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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防治措施精选(九篇)

海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1篇: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论文 关键词:湖泊型景区,水污染,研究

论文摘要;在分析了海盐县南北湖水污染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南北湖水环境保护的有关措施及取得的成果,提出了湖泊型景区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实践方向。

一 南北湖水资源状况

南北湖风景区是 中国 唯一集山、海、湖为一体的风景名胜区,总面积30平方公里,位于杭州湾北岸的海盐县境内,是浙江省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南北湖 自然 风光秀丽,山、海、湖融为一体,洞、园、池自成格局,环境独特,景色宜人。著名园林专家陈从周教授称赞南北湖:“山有层次,水有曲折,海有奇景,比瘦西湖逸秀,比西子湖玲珑,能兼两者之长。” [1]

南北湖湖区水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湖面景观和风景名胜区 旅游 事业的 发展 。保护南北湖湖区水质,是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保障周边百姓和游客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

1.1 水文水资源状况

南北湖湖面面积1800亩,中有一堤,俗称中湖塘,把湖分为南北两半,其中南湖800亩,北湖1000亩。水位高6.3米,水深平均1.5米,可蓄水168万立方米,是钱塘江边的一个泻湖(年降雨量1200毫米)。南北湖三面环山,一面临海,湖形曲折,山有层次,且有东暖夏凉的小气候。南北湖之水,自成一上河水系。水来自鹰窠顶山、麂山、万苍山、?山、荆山等环湖诸山的泉瀑溪涧。[2]

1.2 水环境质量

作为风景名胜区,南北湖风景区的水环境质量最低标准为ⅲ类水,但由于湖面较小,湖床较高,水体自净能力较弱,水环境质量不够理想,虽然到2008年还没完全达到三类水的标准,但是从下表1~表5数据看出,历年来水质呈明显好转趋势。经海盐县环境监站对湖区水质的取样分析,2003、2004年南北湖水质属于劣ⅴ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总氮; 2005年南北湖水质属于ⅴ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总氮;2006年南北湖水质属于ⅳ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2007年南北湖水质属于ⅳ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总磷。2003~2007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见表1~表5。

表1 2003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3]

采样点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年平均值

采样日期

03.1.6

03.3.4

03.5.6

03.7.2

03.9.1

03.11.4

水温 ℃

3.5

13.0

23.2

29.2

29.8

18.9

19.6

流向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ph值

7.41

7.86

8.38

8.16

8.01

8.38

8.03

溶解氧 mg/l

9.91

9.91

9.09

7.22

5.11

8.89

8.36

化学需氧量 mg/l

19.6

23.4

36.2

36.4

31.0

26.9

28.9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2.73

3.36

3.00

3.89

1.78

1.11

2.64

氨氮 mg/l

2.08

0.77

0.27

0.58

0.21

0.61

0.753

高锰酸盐指数 mg/l

4.02

5.09

6.68

4.28

4.53

4.73

4.89

总氮 mg/l

6.70

2.41

2.04

1.80

2.55

2.87

3.06

总磷 mg/l

0.148

0.158

0.137

0.242

0.210

0.219

0.186

水质情况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劣ⅴ类

表2 2004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4]

采样点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年平均值

采样日期

04.1.7

04.3.2

04.5.8

04.7.5

04.9.1

04.11.1

水温 ℃

9.0

9.8

21.5

27.7

28.2

20.0

18.6

流向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ph值

8.15

7.94

8.42

8.11

7.90

8.29

8.16

溶解氧 mg/l

10.7

9.33

8.90

5.22

5.61

8.38

7.96

化学需氧量 mg/l

19.6

10.0

29.8

33.9

32.4

37.6

23.8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1.56

2.22

4.56

3.22

2.99

1.52

3.04

氨氮 mg/l

0.61

0.55

0.70

0.65

1.22

<0.05

0.63

高锰酸盐指数 mg/l

4.80

4.41

5.22

5.80

5.84

6.51

5.46

总氮 mg/l

4.74

2.37

1.32

1.60

0.793

0.127

2.43

总磷 mg/l

0.188

0.080

0.121

0.094

0.195

0.097

0.13

水质情况

劣ⅴ类

劣ⅴ类

ⅴ类

ⅴ类

ⅴ类

ⅳ类

劣ⅴ类

表3 2005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5]

采样点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年平均值

采样日期

05.1.5

05.3.2

05.5.9

05.7.5

05.9.6

05.11.2

水温 ℃

6.20

8.90

21.5

32.2

26.4

18.8

19.0

流向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ph值

7.99

7.89

8.92

8.26

8.23

8.59

8.31

溶解氧 mg/l

6.64

6.60

10.1

6.06

7.29

9.62

7.72

化学需氧量 mg/l

30.0

16.5

41.7

36.0

26.9

26.5

29.6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3.02

2.03

9.60

6.61

2.71

0.970

4.16

氨氮 mg/l

3.02

0.24

0.63

0.06

0.10

0.54

0.77

高锰酸盐指数 mg/l

6.31

4.67

8.84

8.35

5.92

7.40

6.92

总氮 mg/l

3.21

1.71

1.35

1.51

1.28

2.92

1.71

总磷 mg/l

0.080

0.093

0.167

0.067

0.198

0.202

0.13

水质情况

劣ⅴ类

ⅴ类

劣ⅴ类

ⅴ类

ⅳ类

劣ⅴ类

ⅴ类

表4 2006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6]

采样点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年平均值

采样日期

06.1.5

06.3.7

06.5.8

06.7.4

06.9.6

06.11.6

水温 ℃

7.20

11.2

23.0

31.7

20.2

20.0

18.9

流向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ph值

8.19

7.80

8.33

7.95

7.92

7.84

8.01

溶解氧 mg/l

11.5

11.2

8.54

5.98

6.14

5.21

8.10

化学需氧量 mg/l

17.8

20.6

31.2

5.76

21.8

33.1

21.7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1.10

3.04

1.05

0.790

1.15

1.41

1.42

氨氮 mg/l

1.37

0.17

0.86

0.04

0.50

0.15

0.51

高锰酸盐指数 mg/l

5.71

3.33

4.50

3.86

5.95

5.75

4.85

总氮 mg/l

1.66

0.70

0.91

0.72

1.66

1.17

1.14

总磷 mg/l

0.102

0.042

0.042

0.054

0.065

0.057

0.060

水质情况

ⅴ类

ⅳ类

ⅴ类

ⅳ类

ⅳ类

ⅴ类

ⅳ类

表5 2007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7]

采样点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南北湖

年平均值

采样日期

07.1.8

07.3.5

07.5.14

07.7.2

07.9.4

07.11.5

水温 ℃

6.5

12.0

25.2

29.9

26.8

16.8

19.5

流向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静水

ph值

7.26

7.60

7.95

8.07

7.32

7.61

7.64

溶解氧 mg/l

11.4

10.3

5.95

5.92

7.36

5.91

7.81

化学需氧量 mg/l

18.4

23.3

17.4

15.4

22.6

16.6

19.0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1.10

1.42

3.83

2.06

4.34

0.82

2.26

氨氮 mg/l

0.18

0.26

0.13

0.11

0.17

0.07

0.15

高锰酸盐指数 mg/l

4.24

4.03

4.85

3.99

3.79

3.51

4.07

总氮 mg/l

1.17

0.77

0.84

0.40

0.575

0.56

0.72

总磷 mg/l

0.025

0.077

0.057

0.058

0.059

0.057

0.056

水质情况

ⅳ类

ⅳ类

ⅳ类

ⅳ类

ⅳ类

ⅳ类

ⅳ类

二 水污染因素

南北湖的水质为何在03、04、05年属于劣ⅴ类、ⅴ类水呢?造成水质下降,湖面景观水质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主要原因是湖边有许多餐饮服务业设施排放污水所造成,其次是湖区周边的居民生活污水排入湖中,加重了水质污染等因素。

2.1 餐饮服务业污染

1992年以后,随着风景区的开发建设,湖边建立了一些与旅游业配套的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设施,而这些设施建成后,有许多宾馆、饭店没有将其废水有效地处理好,造成了对南北湖的水质污染。至2003年,湖边小宾馆、小饭店废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的有11家,每年排入南北湖的废水有1万多吨。南北湖湖边小宾馆、小饭店等有关餐饮服务设施的污水排放情况见表2。

表2 湖周边宾馆、饭店污水排放情况表

排污单位名称

建立

年份

企业 规模

(桌数、床位数或营业面积等)

污水年

排放量

(万吨)

排放

去向

治理情况

小西湖度假酒店

94

300平方米

0.18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环湖饭店

98

250平方米

0.16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南北湖酒家

93

400平方米

0.24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景园饭店

98

150平方米

0.10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钟园饭店

2000

100平方米

0.06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蝴蝶岛饭店

2000

80平方米

0.04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南湖饭店

2002

100平方米

0.06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香园楼

2002

80平方米

0.04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农家饭店

2002

100平方米

0.06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乡村真味馆

2003

50平方米

0.04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迎宾楼

2003

150平方米

0.10

入湖

无治理措施,超标排放

1986年起景区开设了水上游乐活动,最多一年湖上有手划船30只,电瓶船25只,摩托艇5条,容纳湖上游客250人;尤其是摩托艇活动项目对水环境也造成严重污染,二00六年取消了摩托艇项目,更换成手摇小木船十多条,并增设了水上自行车和三人脚踏船十五条。

2.2 生活污染

生活污染主要是由湖边居民和旅游人员自身所产生的废弃物进入景区环境所造成。在南北湖的周边还居住着南北湖村,这个村有数千人口,他们历年来都在那里居住、生活和耕作。这些居民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对南北湖环境也有不小的污染危害。湖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及来景区旅游的游客每年向湖中排放的生活废水约11万吨左右,这些污水进入南北湖水环境对景观水质造成危害。有关居民生活和旅游人员产生生活污染物情况见表3。

表3 湖边居住(常住)人员、旅游人员产生生活污染物情况表

年份

常住人口(人)

旅游人数

(万人)

湖中游船数

(只)

生活污染物产生量

废水(万吨)

垃圾(吨)

1996

2700

16.5

48

10.5

1305

1997

2730

18.5

38

10.8

1374

1998

2741

20.6

38

10.9

1440

1999

2749

21.6

80

11.0

1473

2000

2750

20.6

80

11.0

1443

2001

2769

23.6

70

11.1

1539

2002

2778

23.7

70

11.2

1544

2003

2786

20.5

65

11.0

1451

2004

2789

23.9

58

11.2

1554

2005

2791

23.5

50

11.2

1542

2006

2678

26.1

52

11.4

1547

2007

2722

27.8

60

11.5

1823

注:每年旺季为4.5.6.10.11月,淡季为7.8.2.3月。旺季旅游人数增加30%。

在每年的旅游旺季,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也将出现高峰。在旅游高峰时,每天湖周边的小宾馆、小饭店及游人等向湖边及湖中排放废水约400余吨,而每天向湖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cod)量也有50?之多。在旅游高峰,这些污染物加重了景区湖水的污染,使水质恶化。旅游旺季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见表4。

表4、南北湖旅游旺季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情况表

年份

旅游

人数

(万人)

游船数(只)

其中高峰、低谷期人数

旺季每天污染物产生量

旺季

(万人)

平季

(万人)

淡季

(万人)

废水(吨)

垃圾

(吨)

入湖cod(?)

1996

16.5

48

7.0

4.1

5.4

455

13

54.6

1997

18.5

38

7.8

4.6

6.1

468

14

56.2

1998

20.6

38

8.7

5.1

6.8

472

15

56.6

1999

21.6

80

9.1

5.4

7.1

477

15

57.2

2000

20.6

80

6.7

5.1

6.8

477

15

57.2

2001

23.6

70

9.9

5.9

7.8

481

15

57.7

2002

23.7

70

10.0

5.9

7.8

485

15

58.2

2003

20.5

65

8.6

5.1

6.8

477

15

57.2

2004

23.9

58

10.0

6.0

7.9

485

15

58.2

2005

23.5

50

9.9

5.9

7.7

485

15

58.2

2006

26.1

52

16.1

4.4

5.6

492

15

58.3

2007

27.8

60

17.2

4.8

5.8

498

16

58.9

三 保护水环境措施

近年来,为了改善和保护景区的湖区水质,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研究了海盐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的基础上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拟订了整治水环境的工作方案,建立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提出了蓄水、养水、治水、防污的工作方略,有效地改善了南北湖水质,保护了南北湖的水环境。

3.1 绿化造林,涵养水源

南北湖风管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治理环境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实施对环境的治理工程,如南北湖的疏浚工程、退塘还湖工程、污水治理工程等,其中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就是绿化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涵养水源的工程。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1 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

南北湖森林大多是在五六十年代营造起来的,几乎都是马尾松林(少量黑松林),林分郁闭度低,树种单调、结构简单,种植密度过大,又曾被当地群众视作薪炭林而被过度砍伐树枝,造成树杆纤细、弯曲,林分质量较差,森林的功能很低。因此,必须进行生态公益林的促成培育,按照规划,逐步分批进行补植造林,对于一些郁闭度低、质量差的林分,重新造林。针对风景区内森林结构简单、树种单调的状况,在造林时,调整森林结构,丰富树种,特别是阔时树种,如枫香、木荷、杜英等;大力营造针、阔混交林,结合风景区的特点,发展一批风景林。

3.1.2 绿化造林与发展 经济 特产林相结合

风景区内有1000多户农民,有460余公顷山林属当地村民的责任山,因此在考虑发展森林,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农民的利益,要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结合起来。通过引导、扶持和技术指导,帮助当地群众发展名特优经济林、竹林、果林和茶叶;对于规模大、标准高、效益好的林果特产基地,和旅游业结合起来,形成“观光园区”。

3.1.3 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⑴大力宣传以《森林法》为核心的 法律 和地方性法规,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⑵贯彻、执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不出卖和变相出卖林地,禁止占用林地开发宾馆、度假村之类的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占用林地派作他用;开发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⑶配合县农经局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目前,风景区内每株古树名木都建立了档案,并落实了专人负责管理、保护,对一些特殊地方的古树设置了栏杆等保护设施。 ⑷在森林防火工作上,景区管委会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防范”的方针,采取了各种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同时在景区内建立了防火 网络 ,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发现,并组织人员灭火。

⑸ 浙江省已经形成了以《森林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林业 法律 法规体系,为景区的林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景区派出所、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公安局、农经局、土管局、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配合下,及时制止、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打击犯罪。依法治林,强化执法力度,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3.2疏浚扩容,蓄水自净

湖荡的浚疏增加了湖的有效容积,加强了湖区的蓄水功能,提高了湖水的自净能力。是保护水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

1988年至1989年,由秦山核电公司出资190万元,委托县 交通 局疏浚南湖,挖除淤泥25万立方米。同时签订核电公司取水协议,湖水供核电厂反应堆用,年调节水量4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8000立方米,水位以6.3米为控制线。疏浚湖荡以后,增加了湖区的蓄水量,提高了湖水的自净功能,进一步改善了湖水水环境质量。

在2002年至2003年由秦山第三核电公司出资562万元,风景区管委会主持疏浚了北湖,共疏浚湖床面积66万平方米,平均挖深0.65米,总清淤泥量42.3万立方米。使湖水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

3.3 合理放养,平衡生态

合理放养水生物,以消解水中的氮、磷等有机物质,起到了养水的作用。2005年起,风景区管委会为充分利用湖水资源,采用深浅不同水域鱼种套养方式,先后投放鳊鱼、青鱼、草鱼、鲫鱼、鲢鱼、河蟹苗等多种鱼种,同时适时调整湖内生态结构,确保水生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利用 自然 资源, 发展 渔业养殖。

3.4 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南北湖周边建有宾馆、饭店等餐饮、 旅游 服务设施数十家,这些餐饮、旅游服务设施每天排出有机废水上千吨,如这些废水未经治理而进入湖中将造成湖区的严重污染。1998年,南北湖山庄、?山楼、湾景宾馆、碧波宾馆等4家饭店联合投资120万余元,建成了日处理污水750吨的餐饮污水集中处理外排工程。另有三湾度假村、桃源山庄、金牛山度假村、荣昌宾馆、天池大酒店等单位也先后建成了餐饮服务业污水处理设施,有效控制了向湖区排放污水的水质。南北湖湖边宾馆、饭店等有关餐饮服务设施的污水治理情况见表4。

表4 湖边宾馆、饭店污水治理情况表

排污单位名称

建立

年份

企业 规模

(桌数、床位数或营业面积等)

污水年

排放量

(万吨)

排放

去向

治理情况

治理

年份

治理方法

达标

情况

南北湖山庄

94

260个床位

7.8

排海

1998

生化、厌氧

达标

湾景宾馆

92

221个床位

6.6

排海

1998

生化、厌氧

达标

碧波宾馆

98

162个床位

4.9

排海

1998

生化、厌氧

达标

三湾度假村

95

92个床位

2.8

三湾区

2003

生化、厌氧

达标

桃源山庄

96

225个床位

6.8

三湾区

2004

生化、厌氧

达标

金牛山度假村

97

156个床位

4.7

三湾区

2001

生化、厌氧

达标

荣昌宾馆

99

130个床位

3.9

三湾区

1999

生化、厌氧

达标

天池大酒店

200, , 0

102个床位

3.1

三湾区

1999

3.5 定时保洁,垃圾清运

随着 农村 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产生的垃圾也日益增多。周边居民地面清扫出来的垃圾常常是往湖边丢弃。垃圾物的溶出物渗入地表水,然而进入湖内,污染南北湖水环境。南北湖周边住有居民2700多人,且每天旅游人数也在数千人以上,如果按每人每天产生垃圾0.5公斤 计算 ,每天产生垃圾约5吨左右,全年累计可达上千吨,这些垃圾如不及时清运出去,将有溶入地表水而进入湖中的可能。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2003年建立起了一支垃圾清运保洁队伍,将湖周边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出去,起到了防止污水被污染的作用。

3.6 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3.6.1 加强宣传,落实责任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利用广播、会议等形式对水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宣传,宣传垃圾对环境、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教育 广大群众自觉管理自身产生的垃圾和废水,按湖区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处理好各类垃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并建立相应的垃圾收集、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组织(即专业环卫队伍)。同时,建立与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责任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3.6.2 严格执法,保障到位海盐县环保局配合景区做好环境保护和监督职能,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严把环评关,对新开设的宾馆、饭店,一律要求做好环境保护评价报告书。

(2)对照环评,海盐县环境监测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工作。

(3)海盐环保局监察大队澉浦监察中队不定期做好南北湖各宾馆、饭店环境污染的监督工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一律作出严肃处理。

四 结效、评估

经过连续几年的水环境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南北湖景区的水环境污染已得到有效治理,湖区水质下降的趋势已经得到控制。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南北湖近五年的湖水水质已经基本稳定,有关监测数据见表5。

表5 近五年的水质监测数据表

年份

溶解氧

mg/l

化学耗氧

量mg/l

生化需氧

量mg/l

高锰酸盐

指数mg/l

总氮

mg/l

总磷

mg/l

2003

8.36

28.9

2.65

4.64

2.49

0.180

2004

7.96

23.8

3.04

5.46

2.43

0.130

2005

7.34

30.2

4.79

6.82

1.81

0.121

2006

8.10

21.7

1.42

4.85

1.14

0.060

2007

7.81

19.0

2.26

4.07

0.719

0.056

从表5中可以看出,有的污染物指标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如最近五年来,标志着水质严重超标的总磷、总氮这两项污染因子已出现了回落的势头(总磷回落情况见图1,总氮回落情况见图2),水环境得到改善的势头已经出现。

\s

\s

\s 从上述图1、图2中可以看出: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湖区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探索已取得成功经验,采取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治理水污染源的探索与实践是卓有成效的,南北湖水污染恶化的趋势已得到有效控制,总磷、总氮两项污染物已出现下降趋势,水质有所好转。

五 结论、建议

通过对南北湖水污染治理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多年来,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坚持采取治理污染源、疏浚湖区、合理放养水生生物等有效措施,并以治理湖边水污染源和疏浚湖区为重点,必要时让湖水适当流动的办法进行实践与管理,湖库的水质逐年好转,但还没有达到ⅲ水的标准。建议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未来开发建设南北湖景区的规划中,注重对湖边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建议对湖区居民日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人工湿地技术处理并达标后再排入湖中,南北湖的水质才有可能在近几年内达到ⅲ类水的标准。

参考 文献 :

[1]《南北湖志》编篡委员会.《南北湖志》.中华书局出版社.2005:1-2

第2篇: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海域污染,保护海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在深圳海域沿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域环境监测、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深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洋管理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深圳海域进行环境监测,参与海域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深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海域的监视。

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以下简称海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海域污染事故的控制、排除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海洋和海岸资源开发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开发计划时,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予以评价,并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

第七条船长负责本船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船舶应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有有效的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

船舶进行油类或散装有毒有害液体作业、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垃圾回收的,必须按规定记录。

第九条船舶垃圾应存放在容器或垃圾袋内,其中含有毒有害或其它危险物品的,应单独存放。

第十条船舶的防污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船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染物需处理的,应委托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并向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品名、性质和数量等资料。接收单位需在本市运输、处理船舶污染物的,还须同时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

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集中运至市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接收单位应按月将接收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的,应申请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理。经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作业许可证,并在加油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船名、作业时间、地点和油品质量等资料。

第十四条船舶在码头装卸或在锚地过驳作业时,船舶和码头经营者均应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装载散装货物的船舶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

第十六条海事部门对下列船舶的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

(一)专门从事港内作业的船舶;

(二)防污染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船舶;

(三)在港区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

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铅封。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一)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

(二)一年内违反规定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大或重大”污染事故的。

第十八条从事船舶修造、保养的单位应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进行修造、保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

第十九条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制定防治污染方案,并报海事部门审核。

沉船打捞时,打捞单位应实施现场监视,并按防治污染方案控制污染损害,及时清除污染物。

第三章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海岸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填海工程。确实需要进行填海工程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外,应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并使用规定的填充物,防止海洋环境遭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必须配置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接收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并在综合验收时经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一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沿岸新设排污口。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等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酿造、化肥、染料、农药、屠宰等项目或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放射性废水或含病原体、重金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的项目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在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沿岸建设度假村、酒店、宾馆、住宅区等项目,其排放的生活污水未能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六条一般工业用水区等三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海洋港口区、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四类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相应的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要求。

第二十七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排污方式。

第二十八条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超过浓度控制指标或总量控制指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责令停产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的单位,必须按限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治理,并报作出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限期治理期间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禁止污染海域的下列行为:

(一)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进行拆船作业。

第三十条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海事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清除,其费用由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海域范围内的固体漂浮物由海事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清除,其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因海岸工程建设需向海域抛泥作业的单位,应取得海洋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并将抛泥作业的船舶资料、抛泥位置、数量、作业时间报海事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抛泥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海域内进行。

第四章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二条所有船舶、码头经营单位、岸线使用单位以及个人均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污染海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各排污口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海事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海域进行监视,发现污染海域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

第三十五条当海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相邻地区海域环境时,海救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地区主管部门。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海救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海域防污应急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营油品、化学品的码头和沿岸仓储等单位应按规定制定防污应急反应计划,并报海救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海救中心应定期组织经营油品、化学品的码头和沿岸仓储等单位举行防污应急反应演习。

第三十八条发生海域污染事故的船舶或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实施应急计划,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清除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并接受海事部门或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海救中心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评估应急反应等级,并同时组织力量,调用清污设备实施救援。

为控制或减轻污染损害,海救中心有权采取强制清污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但对船舶所有人破产无力承担的、超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的或污染物来历不明的等无法追偿的清污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船舶、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及其它岸线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协助政府部门清除污染。

第四十条船舶造成海域污染,必须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第四十一条因清除海域污染确需使用消油剂的,使用方应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国家对该消油剂认可的证明文件、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使用地点以及使用方式等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配备船舶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定防污应急反应计划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存放船舶垃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或停用船舶的防污设备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擅自接受船舶污染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作业许可证,进行加油作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码头未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接收设施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抛泥作业或未在批准的海域内进行抛泥作业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铅封的。

第四十六条船舶、加油作业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油污染事故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清除污染,并按溢油量一百公斤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溢油量超过一百公斤的,超过部分每一百公斤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船舶、加油作业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其他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或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进行海岸工程建设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清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限定范围以外的填充物或不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围海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经处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证排污或擅自改变排污方式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十条罚款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第五十一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区环境保护部门、海事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或海事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环境保护部门、海事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因海域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的责任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就赔偿纠纷,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提讼或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残油、垃圾、油漆、铁锈等。

(三)货油是指船舶运载的非船舶自用的各类油品。

(四)陆源污染是指从陆地向海域直接排放或通过市政管道、水渠等直接流向海域的途径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包括经过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以及经过河流排入海域的水污染物。

(五)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或者其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

第3篇: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3.3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随着海水养殖业的迅猛发展, 渔业养殖依赖的载体海洋养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 都规定了渔业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规则, 南海沿海地区地方性法规也高度重视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 但还存在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配套规则不完整及法律责任不统一的问题。

(1)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配套规则不完整。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配套规则不完整, 缺乏可操作性, 难以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2000年修正中新增的第19条规定,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第20条规定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 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这些规定初步形成了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南海沿海地区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了具体的省级渔业法实施办法或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8。然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渔业法实施细则》自1987年制定实施至今, 未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 导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执行中缺乏统一性, 而有些立法空白如防治养殖污染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则仍有待填补。

(2)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责任不统一。针对海水养殖污染, 由于上位法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缺乏规定, 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填补性规定, 这本身值得肯定, 但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即各地地方性法规对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统一。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 都要求海洋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 防止造成污染, 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 大部分南海沿海地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层面立法的空白进行补充 (表2) 。

由表2可见, 南海沿海地区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各有地方特色, 但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形。对于同一违法行为, 出现了不同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的情形 (行为模式1、2中的广东和广西的不同规定) , 甚至出现了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的情形 (行为模式1中的广东的两项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的不一致, 直接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4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目前,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已不能满足渔业水域环境安全保护的实际需求, 难以遏制渔业水域环境恶化的趋势。对此, 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 明确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 第72条的规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73条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所以, 地方立法进行立法时, 应当摒弃简单重复立法的做法, 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 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做出具体的细则规定, 以发挥地方立法的具体实施作用。

为了明确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厘清其在渔业水域中的环境保护职责, 南海沿海地区地方立法应结合南海海域海岸工程的实际特点, 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具体化, 使其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南海沿海地区地方立法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 第43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内容的基础上, 明确以下内容: (1) 渔业部门的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预防措施是否有效可行、能否接受项目对渔业水域环境产生的影响等。 (2) 强化部门间的职能衔接, 明确渔业部门的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的必要性。渔业部门在当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根据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的数据, 提出专业意见, 再由环保部门根据渔业部门的意见, 决定是否批准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表2 地方性法规对同一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后果规定

其次, 加强南海海域渔业环境监测的协调机制。为增强南海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的协调性, 建议由环保部门负责协调部门的监测分工, 加强部门联动, 以提高监测管理效率, 减少重复监测, 降低监测成本。2018年3月, 党的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将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 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10]。生态环境部将以陆海统筹为原则统一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11]。2018年8月,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 要求强化部门联动,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此次机构改革后, 生态环境部积极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职责, 并采取措施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的协调机制建设, 为客观、科学评价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客观、准确的监测数据, 反映污染防治成效, 为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为了避免法律的滞后性, 需要及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修改, 明确环保部门对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职责, 并协调各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协调性, 同时, 也是科学监测南海海域渔业水域多种污染源的要求, 南海沿海地区地方立法也要做出相应修改。

最后, 完善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一方面, 应当细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配套细则。地方立法具有实验创新作用, 即以现行立法的形式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12]。因此, 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 对养殖污染防治制度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 总结南海沿海地区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 将其及时反馈到国家立法中, 对养殖污染防治的禁限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和明确。例如,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 第14条对养殖禁限措施的规定, 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 并做好使用记录, 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及时、合理地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 防止病害传播。第40条对违反第14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通过充分吸纳南海沿海地方立法经验, 修改或重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明确禁限措施, 为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行为准则。另外, 还要明确禁限措施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 明确罚金条款, 并对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行为规定后续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 应当统一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南海沿海地区地方性法规中,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统一, 这不利于法律作用的实现。规定法律责任之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13]从法律的运行来说,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后果不同, 直接导致之后的执法中法律适用的困难。例如, 针对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含病原体的水体的行为,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 和《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办法》 (2015) 规定的处罚数额不同, 会导致行政机关执法依据选择的难度, 降低行政效率, 存在引发行政纠纷和滥用权力的可能, 最终导致法律的强制作用难以实现。因此, 法律责任不统一的危害不容忽视, 并亟待解决。在国家立法层面, 应明确海水养殖防治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则, 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提供统一的立法依据。地方性法规是对上位法的执行, 因而只有上位法的规定明确, 才能使地方立法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相统一。还有, 地方立法机关应当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技术, 强化地方立法专业性。立法工作人员立法技术的欠缺是法律责任规定不统一的主观原因。立法者在法律制定时对法律颁布后对现存法律协调性的掌控程度, 是影响地方立法能否科学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14]。

第4篇: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内河通航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舶及相关作业

第四条 任何船舶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五条 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地防治水域污染措施,避免货物散落污染水域。发生货物散落污染水域的,应当迅速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在沿海通航水域运输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污染物清除作业协议,保证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清除污染物。

第七条 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作业。在进行油类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布设围油栏,并严格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不得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

第九条 在沿海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十条 运输油类货物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域污染措施。

每年6月20日至9月10日在秦皇岛市沿海通航水域,禁止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除运输油类货物船舶外,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码头进行。

第十一条 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置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设施,确定人员维护管理,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和过驳,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三条 沿海通航水域一百五十总吨以上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四百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满一百五十总吨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不满四百总吨的其他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或者储存设备和器材。

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及时进行分类和收集,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放置到码头设置的接收设施,由码头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接收处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航水域的船舶采取禁止排放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措施。

第十六条 在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船舶修造厂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修造厂利用船坞修造船舶的,在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十七条 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工作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水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设置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反应机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止水域污染的应急计划,配置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建立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水域污染事故后,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的措施。

第二十条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采取避免

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船舶、有关单位和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多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 ,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水上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和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水上装卸设施,是指水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的用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建筑、装置和平台。

(三)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是指与船舶有关的码头和水上装卸设施的货物装卸,水上过驳,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处理,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四)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油类(含类油物质)、油性混合物、货物残余物、船舶洗舱水、生活污水、污压载水、废气等。

(五)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以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设备与构造规则》规定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生态环境;治理策略

课题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4576136D)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5日

2015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层面的区域发展战略,并成为政府首推的经济工程。然而,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问题和困境,应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及困境?本文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应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突破口和优先领域。

一、京津冀生态环境及其治理现状

目前,由于本区域的钢铁、重化工等产业分布不合理等原因,京津冀地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城市大气的霾污染、城市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及土壤污染、工业“三废”的排放与处理等问题都很严重。

(一)京津冀生态环境现状。由于大气具有空间流动性,因而仅靠任何一地,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寻求区域协作。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也是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不可轻视的问题,因此本文着力分析京津冀大气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任何一个大都市圈或区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环境变化的问题。目前,京津冀都市圈大气污染已经演变成以高浓度细粒子和高浓度臭氧污染为特征的典型“双高”污染区。全国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京津冀地区占8个。京津冀区域共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3年以来空气质量每年平均达标天数比例大概为37.5%,比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低23个百分点,有10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低于50%,污染问题异常严重。

困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另一个环境问题是水资源短缺和水体污染。当前京津冀人均水资源仅286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形成了全国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地表水劣V类(丧失使用功能的水)断面比例达30%以上,受污染的地下水占三分之一;平原区河流普遍断流,湿地萎缩,功能衰退。海河,流经京畿,滋养一方。但2013年调查显示,其主要支流皆重度污染,Ⅲ类以上污染水超过60%。京津冀是集生活、工业和农业为一体的大型都市圈,区域水资源总量持续减少,污染日益严重,加剧了该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

(二)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现状。面对严峻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国家和京津冀各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其中最根本的是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也是推动并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基础。2014年以来,中央及京津冀三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就生态环境治理已出台并了多项文件,立法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与此同时,地方也积极行动,制定具体政策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立了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天津市制定《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将大气污染防控作为首要任务,成立了“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领导小组;河北省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了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调整能源结构等8项重点工作。各地政府除了积极出台各项法规、文件外,还积极开展各项行动,如大力推行绿色公交、修建地铁工程、重污染企业责令关停、整改,鼓励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及大力引进环保设备等。

二、国外典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

自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后,全球生态环境遭到空前破坏。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意识到人类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康的生态环境,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区域生态发展的相关法律并采取了一系列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以监督生态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外典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对我国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发生于1950年前后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表现为空气中颗粒物、臭氧严重超标,导致数千人发病、数百人死亡。其主要原因是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机动车行驶里程的大幅增加。对此,美国实施了一系列治理措施:首先,完善并出台《清洁空气法》、《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制度;其次,实行空气污染区域治理机制,将全美划分为十个区域并设立区域办公室进行管理,强化联防联控;再次,强化源头预防,《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通过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扶植页岩气的开发和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的利用;最后,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控制重污染企业发展规模,对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进行管理;针对机动车,鼓励研发低排放、零排放汽车,禁止使用含铅汽油,鼓励使用甲醇和天然气代替石油。最重要的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美国环保署设立“空气质量指数”,实时公布全美各地空气质量和污染水平信息。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及严格执行使得美国大气污染明显得到改善。

(二)英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泰晤士河是英国著名的“母亲河”,泰晤士河感潮段周边大型污水处理厂对其水质影响非常大。英国政府首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河流污染防治法》。紧接着专门成立了治污委员会和泰晤士河水务局,对泰晤士河流域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标准,配有充分的治理资金保障。然后针对区域性水污染,提出工程治理措施和生态防治措施两种类型。最后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水污染防治产业化。管理局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产业化管理,实行谁排污谁付费,发展沿河旅游业和娱乐业,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化既解决了城市河流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难题,又促进了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不难看出,国外在治理生态环境上的总体步骤包括:立法提供制度保障、限制污染进一步发展、技术进步、能源结构转化及末端治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等。

三、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策略

在现有客观条件下,根据京津冀生态环境现状结合国外典型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经验,对于京津冀大气污染、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治理,本文提出以下治理策略:

(一)统一指导思想。在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三地政府应秉持相同指导思想,即在价值观念上,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指导方针上,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在实现路径上,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时间跨度上,需要长期艰巨的建设过程。

(二)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同治理。在协同发展政策的推动下,京津冀三地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区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不是任何一地政府能够解决的,需要区域内三地政府携起手来,协同治理,基本思路如下:

1、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发展网络体系。中央政府应根据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生态环境现状、治理现状,剖析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阻力点,顶层设计出台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法规,并严格推行,落实到位;协调组织京津冀政府部门从全局出发,合理布局重大工业项目,不能只是简单的产业转移,对污染源进行系统细分,提出相对应的改革措施,并在非常时期采用过渡性方案,逐步实现污染源控制及彻底治理;中央政府可设立京津冀协调发展争议仲裁机构,专门解决京津冀协调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科学的解决方案,并为京津冀协调发展积累经验;京津冀各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淘汰落后产业,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引进环保设备、清洁设备,对有利于环境友好发展举措给予政策扶持;发挥市场生态资源交易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单靠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长远的发展还是需要市场的参与,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产业化管理,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制度;引导社会公众生活方式向绿色转型,完善并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公众采用公共交通出行,逐步减少机动车污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空气质量指数实行实时监测,实时公布京津冀各地区空气质量和污染水平信息,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共同推动环境污染的治理。

2、中央政府建立统一的标准。中央政府建立京津冀区域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制定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家庭燃煤污染等控制标准,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治理目标及生态评价标准,统一协调监管标准及检测标准,统一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补偿机制。对于重大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获得环保部门批准后再施工。完善的标准制度促进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措施能更快、更好地执行。

3、三地政府建立区域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机制。三地应经过磋商协同制定区域环境保护政策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跨区域环境联合监察、交叉执法、环评会商、区域污染联控的工作机制,严格部门职权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由于天津和河北都属于沿海地区,东临渤海,因而还可以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三)建立多维长效跨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三地应注重实施生态损失评估,开征生态补偿基金,并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公开化、透明化,接受公众监督。国家应本着“利益兼顾,适当补偿”的原则,尽快建立京津冀生态环境整治补偿机制。国家应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合理补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三省市水资源分配以及由此引发的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洪损失等问题。另外,对官厅水库周边河上游地区水土流失、防护林、特种林等森林资源的综合治理与营造也应及早列入京津冀环境整治规划。

(四)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严格的考核。严格的事中、事后考核是各项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以及将其落实的有力保障,治理过程中,应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生态治理指标纳入京津冀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强化考核指标约束;治理初期中央政府可以与京津冀各地方政府分别签订责任状、约谈地方负责官员,明确各地方政府、部门职责与治理目标,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问责制和终生追究制。各地各部门只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才能有所改观,也只有如此才能谈经济一体化及战略协同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丹丹,孙文生.京津冀一体化现状及发展对策.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10.80.

[2]王跃思,张军科等.京津冀区域大气霾污染研究意义、现状及展望.地球科学进展,2014.29.3.

[3]王京丽,谢庄等.北京市大气细粒子的质量浓度特征研究.气象学报,2004.62.1.

[4]刘登伟.京津冀大都市圈水资源短缺风险评价.水利发展研究,2010.1.1.

第6篇: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一、沿海地区蔬菜常见面源污染主要来源和危害

1. 养殖排污

养殖排污主要指大中型生猪、奶牛、肉蛋鸡养殖排污,以东台沿海一镇五场为例,2013年年排污量380多万吨。其危害主要有:一是占地和污染农田生态环境。粪尿中大量的氮、磷渗入地下,使地下水中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二是造成地表水富营养化。东辽河源头区径流小区实验基地范围内畜禽粪尿未经处理随意排放,通过雨水径流进入河道,影响东辽河源头区水质,造成水体污染。三是恶臭。刚排泄的畜禽粪便含有NH3、H2S、胺等有害气体,在未能及时清除或清除后不能及时处理时,其臭味将成倍增加,不仅危及周围居民的健康,而且也会影响场内畜禽和农作物的生长发育。

2. 沼气治污工程的二次污染

主要是沼液的收集渗漏和乱排乱放对水源、空气和农田的人为污染,其中现有二十多座沼气工程及1千多座户用沼气,每年消解养殖粪污三百多万吨,产生沼液沼渣100万吨,其中的40%左右还不能得到有效处理,而只是临时储存状态,而且大型沼气工程多采用露天氧化池暂储,即使沼液施入农田,也因沼液未经充分发酵和过滤处理,灌溉后土壤pH值、TN(总氮含量)、TP(总磷含量)均会有所增加,使用过量也会对土壤产生次生盐渍化等二次污染(部分使用沼液的大棚西瓜后茬种麦出现长势不良等盐渍症状)。目前,除认识不到位外,沼液资源难以得到利用的最主要原因是沼液过滤技术不过关,由于沼气发酵残留物还含有部分黏稠状的沼渣,渣、液往往混在一起,常规过滤器很容易堵塞而且不易清洗,给大规模的使用带来较大困难,另外沼液在农作物生产过程中代肥施用还缺乏试验及可靠的配套技术,影响了沼液大面积的应用普及。得不到及时消化的沼液长期露天集聚,或造成下渗污染地下水源,或滋生病虫害,若遭连阴雨发生漫池,则直接污染周边环境。

3. 种植污染

主要是通过土地流转,大面积种植大棚西瓜及伴随大棚西瓜种植超剂量施肥造成的土壤次生盐渍化和连作障碍对土壤环境的破坏。东台沿海一镇五场年污染面积达10万亩以上。①农药在各环境要素中循环,并重新分布,污染范围极大扩散,导致全球大气、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及生物体内都含有农药及其残留。被土壤吸收的农药一部分渗入植物体内被人或动物摄取;另一部分除挥发和径流损失外,也可被农作物直接吸收并残留于体内,造成残留化学农药污染。②大量的化肥和农药是引起水污染的又一重要原因。偏施化肥的同时加剧了土壤板结和水体污染,造成连作障碍。③农膜。农膜属于有机高分子化学聚合物,在土壤中很难降解,残留于土壤中会破坏耕层结构,影响土壤通气和水肥传导,对农作物生长发育不利,即使缓慢降解也会释放有害物质,逐年在土壤中积累,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农膜中所含的联苯酚、邻苯二甲酸酯等还会给农产品带来污染,危害人类健康。

4. 生活垃圾污染

以东台沿海一镇五场为例,现有常驻居民及外来人员7万多人,年排污量在15万吨左右;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均不进行处理,随意丢弃或倾倒到村头、地头或河道两侧。不仅造成蚊蝇满天飞,而且还易于病毒的传播,造成空气环境严重污染,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广大农村地区垃圾、污水随意倾倒现象尤其严重,特别是河道两旁,垃圾入河污染现象十分严重。

5. 由城郊转移至沿海地区的小微企业“三废”污染

主要有小造纸厂、小五金厂、小皮革厂、小砖窑等。

二、沿海地区面源污染特点

与点源污染相比,农村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易监测和难以量化等特征,同时又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人们对农村面源污染认识不足,特别是农业生产者没有防治意识,没有成为面源污染防治的主力军,致使面源污染持续发展。

1. 分散性和隐蔽性

与点源污染的集中性相反,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的特征,它随流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水文特征、气候和天气等的不同而具有空间异质性和时间上的不均匀性。排放的分散性导致其地理边界和空间位置的不易识别。

2. 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大多数面源污染问题,包括农业面源污染,涉及随机变量和随机影响。例如,农作物的生产会受到自然的影响(天气等),因为降雨量的大小和密度、温度、湿度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化学制品(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情况。

3. 广泛性和不易监测性

由于面源污染涉及多个污染者,它们在给定区域内的排放是相互交叉的,加之不同的地理、气象、水文条件对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影响很大,因此很难具体监测到单个污染者的排放量。另外,农村面源污染还具有量大、面广,难以防控和持续升高等特点,其危害性目前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三、沿海地区蔬菜面源污染的主要治理对策与措施

解决沿海地区农村面源污染属国际性难题,而我国由于农业生产压力每年剧增,所以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工作就更加困难。要想解决好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根本问题是必须全面开展流域源头的农村污染治理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 完善环境法规,加强政策引导,提高管理水平

综合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整体和系统的农村污染防治和控制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村污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农业污染是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源头,防治农村面源污染要突出抓好农业污染这个重点。在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和治理过程中,由当地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农村居住区的环境,控制与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地表径流。逐步加大对农村环保的投入,解决落后的基础设施,减轻日益加大的污染负荷,缓解因农村径流和水土流失对水体造成的危害。

2. 优化生产布局,合理安排沿海大开发

科学合理安排养殖小区布局,在中长期规划与投资管理上,力求相对集中,探索农业项目报批建设前实现环境评估,对已建成大中型养殖项目可编制和探索养殖污染集中收集、集中化污处理;对已建成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应出台有效措施督促指导业主完善其沼液沼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力求田外消化,杜绝二次污染。

3. 指导合理利用农药、化肥

目前,广大农村的耕用方式有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很少考虑到土壤水分和化肥的保持,很多地方仍保留着顺坡耕种的方式和田地灌溉用水过量,很容易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结合面源污染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特点,建立流域面源污染类型、等级、程度等指标体系,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农药、化肥。其主要治理措施:①削减农药使用量,实施达标防治,避免盲目用药和乱用药,有效提高农药利用率。②大力推广应用有机肥,削减化肥使用量。主要做法为: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力度,制定新的化肥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鼓励能够减少面源污染的化肥和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针对作物确定化肥、农药和有机肥的施用量、施用时间和施用方法,并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以及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同时积极研究和普及沼液代肥应用技术,做到科学合理运筹。

4. 指导改变耕种方式,不断完善农田林网

试验表明,不同阻控措施条件下雨后径流量是不同的。从径流量变化趋势看,顺坡垄>裸地>肥料减量化>地埂植物带>农药减量化>水平梯田,说明顺坡垄种植方式最不利于水土流失防治,地埂植物带和水平梯田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表径流量,进而降低水土流失。由此可见,改变顺坡耕种方式或采取适当的耕种阻控措施有利于减少径流量和水土流失量,减轻农村面源污染扩散程度和范围。

据观测,林带可降低风速25%~50%,有效防风距离为林带树高的30倍(其中林带迎风面为5倍,背风面为25倍),风速愈大,这种防护作用愈显著。由于风速的降低,在风沙地区,可以防止风蚀表土、沙埋粮田和幼苗等现象,有明显的护土作用,土壤中水分的蒸发量也相对减少15%~25%。同时,由于林带阻碍了气流的垂直交换,使近地面的空气湿度保持在70%以上,延长作物生长期十天以上,增产幅度可达10%~20%;农田林网还具有明显的生物排水作用,可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对改良砂姜黑土易渍易涝特性尤为重要。

5. 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由于农业面源污染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只有实行多学科、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才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村民中广泛宣传面源污染的危害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在加强先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同时,还要提高广大农民对科学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只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认识提高了,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农村环境问题从根源上可认为是环境意识薄弱的问题,因此,提高村民环保意识,是防治污染的有效措施。加强知识培训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以提高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农业科技水平,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变为农民的自觉行为。

江苏省富民强县项目苏北专项(SBN201210032)蔬菜连作障碍治理新技术及高效立体种植新模式示范

第7篇: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环渤海污染;“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污染

    Astract: The warning of″ Bohai may become' Dead Sea'″ from the ocean environment expert makes″ the blue sea activity plan of Bohai ″ coming out:However, in the year of the first ″ treatment″ in ″ the blue sea plan″, is over, people discover the curative effect of ″ blue sea″ very small, Bohai still covered with″ mist of death″:So, what is 《 the blue sea activity plan of Bohai》, with renovating the ocean environment pollution plan implement, why pollution turns worse on the contrary?

    Key words: pollution around Bohai; the blue sea activity plan of Bohai; pollution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 060平方公里?2 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 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参考资料:

    [1] 渤海治污“越治越污”没治了吗?http://www:people:com:cn/

    [2] 肖笃宁:地球科学系列——环渤海三角洲湿地的景观生态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

第8篇: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思路,深化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强化重点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全面开展特色行业污染整治,切实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确保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废水排放量/生产总值)在2015年基础上再下降3%以上,废水纳管率、集中供热率、入园率进一步提升,完成医化、合成革行业深化整治任务,完成非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包括涉及酸洗工序的工艺品、洁具等行业)、农副食品加工(包括水产冷冻行业)等特色行业整治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重点行业整治提升

积极培育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培育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等医化示范企业,启动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椒江区块领跑园区建设。深化重点行业整治提升,重点推进医化、合成革行业深化整治,进一步提升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末端治理水平,确保完成年度深化整治任务。完成临海污染整治危重企业消减工程建设。建立重点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各地建立六大行业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和定期评估制度,建立末尾淘汰或督办整改机制,切实巩固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成果。

(二)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

加强重点区域、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省级重点县市区和重点园区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7月前临海、温岭编制省级重点市专项整治方案,三门工业园区、化学原料药基地黄岩区块编制省级重点园区专项治理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专项治理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整治内容、主要措施、主要工程项目等,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工作推进机制和评价制度。加强主要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年底前工业园(集聚)区应按规定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集聚)区资格;所有工业园(集聚)区排查劣V类水体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三)开展特色行业污染整治

全面开展特色行业污染整治,明确特色行业整治清单、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强化特色行业整治督查和执法监管,确保完成特色行业整治任务。4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非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包括涉及酸洗工序的工艺品、洁具等行业)、农副食品加工(包括水产冷冻行业)等行业的企业排查工作,整治清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年底前基本完成原地整治企业整治任务;对于搬迁企业要求落实土地,原厂过渡性生产达到达标排放标准。8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砂洗、废塑料等行业的企业排查工作,确定整治基数和整治工作计划,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年底前完成椒江、临海眼镜行业等行业整治任务。

(四)提升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水污染行业环境监管,进一步筛选重点污染源,电镀、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重点行业实现重点污染源刷卡排污全覆盖,其他主要水污染行业推广刷卡排污工作。加大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废水直排企业调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黄岩区、三门县等重点园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临海市、温岭市等地主要污染因子预警体系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各地根据市里出台的《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相应的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2016年度工业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清单、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强化工业污染防治项目推进,确保完成年度工业污染防治各项任务。

第9篇:海水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