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精选(九篇)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

第1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可以分为评价筛选、确定评价范围、确定影响源和受影响者、影响的定量化、提出缓解措施以及剩余影响评估6部分[5]。评价筛选评价筛选用来决定某个项目是否需要部分的或者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是确定评价范围的基础,确定了需要深入研究的关键影响因子。考察工程项目影响的区域是否位于已确认的生物多样性敏感区(如自然保护区等),工程是否影响到重要物种的栖息地,是否直接危害到珍稀物种的生存。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中的某一问题或多个问题,则需要评价工程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的影响。确定评价范围确定评价范围要充分立足于现状的数据信息基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包括:保护区的位置及边界、珍稀动植物生活环境、受保护物种的分布区、被受保护物种所利用的动植物的分布等,在划定评价范围的时候都要给予充分的考虑。确定影响源、受影响者和影响途径从影响成因、影响结果确定工程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包括确定是否侵犯了珍稀物种的栖息地、破坏了非生命环境或直接引起某物种的灭绝;确定工程的哪一部分哪一阶段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了影响,是施工过程还是工程的正常运营,还是工程设计的问题;确定工程如何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也就是确定影响途径。影响定量化根据上面对影响源、受影响者和影响途径的分析,科学预测生物多样性受影响的程度。如:生物栖息地将遭到破坏的面积,受影响珍稀物种的数量,受影响生物体数目占该种生物体全部数目的比例,物种数量的变化对其它物种将造成的影响,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样性造成的影响等。制定解决措施根据定量化影响分析结果,针对性提出减少负面影响的对策。依据生物保护目标,解决措施分为3类:避免、减缓和补偿措施。避免措施:采取可行性措施最大程度上避免潜在影响;采取合适的替代方案;针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巨大的项目考虑采用“不实施”方案。减缓措施:对于不可避免的影响,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可行的减缓措施,包括:工程设计时尽量考虑保护生物多样性;采用影响较小的新技术;移植或迁移保护;将工程施工限制在特定的地域和季节内;工程建成后改善或恢复受影响区域的生态系统。补偿措施:因工程建设而消失的物种或栖息地可以在其它地方得到重现。补偿性种植(如森林等);重建新栖息地(如湿地、人造海岸等);原有栖息地的扩建及改善。生物多样性具体评价过程中优先考虑采取避免措施,其次考虑减缓措施,最后是末端措施也就是考虑采取破坏后的补偿措施。剩余影响评估与决策综合分析结果,预测执行缓解措施以后工程所剩余的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出现的可能性。在剩余影响评估中要创建公众参与平台,积极进行公众调查,确定剩余影响的可接受程度。决策者根据剩余影响判断是否实施该项目,或确定实施哪套可选方案。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生物本身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要素,表征生态系统的资源属性,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是非常必要的,也是贯彻坚持以保护生态为前提全面加强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途径。我国传统的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生物多样性的衡量和监测、工程的间接影响、未列入保护范围的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非珍稀物种的保护、不同利益团体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水平等方面的问题没有深入考虑,亟待于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纳入到环评中,深入研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在水电开发过程中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4水利水电工程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主要开发方式有:大江大河上的区域性重点工程(如三峡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如南水北调工程)、河流梯级开发、地方性中小型电站等。水利工程和水电工程可能带来的生态影响有如下:一般的水利工程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胁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0]:(1)自然河流的渠道化。包括河流平面形态直线化,即将蜿蜒曲折的天然河流改造成直线或折线型的人工河流;河道横断面几何形态规则化,即把自然河流断面的复杂形状变成梯形、矩形及弧形等规则几何形状;河床和边坡材料的硬质化,即渠道的边坡及河床采用混凝土、砌石等硬质材。自然河流渠道化必然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降低,两岸生态环境的变化与水文环境的改变,对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2)自然河流的非连续化。非连续化包括沿水流方向及垂直水流方向的非连续。一类是筑坝使沿水流方向的河流非连续化,改变了天然水文情势的变化,流动的河流生态系统变成了相对静止的人工湖,流速、水深、水温及水流边界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生物的生境与栖息地产生极大的影响,导致生物种类与数量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另一类非连续化是由于河流两岸建设的防洪堤造成的侧向水流的非连续性,堤坝妨碍了汛期主流与岔流之间的沟通,阻止了水流的横向扩展;把干流与滩地和洪泛区隔离,使岸边地带和洪泛区的栖息地发生改变;原来可能扩散到滩地和洪泛区的水、泥沙和营养物质,被限制在堤防以内的河道内;该类非连续化终而导致两岸植被面积明显减少,鱼类无法进入滩地产卵和觅食,失去了避难所,鱼类、无脊椎动物等减少,导致滩区和洪泛区的生态功能退化。水电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兴建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水体的天然状态,必然会对其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水电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工程)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要是由于水库蓄水、下泄受阻、流水贮存以及下泄控制4个方面造成的[11]。本文从影响途径来进行大坝工程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分析。(1)水库蓄水。①增加岩石压力——增加地震频次——影响陆生动物数量——改变陆生生物多样性;②库区土地淹没——损失岸边栖息地——岸边动植物数量改变——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③地下水位上升——增加库区周围土壤湿度——影响岸边植物数量——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④增加浅水面积——形成新的岸边栖息地——岸边动植物数量改变——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⑤坝上形成湖泊——改变坝上水生生物栖息地——昆虫种类及数量增加;⑥被淹没的有机物分解——释放营养物质——影响浮游生物数量——富营养化风险/鱼类食物增加——影响鱼类的种类和数量——改变水生生物多样性;⑦有机物分解增加氧消耗——形成厌氧环境——影响浮游生物及水生动植物数量——改变水生生物多样性。(2)下泄受阻。①水库入流流速减缓——库尾泥沙沉积——库区水生栖息地改变——影响上游河滨植物数量及库中浮游生物的繁殖——影响水生动物种类及数量——影响河滨及库中生物多样性;②水库泥沙沉降——库中水体混浊度下降/营养物累积——影响水库浮游生物繁殖——影响水生动物种类及数量——影响库中生物多样性;③下游清水下泄——改变下游河道冲淤——改变下游河道形态——影响下游水生动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④清水下泄——减少河漫滩泥沙淤积——改变河漫滩形态及营养含量——影响河漫滩动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漫滩生物多样性;⑤清水下泄——减少河口三角洲泥沙淤积——改变海岸形态及营养含量——影响河口三角洲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河口三角洲生物多样性;⑥阻挡迁徙物种的运动——影响河流中的迁徙物种——改变下游河道、河漫滩、河口三角洲的生物多样性。(3)流水贮存。①水库表面热辐射——调节局部空气温度——影响岸边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②水库表面蒸发——增加局部空气湿度——有利于昆虫生长繁殖;③水库水体热量分层——改变水库的物理化学性质——影响浮游生物繁殖及库中植物种类及数量——影响库中动物种类及数量——改变库中水生生物多样性;④水库热量分层——影响下泄水温——改变下游河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影响下游浮游生物及植物数量——影响下游动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⑤减少年平均下泄流量——增加下游河水盐度——影响下游浮游生物及植物数量——影响下游动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⑥下泄水流吸收空气中的氮和氧——影响坝下鱼类生存环境——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4)下泄控制。①水库水位波动——库岸侵蚀——影响库区植物数量——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②库岸侵蚀——水库中侵蚀物分解——库中营养物增加——影响浮游生物及水生动植物的数量——改变库中水生生物多样性;③水位波动——影响库中水生栖息地——影响水生动植物的种类及数量——改变库中水生生物多样性;④降低下游洪峰流量/改变河流自身规律——减少下游漫滩洪水——改变河漫滩的盐平衡/减少河漫滩营养物泥沙含量——影响河漫滩动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河漫滩三角洲的生物多样性;⑤下游频繁快速的流量变化——改变河岸及河床侵蚀——改变下游河道形态——影响下游水生动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⑥改变洪峰的大小及时间——改变迁徙信号——影响河道中迁徙鱼类的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基于以上分析,水利水电工程通过改变流域和河流的水土资源时空分布、工程产生的占压、水力隔断和遗传基因阻隔作用,最终对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在我国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一般与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相重合。因此,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尽可能地避免或缓解不利影响,是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第2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0 前言

生物多样性本身对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资源消耗性经济的发展,资源总量严重下降,许多生物濒临灭绝,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与此同时,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自身的生存环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这样的基础上,研究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在城市园林绿化中的应用,能够有效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水平实现根本性的提升,促进我国的发展。

1 当前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现状

城市作为当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其本身在进行人工建筑规划的同时,又融合了许多自然因素,从而保证城市整体生存环境上的平衡性。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了适应大规模的工业生产需要,在城市中建设了许多大规模的工厂,由于其本身没有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所以在处理工业废料、废水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净化,被污染的土地和水源给生物的发展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许多生物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环境,以致许多生物被灭绝。另一方面,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不断向外延伸,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公路以及房屋建设,土地资源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下降,基于此,生物本身的栖息地就会逐渐减少,城市建设中留给生物生存和繁衍的空间越来越小,许多生物无法在城市整体的生态系统中找到属于自身的定位,逐渐消亡。随着生物的逐渐减少,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城市本身的发展,给城市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但是,经过有效的调查,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虽然对城市生物多样性有着一定的认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然而从认识的整体上而言,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未做到健全和完善,保护的整体水平未能达到一定的标准。在这样的过程中,应采取科学化的措施,促使其对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全面性的认识,促使其自主进行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2 进行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作用

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生物多样性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对城市的环境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处于发展建设的重要阶段,在这样的阶段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够有效缓解当前不断恶化的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且通过对其进行保护,保证城市生态平衡,为城市的健康高效发展提供重要的前提。另外,在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能够保证当前生存区域的平衡性发展,并且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本身的科学性,通过实现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城市建设水平,推动城市的发展。

3 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科学性应用

3.1 在园林绿化过程中,注重物种多样性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注重物种的多样性,在工作过程中,对不同物种在当前区域中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全面性的分析和研究, 从而保证其引种和繁育工作的成功,为物种多样性的实现奠定基础。多样的物种构成对城市中的园林绿地有可持续发展潜力,而单调的物种构成使园林系统相对脆弱,一旦发生不可抗的灾害或者病虫害,就可能失去原有的功能,如美国白蛾这种灾害性的病虫害。

另外对各种不同种类的物种进行有效的利用,并且通过对乡土性物种的科学性驯化,促使其生物多样性上发挥重要的作用。采用不同种类的乡土植物有机组合搭配,不仅起到了绿化、美化作用,还能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较好地反映该城市所在地域的植被特征,使城市形成鲜明的个性特征。通过采取有效的办法增加园林绿化中的种类,从而实现植物上的多样性,利用植物,吸引不同的动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其的均匀性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此同时,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的科学性,并有效保证其整体的生态平衡性,保证其实现长效永续性发展。

3.2 在城乡交错区域进行园林绿化

在城市的发展建设过程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的水平,增强其功能,首先必须保证各个绿化带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在城市园林绿化中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其各个区域绿化带上的联系性,有利于各个不同种类的物种进行迁移,从而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第二,在城乡交错的地带,同时也是城市和乡村重要的分界线,在城乡交错地带进行生态工程建设,能够保证其实现各种动物之间的迁移活动不会受到限制,从而保证城市生物多样性,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城市实现健康高效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未来绿化趋势是多样性、群落性、生态性和功能性的,乡土树种将更受重视,园林绿化的发展,需要景观的多样性和物种的多样性。

4 结语

总之,城市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平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人们对生物多样性的片面性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促使人们进行自主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且在园林绿化过程中,运用生物多样性保证园林建设过程中的科学性,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定程度上提升城市园林建设水平,并且为城市整体性的生态系统平衡奠定重要的基础,最终提升城市整体的大环境的目的,有效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

参考文献

[1] 周福波. 城市园林绿化中的生物多样性研究[J]. 绿色科技. 2015(5)

[2] 陈晓菲. 基于生物多样性的海绵城市景观途径探讨[J]. 生态经济. 2015(10)

[3] 邱玲,陈泓,高天. 融合生物多样性与景观认知评价的城市绿地规划与管理之研究综述[J].中国园林. 2016(1)

[4] 沈清基. 土地利用规划与生物多样性——《针对英格兰东南部地区规划和发展部门的生物多样性指南》评介[J]. 城市规划汇刊. 2004(2)

[5] 张军,董彩丽,王崇,李治阳. 生物滞留设施研究进展[J]. 环境工程. 2016(07)

[6] 张翔,王雪松. 台湾地区EEWH绿建筑评价系统“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演进研究[J]. 建筑与文化. 2015(3)

第3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绿色壁垒;WTO;贸易与环境

[作者简介]王家兵,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广东 广州510320

[中图分类号]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102―04

一、绿色壁垒的真实内涵

(一)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定义

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烦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绿色壁垒是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目的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是进口国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需措施。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符合国内外的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与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进口国的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也不会构成阻碍与扭曲。

(二)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区别

绿色壁垒常常与正常的环保措施交织在一起,因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1)合法性。正常的环保措施符合国际上合法、有效的环保标准的要求;而绿色壁垒超出或违反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标准。(2)合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满足保护环境的必要标准,实施的费用经济,技术简单,操作性强;而绿色壁垒的标准过于严苛,超出必要限度,实施费用昂贵、程序烦琐、技术复杂,很难达到要求。(3)非歧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对国内外商品平等对待;而绿色壁垒对外国商品实行歧视。(4)目的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是为了实现保护环境等目标;而绿色壁垒是为了阻挡外国产品进人本国市场。所以从这几点来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正当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就是恶意的、不正当的。

二、WTO法中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规定

(一)《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rl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

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该限制贸易的措施应“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

(二)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

TBT协议其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SPS协议也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使人畜免受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命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疫的危害等,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成员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SPS协议则更进一步。除此以外,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环境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一般例外”中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

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以及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利权,并可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

三、WTO法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界定的法律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有些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对本国产品实行宽容的政策,对他国产品采用严厉的绿色标准,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美委汽油案”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受理的一起环保标准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例。美国环保署于1994年对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环保标准。规定汽油中的硫、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国内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该规定生效的日期立即达标,否则禁止进口。委内瑞拉作为向美国出口汽油最多的国家,向WTO提起了上诉。专家组认为,尽管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标准,但对进口商品的有关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美国对进口汽油环境标准要求超过本国汽油,限制了外国汽油的进口,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上诉机构也认同此观点,认为环保例外措施必须在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事实、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才可应用。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维护自由贸易正常进行的原则,其目的是对来自任何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均给予同等的待遇。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即1996年美国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的“海虾与海龟案”就体现了环保政策与最惠国待遇的冲突。为了保护濒危物种海龟,美国要求在海龟栖息地作业的捕虾拖网船必须使用美国科学家发明的“海龟驱赶装置”(Turtle Excluder De-vice,简称TED),以便使海龟逃离捕虾拖网。美国以上述四国围捕海虾未使用海龟驱赶装置违反了《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海虾。印度等国认为,仅因生产或加工方法的不同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并且美国在实施

609条款过程中,对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以更优惠的待遇,使它们享有比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更为宽裕的过渡期(前者有3年过渡期,后者仅有4个月),以及给予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资金、技术上的援助,而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国并没有享受此待遇。这显然构成了对WTO不同成员之间的歧视,也背离了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

(三)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GATF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规定,一般被称为“环保例外条款”。有些文章认为这两个条款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法律依据,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这两个条款的误解。正如在“美委汽油案”中上诉机构所言,对条约的所有条文应作整体解释,对GATT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理解应和第20条引言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这两个条款并不是所谓的授权条款,其目的并非授予各国设置“绿色壁垒”的权利,而是承认各国有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采取正常的环保措施的权利,但是该权利还要受第20条引言中的“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制约。正如上诉机构在美国“海虾和海龟案”的报告中的明确论述:“引言所使用的语言很清楚地表明GATT1994第20条的各项例外是一种‘有限的和有条件的例外’(a limited and conditional excep-tion)。”

那么如果环保例外措施构成“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则该环保措施将构成绿色贸易壁垒,成为WTO法所不允许的行为。相应地,判断与甄别一环保措施是正常的环保措施还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标准就是,该措施是否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是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像“必需的措施”这样的关键词,其内涵和外延也未得到明确的界定。

但从“海虾和海龟案”这个最近的与绿色壁垒有关的案例来看,在实践中,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能够弥补这些法律条款的先天不足。1997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联合指控美国以《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海虾进口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美国则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主要依据。上诉机构通过下列两项分析说明美国在实施609条款的过程中构成了“武断的歧视”:(1)美国通过609条款要求条件各异的海虾出口国一律采取同美国一致的捕捞方法,而不问这种复杂的捕捞方法在这些出口国的适用性。(2)有关政府机构在进口许可证的认证过程中,无论是接受或是拒绝许可,均未出示书面的、经过论证的正式决定,也未个别通知出口国,并且没有为被拒绝的出口国提供辩解、寻求法律救济的正式途径。这种认证过程是不正式的和随便的,其结果可能导致对出口国权利的侵犯。

(四)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差别和优惠待遇

在GATT1994第37条第1款,发达国家承诺,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目前或潜在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不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该条当然包含发达国家应不建立新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但该条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原则,不具操作性,且只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尽可能地实施上述措施。

TBT协议与SPS协议中赋予了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制定技术、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不适合其发展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二是SPS协议要求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援助以便加强其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保护;三是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延缓实施该协议的缓冲期。这种缓冲期给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时间去采纳国际标准或者是在科学的原则下去建立自己的SPS法规框架,在缓冲期内采取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SPS措施不受WTO规则的制约,SPS委员会可应要求给予更长的时间。

TBT协议第12条3款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在制订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规章、标准等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TBT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要求各成员在接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技术规章的制订、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等事项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协议还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采用某些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经发展中国家请求,对其应承担的协议义务可在限定时间内给予整体或部分免除。

所以,如果发达国家未在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或采取正常的绿色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上的优惠或差别待遇,则发达国家的行为也构成绿色壁垒。

四、WTO法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贸易与环境问题并未被列入谈判的议题。因此,整体说来,对与贸易有关的环保问题的规定在现阶段的WTO法篇幅很少,而已有的“环保例外条款”也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对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的绿色贸易壁垒构成强有力的有效约束与遏制。

(一)GATT1994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

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环保例外权”,强调了各成员方的权利享有,但对于行使此权利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范;同时,规范内容本身过于抽象,关键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结果给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非常大的弹性,结果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得一些绿色壁垒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环保例外条款为贸易保护主义者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SPS协议与TBT协议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

SPS协议规定,缔约方可以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有其科学的依据。即国际标准、准则对各国并不具有强制、统一的约束力,各国可以自行制定和维持比有关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建议更高水平的SPS措施,虽然协议又要求措施要有“科学依据”,但所谓的“科学依据”实际上是很抽象、极具争议性的字眼,最终的结果将是使一些国家能轻易地制定与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成为阻碍正常贸易的绿色壁垒。

同样TBT协议也允许成员国在制定环境技术标准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可实行自愿标准,尽管也有“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理目标所必需的程度”这样的限制,但和SPS协议一样,这样的措辞抽象、极具争议性,极易成为设置绿色壁垒国的法律依据。

TBT协议第2条第二款规定:“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一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对其他成员方应一视同仁地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便于他们提出书面意见,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这实际上模糊了各国技术的制定约束。如果一国本着限制进口的思维去制定技术性规定,那么它只需要提前按规则办,就可在不违反TBT协议的状况下,制定一个实际上是绿色壁垒的技术法规,达到保护本国贸易的效果。

总之,两协议更多地强调各成员在采用自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实现各自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权利;相反,对这些法规、标准或措施可能造成的不良贸易影响却缺乏硬性的明确的规定或制约,这必然会为一些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留下可乘之机。

第4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幼儿;自我安全保护措施;认知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3)03-0030-05

一、问题提出

生活中,幼儿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烫(烧)伤、摔伤、宠物咬伤、溺水、触电、中毒、车祸、拐骗、玩危险物品等造成的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已严重影响幼儿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但面对些潜在危险,家长、教师更多地会通过“个不能动、那个不能摸”的警告,严格限制幼儿的活动,或提供全方位保护措施防范意外发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幼儿的安全,但却大大减少了幼儿认识潜在危险,以及通过实践锻炼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机会,不利于幼儿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

另外,由于幼儿的知识经验比较缺乏,思维方式与成人不一样,成人觉得很可能会引发意外伤害事故的因素,在幼儿看来根本就不具有什么危险性,从而容易导致幼儿遭受意外伤害。基于上述考虑,研究者产生如下思考:幼儿是否能够意识到周遭环境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幼儿是否掌握了应对潜在危险的知识经验,幼儿所掌握的应对潜在危险的知识经验具有何种特点?鉴于此,本研究以3岁~6岁幼儿为对象,通过访谈,揭示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的认知特点,期望给家长和教师开展安全教育提供一定的有用信息。

二、研究方法及过程

(一)样本选择

研究者通过系统抽样,在张掖市某幼儿园的小班、中班、大班各抽取了30名幼儿,共计90名幼儿,其中男性幼儿43名,女性幼儿47名。

(二)研究方法及步骤

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典型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内容的确定

首先,研究者以10名幼儿教师、5名家长和5名学前教育专业研究生为调查对象,运用开放式问卷,调查了与幼儿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内容,获取了包括(药物)中毒、烫伤、交通、摔伤、走失、利器扎伤或戳伤、触电、高空跌落、溺水、宠物咬伤、窒息、玩具伤害等18种内容;其次,将上述内容作为选项,让15名幼儿教师、15名家长从中选择容易对幼儿造成意外伤害的内容,问卷结果统计后,研究者按百分比从高到低的顺序抽取了前10个方面,分别是:烫伤、摔伤、利器扎伤、拐骗或走失、交通、(药物)中毒、触电、跌落、溺水、宠物咬伤。

2 访谈提纲的制定

本研究通过让幼儿针对问题情境陈述“他/她会怎么做”和“他/她为什么么做”两个方面考察幼儿对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因此访谈提纲的设计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给幼儿提供存在潜在危险的问题情境,让幼儿陈述实施安全保护的方法。研究者采用第三人称形式,设置一定的问题情境,通过让幼儿陈述“他/她会怎么做”来了解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幼儿能否陈述实施安全保护的正确方法就能反映出幼儿对安全保护措施的正确理解。

第二部分:让幼儿对自己所选择的措施进行原因解释。考虑到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陈述可能存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情况,仅让幼儿单纯地陈述安全保护措施的做法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幼儿对安全保护措施的理解水平和认知特点。因此,要让幼儿回答“为什么样做”的问题,从而在“是什么”和“为什么”两个层面,分析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特点。

3 实施访谈

在正式访谈之前,研究者随机抽取了三个不同年龄段的幼儿各3人进行预试,在此基础上对访谈问题进行修改、调整。正式访谈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在幼儿园比较安静的房间进行,访谈时采取以录音为主、笔录为辅的方法,将幼儿的回答以及表情、动作等作如实、详细地记录,以便最后进行分析。

4 访谈结果的整理

研究者首先将幼儿的回答由录音材料转化为文字,研究者在熟悉资料内容后,开始对资料进行逐级编码。研究者以尊重原始资料为原则,客观地处理资料。具体编码依据如下:

(1)安全意识:根据幼儿是否能够指出各种情境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分为能意识到和意识不到潜在危险两种情况。(2)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根据幼儿的回答情况总结出4种分类依据:①不知道采取何种措施;②措施不正确;③措施不全面:④正确、全面陈述措施。(3)幼儿对其所采取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解释:根据幼儿的回答情况总结出4种分类依据:①不能解释或解释错误;②依据危险后果或依据科学知识解释;③依据外部评价或外部要求解释;④依据主观想象来解释。所得数据用spss16.0统计。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幼儿对潜在危险的意识特点

1 总体特点

根据幼儿对不同情境中存在的潜在危险的认识情况的分析发现,总体来讲,83.6%的幼儿能意识到潜在危险,16.4%的幼儿对潜在危险缺乏认识;在幼儿能够意识到潜在危险的情境中,按照百分比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在前六位的依次是烫伤、交通事故、利器扎伤、触电、摔伤和药物中毒;同样在幼儿意识不到潜在危险的情境中,按照百分比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溺水、宠物咬伤、高空跌落、拐骗,走失。上述情况说明,幼儿对存在烫伤、利器扎伤、触电、交通、摔伤和药物中毒危险情境具有较高的意识水平,而对存在溺水、宠物咬伤、高空跌落、拐骗/走失危险的意识水平相对较低。

2 年龄差异

随着幼儿年龄的增长,幼儿的安全意识逐步提高,研究结果显示,到了大班阶段,除了有3.3%的幼儿对存在“摔伤”“高空跌落”“交通意外”“宠物咬伤”四种危险情境缺乏安全意识外,其余幼儿对10种危险情境均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通过方差分析发现,幼儿对存在“利器扎伤”(F=5.197,P

3 性别差异

独立样本T检验发现,男女幼儿只在关于触电的安全意识上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T=2.037,P

(二)幼儿在自我安全保护措施方面的认知特点

1 总体特点

90名幼儿针对10种危险情境提出的预防措施中,正确、全面的措施仅占总数的23%,无法指出措施和措施不正确的占总数的72%,剩余5%的情形是幼儿陈述的措施并不全面、可靠。可见,幼儿所掌握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并不多。在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解释中,仅有16%的解释是正确的,2%的解释是幼儿依据外部评价或要求给出的,如“老师告诉我、爸爸妈妈告诉我要么做”,4%的解释是幼儿靠主观想象得出的,而解释错误和无法解释原因的情形占78%,一结果正与前面所述及的只有23%的幼儿能正确、全面地描述应该采取的措施是相符合的。即面对存在的潜在危险,只有少部分幼儿掌握了应对危险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2 年龄特点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不同年龄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情况的统计结果显示(见图1):(1)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以“措施不正确”为主;(2)随着幼儿年龄的增长,“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措施”的幼儿人数逐步下降,尤其是中班到大班阶段的下降趋势比较明显;(3)大班阶段,能够提出正确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幼儿人数呈明显上升的趋势。

不同年龄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解释的统计结果显示(见图2),“无解释或错误解释”是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原因认知的主要特点,表明幼儿并没有真正理解采取自我安全保护措施对保护自身安全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中班和大班阶段,“依据后果或客观原因”进行原因解释的幼儿人数有所增加。

其次,幼儿对每种自我安全保护措施认知的年龄差异结果显示,在“烫伤”(F=10.739,P

幼儿对每种情境下所采取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解释的年龄差异结果显示,仅在“溺水”(F=4.891,P

3 性别特点

经检验,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及其原因的认知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

四、讨论

(一)幼儿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境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是个体预防危险发生,保护自身安全的重要条件,对于好奇心和探索欲较强的幼儿来讲,自身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是幼儿在日常生活中避开危险事物,防止危险发生的重要条件。研究结果显示,幼儿的安全意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提高,具体来讲,小班阶段,幼儿已经对存在“烫伤”、发生“交通意外”的情境具备了较强的安全意识;幼儿对“溺水”的安全意识在小班到中班,中班到大班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在提高,到大班达到最高水平;而对于“摔伤”“拐骗或走失”“中毒”“触电”“高空跌落”的安全意识在小班到中班的提高幅度小于中班到大班的提高幅度;对“利器扎伤”的安全意识在小班到中班的提高幅度大于中班到大班的提高幅度;而对于“宠物咬伤”的安全意识,发展相对缓慢,在小班与中班,中班与大班幼儿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上述结果说明,对不同的潜在危险而言,幼儿的安全意识并非同步发展,而是有早有晚,与“利器扎伤”相比,“拐骗或走失”“中毒”“触电”“高空跌落”“摔伤”以及“宠物咬伤”在幼儿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十分常见,因此,对上述六个方面的安全意识的发展相对缓慢,到大班阶段才有较为明显的提高。另外,男女幼儿之间只有在触电的安全意识上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总之,3岁~6岁幼儿已具有了较强的安全意识。

(二)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水平较低

对于幼儿来讲,掌握一定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是预防意外事故发生,保障幼儿人身安全的重要条件。但研究结果显示,幼儿提出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中,仅有23%的措施是正确而全面的,措施不正确,不知该采取何种措施的情形占77%,可见,总体上来讲,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水平还很低。

而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认知的年龄差异结果显示,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认知的年龄差异仅存在于“烫伤”“高空跌落”“溺水”三种情境中,而在其余七种情境中幼儿所采取的措施并不存在显著的年龄差异,说明,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仅在有限的几个方面随着幼儿年龄的增长有所提升,而在其他方面并没有随幼儿年龄的增长得到明显提高。多重比较的结果显示,幼儿在预防“摔伤”“拐骗或走失”“药物中毒”三方面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发展非常缓慢;幼儿对预防“溺水”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在中班到大班的发展速度高于小班到中班的发展速度;而对预防“烫伤”和“高空跌落”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水平则在中班阶段最好,中班之后却有所降低。意味着在预防事故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方面主要在小班到中班之间有一个迅速的发展,到中班之后发展趋势不再明显。

如前所述,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解释中,无法解释原因和对原因进行错误解释的情形占总数的78%,说明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认知水平较低。而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解释的年龄差异分析表明,仅在预防“溺水”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解释上存在显著的年龄差异,而对其余九个方面,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解释并不存在显著的年龄差异,说明,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认知随年龄增长的趋势并不明显。多重比较的结果显示,幼儿对预防“溺水”“利器扎伤”措施的原因认知水平在大班阶段的提高较为显著:对预防“拐骗或走失”“触电”措施的原因认知水平在中班到大班的提升速度高于小班到中班的提升速度。

综上所述,幼儿对预防“溺水”“利器扎伤”“拐骗或走失”“触电”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认知水平在大班阶段的提高较快,但总体上来讲,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认知水平还很低。

五、策略建议

(一)根据幼儿的思维发展水平对幼儿实施安全教育

研究者发现,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主要在小班到中班发展较快,而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原因认知主要在中班到大班发展较快。说明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在“是什么”和“为什么”两个层面的发展并不同步。是由于小班到中班阶段,处于具体形象思维水平的幼儿还不能将具体的、零碎的认知进行概括和归纳,对事物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而中班以后,随着幼儿抽象思维能力的萌芽和发展,幼儿具备了一定的抽象概括能力,能够认识事物之间的关系。因此,研究者认为,小班到中班一年龄段的安全教育应结合具体情境进行,教师和家长不仅要让幼儿认识应该怎么做,还要引导幼儿认识之所以样做或那样做的原因,从而让幼儿对保护自身安全有更加清晰和完整的认识;而中班到大班一年龄段的安全教育则不一定非要囿于具体情境,可以结合幼儿抽象逻辑思维开始发展的特点,采取多样化的形式以更加深入的方式进行,同时,要引导幼儿发散性地认识各种均能导致危险发生的情境,从而让幼儿掌握丰富、全面的安全知识和经验。

(二)幼儿安全教育应该关注大班年龄段

本研究发现幼儿对预防危险发生的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在中班与大班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年龄差异,说明幼儿对自我安全保护措施的认知在大班阶段并没有得到明显地提高,甚至中班之后还处于发展相对迟缓的状态,与一阶段幼儿思维迅速发展的规律是不相符合的,说明此阶段的安全教育没有跟上幼儿思维发展的步伐。研究者认为,可以从增加教育活动的频率和拓展教育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关注大班年龄段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5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草原 野生植物 保护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草原资源极其丰富。草原植物是草原的基本构成成分。经调查,我国共有草原饲用植物6704种,分属5个植物门、246科、1545属。我国特有的草原植物种类也很丰富,共有13个科、45个种是我国特有的植物种。我国草原是中国乃至世界重要的种质资源库。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重要性草原野生植物是我国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对于维持草原生物多样性和保持草原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重要的野生植物资源在漫长的自然选择过程中获得了适应当地环境的优良特性,蕴藏着丰富的种质资源。草原野生植物一是具有重要的药用、工业用等经济价值,如虫草、从蓉、甘草、麻黄草;二是许多草原饲用野生植物是栽培植物的野生祖先和亲缘种,新植物品种选育的基础素材,如禾本科的大看麦娘、豆科的细齿草木犀、野大豆等。我国草原饲用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概括体来有”三多”,即当今世界栽培牧草的野生祖先在我国的多、近缘野生种多及珍贵牧草种类多;草原野生植物还是非常重要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如发菜、固沙草等。因此保护和利用草原野生植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现状

由于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导致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景观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草原植物种质资源日益减少,许多草原野生植物己面临濒危。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一批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389种植物中,我国草原植物有29科、51种及3个变种,占全部的13.88%。我国草原野生植物种类受威胁高出10%-15%的世界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特别是自然条件严酷的长江、黄河源头及上游高寒草地,其植被及野生植物资源更是遭到严重破坏。

虽然我国在80年代曾经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性的草原资源调查,基本上摸清了我国草原野生植物家底,但近二十多年来,我国草地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滥采滥挖对草原野生植物种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急需组织开展草原野生植物调查研究工作。

二、草原野生植物保护探讨

在开发利用草原饲用植物资源时有必要十分珍视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我国草原野生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植物,是当前急需要开展的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性任务。

1、草原野生植物普查

组织开展草原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普查工作。主要按照《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同时结合《中国草地资源》所收集的草原野生植物种类进行普查,重点调查内容有种类、分布、数量等,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出每一种类现状和发展趋势,最终提出保护方案。通过普查,建立为建立我国草原野生植物的数据库。技术路线可以以80年代草地资源调查为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以地面调查为主,充分利用遥感技术。提高效率,节约资金,保证数据科学性。

2、草原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

组织开展草原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存工作。采取异地保护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将植物种质资源的繁殖材料(主要是种子)采回,放在人工控制的环境中进行长期保存,主要是采用低温冷库进行异地保存。目前急需针对普查结果,将那些濒临灭绝的草原野生植物进行保存。

3、利用草原自然保护区开展保护

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是国内外公认的保护草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措施。因此,急需对现有的13个草原类自然保护区(其中部级保护区1个)进行摸底调查。重点对保护区法规、规程制定、勘测划界(核心区、实验区和缓冲区)、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标本收集、制作、维护、更新以及科研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通过这项工作基本摸清和掌握目前我国草原类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和物种多样性,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草原类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同时提高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并为保护全国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证明。

4、开展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

通过实地调研和发放有关调研问卷,对全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调研,对目前各地在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主要措施调查,进一步总结分析我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思路,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进行实施,提高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水平,加大保护力度,保护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5、加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草原野生植物缺乏有效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采取的措施难以保证这项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2003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对草原野生植物进行监督管理是中心的主要职能之一。各级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当前急需在明确管理机构后,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草原野生植物管理,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如甘草、麻黄草等,更要加强采集、收购等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第6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但它不能回避全球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对自由贸易原则提出的挑战。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到底应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调整多边贸易体制、修改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以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还是不触动这些既有的原则和规则、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这是已经争论了十余年而且仍没有定论的问题。〔1〕

在乌拉圭回合确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中,虽然一些条约的某些条款涉及环境保护,〔2〕却不存在任何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门条款;《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只是在前言中提到,该组织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一个公开的、非歧视的、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同时,也要“为着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负责对贸易与环境关系中涉及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就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的修改提出建议。不过,迄今为止,委员会的工作成绩可谓差强人意。〔3〕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将贸易与环境确定为重点议题之一,〔4〕体现了这个问题的迫切性。但就目前的情形判断,此次谈判的前景殊难预料。〔5〕

通过多边谈判修改规则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这一过程注定是漫长和艰难的。在规则修改之前,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不断面对由于其成员实施环境措施而导致的争端。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既关系到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也会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将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内“环境争端”产生的原因,并通过考察该组织解决这些争端的实践,探讨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可能性。

一引起争端的主要原因:单边环境措施

可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引起争端的环境措施,其目的是保护环境,而其形式却是对贸易予以限制,或者至少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它们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国内立法的单边环境措施,另一类是基于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环境措施。迄今为止,多边贸易体制内的“环境”争端都是由于单边环境措施而产生。

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广泛涉及产品的质量、成分、包装以及生产工艺或生产方式。例如,规定汽车发动机的废气排放量,禁止洗涤剂、杀虫剂等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化学物质,要求产品包装使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要求捕鱼方法不得危及某些濒危海洋生物,等等。这些国家的环境法规常常允许其政府对不符合上述环境标准、可能危害环境的进口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然而,由于不符合进口国的环境标准而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限制的出口国通常指责进口国是利用环境措施设置贸易壁垒,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关于环境措施的贸易争端就是在这种分歧中产生的。这里提出的关键问题是: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一个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环境法规和实施环境措施的权利,是否应受它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如果是,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原则上,《关贸总协定》禁止采取单方面贸易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是与总协定的一些基本规定相抵触的,如关于最惠国待遇的第1条、关于国民待遇的第3条、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第11条第1款等。但是,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可以背离非歧视原则的“一般例外”。其中的b款和g款经常被援引作为实施单方面贸易限制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正当理由。根据这两款的规定,国家可以为保护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但第20条的导言还规定了实施这些措施必须遵循的条件,即“不得构成专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并没有预见贸易与环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进入80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措施,如何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就成为GATT面临的新挑战。从1982年到1995年,GATT争端解决程序共受理了七起涉及单边环境措施的争端:1982年“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和金枪鱼制品”争端案;1987年“美国征收汽油税和其他环境税”争端案;1988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加工的鳕鱼和鲑鱼”争端案;1990年“泰国限制进口香烟”争端案;1991年第一个“美国限制进口金枪鱼”争端案;1994年第二个“美国限制进口金枪鱼”争端案;1994年“美国汽车税”争端案。这些争端的共同特点是,申诉方指责被诉方采取的环境措施违反了总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禁止数量限制的原则性条款,而被诉方则声称其环境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b款或g款的规定。因此,对这些争端的解决主要是围绕着对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解释。

在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讨论中,强调贸易自由化的学者对GATT的上述争端解决实践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认为“GATT关于环境措施的案例法很好地说明了GATT法和GATT争端解决制度在有效处理新的世界性挑战方面是成功的……”;〔6〕而且,它“不仅证明‘绿色保护主义’和‘绿色帝国主义’是多边贸易的威胁,还证明GATT争端解决程序为遏制这些威胁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而并没有限制国家决定其环境政策目标、利用有效环境政策手段的”。〔7〕

但是,通过考察GATT解决上述争端的专家组报告,笔者认为,尽管GATT承认缔约方享有决定其环境政策的自,但担心环境措施被利用为贸易保护工具的倾向却始终占据上风。在上述争端中,援引总协定第20条b款或g款提出的主张都无一例外地遭到专家组的否决。专家组认为,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是例外条款,必须予以狭义的解释;而且,援引第20条有关条款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被主张符合总协定第20条b款或g款要求的环境措施显然要受到严格的审查,而要想在GATT框架内证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贸易限制的合法性实际上就相当困难了。例如,专家组对第20条b款“保障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中所谓“必要性”的解释是,“没有可选择的符合总协定的措施或者没有与总协定抵触更少的措施的情况”。〔8〕也就是说,专家组所关注的不是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是“保障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这个目标所必需的,而是强调措施必须在“最低限度”违反总协定的其他规定。此外,专家组对第20条g款也作出了严格的解释,强调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相关措施”,必须是以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为其主要目的的措施。〔9〕专家组确定的这些审查标准是值得商榷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专家组对总协定第20条的解释只是关心有关措施是否符合总协定,而没有考虑到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10〕

最能体现GATT对环境保护持保守立场的例子是第一个“金枪鱼”争端案。美国于1972年制定了《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伤害的捕鱼行为,禁止进口通过这种行为捕获的鱼类及其制品。由于墨西哥使用大型拖网捕获金枪鱼造成大量海豚死亡,美国根据上述法律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1991年墨西哥向GATT提起申诉,指责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和第13条。美国则援引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作为辩护的理由。〔11〕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争端对于处理多边贸易体制内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它提出了日后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时必须面对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如何对待涉及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的环境措施;二是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是否要受适用范围的限制,即国内措施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相联的。由于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引起的环境危害通常发生在进口国以外,而进口国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采取的贸易限制就必然提出了国内环境措施实施中的域外效力问题。

在第一个“金枪鱼”争端案中,专家组否定了美国提出的不同捕捞方法捕获的金枪鱼不是“相同产品”的观点,认为“相同产品”只涉及产品本身的性质而与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无关;而且认为总协定第3条只允许对进口产品适用国内质量法规而不得适用关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国内法规。专家组同时还否认美国的行为符合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要求,认为这两款只适用于采取措施的国家的管辖范围以内。〔12〕专家组的上述主张遭到广泛的批评。批评意见认为GATT的立场与日益强烈的环境保护要求背道而驰。〔13〕有学者甚至这样评价,GATT在“第一个‘金枪鱼’争端中的推理是大胆的,但却误入歧途,它试图在国际法律秩序正在发生的根本变化面前维持GATT法律秩序与世隔绝的状态”。〔14〕

尽管在第二个“金枪鱼”争端中,GATT对上述关于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适用范围的解释有所修正,但却提出了新的限制,即一个国家不能在追求环境目标时采取迫使其他国家改变政策的措施。〔15〕

GATT在“金枪鱼”争端案中所坚持的原则使关注环境保护的人士担心GATT的有关规定会成为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重大障碍。这种担心并非毫无道理。因为不同的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会使产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完全不同;GATT对“相同产品”的定义不能促进采用对环境有利的生产方法。而GATT对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适用范围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全球环境保护的需要不一致。臭氧层损耗、全球变暖、酸雨、水污染、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等,这些都绝非某一个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防止全球环境恶化、保护人类共有的资源是每个国家的义务。而贸易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因此,如何将各国单方面保护环境的行为尤其是保护人类共有资源的行为与多边贸易体制协调起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没有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做任何修改。除了《关贸总协定》外,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中还有一些条约在不同程度上涉及环境保护。其中,《贸易的技术障碍协定》和《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与环境的关系最为密切。这两个协定都强调,各国在制定技术规章或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时应遵循现行的国际标准;而且,技术规章或卫生、植物检疫措施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包括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保护环境等)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在情况相同的成员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不仅如此,这两个协定都规定了“最少贸易限制”(theleasttraderestriction)原则。《贸易的技术障碍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规章的情况或目标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以取消。”《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第5条第4款则规定,“成员在决定合理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程度时,应考虑尽量减少贸易的负效应这个目标。”显然,环境保护虽然被承认为是合理目标,但这些规定的主旨仍然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防止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内,一个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环境法规和实施环境措施的权利,要受它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至于这种限制的范围,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时对上述有关条款的解释。

这样,在处理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是否在实质上有别于GATT,也集中体现在争端解决中。

二“环境”争端解决中的新迹象

世界贸易组织在成员数量、职权范围、运行机制以及影响力等各个方面都使以前的GATT难以望其项背。其中,全新的、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制度尤其引人瞩目,它所表现出来的高效率已经为世界贸易组织赢得良好声誉。在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解决的争端中,下列争端是因环境或健康措施而引起的。它们是:1996年巴西、委内瑞拉诉美国的“汽油标准”争端案,1997年美国、加拿大诉欧共体的“荷尔蒙牛肉”争端案,1998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的“虾和海龟”争端案,2001年马来西亚诉美国的“关于实施虾和海龟争端裁决”的争端案,以及2001年加拿大诉欧共体的“石棉”争端案。与前文提到的GATT时期的“环境”争端一样,这些争端涉及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一个国家实施的单边环境措施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b款或g款的要求。通过考察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这些争端的实践,可以认为,已经出现了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新迹象。

(一)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取“保障人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即使这些措施违反了非歧视待遇、禁止数量限制等自由贸易基本原则。前面曾指出,这是一例外条款,为防止其被滥用,GATT专家组曾对援引这一条款的情况予以严格审查,尤其是强调其中的“必要性”是指“没有可选择的符合总协定的措施或者没有与总协定抵触更少的措施的情况”。这样的解释实际上使援引第20条b款难以成功。而在“石棉”争端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支持欧共体援引这一条款以证明法国关于石棉及相关产品的措施不违反《关贸总协定》。这是从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成功援引第20条b款的第一例,因而格外引人关注。

在“石棉”争端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关于石棉的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6〕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这一立场表示支持,并进一步指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权决定它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所采取的措施的目标是扼止石棉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这也是它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17〕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上诉方加拿大所提出的“较少贸易限制”的“控制使用石棉”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一个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显然,与以前相比,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的解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处理“石棉”争端的上诉机构不再像过去GATT的专家组那样强调依据这一款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最低限度”违反总协定的其他规定,或者符合所谓“最低贸易限制”的要求,而只是强调这个措施必须是实现它本身的目标所必需的,而这个目标就是“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并不承认先例原则,但“石棉”案的裁决结果明确显示,多边贸易体制内人们对贸易和环境关系的态度已发生某种变化,成功援引环境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已大大增加。

(二)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的解释与GATT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解决实践相比,另一显著变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在“汽油标准”争端与“虾和海龟”争端中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作出了新的解释,而且是对环境保护来说非常积极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实施“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该措施与国内生产或消费限制一起实施“,作为总协定的一般例外之一。新的解释体现在三个方面:“可用竭自然资源”:尽管GATT的争端解决实践承认海豚和一些鱼类是“可用竭自然资源”,但始终没有对这个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在“虾和海龟”争端中,印度、巴基斯坦、泰国认为对这一概念的“合理解释”应是“像矿物那样的有限资源,而不是生物的或可更新的资源“;因为“生物”自然资源是可更新的,所以不可能是可用竭的自然资源。〔19〕上诉机构明确表示这一观点是不可接受的。它指出,“可用竭”自然资源与“可更新”自然资源并不相互排斥;现代生物科学证明,原则上可再生即可更新的生物物种常常由于人类的活动被消耗、用竭乃至灭绝;生物资源与石油、铁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一样是有限的。因此,总协定第20条g款并不仅限于保护“矿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2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还进一步指出,总协定第20条g款是50多年前起草的,条约解释者应当根据国际社会当前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来阐释这一条款的用语;尽管乌拉圭回合没有修改第20条,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表明缔约国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并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和国际政策的目标。〔21〕上诉机构援引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和判例以及著名国际公法学家的著作,认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明确承认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第20条g款中的一般用语‘自然资源’在内容和范围上都不是静止不变的,其定义是发展的”。〔22〕上诉机构还以《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二十一世纪议程》、《保护野生迁徙动物物种公约》为据,说明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在提到自然资源时都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上诉机构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今天还将第20条g款仅仅解释为保护可用竭矿物或其他非生物自然资源显然是太落伍了“;“根据条约解释中的实效原则,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措施,无论是生物资源还是非生物资源,都属于第20条g款的范围“。〔23〕

“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前面已经提到,GATT曾将第20条g款中“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解释为以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的措施。显然,这个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原来条款的内容。与之有所不同的是,“汽油标准”争端与“虾和海龟”争端的上诉机构的解释都分别强调引起争议的措施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这个合法目标之间的实际联系;认为只要存在这种联系,该措施就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上诉机构论证了确定基线的汽油规则与保护清洁空气之间存在着密切且真实的手段与目的的联系。〔24〕同样,在“虾和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论证了禁止进口某些虾及虾制品的609条款与保护海龟这个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一种手段与目的的联系,而且这个联系是密切且真实的。〔25〕因此,无论是汽油规则还是609条款,都被认为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在解决“汽油标准”争端过程中,关于第20条g款的解释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问题是在《关贸总协定》第20条导言和g款中都使用的“措施”一词应指整个汽油规则还是指汽油规则中关于确定基线的具体条款。对这一问题,专家组认为,这里的“措施”一词是指汽油规则中具体的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违背了总协定第3条,而被诉方(美国)正是试图对此援引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但是,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的上述解释忽视了基本的条约解释规则。它认为,“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对某一条款的解释不应对其他相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有所损害。对于汽油规则中关于基线的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无论适用哪一种基线方法),需要结合汽油规则中其他防止空气质量恶化的有关要求来理解。脱离汽油规则的其他部分,很难理解关于基线方法的那些条款。规定基线方法的条款与汽油规则的其他部分是一致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因此,第20条g款中的“措施”在本争端中是指汽油规则而不是其中的歧视性条款。〔26〕显然,上诉机构对第20条g款作出了比专家组更为宽泛的解释。

“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起实施”:

GATT曾经将此解释为“主要旨在使这些限制有效”。〔27〕即使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条款的含义,这个解释都显得非常牵强。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上诉机构对这一段文字作出了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它指出,前面援引的关于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基本规则在这里同样适用;这一段文字的含义应当是:“政府的措施(例如汽油规则)与国内生产或消费自然资源的限制一起实施“。换言之,“应当将‘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起实施‘解释为一个要求,即对有关措施施加的限制,不仅针对进口汽油,也针对国产汽油“;“这个条款是对以保护的名义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生产或消费施加限制而规定的一个公平(even—hand-edness)要求“。〔28〕在“虾和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沿用了这一解释,指出,由于609条款对进口虾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美国渔船捕获的虾,这是一个公平的措施,因此,609条款是与限制国内捕虾一起实施的措施,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前后两个不同的争端中,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所作的新的解释是一致的。这个新解释最直接的后果是,它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其环境保护措施援引第20条g款变得相对容易了。从促进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

(三)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20条在列举例外措施之前,还有一段导言,规定了采取这些例外措施应遵循的共同条件,即“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GATT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总协定第20条的导言虽然也曾被援引或适用,但由于专家组对第20条各款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解释,使GATT缔约方援引第20条“一般例外”的各种情况的主张通常被专家组予以否定,这样,第20条导言的作用以及它与第20条各款之间的关系反而被忽视了。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上诉机构第一次对第20条导言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使人们重新认识到它应具有的法律意义。

审理“汽油标准”争端的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没有审查所争议的基线方法是否符合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要求,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因为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之通则”的必然结果之一是解释必须使条约的所有用语都有意义和效果,解释者不能自由诠释以致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变得多余或无用。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作用是确保总协定第20条各款规定的例外措施以合理的方式实施,既关系到采取例外措施一方的法律义务,又关系到其他各方的法律权利。因此,援引总协定第20条时,不仅要符合其中某一款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该条导言的要求,以防止对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29〕援引总协定第20条例外条款的当事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美国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其未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同样基线方法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上诉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尽管美国汽油规则规定的基线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属于总协定第20条g款的范围,但它不符合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要求,即该方法的适用构成“专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因而对此不能援引作为一个整体的第20条。〔30〕

在“虾和海龟”争端中,总协定第20条的导言与各款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得到明确。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的分析方法,强调适用第20条,应首先考察争议中的措施是否属于其中某一款规定的具体例外,然后再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导言的条件,而不能采用相反的分析方法。上诉机构援引了以上它在“汽油标准“争端中所作的分析,指出第20条的导言所表述的是一条国际法一般原则,即关于国家行使权利的善意原则,目的是防止“权利滥用”;解释和适用第20条的导言,是在一成员援引例外条款的权利与其他成员依据实体条款享有的权利之间划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随具体情况而变化。〔31〕这一精辟分析成为判断一成员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导言的标准。而且,在后来“关于执行虾与海龟争端裁决”的争端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有机会运用这一标准,判定美国的执行措施没有构成不合理的歧视手段和变相的贸易限制,因而符合第20条导言的要求。〔32〕

(四)关于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

在GATT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当事方常常援引国际环境协定,以说明其采取措施的性质,或是属于总协定第20条b款所规定的“保护人、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必要措施”,或是属于第20条g款中“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对于当事方的这些主张,GATT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权仅限于根据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援引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33〕

在第二个“金枪鱼”争端案中,美国援引有关国际环境协定支持其适用总协定第20条g款的主张。

该争端的专家组认为,与GATT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的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34〕尽管专家组承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表述了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应据此解释条约。但专家组实际作出的解释却并非与之完全相符。专家组认为争端当事方援引的双边或多边环境协定不是在《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方之间缔结的,不构成“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也不构成“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甲、乙项),因此不应予以考虑。〔35〕但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的丙项规定:解释条约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因此,在GATT的法律框架内,虽然多边环境协定不能被用来对抗该协定的非缔约国,但对于适用于争端双方的多边或双边环境协定,GATT专家组在解释第20条有关条款时是应该予以考虑的。

对于国际环境协定是否可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解释渊源,是一个存在着争议的问题。

否定的意见认为,《争端解决谅解书》限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不能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以外的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定。〔36〕肯定的意见则指出,《争端解决谅解书》同时还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解决中应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阐明《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的现行条款,这样就不能排除对有关国际环境协定的考虑。〔37〕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实践对国际环境协定是否可以作为解释渊源作出了回答。审理“汽油标准“争端的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这一“解释之通则”是为全体当事方和第三方所信赖的,已经具有习惯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构成了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的一部分,根据《争端解决谅解书》第3条第2款的要求,上诉机构应适用它来阐明总协定及其他有关协定的条款。这个要求反映了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对总协定的解释不应孤立于国际公法之外。〔38〕

这就意味着,对总协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的解释不应孤立于国际环境法之外。在“虾和海龟”争端中,为说明美国的609条款不符合总协定第20条引言的要求,专家组援引1992年《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条款,认为美国应该通过国际合作寻求保护海龟的措施,并且指出,“一般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都明确提倡利用协商手段而不是单方面措施来解决跨国界或全球环境问题,尤其是涉及发展中国家时;因此,从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环境法两方面的角度来看,显然是应优先采用协商的解决办法。“〔39〕前面已经提到,审理“虾和海龟”争端的上诉机构为解释总协定第20条g款中的“可用竭自然资源”,援引了多个国际环境协定及宣言。不仅如此,上诉机构还依据《濒危野生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说明海龟属于“可用竭自然资源”;同时,上诉机构还在其报告的注释中强调争端各方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以说明保护濒危海龟是争端各方的共同政策。〔40〕

显然,在解决涉及环境措施的争端中援引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已经为世界贸易组织所接受。对于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而言,这应当说是一个好迹象。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单边环境措施的两个问题

前面曾经提到,由单边环境措施引起的争端往往会涉及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一是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二是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在解决上述“环境”争端时已越来越倾向于环境保护,但仍没有明确回答这两个问题。

当争端涉及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时,如何解释《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即国民待遇条款是一个关键。这一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境内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或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在GATT解决的第一个“金枪鱼”争端中,美国认为它为保护海豚限制进口金枪鱼的措施是对外国产品适用国内渔业法规,因为根据总协定第3条第4款,一国有权使外国产品与本国相同产品一样服从同样的规范。专家组否定了美国的主张,将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解释为只允许对进口产品适用关于产品质量的国内规章而不得适用关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国内规章。这个解释曾经遭到广泛的批评。这里所涉及的问题是第3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处理“金枪鱼”争端的GATT专家组将有关生产方法或工艺的环境措施排斥在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即使是在国内外产品之间同等适用。而实际上,大量的环境措施是直接规范生产方法,并影响着产品的贸易,如在许多国家普遍适用的生态标志就是鼓励消费者优先选择以有利于生态的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后来的“虾和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承认美国的609条款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而该条款基于不同的捕虾方法禁止进口某些虾和虾制品,强调不同的捕虾方法具有不同的环境保护后果。因此,上诉机构实际上暗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绝对禁止为保护环境而利用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贸易限制手段。但上诉机构显然回避了需要明确回答的关键问题:以不同捕捞方法捕获的虾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不同产品?或者规定捕捞方法的产品措施是否在总协定第3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内?

在判断一个成员的措施是否符合总协定第3条第4款时,“相同产品”是一个关键概念。因为,如果争议的措施涉及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并非相同产品,就不存在违反国民待遇的问题。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专家组援引GATT认定“相同产品”的标准,根据产品的物理特征、最终用途、关税分类,认定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41〕并且声称,“总协定第3条第4款所涉及的是相同产品的待遇;其措辞不允许因生产者的特点及其所持数据的性质而给予较差的待遇”。〔42〕这个解释显得模棱两可,因为它没有明确说明按照不同生产方法生产的汽油是否不属于“相同产品”。有学者评价它使各国政府更加难以制定可行的规范性措施,因为环境规范的制定者认为有许多理由根据炼油厂的污染记录给予汽油不同的待遇;而贸易规范的制定者则要根据生产者是否有商标或专利许可证而对其产品予以不同的待遇。〔43〕在“石棉”争端中,上诉机构对第3条第4款中的“相同产品”有更深入的解释,强调在确定产品的相同性时应考虑有关产品之间在市场上的竞争关系。〔44〕但上诉机构对此的说明仅限于产品的物理特性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如这个争端中石棉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性,并没有进一步阐述在判断产品的“相同性”时是否应考虑同样可以影响有关产品竞争关系的不同的生产方法。因为,不同的生产方法不仅直接影响产品的成本,而且会影响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消费者的品位和习惯。

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即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关系到如何理解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适用范围。“虾和海龟”争端就涉及这个问题,因为美国的609条款所要保护的海龟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上诉机构在说明609条款属于总协定第20条g款规定的例外措施时,专门声明:“我们将不讨论第20条g款是否暗含管辖范围限制的问题,也不讨论如果存在这种限制,其性质或程度的问题。”〔45〕上诉机构的观点是,由于至少海龟出现的一些水域在美国的管辖范围内,“对于第20条g款来说,这个迁徙的濒危海洋生物与美国之间的联系就足够了”。〔46〕这就意味着,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保护环境资源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只要这一资源与该成员的管辖权存在着某种联系,该成员就可以援引第20条g款证明其限制措施的合法性。从上诉机构的这些分析来看,可以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绝对禁止一国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保护其领土以外的环境。但这一点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显然,在如何对待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以及国内措施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它只是“透露”了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围绕上述两个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尤其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虾和海龟”争端中对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表现出的宽容态度激起了强烈的反响。

美国尽管是“败诉”方,却对此表示积极欢迎,认为上诉机构在明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关系问题上作出了许多重要并且积极的结论。〔47〕而泰国,“胜诉”的当事方之一,却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上诉机构的意见“将导致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的数量迅速增加并且以第20条作为这些措施的法律根据……这有可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纪律在未来的适用产生深远的制度性影响。”〔48〕这些不同反应表明,世界贸易组织仍将面临环境措施引起的争端以及如何解决这类争端的问题。

(二)多边环境协定与自由贸易规则的冲突

近一二十年,为了实现环境目标,多边环境协定越来越多地利用贸易条款,规定或者允许缔约国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然而,这种基于多边环境协定、以贸易限制为手段、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措施却是与传统自由贸易规则相冲突的。这样就在国际法上提出了如何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问题。一些多边环境协定规定了强制性的贸易条款。例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逐步停止生产和消费某些消耗臭氧层的化学物质,采取对非缔约国予以更多限制的贸易控制手段;〔49〕《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某些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规定了许可证管制制度,允许对不遵守公约的缔约国予以惩罚性的贸易限制;〔50〕《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禁止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进行危险废物的进出口贸易。〔51〕还有一些多边环境协定明确规定允许缔约国利用贸易手段来实现协定的目标。例如,《禁止用长拖网捕鱼的惠灵顿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措施,禁止在其境内装卸或禁止进口用长拖网捕获的鱼和鱼产品。〔52〕多边环境协定规定贸易限制条款的目的,除了对具有环境影响的产品本身的贸易予以控制外,还试图使整个条约体系更加有效,鼓励更多的国家参加条约,并使那些不加入条约的国家不能获得“白搭车”(free—riders)的好处。〔53〕

然而,很明显,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贸易限制尤其是歧视性贸易限制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禁止数量限制等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它提出了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并很可能通过争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尽管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实践中尚未产生由于实施多边环境协定规定或认可的贸易限制而引起的争端,但理论上产生这类争端的可能性却是存在的。可能产生两种情况的争端:

(1)产生于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例如,甲乙两国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同时也是一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甲国根据该多边环境协定的有关规定对乙国实施贸易限制,而乙国则会指责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或其他相关协定的有关条款,甚至指责甲国采取的措施实际上不符合它所引以为据的多边环境协定。如果不得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解决这个争端,〔54〕则必须首先回答两个问题:一、对甲乙两国都有拘束力却又相互冲突的国际协定,哪一个应优先适用?二、负责解决争端的专家组是否有权对争端涉及的多边环境协定进行解释?如果专家组遵循习惯国际法之解释规则,回答第一个问题似乎并不困难。因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在同为两条约之当事国间,后定条约之规定应居优先。那么,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后来又缔结或加入了内容与《关贸总协定》相冲突的协定,可以认为该国放弃了它在《关贸总协定》下的有关权利。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则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意见,并没有定论。〔55〕

(2)产生于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例如,甲乙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甲国根据它缔结或参加的多边环境协定对该协定的非缔约方乙国实行贸易限制,而乙国则会指责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第11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第1条和第13条等等。显然,要解决这个争端,就必须阐明多边环境协定相对于《关贸总协定》及其他有关协定的法律地位。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目的是试图协调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限制条款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

一个建议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3款进行个案审查,该款允许在“特殊情势”下经3/4成员国表决同意免除义务。然而,通过这个方式解决以上类似争端在技术上不太可行,其中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56〕另一个建议是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方法,规定某些多边环境协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57〕这个建议似乎具有其可行性,但它首先需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进行多边谈判取得协商一致,补充一条新的规则,承认某些多边环境协定高于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非常困的。

第7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1引言 中国是一个湖泊旅游资源大国,现有湖泊20000多个,总面积约91000km2,占国土面积将近1%,面积在1km2以上的湖泊有2800多个。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以观光游览、水上运动、休闲垂钓、餐饮美食、游船休闲、湖滨度假为代表的湖泊旅游,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资料显示,我国省级以上的旅游度假区有130多个,其中1/3为湖泊型的,首批12个部级旅游度假区有4个是以湖为依托。但是近年来,随着湖泊旅游的大量开发,生态环境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相应的湖泊旅游环境生态保护与建设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以长寿湖风景区为例,探讨湖区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长寿湖因1954年动工兴建的狮子滩水力发电站而形成,是西南地区最大的人工湖泊。1992年元月,长寿湖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级风景名胜区;1997年,长寿湖被确定为重庆市新巴蜀十二景之一,美名“长湖浪屿”;1999年,长寿湖转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随着湖区旅游的发展,长寿湖的生态系统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政府部门在开发湖区旅游的同时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显得至关重要。 2湖区旅游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理念 2.1建立可持续发展观 我国传统的发展观念往往是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而忽视生态保护、资源的综合利用等,这是旅游资源开发者最需要注意的。旅游资源开发应建立可持续发展观。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切不可杀鸡取卵,要紧紧抓住一个核心:旅游与自然、文化及人类生存环境是一个整体,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放在具体细节上,如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识别、评估旅游地灾害并尽可能降低灾害给旅游产业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为可持续的旅游发展保驾护航等等。旅游活动建立在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基础之上,旅游资源的形成、发展和衰败无不与旅游地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因此,湖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是湖区旅游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将成为开发旅游资源的重中之重。 2.2建立生态分区 在环境保护与建设中,一些大的湖区旅游资源涉及的面积较大,需要对各个地方的生态敏感性进行区别,强调重点区域,明确各区域保护与开发强度。根据各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可细分为五个等级:生态极度敏感区、生态中度敏感区、生态轻度敏感区、生态微度敏感区、生态不敏感区(图1)。生态极度敏感区。长寿湖生态极度敏感区主要分布在东岸山体的分水岭和北岸“V”字型陡崖一线,是主要集水区和源头水地区。该区域对人类开发建设活动极为敏感,规划控制为自然景观保护和风景恢复区。生态中度敏感区。长寿湖生态中度敏感区与极度敏感区交错分布在长寿湖东岸山体分水岭和北岸“V”字型陡崖一线。该区域一般为水源地和现状坡度大于25O的陡坡灌草地带,属较为脆弱的生态环境区,对人类活动敏感性较高,较容易受到人为干扰,开发必须慎重。该区可以“保护”为第一要义为指导原则进行适度开发。生态轻度敏感区。长寿湖生态轻度敏感区主要是坡度在25O左右的森林和田地,分布在长寿湖北岸偏西位置。这一区域可承受人类一定干扰,但干扰过大会产生水土流失及自然灾害,生态恢复慢。在不超越其生态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合理进行旅游区设施建设活动。生态微度敏感区。长寿生态微度敏感区主要是现状坡度在25O以下的田地,分布在长寿湖北部和北片西岸位置。该区域可承受一定强度的开发建设。一般生态分级的时候容易忽略这个层次,将其归纳于生态不敏感区,现在将它提出来是要对传统的生态不敏感区进行细分,使生态环境的保护更加细化。生态不敏感区。长寿湖生态不敏感区为以上四区外的地区。该区域可承受一定强度的开发建设。生态不敏感区抵抗外界干扰能力强,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该区可作城市的发展区。但是该区仍应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注重人工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2.3建立生态补偿与惩罚机制 要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的恶化,巩固生态治理成效,应该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巩固生态保护建设成果,又利于促进旅游开发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这个机制该如何建立呢?关键有三点。一是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提高湖区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以保证生态建设成效的稳定和持续;二是加大湖区环境监管力度,严格环境执法,维护环境安全,把湖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作为长寿湖旅游开发是否成熟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依据;三是严把开发建设规划,做好项目预期评估,严把生态环境关、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通过以上三点,完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强化环保执法监管,推进湖区旅游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 3湖区旅游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措施 通过对长寿湖旅游开发的大量调研和分析,总结出湖区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要从规划协调、生态保育、湿地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和污染源防治等五个措施着手,来建立一个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湖区。 3.1规划协调措施 规划是一个综合统筹的过程,对湖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需要协调内在的保护与延续和外在的完善与提升。 (1)内在的保护与延续。如与湖区唇齿相依的水源水系保护和水系统的完整性、原生物种的繁衍等等。保护各个河流源头区,重点集水区域建立缓冲区,保护冲沟、槽地以及潜水汇集地区。根据生物习性和联系在湖沿岸构筑生态廊道,尽量维持水循环系统的完整性;引入或恢复栖息地,在环境恢复期望较大、生态环境适宜的区域划定栖息地恢复区,引入保护物种,扩大种群,严禁狩猎。 (2)外在的完善与提升,强化湖区环境的监控管理。建设自动化和信息化的环境动态监测监控网络,对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跟踪监控。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开发项目和建设都要进行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估,并执行环境管理保护政策。同时,务必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与管理上的要求。#p#分页标题#e# 3.2生态保育措施 生态保育主要以生态学的角度,结合其它学科技术,对生态系统进行维护。“保育”二字包含“保护”与“复育”两层意思,前者是针对生物物种和栖息地的保存维护,后者则是针对濒危生物的育种、繁殖,对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改良和重建工作(图2)。长寿湖生态保育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对湖区原生态物种的保护措施。保护长寿湖两岸植被现状及动物生境,尽量保持原状,排除人为干扰;在退耕还林区补植原生物种;提倡使用当地物种,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对外来物种的依赖。假如一定要引进外来物种,需慎重考虑其对原生物种生境的影响,防范外源物种入侵造成土著动植物种灭绝。另一方面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在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情况下,人要发挥积极作用,“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濒危植物和稀有动物进行人工培育和繁殖;对保护物种时时监测,进行数据分析,提供保护的科学依据。划定保护区保护生态多样性,如区内禁止砍伐森林,捕猎动物等。 3.3湿地生态保护措施 湿地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历史告诉我们,盲目地围湖造地破坏湖区的湿地系统,会带来灾害。比如洞庭湖周边的居民围湖造田,使洞庭湖这一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的破坏,湖区生态不调,灾害连年,给当地百姓甚至邻省百姓带来灾难。长寿湖风景名胜区内湿地资源非常丰富。这些湿地为各种珍稀生物提供栖息的场所和生存的空间,同时,湿地还为区域地下水的补充、洪水流的调节起分洪与净化水质的作用。长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湿地可根据其生态承载力与景观价值进行适量开发,建成观察湿地景观、物种、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等,维持湿地自然环境原貌的生态活动。此外,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必须与当地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相结合。 3.4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泥石流甚至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根据长寿湖区域的生态敏感性以及地势条件看,当坡度大于25O后,地形地势条件较为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较容易出现水土破坏的现象,因此对水土的保护要考虑坡这一区域。而长寿湖风景区水土流失现象较少,应将“以防为主,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作为基本方针,全面实施25O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以库岸、江岸、景区道路为重点,小流域为治理单元,山体上、中、下部统一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图3)。 3.5污染源防治措施 生态环境直接关系湖区旅游发展的可持续性,要从根本上改善和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必须从污染源头上找答案。人及人的活动一般是造成主要污染源的关键,人的活动主要分为生产生活或生产、消费。生产来源于第二产业,而生活对生态的破坏主要来源于能源的消耗。因此长寿湖要彻底整治污染源,必须三管齐下: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耗结构升级、水环境保护。 4总结 湖区旅游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首先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通过现代的科学手段,进行湖区生态保护分区,建立生态补偿与惩罚机制的基本理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湖区旅游开发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应先从规划协调着手,具体到生态保育、湿地生态保护措施、水土保持和污染源防治,来建设湖区的生态平衡,最终实现湖区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8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铁路 自然保护区 鸟类 影响 措施

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7-105-03

1自然保护区的概况

1.1自然保护区的概述

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2005年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撤销渭南市三河湿地、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基础上统一管理设立而成,其范围北起禹门口,南至黄河、渭河和洛河交汇地带的风陵渡铁路桥,东以黄河“治导控制线”中心线为界与山西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相连,西界沿黄河老崖和黄河第二道大堤,包括黄河河道、河漫滩、泛洪平原以及黄河、渭河、洛河的交汇地区。保护区所辖范围南北长132.5km,东西宽度多在4km以上,最宽处达13km,总面积57348hm2,是我国候鸟的重要迁徙停歇地与越冬地之一,主要保护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禽鸟类及栖息繁衍环境。

1.2保护区生态环境现状

1.2.1生境类型

保护区主要分布人工林、水域、农田草地和天然林4种不同类型的生境类型。人工林主要是分布黄河滩涂地上,多属五、六十年代栽培的防护林带,主要为黄河林场和皇甫林场,杨、柳、刺槐,茂密翠柳,郁郁葱葱,同时包括栽植果园,这为爬行动物和部分林鸟提供丰富的活动栖息地。水域主要包括黄河河流、沿岸鱼塘、莲池、沼泽地以及河心数十座沙洲,这些地域是水鸟的主要栖息环境,鸟类在此栖息、活动,觅食。农田草地是黄河退水后淤积起来的,刚退水1-2年为荒草、怪柳所覆盖,3-4年即开垦为农田,种植小麦、玉米、油菜、花生和棉花等农作物。这个地区鸟类的食物丰富,并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天然林分布较少,种类主要是栎类和灌木林,适用于森林性鸟类栖息。

1.2.2保护区内的动物群落及分布

水鸟和以水域或湿地为栖息环境的动物在种类和数量上是自然保护区的组成主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物主要为水鸟类,重点保护鸟类集中,优势种类主要为丹顶鹤、大鸨、白鹤、黑鹤、黑鹳、鸳鸯、白琵鹭、大天鹅、灰鹤等。保护区内季节变化明显,动物种群数量不稳定,春秋季节保护区内动物组成较多,夏、冬季候鸟为主,保护区是我国候鸟的重要越冬地之一,冬季主要在湖心池和河心沙舟密集活动。

1.2.3生态环境质量

保护区总体环境良好,常年大气质量达到Ⅰ级标准,保护区内黄河水域现状水质为Ⅳ类,鱼塘现状水质为III类,其它水域水质达II类以上;声环境达到0类区标准。近年来随着小浪底水库的建成、蓄水,保护区内水面不断扩大,保护区的建立和加强, 植被情况较好,为水鸟在此越冬栖息条件越来越好,鸟类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部分候鸟种群常年留下来,成为留鸟。

1.3保护区内的鸟类分布

该保护区是典型的暖温带半湿润区河流景观,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适宜的气候条件,植被种类多样,是水禽的主要栖息场所,也是我国候鸟迁徙的中转和越冬地,具有较高的生态地位。保护区内有脊椎动物5纲27目66科247种,在中国动物地理区划上属于古北界、华北区黄土高原亚区中的渭河渭河谷底省和黄土高原沟壑省,其主要保护动物为保护区内的水禽鸟类。

区内有鸟类16目36科119种,其中国家I级重点保护物种6种,包括白鹳(Ciconia boyuiana)、黑鹳(Ciconia nigra)、丹顶鹤(arusjaponcnsi)、大鸨(Otis tarda)、黑鹤(Ciconia nigra)、白鹤(Grus leucogeranus);国家II级重点保护物种15种,有大天鹅(CygnusCygnus)、鸳鸯(Aix galcriculata)、白琵鹭(Dtalea leucorodia)、灰鹤(Arus grus)以及隼形目、鹗形目的部分种类;省级重点保护的12种,其中:鹭科(Hrdeidae)3种,有苍鹭(Ardea cinerea),大白鹭(Egrettaalba)、夜鹭(Nycticorax nycticorax);鸭科(Anatidae)有豆雁(Aser fabalis)、斑头雁(A.indicus)等8种,彩鹬科(Rostratulidae)1种,即彩鸹(Rost;a tula benghalensis)。

黄河湿地保护区主要分布有冬候鸟、旅鸟、留鸟与夏候鸟。从本区鸟类的居留情况看,留鸟42种,占保护区鸟类总种数的35.3%;冬候鸟33种,占保护区鸟类总种数的27.7%;旅鸟27种,占保护区鸟类总种数的22.7%;夏候鸟17种,占保护区鸟类总种数的14.3%。从本区鸟类的生活类型看,水禽(涉禽和游禽)高达61种,占保护区鸟类总种数的51.3%,尤其以雁鸭类为优势类群,高达22种,鹆鹬类也多达17种,充分体现了湿地鸟类组成之特点。本区虽有成片的防护林分布,主要以杨、柳、槐为建群种,但林下灌木缺乏,因此森林生活的灌丛鸟类在本区基本无分布。

2工程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关系

2.1工程与保护区的位置关系

受线路走向和保护区布局的影响,本工程无法完全绕避自然保护区,以晋陕黄河特大桥跨越保护区特大桥主跨为28-108m混凝土结构拱桥,边跨为48m简支箱梁和32m简支箱梁;圆端型空心桥墩,钻孔桩基础;设计桥高净空37m。大桥在保护区界内总长约6.31km,施工在保护区用地范围为中心线两侧各9m,总宽18m。

2.2晋陕黄河特大桥施工组织

晋陕黄河特大桥采用下部采用钻孔桩基础,采取筑岛围堰措施施工桩基及承台,梁部采用悬臂挂蓝施工方法,边跨48m简支梁采用在河道两岸预制场预制,在造桥机上阶段拼装的施工方法。主桥施工工期38个月(工期考虑12月~2月中旬为凌汛期,施工在此期间停工),施工准备3个月,桩基础及桥台施工共16个月,桥墩施工9个月,施工主桥箱梁13个月。

3工程对保护区鸟类影响分析

3.1工程对保护区的影响

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主要为桥梁施工影响湿地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生态环境,桥梁施工主要包括地表清理、施工便道、桩基施工、架桥工程等扰动地表、破坏植被以及施工,人为干扰、噪声、灯光等影响鸟类栖息的环境。工程实施使保护区有效面积缩小,引起空间、食物、噪声等环境条件的变化,降低湿地的多种有益功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鸟类的活动栖息和繁衍。根据资料,工程对鸟类影响范围约为800~1000m之间。

3.2工程所经区域主要保护鸟类和分布

根据对铁路穿越的陕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合阳段和山西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永济段的鸟类分布情况调查,桥位区域主要分布为雁鸭类,分布国家一级保护鸟类有丹顶鹤、大鸨、白鹤、黑鹳、白鹳、黑鹤;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有重点保护鸟类主要有大天鹅、灰鹤、鸳鸯、白琵鹭、角、斑嘴鹈鹕,省级保护鸟类有赤麻鸭、大白鹭、苍鹭、夜鹭、池鹭、金眶、豆雁。根据林业部门监测和调查,整个自然保护区鸟类均有活动,黄河滩地、芦苇荡、农田、人工林地等为主要鸟类的活动地,桥位所经区段留鸟主要有大白鹭、苍鹭和夜鹭,其它均为冬候鸟和旅鸟,冬候鸟一般10月来黄河湿地保护区越冬,5月飞离,旅鸟一般在迁徙过程路过或短暂停留。区域可见分布的主要为丹顶鹤、大鸨、黑鹳、白鹳、鸳鸯、大天鹅、灰鹤、豆雁等,均属冬候鸟,其它鸟类在沿线桥位附近属罕见种类。

桥位影响区域优势种群为大白鹭、苍鹭和夜鹭,其中以大白鹭为主,集中栖息繁殖地距离线位南约1km皇甫林场树林中,面积约80亩,伴有少数苍鹭;苍鹭和夜鹭栖息繁殖地在线位北约7km树林中;丹顶鹤和大天鹅主要分布在太里湿地,鸳鸳主要分布在鸳鸯湖,距离桥位约20km;大鸨主要分布线路南距离40km大荔境内的雨林,黑鹳、白鹳主要栖息于距离线路北7km开阔的沼泽、湖泊和湿地。

3.3对鸟类的影响分析

根据保护区鸟类的分布、生活习性和铁路建设运营的特点,对鸟类的影响主要在冬季,且主要在施工期。

3.3.1施工期对鸟类的影响

(1)噪声的影响:鸟类对噪声比较敏感,实践证明,在鸟类繁殖期,过大或长时间噪声会导致亲鸟弃巢,对鸟类繁殖率有一定影响。每年10月中旬以后,各种水禽陆续到达湿地,11月下旬以后水禽种类稳步上升,12月下旬水禽种类基本稳定,2月中旬之后各种鸟类分批离开,4月中旬区内基本无越冬个体。而冬季河流的径流量减少,是施工最佳期,因此对在本区越冬的冬候鸟影响较大。

(2)振动主要影响鸟类的栖息和休眠。施工机械振动影响范围一般不会超过60m,因此振动对鸟类影响不明显。

(3)施工灯光对鸟类睡眠有一定影响,尤其对夜间觅食的鸟类影响较大,强光的刺激将影响这些鸟类的视觉,从而影响它们的夜间捕食。

(4)施工废水对鸟类的影响:工程泥浆造成的水质混浊、大型机械机油泄露和各种垃圾处理不当是造成水污染的直接原因,直接造成水生生物种类和数量减少,从而影响鸟类的捕食。

(5)施工期人员、车辆、大型机械进入工地以及环境污染对湿地植被、栖息的动物以及水体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施工期直接或间接的增加了对保护动物的人为干扰。噪声、工地探照灯对湿地生活的鸟类造成一定程度干扰和威胁。

3.3.2运营期对鸟类的影响

(1)运营期噪声对鸟类的影响是长期的,且影响为非连续性,随着列车对开数目的增多,其影响时间逐年增长。有关专家认为,小于45~50dB(A)的噪声对鸟类的正常活动无明显影响(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1999年第26卷2期铁路噪声对鸟类栖息繁殖影响初探)。国外最新研究成果(Kamst & Simpwon Environmental & Acoustical Consultants Redcliffe Heavy Rail Noise & Vibation Assessment 2202R01v5a.doc April 2001 See Chapter4 Operational Noise)表明:对湿地鸟类最大噪声不能超过87dB(Lmax),平均24h噪声不能超过65dB(Leq24h),超过这个阈值则对保护区鸟类有明显影响。根据有关研究认为运营初期对部分珍稀保护鸟类有一定影响,但随着鸟类的适应,这种影响会逐年减低,甚至适应这种间歇性噪声的影响。

(2)列车通过产生的振动主要影响鸟类的栖息、觅食活动。线路是以桥梁形式通过湿地自然那保护区,桥墩地基较深,根据同类监测结果,列车通过时在铁路中心线两侧40m处可满足振动环境标准,因此列车产生的振动对鸟类直接影响不明显。

(3)光线对鸟类的影响:夜间列车行驶的强光对鸟类睡眠有一定影响,强光的刺激将影响这些鸟类的视觉,从而影响它们的夜间休息和捕食。

3.3.3对鸟类捕食的影响

鸟类的食性与其食源地和栖息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铁路工程施工和运营期导致湿地有效面积的减少、局部植被的破坏和由于工程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尤其是水体污染,是造成湿地生物种类减少,鸟类食源短缺的重要因素。因此,降低或杜绝环境污染,保护好现有植被是确保湿地鸟类食物链和生存的先决条件。

3.3.4对鸟类活动的影响

铁路桥梁对鸟类活动有一定的干扰,对活动的区域产生阻隔效应,同时列车运行对鸟类安全造成威胁,据调查近年已发生多起鸟类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保护区主要以湿地鸟类为主,且多为涉禽类,主要在水边涉水行走,多以滑翔为主,桥梁下方留足空间,鸟在两侧的活动不会遇到明显阻隔,设计采用37m净空,根据研究资料,桥底下铁路噪声未超过湿地鸟类最大承受噪声阈值,完全可以满足鸟类活动的需要,并有猛禽利用桥墩筑巢繁殖的记录。

4环境保护与减缓措施

4.1工程措施

(1)在选线尽可能绕避保护区中的重点核心保护区域如保护对象的重点繁殖和栖息区域等。

(2)合理安排施工期,减少在湿地鸟类繁殖、迁徙时期的作业内容;施工要尽量避开候鸟栖息越冬(10月至翌年2月)和鸟类迁徙时间,减缓对鸟类的影响。

(3)穿越保护区全部采取大跨高桥梁形式,减少占地和土石方量以及扰动面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梁体不推荐采用噪音及振动较大的钢梁,而采用混凝土圬工梁。在桥梁上设置隔声、降噪、减振防护措施,轨道采用最先进的减振措施,桥梁两侧设计采取3m高弯臂式透明吸声式隔声屏障,隔声量20分贝以上,可有效缓解铁路运营噪声及灯光照射对鸟类的影响。声屏障外型及色彩与景区、桥梁相协调,尽量避免鸟类与桥、车等发生碰撞事故,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对环境影响。

(4)水禽的生存环境主要是隐蔽物、水和食物,而防护林和湿地周围的大树、芦苇等植被就是大白鹭等湿地鸟类做巢、隐蔽和栖息的场所,特别是芦苇等挺水植物构成的小生境是湿地鸟类主要的栖息、营巢和觅食场所,因此,各施工场地周围应通过设置铁丝网和绿色塑料网进行隔离措施,划定工作区和活动范围,防止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车辆随意进入保护区,营地和施工便道尽量选择在无植被或植被较差的地方。施工前应先规划后施工,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取土、堆料和构筑施工便道。

(5)鉴于鸟类对噪声、振动和光线特殊要求,施工尽可能在白天进行,晚上做到少施工或不施工;严禁高噪声设备在夜间施工,施工车辆在保护区内尽量减少鸣笛,保护区内不得设置砼搅拌站。

(6)采用先进施工工艺、技术,主跨梁部采用悬拼法施工,简支箱梁采用移动模架造桥机或支架现浇施工;水中桥墩基础施工采用双壁钢围堰防护,在保护区内严禁设置堆料场、营地,施工便道不得超越用地界,建隔离网限制人员或车辆随意进入保护区。

(7)在候鸟越冬期接近核心区路段设立特殊交通标志,并严禁施工,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施工、营地等。施工期灯光(探照灯)尽量避免对保护区的核心区的直射。进入保护区施工车辆要减速行驶,夜间使用低能灯,尽可能避免强光直接照射。

(8)植被是水禽栖息和觅食的天然场所,也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少植被破坏,保护现有植被完整。施工结束后对因施工用地进行补偿性修复即在保护区适宜生境补偿性进行人工湿地修复,以减轻工程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湿地恢复方案并报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查。

4.2管理与监控措施

保护区内施工组织方案应报保护区管理部门审查,施工期间严格的施工纪律和规章制度, 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控制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施工人员数量、设备和施工作业时间,坚决禁止偷猎、伤害、恐吓、袭击鸟类。施工期接受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保护区施工期的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切实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控制工程施工对植被资源和鸟类的影响。工程运营期穿越保护区段禁止机车鸣笛,避免噪声对保护区湿地鸟类栖息环境的影响。

在施工期和运行5年内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以及重点保护对象全方位监测,设立保护站,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对自然水体定期化验;对鸟类要设计样线、样方,定期调查。在调查数据和观察结果的基础上,要定期进行分析对比,密切监测可能的生态系统变动情况,做出走势发展预测,评估项目对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运营期应继续加强和完善对鸟类的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完善运营期的保护措施。

第9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

随着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绿色环保运动逐渐席卷全球。为了实现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和合理利用、节约自然资源等目标,世界各国均采取必要的环境贸易措施,强调保护环境要从治理源头开始,实行“污染者自付”的原则。

全球贸易事业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这也使得降低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危害的任务变得更加迫切。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研究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WTO与环境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上。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是为了减少消费品在生产、运输、消费等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及在消费品的消费过程中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环境贸易政策对一个国家的环境质量与污染控制、外贸事业的发展及大型跨国企业的选址与竞争优势、国际分工等均有相当程度的影响。目前国际上的环境贸易措施对我国外贸事业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大,也给生产商带来很大的经济和管理负担。

近期美国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

消费品的环保性能

为了达到提高公众对各种消费品和其生产设施的环保性能的认识、帮助消费者了解消费品生产商在改善其产品和生产设施的环保性能方面所做的工作、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消费品、改善消费品的环保性能等目的,美国环境保护局最近成立了“消费品环保伙伴工作小组(Consumer Products Environmental Partnerships Working Group)”,负责规划及制定政府与商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方式,包括产品标签、消费者教育计划、环境资讯网站、产品监督计划及生产商认可计划等,该小组将针对个人护理产品、家居清洁剂、汽车修理用化学品、非农业用杀虫剂、非工业用胶黏剂和密封剂、气雾型喷漆、建筑用涂层等各种各样消费品进行工作。

新进口税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正在草拟有关气候转变的法案,法案可能提出征收新进口税来促使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参议院提出的法案是S.2191,该法案规定进口商需支付国际储备补贴(International Reserve Allowances),用来处理产品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假若进口商不支付该项补贴,有关产品将禁止进入美国境内。

货物运输

美国环保局于今年3月宣布了一项名为“可持续发展港口的远景、使命及策略”的新计划,目的是为了减少货物进出美国港口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该计划围绕洁净空气及廉价能源、清洁和安全的水、健全的社区和生态系统、全球环境、港口运输及具体实施,要点概述如下。

建立供应链模式以帮助付货人和运输公司于2008年12月或以前评估货运对环境的影响,制定企业的排放目标;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合作,找出及处理违规货物造成的环境和健康问题;为美国的主要港口制定一系列减排目标,着眼于港口营运和扩展及多式联运船队革新等方面;进一步准确计算全球各地航运产生的空气污染排放量,协助主要外国港口制定排放清单;在2008至2012年间,每年推行至少3项新技术示范计划,示范港口设备或港口运输设备的崭新减排科技,包括航运及多式联运运输模式;与美国贸易代表和其他部门合作,磋商及制定贸易政策和协议,以尽量降低国际贸易增长带来的不良影响。

美国环境贸易措施是一把双刃剑,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才是我们的出路

尽管美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全部是强制执行的,也有是自愿执行的,但是这些措施已经对在美国从事产品贸易的业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既要认识到环境贸易措施的合理性,也要防止环境贸易措施被滥用

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对我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发展外贸事业等均有积极意义。如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能全部反映产品在生产、运输、储藏、消费等过程中的环境成本,这将给产品的出口国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国民经济和贸易事业的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要关注以保护环境为理由的贸易保护行为,对于违反世贸组织原则进而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壁垒的环境贸易措施,我们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法。

我国应继续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环保产品

从长远看,产品成本中考虑环境成本是历史的必然。所以,积极塑造我国企业的环境竞争力、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摆在同样重要的地位显得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政府要对环保企业在税收、信贷、出口、技术支撑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环保技术设备、环保产品、环保服务、生态保护的投资;努力推进环境技术标准的研发,不断提高环境检测技术;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企业,开发和发展绿色技术和产业;加大对环保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力度,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积极加强国际合作

从全球来看,发展国际贸易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各国的环境贸易措施不断升级,由此引起的贸易纠纷和摩擦也日益增多。所以,要了解和研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分歧,加强与联合国环境署及其他国际环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各种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双边和多边谈判,在发展国际贸易的同时也要保护好环境。

一方面,国际环境贸易措施使得各国的自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促进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良好的环境反过来又促进了贸易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国际环境贸易措施使得在国际贸易中环保技术、环保产品的扩散速度加快,各种先进的环保技术被世界各国所分享,这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节约大量的研发费用、降低其国内的污染排放指数、改善其环境状况,也有利于全球共同保护环境、革新环保技术,推动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

加强保护国内环境

在积极遵守国际上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保护我国的自然环境、资源及人民、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为此,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贸易措施体系。要研究支撑国外绿色技术壁垒的基础研究的情况及最新动态,合理规划我国的环境发展。要关注其他国家在我国以投资的方式转移的污染企业、废物作为资源进口等问题,并要提高我国进口产品的检测标准,认真对我国的贸易政策进行环境评估,进一步完善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处理好保护环境和促进贸易发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