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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精选(九篇)

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

第1篇: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

吕小兰(1988-),女,汉族,湖北荆门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摘要:一个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对于我国已推行20年之久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不仅为住房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住宅产业的发展。本文从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的对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进而为住房公积金利率的正确调整,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保障,效率功能提供参考。

关键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利率;利率调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具和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业以及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利率从2002年起进行了多次的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必然给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具有冲击力的。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2008年至今,央行多次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了非对称性调整,08年期间持续五次下调了住房公积金,2010至2011年四月又持续四次上调了住房公积金。实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多次调整折射了国家将本是住房保障制度一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变成了实行经济政策的工具。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下调的影响

低存低贷本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但同期且持续下调住房公积金利率给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对于高收入者来说,依据其贷款缴纳能力申请公积金大额度的贷款成为可能,这样导致了公积金贷款的不公平。相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申请较难,这类群体只能用自己的储蓄为高收入者提供住房补贴,同时住房公积金存款还出现了贬值的风险,中低收入的收益空间大幅减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中长期存款收益微薄。另外,高收入家庭利用降低贷款利息的优惠炒作房地产业,使资金流入高收入者手中,不仅炒热了房地产业更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压力。这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是相背离的,更谈不上对中低收入家庭住宅权的保障。

2008年的低利率和准备金率稳定了内需,拉动了实体经济和房地产业的投资和发展,同时,也加剧了2010年的楼市泡沫化。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的实施受到了阻碍。2008年5次非对称性下调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缩小了存贷款利息利差,使公积金的增值受到收益空间了限制,这是和住房公积金社会性的理念不符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使更多的人从该制度中获取住宅权的保障,同时将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投入到廉租房的互适用中。

(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上调的影响

2010至今,央行已四次上调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笔者认为,此阶段上调还将持续。在经济过热时期,央行在不断提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也将住房公积金利率带入了“加息通道”,使公积金利率成为了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工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上调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对比下调住房公积金利率,可以将上调住房公积金利率概括为“高存高贷”,如果说低存低贷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高存高贷就是不符合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的。换言之,高存高贷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变成了一项国家调控经济的工具,而不是保障民生的手段,还怎么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归类为一项保障制度呢。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利率上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不仅在于破坏了该制度的效率性,也显失公平。

从住房公积金现有的增值途径看,主要是通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因此,住房公积金利率上调将会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运用。吸存抑贷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个贷比率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要将尚未使用的公积金存5年定期存款,就可以获得比调度给资金紧缺的提高公积金管理机构放贷更高的收益,且没有风险,这就使资金使用率低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缺少融出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原动力。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很大程度是由国家的利率政策决定的,利率的上调决定了公积金水平收益大幅度下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效率和效益,最终会影响了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对住房保障体系的影响

公积金利率上调或下调均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不同的影响。不言而喻,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资金支持,在基本住房消费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有助于减少贷款人的还款压力,同时亦导致不公平,房地产过热的经济现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则是调控经济过热,稳定物价的手段,但是极大程度的增加了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负担,相比而言,利率的上调对作为保障制度的公积金制度的破坏更大。

廉租房建设已经成为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仅向低收入居民提供的住房的制度,其具有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性,非营利性的特点。对于廉租房制度这种公益行为,政府和社会的无偿投入大量资金来保障实施。那对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也应该是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这就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将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进而影响廉租房制度的发展。

政府为了促进社会财富平均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具有很大的争议性,考虑到有失公平和没有法律依据,且依据住房公积金所有应归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有,很多学者不建议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廉租房的建设资金。笔者的观点是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以公益而是以解决职工个人住房为目的而设立的住房资金的理念与住房公积金作为互和互动性的制度是不相符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给高收入者有了逃避这份社会责任的机会,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银桃.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2012.

[2]梁硕.利率非对称调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住房保障的影响分析[J].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性金融,2008(12).

[3]李.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评析[J].西部金融,2009(09).

第2篇: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81-04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对于市场机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它通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比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专用性、福利性和互等多重属性。

本文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比北京市2006-2008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总结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制度目标达成的效应分析,得出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改革对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发挥根本性作用的结论,进而提出了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住房体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由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运行模式。从正式允许住房商品化政策开始,揭开了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虽然住房体制改革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效率,但是提高的住房价格也使得部分低收入阶层难以负担。因此,为改变房屋价格和居民收入之间以及城镇不同收入阶层住房负担能力之间的不平衡状况,1991-1994年,我国借鉴新加坡经验首先在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地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于1994-1998年间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全面推广,并从1999年开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缴存额上限由每月2392元上调为2682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年底,北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数61705个,职工人数429.24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13.77亿元,提取904.24亿元,余额909.53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69507笔,金额851.85亿元,回收金额433.27亿元,余额418.58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扣除贷款余额和风险准备金后,有近450亿元闲置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上。

可以看到,近三年来,尽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发放额逐年增加,由2006年底的662.98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851.85亿元。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2007年7月1日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又于2008年11月10日提高到80万元。但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闲置额依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

对2005-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贷出比例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出比例较低,且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由2005年底的74%,降到2008年底的46%。

因此,较高的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和较低的贷出比例说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存在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

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集中职工住房储金实现职工之间的购房互助,尤其是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问题。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是根据贷款者的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年限、还款能力等确定放款额度。从住房公积金的落实范围看,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大部分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数属于高收入群体,有较好的还款能力。这部分高收入群体由于住房问题基本已得到解决,购房需求降低,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保障性、福利性的行为。同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群体由于缺乏购买住房的首付能力,加上担保能力不足、还款能力有限等原因,难以获得或者难以得到足够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这样,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贷款群体与制度本身设计时的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造成大量住房公积金处于闲置状态,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商业银行和开发商的不配合

根据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的调查显示,住房公积金中有大量沉淀资金与商业银行和开放商不愿意购房人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有关。因为,开发商与商业银行之间往往有协议,商业银行给开发商提供资金的前提是购房者在购房时在该银行贷款。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使职工都愿意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而不是在商业银行贷款,影响了银行贷款业务利润,使得商业银行和开发商不愿意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更加导致资金的使用不足。对于有一定能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大量沉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也会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这些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往往会被作为超级存款融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流入住房体系以外进行循环,有时甚至出现商业银行将因自身经营风险导致的亏损转嫁给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来承担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住房公积金不能真正发挥其本质作用。

(三)手续繁琐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交易成本

同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一定的低利率优势,5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低2.07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则要低2.43个百分点。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相对繁琐,首先要单位出示证明,然后要经过贷款审批手续、担保审核手续、个人资信调查等,由于有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中间环节,使得放贷时间相对较长。因此,跟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影响了购房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四)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针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时存在的各种问题,政府也通过制定各种相关政策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以加大

资金的使用效率。但这些政策相当一部分具有托市作用,而没有真正考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比如人民银行的补充通知中提到职工在还清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后,购买第二套住房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具体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方法、办理手续等,和购买第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是一样的。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所提供的一种保障,对于还清了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已经有了保障的职工,不应该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享有与第一套住房一样的贷款条件。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虽然第二套住房对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政府在制定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时,还没有做到有利于中低收入职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的效应分析

(一)财富分配效应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财富再分配效应。按照12%的缴存比例,要达到2682元的上限,缴存人的月收入须超过2.2万元。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折合每月3726元,能达到2.2万元月收入的只是少数,使得绝大多数人不能上调,只有少数人可以上调。考虑到公积金是按1:1的比例补助,高收入水平单位的职工从单位获得的住房补助金多,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因此,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想通过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变相为职工发放福利的单位,都有动力多缴纳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明显的财富分配效应,使部分社会财富直接(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的补助更多)或间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地流向了高收入单位的职工或单位中的高收入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提高使得高收入者购房能力增强,加大了财富分配偏向富人的效应。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中低收入者由于不能申请到足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充分获得住房公积金较低贷款利率的利益,却要承担低存款利率的损失和住房公积金积累的贬值风险。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倾向于中高收入者,贷款利息优惠被转移分配到贷款的少数高收入者,变成了低收入职工帮助高收入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这无疑是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背道而驰的。

(二)购房能力的“马太效应”

首先,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使得财富分配向高收入群体倾斜,更加增强了高收入群体的购房能力。在高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已经得到基本满足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在很大程度上带来的是高收入群体的一种财富积累。其次,由于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他们的住房储金积累和购房能力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对于购房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的高收入者而言,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相对下降。这样,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带来了购房能力“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导致该项制度改革不能发挥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的目的,住房公积金的互特征也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以“住有所居”为政策目标的,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全体人民的住房问题。因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应当以此为基础,真正保障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群体。

(一)适度调整利率政策

在具体执行“低存低贷”利率政策的过程中,中低收入家庭得不到贷款,而存款低利率反而减少了中低收入职工的实际收入。虽然“低存低贷”政策本身是好的,但是应该变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针对不同职工的贷款情况实行不同的利率水平。对于月薪较高的职工在保持存款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已经取得低息购房贷款时,如果申请第二笔贷款,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比如提高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介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水平。而对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较多者只能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同时,为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质,对于还没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者借款人应该放宽贷款条件,实行比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更低的利率水平。做到用高收入者的贷款高利率弥补中低收入者的贷款低利率,这样才能保证制度运行的相对公平,真正体现住房保障制度的互。

(二)采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从而在资金管理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要差于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转变观念。通过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以全新的市场营销理念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丰富贷款品种,真正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同时,要树立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理念,从缴存、提取、贷款、还款等业务的各个环节,以人为本,简化手续,公开业务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

目前,住房公积金是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由商业银行经营政策性的公积金业务容易导致责任权利界定不清,使得资金的管理混乱。增加了银行使用风险,最终会损害到广大职工的利益。因此,为了明晰产权,真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我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由政府投入股本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特定用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真正从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金融的转变。

(四)政府应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力度

第3篇: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

本文主要从房地产信贷、住房公积金制度两个方面来分析房地产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金融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房地产信贷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1998年全面住房改革以来,银行信贷是房地产金融支持的主要方式,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得到快速发展,这对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城镇居民购房、拉动住房投资、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房地产信贷风险加大。前几年,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热,房价水涨船高,各大银行“房贷之争”此起彼伏,特别是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更是“精彩有加”。从目前来看,这块银行质量最优的贷款也隐含了不少问题:一些银行暗中突破央行的规定,对个人购房发放零首付贷款,甚至还提供一定比例的无息贷款,或者高层房屋投资没有达到2/3时,就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这使得银行贷款的风险不断加大。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通知指出,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可见,中国房地产政策已由之前的支持转向抑制投机。2010年出台的多项抑制投机的政策已经对房产交易量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也开始出现问题,贷款的风险加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在中国两万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中,绝大部分企业的资金来源50%以上依靠银行贷款,其中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达到80%以上,除了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几乎没有别的融资渠道。在某些地区,存在一些民间融资,即地下钱庄,能够为企业提供部分资金,但是,探究地下钱庄资金的来源,其很大一部分是银行贷款。房地产企业单纯的依靠银行进行融资,势必导致银行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集中,引发金融危机。

3.贷款银行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目前,各贷款银行针对房地产企业申请贷款采取的是保守、稳健的方针,加强了对抵押标的物或信用的核实。但是,仍没有解决贷款后期所面临的风险问题,致使银行不良资产的比率始终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是,现在银行贷款的评估方式是静态和被动的,缺少一套监控风险的动态系统。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994年国务院发文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全国县级以上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几乎都进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有近5000万职工共提取住房公积金6625亿元,其中80%用于购建住房;累计有830万户职工家庭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达8565亿元。此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截至2007年底累计提供79亿元廉租住房资金,有力推动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

1.使用效率较低,并且使用不规范。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外,全国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6%。此外,挪用、挤占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严重,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成为当地政府的“小金库”,相当数量的住房公积金被运用到非住房建设项目,甚至有挤占、挪用公积金去炒股票、购车或违规放贷,做高风险投资。这些违规现象不但直接影响到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和房改的进一步深化,而且增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运用风险。

2.归集工作有待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不足,同时相当一部分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县、市财政和单位补贴不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此外,部分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相挂钩,企业经济效益不善,使缓缴、欠缴造成住房公积金的随意性较大,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相背离。

3.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渠道少,运用手段差。根据1999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取得收益有四个渠道,一是委托存款利息收入;二是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三是国债利息收入;四是其他收入。同时管理办法又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只能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而按我国目前的银行利率和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贷利差收入最多可以应付其管理费用。目前,全国约有一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于坐吃利差的状况;而购买国债也仅仅是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一种保值手段,长此以往,将无法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因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运转模式不具备应付风险和补充住房资金的功能。

4.个人贷款业务不完善。2008 年末,全国个人贷款率(个人贷款余额/缴存余额)为50.30%。有学者计算,个贷率最优范围在43.85%—80%,这样既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的正常运作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又能获得增值收益,在范围内贷款率越高收益越好。其次,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很高,甚至无法满足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还有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较低,大量住房公积金沉淀在银行,不仅没有很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水平中的作用,还带来了存款利率倒挂的损失。

二、促进房地产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第4篇: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 风险 对策

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问题。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就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储蓄、低存低贷封闭运作”的政策性住房储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其风险总是无处不在。

一、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任风险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的是“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央行的《贷款通则》也明确表明,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但作为住房公积金主要经营载体的管理中心,是一个直属于市级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从该中心上交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标准拨付。

2.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风险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低存低贷利率政策。低存是指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低于市场存款利率水平;低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其风险表现在利率长期偏离市场利率将会引起不良的后果。对于职工来说,若是不购房,这样一笔资金就会长期的、低息的存放在银行里,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筹集虽一直在不断地增加,但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来看,住房公积金的存量大,真正享受贷款的只能是少数人。住房个人贷款使用人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差所带来的收益只能是未使用人的利差损失。因此,利益从未使用人流向使用人,使得住房公积金在参加者中间产生了利益转移的再分配,这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的特点相违背。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违约风险、抵押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信用风险表现为借款人或保证人主观上不承担应尽义务以及客观上难以承担应尽义务。

二、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对策

1.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系统

必须在住房公积金立法的基础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系统。一是要建立起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具有对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领导及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的责任。二是财政部门应当真正负起监督职责,对住房公积金的收益进行核实,统一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监督使用。三是提高社会监管的透明度,定时定期公布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贷款情况,使用情况等,让广大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对自己的安居钱做到心中有数,并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外部审计,明确监督权限及频率,做到定期监督,随时化解公积金管理机构风险。

2.积极发展住宅储蓄信贷与融资机制

借鉴以西欧国家为代表的住房合同储蓄模式,选择或创新一批适应经济发展状况的多层次的不动产储蓄商品,以适应不同储户的需要,积极发展住房储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为了形成稳定的住房信贷资金来源,在住宅储蓄信贷融资运行机制上,可采取“高存高贷”和“高存低贷”相结合的模式。在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提供低利率和可承受的抵押贷款,在由政府采取财政贴息办法给与政府认定的有资格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经济实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2—3个百分点的固定差额利率补贴。这种融资机制既保障了住房资金以市场法则运作,又促进了住房金融良性循环,符合市场效率原则,同时政府给与优惠利率补贴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抵押贷款卖得起住房,符合公平、福利原则。

3.提高公积金运行质量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质量,可采取以下措施:①整顿公积金管理中心,理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间关系。可逐步将其发展成为住宅储蓄银行或住宅合作社,建立起缴交者与管理中心的资金信托关系。②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公积金的运作有法可依,通过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和操作的规范化,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的要求,来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流失,所有人的权益不被损害。管理中心应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报表,建立完善监督体系,增加运作透明度。③住房公积金的结算、管理手段要进一步现代化,信息联网、个人查询以机电算化要全面实施。

4.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很不完备,专门的信用调查机构还尚未建立起来,而且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个别单位的信用评估权威差,手续复杂,信用风险就相对显得较大。因此,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首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个人住房贷款评审提供详尽的资信依据。其次,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审核责任制度。在委托模式下,这一责任制度应包括受托银行的贷款评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两个环节。再次,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这一系统包括借款人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反馈、还本付息监控、贷款逾期级数等子系统,这是消除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三、小结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增加了住房的有效需求,为加快住房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在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体制下,我们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扎实做好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安全营运,广大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切身利益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1]井欢.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j]城市管理,2007,(5)

第5篇: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

关键词:体系 公积金 保障 体制 框架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改革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其目的:一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二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确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并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缴存比例不规范、缴存额差距大,分配不公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

三是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

四是使用上存在不公。

(二)使用率不高,资金沉淀率高

一是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单一;二是贷款手续繁琐、限制多,门槛高;三是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受到限制;四是政策障碍,有些人无法享受;五是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这部分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六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开发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商业贷款合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七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三)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

事实上,和“三险”一样,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未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并不在少数,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二、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缺陷

(一)“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虽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但委员会形同虚设。

(二)财政、银行监督形同虚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自律意识不强,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

(四)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企业自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在政府职能部门干预下,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的情况相当严重。二是一些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存在很大隐患。

(五)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末,全国公积金运用率仅58%,其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叫好不叫座”,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觉”,并产生负收益。

(六)区域间不可流通,是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

(二)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三)更新观念、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一是要转变观念,切实改进贷款服务。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消极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

三是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

(四)创新贷款品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目前由于政策原因,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许多条件限制,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只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住房。

第6篇: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

2、贷款利率很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而且要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手续时收费减半。

3、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上贷款方式限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使用,限定条件多,所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无缘申贷,但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也就是银行按揭贷款。

4、只要您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就可申请使用银行按揭贷款。

5、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较高限额一般为10-29万元,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较大,因而较多被贷款者选用。

第7篇: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住房体系中最具有中国原创特色的制度安排。自从1991年于上海创立以来,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18个年头,在中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历史和当前住房保障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得到大众的透彻了解,有论调说中低收入职工使用公积金的机会少,造成资金沉淀,使用效率低下,由此质疑这个制度是否“劫贫济富”?甚至有人提出要完全废弃和否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全照搬美国或英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的市场化住房金融体系。但更多的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未来的出路应该是,在向各国公共住房金融学习其优点的同时,以完善、改进的态度继续发展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其实中国住房公积金并非自己完全原创发明,是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改造而来。国际上还有诸多类似的住房金融制度,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德国、巴西、韩国的公共住房金融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直接起源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由于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住房公积金从进入中国开始就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有着不少重要区别:

其一,出发点不一样。新加坡中央积金制度在1955年建立时候的初衷是以养老为主,1968年之后才开始进入住房领域。在微观上,公积金会员不仅可以用公积金养老,而且可以用来买廉价住房,进行医疗保险,甚至可以进行教育投资和证券股票投资,使会员得到很多实惠;在宏观上,增强了社会保障能力,并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稳定。而中国住房公积金只是为了住房消费。

其二,利率政策和缴存率规定不一样。为了养老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对存款利率实行高利率政策,且与市场利率挂钩,本息都不缴税。新加坡的公积金利率是根据新加坡四大银行的平均存款利率来确定的,利率水平基本上在6.5%的水平线上波动,该利率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由于新加坡的通货膨胀率较低,公积金利率平均高于通货膨胀率2%左右,所以中央公积金一般不会贬值。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公积金法定最低利率为2.5%,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利益。2006年左右普通账户利率为2.5%,公积金账户的存款利率为4%。从缴存率来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刚开始实施的时期缴存率一般为工资的1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分担5%;最高时为1984年和1985年,曾达到50%,其中雇主和雇员各承担25%。2004年低于55岁的雇员公积金总缴存率是其薪金的38%,近年继续下调。此外中央公积金局还规定了最高缴交额。公积金缴交率根据年龄区别,年龄越大所缴交的公积金越少。

中国住房公积金则不同,更类似德国的合同住房储蓄,为了低贷而低存。由于使用方向单一,所以缴存率也比较低。合计缴存率一般在14%左右,职工和单位各负责一半。

其三,与住房开发关系不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的资金除了保证正常支取公积金外,大部分资金全部存入政府投资局,政府投资局通过发行债券筹措的资金作为“国家发展基金”贷放给政府机构和企业,建屋发展局是最主要的贷款对象,贷款利率高于国债两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建屋发展局从中央投资局获得的资金仅比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略高0.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政府从中给以大量贴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在居民购房融资方面的流程是:居民通过公积金获得10%的首期付款和90%的银行贷款向建屋发展局购买住房居民获得住房所有权资金流向建屋发展局建屋发展局交还于政府政府用其偿还债券本息中央公积金收回资金继续为住房建设和购买者提供资金。这样,新加坡的公积金既是购房信贷的主要来源,也是建屋发展局住房建设投资的主要来源。

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在早期曾经主要投放住房开发贷款,但目前的资金流转过程中,只是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流向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归集资金除了发放房贷,资金的主体留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投放在国债等安全资产,与住房开发基本无关,国家财政也没有贴息。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它不是现代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本质还是个人储蓄,没有现代社会保障所要求的成员之间的互济和互助;第二,公积金储蓄根据个人收入而定,造成社会保障的两极分化;第三,过度储蓄抑制了人们的消费,对经济发展不利;第四,抑制了其他方式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方式单一,系统风险较高。

德国合同住房储蓄制度

所谓合同住房储蓄,是通过契约合同归集居民自愿储蓄来获得住房贷款资金。贷款数额一般与预存储蓄结台,也有分离。低存低贷,内部封闭运行。合同住房储蓄的资金流向是严格匹配的。一般政府有各种奖励措施。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东欧转型国家被大量仿效,也显著存在于奥地利和法国。但法国的住房储蓄计划只归集资金,住房贷款转由商业银行进行。

德国式合同住房储蓄制度的基本运作模式是,任何居民按照合同规定,连续几年(一般需要4~6年)存入一定数额的定期储蓄存款,存足一定金额时,一般来说为大概40%的未来贷款额,即可成为住房储蓄银行的“社员”,并取得从住房储蓄银行获得住房贷款的权利。从住房储蓄银行贷款,贷款利率由法律规定,低于市场利率,贷款期一般为10~15年。法律同时规定,此类金融活动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必须保持固定的利差,一般为2.5个百分点的利差。当贷款需求超过信贷资金来源时,则按存款时间先后顺序或按存款额度多少规定的顺序分配贷款,先存多存早贷。目前,德国的住房储蓄存款利率是1.5%,贷款利率是4.0%。住房储蓄银行只经营住房储蓄贷款一项业务。因为业务单一,为降低运营成本,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一般都会与当地商业银行合作,而不会自己广设网点。与一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同,住房储蓄银行的资金是封闭运作的,它只向住房储蓄客户吸存,也只向自己的住房储户放贷,此外不进行任何其他投资,储户的存贷差是它惟一的利润来源。

德国式合同住房储蓄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比,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是力图覆盖全民的强制性住房储蓄,德国合同住房储蓄是在自愿和契约基础上的合同储蓄。

二是资金来源不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来自参加的职工工资收入,德国合

同住房储蓄来自个人积蓄和闲置资金。

三是贷款利用规模不同。中国公积金贷款根据缴纳存款余额的一定倍数,如上海目前是40倍,德国合同住房储蓄贷款额度则只有储蓄金额的2倍。

四是贷款开始条件不同。德国台同住房储蓄在贷款需求多于供给时候,有排队次序,先存先贷,多存早贷,一般需要5~6年才开始。中国住房公积金一般只需要连续存满一年即可。

五是贷款发挥的作用不同。德国合同住房储蓄一般占到居民住房融资的1/4到1/3,是主流的购房融资方式之一,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仍然是商业住房贷款的补充方式,目前是商业贷款规模的1/6左右。

六是贷款利率的差别。德国合同住房储蓄贷款利率固定,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情况定期调整。虽然两者都是“低存低贷”,但德国合同住房储蓄基本保持2个百分点的固定存贷利差,而中国住房公积金没有专门规定存贷利差。

巴西国家银行与失业保障公积金

巴西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住房储蓄制度(SBPE)和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由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运作。巴西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社会福利计划与筹措住房发展基金糅合在一起。1966年新的社会保障计划规定,雇主需按雇员工资的8%将个人福利基金定期存入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巴西政府再将这笔基金全部转交给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全国住房建设银行)保管和经营,并按指数化方式(3%加通胀)的年息率支付存款利息。随着大批工人参加保障就业基金会,该基金就成为全国住房建设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实施住房发展计划的基金。仅1966~1974年,缴纳的基金总额就达到了320亿克鲁赛罗,约合45亿美元。这一制度曾在墨西哥。阿根廷、萨尔瓦多等拉美国家得到推广。

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 Unemployment arid Provident Fund):1966年建立,保障公积金是一种负有失业保险与住房保障功能的社会保障综合资金。根据法律,正式员工每月薪水的8%要存入FGTS的私人账户,年利率是3%加通胀,个A存款账户可以用来支取失业、养老和医疗,参加5年后可用于购房。FGTS的资金由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进行管理,主要资金也是通过巴西国家住房银行提供住房信贷。2003~2004年,FGTS65%的贷款提供给家庭月收入低于1125美元的中低收入家庭。

巴西的住房储蓄制度(SBPE,Brazilian System of Savings and Loans):1967年成立,SBPE意味着存款免税,同时所有参加的银行要强制进行住房贷款,巴西各银行至少65%的存款要用于住房信贷或者购买住房贷款证券MBS。2006年上半年,SBPE的存款超过41.43亿巴西克鲁赛罗(约合20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04%。

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另译为巴西全国住房建设银行):1964年成立,是巴西政府住房计划的融资主体和主管机构,也是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巴西国家住房银行的资金来源以“失业与保障公积金”转化而来的长期服务保证金为主,其资金80%用于长期住房贷款。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还对储蓄银行和住房信贷公司等其他住房金融机构进行指导,规定他们的存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还提供流动性担保,相当于整个巴西住房金融体系的“中央银行”。

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只对对中低收入家庭发放贷款,但是通过商业银行如“大众住房公司”等中间机构发放。不直接向家庭提供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利率,利率优惠程度随着收入而有差别,收入越高,优惠程度越少。这些特点是中国住房公积金不具备的。但巴西国家住房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是必然存在破产风险的,能否保证“失业与保障公积金”这个数千万居民家庭养老和救命钱的足够安全,也是一人隐忧,尤其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冲击时,考验相当大。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

从1981年设置的国民住宅基金(NHF),到2007年新成立的租房发展基金(NRH),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韩国已经形成以国民住宅基金(NHF)为主体,以住房贷款担保基金、租房发展基金和韩国住房金融公司为辅助的公共住房金融体系。韩国公共住房金融的主要功能是面向中低恢入家庭提供长期低息购房贷款或相关支持,并为小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类型的公共住房建设提供建设资金支持。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ational Housing Fund)”是1981年通过修订《住宅促进发展法》设置的。国民住宅基金(NHF)任务是面向中间收入家庭提供低于市场利息的政策性购房或押租贷款,并支援小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其后国民住宅基金(NHF)一直是韩国公共住房金融的主体。国民住宅基金的成立与发展,使得韩国住房一级市场在曾经很长时间内呈现出了由国民住宅基金(NHF)和韩国住宅银行(KHB)两家分割垄断的局面。如1982年,这两家机构分别占到韩国住房贷款的59%和28%(Park,1984)。1995年,韩国住宅银行占到全部新增住房贷款的75%(Bhnkenship,2002)。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实质上长期由韩国住宅银行(KHB))代为管理。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资金来源有国家住宅债券(NHB,National Housing Bond)、特许住宅(Housing Lottery)、政府财政、国外贷款、住宅预购储蓄、国债管理基金预收金、利息等。发行国家住宅债券是国民住宅基金的重要融资方式。1968年就通过韩国住宅银行首次发行,1973年第二次发行。1969年韩国住宅银行首次发行特许住宅。国民住宅基金于1981年成立后,发行国家住宅债券和住宅的权利和收入都转为其所有。此外1978年成立的住宅预购储蓄制度也为国民住宅基金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国家住宅债券,利率比财政部国债一般高一个百分点多,有5年期、10年期和20年期,五年期为主,是目前韩国存在的四种政府债券之一。国家住宅债券在建设交通部的请求下发行,通过拍卖面向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发信,同时,根据韩国住宅法,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公司在获得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与个人在登记物业交易业务时,都有强制性必务要购买一定数量的住宅债券。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早期资金使用中支援公共住房建设占据主要部分,包括公售房和公共租赁房,现在主要是资助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政策性贷款与补贴,但对居民的贷款额度与房屋价值的比值(LTV)一般不超过40%。由于近年住房需求的增长,国民住宅基金(NHF)的贷款总额从2004年的8.6

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21亿美元,翻了一倍多。

国民住宅基金(NHF)侧重为低收入者和第一次购房者提供优惠购房贷款。购买面积小于60平方米公售房的,还可以免除住房交易税、转让税和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亚洲有很多类似机构采用了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这种运行模式,如印度于1988年建立的国家住房银行(National Housing Bank)、泰国的政府住房银行(Government Housing Bank)。但效果都不如韩国。

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相比,韩国的国民住宅基金(NHF)不是基于居民个体的强制性储蓄,而是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具有十分强烈的公益性、政策性,功能和目标都十分明确,服务群体清晰,而且使用方向多样,既有购房贷款,也有建房金融支持;NHF没有中国住房公积金这样通过强制性储蓄获得的巨额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但通过政府支持,以发行国家住宅债券等的资金来源也比较稳定,而且多元化。不过,NHF同时也存在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融资规模较小且不稳定的问题,约束了其住房保障作用的发挥。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8篇: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

【关键词】房贷 住房公积金 贷款风险

上世纪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住房分配制度的深刻变革,我国逐步建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低收入职工购房所需资金问题。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大幅提高,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也在不断增多,面对昂贵的房价,较低收入人群普遍选择房贷方式购房,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呈几何级增长。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势,成为摆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的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即:职工购买商品房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贷款等。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利率较低、办理程序简便。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能够为缴存人提供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优惠服务,适合家庭不超过两套住房、拥有面积在政策范围以内、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多年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商业贷款优惠政策逐渐收紧,商贷利率走高,就目前情况而言,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最佳选择,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群众生活密切相联。

(三)信贷业务和风险逐渐增大。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数据分析,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0.82亿元,而仅2010年一年,全省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1.06亿元,占贷款累计总额的24.23%。到了2011年,全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5.43亿元,同比增长3.33%,增加4.37亿元,其中笔者所在的亳州市个人住房贷款同比增长全省最快,达到142.28%。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和增长,信贷业务风险必然也会逐渐增大。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成因

(一)来自于运行机制的风险。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但是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仍不健全,在运作过程中除了要承担常见的商业贷款风险外,还容易产生一些特有的管理风险。

1、受利益驱动,被委托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回收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如果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相比较来说,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收益高、程序简便、办理快捷,导致受委托商业银行对发放公积金贷款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致使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无形中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2、受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遭遇瓶颈。一是目前我国不少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许多职工难以及时获知自己的个人信息。二是受委托银行网络优势强大,与管理中心滞后的信息化建设形成鲜明对比,双方数据不能同步更新,直接影响到贷款程序的正常运行。三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的私人信息保密措施不严,也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对贷款职工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这种优惠政策现阶段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但从长远看,未来可能导致资金缺口,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保持稳定。

(二)来自于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宏观经济发生通货膨胀,实行相对固定利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就有蒙受贬值的风险;再者,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就会加重,逾期率上升的可能性也会加大。

(三)来自于服务对象的风险。

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面临下岗或买断工龄,借款人的收入减少还款能力下降,或者遭遇疾病灾害等意外事故以及死亡、离异等情况,甚至抵押物或质押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无经济能力归还贷款。

四、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如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体地位,与各受委托商业银行分清公积金贷款委托业务的风险责任关系,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受委托商业银行建设强有力的还款催收队伍。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化建设,加快贷款业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升级和维护工作,与受委托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和同步更新,同时确保贷款客户信息安全。

(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抵押物变现和外部环境风险监测、贷款逾期风险级数预报等进行统一管理,一旦出现各种贷款风险,能够做到反应灵敏、处置有力。同时,将公积金缴纳、使用和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用资源共享。

(四)应进一步重视存贷挂钩,将贷款人年龄及婚姻状况、购房目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比例和信用等级等指标作为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审核的重点,实施有重点的政策倾斜。

参考文献:

[1]牛艳,邱桂杰.借鉴国外经验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商业经济,2010,(7).

第9篇: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强制储蓄 利益补偿 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74-0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创立以来在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积累机制、促进我国住房金融发展和廉租房建设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未获彻底解决的事实严峻考验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内学术界和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仍不绝于耳。如何通过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来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维护中低收入参缴者的利益,对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推动保障安居工程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为何要对住房公积金部分参缴者进行利益补偿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积累的“低存低贷”基金,其制度运行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由于按工资一定比例缴存是法定并强制的,没有考虑参缴者收入高低和今后有无能力购房贷款,按月存入的公积金储蓄全部采取低利率计息,不管公积金如何增值,只要参缴者不参与公积金贷款就很难成为公积金的受益对象。事实上,只有那些有能力购房者才可以申请获得公积金贷款,通过低息贷款利息优惠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并获取房屋增值收益,而这些具备购房能力的人以中等以上收入人群为主。中等以下和低收入人群往往因无力承受房价而难以通过购房贷款的低息福利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很多学者经过多地区调查研究证实了上述结论。清华大学教授刘洪玉等(2007)以江苏省常州市的微观抽样数据作为对象,将公积金参缴者的月缴基数由低到高排序,按照七等分收入组的划分标准分为最低收入组、低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最高收入组,统计七分组中各组公积金贷款概率,得出参缴者的收入越高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概率越高,与事实相符,即收入高的家庭有更强的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和改善住房条件,所以其公积金贷款的概率也更高。张梅达(2000)从收入层次入手,以北京、上海和合肥三个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为案例,发现北京、合肥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4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34%,相应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只占到26%。在上海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2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58%,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占比为22%。李锋等(2006)对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统计,得出上年度缴存额位于前10%的高收入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占该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总户数的12.7%,相比之下缴存额位于后10%的中低收入职工申请贷款的户数仅占当年总贷款户数的1.7%。

可见,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参缴者,不仅没有享受到公积金福利贷款,还用自己低息存款损失补贴了使用贷款的中高收入参缴者,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贡献者”,不仅有失公允,也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的互和政策性本质。结果导致公积金的潜在受益人群体只是城市就业人口的一小部分,即主要是那些经济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和那些最不可能下岗甚至享受特权的职工。可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未能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收入再分配的方向,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然较大的背景下,自由主义的分配原则易导致社会群体间出现隔阂抵触,损害社会间的团结协作,相比而言,既具有平等主义思想,又强调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利益的西方罗尔斯主义分配公平观无疑更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安定,其“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及“补偿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思想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承担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而仍旧无力承担购房成本、且亦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标准的这类人群就是该制度的最少受惠者,既然住房公积金已经让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通过贷款解决自身住房问题,享受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益处,那么对于未能解决住房问题、承受储蓄存款损失的这部分中低收入参缴者,理应在制度内设立额外的利益补偿机制。

二、国际典型住房金融制度利益补偿的经验

在研究住房公积金利益补偿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借鉴一下国外相关住房金融经验。纵观全球住房金融的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互助储贷、强制储蓄和证券市场筹资三大模式。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筹资模式,其住房金融制度高度市场化,住房问题通常通过市场进行解决,不存在利益补偿问题。以新加坡、巴西、马来西亚、墨西哥等为代表的强制储蓄模式则普遍重视利益补偿,按照边沁的强制储蓄理论,强制储蓄抑制储户当前消费愿望,若没有响应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弥补储户可能产生的损失,就会产生不公平。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互助储贷模式,与我国目前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同,但其在融资奖励、配贷方面的成功经验对缓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参缴者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1.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强制性储蓄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现已成为一种涵盖多种保障的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配贷机制的特征是“存贷分离、高存低贷”。“存贷分离”是指中央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中央公积金局,但其无权向公积金参缴者发放住房贷款,向购买组屋的参缴者发放贷款的只有建屋发展局。因此中央公积金局的运作不依赖于住房贷款的收益,且有政府债券收益提供保证,使其能够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储蓄存款利率。“高存低贷”是指中央公积金局以高于市场化的存款利率向公积金参缴者付给利息,同时建屋发展局以比市场化利率更为优惠的利息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住房贷款。目前公积金存款利率为新加坡国内四家主要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加权平均数,且不低于年利率2.5%,确保公积金不存在储蓄利息损失。贷款利率一般是在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1个百分点,即缴存人申请组屋贷款利率为2.6%,低于市场贷款利率。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公积金福利功能不仅涵盖了住房保障,还延伸到医疗、养老等各类保险,这种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储户在没有获得住房优惠福利时可以从养老、医疗等其他方面得到补偿,有助于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平地对待每一类参缴者。

2.巴西的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巴西政府为保障住房投资与信贷资金来源,于1966年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设立一种兼顾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的综合性社会保障资金――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Unemployment and Provident Fund),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由巴西国家银行运作管理。其主要做法是:雇主定期需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8%),将归属于雇员的个人福利基金存入指定机构――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这部分基金由政府转交给巴西的全国住房建设银行进行保管和经营,雇员个人账户的存款可以用来支付失业、养老和医疗费用,并于参缴后6年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属于强制储蓄范畴,但国家住房银行按物价指数对职工账户名义存款进行调整,一般按年利率加3%(通货膨胀率)计息支付存款利息,这种指数化保值机制不仅规避了像我国住房公积金“低存”的利息损失,还有效防范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存款贬值风险。此外,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并非专款专用,不仅能用于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当雇员在结婚、购房、偿还医疗费用和退休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基金会的存款。多元化福利制度弥补了那些不能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雇员的利益损失,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利益补偿问题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运用最广泛、最具有特色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融资制度。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储蓄者通过签订自愿储蓄合同,先连续、足额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在达到一定年限和一定数额要求之后,才有权从该金融机构取得优惠利率住房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德国,雇员可以在自愿条件下根据自身的收入高低、消费偏好大小、投资欲望强弱,决定是否签订住房储蓄合同。德国同样采用“低存”的融资模式,但为提高储户自愿储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住房融资体系,德国政府采取了多样化的住房储蓄奖励,包括创设住宅储蓄奖励、雇员储蓄奖和职工资产积累奖,还配套地提供了多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弥补储蓄存款利息的损失,保护雇员的利益。

德国住房储蓄也采取“低进低出”的运作模式,但在配贷中实行的指数化评分确保了每个储户都有机会获得低息贷款。评分值是反映存款人对储蓄群体所做贡献大小的指标,即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地使用贷款的机会,保障了储户存款义务和贷款权利的对称。德国储蓄银行每月计算一次评分值,并按评分值的高低来确认借款人资格和分配贷款顺序。考虑到不同雇员参缴住房储蓄时签订借贷合同的金额也不相同,为公正地评估不同的储贷合同,德国政府按每1000马克的借贷合同所获得的利息额来计算评估值,这样就保证了每个雇员(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都能得到公正而平等的配贷机会。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参缴者利益补偿方式探讨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公共政策,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缴存者,为其提供公平的住房贷款权利,使其获得相对公平的收益。对于同为储户的终身或长时间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的参缴者,既然目前条件下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就应该对其储蓄利息损失(出让平等的贷款权利)进行补偿。

1.建立制度内的利益补偿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对公平的补偿原则应当是,使得从参与公积金缴存到退休公积金销户使用贷款的储户和未使用贷款的储户都能依据其自身对公积金资金池贡献大小获得相对合理的收益,简而言之就是单位公积金资金池贡献获得的收益对于使用贷款储户和未使用贷款储户是无差异的。对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来讲利益补偿方式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额度补贴,即在储户退休销公积金账户时,一次性补贴一定数额的利息;第二种是利率补贴,即调整未使用贷款储户的储蓄利率,减少其利息损失,使其与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一样获得与贷款优惠相当的收益;第三种是比例补贴,即借鉴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提供一定比例的缴存额度奖励。

2.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改革。强制储蓄是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参缴者收益分配不公的重要根源。从长期来看,高效率的市场化运作是各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也应当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这方面的改革在我国己有先例。2006年12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市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纳公积金。之后,西安市、北京市、湖州市以及扬州市等先后都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了城镇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在进行自愿缴存试点的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公积金制度以增强其吸引力,如逐步提高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或税收减免、股金分红等方式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也可以借鉴德国住房储蓄奖励实行多样化奖励政策,给予储户更多的选择机会,减少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的不公平感受。

3.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多元化福利改革。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基本上只能用于住房领域即专款专用,福利范围小,用途少,也是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遭受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在新加坡、巴西住房金融制度中,这种福利损失主要是通过多功能的“无差异组合”来弥补,即低收入未使用贷款者尽管在购房消费中丧失一定的优先补贴权,但在养老和就业保障方面得到政府的优先权。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巴西、新加坡的住房金融制度,扩展住房公积金的外延功能,延伸到养老、医疗等社保领域,使得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从其他方面社保领域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提高公积金提取的频率以减少公积金利息损失。如大连市已允许因疾病、子女上大学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开支;武汉等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武汉从2014年7月1日起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也放宽,由一年一次进一步放松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推行多远福利化政策,有利于缴存公积金而没有能力买房的居民更为合理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减少储蓄存款的利息损失。

4.完善住房公积金配贷机制。以中低收入者为主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与使用贷款参缴者之所以存在利益分配不公问题,是因为储蓄者和借款者是不匹配、不对称的。因此,要完善公积金贷款的配贷款机制,给予未使用贷款的参缴者更多的贷款机会。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审核基本比照商业银行的做法,谁收入高、支付偿还能力强,谁就最有可能得到公积金贷款。在评估贷款额度时通常只考虑到储户的缴存额度、余额以及收入水平等条件,没有全面考虑储户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配贷方面应采取一些利益补偿的措施,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降低中低收入者购房首付比例,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除了降低首付款比例之外,还应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审核过程中给予更多的优惠,通过政府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提高中低收入者获得贷款的能力。还可以尝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转让机制,对于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考虑将其贷款的权益转让出去,这样一方面转让费用可以补偿自己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获得更大比例的公积金贷款。除此之外,也可借鉴德国指数化的配贷机制,建立指数配贷标准,在贷款审核时以存款额与存款时间相乘为基础来衡量客户存款表现对整个住房贷款资金池的贡献度,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的使用贷款的机会,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保障参缴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本文为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R2013008)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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