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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和科学的关系精选(九篇)

哲学和科学的关系

第1篇:哲学和科学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科学哲学;国际关系学;应用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07-03

一、引言

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如何在发展的同时与其他交融学科共同获得进步,是学术开放性的重要特征之一。学科之间能够得到发展,其本质是因为学科间的互溶性。即学科的对话促进了学术研究的共同进步。对于科学的发展历程而言,学科间互融的部分往往是新兴理论所成长和发展的沃土。而新兴学科如何能够获得新发展呢?去旧存新、兼容并蓄的“拿来主义”无疑是一种有效方法。[1]对于国际关系学来讲,它能快速地发展并在近年内于学术交流平台上获得重要地位,与它擅长与诸学科间进行互相借鉴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对历史学、传统政治学甚至经济学、物理学的充分借鉴,国际关系学才能得到快速的发展。

而目前,国际关系学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它的理论性研究却也进入了新的瓶颈阶段,自国际关系学中最重要的建构主义被提出后,令人遗憾的是本该在此基础上蓬勃发展的国际关系学却再未提出任何新的创新性理论。而理论研究的缺乏也使得国际关系学被迫进入了蛰伏期。故而,针对国际关系学的瓶颈现象,如何进一步强化国际学的发展就成为了其中的关键。故而,学界现在也开始就理论层次上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了新的反思。例如:何为国际关系学?它的影响是什么?又该如何在研究中体现出国际关系学的科学性?等等。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其实就是国际关系学获得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

在知识的发展过程中,科学认识是以哲学为研究的一种群体,它着重探究了科学理论发展的合理之处,通过探求科学发展的合理方法,从而解决科学和非科学之间的界限。同时,正是由于科学哲学与当前国际间所可能面对的各种问题具有一致性,所以近年来许多研究国际关系的学者也开始重视科学哲学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研究科学哲学与国际关系学间内在的联系。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要探讨科学哲学对国际关系学的重要意义,那么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展开:首先是要理清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的发展过程中究竟占据着一个怎样的位置,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条目比较有利于梳理科学哲学和国际关系学的内在进程。其次,要理清科学哲学对国际关系学在发展中所可以起到的作用。科学哲学是一门能够为国际关系学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建设性思想的学科,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认识到科学哲学对国际关系学的作用,理顺作用并加以利用,对我们而言,还是有着很长的路要走。最后,要弄清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中是否适用,并不是所有跨学科间的联系都会对本学科发展起到全然积极的影响,弄懂科学哲学的适用范畴,也有利于国际关系学的进一步强化和发展。

二、 科学哲学的应用

所谓科学哲学,其最早被古希腊人所提出,经过长期的演变过程从而形成了今天的模样。对于科学哲学而言,它着重于强调知识的起源作用,对知识的合理性与客观性进行评判,同时,对知识的局限、作用等诸多方面也做出相应的评价。但随着社会的进展,科学哲学的应用范畴也开始越来越广泛,故而,随着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哲学已不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研究知识起源的存在,反之,它成为了一种哲学研究的新的中心问题,并且开始对其他学科的发展起到一个引领性的,新型方法论的指导。

通过科学知识来对认识论进行系统的分析过程,这种行为很早就已经有哲学家提出并进行阐释,著名哲学家培根、笛卡尔和康德等人都曾从科学知识的角度入手,从而研究认知论可行性的问题。[2]也正是经过漫长的科学哲学思想的发展,科学哲学也开始慢慢成长为一门独立的、可以单独作为研究的新型学科。到了19世纪的中期,科学哲学进入了研究的顶峰时期,在这一时期内独具慧识且富有影响力的著作纷纷涌现,科学哲学的探究也进入了史无前例的激烈讨论时期。也正是由于科学哲学在19世纪的蓬勃发展,在现代社会,科学哲学也已经成为了一门具有自己的独特影响力的学科,它的发展对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学科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也由于它独特的方法论的体现,对其他学科发展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地体现了出来。

对于科学哲学而言,它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研究知识的形成架构,从而进一步解析知识的起源和合理的发展过程,因为它能够对其他学科提出方法论的指导,所以,科学哲学在学科构建发展的过程中,主导性的作用是我们无法否认的。同时,伴随着社会科学进一步的发展诉求,科学哲学的作用也引起了广泛的重视,至现在已经衍生成了社会科学的分支。

经济学在科学的发展中素来有着“硬科学”的美誉,它对科学哲学的重视起步很早,也正是由于科学哲学对它发挥出的许多作用,才进一步导致了经济学在自身学科领域的飞速发展和进步。

在这些例子的基础上,国际关系学作为一门新出现不久的学科,就更应该加大对科学哲学的借鉴和利用,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而事实上,由于科学哲学的介入,国际关系学的发展也确实出现了新的活力。以著名国际关系学家沃尔兹为例,他能够在国际关系学方面取得长足进展,构架出现实主义的大体架构,就与他对科学哲学的重视是分不开的。[3]正是由于他对科学哲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才最终在此基础上将科学哲学和国际关系学融合,得出了新的建设性理论。沃尔兹强调:无论是构建主义还是其他理论,都需要从科学哲学中吸收养分,从而才能得到发展和进步。同时他还认为:由于理论是由科学哲学创造性构建而成的,所以,如果我们不能深入研究科学哲学,从而抓住科学哲学的基本理论特征,那么就无法形成高度的理论性的意识,从而使研究获得新的发展路径。

通过沃尔兹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科学哲学在促进国际关系学发展的过程中其所起到的作用实在是无比巨大。对于研究者而言,在学科发展的初期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将学科任务形成一个完整的架构,这一过程是无比关键的,因为它的创造力决定了今后的研究思想是否会被局限,又将走向何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学科初期,由于国际关系学的发展还有着许多不完善,所以科学哲学的作用得不到很大的体现。但到了后来,科学哲学却开始崭露头角。总体来说,它在国际关系学中的地位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即逻辑实证主义开始阶段,该阶段处在国际关系学发展初期,主要即是为国际关系学得到证明,在这一阶段,逻辑实证主义发挥的作用巨大,而科学哲学也是由此进入了大家的视野。第二阶段则是多元竞争的时代,从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关系学开始出现竞争态势,在这场竞争中,其主要焦点就是国际关系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许多学者认为,由于国际关系学并没有脱离人文学科的基本属性,故而并不应当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而此时,科学革命和常规科学这几个关键词,却为国际关系学的独立发展提供了辩护的关键词,也正是由于科学革命的进行,国际关系学才慢慢脱离了人文社会科学范畴的掌控,慢慢演化成了一门独立的新型学科。最后,是第三阶段,第三阶段则是方法论间的争端,在国际关系学的体系已初步完善后,科学实在论和后实证主义的差别引起了方法论之间的主要争端,对于此时的国际关系学而言,如何定义它的深度已经成为了此时争论的重点。[4]至此,也由于有关国际关系学方法论的问题开始出现,科学哲学正式作为一种要素进入了国际关系学之中,由此衍生了国际关系学方法论争论的问题。

三、 科学哲学的应用前景

了解了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中的发展历程,在现阶段,我们首先应该确定的是;如何才能保证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中的重要作用得以发挥。想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那么我们必须从国际关系学的方法论入手,在认识论层面来解答科学哲学的作用。[5]因为科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间互为前提关系,所以如果想要考证出科学哲学对社会科学的关系,就必须清晰地界定出科学哲学的适用性。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研究的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事实,自然科学以自然事实为基准,而社会科学则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又由于社会事实是以人为行为对象进而所实践得出的,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颇为主观的一面。

而针对社会事实与自然事实之间的界定,学界对社会科学的定义也开始逐渐分为两派,一派以诠释学派的思想为主,其中尤以狄尔泰为之中的代表者,而另一派则代表了实证主义的思路,他们以涂尔干为代表,认为社会事实虽然具备着主观性,但是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社会的既定发展过程却是自主存在并且不以人类的改变为转移的,故而,我们完全可以抛却认为社会事实主观性妨碍学界进行研究的观念,或者说,即便它具有主观性,但是这一主观性却并没有妨碍到客观规律的发展,事物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于社会的发展进程当中。

实证主义和诠释学派的区别在于:诠释学派认为社会事实具有极大的主观性,主体和客体间互相依存而存在,故而它认为应该坚持住社会事实发展的独特过程,不以其他的变化为转移;而实证主义则认为,社会科学虽然具有客观独立性,但它与自然科学间依然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故而,这一学派强调社会科学的中立价值,认为它的发展应该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一起进步、共同发展。

从社会科学出现到现在,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学术界对社会科学却始终都无法形成一个固定的理论,对于诠释学派中的支持者来讲,有许多科学家甚至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可以说永远也无法进化到后者的标准。著名哲学家内格尔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即便社会研究的方面也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研究体系,但是这些研究体系无论是在研究范围还是在研究对象上,与自然科学间依旧不具备相等的能力。

但实证主义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间存在着统一的特点,虽然他们在研究范围、对象、价值取向等诸多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不同,但是科学的研究方法与规则却仍然不失有着一致性,所以,自然现象也好,社会现象也罢,两者之间固有的因果联系都是无法革除的。

也正是在实证主义的保持和发展下,结构现实主义的科学正确性得以完整地保存下来。实证主义的分析首先进入的是经济领域,也正是因为这些思想的进入,经济领域也涌现了很多有建设性的研究成果,同时,经济上的成果也从另一角度上带动了政治的发展,使得当时的国际政治格局出现了新的气象。这也使得新生的国际关系学的地位得到了稳固的发展,有关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甚至开始借鉴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成果,从而,国际关系学的进程迅速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科学研究成果。

故而,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社会科学的特性其实并不会影响科学哲学方面的发展,而对于科学哲学而言,因为它的新型指导方法论的出现,它在国际关系学的发展过程中也具备着相当良好的前景。可以说,目前的学界已经基本认可了科学哲学的方法论研究过程和它对其他学科的指导作用,在学界开始纷纷将科学哲学的引领性效果付诸实践的今天,科学哲学作用的进一步发展似乎已为时不远。

但是,科学哲学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它在应用中已经实现了零问题的共识。事实上,有关科学哲学的争议一直存在,争议的焦点也在于:对科学理论的归纳整理究竟应该走向何方。科学理论事实上是一种系统化理论的集合体,也只有对研究领域等诸方面进行适时的转向,使得科学哲学的发展过程、结果、评价标准等都得到了清晰的界定,才能真正地梳理出国际关系史发展的来源和转变。对于现在的阶段而言,科学研究的纲领性条目虽然算不得完全完善,但是它在学科发展史上的地位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其中却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现阶段,因为学科发展史存在着不同阶段的差异,科学哲学的研究纲领不可能在每一个阶段都有着适用于社会发展的因素,面对发展的差异性,我们应当怎样处理科学哲学作用在国际关系学中的关系?同时,于国际关系学发展的评估过程而言,它的理论评估标准又应当作何解释?关于这几点疑问,学界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能得出一个合理的解答,但对于国际关系学史的发展而言,只有当学界能够充分解答出这几点疑问的时候,国际关系学的发展才能真正做到更上一层楼,同时,也只有理顺了科学哲学和国际关系学中的联系因果,才能真正发挥科学哲学在国际关系学中的重要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科学哲学起到了一个为国际关系学提供新的方法论的作用,而加强科学哲学的发展,也有利于国际关系研究的加强,使得高品质理论建设进一步得到构建,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因为科学哲学来自于自然科学,所以科学和非科学之间的界限更加可以得到区分,在国际关系学科中加入科学哲学的元素,形成一种充足的完整的借鉴,也有利于增加科学的解释,使国际关系学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论基础,从而加强国际关系学的进一步发展。对国际关系学而言,科学哲学在它的研究过程中有着极为宽广的研究前景,而科学哲学的发展,也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江天骥.当代西方科学哲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殷杰.当代社会科学哲学的背景、理论和意义[J].哲学研究,2006.

[3]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第2篇:哲学和科学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发展现状;未来趋势;

作者简介:陈凡:哲学博士,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简介:程海东:哲学博士,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讲师(辽宁沈阳110819)

科学技术哲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独具特色。虽然早在20世纪20年代西方科学哲学在中国已有介绍,并展开了影响深远的“科玄论战”,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却没有明显的进展。改革开放以来,自然辩证法或者科学技术哲学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研究的深入,形成了一系列的优秀成果。198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自然辩证法正式更名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并作为哲学二级学科来建设。在研究重点上,80年代主要集中于自然观、科学方法论、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以及科技与社会等领域;90年代以来,学界继续深化研究,出现了更为专门化、多元化的研究局面,在评介国外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等学科前沿问题的基础之上,衍生出生态哲学、信息哲学、系统哲学、科技伦理学、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后现代主义哲学、女性主义和工程哲学、STS(科学技术与社会)等新的研究领域。进入21世纪,各领域的研究继续取得丰富的成果。正是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巨大的包容能力,造就了这一学科的学术风范和中国特色,它既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学科———科学技术哲学,也可以分解为不同的学科方向———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工程哲学、科技与社会等。

一、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发展

在自然辩证法的巨大包容能力下,其中的分歧和争论也是明显的,争论的焦点包括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定位、内容体系以及未来走向等问题。

(一)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定位

明确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定位,首先需要明确其学科性质。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部分,属于哲学学科。于光远在《一个哲学学派正在中国兴起》[1](P2)、《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中明确提出自然辩证法是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龚育之、孙小礼认为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自然科学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论的统一。[2]陈昌曙也认为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分支学科,与辩证唯物主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3]李醒民认为,自然辩证法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自然辩证法研究也可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4]刘大椿、吴国盛、曾国屏等也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自然辩证法的特有地位———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的一部分,又与当代科学技术密切相关———在中国科学哲学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5]正是在这一基本立场的基础上,黄顺基主编的《自然辩证法发展史》一书提出,自然辩证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现在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应该充分反映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新成就和新要求,它结合的学科从基础自然科学扩展到整个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技术科学;它研究的对象从人对自然界的观点推广到从人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从而包括当代世界的全球性问题;要推进这门学科的发展,必须全面地、系统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自然辩证法的基本思想、基本内容和理论体系。[6]

即使如此,学界对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的认识还有分歧。

大多数自然辩证法工作者都认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哲学性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因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自然哲学的著作。[7]吴国盛认为,一个理论不构成一门学科,理论只能是学科中的理论,把一个理论当成一门学科那是误解;一个事业也与一门学科不同,一个学术性事业不见得只发展一门学科,它很可能同时支持几门学科,即使专门支持某个学科,它的性质也与直接从事该学科的研究不同。对自然辩证法而言,“有作为理论的自然辩证法,有作为事业的自然辩证法,但没有作为学科的自然辩证法”,应该把“科学技术哲学”作为哲学学科,把“自然辩证法”作为事业来发展。[8]

还有人认为自然辩证法虽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不是哲学学科,而是一门边缘学科或综合学科。或者认为自然辩证法是处于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边缘地带的学科,具有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的性质;或者认为自然辩证法是由哲学和自然科学相互渗透和彼此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既不属于哲学,又与哲学和自然科学有联系的、具有哲学和自然科学双重性质的一门独立学科。[9]

作为学科的自然辩证法包括和涉及很广泛的领域,它是开放的,其内容、方法和原理都是不断发展的,将其改成科学技术哲学也是为了发展的需要,为了表明历史渊源和研究特色,也可以称之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当然,使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名称会给自然辩证法研究提供新的角度,增添新的内容和表述方式。

(二)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的构成

对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和定位认识不同,对其理论体系的构成也就有不同的看法。

吴国盛认为作为事业的自然辩证法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史和科学史。[10]陈其荣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原来的自然辩证法领域得以拓展,形成综合性的交叉学科———科学技术哲学,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等。[11]张明国等在科学技术哲学的构成中增加了科学技术方法论,认为科学技术哲学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技术方法论”[12]。刘大椿全面分析和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哲学在发展历程中其构成因素的演变。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自然辩证法采取的是一个兼容并包的“大口袋”方针,包括自然观研究、科学方法论研究、科学思想史、科学·技术·社会研究;近20年来,自然辩证法逐渐演化成科学技术哲学;近十年来,在改革开放和科学技术革命两股世界性潮流的冲击下,科学技术哲学逐渐分化和形成了一系列专门的学科分支和方向,如科学学、未来学、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技术思想史、技术哲学、科学社会学,等等。[13]

可见,在学者之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基本都同意作为学科的科学技术哲学至少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三个构成部分。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社会”知识链条的演进和实践的需要,形成了新的研究领域:工程哲学、产业哲学等。李伯聪将工程与科学和技术进行区分,将科学、技术的二元论拓展为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认为工程活动以建造为核心,工程哲学是独立于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的一门学科。[14](P3-7)当前工程哲学要特别集中于研究工程决策和设计问题、工程制度问题、工程创新、工程人才、工程共同体、工程历史和案例等问题。[15]2007年,殷瑞钰、汪应洛、李伯聪等主编的《工程哲学》试图勾画出中国工程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基本观点和理论框架。在工程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学者们开始接触到产业问题,因为很难将有关产业的哲学研究纳入工程哲学范式中,同时,科技哲学需要思考诸如科技产业化和各门产业发展的问题,由于这种理论内在的矛盾和现实社会生活的共同作用,产业哲学逐渐形成。曾国屏等认为,产业哲学是部门哲学或亚哲学,其主体框架有五个部分:(1)产业的元理论问题;(2)产业创新与发展;(3)产业现象学;(4)有关产业哲学的应用问题;(5)产业思想史。[16]吕乃基认为,产业哲学是科技哲学当前发展的最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产业哲学本身具有松散性、实践性和主观性。[17]

(三)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未来走向

近些年来,尽管作为学科的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与时代的需要密切相关,但对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

郭贵春等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哲学继承和发扬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传统,出现了更加专业化和多元化的研究局面,如技术哲学研究的多元化状态,技术本质、技术认识论、技术价值论、技术伦理学、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异同关系、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之间的异同关系、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科技战略与政策研究,等等。[18]张明国等从科学技术哲学的构成分析了各部分的研究重点,认为技术哲学主要集中于技术与文化的关系问题,科学哲学主要研究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自然哲学主要研究环境问题的文化成因等;科学技术方法论主要研究创造力开发中的心理学问题;科学技术与社会主要研究技术与文化的现实问题和STS教育问题。[19]

当前的研究热点预示着学科的未来走势,学者们也有不同的期望。

1.自然辩证法应该走向科学技术学

曾国屏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自然辩证法得到了长足的进展,但它并不是一个合理的有生长性的学科,而科学技术学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科学技术,社会的发展需要这样的“科学技术学”。当然,科学技术学及学科群的建设要以自然辩证法原理及其理论为指导,原来的自然辩证法学科在新的时代下要走向科学技术学。[20]李正风等认为,作为“大口袋”的自然辩证法并不是学科建设的理性状态,而要加快实现学科性质的单一化,可能的途径就是走向科学技术学。[21]张明国也支持这一主张,认为自然辩证法学科在改为科学技术哲学之后需要进行“第二次调整”,即将科学技术哲学调整为“科学技术学”,这不仅可以弥补科学技术哲学的一些缺陷,而且有助于实现“STS”的中国化、学科化。[22]

2.自然辩证法未来应当走向科学哲学(包括技术哲学)

吴国盛认为,无论是“自然辩证法”还是“科学技术学”,都不能成为一个学科。西方的“STS”应该译为“科学技术元研究”,而非“科学技术学”,而科学技术元研究并非一个学科。自然辩证法是一种事业,也非一个学科。当前紧迫的问题是尽快结束自然辩证法的过渡状态,建立学术规范,走向学科化。如果走向了科学技术哲学,那就意味着在学科化的道路上朝建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23]

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自然辩证法概论〉教学大纲》(2013年修订版)中,对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内容与范围都作了新的解读。“自然辩证法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它站在自然观、认识论、方法论的高度,从整体上研究和考察包括天然自然和人工自然的存在和演化的规律,以及人通过科学技术活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普遍规律;研究作为中介的科学技术的性质和发展规律;研究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律。”[24](P1)

从这些不同的期望可以看出,作为学科的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在哲学的范围内向所有的学科敞开,不断进行多领域、多角度、广范围的积累和凝练。

二、科学哲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及走向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追踪西方科学哲学的研究,译介了大量的西方研究成果,对西方著名科学哲学家和流派进行了介绍和研究。近年来,国内学者除了在传统科学哲学的问题上继续进行研究以外,对后现代科学哲学加强了译介和研究,并且进行了一些具有自身特色的科学哲学探索,如另类科学哲学、科学实践哲学、语境论科学哲学、科学文化哲学等,对科学哲学的未来走向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一)传统科学哲学的问题

传统科学哲学指的是西方正统科学哲学,它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确切的回答,处于不断的建构、批判、转向之中。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尝试着给出自己的回答。

1.科学划界

科学划界是科学哲学研究最基本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阐释在一定程度上是某种科学哲学理论是否成功的标志。魏屹东认为,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学包括关于自然的自然科学、关于人类社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关于人类思维的思维科学;狭义的科学仅指自然科学。[25]王前认为,科学的东西肯定是正确的东西,但非科学的东西未必就是不正确的东西。许多非科学的东西无所谓对错,而是要区分好坏、是否有用、功效大小,而这些是不能用科学的标准来直接衡量的。[26]科学的本质包括逻辑分析和实证检验两个方面,科学的划界标准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确定不变的,而需要依据时间和语境才能确定。

2.科学发展模式

科学发展模式是科学哲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西方科学哲学的发展中出现过许多理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基于当代科学社会发展的实际,在科学发展模式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李建珊等基于科学异化所造成的恶果以及人类的主体价值的丧失等问题,提出了一种以人类的终极价值为目标的科学进步模式,即科学—价值模式,认为科学是否是发展进步的,在于它是否朝着对人类的终极关怀的方向发展,即科学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其全部价值的相互协调和全面增值,且不产生负面影响。[27]

3.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

对于科学理论是否具有真值以及科学术语是否有所实指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造成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的争论。我国大多数学者是支持科学实在论的,因此对科学实在论进行了辩护,并为走出科学实在论的困境寻找可能的出路。如郭贵春等在分析科学实在论的论证策略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实在论摆脱困境的出路。[28]

(二)科学哲学的重点研究内容

1.另类科学哲学

刘大椿等在《思想的攻防———另类科学哲学的兴起和演化》一书中把对科学持批判性立场的学者和流派归为另类科学哲学。[29](P25-26)大体上说,另类科学哲学包括几种类型:(1)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渐渗透到科学哲学领域的欧陆反科学主义理论,如存在主义、法兰克福学派、后现代主义等流派的科学哲学思想;(2)从分析哲学传统内部彻底走向正统科学哲学反面的叛逆,主要以费耶阿本德、罗蒂等为代表;(3)借鉴另类思想反叛科学社会学(STS)传统的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研究,包括激进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和生态主义科学哲学。被称为另类科学哲学的思潮并不是一个整体,而是许多异质性的科学反思。它们更多地关注科学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共同点在于批判科学甚至反科学的态度,传达了对科技价值的质疑。

传统科学哲学所关注的是科学中的认识模式、知识与真理等科学内部的问题,这就需要经验和逻辑推理的方法,但逻辑和经验仅能用来为科学理论本身辩护,而不能展现科学的发展过程;历史主义、建构主义以及科学知识社会学所关注的则是整体的科学与社会中的政治、文化、历史、心理等其他外部因素之间的关系,这种将科学放入社会中、描述和分析其社会形成过程的研究方式展现了科学发展的动态变迁,而忽视了科学内部的构成和科学自身的合理性问题。所以,科学哲学中无论是辩护还是批判都只是关注到了科学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

2.语境论科学哲学

郭贵春等提出科学实在论走出困境的出路之一就是语境论。西方科学哲学经历了语言学、解释学和修辞学“三大转向”之后,语境论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语境的基底上透视、扩张和构建整个科学哲学的大厦,是回答了以什么样的形式、什么样的方法以及什么样的基点或核心去决定科学哲学未来走向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30]语境论是一种世界观与方法论,强调从综合的和动态的视角考察科学及其发展。语境论的科学哲学研究纲领主要由语境论的科学观、语境论的实在观和语境论的真理观所构成。语境论的科学观强调把科学放在现实的社会、文化、历史等多元语境中来理解,科学是依赖于语境的产物。语境论的实在观从科学的语境性与可错性出发,在科学知识的去语境化与再语境化的动态发展中,阐述一种语境论的实在论立场。语境论的真理观把真理理解为科学追求的目标,把科学研究结果看成是主客观的统一。语境论的科学哲学有三大优势:在认识论意义上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理论;在方法论意义上比较容易理解关于科学概念与科学观点的修正问题;在价值论意义上能更合理地理解与反映科学的真实发展历程。

3.科学实践哲学

吴彤等认为,传统科学哲学单纯强调科学的理论层面,忽视了科学的实践和活动层面,从整体上扭曲了对科学的看法。科学实践哲学通过对人类科学实践活动和过程的深刻理解,把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转变为实践优位和活动优位的科学哲学。[31]科学实践哲学试图在实践的基础上重构以着重讨论科学实践和活动为特征的科学哲学,建立一种以科学实践为基础,以实验室实践、文化和权力及其地方性知识本性为特征的新科学观。吴彤认为科学实践哲学对于科学哲学研究本身和中国科学哲学的研究有重要意义:(1)科学实践哲学认为实践是科学的基础,反对对科学仅作理论优位的说明和解释,这有助于改变科学哲学的低迷境况;(2)科学实践哲学认为一切知识的本性都是地方性的,打破了科学知识的普遍性神话;(3)知识的地方性研究和对中国本土知识的研究,为科学哲学的中国化研究提供了更为合理的基础和更为广阔的视野;(4)研究科学实践哲学中的实践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概念的关系,可以推动科学实践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之间关系的研究;(5)在科学实践哲学的研究框架内,关于实践的因果性和规范性方面的研究对于原有框架的认识有所推动。[32]

4.科学文化哲学

传统科学哲学对科学某一方面特征的关注所造成的二元化使得科学哲学的发展遭遇到极大的困难,20世纪后期出现的科学文化哲学则希望避免这一问题。对科学文化哲学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将科学看做一种文化样态,对其进行哲学反思,即把科学看做是一种文化或文化活动,从而对其进行哲学探究。[33]另一种理解是从文化哲学的视角反思科学,即借鉴文化哲学研究的视角和方法研究科学,主要侧重于从文化哲学的视角透视科学文化。[34]刘大椿等很早就关注到科学文化的哲学维度,探讨过科学在近现代文化中的主导作用、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科学文化与中国现代化等问题[35],认为科学哲学未来的任务和理论增长点在于促进科学与人文、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融合。科学文化哲学强调从传统科学哲学的狭窄视域中走出,将科学当做一种文化现象进行审度,而非当做人类知识的最高形式去膜拜;强调科学与人文的融合,采用的方法是综合性的。所以,与传统科学哲学相比,科学文化哲学作为一种“大哲学”,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很大的拓展。

(三)科学哲学的未来走向

尽管当前国内的科学哲学发展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大多数学者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了信心,对其未来走向进行描绘,甚至一度引发了争论。

1.科学哲学走向自然科学哲学

对于目前国内一部分学者强调纯粹的科学哲学研究,认为科学哲学的正宗是研究科学哲学的理论问题,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属于科学哲学的边缘或者问题,科学与社会关系研究根本不是科学哲学的现象的观点,吴彤并不认同。在他看来,自然科学哲学的问题才应该是科学哲学研究的主流。因此,他不赞同把科学哲学变成一门与实际科学活动完全无关的“专门学问”,认为一旦如此,科学哲学将会丧失“立足之本”,陷入“危险境地”。“重要的问题不完全在于正名,而在于努力。作为学者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2.科学哲学保持多元性研究

郭贵春等认为,随着科学与哲学的不断发展,科学哲学也会随时对传统的问题给出全新的回答。科学哲学始终是一门处于发展中的学科,是一个兼收并蓄的、分层次的和多元化的开放体系。其中,基础理论研究强调的是对作为整个科学的逻辑性、规范性、方法论性和哲学性的系统思考;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所强调的则主要是具体学科的个体性、现实性、前沿性和多样性。这两个层次之间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后者是前者的现实基础,前者是后者的理性升华。

3.具体科学问题及复杂性哲学研究

对具体科学问题进行哲学的研究是科学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所强调的是具体学科的个体性、现实性、前沿性和多样性,而这是基础理论研究的现实基础,因此对传统问题的阐述不能游离于具体科学问题的哲学研究之外。当前,随着具体科学的突飞猛进,具体科学的哲学探究也得到了大发展。系统科学哲学就是如此。国内学者很早就在用科学哲学的范式研究系统科学,颜泽贤等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对复杂系统演化的概念、判断、标度、条件、机制、过程、原理及哲学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一些学者力图用科学哲学的方法研究复杂性问题。吴彤的《复杂性的科学哲学研究》一书较为系统、完整地以科学哲学范式研究复杂性。在复杂性研究领域,一批学者分别在复杂性概念、复杂性的知识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对复杂性的科学哲学做了比较深入细致的探讨。部分学者还把复杂性科学思想、概念和方法用于其他领域的研究,也为复杂性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苗东升、范冬萍、肖显静、段伟文、刘劲杨等对复杂性问题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探讨。

无论是传统科学哲学、另类科学哲学、语境论科学哲学、实践科学哲学、科学文化哲学,还是具体科学问题的哲学探究,我们都不能跟随西方学者的脚步亦步亦趋。不可否认,对西方哲学史上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借鉴是需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构建具有中国语境、中国问题的科学哲学,以此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哲学理论体系。有学者就科学哲学中国化的可能性、现实性和意义等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认为实现科学哲学的中国化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需要奠定坚实的学术基础,需要在吸收中西两种异质思想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更为重要的是立足中国实际,提出自己的问题。

三、技术哲学研究的重点及方向

技术尽管历史悠久,但技术哲学却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虽然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有学者开始了技术哲学的思考,但国内技术哲学的诞生还是以陈昌曙于1982年发表的《科学与技术的统一和差异》一文为标志。探析科学与技术的本质区别,对技术哲学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科学与技术的区别至今依然是科学技术哲学的一个重要议题。

国内学者一方面期望能够建立自己的技术哲学研究框架,一方面也译介国际技术哲学的研究成果,所以当前的技术哲学研究在这两个方面是齐头并进的。针对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2001年,张华夏、张志林提出“认识论纲领”,陈昌曙提出“价值论纲领”,引发了一场持续的争鸣。通过这次争鸣,学界对技术哲学的核心问题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对我国技术哲学的快速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陈昌曙等的《技术哲学基础研究的35个问题》一文,从技术哲学的学科定位和性质、技术哲学研究的理论意义、技术的本质、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技术的价值、技术发展的规律性六个方面列出了技术哲学研究的35个问题,虽说不能称之为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但确实指出了技术哲学所要重点研究的领域。

当前,中国技术哲学的研究正趋向成熟。随着建制化的形成和完善,技术哲学逐渐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合法地位并被认同,学术共同体也日渐壮大;同时,研究的论题域已基本清晰,研究深度正逐渐增加,研究方式正走向多元化,研究成果正趋于丰富。

(一)技术哲学研究的重点问题

据初步统计,近30多年来,国内主要期刊发表的与技术哲学相关的学术论文计5000余篇,其中技术哲学的应用研究,如有关STS、技术创新、技术价值、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技术四个方面的研究占总数的2/3强,而技术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如国外技术哲学、技术本体论、技术认识论,以及综合研究四个方面的研究所占比例不到1/3。由此可见,虽然技术哲学的基本理论研究是这个学科建立和形成的基点,但应用研究居于主体地位,正如陈昌曙所说,“没有应用(现实价值),就没有前途”[47]。

技术哲学强大的生命力就体现在它的理论研究与现实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上。当然,技术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在逐步深入,抽象的思辨逐步转变为从语境和实践角度考察和反思,只把技术当做一个抽象的整体进行思考,具有脱离技术实践变得空洞的风险,仅从实际存在的技术出发研究技术,难以达到哲学的高度,“我们应该立足于实际存在技术的经验基础来思考技术的普遍性问题”[48]。从这样一个基本立场出发,技术认识既可以看做是作为认识活动的技术,也可指认识所得到的成果是技术性的[49],所得到的技术知识“是一种面向实践的知识”[50]。技术使用问题也被技术哲学纳入其中,陈凡等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探讨了技术使用的问题,认为“人类通过对技术的使用,不但构造了生存处境,也生成了生活世界。在生活世界里所展开的技术使用实践,实际上是技术功能在生活世界的情境化”[51]。

(二)技术哲学研究的方向拓展

在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领域中,工程逐渐显出其独特性,工程哲学应运而生。李伯聪认为工程哲学是以工程知识和工程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分支。“工程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人能否改变自然界(世界)和应该怎样改变自然界(世界)的问题,它要回答‘人应该怎样做’的问题。”[52]王宏波探讨了工程哲学与社会工程的问题。[53]田鹏颖把技术理解为实践性的知识体系,不仅包括自然技术,而且包括社会技术。社会技术是“人们改造、管理社会和调整、优化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实践性知识体系”[54],社会科学与社会技术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55]。“社会技术哲学”是技术哲学的新视域,在此基础上,田鹏颖结合工程哲学的研究主题,提出了“社会工程哲学”范畴,认为“‘社会工程’作为风险社会时代建立在人们改造世界实践活动基础上的重要思维方式,应该成为现代社会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56]

(三)技术哲学的未来走向

不论是借鉴别人的学术资源还是遵从自己的学术传统,当下中国的技术哲学研究正走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们面临着从“国外技术哲学述评”向“以基本问题为导向”的转折。技术哲学的未来发展,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了解新兴技术发展与深化传统技术认识相结合的原则。技术是技术哲学研究的对象和基础,技术哲学工作者既需要结合国情,深化对传统技术的认识,同时又要与时俱进,形成新的问题旨趣。由于存在“知识完整性”缺失问题,无论是对技术的基本内涵、本质、定义进行探讨,还是对技术带来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进行哲学反思,技术哲学界都存在着严重不足。这就需要对新兴技术的发展历史、研究进展有基本的把握,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方法对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技术理解展开探讨,而不仅仅是做技术的批评者,或仅限于伦理学的考察。

第二,坚持引介国外技术哲学成果与中国语境相结合的原则。引介国外技术哲学成果的目的是构建中国特色的理论成果,这就要求我们从国外技术哲学成果的“非反思性追随者”转变为“反思性、自主性的思想者”,从“唯学科化”的“技术的哲学”走向以问题为导向的技术哲学研究,用广义的、交叉的、综合的技术哲学去面对处于变革中的整体性中国的当下实践。

第3篇:哲学和科学的关系范文

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科学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影响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规律。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禁区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现代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 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毛泽东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自然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

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哲学对象问题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二)法哲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法哲学是一门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广阔的关联域的学科,它不仅同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紧密相联,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都相关联,还同历史科学(特别是哲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紧密联系。因此,必须具备更广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学同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一门纵横结合的综合学科,要从纵向上探寻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向,就离不开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识。由于历史上每一个有影响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说都是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而且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学方面的建树,所以哲学和法学的亲缘关系本身就有其历史传统。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也是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断。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例如中国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学思想;西方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智者学派、亚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伊壁鸠鲁、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近代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孟德斯鸠、卢梭,更不用说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4]

近现代许多哲学流派就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如实证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马利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哲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亲缘关系,揭示每一法学流派和学说的深刻的哲学基础,正是法哲学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一种战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联系非常紧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发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发展源流,这两方面都是法哲学所应研究的。

(2)法哲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及思维科学的关系

政治学、伦理学--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法哲学应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就是如此。因为法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而哲学和伦理学也关系密切。后者就是从前者分化出来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法哲学思想就寓于他们的政治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中。

经济学、社会学--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它的存在、发展和发生作用,都必须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深深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尤其是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乃是以从法律问题的研究转向经济关系的研究为契机的。因此,不了解经济学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且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各种社会因素都互相影响和作用,犯罪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控制也都是法律问题。所以法学和社会学婚恋产生了法社会学,而从广义上讲也可把法社会学(基础理论)视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

心理学、逻辑学-一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以及违法犯罪都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并贯穿着逻辑思维过程。因此法制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中很多内容都是法哲学所不可排开的。

(3)不仅如此,法哲学还同自然科学技术,包括当代新兴科学、技术,特别是科学方法论如所谓"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新三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理论)等联系紧密。因为(a)法哲学要系统研究法学方法论及其更新,就要研究和引入这些新兴科学方法论;(b)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法治系统工程更离不开这些新兴科学技术。

三、对法哲学对象置疑的答辩

首先,不能以西方法哲学对象有不确定性来否认法哲学学科本身的确定性。

如前所述,西方法学界有许多学者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由于近代(特别是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乃至造成了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即出现了把法哲学简单地等同于法理学(法律的基本理论),又把法理学的名称不予严格审定而随意使用的倾向。从而导致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细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正如英国法学家哈里斯不无幽默地指出的那样;"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正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15]显然,如果这样来理解法哲学的话,那么似乎对任何一个法学问题只要稍作了一点理性思考或总括性阐述都可以叫做法哲学(而不管是否上升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这样,法哲学同一般法学理论当然就无所明显区别,实质上就会带来取消和否定法哲学的后果。所以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研究,就不得不花很大气力来为法哲学正名,来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

为此,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法哲学发生泛化的原因--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思想理论上的原因,也有社会实际的原因。

首先从历史上看。由于哲学曾作为"科学之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在古代,哲学和其他科学混为一体;在近代前期,法学和其他科学也都是哲学的一个分科。所以近代西方学术思想本身就是在自身的哲学襁褓中孕育成长起来的,以至牛顿的力学名著叫做《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其中确不乏自然哲学之宏论),学者们乐于在称谓其学术成果或获取专业学位时冠以"哲学"之美名、因此把法学的基本理论也称作法哲学就似乎是很自然的了。随着被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约翰·奥斯丁把他的一本代表作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年),这就首开了把法哲学等义(或同义)于法理学的先河。但作为分析法学派鼻祖的奥斯丁所主张的法理学主要指分析实在法而不管法律本身的好坏与否,因此他所谓的"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即加以限定的法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应比未作限定的法哲学狭窄得多。然而,这一重要限定和区分却被后继学者所忽视而简单地延用下来,笼统地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后来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81年也提出用法理学来代替法哲学的称谓,并认为二者基本相同。这样,法哲学对象的泛化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固然,奥斯丁和穗积陈重提出"法理学"这一名称以概括法的基本理论确是法学史上的一个贡献,但由此把法理学等同于或取代法哲学却不能苟同。

其次,这同法哲学研究主体的情况变化也有关。从古代到19世纪以前,由于法学还没有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那时,"有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哲学家,为了完成他们的哲学体系才是法学家,另一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政治学家,由于他们感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来表达其政治思想才是法学家"。[16]从19世纪起,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及其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遂逐步从哲学、政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事于法哲学研究的也就逐渐由主要是哲学家、政治学家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19世纪以前,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学家、僧侣、政治学家。从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向法学家的法律哲学的根本转变,还是距今不远的事实。这一转变伴随着一个法律研究、技术和专业训练巨大发展的时期。"随着法哲学研究的主体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使他们当然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哲学。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即不仅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更主要是研究其内在方面,即向纵深研究法律的专门理论、技术、知识和经验,从而就产生了用"法理学"这一学科概念来概括关于这些内容的理性思考的客观需要。此时由哲学家研究法律哲学的势头日趋衰落,以往那种试图洞察和超然于法学专业问题的法哲学大家和法哲学论著再不易显现,原有的法哲学概念已丧失其神圣光环,似乎需要把法哲学转变为一种"世俗"的学问。就很自然地出现了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状况。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把法哲学简单化、庸俗化的倾向。

再从现实社会的原因来看。本世纪初以来,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发展到了强化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都更趋复杂化。于是随着法律社会化和法律改良运动的兴起,各派法学都竞相欲求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并为自己的存在和合理性寻找理论根据,因而出现西方法学流派和西方哲学流派交媾的"蜜月"时期--关系越来越密切、愈来愈靠拢,乃至出现同步发展和呈现一体化趋势。往往有什么样的哲学流派,就有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所以在各派法学学说中哲学观点和法学理论更易于交织在一起,这就加速和加剧了法哲学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之趋势,乃至有多少法学流派也就有多少法理学或法哲学,而这种泛化了的法哲学几乎可以把该派法学家的种种观点和见解收纳于其内。因而出现了西方法学百家争鸣。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论战迭起、新说频出的空前繁荣的局面。但它们往往既各有其局部真理甚至片面的深刻和精辟,却又都难以完全自圆其说而有其背谬之处,而倡导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要求则反映了西方法理学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又欲趋向统一化和综合化,以舍取众说之短长的愿望。

应当怎样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西方法理学与法哲学趋同与合流的趋向呢?我们觉得;这应该从实际出发,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它固然是西方法学和法学研究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并非绝对地反对用法理学来代替或表述法哲学,一些西方法理学论著中确包含了不少相当深刻且精当的法哲学思考或论述。但我们认为,如果要用法理学来表述法哲学,就必须对法理学的概念和对象加以严格的界定,而不能使它成为不确定、庞杂和包罗万象的,更不能将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简单换上一个"法理学"的名称似乎就成了法理学。如果按约定俗成,并使法学界能达成共识,那么作为与法哲学同义或等义的法理学的对象和内容,就应该限定于关于法律的哲理性思考和研究,即只能把够得上是法哲学理论层次的东西才纳入法理学;而一般性的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叫做法学原理或仍沿用法学基础理论之称谓,以便与法哲学或法理学区分开来而不致混同。然而另一方面,鉴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事实上已带来了使法哲学的对象和内容简单化、庸俗化的不利后果,而且实际上在西方法学界和我国法学界,法理学同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也很难以分开,从而使法理学既取代了法哲学,又混同于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因此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带来的后果毕竟利少弊多,这种情况恐怕也违背了奥斯丁和穗积陈重的初衷。所以我们觉得最好还是不要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不仅如此,还应把法哲学从一般性法的理论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并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使之真正成为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成为对于法这一重要社会现象和规范体系进行哲理性思考、探讨和研究的学问。而真正科学的法哲学既不应是哲学家脱离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纯思辨的结果,也不是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纯专业范围内的一般理性思考或总括性思维的产物。它应是哲学和法学、哲学家与法学家紧密结合和合作,通过长期、潜心、艰苦的研究而达到的一种理论升华和科学思维的成果,是哲学和法学有机结合而开放出来的绚丽花朵。虽然不能一下子就达到这样的理论境界,而必然会存在中间阶段及其中间成果,但我们应坚持向这一目标作不懈的努力,以建树真正称得上是法哲学的法哲学。至于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的称谓若还要保留的话,那么就有必要对它进行狭义及广义之区分。狭义即专指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做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还可以包括法哲学以及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法学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18]。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不能因为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方式认为应否定一切法哲学

因为马克思从未否定过一切法哲学(青年马克思还曾为建立法哲学体系而苦苦思索过,马克思青年时代的学术思想正是在他那个时代以及其先辈的法哲学氛围中熏陶过来的);相反,正是马克思开创了科学的法哲学的优良传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这是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开始的。但是这种批判,从质上说,马克思所批判的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唯心主义的杂质和保守的政治内容;从量上说,马克思主要是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学说及其基础--私有财产制。然而,马克思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并没有简单否定,反而持相当的肯定态度;正如他对黑格尔哲学并未简单否定,在批判的同时又高度肯定了它的理论贡献一样。所以他指出:"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站在正统的当代现实水平上的德国历史",而它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并认为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19]

正因为有这种科学态度,马克思才能以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得出崭新的科学的法哲学观和法律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根本变革,并因此成为创立历史唯物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契机--他把法学理论从国家和法本身这一玄奥的庙堂中引导出来,使之植根于市民社会之经济、物质利益这一客观现实的基础之上。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从而为科学的法哲学奠定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并因此也才有了他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唯物史观。

第三,不能以恩格斯对哲学对象的界定来作为否定法哲学的理由。

恩格斯上述这些论述,曾经被一些同志作为否定应建立和发展部门哲学的重要论据;因此也是开展法哲学研究中应予以澄清的问题。否则,也可能被用来否定法哲学。

勿容否认,恩格斯的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以及哲学及各门具体科学的正确关系,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结束了作为"科学之科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并企图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学--的旧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正确地把哲学归结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2]从而引起了哲学对象的深刻变革。摆正了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

然而,很明显,恩格斯所否认的只是旧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而对科学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不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亲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怀着巨大热情、挚着研究和写作的《自然辩证法》及其手稿,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时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23]而且对于旧的自然哲学的合理之处,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赞扬过"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学的直觉",高度赞扬康德的自然哲学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24]指出"康德关于目前所有的天体都从旋转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最大进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天才思维,得出了"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论断,这至今仍是生物学上关于生命及其本质的科学定义。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其他许多论断,也是至今仍闪射着真理的光艳而为人所叹服.

从恩格斯对科学的自然哲学的推崇就可以足见他对科学的法哲学的态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恩格斯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经天才地论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从恩格斯实际的理论活动来看,他并没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在内的部门哲学。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中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才能仍旧独立存在呢?--这看来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痕迹的个别论断,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

四、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学与当代科学的发展趋势

还是恩格斯说得好:"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9]综观古今,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遵循着一个从合到分、从分到合,又在新的综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的规律。在古代,科学和哲学都处于一个混饨的统一体中。中世纪,科学和哲学都是神学的婢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科学和哲学开始分离开来,各门具体科学以及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又进一步分化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使哲学的各部门又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到了当代,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大地扩展,从而使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既不断地趋于整体化和综合性,又不断地走向专门化和高度分化。人类认识史也表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呈现出两种趋向:一是要不断深入地认识物质运动的不同形式和特征,这就促使科学门类不断分化和走向专门化;二是要愈益广博地反映世界整体及其相互联系,这就促使科学门类相互渗透、过渡,从而不断地趋向整体化和综合。这两种趋势使各门科学和哲学一方面加深了相互渗透、交叉和吸收,另一方面又使其学科门类愈分愈细,学科体系越来越复杂和庞大。这两种趋势既对立又统一,从而导致出现了许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所以我国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各种部门哲学和应用哲学,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涌现的一系列新兴学科,都是历史的必然,决不以任何人的好恶而消失。法哲学之所以步入我国学坛并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响,正是我国哲学和法学发展顺应当代学术演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它既是哲学体系分化和法学体系分化的结果,又是哲学和法学相互渗透和交叉的产物。

(二)法哲学与理论法学的改革

所谓"理论法学",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任务的一个学科群。法学的落后首先在于理论法学的落后。而我国理论法学的落后既表现在广度不够(即单一性,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又表现在其深度不够(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未免内容老化、体系陈旧、方法落后)。因此,我国的理论法学必须改革,才能带动整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而这种改革也就分两个方面或层次;第一,重建除法学基础理论之外的一些新兴理论法学学科,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哲学,同时还有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所谓"新兴",是相对于我国法学理论之现状而言,在国外,这些已不再是新兴学科)。这是从横广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第二,对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从内容、体系和方法上进行更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特点,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走在不断发展的应用法学的前面而真正起到对各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这是从纵深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而其横广方面的是其纵深方面改革的展开,其纵深方面是其横方面的浓缩。因此,不论深和广两个方面的改革,至关重要的都是要建立并开展好法哲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理论法学学科群中,固然,法学基础理论起着中心学科和联结点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从原先模仿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而演变来的-一把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归于"政治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力求专门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其体系和方法上仍然没有摆脱"国家和法的理论"之影响和基本框架,只是在内容的量上增多了一些法的基本知识,而在质上并没有多大的改进,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痕迹,而没能充分反映和概括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就。近些年来,我国法学家为深化、丰富和更新法学基础理论内容和体系虽作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由于牵涉的问题既深且广,难度太大。方法也不完全对路,而致成效并不理想,尚未有实质性的突破。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仍然新度不够,深度不够,专门化不够,因而指导现实的功能也不够。

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可以给理论法学拓展其新领域,又可以为加深、更新法学基础理论提供可资利用的理论成果--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给它提供具体的哲学指导和奠定直接的哲学基础,同时还便于法学基础理论精简掉那些泛泛的一般性的哲学论述,而集中研究法本身的原理、原则和规律,也才能对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予以有力的指导和科学的概括、总结。这就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推进理论法学。所以,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是哲学深化和发展的必然,又是理论法学改革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们不仅应开展一般的法哲学研究,更主要的是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来创造性地开展法哲学研究。这就不能停留于对西方法哲学的评介,也不能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研习上,更不能满足于对哲学原理的简单套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是单纯的证明工具,也不是实例的总和,而是完整的、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应着眼于创建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即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深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使之进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制的阶段。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以及哲学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之从迄今为止的一般性宣传、倡导、评介、研习等工作的基础上发生质的飞跃和关键性突破。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中最复杂、最艰巨和最困难的议题,但一定要为此而不懈努力。

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还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学的指导作用的问题,关系到能否把法学研究及政法实践真正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大量事实表明,我们远未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政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法工作中。如何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运用唯物辩证法,仍然是一个普遍的迫切问题。前些年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可以从忽视这个问题上找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原因。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并不是可以自发地发生的,除了主观上取决于人们的世界观和自觉努力的程度外,客观上就由于还缺少一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法学有机地、紧密地联结起来的重要学科作为桥梁和纽带。正是由于缺少了它,搞政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总感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很吃力,理论和实际之间往往隔着很长一段距离,摆脱不了工作上的经验主义、事务主义。在法学教育中,教师和学生也都感到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法学知识沟通起来很困难,这就既影响了对哲学原理的深刻理解,又妨碍着对法学知识的深入掌握。缺少它,还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中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缺乏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遇到问题只能就事论事,就法学谈法学,不能坚持法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而且使法学工作者缺乏理论思维的素养,没有哲学上的高瞻远瞩。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走了许多弯路,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幼稚"、"落后"的状况,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所以开展法哲学研究,特别是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当前,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且还在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因为,正如随着自然科学的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都必然要改变其形式一样,随着社会科学和无产阶级革命及建设事业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要不断地深化、严整化和体系化.例如,为了发展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就很有必要从法哲学的高度来概括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教训,研究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等。由于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法机构、设施及其思想观点,深刻地揭示它们的辩证发展规律,对于进一步揭示整个上层建筑的辩证发展规律无疑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上层建筑中的各种物质性的设施同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证发展规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研究,这种关系在法学领域中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集中,如果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可能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展现出新的领域。

在此,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既不能仅归结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当然也不能以各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哲学来替代;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并应为世界各国劳动群众、进步人类及其思想家们所掌握和实践且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体系,而我们创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正是为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因为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须要体现到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形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哲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宝库。

注释:

[1]M.P戈尔丁《法律哲学》前言,三联书店,1987年版。

[4]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10页。

[5]《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5页。

[6]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弟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导论"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12]参见n·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印。

[13]该书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6页。

[14]同注8。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论》,英国伦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8页。

[17]同上书第4页,转引自沈宗灵书第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8页、第459和第460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24]《马克恩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4页和第45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8页。

第4篇:哲学和科学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俄罗斯 科学哲学 辩证唯物主义 认识论转向

abstract: as world philosophy of science "secondary shape", russian philosophy of science, its rise not only correspond to west philosophy of science, but also is soviets philosophy oneself developing, and as a domain of development tendency in general philosophy of soviet ideological trend overall since the 20th century 60's.

key words: russia, philosophy of science,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epistemological turn

一、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认识论转向”

当代俄罗斯科学哲学延续于苏联时期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后者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的专门领域,其早期研究旨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解释相对论、量子力学、达尔文学说、自然科学基本规律的基础,丰富“物质”、“因果性”、“必然性”、“偶然性”、“空间”、“时间”等范畴([1],p.310),也就是集中在“本体论”层面。直到20世纪60年代,这种情况才有所改观,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实现了“认识论转向”,标志就是“科学研究的逻辑”(логика научного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的兴起。

1962年5月,基辅举行了首次科学研究的逻辑会议,п.в.科普宁(п.в.копнин)做了题为《辩证逻辑与科学研究》的报告,他提出:“在科学和科学认识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研究关于客观真理的认识的运动规律具有重大的意义……哲学的任务就是找到自己在科学认识发展中的位置。完成这一任务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研究认识本身、研究科学研究的逻辑。”([2],pp.3,5)

1964年,п.в.科普宁又在《科学研究逻辑及其基本概念》一文中对进一步把科学研究的逻辑理解为“对主体在认识现实中取得新的科学结果的过程的分析”。同时,他还对科学研究的逻辑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作了比较。他指出,虽然科学研究的逻辑的基础是作为逻辑和认识论的唯物辩证法,“但它并不是它们的简单应用,而是一个有自己的对象和基本概念的专门理论知识领域。可以说,这是对作为逻辑和认识论的唯物辩证法进行理论研究中一个特殊的方向。”([3],pp.42,41)这个特殊的方向实际上就是一个以科学认识本身为对象、旨在探索科学发展机制和程序的专门领域,它确立的是一种新型的哲学与科学的关系。п.в.科普宁这一构思是非常大胆的,它构成了俄罗斯科学哲学的一个雏形。

1965年,苏联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由п.в.科普宁主编的论文集《科学研究的逻辑》,这本论文集囊括了科学基础、科学结构、科学发现、科学解释、科学评价和科学进步等各个领域的研究,几乎涉及了科学哲学的所有内容,堪称是俄罗斯科学哲学的第一座里程碑。

第二座里程碑则是1970年在莫斯科召开的第二次全苏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会议。这次会议把“哲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史的共同问题”作为首要议题,突出了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的地位。在这次会议上,п.в.科普宁做了题为《马克思列宁主义认识论和现代科学》的重点发言,他再次强调:“研究认识论和科学认识逻辑的哲学家不可能绕过发生在本世纪科学中的巨大变化。因此令哲学家感兴趣的不仅是在客观世界中新认识了什么,还有获得知识的新方法和新手段、知识的结构变化、现代科学技术思维本质的范畴、以及既有知识对未来认识的追求。”([4],p.28)这次会议后,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遂成为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主流。

1981年,苏联哲学界召开了第三次全苏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会议,当时的苏联科学院院长а.п.亚历山大洛夫(а.п.александров)在开幕词中就给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下了一个新的定义:“实际上,现代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跨越科学探索和思考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并且更加关注自然界以及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的中心之一。”([5],p.26)这实际上是从官方立场承认了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的核心地位,标志着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认识论转向”的最终完成。

二、“认识论转向”的哲学根源

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出现“认识论转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不排除苏联学者对西方哲学的借鉴,但是更为根本的还是其自身哲学的发展,正如孙慕天先生所指出的,科学哲学在苏联的兴起也是作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苏联一般哲学思潮总体发展趋势的一个侧面,即在20世纪60年代,苏联哲学界围绕辩证法本性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而深刻的争论,出现了一种被称为“认识论中心主义”的思潮,它的基本论题就是把唯物辩证法理解为认识论,把认识论问题放在哲学的首位,这种思潮为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6],p.12)。而这一场“激烈而深刻的争论”就涉及到俄罗斯科学哲学与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问题。

但是在这一关系问题上,某些俄罗斯学者持否定态度。1997年,е.а.马姆丘尔(е.а.мамчур)、н.ф.奥夫钦尼科夫(н.ф.овчинников)、а.п.奥古尔佐夫(а.п.огурцов)联合发表了《祖国的科学哲学:初步总结》一书,其中就涉及到了对苏联时期的科学哲学与辩证唯物主义关系的说明。

首先,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问题上,作者并不否认苏联时期的科学哲学曾在这一传统下工作,包括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思想和它所预设的把一切现象(包括认识)看作是不断发展的过程的观点;但是作者又提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所包含的一系列原理并不为这一学说所独有,而是马克思主义者从以往的哲学(主要是德国古典哲学)中吸收来的,因此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对苏联的科学哲学并不具有必然的依赖性。应该说,该作者的这一观点是可取的,当年п.в.科普宁也正是持有同样观点,才主张在唯物辩证法内部开辟一个以科学本身为对象的新的研究领域。

其次,在辩证唯物主义传统的方法论意义上,作者否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采用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研究科学认识的方法的初始思想和范例。他们解释说,老一代的苏联哲学家曾经提出要认真研究马克思的逻辑与方法的任务,企图弄清和再现《资本论》的作者采用的分析方法;但是科学哲学家、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哲学家则意识到马克思的方法并不能作为辩证地再现科学思维的完备基础,他们通常采取另外的途径,即分析科学认识本身、分析科学的文本、实际历史和当前的科学实践。对于这些哲学家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既不能作为认识的工具,也不能充当方法论的背景,更不能充当更加宽广和一般意义上的研究科学认识的前提。([7],pp.252-255)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须知,探讨《资本论》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曾经是斯大林时代以后苏联哲学界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м.м.罗森塔尔(м.м.розенталь)、э.в.伊里因科夫(э.в.ильенков)、а.а.季诺维也夫(а.а.зиновьев)、п.в.科普宁等都曾在这一领域内工作,也正是通过这项研究,苏联哲学家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地位,从而把认识论特别是科学认识论问题凸显出来。如果否认苏联学者对马克思《资本论》的方法的研究价值,就将使俄罗斯科学哲学的兴起失去理论前提。当代俄罗斯哲学家в.ж.(в.ж.келле)就承认“在苏联,科学哲学问题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在苏联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来解决科学的各种哲学问题的”([8],pp. 1,2)。

因此,在俄罗斯科学哲学兴起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

第一、苏联国家制度的改变并没有割断其哲学史的联系,当代俄罗斯的科学哲学几乎继承了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全部创作队伍和研究内容,它不可能忽略、更不可能否定它在辩证唯物主义语境下兴起和发展的历史;

第二、辩证唯物主义对俄罗斯科学哲学的兴起所起的作用,恰恰不是简单的概念和范畴上的优惠,而是在哲学发展的总体方向上为俄罗斯科学哲学的兴起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这就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苏联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的重大转向。

三、辩证唯物主义内部对话与哲学的认识论本质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哲学在研究内容上出现了重大转折 ,苏共二十大对斯大林教条主义和个人崇拜的批判,为苏联哲学营造了一种新的发展气氛,使苏联哲学工作者结束了为斯大林-日丹诺夫肤浅哲学做诠释的历史,开始重新思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性、对象、结构和功能等问题。同时,苏联新一代的哲学工作者已经成长起来,他们大多是十月革命以后生人,在二战前后接受过正规的哲学训练,谙熟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近现代西方哲学,具有独立思考的愿望和能力,他们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结构和功能等问题上就与老一代的“正统派”发生了冲突,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即本体论派与认识论派之争。

本体论派的代表是г.в.普拉东诺夫(г.в.платонов)、в.п.罗任(в.п.рожин)、в.п.图加林诺夫(в.п.тугаринов)、м.н.鲁特凯维奇(м.н.руткевич)等,他们根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种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9],p.484)——把辩证唯物主义定义为“研究意识与客观物质世界的关系,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意识的运动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10],p.519)并根据这个定义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一总四分”的结构,强调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功能。

认识论派则为年轻一代的哲学工作者,包括э.в.伊里因科夫、а.а.季诺维也夫、п.в.科普宁以及б.м.凯德洛夫等。他们注意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段表述:“……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都是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要求,要它们弄清它们自己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9],p.364)于是他们把辩证唯物主义理解为认识论,更确切地说,理解为科学认识论。

认识论派的观点受到了“正统派”的批判。1957年,в.п.图加林诺夫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结构和功能》一文中就指出:“直到现在还有一些哲学家,他们自认为识马克思主义者,但却反对整个世界概念,认为整个世界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东西;还有一些哲学界反对存在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的一般规律。还没有根除与此相关的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仅仅为认识论的思想。所有这些都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不同形式的贬低。”([11],p.60)他认为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意义就是反对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种科学和世界观。

由此可见,本体论派与认识论派争论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功能问题,它关涉到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学科地位、进而关涉到自然辩证法的性质问题。由于争论的双方都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可以把这场争论称为“辩证唯物主义的内部对话”,它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63年,г.в.普拉东诺夫和м.н.鲁特凯维奇共同发表文章《论作为哲学科学的自然辩证法》,他们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体系建设出发,认为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与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逻辑相并列的独立的哲学科学,并建议把这一科学称为“自然辩证法”。他们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在整体上研究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而自然辩证法则具体研究这些规律(诸如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在自然界的表现特点([12],p.140)。

认识论派则反对把自然辩证法看作是与辩证唯物主义并列的独立的哲学科学。1964年,б.с.格里亚兹诺夫(б.с.грязнов)等人联合发表文章《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地位》,认为“辩证唯物主义是一门具有统一的对象、方法和理论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哲学的素有方面和基本观点都是不可分割和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哲学家之间明显的专业化不是由哲学分化引起的,而是有具体科学分化和哲学知识体系的丰富引起的。”因此,“没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同辩证唯物主义像并列的一个特殊的哲学科学。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仅仅是对一个确定的哲学研究的门类的评述,它不可能被限制和分类在辩证唯物主义之外。对具体科学材料的哲学思维必须紧随现代辩证唯物主义。否则它就既不是现代的,也不是唯物主义的。”([13],pp.47-48)

б.с.格里亚兹诺夫等人着重划清了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与具体科学、自然辩证法与辩证唯物主义的界限,他们一方面否定了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本体论意义,另一方面则确定了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在辩证唯物主义中的地位,他们说:“辩证唯物主义如果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认识论,那么就应当(在不排除科学研究的理论)具体科学所提供的认识材料为基础。一般来说,所有的科学哲学问题可以分成两个类型:1)对具体科学的哲学解释(如事实、规律的发现,建立新理论);2)对科学研究过程本身的认识论分析。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所研究的是科学哲学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成为这些问题的具体材料是科学的一般结构,研究过程的结构,科学认识方法的性质,科学理论发展的规律,科学分类原则等等。”([13],p.47)这实际上就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就是科学认识论的思想。

与此同时,и.д.潘茨哈娃(и.д.панцхава)和б.я.帕霍莫夫(б.я.пахомов)也认为:“辩证唯物主义是一门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因此必须承认,在涉及自然界的领域,辩证唯物主义应该以解决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途径不断丰富自己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内容。因此,在科学的现展阶段,哲学不是直接地分析自然规律:它事实上是通过分析自然科学材料来完成的。”([14],p.56)他们不反对把自然辩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他们认为,如果把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有机界的结构和发展的一般图景、有机体和环境的相互关系、生物体中发射形式的发展、人类起源的前提等问题都看作是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内容,那就混淆了哲学与自然科学的界限。

而在反对复活自然哲学方面,п.в.科普宁最为坚决和彻底。他认为,“在当今条件下,哲学无法把握所有的现象和过程,因为,第一,哲学不拥有各门科学用其研究自己对象的各种现代化的方法;第二,哲学已经不再是哲学,它已经变成各种不同专门科学的体系。来自哲学家方面的种种洞察物质结构奥妙和生命有机体进化的企图,这只能导致复活业已过时的、将科学远远抛在后面的自然哲学观念。……哲学不是直接同事物和过程打交道,而是同关于事物和过程的知识、同科学的概念和理论打交道,这就使哲学的本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受到某种深刻的影响。”([15],pp. 332-333,343,348,480)п.в.科普宁实际上已经提出了现代哲学的本性问题——令人惊奇的是,他的这些表述竟然同维也纳学派的领袖m.石里克的观点出奇地相似!

通过以上的争论可以看出,如果认识论派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是唯一的哲学 ,那么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和功能的看法的改变,也就意味着他们对整个哲学的看法的改变。而这种改变是苏联学者开展现代哲学研究、特别是科学哲学研究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1972年,《哲学问题》杂志发表社论《唯物辩证法的现论问题》,对本体论主义与认识论主义的争论进行了总结。社论既反对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完全归结为认识论,也反对把它完全归结为本体论;但是社论又称:“唯物辩证法是研究科学认识的本性和条件、科学认识对现实的关系、科学认识真实性的条件、科学认识的起源等。唯物辩证法的宗旨就是探求科学知识、科学知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条件、科学中新知识形成的前提和结构等的总的依据的,它起着科学认识的总的基本方法论的作用。”([16],pp.12-13)这实际上是站到了认识论派的一边。

值得一提的是,1985年ю.в.库沙科夫(ю.в.кушаков)发表文章《“自然哲学”怎样才是可能的?》,对本体论派和认识论派的争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骤然看起来颇为陈旧的‘自然哲学’观念竟如此牢固地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之中呢?”

他提出了三个原因:“第一,在实现建构‘自然体系’的自然科学方案时所遇到的某些客观原因;第二,由于企图截然划清和确定综合科学知识的自然哲学纲领和自然科学纲领之间的明显界线而造成的一系列原则性困难;第三,对于以哲学方式和以自然科学方式考察自然这个根本不同的角度来说,都存在有利于自己相当有力的论据,因此这两种考察自然的方式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由此他认为:“自然哲学的问题群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是‘长存不灭的’,不仅如此,而且在今天故意抹煞它正和不加批判地复活过时的思辨自然哲学一样,也是一种‘倒退’。”在这里,ю.в.库沙科夫就指出了本体论者和认识论者在“自然哲学”问题上进行长期争论的实质,即双方都没有对“自然哲学”的现代意义做出正确的评价,例如,在评价古典自然哲学结构时,往往都默认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的任务是相同的,而不同只是在二者的实现方式上,后者是以思辨的、抽象的方式实现的。([17],pp.48,50)

ю.в.库沙科夫可谓一语道破了问题的实质。众所周知,20世纪以来自然哲学(философия природы)已经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自然哲学(натурфилософия),如果说原来的自然哲学是一种以建立总体自然观为主要使命的“本体论化的自然哲学”,那么这种具体讨论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包括自然律的意义以及方法论依据的自然哲学则可称之为“认识论化的自然哲学”。苏联学者没有顾及这一区分,而采取了彻底抛弃自然哲学的态度。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没有认识论派坚决反对旧的自然哲学的观点,也不可能有苏联哲学向认识论的急速转向,也不可能有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研究的兴起,就像在西方如果没有逻辑经验主义对形而上学的坚决拒斥,也不会有科学哲学的兴起一样。因此,在科学哲学兴起的途径上,我们不能不认为这是一个必要的过程。

综上,本文探讨了在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过程中辩证唯物主义的作用问题。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给予俄罗斯科学哲学的不是直接的、具体的范畴和理论,而是深刻的哲学背景,即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辩证唯物主义领域内对科学认识论的肯定。

承认认识论的主导地位在西方哲学实现于17世纪,在俄罗斯则延迟了近300年。这其中的原因是一个非常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它表明,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对知识进行反思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苏联时期的意识形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确定为国家哲学,曾极力排斥西方“资产阶级哲学”的成果;但是,现实的科学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却是苏联哲学无法回避的问题,科学认识论迟早要登上它的舞台——更何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本身就十分关注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而苏联学者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开展的科学哲学研究格外关注科学知识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科学与社会互动关系,从而在西方科学哲学之外开创了一个大异其趣的研究方向,这一点则值得我们做更为深入的研究。

[ 参 考 文 献 ]

[1] [苏]в.е.叶夫格拉弗夫:《苏联哲学史》[m],贾泽林等译,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2] копнин п.в,диалектичекая логика и научное исследование.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1962, №10.

[3] [苏] п.в.科普宁:《科学研究逻辑及其基本概念》[j],《哲学译丛》,1964年第8期.

[4] п.в.копнин,марксистско-ленинская теория познания и современная наука.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 1971,№3.

[5] встуительное слово президента академии наук ссср а.п.александрова.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 1981,№6.

[6] 孙慕天:《科学哲学在苏联的兴起》,《自然辩证法通讯》,1987年第1期.

[7] мамчур е.а.,овчинников н.ф., огурцов а.п. .oтечественная философия науки : предваритель- ные итоги . м.: росспэн,1997.

[8] 弗拉基米尔•让诺维奇•凯列:《论当代俄罗斯的科学哲学》[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9]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二版,人民出版社1995年.

[10] [苏]康斯坦丁诺夫:《苏联哲学百科全书》[z],沪: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

[11] тугаринов в.п.,о структуре и функциях маркситской философии. вестник ленинград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1957,№7.

[12] платонов г.в. (москва),руткевич м.н. (свердловск) ,о диалектике природы как философской науке.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1963,№3.

[13] грязнов б.с., ермолов а.я., коршунов а.м., никитин е.п.о месте философских проблем естествознания в структуре марксистской философии.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1964,№5.

[14] панцхава и.д.(москва), пахомов б.я.(бийск) ,предмет философского исследоваеия в области естествознания. вопросы философии,1964,№3.

[15] [苏]п.в.科普宁:《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和逻辑基础》[m],王天厚,彭漪涟译,沪: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年.

第5篇:哲学和科学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现阶段;科学技术哲学研究;概述

Abstract:Philosophyonscienceandtechnologyhasbeendevelopingrapidlyinrecentyears.Thecurrentacademicresearchaboutitisascendant.Thearticlesummarizestherecentstudiesonthephilosophyofscienceandtechnologyfromthefollowingaspects:origin,disciplinelocalization,developmentprocess,disciplineboard,currentissues,tendencyaswellastheproblemsinthefuturedevelopmentofphilosophyonscienceandtechnology.

Keywords:presentstage;philosophystudyonscienceandtechnology;summary

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哲学的发展呈现强劲势头。每年都有大量的文献发表以及一些重要的学术研讨会召开,使得科学技术哲学的一些专题得到了深入地探讨。文章就近年来有关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情况作一概述。

一、科学技术哲学的产生渊源。科学技术哲学并非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科学技术哲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学术渊源和历史背景,学界从不同视角阐述了科学技术哲学产生的渊源。如学者任元彪从学术渊源上指出20世纪中国科学技术哲学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现代西方科学哲学及其学术传统;(2)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辩证法传统;(3)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自然哲学传统[1]。而学者郭贵春、成素梅、邢如萍则认为“科学技术哲学”的根源在“自然辩证法”,他们比较突出“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辩证法”的演变关系,认为“科学技术哲学”是从传统的“自然辩证法”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是对“自然辩证法”学科的继承和发展[2]。学者吴国盛则认为中国的科学技术哲学实际上有三种构成因素、三重历史来源,即:(1)德国古典自然哲学;(2)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3)改革开放以来“大口袋”式的整合新学科[3]。关于科学技术哲学的产生渊源,笔者认同郭贵春等人的观点。科学技术哲学和自然辩证法关系密切,科学技术哲学是“自然辩证法”在新时期的时代体现,是对自然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

二、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定位。学界对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定位富有争议,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见解。如学者黄顺基、黄天授和刘大椿在1991年编写的《科学技术哲学引论——科技革命时代的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对科学技术哲学作出了明确的定位。他们把科学技术哲学定位为以现代科学技术革命提出的新问题为依据,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为指导,是自然辩证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科技革命条件下的一门新学科。学者刘大椿在2001年出版的《科学技术哲学导论》一书中又进一步把科学技术哲学定位为“对科技时代提出的科技及其相关问题、要求和挑战的哲学回应”[4]。而著名学者于光远先生也曾指出,“自然辩证法”是一个科学群或科学部门体系,它是具有马克思主义的特色和色彩的诸多科学部门的总称,其中包括许多不属于哲学的科学部门。学者于棋明据此认为,在自然辩证法旗帜下汇集或孕育、成长以至分化出了许多分支学科,其中包括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历史、科学方法论、科学认识论、科学学、科学技术社会学等[5],也就是说,科学技术哲学是自然辩证法的分支学科。学者陈其荣则认为,科学技术哲学是当代自然辩证法的新范式[6],这意味着自然辩证法的范式在当生了改变。学者郑毓信则认为,要考虑科学技术哲学的定位问题,就应该认真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由于现代的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已经极大地扩展了自己的研究领域,就要认真考虑对包括诸多现实问题进来的种种研究是否能被看成真正的哲学研究?(2)科学技术哲学的现代研究与科学技术活动的距离究竟是变近还是变远?(3)在强调中国科学技术哲学应当立足于国内的同时,还应当认真考虑如何走向世界的问题[7]。学者吴国盛则深刻地指出,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定位实际上存在“名实冲突”的问题,科学技术哲学虽然定位在哲学的分支学科,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的实际研究内容却远远大于哲学领域[8]。学者贾北树、陈北宁认为,在定位科学技术哲学时应该强调以下四个方面:(1)继续强调必须在哲学的层面上来建设科学技术哲学;(2)强调在科学的基础上建构科学技术哲学;(3)科学技术哲学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文化意识;(4)科学技术哲学必须关注现实。从以上众多学者对科学技术哲学学科定位的不同见解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要想对科学技术哲学进行学科定位,至少应该考虑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是否从“哲学”的范围内界定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内容,第二是科学技术哲学的内涵和外延的问题,第三是科学技术哲学的现实性问题。

三、科学技术哲学的发展历程。学界对科学技术哲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方面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一般都趋向认同科学技术哲学在中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如学者张培富从历史的视角指出了中国20世纪科学技术哲学的发展大致经历四个阶段:(1)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在中国开始传播;(2)新中国成立之后,科学技术哲学及其教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3),中国科技哲学惨遭厄运,科技哲学工作受到任意摧残和践踏;(4)结束,中国科技哲学及其教育事业开始复苏,并迅速发展起来[9]。学者任元彪同样认为20世纪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1)1930年以前的“科学为本”阶段;(2)30到40年代的多种流派竞争阶段;(3)50至80年代初中国自然辩证法学派成型和发展阶段;(4)80年代中期以后的国际化开始阶段[10]。从以上对中国科技哲学的发展历程的研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科学技术哲学在中国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哲学的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科学技术哲学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板块。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板块”是指科学技术哲学的核心研究领域。当前,学界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板块的研究上争议较大,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学者吴国盛在1993年撰写《试论自然辩证法》一文中就明确表达了他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哲学、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史和科学史作为自然辩证法事业大力发展的四大学科[11]。而学者陈其荣则指出,随着20世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自然科学的高度分化和综合的发展,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汇流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社会化与社会的科学技术化,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的发展提供了新鲜的经验材料和理论思想,使它拓展成为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等在内的综合性的交叉学科——科学技术哲学[12],也就是说,科学技术哲学应该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几个方面。而从学者张明国、崔伟奇、蔡永海撰写的《科学技术哲学学科发展的历史与展望》文章中可以看出,他们把“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技术方法论”作为科学技术哲学的主要板块[13]。学者刘大椿指出,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自然辩证法在中国再度发展时,采取的是一个兼容并包的“大口袋”方针,比较有共识的内容可归纳为下述几大块:自然观研究、科学方法论研究、科学思想史和科学技术社会研究。他还指出,近20年来,自然辩证法在中国演变成科学技术哲学,是科学技术与哲学相连结的桥梁。同时他又指出,近10年来,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框架有了重大突破,研究内容有了新的拓展,陆续分化和形成了一系列专门的学科分支和方向,如科学学、未来学、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技术思想史、技术哲学、科学社会学等等[14]。从以上各位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尽管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分歧较大,但是一般比较认同科学技术哲学至少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三个方面的内容。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知识链条的进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紧密需要,科学技术哲学出现了新的研究领域——工程哲学。在工程哲学的研究上,中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2007年7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殷瑞钰、汪应洛、李伯聪等人编著的《工程哲学》成为中国工程哲学研究建立的标志。

五、现阶段科学技术哲学关注的主要问题。尽管科学技术哲学关注的问题与时代主题紧密相关,但学界关于现阶段科学技术哲学关注的主要问题的研究也有所差异。例如学者赵景来对近年来关于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他认为科学技术哲学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关于科学与技术的划界问题;(2)关于技术的本质;(3)关于科学、技术与社会(STS);(4)关于科技发展与人文关怀;(5)建构科技伦理何以可能[15]。学者安维复从科学哲学的视域指出了科学哲学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研究: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科学认识的方法论、科学发现的本质、科学发展的判据、科学的社会监制等问题[16]。学者郭贵春、成素梅、邢如萍指出,就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而言,90年代以来学术界一方面继承和发扬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传统,另一方面出现了更加专业化和多元化的研究局面。他们特别还从技术哲学的视域展现了当前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他们认为,对技术哲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技术本质、技术认识论、技术价值论、技术伦理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之间的异同关系、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异同关系、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科技战略与政策研究等[17]。学者张明国、崔伟奇、蔡永海分别从自然哲学、技术哲学、科学哲学、科学技术方法论、科学技术与社会五个方面总结了当前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并且还着重指出了他们在技术哲学方面主要研究技术与文化的关系问题;在科学哲学方面主要研究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在自然哲学方面主要研究环境问题的文化成因问题;在科学技术方法论方面主要研究创造力开发中的心理学问题;在科学技术与社会方面主要研究技术与文化的现实问题和STS教育问题[18]。可以看出,学者对现阶段科学技术哲学所关注问题的研究与他们对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板块界定紧密相关。但是有一点比较明显,那就是学界一般认为“科学与技术的划界问题”、“科学与技术的本质问题”、“科学与技术的价值问题”以及“科学技术的人文关怀和文化问题”成为现阶段关注的热点。

六、科学技术哲学的走向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哲学也呈现一些新的变化。学界对这个问题尤为关注,争议较大。例如学者黄瑞雄对学界近年对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的走向研究进行梳理,认为国内关于科学技术哲学走向研究分为5种类型:(1)以曾国屏和张明国为主要代表的认为从自然辩证法走向科学技术学;(2)以吴国盛为代表的认为从自然辩证法走向科学哲学;(3)以吴彤为代表的认为走向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4)以郭贵春和成素梅为代表的主张保持科学技术哲学的多元性研究;(5)主张继承发扬自然辩证法传统[19]。波士顿大学的华裔学者曹天予对21世纪的科学哲学的趋势作出了预测,他认为科学哲学的趋势大体上有两点:(1)分析哲学的逻辑语言方法要淡出,历史、社会、文化、人类学方法兴起,科学哲学要进一步融入科学学;(2)特殊科学的哲学会有很大的发展,物理学上,特别是有关复杂性问题,在生物学上,有关还原、突现、层次等概念的探讨会大大加强。在认知科学上,计算机科学哲学和神经科学哲学都将对语言哲学与心灵哲学产生重大影响[20]。学者赵跃红通过研究表明,科学哲学有三个方面的自我超越和三个路向,即:一是超越科学共同体这种社会建制的更大范围的社会建制——机制视域下的元理论建构;二是超越科学(技术)文化这种文化范型的更大规模的文化范式——机制视域下的(哲学)理性建构;三是超越了语言学、修辞学、解释学的语言学路向,以至超越了整个西方(语言-逻辑的)哲学传统,对于(形式)逻辑范式予以彻底改造的“科学语言”的科学哲学。第一种路向是“科学社会学”的,第二种路向是“科学文化哲学”的,第三种路向似乎更多地承继了西方的哲学传统,并且还将是科学哲学的主流[21]。学者田鹏颖认为,“社会技术哲学”是科学技术哲学的新视域。他提出,确立社会技术范畴并对社会技术进行哲学反思,开拓了21世纪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新视域。特别是随着工程哲学初步建立,社会工程哲学大有作为,社会工程哲学将成为工程哲学关注的重要内容[22]。

七、新时期科学技术哲学发展面临的问题。21世纪科技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科技哲学的发展也面临相同的境遇。国内一些学者通过研究认为,21世纪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的发展面临一些潜在的问题。中国科学技术哲学要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其未来发展,必须解决这些问题。那么科学技术哲学究竟面临什么样的问题?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如学者程倩春、崔伟奇指出,21世纪科学技术哲学的发展面临三个问题:(1)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性哲学反思;(2)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重新反思;(3)确立知识创新的哲学基础[23]。而学者庞跃辉则认为,以现代科技变化发展规律和特征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技哲学,无论是从推进现代科技良性运行和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还是从科学技术哲学自身学科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来看,科学技术哲学都必须下功夫解决面临的三大前沿问题:(1)如何认识现代科技和科学伦理的内在关系;(2)如何认识虚拟时空与现实时空的内政关系;(3)如何认识科学精神与科学方法的内政关系问题[24]。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在科学技术哲学的产生、发展历程以及未来发展面临的问题方面的意见基本相同,但是对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定位、板块内容、关注热点和走向趋势方面的研究分歧较大。这也正好说明我国学界对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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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哲学和科学的关系范文

恩格斯这些年被我们冷落了,而这种冷落不利于我们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传统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是“恩格斯视角”,其基点是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经典表述,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后来的体系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主要采取了“青年马克思视角”,其基点是感性实践活动,由此出发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今天被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实践唯物主义”。视角转换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恩格斯思想的边缘化,以至于今天人们宁愿提说“马克思哲学”而不愿提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似乎这样就可以对恩格斯的哲学另做处理。

随着研究的深入,事情让人感到并不如此简单。人们首先需要正视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能否等同于从某一特定视角所观察到的面貌?是否存在某种绝对优越的观察视角,该视角的观察结果就等于或约等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是封闭的、有限的和同质性的,意味着“恩格斯视角”和“青年马克思视角”或此或彼,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视阈应是开放的、无限的和异质性的,意味着突出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观点不必以遮蔽马克思的实践观点为代价,反过来重视马克思的思想也不必以轻视恩格斯的思想为代价。我本人持后一种看法。我认为,恩格斯的哲学其实并不等于被“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所定型的那个样子,其意蕴要比通常所估计的丰富得多。如果说上述两种视角易于呈现马恩二人的差异的话,那么一定还存在许多别的视角足以彰显二人的一致性,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也许正在这些异质性视角所复合出来的样态里。

恩格斯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第一个阐释者。恩格斯系统建构和阐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晚年,所反映的思想至少在著者本人看来应是最成熟的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下述著作中:《反杜林论》(写于1876年9月至1878年6月)、《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年至1883年,1885年至1886年作了个别补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于1886年初)。这几部著作的时间跨度达十多年,是恩格斯50多岁到60多岁之间的作品,其中的思想保持着高度的连贯性。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或恩格斯所建构和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至少可以分为两大基本层面:元理论层面和对象理论层面。元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而对象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有关“哲学基本问题”和辩证法的思想。对后者的理解必须以对前者的理解为前提,而在剥离了元理论的情况下去把握对象理论,只能是舍本逐末。就此而言,传统的“恩格斯视角”其实只是恩格斯的对象理论视角,而不是恩格斯的元理论视角。

二、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

恩格斯明确提出“哲学终结”这个命题,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第一部分(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述是在第二部分)。他说:“假定一切矛盾都一下子永远消除了,那末我们就会达到所谓绝对真理,世界历史就会终结,而历史是一定要继续发展下去的,虽然它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这样给哲学提出任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末全部以往所理解的哲学也就终结了。我们就把沿着这个途径达不到而且对每个个别人也是达不到的‘绝对真理’撇在一边,而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去追求可以达到的相对真理。总之,哲学在黑格尔那里终结了:一方面,因为他在自己的体系中以最宏伟的形式概括了哲学的全部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他(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这个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的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先前那种想要在一套体系中穷尽“绝对真理”的哲学到黑格尔那里已经走到了尽头,从而辩证的实证科学得以引领。

在另外几个地方,恩格斯虽未使用“哲学终结”的字眼,但阐述的内容是关于“哲学终结”的。他在《反杜林论》中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指把历史和自然都看作过程——引者注),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还在《自然辩证法》中说:“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而上学的残渣,使哲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段话的意思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作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使得哲学(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除外)变得多余。

上述两方面的表述角度不同,但中心意思相同,即:哲学的终结和实证科学的兴盛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对应的。具体说来,哲学之所以终结,在于它既是非实证的,又是非辩证的。非实证,意指往往以观念中虚构的联系代替可以观察到的真实的联系;非辩证,意指总想一网打尽“绝对真理”。哲学之所以刚好在黑格尔那里终结而不在其他地方终结,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将这种非实证又非辩证的“绝对真理”体系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以至于物极必反,另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在其非辩证的框架内使辩证法得到了有史以来最充分的发育,从而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准备好了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与哲学的终结相对应的是实证科学地位的最大提升。实证科学早已有之,此前之所以不能代替哲学,是因为它虽是实证的,却不是辩证的,世界的辩证联系只得靠哲学去建立。在黑格尔时代结束时,实证科学自身开始了辩证化的过程,这就使得出现一种既实证又辩证的科学成为可能。如果科学既实证又辩证,那么,既不实证又不辩证的哲学显然就是多余的,至于虽不实证却还辩证的哲学(即作为思维学说的辩证法本身)则可以继续保留。

可见,在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中,其“哲学终结”观是一种“有限终结观”——终结那些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哲学,将它们的职权移交给辩证的实证科学,同时保留研究思维规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哲学。在这二者之间,恩格斯还空出了一片重要的学科领域,这就是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现代唯物主义”、“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等类似思想和活动所居留的学科领域。这些领域究竟属于实证科学还是属于哲学,恩格斯未加界说。

三、“哲学终结”的两个维度——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

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有着自身确定的内涵,该内涵是由两个维度共同加以规定的,即: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唯心主义的终结所开启的是唯物主义,形而上学的终结所开启的是辩证法,因而这两个维度也可以叫做唯物主义维度和辩证法维度。单就这一点而言,称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表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辩证唯物主义”不仅不错,而且十分恰当。但问题在于,恩格斯的这两个维度就其直接的含义来说,并不是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的维度,而是“终结哲学”的维度。如果不以“终结哲学”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被丢掉。

先看唯心主义的终结这一维度。什么是恩格斯要加以终结的唯心主义?即是:在研究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过程中,用幻想的联系代替真实的联系,或者说用思辨的联系代替实证的联系的那种哲学。这不仅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更重要的是存在唯心主义和实证科学(亦即哲学与实证科学)的斗争。终结唯心主义和终结哲学是一回事,终结唯心主义的目的不是要建构一套唯物主义的自然体系和历史体系,而是要将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具体联系交给实证科学去研究。恩格斯的口号是“从事实出发”,他说:“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地用经验去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实际上,恩格斯之所以要反对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嘲笑杜林的《合理的物理和化学的新的基本定律》,就是因为他们都犯了将臆测的自然规律强加给自然界的唯心主义错误。因此,恩格斯在划分唯物唯心阵营时才这样说:“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创世说往往采取了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混乱而荒唐的形式),组成唯心主义阵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并声明有关用语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精神和自然界谁产生谁的问题不是一个靠思辨的玄想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证科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从前的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是哲学的缘故,而是因为它的结论接近于实证科学的结论。

接下来再看形而上学的终结这一维度。恩格斯批判形而上学的篇幅要远远多于批判唯心主义的篇幅。关于什么是形而上学,恩格斯说得很清楚:“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做静止的东西;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的东西,而是看做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到哲学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种形而上学不仅存在于自然科学中,而且也存在于历史科学中,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设计、空想社会主义的绝对真理观,都是其表现。形而上学的终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的终结,一是作为哲学学说的形而上学的终结。前者,实证科学本身的发展正在导致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终结。“自然科学现在已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致它再不能逃避辩证的综合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的剩余价值规律,使得历史学科也发生了辩证的革命。后者,黑格尔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使哲学形而上学遭受了沉重打击。只要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从他的僵化体系(亦即形而上学外壳)中解放出来,并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哲学形而上学(包括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的丧钟就会响起。需要强调的是,实证科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不仅不意味着实证科学的终结,反而意味着实证科学因辩证化而获得新生,并且这种新生恰好又构成哲学终结的条件;至于哲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则仅仅是哲学自身的终结。所以,形而上学的终结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复杂,归根到底仍然是哲学的终结,而不是用辩证的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哲学体系去取代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更不是拿这种哲学体系去替代实证科学。

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看成哲学的终结的两个维度,对于准确把握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脱离哲学的终结来谈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只会导致黑格尔式的体系哲学的重建;即使这种体系既唯物又辩证,也与恩格斯的本意大相径庭。

四、“哲学终结”的两个领域——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

对“哲学终结”来说,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是两种学说类型和两种思维方式的终结,而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则是两大学科领域的终结。或者说,前两种终结涉及的是“哲学终结”的内涵方面,而后两种终结涉及的则是“哲学终结”的外延方面。这里所说的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特指那种以哲学方式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学科领域,终结它们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它们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渊薮。就此而言,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也可视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的落实。

关于自然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说:“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我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指出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描绘这样一幅总的图画,在以前是所谓自然哲学的任务。而自然哲学只能这样来描绘: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它在这样做的时候提出了一些天才的思想,预测到了一些后来的发现,但是也说出了十分荒唐的见解,这在当时是不可能不这样的。今天,当人们对自然研究的结果只是辩证地即从它们自身的联系进行考察,就可以制成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的时候,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哲学家的受过形而上学训练的头脑违背他们的意志而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的意思很清楚:自然界客观存在着一套辩证联系的规律系统,对自然界的正确认识无异于该系统的思想图画;描绘这一图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描绘必须是经验的和实证的,二是这种描绘必须是辩证的;自然科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二者兼备,但自然哲学则永远不可能具备前一个要件,因此必然被自然科学所取代。可见,恩格斯所要终结的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哲学理论,而是自然哲学这一学科。

历史哲学的问题首先在于它的形而上学性质。资产阶级的启蒙理想标榜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可是由这些华美约言换来的却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空想社会主义自命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最终也不免“陷入纯粹的空想”。(注:参见《反杜林论》“引论·概论”和“社会主义·历史”等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黑格尔虽然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但“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把历史(其全部和各个部分)看做观念的逐渐实现,而且当然始终只是哲学家本人所喜爱的那些观念的逐渐实现。”历史哲学由此进一步暴露出了它的唯心主义性质。有鉴于此,恩格斯指出:“在这里也完全像在自然领域里一样,应该发现现实的联系,从而清除这种臆造的人为的联系;这一任务,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对这种规律的揭示。“这种历史观结束了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这一严格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社会主义学说都不再是哲学,而是历史领域的实证科学,或者说,它们的高明不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崭新的哲学,而是因为它们已经跟哲学划清了界限。当恩格斯说由于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的发现,“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时,当他将“理论的社会主义和已经死去的哲学”对举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哲学”,因为哲学“已经死去”。

总结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认为,“现在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再是要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种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恩格斯的心目中,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哲学,不论它所试图建构的是局域性联系还是总体性联系,因其不可避免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错误,其使命都彻底结束了。

五、“哲学终结”的前提与限度

前已述及,恩格斯的“哲学终结”观是有限终结观。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以坚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为基本前提,二是它为哲学保留了思维领域这块地盘。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关联的。

跟多数哲学家一样,恩格斯坚信“思维和存在的一致”。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还说:“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被正确地认识,必然是互相一致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恩格斯的意思是,客观世界是有规律的,人的思维也是有规律的,如果被正确认识的话,二者必然是一致的。

什么是恩格斯所说的被正确认识的规律呢?这就是而且只能是辩证法的规律。在恩格斯的用法中,“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是不同的概念。关于“辩证法”,他有几段经典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关于“辩证法的规律”,也有相应的表述。“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个系列的规律(指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引者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将“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有意加以区别,是为了说明“辩证法”是一种认识、一门科学,“辩证法的规律”则是一种客观存在,“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规律”的反映。这种区分跟他对“主观辩证法”(或“概念的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或“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区分是相联系的。关于后一种区分,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

在这里,恩格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根据上述看法,研究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就应该是属于实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任务,而研究主观辩证法的任务则继续由哲学来承担?但从他反复讲“辩证法是科学”这一点不难看出,直接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辩证法规律的那种“辩证法”,或者说“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那种“辩证法”,甚至更明确地说,包括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和恩格斯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在内的这种“辩证法”,肯定是科学而不是哲学。那么,什么是作为哲学的辩证法呢?或者说什么是作为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的辩证法呢?甚至更明确地说,什么是恩格斯留给哲学作为保留地的辩证法呢?恩格斯没有讲。虽然如此,他的意思却比讲出来还要清楚,那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是其革命的方面得到了恢复而唯心主义的装饰被摆脱了之后的辩证法。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就哲学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在产生和消失的不断过程中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观念。不仅哲学,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而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旦得到唯物主义的改造,其作为主观辩证法跟由实证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成了一个东西。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就不是继续在“主观辩证法”即哲学方面下功夫,而是在“客观辩证法”即科学方面下功夫,包括在“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方面下功夫,正如恩格斯本人在“自然辩证法”方面所示范的那样。

这样一来,在恩格斯这里,“哲学终结”的限度就一目了然了。首先,对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或者说对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哲学,都要加以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经验的、实证的和辩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这些科学所揭示的规律,一定是合乎并表达了辩证法的,不过,它们并不直接讲辩证法本身。其次,“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其间,恩格斯用“学说”一词而不用“科学”一词,正好表明这个意义上的“辩证法”仍然是“哲学”而不是“科学”。至于将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同保留,只是因为前者相当于思维领域的初等数学而后者相当于高等数学。与科学的规律(即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或外部世界的规律)只是合乎和表达辩证法不同,哲学的规律(即思维规律)是关于辩证法本身的。最后,在哲学的终结和保留之间,在科学的规律和哲学的规律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地带,即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法和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唯物主义,或者说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

第7篇:哲学和科学的关系范文

“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趋势,是从关注大脑神经生物活动到关注大脑的高级认知功能;从关注部分层面到关注全脑层面;从关注脑活动与行为的关系开始到关注动态考察脑结构和功能的发育;从关注脑和外在行为开始到关注‘基因和环境———脑———行为’。”[2]因此,由于认知神经科学本身所具有的研究复杂性,使得对其的哲学研究也从一开始表现出差异。神经哲学(Neurophilosophy)和神经科学哲学(PhilosophyofNeuroscience)就成为当代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研究的两类不同称谓,而这个领域中的工作也常常因为关注焦点和研究兴趣不同而被划分至两个不同的研究范式之中。神经哲学,顾名思义,是以哲学的视野来审视神经科学学科内部的概念和主题,或者说对神经科学的研究内容给予哲学式的解读和讨论。按照这样的理解,传统的哲学研究方法和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渗透进这种研究范式之中。比如一方面,它尝试使用来自神经科学中的信息来探讨宽泛的哲学问题,包括传统上属于心灵哲学研究视域下的身心(mind-body)问题等研究主题。另一方面,神经哲学研究范式的出现也从客观上深化了哲学与神经科学二者研究之间的关联。基于神经哲学中的理论往往建立在神经科学的发现基础上,这些理论往往内在地表现出唯物的特征,也就是诉诸大脑的结构和功能去解释感觉、知觉、记忆等精神现象以及语言的脑机制问题。通过肯定身体与行为的联系就将思想、情感等精神现象与物理性质的身体连接起来,与此同时,包括fMRI(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PE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以及脑损伤研究方法等实证研究就进一步地将认识论中的传统问题(如感觉、直觉、记忆、推理等)脑认知化,从而使神经哲学显现出自然主义的研究态度。这样一来,在研究基点上包括在观点和立场上自然地对立于试图依据心灵和思想去解释精神的唯心论、二元论以及功能论中的部分理论。当然,神经哲学的关注点仍然在于传统的主流哲学问题上,比如什么是情感、什么是愿望的本质、什么是道德认知的神经基础,类似这样的问题依然构成了神经哲学的主要内容,但是毫无疑问,这些传统的哲学问题被赋予了更多的有关神经科学的经验发现,而且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受到了相关神经系统研究成果的支持与限制。神经科学哲学,科学哲学的新兴研究领域,它更多地使用了源自于科学哲学的严格概念和研究方法去分析和解释神经科学的内容和成果,也因此在研究主题和研究内容上相比神经哲学来说要更加集中和收敛。随着神经科学最近20年来获取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成就,特别是受到最近有关脑认知发现的显著增加的鼓励,神经科学哲学开始作为一个正在兴起的研究领域在整个科学哲学研究当中凸显出来,并受到越来越多的科学哲学家的关注和介入。这一情景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过去的30年当中科学哲学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局域性,关注点从科学行为的一般特征转换到具体的特定学科的概念、问题和难点上。”[3]另一方面,“认知和计算神经科学持续地关涉和影响了人文学科传统上所强调的问题,包括意识的本质、行为、知识和规范性,特别是有关大脑结构和功能的经验发现表明自然主义的方法可以在传统的哲学命题上得到详细的应用,而不仅仅是抽象的哲学思考”[3],这就为神经科学哲学的出现打开了大门。由此,尽管传统的哲学包括心灵哲学的分析方法,相当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对精神和主体自我存在的抽象思考之上,但新兴的神经科学哲学则更多地借鉴了来自于神经科学的实证研究,从而表征出了自然主义的研究特征,或者说是一种自然化的哲学研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神经科学哲学”与“神经哲学”之间的区分还可以由两个范式内探讨的问题加以区分。“如果说神经科学哲学关注了神经科学中的基本问题,那么神经哲学则关注了神经科学的概念对传统哲学问题的应用。这样,探索神经科学理论中使用的不同的表征概念就是前者的适用范围,而检查神经逻辑综合症的应用就是后者的例子。”[3]具体来看,与神经哲学主要关注于什么是情感和什么是愿望以及什么是道德认知的神经基础相比,神经科学哲学则主要倾向于从有关神经科学内部提问传统的哲学问题,并就这些问题进行形而上学的回答。这样的问题就包括:什么是神经科学的发现与解释?什么是神经科学的表征和解释机制?对此,既可以用描述的方式加以回答又可以用规范的方式给予分析。依照前者,神经科学哲学就演化为一种对认识机制的自然主义的说明,它将对传统的心理学研究给予支撑;依照后者,神经科学哲学就过渡为一种认识论的替代,尽管并非所有的认识机理都能够获得有效的建构。综上所述,当代神经科学与脑认知研究的蓬勃兴起在回答和解决人类认知功能机制的同时也从客观上充实和支持了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的研究内容,以神经元和脑组织结构为研究对象的神经科学就与哲学特别是科学哲学联系起来,成为当代科学哲学发展的前沿领域。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的两种范式尽管在研究方法和关注问题上存在差异,但是其研究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点毫无疑问是相同的。从哲学特别是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探讨人类认识机制的必然过程,毕竟相较于传统的拷问内心的心灵反思,认知神经科学哲学“使得我们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能够直接看到大脑的认知活动,即大脑在进行各种认知加工时的功能定位和动态过程”[4],而这显然就成为认知神经科学出现在哲学领域的直接推动力。这样,以心理加工的神经机制研究为基础、以思维和大脑结合的神经研究为目标、以心理和认知功能在大脑中实现为核心问题,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的出现和繁盛就成为当代科学哲学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的关注问题

当代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的出现明显受到了认知神经科学的鼓励和支持,而后者的出现则源于认知科学和神经科学的成功,正是在二者共同作用的基础上,人类探索认知活动的脑机制成为可能。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对智能信息系统越来越高的需求,认知科学的诸多核心学科分支,如认知心理学、人工智能和人工神经网络的研究,都意识到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出现的难点需要在统一的脑认知平台上加以解决。由此诞生出的认知神经科学在充分汲取认知科学营养的同时,也开始形成自己的独特问题和理论,而对这些理论的形而上学思考就构筑起当代认知神经科学哲学思考的主要问题。1.认知功能定位。认知功能定位理论在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研究中的凸显源自于最近20年来的神经影像技术的突飞猛进,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手段和方法就是fMRI和PET技术。但是与此前的脑损伤研究相类似,神经影像研究同样遇到了挑战和质疑。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大脑皮层中有许多不同的细胞群负责和控制不同的肌体,然而无论是脑损伤还是神经影像研究都暗含一种假设,即存在着单一的皮层区域和细胞结构控制和负责了有机体的某一种构成。但这一假设受到了诸多神经科学哲学家的质疑,认为其过分依赖于单一区域控制前提。他们认为脑处理过程行为应该是一个整体过程,大脑的绝大多数区域都涉及认知行为过程本身,而绝不仅仅只是局部区域,此前的定位理论不过是将功能与效果相混淆。应该说,这一解释实际上是符合复杂论和整体论原则的,大脑的复杂认知过程绝不仅仅是各部位的简单堆积和组合,因此从这一观点来看,定位理论确实先在地表现出了还原论和物理主义的思想,但是鉴于大脑研究的特殊性,在实际研究中确实又需要将大脑进行适当的还原和定位,因此有关认知功能定位理论的争论也将在认知神经科学哲学中长期存在下去。2.意识解释。意识问题是心灵哲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议题,但最近开始频繁出现在认知神经科学哲学和脑认知研究中,特别是有关意识的本质以及意识等同理论。一些哲学家认为意识经验是主观的,永远不可能等同于客观的科学理解。但是这样一来,意识就成为一种无法得到解释的主观现象,而这显然就脱离了科学的讨论范围,甚至是哲学的。更多的哲学家则主张一种等同理论,即意识等同于一种可解释的神经物理属性,而心理状态可以被视为特殊的物理状态。但如此一来意识的大脑处理解释将在大脑处理和意识经验之间留下“解释鸿沟(Ex-planatoryGap)”。也就是说,尽管心物相互作用问题得到解释,但是将意识等同于物理状态,并不能让人理解为什么大脑皮层的处理过程能够产生人的意识复杂性与意识经验问题。由此,如何看待意识的本质?是否意识来源于大脑中细胞分子的神经机制?意识仅仅是人的心灵产物还是一种综合神经反馈?类似这样的问题就成为有关意识研究的重要议题并受到越来越多哲学家的关注。比如塞尔就指出,“意识问题研究首先需要探索与意识相关的神经活动,并去证实意识活动与神经事件间的必然因果关系,最后需要发展出包含若干法则的理论来说明神经活动与意识之间的因果转化。”[5]3.大脑的计算与表征。有关将大脑与计算机对比联系的思想实际上在神经科学研究当中早有出处,20世纪30年代起计算神经科学就与人工智能研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沃尔特•皮茨(WalterPitts)和沃伦•麦卡鲁(WarrenMcChulloch)为代表的研究人员则发展出了最初的人工智能神经网络。皮茨和麦卡鲁的工作建立在神经元可以执行解释认知的逻辑计算的假设基础上,并使用神经元发展出用于计算的逻辑门(LogicGate)。其后,人工智能的认知主义和联结主义范式成为科学哲学家研究和反思的对象。最近,认知神经科学哲学对神经计算与表征的研究方式大多采纳了根据表征转换来假定计算定义的方式。因此,大多数关注计算与表征的问题实际上都是有关表征分析与看待的问题。尽管在谈论问题上有所区别,但是可以将这些问题的关涉内容划分至三类:即,关注表征结构的问题、关注表征句法的问题以及关注表征语义的问题。具体来看,“关注表征结构的问题就是指一个具有句法和语义学的神经系统如何得到建构?关注表征句法的问题就是指该系统中表征的形式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以其形式为基础各种表征如何相互作用?关注表征语义的问题就是指表征如何能够表征,表征如何具有内容及意义?”[6]4.神经科学的解释机制。有关神经科学的解释机制问题目前在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的研究中逐渐引发了争议。通常来说,这一解释机制主要分为两类:机械论与还原论。神经科学的机械论解释往往具有因果性,其目的在于论述构成部分及其行为如何因果性地解释了某一特定现象。与机械论的解释机制相比,还原论的解释机制就是神经科学中的另一个主要解释模式。神经科学中的还原论主要体现在高低层次间的理论与实体解释上,例如,用低层次理论解释高层次理论,主张高层次的“实体”只不过是低层次实体的组合等等。与机械论的因果性相比,还原论则更加强调了层次性,特别是强调了在高层次与低层次之间的转换与递归。但无论是机械论抑或是还原论,本质上都具有无法回避的缺陷,前者过分地强调了因果关系,因而忽视了导致行为的其他事实上的复杂性与非决定性,而后者则突出了层次性和决定性,忽视了高层次与低层次理论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是还原过程中的遗失现象,因此如何理解当代神经科学的解释机制,如何定位机械论、还原论以及新兴的动态系统理论,就成为认知神经科学哲学趋待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论题。综上所述,当代认知神经科学哲学对认知功能定位、意识解释、大脑的计算与表征以及解释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重点关注了包括感觉、知觉、记忆、语言、意识在内的一系列神经科学中的核心概念,相继运用了诸多来自认知心理学、计算建模、动物实验技术、脑损伤定位、神经病学中的实证方法,深入地分析了传统认识论所回避的“大脑-心灵”的关系问题,因而在当代科学哲学研究中获取了巨大的成功。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关注问题之外,事实上还存在着其他的研究议题。比如,有关“解释”所引发的问题(即什么样的现象可以在神经科学中得到解释?什么构成了神经科学的充分解释?)、有关“理论结构”所引发的问题(神经科学理论的结构是什么?神经科学理论如何表征?)、有关计算、模拟与神经网络问题(计算机多大程度上可以模拟大脑?模拟和解释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类似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在认知神经科学哲学的讨论中不绝于耳,它们在丰富该学科的理论议题的同时也对学科的建构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8篇:哲学和科学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图书馆哲学;问题研究

图书馆哲学研究的兴起和发展,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的必然趋势,又是图书馆实践深入和理论提高的迫切需要,图书馆哲学问题研究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认识我国图书馆哲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以问题研究为图书馆哲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哲学为目标,探讨问题研究的特征、程序、内容和意义。这为开创我国图书馆哲学研究的新局面,发挥其指导作用和时代价值,正确引导图书馆事业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理论和应用的现实意义。

1我国图书馆哲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图书馆哲学研究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正式起步于80年代,逐步形成研究局面。正如北大教授吴慰慈发表的论文《图书馆基础理论研究述评》:“图书馆哲学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引起我国图书馆界的关注。有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图书馆哲学的内涵进行探讨,关于什么是图书馆哲学。从目前国内发表的有关图书馆哲学的论文来看,其理论体系的框架也不十分清楚。因此应致力于探讨图书馆哲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对象、体系结构、相关学科和研究方法,这才符合科学发展的综合与分化的规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图书馆哲学研究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且指出当前研究的任务和方向。图书馆哲学研究是图书馆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本课题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图书馆工作实践和理论发展中,存在具有哲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的问题,例如:图书馆是什么,图书馆精神是什么,图书馆哲学是什么,图书馆的本质和规律是什么,图书馆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图书馆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图书馆实践与理论的关系问题,图书馆与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图书馆的知识观、学习观、价值观、人文观、科学观、管理观和发展观等问题。这类问题与图书馆的存在和发展,与图书馆人的前途和命运都密切相关,需要我们去探究和解决,因此我们选题为图书馆哲学的问题研究。提出以问题研究为图书馆哲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哲学为目标,探讨问题研究的特征、程序、内容和意义。在问题研究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为指导,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反思我国的研究状况和问题。在我国图书馆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升华理论、抽象概括,理解图书馆哲学概念及其内涵、明确学科性质及其研究对象、组织体系结构、把握相互关系、运用科学方法、合理逻辑论证,在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过程中,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哲学理论体系。

2问题研究是图书馆哲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问题研究是图书馆哲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是图书馆哲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问题是认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现实与目标之间差距上的障碍和矛盾,在认知主体头脑中的反应而形成的,具有未知性、导向性、系统性和建构性的特征。问题研究属于方法论范畴,是向往目标而进行的认知方式,其程序包括提出问题、假说生成、检验论证和应用发展。建立问题研究的运行机制,发挥其功能作用,达到建构图书馆哲学理论体系的目标。

2.1问题研究的特征

问题研究具有未知性特征。图书馆哲学是新兴的研究领域,在未知通往已知的道路上,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发现、提出和解决。问题引起人们关注和思考,产生好奇心理和探究动力。问题是新知识的生长点,科学理论始于问题研究,其发展和完善在于不断发现、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进程中,从未知达到已知,又从已知向往未知,不断地进步、不断地丰富、不断地积累、不断地创新,从而获得关于图书馆哲学研究领域的知识理论。

问题研究具有导向性和系统性的特征。问题作为研究的起点,它似触角伸向研究领域各个方面,探寻前进的方向、目标和道路,扩展研究的范围,进行有序性、相关性和连贯性的研究活动,具有导向和系统的功能作用。问题研究的进程是从一个问题的提出,到这个问题的解决,又引导出相关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展现出问题的问题的研究走向,形成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独立、相互作用的问题研究系统。

问题研究具有建构性特征。它把研究对象、经验事实、理论观念、研究途径与研究方法等各种要素进行协调组织,把理论与实践、思维与经验、认识与发展等各种关系进行相互联结,在问题研究中发挥具有组织功能的作用,形成一项主动建构的认知活动。在已有理论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研究,采取观察判断、比较分析、逻辑推理、反思评价、综合概括等一系列思维方法,获得新的认识、形成新的认知结构,实现图书馆哲学理论体系的建构。

2.2问题研究的程序和功能

我们设定问题研究的目标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哲学理论体系,设计程序为提出问题、假说生成、检验论证和应用发展等四个阶段,形成组织有序性、连贯协调性、互动促进性、整体优化性的运行机制,具有阶段性、周期性和循环优化性的功能作用。

提出问题:通过有目标地观察图书馆的现象,发现和提出有研究意义和价值的问题。由此进行解析性思维,确立研究的主题,明确其核心概念。假说生成:根据科学原理和已知理论对问题的论题,进行假定性说明。开展理论陈述和逻辑推理活动,经过由抽象到具体、模糊到清晰、高层向低层进行分解、扩展和转化的过程,产生新的观念、理论和模型,是一项富有建构性的思维活动。检验论证:对提出的问题和生成的假说进行科学实践的检验和逻辑分析的验证过程。这需要搜集证据材料,进行理性思考和判断,获取分析结果,正确和准确地表述生成的观念、思想和理论,形成关于解决问题的科学结论,达到假说生成的合理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应用发展:经过验证的假说,其合理性和真理性不断提高,上升为科学理论。理论的最大价值在于指导实践,应用于实践,并且在应用中发展,以提高理论的高度、广度、精度和系统度,发挥建构和完善科学理论体系的功能作用,达到问题研究设定的目标。

3图书馆哲学问题系统的研究

在图书馆哲学问题系统研究过程中,各个问题之间存在着时序性、层次性、从属性、逻辑性和整体性等关系。这要求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各个问题之间的联系,确定研究的具体内容,提出和解决问题的顺序、途径和方法。我们设定问题研究的目标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哲学理论体系;确定研究对象是图书馆及其具有哲学意义的问题,主要研究图书馆哲学本体论、图书馆价值论和图书馆发展论等问题,它们相互独立、联系和作用,形成图书馆哲学理论的体系结构,其具体问题是图书馆哲学研究的内容。

3.1本体论问题

图书馆哲学本体论问题是关于图书馆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它属于认识论范畴,这是关系到图书馆哲学命题自身成立的根本问题。我们认为图书馆哲学产生与图书馆实践和图书馆学科理论发展的需要,与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扩展的需要,存在密切的关系作用。图书馆哲学生成是这两种需要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图书馆哲学的概念定义及其内涵、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体系结构及其研究内容等问题,是解决本体论根本问题的有效的途径。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图书馆哲学思想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事实在人们头脑中的意识反映,经过认识的飞跃、理论化、抽象化和系统化而逐步形成的。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分析我国图书馆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联系与图书馆关系密切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从他们的人生经历和思想观念中,寻找我国图书馆哲学思想的源头和发展的历史脉络,认清其思想观念,发挥其时代价值,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哲学理论体系,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从科学发展的观点看,科学分化和综合的发展形成既有层次又有交叉的科学体系。具体学科: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和图书馆学等,是从哲学逐步分化出来的,为了解决本学科实践和理论发展中具有哲学意义的问题,它们上升层次与哲学联系和结合;同时,哲学也需要各具体学科提供成果促进自身发展,并且给予指导和关怀,出现学科分化和综合的发展态势,产生了部门哲学学科群,这是哲学和具体学科互动发展、共同需要的结果。图书馆哲学与历史哲学、社会哲学、教育哲学和管理哲学等同属一类,都是哲学的部门哲学,具有哲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是各自具体学科及其含有哲学意义的问题。在科学体系的层次上,它们都低于哲学层次而高于各自具体学科的层次。在学科功能上,它们对各自的学科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发挥特有的应用作用,并在应用中自我发展和完善,同时为哲学母体的需要,直接地提供研究成果。图书馆哲学的产生是图书馆实践和理论发展与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扩展的共同需要和互动促进的结果,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我们运用哲学的原理、观点和方法,在图书馆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在“学”和“问”的互动促进过程中获得丰富的经验知识,提高到哲学层面上进行理论化、抽象化、概括化和系统化,形成一系列图书馆观念,集合为图书馆观,它们有机地结合构成图书馆哲学的学问。我们定义图书馆哲学概念为“关于图书馆观的学问”,它是探索图书馆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关于图书馆认识论、价值论、发展论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

3.2价值论问题

图书馆价值论问题是关于图书馆物质价值、图书馆精神价值和图书馆人的价值关系作用的问题,它属于价值评价范畴。人和社会的需要和满意程度是评价图书馆价值的标准。图书馆价值论是图书馆物质、精神和图书馆人的价值转化及其图书馆整体价值生成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是图书馆哲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图书馆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人类知识的宝库,是一种文化组织机构,它符合人类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存在,必须为人类和社会服务而发展。文化是图书馆根本属性,图书馆物质是图书馆文化内涵的物化形态,包括图书馆建筑、文献、设备、环境等要素,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图书馆价值的基础,文献是其价值的核心要素,文献的知识是图书馆的本质属性。图书馆精神是图书馆文化内涵的意识形态,它包括图书馆价值观、知识观、学习观、教育观、管理观、服务观、人文观、科学观和职业道德观等要素,体现图书馆哲学的思想观念,对图书馆物质基础建设和图书馆人的活动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价值作用,是图书馆价值的上层建筑,知识服务观是图书馆价值的核心观念。图书馆人是图书馆价值中最活跃的要素,在图书馆物质和精神之间发挥着中介的价值作用。图书馆人指具有图书馆相关的知识、技能、信念和品格的人,并能运用一定的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从事图书馆实践和科学认知活动的主体。在图书馆工作实践与研究中,发挥着图书馆物质和精神的价值转化和促进的中介作用,其价值具有潜在性特征,体现在开发组织文献知识和促进文献知识利用,转化为现实的个人价值和社会的价值中。同时,树立图书馆精神、共同的信念和理想,正确认识人生价值的取向,体现个体与群体、图书馆与社会相统一的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图书馆物质、图书馆人和图书馆精神相互关系作用的协调统一,形成图书馆价值转化运行机制,产生和提高图书馆整体的价值性,是社会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不可代替的作用。图书馆价值论问题是一个具有哲学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3.3发展论问题

图书馆发展论是关于图书馆发展观、发展目标、发展道路、发展策略和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图书馆发展论是根据图书馆过去和现在的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状况,预见它的发展趋势和思考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图书馆发展与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图书馆发展论的核心问题,图书馆可持续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策略观是图书馆发展论的重要观念。坚持走中国特色图书馆发展道路,在提出和思考问题的过程中,创新观念、明确目标,制定策略,逐步认识图书馆发展的规律性和正确方向,逐步建立图书馆发展的科学理论。

人和社会的需要是图书馆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图书馆发展实践和发展理论的创新是图书馆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和主要动力。图书馆发展要符合人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图书馆必须代表先进文化的时代精神,保持健康发展的状态,促进人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图书馆发展趋势表现在图书馆文献以藏为主的“书本主义”向以用为主的“人本主义”观念发展,局部范围开放向社会全面开放发展,加快步伐向合作协调化、资源共享化、法律保障化、服务平等化、管理科学化和科学技术应用化的方向发展。在图书馆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图书馆与人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关系问题,图书馆实践与理论发展的关系问题,图书馆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关系问题,知识与载体形态发展变化的关系问题,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的关系问题,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图书馆发展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树立图书馆可持续发展观,做好可持续发展策略准备,以保证图书馆进入最佳的发展状态。

4图书馆哲学问题研究的意义

4.1理论意义

针对我国图书馆哲学研究现状与问题,提出问题研究是图书馆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分析问题研究的特征、设计程序、建立运行机制,发挥其建构图书馆哲学理论体系的功能作用。问题研究方法是图书馆哲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获取科学认识、建构理论体系的功能作用。

提出问题系统的研究思路和方案,取得图书馆哲学研究的初步成果。理解和把握图书馆哲学研究的目标、性质、特征和内容,对其本体论、价值论和发展论等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历史唯物观和科学发展观,论证图书馆哲学命题成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明确了图书馆哲学的概念定义及其内涵、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体系结构、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方法。在问题研究过程中,提出一系列的概念、范畴、观念和理论,采取“抽想到具体”的研究方法,初步形成图书馆哲学理论的体系结构,明确研究思路、研究方案、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展现出图书馆哲学研究的新局面。

第9篇:哲学和科学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信息;信息哲学;哲学本身;现代西方哲学危机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6)01-0094-07

信息哲学是一种新兴哲学,这是可以肯定的,它的确是从存在论、认识论、价值论等多个方面革新了传统哲学,当然这种“新”主要是相对于西方哲学而言的。首要的一点是,两者的确具有可比性,这主要是因为信息哲学的兴起是全球范围的,当然也包括西方哲学界,其中最著名的应该是以弗洛里迪为代表的西方信息哲学和以邬j为代表的中国信息哲学,即使是由邬j建构的并在中国得到蓬勃发展的信息哲学体系,也应属于辩证唯物主义发展的进一步阶段,而辩证唯物主义实在同西方哲学传统密不可分。

沿着这个思路前进,弗洛里迪认为信息哲学是第一哲学,“它将影响到我们处理新老哲学问题的整个方式,引起哲学体系的实质性创新。这将代表哲学的信息转向”[1]80。而邬j则更是强调了信息哲学的最高哲学、第一哲学或元哲学的性质[2-3],并且他还进一步强调了信息哲学这种新兴哲学对变革人类哲学,解决当代哲学危机,也包括西方哲学危机的全新革命意义[4]。

此外,邬j教授还重点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危机的问题。他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面临着一种理论发展的时代危机。如果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归入辩证唯物主义的第一个历史形态的话,那么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信息哲学则可能成为辩证唯物主义的第二个历史形态[5]。

可是,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谁又能保证辩证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理论有一天不会面临时展需要更新的危机呢?当然这个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想讨论的是信息哲学在解决了马克思主义时代危机和革新了传统西方哲学的基础上,能否进一步解决整个现代西方哲学的危机。

一、现代西方哲学危机及对之进行挽救的尝试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西方哲学的危机?首先,怎么理解危机这个词。哲学内部的未解决的矛盾和争论不构成危机,因为有时候矛盾恰恰是学科发展的动力;对哲学边缘的小修小补也并不构成危机,只有关乎到哲学生死存亡的问题才算得上危机。维特根斯坦说:“真正的发现是当我想搞哲学时使我能够停止这样做――即给予哲学安宁。”[6] 海德格尔说:“随着这一已经由卡尔・马克思完成了的对形而上学的颠倒,哲学达到了它的最极端的可能性,哲学进入其终结阶段了。”[7]还有如“转变论”的罗蒂,认为哲学“是一种文化样式,一种‘人类谈话中的声音’”[8],宣告了专业的、系统的哲学不复存在,只剩下残存的哲学精神缩在文化领域中负隅顽抗。这就是关乎哲学生死存亡的问题了:哲学还存在吗?哲学是不是被终结了?

“19世纪自然科学的进展……使自然科学的具体研究取代了自然哲学的一般原理从而把哲学赶出了‘物质’的领域;二十世纪冯特心理学使哲学退出了‘认识论’的地盘。”[9]这意味着哲学可能失去自己的研究对象――物质和精神的领域都已被分羹。尤其是科学,几乎已经取代以往哲学的地位,从思想到实践全方位地指导人们的生活。科学能够取代哲学的根本原因或许在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哲学本就是和科学分离不开的,实际上独立的科学传统很晚才出现。科学家(scientist)一词最早出现“在1833年剑桥召开的英国科学促进会的一次会议上,著名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威廉・休厄尔简易仿照‘艺术家’(Artist)一词创造出一个新词‘科学家’”,而在出现这个词之前,像牛顿那样的大科学家“自称也被称为自然哲学家,他们自以为从事的是自然哲学研究”[10]。科学(这里指狭义的自然哲学)最初能从哲学中分化出来,归功于实验方法的推广,这使得人们对世界的探索和认识由思辨为主跨越到了以实证为主的时代,而显然后者在继承了自然哲学传统的同时,对世界的解释更加具有说服力,由此发展而来的现代科学也有了取代哲学的资本。于是我们看到,随着科学、心理学的蒸蒸日上,学科的高度分化使哲学无所适从,哲学只剩下空洞的概念、形式和框架,令人惊叹:哲学已经被架空了!只剩下一种所谓的抽象理性在勉强支撑着摇摇欲坠的哲学大厦。而随着自马克思主义之后的现代哲学家一个个宣判形而上学的死刑,又一个个成为“最后一个形而上学的哲学家”,哲学可谓是领地尽失。面对这种情况,诸多哲学流派不但丝毫拿不出像样的办法,反而还在彼此间争论不休,陷入了相对主义的泥沼。笔者认为这也是自维特根斯坦开始,现代哲学家们都持有“对西方哲学几千年来围绕着同样的问题争论不休而未能靠自身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的思辨、论辩传统的普遍失望态度”[11]51的重要原因。在许多现代西方哲学家看来,哲学的确面临极可能被终结的危机。

那么,现代西方哲学为拯救哲学又做了什么努力呢?

意志主义者尼采呼吁“重估一切价值”,诉诸于“权力意志”,但最终仍无法摆脱虚无主义;柏格森用“绵延”来反对人们常用心理之外的标准来衡量心理状态,批判科学理性,可带有强烈的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色彩;朗格指责欧洲哲学丧失了“理念论”的立场,将哲学同生理学联系起来以纠正人们对真实理念的把握,从而抛弃了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因素,忽略了康德实践哲学的重要地位,使康德哲学彻底唯心主义化;维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学和胡塞尔的现象学试图调解哲学与科学间的关系,但因其“还原主义的方法注定不能解决科学基础的问题”[11]55而失败;日常语言分析学派和存在主义都渴望和社会实践紧密联系,恢复哲学的影响力,但事实是保守主义仍占了上风。还有另外一种尝试解决危机的路径即哲学转向寻求人文而非科学领域的支持,如结构主义,乃至于近年来风风火火的后现代主义都是这种方法。其结局有目共睹,后现代意图超越传统与现代哲学,但其根植于现代哲学的相对主义、怀疑主义立场却使这一意图破灭。

也就是说,到后现代主义为止,迄今西方哲学界所做挽救危机的努力统统失败。但笔者不认为这些努力就因此失去了意义,相反它可以给我们以启发。比如后现代叫嚣着反传统,或许可以这样理解,既然传统的哲学领域已经被侵吞瓜分得惨不忍睹,干脆就由哲学家自己来处理后事,当我们批判一切传统哲学时,已经将这片土地抛售出去了,我们要开辟新的土地!可惜的是后现代没有开辟出新的土地,反而遭到各路学派的指责和谩骂。当我们看到了后现代的良苦用心时,会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既然哲学可以变换不同的领地,那岂不是意味着领地的得失并不是哲学危机的根本?那是否有什么作为哲学核心的东西我们一直没有讨论?这个核心的东西产生了危机吗?

哲学的核心是什么?是使其成为哲学的东西。我们从一开始学习哲学就问“哲学是什么”,后来我们自以为讨论清楚了哲学本身,便把它搁置在一边任其成为历史问题,乃至我们学着哲学研究着哲学却遗忘了其自身,而这恰恰是哲学危机的根源所在――我们忘记了哲学本身,随着哲学的不断发展我们反而越来越弄不清楚哲学到底是什么。有不少学者讥讽这已是成年旧事,如今讨论本体论早已丧失了意义,但可笑的是,难道给出了那些空洞的关于哲学的定义,我们就真的明白哲学是什么了吗?而“当代西方哲学的某些大家总是拒斥或悬置本体论的研究,总是试图把哲学研究的范围仅仅限定在人的认识的领域”[4],也许正是因为人们普遍的这种不在意的态度才会造成现代西方哲学发展上的瓶颈。或许前文列举的一切危机不过都是表象,而正是因为我们遗忘了哲学自身,我们才会纠结于无止无休的争论而罔顾最根本的东西,我们才会在其他学科侵入哲学领地的时候不能为哲学提供一个合理的辩护而节节败退。

西方哲学绝不仅仅出现过这一次危机,这也许意味着我们从没真正弄清过这个问题,只是以往的危机都因为视线的转移而没有使得这一真正可怕的问题浮现出来。正如石里克在讨论范式转移问题时所说:“真正的哲学乃是各种时尚哲学运动最无情的敌人,而它们所惧怕的莫过于此。当它在新的破晓中升起,射出它那不留情面的光时,每种短暂运动的追随者均会发抖,他们联合起来反对它,呼喊着哲学处于危机之中,因为他们真的相信他们自己的小体系遭到破坏就意味着哲学本身的毁灭。”[1]77而如今危机再次出现,并比以往更加猛烈和致命,也是时候让我们返回哲学本身,认真对待“真正的哲学”。

有人说,讨论哲学本身不是一种纯哲学的东西吗?不是一种绝对抽象绝对形而上学的东西吗?这不是现代西方哲学已经摒弃了的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在此引入中国的观点来加以阐释,笔者认为要讨论“哲学本身”就像讨论中国所谓的“道”一样,问道是什么,没有人能给出确切的答案,同样问哲学是什么,可以给出很多个定义,但没有一个是令人完全满意或者绝对公认的,也没有一个能毫无遗漏地概括全局。就像荀子在《解蔽》中所说:“故由用谓之道,尽利矣;由俗谓之道,尽橐樱挥煞ㄎ街道,尽数矣;由势谓之道,尽便矣;由辞谓之道,尽论矣;由天谓之道,尽因矣。此数具者,皆道之一隅也。”同样我们现今对哲学本身的把握也不过是以管窥天、以锥刺地,只是哲学本身的冰山一角罢了。

既然如此,那么只有两条路可选择:一条是以往西方哲学所走的路,悬置哲学本身而将眼光转向其他领域。西方哲学史上曾有过公认的三次转向,认识论转向、语言哲学转向乃至现象学转向,然而正像邬j教授所说:“西方哲学界关于哲学转向的种种理论并未给出哲学转向的性质判定的一般标准,而仅仅以哲学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域的相应变化来论说哲学的转向。”[4]邬j教授在《哲学基本问题与哲学的根本转向》[12]一文中进一步提到,这几次转向都难以算得上是对哲学的根本变革,反而导致了如今的危机。可惜的是,人们往往都忽略了另一条可能的出路,这正是下文要讨论的。

二、现代西方哲学危机可能的出路

当我们难以给出一个完美的哲学定义时,是否意味着我们对“哲学”完全不可知、不可把握呢?当然不是。因为就好比“道”虽然看不到抓不着似乎不存在,“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道德经》),但实则存在于我们周身每个角落,万物之中皆有道,只不过众人“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孟子》)。哲学也是一样,它就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中,我们不应该在抽象理性的枯燥框架中把握哲学,而应该在生活中、经验中体悟哲学本身。所以说,重新记起哲学本身并不是要复归绝对形而上学的传统,而相反是要融入生活的细节。

存在主义,尤其是谱系学似乎正是在做这种努力,关注生活,关注具体细微的东西。波伏娃在书中描述萨特的哲学:“朋友说‘你看,我的伙计!如果你是现象学者,你就能谈论这个酒杯,而这就是哲学!’萨特激动得脸都发白了,或者说几乎全白了:这正是萨特多年所希望的,谈论他所接触到的东西,而这就是哲学……”虽然这里有对现象学的误读,但可以看出萨特创立其哲学体系的初衷。萨特不但要用一种新的哲学解释这个世界,而且要在现实中实践他的哲学。

但同样值得批判的是,如果把哲学仅仅看成琐碎的存在于生活之中,那么哲学的批判和反思就失去了焦点,这是对哲学思维和精神的极大损害。不仅如此,荀子说“心枝则无知”,分散零散的知识没有系统化就不能叫作真正有知识,生活的细节没有哲学思维的牵引也谈不上真知识。虽然以后现代主义为代表的现代西方哲学要反对“系统化”,但上文提到的“系统”不是以往西方哲学的那种抽象的脱离实际的系统,而是一种可以使哲学通贯于实际的方法框架。

可见要把握哲学自身,我们要去了解足够多的关于生活的每个方面的知识,越丰富越好,越深入实践越好,然后我们在面对如此庞杂的知识的时候仍可以抓住其精髓所在,在面对日常事务时可以把这个精髓一以贯之。但是,要在拥有那么多经验,那么多分散的知识的情况下,还能纯粹地把握精髓是相当不易的。所以斯威夫特才会在《格列弗游记》中说:“苏格拉底的思想……使我常常想到这种学说可以摧毁欧洲图书馆的多少图书,也可能闭塞在学术界成名的许多捷径。”[13]

显然,这条可能的出路不拘泥于历史上关于本体论、认识论等的划分,而重点在于讨论如何使得哲学可以在现实世界中被理解以及得到运用(这意味着理解哲学本身并不一定要拘泥于空洞的定义),也就是如何可以使得哲学“通透”,从而重新建立它和世界的关系。可见,这里对哲学本身的讨论并不是要回归原有的本体论,而是提供一种超越的思路。

而这种针对西方哲学危机的拯救方式,采取的思路并不是因为有什么其他的东西取代了哲学,所以我们拼命地将哲学和取代者绑在一起以期恢复哲学的地位,而是已认识到哲学本来就应该处理好它和世界的关系,才能够巍然不动地屹立于世界。

讨论了不少西方哲学的危机以及其根源和可能的出路,其实只说清楚了论题的后半部分,至于信息哲学它能否解决西方哲学的危机,就要看它是否触及到了哲学危机的核心,是否与上述这个可能的出路符合。

三、信息哲学解决西方哲学危机的希望

必须承认的是,其实有些流派的解决方式已经和这种可能的出路很接近了,笔者认为存在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就有希望。但存在主义介入政治以后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马克思主义意在改造世界,可是时代似乎迫不及待地要将之遗落在历史中。究其原因,还是没有通,理论和实际之间还是存在隔阂。

实际上,原来说哲学“通”与“不通”是相对于个人理解而言的,但这里说的“通”是指一个哲学体系,通不通指的是它有没有完全贯通现实的可能性。当然也不存在绝对的永恒不变的贯通性,只能说某个哲学在当下的时代可以解决融贯问题。若是只就一个时代来说其可“通”性,要达到“通透”实际上是“通”的速度和时展的速度在赛跑,因为每一种哲学理论都具有一定的时代性,新兴的信息哲学亦是如此。然而,信息哲学的兴起似乎给了人们新的希望。

弗洛里迪曾说:“正统哲学家就像在一座几乎被采空而又尚未遗弃的矿山采掘的可怜矿工。他们属于迟到的一代,他们所受的专业训练只允许他们在一个狭窄的领域工作,只有在自己的领域内他们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而“所谓的危机证明是在创新与正统哲学之间的一种颇有成效和不可避免的辩证”[1]75。这种反思的辩证或者说正统哲学如今的举步维艰不仅为新兴的信息哲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或许反过来信息哲学也能够缓解当今西方哲学面临的尴尬。

最早引起笔者注意的是邬j教授的信息哲学存在论划分――由原来的物质和精神的划分变成物质和信息的划分,西方信息哲学的领军人物弗洛里迪亦曾说过:“信息哲学不仅是一个新的领域,而且还提供了一种创新的方法论。”[1]79笔者认为这一定是让纠结于领地之争的西方哲学家欢呼雀跃的事情。因为前面已经说过,传统西方哲学的领地中最重要的物质和精神领域都遭到了严重破坏,而此时信息哲学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观念,指出了以往哲学遗漏的客观不实在领域,提出了物质和信息的双重性,这对一再割让土地的西方哲学简直就像发现了新大陆。

如果我们不停留在哲学危机的表面而更深入一点,我们可以这样提问:第一,信息哲学是建立在庞大的知识基础和生活实践上的吗?第二,信息哲学在此基础上提炼出精髓形成了系统化的知识吗?第三,信息哲学可以做到贯通生活实际,让人把握哲学本身之所在吗?

可以说,若是做到了这三点,我们相信信息哲学就可以解决西方哲学的危机。以下分别进行阐述。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有目共睹的是,信息给政治权力、文化生活、思想观念、农业、工业、城市化、军事、教育、医疗乃至人性都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信息哲学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建立在现实实践的基础之上,可谓是“时代精神的精华”。

其次,邬j教授的信息哲学把信息分为自在信息、自为信息和再生信息,统一于社会信息,重构了世界模式,并且所有事物都是物质体和信息体,直接存在和间接存在的统一;弗洛里迪在阐释信息的定义时亦是从“作为实在的信息(例如,是物理信号的模式,既不真也不假),亦称为生态学信息;关于实在的信息(语义信息)以及为了实在的信息(指令,像遗传信息)”[14]多个方面加以考察。所以,可以说信息哲学不是仅仅建立在信息科学的基础知识上,而更是建立在关于世界的诸多知识和经验实践的基础上。世界上所有的物质、知识、经验都可以转化成信息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都含有信息,所以信息哲学强调的正是尽可能多地接受经验,而不是如胡塞尔那样经过现象学还原后只剩下纯粹的意向性。

最后,这里还可以给出一个有力的证据,即信息演化论。事物的演化具有物质形态和信息形态的双重演化效应,每一个宇宙演化、生命进化、社会发展的阶段无不伴随着物质和信息双重形态;事物的结构也因而凝结着过去、现在、将来三重信息,“任何一个健全的生物体都是关于它那个种系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一个全息体”[15]。我们通过事物现有结构得到的信息不仅仅是现在的实际知识,还包括了关于其过去和未来的知识,进而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现实现象。这样一来,使得信息哲学能够建立在其上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大大扩充了!

综上,信息哲学的确是建立在庞大的知识基础和生活实践上的,我们在生活和实践的每一个地方几乎都可以看到它的身影。

关于第二个问题,信息哲学有在庞大的知识基础和生活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精髓形成了系统化的知识吗?对于这点还是能给出比较肯定的答案。中国的信息哲学已有着较完整的哲学体系,包括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信息进化论、信息价值论以及信息思维论等。而弗洛里迪也仿照著名数学家希尔伯特,为信息哲学提出了18个大问题以确定信息哲学的问题域:位于中心的是核心概念“信息”,其余问题被归入语义、智能、自然和价值四个方面。

重点是第三个问题。信息哲学可以做到贯通生活实际,让人把握哲学本身之所在吗?如果这个问题回答为“是”,那么可以说西方哲学的此次危机就此解除。

可惜的是,信息哲学受西方哲学思想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仍然染上了一些西方哲学的弊病――就现在的发展水平而言,还是两个字――“不通”。因为最简单明了的证据是,人们并没有在生活中确实感觉到它这种贯通性。

很典型的是,信息哲学虽说是建立在广泛的现实基础和知识之上的,但这些知识还是属于广义的科学知识,或者说是可以转化成科学数据来分析、把握的知识,对于一些传统的领域如政治、文学、艺术、伦理学等,信息哲学都没有达到通透,它似乎更具科学的色彩。但人文领域的诸多事物带有更多的模糊性、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哲学倘若要在这些领域做到“贯通”,没有古典西方哲学的智慧恐怕是难以做到的。

一个有力例证便是其在政治学中的“不通”。培根曾经构建了一种新科学模式,在这个模式中,科学和宗教实际上都隐蔽地成为哲学家手中的工具,在培根虚构的小岛上,科学和宗教因而得以和谐共处,但表面上还是作为科学家的萨罗门宫的院士们掌握着国家和宗教。培根笔下的哲学家能够在政治领域灵活应变、如鱼得水,正是因为其具有古典西方哲学智慧,用斯特劳斯的话来说即转变为“政治哲人”或者说柏拉图式的哲人,这种智慧使政治哲人能明白政治本性和人的本性,所以能够运用政治智慧和已有的自然科学建立新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可以引入作为哲人教育工具的、对人民有益的宗教,使人各尽其性、各安天命,然而这种哲人的操作是幕后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哲学也造福大众。但这种古典政治智慧显然是现今的许多哲学包括信息哲学所不具有的,也因而造成了其在政治学方面不能贯通。所以,要在上述那些领域通达,信息哲学的知识基础应该更广泛地吸收人文方面的信息和智慧。

然而,当我们仔细研究信息哲学时还是能看到一种“通”的希望。

十分明显的一个例子是,信息价值论在生态哲学领域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就。信息哲学中把价值定义为事物通过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超越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局限而扩展至所有宇宙现象,也因而引出了价值的多向性,即正价值、负价值和中性价值。这点为生态哲学中思考自然的内在价值、接受道德关怀的标准等问题都提供了良好的启迪。这是信息哲学与生态问题方面相“通”的例证。

再例如,信息认识论在虚拟现实领域的契合。正如邬j老师所说,在认识发生时,认识主体的产生、认识结构的建构都是以信息凝结为中介的,而人的信息认识过程和机制则是:凭差异而辨识、依中介而建构、借建构而虚拟。而虚拟现实的实质正是“通过直接模拟信息环境、感受体验,直接操纵感觉体验的转换,进而实现对人的认识的虚拟”[16]。

还有,在邬j教授的很多文章中曾提到对哲学和科学关系的调和,强调了哲学和科学具有某种内在融合的统一性关系,并可形成动态回环的反馈回路。诸如:“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哲学是科学的指导”;“科学对哲学的改造,哲学对科学的批判”[17];“科学与哲学发展的一个基本的方式:哲学的科学化和科学的哲学化”[18]。但这种科学和哲学关系的调和,本质上不同于前文提到的维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学和胡塞尔的现象学对两者的调和,而正是建立在对自然主义的独断论和意识哲学的独断论批判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说是在革新西方传统存在论的基础,所以,信息哲学是在可能解决西方哲学危机的同时也能够调和现代科学与现代哲学的关系,而不是通过调和这两者关系来达到解决危机的目的。

当然,若用更长远更广阔的目光来看,信息哲学带来的变革,又岂止是调和了科学和哲学的关系,而只有当它能够调和整个世界和哲学的关系的时候,或许才是通透之时,亦是真正解决西方哲学危机之时。

四、信息哲学的特有优势带来的可能性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不只是信息哲学,像上文提到的存在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也在某些领域表现出“通”,展现了其对现实的不小影响,如此看来,信息哲学并不比它们高明多少。的确,三者目前为止都没有通“透”,但信息哲学让我看到了“贯通”的可能性――即把世界划分成物质和信息相对于把世界分为物质和精神的一种优越性。

首先,信息是完全和物质相伴相生的,事物具有物质和信息的双重性,然而精神没有人的存在似乎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信息相对于精神而言更具有可把握性,它与科学数据的处理紧密相连,也就是说,信息是可量化的,但精神你可以量化吗?就算是心理学、神经学的研究使得精神变得较以前容易把握,但其定性的成分总占了不少比重,当然现在这些领域的研究也很重视定量研究,但最后还是离不开对数据的处理,实际上还是一种对信息的把握。正如弗洛里迪所说:“信息哲学拥有哲学中前所未有的最强大的概念语汇之一。这是因为无论何时只要我们无法对某系列事件达到完整理解和不能提供一种解释,就可以依靠信息的概念。在哲学上,这意味着任何问题实际上均可由信息的术语重新表述。”[1]79

最后,信息哲学中的信息是一般意义上的,但我们不可否认信息具有其具体形态,也就是信息实则具有抽象形态和具体形态这两个层次,和物质正好对应,但是精神呢?我们很难说精神有个具体的形态,就算是某一个人的精神也似乎始终是种抽象的存在。

基于上述这三点,笔者认为,正是因为信息更具有物质伴生性、可量化可把握性以及可抽象亦可具体的双重性等特点,使其更能扎根于实践知识和现实经验,也更能以无形却无处不有的姿态存在于生活的每个角落。正因为如此,信息哲学有着实现理论与实际间贯通的极大可能。

西方哲学上很有影响力但没有通“透”的哲学体系不少,并不是每一个都具有这种可能。虽然我们谈的是西方哲学危机,但这里有必要对比一下中国古典哲学,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它在处理人事关系方面很“通”。有人说王阳明的心学是你吃饭刷牙睡觉等日常生活中都可以用到的,我们想必也经常听到关于从《周易》出发研究管理学的问题等等,但正如我们所见中国古典哲学在很多其他领域却通不起来,这就是还没有通“透”。也就是说,虽然中国哲学不会存在着失去研究对象这样西方哲学所特有的危机,并且也极其注意把哲学通融到生活之中,但其根本上还是潜藏着哲学危机,古典中国哲学在面对西方高度发达的自然科学时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反应似乎就可以说明这一点。然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中国古典哲学对于信息哲学的通融性的确是一个很好的借鉴,现在也有不少西方学者认识到中国古典哲学对解决西方哲学固有的弊病有不少作用。余振苏先生在《钱学森复杂系统思想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复杂性科学纵横谈》一书中就提到,现在的复杂性系统、量子力学其实是把中国古代的一些如“道”、玄学的理论科学化了、量化了,由抽象的思辨变成了具体的了。这说明中西文化的某种共同性,说明西方哲学的确是可以向东方借鉴的。众所周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东方强调的一直是知识的实用,而西方哲学却似乎一开始就不强调实用,而强调为真理而真理的精神,即使后来融合了东方的阿拉伯哲学,但其真理至上的精神一直是哲学的强大动力。但我们可以发现,当这种轻实用重真理的精神发展到一定程度,还是要和实用联系起来,或许正是因为其发展到某种至高境界,所以普照于现实中价值更大,前提是“只要能够通透”。

综上所述,信息哲学作为一种新兴哲学目前尚没有解决现代西方哲学危机,但是由于其对存在领域划分的革新使其具备了一种“通贯”的可能性,从而具备解决现代西方哲学危机的极大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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