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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办法精选(九篇)

水产养殖办法

第1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二滩水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水务局是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二滩水域养殖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县二滩水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航道、水资源、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从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滩水面进行网箱养殖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县政府委托辖区乡(镇)政府暂按网箱每平方米每年1元的标准收取,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划拨55%给县水务局,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人工增殖放流、监督管理;划拨45%给受委托乡(镇),用于改善当地渔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和乡(镇)、村网箱养殖管理人员补贴。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滩水域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养殖证:

(一)申请。首先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养殖证申请表和养殖水面使用证明(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县水务局初步审核后,会同旅游、交通(海事)、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对经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在养殖水域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发证。对公示期满无权属争议的,县水务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五)登记造册。县水务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全部准确载入登记簿。

第七条二滩水域养殖证的有效期由县水务局根据本县渔业发展规划具体确定。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网箱养殖的,须在有效期满6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不得擅自圈占、扩大核定的养殖水域面积。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及证载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县水务局申请变更。

第十条养殖证不得涂改、转借或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如有遗失、损坏的,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用于养殖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养殖用船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二)养殖配套的生活用船,必须结构牢固,外观整洁美观,配备消防、救生设施,配置垃圾、粪便回收设施;(三)网箱框架结构牢固、排列有序。

第十二条从事水上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殖水域环境污染。

(一)养殖区域水面无垃圾和漂浮物;(二)生活垃圾和病、死鱼统一收集上岸,在辖区乡(镇)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排入库中;(三)不得在网箱养殖场所及附近养殖畜禽、种植蔬菜。

第十三条县水务局应同相关部门积极引导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或个人推行环保的生态养殖模式。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四)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养殖、销售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逃逸。

第十六条县水务局负责对网箱养殖生产的监管,重点对养殖证载内容、养殖设施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养殖者义务、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及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年度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七条县公安、工商、环保、交通(海事)、旅游、供电、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规范网箱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政府和县水务局的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内规范网箱养殖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养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养殖生产和架设网箱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圈占、扩大核定的养殖水域面积的,视情节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2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

《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全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我区畜牧兽医体制逐步健全,畜禽产量、加工能力和科技水平大幅提升,畜牧业已经成为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对于改善居民膳食结构、控制重大人畜共患疾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综观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仍存在着产业化水平不够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疫病、药残、人为添加违禁物品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监管难度较大;基层监管体系薄弱,难以适应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需要等问题,制约着畜禽养殖产业的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切实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努力推动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积极与《区畜牧业振兴计划》相结合,真正做到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努力实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新突破。

(一)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一是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生产管理、防疫制度及生产技术规范,加强规范化管理,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达标创建提供基础条件。二是加强疫病监测和免疫工作,各畜禽养殖业户必须严格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凡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不得随意销售。三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及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制品废弃物等饲喂畜禽。

(二)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畜禽养殖场档案的管理指导,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建档内容,统一制式,切实规范养殖档案。要在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鼓励、支持建设畜禽养殖电子档案系统,提高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畜禽养殖执法监管。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与养殖档案建设列入日常监管范畴,不定期进行督查。二是严格落实联合执法、养殖项目检查、无公害产地认定等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提高建档质量。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管理养殖档案的已备案养殖场(小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注销该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代码;符合备案标准而未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不予安排相应扶持项目。

(四)做好安全监测和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和省、市做好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抽检监测工作,同时发挥当地检测中心职能,有计划地开展养殖场(小区)投入品、常规疫病、药物残留等安全监测工作。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全面掌握当地畜禽养殖信息,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药物残留检测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三、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责任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要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要抓紧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测体系,健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区监测站、镇规模养殖场和农贸市场速测站。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监管执法服务队伍,设立畜牧执法监管服务机构,配备通讯、交通、办公等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各级畜牧部门实验室检验化验水平,确保常规监管服务的正常开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可追溯制度;设立公开监督服务举报电话,扩大监管服务的覆盖面。

发改部门要将畜牧业列入政府重点扶持计划,并在项目安排上向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方面倾斜。

科技部门要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畜牧业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究。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农业部门要将畜牧产业化项目纳入全区农业产业化扶持计划。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将畜禽粪污沼气化处理纳入农业发展规划,为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沼气工程,促进生态环保养殖业发展。

贸易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规划,支持做好养殖区域规划,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产业发展规划,为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

农机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国家和省农业机械推广目录范围内畜牧机械产品的,要按照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卫生、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为畜禽养殖者提供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

四、切实强化畜禽养殖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监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畜禽养殖管理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第3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

关键词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现状;建设规划;江西宁都

宁都县位于江西省东南部、赣南的东北部,东西间距离61km,南北间相距117.2km。东邻广昌、石城,南接于都、瑞金,西与兴国、永丰交界,北同乐安、宜黄、永丰相连,是赣州市最北的一个县。共有24个乡镇,299个村,总人口76万人,2008年,全县水产品总产达到2.3万t,产值2.1亿元。宁都属赣南丘陵的一部分,是一个北部高、南部低,四周高、中间低的盆地地形。县境内地表水系发达,主要有梅江、琴江和青塘河。梅江发源于肖田乡朗际村,自北向南贯穿全境,全长145.2km,其主要支流有淋池河、黄陂河、会同河、固厚河和琴江,在该县境内控制流域面积2 931.46km2,占全县总面积的72.38%。青塘河发源于青塘镇坎田村,流经青塘、赖村2镇,在该县境内55km,流域面积334.8km2,占全县水域总面积的8.26%。发源于石城县境内的琴江河,在宁都县境内的河长49.6km,控制流域面积461.1km2,占全县水域总面积的11.38%。全县水域面积1.66万hm2,占全县总面积的3.93%,有大(二)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2座,小(一)型水库31座,小(二)型水库74座,共计108座,渠道1 510.2km,稻莲田3.65万hm2。在宁都分布的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有鱼、虾、螺、蚌、鳅、鳖、鳝等,其中鱼类大致有13科,50多种。

1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现状

2008年,宁都县利用养殖水面4 580.40hm2,其中池塘2 079.27hm2,水库1 553.60hm2,河沟59.27hm2,农渔两用田888.27hm2,稻莲田养鱼3 806.93hm2,水产品养殖产量达到2.3万t,水产品养殖面积和产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但与之相对应的是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比较滞后[1-3]。目前,全县24个乡镇农技站中仅设有1名兼职水产员,没有单独水产站,导致许多水产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技术难以得到落实和推广,严重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4]。

2建设规划

参照江西省水产局测编方案的要求,在继续建设好县级水产站的基础上,将在宁都县24个乡镇规划建设8个乡镇区域中心水产站,设人员编制32个,机构和人员隶属县农业局管理,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全额拨款。

洛口站设在洛口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占地面积13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4个,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洛口、肖田、东韶、团结水库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57 777人,2008年养殖水域为1 126.07hm2,稻莲田养殖为341.27hm2。

石上站地点设在石上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占地面积15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5个,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石上、安福、东山坝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60 017人,2008年养殖水域为560.13hm2,稻莲田养殖为446.47hm2。

黄陂站地点设在黄陂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占地面积18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4个,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黄陂、小布、大沽、蔡江、钓锋等5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85 829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427.53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864.67hm2。

田头站地点设在田头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15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3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田头、竹笮等2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62 497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460.87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226.27hm2。

长胜站地点设在长胜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20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5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对坊、黄石、长胜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115 672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582.33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587.80hm2。

赖村站地点设在赖村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13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3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青塘、赖村等2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84 377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369.67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329.93hm2。

固厚站地点设在固厚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13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3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固厚、固村、田埠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61 013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366.87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419.87hm2。

梅江站地点设在梅江镇,计划建设1栋15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5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梅江、会同、湛田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192 854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550.80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292.93hm2。

3参考文献

[1] 刘锡胤,于文松,周金泉,等.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j].海洋与渔业,2008(3):21-22.

[2] 李南.完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夯实水产技术推广基础[j].海洋与渔业,2008(1):43-44.

第4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浅海,是指本市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的全部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水产资源是指小蓝蛤、花蛤、泥蚶等海底层生长的小贝类。

第三条浅海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我市浅海特种水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制定浅海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促进增殖护养工作开展;对重点海区增殖护养,应进行公开招标。

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特种水产资源的护养增殖工作。

第四条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第五条在浅海进行特种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在护养增殖过程中如遇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确有困难的,经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

第六条浅海养殖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侵占。

为不影响渔民正常的捕捞生产,从事特种水产资源增养殖的经营承包者不得对经营的海区进行封闭管理,允许渔民采捕海区中上层的鱼虾品种,但渔民不得偷捕和破坏经营者的护养品种,造成经济损失的,护养经营者有权向责任者索赔或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

第七条从事特种水产资源增养殖的经营承包者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照“保护资源,合理采捕”的原则,按量投苗,按时开捕,限量采捕,不能搞掠夺性生产,并注意兼顾本市渔民的利益,除必须特种人才或特种设备采捕的品种外,必须安排当地传统渔民从事捕捞生产。从事特种水产资源捕捞业的渔民,必须向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按量进行捕捞。

第八条经营者互相之间对使用浅海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当事人向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凡没有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不得从事拖贝活动,违者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在不改变浅海特种水产资源增养殖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养殖使用权可以转让。

第5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其中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猪(25千克以上)、6000只以上的鸭、6000只以上的蛋鸡、12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6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

一、整改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蒋超良书记关于做好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以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为核心,切实抓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清单任务的整改落实,推进渔业生产提档升级,促进渔民增收。

二、整改要求

(一)坚持高标准定位。要把这次整改当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按照省委讲政治、讲大局、讲一致,一个月做方案,六个月整改到位的总体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抓好整改工作,切实做到全整改、真整改、实整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制定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措施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问题不遗不漏、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责任到单位到岗到人、整改结果高质高效。具体整改方案务必于7月20日前报送我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xx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的10个问题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条明确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坚持实事求是,对要求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发力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确保实效。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点围绕拆除围栏围网网箱、取缔珍珠养殖、查处投肥(粪)养殖等水产养殖业污染方面,提出细化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同时,立足长远,不断建立与完善渔业生态文明建设、长江大保护、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长效机制。

(四)坚持巩固提升。要充分发挥督导、指导和参谋作用,扎实推进各项整改任务。对于已完成的整改工作,必须巩固,不能反弹;对于进展缓慢、滞后的整改任务,要及时跟踪督办,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促推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对于需要坚持长期整改的任务,要构建农业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强化问责追究机制,保持高压,确保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持续整改落实到位。

(五)坚持责任追究。要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整改主体责任,严肃追责问责,把“五个从严”(整改目标从严、整改措施从严、责任传导从严、整改销号从严、督办问责从严)和“五个不放过”(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要求贯彻督察整改全过程。

三、整改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水产局已成立副局长林伟华任组长,相关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省水产局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水产局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涉渔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渔政处,具体负责涉渔环保督察日常组织、协调、督促等工作;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组建工作专班,迅速开展整改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强化责任担当,把整改工作与年度目标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农业行风建设紧密结合,对不担当、慢作为、不作为等要及时问责追责。

(二)成立督导组。在省水产局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督察工作组,按照省水产局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调度,定期对整改问题进行督导。林伟华为总督导,张汉中组织督查具体工作。下设三个督导组,具体组成及包市包区分工如下:

第一督查组:

组 长:张汉中

组 员:汪明阳

联络员:田育新

主要督查武汉市、孝感市、随州市、襄阳市、十堰市整改工作。

第二督查组:

组 长:郭子平(省植保站站长)

组 员:徐荣钦(省植保站办公室主任)

联络员:余仕勇

主要督查仙桃市、咸宁市、黄冈市、黄石市、鄂州市、神农架林区整改工作。

第三督查小组:

组 长:李明辉

组 员:瞿 飞

联络员:丁亚文

主要督查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天门市、宜昌市、恩施州整改工作。

四、整改的问题

(一)问题11 。

反馈问题:农业部门对养殖污染治理不力。2012年10月施行的《xx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湖泊水域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围栏围网养殖,已围栏围网的须限期拆除。但省农业厅直至20XX年才开始部署相关工作,2017年才开始停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导致全省拆围工作推进缓慢,到2017年底非法围栏围网养殖面积仍高达90万亩,给湖泊水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整改目标:全面拆除围栏围网养殖,全面取缔珍珠养殖,坚决查处湖库投肥(粪)养殖。

整改措施:

1.省水产局组建取缔围栏养殖推进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或领导小组。

2.按照《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通知》(鄂农发〔2017〕15 号)和《省农业厅关于禁止投肥(粪)养殖和取缔珍珠养殖的通知》(鄂农函〔2017〕272 号)要求推进整改工作,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定期督导通报的方式,确保如期完成湖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任务。

3.配合省纪委监察厅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和取缔投肥(粪)养殖任务;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4.3万亩珍珠养殖取缔任务。

(二)问题12。

反馈问题:省农业厅直管的省斧头湖管理局大量发放水产养殖证,长期收取水面使用费,斧头湖常年存在大面积非法养殖。2017年水质由 = 2 * ROMAN II类下降为 = 3 * ROMAN III类。

整改目标:收回斧头湖全部水产养殖证件(共109个),停止收取水面使用费,拆除全部围栏围网养殖。

整改措施:

1. 2017年9月起,省斧头湖管理局已分期分批收回全部水产养殖证件(共109个),已停止收取水面使用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项目已取消),已拆除全部围栏围网养殖,已开展组织初步验收。

2.制定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斧头湖渔业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明晰责任,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3.配合省纪委监察厅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武汉市、咸宁市党委、政府,武汉市和咸宁市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武汉市、咸宁市党委、政府,武汉市和咸宁市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问题27。

反馈问题:近年来,xx省虽然加大了湖泊保护力度,但填湖占湖尚未完全遏制,一些湖泊仍在以围垸—养殖—种植—填占的方式被蚕食。

整改目标: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发展增殖渔业。

整改措施:组建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方式,对全省湖库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拉网式整治和督导,确保 2017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 121 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任务。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任务,长期坚持。

(四)问题30。

反馈问题:全省共有湖泊850多个,大多用于水产养殖,湖泊水产养殖面积达到281万亩。

整改目标: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停止湖泊人工养殖,一律停发围栏围网网箱养殖证。

整改措施:

1.组建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

2.全力推进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确保2017年12 月底前全面完成拆除任务。

3.开展全省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专项整治,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五)问题31。

反馈问题:xx作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长期以渔业收费代替渔政执法,截至2017年11月拆围前,珍珠养殖面积达9950亩,围网养殖达15.5万亩,水质从2011年的Ⅱ类恶化到2017年的Ⅳ类。

整改目标:2017年9月底前全面清理xx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

整改措施:

1.配合省林业厅开展xx水域围网养殖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相关养殖设施进行拆除;开展珍珠养殖专项清理。

2.配合省纪委监察厅对相关管理部门和地方以渔业收费代替渔政执法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3.加强对xx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监督,确保问题不反弹。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荆州市、xx市党委、政府,荆州市、xx市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荆州市、xx市党委、政府负责人,荆州市、xx市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六)问题32。

反馈问题:龙感湖部级自然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面积1.2万亩,约占水域面积的10%,其中核心区养殖面积7000亩。2017年,当地政府仍违反xx省禁止湖泊围网养殖要求为养殖企业延续水域滩涂养殖证。

整改目标:依法解决龙感湖部级自然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问题。

整改措施:

1.制订湖库围栏拆除工作推进方案,分批组织拆除,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完毕,收回延续水域滩涂养殖证。

2.配合省纪委监察厅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黄冈市党委、政府,黄冈市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黄冈市党委、政府,黄冈市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七)问题33。

反馈问题:黄石市网湖湿地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有13个主要湖泊,2011年以来均被当地政府或保护区管理局外包用于非法投肥养殖,直至2017年仍在签订承包合同。

整改目标:完成网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包括网湖及周边13个主要湖泊非法投肥养殖问题整治工作,取缔承包经营养殖行为,通过网湖生态治理使网湖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水质量标准。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30日前,配合成立网湖生态治理项目建设指挥部;全面终止网湖大湖的承包经营养殖行为。

2.2017年12月30日前,终止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猪婆湖、下羊湖、夹节湖等12个湖泊投肥掠夺式养殖行为,实施健康生态养殖。

3.配合省纪委监察厅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黄石市党委、政府,黄石市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黄石市党委、政府,黄石市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按措施时间节点推进,长期坚持。

(八)问题35。

反馈问题:16个省控湖泊的19个水域中,11个水域功能区水质不达标。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控湖泊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湖泊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斧头湖、长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配合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按照“一湖一策”,有针对性地制订湖泊保护规划,对汤逊湖、斧头湖、张渡湖、后湖、大冶湖、保安湖、xx、长湖、鲁湖、网湖等10个湖泊共12个不达标水域制定达标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2.结合“水十条”,强力推进湖泊控污截污。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全省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部门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部门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九)问题36。

反馈问题:主要湖库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从2013年的77.4%下降到2017年的71.0%,2017年继续下降到61.3%

整改目标:主要湖库水质符合I-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稳步上升。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长湖、网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配合做好对水质下降且不达标湖库制定达标方案。

2.持续推进“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部门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问题78。

反馈问题:严肃查处填湖占湖违法行为,推进破堤还湖、退垸还湖等湖泊休养生息工程,依法依规严控沿湖围湖开发,加快推进违法养殖清除工作,修复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目标:配合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xx省湖泊保护条例》,全面取缔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投肥养殖,逐步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配合加强湖泊巡查监管,及时发现违法填湖占湖行为,加大填湖占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2.配合相关单位编制全省湖泊退垸还湖规划。

3.对全省湖泊养殖污染进行督察,并定期通报,确保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全面完成江河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和严肃查处投肥(粪)养殖任务;2018 年2 月底前全面完成违法养殖的整治、验收、整改工作。

4.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通过加强增殖放流,底播贝类、种植水草等方式,逐步修复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

第7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

一、基本情况

XX市怀柔区现有虹鳟养殖场30多家,年产量约500吨。以虹鳟为主的垂钓、餐饮业达450家,虹鳟售价10-18元/斤,另收加工费10元/尾,如“鱼师傅”酒家年可销售虹鳟25吨。

山东省XX县现有虹鳟养殖面积220亩,主要集中在冶源镇。冶源镇养殖虹鳟150亩,养殖户150多户,其中年产量2-3万斤的养殖户约30家,年产量5-6万斤的养殖户7-8家。现已形成集鱼卵采集、孵化、饲养、销售、饲料加工于一体的产业体系,养殖品种由虹鳟向金鳟、大西洋鲑、鲟鱼等多品种发展,年纯收入520万元。该镇还立足资源优势开展以虹鳟为特色的餐饮业,全镇有美食园、鱼村、鱼馆等30多家,推动了虹鳟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主要措施

1、领导重视,政策与资金落实到位。山东XX、XX怀柔具有得天独厚的地下水、涌泉水,水量大,水质清澈透明,水温适宜,是虹鳟鱼养殖的最佳场所。为充分发挥独特的资源优势,XX县及怀柔区政府把虹鳟鱼作为水产业发展、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点产业,从政策与资金上给予扶持。同时注重科技创新,增加科研经费,增强科技力量,开展科技攻关。XX县政府还从虹鳟卖难入手,在发展初期发挥各驻外办力量推介虹鳟产品,并承担一切费用,为虹鳟产业做大做强奠定了基础。

2、依靠科技,加快虹鳟产业的发展。为了推动规模发展,XX县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并邀请青岛海洋大学教授、省水产研究所专家结合生产实际举办科技讲座,提高了渔民虹鳟养殖技术水平。怀柔区虹鳟养殖基地常年聘请虹鳟鱼研究资深专家、研究员开展新技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拥有必备的制种实验室和试验池,用作远程教育的设施,为开展试验示范和推广科技成果发挥了作用。为适应国内外市场对无公害虹鳟产品的需求,养殖基地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进行虹鳟的选育和饲料配制,严把疾病防治关,严禁违规药物的投入。由于无公害标准化等新技术、新成果的不断推广应用,虹鳟养殖单产水平不断提高,怀柔区单产水平为3-5万斤/亩,XX县为5-6万斤/亩,创国内先进水平;养殖成本也逐年降低,每斤成本只需4-6元,一个养殖面积200-300平方米的小型虹鳟养殖场,年可创利4-5万元。

3、良种配套,为规模开发提供保障。怀柔区注重抓虹鳟鱼种苗基地建设,做到自繁自育自养,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在品种结构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选育了日本金鳟、山女鳟、白点鲑、河鳟等十多个优良品种。同时针对多年近亲繁殖导致品种退化、品质下降、个体生长缓慢等现象,组织了有关专家开展优质亲鱼的选育工作,保障了种苗质量,推动了虹鳟养殖业的发展。XX县由于水温不适宜人工繁殖,需外调发眼卵,为此县水技站聘请专家、专业人士传授苗种培育及养成技术,使每个养殖户都熟练掌握了从发眼卵孵化、苗种培育、成鱼养成至病害防治等全套技术,苗种培育成活率达60%,成鱼养殖成活率80-90%。为节约开支,冶源镇政府从XX、黑龙江等地集中调运发眼卵,分发到各养殖户自行孵化培育,使户均节约成本1000元以上。

三、启示与建议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虹鳟鱼养殖是一项新产业,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育,才能形成一个规模产业。由于我市虹鳟养殖刚起步,基础较弱,为此生产要上规模,必须有超前意识,耐心工作,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后盾。地方政府要重视虹鳟产业的发展,制定优惠政策,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虹鳟产业,对虹鳟科研攻关与技术培训、创品牌、促销等给予重点扶持,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初期的困难与问题,尤其是销售难题。金融部门要放宽条件,向虹鳟产业倾斜,重点支持经营水平高、有一定影响面的基地型龙头企业,推动虹鳟产业的规模发展。

2、建立规格苗生产基地,创新养殖模式。由于我市地下水资源有限,只能开发高海拔地区的山涧水养殖虹鳟,而山涧水又存在渡夏及受雨季影响水质易混浊的问题,对虹鳟苗种造成危害。因此要规模发展,必须错开高温时期,发挥南方生长速度快于北方的优势,利用秋冬季低水温开展养殖,走“集中培育,分散养殖”之路。要根据生产布局,建立县级大规格苗种(50克/尾以上)培育基地,不断扩大养殖规模。还要根据不同类型资源特点,创新养殖模式。如开发高海拔地区的水库开展增养殖;在低海拔地区利用秋冬季选择适宜水质的大中水域开展网箱养殖;发挥关闭、停产养鳗场水质清新的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开展虹鳟精养等,不断做大做强这一产业。

3、培植典型,依靠效益带动生产。XX、山东虹鳟产业均经历了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才不断发展壮大。我市的虹鳟养殖试验于2000年取得初步成功,2002年在全市推广养殖,尚属小规模分散生产。2003年又遭遇“非典”与罕见的高温,影响了这一产业的发展。为此,我市虹鳟产业的发展壮大,除政府增加资金扶持力度,帮助开拓市场外,还需培植典型与龙头企业,依靠效益带动生产。要抓两种典型,一种是水产技术部门先行,开展严格的标准化生产,包括采用进口饲料饲养,使养殖成本控制在每斤8元以下;另一种是培育经营机制完善,具有技术、资金、设备等优势,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力大、辐射面广的骨干型龙头企业,如台商吴龙振先生在清流李家的养殖场,走“公司+基地+农户”之路,促进虹鳟产业发展壮大。

4、加大科研力度,实现科技兴鳟。从我市目前虹鳟养殖水平看,地下冷泉水养殖产量最高,效益最好,平均每平方米产鱼20公斤,仅是考察点的最低水平;山涧水养殖更差,平均每平方米产鱼11公斤,为最低水平的一半。从养殖成本看,我市为每公斤20-26元,与XX、山东等地无法相提并论。如何降本增效成为今后虹鳟产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虹鳟要发展,科技要先行,要重视虹鳟的科研开发,增加科研经费与科技力量,组织科技人员,聘请虹鳟养殖专家,联合科研院校,针对养殖中存在的问题,如病害、饲料等进行攻关,不断提高养殖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8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9篇:水产养殖办法范文

2012年,我镇水产工作坚持了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渔业结构,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进了我镇渔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概括起来,做到了“四个推进”。

一是推进了渔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工作。为了调整优化渔业结构,结合我镇养殖水域面积大、无污染、周遍资源丰富、环境优美的特点,指导各村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提高渔业附加值,推进我镇渔业产业化进程。同时,重点抓了河蟹等名特优水产品的生态养殖,利用水草丰富的水域生态养殖河蟹。全镇涌现出了以鱼、畜、禽、种植结合、大中水面三网(网箱、围网、拦网)养鱼、鱼虾蟹结合混养、套养、轮养、稻田生态养殖等为特点的综合渔业模式,推动了生态渔业向规模化、特色化方向发展,提高了渔业水域的综合效益。

二是推进了渔业生产中科技含量的提高。为了增加渔业生产中的科技含量,转变渔业发展方式,结合我镇水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办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分层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渔民举办河蟹等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培训班。共计举办培训班 5次,培训 500人次。同时根据渔民群众的需求,印发渔业实用技术资料 3000份,提高了全镇科学养鱼水平。我们抓了渔业科技推广,大力推广中小水面人工精养、半精养技术、稻田养鱼技术、生态渔业技术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提高了单位产出水平。我们还围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协调有关单位申报了绿色认证的相关材料,全面贯彻国家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各项标准,实施了《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操作规程》,使全镇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得到了健康发展。

三是推进了渔业基础建设。结合我镇水产苗种不能自给、水产苗种紧缺的实际情况,根据水产养殖户的要求,派水产技术人员帮助养殖户协调、购进优良水产苗种,确保了全镇大部分养殖水面都能按时投满放足苗种。11月份,按照市里的部署和要求,我们组织开展了机动渔船柴油补贴专项清理工作,对全镇49条机动渔船进行了全面清理核查。工作人员分组行动,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座谈会,进村入户进行核对,逐户过堂复查,按时按质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是推进了渔业管理工作的强化和规范。首先以切实把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中心任务,贯彻落实了各种扶持渔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全面实行渔业水面承包、流转制度。其次抓了水产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举办了水产污染源普查员培训班,并组织水产污染源普查员对全镇水产污染源进行了普查。第三树立了全镇大水产的理念,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渔业水域渔政监督管理,清理了密眼箔、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资源的渔具和 “三无”船舶,加强和控制了捕捞强度,强化渔政管理,营造了和谐的渔业生产环境,提升了渔业资源保护水平。

总结过去一年的水产工作,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镇水产工作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一是镇水产站行政管理职能依旧弱化,由于缺乏水产专业技术人员,对指导全镇水产工作和促进水产健康养殖带来较大困难;二是个别基层干部依然对水产工作缺乏重视,出现水产业务沟通少、上报数据不准确等方面的问题;三是渔业生产资金不足,影响了渔业生产的发展。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 2012年水产工作打算

(一)继续抓好渔业产业化和生态渔业建设。指导水产养殖户以养殖水域为载体发展休闲渔业、综合渔业为重点的生态渔业,提高渔业综合效益。

(二)继续抓好水产健康养殖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我镇天然水面面积大、无污染源优势,选择渔业资源和环境条件优越的水域,建立绿色、有机、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使全镇无公害水产品养殖面积突破 1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