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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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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

第1篇: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 新农村;法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4-0310-02

0 引言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从根本上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为早日实现这一重大决策,必须加快全面建设新农村的步伐,加强农村经济发展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新农村法制建设就是其中重要任务之一。

1 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 由于国家对农业的历来重视,同时也制定了大量和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直接针对农村而涉及的有效、使用的法律并不多。我国是农业大国,可直到1993年7月才出台《农业法》,1998年11月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业法》是农业根本大法,可该法在立法上、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不能很好地为农民服务,为农民解决问题。其次,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农业法》为核心,并配有完善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局面,如保障农民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的社会救济和农民医疗保险等,这些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上社会主新农村的进程。再次,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相关部门的看法,主观性太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知识层次低的群体很难把握农业法的走向,或者说很少能参与讨论、制定、修改相关农业法律法规,农民要争取的自身利益往往会被忽视掉。但作为农业人口占一半的国家,农民的声音如果被屏蔽,那么制定的法律很有可能会与农民的实际生活想脱离,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心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

1.2 村民自治基础薄弱,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笔者调研发现,随着新农村不断建设,国家对法制建设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农民对法律(特别是和农业有关的法律)都了不同程度的掌握,这是值得欣喜和肯定的。但是,农民对法律掌握上也存在局限性、片面性、甚至有误解的地方。其次,农民缺乏运用权利意识,不热心参政议政。特别是农村换届选举,大部分人认为选谁都一样,持放任的态度。

1.3 法制宣传方式单一,不被农民接受 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法制教育组织难,法制宣传很难快速、统一宣传到位,这就需要采取多样式、长时间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另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农村法制建设。即使在普法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活动方法单调、无聊,很难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再次,政府对法制宣传投入太少,专门的宣传场所少。最后,法制宣传的人员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甚至有的宣传人员根本就不懂法。宣传人员大多不是固定的,抽到谁,谁就上,俨然把法律宣传当成儿戏了。领导的不重视,宣传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低,宣传方法单调,农民是无法在这个渠道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新农村法制建设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1.4 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法律应该是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的根本手段,但法律的实施需要环境,没有环境支撑,法律就要受到挑战。法制环境的要素,包括公民尊法、护法意识、执法者执法水平、法律地位的确定、法律与其他社会权力的制约等。目前我国的农村法制环境问题突出。首先,基层调解部门建立不完善,甚至有基层根本就没有设置调解部门,或者调解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调解方法不科学,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法律工作人员很难真正深入农村基层,了解农民的心声,而且执法水平不高,加上农民法制意识淡薄,还往往存在抗法,不尊重法律的情形。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司法局等单位之间并没有很好的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农村法制环境存在的种种问题,这都为农村法制环境存在各种问题留下隐患。

2 完善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2.1 科学立法,尊重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律 首先,结合我国“三农”最根本问题,切实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可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采用现代开放式的农村立法思路,以《农业法》为核心法律,再制定和完善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完善修改《农业法》,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同时尽早制定保障农民切实利益的法律法规,例如农民权益保障法和农民社会救济、医疗保险等。其次,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立法目的,以民为本,通过切实调查农村,了解农村真实状况,懂得农民心声,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农民所用,为农民所尊重,使农民切实感觉到法律存在的意义。所以,在选举人民代表时和制定有关农业法时,能够有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真正发出农民最心底的呼声。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都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国家也尽早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律,从而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通过运用法律武器得到实惠就会增加对法律的信任和使用法律的范围,从而在农村的各个方面普及法律的实施,逐渐实现法制农村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2.2 保障村民自治基础,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随着新农村不断发展建设,为了更大发挥农村自治作用,保障村民实现高度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村内事情,发展农村民主,最大程度维护村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于2010年10出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选举程序等。我国农村也纷纷按照该法各项规定进行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等工作,使村民管理农村有了更大的自治权。但在我国很多农村并没有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村民参政议政的意识有所提高,解决农村事务很大程度还主要依赖基层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明显缺乏村民自治的基础。因此,基层(乡)政府要做好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方法,鼓励村民自治、自理村中事务,从而增强村民主人翁的意识。重要的是要让农民知道村委会的行为直接和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而能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促进农民法律意识逐步由外在走向内生,从抽象走向具体,让农民能够真正感觉到法律的存在。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村民委员会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形成一个全民学法懂法的良好环境;其次,做好法律宣传,可以利用村头黑板或者横幅宣传关键法条,或者村委员农闲时组织学法活动,在寓教于乐中使老百姓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再次,要让村民信法,使老百姓在思想的最深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这就要求政府、基层司法等部门要依法办事,呈现出来公平正义的大环境。从而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懂得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知道“守法”不仅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必备的素质。

2.3 改变宣传方法,加强宣传人员教育,提高法制宣传力度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靠外力推动,更要注重农村自身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推进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着力推进农村普法的经常化、多样化。

2.3.1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力度 首先,利用村中现有设备宣传法律基础知识。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建立农民法制学校,这个学校可以建在村委会中,方便组织召集村民,也可以减少浪费资源,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课本、有老师、有考核,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制知识面授教育。

2.3.2 利用学校资源,通过高校法律专业的老师和法学院的学生组成法律宣传小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法律宣传。如有农村靠近大学,政府或司法局等可以该学校为资源,和学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让学校推举优秀法律专业学生,到村实习锻炼,为村民培训日常法律和农业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学生得到了实践锻炼,另一方面村民获得了法律知识,形成“校村合作”双赢模式。

2.4 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优化法制环境

2.4.1 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建设新农村如火如荼的时期,正好以该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网络。乡政府、司法局指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选举人民调解员,调解员可由村委会成员、有威信的村民或有这方面专业的人员担任。从而加大调解的成功率,使村民相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和能力,争取使村内矛盾解决在村内。

2.4.2 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保好驾 一是确保便民服务措施到位。积极打造便民法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办案质效,简化案件审批手续,最大程度的缩短办案周期。二是确保法律服务到位。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帮助农民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三是确保司法救助到位。为了使农民真正实现“打得起官司”,该院拓宽了司法救助渠道,对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免、缓;同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诉讼指导、举证指导,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问题。

2.4.3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体”大解调工作 由法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法院对大多数的案件都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使案件在调解中进行,达到息案宁人。其次,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依法办事,争取把矛盾解决在执法的调解过程中。司法和基层民调组织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具有季节性、群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完善以户为点、以组为线、以村为面、以镇为片的矛盾纠纷排查组织网络,把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和初始状态。

参考文献:

[1]王红举.对新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的思考[J].农业纵横,2011(8).

[2]于文文.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研究[D].山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04.

第2篇: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 农民养老 养老保障 新农村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对“农民”的界定是与户口紧紧相连,户口为“农业户口”即为农民,土地是农民养老保障的载体。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城乡统筹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业农村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鼓励农民在城镇化的形势下,离开土地到城市务工,实现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许多农民离开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的、稳定的养老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失地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现代化的需要,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不仅是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的迫切要求,也是赢得失地农民对城镇化的支持,保证新农村建设改革成功的前提。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虽然各地政府为保障社会和谐,采取了种种措施保障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现状依然不容乐观。

1.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乏认识

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道德观念及依托家庭养老的习俗在农村和农民心目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只在城市中存在,广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几乎是空白,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在思想上认识远远不够,农民仍将把对家庭的投资放在首位,对于自身今后的养老问题,农民考虑不多,不愿意拿出现钱来换取今后的社会保障。而当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仍然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障的重要,缺少现代社会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很多人认为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养老问题到时有政府承担,存在着“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2.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被打破,新制度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孝在社会中成为一种习惯与道德要求,规范着公民赡养父母的行为,政府也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农村的养老依然停留在“养儿防老”阶段。农民老了以后,把土地留给子嗣,靠着子嗣在土地上劳作取得家庭收入来养老,该种养老模式称为家庭养老。但是,随着城镇化、新农村的发展,土地作为农民最后的养老保障,也渐渐失去。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使得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又面临失业、失去养老保障等困难。

3.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无法保证,无力积累养老基金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也是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土地出产的粮油和蔬菜以及随之形成的低成本生活方式,为农民提供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在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下,这部分农民如果再失去土地的收益,就难免要陷入贫困境地。而失地农民在收入水平总体下降的同时,生活消费支出却普遍在上升。土地被征后农民必须从市场上购买粮食蔬菜,再加上部分农民迁到市镇或搬进社区楼房,水电、物业、饮食等费用项目支出增加,从而导致生活消费支出大大上升。而失地农民在征地中得到的货币补偿又偏低,获取安置补偿金后,不少农民就拿着这部分补偿金来支付日益提高的生活消费支出,购买消费品甚至是奢侈品,没有考虑自己的长远生计,留下了养老保障方面的隐患。

4.政府政策覆盖面窄,失地农民参保矛盾突出

政府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覆盖面窄,不能覆盖所有的失地农民。其一,很多地方是在2000年后才着手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对象是此后完全或者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参保,而部分征地的农民,无法以户为单位参保;其二,政府出台的政策只解决了失地农民中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而那些没有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则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其三,由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和有的招商引资企业用地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等原因,实际被占用土地的失地农民也无法参保。

二、导致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的原因

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必须找出深层次的原因,从而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土地产权不清晰

我国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使得农民不拥有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处分权、收益权。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不完整,导致了农民根本不能在政府征地、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面获得与政府或开发商直接谈判的机会,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2. 现有补偿机制存在不足使得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

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和招工安置,但这些安置方式都存在不足,使得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货币安置将补偿费一次性发给失地农民,让其自谋生路,短期内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但不能解决长远问题。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留地安置实际上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货币安置的一些缺点,使得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但是集体企业往往资金和技术都很落后,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抗风险能力差,运营状况不佳,一旦企业破产,农民就又失去了生活来源,更谈不上养老保障。招工安置中,用人单位解决了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但因为失地农民一般文化层次低,缺少专业技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企业裁员,被裁掉的概率很大,失地农民又将面临失业问题,养老保障也就没有了。

3.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设计存在缺陷

一方面,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失地农民无法或者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失地后收入水平下降,生活支出普遍上升,缴费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地方在设计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时认为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支付,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或安置补偿费全部用来缴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在失地失业的状况下又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各地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现实,使他们不致因负担过高而无力投保。

另一方面,保障水平过低使得失地农民放弃养老保障。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的是当前本地最低标准,这种养老金水平在当前城市市民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刚刚能维持温饱。但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在不断的提高,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高水平高物价中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有尊严的活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使得农民放弃参加养老保障。

4.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不完善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在各地都属于新施行,很多问题存在,如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人不能准时、足额领到养老金,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会挫伤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另外,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缺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怀疑,也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因此,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一个迫切解决的课题。

1.规范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规范土地产权制度,应该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拥有了完整的土地产权,才能有效防止农民的权益流失。明晰土地产权制度,不是要土地私有化,是在保持土地国有的基础 上,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置统一的承包经营权。

2.设计合理的失地补偿模式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土地征用补偿应首先考虑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以及养老保障。以土地换保障为基础,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除了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外,留地安置、招工安置多种补偿安置模式共同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可采取各种举措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发展劳动密集型的集体企业,给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劳动机会,并且在企业的发展中给各种优惠,在发展中帮助集体企业进行适当转型,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对于年轻的失地农民,政府组织各种就业培训,使得农民能够适应城市生活,成为适应市场需要的劳动者,并逐渐将其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

3.设计合适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一方面,多方筹措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减轻失地农民加入社保的经济压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在坚持土地换保障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更多的承担起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责任。首先,中央应设立专项资金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其次,鉴于征地之后的土地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得,地方各级政府适当提高承担比例,减轻失地农民的经济负担。在适当的时机,引进商业保险,使得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共同发挥作用,以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再者,适当提高失地农民养老金水平。低保和养老保险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 低保属于社会救助,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需负担一定费用。如果低保和养老金水平相差不大,就会产生养老保险无人问津的局面。因此,政府应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与低保拉开差距,通过两种方式的收入差距来调动失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提高参保率的目标。

4.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实施管理

为了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实施管理。首先,在管理上,养老保险资金必须由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其次,要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及时、足额的拿到养老金,并且应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贬值”;再次,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过程的监督,让农民充分了解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认识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各种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耿相魁:城市化进程中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策略选择,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0.1

[2]吕春娟: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9

[3]杨群 刘玲: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9.7

第3篇: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它不仅有效地减轻了农民重大的医疗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真正起到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积极作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况

2003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从2003年起,各地区必须选择2-3个县开展新农合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此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截止2010年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参保人数达8.5亿,参保率达90%以上,报销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5倍多。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和原因

2.1筹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我国现行的新农合制度规定农民参加新农合采取自愿原则,其出发点是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允许农民自愿参保,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纳入规范,但是这一规定有悖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缺乏强制性,造成筹资成本高、难度大。传统的合作医疗制是以政府大规模的干预替代了以往村社内部的自治机制和集体提供卫生服务的制度,体制外在农村社区的特点也导致了农户对此缺乏信任,政府为重塑在该政策上的公信度不得不加大实施监督的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2.2农民参合意识和积极性不高

农民本身对合作医疗的认识不够,也缺乏对医疗风险的认识,在这方面的投入消费意识还不够高,加之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在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农民也没有更多的收入来支撑这一方面的消费,造成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而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对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理解不透彻,不能很好地向农民宣传该项制度,致使大部分的农民只知道有这项制度,但对这项制度的了解远远不够,不清楚自己参合后能得到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2.3新农合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中国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是按照中央及有关部门的决定、通知、指导意见等开展的,至今尚未有专门法规对有关利益方的具体行为、权利、义务及职责进行规范。由于相应法律保障的缺乏,致使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还得不到明确与肯定,因而在举办形式上,难以摆脱在低水平、低层次上运行。

3.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3.1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组成,由于各出资主体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可由农民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委托银行交费,可采取一缴一年与一缴多年相结合的缴费办法,提高筹资水平,建立起稳定、便捷的筹资机制。而政府应加大中央财政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立农村医疗卫生支出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法定支出地位,保障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

3.2加大新农合的宣传力度

鉴于农民对医疗互助共济的认识不够,而且部分农民在自身经济收入有限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缺乏医疗风险意识,使得他们对新农合的态度不够积极。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力度,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和健康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参合的重要性。还应通过发生在农民周围的因病致贫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典型事例的宣传,使农民真正的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建立起对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

3.3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的立法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想能够顺利健康地发展下去,就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性质就被正确地确定下来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也就被定位好了,不会产生混乱;同时有了法律法规,各参与方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权利义务就明确了,农民也不会产生怀疑心理了;此外它也会对资金筹集、运营措施和监督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将新农合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更好地推动该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为农民群众抵抗疾病风险的坚固防线,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实现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秀娟.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探究[J].北方经贸,2011(3).

第4篇: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范文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生活不断出现新的气象

(一)文化生活更加活跃

近几年来,福建省民间文化发展蓬勃,像南音、北管、老年腰鼓队等表演团体活跃于乡间田野。南安市兰田村一所农民培训学校里专门有培训南音的班级,文化从娃娃抓起。惠安县崇武镇潮乐村的猜灯谜、对对联也是当地很普遍的一种文化生活。而打篮球、龙舟赛等也是在其他村庄广泛流传的文化生活方式,莆田函江官庄村成立了中年妇女“车鼓队”“十八音乐队”,并在每年春节举办象棋、乒乓球、篮球、拔河等文体活动比赛。

(二)文化阵地形式多样、完善

先进文化占领农村祠堂、庙宇阵地等现象,在福建省农村已很普遍。迄今,南平市已有420多座祠堂、庙堂和废旧的礼堂改成农民的书堂或村民俱乐部,成为农村文化宣传阵地。在调研的村中只有2.35%的村子没有图书文化站,而0.15%的村正在建,其余97.5%都已经有自己的图书文化站。福州先锋村修建了2座老人活动中心,成立老年人舞蹈队和腰鼓队,并举办了腰鼓队、太极拳等培训班。晋江市安海镇前蔡村筹资60多万建设了400多平方米的村文化活动中心,内设图书阅览室、健身室、多功能活动室、老年学堂等,经常性举办文体活动。

(三)自办文化生活逐渐兴起

惠安县祟武镇潮乐村建立了出书出刊制度,“潮乐简讯”已出74期,村民优秀文化作品集锦已经出版4册,村规民约汇编1份。南平市兰田村办了一所培训学校,针对村里的具体情况开展各种文化、技能培训。永宁镇组织成立了太极拳、扇子舞、南音和大鼓吹等具有闽南特色的农村文艺表演队,利用早晚闲暇时间,愉院农民的闲余生活。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生活重建的突出问题

(一)指导思想上的“一手硬,一手软”

近年来,一些在乡镇工作第一线的基层干部错误地认为,经济建设发展起来了,文化建设就自然而然地搞好了。尽管口头上也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干起来就不要了”。即使有时抓一下,也只是开个会,写几条标语,走过场,流于形式。另外,上级主管部门对干部政绩的考核,也往往偏重于经济指标,客观上促使农村基层干部只注重经济工作,而忽视农村的文化建设。

(二)缺乏对农村文化建设指导、规划

目前大多数基层组织搞农村文化建设缺乏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今天搞这个活动,明天搞那个活动,工作中存在较大盲目性和随意。另外,缺乏对农村文化建设的监督管理,没有必要的配套措施和约束激励机制,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文化建设的成效和声誉。在文化生活建设方面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划、目标,最多是规划一下硬件设施,如,什么时候建个活动中心、阅览室、体育场之类的,但建成后农民文化生活中怎么去使用他们,整体的文化生活该怎么发展,怎么去建设,缺乏有力的指导、规划。

(三)乡镇文化机构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

农村文化建设的领导队伍、管理队伍,专业文化团体以及群众艺术创作队伍的素质不高。由于从事文化生活工作的人员的经济补贴少之又少,使得一些同志纷纷跳槽“转业”,使得这支队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积极性不高、干劲不足、人才流失、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后继乏人的状况。对63个村子调查显示,没有文化组织的村子有27个,占总比例的42.68%。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推动当地的文化生活的发展和进步。

(四)农村文化生活设施建设滞后

乡村集体经济薄弱,资金投入不够,导致农村文化建设“硬件”跟不上农村文化建设。有的村有资金但是都对文化生活不够重视,把资金大部分投入经济建设,文化生活建设只是做做样子。还有一部分乡村是由于经济薄弱,使得文化建设的投入微乎其微,造成硬件基础差,队伍不健全且素质差,一些乡镇的文化站和村里的文化室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农村文化活动的阵地是开展文化活动的依托,而文化阵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设施简陋,利用率极低的情况。

(五)文化生活内容和形式落后

对农民的宣传教育,从内容到方式缺乏层次性和针对性,没有吸引力,宣传教育仍停留在“我讲你听”的简单的宣传教育工作方式上,使农民感到厌烦乏味。尽管很多农村生活水平与以往有很大改观,然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的丰富程度却让人有着今不如昔的感觉,电视是他们茶余饭后惟一而传统的娱乐方式。调研总户数为33290户而装了有线电视的有27712户,有80.21%的用户以看电视为主,读书、看报仅占16.7%,参加观看其他娱乐节目的仅占23.33%,而10%的人什么文化生活都没有。

(六)封建迷信盛行,科学精神欠缺

近几年来,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程中,一些地方迷信盛行,许多农户家里供着“如来佛”、“观音菩萨”等,在调研、访谈过程中了解到90%以上的农民都参加过封建迷信活动。天天烧香求拜这些不良文化现象普遍存在,不仅毒化了农村社会风气,更严重的是制约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七)农民本身缺乏参加文化生活的积极性

农民本身缺乏参加文化生活的主动性、积极性是农村文化建设问题的又一个重要的原因。虽然农民自身有这样的主观愿望,希望可以经常参加文化生活活动,可实际上由于为了生活的劳动和奔波,很多人没有也不愿意真正的花费时间和精力在文化生活上,在加上外在环境的因素,参加文化生活只是成为他们的一个口号罢了。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生活的对策

(一)思想上重视农村文化生活建设

没有悠久的民族文化传统的根基,再庞大的经济也会成为无源之水。农村基层各级领导要在思想上根除轻视文化生活的意识,提高对其重要的认识,明确农村文化建设是政府行使职能的重要内容,不但要一手抓经济,还要一手抓文化生活,促进文化生活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更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从而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对农村文化的领导、规划

农村基层各级领导应当承担起领导的职能,设计出长远的、系统的文化生活目标,明确应该怎样建设农村文化生活和促

进农村文化生活的繁荣。针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特点,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时间组织开展庭院文化、民间体育和艺术比赛,鼓励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村,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反映农民真实生活和情感、深受广大农民喜爱的文艺作品。此外还应加强引导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完善农民文化消费市场,更好地活跃和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

(三)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

农村文化要持续发展,重要的一条是建设一个庞大的、素质较高的文化工作队伍。从目前看,首先要稳定和充实现存的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热爱农村文化事业、懂专业,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组织能力的文化队伍。文化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培育优秀民间文艺人才鼓励他们创作更多的具有浓郁乡土气息和较高艺术质量的文化作品,繁荣本地文化事业。

(四)加强农村文化生活阵地建设

文化设施是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文化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有投入才会有产出,离开了增加投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就成了一句空话,加大对文化阵地建设的投入,使之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齐备、丰富多样的农村文化阵地网络。农村文化设施不仅要建好,而且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为活跃农民文化生活提供阵地和舞台,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五)丰富新农村文化的容

各级主管部门和文化单位,要根据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组织广泛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乡村现有的文化阵地,扶持民办文艺团体,大力发展农民业余文艺演出队,鼓励农民自编自演,自娱自乐。

(六)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

要积极培育和完善农村文化市场,大力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当地文化资源,提高农村文化产业化水平。要引导农民群众的文化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远离那些封建迷信的思想,更好地活跃和丰富农村文化生活。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努力清除各种不良文化现象,保证农村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第5篇: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 留守老人;经济供养;精神慰藉

[作者简介]舒 越(1988—),女,华东交通大学2010级科社专业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13)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出,不可避免的会将老年人留守在家庭中,这将导致农村留守老人数量的急剧增加。于是,数量巨大的农村留守老人给当前的农村养老提出一个严峻的课题。我国农村“留守老人”问题日益凸显,“留守老人”问题的解决与否,这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户的家庭生活质量,而且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功与否,因此研究“留守老人”问题则对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农村留守老人出现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走向城市。造成了农村家庭的“空巢化”和农村社会的“空穴化”,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同时,由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背景,使得大多数的外出民工无法享受与城市人相匹配的保障和福利制度,只能往返于城乡之间,导致了农村留守老人的出现。

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使当地的人口年龄结构老化,产生了一个日益庞大的特殊群体“留守老人”。据了解,目前我国65岁及以上的农村留守老人近2000万。其中,80.9%的留守老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自养,而且仅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甚至不足以自养。可见,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让人忧心,留守老人养老难题亟待破解。同时,外出务工潮造成许多农村孩子短期或长期失去了直接监护人,形成了留守老人教育第三代的“隔代教育”现象。这无疑又加大了留守老人身上的负担,在勉强依靠简单的农业生产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同时,还得肩负起看护照顾第三代的责任。

二、农村留守老人生活现状

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他们进城务工、求学,以致农村家庭结构悄然发生变化,即由“核心化”家庭结构向“空心化”家庭结构转变。所谓“空心化”家庭结构,产生了一个日益庞大的特殊群体“留守老人”。由于这些“留守老人”年迈体衰,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极其匮乏,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医疗保障四个方面。

(一)经济供养

子女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经济供养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留守老人子女外出务工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善留守老人的经济和福利水平,改善经济供养水平。大部分留守老人能通过子女的外出得到一定经济上的收益,约58%的老人认为如果子女不外出,自己的生活条件将会变差。

虽然普遍认为子女外出务工会改善留守老人的经济状况,但是有部分留守老人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因为他们的子女经济供养的意愿低,与家里的联系少,加上一些子女的孝道观念进一步淡化,导致了留守老人的经济状况恶化。由于收入来源的间接性,留守老人经济的改善程度与子女的孝敬程度关联性较强,虽然留守老人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但呈现出不稳定性。

可见,子女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经济供养方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善留守老人的经济和福利水平,但只是依靠子女供给,绝大多数“留守老人”生活简朴,只求温饱而不求质量。

(二)生活照料

在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方面,照料提供者的减少,农业劳动、家务劳动等负担的增加加剧了农村留守老人的健康和日常生活照料问题。另一方面,社会网络如农村基层组织、农村社区、志愿者等为留守老人提供的照料体系还不完善。由于农村子女外出务工,导致居住空间上的分离,造成了成年子女为老人提供直接的健康和生活照料上的困难。而且,往往使得老人们不得不承担起更加沉重的干农活、做家务、照看小孩等负担。虽然子女通过外出务工提高的经济效益对老年人照料产生了间接的正向作用,经济状况的改善有助于提高生活水平,但是生活负担的加重导致留守老人的生活质量日益下降。

(三)精神慰藉

由于农村青年子女迫于生活压力外出务工,与老年人见面,情感交流的时间减少,农村留守老人得不到子女的精神慰藉。农村留守老人心理上普遍存在着孤独寂寞的问题,子女外出务工之后与留守老人的联系减少,电话成为外出子女和留守老人联系的主要方式,并为留守老人所接受。但是很多外出子女很少与父母沟通,打电话时更多的话题也是留守儿童。其实,农村留守老人真正需要的并不是外出子女寄钱回来,而是每天一句简单的问候,一份出自内心的关心。老人需要的是儿女在精神方面的支持,精神空虚才是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外出务工子女应该时常和老人保持联系,经常陪他们聊聊天,满足老人情感的需求。

(四)医疗保障

目前,农村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是目前社会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健康水平低,患病风险大,再加上农村留守家庭多为空巢家庭,使得老人孤独感加重,心理健康水平不高。可见,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这主要是由于求医不及时,农村医疗水平不高,医疗支付能力不够导致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农村留守老人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着参保率不高、保障能力不够、制度自身不完善等问题。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已经成为许多留守老人面临的沉重负担。部分留守老人尽管医疗卫生条件因子女收入增长而得到一定改善,但老人们在身患重病时却可能得不到子女照顾。

第6篇: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安徽;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41-02

随着中国人口的增长、经济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垃圾的产生量日益增长,垃圾的污染问题愈加严重,垃圾处理已成为限制新农村进程的重大问题之一,为此,国家和地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治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07—2020年)》,并结合安徽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编制《安徽省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多年的研究表明,安徽的农村生活垃圾产生具有产量大、增长快、组成复杂、易腐有机质高等特点,存在较强的环境污染能力。同时,安徽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的推进仍存在许多困难,任务十分艰巨。

一、安徽农村垃圾概况

1.农村垃圾的分类。农村垃圾主要有:(1)农村生活垃圾,这类垃圾主要是农民家庭生活所产生的,一般危害不大,但是容易堆积,影响周围生存环境,特别是农村没有完整和科学的卫生系统和排水系统,粪便堆积,容易滋生蚊蝇,污水乱排,垃圾乱扔,流入河流,会影响饮用水系统,最终危害人类身体健康;(2)农业生产垃圾,这类垃圾主要是传统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比如畜禽养殖产生的大量粪便、农业耕种产生的残膜以及作物的秸秆等;(3)乡镇固体废物,这类废物主要是由乡镇工业、企业的发展,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2.农村垃圾的特点。(1)产生量大、成分复杂。近年来,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徽省农村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农村垃圾的构成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无机成分减少,有机成分逐渐上升,可回收利用成分持续增加,如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和废金属等可回收利用物质已占30%~40%,而且可燃物含量亦明显上升。(2)农村垃圾排放区域分布差异大。安徽省幅员辽阔,地区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虽然各农村垃圾特性基本相似,但在各类和数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淮北地区人口密度大,劳动力素质偏低,地区经济结构单一,非农产业欠发达,农民生活水平最低。农村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管理,环卫设施和环保意识相对落后,其垃圾的组成主要是秸秆、稻草、废塑料等有机废物和煤灰煤渣等无机废物。

沿江圩区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农民发展二、三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推动了本地经济的发展。这地区的垃圾种类已基本与城市垃圾接近,主要表现在:灰土、砖瓦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可回收物(如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和废金属和废织物)所占比例明显升高,占到垃圾的40%左右;食品废弃物数量上升,成分日趋复杂[3]。

皖南山区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垃圾成分都以经济农作物及旅游业为主。农村垃圾产量不同程度地受季节因素的影响,随季节的变化而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呈规律性的。据本次调查,此地区农村垃圾排放量一般每年夏季出现一次高峰期,一年中垃圾排放量由低到高依次为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第三季度。

二、安徽农村垃圾处理现状

1.安徽农村垃圾的收集现状。长期以来,安徽农村基本没有固定的垃圾堆放点和专门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农村居民习惯性的将垃圾随意倾倒在村前屋后的空地、沟道、河边及道路两边,既不美观也不卫生。随着新农村建设,农村居民逐渐有了垃圾收集意识,但农村垃圾收运体系还比较落后,居民垃圾采取混合收集,还未实行分类收集。另外,安徽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来自政府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普遍不足,并且在农村实行分类收集还必须得到农民的支持,农民是否支持是能否实现垃圾分类收集的关键。而在政府的实际工作中,政府管理部门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处于一种近乎真空的状态,所以垃圾分类收集仍未得到推行。

2.安徽农村垃圾的处理现状。安徽农村垃圾的处理处置水平一直很低,无害化处理设施缺乏。多年来,绝大多数农村采用露天堆放、自然填埋、直接还田和焚烧的简单方式消纳农村垃圾,河流沿岸甚至成了天然农村垃圾堆放场。在焚烧处理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设备和技术处理,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了垃圾的二次污染;简单的填埋处理往往是将垃圾直接填埋到村里的自然沟壑或者坑洼处,严重污染周围的环境;而农村垃圾直接还田处理过程中,垃圾中里的有害物质渗入土壤,容易改变土壤性能,影响农作物的生长。

这些处理方式对土壤、河流、地下水、大气等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安徽新农村建设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垃圾的产生量逐渐增多,垃圾的组成成分也越来越复杂。一些农村的基础建设虽得到了发展,农村垃圾污染有所缓解,但仍难以解决日益增加的农村垃圾处理的需要。

第7篇: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范文

一、“屡查屡犯”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1.制度制定和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网点内控合规意识不强。有些网点负责人和柜员认为高频低危的问题只要不产生资金损失,操作上马虎点无所谓,重复的业务操作使柜面人员责任心下降,风险防范意识淡化。长期与同事、客户接触,碍于情面,觉得不好意思太较真,久而久之会出现以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代替规章、以感情代替法则的现象。比如:挂失业务不合规、授权不规范、印章使用不合规、主任、会计主管检查流于形式等。二是制度制定与实际业务脱离。有的联社拿着省联社、办事处的文件照抄照搬,造成制度重复制定,没有将制度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业务操作不合规等问题的发生;三是考核制度不够全面和细化。目前的考核机制更多地将业务指标与机构、员工绩效挂钩,对业务操作质量虽有要求,但具体的量化指标较少,只是出现了重大差错事故或案件时才会影响到机构、员工的绩效,在趋利导向上形成了员工重任务指标,轻质量、轻风险防范的现状。

2.考核机制落实不到位。一是考核管理的力度不够。内控制度建设质量主要依靠干部职工的认知程度和内部管理力度,虽然联社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和综合考核办法,但在具体操作时,由于怕得罪人,对违反内控制度规定的员工进行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大,威慑力不强,违规问题依然发生,降低了制度的约束力。二是考核机制建设不够完善。考核机制还不很科学,注重惩处,忽视激励,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没有突出对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对各级领导的履职问责跟不上,一旦出现问题,主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而忽略了各级领导的领导、监督、检查责任,这样,各级领导的对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难以提升,员工思想也容易产生波动,甚至出现对立情绪,影响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度办法的约束力、执行力大打折扣。

3.审计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一是目前审计工作仍停留在“查帐审计”和“制度审计”的阶段,没有真正实施以风险导向的监督评价。审计工作还是着重于事后监督和静态检查,没有完全实现对事前、事中及事后经营的全过程监督。二是审计工作实施中,还存在人情顾虑、说情照顾的现象,审计发现问题查的多、报的少,甚至个别还存在审计检查走过场的现象,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三是对违规问题督导整改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审计成果运用不充分,导致问题查而不纠、屡查屡犯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二、纠正“屡查屡犯”问题的对策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抓住问题要害 一是从管理层做起,增强合规风险责任意识。各级负责人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权力观和荣誉观,对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全员依法合规经营理念。通过教育培训,培养全员爱岗敬业精神,规范全员诚实守信职业操守,让全体员工明白“违规就是风险”、“安全就是效益”、“守法就是信誉”,为克服“屡查屡犯”问题打牢思想基础。三是强化行为监督,严守案件防范“高压线”。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果断处理,确保员工的行为自觉服从制度,把合规、守规成为每一个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8篇: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和谐社会

要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我们不仅仅需要提升农村人民的经济生活水平,也还需要提高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对于人数比较多的农村或者县城来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教育工作就显得比较重要。随着我国的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国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的速度加快,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对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工作进行了更多的重视和关注,与此同时,相关的交通安全工作人员把全县城的道路交通安全所涉及的各种隐患以及各项政策的整顿,甚至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宣传以及教育的工作或者任务作为了这些工作人员在平时工作过程中工作的重点以及难点问题,但是经过我们相关的交通工作人员不懈努力,农村的交通安全的相关宣传教育有了非常大的改善。

1 新农村建设中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这些年在道路交通中出现的事故以及死亡的人数都在逐年增加,所以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且也对执法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过程中制定了非常严厉的规章制度。我国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隐患的整顿过程中投入了较多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等等很多相关的能源,将这些能源主要运用在对村民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村民的交通安全的意识以及相关的知识水平,我们道路交通工作人员才能够尽可能比较顺利的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从而改善农村的道路交通的公共秩序,与此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的道路交通的法律知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车祸、事故以及纠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环境。从此可以得出,只有我们的道路交通工作人员以及村民能够很好的配合,争取尽可能的实现人民、车辆、道路以及周围的生活环境相互协调或者和谐的发展局面,这就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相关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前提。

但是由于现在我国的经济以及社会各项指标的快速发展和改善使得我国的农村或者县城中的人均流量以及车辆流量都在不断的上升,这样就使得交通安全的工作实行起来越来越困难。根据相关的交通工作人员的实际调查可以发现,在很多县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车祸等等这些道路交通问题中,有超过九成的事故都涉及到的农村的人民群众,这样的不良现象可能会使得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得到威胁或者受到比较严重的损失,从而导致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过程中出现并不和谐的因素或者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农村的很多地区,道路交通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的普及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就直接影响农村的人民群众对于相关的交通法律知识以及教育水平下降,这加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种宣传条件比较差,使得农村的人民群众没有积极的接受交通法律知识以及交通安全的意识。在这些不良的条件和环境下,我们必须要利用更加科学合理的观点、更加长远的眼光以及更大的范围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水平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法律知识,最终实现道路交通的和谐发展以及协调发展。我们可以结合我县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漏洞,进行分析出现这种问题或者漏洞的原因,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或者方法来改善这种不良的现象。

2 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漏洞

2.1 在我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的工作安排的时候,主要是以公安交警为核心。公安交警的主要工作还有维持交通秩序以及各种交通案件的处理,这样就使得公安交警在农村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时间大大的减少了。

2.2 在宣传方式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方法,不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方法创新。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时候,主要采用的就是悬挂相关的宣传标语、在公布栏上粘贴相应的交通安全知识或者在流动的客运站或者火车站粘贴相关的宣传横幅。这样的宣传方式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没有什么创新的地方。这样传统的方式有些只是形式主义,并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同时也因为宣传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所以这样的宣传方式并不能够有效的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知识宣传。

2.3 对于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范围上来讲,相关的工作人员只能够在重点地区进行相关的宣传工作,而对于比较偏远或者经济条件不是特别好的地区没有进行充分的宣传活动。现在我县的交通安全宣传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县城的地区,对于农村也只是集中在一些车站点或者客运站,其他地方几乎没有进行宣传。

3 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宣传教育工作应该采取的对策

每个村子或者镇上组织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普及知识进农村的活动,与相关的教育结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将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学生平时学习和教育的一部分,也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传播的优势,将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新闻媒体中进行播放,这样人们才能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中潜移默化的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

对于农村民警的各种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如果民警能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那么对于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将会奠定一个非常深厚的基础,并且宣传范围将会大大增强。鉴于这一点,我们相关部门应该提升民警的综合素质教育,对他们进行相关知识以及工作的再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林芳.如何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J].福建农机,2010(02):12-16

第9篇: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和谐社会

要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我们不仅仅需要提升农村人民的经济生活水平,也还需要提高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对于人数比较多的农村或者县城来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教育工作就显得比较重要。随着我国的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国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的速度加快,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对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工作进行了更多的重视和关注,与此同时,相关的交通安全工作人员把全县城的道路交通安全所涉及的各种隐患以及各项政策的整顿,甚至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宣传以及教育的工作或者任务作为了这些工作人员在平时工作过程中工作的重点以及难点问题,但是经过我们相关的交通工作人员不懈努力,农村的交通安全的相关宣传教育有了非常大的改善。

1 新农村建设中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这些年在道路交通中出现的事故以及死亡的人数都在逐年增加,所以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且也对执法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过程中制定了非常严厉的规章制度。我国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隐患的整顿过程中投入了较多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等等很多相关的能源,将这些能源主要运用在对村民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村民的交通安全的意识以及相关的知识水平,我们道路交通工作人员才能够尽可能比较顺利的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从而改善农村的道路交通的公共秩序,与此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的道路交通的法律知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车祸、事故以及纠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环境。从此可以得出,只有我们的道路交通工作人员以及村民能够很好的配合,争取尽可能的实现人民、车辆、道路以及周围的生活环境相互协调或者和谐的发展局面,这就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相关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前提。

但是由于现在我国的经济以及社会各项指标的快速发展和改善使得我国的农村或者县城中的人均流量以及车辆流量都在不断的上升,这样就使得交通安全的工作实行起来越来越困难。根据相关的交通工作人员的实际调查可以发现,在很多县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车祸等等这些道路交通问题中,有超过九成的事故都涉及到的农村的人民群众,这样的不良现象可能会使得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得到威胁或者受到比较严重的损失,从而导致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过程中出现并不和谐的因素或者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农村的很多地区,道路交通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的普及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就直接影响农村的人民群众对于相关的交通法律知识以及教育水平下降,这加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种宣传条件比较差,使得农村的人民群众没有积极的接受交通法律知识以及交通安全的意识。在这些不良的条件和环境下,我们必须要利用更加科学合理的观点、更加长远的眼光以及更大的范围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水平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法律知识,最终实现道路交通的和谐发展以及协调发展。我们可以结合我县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漏洞,进行分析出现这种问题或者漏洞的原因,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或者方法来改善这种不良的现象。

2 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漏洞

2.1 在我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的工作安排的时候,主要是以公安交警为核心。公安交警的主要工作还有维持交通秩序以及各种交通案件的处理,这样就使得公安交警在农村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时间大大的减少了。

2.2 在宣传方式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方法,不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方法创新。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的时候,主要采用的就是悬挂相关的宣传标语、在公布栏上粘贴相应的交通安全知识或者在流动的客运站或者火车站粘贴相关的宣传横幅。这样的宣传方式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没有什么创新的地方。这样传统的方式有些只是形式主义,并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同时也因为宣传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所以这样的宣传方式并不能够有效的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知识宣传。

2.3 对于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范围上来讲,相关的工作人员只能够在重点地区进行相关的宣传工作,而对于比较偏远或者经济条件不是特别好的地区没有进行充分的宣传活动。现在我县的交通安全宣传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县城的地区,对于农村也只是集中在一些车站点或者客运站,其他地方几乎没有进行宣传。

3 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宣传教育工作应该采取的对策

每个村子或者镇上组织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普及知识进农村的活动,与相关的教育结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将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学生平时学习和教育的一部分,也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传播的优势,将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新闻媒体中进行播放,这样人们才能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中潜移默化的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知识。

对于农村民警的各种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如果民警能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那么对于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将会奠定一个非常深厚的基础,并且宣传范围将会大大增强。鉴于这一点,我们相关部门应该提升民警的综合素质教育,对他们进行相关知识以及工作的再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林芳.如何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J].福建农机,2010(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