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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发展报告精选(九篇)

矿业发展报告

第1篇:矿业发展报告范文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库尔班为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副组长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工部,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同时,研究制定了铜镍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对每个环节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召开动员大会。10月27日,召开了铜镍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矿领导、全矿中层干部、恒盛铍业公司领导、兴铜公司领导、全鑫公司驻铜镍矿项目部负责人、矿退委会负责人出会。会上铜镍矿矿长刘朝辉传达了集团公司动员大会精神,矿党委书记库尔班同志作动员讲话,要求全矿党员干部统一思想,积极投身到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去,增强科学发展意识,提高科学发展能力,破解科学发展难题,创新科学发展体制,促进铜镍矿又快又好发展。会后,铜镍矿各基层党支部纷纷组织召开动员大会11次,制订了各支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三是成立研讨班,组织集中学习研讨。10月28日成立铜镍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研讨班,并制定了研讨班学习计划、课程表、学习时间、建立了学习制度、学员名单和考勤表。铜镍矿中心组成员、全矿中层干部以及恒盛铍业公司、兴铜公司领导参加了研讨班,人数达60人。学员们在10月28、29、30日三天下午时间集中脱产学习了中央和自治区、集团公司领导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内容,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观看了中央党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电视讲座。

铜镍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办公室组织中心组成员学习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为全矿党员分发了《、邓小平、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2本书,党员每天自学都在2学时以上。各基层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利用党员大会、党日活动、党小组会议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各种学习材料。

四是突出抓好重点课题的调研。11月5日,结合铜镍矿工作实际,拟定了调研课题,成立了以矿领导班子成员为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四个调研组,深入基层开展了调研活动。每个调研组到生产一线单位与车间领导、工段长、班组长、职工代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座谈,调查了解各单位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情况,了解各单位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现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因素。针对基层反映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存在的问题,矿领导及时进行了解释、答复,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调研活动结束以后,各调研组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撰写了调研报告。

五是认真组织解放思想大讨论。进入第三环节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了解放思想大讨论环节的工作重点、工作时间及方法,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解放思想讨论的通知》,并提出了五点要求。

11月6日,党委书记库尔班主持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形势报告会。矿长刘朝辉同志在报告会上就铜镍矿目前形势综合科学发展观进行了阐述和形势分析,要求党员干部和全体职工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思想面对铜镍矿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并就如何促进铜镍矿今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了五项措施。副矿长孙宝辉、副矿长张学栋分别就铜镍矿经营形势和技改扩建工程进展情况作了报告。

11月7日下午,铜镍矿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座谈会,联系当前的新形势和铜镍矿的工作任务,设定了四个讨论专题,矿领导、中层干部在座谈会上围绕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展开了大讨论。

座谈会后,铜镍矿在全矿干部党员中开展了以“坚持科学发展、打造百亿集团、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和谐企业”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各基层支部纷纷组织召开形势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领导有约”活动等,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团员青年积极参与解放思想大讨论,人人撰写讨论文章,并组织优秀文章的评比和交流,共收到优秀文章35篇。二、主要特点

1.活动开展启动早,抓得紧,落实快。

启动早。集团公司召开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以后,铜镍矿迅速行动起来,立即组成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活动的实施方案,并于11月27日召开了动员大会,是集团公司下属厂矿里启动最早的单位。在整个阶段活动中,领导小组对每个环节早着手、早谋划,早安排,有效保证了活动的顺利推进。

抓的紧。每一个环节结束之后,铜镍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办公室都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上一个环节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环节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活动进行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派出指导检查组对各支部学习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进了各环节工作按计划推进。

落实快。铜镍矿基层各支部也按要求相应地制订了实施方案和成立了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铜镍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支部在铜镍矿召开动员会、报告会、座谈会后,也纷纷组织本支部的学习实践活动,确保了各环节工作的快速落实。

2.活动覆盖面广。铜镍矿对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了广泛动员,不仅要求全矿党员、干部全员参与,而且还组织近50名团员和320名普通职工参加了学习实践活动。各支部集中学习时间2天,支部书记专题辅导12次,观看专家电视讲座32场次,学习时间达20个小时,出勤率达98%以上,召开座谈会12场。

3.

领导重视,率先垂范。按照党员领导干部“五带头”的要求,铜镍矿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带头参加学习讨论,带头遵守学习纪律、带头开展调研,带头听取意见。每次集中学习讨论都以普通党员干部身份参加,又以良好的姿态接受一般党员干部监督,为学习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形成了“一级带着一级学”的良好教育学习风气。党委书记库尔班同志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多次组织召开各环节工作专题会,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在调研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亲躬问计。在形势报告会前,矿长刘朝辉,副矿长孙宝辉、张学栋进行了认真准备,详细通报了今冬明春铜镍矿面临的形势、困难,并提出了需要采取的措施。

4.广泛宣传,营造声势。组织专人编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9期,及时通报近期开展的各项学习活动和学习成果。在《铜镍矿之窗》出了一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版,并开辟了“解放思想大讨论”专栏。基层党支部出宣传板报10期,营造了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成效

1.领导干部受教育。通过广泛动员,开展学习培训和解放思想大讨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意义,对科学发展的思路进一步清晰,强化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在学习、调研和讨论过程中,铜镍矿全体党员干部紧紧围绕铜镍矿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实际,总结工作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摒弃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维,进一步拓宽了工作思路,提高了思想认识,转变了工作作风,加强了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了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科学发展上水平。在开展学习、调研讨论阶段,铜镍矿紧紧抓住“发展”这一要义,紧紧联系铜镍矿的工作实践,抓住影响企业在做大做强目标措施落实上的突出问题,开展学习、调研、讨论,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如:针对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出继续把地质找矿工作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快对9#岩体的勘探工作,力争明年8月实现出矿,为确保股份公司不亏损的目标做出贡献;把握低成本建设时机,确保技改扩建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为后续发展赢得先机;针对严格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出要加快新冶炼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提升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科技进度;加大科技投入,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激发创新活力;内部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严格各项制度执行力度和考核机制,确保“两降一升”指标的完成;对外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从宏观上、政策上为企业争取降低运营成本的机会,增加利润空间等等。切实起到了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作用。

3.职工群众得实惠。在学习调研过程中,铜镍矿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重点调研并解决了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职工群众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切实得到实惠。如针对铜镍矿员工普遍反映强烈的菜价、肉价过高问题,在铜镍矿党委书记、兴铜公司总经理库尔班同志的多方协调下,兴铜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对菜价、肉价进行了调控,受到了广大员工的一致好评;针对铜镍矿在阜康集资住房员工急需领取住房公积金问题,铜镍矿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多次与地方社保部门进行协商,最终解决了这一难题。

第2篇:矿业发展报告范文

一、 完整性

《2011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分为总裁致辞、关于绩效表、可持续发展绩效对照表、聚焦2011、关于我们、可持续发展管理、稳健经营、安全管理、绿色发展、员工发展、社会和谐、业务中心可持续发展绩效、展望2012、附录等14个部分构成,内容涵盖了经济、社会、环境等具体的社会责任实践,是一份较为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二、 实质性

报告中识别了五矿集团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如政府、国资委、员工、客户、业务合作伙伴、投资者与债权人、社区与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团组织等,识别了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建立了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方式。同时,报告涵盖了行业内企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绿色发展、员工发展、社区发展等关键性议题,较好地回应了主要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点,实质性表现优秀。

三、 平衡性

报告是五矿集团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重要渠道,是全面反映公司上一年度可持续发展管理和实践方面的信息。报告中除了正面报告五矿集团的相关绩效外,还报道了一定的负面信息,如2011年五矿集团安全生产方面死亡人数9人,重伤1人等。因此,报告具有一定的平衡性。

四、 对比性

报告建立了五矿集团关键绩效表,公布了2007年至2011年五年内经济、环境、安全、社会等四方面的绩效。同时,报告中还公布了五矿集团各业务中心可持续发展绩效,每一个业务中心均公布了2011年经济绩效、安全环保绩效、科技绩效、社会绩效等相关绩效,不过,很多业务中心没有公布往年的绩效,只有部分业务中心的绩效进行了对比。

五、 可读性

《报告》主体框架清晰,语言流畅,合理运用了可视化图形、照片、数据表等表达方式;关键绩效数据位置突出,排版设计美观大方;在内部方面主体部分多以案例、图片形式展示,在可读性方面表现良好。

六、 总体

第3篇:矿业发展报告范文

集团公司先模人物事迹报告团,今天在公司党委副书记张玉海同志的带领下,来我矿作巡回报告。在这里,我代表矿党委、矿行政和全矿广大干部、职工、家属,对公司领导和报告团成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参加这次报告团的成员有:国庄矿采煤四区区长张荣玉,查庄矿北方洗涤公司总经理李丹,大封矿电厂副厂长王焕金,陶阳矿采煤四区班长吴勇,陶阳矿老干部科科长、离退休干部管理室党总支书记梁俊峰,杨庄矿洗煤厂压滤车间主任孙春华,还有我们矿采煤三区区长王书泉同志。以上同志都是集团公司广大干部职工中的优秀代表,是实践“xxx”的楷模,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他们的到来,既是上级组织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次学习先进的好机会。相信听取他们不平凡的事迹报告后,必将进一步激起广大干部职工强烈的发展欲望,对我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首先,请集团公司党委张书记给我们作重要讲话。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报告团的同志给我们作报告。

同志们,刚才,杨庄矿洗煤厂压滤车间主任孙春华,国庄矿采煤四区区长张荣玉同志,陶阳矿采四区班长吴勇,大封矿电厂王焕军同志,先后为我们作了精彩的事迹报告。他们的报告内容充实,事迹感人,表达朴实,既体现了很强的时代精神、进取意识、发展欲望和强烈的责任感,更具有很强的示范性、操作性,为了把这次报告会精神落实好,我再提三点要求:

第一,要迅速在全矿范围内掀起学赶先进的热潮。今年以来我矿各项工作发展势头很好,既全面完成了各项指标,又荣获全国文明煤矿称号,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安全形势都非常稳定,这是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把这个形势巩固好、保持好、发展好,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更需要大家以先进为榜样,敬业爱岗,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今后,各单位党工团组织、各部门要组织职工认真讨论,对照先模人物找差距,引导职工学先进,赶先进,把本职工作做好,以实际行动报答集团公司领导对我矿干部职工群众政治上的关心和各方面工作的大力支持。

第二,要想长远,干当前,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学习先模人物,弘扬先模精神。特别是要学习他们艰苦奋斗,拼搏奉献的精神;学习他们勇挑重担,不折不挠的坚强意志;学习他们无私无畏,顾全大局,自我加压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关注发展,勇于改革,敢为人先的良好的时代风貌,积极营造“干什么、学什么、干好什么”的浓厚氛围,立足本职多贡献,齐心协力谋发展,在发展中奉献,发展中受益,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我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4篇:矿业发展报告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改革

矿产资源储量是地质矿产勘查的最终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资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政府掌握我国矿产资源情况的基本手段之一。自1953年,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经历了储量审批、评审认定和评审备案三个阶段。1953~1999年,储量审批工作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由储量审批机构履行该项职责,负责对矿山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勘探报告和关闭矿山依据的闭坑报告予以审查和批准。1999年,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将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规定由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对储量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机构资格、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资格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给予认定。2003年,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储量评审认定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将评审认定改为评审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告出具备案证明。虽然评审备案与评审认定在工作性质上已发生质的改变,但其工作程序无实质差异。评审备案制度虽然实现了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延续和保障储量评审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评审备案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总结评审备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以期能够为下一步储量管理改革提供思路,保障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合理、高效的开展。

1储量评审备案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评审工作定位不明,组织保障性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工作中,评审备案范围被不断扩大,当前评审机构不仅评审用于申请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的储量报告,还评审用于上市融资、矿业权转让等市场行为的储量报告。储量评审定位已经不仅在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服务,更多的是在为矿业权人投资安全把关,过多地承担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加重了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降低了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目前全国储量评审机构性质多样,既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有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部分评审机构仍保持收取矿业权人评审费或由矿业权人支付专家劳务费的做法,评审结果难免会受制于矿业权人,评审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储量评审工作缺乏合理的组织支撑。

1.2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文件支撑

按照现行评审备案制度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仅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备案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再对储量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或批准,有悖于《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同时,评审备案工作在实际中仍参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在“取消评审认定”后制定相应的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定位的模糊化。

1.3评审备案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

储量评审备案流程一般为矿业权人或矿业权人聘请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报告—矿业权人提出申请—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过程中关于评审备案监督管理不全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一个单向流动的过程,只有评审机构对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和质量把关;二是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管理人员少,在做好评审备案合规性审查的同时,往往还花更大精力做技术性审查工作,评审过程监管不到位;三是目前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含储量评估师)的监督管理未能得到有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不足;四是,现行评审备案制度中,缺少对储量估算、报告编制等过程,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手段,缺乏能有效制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都是造成当前储量评审备案监督管理不力的原因。

1.4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滞后

矿产储量评估师经2000年、2002年两批注册认定和2007年遴选共计1178人后,便未再新增,目前储量评估师队伍存在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据孟刚等研究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储量评估师队伍中55岁以上的已超过了83%,65岁以上的已超过45%,扣除那些进入行政管理岗位或脱离地矿系统,无法担任储量评审业务的,能实际参加评审业务的评估师人员已无法满足评审工作需要。虽然,大部分省份选聘了一些省级评估员或评审专家应急,但这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一定问题。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取消“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给储量评估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5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

未能充分发挥储量评审意见书是进行储量备案、储量登记统计及办理相关矿产资源证件的要件之一,但目前储量评审意见书对于勘查工作过程、储量估算、报告编写、储量评审等重要环节的实质性描述过于简单,专家评审意见也未能在评审意见书中得到很好的体现,没能充分发挥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在储量评审过程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改革的建议

2.1明确储量评审工作定位,统一评审机构性质

多年的工作实践表明,储量评审工作应定位于为掌控国家资源家底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服务,属于服务于政府的技术把关行为,建议:①将评审机构统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评审机构的经费来源和组织评审业务的公正性、权威性;②只负责组织涉及国家资源家底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储量报告的评审;③对于上市筹资融资、矿业权转让等市场行为依据的储量报告,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可由市场中介机构评审。

2.2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保障制度的合法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的设立背景为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作为矿山建设投资的主体,储量审批机构履行政府职责,为国家建设投资安全把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无论是找矿还是采矿队伍都存在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这种多元化的结果与计划经济时期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保障评审备案工作的延续和合法地位,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3加强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方主体责任

针对评审备案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储量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如“抽查”、“黑名单”、“通报”、“限制准入”、“个人征信系统”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人员和机构,从源头上保障储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提高储量报告质量。②进一步明确评审备案各有关方责任:如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提交的资料、储量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评审专家对储量报告中勘查工作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选)冶实验、工程地质条件、经济评价、储量估算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储量评审技术标准规范做出公平公正的评价,并对本人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评审机构对报送申请评审资料的合规性、对储量评审意见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评审结论负责;备案行政机关对备案工作负行政责任。用制度约束和督促各有关人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后果。

2.4加强储量评审专家队伍

建设为满足储量评审工作需要,做好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认定取消后的储量评审工作,建议:①建立储量评审专家库,充实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在合理保留原有储量评估师基础上,增选一批年轻的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处理好储量评审专家年龄续接问题;②完善储量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结构,合理补充采矿、选(冶)矿、经济等专业人才;③建立专家库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储量评审专家定期、不定期培训制度,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业务能力,为储量评审工作提供保障。

2.5修改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凸显过程管理和专家技术把关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建议修改评审意见书格式,规范有关内容的书写:①强化对地质勘查工作、采(选)冶、水工环、分析化验、储量估算、报告编写、报告评审等过程的描述和展示,突出评审机构对地质勘查开采等过程的审查、把关;②充分体现评审专家的意见、建议,凸显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③重点阐述各种工作的合理合规性,为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开展和实施提供抓手和依据。

3结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政府掌握我国矿产资源状况、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真实可靠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抓手。随着社会的发展,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制度建设。建议加快《矿产资源法》相关内容的修订,保障制度的合法性;厘清政府、市场职责,明确评审机构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加强储量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方主体责任;加强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保障储量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修改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凸显过程管理和专家技术性把关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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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魁.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体制机制问题的思考[J].科学新闻,2012(2):34-35.

[5]盛昌明,舒志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成效与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13(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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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贵,汪应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研究[J].中国矿业,2008,17(4):31-33.

第5篇:矿业发展报告范文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6篇:矿业发展报告范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全矿上下集中精力广泛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际,集团公司优秀共产党员事迹报告团今天在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同志的带领下,来我矿作巡回报告,这既是上级党组织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次充分学习先进的好机会。在此,我代表矿党委、矿行政和全矿广大共产党员、职工群众,对集团公司领导和报告团成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先后有名同志为我们做了生动而又精彩的报告事迹非常生动、感人。作报告的这同志都是集团公司广大共产党员中的优秀代表,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先进性,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楷模,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尤其是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回答了在新时期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员先进性,为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拼搏实干、无私奉献的问题,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我们矿区广大共产党员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理想追求。相信听取他们不平凡的事迹报告后,对深入开展好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推动全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为认真贯彻领会好本次报告会精神,下面,我再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广泛开展向优秀共产党员学习活动。全矿广大共产党员,要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党、忠于人民的坚强党性;学习他们勇挑重担、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学习他们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全矿营造向优秀共产党员学习的浓厚氛围,不断发现先进典型,宣传先进典型,不断充实、丰富保先教育活动内容,推动保先教育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这次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彻底解决好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先进性意识,明确先进性标准,实践先进性要求,真正体现出“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要时刻牢记党员的言行无时无刻在影响着职工群众,因此作为一名党员,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从思想上自觉地以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团结带动职工群众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己任,时时处处以一名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方方面面体现先进性,为职工群众做出榜样,作出表率。版权所有

三要争做建功立业的模范。当前,我矿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特别是要完成今年上半年各项目标任务胜利实现“双过半”,为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全矿广大党员肩负着十分光荣而又重大的责任。要带头搞好安全生产,时刻牢记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章作业,按章指挥,以实际行动做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的带头人;要积极投身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战场,敢于迎着急、难、险、重任务上,敢于负责,敢打硬仗,铺下身子,真抓实干;要勇于开拓创新,坚持不懈地学技术、学业务,围绕加快企业改革发展,动脑筋,想办法,献计献策,扎实工作。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争做建功立业的模范。

第7篇:矿业发展报告范文

在进行矿山的开采过程中,矿区水文地质勘探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只有通过水文地质的勘探进行严格的控制,才能最大程度地来降低矿难的发生频率,从而使得矿区的水文地质勘探成为开掘一个矿区最重要的步骤。

1.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的主要目的

(1)对于给水、排水方案的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经过水文地质勘探能够提供供水排水方向,并且提出如何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矿坑水减少成本。

(2)预测矿坑涌水量。通过水文地质勘探能够详细地了解矿区的水文地质件了解影响矿坑充水的主要因素,从而预测矿坑的涌水量实施提前防范避免造成意外事故。

(3)预测矿产开采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措施和提出解决方法

2.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现状

2.1商业性的资源勘查对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在进行勘察的时候对于水文地质的勘探是一项投入很大的工作不只是时间的投入还有金钱的投入。这当然是很多矿主不愿意去做的一项工作了尽量压缩水文地质勘探的工作量,或者人为地认为地质结构较为简单,没有进行水文勘探的必要,这种情况在一些新建的、规模小的矿并最为多见。对于矿主来说矿区的煤田地质、矿脉走向、矿床分布等相关信息才是矿主重点关注的对象也就是说在矿主心里也只考虑了是否这个矿区有利可图而没能把矿区是否安全,当矿工们在地下进行作业时是否安全,这些重要的关乎矿工生命安全的问题没有重视起来。正是基于这种倾向才使长期以来矿区少有专业化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也正是基于这种倾向才使透水事故频繁出现。虽然矿区的煤田地质勘探报告中存在水文地质部分,但是相对于专业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而言煤田地质报告就显得过于简略且深度广度不够所以水文地质的部分一般都是矿主们最容易忽略的部分。并且绝大多数的煤田地质报告中的水文地质部分对矿床充水条件、矿并涌水量的评价大多流于撰写报告者的主观经验总结,而不是利用专业的地质勘查手段进行详细的勘探所得。

2.2矿区水文地质勘探发展滞后

与矿区的发展不协调矿区的发展确实令人赞不绝口胆是有时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的发展却是滞后的投有先进的技术支持矿区水文地质的勘探无疑是最令人担忧的事情。只有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严格谨慎的勘探操作这样可以极大的避免透水等事故的发生。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少有透水事故发生的一个秘密。我们知道庆于矿区的地质勘探工作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胆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油国家统一管理的煤矿水文地质勘探单位由于投资暂时供不应求而新的勘探单位尚未建立,导致暂时性的地质勘探单位缺乏矿区对地质勘探投资不多,影响了勘探技术的落后与快速发展的煤炭事业极不协调。在矿主对矿区进行总体规划之前必须至少掌握地下的最基本的水文地质情况,只有确定了矿区供求水源规划才能进行最起码的矿区规划。没有专业化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一切规划都是盲目规划这样的规划与矿区地下的实际情况往往大相径庭极易引发透水事故。

2.3矿区的过度开采引发的严重后果

影响煤矿生产的地质因素很多,其中煤层厚度变化,矿井地质构造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等对煤矿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此外,某些矿井还受到岩浆侵入煤层、岩溶陷落柱、煤与瓦斯突出、围岩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我们都了解矿主都是有钱的大户我们称之为“煤老板”就算有很多钱怎能换回那么多矿工珍贵的生命。由于矿区开采的深度在不断加深她质条件呈现多样性胆是地质勘探中的老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不断出现水文地质勘探的难度以及给水排水工作的难度日益严重始水文地质勘探带来巨大的压力要求更高更专业的技术才能解除这种危机,然而矿区的过度开采,尤其是煤矿的开采更容易造成土地塌方引起更加严重的安全问题。而矿主却不以为然赴员工在开采差不多的矿区里继续作业,以求最大限度的获得收益这种情形在我们中国的社会中还是比较频繁的发生的。

3.提高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的对策

3.1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的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矿区水文地质的勘探不仅包含可采煤层还包含充水含水层应用地下水理论研究矿并涌水的通道等。水文地质勘探的精度应该以国家现行的勘探要求,对于条件和结构复杂的矿区,展开专门的勘探工作确保勘探的准确。加强水力学的计算理论探讨肥非稳定流和有限元等理论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对试验结果多一种验证手段积累经验选择更接近实际的数据。为矿区的建设或开采的平稳有序进行应加强矿区水文地质的技术力量同时提高其综合分析及应用资料的能力。

3.2加强矿区水文地质工作的管理

按规范的要求对复杂矿区的勘探应有足够的简易水文观测工作量,以获取更多更全面的水文地质资料碱少专门水文地质工作量。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的勘探范围应该是一个完整的地下水系统,只有勘察出矿区地下水的系统特征,才能了解地下水的补给、排泄,认识地下水的贮存规律,才能合理地利用地下水系统,科学地指导矿并开采。这一过程是一个连续的进程,必须要加强矿区水文地质工作的管理才能确保这一复杂的程序顺利的完成。除此之外,也应更加重视各种水文地质资料的搜集和整理,确保各种水文地质资料的真实可靠。

3.3利用现代化理论进行勘探结果的评价

以我国现在的勘探水平来看,单一的勘察手段往往不能准确地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因此,建议采用多种勘探手段同时进行勘探,各种方法优缺互补达到最终目的。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科技的进步,勘探技术也在逐渐发展,对于勘探结果的评价也需与时俱进,采用现代化的理论对勘探结果进行评价,公平公正,伺时也能促进勘探技术的快速发展。在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过程中遇到不同类型的困难我们影响发达地区的勘探工作学习或者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水文地质勘探的技术,系统分析、全盘考虑,建议采用综合勘查手段应该以达到勘探目标为最终目的。

第8篇:矿业发展报告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章名】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章名】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章名】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章名】第五章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9篇:矿业发展报告范文

(一)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类矿山、尾矿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协助省指挥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2.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3.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4)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

(6)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指导开展矿山事故调查;负责组建区域性专业救护队伍。

2.市经贸委:按《*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应急供给。

3.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的畅通。

4.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5.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预案,指导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

6.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矿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资料查询预案;提供最新的矿区地质资料。

7.市卫生局:负责矿山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确定救治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组织现场救护及转送伤员,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矿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伤害的鉴定。

8.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的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0.*电力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储备相关的电力装备。

11.*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部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

(四)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后,市指挥部成员应及时到位,协助省指挥部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一般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设定,由事发地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五)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急救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根据伤害特点实施抢救预案,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现场救援组:由市安监局牵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市属区域性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和物资进行疏散、转移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交通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5.通信保障组:由*电信分公司牵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六)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二)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三)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四)一般矿山事故(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五、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应急响应。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处置。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请求支援。较大矿山事故超出我市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应向省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的报告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处置。事发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汇总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进行紧急支援。

六、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三)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政府发言人统一。

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事故调查组组长。

七、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及时到位。

(二)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三)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四)资金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安监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应急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3.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报告、救援、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措施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