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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精选(九篇)

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

第1篇: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范文

关键词:市场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比较;借鉴;超越

中图分类号:F123.96;D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1―0138―05

市场社会主义是一股肇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思潮,主要分布于英美等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它以超越资本主义与传统社会主义为目标,强调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主张某些公有制形式在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期望利用市场经济来实现社会公正、平等、民主等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集合概念,作为一种制度来讲,它主要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作为一种理论来说,它主要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括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包括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作为实践来说,它主要指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三个方面的含义虽侧重不同,但却紧密相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则为理论提供丰富的素材,推动理论创新;二者在互动中,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变质,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

历史不止一次用事实告诉我们:当理论教条化时,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就会深陷于危机的泥淖;而当理论实现与时代同步时,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则会迎来发展的机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性和开放性,要求我们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而创新理论闭门造车行不通,夜郎自大更不可取,需要兼容并蓄,吸收世界其他优秀文化成果,如西方市场社会主义。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在比较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异同的基础上,揭示市场社会主义的借鉴价值,并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何种意义上超越了市场社会主义。

一、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异同

(一)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存有共识

1.在调节机制、所有制等经济方面,二者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一是二者都主张市场与社会主义可以结合起来。市场社会主义者把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上相比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高效率归结于市场经济的采纳,而把苏联模式表现出来的低效率和失败的原因归结于取消了市场。一反一正的经验教训,使得罗默直言道:“我这本小册子的任务,是提出和捍卫一种把市场体制的力量和社会主义的力量结合起来的新模式。”我国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方面做出卓越贡献的是邓小平同志,他反驳将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专利的做法,指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二是二者都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允许和鼓励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市场社会主义的卓越代表罗默就认为只要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利用,施韦卡特在其设计的经济民主制度中,也主张绝大多数企业是社会的集体财产,但为了促进技术革新、活跃经济、增加就业,也可以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我国则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由不允许、有益补充转变为鼓励大力发展。三是二者都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国家干预结合起来。在市场社会主义者设计的模式中,尽管大部分的商品和服务由市场来调节,但他们没有陷入新自由主义的泥潭,还是十分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米勒认为:“市场社会主义需要政府部门,不仅可以确保市场运行的有效率,而且从更深层次上讲,可以确保整个系统服从我们的道德标准(例如在收入分配的问题上)。”而我国尽管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依然重视国家调控,只不过调控方式由以前事无巨细的微观调控变为宏观调控,调控的手段也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

2.在政治方面,二者都主张社会主义民主与公平。在市场社会主义者看来,无论是苏联模式下的社会主义,抑或是新自由主义下的资本主义,尽管都宣扬民主,但实际上都是伪民主。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决策的技术性太强,权力掌握在少数专家精英手中,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决策;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掌握在资本家手中,他们凭借手中的资本垄断民主,影响政府决策。基于此,“当代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明确指出,民主就是市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市场化的必要条件。”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民主为自己的生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到实处。在公平方面,市场社会主义代表人物的研究旨趣大多集中于正义理论,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提出其实就是为他们的正义理论服务的,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罗默甚至会为了实现平等而不惜放弃公有制,如他说:“社会主义的目标最好被考虑成一种平等主义,而不是被考虑成一种具体财产关系的实施。”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十分注重社会公平,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3.在超越目标上,二者都以作为苏联模式和资本主义的替代制度而出现。苏联模式和资本主义制度在现实表现上的不尽人意,让市场社会主义者带着一种历史使命感去设计新的替代模式,以解决人类社会的走向问题。施韦卡特就指出:“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资本主义的替代物,它不仅富有生机活力,而且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因此,资本主义不再拥有一种有效的合理化证明,无论经济上、还是伦理道德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是我国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走上独立自主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结果,剧变以惨痛的教训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也彰显了它相比于苏联模式的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另一个重要使命便是要超越资本主义,向世界人民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邓小平同志就指出:“社会主义一定要体现出优越于资本主义。如果还没有达到这一点,就要朝这个方向努力,努力的标志就是发展生产力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速度。”

(二)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同之处

1.从理论来源上看,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多元的折衷主义与一元主导的马克思主义。市场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空想社会主义、改良主义和自由主义等多种理论的综合,其理论缺乏内在的统一性。退一步说,市场社会主义在其理论来源上非常灵活,可谓取百家之长,成一家之言,但是这些理论之间缺乏一个主导性理论将它们整合在一块,导致了部分相加小于部分之和的结果。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相结合的产物,它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会吸收其他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但是决不照抄照搬,而是用马克思主义“化”其他理论,使其他理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壤。

2.二者在经济方面的共识背后掩盖着较大的分歧。一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市场社会主义的立足点是已经建立起来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足点则是处于初级阶段的不发达市场经济,故两者主张大相径庭。二是与将市场经济仅仅看作社会主义的手段一样,市场社会主义也将公有制当作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一种手段,所以在对待公有制的态度上并不坚决;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将公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认为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所以,在对待公有制的态度上毫不含糊。三是在非公有经济方面,与市场社会主义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权宜之计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看作长久之计。

3.二者在政治方面都主张民主、自由等政治价值目标,但是在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途径和侧重点上表现出了较大的分歧。首先,从民主、自由等政治权利的实现途径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通过立法规定公民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自由言论权、自由结社权等等;市场社会主义则尝试通过经济建构来保障人们民主和自由等政治权利。其次,从民主的侧重点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侧重于政治民主;而市场社会主义则非常强调经济民主,他们认为工人大多数时间都在企业里工作,民主的范围应扩至企业,这样才能实现广泛的民丰。

二、市场社会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的借鉴意义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市场社会主义有自己独到的理论见解,值得我们借鉴,。借鉴市场社会主义的可取和不足之处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进而指导社会主义实践,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缺陷

没有完美无缺的理论,市场社会主义当然也不例外,它的主要缺陷体现在:其一,理论脱离实践。市场社会主义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就是它仅仅停留在理论的空想阶段,与空想社会主义者无异。它勾画的只是一幅世外桃源般的美景,民主只是空想的民主,公平也只是空想的公平,到底行不行得通,值得商榷。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既导致它的部分理论不贴合实际,可行性让人怀疑,又使得理论的发展严重受阻,只能单纯依靠抽象思维发展理论,而得不到来自实践的反馈。所以,该理论自产生起,虽历经近百年,但大多时候停留于乌托邦思想的阶段也就不足为奇。其二,理论脱离人民群众,找不到实践可依靠的力量。市场社会主义者也已意识到其理论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应该想方设法付诸实践,他们也明白需要政治上的保障,才能将设想变为现实,所以他们提出了多种进入市场社会主义政治措施,但是这些举措要么依靠开明的统治者自己实施,要么依靠左翼政党执政后推行,总之,既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对市场社会主义的态度,也不指望通过人民群众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其三,唯我独尊,固步自封。市场社会主义者为鼓动人们相信他们理论的正确性,在很多理论场合都使用了较为绝对的鼓动语气,给人感觉如若人类社会不走市场社会主义道路,就只有死路一条,仿佛其他的道路都存在瑕疵,只有市场社会主义是一枝独秀。殊不知条条道路通罗马,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不是单行道,每一个国家应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做出抉择。苏联模式失败的警钟犹在耳畔,市场社会主义者就想鼓吹社会主义的单一模式――市场社会主义,显然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

(二)市场社会主义的可取之处

市场社会主义虽然存在着许多缺陷,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社会主义一无是处,恰恰相反,在市场社会主义那里也闪烁着真理的火花,尽管它以凌乱的形式存在着,却不影响它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正面借鉴意义:首先,有助于我们坚定“两个必然”的信心。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主义就像一对患难与共的战友一样,在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时期,都毅然坚定地扛着社会主义的旗帜。市场社会主义猛烈抨击资本主义存在的诸多弊端,为社会主义的未来奔走呼喊,对于我们树立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信心意义重大。其次,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社会主义在市场与社会主义结合方面,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同的观点,声援了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不仅如此,在一些细节方面,譬如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干预的范围等,它都有独到的论证,值得我们深思。最后,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等建设。市场社会主义的核心主张体现在经济方面,但又不局限于此,米勒就把他的“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看作一种政治经济制度。市场社会主义在民主、自由、平等、生态等方面精辟的阐述,亦不容小觑,这些对解决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生态建设可以提供理论参考和新的思路。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市场社会主义的超越

从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比较,以及对市场社会主义缺陷与优长的揭示中,我们基本可以判定中同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了对市场社会主义的超越。具体可以梳理出以下几个方面:

1.从理论的体系性上看,一以贯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超越了各自为战、相对凌乱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市场社会主义模式虽有数十种,但相互之问的理论支持较少,多各自为战,并且他们的代表人物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排外思想,不仅排斥非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甚至还拒斥不同于自己的市场社会主义主张,认为只有自己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是nr行的,其他模式都不如自己的科学,唯我独尊。同时,市场社会主义也缺乏理论的集大成者来整合他们的理论,结果是,单个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看上去相当严密和系统,而当把所有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看作一个整体时,则看上去给人以眼花缭乱之感,凌乱而不成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个组成部分之间一脉相承,由马克思主义这条主线一以贯之,最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重要的是,这个体系是开放而非封闭的,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从不排斥其他优秀的文明成果,在领导集体、理论工作者以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2.从具体观点上看,视公有制为其本质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超越了视公有制为其单纯工具的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者将所有制看作是实现平等、民主等正义理想的手段,认为公有制的存无取决于正义理想能否实现。但是,公有制是划清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界限的基本标志,在公有制问题上的踌躇不前,直接动摇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根基,市场社会主义也就失去了自我持存的依据,正义理想最终成为奢望。实际上,公有制作为克服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先进生产关系,本身没有错,问题出在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上,例如,苏联模式下的国家所有制也是一种公有制,但是于正义无益。所以不能把公有制等同于它的具体实现形式。我国尽管在所有制问题上曾经走过弯路,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对公有制的态度是比较坚决的,把公有制作为衡量社会主义是否变质的标准,并一直致力于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显然,在这一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胜一筹。

3.从实践性上看,实践与理论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超越了停留于空想阶段的市场社会主义。一般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有过失败的实验,即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市场化改革。但是市场社会主义者为避免其理论陷入不利境地,基本上否认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改革是市场社会主义试验。罗默就曾依据“我称之为第五代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基本条件在南斯拉夫没有出现:企业不是以竞争和利润最大化为基础而经营,而是受政治当局的严重干预。”而否认南斯拉夫进行的是市场社会主义试验。米勒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指出,南斯拉夫有时被作为市场社会主义试验的例子,但是非常牵强,因为即使在南斯拉夫经济最接近市场社会主义的那段时期,价格仍然受政治控制。他们的论证即使能抹去市场社会主义不光彩的过去,但又面临着另一个诘问:市场社会主义缺乏实践性,所以只是空想的理论。这一点米勒自己也承认:“这一切都停留在经济理论阶段,如果我们尝试着去预测合作制经济在现实世界中的表现,将会是困难的,因为我们没有大范围内试验的例子可供参考。”与市场社会主义停留在空想的理论阶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却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理论的指引下,社会主义实践也进行得有声有色。当然,理论并不都是真理,但是在经过实践不断反馈和修正之后,就会剔除理论中不合理、非科学的因素,而日臻完善,日益接近真理,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对实践的反作用。而市场社会主义没有大范围,甚至说一个国家内的试验,所以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其理论的正确与否性得不到验证;二是其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只能靠抽象思维,而不能与实践互动。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方面胜于市场社会主义。

当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超越了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而且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华盛顿共识”的主导地位构成了挑战,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前者超越了后者。因为“华盛顿共识”在理论上推崇新自由主义,追求理论的普世价值,并在实践上以强制或诱导的方式向他国推销本国模式,由此导致了不管是在拉美和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是独联体和东欧等转型国家,经济衰退、贫富差距拉大、环境恶化、社会治安混乱等问题接踵而至。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雷默称之为“北京共识”)则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同时辅之以强有力的政府调控;推进增量式的经济与政治改革,以渐进改革为主要发展策略,同时进行必要的突破性改革;强调各国发展模式的特殊性,倡导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间“共处竞争、对话合作”,不向他国输出本国制度模式。而且最重要的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实践上向世人雄辩地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四、结语

当然,形而上的比较无法真实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市场社会主义在历史上生动的交互关系,实际上,两者同在一条战线上,前者从后者寻求理论佐证,后者从前者寻求实践参照。市场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处于理论孤岛,而是有一股市场社会主义思潮在支持与声援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实践上的逐步展开也吸引了市场社会主义者的眼球,似乎寄托着他们将理论化为现实的希望。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社会主义属于西方左翼思潮,这就注定了它无法摆脱西方改良主义的束缚和影响。本质上看,它的最终目的也不是资本主义制度,而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范围内拯救资本主义。因此,阶级立场的不同是理论分歧的根本原因。

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角度来看,剧变后,资本主义的恶浪扑向世界的角角落落,“资本主义终结论”甚嚣尘上,社会主义运动自此跌入低潮。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低潮中的呐喊,是杂音中的悦耳音符,它们共同吹响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走出低谷的号角,不仅鼓舞了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人们,也向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人们展示了耳目一新的风景。总而言之,市场社会主义既存在长处,也有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实践,空想色彩较为浓厚。因此,相比于市场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贴近实际,发展的前景更光明,更能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最终超越了市场社会主义。但这不是抛弃市场社会主义的理由,二者应该携手共进,共同掀起社会主义运动的新高潮。

参考文献:

[1]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M].余文烈,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7:2-13.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6.

[3]David Miller.Market,State and Community: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Market Socialismr[M].Clarendon。Oxford:Oxford Universlty Press,1989:14-16.

[4]张志忠.当代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民主观及其启示[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37-43.

[5]戴维・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M].李智,陈志刚,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

第2篇: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范文

法律可以看做是调整和规约社会运行的一套制度安排,对法律规则的规范性评价是法律哲学中一个难以忽略的问题,即:我们按照何种标准去比较法律规则的优劣?在若干种可选择的法律规则中,究竟选择哪一种?这些都依赖于一个规范理论(normative theory)作为支撑①。大致上,我们可以把法律规则的评价性标准分为两个大类: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和非后果主义(non-consequentialism)。后果主义认为:评价法律制度是否较优,依赖于它所导致的社会后果,我们可以依照某种社会选择规则确定一套后果评价的标准(例如福利经济学中的“社会选择算子”),然后根据这套后果评价的标准来评定法律规则的优劣高下。而非后果主义则认为:评价法律制度的标准不仅要看后果,而且还要看它的过程自身是否满足某些优良的性质。而道义论(又称义务论,deontology)则是非后果主义(non-consequentialism)的极端,它认为法律制度的正确性是完全由法律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某些特点决定的,或者是由某些先定的规则决定的,而与由它导致的任何后果都不相关。

在本质上,所有的规范理论回答的都是一个有关“应当”(ought to)的问题,如果不追溯到后果主义和道义论,我们很难对“应当”做出恰当的考虑。事实上,各派法律规范理论对于法律高下取舍的比较和判断,经常可以追溯到某种形式的后果主义或道义论,或者是在两者之间折中。例如,边沁和奥斯丁等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规范问题上秉持“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功利主义目标,是典型的后果主义②;新分析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哈特,虽然反对边沁和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但仍然坚持功利主义的标准,反对“虚幻的自然权利”③。法律实证主义者常常是规范领域内的后果主义者④。而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则保持了极为浓厚的后果主义色彩⑤。

而站在道义论立场上的也不乏其人。正如德沃金的名言“权利是王牌”⑥,当代的“权利话语”者认为权利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而“程序本位主义者”则认为法律程序至上,并且有不依赖于结果的内在价值⑦。也有一些学派在这两者之间折中。例如菲尼斯的新自然法思想,既追求普遍幸福,又强调自然权利⑧。上述的分类,也许会被认为有过度简化的嫌疑,但是,任何一个事态从时间历程上都可以被划分为“过程”和“结果”两个部分,后果主义和道义论分别代表了评价事态的两种典型标准,所以,至少在法律规范性评价这个维度上,“不归于杨,则归于墨”。即使某些学说稍微复杂一些,但揭开它们晦涩的表象,会发现它们无非是主张一种比较特殊的后果评价标准或过程评价标准(或者二者的不同程度的结合)。

本文并不是对后果主义和道义论的正确与否做一个终极性的判定。笔者希望论证的是:相较于道义论和各种非后果主义理论,如果我们考虑对真实世界中的法律制度的评估问题,则后果主义比道义论更适合成为对法律规则的规范性评价的基础。但是,非后果主义理论在现实中有它独特的作用和功能,而用演化理论的框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整合后果主义和非后果主义。因此,笔者希望论证一个规则后果主义的法律规范评价体系。

二、道义论适合作为法律规范评价的基础吗?

作为“伦理学史上的伟大界标”,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道义论,其在思想上的力量是毋庸置疑的,甚至有人认为,“伦理学成了一门以康德的术语来界定的学科”⑨。从另一方面看,道义论的出现与西方的法律经验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持道义论立场的道德哲学家,实际上是站在“法官”或“立法者”的立场上来评判人的行为的,而其最终目的,是让自然法成为道德法则的一个模型,将法律的根基奠定在道德的基础之上⑩。

尽管道义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但笔者认为,道义论不适合作为法律规范评价的基础。当然,道义论本身存在伦理学方面的质疑,例如义务本身可能是相互冲突的、绝对义务仍然离不开后果推理、可普遍化检验标准的非充分性与非必要性等等。鉴于伦理学著作已经对这些问题作了许多讨论,本文不拟详加论述(11),仅就道义论为何不适宜用于评判和取舍现实中的法律制度作一论证。

首先,以道义论为基础构建法律体系,会带来对社会福祉的损害。这在法律经济学中被称为“帕累托冲突定理”(Pareto Conflict Theorem),即如果我们赋予某种道德观念以独立于后果评价的特殊权重,那么必然存在若干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每个个体的效用都会降低(12)。例如,如果我们像道义论者那样,赋予“信守承诺”以无条件的脱离后果评价的重要性,那么法律就必须要求社会承担远多于必要的承诺数量(13)。又如,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当合同签订后出现了突发事件,致使合同难以完成,则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合同(参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再如,某省因地震和泥石流致使物流公司无法完成运输合同,此种情况下如果以诚实守信原则为理由强行执行合同,无疑会使承运人以极高成本完成已不具有经济效能的合同,从而造成对社会福祉的巨大损害。如果坚持物流公司无论如何一定要执行合同,实际上是强制物流公司为托运人提供保险;而让托运人分摊承运人的风险,则更为适合现代商业的惯例。从根本上说,是否采纳情势变更原则,其本身只是一个商业风险分担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如果此时过分强调“诚实守信”,很显然是将经济问题道德化了,由此带来社会福祉的损害也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更严重的问题是道义论经常缺乏一个规范性理论应有的决断性(determinancy),在两个法律制度备选项A和B当中,选择者必须有理由确定性地选择A或B,亦即他必须做出决断。对于一个伦理学体系来说,缺乏决断性并不是缺点,因为人的生活并不仅仅是道德生活,需要有大量中立于道德评价的自由选择。但是,对于一个法律规范的评价体系而言,缺乏决断性则是致命的缺陷。这是因为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改革,从不同的备选项中所做的选择必须给出理由,如果一个规范性学说在很多情形下对法律制度的选择都缺乏决断,那它显然就不适合作为判断的基础。

道义论之所以缺乏决断性,原因如下。

(1)道义论在理论上来自理性的论证,但在现实中何种具体行为成为绝对义务,高度依赖于判断者的道德直觉。然而,由于受到文化背景、教育和社会经验的影响,不同人的道德直觉在很多时候是具有严重分歧的。但道义论者不会这样认为,他们会通过一套理性的推理论证,给这些原本来自生活经验和自身直觉的结论以事后的证成(justification),形成一个看上去是从实践理性出发、经过严格推理得出的普遍性结论。而实际上,不同的道德直觉时常互相抵牾而难以通约。例如,一个主张生命权至上的现代道义论者必然是坚决的废除死刑主义者(14),而道义论的代表人物康德则认为,基于实践理性所支持的报应正义的逻辑(15),必须严格执行死刑。正如康德所明确表示的:“即便是公民社会以所有成员的赞同要解体(例如,住在一个岛屿上的人民决定分手并分散到世界各地),也必须先把监狱里的最后一名杀人犯处决掉,以便每个人都亲历他的行为所应得的。”(16)抛开康德的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复杂繁密的论证,康德所支持的具体的法律判断,与当时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般法律文化高度相关,并不是纯然逻辑推导的结果(17)。

(2)另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由于道义论主张评价的基础与后果无关,因此它是一个缺乏对相关后果进行损益权衡(trade-off)的体系。例如,一个社会是否可以牺牲1亿元以挽救1个无辜生命?一个生命至上的道义论者会举双手赞同。但后果论者不会这样考虑问题:1亿元可以营建1家设备齐全的医院,或添置1000辆急救车,所挽救的无辜生命何啻千倍于此。对于道义论者而言,每一个生命都是独特而不可替代的,故而它反对这种“为救1000人而牺牲1人”的数量权衡。但是,如果换一个问题问道义论者:“一个社会可否为了1人而牺牲1000无辜者的生命?”道义论者基于同样的理由也会反对这种提案,这就造成了决断性的缺失。其根本原因在于:道义论的体系中,生命、权利、自由之类的核心价值是绝对不能列入一个损益权衡体系的,尤其不能与经济利益相互换算。这种思想也许在欧陆道德哲学的思想传统中具有充分的理由,也为在日常情况下保护不可侵犯的人权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当我们考虑决断性的时候,缺乏损益权衡将是致命的弱点,因为现实中的不少情境需要进行生死抉择,另有不少情境需要进行不同权利之间的权衡考虑(18)。

(3)即使退一步,假定社会接受了一个统一的道义论体系作为评价法律规范的基础,另一个问题会接踵而来——道义论在实质上是一个伦理学体系,建立在道义论基础上的法哲学,例如康德的法权哲学,是高度思辨性而不是技术性的。运用到法学领域,它只能评价法律规范中与道德相交叠的部分,然而,大部分法律规范与道德的关系并不是直接的。大部分现代法律规范是高度技术性的,与道德并无直接关系。对于这些技术性的法律规范,道义论无法进行评判。例如,在侵权法领域,究竟由医院还是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是采取近因证明还是采取必要条件证明?在商法当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如何划分职权?应当采用何种会计方式来盘点库存?证券注册的最低资本要求多少才是较为合适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道义论框架下不能给予任何明确的答案,而运用后果推理(例如,广义的实效主义原则——成本最小化或收益最大化)则可以清楚地评判不同方案的优劣。这是因为:后果主义虽然经常被狭义地理解为道德理论,但实际上它能够超越道德领域而成为社会政策的一个衡量基础。事实上,边沁创立的最典型的后果主义版本——功利主义,其原初的意图就是为了对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性评价。可以说,后果主义是为法律的评估和改良“量身定做”的一套理论。

(4)即使采纳了道义论作为规范评价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机制设计。道义论的理论体系固然精美严整,但它无力在细微层面探讨立法的奥妙。因为从古到今,法律实施的基础都是后果评价,道义、责任和义务只能通过后果评价来衡量,没有脱离后果评价的法律责任。例如,意图中的犯罪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过错行为(例如把裸露的电线暴露在闹市区)只要没有引起损害后果,也无须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即使和道德紧密相连的古代法律,其实施的过程也是高度目的化的(19)。法律的实施理论告诉我们,如果立法者意图执行的法律,其结果不构成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那就意味着该法律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无法实施。这就意味着:即使一个非后果主义者的立法构想,也必须“翻译”成一套后果评估的语言才可能在立法中体现,必须符合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才可能在现实的执法中有效地实施。

那些和道义论紧密结合的法哲学体系,也难以避免以上的困境。例如,流行于中国法学界的口号式的“权利话语”,由于在不同权利发生经验冲突时无法做出抉择,早已受到不少学者的诟病(20)。再如,传统法学以“矫正正义”作为侵权法的哲学基础,但是,当代学者指出,矫正正义的概念十分模糊,脱离后果评价,难以确定侵权违法性的边界。比如,说谎和在后院烧烤都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却不可能通过侵权法来救济(21)。矫正正义也无法解释,为什么采用第三方责任保险机制处理交通事故,比“损害者赔偿”的原则更好(22)。西蒙斯认为,如果不诉诸执法成本之类的后果考虑,纯粹的矫正正义将会认为“任何请求都是正当的”,这显然脱离了法律运作的经验常识(23)。

正如康德早就认识到的:“法权概念是一个纯粹的,却被建立在实践上的体系……对经验的东西进行完备划分是不可能的。”(24)这种“纯粹理论”和“现实”之间的断裂与冲突,是道义论的规范体系所难以避免的。当然,本节笔者是从现实应用的角度论证了道义论运用于法学的无力之处,但是,如果不考虑具体的现实应用而仅考虑理论层面的专深思辨,则道义论仍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有其独到的不可替代的价值,笔者亦无意于否认此点。

三、后果主义与社会规范的演化

“自然法学派”是法哲学中一个古老的流派,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尽管自然法学派分为许多不同的分支,但所有的自然法学家都相信,现实世界的法律是自然秩序的体现,而自然秩序具有一种内在和谐的倾向。当代的自然法学说分为两大分支:一派是以菲尼斯为代表的采用分析法学方法,重述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式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另一派是以哈耶克为代表的采用社会演化理论的方法,将自然法纳入社会自发秩序演化框架中的学说。哈耶克式的自然法(natural law),更接近于英文“自然规律”的本意,和社会科学的结合更为紧密(25)。沿着哈耶克的思路,笔者试图在本节论证:支配着法律规则演化的基本规律是后果主义,道义论以及与道义论相似的学说,背后也有着后果主义的逻辑。

人类经历了几百万年的演化过程,即使现代智人(Homo sapiens)也经历了十万年左右的演化,作为社会性物种,人类的自然演化和社会—文化演化始终处于并行发展之中,而社会—文化演化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程度之深,凌驾于自然演化的过程之上。值得强调的是:演化的基本规则始终是后果主义的。自然演化的机制,在于适应性强的有益变异更容易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下来,并将繁衍延续下去。但自然选择的单位是基因型而不是群体,因此“自私的基因”成为演化论的重要结论之一(26)。然而,演化论的创始人达尔文也曾猜测,人类的演化可以突破自私的基因的限制,群体在个体的基础之上兴旺发展,人类遵循习俗、纪律和法律的行为,也会带来群体收益的提高(27)。群体选择曾经引起生物学界的极大争论,不少生物学家视之为异端邪说,但现在随着新证据的发现和计算机模拟仿真技术的提高,群体选择已经被主流演化理论家接受,成为解释社会—文化演化的标准理论之一(28)。现代的社会—文化演化理论,已经不是主张“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而是以群体选择为基础的一套社会科学理论。它认为那些能够促进群体平均适存度的社会规范,会更容易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取代那些降低平均适存度的规范,而群体的平均适存度是一个后果评价。尽管在孤立、封闭的环境下,某些不利于群体的规范会长期存在,但一旦面临不同群体之间的开放式竞争,这些缺乏竞争力的规范就会败下阵来,让位于自发形成的、不断扩展的较占优势的规范。与社会达尔文主义不同的是,现代社会演化理论认为,缺乏竞争力的群体自身不会灭亡,古老的民族可以通过学习新的规则而重新提高适存度,以达“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之效。如哈耶克所说:“演化是新的行为方式利用习惯的传播过程。”在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看来,法律就是这样一种在人群中不断扩展的社会规范,由此而形成的法律下的自由秩序即称之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法律并不是立法者的“天才设计”,也不是哲学家理性思辨的人工制造品,而是自然演化出的天然秩序(cosmos)(29)。特定的法律规则之所以被采纳,开始时完全是出于偶然,但由于它使群体的适存度得以提高,因此这一规则不断延续,而且被其他的群体所效法,逐渐演化成现在的法律体系。

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如科斯定理,内在地隐含了法律演化的动力机制——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且产权明晰,则人们之间的自主谈判会自动导致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社会福祉。一个更广泛的推论是:即使存在交易成本,自主谈判达到的结果也倾向于最优化的总的社会剩余(30)。德姆塞茨发现,在一个开放竞争的环境中,由于资源的稀缺性,那些比较明晰的产权制度会逐渐取代原有的模糊产权(31)。诺斯通过欧洲法律史的考察也发现,倾向于确定产权、减少交易成本的法律会在演化中占据优势(32)。波斯纳指出,在“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上诉法院的法官具有改进效率的个人激励(33)。普利斯特也指出,即使法官本人并不支持效率优先,那些缺乏总体效率的法律也会导致更多的上诉,所以它们被挑战和修改的概率也较大,经过漫长时间的演化,法律体系就会向着促进效率的方向发展(34)。在大陆法系,学者们也观察到类似的现象,例如,欧洲商法经历了一个明显的演化过程,经历了上千年的演化。在开放竞争中,欧洲各国的商法经历了从限制自由贸易到保护契约自由、促进商业合作的转变。同时,商人在各国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跨国贸易的发展,又促进各国的商法走向融合(35)。与社会演化相一致的效率原则也可以解释一些用报应正义难以解释的法律现象,例如,罚款的额度通常比实际造成的损害要大(如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惩罚通常比造成的损害要轻(如故意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36)。再如,现代侵权法中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兴起,意味着在很多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物侵权等)。由于无过错责任通常是受害人无从预防而施害人可以加以预防的,从最优化预防成本的角度很容易解释这一现象,而采用报应正义则难以对此作出解释。

人遵守规则的行为本身,也可以看做是群体选择的结果。为什么我们要遵守一套固定的规则和程序去做某事?大致可以给出如下理由。

第一,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组织而言,程序都是既往经验的总结,具有“操作指南”的性质。遵循程序和规则行事,极大地减少了行动者思考的成本,节省了最宝贵的资源——时间。同时,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生活,都需要建立相当程度的“可预测性”或“确定性”,而依循规则行事可以起到相互协调的作用。从脑科学的角度看,人对那些不遵守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愤怒感,源于岛叶(Insula)的激活,而岛叶的激活对应着面临不确定性的恐惧(37)。可见,从演化的角度看,人类遵守规则的心理动机实际上是演化过程“内置”于头脑中的情绪反应,它和基于预期收益的后果评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二,在社会过程中,按照固定的规则办事可以约束行动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司法程序中,办案人员和法官都可能受到引诱而犯案,“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说来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38)。而在行政程序中,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更为多见。公权力的执行者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们具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原始动机,这当中也包含着滥用权力的动机。为了维护社会的合理运行,需要用程序对这些人的恣意行为进行约束,正如休谟所说:“我们应该设计出一套制度,以便即使在流氓占据政府职位时,也将为我们的利益服务。”(39)

由上可知,那些看上去“不计后果”的遵循规则的行为,实际上恰恰是因为规则产生了有益后果,只不过,这些后果是数学期望意义上的而非个案意义上的。那些在统计意义上产生有害后果、减弱社会福祉的规则,在一个开放的社会是难以延续下去的。很多看上去对“过程”的偏好,常常(尽管未必是全部)可以用后果主义来解释(40)。例如,铃村兴太郎教授曾经举过一个著名的“非后果主义”例子说明过程的重要性。父亲为三位女儿购买了一个蛋糕,有两种分蛋糕的方法:第一种是由父亲自己把蛋糕分割为三等份,第二种是由女儿们经过商谈之后进行分割。铃村认为,从后果主义的视角来看,这两种分蛋糕的方法没有任何差异,但女儿们通常会偏好第二种方案而不喜欢第一种方案。“如果经济分析仅仅关注后果,那么它显然没有把握住最关键的方面”(41)。然而,从规则后果主义的角度看,这两种分法所代表的规则,其后果并不是没有差异的——绕开利益相关方,把切分蛋糕的权利赋予相关群体之外的另一个人,虽然在个案上可能会分得很公平,但完全不能保证每次父亲都不会偏心,这与人们认为民主制度优于“圣君明主”的逻辑十分相似。正是由于对结果公平的疑虑,才会有对程序公平的诉求。

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后果主义的相对复杂性,给机会主义者留下的操纵机会也会较多,所以,规则后果主义要优于行为后果主义。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采用“规则至上”,而不是赤裸裸地采用后果主义的逻辑。但是,规则的确立本身,却遵循着后果主义的判断,甚至道义论者所捍卫的“道义”,在其具体目标上,与后果主义也是大致重合的。正如西季维克所说:“我们发现,当康德转而考察德性行为追求的目的时,他阐明的唯一真正的终极目的就是通常所理解的合理仁爱的目标——人的幸福。”(42)R. M.黑尔也认为,康德的具体目标与功利主义并没有重大的分歧(43)。当然,如我们已经论述过的,由于道义论缺乏具体性和灵活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上的偏差,因此,决定法律规则评判的仍是后果主义。

以上,我们循着演化理论的思路,论述了后果主义作为法律判断标准的相对合理性。但是,这种演化论证是否突破了休谟所说的“是”与“应当”的界限,“从描述性命题推出评价性命题”(44)?或者犯了如G. E.摩尔定义的“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45)?尽管对于“是”与“应当”绝对分离的命题已经有了若干怀疑意见,当代自然法学家也做出了自己的回应,但笔者不愿卷入这一浩如烟海的文献漩涡,而毋宁用一种较为简单的方式来对演化稳定和后果主义的法律评判标准做一支持性论证。即使我们承认休谟和摩尔的看法正确,认为“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一方面,以上论证的前提之一是:法律制度应当使它所在的社会群体不断延续下去且能促进其繁荣发展,这应当是一个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评价性命题”,因此并不存在逻辑前项中完全是“描述性命题”的情形。另一方面,既然社会制度的演化遵循后果主义的原则,而法律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那么法律的演化也就遵循着后果主义的规律。虽然此判断是个实然判断,但“实然”对“应然”已经构成了一个强约束,即使“是”推导不出“应当”,“应当”也意味着“能够”,亦即凡是应然命题必须有一种现实上的可能性。同样,既然法律在演化中遵循后果评价的规律,那么抗拒这个规律就是不明智的。一个在演化中使种群趋于灭亡的评判标准,在社会选择的过程中也不会被通过——从这个角度看,后果主义的法律评判标准显然也更具可行性。

笔者是否持一种庸俗进化论的观点,认为“凡是具有适应性的都是好的”?或者认为“(演化意义上的)善优先于正当”呢?毋庸置疑,那些好的或善良的个体,经常不具有很强的演化适应性,从个体修身养性、出处抉择的标准来看,适应性与个体的善良的确不相关。善良的个人,也许会拥有一种不计报酬只求奉献的人生观,但是,生存竞争的规律趋向于让降低了适存度的个体从社会上消失。然而,道德楷模和耿介拔俗之士毕竟只是社会中的少数,绝大多数人都是有着七情六欲的人。立法的基础是“社会上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到”,而不是要求每个人都成为恪守道义的贤人君子,故而法律对人的道德要求决不宜过高。进一步说,从社会演化的角度来看,“丛林规则”和“庸众统治”也不是故事的全部,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必须用各种方式“补贴”那些因为善良而降低了适存度的个体——例如见义勇为者、助人为乐者、遵守社会规范者。这种补贴未必是纯粹金钱或货币上的,但一定会有益于善良与公正的行为在这个社会中不断繁衍复制,至少不至断绝,这是因为行善者的行为,对提高整个种群的适存度大有好处。故而,一个依照后果主义的互惠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反倒有益于道义论者的生存。这被现代演化理论家金迪思称为“社会学基本定理”(46)。相反,“原汁原味”的道义论则未必支持对善行的物质奖励,行善者的付出不应得到补偿。故而,一个按照道义论原则组织起来、完全放弃后果计算的社会,甚至有可能不利于道义论者的生存。

还有一点需要申明,后果主义并不等同于功利主义,不一定意味着个体效用的简单加总,尤其不意味着个体货币收益的简单加总。符合实践理性原则的后果评判可以有多种形式。实际上,社会对于后果评估标准的变化以及引致特定后果的技术变迁,都会引起法律形式的变化。例如,古人对生命价值的评价,相对地低于现代社会(很可能是由于古代社会的物质资源极为匮乏,古人生育率高、人均寿命低而意外死率高,因此生命价值相对偏低),这导致古代社会相对不重视刑案中人权的保护;而现代社会发展出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并极为谨慎地适用死刑。然而,如何选择合适的后果评价标准,是一个重大而又未能完全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迄今为止的后果评价体系中,阿马蒂亚·森等人发展出的一套比较复杂精致的后果主义原则,可能是最适合现代社会的框架(47)。森认为,评价优良后果的最重要标准是人的自由发展,而人的自由发展所依靠的不是哲学思辨意义上的“自由”,而是“实质自由”(substansive freedom),亦即尽可能地增加人们在各个维度上的可行能力,使人们发挥自己的潜力,过上有尊严的生活(48)。面对以创新为主导的社会,承认人的多样性和自由发展,无疑是人类社会走向“有意识演化”的最充分保障(49)。

四、结语:走向规则后果主义

后果评价理论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后果评估的标准如何设定?如何计算一个制度所带来的所有后果?不同后果之间的权重如何确定?),但这些问题都应当在后果主义的内部解决,不能因为这些问题而放弃对法律制度的后果评价,就如同我们不能因为做不到在绝对无菌的状态下手术,就认为杀菌消毒可以取消一样。非后果主义的学说——只要不是极端的道义论——最终也必须把立法者的道德理想化约成某种后果评价体系,才有变为法律方案、在真实世界加以实施的可能;而极端的道义论是无法被实施的(极端的道义论必须考察每个人的行为动机,其信息成本过高)。

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而无论是心理学还是经济学,背后都有后果主义的逻辑。当代的行为心理学通过研究实际可测量的后果而探索主观经验,现代的脑科学则探索特定的事件与行为在脑区中的激活反应。它与法学理论的结合,形成了一门新兴前沿学科——神经元法学(neurolaw)。而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则是20世纪最为重大的法学进展之一。作为法律经济学规范基础之一的福利经济学,在本质上是后果主义的。因此,后果主义可以构成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法学共同交流的“平台”和“桥梁”。

第3篇: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范文

(一)党性修养缺乏,对党的认识模糊不清

部分党员对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不能系统和全面的掌握。平时不关心实事,对政治理论学习表现为兴趣不高、对党内的政治培训停留在记记笔记、走走过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建设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够正确的认识和理解[1];不能很好的处理荣誉和责任、奉献和索取的关系,从而导致政治立场不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动摇。

(二)入党动机不明确,存在明显的功利色彩

学生党员毕竟是大学生中的优秀群体,许多学生党员入党并不是以为党的事业奉献终身为目的,而是带有很强的功利色彩:有的为了满足个人的虚荣心,仿佛入了党就成为了优秀的代言;有的是在父母规劝甚至压力下入党,并非自身的真正想法;有的纯粹就是为了将来的顺利就业增添一个砝码。在以上各种动机的驱使下,导致学生党员政治上的不成熟,思想认识偏颇,许多学生党员表现为入党前积极、入党后消极;入党前一个样,入党后变个样。

(三)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明显

大学生党员应该是政治上的表率、学习上的标兵、工作上的典范。但是目前,部分学生党员缺乏学习政治理论的积极性,学习理论不深入、不全面;在学习上不求上进,表现为成绩下降,有的甚至在班级和专业排倒数;在工作上,缺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主动性和责任心;生活中,对自身要求不严格,组织观念淡漠、缺乏党员意识,不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重影响了模范作用的发挥。

二、新时期大学生党员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内容脱离实际,缺少针对性

高校党组织要对新时期大学生党员的深层次思想研究的非常透彻,这样才能使教育内容与大学生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但在实际教育中却停留在理论阐述的层面,没有与大学生党员的实际的结合,主要表现为:第一,没有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变化,加强大学生党员对马列主义正确思想的认识,对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先进性的认识;第二,没有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引导大学生党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2];第三,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下岗再就业、城乡差距等现象,没有紧密结合大学生党员的学习、生活实际引导大学生并给予正确的认识。

(二)教育方法片面,缺少系统性

一是教育上强调单项灌输,缺乏双向互动。教育方式主要是单方面的提要求、下任务,学生党员多以被动的形式接受教育。有的政治理论学习还停留在一个人念,大家听的状态,缺乏交流与互动,缺乏对理论的进一步探析,没有为学生党员提供深入学习的平台。导致学生党员产生厌烦情绪,影响了教育的效果。二是在理论教育上,缺乏系统教育。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缺乏整体的教育体系,不能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进行系统的学习,往往是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的开展学习活动,学习缺少连贯性和系统性,没有整体的归纳和提炼。导致学习没有主线,知识零散分散,学习的效果不突出。三是理论教育存在片面性。有时只注重了对大学生党员进行思想理论教育,而忽视了对他们身心锻炼及理论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造成一些大学生党员只理论上讲的头头是道,遇到实际问题还是不会应用理论去解决。四是重个人修养,轻能力培养。在长期的教育过程中,往往把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作为教育的重心,而忽略了对他们组织管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与培养,然而这些素质和技能恰恰是大学生党员在社会工作中所迫切需要的。

(三)教育培养过程缺乏连贯性

一是在党员的发展与教育上存在脱节现象。高校往往都本着“严把入口关”的原则,而忽视预备党员的教育和培养。这样就导致部分大学生入党之前干劲十足、入党之后缺乏动力,不追求上进,行动松散、得过且过,严重影响了学生党员在群众的形象。[3]二是团组织的推优作用不明显。党员的前提首先要是优秀团员,团的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党的建设。而在实际教育活动中,团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的作用,推优工作不规范,推优形式单一,往往流于形式,没有足够的效力,因此不能引起广大同学的足够重视,团组织发挥的作用较弱,没有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四)教育形式单调,缺乏时代性

在高校大学生党员教育工作中,教育形式还很单调,有的还停留在简单的读报纸、念文件上。但在信息网络化的新时代下,单一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求,如果不能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法,创新教育形式的话,就跟不上高校党员教育培训的步伐,将使党员的教育缺乏一块非常重要的阵地。

三、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党员教育培训的探讨

(一)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增强实效性

一是党员的教育培训内容要始终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始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第一位,加强广大党员对和党的基本理论的学习,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加强对党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学习,把广大党员的思想和精力统一到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上来。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等,提高党员的廉政意识和加强腐败现象做斗争的决心。二是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大学生党员关注的社会问题,开展教育培训。

一方面,高校要通过培训增强大学生党员意识,将党员的自身发展和建设和谐校园、推进学校未来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与国家新时期建设的根本任务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及大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学生党员学会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坚定的政治信念、笃信不疑的共产主义信仰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三是围绕大学生的思想特点和专业特点开展卓有成效的教育培训活动。一方面,高校党务工作者要深入掌握当代学生党员的思想动态,找准切入点,将党的理论宗旨与他们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的基本理论体系真正成为指引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精神动力。另一方面,高校党务工作者要深入了解大学生的专业特点。结合大学生所学专业特点为学生创造实践的机会和搭建志愿服务的平台,使他们在学习实践中增强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构建合理的教育机制

党员的教育过程决定了党员的教育效果,因此,只有不断的创新教育方法,不断完善教育过程,认真研究教育规律,才能教育新党员端正入党动机,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4]一是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党建工作队伍的素质。目前,高校的组织员队伍大多由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及专职辅导员担任,随着党员数量的逐年递增,组织员队伍的数量已经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应该选拔素质好、业务精的教师充实到组织员队伍中来,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解决组织员人手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加强专兼职组织员的培训工作,形成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熟练、素质精良的组织员队伍,为加强党员教育打下基础。二是坚持发展与培训并重,保证对学生党员教育的延续性。各基层党委在保证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核前提下,还应该重视预备党员的培训和考察,通过集中学习、、社会实践、专题报告等形式,引导学生党员自主学习,进一步巩固和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

在基层党委创建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学习和培训的良性机制,保证学习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保证学生党员教育的效果。首先,不断创新教育途径,充分利用网络的力量,通过建立党建网页、网上党员之家等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大学生提供网上交流平台。开展多种形式新颖的教育活动,例如,学习研讨、案例分析、热点讨论、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大培训的宣传工作,增强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5]其次,不断创新教育方式、方法。第一,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对于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培训内容有所侧重,预备党员培训的重点在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宗旨及增强党员意识上,正式党员的培训重点在增强党员的责任和使命上。第二,注重典型的培养。在党员中选拔政治上、学习上、工作上都过硬的党员作为广大学生党员学习的标兵,在党内掀起学习标兵,人人争当标兵的热潮。第三,注重党员责任意识的培养。通过开辟党员责任区、设立党员床铺、组成党员帮扶小组等活动,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与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进行有机的结合。第四,注重学生党员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党员深入农村、乡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潮的影响,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三)创新组织机制,将教育培训科学化

第4篇: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范文

关键词:高校中国传统文化教育

中国传统文化,从广义上说,是指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以中华文化为源头、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传统文化专指中华民族的精神创造,指的是具有稳定的价值追求、精神状态、思维方式和心理特征的精神成果的总和。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对国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十六以来,党中央提出“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人国民教育全过程,纳人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提出“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的任务.高校是传承传统文化的主要阵地,大学生是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高校开展传统文化教育,是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是民族文化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

一、高校开展传统文化教育的必然性

《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七条明确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传承传统文化、继承传统美德、提升大学生传统文化素质成为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解决传统文化教育面临的诸多问题,传承民族丈化高等院校作为文化传承的主要阵地,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而言,中国高校的传统文化教育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传统文化在大学生中的遗失和传统文化在现代大学教育中的缺失。

1.传统文化教育边缘化

传统文化在现代大学教育中被边缘化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高校功利主义教育培养模式致使大学生漠视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另一方面,高校自身对传统文化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还较为模糊,缺乏对传统文化教育资源的整合,缺乏系统化、制度化的教育机制。

在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高校越来越倾向于就业导向的教育培养模式,功利主义在教育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突出表现在: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专业课程设置市场化导向增强,而弱化传统文化课程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大学教育更注重教授学生专业知识,而忽视对人文精神的培养;在学习时间分配上,大学生除了对本专业课程的学习外,绝大多数时间用于外语、计算机的学习,忙于考取各种证明自己就业优势的“证书”,忽视了对传统人文学科的学习。

高校自身对传统文化认识不够,缺乏明确的指导也是导致传统文化教育边缘化的重要原因.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高校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多限于文艺活动、文艺表演、书法、艺术、乐器表演等,在这些活动上冠以传统文化之名。学生们对于传统文化及传统文化精神只能有大致的、概括的、笼统的了解。但究其深处,则对传统的了解甚少,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和强调也往往表现在对其总体精神的提倡上。不少高校将传统文化教育放置于诸多学科的最边缘,甚至不将其纳人到正常教育教学之中;不少高校虽然强调传统文化的一些表现形式,但缺乏对传统文化教育资源的整合,进而形成制度化的教学机制。

2.传统文化教育附属化

传统文化教育附属化在我国高等教育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文化素质教育”的视角审视,传统文化教育附属于专业课程之下,正在沦落成学生获得学分的工具;其二,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视角审视,传统文化教育附属于政治理论课教育之中,成为纯粹服务于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资源。

自1999年起,我国部分重点高校相继成立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一大批高校将文化素质教育内容列人教学计划,进人课程体系,改变了原有的课程体系结构。高院在实施文化素质教育的过程中也提出了诸如“通识教育”的说法,许多高校增加了人文课程在整个课程设置中的比例。然而,关键问题是这些课程仅仅作为大学生选修课来开设,许多学生只是把这些课程看作是“拿学分”的工具。对于我国大学目前开展的通识教育,一些学者已经明确指出其中的弊端。有学者在评价大学通识教育时,认为大学“不是把通识教育课程看成是本科的主要课程和基础学术训练,而是把它看成仅仅是在主课以外‘扩大’一点学生的兴趣和知识面,说到底只是在传统的‘专业主义’不变的前提下给学生加点‘小甜点”,“如果继续按照这样的方式去发展通识教育,我国大学发展通识教育的努力实际将只能流产,再过十年二十年,也不大可能有什么结果。”

传统文化教育成为单纯服务于高校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资源是传统文化教育附属化的另一集中体现。诚然,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中国传统文化是用之不竭的重要资源。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源泉……思想政治教育能否真正发挥自己的优势,其关键环节在于能否对中国优秀文化精神吸收、弘扬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这种观点带有普遍性,几乎成为学术界的共识.然而,该观点最大的不足在于将传统文化视为辅助高校政治理论课教育的资源,而不是将传统文化教育作为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该观点看似重视传统文化教育,但又将传统文化教育寓于政治理论教育中,忽视传统文化教育应该具有的学科特点和独立性。传统文化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传承中华文明,提高全民族的传统文化素养,而不是政治理论课教育的工具。结果是,有识之士不断地强调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性,但传统文化教育却一直没有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处于附属的地位。

3.传统文化教育贵族化

传统文化教育贵族化集中体现为传统文化教育面临着被金钱奴役的境地。传统文化教育应该是开放性的、公益性的,每一个炎黄子孙都有接受传统文化教育的权利,至于国家投人大量资金的公办高校更应以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为己任。然而,我国一些高等院校将传统文化教育贵族化、市场化,传统文化教育成为少数贵族的专利,成为普通民众遥不可及的奢侈品。某大学开设国学班,讲授《周易》、《四书》、《道德经》、《庄子》等国学经典课程。然而,该班一年只上24天课,总收费达2.8万元,平均一天的学费高达一千多元。国学博大精深,一年断断续续地上几十天课,就能使受教育者真正理解国学几千年传承下来的精华吗?毋庸置疑,国学热反映了传统文化的价值回归,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但问题在于现在的国学热在很大程度上是浮躁和急功近利所催发的,它的轻狂虚华与国学的沉稳坚实形成鲜明对比。司文化传承的主体应该是人民大众,传统文化教育成为少数人的专利终究会使传统文化脱离群众实践,远离群众生活,丧失其最为深厚的生存土壤。

(二)提升高等院校学生的传统文化素质,形成“文化自觉”

笔者认为,大学生的传统文化素养应该从三方面去理解:其一,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能力。主要包括大学生对传统文化认知的程度,以及能够对传统文化进行了解、学习和初步研究的能力。其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判断。主要包括大学生对传统文化内容及其精神的态度和感情,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特指大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认同。其三,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身体力行。主要指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自觉地维护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地洛守中华传统美德.就目前而言,大学生的传统文化素养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首先,大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缺乏基本的认知。由于传统文化教育的缺失,当代大学生缺乏对中国传统文化应有的了解,缺乏必要的历史文化常识,缺乏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实际上,绝大多数学生都在浓厚传统文化的环境中长大,能够认识到传承传统文化的必要性。然而问题在于,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仅停留在粗浅的层面,而且认识有余而行动不足。对于传统文化知识,学生并不十分知晓;对于学习传统文化的主动性,学生并不热情。

其次,大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判断存在偏差。一部分学生持“传统文化无用论”的观念。他们认为,面临市场经济和激烈的求职竞争,大学生更应该关注实际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应用。至于传统文化,学习与否似乎与未来求职没有直接的关系。另外,还有部分学生持“传统文化落后论”的观念。他们将中国传统文化等同于封建文化,片面夸大中国传统文化落后愚昧的一面,对本民族文化丧失了自信,认为传统文化在今天已经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将来发展中国的是西方的“先进文化”而非中国传统文化。

青年学生是民族的未来,如果大学生失去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追求西方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长期下去,必然导致本民族文化的灭亡,最终导致本民族的衰落。

最后,大学生传统美德观念较淡薄。中华民族在五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源远流长的优良道德传统,目前大学生中仍存在一些与传统美德不相符合的现象。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上,个人优先集体;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注重权利而忽视义务;在团结和竞争关系上,强调个体竞争意识,缺乏团结协作精神;在诚信和利益关系上,更加看重利益而丧失诚信,在欲望和责任关系上,追求个人欲望,缺乏对社会、家庭和婚姻应具有的责任感。

大学生作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客观要求当代大学生必须具有文化自觉意识。所谓文化自觉,就是人类对自身命运前途理性的认识和把握,这种认识和把握形成主体的一种文化信念和准则,表现为一种自觉践行和主动追求的理性态度。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使当代大学生既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更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文化修养,特别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素养.鉴于目前大学生传统文化素养的现状,将传统文化教育纳人高院教育教学之中,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文化自觉意识,积极主动地将传统文化内化为自身的知识框架、价值体系和道德信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三)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实现民族复兴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发扬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是弘扬民族精神,实现民族复兴的内在要求。正如有学者指出:“今日之中国文化,是昨天中国文化的延续,又是明天中国文化的母体”。中华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主要包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待人之道,“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生存精神,“厚德载物,包容会通”的仁爱精神.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天人合一”;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强调“公而忘私”;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强调“人际和谐”;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上,强调“修身慎独”。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显著的标志就是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彰显其时代价值。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世界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拉近了世界各种大文明圈的距离,以基督文明、伊斯兰文明、印度文明和中华文明为代表的世界各文明相互交流、相互竞争,冲突和摩擦也再所难免.党的十六大中明确指出,“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人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中华民族必须了解自己的传统文化,发现优秀传统文化与世界发展潮流的适应性,进而主动整合世界文化,在新的世界文化格局中起到建设性作用。

二、高校开展传统文化教育的基本原则

目前,部分高校开始在素质教育试点、通才教育实验和公选课实验的基础上探索通识教育,将传统文化教育付诸实践。北京大学推出“元培计划”,复旦大学成立了本科学院复旦学院,清华大学等高校人文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建设等。在授课内容方面,一些高校相继开设了中国传统文化课,讲授中华元典,如“四书五经”和诸子百家,揭示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然而,高校开展传统文化教育并不仅仅局限于为学生提供一些选修课,申报一些精品课程,而是牵涉思想导向、教育方针、教育结构、教育内容和方法等诸多方面。

(一)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相适应

思想政治教育是把一定社会的思想观点、政治准则和道德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的实践活动。就目前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选择性、独立性、差异性和多变性日益增强,这是当代思想政治教育新的课题,也对反思传统文化提供一个平台。即,如何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使得传统文化与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相适应。

一方面,传统文化应该与马克思主义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针,是现阶段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外来的思想文化,要使其能够得到中国人民普遍认同,就必须寻找到一种为中国人民所理解和接受的民族形式。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文化,相反,二者还可以融为一体。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不仅是着眼于欧洲,它的视野囊括整个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它的体系容纳了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在内的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理论上的相似性,诸如唯物辩证法与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与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共产主义理想与传统文化的“天下大同”的政治伦理思想等等。所有这些共同性都为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应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我国的优良传统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具有强烈的家族性和地域观念,强调重义轻利,内省特征明显。中国优良传统文化中自强不息的精神品质,天人合一的生态观,重信义的义气观以及传统的和合意识和整体利益道德准则等,都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必须大力发扬优良传统文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价值。

(二)坚持“综合创新论”的方针,使传统文化与历史发展潮流相符合

传统的东西未必都是积极合理的。中国传统文化历经中华民族几千年社会变迁,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局限性。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来源数字化趋势日益明显,面对世界经济、文化多元化的冲击,青年学生的思想价值趋向会发生新的擅变。在这个大背景下,高校开展传统文化教育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两个基本间题,解决三大矛盾。

两个基本问题是指如何反思传统文化、如何对待外来文化的问题,其集中表现在三大矛盾上,即传统文化中精华与糟粕的矛盾、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矛盾、中国传统与西方文化的矛盾。根本上说,无论是两个基本问题,还是三大矛盾,归结一点就是解决中国传统文化与历史发展潮流相适应的问题,这也是高校能否真正落实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关键。

解决中国文化与历史潮流相适应的问题,首要的就是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批判继承,综合创新”的方针。中华民族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灿烂的中华文明,形成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文化。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很好地继承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同时,要认真研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善于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中极取营养,发展自己。

(三)坚持鲜明的教学特色,厘清传统文化教育与政治理论课的关系

目前,部分高校并没有真正使传统文化教育融人正常教学内容之中,没有厘清高校政治理论课与传统文化教育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将思想政治教育与传统文化教育混同,将传统文化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资源、教学工具,或者试图将传统文化教育并人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学之中。所以,必须厘清思想政治教育与传统文化教育差别与联系,坚持传统文化教育的相对独立性和教学特色。

第5篇: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范文

1.对课标内容目标的要求的分析。

思想政治新课程标准关于该框的内容目标是“援引经典作家的言论,说明对世界的不同看法形成不同的哲学。”该内容目标要求教材要引经据典,特别是中外哲学发展史上经典哲学家的代表观点以及哲学小故事和生活中的一些哲学现象的讲解、分析和探究,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下列相关知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根本分歧即区分标准;唯物主义的三种基本形态以及各形态的各自特点;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态以及各形态各自的特点;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联系与区别”。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识别不同的哲学派别,发现身边生活中的哲学现象,认识到哲学像经济和政治一样与生活息息相关。

对上述课标内容实现具有决定意义,是该框的重点。

2.对教材重点的分析、判断和解读。

“围绕物质意识第一性的问题,哲学划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派别,唯物主义具有三种基本形态即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唯心主义具有两种基本形态即主观唯心主义与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区别等”是该框内容目标的规定知识的具体化,对这一知识块的学习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自身哲学素养和思想水平,而且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在深层思想上奠定基础,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其内容主要来源于经典作家的论述,集中体现于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尤其是恩格斯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8年单行本)》。经典作家对此问题所做的专门的经典论述,足见此问题之重要程度。根据思想政治新课程的内容及其建构理念,思想政治课的重点应当由课程标准规定和生活规定有机结合的双机制决定。

由此,笔者认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基本概念,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各自的基本形态以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二者的区别是核心概念,唯物主义的优点和唯心主义的缺陷以及与此相关的生活现象或者生活热点是教材的重点。

3.对教材内容的阐述及其呈现方式的评价。

为阐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生活》第二课第二框第一目首先设置了一个导入型的探究活动框:

有人认为唯物主义者就是一味追求物质财富的满足,专门迷恋于物质享受的人;唯心主义者则是追求“心灵”世界的满足,追求远大理想,相信社会进步的人。

你同意上述材料对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理解吗?谈谈你的看法。

这一探究活动框的设置虽然有利于快速进入课程主题;有利于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改革;有利于实现理论知识与生活实践相结合。但其在教材中所处的位置是缺乏逻辑性的,不仅没有承接上一框,在本框中的位置编排也有不当之处。这个探究活动框是导入式的,无论是其自身还是由其所引导出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分歧而言,其对唯物主义部分和唯心主义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总领引导作用,但却是放在了本框框题“唯物主义”下面。

在通过上述活动框得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分歧之后,紧接着又是一个探究活动框:

《尚书·洪苑》认为,水、火、木、金、土是世界的本源,这是我们的祖先在治理水土等生产活动中萌发的唯物主义思想。

荀子认为,“天地之变,阴阳之化”,“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

王夫之明确提出,宇宙是由元气构成的物质实体,认为“气者,理之依也”,“阴阳二气充满太虚,此外更无他物”。

上述材料所反映出的观点,是唯物主义的还是唯心主义的?

简要辨析上述观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由此得出唯物主义在其历史发展中的三个历史形态,并通过学生的讨论认识合理性与局限性,这种设置比较好,但是其中都是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观点,没有体现近代唯物主义和现代唯物主义的材料出现,这样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的讨论本身就存在先天的缺陷性。

除上述两点外,这一目的安排没有设置相关链接或者专家点评,而是集中于唯心主义部分,笔者比较赞同这一设计。

接下来教材进入到唯心主义部分,这一部分的编排有其优点所在,相关链接与专家点评有利于老师讲解与学生认识唯心主义,便于老师的操作与促进学生理解,但仍然存在与唯物主义部分类似的问题,即活动框所设材料单一的缺点,在此不在赘述。

4.对该框缺陷的处理策略以及教学实施建议

第6篇: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范文

论文提要:新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等观点,对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回顾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深入研究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及其贡献,对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新经济自由主义在20世界七十年代以后,在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的“滞胀”局面背景下,逐渐得到了经济界的重视,特别是1972年新经济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志着凯恩斯主义的彻底衰落,也标志着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新经济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完全自由放任和完全排斥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张,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它认可政府在一定限度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证。无独有偶,在这之后,中国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而大大深化。在这伟大变革的时代,为了增进我们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洞见,我们在了解和认识当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时,不能不对20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有关理论观点进行认真地了解和剖析,并通过他的理论认真检讨计划经济,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饶有兴味。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简述

作为最彻底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一生进行过两次捍卫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大论战和一次新经济自由主义复兴的运动。20世纪三十年代反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的大论战和反对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论战,以及20世纪七十年代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运动。哈耶克出版过两本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著作:《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前一本书是他坚决反对纳粹主义、极权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通俗阐释,也是影响最大的“世纪之作”;而后一本书则是哈耶克毕生探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收由之作”。在这本《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依然不改其“斗士本色”,将无法实现“口诛”的“收由大论战”改作了“笔伐”的“理论大总结”,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进行了最后的全面批判,对新经济自由主义进行了简要地总结性论述。这两本著作使哈耶克成为了阐释现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当然代表。

二、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贡献

一般认为,哈耶克在论证市场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问题上做出了一项重要的贡献,即将秩序的自发性和规则的自发性区别开来。在他看来,保证经济秩序的自发性并不是问题的根本,因为在某些刻意制定的规则的基础上,也有可能产生出自发性的整体秩序。因此,真正重要的在于确保规则的自发演进属性,只有在自发进化过程中存续下来的规则——哈耶克称为内部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经济秩序,才是有效率的经济秩序,并且才与自由主义原则相一致。

(一)进化主义理性论与经济制度的进化。哈耶克强调分散性的个人知识的重要性。顺着这一线索,哈耶克提出了所谓的进化主义理性论。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讨论的理性指的是一种逻辑推理能力,是一种由一定的前提推论出正确结论的能力。在经济理论中,理性即指“为达到某些目标而对各种手段的最佳选择。”主要是对大卫·体漠的继承,使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怀疑论的姿态。为了说明他立足于人的本能和本性而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的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或者“自私”,他认为由于人们普遍相信个人主义是证明和鼓励人们自私的,这是那么多人不喜欢它的主要原因之一;又由于实际知识的困难在这里所引起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仔细考察其所作假设的内涵。他认为,理性认识不是知识的全部,文明发展史向我们表明:除了理性知识以外,还存在着另一类经验性的知识。作为总和的知识这个概念,其恰当的对照物应当是一切人类实践活动。

经济制度的选择以及由此产生的秩序进化,直接源于人们的经验性实践活动。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碰巧改变了规则,因此使得该群体的知识分工更为发达,并在变化和未知的环境中呈现出更强的适应性,在与其他群体的竞争中愈来愈强、蒸蒸日上。当然,这个进化过程并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在包含着不同秩序的领域不断“试验”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并不存在试验的意图,它类似于遗传变异,其作用也大体相同。规则的变化是由历史机遇引起的。

(二)经济自由与市场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出现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最新进展,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最有效率的一种经济结构体系。作为一种“相对晚近的产物……,(市场秩序)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是因为它们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相对于其他经济秩序,尤其是集中性的计划经济秩序,这种秩序的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能保证该群体更有效地发现和利用分散性的个人知识,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秩序之所以具有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赋予了经济主体以拥有活动的私域,并相应拥有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本质上必定是一种赋予经济个体以自由的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的本质必定是一种发挥经济个体主动性,并在整体上显现出自发竞争态势的过程。正是在这里,哈耶克的市场经济理论与自由主义相互勾连起来。

哈耶克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或者说对于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进一步阐发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放在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基础上,并且以个人主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的基本出发点与基本概念来阐述;二是着重从知识和信用角度论证市场经济的合理性;三是从批判社会主义的角度来反证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张的合理性。

对于市场秩序的效率优势,哈耶克认为,只要不存在各种不正当的强制,经济自由就趋向于造就出一种竞争的事态,这种竞争不同于完全竞争,而是一种不断逼近完全竞争均衡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个体力图寻找一种最佳的方式,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其所拥有的专有性知识。不仅如此,自发产生的价格信号也具有十分优越的信息交流功能,它能用最简短的形式将最重要的信息在经济个体间传递,并且只传递给相关经济当事人。相对价格变动反映了各种生产资源的相对重要性,经济主体只需要了解这一点,而无须过问导致这种相对重要性变化的背后原因,就能够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的价格和竞争机制近乎完美,即使它存在某些缺陷,也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自我修复和调整,并不需要人为的整合,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完善可以使社会自生自发的繁荣,这就是哈耶克追求的“自生自发秩序”。

三、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

无可否认,哈耶克对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和发展的确具有重要的作用,哈耶克在当前这个内容庞杂的新自由主义运动中还是有其独特性的。但我们也不是一味赞同哈耶克所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各种观点。

(一)认识论、方法论方面的缺陷。首先,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以脆弱的主观主义为基础的。在哈耶克看来,生活于同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的个人的观念分类系统大致相同,因此不同的个人才能够理解彼此的行为的含义;同样道理,社会科学家也因此能够从外部分析其他个人的行为方式,并以之为要素组成一种关于社会关系整体的理解图示。显然,这种外部分析也是以主观主义为基本立场的,因为它也把个人行为的主观方面(在哈耶克那里个人行为进一步被简化还原为个人观念)一一作为研究的起点。其次,自相矛盾的怀疑主义立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有限认识论立场最终都有明确的规范性结论。无论是强调习俗和传统的优先地位,还是强调模式(秩序)预测,其真正用意都是在于捍卫传统自由主义,或更确切地讲,是对私有财产,尤其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建制提供辩护和证明。通过这种认识论论证,哈耶克试图为既有的私有财产制度提供一个可靠的理论基础。不可否认,这种有限认识论是哈耶克批判其他若干理论的一柄利刃。尤其在社会主义阵营瓦解以后,哈耶克更是因此被一些人视为严谨的学者和自由主义旗手的典范结合。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的这柄利刃是双面的,在有效话难他人的同时,有限知识论也破坏了哈耶克自己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

(二)自发秩序理论方面的缺陷。哈耶克基本上把他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想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重叠起来。这样,他的所有理论探讨和论证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辩护。然而,哈耶克的这种辩护并不成功。首先,市场经济自发进化的不纯粹性。哈耶克认为,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础的,只能是那些在进化过程中自发生成的规则,而不是那些刻意设计的规则。他在这里强调的当然是那些起源于个人之间相互协调行为的习惯性规则,这些习惯性规则是众多自利的个人在做出各种相互独立的决策时无意产生的结果,在生成这些习惯性规则的过程中,偶然性和必然性共同发挥着作用:在起点的决定问题上,偶然性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一旦起点确定后,必然性将最终造就出一种均衡态。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论证并不成功,市场经济规则的出现和维持离不开某种市场以外的强制力量的推动和实施。其次,自由主义原则含义模糊。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给出了自由的、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的状态适成对照。在这里,自由概念的准确界定依赖于强制概念的确定。由于强制概念的混乱,哈耶克的这个定义没有什么确定的含义,它根本无法对社会关系的性质做出判断。

总之,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和看待哈耶克的观点和政策主张,摈弃其错误和糟粕,吸取其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启发借鉴意义的思想,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2004.166.

第7篇: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范文

论文关键词: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古典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混合经济;政府干预;效率与公平

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在总结了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既继承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优点,又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缺点,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结合起来,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结合起来,既保留了市场机制调节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平,是一种比较成熟、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理论。正是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

凯恩斯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 混合经济

混合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

凯恩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权基础不仅有私有产权的私人经济,而且还有政府经济以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相混合的经济。他在《劝说集》中说道:“事业的性质不一,有些在技术上是属于社会的,有些在技术上是宜于个人经营的,对两者必须加以区别。有些事业个人已经在进行,已经有了成就,而有些事业则在个人活动范围以外,关于后一类,政府如果不做出决定,就再没有人来过问;政府最重要的任务是与后者而不是与前者有关的。在政府方面,主要不是在于去做那些个人已经在那里做的事体,不是在于比个人去做得好些或坏些,而是在于去做那些现在还没有人在那里做的事体。”

在《通论》中,凯恩斯的混合经济思想更为明确。他说:“我们对于经典学派理论之批评,倒不在发现其分析有什么逻辑错误,而在指出该理论所根据的几个暗中假定很少或从未满足,故不能用该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他主张“让国家之权威与私人之策动力量互相合作”。

而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则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只能是国家的保卫者,公共事业的管理者,货币发行与法定利息率的决策者以及征税人,而不能是市场主体,不能是经济运行的调节者。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和居民,而且还有政府,政府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萨缪尔逊就指出,市场经济的“全部主体”是消费者、厂商和政府。这种观点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像企业和居民一样,也进行投资生产(政府主要投资生产公共产品),进行采购和消费,它是市场经济中一个主要的投资者和生产者,也是一个主要的商品采购者和消费者。

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混合经济体制是难以忍受的。他们认为,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垄断存在,就有计划存在,就有权力存在,就有垄断和计划的弊端存在,就有权力寻租存在。如此,则“看不见的手”就是受限制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就将继续存在,改革就是不彻底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经济学上的老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把国家作为罪恶的渊源,其最彻底者甚至把欧美的福利国家也称为“通向奴役之路”。

事实上,任何务实的而不是极端的经济学家,都能认识到强政府干预的优缺点和纯自由市场的优缺点。当然,由于存在双重缺陷,混合经济体制既不像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那样能够得到市场神学的支持,也不像强政府干预那样,能够得到计划神学的支持。市场神学与计划神学都能够得到大多数头脑简单的人的支持。我们真正应该思考的,不是以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干预,或以强政府干预排斥市场调节,而是如何尽量减少混合经济体制的缺陷,尽可能发挥混合经济体制的优点。这是心态平和的、不走极端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各种类型的社全经济制度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2 政府干预

凯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调节经济生活。《通论》一书,在批判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

凯恩斯指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背后隐含着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市场机制是完全的。即市场机制符合以下条件:(1)每个当事人都拥有完全的经济信息,每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都能够充分地了解市场的价格变化。在经济当事人之间经济信息是对称的;(2)存在着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没有任何一个生产者可以控制或影响价格,没有任何企业或集团在生产和销售上具有垄断的地位,也不存在几个大企业集团之间的垄断竞争;(3)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由于其他条件的约束,边际产品的增加量随投入增加而递减,增加产量不会减少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4)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都不产生外部效应,不会对其他人的福利产生正的或负的影响;(5)交易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计;(6)经济当事人完全理性,即每个生产者都可以合理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凯恩斯通过分析,得出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市场的失灵”(marketfailures)。他指出,由于人们的经济行为总是受到三个基本心理因素(即“心理上的边际消费倾向”、“心理上的流动偏好”、“资本边际效率”)的影响,纯粹依靠市场调节的资本主义不可能导致社会供求的均衡,从而引发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经济危机也就由此产生。

按照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一定量的总需求,社会就会产生相应数量的供给。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充分有效地对市场进行调节,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部分责任。凯恩斯认为应当放弃古典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干预经济。应当扩大政府经济职能,用提高资本边际效率或降低利率的办法来提高投资意愿;或者直接增加政府投资来弥补民间的消费和投资不足;抛弃传统的节约观念,鼓励消费,扩大社会需求;扩大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政府应当通过宏观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鼓励消费,引导需求,以此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种种经济困难;在增加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的过程中,政府甚至可以执行“举债支出”的赤字政策。

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的经济先后遇到了麻烦。先是通货膨胀加剧,随即出现了在物价总水平急剧上升的同时失业也大量增加的“滞胀”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使人们对政府干预调节的功效失去了信心,特别是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严重地打击了西方各国的经济,动摇了凯恩斯主义的基础。“政府失效”的概念开始出现。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相继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官方经济学。他们针对“政府失效”,积极提倡自由企业制度。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国家干预的实践并不成功,它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正是国家的干预活动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了西方经济“滞胀”现象的出现;各种福利措施造成极大的浪费,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干预的过程中还包含着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政府的干预必须减少而不是增多,它的主要职能在于“防御外来敌人的侵略,确保我们的每一个同胞不受其他人的强迫,调节我们内部的纠纷,以及使我们能一致同意我们应遵循的准则”。

20世纪80年代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较为温和的国家干预理论:市场与政府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另一方面,政府经济行为低效率,需要采取措施增强竞争、削弱垄断、适度分散政府功能,加强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

其实,各个历史阶段的理论纷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反映,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正确或错误。它们之间相互吸收相互渗透的过程,表明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同样重要。争论的焦点和根本区别,只是市场与政府角色的主次、干预的方式和干预的范围程度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新自由主义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都在不断修正自己的观念,已经很少有哪个经济学家主张“纯粹”的自由经济或“纯粹的政府干预”。新自由主义者不可能完全否定政府干预的作用,他们主张的政府经济职能偏重于保护和完善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的发生。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西方社会已悄然完成了政府经济职能的调整,就是综合自由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优点,走向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型”经济。

3 效率与公平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领域一对永恒的矛盾。

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创立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到:“每个人都试图用好他的资本,使其产出能实现最大的价值。一般说来,他既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能够增进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一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他去帮助实现另外一种目标,尽管该目标并非是它的本意。追逐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他经常地增进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进社会的利益时要好”。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会自动配置资源而无需国家的干预;主观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间接地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了。 因此,斯密的主张就是如果遵从市场对资源的自发配置作用,就是有效率的,进而也就是公平的。

新古典学派也反对政府干预分配,认为任何试图使“结果均等”的努力都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害。他们认为只有竞争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而竞争和自由是紧密联系的,如果政府干预,就等于没有了自由,市场竞争也无从谈起,效率也就随之消失。此外,他们认为效率本身就意味着公平,因为效率与个人能力和努力相关,效率反映了个人的勤奋程度与技术水平,收入多少正是给予他的最公平的回报。

而事实上,市场本身的缺陷要求政府对公平问题实行某种干预。凯恩斯曾这样说过:“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缺乏公平合理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在此他指出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存在着的两大弊端。因此,必须采取步骤进行改革,扩大政府的经济机能。在国家的管理控制和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私人经济的作用。政府干预经济除了解决市场自发配置资源产生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外,还可以减少由于市场的缺陷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在财产占有、接受教育机会和能力等方面机会不均等,竞争中不是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别不是由于勤奋与懒惰造成的。他认为这样既“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即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之全部毁灭”,又可以促进私人策动??力得到适当的发挥;既可以医治有欠公平合理和不能充分就业的弊病,又可以保留效率与自由。

但总体来说凯恩斯也是一个效率优先的主张者,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政府干预经济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市场的无效率前提,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最好的证明。当然缩小不公平程度也是政府干预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但重中之重还是效率。

萨缪尔逊也明确地把不公平看作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缺陷。他说:“我们不要忘记,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虽然竞争具有一种理想的效率”,但它“对平等问题却是不闻不问。”“在市场经济下财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他认为,为了克服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这些缺陷,政府必须进入市场,把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实行混合经济。只有这样,才能把效率同公平、稳定结合起来。

综上,我们不难总结出从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到凯恩斯经济学及萨缪尔逊,对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他们主张的还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其中最大的区别表现在如何实现效率优先这一目标的手段上:

第8篇: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范文

【1】对照党性原则看理想信念牢不牢发言稿

慢慢地,我工作中的激情减退了,认为只要把上级领导交代的事情做好就行了,人生的理想缺失了,认为主义是空的,现实是真的,钞票是实的,享受是应该的。这是江苏省海安县农业委员会原主任郑华在忏悔书中剖析自己腐败堕落原因的一段话。从中不难看出,郑华的贪污受贿只是现象,他的堕落是从精神支柱坍塌、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化开始的。

郑华的蜕化变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理想信念动摇,突破了党纪国法的底线,由政治上的蜕化变质走向了生活上的腐败堕落。从落马官员贪腐轨迹不难看出,他们之所以走上歪路,大多是因为头上的星星被乌云遮蔽、灰尘掩蒙,自然无法安身立命,也不可能走对方向。

当前,少数党员干部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有的只讲金钱不讲信仰,认为金钱就是一切,不信共产主义,搞拜金主义、、形式主义那一套;有的只要实惠不要主义,,不给好处不办事,把权力当做个人敛财的工具;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科学信迷信,烧香拜佛、求仙问卦看风水

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大量事实也表明,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只有不忘初心、坚守信仰,才能炼就金刚不坏之身,才不会在各种诱惑面前迷失。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理想信念是精神支柱,动力源泉。离开了理想信念,党员干部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能不能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抵得住人情、管得住小节,能不能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人情关,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坚定不坚定的试金石。倘若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就会失去战斗力和免疫力,就会失去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坚定气节。

缺乏理想的现实主义是毫无意义的。不管任何时候,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都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党性修养,做到持之为明镜、内化为修养、升华为信念,才能抵得住风浪、经得起诱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走好人生每一步。

【2】对照党性原则看理想信念牢不牢发言稿

两学一做的内涵是:学党规,学的重要讲话,做合格党员。

什么是合格党员?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不是说你有党员身份,你按时交了党费,你定期参加了组织活动,你挤进了成功人士之列,你就是合格党员了。比如,任志强、蔡霞,这二位都是共产党员,他们合格吗?

任志强公开宣称,自己被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的口号骗了十几年;蔡霞呢,这位中央党校教授不仅为任志强的党媒不准姓党(只准姓资)打气造势,而且还为薛蛮子被抓鸣冤叫屈,为造谣大师秦火火裸奔站台。

没错,这二位都是当今中共党员中的精英,是风生水起的当代翘楚。问题是,他们是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呢?我认为不是。

一个宣称共产主义欺骗了自己的人,可以是合格的人士,可以是合格的员,但如果是合格的共产党员,甚至是优秀共产党员,那就奇葩了,是不是?

一个为背离共产党的错误言论煽风点火,甚至为刑事犯罪公然鸣冤叫屈的人,可以是普世价值的公知斗士,但如果还囊括了共产党党校的各种大奖,这玩笑就开大了,对不对?

搞笑的是,任志强的确是优秀共产党员注意,不是优秀员,是优秀共产党员蔡霞呢,她集优秀党建读物奖、优秀党校教学奖、优秀党校科研奖、优秀党课奖各种奖项于一身注意,不是别的什么党党校的奖项,而是共产党党校的四个大奖,尤其是那个优秀党课奖,令我忍俊不禁。这样的奇葩就盛开在当下的中国,真让人长了见识。

所以,是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不能光看他(她)的头衔,也不是有了优秀共产党员的光环,就一定是合格的共产党员。至于自称优秀共产党员的贺卫方,他一边指认共产党是非法组织,一边叫喊我就不退党,你奈我何?其性质已经属于流氓无赖坐地炮,故不在合格与否的讨论范畴之列。

那么,合格的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子呢?有关合格与否的条件,党组织有各种具体规定,我就不重复了。我想,不论怎么定义合格,一个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否合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要有理想信念;其次呢?其次是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合格与否,当然不只是理想信念这一条就OK了。但是,没有理想信念这一条,罗列N多的条件都是扯淡。

同志说:我们既要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也要胸怀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矢志不移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做好当前每一项工作。革命理想高于天。没有远大理想,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离开现实工作而空谈远大理想,也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注意,没有远大理想,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离开现实工作而空谈远大理想,也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并不是你死我活、水火不容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

客观地看,实事求是地说,目前的主要问题,我以为并不是离开现实工作而空谈远大理想,而恰恰在于很多中共党员早就没有远大理想了。如果满脑子只有现实的利益计算,丝毫没有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你也就是一个合格的经济人而已,肯定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我要强调的是,就我自己的学习体会而言,我越来越感觉到,对理想信念的坚守和强调,是一以贯之的;而在理想信念的坚守中,马克思主义逻辑则是清晰明确的。比如:

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形象地说,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 (在18届中央政治局第1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抓作风建设,就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重点突出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 。(就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时的讲话)

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在视察新闻媒体时的讲话)

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在全国宗教会议上的讲话)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必修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在18届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灵魂,是共产党员的DNA。没有理想信念的共产党员,不论他的地位多高,权力多重,名声多大,也只能是伪党员而已。当然,光讲理想信念,而不践行理想信念,也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至于理想信念怎么去落实,如何去兑现,另说。

有人对讲理想信念很不以为然,说某某某光说不练,假把式。要我说,能把理想信念的旗帜举起来,就是一个进步,我们就应当点赞。难道要像某些人那样,从来不讲理想信念,只字不提马克思主义,就真把式了啦,就OK了吗?

有几种情况需要澄清:一种,是只说不做,这当然是空谈,是假把式。另一种,是只做不说,虽然不说,心里跟明镜似的,至于怎么个明镜,这就要看他做的是什么了。还有一种,是边说边做,但如何做,尤其是说与做如何结合,分歧甚大,对错有待历史检验。

问题在于,两学一做,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如果连说都要遮遮掩掩,极力回避,甚至干脆把说一棍子打死,遑论什么做了。

为什么两学一做,基础在学?如果没有学而懂,学而信,你如何去做?知行合一,首先要知,然后才能去行。强调:加强党的建设,首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于同志的这个强调,我深以为然。

最后重申一下:空谈理想信念,未必不是扯淡;但是,不讲理想信念,肯定就是扯淡。

【3】对照党性原则看理想信念牢不牢发言稿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精神 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但是,精神缺不缺钙,只有通过实际行动才能检验出来。所以,笔者认为,强调不能把理想信念只当口号喊很有深意,既有针对性,更有启发性。

坚定理想信念,无论面临何种考验,党员干部都要坚定信心跟党走。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党员干部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才不会乱折腾、办错事。因此,党员干部必须努力做到总书记讲的两个一辈子:一辈子忠于党的事业,一辈子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投身革命救国救民是一种担当,扎根乡土服务人民同样是一种担当。特别是后者,对于当代党员干部更有教育意义。现在,我国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党员干部既需要以开放的姿态努力吸收各种有用知识、接纳新鲜事物,同时更需要以务实的态度投身其中,始终保持苦干、实干的作风。要少一点浮华、多一点朴素,少一点自夸、多一点服务,少一点功利、多一点远见。

第9篇:人本主义理论的优缺点范文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一般是老师讲学生听,老师似乎成了学术权威,学生对老师灌输的知识一般是理解和识记,缺论文联盟乏自己的认知。在教学中,师生缺少互动,学生学得太死,离开了课堂遇到了问题就不知如何分析解决。笔者深感这种教学模式对法学专业来说不太适宜,决心进行改革探索期许有所改进。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

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构主义理论在教学领域中逐渐流行起来,成为国际科学教育改革的主流理论。该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换句话说,获得知识的多少取决于学习者根据自身经验去建构有关知识的意义的能力,而不取决于学习者记忆和背诵教师讲授内容的能力。该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不仅要求学生由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的灌输对象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且要求教师要由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这就意味着教师应当在教学过程中彻底摒弃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知识传授、把学生当作知识灌输对象的传统教学模式。该理论强烈主张在教学活动中,要以学习者为中心,从学习者个体出发,真正把学习者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放在教学活动与学习活动的首位。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应该将之拿来为我所用。

二、建构主义理论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探索

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应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要的成才目标,而非记了多少法条,懂得到了多少法理。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思辨性,要求思维逻辑非常严谨且要具有深度。我们的教材大都是注释性的,往往是对每一理论或观点的合理性进行解说,要学生进行理解和接受。笔者认为,这种教材编排内容应在实际教学中加以变通。学生如果只是理解和记忆有关的理论、观点,何来自己的观点?!没有自己的观点,他们怎么能会在以后超过前人?法学教学中就是要鼓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找出已有观点或理论在逻辑上或实践中的不足,然后自己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解决之道。否则,培养的学生自己没有思想,都是人云亦云。

笔者常常在寻思,如果上完一门课,一个学生自己什么问题也没有,理论上说可以证明他已经把这门课学好了。但是,老师在问学生有关课程中的问题时,为什么学生却又回答不上来呢?这说明学生在上课时根本没有真正听进去,根本没有参与到教学中来。有的学生书本上已经讲过的内容可能还难不住他,一旦拿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让他进行独立分析,他就傻了眼。这说明他学的很死,或只知道理解和记忆,缺乏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笔者在讲授《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课程中的环境侵权责任时,提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对于该条规定,笔者曾向学生们启示,希望他们从逻辑上或实践上来分析这一条有什么缺陷。结果没有人能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这一条没有缺陷,因为我国《民法通则》上也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