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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精选(九篇)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

第1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转基因产品之所以成为世纪焦点话题,集中了国际法学界对其多维的深切关注,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从上世纪末开始,粮食、能源和环境问题已经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三大威胁,而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初步成果给世界各国,尤其是欠发达国家的温饱难题的最终解决带来灿烂曙光;另一方面,转基因技术一反传统的通过自然育种的方法,利用人工的技术强行介入自然育种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打乱了自然育种周期和扰乱了自然规律,在科学上和伦理上引起了全球争议。

一、保障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

生物安全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检疫以及动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规范,并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等有关国际组织。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于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由175个与会国家签订,该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截至2000年5月,公约的缔约国有177个。公约阐明了“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 或biodiversity)的含义,即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的生物体,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以及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cbd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公平获益和分享遗传资源提供了一个综合而全面的法律框架。

(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该议定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有着一脉相承的亲缘关系,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第二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开始谈判拟订这样一个议定书,并成立了开放的生物安全特别工作组。2000年1月29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上,经过艰苦努力,各方达成妥协,终于结束了5年的谈判,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bsp)。该议定书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转基因活体生物越境转移的多边国际公约。

二、wto管理转基因产品的机制

(一)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即sps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各国采取的sps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和以保护生命或健康之名滥用sps措施。按照sps的宗旨,缔约各方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这要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1、科学证据原则

根据sps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要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根据科学原理而进行的,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得保持(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该协议第3条规定,既便是各国采取的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这些措施也必须以科学为依据。这些规定说明,科学证据是一切卫生检疫措施的首要标准,是检疫规则的基石。

2、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

sps允许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可承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须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第5条第1款)。为了将保护对贸易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成员方应在考虑有关风险评估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其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并据此作出保护的适度水平(第5条第4款)。

3、国际协调原则。从本质上看,sps的目标是通过要求各成员方采用国际标准,从而达到协调各成员之间所采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目的sps要求各国采取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第3条第1 款),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活动,以促进在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国际协调。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tbt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或集团)以维护国家(或集团)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如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包装与标签要求、产品检疫、检验制度、绿色技术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tbt有着广泛性、系统性、双重性(合法性、保护性)、隐蔽性、可操作性、针对性、扩大性和争议性等特点,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首选措施。tbt的合理性主要来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国际标准的采用

tbt敦促各国朝使用国际标准方向努力。tbt第2条第4款责成成员使用现存的国际标准,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第2条第4款)。

2、合理的措施成本

tbt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涉及到包装、标志或标签方面的要求)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订的测试和认证程序。tbt规定,标签的成本一般应与制定该标准的目的相符,即产品标签的成本不应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从标签上获得的利益。在美欧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中,美国反对强制性地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而欧盟实行强制性标签监控制度。欧盟认为在转基因食品包装上加贴标签是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条第2款)也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要求。而美国认为欧盟的标签政策是“不透明的,无法预测的和非科学的”,实际上是要求对来自美国的转基因产品必须进行安全测试,是阻碍自由贸易的非科学的贸易壁垒。

第2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可知,外来物种入侵主要包括对陆地系统和海洋系统的入侵。海洋是陆地面积的近2.5倍,是环境的重要调节器,因其开放程度相比陆地更高因而更容易发生物种的转移,因此,对自然海域生态系统的破坏,相对陆地系统的物种入侵来说影响范围更大、时间更长久,控制和治理也更加困难。同时,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物入侵还可能对沿海国国家主权构成威胁。因此海洋生物多样性存在着比陆地生物多样性更为特殊的潜在危险性。但现实是,在海洋生物入侵方面,无论立法还是研究都落后于陆地生物入侵的防治。预防和控制海洋外来生物入侵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证沿海国安全稳定的重要内容。

一、海洋生物入侵的概念及其产生的特殊危害

目前,理论研究领域对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通过分析、研究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于外来物种和外来物种入侵所下的经典定义,笔者认为,所谓海洋外来物种入侵,是指某海洋物种通过自然途径或是人类有意无意的活动,被引入到其他海域生态系统,其建立的族群影响和威胁到了当地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并对当地海域生态系统和经济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海洋生物入侵的途径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入两类。自然因素入侵诸如洋流运动,热带风暴等自然原因导致的物种转移;人为活动引入包括船底携带外来附着生物,压舱水,水产养殖品种的引进等。相较于陆地物种入侵,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具有一定的特殊危害性。

首先,入侵的海洋生物会破坏本地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降低区域生物的独特性,威胁本地海洋的生物多样性。入侵物种可能通过占据当地物种的生态位,建立起自己的种群,逐步消灭当地种族群,打破了维持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地理隔离。它们还可能与本土物种进行杂交,对本地物种遗传多样性造成破坏。同时,还会破坏当地海底的自然原貌和特有景观,比如珊瑚礁。此外,外来赤潮生物对生态环境的适应性较强,很可能连续爆发赤潮,对当地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其次,入侵的海洋生物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当地经济上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危害农林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造成景观破坏进而影响旅游业的收入等,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破坏其他物种的生存环境,改变生态系统。据农业部的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已被400多种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其中一半以上的损失是海洋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的。

最后,入侵的海洋生物会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海洋入侵物种有可能携带着一定的寄生细菌或病原体,这将对本地物种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甚至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特别是海水养殖类的物种,经常会携带各种病毒和病原体,稍有不慎就会在引入地区爆发疾病。例如,从1993年起,我国海水养殖对虾开始流行大规模病毒侵害,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便是当时从台湾等虾病流行地区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

海洋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积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是地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由于海洋处在地球的最低处,各种废弃、污染物质最终都将进入海洋,海水通过洋流运动进行着不停地流动,污染的来源往往难以确定。同时,海上作业的科学技术要求极高,海洋物种一经破坏便难以修复,损害结果往往是无法挽回的。尽管,目前已有二十余部有关外来物种入侵预防及管理的国际公约,但专门解决海洋和水生环境生物入侵问题的国际法律规制却发展缓慢,落后于陆地生态系统中对生物入侵防治的国际法律规范,也与海洋物种愈发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特殊性探析

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最初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破坏环境。以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为开端,也就是从海洋环境保护开始,风险预防原则逐渐进入国际环境法领域。由于环境保护领域的范围广泛,涉及政治、经济、伦理、科学等多方面问题,哪怕是在海洋环境领域,目前在国际上都很难对风险预防原则下一个统一或权威的定义。但人们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价值角度是一致的,根据大量的国际条约和会议宣言对于该原则的表述,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该原则的核心要素:

首先,环境风险的潜在危害被怀疑达到了一定严重的程度。环境风险是指公众对环境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的认识,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自然的环境风险几乎是不可控制的,而人为的环境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是人类利用、开发、获取资源的活动,当这些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风险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当然,风险程度因地区和适用范围而异,各国可以基于自身对环境标准的要求进行衡量。

其次,发生的风险与其将要产生的危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科学认识上的不确定性,人们尚未取得支撑该因果关系的确切可靠的证据。尤其是在面对从未遇见过的新型海洋环境问题时,必然会存在不确定的认识。但是,这种科学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延迟行动或拒绝行动的理由,否则,人类及其生存环境或许将遭受更为严重的不可逆的损害,这种损害远比提早做好预防措施的人力财力耗费大得多,更何况人类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最后,风险预防原则能否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正确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目前国际公认的风险预防措施主要包括:禁止与限制、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和清洁生产等。各国应当在本国能力范围内,最大化地就现有水平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以之为重要参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环境风险。但是从上面对于科学不确定性的论述可以得知,这种不确定性会对成本效益分析构成一定的局限,人类只能够按照现有的认知水平和科技水平进行分析,在将来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与成本一一效益相违背的。因此,环境风险的成本效益分析只具有参考价值,而不能成为唯一的决定性依据。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中的适用

如上所述,海洋生物入侵问题所带来损害结果是灾难性的,但如今,该问题愈演愈烈的现状似乎还没有唤起人类的危机意识。风险预防原则在这一问题上是十分具有针对性的,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上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并配以相应的预防措施,同时加强国际协作,必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形成有力的保护。

(一)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1.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海洋生物入侵所造成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指出,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是对全球海洋健康造成致命威胁的元凶之一。海洋是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物种的入侵途径多样,传播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土著物种的生存空间被占据后,就很难再继续繁衍,只有逐渐消亡这一条路。海洋物种一旦灭绝,便不复存在。风险预防原则正好与这一点相对应,只要出现对本地海洋物种产生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2.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弱化了海洋生物入侵对于科学因素的高要求

在无法预知环境对外来物种吸纳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理论,现行法律一般默认不能证明对环境有害的即视为环境安全的的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上,无论是在事前预测还是事后治理上都对科学水平有着很高的要求,但在风险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上一定会存在着科学的不确定性,若是都以无法证明对环境有害而逃避责任,那么必然会放纵外来物种的入侵。采用风险预防原则可以在这点上做到很好的弥补,各个国家都不得以缺乏准确的科学依据为理由,延迟或拒绝采取预防措施使海洋生物入侵带来的损害最小化。

3.对于海洋物种多样性的预防保护符合成本效益理论

在应对海洋物种入侵问题上,成本效益分析法确实比较难以适用。一方面是海洋环境复杂性、变化性的特点使得这种预防成本难以精确估测,另一方面是从历史上来看,对于生物多样性这一问题的保护,一直以来都遭到忽视,人类通常只会看到引入物种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不会考虑本地稀有物种所拥有的更为长久的生态利益。海洋物种一旦灭绝就无法修复,其生态价值是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防止海洋生物入侵所带来的效益一定远远大于事后修补所花费的成本。

在防治海洋生物入侵方面,较之损害预防原则,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明显更为合适。下面以船舶压载水这种海洋物种入侵最为典型的例子进行说明。为平衡船舶,保证安全航行,在船舶离岸时底舱都要注入一定的水体,当船舶装载为了空出吨位,就得将水体排除舱外,这样就产生了在不同海洋生态系统间进行的压载水排入和排出活动,同时发生无意的物种引入行为。据估计,船舶每年将约百亿吨压载水带到世界各地,几乎每九个星期就会在世界各地发现一种新的入侵者。这种合法的人类活动所引起外来海洋物种的入侵,比违法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更大,并且更加难以控制。因此,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的防治上更加有效用。压载水所携带的外来物种往往会对本地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土著物种若是遭到排挤直至灭绝,这种后果是无法修复、无法逆转的。若是等到破坏后再进行治理,地球生态利益所遭受到的损失将难以估算。目前,将有害水生物体引入新的海洋生态环境已经被确定为全球海洋面临的四大威胁之一。因此,不仅在船舶压载水排放之前必须对排放地以及压载水中的生物进行调查,还应当在本国的能力范围之内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预防,比如及时清理压载水中的沉积物等。即便存在尚未确定的科学证明,也应当将预防措施最大化,倘若污染,便再没有进行治理的机会。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适用

1.将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为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将一项原则能够尽快用于解决现有问题,最有效率的办法就是以该原则为中心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如前所述,海洋生物入侵问题具有特殊性和不可逆转性,针对这类问题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弥补其稳定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空白,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损害的目的。例如我国1988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立法宗旨、预防原则的精神,提出的诸多诉求,但遗憾的是该法并未明确设立风险预防原则,制度设计等方面或多或少渗透着风险其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风险社会所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上更是如此。把风险预防原则正式确立为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环境立法中将该原则的几个要素一一科学的不确定性、危害结果的不可逆转性、本国范围内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等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中具体化,这样才能够在短时间能减轻海洋物种遭到破坏的程度。

2.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方面的先进措施

对于海洋生物入侵问题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最富有经验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早在1991年,澳大利亚为预防及控制由压舱水携带引入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颁布了《压舱水管理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执行的关于压舱水方面规定的法律。该法明确要求压舱水排放前要进行交换并去除其中的沉积物。1999年,为保护自然物种,《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全法》第一章第3条中规定了预防灭绝、促进受威胁物种的恢复和为鲸建立保护区等措施。此外,还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有关生物多样性事务的决策时必须适用风险预防原则。2001年7月起,澳大利亚还加强了对进入其沿海地区船舶的压舱水管制。凡是由管制机构评估后显示含有危险外来海洋物种的高威胁度船舶,必须在公海更换压舱水。这种典型的风险预防方法可以成为我国国内法关于这方面防治的典范。

还有一些国家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并且对这类措施给予法律保障。例如,1993年,德国于《遗传工程法》第6条中规定,从事遗传改性生物体的任何人必须进行风险评价,这种评价程度应当根据最佳实践、适用最佳可行技术以避免对人类、自然和环境的潜在危害。而比利时、奥地利等国的相关法律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

3.加强国际协作

由上述海洋的特殊性可以知道,海洋物种的维系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不是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就能做到的。防止海洋物种入侵,必须要加强国际协作,在此之前已经有许多国际公约对这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96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更是多处涉及了风险预防原则。其中第8条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或其他管理战略,建立保护区,重建和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防止引进、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外来物种。2000年的《卡塔赫纳议定书》第15, 16条中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更是充分体现了风险预防精神。

第3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绿色贸易措施 贸易 环境

【中图分类号】F753/757 【文献标识码】A

绿色贸易措施(GTMs)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而采取的、客观上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或障碍作用的各种政策措施。绿色贸易措施主要表现为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有关环境贸易政策、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和一些国家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种环境标准。现有的绿色贸易措施主要分为三类:WTO多边贸易体制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国际多边环境协议下的贸易措施;与贸易有关的自愿性措施。当前,环境保护的浪潮日趋高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发达国家环保意识越来越强,产品的环境取向越来越明显,这已成为国际市场变化的新特点。乌拉圭回合中对环境与贸易关系所作的粗略概括,为各国通过制定环境标准、绿色标志和国内法来设置贸易壁垒开辟了新“灰色区域”。

一、 国际绿色贸易措施的发展动向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关税不断降低,多边贸易规则限制了政府任意增加关税和限制商品进口的能力,但是绿色贸易措施化身为新贸易保护的工具,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秘、最棘手和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之一。国际绿色贸易措施的发展态势主要呈现为:

(一)绿色贸易范围扩大化

1.涉及众多的产业领域

凡是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健康有关的产品贸易均在绿色贸易措施保护之列,被保护的商品从农产品扩大到工业品、劳务部门和高科技领域。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把绿色贸易措施对产品的影响分成四类:(1)无影响产品:WTO成员无一报告对该产品实施某项GTMs;(2)有影响产品:WTO成员中至少有一成员报告对该产品实施某项GTMs;(3)影响投入产品:该产品至少有25%的世界进口额受到相关GTMs的影响;(4)敏感产品:有25%或以上的成员报告对该产品实施GTMs。根据UNCTAD的有关资料显示,以世界进口额25%为衡量标准,有742个商品受到绿色贸易措施的“较大影响”, 3746个产品至少面临一个国家的GTMs影响,只有1171个产品未受任何绿色贸易措施影响。

2.实施主体剧增

一个发达国家实施绿色贸易措施,常常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仿效,最终诱发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绿色壁垒。如2002年1月30日,欧盟理事会以我国浙江舟山地区出口的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通过《关于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产品实行某些保护性措施的决议》,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产自中国的供人或动物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欧盟禁令后,瑞士、日本、韩国等都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这类产品检测,沙特阿拉伯则直接暂停了我国此类产品的进口。

(二)绿色贸易标准高要求化

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国民健康,对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现实。欧盟的技术标准体系复杂而严密,在食品安全与质量方面除遵守国际上有关的标准外,各国还有公共标准与私人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分配等生产供应链制定的具体要求,且不断修订标准,提高对进口产品的要求。例如,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查包括新鲜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项。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从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欧盟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进口资格。

(三)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

近些年,借口环境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安全,过分细化评估产品所含成分几乎是各国抑制外部性输入,谋求本国企业发展的一致行动。如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关于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不得销售含有铅、镉、汞、六价铬、聚溴联苯、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器设备。如2002年4月,日本公布对中国菠菜进口中,菜中农药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这远远严于日本本国有机磷农药的留限量,还超出美国、欧盟及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如英国要求花生酱的黄曲霉素含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美国等国规定陶瓷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七,从而将不符合该含量要求的外国产品排除在外。因此,在一些国家,滥用绿色贸易措施,不合理地提高技术标准,绿色贸易措施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从绿色贸易措施的主要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战略目标、实现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口号,以保护国内消费者和维护国内生态环境为理由,迎合了消费者对环境的要求,也顺应了当代绿色环保的潮流,成为各国取得环境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这些新的制度安排,包括各类技术规范、标准等措施,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被各别国家变相地用以阻止外国特别是环保技术落后的产品进入国内,提高进入门槛,为本国市场形成巨大的保护网,这时就演化成了绿色贸易壁垒。

UNCTAD认为实施某项绿色贸易措施的国家数量如果不超过5个,就存在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以此来判断绿色贸易措施的目的究竟是为设置贸易保护壁垒还是真正的环境预警手段。但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执行共同经济政策的欧盟在实施绿色贸易措施时就会完全被排除在“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名单之外。因此,对某项产品,如果只有欧盟采取某项绿色贸易措施,则就要对其政策动机产生怀疑。

二、国际绿色贸易措施的基本特征

在关税税率持续下降和非关税壁垒逐步规范的情况下,绿色贸易措施凭借其合法性、隐蔽性、扩散性,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游戏规则。

(一)合法性

绿色贸易措施实施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资源、环境与人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对经济生活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上有多个协定对环境与贸易问题作了规定,同时,许多国家国内立法中也有多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根据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统计,总共有115项对国际贸易有潜在影响的绿色贸易措施,其中43项措施已经被各进口国实际采用。WTO也允许以健康保护和动植物检疫的名义来设置一系列标准,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和检验手段来设置技术要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协定》等也从不同角度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做了规定。

(二)相对性

绿色贸易措施不仅对出口国进行限制,也对本国的产品、投资及服务进行了严格限制,表面上一视同仁。但是,相对发达国家来说,发展中国家环保行动起步晚,环保技术落后,产品环保标准低,所以同样的环保要求,在发达国家间并不形成壁垒,而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则构成壁垒。

(三)隐蔽性

绿色贸易措施本质上是积极的,然而诸多绿色贸易措施却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使本国市场免受进口商品冲击,却也披着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健康或动植物安全的外衣,这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中最为常见。

(四)歧视性

由于制定绿色贸易措施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相关标准是以发达国家的国内资源技术条件和国内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的需求为主要制定依据,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对不同国家的产品规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往往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成为牺牲品。

(五)扩散性

绿色贸易措施的使用具有很强的扩散性或示范效应,即一国实施马上会引起他国的纷纷效仿,由一个设限国迅速扩展成多个,给出口国带来沉重的打击。例如在2002年,欧盟禁止进口中国蜂蜜的禁令,引起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连锁反应,相继也对我国的蜂产品进口采取绿色贸易措施。

三、 应对策略

(一)提高环保意识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兴起和日渐深入人心,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绿色经济意识不断提高,消费心理和消费偏好发生变化,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目标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同。绿色贸易措施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在更广范围、更高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求,就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贸易发展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国民的环保意识。

(二)加强国际合作

作为一个发展中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我国理应在国际事务中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面对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设置不合理绿色贸易措施,可根据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质疑与抗争。我国应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到贸易与环境有关标准的制定与磋商,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努力寻求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中应有的优惠待遇。TBT协定的“标准协调”原则提出,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国际化标准机构制定他们感兴趣的产品标准,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原则,积极参与环境有关各种条约和标准的修订,从而约束发达国家出于各种目的的不合常理的贸易限制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使国际贸易向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

(三)健全相关环境标准与法制

在国际社会日益加强绿色贸易立法的趋势下,我国应加快环境与贸易方面立法的步伐,尽快与国际接轨。为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的要求,我国质量认证和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抓紧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将一些重要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ISO9000、ISO14000、SA8000等国际标准规范企业等组织在生产、服务和活动过程中的环保行为,已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同,效力十分广泛,为世界各国在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下平等竞争提供了条件,获得了这类国际认证就等于取得了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要大力推广相关国际标准在我国的使用。对环境法律的严格执行,既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又可以保持自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要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企业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排污者和破坏生态环境者外部不经济性运作的成本,充分体现法律的刚硬性,通过严格的执法,遏制生产经营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孙龙中,徐松.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 2008,2

[2] 童霞,山丽杰,吴林海.基于绿色壁垒导向效应的中国出口贸易发展内的路径选择[J].国际贸易问题.2006,2

[3] 乔生.国外绿色贸易措施动向及我国的对策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10

[4] 沈光明,于友伟.绿色贸易措施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3

第4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植物是人类重要的能量来源,随着人口增长的残酷现实,对植物需求的压力逐渐凸显。目前,基本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确保植物的高产量,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大量使用农药、过度开垦荒地等等,势必会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给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障碍和阻力。

关键词:

植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生态

1前言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的西南部、"辽西走廊"东端,是连接华北和东北两大区域的交通枢纽,下辖黑山、北镇、凌海、义县和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等9个县(市)区,总面积10301km2,海岸线105km,人口310万人。

2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阻力

植物是人类重要的能量来源,随着人口增长的残酷现实,对植物需求的压力逐渐凸显。目前,基本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确保植物的高产量,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大量使用农药、过度开垦荒地等等,势必会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给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障碍和阻力。

2.1过度施用农药带来的阻力病虫害的防治,是植物高产的前提保障。而防治的关键,依赖更多的是农药。农药的使用,一方面清灭病虫害,大幅提升产量,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其原有的生长环境。比如:杀灭害虫的同时,益虫同样被毒死,破坏了原有的生物链条,违背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宗旨。此外,施用农药的同时,改变了土壤、水分等的酸碱度,导致重金属、农药残留等含量严重超标,严重影响人类、动植物等的和谐发展,成为阻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阻力所在。

2.2喷药设施落后,严重浪费农药用量,污染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实践中,使用的喷药设施多数为手动型,产品制作较粗糙,经喷出的液体,直径在40mm,雾化效果不是很理想。这样的喷雾,无形中增加了用药量,实际可利用率较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应。如此,一方面增加用药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另一方面,加速了对环境的污染。

2.3生物链系统遭到破坏,新的害虫种类增多控制病虫害方面,过度以来农药,短时间能达到防治的目的。但是,自长远的角度考虑,目光尚且短浅,根本上来讲,不是长远之计。不引入新的天敌,也只能将生物链的某环抹杀,连带它的天敌事物减少了,天敌的数量也会随之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生物链造成严重影响,有益的生物,被农药措施间接性的毁灭,原有生态平衡的农田生态系统群落结构不复存在,反过来又使害虫不断增加。农药措施,解决了植物保护的燃眉之急。但,同样也使得这项措施成为了植物保护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恶性循环。所以说,植物保护的措施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本质上相辅相成的联系,他们是息息相关、不可分割的整体。

3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依存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自被提上国家长期发展规程来看,各部门相继探索实践各种有效措施,旨在解决病虫害对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影响,同时,根本上能保护植物、保护生物链,为人类的生存发展营造和谐的生态环境。

3.1引进优势基因,培育抗病虫害作物,实现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双丰收”随生物工程技术的突破和发展,基因技术与植物生产中的成熟应用,有效实现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平衡。这体现在,通过基因重组培育抗病虫害品种,引进优势基因抵御病虫害侵蚀。另一方面,基因重组技术下的不断试验,试验成功后的实践应用,经投入生产中的反复尝试,优化提升作物自身属性,自根本上实现不污染生态环境达到防治病虫害的目的。

3.2引入天敌,研发有益微生物,保护农业生产的生态环境除了改变作物本身,同样可引入天敌生物,对其改造达到防治病虫害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先进的微生物技术,研发有益微生物种群,达到防治病虫害实现增产的目的。目前,昆虫微生物有了一定的市场。

3.3改善农药设施,研发新型农药,降低农药的使用量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药防病虫害仍无法停止。由此,唯有改善用药措施、改善用药成分,改善用药设施,才是当务之急应该做的事情。今后要不断研制新药,有害成分力求要低,更容易分解,更不易残留。通过高新技术的研发,减少农作物的副作用。同时,生产新型喷雾器,不仅要求低容量,药液喷射直径应该缩小到15~75m的范围之内,大大的降低农药的使用量,提高药效与防治效果。

参考文献

[1]葛素芬.植物保护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J].现代农业科技,2007(,24):90-91.

[2]李俊华,郝尊钢.化学农药在植物保护中的注意事项[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7,(6):36-37.

第5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主要技术对策

在对区域内的水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以园内封闭景观水体的水质维护利用为核心,研究与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生态处理措施和辅的人工强化处理措施,以保障景观水体的水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技术集成和工程示范,保证了园区内景观水体的水质安全、构建了稳定且健康的水生生态系统。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取样,对辰山植物园周边水系的水体状况进行了监测和分析,探索周边河道水文、水质及水量的变化规律,为景观水体的生态修复与建设提供了基础资料;对植物园水体的功能定位和水质进行科学评估,为水体净化和生态处理提供了应对策略。对景观水体的补充水量、蒸发量、渗透量和循环量等关键参数进行了研究,选择合适的水体复氧技术[1];研究了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植物—水土界面契合体系、水生植物处理系统等不同生态修复技术的作用机理、适用条件、处理效果和成本,筛选出了合适的水体生态修复技术(具体措施另文介绍)[2-3]。建立起了以生态修复技术为主,人工强化处理措施为辅的水质整体维护方案、运行机制和管理措施,并进行工程示范。针对辰山植物园中瘠薄土壤和不明性质客土对未来植物种植的压力,进行了土壤质量的动态监测和重点区域的土壤改良措施对比研究,确定“适地适树”植物的合理种植方案以及“改土适树”土壤改良的技术措施。针对工程建设需要,选取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壤类型,进行了0~20cm、20~40cm、40~60cm、60~90cm、90~120cm5个层次的采样,分析土壤的pH、EC值、有机质含量、容重、通气孔隙度、质地、水解性氮、有效磷、速效钾等理化指标,摸透了辰山植物园杂合土壤存在的生态本底值。针对土壤的实际状况,根据典型植物生长需要的条件,制定适合辰山植物园绿化工程的土方质量标准,指导了各个地段和环节的具体施工,形成了辰山植物园土壤改良的详细施工方案。当时选择了植物园具有代表性的10个典型植物群落,如牡丹园、木兰园、杜鹃园、玫瑰园等,在进行pH、有机质、氮、磷、钾等常规指标测定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能敏感反映各植物群落土壤质量或生境系统土壤生物学变化的指标,进行定期和长期的监测,重点监测土壤酶(脱氢酶、磷酸酶、尿酶和转化酶等)、微生物量碳、微生物量氮、微生物总量、水溶性碳和土壤呼吸等的变化,分析预测不同群落土壤生境生态的发展动态,预测了不同群落土壤质量演变的趋势。针对典型土壤改良措施下不同群落土壤生态的演变趋势,系统分析植物的长势和潜在的问题,对不同改良方案下植物的生长状况、植物本身对土壤改良的适宜性进行分析,确立了合适的植物种植技术和土壤改良对策。通过世界5大洲各植物地理区的植物配置技术研究,为植物园内不同植物专类园区的营建提供技术参考。另外通过开展代表性的濒危植物或旗舰物种的保育技术、植物养护与病虫害防治等的研究,为园区的植物配置、生态管控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决策参数。通过抗性生理和生态习性的实验,开展洲际代表植物的引种驯化、选育、安全性预测及应用配套技术研究。根据各种洲际植物的科属特征、原生群落特点和当地民族风情,确立各大洲代表植物的配置方案,塑造出别具5大洲植物区系风格的国际树木园。1)园区洲际代表植物的选择与栽培。选择景观效果好、具有一定文化或科学研究价值的美洲、欧洲、澳洲和非洲主要的代表性植物在辰山引种栽培。在为这些植物创造适宜生长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驯化试验。通过观察洲际代表植物的生长发育节律,检测其生态适应性的强弱以及是否存在生态安全隐患。2)洲际代表植物的生态适应性研究。对引种的洲际代表植物进行抗性生理和生态习性实验,找出限制植物生长的不利环境因子,提高植物的生态适宜能力。通过相似优先比的方法寻找到了世界各地植物引种到上海适应度的优化链[4-6]。3)五大洲植物配置技术研究。以洲际代表植物的文化和科学内涵为基础,根据不同地形条件下植物景观特色营建的需求,确定了基调植物和园林搭配种类。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确定了植株体量参数与植物种植密度的关系,进行合理配置。运用种群生态学、生殖生物学和保育遗传学等研究手段,以我国特有的珍稀濒危植物为研究对象,多角度、多层面分析研究目标种天然群体的时空分布格局、遗传变异水平与系统进化路线、以及它们在不同生境中的生态适应性与分子进化机制,找出了其濒危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迁地保护与复壮措施,以此提高植物园的科研水平与国际影响力。以大果青杄(Piceaneoveitchii)和天目木姜子(Listeaauriculata)为例,二者均为我国特有的珍稀濒危植物,虽原产地与上海气候条件各有差异,辰山植物园作为这些物种的迁地保护场所,具体实施策略如下:首先,采用“相邻格子样方”法进行野外定点调查,深入了解大果青杄和天目木姜子现有的种群数量、种群规模、种群结构、地理分布式样、濒危现状及保护状况,查明其濒危过程中的种群生态学表现特征,建立了反映种群全部生活史的生命表(包括各年龄组或生活态、出生率、死亡率等),预测自然种群的发展趋势。其次,在全面收集大果青杄和天目木姜子多个居群及个体的基础上,运用分子标记手段,系统分析其遗传多样性,揭示不同居群间的系统进化关系和种群濒危的遗传机理。条件具备时,利用播种、扦插、组织培养等多种繁殖手段对大果青杄和天目木姜子进行繁殖实验,借此扩大种群数量,避免种群灭绝。经过该研究,推动了大果青杄在最近的国际裸子植物濒危等级评估中,成为东亚最为濒危的物种,引起了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物种保存委员会的高度重视。从植物个体、小景观到整体景观等不同尺度、不同视角,研究维护园区标志性景色需要的病虫害防治技术,对新引进的植物病虫害开展监测,制定园区病虫害防治月历以及维持园区景观效果的植物季节性调控计划。构建有害生物入侵的预警机制,将有害生物控制在园区以外[7-8]。

回顾与展望

第6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城市道路;绿地;管理;养护;

0.引言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的绿化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城市绿化植物具有品种多样性、生长有一定的周期性、生长环境的特殊性等特点,养护难度较高、成本费用高等缺点。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城市道路绿地的养护技术的特点及管理措施。

1.城市道路绿地的生境特点

城市道路绿地的生境特点主要有:①人为破坏大,行人践踏绿地、乱扔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此外,还有偷盗珍贵树种,擅自砍伐以及饮食店铺的油烟污染等现象。②温度偏高,城市道路绿地位于水泥路或柏油路两侧,地面辐射热高,加上车辆行驶形成的热风以及排放尾气释放的热量,会导致道路绿地及周围的温度升高,造成空气干燥。③光照不足,由于城市街道两旁高楼林立,降低了日照的时间和强度,缺少光照势必会影响植物的正常的生长发育。④城市道路绿地的土质坚硬、杂质多、土壤污染严重,加上种植面积相对较小、树种较为单一,使植物易受气温和湿度的影响,极易发生病虫害。

2. 城市道路绿地的管理措施

道路绿地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中,保持整洁是城市道路绿地养护的重要内容,因为在道路绿地内的植物生长过程中,由于新陈代谢或病虫害等原因会产生大量的枯枝落叶,给植物的生长以及绿化景观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应及时清理。此外,由于人类、动物等活动也会给道路绿地制造一些废弃物,这些垃圾也要及时清理,使道路绿地保持整洁。

绿化管理的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这就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专业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能力。此外,还要取得人民对绿化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落实工作目标,取得管理主动权,从而有力保证绿化植物的良好生长。具体的管理措施有:

(1)完善行业规范。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做到加强行业规范建设,改造园林审批制度,实现从源头追究责任。此外,提升园林部门的行业权威性,使园林部门有统一管理的权力,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2)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园林行政主管是城市园林行业的经营主体,要注重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经营和管理并瞄准当代前沿的学术理论和国际先进做法,为道路绿化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软环境。同时,还要注重对城市整体资源的发掘、利用和经营。

(3)加强绿化管理的科学研究。科学的管理可以提高城市道路绿地管理的综合质量,应加强城市绿化科技服务推广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4)理顺价格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模式。推进行政行为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以及无形资产的“有形化”运作。

(5)对道路绿地实行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有利于促进绿化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还能降低养护成本。

总之,园林绿化事业是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必须广泛寻求政府和人民的支持与投入。此外,可以对城市这一资产进行重新的认识和审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这些资产进行重组、营运和盘活,走以城建城、以城兴城的市场化道路。

3.道路绿地的养护措施

道路绿地的养护工作要顺应植物的生长规律、特性以及气候条件,应季节安排工作,下面分别从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对道路绿地的养护作详细介绍。

3.1春季养护管理

春季是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时期,可采取多种形式消灭越冬虫害,减少病虫害发生机会,如早春喷波尔多液,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通过树木的浇水、施肥,能提高树木抵抗病害的能力,并且有利于树木生根。此外,春季苗木的养护要注意防寒保温,不可过早拆除防寒材料,为防止苗木的不适应,应采用逐渐过渡的办法。

3.2夏季养护管理

夏季是需要多施肥水的时期,夏初应多施氮肥,夏末多施磷钾肥。此外,由于夏季蒸腾量大,应及时进行灌溉,晴天进行中耕除草并及时进行整形修剪。也就是说,夏季的养护管理要以水肥管理为中心,同时注意道路中心隔离带和绿化带的造型修剪。由于行道树受夏季气候多样性以及人口密集的影响,病虫害的发生时间不齐,因此,病虫害的防治也是夏季养护的重点。防治过程中要考虑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并注意保护植物的天敌,为此,可采用生物防治的方法,例如:采用苏云金杆菌防治天蛾、灭幼防治尺蠖等。

3.3秋季养护管理

秋季植物生物生理活动减弱,肥水管理应及时停止,防止徒长。因此,秋季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是合理浇冻水和施肥。合理的冻水不仅能保证植物地上部分吸收充足的水分,还能使地下根系抵抗干燥多风的冬季,有利于植物安全越冬和来年萌芽。浇水应注意:首先,要根据天气变化浇冬水,不可过早浇灌,导致新芽徒长;其次,十月份要减少浇水的次数,增加植物的抗旱性;再次,最后一遍冻水应浇到结冰封冻。同时,秋季应进行合理的施肥。合理施肥不仅能促进植物的生长和树木的木质化,还有利于植物安全越冬和来年的生长。

3.4冬季养护管理

冬季主要进行树木的冬季整形修剪,深施基肥,以及防寒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在冬季,由于道路两边地形开阔,空气对流,加上高速行驶的车辆带动风速,往往引起树木的剧烈摇摆,容易导致树木根系受到损伤。树根一旦受到损伤便会加快树木内部水分的损耗,降低了树木防冻、防寒的能力。

在冬季可采取以下的防冻保温措施:①树干涂白防冻,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新植落叶乔木,是行道树冬季防寒、防病的有效方法,一般在10 月下旬至11 月中旬进行涂白,涂白的配比,水∶生石灰∶硫磺粉∶盐=40∶10∶1∶0.5。②建保温棚,当采用一般的防寒措施不太理想时,便可根据面积大小,用木条和无纺布搭建保温棚,保证苗木安全越冬,此方法适用于当年栽植的小叶黄杨和红叶等苗木。

4.结束语

管理和养护好大面积的城市道路绿化,是每一个园林工作者肩负的责任,因此,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总结和摸索,寻找最合理的的措施和方法,为城市绿化做出自己的贡献。随着社会的进步,园林事业的发展以及养护设备的必将更加完善,城市道路绿地将会更加优美,城市环境也将会更加美好。

第7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同时,作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两个重要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重要原则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在序言中指出:

“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序言到具体条款都始终贯穿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防范法律原则基础之上。该议定书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约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正文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例如,在宪法层次上,2005年2月法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认可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基本法层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规定“……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风险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明确地把风险预防和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并列地规定为环境法的4个基本原则。法国1998年制定的《环境法典》在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指出“根据这一原则,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时机,在费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对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避免的可预见灾害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3]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层次上,德国《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丹麦《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化学品法令》与《化学物质排放法令》多处规定了预防的准则,并把预防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的要求融入到所有条文之中。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构成要素。

(一)启动时点:遇有无法接受的危险。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这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时才予以适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启动时点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如《里约宣言》规定的是“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规定“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如199年《巴马科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对人类或者环境导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的是“潜在不利影响”。虽然这些条款规定的标准有所差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包含了承载价值的语言,表达了对可接受损害程度的道德判断。

威胁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以上列举的环境法律文件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实际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发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对环境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异,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各国对环境风险威胁的严重性程度的判断,制定一个统一的严重性标准显然也是不现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预防原则”的启动时点规定为“道德上无法接受的损害”,它包括“威胁到人类的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严重和有效地无法挽回的损害;对当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损害;未有充分地考虑那些受影响者的人权而实施的损害。”这为各国的立法者提供了较为权威的参考。

(二)科学的不确定性。这是指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

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说明当科学上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规模、可能性和性质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仍然可以发挥作用。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区别于以往的环境保护原则的最明显的特点。大部分国际环境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确定的科学证据,但是至少也应该有合理的根据,这说明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基于人们的对风险的焦虑认识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旨在指导人们面临潜在的巨大环境风险时作出明智的决定。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即某种形式科学分析是必需的,而若仅仅是幻想或凭空推想不能引发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4]

(三)成本与效益的评估。风险预防原则的这个要素是指其适用应当在总体的社会、经济影响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为了避免因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而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国际社会采纳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运用比例原则评估风险预防措施是否符合相称性:一项依据风险预防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具有法理上与经济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风险预防措施与风险管理之间具有适当的联系。[5]

(四)适当的预防措施的采用。预防措施应当与所选定的保护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相对应,即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常用的预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暂停或延缓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寻找替代方法和进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

三、关于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

(一)我国国内法中尚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因为时代的局限,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适用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没有规定和体现风险预防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中现有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没有必要再专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确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解释是不妥当的。因为从立法的时间来看,《环境保护法》是早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而当时风险预防原则还根本没有传入我国,因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意图中不可能含有对该原则的考虑。此外,从立法内容上看,风险预防原则和我们平时所说的“预防为主”的原则是不同的两个原则,认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在少数环境领域实施了风险预防原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5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他环境领域是缺乏立法规范的。

(二)我国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分析1.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只注重经济增长,忽略环境保护,而这种经济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我国的环境危机也空前加剧了,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目前在我国经济转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项目使得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对社会构成了巨大威胁。[6]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环境风险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对于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尚缺乏规制,但是这类特殊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使我们付出很大代价。

2.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话,将对于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虽然我国已加入了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但从国内立法的态度上看,我国在对待风险预防原则问题上是比较谨慎的,还未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能与我国在对外关系中有关该问题的立场相一致,并给世界各国树立一个有信必守、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应在国内法上积极承认风险预防原则并予以贯彻。

(三)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建议1.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开展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工作,我们应利用这个时机在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并以其指导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只有把风险预防原则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全面构筑起一道道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

2.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落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涉及到人类、动植物健康领域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应加入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规定或具体制度,例如我国应当在规范转基因生物、危险化学品专门性法律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3.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风险预防原则的真正实现,除了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还需要具体的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国法律中已经包含了部分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标签制度、许可证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活动实施者责任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笔者建议应增强清洁生产制度的强制执行效力,增加风险性活动实施者的有关保证责任和监测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注:

①Vorsorge在德语中意为“事先的考虑和担忧”。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和肖恩·D·墨菲,著。黎作恒,译。国际公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SeeThe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ThePrecautionaryPrinciple,publishedin2005,P13.

第8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人水和谐生态河道治理

中图分类号:TV8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不断提高,对于水利工程不再仅仅限于人工改造,而开始注重人工改造对河道生态产生的影响。水利工程的设计元素,开始更加注重考虑河道的生态恢复可能性,从而形成生态河道,使得河道更加自然、原生态,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我们人类打造一个生态良好、水景观优化、水文化丰富的亲水型宜居住城市。

一、生态河道治理的理念

生态治河就是在河道治理中要注重生态效应建设,培育具有生命力的,适合自然生存的状态。这种状态既要适合人类的生存,也必须保持动物植物生存的多样性,人类与多种动物植物互相依存,呈现出一种生机勃勃的景象。而这种状态又要求提供这样一种河道生态环境:

(1)其水流必须是清澈的,这是保证动植物生存的基本条件;其流势必须是自然多样的,蜿蜒曲折,有动有静,生动而不单调。

(2)两岸滨河带必须有绿色植物,并且搭配合理。两岸有适合不同水情的多种类共存的自然植物群落,注重保留原有野生植物,保持环境自然气息。

(3)河道横向要有保持空气和水分流通、交换有利于动植物生长的环境,尽量避免破坏水与土壤之间物质能量交换的条件,保留和创造人、水关系协调的亲水河岸,避免“三面光”河道。

(4)河道纵向尽量保留原有蜿蜒曲折的形态,体现其生动活泼的自然景象,为水体自然流势多样性创造条件,避免裁弯取直。根据这些思想,该市在河道整治过程中,应按照河道不同等级、功能和区划要求,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因地制宜地进行河流生态修复,使其重新“回归自然”,发挥其生态环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生态河道建设的思路

生态河道建设要认真贯彻“尊重自然、科学治水、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思路,力求走出了一条建设(修复)生态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成功之路。

1、树立正确的河道建设理念

由于传统河道整治水土保持措施主要采取护岸等硬化措施,分隔了水陆生物的连续性,影响了河道自净功能,对河道生态功能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投资较大。因此,在编制规划时应将全市河网水系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建设来考虑,强调功能与生态并重、建设与管理并举,逐步放弃传统非生态河道建设,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环境水利转变。

2、科学规划实施步骤

首先将基本功能消失殆尽的部分骨干河道和农民居住集中、淤积堵水严重、水质问题突出、对村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河道列为首批整治对象。这批河道整治方式先是通过上填(安全带)下挖(河底)边拓(河口)的方式使河道达到防洪和引、排水要求,再通过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植物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使河道能明显改善水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和恢复河道原有基本功能。其次是抓好面广量大的农村镇村级生态河道建设,主要是疏尽淤泥,两岸采取以种树、造林、植被为主的水土保持措施,着力提高防洪抗旱能力和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河道面貌。

3、走资源平衡、节约高效的综合整治路线

在生态河道建设过程中,大量淤泥的出路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而河道两侧的耕地都能堆放(堆高为淤泥沉积后20cm左右,不影响灌溉),能有效满足施工需要。因此,可采用以还田施肥为主,抬高圩堤、填平低洼等措施为辅的堆放措施。这种措施既保持了泥土资源的相对平衡,又能有效改善河道两侧耕地土壤,增加肥力,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清淤方式可主要采用成本最低,效率高、速度快,清淤彻底的泥浆泵进行水力冲挖。河道清淤时间尽量安排在每年冬春季节,以不影响每年的主粮食生产。在做好清淤工作的同时,同步实现植物水土保持措施。只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就能有效稳定河道形态,大大降低淤积速度,在下轮河道整治中只要清淤就可以了,从而极大降低了建设投资,也避免了河道与耕地的主要矛盾,使生态河道的建设走上一条良性道路。

4、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生态修复措施

生态河道建设应按照“宜弯则弯,宜宽则宽,人水亲近,和谐自然”的原则进行修复。一方面是通过对河道清淤,腾出水体空间,加大河流蓄水量,强化河道自净能力。另一方面是在河道两岸划出一定空间,以植物作为建筑材料来保护边坡,防治水土流失。如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大胆冲破常规束缚,应用“人工活木桩”原理,选择具有木桩作用的直根系植物来抵御常水位处的水流冲刷,下部配备水生植物以缓冲水流。并根据土质、水文条件及其变化情况来配置适宜的物种,实现生物群落多样性、丰富性。这样使河道整治在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功能,使河流廊道生态系统逐步得到恢复,使其具有健康性和可持续性。但实践证明:对于其中通航的高等级河道则仍宜采用护岸等防水土流失措施,或至少在河坡临水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水土流失措施,以减少船只过后形成船行波对河坡的冲刷而形成的大面积坍塌现象,减缓水土流失速度。

三、不同功能河道的整治措施

(1)对集镇或居民生活集聚区的河道,应结合防洪、亲水和景观要求,使用干砌石、卵石笼、大块石或预制块等更为通透的材料来防止水流的冲刷,并可在相应材料之间和表面覆土植草,促进植物的生长。水下部分设计要提供为水生动物和两栖动物的栖息、繁殖的场所。水上岸坡缓陡相间,参差不齐,蜿蜒曲折,河滨慢行道路融入坡堤,为城乡居民提供健身、休闲的环境。

(2)乡村人居分散地周边河道,一般适用于梯形断面,结构简单实用,是农村中小河道常用的断面形式,一般以土坡为主,进行植物措施护坡。为便于河道管理,防止河岸边坡耕作破坏,应设置保护带,通过出租或承包等试点,发展果树、花木等经济林带或绿化植树,并逐步推行市场化管理,确保绿化完整和堤防安全。

(3)开发区堤防高度一般不宜过高,要保证人们的活动安全。同时,设计中可根据不同的地形、地势,考虑挡土墙与河岸景观相结合,采用不同形式和造型的挡土墙,协调水与岸之间的关系,突出水景设计,掩盖堤防特征,使人走在堤边而又无堤之感觉,塑造以石、水、绿、物、路等要素结合的园林式滨水景观。

总结

生态河道整治融现代水利工程系、景观生态学、环境生态学、美学等学科于一体,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使人类和自然真正达到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高晓琴,姜姜,张金池.生态河道研究进展及发展趋势[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1)

第9篇: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旅游规划;生态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飞速发展,大众化旅游热潮兴起。20几个省市已将旅游产业确定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产业,每个地区都在千方百计地发展旅游业。国有资金、民间资金乃至大量的国外资金都把旅游产业作为重要的投资领域之一。大规模旅游开发过程中,如果没有科学严谨的规划,单纯追求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此,作为旅游项目的规划设计人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重视。

1、旅游项目规划设计中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理念

1.1以可持续发展为规划的首要目标

传统的发展观念,常规的旅游项目开发思路,不可避免的带有片面性,往往强调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追求项目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生态保护、对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这样的片面性,是每个旅游开发项目的参与者都必须要避免的。

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是在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基础上,没有生态的旅游资源,旅游项目就是无源之水。旅游资源的形成、发展和衰败无不与旅游地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作为旅游项目的规划设计者,更应坚持可持续发展观,不仅要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还应在参与项目的全过程中,带动说服其他的项目参与者,注意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切不可杀鸡取卵,而应在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识别、评估旅游地灾害并尽可能降低灾害给旅游产业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等方面多下功夫、做好文章,为可持续的旅游发展保驾护航。

1.2建立生态分区,针对性地实施有效保护

在大型旅游项目的规划设计中,项目涉及的面积较大,项目内各个区域的地形地貌、原始植被各有特色,生态敏感性差异很大,因此,需要对项目范围内各个区域的生态敏感性进行分析判别,根据各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可细分为五个等级:生态极度敏感区、生态中度敏感区、生态轻度敏感区、生态微度敏感区、生态不敏感区。强调重点区域,明确各区域保护与开发强度。

2、旅游项目规划设计中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措施

2.1规划协调措施

旅游项目规划设计,是一个分析项目资源、统筹项目资源的过程,特别是在生态资源方面,更需要对项目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需要进行重点协调,把项目生态资源的内在保护、延续和外在完善、提升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其中,内在的保护和延续,是指对原始生态系统的不为。保护是指在景区原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原生物种繁衍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内在的延续,是指根据生物习性和联系在景区构筑生态廊道,尽量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引入保护物种,扩大种群,形成生态系统的自我延续。

外在的完善与提升,强调的则是监控管理。旅游区规划设计,应在旅游区的所有开发项目和建设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估基础上展开,并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保护政策。同时,旅游规划设计应该考虑规划、建设自动化、信息化的生态监测监控网络,对旅游区的各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跟踪监控。

2.2生态保育措施

“保育”二字包含“保护”与“复育”两层意思。旅游规划设计中的生态保育措施,主要是指从生态学的角度,结合其它学科技术,对生态系统进行维护。保护,是针对生物物种和栖息地的保护维护,复育,则是针对濒危生物的育种、繁殖,对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改良和重建工作。

旅游区规划中的生态保育措施,首先是对原生态物种的保护措施。规划应对旅游区植被现状及动物生境进行充分调研,在规划、建设中要尽量保持原状,排除人为干扰。在植物配置设计中,除了尽可能保留原有树木之外,新栽、补植的苗木应尽量采用原生物种、乡土物种,最大限度降低对外来物种可能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必须对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划定保护区保护生态多样性,如区内禁止砍伐森林,捕猎动物等。

2.3 水土保护措施

水土保护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泥石流甚至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旅游项目规划设计,必须对项目区域的生态敏感性以及地势条件做细致全面的分析,在坡度较大、地形地势条件较为复杂的区域,应通过有效措施消除开发带来的的不稳定因素,避免出现水土破坏的现象。

水土保护,应将“以防为主,防止并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作为基本方针,全面实施25°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以水岸、景区道路为重点,小流域为治理单元,山体上、中、下部统一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2.4污染源防治措施

生态环境直接关系旅游区发展的可持续性,要从根本上改善和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规划设计者,应在设计之前就对污染源头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原有污染源及旅游区建成后人及人的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规划,在旅游产品设计、分区规划等方面,合理设计产品结构,科学布局,减少和避免旅游活动对环境带来的破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