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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

第1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范文

划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承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的审核与管理职责,集中负责全区村(居)民自建房屋建设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全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拟订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负责组织管理全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核申报城中村改造计划和改造工作方案。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目标任务的考评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方案中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等事项的审查、上报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中村的建设改造、拆迁安置、农户转居户以及村(居)委会的撤、建工作。

(五)负责全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全区城中村改造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内设5个事业科室:

(一)行政事务科

负责文电、档案、保密、接待、劳资内勤、计划生育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承办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考评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财务及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前期的策划、包装、宣传,以及招商项目的文字、资料、图片准备工作,负责项目招商会议的筹备。

(二)规划土地科

负责辖区城中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改造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改造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工作;负责改造村拆迁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改造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批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挂牌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区各改造村《拆迁安置方案》的审定;负责实施旧村拆除过程中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评估、动迁、拆迁企业的招投标管理,以及评估、动迁、拆迁企业合同的审核工作;负责安置楼建设,村(居)民回迁安置工作;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投资主体准入资格的审查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和承发包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筹备拆迁预备会;负责申领拆迁批复和拆迁公告、拆迁通告;负责协调配套费的减免事宜等。

(四)综合管理科

负责城中村村民农转居的指导督促工作;负责城中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城中村撤村建社区工作;负责已改造村村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工作;负责城中村无形改造政策咨询工作。

第2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

(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xx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在城中村改造中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其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最大建筑面积。所建商品住宅,其套型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有关规定。

(六)在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七)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村庄拆迁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改造。

三、土地利用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之外的其它用地,由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储备。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用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辖区政府商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村(居)商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居)组织实施。

四、拆迁安置

(一)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应在辖区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

(三)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

(四)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五、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农 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二)城中村改造中所建住宅、非住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

例》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墙改费。项目资本金按建安总投资的20%缴存。

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商品房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xx〕9号)有关规定缴费。

(四)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以后,持相关合法文件到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收费局,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

(五)市政府对启动早、改造快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鼓励和奖励。20xx年以后启动的项目,出让净收益返还部分,村按每年5%、区按1%的比例逐年递减。同时,鼓励城中村连片、整体改造,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六)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实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包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并在项目现场成立由分包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协调督导办公室,抽调业务精通的干部现场办公,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及相邻城市规划道路、市政绿化和公用设施的拆迁腾地工作。市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公交等配套建设。

(三)加快配套改革。城中村改造不仅是拆旧建新的过程,更是实现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对列入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四化”转化的城中村,在坚持辖区政府组织的前提下,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村民转市民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工作。同时,社保、医保、农业、国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第3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化和城市总体规划,按新型城镇化要求对城中村整体进行改造的行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安置优先、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是各区管理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设立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指导。城中村房屋拆除由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对拆除施工现场综合整治和拆迁施工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纳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在完成整体规划编制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分步实施改造。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有序推进,采取限期改造和申请改造两种方式。

在机场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南环高速以东区域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对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达限期改造任务。在以上区域外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根据群众意愿提出改造申请,市棚改办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造。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文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整村改造的统一规划。在符合城市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相交叉的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范围。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城中村改造用地不得变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经过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要严格执行落实,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控规编制及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按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控规实施,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申请,依据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控规出具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修规编制及审批。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依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在收到城中村改造安置地块项目的修规(总图、方案)批复后,要抓紧办理各项手续,待手续齐全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城中村改造用地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征收程序。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也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拟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满足改造需要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由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调剂辖区内其他城中村地块供改造使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统筹平衡。

第四章改造方案的制定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应制定改造方案。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依据城中村改造控规和安置区修规批复文件的要求,充分听取、吸纳村民意见建议,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授权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报市棚改办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及村民的基本情况、村民补偿安置方案(含集体经济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批准的控规和修规及土地处置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支持和鼓励货币化安置。

第二十三条需补偿安置房屋的认定标准: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房屋补偿款包含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征地补偿款。

第二十四条对认定标准范围内房屋主体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1.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原则上等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2.安置被征收人时,以被征收人应补偿安置面积为基础,按照就近靠上原则,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过渡费用,以及对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在对城中村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地面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

第二十九条对村组织合法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房屋进行征收时,应按照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实施搬迁和房屋拆除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或委托其组成部门(相关部门、派出机构)应与被征迁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凡是同一规划建设区域内村民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商品房不能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为村、社区配建相应的商业用房,用于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具体办法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制定。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成交总价70%核算征迁安置成本,拨付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在市财政提取各项规费、基金后,形成的政府净收益拨付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划拨方式获得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享受此政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水、气、暖)按规定标准的75%收取。

(三)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规定标准的65%收取。

(四)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返还给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要综合平衡、统筹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货币化补偿的项目,要优先立项、报批,在上级奖补资金的分配上,按照有关规定对货币化安置项目给予倾斜。

第七章村民利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等事项,使城中村改造后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长远保障。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撤销村委会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等工作,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要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城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难群众,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参照城市居民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行政村和各县(市)行政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环境面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推动城市化建设步伐”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示范区拆迁办主任担任,成员由杨陵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示范区发改、国土、财政、规划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改造步骤

城中村改造,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也可以经批准以村民小组或部分村民户为单位分步实施,也可经批准多个行政村实施合并改造。

第一阶段,实施李台乡李台村、穆家寨村、杜家坡村、淡家堡村、永安村等6个行政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总拆迁面积50万㎡,同时在新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安置被拆迁居民。

第二阶段,对规划区内其余村庄实施拆迁。第一批安置用房建成后,将村民逐步回迁安置,村民住宅和村委会公建部分将全部拆除,严格按照规划,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拆除部分重新进行设计和建设(包括住房、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

四、改造方案制定

城中村拆迁改造严格按照《*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执行。各村的具体改造方案,由所在乡、镇政府或村、组在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示范区拆迁办、规划建设、国土、民政、发改、劳动保障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健全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5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城中村改造

随着我国大力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虽然我们用三十年的时间走完了欧洲两百多年的工业化路程,但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城中村”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城中村”是我国城乡不统筹的产物,它严重制约了我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困扰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问题。要提高城市化质量、提升城市素质,必须进行“城中村”改造。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植根于社会与人的发展的诉求之中。它既是对现代社会和人的发展的现实回应,也为现代社会和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路径。本文就如何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智略体系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思想政治教育先导作用浅释

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外在显露。有学者指出,所谓思想政治教育的先导作用是指运用启发、动员、教育、监督、批评等方式,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正确方向上来。思想政治教育所要解决的是人们的指导思想问题,指导思想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行为结果和事业的成败。所以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为人们确立正确思想,防止错误思想发生的先导作用。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把改造目标转化为人们的奋斗目标,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体现。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根据人们的思想实际和个性特点,使目标的确立具有层次性和个性;又要根据人们向往的意向,启导高层次目标的转化和追求,使目标转化和追求富有超越性。因此,思想教育工作者需要勤于观察、发现教育对象的思想变化,善于把握思想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有效防范思想问题的发生,努力把人们的思想导向正确的方向。

二、化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各种思想疑虑,应把握四个“提前量”

在城中村改造中,无论是有形改造还是无形改造,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都会遇到来自思想观念方面的阻力,究其原因还是农民的思想问题没有解决。一方面,“城中村”农民依附土地的传统观念较难改变,担心集体土地逐步减少,日后生活无着落。另一方面,“城中村”农民担心既得利益受影响,如房屋出租租金,怕一旦改造,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经济收入减少。因此绝大部分农民对征地和“城中村”改造都不情愿,甚至十分反对,疑惑、观望、抵触等各种杂念交织构成复杂的思想局面。这就需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各种思想疑虑。本文认为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先导作用,关键是体现一个“先”字,重点是把握四个提前量。

1、宣传改造城中村的意义、惠利、原则和方法要有提前量

要使村民了解城中村问题的危害,认清改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城中村”不仅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居民甚至居住在其中的村民的生活水平,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就是向村民说清楚“城中村”存在的危害,使他们从心底里愿意进行改造,愿意融进城市,愿意成为市民。首先,“城中村”的规划滞后、管理落伍,市政建设和公共设施严重缺乏,不仅造成房屋布局杂乱无章、生活和基础设施配套严重不足,而且还造成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屡禁不止,这既破坏了城市景观,影响城市品质,也不利于城市功能的提升,甚至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在特殊的灾难下受到严重的威胁。

其次,社会治安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城中村”村民和外来人口素质普遍不高,加上出租等手段获取收益比较容易,“城中村”村民普遍游手好闲、不思进取,并缺乏在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上进一步提高的能力和动力。同时,村内居住人员复杂,大量的外来人口居住和频繁的经济交往,加上城乡管理的混乱,形成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如“黄、赌、毒”现象比较严重,偷盗、打架甚至凶杀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经济纠纷接连不断,火灾等事故也是屡禁不止,这给“城中村”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低收入使流动人口无力定居,“无恒产者无恒心”,低廉的犯罪成本等使其具有较高的犯罪倾向。最后,“城中村”集体经济和村民个人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后劲不足,将来生活的经济来源无法解决,不仅不能产生安居乐业的稳定感,更会带来城市化的经济和规模效益受到冲击的危害。所以,任凭“城中村”自由发展而不进行改造最终一定会造成“双输”的局面。

我们可以看看西安市李家村的改造案例。政府首先以宣传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切入点,走街串巷,对被拆迁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宣传安全隐患对他们人身财产的威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宣传政府改造的决心,宣传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可以强制拆除的有关政策,并做好了强制拆除的司法准备,形成了强大的拆迁舆论氛围。同时又提出了以下让群众得到实惠的措施:区政府全面分析了李家村的现状、成因,科学预测了拆迁量和项目的盈亏平衡,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其标准普遍高于《西安市城市拆迁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安置上充分尊重民意,提供了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案供群众选择;还对按时搬迁的人员制定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为拆迁区域的经营户提供了一个9600平方米的过渡市场,免收一定期限的工商费和营业税等。

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最大限度降低因拆迁给搬迁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做了大量艰苦的提前协调工作。这些做在前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以后的拆迁过程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宣传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法规、制度要有提前量

要增加村民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信任度,“城中村”拆迁、改造是一件新生事物,涉及户籍制度、土地利用制度、财政制度、投融资体制、城市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国家法规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因而在操作上没有统一的做法。政府是城中村的改造主导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如何安排、确定改造的政策和社会保障将直接关系到村集体、村民改造的积极性,关系到改造能否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不仅要针对城中村改造的个案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合适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还要提前与村民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取得他们的信任。下文就“城中村”改造中无法回避的三个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1)改造集体产权。“城中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城中村问题的症疾所在。因此,彻底改造城中村,必须把城中村原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通过合理补偿征为国有。将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对城中村集体财产进行产权改造,明确产权关系和村民利益。土地利用既要做到在平面上合理布局,也要考虑各类建筑垂直要求,充分发挥单位面积效能。开发房地产业、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项目,给城市和村集体经济带来高额收益和就业机会。同时,结合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方案,编制城市基础设施改造规划,保证燃气、供热、供电、供水、排水、以及市政道路、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一步到位,从而达到在改造中同步满足村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为建设新型农民居住社区打下基础。以昆明市云波村改造为例。统建房筹建前,村委会就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是否要建房,在80%的股东代表表决同意后,他们又对统建房的户型、集资方式等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居民代表到附近小区实地观看房屋造型式样,召开党员干部、居民股东代表会议,确定统建房户型式样和集资方式。在规划、设计、勘探、招投标、施工、验收及结算等过程中,都明确提出要确保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做到了这些政策、法规、制度宣传的提前量后,云波社区82%的居民住进了新村,社区又办起了电脑、物管、花卉等技能知识培训班,以此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水平,还组建了女子舞龙队多次参加全国比赛,活跃社区的基层群众文化生活。这里的关键是,无论是拆除重建还是对旧村加以改造,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争取村民对改造工作的支持,增加村民对改造工作的信任度。

(2)转换居民身份。城中村改造中的重点是对村民身份的改造。打破户籍制度的束缚,把村民身份变为城市居民,并按照城市居民的管理标准保障“城中村”村民的权益,解决好就业、生活保障,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把一系列的制度给村民解释清楚,让他们认识到改造后建立的制度体系将带给他们更好的生活质量。

(3)理顺管理体制。在城中村内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取代原来的村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管理的社会事务交由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考虑到尊重历史和村民意见,一般可以按原村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设立一个城市社区。同时,把行政村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组织,合理调整人事安排和管理权限,并且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支出应由政府负担。

3、宣传城中村改造的方案、规划、图景和范例要有提前量

要鼓舞村民对城中村改造的憧憬,激发他们的满意感,尊重民意,鼓励村民参与改造。出台“城中村”改造政策,广泛听取村民和关心改造的市民意见,为政策或措施的顺利实施铺路架桥。政府可以提供可供选择的模式,各村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本村发展的改造方案,以此来鼓舞村民改造的热情,激发他们的满意感,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本文通过以下两个规划来说明。首先,农民安置房的规划。当农民交付土地后,政府要根据户数或宅基地数分配给农民住房,以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但政府传统的方法就是简单的给农民两套中型(一般约60—90平方米)住房。这不仅让一些人口较多家庭因住房面积太小无法居住,而且让那些想靠出租住房得到租金补偿的农民因住房面积太大无法出租其住房。因此,政府应该对城中村里的居民情况做出合理的调查,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小区的住房面积做出合理的设计和规划,以满足不同家庭的不同需要。政府尤其要对小户型住宅的开发给予重视,因为小户型的住宅能够满足农民出租其住房的要求,弥补其租金方面的损失。其次,农民不仅希望能够卖出土地获得较高的价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希望获得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保障。因此,政府应该在其管辖的各种工作的安排上充分考虑城中村农民的安置,比如,城市绿化工作、道路清洁工作、办公大楼的安保工作等。此外,政府应该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城中村农民的就业培训,同时和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安排这些人群在各企业从事一些低技能的工作,这不仅能够稳定社会治安,而且能够调动农民出让土地的积极性。

以武汉为例,为有效推进改造工作,激发村民的满意感,武汉市出台了一系列综合改造的政策措施,其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在自治组织变更、土地利用等方面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基本理念是强调有情操作,让利于区,惠及村民,重在发展,如为促进“城中村”改制企业的发展,保护好村民们的切身利益,对改制企业在注册、登记、资产过户及过渡期经营等方面都给予了明确的政策优惠;在土地资源配置上,明确了劳动力人均不低于80平方米的产业发展用地标准,为改制企业的发展和原村民就业留出了宝贵的资源和空间;对广大村民,在旧村湾改造中的拆迁还建、进入养老保险、职业培训和再就业等方面也给予了明确的优惠政策;对村改制后经济实体给予了旧村湾改造成本上浮15%作土地挂牌起始价的政策,为其招商或自行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对区政府,则明确了“城中村”开发用地、储备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的60%划转到区财政、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最重要的是给村民说明这些政策都是在城中村改造前期进行的,在取得了村民们的支持和满意的前提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改造原则。

4、宣传城中村改造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提前量

帮助村民平静看待改造的阶段性和分期性,增强战略耐心和利益耐心,与政府和开发商同心同德,平稳推进改造工作按预定目标前行。首先,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制度改造”的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城中村”的形成是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及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所造成的。所谓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指城市和农村分属不同的管理模式,二元所有制结构是指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制度。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城中村虽然身处城市,但保留着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城镇土地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相对应地形成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差异明显的城市内部土地使用的二元结构。二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的管理体制,这些农村在被圈入城市发展范围时,其经济、社会与建设发展又未能真正融入到城市发展体系中,它们游离于城市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之外,具有很大程度的自发性和独立性。要改变这种二元体制需要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需要给改造村民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其次,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大型“建筑改造”的过程。往往需要分阶段、分区域地进行多期建设,才能达到政府规划的最终目标。从时间上来看,在此过程之中,村民会产生忧虑、躁动和不安的情绪,比如担心若干年后改造完成了,是否能够兑现拆迁的承诺;这么长时间的改造期间,生活来源如何得到保障等等一系列的思想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细致入微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村民的战略耐心和信心。

最后,城中村改造还是一个“文化改造”的过程。“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城中村村民进行“文化融合”周期很长,政府应该为城中村的第二代、第三代甚至第四代居民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使其有更多的接收高等教育的机会,逐步从思想上改造城中村村民,达到彻底改造城中村的目的。经过长期的文化融合,城中村村民从本质上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不再依赖原有的村落,形成以城市文化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络,真正融入城市。通过以人的城市化为主,物质空间环境的城市化为辅,无形的(人的文化属性)、有形的(物质空间环境)城市化相结合的模式改造城中村,这样,城中村融入城市将是一个自然、和谐的过程。

三、树立精神能变物质的辩证改造观,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能的最佳途径

思想通,万事通。只要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坚持以理服人,把政策解释得再精准些,把方案解读得再详尽些,就一定能够形成和谐融融的工作局面。

1、进一步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使之更适应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客观实际

要在工作理念创新、工作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创新诸方面狠下功夫,寻找最佳途径。所谓理念创新,是指在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观念上的更新与进化。一方面,要继承发扬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最大程度地转换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另一方面,要根据已经变化或正在变化的条件,不失时机的改进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所谓机制创新,是指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其正常效用的各种积极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的重组和机能再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证明,任何一次思想政治工作效用的实现,都不是某一独立因素的表现,而是多种因素相互制约的结果。结合到城中村改造工作,以下几个因素是关键。

首先,要积极转变政府服务思路与工作方式。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前提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让全体人民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城中村村民转型引导也应该体现这一点。政府应广泛发动社会上的各种资源和力量,从制度政策层面和具体服务层面为村民提供尽可能贴近的服务。

其次,转变体制实行城市一元化管理。转变体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体制从经济联社向集团公司转变,将集体经济转变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下的股份公司,使每个村民都拥有股份,享受稳定的收益;二是从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转变,使“城中村”的农民变成城市居民,将“城中村”纳入城市的市政管理体系;三是将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依照国家征地、依法补偿的办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变。

最后,完善村民转变为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尤其是城中村的居民在就业、养老、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上困难较大,特别是部分村民自身素质较低,在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为村民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障、事业保障和医疗保障等。

2、优化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充分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到位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是思想政治工作目的实现者,是手执金钥匙打开人们心灵的人,是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开展的决定性因素。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主体,主要是乡村两级党团组织的领导和行政干部管理人员,以及城中村改造工作其他介入方的有效组织机构,他们各自肩负着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成功、顺利与否就取决于这批主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成效如何。在处理城中村改造工作涉及的诸多主体关系上,要全面的考虑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及村民、城市居民之间的利益平衡,争取实现城中村问题解决过程的和谐化。在对城中村涉及的诸多主体的利益顾及上要考虑平衡性、全面性、和谐性,在对城中村改造模式的实施选择上也要贯彻渐进性、多样性、和谐性的原则,这样才能在城市构建过程中行动和纲领一致,利益分配周到,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及城市的健康发展。

3、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不仅要确保有人做思想政治工作,而且还要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有效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预期目标。当务之急是理顺机构、人员之间的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制,使他们在发挥作用上能够相互补充,执行规划上能步调一致,沟通思想上能潜移默化,避免“政出多门”的局面。城中村改造的思想政治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除了上文提到的思想政治工作主体外,我们要动员一切能够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作用的因素,做到责任到人。

参考文献

[1] 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 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 陈柳钦:城中村——城市化健康发展必须破解的难题[J].专栏社会,2008(8).

[4]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探索城中村综合改造之路[J].四川改革,2007(8).

第6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级指导、镇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实施中,坚持以下原则: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在县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镇、村高起点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结合实际分期组织实施。

(二)坚持拆旧建新、拆建同步的原则。充分利用村庄现有旧址土地资源,杜绝建新不拆旧,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节约土地,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三)坚持民主公开、政策透明的原则。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各项政策要进行公开、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城中村改造实行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实施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力求与城市化水平相协调。

三、任务目标

力争用2-3年时间,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从规划建设入手,对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四至略)的村进行改造,逐步实现城中村居民居住水平较大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交通状况和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地面积和公共开敞空间显著增加。同时配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把城中村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社区。

四、相关政策

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的各项审批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改造工作健康快速运行。

(一)规划政策

1、县政府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规划局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打破村庄界限,实施村庄整合。

2、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把关和组织专家论证,经县规划局审查公示后,报县政府审批。

3、城中村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其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服从城中村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规划范围内私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翻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等行为。

(二)拆迁安置政策

城中村改造由镇(办事处)政府组织,村级具体实施。各村是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在县城中村改造工作组和乡镇(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村改造必须优先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再进行商业开发。

(三)土地使用政策

1、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本村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并依据规划和需要合理确定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面积、位置和控制边界。具体规划控制指标由规划、国土部门与有关乡镇(办事处)和村共同确定。确需利用本村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土地进行周转的,必须按程序报批,严禁未批先占。新增的建设用地在有关村公开出让用地面积中扣回,由县政府按照征地价格收购储备,土地处置后的政府收益主要用于城中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2、城中村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可以保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也可以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用于本村村民安置或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可按有关规定入市交易。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公开出让方案依法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并听取村两委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4、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公开出让地块的土地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成本后,80%返还相关村,用于补贴城中村综合改造,20%作为政府收益。政府收益的80%用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奖励、补助。

5、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需要征为或转为国有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

(四)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内的道路、绿化、亮化、排污等市政、公益设施,由改造主体负责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市政、公益设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2、按规划进行组团式集中安置、合村并点、异地搬迁的,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公共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资金,由相关村或开发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五)税费优惠政策

1、县政府对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村,按编制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2、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安置住房,免收一切收入归县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先征后返;事业单位的技术服务性收费按下线减半征收;村集体和村民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办理免收工本费。

3、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单位负责配套主管线到小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改造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的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为此,县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审核和监督协调工作。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要将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严把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批关,严把涉及城中村改造土地返还资金的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格审批程序

1、拟申请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写出改造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报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预审。

2、经预审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村两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户代表签字、村两委盖章的同意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书面意见,由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后,报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正式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

3、经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正式批准后,由所在村制定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村民安置用地面积、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总拆迁户数及面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资金来源等内容,该方案须先经村两委研究、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片区户代表)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批准,报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备案。

第7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范文

已列入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城中村改造的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旧城改造的由原项目开发单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领取土地收储申请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收储范围确定

由市城乡规划局先行对项目范围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红线图出具项目收储范围的宗地图,做为土地收储范围的依据。

(三)拆迁安置方案认定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申请人所在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

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申请人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交房标准、交房时间等回迁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资料报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认定。

(四)拆迁安置费用认定

城中村改造成本由申请人根据拆迁方案进行测算后,报辖区政府审定。由辖区政府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五)签订收储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评审成本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土地收购(回)合同。

土地收回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并根据财政评审报告与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供地及移交

公开出让起始价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竞得人自行筹措回迁楼建设资金的按照市建设局审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回迁楼建设标准方案实施建设。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涉及土地由辖区政府移交给竞得人。涉及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及涉及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给竞得人。

第8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城中村 规划建设 应对措施

1、城中村电网规划建设的存在问题

近年来,揭阳市市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用电需求急剧增长,特别是城中村村民宅基地和住宅小区迅猛建设,给市区中低压配电网运行带来巨大的压力,造成重过载线路设备比较多,安全隐患比较大,供电可靠性不高,电压质量较低,用电现状堪忧,致使城中村电网规划建设与客户用电报装产生很大的矛盾:

(1)村民宅基地建设未纳入城市规划,与供电企业规范化管理要求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表现在建设进度参差不齐、经常出现私拉乱接和零星报装现象。

(2)城中村建设改造和村民宅基地建设,未预留配电房、台区、线路走廊及表箱位置,与村民急需报装用电存在矛盾,表现在电网建设经常因设备、线路走廊无法定位,施工难以协调,出现无序和过载用电现象。

(3)村民宅基地多高层建筑造成用电猛增与配网规划建设滞后之间矛盾,经常导致台区负荷超载、变压器烧坏、表前和表后线过流烧坏及超容烧表等现象。

(4)电网规划对现状问题调研深度不足,区域负荷增长趋势掌握不准确,往往造成电网建设规划方案不能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2、破解城中村电网规划建设难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城中村电网规划建设的种种难题,供电部门迫切需要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联合协作机制,通过强化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利用和发挥全局资源优势,提升整体作战能力,从而破解市区电网规划建设遇到的难题,彻底扭转配网薄弱落后的局面,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开展,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增长的用电需求,为生产运行、营销服务提供坚强的硬件支撑,促进第三方客户满意度持续提高,主要做法是:

2.1 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形成合力

计建部按照年度滚动修编开展城市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对于未纳入城市规划的居民宅基地未能准确预测用电需求,也就无法超前落实该区域网架建设与改造,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接入;配电部组织落实管辖范围内线路及设备巡视维护,突如其来的城中村负荷增长,造成线路设备重过载,给生产运行带来巨大的压力;营业部登记业扩报装信息后,联合配电部进行实地考察,商讨电源接火的最优方案,却经常由于线路、设备没有足够的运行裕量而采取临时接入措施,造成区域供电可靠性不高。因此,面对复杂多变的城中村建设,以往的部门协作机制无法满足城中村的用电需求,必须成立电网规划工作机构,建立由计建部牵头,配电、营业部门深度参与的工作模式,固化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及时的掌握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用电增长需求和配网存在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配网短期、长期规划。营业、配电部每月定期向计建部提供业扩报装信息和配网运行状况,计建部定期组织配网规划协调会、审查会,充分听取营业部对负荷增长点的用电意向,重点工程、重要客户需求情况以及规划配套项目的意见,合理预测负荷增长;听取配电部对电网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意见,着力解决现状问题,合理安排项目规划方案及年度预算资金,使完善的规划方案能够满足生产运行和营销服务的要求。

2.2 发挥规划前瞻性作用,超前谋划

通过系统考虑市政建设、城市三旧改造、业扩报装等因素,综合预测地方经济发展趋势及用电需求,超前谋划“十二五”配网规划滚动修编,科学规划电网建设改造方案,满足3-5年区域用电增长需求,打造一个“结构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适度超前”的坚强配电网。因此,计建部必须超前参与大客户专台用电报装受理工作中,参加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图纸会审工作,提前掌握负荷增长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依据电网规划方案向客户提出配套预留公用设备布点位置与线路走廊的要求。例如对于“城中村”村民统建宅基地及住宅小区两大负荷增长点的用电报装受理工作,由营业部牵头,联合计建、配电部门走访“城中村”的用电客户与村委,详尽了解各个乡村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旧村改造、宅基地建设规划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城中村”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要求村委将电网规划方案纳入到“城中村”改造和村民宅基地规划建设中,预留配电房、台变、线路走廊与表箱位置。对于受理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工地临时用电报装业务,要求必须提供小区建成后远景报装容量与配电设施布置图,有针对性的规划配套项目,同时根据规划网架建设需要,要求小区建成后提供公用开关站、分接箱的位置,为电网建设预留设备安装空间与通道。

2.3 强化对外沟通协调,排除阻力

工程建设中涉及设备定点位置、线路走廊穿过城中村时,经常碰到施工无法协调而滞后建设,甚至可能引起工程大量变更,提高了工程造价。因此,工程建设涉及城中村部分必须主动联系村居委,并在居委会的支持下,排除各种阻力,推动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在客户报装受理阶段,将电网规划项目所需的设备定点空间、线路走廊通道在书面上正式明确下来,提前打下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此外,配电、营业部也协助参与其他电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出现阻挠现象的处理,利用自身与外部业务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取得在电网建设上的支持与配合,消除干扰因素,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3、结语

通过建立工程建设部门、生产运行部门、营销服务部门间的联合协作机制,系统考虑市政建设、城市建造、住宅小区及居民宅基地建设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科学规划城市电网建设发展,超前谋划区域负荷增长需要的网架结构,并通过内外多方沟通与协调,排除种种阻力,助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破解城中村电网规划建设难题,真正把客户的需求和体验放在首位,树立“服务好、管理好、形象好”的企业形象,做到“政府放心、群众满意”。

参考文献

第9篇: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总要求,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推动现代化新城区和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原则。

1.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资金和政策。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

2.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市、区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村庄改造建设工作。强化区级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试点先行,确保改造效果。

3.引导发展,全面转型。市区村庄改造建设要充分考虑产业优化布局与结构调整,通过改造建设构筑发展优势。要协调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完善配套制度,实现物质形态、经济结构、组织形态的全方位转变。

(三)目标任务。从2009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集中改造建设任务;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市区范围内宜改造村庄的改造建设任务和危房改造任务。

二、重点推进方式

(四)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改造建设推进方式。以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社区化改造建设为重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镇村体系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合理确定片区划分和定点。

1.特定区域改造建设。因城市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涉及特定区域内村庄的改造建设,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按上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2.整合片区改造建设。利用就近整合、整体捆绑或项目搭配等方式,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功能配置,组团式、规模化推进集中连片改造。

3.单个村庄改造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庄经批准可以单独改造建设,单村改造建设形成的社区规模不宜少于800户。

(五)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村庄改造建设推进方式。以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先规划后建设,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尊重民意,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1.小城镇集聚。乡镇(办事处)驻地的改造建设在乡镇(办事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结合小城镇发展,编制修建性详规,集约用地,美化环境,鼓励建设多层、小高层,限制低层,合理确定迁建计划,吸纳周边村庄和有条件的农户向小城镇集聚。

2.中心村集居。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中心村的人口、用地规模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农民需求,凸现地域特色。按照大带小、强带弱、中心村带周边村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批实施,有序推进,优先构筑基础设施框架,优先策划实施中心村的改造建设,搬迁合并空心村、弱小村、偏远村,引导农户到中心村购房建房。

3.住房改建(造)。规划保留的村、近期不具备整体改造建设和迁建条件的村,以农户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农户改善住房条件,扶持经济困难户进行危房改造。对于规划撤并村,除危房改造外,停止改建、新建住宅。

三、拆迁安置和用地政策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实施改造建设村庄拆迁安置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安置采用以下方式:按用地标准安置的,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以下简称居住用地)按人均30平方米核定;按建筑面积标准安置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核定;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还可按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控制。用于生产生活保障的土地(以下简称保障用地)按人均25平方米核定。以上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市统一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整体改造建设的村庄,按用地标准安置的,可以人均居住用地和保障用地之和计算,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的5%预留机动用地;按建筑面积标准安置的,可预留同样比例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保障用地。上述预留机动用地(建筑面积)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于安置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用地原则上都要征为国有。居住和保障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用地的用途要有益于村庄改造建设后村民的长期生活保障。一般情况下,完成改造建设后的村庄不得再申请新的用地。

(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不享受安置保障政策。

(八)村庄改造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建设。村庄改造建设可与经营性用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村民安置房建设应作为招拍挂供地的必要附加条件之一,有条件的还可将保障用地上的建筑一并纳入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捆绑建设必须先安置后开发。资金周转困难的,经批准,土地出让总价款和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分期缴纳。已出让地块不能按期建设的,经批准可以顺延一定期限。

通过招拍挂确定的开发商可以先期介入,参与土地整理,加快项目推进;经营性用地具备分宗条件的,可以统一规划,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划分地块,确定规划条件后单独出让。

(九)用足用好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政策。适用“建设用地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须安排一定用地指标,确保重大项目运作和用地周转。有用地需求意向的单位可采取预付启动资金的方式,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后的收益归村集体。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返还指标来源地政府,用于农村住房及基础设施建设。

(十)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驻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上述范围外的宅基地用地由所在区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审批。现有宅基地的住房建设纳入统一管理,先报批后建设。规划保留以及短期内不具备整体改造建设和迁建条件的村庄,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住户严格按程序审批宅基地,同时核定建筑面积。

四、资金支持和规费减免

(十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设立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与省以奖代补资金合并,对如期完成年度改造建设任务的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村庄改造建设,根据各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先行预拨40%,按照改造进度可拨付至80%,年终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市、区融资平台可设立周转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住房重大项目启动。

区财政要根据村庄改造建设任务设立专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转。对困难户的危房改造出台具体帮扶政策和措施,原则上特困户危房改造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视情给予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支持。

(十二)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各区可组建专门投融资开发建设公司或利用原有的融资平台,作为村庄改造建设的投融资建设主体,以项目资产和预期收益为担保质押融资。鼓励采用合作、参股、集资、冠名等多种形式融资,允许积极探索,将拟置换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抵押贷款。利用原有融资平台的要确保主要业务为村庄改造建设项目运作,不得因历史负债影响建设。

(十三)多方整合建设资金。村庄改造建设中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各项支农资金和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与村庄改造建设结合,优先倾斜村庄整合和向小城镇集聚等项目。

村庄改造建设中的经营性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负责项目的区政府,用于被征地村庄的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助等土地出让成本;政府土地纯收益部分的50%拨付给相关区政府,专项用于平衡村庄改造建设项目。

(十四)减免相关规费。村庄改造建设中符合拆迁安置标准的安置房和保障用地上的建筑,参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免收相关费用。经营性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取。

(十五)引导农户到社区和乡镇驻地购房建房。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保留和短期不宜迁建村庄的农户到社区和乡镇驻地定居,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自行拆除地上物的,可按宅基地面积予以适当补贴鼓励。补贴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300—500元,具体由所在区政府确定,有关费用可从市奖励资金中列支。

五、规范规划建设管理

(十六)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是村庄改造建设的组织主体、运作主体和重大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规划计划、总体策划、项目报批、融资建设、督促指导、具体项目的自求平衡和区域项目的总体平衡,落实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工作部署等。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为一般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总体策划、计划落实、组织实施、自求平衡等。村委会在区、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村的相关具体工作。

(十七)加强项目策划。村庄整体改造项目须先策划后实施。对社区化改造建设、向小城镇集聚等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区政府负责直接组织编制总体策划方案,对建设成本、拆迁安置、资金保障、集约用地、设计标准、建设时序、自求平衡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可行性结论。对一般性项目,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区政府指导下,编制好总体策划方案。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项目和向小城镇集聚项目的总体策划方案,经所在区政府完成初审后,按程序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项目的总体策划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过程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和对重要内容进行论证把关。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居改造符合棚户区改造要求的,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按棚户区改造实施。

(十八)加强规划管理。村庄整体改造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中心城区、乡镇驻地及省级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村庄须编制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区、乡镇管理(委托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局制定)。

(十九)严格规划设计。整合式推进的村庄改造项目,提倡建设高层、小高层,适当提高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配套教育、文体、商业、医疗等设施;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泉保护、环境保护的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单村改造项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确保规划、建设和配套标准不降低。

(二十)分类分期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可总体策划,分期实施,分别立项,分类供地。原则上村民安置和生活保障项目先行单独立项建设,为土地整理复垦和其他建设创造条件。村庄整合类项目可以政府融资平台、开发企业、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名义立项,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产权分割。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从简办理各项手续。

(二十一)分类处置违章建筑。对历史形成的违章建筑,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济政发〔2005〕31号)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一时难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可暂时搁置,不影响村庄改造建设,待条件成熟时处理。已经或可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按处理意见办理。济政发〔2005〕31号文件之后形成的违章建筑,按文件精神和有关执法部门意见处理。凡积极配合处理的,处理期间原则上不影响村庄整体改造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村庄改造建设和危房改造是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我市继全运会场馆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后又一次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行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抢抓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做细做实。各区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科学编制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快改造建设步伐。

(二十三)高标准做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工作。村民安置房作为村庄改造建设的核心和根本工作,要优先谋划、优先立项、优先建设。要按照“节能、实用、环保、美观、舒适、抗震”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避免短期内二次改造。要充分考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保证让人民群众住得上、住得好、住得起。

(二十四)协调推进配套制度完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建设要同步实现村民变市民、村委会变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变城市混合经济等转变,社区组织、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要同步跟进。市相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