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职业病危害后果精选(九篇)

职业病危害后果

第1篇: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第2篇: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3篇: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贵阳 550004

[摘要] 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是保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公正性、有效性的基础,是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前提,涉及现场采样、分析检测等硬件要求,也受到资料收集、评价方法选择等的制约。本文从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5个方面对评价报告中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

关键词 ]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R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6(a)-0055-02

具有职业卫生评价资质的机构,在接受存在和(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或监督部门的委托后,须按照国家法律、规范、标准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如实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评价报告[1]。因此,评价机构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真实、有效[2],但目前尚未形成公认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供参考[3]。

本文结合现行评价导则和工作实践,从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5个方面,就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1人员的质量控制

①评价人员是评价过程的主体,也是评价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评价人员的能力、工作经验、职业素养贯穿评价全过程[4]。因此,针对不同评价项目的特征,评价人员的专业构成、对评价依据的理解程度、工程分析及职业卫生防护技术等的掌握情况,均应能满足评价项目的实际需要。这就要求评价机构根据业务范围,聘用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经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通风、卫生工程、预防医学、化工、矿山等多个专业。

此外,多数评价机构侧重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发展,常忽视现场采样人员能力的重要性,导致误差前移;由于不同的采样现场及检测方法和检测点的选择可以直接影响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继而影响后续评价结论的可信度,因此,现场采样人员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进行现场工作,并注重现场采样的经验总结。

②评价报告内容的核心是对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的分析与评价,其评价前提是:在正常生产、检修、应急等状况下,明确辨识项目可能存在和(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影响岗位/工种,对此,评价人员宜通过划分评价单元,制作岗位分布示意图或表格,说明作业人员作业方式、作业内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综合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要素,分析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③职业健康监护指标是评价作业人员健康及职业接触损伤的重要参数[5]。由于大多数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忽视体检对象所处现场调查和其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易出现职业健康体检的应检作业岗位不全面、应检项目和内容与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相符、体检人数不足等情况,从而导致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可靠,难以用于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因此,评价机构应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指出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和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及时改正。

2仪器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质量控制

①评价结论受到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影响,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受制于仪器设备(硬件)的影响。因此,要求使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用于检测评价的仪器设备,检定后必须标注其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并进行本实验室验证试验。在仪器使用过程中,应执行《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和期间核查程序,同时严格遵守质量管理的内审制度。为表明检测中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状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量程、检定(校准)结果、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时限等。相应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检定机构资质等信息应纳入评价技术资料。

②生产设备自动化、密闭化程度及设置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现状及其分布等影响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尤其是粉尘及化学毒物受气流、工艺、环境等变化影响和噪声强度经叠加变化更为明显[6]。按照岗位分布,绘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序和设备示意图,标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影响范围等,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备效率的检测结果,判断防护设施的运行效果。

3评价方法的质量控制

在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导则中[7-9],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类比法、风险评估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目前尚无具体的指导标准或技术规范。

①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是由评价人员对照评价标准和规范自行编制的检查表格。检查项目的选定、调查结果的判定依赖于评价人员个人的主观判断,具有不确定性。

②有人认为[10],并非每个预评价项目都必须用类比法,因投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等不同,寻找具有可比性的同类企业难度大,同时,类比企业是否具有“可比性”依赖于评价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的主观认识,而且类比法属推导分析法,难以准确分析量化趋势[11]。所以,该法只能作为评价的佐证[12]。在应用评价导则规定的评价原则[13]并引用类比资料时,应详细阐述类比企业的异同点,注重分析不同点是否会对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产生影响及其程度。

③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既要考虑作业环境中危害因素浓(强)度及化学毒物毒性,又要考虑作业强度和作业时间,需测定多项指标才能确定级别[14]。由于作业人员在作业场所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多为动态变化形式,故应根据生产方式和生产量的变化进行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同时,检测点设置、检测方法选择等因素也可能影响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的结果[15]。工作中发现,日益增多的化学毒物往往缺少临床、毒理、流行病学等基础资料,缺乏相应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检验标准,给化学性毒物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带来困难。

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法、类比法是评价工作中应用相对较多的方法,但其只能反映评价项目在职业病危害管理方面存在有哪些问题,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也只能反映作业环境存在的危害程度,不能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潜在的风险和可能的事故影响。

④风险评估法的引入,既可以得出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概率,又可进行系统之间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性大小的比较。同时,还适用于无类比的预评价项目[16],这可能是今后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的主要方法。

目前,国内尚无完善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标准[17]。在不同的风险评价方法中,倾向于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固有风险进行评价,忽视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的诱因,轻视了应急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损害过程和结果。不同的风险评估方法,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应用条件和适应范围,错误的方法必将产生错误的结果。如何正确选择风险评价方法,深入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概率和造成的损失是今后该法使用的重点[18]。

综上,单一评价方法不能阐明评价结论。因此,联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19],且机构间分享评价方法使用经验,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4资料的质量控制

①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20]。评价人员在开展评价工作前,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价资料进行仔细研读。为防止因委托单位隐瞒资料,导致产生错误的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全面、可靠、及时的。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内容赋有法律责任,为防止评价工作中档案资料的丢失、遗漏、泄密以及信息被盗、技术失窃等情况的发生,应建立项目资料的立档保存和保密程序。

用人单位除提供评价项目地理(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外,应提供各车间平面和立面图,各车间生产工艺和设备布置图,通风、防尘、防毒、防噪、隔振、防射频辐射等设施布置图和设备型号、数量、参数等,以保证评价的准确性。

②评价机构在收集项目资料时,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评价项目尽可能完整的资料,也应全面收集适用于本项目评价的现行评价依据;不仅要全面地、仔细地辨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还需注意劳动过程和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21]的识别;不仅要考虑密闭式建筑的防尘、防毒通风系统的分析和评价 [22],更应该注意部分行业使用的化学品可能超出国家标准或检验方法[23]的情况。

5现场检测的质量控制

检测结果是重要的职业卫生评价依据之一,对评价项目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只要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的,都应列入检测项目中,如果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检测的,应在评价报告中如实说明[24],但仍要做危害性辨识。

通过现场调查,结合工程分析,评价机构与用人单位应执行评价规范和导则,拟定检测点,并将设置情况制成表格或示意图,双方签字确认。检测人员详细地如实记录生产状态、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作业方式等内容,经用人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后,与检测点设置表格或示意图一并作为评价的技术资料。

现场检测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检测点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并严格执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的规定。评价报告中需写明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测点分布、检测频次、检测时间等,其中,现场采样须在正常工作状况下进行,采样时间必须保证采集的待测物样品量能满足测定方法的需要。尽可能采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现场采样,以准确测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接触水平。个体采样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受检者签字确认。

以上是关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中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方面应该注意的地方,仅供参考。

我们认为,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信息、现场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检查等因素必须成为评价机构特定质量管理体系内容,规范和指导评价人员行为,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行为符合质量要求的基本条件。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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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关键词 】: 职业病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危害因素

中图分类号:R979.3

引言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职业病发病人数和职业病死亡人数都居世界前列。本文将简述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多年来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所采取的保障措施。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始建于1889年,是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运输装备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城市轨道车辆及机车配件。涉及铸造、锻造、铆焊、热处理、电机电器、机械加工、柴油机装配、机车装配、车辆装配和辅助生产的工模具、设备设施检修与维护、动能供应等生产活动。职业病危害涉及粉尘 、化学性有害因素、物理因素十几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达2000多人。六七十的年代恶劣的工作环境曾经使我们当年工作在一线的一批老员工们成为了尘肺病患者,这让我们心痛不已。由于当年我们急于发展经济,忽视了职业健康,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的颁布实施让劳动者看到了职业健康工作的曙光,也使企业的职业健康工作有法可依。大连机车感觉到职业健康工作迫在眉睫,急需提高到一个新的管理高度,必须坚决遏制职业病的发生。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2009]43号),大连机车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努力,如今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近十余年无一例职业病例发生。

一、管理与保障体系

设立专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夯实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工会、安技环保部等职能部室领导为成员的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职业病防治所为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机构,并配备多名专职职业卫生医师和监测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各单位日常职业健康管理的具体工作。在车间、班组做到责任到人,将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并通过每周由安技环保部组织,各单位安全员参加的职业健康安全例会进行工作上的安排与沟通。

大连机车的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已有近60年的历史,在前几年的企业减负,人员下岗的大潮中,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取消了职业健康管理的专职机构,但大连机车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队伍迅速壮大,在担负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责外,也是一个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有专业技术人员27名,高级技术职称占18.5%,拥有这样一支专业的队伍,也让大连机车的职业健康工作有的放矢,职业病危害治理科学有效。

建立健全职以职业病危害防治为重点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大连机车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纳入到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当中去,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健康工作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员工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对职业病危害的全过程控制。

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逐年增加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投入。职业病防治的资金投入,是确保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保护,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物质保障。大连机车每年用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方面的资金于每年年初列入生产经营大纲中,并计入生产成本,有效保证职业病防治资金及时到位。2010公司投入了1100多万元,2011年投入了1300多万元,2012年投入了1500多万元。使职业危害因素从源头上得到控制。

二、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1、职业病的前期预防。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新、改、扩建以及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大连机车多年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从几万元的小项目到几十亿元的大工程都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避免每个项目职业环境的先天缺陷。公司为适应国际、国内轨道交通装备大发展的新形势,顺应城市发展的需求,实行整体搬迁改造,在2017年前将厂址迁至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将以此为契机,下决心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彻底改变老厂区作业场地狭小,工艺设备陈旧的落后状态,将未来的大连机车旅顺基地打造成一个职业健康样板基地,为公司员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作业环境。目前公司大连机车的搬迁改造工程已做完一期、二期项目及铸锻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后续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还将陆续进行。

2、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作业环境监测,掌握职业危害控制动态。分析主要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以及所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等的基本情况,公司对主要的按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要求每年进行两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2013年共监测了217个监测点,通过监测,公司明确掌握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的准确数据和现状,为有效治理职业危害、加强职工个体防护提供了科学依据。

3、落实预防、控制与改进措施,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决定着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成败。大连机车是一个有百年历史的老企业,由于生产场地狭小,设备陈旧等原因,有些生产环境条件较差。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改善作业环境,提升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保障。柴油机实验站能产生很强的噪声,噪声最大值可达110分贝。公司坚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将噪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采用综合隔音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噪声危害。各操纵室的噪声强度控制在70分贝以下,比试验台降低40多分贝,保护了柴油机试验人员的听力健康;机车喷漆作业产生大量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物质。公司投资上千万资金,建立7个密闭式喷漆房,采用屋顶送风,地下吸风,用玻璃棉阻隔及活性碳吸附等净化技术,降低工作现场的毒物浓度,车间还新建了更衣室,采取二次更衣的方式,让操作者喷漆后,污染的工作服放在专门的存放间内,换上洁净的衣服后到清洁明亮的休息室休息,给劳动者创造一个从生理到心理都健康愉悦的环境。热处理车间镀铬作业,接触六价铬,属高毒物质。此项工艺经多次可行性论证后,改为喷塑工艺,用低毒物质代替了高毒物质,用无毒物质代替了有毒物质,减少了对员工的职业危害;粉尘是大连机车最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对铸造分厂进行了树脂砂改造,在车体车间引进了机器人焊接工艺,在粉尘作业区安装各种通风除尘设备113台,大大降低了作业现场的粉尘浓度。

4、做好个体防护,加大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力度。公司建立了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和检查制度,2012年共投入劳动保护费700多万元。安全监查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大了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力度,对不佩戴或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进行教育,并实行相应的处罚。

5、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宣传,提升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大连机车建立了完善的培训体系。公司安技环保部是负责职业健康培训的专职机构,每年编制培训计划,根据工种及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的制定培训大纲,通过考试测试培训效果,通过知识竞赛等活动丰富培训方式。为使培训覆盖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实行二级培训,即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职能人员、安全员、工会委员、班组长由专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一级培训,然后让他们回到各自单位在对一线接害员工进行二级培训。通过培训,广大职工深刻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性和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职工对职业病的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另外,大连机车还在每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利用厂内有线电视、报纸、广播站、电子大屏幕、宣传橱窗、车间黑板报等宣传工具,进行大力宣传,并聘请全国著名职业卫生专家为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讲解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企业管理者及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公司决策层对高职业病防治的重视性。公司按照职业卫生告知制度,采用劳动合同告知、标识告知、培训告知等多种方式向员工告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结果和预防措施、以及健康监护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到对全员进行劳动合同告知,并在所有作业场所都设置了标准的职业危害警示牌、告知栏等标识,既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又赋于职工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权。

6、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切实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大连机车每年制定职工健康检查计划,根据计划和规范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率达到90%以上。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公司按照职业卫生告知制度,采用劳动合同告知、标识告知、培训告知等多种方式向职工告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结果和预防措施,并对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包括新进厂人员、调换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为职工的岗位安排提供科学依据;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职工,进行周期性的健康检查,及时进行医学观察、诊断、治疗,或采取调换岗位、疗养等措施;为职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职工的身体状态,评价其健康状态的变化情况,以便给予相应的待遇或赔偿。健康监护结束后,公司还设专人负责为每个监护对象建立了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所属单位及时把监护结果反馈给员工,对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禁忌岗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5篇: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到危险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影响而引起的一类疾病[1]。现阶段,对于职业病的有效预防是相关学者探讨的热门。职业健康教育是确保从业人员工作安全、可靠的最主要的前提[2]。尤其是在矿山、建筑、化工和钢铁冶炼等职业病高危行业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是必要的,可以减少甚至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因此,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是极为重要的。本研究对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某企业230位在职员工危害接触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职业健康教育前后效果进行对比观察,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 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某企业230位在职员工危害接触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研究对象。年龄在21-52岁之间,平均年龄25.6岁。其中,男性员工170例,女性患者60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为41人,具有中专的员工为98人,具有高中学历的员工为58人,具有初中学历的员工为33人。工龄在3-30年之间,平均工龄为15.3年。

1.2. 研究方法

健康教育包括以下几点内容: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设置职业病防治宣传栏、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进行集中授课等。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设计调查问卷表,满分为100分。对所有受教育员工在受教育前后分别进行问卷填写,由负责人统一发放、收回。

1.3 统计学分析

本次研究的所有数据采用SPPS19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处理,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 检验,以P

2. 结果

2.1 健康教育前后平均测试成绩结果

230位在职员工在健康教育前,测试平均分为59.11±12.66;健康教育后,测试平均分为81.16±10.11。健康教育后,员工对职业病危害防控知识的掌握情况要明显的好于对照组。

2.2 健康教育前后《职业病防治法》认知结果

健康教育前,对《职业病防治法》很熟悉的员工为46人,仅听说过的员工为126人,从未听说过的员工为48人;而健康教育后,对《职业病防治法》很熟悉的员工为138人,基本熟悉的员工为92人,没有发现不熟悉的员工。3. 讨论

第6篇: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关键词: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

检查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比较多,主要有粉尘、噪声、刺激性气体等。通过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定点检测及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全面了解化工企业从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接触一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和强度,从而为接触-反应关系评价和危险程度评价提供可靠数据和接触情况。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根据化工企业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从某一大型化工厂抽取从业人员1106人作为观察对象,其中接触有害气体者245人,接触粉尘者105人,接触噪声者262人,接触粉尘+刺激性气体者198人,接触噪声+有害气体者296人。

1.2方法

对接触者根据接触因素不同进行基本健康检查及相关检查,检查内容:既往病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肝功能、眼科、肝胆脾B超、心电图、肺功能和胸部X射线片。对健康体检结果,按照国家诊断标准统一诊断,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进行分类整理。

2结果

2.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情况

从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健康检查异常情况有所不同。刺激性气体从业人员异常率为55.5%;粉尘从业人员异常率为55.2%;噪声从业人员异常率为23.7%;粉尘+刺激性气体从业人员异常率为73.2%;噪声+刺激性气体从业人员异常率为63.8%;多因素接触者异常率明显高于单因素接触者异常率.

2.2从业人员呼吸道黏膜、眼部和肺部异常情况

刺激性气体通常以局部损伤为主,其损害作用的共同特点是引起眼部、呼吸道黏膜的病理反应,刺激作用过强可引起肺水肿及全身反应。粉尘+刺激性气体从业人员呼吸道黏膜(充血)、眼部(流泪、干涩、眼结膜充血)和肺部(纤维化、干啰音)异常率明显高于粉尘、刺激性气体单一因素从业人员异常率。噪声+刺激性气体从业人员呼吸道黏膜、眼结膜和肺部异常率与粉尘、刺激性气体单一因素从业人员异常率没有明显变化,见表2。

2.3从业人员

B超和肝功能异常情况从业人员接触联合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单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比较,B超(脾大、脂肪肝、胆囊息肉)和肝功能异常率没有明显变化.

2.4相关指标现场检测数据

刺激性气体(硫化氢、氨)检测点20个,其中硫化氢有2个点超标(限值为:10mg/m3),浓度最高值为10.8mg/m3,平均值为2.52mg/m3;氨有3个点超标(限值为:20mg/m3),浓度最高值为25.8mg/m3,平均值为5.21mg/m3;粉尘(煤尘,游离SiO2<10%)10个检测点,其中有1个点超标(限值为:4mg/m3),浓度为4.91mg/m3均值为1.83mg/m3;噪声9个检测点,最高91.0dB(A),均值为82.0dB(A)。

3讨论

本此调查结果显示,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很多,主要的危害因素是刺激性气体、粉尘、噪声。从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分析来看,主要与化工企业生产工艺、个人暴露作业有关。刺激性气体或粉尘作业人员与刺激性气体+粉尘作业人员肺部异常率和改变程度均有明显变化,后者损伤更严重,由此说明刺激性气体和粉尘对肺部损伤有协同效应。现场检测两者均有超标现象,因此该企业应提高对危害因素的警觉性,加强防护,最大限度地控制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的伤害。另一方面,该企业作业场所中噪声最大值为91.0dB(A),接触噪声作业人员262人,听力损失有62人,其中语频听力损失有9人。经过多年研究,证明噪声对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除了听觉系统以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1]。有研究报道,粉尘+噪声作业人员的心电图异常和高血压发生率显著高于粉尘作业人员[2]。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中能危害到人体心血管、神经等系统,应引起该企业的足够重视。结合B超结果与现场刺激性气体检测结果分析,作业人员长期暴露在刺激性气体超标的作业场所中,对肝脏(肝脏囊肿、肝功异常等)有一定的伤害。职业健康检查是发现职业禁忌证和早期发现职业病的关键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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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关键词】多晶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为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水平,以防患于未然,从而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受某公司委托,对其多晶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进行了预评价,现将结果总结如下。

1评价目的、依据、方法

1.1评价目的(1)评价该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2)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1.2评价依据[1~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该公司多晶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评价方法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类比法及定量分级法对照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2项目概况

该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为解决国内多晶硅主要依赖进口,严重影响我国信息产业和太阳能利用发展的困难,决定投巨资新建年产1500吨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线项目。该项目的建成,有助于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推动我国太阳能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3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工艺流程(略)(委托方要求保密)

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该项目为整体新建,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设计。厂房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严重危害与一般危害分离的原则。通过工程分析并结合我市一家建成已投产正常运行的产能相似的多晶硅生产企业,进行类比调查。该项目冷冻站操作及巡检、空压制氮站操作及巡检、循环水操作及巡检、净水站、锅炉房操作及巡检、三氯氢硅还原操作及巡检、废气残液处理工序操作及巡检等岗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噪声对劳动者的健康不会产生危害;110kV变电站、整流、变电、短路控制室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工频电场对劳动者的健康不会产生危害;硅芯制备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频电场,对劳动者的健康不会产生危害。

能够对劳动者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存在于氯氢生产工艺中的盐水工序、电解工序、氯气处理工序、氯化氢合成工序;多晶硅生产工艺中的三氯氢硅合成工序、合成干法分离工序、氯硅烷分离提纯工序、三氯氢硅还原工序、还原气干法分离工序、四氯化硅氢化工序、硅芯制备工序、产品整理工序、废气残液处理工序、工业废料处理工序。上述工序使用了氯、盐酸、氨、硅粉、氢氧化钠、碳酸钠、硫酸、硝酸、氢氟酸等物质,工人工作场所存在:(1)氯化氢危害:主要损害呼吸系统,刺激皮肤、黏膜,可引起慢性结膜炎、支气管炎、牙齿酸蚀症严重者可引起化学性肺水肿。导致的职业病为化学性眼部、皮肤灼伤、牙酸蚀病以及接触性皮炎。(2)氯危害:主要引起急性中毒,依据呼吸系统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刺激反应、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轻者呛咳、有少量痰、胸闷;较重者呛咳加重、咳痰、气急、胸闷等,伴有轻度紫绀,也可出现呼吸困难和哮喘。重者可发生弥漫性肺泡性肺水肿或中央性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甚至窒息,可伴有气胸、纵隔气肿等严重并发症。导致的职业病为氯气中毒,属于高毒危害物质。(3)氨危害:对黏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导致的职业病为氨中毒,属于高毒危害物质。(4)氟化氢危害:长期接触可引起牙酸蚀症、牙龈出血、干燥性鼻炎、鼻衄、嗅觉减退。喉炎和慢性支气管炎等。高浓度的吸入可引起喉痉挛、支气管痉挛、肺炎、肺水肿和肺出血。长期吸入可引起氟骨症。可致的职业病为工业性氟病(氟骨症),属于高毒危害物质。(5)二氧化氮危害:主要损害呼吸系统,造成胸闷、咳嗽、咳痰、头痛、无力、恶心、发热等。高浓度吸入具有麻醉作用,也可导致肺水肿和窒息。长时间暴露,引起慢性中毒,呼吸道感染的机会增加,能导致肺部永久性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职业病为氮氧化物中毒,属于高毒危害物质。(6)氢氧化钠危害:可造成化学性皮肤灼伤、眼部灼伤,属于轻度危害物质。(7)氯硅烷危害:主要损害呼吸系统,刺激皮肤、黏膜,引起慢性结膜炎、支气管炎、甚至化学性肺水肿。皮肤接触引起溃疡长期不愈以及坏死,导致的职业病为化学性眼部、皮肤灼伤。(8)硫酸危害: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吸入浓度较高时可致急性肺水肿,严重时可致呼吸中枢麻痹或喉头痉挛,甚至窒息猝死。导致的职业病为化学性眼部、皮肤灼伤及牙酸蚀病,属于中度危害物质。(9)碳酸钠危害:过量造成电解质紊乱。导致的职业病为化学性眼部、皮肤灼伤,属于轻度危害物质。(10)粉尘危害:通过呼吸道进入,长期大量吸入导致的职业病为尘肺。

该拟建项目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能好,正常生产情况产生主要职业病危害的化学物质都在贮存罐、反应釜、液槽、精馏塔等密闭容器中,并采用管道密闭输送,在有毒有害可能逸出的岗位,拟配置完善的通风排毒装置和泄漏报警装置;拟采取一系列的防尘、防毒、防高温、防噪、防电磁辐射等措施;各接害岗位拟配备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口罩、护目镜、安全帽、安全鞋、洁净服等加强个人防护。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1],设计车间辅助卫生用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2]。表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类比调查结果表明,类比企业多晶硅生产线氯浓度<0.14mg/m3(MAC),氯化氢浓度5.1mg/m3(MAC),氨浓度2.7mg/m3,三氯氢硅浓度0.7mg/m3(MAC),二氧化氮浓度<0.05mg/m3(C-TWA),硫酸浓度<0.2mg/m3(C-TWA),氟化氢浓度<0.02mg/m3(MAC),氢氧化钠浓度0.37(MAC),碳酸钠浓度0.16mg/m3(C-TWA),硅粉尘(其他粉尘)浓度2.4mg/m3(C-TWA)。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007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该项目建成后,其生产工艺、生产装置、防护设施与类比企业相同,类推该项目投产正常运行,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浓度(强度)可以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类比调查对类比企业多晶硅生产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该公司筹建了职业卫生组织结构,拟订了各项职业卫生制度,拟设置医务室、应急救援站,拟定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掌握救援技术,配备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日常职业卫生工作。

5评价结论

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生产性噪声、工频电场、高频电场、氯、氯化氢、三氯氢硅、二氧化氮、氨、硫酸、氟化氢、氢氧化钠、碳酸钠、硅粉尘。其中氯、二氧化氮、氨、氟化氢属于高毒物质,在生产中可能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所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拟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切实可行。投入正常生产运行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预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该公司多晶硅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基本可行的。

6建议

该项目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严重危害的项目,其中氯、三氯氢硅、氯化氢、氨是有毒有害气体,一旦大量泄漏将造成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严重者可导致死亡。因此,应急救援显得十分重要。公司应严格加强制度管理,教育职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加强职工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做好充分的物资、人员、车辆准备。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定期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保障该项目投产后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GBZ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8篇: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今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

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3.80%。其中包括重大职业中毒18起,中毒188例,死亡21例,病死率为11.17%。

2009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分别为1082例(占56.59%)、208例(占10.88%)和165例(占8.63%)。

2009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63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职业病1106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92例,职业性皮肤病176例,职业性眼病161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1例,其他职业病42例。

从这组沉甸甸的数字中,我们不难看出,职业病这个隐性杀手仍在不断地吞噬和侵蚀着劳动者的生命,各种急慢性职业病居高不下,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潜在和累积的职业病患者人数巨大

《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的职业病新发病倒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专家估计尘肺病实际发生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

职业病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性发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

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

以沈阳为例,沈阳市现有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3088家、职业危害点12927个,接触职业危害人员62420人,现有职业病患者2178人。从区域分布看,职业危害企业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的东陵区和于洪区,共有1854家企业存在职业危害,占总数的50%以上;从行业分布看,制鞋、家具、铸造、陶瓷、机械、化工有1677家存在职业危害,占总数的5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德学说:“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分布越来越广。”据记者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国约有83%的中小企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34%的中小企业职工接触尘毒有害作业。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43位工会界委员联名递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直陈我国职业病防治面临“潜在和累积的患病人数仍巨大,一些行业患病人数仍在发展,占我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大多不重视职业病的防治”的严峻形势。

职业病牵扯面广,涉及人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近八成职业病是尘肺病

《情况》披露: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495例,死亡病例748例。在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占2009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尘肺病是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长期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这是一个古老的疾病,在北宋年代就有“石末伤肺”的记载。随着现代矿山、煤炭的开采、石材的采集加工、铸造、石棉加工等行业的发展,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越来越多,尘肺病已经成为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主要职业病之一。

一系列的研究表明,尘肺病变形成后,肺内残留的粉尘还继续与肺泡巨噬细胞起作用,这是尘肺病人虽然脱离粉尘作业但病变仍然继续发展的主要原因。尘肺病属于慢性进行性,没有医疗终结的职业病。

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就拿阜新来说,在这个老工业基地中,尘肺病如今是阜新市最严重的职业病。截至目前,全市累计确诊尘肺病例2577例,其中煤工尘肺2252例、矽肺86例、焊工76例、其他尘肺56例,死亡593例,现患1982例。煤工尘肺占全市尘肺病发病总量的87.5%,尘肺病占全市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90.61%。

南京市金山医院是南京惟一的职业病防治医院。在这里,123张病床上,躺着110个尘肺病人。副院长宋海燕说,尘肺的恐怖在于它的不可逆性,即患上了就无法根治,只能通过治疗尽量不让病情加重。

在海南省,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的也是尘肺病,尘肺病患者达355人。2007~2009年,海南省矽肺病新增患者104人。这些矽肺病的新患病例工种主要是采矿工、凿岩工、选矿工,工龄最短的为1年6个月。

湖北省成宁市有个县盛产石英石,全县石英砂厂28家,都是私营或个体企业,工人多在10名左右,生产方式简陋,作业现场粉尘浓度高,加工车间基本没有防尘设施。一家企业12名工人在一次体检中全部诊断为尘肺病,其中11人为11期以上尘肺病,一名33岁工人初次诊断就为Ⅲ期病人,其生命已经走到尽头。

事实证明,尘肺病仍是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头号职业病。

农民工成为受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

《情况》提到:2009年,在卫生部和有关部门督办、指导下,有关地方调查处理了安徽省凤阳县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河南省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事件等多起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仅从这两起被提及的典型事件中,我们就不难发现,农民工如今已成为受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还是让我们回顾一下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这两起农民工患病事件吧。

前两年,云南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相继有数十名从安徽省凤阳县砂石厂打工返乡的农民工,共同患上了一种“怪

病”,12名青壮年男子相继死亡。卫生部对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农民工死于矽肺。事发后,当地政府为400多位曾在安徽石英砂厂打过工的农民工进行了体检。结果发现,有30多人得了尘肺病。卫生部的结论是,这是一起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事件。

自打2004年6月,农民工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后,他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举向人们讲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故事。

此外,国有煤矿农民工尘肺病发病状况调查表明,接受健康检查的农民工患病率高达4.74%,最短患病工龄只有1.5年,平均6.69年,与正式职工发病最短工龄25年、发病率0.89%的数字相比,农民工职业病具有发病工龄短、患病率高的特点,其职业病以尘肺病为主。

农民工大多在企业中从事一些苦、重、脏、险的工作。这些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技术落后、工艺简单,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一些企业没有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尘毒监测,没有告知农民工职业危害因素和后果,没有组织过体检,没有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所有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职业病患病几率,侵害了农民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职业病本身具有的“潜伏期长”、“发病滞后”等特点,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大、自我防护意识薄弱等,致使很多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往往在调整务工单位或返乡之后才发现明显症状,给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补偿和早期治疗带来很大难度,使很多患病农民工身体饱受病痛折磨,整个家庭也为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关注农民工身体健康,就是关注我们自己。

人大代表建言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情况》公布:2009年共检查用人单位125231家,检查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10704项,依法查处用人单位10481家。其中,给予警告处罚9701家,给予罚款处罚871家、罚款金额1275.9万元,责令停业34家,提请关闭122家。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健康服务权、危害知情权、危害防护权、拒绝危害作业权、危害控告权、女工特殊保护权和接受健康教育权。

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哪家企业出现问题,哪家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2009年6月,佛山市禅城区一家瓷砖腰线生产厂有1名女工月经来后流血不止,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这是一种骨髓造血组织减少,造血功能衰竭,导致血细胞减少的综合病征,严重者可危及性命。之后,陆续又有6名女工被检查出患有此病。经省、市职防部门鉴定,此为长期吸入高浓度的苯所引起的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7名患病工人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用由老板买单。

原来,这家工厂使用的有机溶剂原料苯含量最高达98%,大大高出4%的国家标准。工人却在没有防护设施保护下,只戴了双棉纱手套就直接接触生产原料,由此导致悲剧发生。

“这起事件掏空了我几年积累的利润”,老板杨师南说。到目前为止,他已经赔付了60多万元,但这一切远没有结束。目前,这7名工人正接受劳动部门的工伤评残。根据评残结果,杨师南或许还得支付一笔数目更大的资金用以保障患者以后的生活。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于2001年,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9年的实践,也暴露了存在的缺陷。

“职业病防治涉及广大群众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但实施过程中并不十分顺畅。”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表示,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职业病诊断的必备要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更是直接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等多份材料。“且不说职工本人是否真能提供完整无缺的认定资料,就是能提供,不合理性也十分明显,有的用人单位在对待职工职业病认定的问题上阻扰多于配合,无疑会给职工认定职业病设置人为障碍。”赵林中说。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大理州卫生局副局长王瑛呼吁:“及时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细化职业病防治措施,解决患者认定难问题,并建立与职业危害有关的职业病赔偿制度。”

第9篇: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企业定期组织职工体检是个好方法。检查工作场所以及相关设备,同时尽到告知义务,力争早发现;安监部门加强执法力量和处罚力度很必要。在河南,在安监部门和工会的监督指导下,高危粉尘行业已为380万职工建立健康档案,今年将再建80万份,实时记录职工健康状态,更好预防救治职业病。

老马最近被调离了公司的钻井部门,他是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的一名钻工,具有30年的工龄。被调离的原因就在于上个月的“职业健康检查”中,他被发现左右耳出现异常,中原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体检结论中写道:职业禁忌症,专科诊治,不宜从事噪声工作。

噪声聋、尘肺病、苯中毒、铅中毒……这些高危行业的职业病经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但并非被每一位高危行业职工所熟知,个中原因不一而足。

从全国看,近年来职业病呈现高发态势。高危行业的职工健康该由谁来保障?又该怎样保障?记者近日在河南进行了调查。

“幸亏发现早否则真聋了”

中原油田疾控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老马这种一线职工,必须每年来做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因为他的作业场所噪声大于或等于85分贝,如果小于85分贝但大于等于80分贝,则每两年做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目前老马的新岗位在后勤部门,他感慨:“幸亏发现早,否则就真聋了。”

然而,多数高危行业的职业病往往具有不可逆性,特别是尘肺病无法治愈,也没有特效药。因此,防患于未然更为关键。

中原油田疾控中心主任李富冉说:“为了预防职业病,疾控中心不仅要定期给职工体检,还要定期给职工的工作场所‘体检’,检测、评价、记录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工公布。”

按照规定,如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相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对于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不力、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用人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处罚力度还不够大

记者走访发现,在预防职业病上,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在相关设备配置、职工体检方面做得相对规范。然而,在乡、村的中小型企业、作坊式企业则做得远远不够。在某县王沟村的一个板材加工厂,六七位工人正围着机器作业,锯末横飞,却没有一人佩戴专业口罩。

河南省安监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隐藏在乡、村的中小企业监管难度确实较大,主要原因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根据现行规定,县以下政府没有专门设立监管部门,一般从其他部门抽调2―3人,聘请为安全生产监督员,专业监管能力有待提高。此外,一些企业即便安装了防护设备,但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检查时就开,不检查时就不开。

去年国家安监总局的随机抽查结果证明了这个问题:在对河南省9家卫浴制品和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危害状况检查时,有7家企业的总粉尘浓度和呼吸性粉尘浓度都严重超标。为了遏制粉尘职业病的发生,今年河南省安监部门将重点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2―6月份,省安监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企业进行摸底。除了煤矿、陶瓷、耐火材料企业,还将对基层的木材家具、水泥、面粉、棉纺、饲料加工企业等重点摸查。”这位负责人说。

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是,力争粉尘危害重点岗位劳动个人防护用具配备率要达到100%,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粉尘危害信息的检测率和接触粉尘劳动者健康职业检查率都达到100%。

同时,处罚力度不够大,也让一些中小企业顶风作案。虽然安监部门有执法队伍,但处罚起来仍然面临尴尬境地。一些企业虽然工艺落后、危害隐患较大,但能够为当地做出纳税贡献和解决就业,处罚往往不能正中要害,无法起到持久改善效果。“政府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都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让危害职工健康的企业无处遁形,倒逼工艺改进、管理完善。”该负责人表示。

企业须尽告知义务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在中原油田下属天然气产销厂的文留增压站,机声轰鸣。在场间门口,有一个警示牌十分显眼:作业场所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为80分贝,可能会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传导性耳聋等,职业病为噪声聋;进入作业场所时,必须佩戴耳塞。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否则将依法追究刑责。

中原油田安全环保处副处长雷学相告诉记者,对于涉及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公司都要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