获一个或二个中子,生成它们的同位素D或T,D和T反应可以聚变生成He,并进一步生成C、O、N……等元素,在宇观条件下, 还可以进一步合成近百种元素。(2)星际小分子的合成阶段。近二十年来, 由于射电望远镜的发展,人们发现了五十多个星际分子,这说明在宇宙发展过程中,由C、H、O、N等化学元素可以合成各种小分子。(3 )生物小分子的合成。1953年美国米勒成功地做了一个由星际小分子生成氨基酸的自然过程的模拟实验,为自然界化学进化的第三阶段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4)生物大分子的合成阶段。 现在人类在实验室条件下已经能够合成自我复制的活分子,完成了由死分子到活分子的飞跃。但至于在宇宙演化中,无生命到有生命的飞跃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完成的?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就化学科学本身而言,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19世纪,化学被认为是原子的科学,元素周期律是当时最重要的规律之一,发现新元素是当时化学的前沿,而现在化学的主要任务不是发现新元素,而是合成新分子。

化学进化的历程体现了物质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这样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

五、化学发展与化学方法论

化学方法论是关于化学一般研究方法的规律性理论,它既有自然科学方法论的一般特征,也反映了化学科学研究方法的特殊规律。它是一般自然科学方法与化学相互交叉渗透的方法。化学方法论是化学研究的锐利武器和有效工具。随着现代科学方法统一化、综合化的特点和趋势,结合化学的现状来看,系统地研究化学方法论对确定化学研究方向、选择科研课题和探索化学新的分支学科都有着促进作用;同时,历史上的多次化学革命总是与化学方法的变革相联系着的,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化学方法推动着化学的进步,化学方法论的研究也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

一般来说,化学研究的客体,首先是分子,其次是原子、原子核、基本粒子和超分子等,而化学研究的对象是物质,而不是意识,主要是实物粒子,而不是场,是实物粒子中的分子及其变化规律,而不是原子、原子核的运动规律。正是由于化学研究的对象是实物,所以实验的方法是化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观察与实验是化学工作者所不可缺少的。化学研究的对象是分子、原子,而分子、原子在一般研究中是不能直接看到的,这就需要用思维去把握,用模型去具体化,这样,就需要有比较、类比、推理、假说和模型等方法,以作为化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化学科学的发展也反映了这些手段和方法在化学研究中的深入和扩展。

化学方法论研究的对象是化学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它作为化学哲学的主要内容之一,成了哲学和化学科学之间的中介和纽带。一方面把哲学方法、自然科学一般方法具体应用于化学运动规律的研究,紧密地与化学学科特点相结合,因而它在科学方法论体系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在内容上相对一般科学方法深入和充实;在表述方法上相对于一般科学方法论精确、具体。另一方面,它又对化学学科中某些共有的通用的方法进行抽象和概括,使之上升为一般方法,以丰富、发展和深化一般自然科学方法,并使哲学中的方法论部分得以扩充。

化学方法论是化学理论建立所必不可少的工具。作为化学理论形成的主要标志在于它具有:能够反映化学运动的客观规律,由前提、推论、证明和结论所构成知识的严密逻辑性、进行定量表达的精确性等。这些标志所反映的条件,实际上只有依靠化学方法作研究工具才能实现。因此,化学理论的真理性必须由化学实验方法加以检验和证实。化学理论的逻辑性则需要运用化学演绎等方法去建立,这样才能把零星或散乱的知识依照本质关系和因果关系纳入一个严密的知识体系。

化学史是研究化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的经验来源;化学方法的理论的研究需要概括化学史的材料,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中受到启示,以便建立合理的方法论的逻辑结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化学史,化学史也是一部充满了正确方法和错误之争的历史。在两种或多种假说的理论争论中,必然包含着方法论之争;在一种假说或理论的自身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方法论上的差异。了解化学史在方法论上有以下几点作用:第一,化学史可以为我们提供历史上的概念与理论是如何产生的,它们又是如何演变的;第二,化学史可以提供化学史上成功和失败的典型事例,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第三,化学史还可提供著名化学家从事化学研究的方法,化学认识是人们对化学运动形式的客观规律的反映,化学家是人类认识化学运动的主要力量,在他们的实验记录、研究总结、著作、回忆录、传记、手稿和报告演讲中蕴含着丰富的方法论素材,总结他们的演讲方法和治学经验,揭示其方法论意义,无论对传统方法的合理继承,还是对现代化学方法的变革与创新都有重要作用。化学史上一些成就卓著的化学家,他们不仅有渊博的科学知识,而且在化学方法论上也有独到之处。显然,这方面的研究是化学方法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离开了这些丰富的经验来源,研究化学方法论就成了一句空话,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化学发展的现状尤其是前沿领域也是化学方法论的一个基本来源,化学方法论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以往历史的经验性概括和总结水平上,还必须从现代化学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中去进行新的概括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再从逻辑和认识上加以研究和提高。这样,化学方法论的研究才能具有不断充实和不断提高的基础。

化学方法论之所以能在化学认识、化学发现、化学理论的建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它体现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认识活动程序,即从问题出发明确研究对象进行实验考察提出化学假说检验化学理论这样一个一般性认识过程。因而化学方法可以指明研究的途径和方向,以避免错误,少走弯路,顺利达到目的。

综上所述,无论对于研究化学还是研究化学哲学或哲学的学者来说,化学发展的历史都是一个大宝库,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在其中找到迷人的宝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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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阮慎康:《方法论全书·化学方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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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范文

哲学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揭示世界本质和普遍规律的科学,它为音乐教育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音乐教育哲学是一门研究音乐教育的本质和价值的学科。作为音乐教育学的基础理论,音乐教育哲学理论既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从理论层面来看,它对音乐教育的本质进行思考;从实践层面来看,它又对音乐教育起着导向作用。

一、音乐教育哲学是反思音乐教育的思想前提

音乐教育哲学借鉴哲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古今中外音乐教育理论全面、系统的反思,从整体上认识音乐教育本质、音乐教育规律、音乐教育价值、音乐教育教学中知识认知等问题,形成科学的音乐教育观;评价、批判和总结人类历史的音乐教育经验,深刻分析音乐教育的现实问题,科学预测音乐教育发展的未来;启发、激发和锻炼教师的音乐教育理论思维,掌握科学的音乐教育学科研究方法,提高教育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哲学对于人生起的作用也正是哲学对一门学科所应起的作用,例如音乐的哲学应为音乐“掌舵”,音乐教育的哲学应“内在地塑造”音乐教育。这就是为什么如今人们如此热衷于讲究音乐哲学和音乐教育哲学的缘由。音乐教育必须仰仗音乐哲学的启迪、扶持与指导,去识别和领悟其美与价值。缺乏哲学的基础与高度,它势必流于一般知识或一门技艺。教师通过音乐教育哲学的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其基本知识,深入理解其基本理论观点,初步掌握其理论方法;形成音乐教育研究的问题意识,锻炼和提高音乐教育研究的理论思维能力,进一步增强音乐教育研究的学术敏锐性,开拓音乐教育研究的学术视野;能应用所学理论和方法创造性地分析音乐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并初步形成独立的有说服力的见解。

二、音乐教育哲学解释音乐的本质和价值

音乐教育哲学的目的就是力图站在最高的境界去揭示音乐本质的美与价值。我们告诉学生音乐很重要,但重要的原因却往往是其他学科也可以提供的,音乐艺术教育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并没有体现出来,这无疑是没有说服力的。我国高校音乐专业招生的分数线远远低于其他专业,音乐教师的地位也由音乐考生的录取分数决定,教师是否从提高审美能力的角度去组织教学已经不重要了,只要带好音乐高考班就能得到社会的承认。然而,这种承认不是对音乐教育价值的承认,而只是对教育价值的承认,甚至仅仅是对功利的一种承认。音乐的教育作用,是开发人们对音乐艺术力量与生俱有的反应能力,而一旦非音乐性的强调超越了音乐本身,就将削弱和淹没音乐艺术。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哲学中关于知识的价值和性质的观点,对音乐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提供理论支持。哲学中对什么知识最有价值的探讨,有助于面对知识的多方面价值做出明智的选择。

三、音乐教育改革需要音乐教育哲学的引导

第3篇: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范文

摘 要 美国当代著名逻辑与实用主义哲学家苏珊•哈克的《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及《逻辑哲学》都在不同程度上探讨了传统认识论,在分析和融合了传统的认知证成理论――基础论和融贯论等的基础上,提出了她独到的基础融贯论,即是对传统认识论问题的合理的并带有原创性的解决方案,又对自然化认识论的分析给予了审慎而有见地的阐述,尤其难能可贵的是经过多年的证实,她的基础融贯论被广泛验证。本文旨在对苏珊•哈克的认识论渊源进行分析,探讨和总结其认识论思想对认知哲学的启示。

关键词 传统认识论 符合论 基础论 融贯论 基础融贯论 自然化认识论

知识与信念的关系被看作是认识论中最为紧迫的问题。苏珊•哈克的《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Evidence and Inquiry:Towards Reconstruction in Epistemology)这样定义认识论:“认识论,即关于知识的哲学理论。至少从柏拉图以来,人们在其中一直重点关注的事情是,理解在真正知道某个东西与仅仅相信某个碰巧是真的东西之间的区别――人们在其中一直重点关注的事情是:是什么使得一个信念被证成,是什么东西构成了好的或适当的根据、理由或者证据。”

一、传统认识论观点的局限

1.符合论

符合论在西方哲学传统中一直是一种主要的关于真的理论,分两种形式:对应符合论和传统符合论。传统符合论认为一个命题的真不在于它与其他命题的关系,而在于它与世界的关系,即在于它与事实的符合关系。符合真理论的显著特征是真理寓于信念与世界的关系已经被修改了。除了感觉陈述之外,所有陈述的真实性的检验都来自它们与感觉陈述的关系,而感觉陈述则被认为是通过直接与事实对照而得到的证实。

仔细分析传统符合论的主张可以发现,其关键概念即“符合”概念定义本身不够清楚,只是用“适合”、“经验”、“实践”等词语来表述。人们直觉上认为判断语句或信念的真假,取决于他们与所断定事物的事实是否一致,但对于“符合”或“一致”的标准没有清楚的认识。哈克论证道:符合关系不是用命题与事实间的同构关系来阐明的,而是由两种“相互关系”根据语词与世界之间纯粹的约定关系来阐明的。她指称奥斯汀不足在于:“这种符合说本质上依赖于两种相互关系”,“只能直接运用于那些索引性语句所做出的陈述”。

2.基础论

哈克认为,认识论传统可以视为基础论和融贯论相互竞争的发展史。基础主义的理论认为,证成需要立足于这个世界,简言之就是,一个理论是有资格成为基础论的前提是承认下述两个论题:某些被证成信念是基本的;一个基本信念之被证成,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信念的支持。所有其他被证成信念都是导出的;一个导出信念之被证成,要借助于一个或多个基本信念直接或间接的、单向性或单向度的、从基本到一般的支持。苏珊•哈克的基础论评析是在反驳C•I•刘易斯《知识和评价的分析》中的基础论提出的,指出基础论局限在于其划分没有穷尽所有的选择。

3.融贯论

融贯论理论的特殊论题是:证成是只与信念之间的关系有关的事情,并且一个集合内信念的融贯证成了那些作为其元素的信念。苏珊•哈克的融贯论评析反驳了邦约尔《经验知识的结构》、戴维森《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中两种融贯论,认为真理在于信念集合中的融贯关系;一个理论是有资格成为融贯论的前提是它赞成下述论题:一个信念之被证成,当且仅当,它属于一个融贯的信念集合。信念之间必须具备什么样的适当关系,才能使它们在所要求的意义上是“融贯的”,这点需要精确地说明。苏珊•哈克指出了融贯论所面临的问题:要提供一个论证程序用以从不融贯和可能不一致的资料中选择一个有特权的集合,以帮助人们寻求据此认为它们为真的信念。苏珊•哈克指出莱谢尔的局限:可信性标准的确定和辩护相应地低估了寻求新资料的重要性。

二、苏珊•哈克的基础融贯论(Foundherentism)

为了解决传统认识论的不足,在分析和扬弃了以上传统认识论观点后,苏珊•哈克总结提出了自己的“基础融贯论”,――依据被证成的信念可能为真来显示真理的标准。哈佛大学哲学教授普特南评论苏珊•哈克的《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时说:“这本书是是当代认识论的好的引导,又是对它的显著贡献。”

1.基础融贯论基本理论

苏珊•哈克的基础融贯论是于关于人的认知能力及其局限的经验假定,允许经验对经验证成做出贡献。在内容上,部分是因果的,部分是逻辑的;在本质上有程度之分,即把“A的信念p或多或少地被证成,这取决于……”当作被辨明相。其理论依赖下述假定:其一,一个人相信某物在某个时间是否被证成;其二,证成有程度之分,在何种程度上被证成取决于他的证据在那个时间相对于那个信念的符合与融贯程度。证成的程度即是相对于时间的又是个人的,可以是非主要的;同时,既是逻辑维度的,又是因果维度的。当她论证关于是什么东西使得证据较强或较弱的说明时,运用了纵横字谜类比,她说:一个人的感觉经验证据和他的理由是同时起作用的,就像字谜游戏中的提示和已经填好的那些格一样;并强调:证据性质不是只有一个向度,而是有支持性、理由的独立可靠性和包容性三个向度。其一,经验保证被认为是基本的信念为真;其二,得到真信念的归纳支持的那些信念可能为真,而且被真信念演绎蕴涵的那些信念为真。由此,基础融贯论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一个信念被证成的程度与经验成正比,并且在被整合到一个解释性理论中去时更好地得到其他信念的支持。在信念体系中,苏珊•哈克运用融贯论和基础论的优点,消解了信念与外在事实的裂隙,认为:没有不容置疑的事实存在,任何信念只能在与其他信念相适应时才能存在,任何信念只能在与其他信念相适应时才能被证明是合理的,这与语境论观点相吻合。由此,通过外在与内在立场的结合,她的理论转移了认识论难题的视线,解决了我们的信念如何能被证成这一困境。但是她的“非常温和的自然主义”迥异于激进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的科学探究,既处于基础论和融贯论之间,又处于关于认识论的狭义先验的看法与科学主义(也称为“自然主义”)的看法之间;同时也区分了基本信念和导出信念:认为支持关系总是从基本信念通向导出信念,而绝非相反。

2.“基础融贯论”的提出与传统认识论的异同

苏珊•哈克的基础融贯论提出就是在讨论了大批当代哲学家,如卡尔•波普,因,理查德•罗蒂,阿尔文•戈德曼,保罗•丘其兰德以及其他人的观点,并对其进行了细致的、强有力的批评后得出的,通过挖掘他们各自理论的所长,寻求知识的来源和基础,探寻真理的合理性问题。她力图避开基础论和融贯论所遭遇的困境,总结出自己的认知证成理论,帮助减少对认识论合法性的怀疑。在允许渗透于信念之间的相互支持这点上与基础论相似,而与融贯论不同;在即不要求由一个主体的经验所证成的某类基本信念具有特殊性,也不要求由一个主体的经验所证成的某类基本信念具有特殊地位,还不要求一个关于证据性质的简单、单向度的模型这一点上,与融贯论相似,而与基础论不同。

三、苏珊•哈克基础融贯论的认知启示

1.追求知识就需要不断地调整信念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认知信念:“我们追求知识就需要不断地调整信念,其目的在于获得一个尽可能广博的信念集合,只要这个集合是一致的。”知识的内在突破是其内在连续性的一种外在表现。追求知识就需要不断地调整信念,或多或少,解构伴随重构。

2.认知方案的新探索

哈克提出了既非纯粹先验又非纯粹是经验的 “非常温和的自然主义”,允许关于人的认知能力及其限度的经验考虑以及关于逻辑的、演绎特点的考虑都发挥各自作用。她对词项“认识论”作这样一系列扩展:提供对于认可方案的一种新的探索,在性质上既不是先验的,也不纯粹是经验的,而是非常温和的自然主义,允许关于人的认知能力及其限度的经验考虑以及关于逻辑的、演绎的特点的考虑都发挥各自的作用。这种扩展的作用是:(1)不仅指称关于知识的哲学理论,而且指称关于认知的自然科学研究;(2)提议应把认识论重新解释为包括认知科学在内的一项共同事业的哲学组成部分,在此,包括由自然科学工作提出的新的问题领域在内,哲学所处理的关于人类知识的问题将会得到扩展;(3)传统认识论问题可以在经验信念之网内后验地得到解决;(4)传统认识论问题可以由关于认知的自然科学加以解决;(5)传统认识论问题可以由关于认知的自然科学加以解决。

3.认识论所需要的不是解构,而是重构

苏珊•哈克提出:认识论所需要的不是解构,而是重构。也否定了“传统的认识论问题是非法的或被错误地构想出来的”言论,指出“他损害的不仅仅是认识论,而且是一切形式的探究”。书中一般地说哲学,特殊地说认识论,都是探究的不同类型,与各门科学是连续的;而且,各门认知科学的结果与认识论中的某些传统的争议问题是协同的,而非穷尽的相关的,并且可以合法地用来解决这些争议问题。对传统认识论问题的探究不能仅用“对话”来取代。“我们人类并非唯一探索世界的动物;由于语言和其他符号系统使我们不止能探索也能探究。人类的能力具有代表性,人类并非唯一社会动物,甚或并非唯一能传承技术的动物;但是人类如果没有这种特有的探究和清晰表述的能力,我们知道的文明几乎就不可能存在。”这种认识论要旨值得我们深切领会。

4.认识论动机推动发展

哲学发展有其内在规律,当代法裔英国哲学家阿兰蒙特费尔(Alan Montefiore)把哲学家思想发展中的连续性问题称作“哲学拓扑学”,西方哲学讨论的主线是认知论问题,我认为其拓扑主线就是认识论动机推动发展。人区别于万物的本质之所在就是人有理性,而所谓理性无非是指人认识自然的那种认识能力和认识功能。因此有必要对人的理性及相关的认知原理作一下考察,总结这种考察的哲学就形成认知哲学。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试图按照拓扑哲学的方式揭示世界和思想的内在同构关系,在《逻辑哲学论》的影响下,逻辑实证主义者起初赞成关于真理性质的符合论,然而,在强烈的认识论动机的驱使下,他们希望有一个真理检验标准――确定一个语句是否确实符合事实的方法。认识论亦如科学,真实状况必然是:时而摸索时而稳步前进。“只有一个真实世界;科学的目的是发现世界是怎样的。当然,人类介入了世界,并且我们的体力和精神活动都是世界的一部分,这个世界不是无理性的自然状态,而是被我们的活动修改……”

5.基础融贯论已被各行各业大量证实、广泛援引甚至引申

苏珊•哈克的基础融贯论提出以来,已被运用到各种领域,得到证实,并被广泛援引甚或引申。例如,当代哲学家加拿大滑铁卢大学教授萨伽德的著作中,在解决思维与行动关系问题时,多次援引了苏珊•哈克的基础融贯论理论思想,通过对其基础融贯论理论进行分析,导出了自己的认知连贯性原理,用以解释知识的来源和基础,阐释真理的合理性问题。论述了有关思维如何解释行为;如何体现思维结果;以及做出判断和获得新的知识的途径,也被认作认知哲学力作。其核心理论是,任一主张都要与现实世界相连贯,我们的思维之所以能够去认识世界、反映世界,并得到关于世界的正确认识,就是因为我们关于世界的观点与主张不仅相互之间彼此连贯,更与客观世界连贯。哈克和萨伽德的理论由于其具备的认知系统功能作用的普适性程度而成为认知科学的经典理论之一。

参考文献:

[1]苏珊•哈克,罗毅译.逻辑哲学.商务印书馆.2003(5).

[2]苏珊•哈克,陈波译.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2004(12).

[3]韩彩英.文化关系和文化过程:认识活动在语境中的语言―符号确定性.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8(2):45.

[4]Susan Haack.Defending Science―within reason Between Scientism and Cynicism.Prometheus Books.2006.02.

[5]殷杰.当代社会认识论研究及其意义.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8(8).

第4篇: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范文

,一个农民的儿子——“读了六年孔夫子书”,“又上了七年资本主义的学校”,从康德二元论到黑格尔的唯心论;从孔孟儒学到康有为、严复的新学;从孙中山“三民主义”到陈独秀、的新文化,兼容并蓄,纷繁杂陈,在艰苦中探索,追求革命的真理,寻找中国革命的道路。,从井冈山到遵义,从遵义到北京,一步一步走出来,成为一代伟人。在长期的探索革命实践中,从种种主义、学说中汲取精华,实现了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的转变,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谛造者。中国历史也伴随着这个转变,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以他名字命名的思想,是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奋斗不息的集体智慧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其对中国革命实践中一系列独创性经验所进行的理论概括和科学总结,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库中的重要内容和创造性的发展,是中国哲学的继承和发展。他的哲学思想最具有中国特色。一、哲学思想哲学,是中国哲学发展史上最丰富的成果,是中国哲学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哲学思想之集大成,是廿世纪哲学思想发展的最新阶段,是中国哲学的现代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中国哲学的发展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与西方哲学、印度哲学,并称为世界哲学的三大体系。中国哲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基础,是中国人民认识世界、探索人生、研究古今的指南,集中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哲学是中国哲学发展的最新阶段,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艰难曲折、前仆后继探索中国革命和解放道路进程中,取得胜利的结晶。哲学是中国哲学的延伸与发展,是对中国哲学批判的继承。中国哲学产生于夏商周三代,形成于春秋末期,在其发展的漫长道路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哲学在这个特色中又富有新的鲜明内容。一是与政治、伦理思想的紧密结合。中国哲学侧重于社会和人生,西方哲学侧重于科学和思维。中国哲学强调“修齐治平,安身立命”,并贯穿于“治世之道”之中。中国哲学一般不主张“为求知而求知”,求知和实行都是为了实现伦理道德的提高,并最终成为圣贤。哲学则要求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在改进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其有鲜明的“治世感”、“济世感”,始终把改变中国命运看成是自己的最高使命。哲学是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时刻想着群众,依靠群众,独立自主的求发展,进而获得人生自由。二是“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中国哲学比较重视人与天(自然)的和谐与统一,而不与西方哲学那样重视人与天(自然)的分别和对抗。中国哲学认为人生、自然、社会一切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相互联系、和谐、平衡的有序运动。哲学则在此基础上突出物质和精神的辩证关系,强调内因和外因的结合。把中国革命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国内形势,采取相应的对策,因势利导,在困难中看到光明,在胜利中预见挫折。三是无神论传统。中国哲学“治国平天下”的正统思想,与西方哲学“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①不同。中国哲学在同宗教神学的斗争中,无神论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和丰富。在这种思想指引下,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中国古代自然科学长期保持着世界领先地位。哲学教导人们不信鬼神,不屈不挠的精神,正是无神论思想发展的升华。中国革命,在哲学指引下,正以“一天等于二十年”的速度发展自己,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又赢得了一个光辉灿烂的历史。哲学来源于中国传统哲学,扎根于中国社会基础,诞生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中国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更是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结合的产物。哲学在中国哲学的特点继承和发展中,又形成了自己最鲜明的特色,既是中国哲学的继承和发展,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哲学思想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的理论基础。哲学思想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必然规律,更是天才革命家的本色。哲学思想,具有中国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中国哲学的现代化。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是哲学思想的活的灵魂,凝炼出了中国化的特色。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胜利和发展。哲学思想,是生动壮观,复杂多样的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概括与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在中国的升华。从《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到《矛盾论》、《实践论》的问世,标志哲学思想的成熟。中国共产党在这个思想指引下,成为中国革命的中流砥柱,实现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变。从《新民主主义论》到《论十大关系》的讲演,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转变。这二个转变向世人证明这样一个结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大救星,哲学是中国人民夺取胜利的思想武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探索和实践中,“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成为哲学最鲜明的特色,是哲学思想活的灵魂,是哲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反映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规律认识的深化,是中国哲学的现代化。二、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哲学的核心和精髓。实践第一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是我党长期坚持和遵循的原则,成为我党的思想路线。同志多次强调:我们是“靠实事求是吃饭,靠科学吃饭”,②“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③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权,到创造性提出中国革命必须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实现从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武装夺权的革命道路;从井冈山星星之火,到铁流滚滚二万五千里,实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从八年浴血奋战抗日寇,到百万雄师下江南,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证实,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革命取得胜利的关键。实事求是,是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理论指南。实事求是的哲学观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实事求是地制定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中国顺利地进入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一度违背了中国的客观实际,超越客观规律,偏离了实事求是的轨道,放弃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工作重点,导致了反右斗争扩大化,“三面红旗”,盲目的严重错误,最后酿成了十年内乱,给我党和国家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后由于我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又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变革,使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步入超常规发展的历史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内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提出,就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基础之上的。邓小平同志再三告诫全党:“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④“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⑤实事求是,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生动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同志倡导的邓小平同志始终坚持的我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要以实事求是为前提和基础,二者是辩证的有机统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既坚持了承认客观事物的客观实在性,又肯定了人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同志在一系列著作中对实事求是的阐述,是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进一步深化;同时,又对辩证唯物主义知行统一观进行了集中的生动的概括。因此,实事求是的哲学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集中的,生动的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是哲学思想的核心和精髓。三、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更是我党的根本工作方法。群众路线,是我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群众路线,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同志把群众路线引入认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成为哲学思想活的灵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深化和发展。独创性地把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点与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紧密结合起来,有机地统一起来,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哲学观点。历来强调:“力量的来源就是人民群众。”⑥一再要求提倡“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使之群众化,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所掌握,让哲学从哲学家的课堂上和书本里解放出来,变为群众手中的尖锐武器”。⑦中国革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靠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从胜利走向胜利,由弱变强,克敌制胜。同志历来十分重视和依靠人民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总是把实践的观点和群众的观点统一起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论。中国共产党在长达七十多年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贯穿一条红线,就是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证明:一旦脱离群众,革命就遭受挫折。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革命就胜利。“左倾”冒险主义和“右倾”机会主义,自己孤立自己,使自己脱离群众,几乎把革命引入了绝路。正是同志带领中国共产党坚持实事求是,团结、组织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克服困难,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最终把革命引向了胜利。在革命年代,我党依靠群众,用大刀长矛建立了红色革命根据地,粉碎了敌人疯狂的围剿,星星之火,化为燎原之势,夺取了全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尤其是党的改革开放时期,我党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步到沿海特区建立和开放城市发展,从批判“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到开展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从国有企业经济体制转换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不闪烁着群众路线的光辉,无不体现了哲学思想的胜利和中国共产党的天才。这个天才,就是靠群众路线,靠集体智慧。群众路线是哲学思想的显著特色之一。四、独立自主独立自主,是哲学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活的灵魂之一。独立自主,就是肯定事物运动的源泉在于自身内部的矛盾运动。内部矛盾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决定事物变化的性质和方向。外部矛盾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能促进或延缓事物的发展速度,而且,外部矛盾必须通过内部矛盾运动起作用。独立自主就是以我为主,自力更生。中国共产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奉行、坚持独立自主。从十年内战到八年抗战,中国共产党就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团结和发动广大人发群众,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粉碎国内外反动派的封锁和围剿。从“人人动手、丰衣足食”到“我们正是依靠自己组织的力量,打败了国内外反动势力,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夺取了全国革命的胜利。”⑧我们的国家,依靠自己的力量,一天天走向胜利,一天天走向富强。邓小平同志制定的我国经济建设“三步走”的战略步骤和战略目标,依靠独立自主,一个一个地胜利实现。邓小平同志一再告诫我们:“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我们把基点仍放在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的基点上。一贯强调:“我国是主张自力更生的。我们希望有外援,但是我们不能依赖它,我们依靠自己的努力,依靠全体军民的创造力。”⑩又说:“我们的方针要放在什么基点上?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叫做自力更生。”(11)要建设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独立自主是我们的国策。引进外援,吸引外国先进经验和技术,是借鉴、批判地引进,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消化。“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离开自力更生,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就是建立在沙滩上,立足不稳,顷刻即垮。深圳、珠海等特区、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崛起与腾飞,形成了一个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放区——沿江、沿边和内地”这样一个全国范围的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都是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建立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12)独立自主,是我们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辩证统一。认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认识的基础。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观点,就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只有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找到正确解决矛盾的方法。从中国的现状和国情出发,中国社会主义正处在一个生产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就必须把基点放在独立自主这个根本上,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和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中国的事情办好。改革开放,是扬长避短,是以独立自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提出的“洋为中用”,就是独立自主的生动体现和正确运用,也是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离开这个原则,就成了曾提到的“法门寺”中的那个“贾桂”了。中国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坚持“独立自主”的产物。五、中国人民胜利之本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是哲学思想的特色和活的灵魂。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者之间是有机的统一。实事求是是核心,是第一位的。群众路线是以实事求是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实事求是的体现和应用。独立自主则是以实事求是为基础,以群众路线为前提,是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是思想活的灵魂,是我党长期革命和建设经验独创性的总结与科学概括,是中国人民的胜利之本,它将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是中国哲学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中国哲学的继承和发展,是振兴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理论指南。学习和研究哲学思想特色,使我们坚定信念,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一定会屹立于世界东方。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就一定会对世界发展再展辉煌。*收稿日期:1999-12-01【参考文献】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1页②《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36页③、⑩《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53页、917页④、⑤、⑨、(12)《邓小平方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3页、2页、3页⑥、⑦《文选》,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324页、323页⑧、(11)《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0页、1030页

第5篇: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范文

除了知识和学问之外,世上没有其他任何力量能在人们的精神和心灵中,在人的思想、想象、见解和信仰中建立起统治和权威。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点归纳,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点1一、哲学是什么?

1.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①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②世界观人人都有,但一般人的世界观往往是自发的、零散的、不系统的;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哲学与世界观的研究对象都是整个世界。整个世界包括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客观世界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主观世界指人的意识领域。】

2.哲学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

人们用世界观作指导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成为方法论。所以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

【哲学、世界观、方法论都正确与错误之分,不一定科学。】

3.哲学是对具体科学的概括和总结。

①具体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揭示的是某一具体领域的规律和奥秘。哲学是人类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各种知识进行概括、总结和反思的一门学问。

②哲学与具体科学是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③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具体科学的进步推动着哲学的发展;哲学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哲学不可能取代具体科学;哲学对具体科学的指导作用不是具体的,也不一定是科学的。】

二、哲学的作用

1.哲学与生活

①哲学的智慧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源于人们对实践的追问和对世界的思考。【生活处处有哲学】

②哲学就是一门给人智慧、使人聪明的学问。哲学的任务就是指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2.哲学与时代精神

①任何哲学都是一定社会和时代的经济和政治在精神上的反映。真正的哲学正确地反映了时代的任务和要求,牢牢地把握了时代的脉搏,正确地总结和概括了时代的实践经验和认识成果,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

②真正的哲学是社会变革的先导:体现在它 A.可以通过对社会的弊端,对旧制度和旧思想的批判,更新人的观念,解放人的思想;B.它可以预见和指明社会的前进方向,提出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指引人们追求美好的未来;

C.它动员和掌握群众,从而转化为变革社会的巨大物质力量。

三、哲学的基本问题:

1.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亦即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

【注意:不是意识与物质的辩证关系问题。】

2.哲学的基本问题的内容:一是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即思维和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

二是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即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3.为什么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因为:①它是人们在生活和实践活动中首先遇到和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②它是一切哲学都不能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它贯穿于一切哲学的始终。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哲学的基本性质和方向,决定着对其他哲学问题的回答。

四、哲学的基本派别: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1.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物质是世界的本原,物质决定意识。

有三种基本形态:

①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坚持了唯物主义的根本方向,本质上是正确的。但只是一种可贵的猜测,没有科学依据;它把物质归结为具体的物质形态,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熟读P12:“五行说”、荀子、王夫之的哲学观点。】

②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在总结自然科学成就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唯物主义。但具有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等局限性。

③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哲学。

2.唯心主义的根本观点:意识是世界的本原,意识决定物质。

具有两种基本形态:

①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主观精神(如人的目的、意志、感觉、经验、心灵)当作世界的本原。

【典型代表:王守仁的“心外无物”;慧能的“仁者心动”;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

②客观唯心主义把客观精神看作世界的主宰和本原。

【典型代表:朱熹的“理生万物”;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一切宗教鬼神观念;儒家的天命观。】

3.哲学史上的“两个对子”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五、马克思主义哲学

1.产生:①阶级基础: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

②自然科学基础:19世纪自然科学的巨大进步,最具代表性的是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生物进化论这三大发现。③直接理论来源:德国古典哲学,主要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

2.基本特征:①第一次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唯物辩证的自然观和唯物辩证的历史观的有机统一。

②实现了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点2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概念

1.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2.物质与物质的具体形态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二、世界的物质性原理:世界是物质的世界,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

1.理由:(1)自然界是物质的;

(2)人类社会的产生及其构成要素,具有客观的物质性;(3)人的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的产物,物质决定意识。

2.方法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主观主义。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反面是从主观出发的主观主义;包括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包括夸大意识作用的唯意志主义。】

三、物质世界的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

1.运动指宇宙间一切事物、现象的变化和过程。

①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永恒的。

②运动是物质的运动,物质是运动的承担者。【熟读P31,四个唯心主义的运动观点。】

2.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

①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事物在它发展的一定阶段和一定时期,其根本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二是物体相对于某一参照系来说没有发生某种运动。静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暂时的。

3.物质世界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

只承认静止而否认运动是形而上学的不变论,只承认绝对运动而否认相对静止则导致相对主义和诡辩论。【熟悉P32,几个素材。】

四、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

1.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2.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要求我们必须遵循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①规律是客观的。它既不能被创造、被改造、被改变,也不能被消灭。

②规律是普遍的。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都遵循其固有的规律。

③方法论:必须遵循规律、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做到实事求是)。违背规律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3.人在规律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

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人可以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改造客观世界,造福人类。】

4.主观能动性即人的主观努力。

认识和利用规律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五、意识的本质与作用

1.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起源);

意识是人脑特有的机能(生理基础);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本质)。任何意识都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而内容则是客观的。】

2.人的意识活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是有本质的区别,具有能动性特点:

①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如预设目标,制定计划】

②意识活动具有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意识是主动地、有选择地对反映客观;并能够创造出幻想的形象和世界。

③意识活动的主动创造性,是人能够认识世界的重要条件和根本原因。

3.意识能动作用之一:人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

①人不仅能认识事物外部现象,还能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②人不仅能认识现在,还能追溯过去,预测未来。

【世界上只有未知之物,没有不可知之物。】

4.意识能动作用之二:人能够能动地改造世界。

【即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

①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人们在意识的指导下,指通过实践把意识中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创造出没有人的参与永远也不可能出现的东西。

②意识对于人体生理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如人的精神、意志、心态、情绪的作用。)

【注意:意识不能起决定作用;意识的反作用具有两重性,不一定是起积极作用。】

六、小结:辩证唯物论的主要观点,可以整合为以下两对辩证关系:

1.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

①物质物质决定意识,所以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材料强调客观实际时使用。】

②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所以要重视精神了力量,重视意识的作用。【材料强调精神、意识的作用时使用。】

2.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

①规律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所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遵循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做到实事求是。【材料强调办事情的科学性、反对违背规律的主观随意性时使用。】

②认识和利用规律,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利用规律离不开艰苦的主观努力。【材料强调主观努力,反对安于现状、因循守旧时使用。】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点3一、实践及其特征

1.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物质性活动。

【实践的主体是人,动物没有实践;实践改造的是客观世界,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是主观世界。】

2.实践的特点

①客观物质性。实践不是纯主观的思维活动,而是实实在在的物质性活动。

②主观能动性。实践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而是有目的、有意识的的活动。

③社会历史性。社会性:实践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活动【团队协作最能体现】。历史性:人类实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具有不同的内容、形式、规模和水平。

3.实践的基本形式: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

改造社会关系的活动;科学实验活动。

二、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决定认识):四个理由

1.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来源:一切认识,归根结底都源自于实践。

【注意: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是认识的两种途径。不要把认识的来源和认识的途径相混淆。】

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表现:①实践发展提出到的新问题、产生的新要求,推动认识的发展;②实践的发展为人们提供日益完备的认识工具;③实践锻炼和提高了人的认识能力。

3.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的唯一标准。

4.实践是认识的根本目的和归宿。

【补充: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有反作用。】

三、真理

1.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

真理最基本的属性是客观性。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

2.真理是具体的:任何真理都是相对于特定的过程来说的;

真理又是有条件的:任何真理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真理的具体性和条件性表明,真理与谬误往往是相伴而行的。

【如果超出了其适用条件和范围,或超越其特定过程,真理就会变成谬误。所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3.认识具有反复性:人类追求真理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多次反复才能完成;

认识具有无限性:人类追求真理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而是充满挫折和失败的考验。

【认识永无止境,追求真理永无止境。我们必须在实践中认识和发现真理,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点4一、联系的观点: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总特征

1.联系就是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

2.联系的普遍性:

①表现:一切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有联系;每一个事物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孤立的事物不存在。

②误区提示: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具有联系的观点,忽视了联系的条件性,是错误的。

③方法论: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反对用孤立的观点看问题。

3.联系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①表现:自在事物的联系和人为事物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②方法论:要从事物的固有联系中把握事物,切忌主观随意性。【不割裂事物固有的联系;也不主观臆造本不存在的联系。】

③提示:人们对客观联系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

4.事物联系的多样性(条件性)

①表现:直接或间接联系、内部或外部联系、本质或非本质联系、必然或联系等。

②方法论:注意分析和把握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

5.坚持整体和部分的统一

⑴整体居于主导地位,整体统率着部分;部分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服从和服务于整体。所以树立全局观念,立足整体,统筹全局,选择最佳方案,实现整体的最优目标。

⑵部分的功能及其变化会影响整体的功能,关键部分的功能及其变化甚至对整体的功能起决定作用。所以必须重视部分的作用,搞好局部,用局部的发展推动整体的发展。

【注意:整体功能不一定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

6.掌握系统优化方法

①系统的基本特征是:整体性、有序性和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

②系统优化的要求:着眼于事物的整体性;遵循系统内部结构的有序性;注意系统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③系统优化的方法要求我们用综合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

二、发展的观点:唯物辩证法的另一个总特征

1.发展的普遍性:整个世界是永恒发展着的物质世界。

①表现: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认识都是不断发展的。

②方法论: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反对用静止的观点看问题。

2.发展事物的前进和上升,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①发展一定是变化;但变化不一定是发展。

②区分新事物旧事物的正确标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有没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的前途。

3.事物发展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①事物发展的前途是光明的:新事物一定会战胜旧事物。所以要对未来充满信心,积极鼓励、热情支持和悉心保护新事物;

②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新事物战胜旧事物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所以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不断克服困难,勇敢接受挫折与考验。

4.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两种的状态:量变与质变

①量变是指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指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一种根本的、显著的变化。【质变不一定就是发展。】

②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A、事物的发展是从量变开始的,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

B、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引起质变。

C、质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使事物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事物的发展就是由量变到质变,又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返,不断前进。

【注意:并不是有了量变就有质变;也不是有了质变就会有发展。为什么?】

③方法论要求:

A、要重视量的积累。【要积少成多,反对急于求成;做到防微杜渐。】

B、(量变一定程度时)要地抓住机遇,促成质变,实现事物的飞跃和发展。

C、坚持适度原则,防止过犹不及。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点5一、矛盾的观点: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观点。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矛盾分析方法是我们认识问题的根本方法。

1.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

①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的对立属性就是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就是同一性。

②矛盾的同一性:A、矛盾双方相互依赖,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B、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矛盾双方朝有利方向转化。【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③矛盾的斗争性: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属性。【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

④同一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并为同一性所制约。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即: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2.矛盾的普遍性及其方法论

①矛盾普遍性: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任何事物都包含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②方法论:A、要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勇于揭露矛盾,积极寻找正确的方法解决矛盾。

B、要坚持一分为二的方法,善于全面分析矛盾,防止片面性。

3.矛盾的特殊性及其方法论

①矛盾的特殊性: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万物莫不相异。】

②方法论: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基础;是正确解决问题的关键。要反对生搬硬套、一刀切。

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①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结:A、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

B、特殊性包含普遍性。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

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场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③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依据。

【提示: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不是多数和少数、整体和部分的关系。2.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方法,是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最佳体现。】

5.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

①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主要矛盾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不起决定作用。所以办事情要着重把握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

【用主要矛盾的关键词:“重中之重”、“中心”、“关键”,“突出任务”、“核心问题”等 】

②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所以要学会统筹兼顾,恰当处理次要矛盾。

6.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

①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所以看问题要善于分清主流和支流。

【用矛盾主要方面的情形:判断性质;分析形势;比较利弊等。】

②矛盾的主次方面又相互依赖;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所以要看问题必须坚持全面的观点。

以上第5、第6,就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如果只看到两点而忽视重点,是形而上学的均衡论;如果只看到重点而看不到两点则是形而上学的一点论。

二、树立创新意识

1.树立创新意识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

⑴辩证的否定观:

①含义:辩证的否定是事物自身的否定,即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

②特点:A、辩证的否定是发展的环节,是实现新事物产生和促使旧事物灭亡的根本途径;

B、辩证的否定是联系的环节,新事物产生于旧事物.它总是吸取、保留和改造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③实质:“扬弃”:既克服旧事物中过时的消极的内容,又保留旧事物中积极合理的因素。

【形而上学的否定观把否定看成外力作用的结果;把否定理解为肯定一切或者否定一切。】

(2)方法论:辩证的否定观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创新意识,做到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①要尊重书本,尊重权威,但不能迷信书本和权威。

②还要立足实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实现理论和实践创新与发展。

2.辩证法的革命批判精神

①辩证法从本质上来说是批判的革命的和创新的;

②辩证法的革命批判精神要求我们敢于突破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成规陈说和落后的思想观念;注重研究新情况,善于提出新问题,敢于寻找新思路,确立新观念,开拓新境界。

3.创新的社会作用: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是民族进步的灵魂。

①创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表现:创新更新了人们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开辟出更广阔的劳动对象。科学的本质就是创新。

第6篇: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范文

一、任继愈的哲学史观

对于哲学史的研究对象, 20世纪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见解不尽相同。侯外庐将中国哲学史理解为世界观及其学说发展演变的历史,认为哲学史研究包括三个主题:宇宙论(本体论)、认识论(知识论)、历史观①。张岱年认为:“哲学史是理论思维发展的历史”②,范围包括自然观(亦可称天道观)、认识论(亦可称方法论)、伦理学(亦可称道德论)和历史观(亦可称古今观)四部分。任继愈继承和发展了列宁和日丹诺夫的哲学史定义,认为“哲学史是整个人类认识的历史”①,而中国哲学史则是“中华民族的认识史”②;同时,哲学史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斗争的历史”③。在他看来,“认识史”与“斗争史”两者并不矛盾,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只是对哲学史研究对象的不同角度的表述。

首先,从认识对象的角度来说,任继愈将哲学史的研究对象视为世界观的理论形态,他说:“世界观是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思维一般规律的认识,哲学则是世界观的理论形态”④。而世界观理论在性质上存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形式上存在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是主流。因此,“中国哲学史的对象就是研究在世界观方面唯物主义战胜唯心主义的斗争,辩证法战胜形而上学的斗争在中国发展的历史”⑤。从这一意义上说,哲学史“实际上就是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萌芽、发展的历史”⑥。

其次,从认识主体的角度来说,任继愈将哲学史视为不断总结世界观理论知识的认识过程,他说:认识史本身是“人类长期生产斗争、阶级斗争的知识经验总结,不断提高的过程”⑦。因此,中国哲学史的对象应当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的认识过程在中国发展的历史”⑧。这种认识史中包括了对立斗争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世界观知识发展的历史。

再次,从学术研究内容的角度看,任继愈将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对象定义为自然观、社会历史观、逻辑学和认识论(辩证法)三个主要的部分,他说:哲学“所涉及的领域是人类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认识。因此,哲学史讲的是各个历史时期人们对自然界发生、发展的认识,即自然观;对社会历史发生、发展的认识,即社会历史观;对思维规律的认识,即逻辑学和认识论”⑨。他认为中国哲学史要研究的不是自然和社会知识本身,而是关于这些知识的“观点的历史”⑩,反映出他对“哲学史是认识史”的深刻理解。

任继愈虽然借鉴了苏联的哲学史定义,但在中国哲学史的具体研究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从认识的主体和客体两个角度揭示了哲学史的内涵,以“观点的历史”为研究对象,将自然和社会知识、辩证法思想和形而上学作为整体进行研究,包括了本体论、宇宙论、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艺术观和逻辑学等众多方面的内容,内涵相当广泛。

二、任继愈论中国哲学史

(一)中国哲学史的发展规律和内在矛盾

任继愈将哲学史的发展规律视为矛盾双方对立斗争、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过程。在他看来,人类的认识史与社会历史是一致的,思维本身的发展也是一种曲线运动。他说:“哲学史就是要研究人类认识的曲线运动”,人类的认识本身“是沿着螺旋的曲线不断上升的”①。在哲学史中,作为矛盾双方的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世界观,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以及哲学与宗教、理性与信仰,双方的矛盾斗争组成了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过程,推进了中国哲学的发展。他说:“在哲学史上,古代的唯物主义思想、无神论思想、辩证法思想都在不同程度上,不同问题上揭露了科学的秘密,推动了生产的发展”②。在中国哲学史的研究中,任继愈将中国哲学史的总规律总结为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斗争,具体表现为: (1)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即哲学思想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哲学史本身是人类正确世界观(唯物主义)日趋完善的过程③; (2)发展道路的波浪起伏,即中国古代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在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斗争中经历了发展高潮与低潮的交替; (3)唯物主义者与唯心主义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4)发展道路的螺旋式上升④。任继愈通过这些规律的总结,试图全面揭示中国哲学史的发展脉络和内在矛盾,客观还原古代哲学思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他在具体研究中不仅关注历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学派、宗教思想,还特别注意发掘和研究具有“异端”色彩的哲学家及其思想,如王充、范缜、邓牧等人。在这一点上,他受到了侯外庐中国哲学史研究的重要影响。

(二)中国哲学史的发展阶段和时代主题

任继愈提出中国哲学史的总命题是:贯穿中国哲学史的基本规律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矛盾斗争,因此中国哲学史上各个哲学家及其流派的发展历史就是这一矛盾斗争的具体表现。他将中国哲学史划分为三个主要的阶段,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命题:

第一阶段是中国先秦时代哲学史,时间从商周到秦统一以前,包括奴隶社会(商至春秋)和封建社会确立时期(战国)两个阶段。其核心部分是先秦诸子哲学发展史。此阶段的哲学时代主题是:如何在不与商周传统文化决裂的情况下摆脱其束缚,在哲学上反对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思想并为地主阶级的崛起提供思想准备。任继愈提出的重要命题有:围绕“天命观”,在诸子与商周传统思想以及诸子思想之间贯穿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诸子思想的争鸣,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阶级、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历史过程的反映。

第二阶段是中国封建社会哲学史,时间从秦汉到鸦片战争之前,具体分为秦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四个阶段。此阶段的哲学时代主题是:如何从思想上协调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与经济上的极端分散的矛盾,巩固小农经济并使其发挥最高效益。他提出的重要命题有:封建社会哲学史的主线是唯物主义哲学战胜宗教的历史;封建社会的正统儒学是宗教,儒教是以“敬天法祖”为信仰核心、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政教合一的宗教。从魏晋玄学到般若学、从隋唐佛学到宋学是一个完整的发展过程,其内在思想线索是从元气自然论到本体论、再到心性论的演进过程①。

第三阶段是中国近代哲学史,时间从鸦片战争到。此阶段的时代主题是:如何在传统哲学形式下反抗封建统治思想,表达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他提出的重要命题有:这一时期的哲学思想是民族资产阶级软弱性和反封建阶级斗争的反映,其中贯穿着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以谭嗣同、孙中山、章炳麟为代表的哲学思想是中国近代的机械唯物主义哲学,本质上是中国资产阶级软弱性的表现。各个时代主题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线索,贯穿其中的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斗争、对立并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任继愈看来,从先秦到近代,作为上层建筑的哲学,其发展过程和面对的课题是与社会经济及政治的需要相一致的,它们是各阶级利益要求和矛盾斗争的反映。

(三)中国哲学史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任继愈认为中国哲学史研究具有学术和现实上的多重意义。从学术研究的意义来说,首先,中国哲学史研究应该总结古代哲学体系,客观还原古代哲学思想的面目。他指出,中国古代的哲学和其他科学没有严格的界限,哲学思想经常混在自然科学、政治、文学以及其他非哲学的思想之中,以浑然一体的“经学”形式存在②。因此要对“经学”体系和宗教思想进行加工整理,按照自然观、认识论、历史观等主题对中国古代哲学体系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以科学态度探讨中国哲学的内涵、特点和演变历史,做到“既不失去古代哲学家本来的面目,而又能按照哲学这门科学本来的对象和范围来分析中国古代的哲学家”③。其次,他认为在总结中国古代哲学体系的基础上,哲学研究应当揭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矛盾斗争及人类唯物主义认识发展的过程。他说:“中国哲学史的任务在于揭露唯物主义世界观与唯心主义世界观的矛盾,揭露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矛盾,并通过这些矛盾来说明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逐渐成长发展的过程及其规律”④。从现实意义来说,任继愈认为建国后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应当符合无产阶级的需要,发挥现实的作用。他曾说:“研究哲学史的目的不是为学术而学术,而是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①。在任继愈看来,这种服务是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生产发展而服务,他坚决反对哲学史研究为政治权术服务,反对学者从事借古喻今的影射史学②。

三、任继愈的中国哲学史研究方法

(一)占有客观翔实的研究资料

任继愈认为占有客观翔实的研究资料是中国哲学史研究的基础。他说:“研究工作的第一步是全面地搜集资料,去伪存真,确定时代和作者。资料根据不充分就难免陷于空谈和武断;使用错误的资料,同样也得不出正确的结论”③。他认为这种“占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全面搜集史料,即使不能做到竭泽而渔,但基本和主要的资料不能漏掉;第二,对搜集到的史料进行科学和认真的审查和鉴别,一方面要在认真考证的基础上鉴别古代哲学著作的真伪,敢于怀疑经典,也应重视“伪书”的研究价值;另一方面,对于多位作者的哲学著作如《墨子》、《庄子》等书,要对其中的史料作分类研究,不能笼统作为一位哲学家的思想资料进行使用;第三,全面使用史料,在研究中应当完整理解史料及其所包含的意义,正视哲学家思想中的矛盾,“承认矛盾的客观存在,历史地说明这种矛盾出现的原因及其发展趋向”④,不能为了主观需要而片面剪裁史料,这样可以避免许多因片面理解史料造成的无谓争论。

(二)辩证的逻辑分析

任继愈在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础上,运用辩证法思想的基本原则和概念对中国哲学史进行了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想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学说,同时也就是认识论与逻辑⑤,因此这一方法也可以说是一种辩证的逻辑分析法。他在以辩证法为核心的哲学史方法论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重视概念和辩证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具体概念的学说是辨证逻辑的主要内容。因此,任继愈提出要重视概念的研究,他说:“哲学史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研究人类认识的日益深化的辩证发展过程,总结理论思维的经验教训。要完成这一任务,特别需要用对立统一规律来研究概念的运动和发展,因为认识的成果体现在概念之中。”⑥例如,他认为五行、阴阳、气等概念对理解中国哲学史非常重要,需要考察这些概念从先秦、两汉到明清的发展与变化,以此探讨中华民族哲学认识的深化过程。他重视中国古代辩证法思想的考察,他说:“中国哲学史如果忽略了古代的辩证法,就等于只讲了哲学史的一半。”①他对老子的朴素辩证法、《孙子兵法》中的军事辩证法思想进行了重点论述,并且总结出中国古代存在着两大辩证法系统:一是老子开创的尚柔、主静、贵无系统;一是《易传》开创的尚刚、主动、贵有系统②。实质上,对概念和辩证法研究本身就体现了任继愈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逻辑方法,这也是其辩证逻辑分析法的一部分。第二,全面和客观地研究问题。在任继愈看来,中国哲学史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应该以全面的观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从多个角度对中国哲学史上的问题进行研究。在哲学家研究中,他提出要注意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哲学家,更全面地展示作为“中华民族认识史”的中国哲学史;在世界观研究中,他提出要综合研究生产力和自然科学,全面分析思想家世界观的产生背景。任继愈提出在研究中应当“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③,即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还原哲学的历史面貌。他认为中国哲学史研究一方面应当具有民族特色,“不能按照西方哲学史的图式来写中国哲学史”,不能将中西方的哲学思想随意比附,“把不同时代的哲学强拉在一起机械相比,就是犯了不知类的错误。即使是时代相同或相近,中西的具体历史条件也有差异”④;另一方面,中国哲学史研究虽然要使用现代的科学方法和概念诠释,但不能用现代的哲学体系比附和夸大古代的哲学思想,“不能强使古人穿上时装,……不能根据今天某种需要去塑造古代哲学家的形象”⑤。第三,用发展观研究问题。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要求从对象的相互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进行研究。任继愈将其总结为发展的观点,即将某一哲学家及其思想放在整个哲学发展史中评价其地位,以及对人类认识发展的贡献。他说:“讲哲学史必须牢牢抓住发展观,缺少发展观,往往只看见个别哲学家的言论,而忽略了哲学家所起的作用。……衡量某哲学家或某学派的作用、地位,主要看它在认识发展中所起的作用。”⑥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他的“哲学史是人类认识史”定义在具体研究中的体现。

(三)阶级分析为主的世界观考察

任继愈说:“任何一种哲学总是带着深刻的阶级烙印,总是代表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和需要,任何一个哲学家都是特定阶级的代言人”⑦。在他看来,中国哲学史主要是阶级社会的哲学史,因此必须以阶级分析为方法,在此基础上判断某一哲学家的世界观性质,评判其价值。

首先,阶级分析应以经济基础和历史分期的研究为前提。在经济基础研究方面,任继愈提出:“承认阶级观点就要承认经济决定政治和整个社会生活”①,因此他在具体分析每一时代哲学思想时都要对当时的经济背景进行论述,以此来探讨阶级斗争的产生原因。

其次,世界观性质与阶级关系密切,但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任继愈在研究中反对“用僵死的公式去范围无比丰富的历史”②,力求客观科学地探讨中国哲学思想的阶级根源。他认为评价哲学思想的价值,并不能简单依据哲学家本身的阶级出身,而应该客观分析其思想的实质。例如,他提出老子、庄子是没落阶级,但他们的哲学是唯物主义的,中国古代的无神论思想虽然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反压迫要求,但中国古代的无神论哲学家大多出身于地主阶级,因此不能将无神论思想与农民阶级等同。

随着“”后对中国哲学研究理论的反思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任继愈试图修正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二分式评价标准。例如在老子思想评价方面,他说:“我认为过去的争论(包括主张老子是唯心主义及唯物主义的两种见解),都有片面性。对老子……应当有第三种看法来补救前两种对立看法的不足。”③他的“第三种看法”是将老子思想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从社会作用、认识贡献方面来探讨其价值。推而广之,在中国哲学史的研究中“衡量哲学家或哲学流派的历史价值”,应当主要看他发挥的历史作用“是不是推动历史前进和科学发展,……是不是体现了当时人类认识所达到的先进水平”④。

四、任继愈的中国哲学史研究视野

(一)中国哲学史研究的宗教史视野

任继愈中国哲学史研究的最大创见之一,是以宗教史视野考察中国哲学的内涵和发展演变过程。他将哲学史视为哲学与宗教斗争发展的历史,从哲学的产生、宗教和哲学的理论主题、封建社会哲学的形态等方面考察哲学与宗教的关系,试图以此揭示出哲学战胜宗教的历程和中国哲学史的特点。首先,任继愈以宗教史视野理解中国哲学史。“”后他进一步提出哲学史上矛盾对立斗争的双方是哲学与宗教、理性与信仰,他说:“中国哲学史是中华民族的认识史,它展示出中国哲学与宗教的斗争中发展前进的历程,展示出人类抽象思维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⑤哲学代表理性,包含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内容,“代表人类正确思维的哲学是唯物主义,它可以称为哲学的主流”;而宗教则是唯心主义和信仰的代表,“是粗糙的唯心主义,唯心主义是精致的神学”①。因此,在中国哲学史上,哲学与宗教实际上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集中表现。这是任继愈运用宗教史视野,结合中国哲学实际而对其哲学史定义的发展。其次,任继愈以宗教史视野考察中国哲学的源流和特点。他参照世界哲学发展的基本规律和中国古代哲学的实际情况,提出中国哲学起源于宗教,他说:“宗教学的基本问题是研究‘天人关系’,……在天人关系中间,有人把天当作自然,这个天人关系便分化出哲学,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成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哲学是从宗教中分化出来的。”②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特点是依附于神学而存在,他说:“中国古代传统哲学与世界各国古代哲学一样,主要是依附于神学的主干上,它总称为‘经学’,主要是神学”③;此外,哲学与宗教都探讨人生和社会的根本问题,但立场与方法不同,哲学使用的是理性、思辨的方式,而宗教则采用信仰和直观的方式④。这是他运用宗教史视野对哲学本质和特点所提出的深刻见解。再次,任继愈通过宗教史视野的考察,提出了“儒教是宗教”的观点。胡适、冯友兰等人将历史上的儒学作为一种思想学说和哲学来看待,侯外庐则提出中国中世纪的儒学具有神学化、国教化的特征,具有宗教的性质⑤。任继愈在侯外庐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宗教史视野的考察提出了“儒教是宗教”的观点⑥。他在对佛道儒三教及中外宗教详细对比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南宋朱熹时最终完善的儒教,在崇拜对象、彼岸世界、教主、圣经、宗教态度等方面已具备宗教的基本特征;在维护统治方面发挥着“政教合一”的“国教”作用;在宗教本质方面同样探讨内在超越性的神人交涉即“天人关系”。任继愈在宗教史的对比研究中不仅发现了儒教与其它宗教的共性,还发现了儒教的“个性”,即儒教是一种“无神论”的宗教,“是人伦日用中的神学”⑦,具有很强的世俗性:它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不信仰有意志的人格神,不举行祈祷献祭;不重视个人生死问题,却十分重视家族的延续等等,而这些特征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具体历史条件下三教合一的产物。

(二)中国哲学史研究的社会史视野和文化史视野

任继愈的社会史研究视野受到侯外庐的影响,注意探讨哲学思想所反映出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意图,他说:“社会的精神生活所由形成的来源,社会观念,并不是要到观念、理论、观点本身中去找,而是要到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存在中去找。因为理论、观点等,是社会存在的反映”①。任继愈认为中国封建时代哲学和宗教的发展与演变是当时政治经济结构的反映,他提出极端分散的小农经济与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之间的矛盾是封建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而如何使“这一对矛盾协调得好,就成为秦汉以后直到鸦片战争前中国政治、哲学、宗教关心的总课题”②。任继愈从这一角度解释三教合一思潮的产生原因,即这种思潮适应了维护封建社会后期政治经济结构的需要,而儒教的作用正在于维持了大一统国家的正常秩序,改变了小农经济极端分散的状况,使政权集中与经济分散恢复平衡、协调③。此外,他还注意到不同的社会环境对哲学思想的影响,他说:“哲学思想和学术流派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社会环境,这就给哲学思想带来了国别的,民族的,地域的特点”④。春秋战国时期齐鲁地区的儒家思想、楚地的道家思想、三晋地区的法家思想等都可以从这一角度探讨其产生原因。任继愈还试图从文化史的角度重新审视中国哲学史,他提出“文化的精华部分,集中表现为哲学”⑤,而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则以“文化遗产”的形式存在,这些遗产不仅是哲学与宗教、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思想的单纯积累,而应当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成果。因此,任继愈提出:“中国哲学史,实际上是历史上中华民族精神文明的一面镜子,它以逻辑范畴的形式记录了中华民族认识世界的经历”⑥。他从文化发展的连续性考察中国哲学发展的连续性,从“文化影响衰减”现象和“文化遗产的增益现象”探讨哲学和宗教思想的发展演变,提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之所以在两千多年中影响长久不衰,正是由于西汉董仲舒和南宋朱熹对儒家思想进行了两次“增益”⑦。这种文化史视野的提出,是他在改革开放的新环境下对中国哲学史研究所作的重新思考,体现出任继愈与时俱进的研究思想。

五、任继愈中国哲学史研究的影响

(一)儒教说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宗教史、传统文化研究的影响

儒教说是任继愈中国哲学史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他以全新的宗教史视野诠释儒学和中国传统文化,在学术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儒学是否是宗教的大论辩。围绕儒教说及儒教问题的讨论,支持者与反对者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儒教宗教论派”⑧。具体来说,任继愈的儒教说以及由此引发的学术论辩,在以下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引发了宗教标准的讨论,深化了中国学术界对宗教的研究和认识。儒教论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①。最初任继愈主要从神灵崇拜、教主、教义、教派、圣经、修习方式、宗教态度等外在特征来论证儒教是宗教,而张岱年、李国权等反对者也从同样的角度举出相反的例证进行反驳。随着探讨的深入,任继愈更侧重从儒学的“国教”地位和“政教合一”的宗教作用方面进行论证,而非单纯的特征比附。受此影响,牟钟鉴进一步提出中国历史上发挥着“国教”功能的宗教是一种“宗法性传统宗教”,但不是儒教②。第三阶段的讨论则从宗教的本质入手,任继愈从“天人关系”以及“超越性”的角度论证儒教的宗教本质,认为宗教的本质是以“天人关系”作为信仰、追求的领域③,而儒教也以“天人关系”的探讨为核心,“宋代以后,建立的儒教就是特别强调人们精神修养,内在超越的具有中国特色宗教”④。从外在特征、社会作用到精神实质的探讨角度的转变,实际上反映了学术界对宗教和儒学理解的逐步深入。任继愈儒教说的贡献在于,暴露了当时中国学术界宗教研究的薄弱,以论辩的形式深化了学术界对宗教的研究和认识。

其次,引起中国学术界对儒家价值评判、现实意义的讨论,促进了对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定位和未来走向的研究。“儒教是宗教”观点的提出,源自于任继愈对“”运动以及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他认为“”中造神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儒教思想,“期间的造神运动所以得逞,……它的宗教根源不是佛教、道教,而是中国儒教的幽灵在游荡,只不过它是以无神论的面貌呈现在人们面前的”⑤。因此,任继愈提出儒教说的目的并非是要否定儒学及中国传统文化,而是要从学术上清理“中国哲学的封建主义的深层次的问题”⑥,进而为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扫除思想上的障碍。儒教说本身包含着儒学价值评判和现实意义探讨的意向,随着论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和思考如何继承和发展儒学,如何让儒学在当代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儒教问题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定位和未来走向的问题。任继愈对此问题的解答是:在批判整理的基础上,以融合中国传统文化(包括儒学)精华和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新哲学取代宗教的教育和“精神家园”职能,他说:“从宗教分离出来的哲学,今天要以崭新面貌,接过当年宗教担负的职能,化解人们心理精神负担,解答人生的终极追求和终极关怀问题。未来的哲学要干预生活、深入生活,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哲学要解决人类最自由的追求,最大的精神安逸”⑦。在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促进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方面,论辩双方是一致的。而儒教说的贡献正在于促进了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现实定位及未来走向的思考和研究。

(二)对中国哲学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建立后,受到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哲学史研究逐渐出现了公式化、片面化、庸俗化的倾向,这一倾向在“”中达到高潮。1978年以后,哲学界对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论进行了反思和探讨,其实质是对中国哲学史学科建设和未来发展问题的探索。在此过程中,任继愈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时期中国哲学史研究的发展。在中国哲学史研究对象的探讨方面,当时学术界的主要论题是如何纠正苏联定义带来的公式化、片面化倾向。任继愈就此系统提出了“斗争史”和“认识史”结合的哲学史定义;此后,他进一步从文化和精神文明的角度理解哲学史的研究对象①,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修正和发展了唯物史观的中国哲学史定义。在中国哲学史研究方法论方面,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客观科学地评价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他提出在哲学史研究方法论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②。这些观点的提出,一方面回应了社会转型时期学术界发展中国哲学史学科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从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的角度丰富了学术界对中国哲学史研究新范式的探讨。

第7篇: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范文

在传统的研究视域中,更多的是强调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而系统的贡献;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在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贡献中,更为突出的恐怕不是那些具体结论与设想,而是他所坚持的基本原则。这就是,第一,强调离开了历史辩证法的哲学方法论与政治经济学的历史科学基础,科学社会主义便无“科学性”可言。第二,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一种抽象的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哲学(杜林),也不是一种狭义的仅仅关注人生问题的道德哲学、爱的哲学(费尔巴哈),而是一种科学的历史的思维方法。

首先,晚年恩格斯提出并解决了一个重大而基本的理论问题:社会主义为什么能够从“空想走向科学”,社会主义作为“科学”究竟怎样才是可能的?他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科学社会主义之区别于空想社会主义,其科学性在内容上表现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对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改造。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社会主义不是奠基于近代英国和法国的机械论与经验论的唯物主义,而是建立在德国古典哲学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之上。

在恩格斯看来,近代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及其变种(不可知论)不可能产生出科学社会主义。从表面上看,它们是合乎常识的科学,但实际上是一种孤立僵化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常识在日常应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人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知性的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依对象的性质而展开的各个领域中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出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很难赞同这种观点:只有英语国家的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的唯物主义,才是通向科学的康庄大道,马克思主义起源于英法经验论的唯物主义,社会主义从空想走向科学的历史就是从德国的理想主义走向英国的经验主义的过程。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生命力恰恰在于它是一种总体的历史科学。我们如果要全面地把握今天复杂多变的全球化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现实,就必须依靠从总体联系出发的辩证与历史的唯物主义方法,而不是那种“从个别经验事实出发”、“从El常生活的常识出发”或“从专业知识出发”的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其次,晚年恩格斯提出的另外一个重大而基本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与哲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哲学”?答案也很明确而简单,马克思主义有自己的哲学,但主要不是一种哲学体系,而是一种科学的历史的思维方法。

从历史上来看,关于马克思主义与哲学的关系问题先后被提出过三次。第一次是由恩格斯在l9世纪七八十年代提出的。当时德国古典哲学已经终结,西方进入一个以“反认识论”和“不可知论”为标志的“后黑格尔”的哲学时代,而马克思主义则在这个时候蓬勃发展,马克思主义与哲学之间的关系于是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第二次则出现在2O世纪初第二国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破产之际,以列宁为首的苏联马克思主义为一方,以卢卡奇等人为首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为另一方,重新提出了被第二国际理论家所遗忘的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向度”问题。第三次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今天,当苏联哲学教科书体系瓦解之后,马克思主义与哲学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究竟是什么?这又成了一个基本问题。这场争论已经进行了20多年,现在回过头来看,一个重要的工作还需要我们做。

这就是重新研究恩格斯晚年所提问题的原初意义,这也是我们今天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进行创新的出发点。恩格斯实际上指出了,理解马克思主义与哲学之关系的关键,就在于从本质上区别知识论的、本体论的形而上学哲学体系与辩证法的、历史的科学方法这两种哲学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意义与当代意义均在于此。在这一点上,恩格斯还提出过一个着名的说法:“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科学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与辩证法。”我们不要误以为这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方案,恩格斯的这个说法与黑格尔将哲学表述成为一门科学的观点具有相似性。黑格尔说每一门真正的科学必然是哲学的;而恩格斯则说要把哲学变为科学社会主义的要求,二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他们都是要克服具体科学与凌驾于具体科学之上的哲学之间的矛盾。

第8篇: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范文

关键词:哲学 教学 改革

0 引言

哲学是高院学生一门必修的思想理论课程,其主要是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观点教育的学科。哲学课程通过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的社会实践、人生实践和职业实践密切相关的哲学基本知识,引导他们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和分析最常见的社会生活现象,初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将来从事社会实践和职业活动打下基础。从这看来,哲学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理论思维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多采取冷漠和边缘化的态度。究其原因,这于高校哲学课程教学中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密不可分。对此,笔者进行了一番探究,现总结如下:

1 哲学课程的培养目标

在古希腊,哲学被称为“爱智慧”。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不断的追求智慧,正像花草树立需要阳光雨露一样,人们的生活也需要智慧的启迪。人们对问题的高明认识、解决问题的巧妙方法,都和哲学的智慧联系在一起。[1]哲学不是技术教育,也不是政治教育,而是人性教育,是人追求智慧的途径,而是人们对人本身、人的活动以及人所生活的社会的一种理性反思。黑格尔就在书中阐述:“哲学的认识方式只是一种反思——意指跟在事实后面的反复思考”。[2]

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哲学教学中最突出的问题就在于将哲学的本性及教育目的被曲解。注重思维能力培养的本性被枯燥的教学所取代,哲学理论成为了停留在书本上的符号,照本宣科的填鸭性教学方法使哲学的魅力被掩盖。老师讲、学生记的模式不但失去学生对于哲学的兴趣,还造成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局面。哲学课程成为了知识教授,丧失了其本性与功能。

哲学的教学目标应从以下三点着手:

1.1 教育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中与他们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理解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1.2 指导学生提高理性思维的能力,提高他们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现象判断是与非的能力,用正确的哲学观点指导自己学习和实践,提高综合素质。

1.3 培养学生初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正确的哲学观点为指导,解决好如何做人的现实问题,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确立正确的人生道路和人生目标。

哲学是一门富有“智慧”的学科,是一门学习“智慧”的学科,更是一门运用“智慧”的学科,决不是一门讲授理论知识的学科。

2 哲学课程的考核标准

对于一门课程,考核和评价标准至关重要。目前,各高校的哲学课程多以标准化试卷为主要的评价标准,通过一张由选择题、填空题、名字解释、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的试卷判断一个学生的哲学知识。这样的考核标准是将应试教育的模板搬入了哲学教育中。它考的不是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是背诵和记忆的能力。为什么目前我们的教育中,“上课记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完全忘记”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与课程的考核标准有着直接联系。只须花上几天甚至更短就能获得高分,又有几个学生愿意认真的思考问题?

哲学课程的考核应采用平时表现与论文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理论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突出哲学课程的实践性,而不单单停留在其理论性。这样才有助于学生对于哲学知识真正的领会和运作。

3 哲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和方法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在传授哲学知识的时候就采用了精神助产术。“在讨论知识和伦理道德等各种为您提的时候,关于采用问答法,双方一问一答,通过诘难,使对方陷入矛盾,承认其无知,逐渐修正意见,从而导致真理”。[3]时隔数千年,我们哲学教育还在采用讲授型模式。如此陈旧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怎么培养学生对于哲学的爱好,更甚至是提高学生的哲学水平?如何改进哲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已成为哲学课程改革的讨论热点。

笔者认为,采用何种教学模式关键在于如何突显哲学的实践性?哲学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苏格拉底曾经采用的精神接生术说明锻炼思维与达到真理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练习。单纯的讲授根本无法满足。相比之前,以下两种模式对于哲学的教学更有利: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最早出现于哈佛大学的法学院,经过长期的实践,案例教学法已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成为教师们较为推崇的一种教学方法。哲学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选用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通俗易懂的、富含哲学原理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分析、讨论,辅以教师适当的启发、引导,让学生悟出其中的哲学原理的一种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启发了学生的思维,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创造了思考问题的条件,增强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了理论知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实现了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4]

3.2 PBL教学法(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法) PBL教学法与苏格拉底的精神助产术较为相似,也是近年来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新颖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提倡以问题为基础的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5]

现代的大学生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这才是哲学教育的本质要求与哲学教学改革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赵家祥,王元明.哲学基础知识.第二版[M]:1.

[2]黑格尔.小逻辑.中文第2版[M].北京.商务印书社.1980:7.

[3]全增嘏.西方哲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上册:128.

第9篇:哲学基础知识点总结范文

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科学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影响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规律。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禁区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现代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 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毛泽东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自然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

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哲学对象问题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二)法哲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法哲学是一门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广阔的关联域的学科,它不仅同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紧密相联,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都相关联,还同历史科学(特别是哲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紧密联系。因此,必须具备更广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学同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一门纵横结合的综合学科,要从纵向上探寻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向,就离不开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识。由于历史上每一个有影响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说都是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而且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学方面的建树,所以哲学和法学的亲缘关系本身就有其历史传统。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也是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断。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例如中国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学思想;西方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智者学派、亚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伊壁鸠鲁、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近代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孟德斯鸠、卢梭,更不用说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4]

近现代许多哲学流派就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如实证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马利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哲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亲缘关系,揭示每一法学流派和学说的深刻的哲学基础,正是法哲学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一种战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联系非常紧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发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发展源流,这两方面都是法哲学所应研究的。

(2)法哲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及思维科学的关系

政治学、伦理学--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法哲学应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就是如此。因为法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而哲学和伦理学也关系密切。后者就是从前者分化出来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法哲学思想就寓于他们的政治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中。

经济学、社会学--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它的存在、发展和发生作用,都必须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深深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尤其是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乃是以从法律问题的研究转向经济关系的研究为契机的。因此,不了解经济学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且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各种社会因素都互相影响和作用,犯罪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控制也都是法律问题。所以法学和社会学婚恋产生了法社会学,而从广义上讲也可把法社会学(基础理论)视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

心理学、逻辑学-一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以及违法犯罪都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并贯穿着逻辑思维过程。因此法制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中很多内容都是法哲学所不可排开的。

(3)不仅如此,法哲学还同自然科学技术,包括当代新兴科学、技术,特别是科学方法论如所谓"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新三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理论)等联系紧密。因为(a)法哲学要系统研究法学方法论及其更新,就要研究和引入这些新兴科学方法论;(b)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法治系统工程更离不开这些新兴科学技术。

三、对法哲学对象置疑的答辩

首先,不能以西方法哲学对象有不确定性来否认法哲学学科本身的确定性。

如前所述,西方法学界有许多学者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由于近代(特别是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乃至造成了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即出现了把法哲学简单地等同于法理学(法律的基本理论),又把法理学的名称不予严格审定而随意使用的倾向。从而导致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细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正如英国法学家哈里斯不无幽默地指出的那样;"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正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15]显然,如果这样来理解法哲学的话,那么似乎对任何一个法学问题只要稍作了一点理性思考或总括性阐述都可以叫做法哲学(而不管是否上升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这样,法哲学同一般法学理论当然就无所明显区别,实质上就会带来取消和否定法哲学的后果。所以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研究,就不得不花很大气力来为法哲学正名,来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

为此,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法哲学发生泛化的原因--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思想理论上的原因,也有社会实际的原因。

首先从历史上看。由于哲学曾作为"科学之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在古代,哲学和其他科学混为一体;在近代前期,法学和其他科学也都是哲学的一个分科。所以近代西方学术思想本身就是在自身的哲学襁褓中孕育成长起来的,以至牛顿的力学名著叫做《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其中确不乏自然哲学之宏论),学者们乐于在称谓其学术成果或获取专业学位时冠以"哲学"之美名、因此把法学的基本理论也称作法哲学就似乎是很自然的了。随着被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约翰·奥斯丁把他的一本代表作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年),这就首开了把法哲学等义(或同义)于法理学的先河。但作为分析法学派鼻祖的奥斯丁所主张的法理学主要指分析实在法而不管法律本身的好坏与否,因此他所谓的"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即加以限定的法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应比未作限定的法哲学狭窄得多。然而,这一重要限定和区分却被后继学者所忽视而简单地延用下来,笼统地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后来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81年也提出用法理学来代替法哲学的称谓,并认为二者基本相同。这样,法哲学对象的泛化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固然,奥斯丁和穗积陈重提出"法理学"这一名称以概括法的基本理论确是法学史上的一个贡献,但由此把法理学等同于或取代法哲学却不能苟同。

其次,这同法哲学研究主体的情况变化也有关。从古代到19世纪以前,由于法学还没有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那时,"有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哲学家,为了完成他们的哲学体系才是法学家,另一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政治学家,由于他们感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来表达其政治思想才是法学家"。[16]从19世纪起,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及其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遂逐步从哲学、政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事于法哲学研究的也就逐渐由主要是哲学家、政治学家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19世纪以前,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学家、僧侣、政治学家。从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向法学家的法律哲学的根本转变,还是距今不远的事实。这一转变伴随着一个法律研究、技术和专业训练巨大发展的时期。"随着法哲学研究的主体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使他们当然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哲学。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即不仅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更主要是研究其内在方面,即向纵深研究法律的专门理论、技术、知识和经验,从而就产生了用"法理学"这一学科概念来概括关于这些内容的理性思考的客观需要。此时由哲学家研究法律哲学的势头日趋衰落,以往那种试图洞察和超然于法学专业问题的法哲学大家和法哲学论著再不易显现,原有的法哲学概念已丧失其神圣光环,似乎需要把法哲学转变为一种"世俗"的学问。就很自然地出现了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状况。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把法哲学简单化、庸俗化的倾向。

再从现实社会的原因来看。本世纪初以来,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发展到了强化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都更趋复杂化。于是随着法律社会化和法律改良运动的兴起,各派法学都竞相欲求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并为自己的存在和合理性寻找理论根据,因而出现西方法学流派和西方哲学流派交媾的"蜜月"时期--关系越来越密切、愈来愈靠拢,乃至出现同步发展和呈现一体化趋势。往往有什么样的哲学流派,就有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所以在各派法学学说中哲学观点和法学理论更易于交织在一起,这就加速和加剧了法哲学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之趋势,乃至有多少法学流派也就有多少法理学或法哲学,而这种泛化了的法哲学几乎可以把该派法学家的种种观点和见解收纳于其内。因而出现了西方法学百家争鸣。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论战迭起、新说频出的空前繁荣的局面。但它们往往既各有其局部真理甚至片面的深刻和精辟,却又都难以完全自圆其说而有其背谬之处,而倡导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要求则反映了西方法理学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又欲趋向统一化和综合化,以舍取众说之短长的愿望。

应当怎样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西方法理学与法哲学趋同与合流的趋向呢?我们觉得;这应该从实际出发,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它固然是西方法学和法学研究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并非绝对地反对用法理学来代替或表述法哲学,一些西方法理学论著中确包含了不少相当深刻且精当的法哲学思考或论述。但我们认为,如果要用法理学来表述法哲学,就必须对法理学的概念和对象加以严格的界定,而不能使它成为不确定、庞杂和包罗万象的,更不能将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简单换上一个"法理学"的名称似乎就成了法理学。如果按约定俗成,并使法学界能达成共识,那么作为与法哲学同义或等义的法理学的对象和内容,就应该限定于关于法律的哲理性思考和研究,即只能把够得上是法哲学理论层次的东西才纳入法理学;而一般性的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叫做法学原理或仍沿用法学基础理论之称谓,以便与法哲学或法理学区分开来而不致混同。然而另一方面,鉴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事实上已带来了使法哲学的对象和内容简单化、庸俗化的不利后果,而且实际上在西方法学界和我国法学界,法理学同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也很难以分开,从而使法理学既取代了法哲学,又混同于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因此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带来的后果毕竟利少弊多,这种情况恐怕也违背了奥斯丁和穗积陈重的初衷。所以我们觉得最好还是不要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不仅如此,还应把法哲学从一般性法的理论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并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使之真正成为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成为对于法这一重要社会现象和规范体系进行哲理性思考、探讨和研究的学问。而真正科学的法哲学既不应是哲学家脱离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纯思辨的结果,也不是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纯专业范围内的一般理性思考或总括性思维的产物。它应是哲学和法学、哲学家与法学家紧密结合和合作,通过长期、潜心、艰苦的研究而达到的一种理论升华和科学思维的成果,是哲学和法学有机结合而开放出来的绚丽花朵。虽然不能一下子就达到这样的理论境界,而必然会存在中间阶段及其中间成果,但我们应坚持向这一目标作不懈的努力,以建树真正称得上是法哲学的法哲学。至于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的称谓若还要保留的话,那么就有必要对它进行狭义及广义之区分。狭义即专指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做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还可以包括法哲学以及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法学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18]。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不能因为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方式认为应否定一切法哲学

因为马克思从未否定过一切法哲学(青年马克思还曾为建立法哲学体系而苦苦思索过,马克思青年时代的学术思想正是在他那个时代以及其先辈的法哲学氛围中熏陶过来的);相反,正是马克思开创了科学的法哲学的优良传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这是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开始的。但是这种批判,从质上说,马克思所批判的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唯心主义的杂质和保守的政治内容;从量上说,马克思主要是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学说及其基础--私有财产制。然而,马克思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并没有简单否定,反而持相当的肯定态度;正如他对黑格尔哲学并未简单否定,在批判的同时又高度肯定了它的理论贡献一样。所以他指出:"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站在正统的当代现实水平上的德国历史",而它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并认为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19]

正因为有这种科学态度,马克思才能以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得出崭新的科学的法哲学观和法律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根本变革,并因此成为创立历史唯物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契机--他把法学理论从国家和法本身这一玄奥的庙堂中引导出来,使之植根于市民社会之经济、物质利益这一客观现实的基础之上。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从而为科学的法哲学奠定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并因此也才有了他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唯物史观。

第三,不能以恩格斯对哲学对象的界定来作为否定法哲学的理由。

恩格斯上述这些论述,曾经被一些同志作为否定应建立和发展部门哲学的重要论据;因此也是开展法哲学研究中应予以澄清的问题。否则,也可能被用来否定法哲学。

勿容否认,恩格斯的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以及哲学及各门具体科学的正确关系,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结束了作为"科学之科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并企图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学--的旧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正确地把哲学归结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2]从而引起了哲学对象的深刻变革。摆正了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

然而,很明显,恩格斯所否认的只是旧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而对科学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不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亲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怀着巨大热情、挚着研究和写作的《自然辩证法》及其手稿,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时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23]而且对于旧的自然哲学的合理之处,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赞扬过"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学的直觉",高度赞扬康德的自然哲学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24]指出"康德关于目前所有的天体都从旋转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最大进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天才思维,得出了"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论断,这至今仍是生物学上关于生命及其本质的科学定义。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其他许多论断,也是至今仍闪射着真理的光艳而为人所叹服.

从恩格斯对科学的自然哲学的推崇就可以足见他对科学的法哲学的态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恩格斯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经天才地论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从恩格斯实际的理论活动来看,他并没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在内的部门哲学。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中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才能仍旧独立存在呢?--这看来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痕迹的个别论断,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

四、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学与当代科学的发展趋势

还是恩格斯说得好:"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9]综观古今,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遵循着一个从合到分、从分到合,又在新的综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的规律。在古代,科学和哲学都处于一个混饨的统一体中。中世纪,科学和哲学都是神学的婢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科学和哲学开始分离开来,各门具体科学以及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又进一步分化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使哲学的各部门又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到了当代,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大地扩展,从而使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既不断地趋于整体化和综合性,又不断地走向专门化和高度分化。人类认识史也表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呈现出两种趋向:一是要不断深入地认识物质运动的不同形式和特征,这就促使科学门类不断分化和走向专门化;二是要愈益广博地反映世界整体及其相互联系,这就促使科学门类相互渗透、过渡,从而不断地趋向整体化和综合。这两种趋势使各门科学和哲学一方面加深了相互渗透、交叉和吸收,另一方面又使其学科门类愈分愈细,学科体系越来越复杂和庞大。这两种趋势既对立又统一,从而导致出现了许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所以我国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各种部门哲学和应用哲学,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涌现的一系列新兴学科,都是历史的必然,决不以任何人的好恶而消失。法哲学之所以步入我国学坛并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响,正是我国哲学和法学发展顺应当代学术演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它既是哲学体系分化和法学体系分化的结果,又是哲学和法学相互渗透和交叉的产物。

(二)法哲学与理论法学的改革

所谓"理论法学",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任务的一个学科群。法学的落后首先在于理论法学的落后。而我国理论法学的落后既表现在广度不够(即单一性,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又表现在其深度不够(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未免内容老化、体系陈旧、方法落后)。因此,我国的理论法学必须改革,才能带动整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而这种改革也就分两个方面或层次;第一,重建除法学基础理论之外的一些新兴理论法学学科,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哲学,同时还有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所谓"新兴",是相对于我国法学理论之现状而言,在国外,这些已不再是新兴学科)。这是从横广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第二,对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从内容、体系和方法上进行更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特点,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走在不断发展的应用法学的前面而真正起到对各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这是从纵深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而其横广方面的是其纵深方面改革的展开,其纵深方面是其横方面的浓缩。因此,不论深和广两个方面的改革,至关重要的都是要建立并开展好法哲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理论法学学科群中,固然,法学基础理论起着中心学科和联结点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从原先模仿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而演变来的-一把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归于"政治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力求专门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其体系和方法上仍然没有摆脱"国家和法的理论"之影响和基本框架,只是在内容的量上增多了一些法的基本知识,而在质上并没有多大的改进,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痕迹,而没能充分反映和概括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就。近些年来,我国法学家为深化、丰富和更新法学基础理论内容和体系虽作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由于牵涉的问题既深且广,难度太大。方法也不完全对路,而致成效并不理想,尚未有实质性的突破。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仍然新度不够,深度不够,专门化不够,因而指导现实的功能也不够。

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可以给理论法学拓展其新领域,又可以为加深、更新法学基础理论提供可资利用的理论成果--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给它提供具体的哲学指导和奠定直接的哲学基础,同时还便于法学基础理论精简掉那些泛泛的一般性的哲学论述,而集中研究法本身的原理、原则和规律,也才能对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予以有力的指导和科学的概括、总结。这就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推进理论法学。所以,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是哲学深化和发展的必然,又是理论法学改革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们不仅应开展一般的法哲学研究,更主要的是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来创造性地开展法哲学研究。这就不能停留于对西方法哲学的评介,也不能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研习上,更不能满足于对哲学原理的简单套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是单纯的证明工具,也不是实例的总和,而是完整的、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应着眼于创建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即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深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使之进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制的阶段。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以及哲学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之从迄今为止的一般性宣传、倡导、评介、研习等工作的基础上发生质的飞跃和关键性突破。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中最复杂、最艰巨和最困难的议题,但一定要为此而不懈努力。

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还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学的指导作用的问题,关系到能否把法学研究及政法实践真正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大量事实表明,我们远未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政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法工作中。如何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运用唯物辩证法,仍然是一个普遍的迫切问题。前些年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可以从忽视这个问题上找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原因。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并不是可以自发地发生的,除了主观上取决于人们的世界观和自觉努力的程度外,客观上就由于还缺少一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法学有机地、紧密地联结起来的重要学科作为桥梁和纽带。正是由于缺少了它,搞政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总感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很吃力,理论和实际之间往往隔着很长一段距离,摆脱不了工作上的经验主义、事务主义。在法学教育中,教师和学生也都感到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法学知识沟通起来很困难,这就既影响了对哲学原理的深刻理解,又妨碍着对法学知识的深入掌握。缺少它,还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中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缺乏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遇到问题只能就事论事,就法学谈法学,不能坚持法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而且使法学工作者缺乏理论思维的素养,没有哲学上的高瞻远瞩。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走了许多弯路,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幼稚"、"落后"的状况,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所以开展法哲学研究,特别是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当前,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且还在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因为,正如随着自然科学的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都必然要改变其形式一样,随着社会科学和无产阶级革命及建设事业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要不断地深化、严整化和体系化.例如,为了发展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就很有必要从法哲学的高度来概括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教训,研究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等。由于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法机构、设施及其思想观点,深刻地揭示它们的辩证发展规律,对于进一步揭示整个上层建筑的辩证发展规律无疑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上层建筑中的各种物质性的设施同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证发展规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研究,这种关系在法学领域中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集中,如果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可能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展现出新的领域。

在此,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既不能仅归结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当然也不能以各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哲学来替代;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并应为世界各国劳动群众、进步人类及其思想家们所掌握和实践且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体系,而我们创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正是为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因为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须要体现到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形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哲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宝库。

注释:

[1]M.P戈尔丁《法律哲学》前言,三联书店,1987年版。

[4]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10页。

[5]《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5页。

[6]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弟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导论"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12]参见n·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印。

[13]该书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6页。

[14]同注8。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论》,英国伦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8页。

[17]同上书第4页,转引自沈宗灵书第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8页、第459和第460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24]《马克恩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4页和第45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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