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金融危机概念精选(九篇)

金融危机概念

第1篇: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 文献综述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o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讨论都集中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 L. 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必须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首先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我们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必须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高度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方法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 L. 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 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与加强。

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监管当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中介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则着眼于中介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通过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的“消费者”,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问题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孙天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2012)、顾根银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2)分别集中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贫乏与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研究。

三、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早已有学者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王伟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2002)一文中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006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频繁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学界也开始大量涌现关于对金融消费者基本理论的探究。

如张伍愚和刘敏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与投资者概念的区别及该群体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较“投资者“有着理念及规则适用上的优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张性。因为金融消费者一词统摄了金融诸业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金融创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费者”皆能以不变应万变,囊括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而“投资者”的概念仅出现在我国的证券类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指称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购买者。其次,除了专业投资人进行的营利性投资之外,普通的证券投资仍可以看成是一种金融消费。并且随着随着金融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日益趋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投资者、股东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停留于权利义务的简单设定,难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邢会强在《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确提出应将“消费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应视为金融消费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2011)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不含金融企业法人),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与个人消费者一样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对于我国来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指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制度并用。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员身份,某种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与理解。焦瑾璞在该文中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次还包括证券、保险投资者。在外延上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虑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都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内。二、间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费而与金融机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此外,还有郭丹的《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2011)、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2012)等文献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

由上可知,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是否应限于自然人、传统意义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这三个问题。

四、小结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与保护等相关理论上许多重要问题仍旧未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如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本身是否应该被单独提出,是否应该被格外立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有一个共同的声音。从我国来说,虽然有争议,但“一行三会”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而现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化,精细化,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全先银,程炼.奥巴马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评析 [J].国际经济评论,2009(9).

第2篇: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无数历史事实表明,金融安全甚至关系着国家的维护。朝鲜战争时期,美国冻结了中国在美国的外汇资产;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冻结了伊拉克在境外的外汇资产;2011年欧洲、美国发动对利比亚的空中打击,也冻结了利比亚在境外的1700多亿美元资产。2011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资产已经达到31811.48亿美元,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这就是说,一旦我国与美欧及其盟国“有事”,我国的外汇资产将会成为待宰的羔羊。

一、推进资本市场开放需要迎接更大金融挑战

本世纪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序幕已经拉开。2002年11月,我国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投资额度为100亿美元,开启了迈向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征程。2007年,QFII投资额度从100亿美元增加到300亿美元。2012年4月初,经国务院批准,新增QFII投资额度500亿美元,总投资额度达到800亿美元。2006年5月,我国推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6月15日,QDII达到98家,投资额度达到773.47亿美元,其中银行类26家94.6亿美元,证券类40家451亿美元,保险类27家209.87亿美元,信托类5家18亿美元。2012年7月5日,鹏华基金推出的国内首只海外私募股权QDII基金获批,通过这一平台,国内普通投资者对外资本投资的渠道得以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在为我国资本市场乃至宏观经济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Kaminsky和Reinhart在对1970-1995年间20个国家的102次金融危机进行研究后发现,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包括资本项目开放)和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危机的发生频率增加,危害程度加大,被调查的20个国家中有14个国家在进行国内金融自由化后的三年内发生了银行危机或货币危机。

对我国产生了较大影响的1997、2008这两次金融危机,我国都做到了相对的独善其身和全身而退。这不仅得益于应对措施的正确和有力,更得益于金融深化与金融广化的相对不足,以及资本项目的不可自由兑换。然而,金融深化、金融广化的相对不足和资本项目的不可自由兑换,是我国发展水平不高的一种过渡状态,绝对不能永远成为我们的避风港,因为这个避风港本身也具有枷锁性质。2011年,我国已经成为经济总量世界第二大国。未来的发展我们会有更为远大的目标,资本市场的开放必将逐步深入。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使中国所要面对的金融冲击会更多更大,金融安全的国际形势更趋严峻。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金融作为经济基础的重要构成,其安全的维护不能不考虑政治过程。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等人,对比分析了学术界金融安全评价的11种指标体系,将被多次引用的指标集合如表1-1。表中所列的9项指标,与政治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中国社科院何德旭研究员等人所构建的金融安全模型(如图1-1),也把政治因素作为重要变量来看待。

在金融安全网的四大要件中,①*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都涉及到政府的直接行动,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必须通过政治过程。 维护金融安全主要包含两道闸门,第一道闸门,是对金融危机的发育进行控制,让其尽可能不要爆发;第二道闸门,是在危机发生时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以及对来自境外的金融冲击进行化解。金融安全具有典型的公共物性质,市场主体不仅有“搭便车”坐享其成的冲动,还有投机获利的冲动。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需要完善的制度安排保驾护航,金融产业更是如此。与实体经济相比,高制度含量是金融业的典型特征之一。制度安排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团政治博弈的结果。金融隐患必须从政治过程中去寻找,知易行难的诠释,金融安全的维护必须把政治活动视为内生因素。每次金融危机产生的背后,都有政治角逐的幽灵;每次金融危机的治理也成为政治渗透的重要平台。维护金融安全,既需要有应对各种金融风险的手段与技术,也需要有整合市场集团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技术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好的制度,好的技术可能没有人愿意执行;如果没有好的制度,甚至可能难于为应对危机准备起足够的技术手段,从而陷入金融技术上的无可奈何。从这个意义上讲,就维护金融安全来说,基于政治过程考量的措施,比单纯的金融技术创新更加具有根本性。

纵观现有关于金融安全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纯粹金融技术创新的角度探讨问题,很少系统讨论金融安全中的政治问题。从政治学角度探讨金融安全问题,可以在更广阔的视野下认知金融安全的维护问题,可以从更全局、更长远、更根本的层面上为夯实金融安全的基础谋划新的思路。

二、研究对象问题

国外学者很少提及金融安全这一概念,他们所使用的相关概念中,与金融安全最接近的是金融稳定这一概念。欧洲央行行长Duisenberg认为,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中介、金融市场以及市场基础设施均处于良好状态,面对各种冲击,都不会降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的状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员Houben.A.Kakes等认为,金融稳定是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能有效地分配资源,有效评估和管理金融风险,承受各种冲击的金融状态。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FredrishMishkin认为,金融稳定指能有效提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机会而不会产生大的动荡的金融状态。国外学者关于金融稳定这一概念的描述,显然都把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视为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这个功能通俗地讲就是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中介功能、桥梁功能。在他们眼里,如果金融机构面对各种冲击时也能有效发挥中介功能,则金融是稳定的,否则就是不稳定的。由于他们所强调的金融稳定的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所以,他们关于金融稳定的定义,显然是比金融安全外延更窄的一个概念。按照学术界主流观点,金融危机包括银行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这就是说,金融安全就应该包括银行安全、货币安全、债务安全。

国内对金融安全的关注,主要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安全进行了界定。刘清江、张晓田认为,金融安全概念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它既表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金融运行状态,即客观状态,也体现一个国家为维持金融正常运行所拥有的主观能力。金融安全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金融体系的安全,其次是金融发展的安全。金融安全的具体要求为:没有明显的金融风险、无重大金融财产实际损失、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健全、金融运行有序、金融监管主动有效、整个金融业稳健发展、未因客观经济金融因素而使金融政策偏离既定目标等,金融的运行也未对政治、经济、军事等的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刘清江、张晓田关于金融安全包含“运行状态”+“主观能力”、“系统安全”+“发展安全”的见解是全面的,然而他们关于“金融安全的具体要求”的界定,却既让人难于准确把握,比如明显、重大、稳定、健全等范畴;又让人觉得“要求”过泛,如“金融机构健全”。

王元龙认为,金融安全应是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王元龙把金融安全视为一种“抵御能力”,显然是过于强调了外因问题,至少是把内因置于次要地位。从国际上种种金融危机的教训看,金融危机的形成中内因往往是主要的,大国尤其如此。王斌、方晨认为,金融安全是指一国金融体系能够抵御和化解来自外部或者内部的各种风险,保证其金融秩序稳定运行的状态。这个观点把金融安全视为充分的“抵御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从内因与外因关系上讲比王元龙的观点更合理一点,但是“化解金融风险”这一诉求显得过高。金融风险无时不在,要化解它是不可能的。维护金融安全所要实现的,不是消灭一切金融风险,而是要避免金融风险可能带来的金融大动荡。除了金融安全概念问题,学术界还对金融安全网、金融安全评估等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大多是从纯金融技术的角度进行的。单纯就金融技术视角讲,国内外学术界关于金融安全的研究无疑是深入而系统的,尤其关于“应该怎样”的研究是透彻的。

然而,维护金融安全仅仅知道“应该怎样”却是远远不够的。在维护金融安全上,知易行难的问题是经常存在的,身不由己和无可奈何往往让“应该怎样”变得可望而不可及。相对于“应该怎样”来讲,“可以怎样”就变得更加现实而重要。“可以怎样”通常是由制度环境决定的①*,而制度环境之主角,则是由利益博弈、政治角逐所形成的无形的场。也就是说,维护金融安全不但应该清楚“应该怎样”,更需要探究“可以怎样”,要探究“可以怎样”,就不能不讨论金融博弈所包含的政治逻辑。在国家金融秩序的构建中,“歪嘴和尚念错经”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如果金融博弈的均衡点属于非合作解,不能实现向合作均衡解的转变,金融安全可能很难从根本上得到维护。而这方面的研究,正是国内外学术界已有成果中最为薄弱的。

三、方法问题

从政治学视角研究国家金融安全,应该高度重视历史分析方法的应用。历史分析法是政治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长期执教于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政治学系的莱斯利•里普森(LeslieLipson)教授指出:“不探究过去,就不能准确地把握现在,更无法描绘未来的行动过程。”他在《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一书中还引用英国历史学家J.R.希里的话说:“没有政治科学的历史无果,没有历史的政治科学无根。”所以,从政治学视角研究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应该循着“论从史出”的逻辑,用历史事实来论证金融现象,用金融理论来解释历史轨迹,以史为鉴,探讨国家金融安全的要件,分析我国金融安全的内在构成,探寻维护金融安全的基本规律。

要加强对金融危机案例的研究。案例分析法主要是运用于对一系列金融危机和金融事件的分析。金融安全与金融危机是相辅相成的概念,正是金融危机的存在,金融安全才显得重要,所以,研究金融安全必须要研究金融危机,而研究金融危机不可能不研究金融危机现实案例。研究典型的金融危机案例,要从中揭露金融危机的政治本质。博弈论的应用。博弈论也称为对策论,或者赛局理论,是分析具有紧密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行动逻辑的一种重要方法体系。博弈论起源于数学,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现在已经被广泛引入到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生物学、国际关系、计算机科学、军事战略等学科的研究中,并在这些领域的研究中展现了无穷魅力。金融制度作为一种利益分配秩序,既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基础,也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从政治学视角研究金融安全,应以国际政治竞争理论为基础,分析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结构,揭露国际金融共识的虚无性;以利益集团理论为基础,分析国内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均衡及其变动。

第3篇: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94-02

民间金融具有存在的长期性与必然性,社会、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使民间金融得以长期存在;我国现行金融架构与社会、实体经济现状的背离,决定了民间金融还将继续存在下去。民间金融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会分流一部分资金,与官方金融形成竞争;民间金融的利率随市场需求而动,对国家货币政策产生干扰和影响;部分民间金融从事过度金融创新以及不可持续的投机行为还可能造成局部的金融风险与隐患,威胁区域社会稳定。民间金融的两面性,官方金融不能满足社会、经济需求的现状,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的对民间金融采取压制的态度,我们既要调整、完善现有金融法律制度,使其更加适应中国的社会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又要正视民间金融,对民间金融进行必要的规范。规范民间金融,有两大基本问题需要率先解决,分别是:民间金融的准确界定与民间金融类型的合理划分,本文将对这两大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别人。

(一)民间金融概念考

对于什么是民间金融,学界尚无公认的定义。学者们分别从所有制关系、经营关系、登记关系、监管关系等角度来界定民间金融,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1.所有制关系说。该说认为民间金融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所有制关系说突出了民间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但将其与经济成分相联系,在观念上是过时的,照此学说,英美国家居于主体地位的金融将属于民间金融,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2.经营关系说。该说认为民间金融是在国家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经营关系说反映了民间金融的经营特性,但没有显示其不规范与不受监管的特征。

3.登记关系说。该说认为民间金融是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登记关系说揭示了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但有些民间金融仅仅表现为一种具体的行为,不以组织体形式出现。因而,该说不能涵盖所有的民间金融形式。

4.监管关系说:该说认为民间金融实际上是指以个体信用为基础的,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的动机,以经营行为避开国家监管为特征,活跃于经济生活中的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行为。监管关系说突出了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与不受监管性,但是,是否受到认可与监管可以成为划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标准,拿来划分民间金融与非民间金融不能反映民间金融的最为本质的特征,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也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管,这类组织却未定性为金融机构,也没有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将这些组织及其相应金融活动排除在民间金融之外显然是有问题的。

上述关于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民间金融的特性,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历史上考查,境内外的金融活动多是民间的融资行为,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使得情况发生了改变。由30年代的金融危机引发的全面经济危机,使人们意识到金融活动的重要性与金融危机巨大的负外部性。大危机之后,主要的金融活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控制与监管。在西方国家,一般将受到国家控制与监管的金融活动称之为正规金融,将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活动统称为非正规金融。西方国家并不存在“民间金融”的概念,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只是强调对主要金融活动的控制与监管,并不对金融活动的主体在官方与民间之间加以限制。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或是进行金融活动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由于我国受到国家控制与监管的主流金融活动多与政府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人们便将那些存在于民间社会的、形式多样化的、为民间社会或者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各种金融组织、金融行为称之为民间金融。可见,民间金融是我国的专用词汇,是与官方金融相对应的概念。

官方金融在制度之下运行,自可与正规金融相联结。然而,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却并非等同的概念,那些与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法设立的、受到不同程度监管却未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的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活动,如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都应归属于正规金融,却是民间金融的不同形式。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并非都是非正规、不受监管的,也不都是非法的。

综上,民间金融是对一定范畴的金融活动的泛称,是制度架构之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民间金融的类型划分

概念是辨识和区分社会现实中所特有的现象的工具,概念的界定为我们规范民间金融奠定了基础。分类乃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如果不完成分类这一首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创制出任何会得到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民间金融的范围宽泛,形式多样,规范民间金融应顾及不同类型、不同特性的民间金融活动,这建立在对民间金融合理的分类基础之上。

民间金融历史久远,不同地方,社会环境、民间习俗与文化传统、贫富状况、信用发展程度、经济市场化水平有异,导致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化、差异化。对于官方金融,我们通常按照融资的特点,划分为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这样的划分不能满足规范民间金融的需要,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属于直接金融,合会、私人钱庄属于间接金融,但民间借贷与民间集资相比,合会与私人钱庄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对于社会运行、经济发展的影响上都相差悬殊,在民间金融的类别化上,按其影响力进行划分更具实际意义。

民间金融的影响力取决于民间融资的规模、涉及的地域范围和参加的人数多少等因素,考量这些因素,可以将民间金融区分为非募型民间金融、私募型民间金融和公募型民间金融。

(一)非募型民间金融

非募型民间金融是民间金融的初级形式,其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有个人借贷、个人与企业间借贷和企业间借贷之分。非募型民间金融遍及城乡,规模有限,参加的人数不多,属于分散型的民间金融。对于非募型民间金融,只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出借资金的来源合法、借入资金的使用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利率在正常范围,无论是否经营性质,均应尊重契约精神,予以保护。

(二)私募型民间金融

私募型民间金融是以某种临时或永久型金融组织为核心,向特定的融资对象融入资金,再向特定或不特定的融资对象融出资金,或者自行使用资金的民间金融形式。私募型民间金融属于集中型的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均产生较强的影响力,表现形式多样化,按组织形式可以再分为机构型、基金型和项目型。

1.机构型民间金融,它主要以私人银行、私人钱庄、典当行和存贷信息机构的形式存在,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作为存款人与贷款人的信息中介;或者经营跨境汇兑与洗钱业务。对于从事洗钱、炒汇等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机构型民间金融组织要坚决打击与取缔,而对于那些服务于民间社会与实体经济的机构型民间金融组织为应给予应有的地位,实现阳光化与规范化。

2.基金型民间金融,它主要以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合会等形式存在,在特定范围的人之间募集和运用资金。与机构型民间金融并非普遍存在不同,基金型民间金融的存在范围广,具有互助性、时间性、人缘性、血缘性、地缘性等传统特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基金型民间金融又发展出了营利性、广泛性特征,少数还混杂了投机性。对于基金型的民间金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发生社会问题,官方则容忍其存在,一旦发生问题,危及社会稳定,便否定这种民间金融形式。基金型民间金融有着久远的历史,作为中国乡土气息的金融形式,产生、成长于中国的传统社会、熟人社会,在社会基础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产生并服务于现代社会、陌生人社会的以银行、资本市场为代表的外来金融形式便不能彻底取代本土的金融形式。为此,需要承认基金型民间金融形式存在的合法性,肯认礼俗社会既有的规则,尊重各地的民间文化与传统习俗。

3.项目型民间金融,它是专为某一特定事项而汇集特定群体的资金,如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这种类型的民间金融规模大,具有信托的某些属性,只要汇集的资金用于特定事项,该特定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资金人员限于合理规模的特定群体,就不宜限制或是禁止。

(三)公募型民间金融

第4篇: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说到金融危机,很多人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却二、金融危机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机,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坏国家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首先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使国家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本国货币对外的汇率降低,这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很大的损失,对外汇率的降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贸易是我国的经济来源之一,一旦进出口贸易衰败,自然会使国家整体的经济受到影响。

2.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机一旦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货币的贬值,而当货币贬值后,人们用同样的钱,只能买到更少的东西,人们的消费水平降低,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就无法卖出去,只能滞销,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企业不得不采取裁员的方法,如此一来,就会使大量的人失业,失业的人越来越多,企业产品滞销,一部分企业会因此而倒闭,人们连最基本的消费都成了问题,金融危机的产生,极大的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许多人不具备购买力,这会使国家的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之中。

3.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机的出现,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当金融危机出现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会因此而下降,没有足够的购买能力,连维持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极端,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社会的稳定将无法得到保障。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也会加剧人民和国家的矛盾,人心涣散,国家的稳定也难以确保。

三、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指的就是对于金融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督,指的是相关的监督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使金融机构能够依法运作,保障金融机构的运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关的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业的安全平稳运行。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方式可以具体划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告监管、规范监管以及实体监管。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十分重视金融监管工作。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的危害极大,若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制国家,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金融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规中对一些经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过于笼统,不能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导。

2.监管不够全面

金融监管的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的监管上,在对银行进行监管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银行的工作进行审批,另一方面是监督银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规范,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风险,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对这一问题缺乏关注,也就是说,对风险的监管不够重视,即使对风险进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上,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不仅有信用风险这一种,还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由于国家金融监管不够全面,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3.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监管效率低下,这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单一而造成的。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采取的都是重点监管的形式,只对金融机构中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管,而忽视了日常的监管工作,这种监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这种监管形式下,难以发现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小问题不断累积,最终给金融机构的安全带来隐患。除此之外,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流于表面,监管工作不够深入,只是通过收集数据、资料等来完成监管工作,在收集完资料、数据后,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监管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前提,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金融市场的现状,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我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要对金融市场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同时,要重视对金融机构内部机构的监管,对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从而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运作。

金融危机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护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必须重视金融监管,努力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

[1]叶莉.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08.DOI:10.7666/d.d048922.

第5篇: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关健词:脆弱性;不良贷款;羊群行为理论

   

一、金融脆弱性的概念

    脆弱性fragility)是fragile的名词形式,英文解释是easily damaged or broken,delicate , not strong and healthy , weak。在西方的文献里“金融脆弱性”一词一般使用financial fragility。由Minsky,Hyman P.(1964}1995)等文献,我们可以总结出金融脆弱性一词的定义:金融业固有的高负债经营特征使金融业易受到监管的疏漏、道德风险、经济周期波动、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冲击导致金融危机、债务危机、企业破产、物价飞涨或通货紧缩、失业等的一种性状。Minsky , Hyman P.对金融脆弱性提出了如下两个假定:加速的产量增长导致企业负债增长,以进一步扩大产量,与此同时,银行提供了信贷扩大的需求性贷款,由于在经济高增长时期,大量的投机性借款增加,金融的强健(robust ) 性恶化,导致了脆弱性,这是Minsky,Hy—manP.(1964、1995)关于金融脆弱性的第一假定。债务支付的困难与导致不稳定的金融体系进入一个债务紧缩过程,从而导致一个经济衰退的商业循环。这是Minsky,HymanP.(1964、1995)关于金融脆弱性的第二假定。可见Minsky,HymanP.关于导致金融脆弱性的原因主要是从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固有的周期性来解释的,即使是一个封闭的经济也存在金融脆弱性。

与其它概念一样,金融脆弱性一词的含义也在不断变化,从封闭条件到开放条件,决定金融不稳定的因素越来越多,金融脆弱性一词的外延也自然扩大。正如LUIZFERNANDOR. DE PAULA;ANTONIOJOSE JR. ( 2000)等文章提出了外部金融脆弱性的定义,外部金融脆弱性是指由于国际收支失衡、汇率高估等原因可能导致汇率贬值,从而可能引发货币、银行危机的一种金融状态。

    二、关于金融脆弱性与银行不良贷款研究的综述

    国外有关银行不良贷款的讨论一般在金融脆弱性与金融危机的文献中。

1.马克思关于货币经济不稳定的论述

在古典学派的论著中,资本主义经济代表着一个自然与和谐的社会秩序。相反,对于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经济失内在不稳定的。经济不稳定有一些货币与金融方面的问题。下面是马克思对货币与金融不稳定分析中可以确认的3个层次。

第一,在简单商品流通条件下,经济不稳定的可能性纯粹产生与货币的社会功能。马克思在这方面的论点同他对于货币与其他商品直接的交换能力垄断性的解释是非常一致的。因此,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功能必须意味着,“只要没有人购买,也就没有人能卖。但谁也不会因为自己已经卖出,就一定要马上去购买。”(马克思,1867,第209页)萨伊定律的原始形式断言,商品的供给总能产生一个相等的需求(隐含商品间进行直接交换的假设),而这对于货币经济来讲完全是错误的。的确,在货币经济中,销售和购买本身的对立形式“意味着危机的可能性”。

货币在简单流通中充当支付手段的功能,也能造成货币危机(这里实质为信用危机)的可能性。只要因为某一特殊支付的违约而导致一连串的反应,并造成“不论由什么引起的机制的总失调”的时候,一系列的互相联系的支付承诺以及“对它们进行清算的人为制度”就会中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品必须以“亏本”的价格出售,以便获得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对于商品的所有者来说,艰难资金品市场的灾难必然导致“信用体系突然转变成货币体系”。

第6篇: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目前在我国财务学的融资决策研究中,既使用资本成本概念,又使用资金成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同时存在令人莫衷一是,造成了我国财务理论研究的混乱,并在资本市场的实践中引发了不良影响。本文将分析它们的根本区别并探讨两者混淆所带来的危害,希望能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一、我国财务理论中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

关于资本成本,目前最权威的定义是《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给出的:“资本成本是商业资产的投资者要求获得的预期收益率。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的经理把资本成本作为评价投资项目的贴现率或最低回报率(《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一卷第47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可见,按照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解释,资本成本既是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即预期收益率,同时又是有条件约束的资金使用者的融资成本。

而资金成本,属于我国财务理论研究有的范畴。“所谓资金成本,是指资金使用者为筹措和占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筹资费和各种形式的占用费等,是将盈利和资金的一部分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体现着资金使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刘恩禄、汤谷良:《高级财务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43页)”。从资金成本的这一定义看,是单纯从资金使用者角度考虑融资成本。

两者的计算方法也完全不同:以普通股为例,资本成本的计算通常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折现现金流量模型以及债券收益加风险报酬法;而在我国财务学界,资金成本=每年的用资费用/(筹资数额-筹资费用)(汤谷良、王化成:《企业财务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95页)。从上述我国资金成本的定义出发,还有一种经常被引用、直接以定义计算普通股资金成本的方法,即把股票投资股利(率)和股权融资交易费用(率)简单相加的结果作为普通股资金成本。

二、从定价理论看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根本区别

从定义上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都是企业发行融资工具的代价,也即决定企业融资决策的价格指标。这一共同点启发我们应该到定价理论中去探讨它们的根本区别。

(一)从是否应考虑风险因素看

在金融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定价理论一直作为贯彻其中的轴心,推动着整个金融理论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定价理论的轨迹正是沿着商品价格-资金价格(利率)-货币资产价格-资本资产价格这样的路线向前发展。与普通商品相比,金融资产最大的特点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资本资产的风险性远远大于货币资产。因此对金融资产定价时,其风险就成为人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其中,货币资产由于期限很短,可以忽略其风险,直接以筹集费和占用费来定价。但资本资产的定价就必须考虑其风险的大小。西方公司企业在融资决策中就主要使用风险定价的资本成本概念。相反地,我国理论界过去一直都忽视资本定价中的风险因素,在我国理论界缺乏风险意识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时侧重使用建立在筹集费和占用费基础上的资金成本概念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从是否体现出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看

委托理论认为,在公司企业中,公司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公司管理者需要的是他们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而这种个人收益最大化却可能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发展冲突。因此,必须设计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下,投资者就能够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对公司管理者形成硬约束。一旦公司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利用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制约管理者的行为:或者“用手投票”,在股东大会上否决该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用脚投票”,撤资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投资者对公司管理者的硬约束。这就要求公司管理者在制定融资决策时必须支付一个最低的风险报酬率。这时股权资金成本将被迫等于股权资本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就会趋于一致。

但是,如果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投资者就无法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融资决策。在这种软约束机制下,公司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就会小于其股权资本成本(投资者要求获得的必要收益率),甚至可以为零,从而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时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就会成为完全脱节的两个概念。

鉴于我国公司治理机制还很不健全的现实,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资本成本的理念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机制,而资金成本则体现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特征。

三、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在我国混淆的原因及其危害

(一)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原因

1.我国设立资本市场时只注重资本市场架构的建设而忽视了相应财务理念的引入。

我们出于为国企解困的目的引进了资本市场架构和投资学体系,但却忽视了与之配套的现代财务管理思想,包括资本成本理念的更新。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建立,实现了低端信用的债权融资制度向高端信用的股权融资制度的迅速切换。然而,正是这种忽视市场内在发展逻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造成了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并存与混淆。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的指导思想存在一定失误。

资本成本是现代公司制的产物,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必须考虑资本/投资者的必要报酬。

1992年以前,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都是资金平衡表体系,没有资本、净资产等概念。1992—1995年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国有企业普遍展开了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价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开始实行资产负债表体系,也就有了第一笔净资产。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第一笔净资产即资本是1992年以后才问世的。我国财务界接触资本概念才不过10余年的历史,对于代表资本所有者必要报酬的资本成本就更加陌生了。由于改革的初期主要是考虑向企业下放经营权,因此存在削弱股东权利和作用的倾向。因此,在这一历史局限性下,代表投资者必要报酬的资本成本迟迟不能正位,资金成本和资本成本的混淆自然就在所难免了。

(二)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所产生的危害

在现代财务理论中,资本成本是公司融资决策与投资决策的交汇和依据所在。而资金成本只能反映企业单方面的融资成本。在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情况下,如果将资金成本用于企业投融资决策,就会带来严重失误。

1.如果企业在融资决策时使用资金成本,就会出现股权资金成本远远小于债权资金成本的现象。

据《2003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在深沪股市2002年分配方案中实施现金分红的668家公司中,现金股利支付率在25%以下的公司有120家,其中每股现金分红低于0.05元的上市公司就达184家之多。这样,以该年证券市场平均市盈率40倍来计算,流通股投资者的平均回报率只有0.95%,还不到同期国债利率水平的一半。即使加上股权融资交易费用,流通股的股权资金成本也奇低,远远小于债权资金成本。许多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袁国良、郑江淮、胡志乾:《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和融资能力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仇彦英:《企业过度偏好股票融资有副作用》,《上海证券报》2001年5月29日)(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

2.由于企业融资的资金成本远远小于资本成本,如果将资金成本混同于资本成本,在实践中就有可能误作投资项目决策中的折现率,从而高估项目的净现值,导致投资过度和资本浪费的后果。我国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的投资过热现象不能不说与资本成本意识淡漠有密切关系。

3.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还给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例如,本来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都具有相同的经营风险等级,因而都应该具有相同的资本成本。但按资金成本计算,则溢价的流通股资金成本就远远小于非流通股的资金成本,。用被大大低估的流通股资金成本作为股票定价的折现率,就会高估股票的理论价格,使国有股减持在定价方面迟迟不能取得进展。

再如,由于资金成本并不考虑投资人的回报,国有股股东就缺乏对公司管理者的约束动力。在资本成本缺位的背景下,由于国有股的产权代表是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持股公司,其具体人在法律上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虽然有权力选择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但不必为资本收益承担任何后果。这也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难以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与国际接轨,摒弃资金成本概念是我国财务理论界的紧迫任务

资本成本体现的是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对资本风险报酬的尊重。而资金成本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财务概念,在其诞生及之后的一个时期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从此企业的价值就不再与历史成本有关,而是取决于未来现金流的折现。这时,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成本就应该取代资金成本成为投融资理论中的核心概念。面对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昆淆带来的危害,财务理论界也应该尽早摒弃资金成本概念,全面接受资本成本理念。

[参考文献]

1.汪平,《财务理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第1版。

第7篇: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但这次则全然不同。各种指标表明亚洲的经济正在恢复正常,甚至是复兴。在西方,尽管从总体上来说,经济危机已经见底并在一定程度上回升,但人们仍然看不到其对世界经济复苏的意义。尤其是美国,人们一直在期望美国能够做领头羊。危机发生之后,全世界各国都用不同的方式来“拯救”美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这种考量,因为人们意识到,如果美国的经济危机进一步加深,也会进一步影响本国的经济。但至少迄今为止,美国并没有能够扮演此种角色。

与美国相比较,中国在亚洲的经济复苏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中国这次本身并没有金融危机,但深受外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政府在承担各种国际责任的同时,动用一切尽可能的力量来复苏自己的经济。

兼有金融与经济杠杆

西方国家在拯救经济危机过程中往往只有金融杠杆,而缺少经济杠杆。但中国政府却能同时用金融和经济两种杠杆来拯救危机,因为它存在着庞大的国有经济体。

结果是显见的。这些举措不仅带动了本身的经济复苏,而且也带动了亚洲尤其是东北亚和东南亚的经济回暖。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和中国经济体紧密相关的经济体大都开始出现增长的势头。而中国的这种复苏势头又对西方经济体产生积极作用。如果说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的作用仅仅限于亚洲,那么这次中国的作用超越了亚洲而对全球经济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人们发现,德国和法国的经济转好就和它们对中国贸易的增长有很大的关联。

中国的经济表现令西方世界对中国刮目相看。不过,事情还并非仅仅是中国的经济角色问题,从深层次看就是中国的发展模式问题。

提出“中国模式”的概念已经有很多年了,中国政府本身在这方面一直做得非常小心翼翼,并没有公开接受或者反对这个概念。中国模式本身仍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并且中国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这种模式最终是否成功,还有待检验。但是站在外部的角度,人们对中国模式则不这样看。

曾经宣称西方民主是“历史的终结”的美国学者福山(FrancisFukuyama)这些年来一直在修正他的观点。之前他把西方的民主自由制度提升到道德化的高度。但是“第三波”民主浪潮的反复和中国的崛起都表明“历史的终结”的观点已经受到很大的挑战。最近,福山注意到,尽管亚洲的印度也在崛起,并且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但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一个更有效率的中国。

开放的政治制度的发展

中国的发展表明,政治制度的发展是开放的。尽管中国还被外界称为权威主义的体制,但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中国正在发展出符合其自身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政治体制。

中国政府现在唯一的意识形态就是民本主义,努力把政府的作为和人民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中国政府也努力提高政府过程的透明性,并建立各种机制使官员对人民负责。中国政治体制尤其在危机期间表现出高效率,无论是处理四川地震还是应付这次金融危机,相对于其他政治体系,中国体制的优越性就显现出来了。

中国和其他一些政治体制这些年的发展表明,民主的政体不见得能够有效服务于公众,而中国的体制也不见得不能为人民提供有效的服务,重要的可能不是大的制度构架,而是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政策。

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感受和认知的这些变化对中国模式来说的确是个机遇。这里既表现为中国的硬力量,也表现为软力量。硬力量主要指的是中国的经济力量及其产生的客观外在影响,这是外界所能亲身感受得到的;软力量,就是人们对中国能够产生的经济影响力的主观认知。(很显然,这里的软力量是外界对中国的自觉的认知,是基于硬力量的影响力之上的,这和中国有关方面正在大力推动的软力量是很不相同的概念。)

机遇与挑战

金融危机考验了中国的发展模式,而中国在应付这次危机中的表现又提升了中国模式的影响力。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变化的产生又是对中国模式的极大挑战。挑战的核心就是中国模式的可持续问题。对可持续性的挑战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两个方面。外部方面的挑战指的是,当中国成为世界经济核心力量的时候,世界各国的经济外交政策都会把中国作为其头等议程来制定对华经济政策和战略,从而给中国造成莫大的外部压力。内部挑战主要指的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困难。

中国模式是个统称概念,因为中国在过去的改革开放三十年间,不同阶段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模式。早期简单地把经济增长主要是GDP的增长作为最为重要的指标。尽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也导致了无穷的问题,例如收入分配、社会正义和环保压力等等。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应付,那么中国经济模式就很难持续。因此,本世纪初以来,中国政府努力寻求发展模式的转型,可持续性、环保和社会公平成为了新模式的主题词。

转型机会的流失

从发展模式的转型来说,这次金融危机实际上是个很好的机会。从宏观上来说,中国可以对自身的混合经济模式充满信心。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淘汰了很多落后的产业。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开始建立内需型消费社会。内需型社会无疑是中国今后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中国经济崛起的最重要标志,即从世界大工厂转型成为世界消费者。

但是,有很多因素正在导致这个机会的流失。现在中国的经济复苏是政府庞大刺激计划的产物,是大量投资驱动的。银行的大量贷款是否会导致大规模的坏账?中国政府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花了大量的力气才把坏账处理好,如果这次大规模的投资再次导致大量坏账的出现,那么就无疑会出现内生型的金融危机。在刺激内需方面,政府主要还是通过各种金融和经济的举措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但更为重要的一个消费社会所需要的制度基础还是缺失,就是说在社会保障、卫生和教育改革等方面,进步并不很大。

第8篇: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编者

做空机制(Short Mechanism),是指投资者因对整体股市或某些个股未来(短期或中长期)走势看跌,所采取的以做空(short Selling)来保护自身利益和借机获利的操作方法以及有关制度的总和。

例如,投资人看空股价为100美元的某一股票,可预交一定数额保证金借股票来卖出,待股价下跌再买进归还股票。如果买入股价为50美元,就意味着投资人(扣除交易成本)每股赚了50美元。

从事做空行为的投资人便是广义上的做空者,而在投资风格日渐差异化的成熟海外市场,有一些机构专事做空获利,这便是本文所特指的做空者。

做空机制是成熟海外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机制,在美国,证券借贷是华尔街的一项重要业务。

有专门机构可以将目标公司的证券借给做空者,这些机构包括“一级经纪商”(PrimeBroker)、其他经纪公司或者道富银行(stateStreet)、北美信托银行(Northern Trust)等托管机构旗下的证券借贷部门。

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中国概念股)正在遭受一场信任危机。这场危机始于2010年6月28日,浑水投资(Muddy Waters)创始人Carson Block在公司网站了一份质疑东方纸业(ONP.AMEX)财务造假的报告,造成该公司股价两天下跌55%。

随后,做空者针对中国概念股不断发表看空报告,中国概念股股价一路狂跌。仅在2011年上半年,东南融通(LFT.NYSE)和中国高速频道(CCME,PINK)等十多只中国概念股在海外交易所遭到了停牌的厄运。

做空者之所以乐此不疲,主要源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嘉汉林业(TRE.TO.TSX)被质疑前,是北半球最大的私人林业公司,在多伦多交易所挂牌上市。其股东包括加拿大、美国、欧洲和中国香港的基金。2011年6月3日,浑水投资公布了对嘉汉林业的看空报告。嘉汉林业股价由3月中旬的18,21加元跌至6月17日的3,19加元,3个月股价暴跌82%,市值蒸发近60亿加元。

与中国A股市场只有股票上涨时投资人才能获利不同的是,在海外成熟市场,股票下跌中做空也可以获利。做空者无疑是中国概念股暴跌最直接的受益方。

目前中国概念股被做空的范围正在扩大,由北美资本市场已经扩大到中国香港市场。国际评级机构穆迪(Moody’s)以预警的方式,对几十家在港上市中资公司“亮起红灯”,致使其中大部分公司股价暴跌。

中国概念股造假丑闻之所以在海外市场频频曝出,除了因为其上市比较仓促,准备不足,未能很好地熟悉海外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外,还因为海外资本市场上有大量专业做空者。

以美国为例,做空者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既包括像浑水投资等小的投资机构,也包括老虎基金(Tiger Fund)等大的对冲基金,连穆迪等国际评级机构,甚至包括帮助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部分中介机构也卷入其中。这些机构充当财务顾问角色,因而最清楚中国概念股的企业内部缺陷,做空时自然得心应手。

做空者一般采取以下步骤做空中国概念股。做空者亲自或委托中国境内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主要考察公司具体运营情况并核实财务数据情况。目标公司提交给中国当地工商局和提交给美国证监会(sEC)等监管机构的报告都有可能成为书面证据。

一旦发现目标公司存在财务虚报造假,或其他与报备监管机构的信息不符,以及未披露的重要信息时,做空者就会先行进场做空,然后报告扩散利空消息,甚至借助律师展开集体诉讼。其结果便是投资者对目标公司失去信心,抛售股票导致股价大跌。

由于做空行为针对的是企业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完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因此对于海外资本市场而言,除了监管机构、律师外,做空机制客观上也对上市公司起到了监管作用。尽管做空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但美国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Dodd-Frank)金融改革法案》,还是肯定了做空力量对资本市场的贡献。

美国对于做空欺诈行为是坚决制止的,这在法律判例上有例可循。

股票顾问Anthony Elgindy 2005年被判入狱11年。陪审团认定他在证券欺诈、敲诈同谋、证券欺诈同谋、勒索、勒索同谋、电子欺诈总计11讼中有罪。Elgindy运营一个会员订制投资网站,他在一个FBI探员协助下,挖掘目标公司的负面信息并以此做空来获利。Elgindy曾试图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打击造假上市公司的打假英雄形象。

做空者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做多者。为了控制风险,美国做市商(Market Maker)对于做空者开户的最低限额要求较为严格。而且,股价一旦上涨,做空者将面临着理论上“无上限”的亏损。股价下跌总有限度,最多归零,所以非杠杆交易的做多者损失上限是其全部本金;但对做空者来说,股价上涨空间没有限制,上涨越多做空者亏损越多。因此做空者一般进行短期操作。这意味着,在与做空者的博弈中,中国概念股如果能在股价刚开始暴跌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逆转股价,将给予做空者沉重打击。

2011年6月28日,浑水投资在其网站上一封致展讯通信(SPRD,NASDAQ)公司CEO的公开信,信中对展讯提出15项质疑。公开信导致展讯当天股价惊魂一跳,盘中最多跌34%,但随即上演V形反转,当日收盘仅跌3.54%。第二天,展讯召开电话会议对浑水的质疑进行了一一回应,审计机构也出来力挺展讯。接下来两个交易日,展讯大幅反弹。6月30日,浑水投资承认对展讯的财务报告“有误解”。

展讯通信之所以能够成功化解被做空的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自身财务及审计环节过硬,其次则是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迅速,危机处置方法得当。而对于整个中国概念股群体来讲,要想摆脱信任危机,要在适应海外监管环境的同时,持续完善自身的财务及审计流程,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非议。

对于做空行为,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应积极应对。尽管有些时候空头放出的消息确有其事,但一般而言做空者放大了中国概念股的负面新闻,造成股价过度下跌。这时上市公司应及早向外界澄清和解释。假如中国公司认为做空者存在恶意欺诈,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

根本而言,中国概念股在海外遭受信任危机的关键还在于自身。如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提高财务内控制度,健全信息披露体系以恢复投资者信心才是摆脱危机的有效之举。

做空是成熟资本市场常见的行为,中国概念股因自身问题成为被攻击的对象。但“吃一堑长

一智”,希望中国概念股能从这场危机中发现自己不足,因而不断完善和更加成熟,提高对国际资本市场的适应能力。

做空机制是成熟资本市场提高市场效率的常备机制,不但让投资者在股票下跌时也能盈利,且客观上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做空机制为市场做出自我调整的负反馈机制提供了条件,降低了出现单边市的可能,可以减少股价暴涨暴跌。

股指期货开启中国做空时代

做空机制的制约力量可以让市场发展更健康,使股票更接近其公允价值。中国正引进“做空机制”,努力培育资本运作中的市场力量,促进经济发展。

2010年4月8日,股指期货正式登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包含了做空机制,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因此,股指期货挂牌交易被认为是中国“做空时代”到来的标志。

但股指期货只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虽然“融券”试点让股票现货交易的做空机制得以出现,但规模极小。因此做空机制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

对于中国20年资本市场而言,股指期货还是新生事物,其规范并发挥积极作用还需要一个过程。做空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双方向盈利,当然也存在着双方向的风险。除了判断错误的风险,做空本身的交易风险也很大。在刚刚引进做空机制时,要使之发挥最大价值还需要时间。

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即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对证券公司的资格条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通过对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等多项措施进行明确,从而最大可能的实现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从而为“做空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能。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该《管理办法》只是对证券公司进行了规制,而且只是一个融资融券业务的原则性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还没有出台,其可行性和实用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不论是做空机制适用范围,还是制度环境,中国目前还都处于尝试阶段。“做空时代”刚刚开启。参照与借鉴海外做空机制的意义不言而喻。

做空机制的适用性

1.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美国资本市场,政府不起主导作用,做空作为一种市场自发的力量,一般情况下较少受到政府监管的干预。但在中国,尽管市场化进程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目前市场运行的方方面面还是过度倚重政策。

做空机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之后的资本运作方式,对市场化程度的要求度很高,要求政府不要动辄政策干预,以避免“政策性利空”造成的非市场原因波动和利益输送。因此引入做空机制也对中国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市场行为,真正发挥无形之手的作用,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2.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美国资本市场的做空机制发展至今,在各项制度上已日臻完善:《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对做空机制再度予以法律上的认可;作为华尔街的一项经常性业务,证券借贷为做空机制创造了条件;对于做空当中恶意欺诈行为的惩罚案例,有助于司法上对做空机制予以规范。

做空机制平稳运行的前提条件就是完善的制度体系。

反观中国,从法律层面,对做空机制规制的范围十分有限,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也还处于初级阶段。

由于利益驱使,一些做空者难免会恶意不实甚至虚假的利空消息。目前仅有几个相关法规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11条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从管辖机关来看,证监会只具有行政权,而且这里只含糊提到了“采取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并不明确。通过前面的案例可知,一个中国概念股市值在3个月内蒸发60亿加元,可见在做空机制下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十分巨大。

中国目前关于行政处罚的含糊措辞恐怕缺乏对恶意欺诈行为的威慑力,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维护市场正常运转。

中国目前的《刑法》还没有明确针对恶意做空的条款,若相关行为出现,从法律层面而言,将难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所以中国引入做空机制,须同时加强一系列制度建设,以避免做空机制的弊端被无限制放大。

3.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美国目前约有一半家庭持有股票、共同基金等与资本市场有关的投资,保护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但是美国证监会反复宣讲的主要政策目标,也是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现实要求。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于上市公司可能的欺诈行为,中小投资者根本无从发现。而做空机制为专业做空机构的生存发展创造了条件,形成了市场自发的监管力量,部分化解了投资者的风险。

中国目前参与资本市场的人口大约为总人口的1/20。这一方面体现了中美公众对资本市场参与度的巨大差距;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是一个巨大挑战。尤其是做空机制的启动,对于投资者风险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提高企业素质

做空机制让中国概念股体验到了海外资本市场上监管的无处不在。美国上市实行注册制,对于企业上市的要求比中国的核准制宽松得多,门槛低。很多中国企业只看到了低门槛和巨大的融资机会,对美国资本市场中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完善监管机制却不甚了了。做空机制便是美国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概念股为此付出了沉重的学费。

中国概念股在海外遭受信任危机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做空机制像大浪淘沙,好的企业最终会渡过危机。从长远来看,此次做空潮对海外上市中国公司在运作、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第9篇:金融危机概念范文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测度方法;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引言

此次源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深刻地影响着当今世界经济。此次危机的一个教训就是单个金融机构良好运转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转,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作用有限,甚至有时可能增加系统性风险。全球各主要经济体都深刻认识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需要在现有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Ⅲ也对全球银行业控制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因此,在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控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重要原因的认识上,各方均已达成共识。

本文将从原理而不是具体计算过程出发,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述。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及其测度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 国际上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没有统一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这一状况本身就表明系统性风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同时也说明相关研究还比较有限,有待进一步探索。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大致有以下三类:一是从危害范围大小的角度定义为:威胁整个金融体系以及宏观经济而非一两个金融机构稳定性的事件,主要以美联储主席伯南克等为代(Bernanke,2009)。二是从风险传染的角度定义为:单个事件通过影响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损失扩散的可能性, 主要以Gonzalez-Hermosill(1996) 和Kaufman(1999) 为代表。三是从金融功能的角度定义为:突发事件引发金融市场信息中断,从而导致金融功能丧失的或然性,主要以Minsky(1995)为代表。

与单个金融机构风险或个体风险相比,它具有复杂性、突发性、传染快、波及广、危害大五个基本特征。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是指在对过去系统性风险损失资料及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而预测出较精确并满足一定规律的结果的过程(范小云,2006)。找到一套能够预先给出未来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时间、强度,而同时又不给出错误信号或较少给出错误信号的通用规则,成为监管当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而前沿的任务。

三、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的方法

当前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测度的研究主要从两方面展开: 一是从单一金融机构入手,分析个体的风险暴露状况,然后再将个体的风险暴露进行加总来推算整个系统的风险;二是运用一定的模型,从整体上直接估测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从单一金融机构入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

1.指标预警法。90 年代以来,有关部门与学者试图通过分析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发现系统内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的迹象。指标预警法也有自己的较大的缺陷。如果单纯从建立指标体系角度考虑,而没有加总的理论基础,那么无论怎样继续添加、修改指标也无法解决其在对系统性风险总体测度上表现欠佳的问题。

2.计量模型分析法。针对上述问题的计量模型集中表现为回归分析、GARCH模型和VaR法。回归分析是该领域产生较早的计量分析方法,主要是根据回归模型中系数的显著性筛选指标。而随着对经济数据本身非线性性的发现,其解释力度在逐渐减弱。GARCH 模型以银行间实际交易的联系和市场间的波动性溢出为基础,建立二元或多元GARCH 模型,以残值之间的相关性大小和变动反映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的大小。但是,不仅残值之间的相关性不一定代表了系统性金融风险, 而且,实际上GARCH 模型的分析只能说明诱导因素发生后传染的速度和规模,对于解释会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这一问题却远在其能力之外。伴随当前风险管理领域中最为流行的VaR 方法的诞生,GARCH 模型与其结合,共同测评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但无论如何规避模型风险,VaR 法实际上还是通过详尽评估单一金融机构的风险来强化整个金融体系,不能实现从总体上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

(二)从系统整体入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

在面向系统整体直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测度时,作为指标体系主要制定者的监管当局认为,可以将经济金融系统看作所有金融机构甚至所有金融活动参与个体的总和,利用各部门总的经济数据,同时加入宏观经济指标,来衡量或预测经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Kaminsky(1997)研究认为,实际汇率水平、国内信贷总量、对公共部门的信贷总量、国内通货膨胀、贸易平衡情况、货币增长率、实际经济增长率和财政赤字等指标,会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试起到一定的指示作用。Goodhart(2004)和Aspachs(2006)认为违约概率和整体银行盈利水平是重要指标。IMF 于1999 年5 月启动了“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包括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等在内的宏观审慎指标;如资本充足性、盈利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等在内的综合微观审慎指标,用于测度金融体系中蕴涵系统性风险的程度。这些宏观审慎指标包括反映单个金融机构稳健性的微观审慎指标的汇总和与金融体系稳健性有关的宏观经济变量两种类型。同时,在对单个金融机构稳健性的微观审慎指标进行汇总时,对不同的机构按照其对应的权重进行了加权。

四、结论和展望

从人类对金融危机的认知历程看,系统性风险概念的强化和应用将极大深化人类对金融危机的认知。这一转变使金融危机从一个突发的风险事件,演变为一个监管机构可以日常持续监控的对象,使得人们有可能通过关注和评估系统性风险的严重程度动态评估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进而采取应对之策。这将具有里程碑意义。

然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量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当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标准之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动态评估必然会大打折扣,更谈不上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应对。

参考文献:

[1]张强,冯超.金融危机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测算[J].上海金融,2010(12):32-34.

[2]王书斌,王雅俊.银行系统性风险传染机制的研究与实证[J].金融与经济,2010(0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