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交通管理安全法精选(九篇)

交通管理安全法

第1篇: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为保证2004年5月1日顺利实施,各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从下面几方面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义、主要内容,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的服务与执法。

    (二) 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交通警察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公安部将举办《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班,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交通民警进行培训,使广大交通警察尽快熟悉和掌握该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提高广大交通警察的业务素质,强化法治意识。

    (三) 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定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 以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契机,全面完善和加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要通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推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履行好管理职责。

第2篇: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有什么新变化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3篇: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一、__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管理现状

1、__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水上交通客(渡)运运力发展相对平稳,货运运力发展凶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安全事故各项指标逐年下降。据统计,全市水上客(渡)运力从20__年底的28414客位、20__年底29240客位、20__年底31528客位、止20__年9月底33500客位。全市水上货运运力从20__年底的100.39万载重吨、20__年底141.09万载重吨、20__年底187.84万载重吨、止20__年9月底225万载重吨。全市水上交通发生一般以上事故:20__年发生20起、死亡失踪44人、沉船18艘,20__年发生19起、死亡失踪25人、沉船16艘,20__年1—9月发生8起、死亡失踪13人、沉船5艘。从近三年来发生水上交通一般以上事故分析,一般以上事故均发生在货运船舶,重大亡人事故均发生在1000总吨以下的普通货运船舶,尤其是500总吨以下的运石运砂船舶占相当高的比例(有部分是无营运证船舶)。近几年客(渡)运船舶安全生产未发生亡人事故,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改善,二是客渡船更新改造步伐加快,三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监管和运力调控力度的加大,四是客渡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2、__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现状

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因水监体制分设和洋山港开发以及内部管理体制等原因,初步形成了以下管理特点和现状:

在政府和交通行业管理考核层面: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委、各县(区)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和县(区)交通局,实行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年初签订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市交通委对各县(区)交通局实行了年度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责任制考核,年初分解事故控制指标签订责任书,年底实行安全生产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在水上交通行业监管层面:全市水上交通行业管理按运输企业进行属地管理。市交通委委托市航运管理服务局按《水上运输条例》进行管理执法,对各县(区)交通局实行行业管理指导督促。市航运管理服务局直属__港务管理局,__港务管理局直属市政府,为市政府指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定海、普陀两区交通局和航管所分设,航管所由市航运管理局直管;岱山、嵊泗两县交通局、航管所、港务分局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

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层面:__海事局直属浙江海事局管理,下辖岱山、嵊泗、沈家门、普陀山、定海5个海事处,负责__辖区(不包括洋山海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

近三年来,在水上货运市场快速发展和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情况下,全市各级政府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切实采取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水运市场监管和水上航行安全监管,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等各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措施,在确保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长效管理机制尚待探索和逐步建立,在探索建立水上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上也遇到不少的难点问题。

二、__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

1、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复杂,责任制落实难

一是水监体制分设后,各级政府难以对相关海上安全监管机构实行责任制考核。二是行业管理体制原因,交通主管部门难以对航运管理机构实施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别是市级和定海、普陀更为突出。三是责任难明确,责任制落实难。如登记注册、税收上交市级的水运企业(除交通委委属5家企业外),按运输企业地(两县两区)进行属地管理,两区政府不愿管,政府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难(主要是定海、普陀两区);又如:针对无证搭客小船的安全监管责任,作为乡镇政府责任是明确的,但对交通和海事来说监管责任难分主次,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2、业主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制度难落实

从近几年发生的事故来看,水上重大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货运船舶和非营运船舶,20__年运石运砂船舶事故呈高发态势,20__年下半年以来高发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业主(船主)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只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指挥船舶超载、超风级航行,有的无证营运。二是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大,海上安全技术水平低,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是转产的渔民和船东雇用的内地民工从事海运作业,违章作业现象比较明显。这些现象和原因都反映了部分运输企业(船主)安全教育制度未落实和难落实。

3、运力发展与船员培训不同步,源头监管难

一是船员培训远远落后运力发展速度。从20__年底到20__年9底,我市运力增长了124.13,货运船舶数(货船)增加41.43,虽然政府相当重视,也积极采取措施,扩大水运船员招生培训规模,但船员培训也需要时间周期。二是行业管理部门源头监管难。如交通

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时,按上级要求,只能做到适任船员证书监管到位,但运输企业船舶在取得营运证后,在实际营运中往往“人证不符,一证多用”,造成了实际上的有证船员不能到岗到位,尤其是委管船舶的缺证现象较为普遍。三是海事监管力量不足,源头监管难。我市从事运石运砂的船舶装卸作业点大多处在悬水小岛,装卸作业点远离海事签订点,而这些船舶更多的是采用昼伏夜出的方式装运,更谈不上主动到各海事签订点签证。对此,海事监督管理也因力量不足,没有更加有效的监管办法。

4、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不完善,客运设施客渡船维修更新改造难

一是客渡运码头、渡口维修保养和客渡船更新改造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维护更新改造难。我市在前几年新建和改造了一大批水上交通客渡运码头设施,更新改造了一大批客渡船,几年后,又面临新的更新改造周期,维修保养和更新经费较难落实;此外有部分小岛随着港口项目的落户开发,客货流量剧增,部分客渡运设施和渡船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急待改造更新。二是水上交通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目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当滞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实施了22年未修订;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又不适应沿海地区;再如:国家和省政府都明确要求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但具体配套的实施办法还迟迟未出台等。

三、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几点思路和建议针对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问题,我们认为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应着重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培训、源头监管、安全保障、监管协调等制度机制上进行建立和完善。

(一)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制度

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生产必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多个相关部门,以及水运企业单位和人员。因此必须在运输生产各环节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责任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达到责权利统一,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一是要明确安全责任。政府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水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从政府角度来说,要牢固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理念。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省、市、县、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逐级抓好落实,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管,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重大问题要亲自动手抓。各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是政府监管主体的组成部分,必须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从严、公正、廉洁执法,尽心尽职,任劳任怨,切实履行好监管、监察、行业管理等职责。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各相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依照《水路运输条例》对水运市场秩序进行监管,严格把好水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同时要对进入水运市场的企业资质实施监管(目前实施预警制度),指导督促水运企业不断完善和落实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是依照《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水运企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无证、超载、超员、超风和不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安全监督监察部门主要是依法查处和追究水上交通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从水运企业角度来说,直接掌握水上交通运输经营决策权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企业的领导人和经营者要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确保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要依法依规,自觉保证和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加强改进安全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安全型企业,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二是要落实安全责任。安全责任落实应从两大安全责任主体入手,通过建立签订责任书制度去落实。从政府作为监管主体角度,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备,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县、乡、村和水运企业(船主)四级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要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去落实安全责任。同时还应与安全监督、监察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签订水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责任书。从水运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角度,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一线,落实到最基层,落实到具体岗位,同样也要通过签订责任书、承诺书的形式,形成制度。三是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不等于安全责任的落实。无论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来说,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还要通过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来实现,应建立完善一整套责任制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从我市几年来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分析,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因此,必须建立完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一是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制度。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范畴,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弘扬水上交通安全文化,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如定期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定期公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情况,开展安全文化进企业、安全知识进家庭及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等,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同时应建立群众监督网络,落实群众报告或举报途经,建立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举报)反馈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职工和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的有效途经。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水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水运企业也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要定期开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加强对船员等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源头监管机制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源头监管,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有效手段。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源头监管机制,从水上

运输生产过程来看,我们认为应着重完善以下监管机制,也可以说是严把五个关口,建立三项制度。即:在市场准入方面要严把五关。一是严把船舶检验关,坚决禁止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的低质量船舶进入水运市场,同时要建立完善老旧船舶强制检验制度和超龄报废船舶强制拆解制度。二是要严把船员考试发证关,从事水上运输的船员要经相关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书,严厉打击取缔伪造船员证书行为,规范船员证书管理。三是要严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关,全面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四是要严把航运公司审批关,对航运公司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海务、机务)不到位的,要严格控制进入水运市场。五是要严把船舶营运证办理关,建立船员管理全国联网制度,改变“一证多用、有证无人”的现状。在船舶营运监管方面应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完善船舶营运签证制度。要加强对船舶超载、超风级和配员不足的监管,建立船员管理通报制度和违法违规船舶黑名单制度等。二是建立灾害性气候期间船舶动态报告制度。要及时掌握船舶动态,督促企业船舶及时避风避灾。三是建立货运船舶(特别是运石运砂船)装卸货源头管理制度。加强对装卸点的监管,禁止超载、超风级营运。如我市建立了遇9级以上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的船舶动态报告、通信联络、回港避风三项制度后,交通运输船舶在灾害性气候期间的事故明显减少。

(四)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水上交通运输生产与安全基础条件、安全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基础条件,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建立水上交通客运船舶(尤其是乡镇客渡船)更新改造的经费保障机制。我市20__至20__年,用三年时间,各方筹集资金,投入了1亿余元,对全市54艘老旧客渡船进行了更新改造,极大地改善了乡镇客渡船的安全渡运技术状况,对乡镇客渡运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得到了省厅的大力支持。但随时间的推移,又面临着新一轮更新改造经费保障的困难。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我们认为:交通部、交通厅应主动向本级政府提出经费保障建议,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大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增加技改补助资金。二是要建立完善客运码头、渡口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几年来各级交通部门已将客渡运码头改建新建列入交通水运设施建设规划,建成和改造了一大批客运码头设施,但维修保养经费一直没有保障。因此,也迫切需要建立类似公路维修保养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要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实施水上运输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因此,建议加快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和相配套的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制订。如: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尽快制订和出台《船舶法》、《船员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性法律法规;尽快制订和出台国家或地方性配套实施办法或规定,如“安全费用提取办法”、“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等。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第4篇: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近年来,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在农机安全管理举措上有了重大创新。2008年,蒙城县率行成立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成立三年来,蒙城县农机化管理特别是农机安全管理有了很大成效。随后,2010年1月,天长市成立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2010年7月,涡阳县成立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在安徽省得到逐步推广,成为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新亮点。

1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农机部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更多的是静态管理,农机安全执法缺少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管权力与安全监管责任发生了不相适应的状态。调整、理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是改进农机安全监管手段、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当前,由于公安机关交管警力的不足和农机安全监管上路执法权限的缺失,导致县、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弱化,一些地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法作业、等现象日趋严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和谐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无权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进行安全监控的问题,从而强化农机监管手段,发挥多年来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管理拖拉机、低速汽车的丰富经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改善县、乡、村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可以形成强大的监管力量,发挥公安、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其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实现公安农机两家合作共赢。

2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3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文件依据

(1)《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依法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搞好安全检查。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仿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的合力。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乡道路要完善防护设施和提示标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农机等部门认真做好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的治本措施。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税费减免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p#分页标题#e#

4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具体方式

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组建“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人员配置: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选派两名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干警,分别任中队长和副中队长;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选派十多名有执法资格、素质较高的人员,其中两人分别任指导员和副指导员。办公地点设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警务车辆和装备由县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人员隶属关系、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县级编委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予以批准后实施。

5涡阳县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实践成效

2010年2月,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上道路农机安全监管新机制。一是成立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经县编委批准,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设农机安全监管中队(简称警监中队)。三是要求公安、农机、安监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与配合,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安全畅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2010年5月,涡阳县警监中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涡编【2010】5号文件批准成立。2011年7月27日上午9时,涡阳县警监中队举行成立揭牌仪式。涡阳农机中队的成立标志着该县农机安全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对提升全县农机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涡阳警监中队成立后,根据职能对上道路的拖拉机进行分类管理,针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农机生产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8月初至12月底,中队共查处农机车辆及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2770起,查处并督促农机车辆年检570余台,补办驾驶证及行驶证430余套,道路上农机事故同比下降25%。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该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得到明显提高,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观。与此同时,涡阳县被农业部授予第二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荣誉称号。

6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机制完善

(1)县级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安全信息沟通。同时,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树立安全生产大局意识,共同努力,完善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

(2)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要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人为本,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第5篇: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情况

(一)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大队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作为2004年的首要工作抓紧抓好,大队通过报纸、广播、保险等多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义和内容,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的服务与执法。交通安全法宣传月期间,印发2万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单行本,分发给驾驶员进行学习;印制一万副交通安全法扑克分发给各车单位、企事业;举办了一场由分管副市长董乐夫作动员讲话的宣誓、踩街活动;在永安保险台政法时段《交警之窗》栏目中播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法条,每周六个时段,连播三个月;举办“全市学校交通安全宣讲员”培训班,由各中、小学校参训的老师把交通安全知识带回去传授给本校师生,并印制四万份《道路交通安全法试卷》,对全市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全部进行测试;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安全法知识竞赛活动,并组队参加三明“人保杯”竞赛获得二等奖。同时加大宣传设备投入,加强与社会宣传力量的联系,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覆盖面,拓展宣传的空间和领域,结合创建交通安全村、厂、校和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活动,突出社会化、大众化的宣传,继续探索新时期交通安全管理与社区联手的新路子。

(二)营造民警学法氛围,充实宣传民警队伍。交警大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宣传的效果也将影响到交通安全管理,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非常重要,大队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大队提高民警素质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使广大交通警察尽快熟悉和掌握该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提高广大交通警察的业务素质,强化法治意识。并以讨论、座谈等方式,提高民警学习积极性,力争进一步深入领会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还选拔优秀民警充实到宣传民警队伍中去,提高宣传队伍的实力,同时请各乡镇派出所协助大队加强交通安全法宣传,实现多警种共同宣传新法的局面。

(三)以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契机,全面完善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大队通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推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履行好管理职责。

(四)强化法制建设,建立管理的长效机制。大队建立健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办事讲规范、办案讲程序、依法履行职责”的执法环境,不断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制定和完善各项执法制度,针对路面执法中在扣证、扣车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交通事故处理、办牌、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质量考评责任制,减少民警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全面做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使各项业务管理工作适应新的法规的要求,确保依法行政。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防事故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民警思想认识,抓住工作主动性。大队始终要求民警克服厌战心理,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握工作主动权,积极处理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所面临的挑战,不折不扣落实各项防事故保畅通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抓住重点车型,狠抓摩托车整治。据大队对辖区内交通事故特征进行剖析表明,摩托车交通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60%左右,摩托车成为我市防事故工作的重点管理车型。针对这一现象,大队将结合本市的实际,多次组织开展为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提高摩托车挂牌率、年检率和办证率,确保保持良好的车况安全驾驶。

(三)抓住重点路段,狠抓事故黑点整改。大队对辖区的道路进行全面

排查,对照交通事故分析,确定交通事故黑点,并拟文向政府报告,争得政府支持并落实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路段,大队合理安排警力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严防死守,提高路面的见警率和民警的管事率。今年以来,大队共整改了虾蛤路段等3处交通事故黑点。

(四)抓住管理对象,狠抓交通安全宣传。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管理对象是交通参与者,大队针对不同的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大搞交通安全宣传声势,大队成立客运企业、交通安全村、社区、学校四个宣传组,每组配发一套部局印发的挂图制作成的展版、一台数码相机和一套宣传光盘,深入相关单位,国道205线、省道307线等主要公路沿线村民、学生及工厂工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以宣传光盘播映和图版展出为主要内容的流动巡回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有效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五)抓好勤务管理,规范路面行车秩序。大队从有限的警力中抽调5名民警和9名协管员专职负责路面行车交通秩序整治,特别加强景点、国道、省道、事故黑点等重点路段的监控,重点查处超速行驶、无牌无证、不按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形成严管的声势。今年5月份以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9000余起。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的所带来的挑战和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公安交通管理史上的大事,它对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权、更好地保障安全畅通具有重大意义,但新形势也带来了压力和困难,在此简要分析如下:

(一)加大了交通警察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警如有19种违法行为的,要开除、辞退或追究刑事责任等。这对从严治警、依法行政大有好处,但有的条款很不好界定和执行,如“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实际工作中,对违章车辆不管是失职,要管又拦不住,追击了可能造成更大危险,管严了又可能是粗暴执法。前有厦门交警“7.3”执法动粗和“大田交警追击”两个事件,面对的又是不良的执法环境,交警执法日趋谨慎,说的严重一点,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警队伍中不愿大胆严格执法甚至无所作为、明哲保身的倾向会更严重,这与日益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和日益重要的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形成极大的反

差。

针对这种情况,大队通过广泛、深入、扎实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培训,大力提高全省交通警察的法律水平,严格区分依法管理与违法行政的界限,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看作“把安全给了社会,把痛苦留给了自己”的错误看法;同时,加强引导和管理,认真做好民警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让民警执法热情不减,在新形势下有能力做到既大胆、严格执法又正确、文明执法,充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律保险,更好地管理道路交通。今年以来,大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二)加大交通警察的重担,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和管理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公安交通管理随着车辆的急剧发展,人、车、路和警力的矛盾本已日益激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又给交通警察加上非机动车管理、路外交通事故处理之繁重任务,困难可想而知。针对这一现象,大队改革勤务制度,科学管理交通,用有限的警力管好重点。

(三)加大交警队伍生存和保障的困难。《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拖车、停车、审验、教习等4个收费项目,实行机动车检验、驾驶员培训“两个社会化”,大队的收入一落千丈,财政供给又没有保障,而随管理任务的加重,经费开支日益加大,大队走入经费困难的时代。

(四)加大交警队伍树立“执法为民”形象的难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了重大改革,今年5月1日以后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无权以经济赔偿为目的扣车扣物,也无民事调解的必经程序,这样势必造成大量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得不到赔偿,或者增加群众的诉累以及执行难,如果宣传引导的不好,群众容易把责任和情绪归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利我们更好地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至今为止还没有落实到位,对我们的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很多压力。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只能在处理事故中做好解释工作,让广大群众明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交通事故处理的救济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空前的挑战和压力,我们将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

第6篇: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组织,增强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各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二、组织领导和适用范围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行政村、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村、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一)驻镇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所属人员私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接受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二)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安全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接受专业(行业)安委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1.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同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确立责任部门,设置1至2名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并向专业(行业)安委会备案。

2.建立健全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所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单位工作人员私人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资质审核制度,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除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外,还需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凡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4.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中小学校交通安全责任

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制定本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履行校车监管责任,接受市教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建立对教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确立责任部门,设立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主题班会、大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学生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应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3.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要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接送学生的各类校车建立监管档案,并根据校车使用性质,逐车落实监管责任。遇重大活动时,要及时充实监管档案内容。要确保校车安全性能良好,每季度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要确保驾驶人员资质符合国家标准,做到驾驶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

四、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政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7篇: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关键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使得水上交通也获得持续的进步,同时也使各行业对水上交通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结合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引和当前的工作实践,研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对自身工作的检验,也是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创新安全管理举措的有效途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打造安全平稳的水上交通,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落实责任,不辱使命

1.1 增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履行监督管理的使命和责任

首先从有关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的人员着手,培养和增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对水上交通的经营单位,也要进行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将管理职责确定到具体的管理人员,将责任意识普及到位。此外,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建设,特别是一些基础设施和设备,一定要保证合格、到位。在管理方法和举措上,要制定规范科学的执行依据,为长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准备。[1]

1.2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在新的发展时期,并存的机遇和挑战指引着水上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的大方向,即在提升安全意识的前提下,从安全制度入手,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参与的新局面。首先,要建立健全科学可靠的安全责任制度。对于生产单位,要明晰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水运企业要坚决整顿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对于水上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并辅以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才能建立长期、实效的安全责任管理机制,为水上交通安全打好基础。其次,政府部门应积极响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来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还要对各生产企业和相应个人进行资格和素质上的考核,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投入运营,并定期检测检验水上设备和水上工作人员的资格,排除不合格因素。第三,建立水上安全会议制度。定期举行水上安全会议,及时听取各级反映,全面了解信息,并认真听取汇报,对眼下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的解决,对水上安全形势进行及时的了解。

1.3 加大船舶管理力度

越来越多的小型水运设施设备和个人船舶进入到水上交通的行列,应在安全监督方给予高度重视。这些设施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有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谨慎起来,从事故的源头进行梳理和管理,保障水面船只的安全状况。首先,要从船员素质开始,定期地对船员进行分类培训和教育,督导学习相关条例制度,提升船员的业务素质以确保水上安全有一个源头上的技术保障。二是加大船舶检验签证的力度,在年度检验中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考察其技术状况能否投入航行,各类消防救生设备齐全与否。对于船舶入户也要把好关,坚决不给“三无”船舶办理登记。后期的船舶改造,也要有严格的申请和审批制度。三是对于老化船舶的管理要强化和严厉。对于老龄船舶要有相应的跟踪管理制度,对其监控和年检的力度和频度要加强,及时停航不适航的船舶。

2 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现场监督力度

2.1 合理布局,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在强化安全责任感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为船员服务的意识,以为船员服务为基本思想,从而更好地做好现场安全监督工作,服务与监督相结合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首先,要从客流大的高峰期进行分析,全面布局。比如春运和国庆期间,水上交通的任务相当重大。在做好水上交通服务的同时,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比如春运期间,要停航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并保证运营的船舶有一定的消防和救生能力,以此保障节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其次,掌握客流情况,对旅游团队重点管理。旅游旺季到来时呈现人多混乱的局面,对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人员来说,要及时采取监督管理办法,确定并跟踪服务船舶的动态,做好特殊时期的监控工作,防止意外发生。第三,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人员要不怕吃苦、会吃苦,只要有船就要开展工作,将服务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中。[2]

2.2 严格水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依照工作所属地原则和具体分工开展水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消防安全机制。要深入各港区、船舶进行消防技能和知识的宣传,增强水上消防安全意识。监督和促进水运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度,并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完善水上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以多种形式进行水上消防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提醒和帮助单位和个人消除消防隐患,处置违反消防原则的行为,保证水上消防安全的良好大局和谐稳定。

3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队伍的优化

3.1 加强水上安全的法制和文化建设

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与法制部门密切联系,促进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制定相关管理法律和条例,以及落实实施法律法规的方式和内容。加强水运单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普及面,使法制观念深入全民内心。此外,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文化建设,开展论文比赛、知识擂台等形式多样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形式,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的建设和传播。在法制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合理的总结经验和不足,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交流和推广,积极探索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制和文化建设的创新,将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3]

3.2 做好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工作

要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就必须有一支素质合格、技能过硬、求真务实的管理队伍。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必须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开展思想政治的工作建设,树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目标的新行风,并保持良好的道德作风,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工作中创新改革、锐意进取。在提升个人素质、落实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饱满的激情和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其次是业务方面的能力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派送合格的人员到更高层次的院校接受培训教育,提升监督管理队伍的技术实力。在内部增强的同时,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合作,不断学习宝贵的经验和方法,并将自有的实践经验分享出来。然后,在系统内部做好管理工作,提升管理能力。实行高效率办公、高质量工作,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变得有条有理、井井有序,并接受群众监督。最后,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的形象化教育活动,宣传并组织管理人员和单位个人参观或体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事故图片资料或事故模拟,增强切身感受,达到思想上的震撼,强化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王宜祥.立足长效管理确保水上安全―对息烽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考[J].珠江水运,2011(3).

第8篇: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事业迅速,对、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日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2、群众交通安全交通法制意识谈薄;3、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4、整体交通管理水平不高。针对交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采取以下预防对策,以减少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1、提高驾驶人素质;2、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和交通安全宣传;3、完善交通设施;4、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关键词: 行人、驾驶人、车辆、交通设施、道路、交通法规、生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交通流量迅速增长,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由于人、车、路、发管发展不协调,交通管理工作在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据统计,2003年,河南省共发生交通事故12317起,死亡2247人,受伤11767人,直接经济损失53535019元。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综合起来,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少。但是近年来随着驾驶人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驾驶人文化素质低下,思想素质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由于驾驶人培训比较落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好转,在培训、考核中,培训课程、方式、内容、程序、严格程度等都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中,因此,在现实中,驾驶人技术不高,处理问题能力不强,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如何正确采取果断措施等都交通安全。

二、群众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意识淡薄。由于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相对较窄,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现象十分普遍。近年来,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翻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形式,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由于宣传少,群众缺乏对交通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甚至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刁难,从而不支持、不配合交通管理工作。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交通参与者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随意违法行车、走路,甚至逃避、抗拒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带来了人流、物流、车流和驾驶人数量的高速增长,交通压力骤增,致使人、车、路发展不协调,从而影响到交通安全。如:一些道路线形设计不合理,道路间衔接不;一些建筑物距离路口过近,妨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行车视线;一些道路未设隔离带、或隔离带开口过多,车辆、行人混行现象严重;一些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严重不足,不能及时对交通参与者进行警示、诱导。由于道路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使得不同种类、不同车速的交通工具在同一断面内行驶,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交警队伍力量薄弱。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少,警力不足,人员构成复杂,素质较低,经费、装备、投入等方面都有诸多困难,直接影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水平。警力的严重不足,导致日常管理捉襟见肘,顾此失彼,尤其是乡村道路长期处于失漏管状态。此外,由于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拨付必需的办公经费,车辆装备、通讯装备落后,不能适应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公路质量较低、通行条件差,道路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安全性能差,交通参与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非常普遍,交通秩序不好,政府管理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专业人员素质差等等。

针对目前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一、提高驾驶人素质。驾驶人的素质提高决不仅仅是驾驶技能的提高,安全知识和法规的及安全意识的养成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首先要做好机动车驾驶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安全防事故的意识。其次要严把驾驶人“进门关”,强化驾驶证考领工作,把好考试、发证关,以确保考试质量。三是要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此外,还应坚持开展技能培训、法规学习,切实提高驾驶人熟练驾驶技能,交通管理部门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观看警示片、通报安全形势、剖析典型事故,使驾驶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灵魂深处得到高度认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是当务之急,但仅仅依靠交警一家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进行共同努力。交警部门可以通过对驾驶员、车辆和道路的管理以及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来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但是要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还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交通安全应当从娃娃抓起,从儿童一入学就要灌输交通安全意识,开封县在这方面先走了一步,在中、小学校设置交通安全课,并专门编制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教材,笔者认为很好,孩子受到了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转而会进一步影响其父母、祖父母等亲戚朋友,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在提高全民通安全意识方面,新闻媒体要充当主力军,要多作一些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使大家都知道我们每天都要进行的交通活动,怎样行进才能保障安全,怎样才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使交通安全这个主体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交通安全宣传是一项社会工程,仅靠交警一家唱独角戏显得势单力薄,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为推进交通安全宣传的社会化进程,全方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首先要由政府牵头,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的轨道,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宣教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社会化的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宣传教育声势。其次要更新宣传教育形式,寓教于乐,潜移默化地提升群众的交通道德水平。以往宣传教育形式的单一很难产生深入的影响,要适应当前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政理念,通过开展文艺演出、征文比赛、摄影比赛等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办好宣传教育栏目,扩大社会影响。三是要牢牢抓住中小学生这一宣传教育阵地,打牢基础,“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要在幼儿教育、学生教育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基础性的内容,让孩子们“学走路”,培养具有较高交通道德素质的文明公民,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交通文明素质比较低的现状。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这需要我们的驾驶员管理部门在驾驶证审验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全面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在正常审验的同时,要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宣传,强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搞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首先从驾驶员抓起,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们事故处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首先要强调“法治”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与此同时,还要强调“德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宗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既要讲原则,又要讲策略,既要讲公正,又要讲效率,公正和效率是永恒的主题,二者的有机结合,是妥善处理交通事故的有效。长期以来,事故科坚持时刻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我们事故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努力实践“法治”和“德治”这一思想主题的忠实体现。

三、完善道路交通设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首先要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进行专项整治,根据实际需要,,该改造的改造,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的完善,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把道路危险性降低到最小限度。其次要加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约束、管理、服务、诱导的功能,在弯道、交叉路口、穿越村镇路段及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点段,科学渠化交通,完善警告警示等交通设施设置,确保交通安全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提高政府整体管理交通水平,充实警力,保障经费。面对当前繁重的交通管理工作任务,只有充实警力才能保证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各级政府还应保障交警经费,通过改善车辆、通讯等基础装备,增加高管理设备等,来减轻交警工作压力,缓解警力不足的。

强化路面管理,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的管理范围,把有限的警力布置在所管辖的各个路段上,加强对道路的巡逻,提高交警的机动性和单兵作战能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从树立交警形象的工程,向注重提高工作实效、提高交警科技含量的方向转化。

在交通要道路及市内十字路口设置警察,加大对道路的监管力度,从时间上实现了全天候24小时对道路的监管,从管理上实现的向科技要警力,提高了交警的科技含量,同时,从某种含义上来讲对城市的品位也是一种提升,也是城市管理科技化的一项重要。

在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叉路口和一些路段,合理布置相应警力,加强对违章车辆,以及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纠查,设立警示标志,对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行为提出善意的警示。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是与政府管理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与道路交通法制化的不完善密不可分。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全的通行效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实解决道路交通中的各种难题。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证道路与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道路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走向法制时代的崭新开端。这必将推动我国的化交通事业的进一步,赶上和超过世界发达国家的交通管理,建设一条具有特色的中国现代化交通管理体制。 参 考 文 献

第9篇: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摘 要】 道路运输 安全 管理

现在市区道路建设速度已经跟不上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道路交通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城市主要道路和交通节点已经出现交通拥堵现象,并有逐步扩散的趋势,市区停车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各大城市的车辆出行交通尤其是在市中心发展停车场,以便车主找停车位时少花时间,这样就能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我们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建设市区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管理水平。在城市小区建设中减少地面停车,开放商要开发小区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在市中心停车场,管理部门要引入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提示司机停车地点和车位数量,提高车位的利用率。既能方便出行者,在停车位供给充足的条件下,利用价格杠杆机制等手段缓解供需矛盾。

城市交通发展也正面临着关键选择,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控城市交通现状、避免交叉管理和无人管理的问题。在深入分析机遇与挑战的基础上,立足于城市发展与交通发展双赢、对外交通与市内交通双赢、加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策略研究,可靠的交通环境,为构筑可持续发展、现代化的交通体系指明方向。满足居民的出行选择需求,给居民营造安全、高效、舒适的出行环境。

对于现在国家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来说,我们的运输企业不仅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还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同时,督促、指导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根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及相关法规规定,对运输企业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使道路交通从业的人员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活动中,能够遵守交通运输安全的各项法规、规定及规章制度,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努力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那么,就请大家“保护生命,拒绝违章”,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发现交通隐患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必需当即责成整改,下发整改通知单。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

首先,我们政府及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文件的同时,提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我们要落实安全监督和生产经营制度健全、措施具到位,健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道路交通运输的职工要有安全意识。这种安全意识一方面来自教育。干部要把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全方位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每时每刻对职工灌输安全思想。我们现在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会议和监督检查,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因此,当前频繁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日等活动,如抓好上级安全文件的学习给员工灌输事事想安全,人人为安全的观念,营造一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来自职工自身的素质。职工自身应明白其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要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负责,为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