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碳减排建议范文

碳减排建议精选(九篇)

碳减排建议

第1篇:碳减排建议范文

2009年11月26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巴西访问时表示:“碳市场、碳排放、碳金融、碳汇、碳元、碳循环……,对这些新名词,要认真研究,使中国从一个碳排放大国转为一个碳资源大国。”而在稍早前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曾就“发展低碳经济”、研发和推广“低碳能源技术”、“增加碳汇”、“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提出政策建议。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发展低碳经济,业已引起中国高层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新时代。

开征碳税路线图

碳税(carbon tax)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课征的税收。碳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今后我国将把“碳强度”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具体细则有望于2010年出台。

日前,财政部财科所碳税课题组对开征碳税及相关问题的建议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相关部委,碳税开征时间表或因应中国政府对外宣布的最新承诺和严峻的环保形势而提前推出。财政部的具体建议是,作为碳税开征前的准备,2010年对资源税进行改革,由过去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与从价计征、并适当提高有关化石燃料税费率,理顺我国资源和能源的价格形成机制。2012~2013年择机开征碳税。资源税改革后,由于需要有一段时间来消化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因此需要这样一个过渡期。据测算,资源税改革后,煤炭价格将上升23.1%,消费量同时减少6.9%。在开征碳税的同时,为因应二氧化硫、废水等排放的环境保护要求,在2014年或之后可考虑出台新的环境税政策。环保部建议,在碳税开征之前的3到4年,应先公布碳税实施日程和税率,供企业和消费者在投资时考虑。

关于税额税率,财政部财科所碳税课题组和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均建议,碳税开征初始阶段,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课征10元税费,其后逐年提高至每吨100元。而商务部表现的较为谨慎,担心开征碳税较早或税额较高,会对中国经济增长造成冲击,不利于经济复苏。但对于民众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人们没有异议。环保部建议,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能源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征收标准依该能源的含碳量而定。同时,设立不同税种以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使用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力以及热电联供系统产生的热、电资源的企业实施富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国政府公布的计划,今后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将达到15%左右;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强森林管理,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 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乐观的估计,我国从2028年开始碳排放会出现零增长,到2036年则会出现负增长。

碳税的经济效应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近日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中称,如果考虑中国减少进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减少国内对能源产业的投资而增加对一些新兴产业投资所带来的效果,征收碳税对GDP带来的损失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带来正面影响,对抑制能源价格也将产生积极作用。从各能源品种、各部门对终端能源需求总量减少的贡献量来看,煤炭的贡献量居各种能源之首,其次是油品、热力和电力;工业部门对减少能源需求的贡献最大,其次是交通、民用、服务和农业。据相关部门测算,开征碳税10年内,对GDP的影响大概在0.4%左右,这一影响随后将趋缓,碳税的减排效果将会达到20%。

第2篇:碳减排建议范文

关键词:碳金融 清洁发展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27-02

气候变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复杂的挑战之一。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到各国来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但《京都议定书》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减排要求。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碳减排量在世界各国产生了不同的分布,这直接导致了世界各国对碳排放量的不同的估值。随之诞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让全球稀缺资源的环境公共产品获得了产权,并由此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市场和交易价格。

一、碳金融内涵及经济学分析

碳金融又称低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目前,碳金融在国际上尚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综观世界碳金融的发展形式来看,从狭义上说,碳金融可以称为碳融资,就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融资活动,其目的旨在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活动;从广义上来讲,碳金融则是泛指一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关的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等活动,也包括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新建项目的投资、融资,为其提供担保、咨询等服务。

经济学将温室气体作为自然要素、经济外生变量。温室气体排放成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马歇尔、庇古(1920)等学者提出外部性问题解决办法。此后,科斯提出了产权和政府干预来解决外部性问题。而碳金融市场实质是通过政府碳排放配额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该项目在用以帮助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义务的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方提供了一种新型融资机制。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成本数倍于发展中国家是碳排放权交易兴起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其现实表现为发达国家通过CDM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以获取利润,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从事CDM项目获得碳减排量,并通过卖出减排指标获得补偿收益,减排指标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在二级市场上投机商又可用价差来获利。

二、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1.全球碳金融市场的现状。近年来,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强制要求世界各发达国家限制其碳排放量的情况下,全球逐步形成了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并在世界各国出现了快速增长。全球碳交易市值在2004年仅为3.77亿欧元,2005年即上升至94亿欧元,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更达400亿欧元,比上年同期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即使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碳交易量仍然维持了较快速度的增长,2008年全年碳交易额达910欧元左右。世界银行预计2012年全球碳交易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在全球交易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一直占主导地位。2008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额为919.1亿美元,交易量为30.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分别比2007年增长87.3%、50.1%,占全球的比重分别为72.7%、64.2%。随着G8会议中,发达国家愿与其他国家一起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承诺的兑现,而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306亿吨。为实现届时的减排承诺,预计未来几年之内将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真正蓬勃发展的开端。

纵观世界上其他类型的联合减排协议都无疾而终,《京都议定书》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并发挥作用其原因在于,《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市场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合作机制”。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并不因其排放地点的不同而有大的差异,所以根据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人类的最优减排方案应该是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点进行减排,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按照这一原理,《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允许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剩余的排放配额;联合履行机制(JI)允许发达国家从其在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得减排信用,用于抵消其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消其减排义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机制只有清洁发展机制(CDM),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与联合履行机制(JI)则是发达国家之间交易行为。

2.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据排放量以及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估计,中国将在未来的CDM市场中占40%~60%的份额。我国通过参与该机制引进外资与节能减排技术,能够促进我国的环保事业的发展以及推动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在碳交易市场出售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来弥补其实施碳减排所增加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对国内从事清洁能源项目的企业机构来说,多了一个融资和技术改造的途径。

2004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10月12日颁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有了明确并且相对规范的政策机制支持,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之日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CDM项目,各省市地方政府各部门也纷纷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交易等的活动。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及实践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一直关注全球变暖和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目前,我国碳金融才刚刚起步,没有像国外碳交易市场那么丰富的交易产品和巨大的交易额,但我国各地区以及各领域进行了初步的尝试。

2005年6月,黑河水电与世界银行签订了10年期的《减排抵消额购买协议》,小孤山年减排二氧化碳30万吨,10年总收益1350万美元。世界银行为中国CDM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模板。2005年10月,我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两款产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获得7.3%和l4.I%的较高收益,并再次推出同类产品。2008年8月中旬,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首批吨碳指标获准交易。这是中石油集团第一个CDM项目。2009年7月,浦发银行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到了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2009年I1月,北京环境交易所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低碳财富・碳资源一号”信托计划,参与CDM单边项目开发。目前,我国主要的碳金融市场有:

1.北京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北京环境交易所是由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等机构发起的公司制环境权益公开、集中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就宣布其主要业务将发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易、碳交易指标交易以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节能减排的环保方面的问题。2009年6月1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与欧洲的BlueNext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届时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的CDM项目将同时在BlueNext上,这是碳交易的中国卖家第一次直接面向全球公开。

2.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全国首家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是一个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际化交易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自愿限额交易模式就是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而来的。2009年9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以试点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测量、报告、核实体系,减排和交易体系等。其目的在于尽快落实国家关于发展低碳经济和开展碳交易试点的要求,探索我国主导的碳金融市场机制,协助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所倡导的“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按照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将招募20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排放类企业,与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共同研究设计确定包括治理、核证、市场宗旨、涉及的排放物、基准线、抵扣、减排安排等内容的文件,形成自愿碳减排协议书。此后,愿意参与的企业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愿碳减排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承诺碳减排目标并参与排放权交易。另根据设计,交易所需的限额是增量放缓而并非存量绝对减排。

3.其他排放权交易所。2008年7月以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这些省市所建立的交易所盯准的都是碳交易。其中,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为其第二大股东的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布局全国战略的第一步,选择在昆明建环交所的布局是想辐射东盟地区的市场。另外,2009年下半年在东北建立的面向东亚日、韩、俄的环交所已于9月份挂牌。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还将布局在西北建立环境交易所,从而完成全国布局战略,并延伸扩展至周边国家。

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碳金融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要达到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成熟水平尚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面临着许多挑战。第一,从认识水平上讲,金融体系在我国还不是很发达,我国公民尤其是国内的金融机构的金融素养还不是很高,因此国内对CDM和碳金融交易还不是很熟悉。对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操作模式和项目开发等流程还不甚了解;国内企业对碳金融市场的认识也十分模糊,直接导致了国内企业参与碳金融活动的积极性不高。第二,国内缺乏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CDM项目由于合同期限较长、销售合同涉及国外客户、开发程序比较复杂等原因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负责。而我国刚刚涉足这一领域,行业参与人员对碳金融的交易方式、操作流程等还有待提高,人才的缺乏间接制约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第三,国内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CDM项目开发时间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又缺乏必要的避险机制。一个CDM项目要经过项目设计和描述、签订CER转让协议、国家批准、审查、注册、监测、核实,认证、签发CER和CER转让交割9个步骤,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从申请到批准耗时很长,且审批结果和项目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第四,碳金融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国际性风险。国际减排政策的不确定性造成了CDM项目的外部风险。截至2009年10月,中国政府已批准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册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据CDM执行理事会数据的估计,在2006―2009年的三年里,中国通过核证减排量转让带来的直接收益已经超过6.5亿美元。但也就在2009年,中国近90%的风电CDM项目被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退回重审。而在2009年底,联合国执行理事会几乎停止了对中国风电CDM项目的审批。这种国际减排政策的不确定性更加大了我国碳金融发展的风险因子。第五,缺乏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的渠道。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我国尚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权利,国内也缺乏如何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方面的机制探索。目前,我国企业获得的排放权,要出售给一些如世界银行之类的国际组织或者由一些大的国际金融机构参与购买,然后再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二次进行交易。这样就减少了我国从国际碳交易中获得丰厚收益的机会。再加上现在CDM活动规则和标准基本都由发达国家制定,碳金融交易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碳排放权议价能力较弱,而且随着全球对CDM机制的逐步认识,将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碳交易市场中成为供给方,那时减排权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预期的收益也随之大幅度缩水。

五、科学构建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如英国的《气候变化法》、《2008能源法案》和《2010能源法》等。我国在2005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同国外健全的法律环境相比,我国在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应加快能源法和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编写制定工作,尽快建立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构建一套完整且有利于持续、稳定、健康推进我国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以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于已经颁布的低碳领域法律法规,应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研,对社会反馈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和影响评估,并结合我国低碳发展的现实状况及时对其修订和更新。

2.把发展碳金融纳入到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框架内。国家“十二五”的规划中已明确规定: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我国也应把碳金融纳入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框架之内,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指导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加大宏观的调控力度,创立一个与碳排放硬性指标和资金支持相一致的金融创新制度,在财税、环保、监督、信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扶持。

3.搭建交易平台,建立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数家碳交易市场,并没有从事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活动,大多只是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及资产类的交易,且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仍然是以自愿参与交易为主要交易模式,没有强制性的法律交易约束,缺乏全国性的专门的碳交易市场,对企业缺乏足够的约束机制是我国碳金融市场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使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就要求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

综上所述,目前全球金融模式正在进行新一轮调整,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也在谋求深层次转变,我国金融业必须适时调整创新,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在未来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其衍生的碳金融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这对于国内碳金融的发展也将是一个巨大的契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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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碳减排建议范文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最大卖家,碳交易的实施将有助于中国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走向低碳经济。同时,也有助于中国增加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发言权乃至掌握低碳经济下的货币主导权。

迄今为止,国际上普遍看法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看成商品,但从货币角度对全球碳交易体系进行探讨的文献为数不多。关于碳货币问题,笔者以为应分为三个层次来探讨。

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货币问题

碳交易与货币主导权联系在一起,起源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京都议定书》是世界上第一部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于2005年正式生效。议定书规定在第一阶段(即2008-2012年)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国分为附件1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和非附件1国家(发展中国家)。其中,附件1国家在京都第一阶段须各自承担一定减排承诺,如欧盟15国需比1990年排放水平减少8%,美国减排7%(2001年已退出),日本、加拿大各减排6%,否则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非附件1国家暂不承担减排义务。

目前美国是唯一没有批准京都协定的超级大国,但奥巴马政府已经承诺到2020年将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减排17%。根据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数据测算,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欧盟15国、日本和加拿大等主要减排国在BAU(business-as-usual,即“一切照旧”)温室气体排放情景下,《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即2008-2012年)的减排缺口将达到55.4亿吨。

为了推动各国主动、积极地减排,《京都议定书》设定了三种碳交易机制。这相当于在世界有形商品贸易体系之外确立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无形商品贸易体系,而这张纽结世界新型贸易版图的核心正是基于现代国际规则而产生的一种前所未有的有价商品――碳信用。在其设定的三种交易机制下,碳交易风生水起。它用联合履行(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的双重机制打通发达国家之间的碳交易市场,用清洁发展机制(CDM)连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管道。这三种交易机制都属于“境外减排”,即把碳排放权量化并定价和交易,减排量就成为了一种可以交易的大宗商品或者财富。

从历史经验看,一国货币要想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往往要遵循计价结算货币-储备货币-锚货币的基本路径。其中,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贸易的计价和结算绑定权往往是货币崛起的起点。

根据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以是否受京都议定书辖定为标准,将国际碳交易市场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其中,京都市场主要由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S)、CDM市场和JI市场组成,非京都市场包括自愿实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强制实施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和零售市场等。碳交易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更高。市场规模迅速扩容,2012年有望超过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宗商品。新能源贸易――碳信用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

目前,EU ETS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遥遥领先。2007年交易量达16.5亿吨,成交额达280亿欧元,分别占全球碳交易量62%和交易额70%。CDM(包括一级CDM和二级CDM)市场位居第二,2007年交易量为9.47亿吨,交易额为120亿欧元,占总交易量35%和总交易额29%。再次是JI市场和自愿市场等。

因此,与传统的大宗商品交易不同,在碳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的问题上,欧元已经领先,而美元稍显逊色。EU ETS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包括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法国电力交易所(Powernext)、北欧电力库(Nord Pool)、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和澳洲电力交易所(EXAA)和环境交易所(Bhenext)等,这六大交易中心均用欧元标价。此外,二级“核证减排额”(CERs)和CER期货、期权市场增速极快。ECX、Nord Pool已经推出了二级CER现货和CER期货交易,其中ECX干2008年3月推出CER期货合约后,仅1个月交易量就高达1600万吨C02。这部分新增市场主要在欧洲市场进行,以欧元计价。

与之相比,以美元计价的CCX和推出环境衍生品的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交易规模相形见绌。毋庸置疑,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场内交易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

场外交易也很活跃。据世行统计,EU ETS 80%的交易量发生在场外市场(OTC),其中伦敦能源经纪协会(LEBA)完成的交易活动占到了OTC市场的54%。

由于一直以来英国都是碳减排最坚定的执行国,尽管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 ETS)已并入EU ETS,但伦敦作为全球碳交易中心的地位已经确立,英镑作为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空间能够继续保持。

此外,日元、澳元、加元、新元、港币等都具提升空间。转型国家的货币如卢布,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也将有一席之地。

由于中国没有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碳减排量就不可能成为稀缺资源,就很难建立繁荣的碳交易市场,人民币也很难成为碳交易的结算货币。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碳交易实际上是皮和毛的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总量控制。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将大打折扣,人民币的国际化也会受到影响,更遑论争夺低碳经济下的货币主

导权了。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如不奋起追赶,人民币很可能会因为碳交易标价权的丧失而错过成为国际货币的历史机遇。

碳货币的发行问题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以划分为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compliance-drivenmarket,强制型市场,包括某些自愿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合规义务的市场)和自愿型市场(voluntary market)。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是指由强制性减排义务驱动的碳市场,大部分买家从事碳交易是为了满足目前或预计的国际、国内或国内某些区域碳排放约束的要求。而自愿型市场的需求并不由履行减排义务的要求来推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碳减排额是不确定的。

实际排放额低于碳排放指标分配的“节约量”,就是该时期碳货币的总量,即这个节约量相当于该国的一笔额外财富,也即发行了一种碳货币。这个总量取决于人类实施碳减排的力度,同时还取决于世界经济增长的趋势和惯性。

众所周知,纸币发行是基于政府信用和国家立法强制推行,碳排放权与之相似,所不同的是其执行基础是国际协定和规则。假设美国决定发行一种新型货币取代美元,则美元的价值就会丧失。同样,如果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决定不再接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CERs用以满足其履约义务,CERs的价值将消逝殆尽。这充分说明,不同种类碳信用的内涵价值基于《京都议定书》、后京都的各阶段全球碳减排协议以及各个强制型市场的内部减排规则而产生和变动。

有趣的是,碳排放权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属性恰恰是基于国内法和国际规则的信用秩序而建立,而不像粮食、原油等商品不需要任何政府背书就天然拥有稳定的价值基础。由此,碳货币本位的设想也不同于金本位或其他一篮子商品本位等纯粹商品本位的货币体系改革方案,而近似于一种全新的“商品信用本位”。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于美元自身的稳定及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表现出忧虑的情绪,对美元的不信任感增加,要求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在信用货币时代,美元的强势并非体现在其汇率的高低上,而是体现在其作为大宗商品的结算货币地位和支付手段地位上,因此,美国并不一定会因为国际社会的职责而维持美元的汇率强势。相反,弱势美元政策恰恰符合美国的利益,也是美元霸权的具体体现。碳货币的出现,将给美元带来一定冲击,也将给非美国家在国家资产储备上提供一种新的选择。既然美元不稳定,非美国家完全可以选择像黄金一样的信用商品――碳减排量(碳货币)。

各国的目标减排量是基于自身减排能力、经济结构、减排行业重点和经济增速下限承受力等综合因素设置的。在满足全球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各国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承诺相应比例。根据实施的情况,每个阶段的分配方案还可以做出微调,但总的来说约束将越来越严格。

各国如何赢得碳货币的发行权?根据《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的各阶段全球减排协议确定的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和交易规则,已承担减排目标国家的实际减排量超过其承诺减排量的超额碳减排量,或者尚未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通过CDM等方式已经消减的碳排放量,为该国赢得碳货币发行权,并构成碳货币供给能力。

值得强调的是,碳货币的发行权不仅取决于碳减排能力的大小,还在于受减排约束的程度和承诺减排数量的多少。典型的例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即2008-2012年)不承担减排义务,其通过CDM实现的所有减排量都可以作为商品向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出售,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拥有了更多的碳货币供给能力,赢得了碳货币的发行权。

碳货币成为财富,能够提供多余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国家必定具有先进的制造业,它们不通过数量和规模的扩张来实现经济增长,而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附加值,改造工艺流程,以此节约更多的碳货币,出售给那些技术落后的国家。那些减排技术落后,而消费又很旺盛的国家将因此受到双重打击。其制造业要购买碳货币才能生存,其消费者也要购买碳货币才能继续享受,由此必然造成国家财富的流失。

当然,碳货币涉及世界货币发行的体系建设问题。现代国别性货币的发行是由国家力量支持的,这是世界性的货币发行所不能够比拟的,除非世界已经实现了大同、归为一个集合性的“体”。因此,碳货币实施面临一个重大难题――各国碳货币发行权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设定减排目标,二是在既定减排目标之上的超额减排潜力。可见,目标约束的宽松程度直接影响到该国所享有碳货币发行权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减排目标的承诺将成为各国争夺国际竞争主导力的最大博弈。

碳货币的本位问题

金融危机之后,重建国际货币秩序的主张越来越落实到行动上,其根本问题是选择锚货币的问题。这些设想大致归结为以下两种:第一,重归金本位或商品本位;第二,把特别提款权(SDR)发展成为超货币。第一种选择具有历史经验上的可行性,但目前争议颇大。第二种选择则是完全美元体系,是不可能实现的,也不符合中国的利益和中国和平崛起的现实路径。最近也有人提出把碳信用作为各国货币之锚,以解决美元稳定性问题。碳信用作为锚货币实际上与第一种思路类似,不太现实,因为无法解决碳排放权作为价值基础的稳定性问题,其将与把一揽子商品作为锚货币的思路面临同样的问题。

第4篇:碳减排建议范文

关键词:碳汇 机制 法律 政策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078-02

一、研究意义

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煤炭在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比重为70%左右,比国际水平的27%高43个百分点。尽管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期中指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但是从长期来看,中国节能减排的压力很大。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还将继续增加;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制约作用凸显。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提交CDM项目数量、预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以及已产生的碳信用数量等方面所占的市场份额几乎是全球的一半,已成为最重要的CDM项目东道国。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也对CDM项目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从中选择出政府感兴趣的项目,开展与国际间的碳项目合作,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提高清洁生产能力。然而在我国推进发展CDM项目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碳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碳汇市场运行机制不成熟、碳汇市场价格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CDM在我国的顺利开展。本研究报告分析了国际碳汇市场的形式,对我国进行CDM项目研究的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碳汇市场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预测了CDM项目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前景,希望为进一步了解完善我国的碳汇市场和开发商进入碳汇市场有所帮助。

二、CDM项目相关政策法规

(一)我国CDM项目相关政策法规

首先,为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国家林业局在2003年底成立了碳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林业碳汇工作的协调和管理。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初步规定了CDM 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2006年12月,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CDM再造林项目的实施,并确定了我国开展CDM再造林项目的优先区域。2008年《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林业部门应该进一步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积极增加碳汇。

第三,我国于2007年6月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关于林业碳汇方面,该方案规定要加快林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清理工作。同年7月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及中国绿化基金会等联合发起建立中国绿色碳基金。

第四,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建设现代林业,发展山区林特产品、生态旅游业和碳汇林业”,将碳汇林业建设作为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提到了新的高度。

碳汇林业属于公益林业建设范畴,国家将其纳入社会公益性事业进行管理,执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参与企业可以获得由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过计量、核查、登记的碳汇信用指标。政府可以设计统一的标识,允许企业在其产品上加以标注,类似绿色产品、绿色电力一样,可以设置为“碳中性”,“碳补偿”等,可享受捐赠部分所得税全免的优惠政策。

(二)国外碳汇相关政策法规

国际上除我国参加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等国际公约外,各主要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机制,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美国1977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这一法律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首先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方面实施排污权交易,取得了成功。通过这种容许排出量系统的设置和不断完善,使各企业在最大范围内有效控制二氧化硫的排出量,取得了成效。

《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于2009年6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涉及方面极其广泛,几乎涵盖了碳排放的所有行业,甚至对快餐业的保温柜和服务业的可移动SPA设施都加以规制。该法案要求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2003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欧盟ETS运行以来,欧盟及其成员国制定了涵盖广泛而且全面的法律文件,对碳排放的管理、交易等各方面进行规范。这些法律文件对配额的分配、执行机制、跟踪监督到处罚措施都有详尽的规定,这为碳减排提供了依据,也为碳交易拓展了广阔空间。

(三)如何开展我国碳汇法制建设

比较国内外碳汇相关法律政策后,可以明显得出我国碳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与亟待健全的现状。分析其中原因,固然有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而尚未被《京都议定书》所设定强制减排目标这一原因,但更多的原因是在于我国政府尚未对未来可能到来的强制性限制作出应有的警惕和防范。一旦我国面临强制减排任务,而国内无应对措施,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诸如减排任务无法完成、对外贸易面临贸易壁垒的严重问题。我国应在国际协定对我国进行强制性限制之前加快完善我国的碳汇法律。

1.确认排放减少量或排放减少信用。政府首先应通过立法确定我国的减排目标,确定我国的碳排放行政许可制度,即只有获得行政许可的企业才可能进行二氧化碳排放。制定标准,确定选定企业的范围,应当包括炼油、能源、冶炼、钢铁、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重工业重污染的行业;将我国自行确定的减排目标95%免费合理的分配给各企业,各企业分配碳汇多少应当以企业自身状况为基础,以免出现减排任务过高而无法完成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革,节能减排。

2.确立抵消政策。所谓抵消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将其引入碳汇机制之中,出于碳排量总体的控制,对于碳排放企业的扩建与新建应当严格控制,只有在企业购买足够碳汇,或生产足够碳汇以抵消投产后可能带来的碳排放以及扩建过程中带来的碳排放,才能许可其生产。

3.建立健全对相关利益主体保障补偿制度。碳汇林业属于公益林业建设范畴,国家将其纳入社会公益性事业进行管理,执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不依赖CDM的非京都市场内,目前相关法律对各相关主体的补偿还很弱,亟待加强。

三、碳汇市场运行机制研究

(一)国际碳汇市场的主要补偿标准

1.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双赢的一种合作机制,既能够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和冲抵CO2量的义务,又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和环境双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CDM-AR标准是目前能确保项目“碳补偿”额外性的较为理想的标准。

2.黄金标准(Gs)"J。“黄金标准: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项目的质量标准”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之下的减排项目,提供了第一个独立的、最佳的实施标准。这一标准,可作为项目实施者的工具,用以保证项目的环境效益,并给予东道国和公众一种坚信:这些项目相当于对可持续能源服务的新增投资。

3.自愿碳信用标准(VCS 2007)。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4.核实减排量的健全标准(VER+标准)。可以用于买卖的减排量即为需要核准的减排量。VER+标准由TtiV StiD于2007年开发而来。TiiV SiiD作为一个指定经营实体(DOE),有资格确认拟议的CDM项目的合格性,并核实和核证温室气体源人为减排量。

5.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标准(简称CCBS)。该标准是由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联盟制定的碳汇项目,它的确立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同时也需要权衡各方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CCBS就是为了确保在碳汇项目建立的过程中,能够保障社会和经济效益。

6.生存计划方案(Plan Vivo)。生存计划方案是与农村社区相关的一种小型的碳补偿标准组织,于1994年由爱丁堡碳管理中心制定。

(二)CDM机制在中国实行出现的问题

1.CDM项目申请屡遭拒绝。上海联交所近日公告,福建两风电公司股权挂牌转让。业内分析指出,在风电场运营经济效益欠佳,及国内电价补贴“不给力”情况下,CDM补贴收入一直是国内特别是中小型风电场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近年来频发的国内风电CDM项目申请被拒的现象表明,这项收入的获得将变得越来越不确定。在此背景下,将加剧国内中小型风电项目的经营难度。在上海联交所的公告特别指出,根据联合国EB的规则,CDM项目是基于经济分析发现该项目收益率低于行业基准才能获得注册。如果实际电量超出可研预计发电量过多,将可能无法获得CDM收入。中国74个CDM项目正面临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特别审查”。这意味着,这些来自中国的CDM项目将被区别对待,面临比正常审批流程更复杂的审查程序。据了解,这些项目被特别审查的理由是,“怀疑这些项目上报的数据”。

由于期待中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并没有形成任何实质性的决议,即将于两年后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协议面临着无路可走、无法可依的状况,而众多指望着新减排协议的各方都在犹豫是否要持续,国际整体环境不稳定,除非未来有新的减排协议出炉, 否则对于这些CDM项目各方来说这两年将是最黑暗的时刻,CDM前途未卜。

2.CDM项目申请中介报酬率大。对于申报企业来说,一旦通过联合国CDM理事会注册,意味着项目的减排量可以拿去国际市场交易,这是一笔相当丰厚的收入。目前碳信用额价格约为10~15美元/吨,假设一个项目二氧化碳年减排量为10万吨,一旦进行国际碳交易,项目方每年至少有100万美元的收益。

贵州弘丰清洁发展机制(CDM)咨询公司表示,该公司的申请模式分两期:一是项目开发期,即只申报到国家发改委;二是发改委到联合国注册成功后,一旦项目方选择两期都由中介公司,那么中介公司要求收取一定的碳交易提成。此举是因为前期的风险都由中介公司在承担。但对于提成比例,有知情人士透露“每家企业不同,提成比例在5%~50%之间”。如按此种提成比例,那么中介公司每个成功通过联合国注册的项目至少有5万美元的收入。岚县丰达焦化冶炼公司,也同样印证了CDM咨询机构在推动项目申报的猜测。

(三)CDM机制需要改革

CDM机制改革的压力正变得越来越大,一方面CDM执行理事会(EB)遭到广泛的缺乏效率的抱怨,另一方面指定经营实体(DOEs)的表现也并非尽如人意。

VVM在2008年11月开始执行,规定了DOE应该如何开展审定和核准;CDM鉴定标准在2009年7月采用,包括所有CDM鉴定要求;违反义务则在2009年5月开始执行,包括一整套持续监督DOE行动的规定框架,但是至今此项政策并未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所以,增加DOE在审核以及从注册到签发过程的透明度也是紧要之急。

中国CDM面临两种可能改革方式。一种是“小步改革”,即基本发展机制不变,但是交易的方式、途径等细节不断完善。如果未来的减排需求不高,比如如果欧盟只减排20%(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那么很可能就是这种方式。增加本土DOE数量和质量,提高认证能力,保证碳汇交易顺利进行。虽然国外机构的间接阻拦认证是一方面原因,但是我国要做到EB找不到借口的地步,就可以提高认证率了。除此之外还要增加审核以及从注册到签发过程的透明度。

但是,另一种改革(改革幅度更大),比如如果欧盟要减到30%(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30%)甚至更高,美国可以通过更广泛的渠道购买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也就是未来的CDM有一个大规模的需求市场的话,那么“现行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绝对是没办法满足需求的”。

四、前景展望

低碳经济是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经济,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是应对气候变化、引领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选择。哥本哈根会议将是低碳经济最重要的基础,是即将可能产生的一个新的交易市场,全球将会出现更大的、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建立国际碳交易市场,对世界经济整体、以及各国国内经济完成向低碳经济的转型至关重要,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碳交易市场近年来的每年交易金额都以翻倍的速度增长,2008年的市场价值是600亿欧元,2012年有望达到1500亿美元。后《京都议定书》的市场价值将会更大。参与国际碳汇市场的交易活动,不仅要引进新观念和新机制,还要从更高层次上将我国林业建设纳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行动中,促使我们站在全球高度,重新审视我国林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深化我国碳汇市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基金项目:太原科技大学UIT(XJ2010051);山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1251)]

参考文献:

1.简娟,邹冬生.林业碳汇的法律制度设计[J].价值工程,2010(34)

2.付璐.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之立法解析[J].地域研究与开发,(第28卷第1期)

3.李建勋.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其修订对中国的启示[J].生态经济,2010(10)

4.许鸣.《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简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新西部

5.武曙红.CDM林业碳汇市场前景及碳信用的交易策略.期刊论文,2010.46(11)

6.郭荣欣.我国开展碳汇项目浅析.期刊论文.2011(6)

7.相震,吴向培.森林碳汇减排项目现状及前景分析.期刊论文,.2009.31(2)

8.武曙红.CDM林业碳汇市场前景及碳信用的交易策略.期刊论文,2010.46(11)

第5篇:碳减排建议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017-02

工业革命之后,由于工业化生产和人口激增,人类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逐年增多,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变暖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碳排放问题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碳排放量有很大差异。总的说来,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工业化水平高,二氧化碳排放量远超发展中国家。随着一系列国际气候变化政策的出台,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订,碳排放量受到限制。碳排放量超标国家不得不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碳排放权,于是碳交易逐渐发展起来。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资金的融通,碳交易也是如此。在低碳经济和碳交易背景下,碳金融就应运而生。

一、碳金融的内涵

“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一般来讲,其活动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碳交易”市场机制,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二是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包括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碳排放信用等衍生品;三是商业银行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等。金融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低碳金融同样是为发展低碳经济服务的。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分析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一直关注全球变暖和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延缓二氧化碳的排放,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不仅意味着中国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意味着中国可以提供相当数量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国市场有望成为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市场。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到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将达到1 9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额度也将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

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目前我国碳金融发展相对缓慢,据统计,2008年全球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为48.1亿吨和1 263.5亿美元,2009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额更达到1 440亿美元,根据 ABI研究公司预计,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到2014年将达到3 950亿美元。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2009年6月的报告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纷纷参与其中。除了单纯地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相关金融零售产品外,还积极参与减排项目(CDM)的投资融资。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权衍生出一系列碳金融品种,构建起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来支撑碳金融体系。与西方巨大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额相比,以2009年来说,我国的市场份额还不到1%;与西方相对完善的基于碳交易市场的碳金融体系相比,我国的碳金融体系在碳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碳金融工具的多样性、碳金融衍生品的丰富程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

三、科学构建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

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开展碳金融制度建设的探索。要建立健全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措施,包括碳排放标准、碳交易制度等,打好宏观基础;加大碳期货市场、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实现碳交易的规模效应;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与服务。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低碳经济法》、《资源循环利用法》、《碳金融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等,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我国碳金融的规范发展。

2.搭建交易平台,建立强制性碳交易市场

我国已经提出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约束性指标,完成这个指标是有难度的。以往主要通过行政许可、排污税等非市场手段来实现,而现在要求采用比以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手段,那就是碳排放权的市场化。我国政府可以制定强制性减碳政策,向企业分配有差别的定量的碳减排额。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必须到碳市场上参与交易,一方面促进了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达到了降低减碳成本和促进减排的目的,为实现我国十年减碳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碳金融资源丰富、市场巨大,但是碳金融交易种类少,碳交易制度、碳金融制度和碳金融平台不成熟。加强碳金融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是构建碳金融体系的必由之路。首先,要构建碳金融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市场。应构建国际性的交易平台,比如,环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为碳交易的双方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碳交易平台不只是方便国家之间的碳交易,而且有利于中国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中争取主动权和定价权。其次,加强碳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中国要借鉴国际经验,着手设立中国CDM基金,要加快开发支持碳金融发展的各类衍生工具,尝试开发碳期货、碳基金、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等各种碳金融衍生产品。

3.构建激励机制,加强政策性支持

“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以政策激励推动碳金融发展。实施优惠政策,提高金融业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出台合理的财政、货币优惠政策,激励金融业积极参与碳金融。通过降低CDM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并对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对CDM项目贷款按贷款余额适当减免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项目贷款实施利率下浮,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促进外资流向低碳产业。

参考文献:

[1] 田磊.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前景分析[J].时代金融, 2010,(8).

第6篇:碳减排建议范文

关键词 后京都时代 碳金融市场 碳排放权 层次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7-0039-08

一、引言

2005年全球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这是国际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各协议国为完成其规定的减排任务,可自行减排或从国际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于是诞生了全球范围的碳金融市场。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虽然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但2011年德班气候大会决定,《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期承诺期开始于2013年1月1日,发达国家继续履行碳减排承诺,同时努力在2020年前达成涵盖所有缔约国的碳减排约束的法律框架。不可否认的是,尽管碳排放的国际谈判纠葛于各方利益博弈,短期内很难形成类似于《京都议定书》的多边协议,但在“后京都”时代,发展中国家将承担一定的碳减排义务将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一大碳排放国,我国已经面临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我国主动承担合理的部分减排责任,不仅在国际上能推动发达国家更好的履行减排义务,展示我国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能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碳金融市场是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机制的总称,包括碳减排一级交易市场、衍生品交易、各种中介服务等内容。碳金融市场作为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支撑,近几年得到越来越多国内外学者的关注。许多学者从我国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必要性角度进行了探讨,比如陈柳钦从绿色金融的角度出发,提出通过培育创新机制来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低碳经济路径的转变。①杜莉、李博从实证的角度证明,碳排放量、排放配额和区域性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杜莉、李博:《利用碳金融系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经济学家》2012年第6期。所以我国应该从制度和政策两个层面加强对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支持。类似的研究还包括Zeng、Zeng, “Weather Derivatives and Weather Insurance: Concept Application and Analysi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teorological Society, vol.81, no.9, 2000,pp.2075-2082.胡鞍钢、胡鞍钢:《低碳经济模式的新内涵》,《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周逢民周逢民:《透视碳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第131-135页。等人。另一些学者则从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机制方面进行了研究,比如潘小军认为除了重视“政府主导”式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外,还必须重视基于碳金融产品创新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潘小军:《低碳经济浪潮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策略》,《软科学》2011年第7期。于天飞主张采用金融量化的手段,来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采用低碳生产和消费的理念。于天飞:《碳排放权交易的产权分析》,《东北农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4期。其他类似的研究还包括杜黎霞、薛诚、杜黎霞、薛诚:《欠发达地区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思考》,《甘肃金融》2011年第6期。刘长松刘长松:《后京都时代中国碳金融发展战略选择》,《山东经济》2011年第3期。等。

总之,上述研究从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必要性、碳金融市场交易的完善等方面做出了有价值的探讨,但很少有人触及到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总体层次设计和阶段性规划。在“后京都”时代,至少在有约束力的多边碳减排协议达成之前,我国应该充分认识到碳金融市场对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科学规划发展战略,通过夯实基础条件、完善市场化建设、开拓创新交易机制等措施,大力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及政策支持

1.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

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最基础的交易产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根据不同交易主体、合作机制可分多种交易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有四个: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及欧盟排放权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U-ETS)。清洁发展机制(CDM):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为发展中国家的相关项目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以二氧化碳为换算品种),由此获得的核准减排单位(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联合履行机制(JI):指多个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低碳项目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国际排放交易(IET):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欧盟排放权体系(EU-ETS):欧盟制定国家分配计划,对其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定了标准,一旦超过此标准就要被罚款,由此产生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其中EU-ETS是交易量最大的市场,主要从事欧盟国家间排放许可权的相关产品交易。欧盟实行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机制,每个成员国每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受到限制,国内企业的碳排放量受到相应配额限制,每单位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二氧化碳。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碳排放未超出配额,则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若企业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通过碳交易所从其他企业手中购买。其他三个市场机制则是区域合作跨度较大的机制,涉及多国合作,其交易主体见图1。比如I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易等。

近年来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参与的供需主体主要来自于英国、瑞士、中国、印度等国的企业、能源公司、咨询开发商及金融机构。根据世界银行数据(见表1),碳金融市场交易主要集中在两大领域:EU-ETS和CDM,前者长期占据全球80%左右的市场份额,而CDM占据了第二大市场份额。从表1还可以看出,近年来碳金融交易的品种越来越多元化,特别是清洁能源机制(CDM)的二级市场(SCDM)发展速度非常快。从长期来看节能减排带来的经济转型的巨大机遇,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容忽视的。在“后京都”时代,即便短期内难以达成统一的、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但从各国政府主导下正在进行的立法努力和碳金融市场发展现实来看,无论是排放权交易还是碳金融投融资体系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2.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经验

(1)建立起了明确的保证碳金融交易的基础法律框架。欧美国家的实践表明,气候变化立法是明确碳排放权利属性和责任配置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碳金融交易的制度前提。英国于2001年11月通过《气候变化法》,成为首个将法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进法律的国家。美国虽然迄今为止仍然未通过联邦层面的法律规范碳排放行为,但美国最高法院2007年裁决二氧化碳等温室效应气体为污染物,并授权环境保护署以《空气清洁法》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进行管制,使得《空气清洁法》成为建立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德国在2004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与废物立法》,对碳排放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与约束。澳大利亚2007年加入《京都议定书》后,不仅新设了气候环境部,还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碳主张与交易实践法》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

(2)在政府的推动下,有计划建立多层次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可以区分为多区域合作市场、部级市场、区域市场以及零售市场四个层次。美国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等已经逐渐成熟的州级政府行动基础上,正在建立覆盖全国的碳交易体系。英国伦敦金融城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碳金融交易的两大中心。其他新兴气候交易所还有蒙特利尔气候研究所、新加坡碳交易所、巴西期货交易所、新加坡商品交易所等。

(3)加强政府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督。政府对碳交易机制的有效监督可以大大提高碳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政府监督的主要手段包括主体资格审查、碳排放标准的制度、排放申报受理、排放交易的记录与追踪等等。欧盟1999年就开始依据国家和不同领域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进行评估,对社区温室气体实施监测计划。英国还专门设有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对社区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核实。美国于1994年开始实施“温室气候自愿报告计划”,2008年起美国环保署开始筹建国家强制性温室气体登记报告制度。

(4)制定多元化的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自律。最早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措施来自于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经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为了奖励2006~2008年的早期减量行为,给予采取早期减排措施的排放源额外的排放权,即额外的二氧化碳配额(ERAS)。排放源必须主动提供2003~2005年基准排放资料,证明其确实采取了减量措施,主管机关则计算出应核发的ERAS数量。目前发达国家主要采用减税手段来激励企业自愿减排,比如在英国,企业若认可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分配目标便可被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有时减税也以赠款的形式出现,丹麦、瑞士采用此政策也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加大金融机构创新力度,夯实低碳支持体系。发达国家依托其强大的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为碳金融市场交易提供了丰富的交易产品。比如,在银行信贷领域,建立绿色信贷管理制度,积极提供低碳项目贷款,减少对高污染、高碳项目贷款;设立低碳基金,投资于环境友好型项目或企业;建立碳信用交易平台,例如巴克莱银行是英国第一家为EU-ETS建立碳信用交易平台的银行,现在已发展成为碳信用市场上最大的交易平台;推出绿色信用卡,例如荷兰合作银行发行了气候信用卡,以该信用卡进行的各项消费为基础计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然后可以购买相应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减排量。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我国政府公开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自此开始涉足国际碳金融市场并快速发展。根据《京都议定书》和德班气候大会决议,我国在2020年之前无需承担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因此目前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主要作为卖方,将减排额卖给负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主要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我国CDM项目在联合国申请总数为2603个;我国获签发CERS(核证减排量)数量约4.05亿吨,是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最大的卖方,但目前中国CDM项目主要“出口”,国内市场几乎为零。数据来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

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做出长远的规划,确保中国在碳金融市场这片蓝海中持续发展。在过去的相关研究中,众多学者普遍提及到我国对碳金融的认识有局限、产品相对单一、专业人才稀缺等障碍。此外,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还存在着以下较易被忽略的问题:

1.金融机构缺乏碳金融发展动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有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而在我国,低碳金融的社会效益与商业金融机构的利润追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由于缺乏政策性激励或引导,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目标,金融体系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还没能充分体现出来,从而降低了商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2.碳金融交易所建设缺乏有序化。不少学者提出加快各地碳金融交易所建设是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这实际上有可能加剧国内碳金融交易所建设无序化的风险。目前我国区域性的碳金融交易建设所纷纷被列入了多地议事日程,但由于缺乏统筹,正在建设和规划中的各地交易所业务与功能不断重复,目前部分已建交易所交易状况冷清,交易状况低于预期水平。这些无序的交易所建设很可能出现恶性竞争或业务惨淡的处境。

3.《京都协议书》到期后前景未明。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未达成统一的、有约束力的低碳发展多边协议,我国能否继续以CDM机制为基础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前景尚不明朗,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CDM注册项目的减少。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公布的数据,2012年以来,在EBEB:CDM执行理事会(the executive board),主要负责监督CDM项目的实施、批准新的方法、认证第三方审定和验证机构、批准项目并最终为CDM项目签发碳排放信用。注册的项目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这表明目前国际低碳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我国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4.碳金融市场缺乏大众化参与。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尚未成型,碳金融产品开发程度低限制了参与者的进入,能够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的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及企业等。仅仅依靠个别主体的参与很难满足国内碳金融市场的成长要求,碳金融市场建设应努力获得众多投资者的支持与参与,依靠市场化推广来提高参与度、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各类主体积极互动、共同推进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目的。

四、“后京都”时代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设计

1.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可以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加速发展。碳金融市场可以在短时间内集聚大额资本,推动新能源产业经济的发展进而带动实体经济。现在大量新能源产业项目(如水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是有效促进碳减排的主力军,通过碳金融市场的资金支持不仅可以降低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还能促进减排资金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2007~2012年CDM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大约40亿美元的资金,充分利用这些资金与技术能大力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

(2)增强我国碳金融定价话语权。定价机制作为碳金融市场的核心问题,目前其主动权掌控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作为CDM项目中最大的卖方市场,在定价机制上却缺乏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外国碳金融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使得我国在国际碳交易链中只能处于价值链的低端。只有加快构建我国碳金融市场,话语权才能获得相应提升。

(3)以市场化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我国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总投资为23660亿元,形成节能能力2.6亿吨标准煤,约合6.8亿吨二氧化碳。数据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如果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降低碳排放量,不仅需要财政持续投入大量资金,而且也无法调动和发挥企业和国民减排的主动性。通过碳金融交易的市场模式,积极引导和推动私人资本和金融资源向低碳方向调配,由企业根据碳配额的价格,在自主减排和购买碳配额之间进行选择,利用供需矛盾促进碳减排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

(4)提前防范碳排放管制风险。目前国际上尚未存在统一的碳排放管制体系,但某些特定行业和区域业已建立的排放管制措施正逐渐对国际贸易、世界产业转移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欧盟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其全程排放二氧化碳都将纳入EU-ETS,而接下来欧盟或将争取把航海业等也纳入其中。这些碳排放管制风险可能会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步伐发展碳金融市场,避免碳排放管制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我国碳金融市场层次设计的总体思路

考虑到碳金融市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我国应加快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但发展碳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根据我国目前碳金融市场基础薄弱、主体参与意识差、市场机制不完善等种种问题,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从总体思路上看,必须进行阶段性发展的规划,遵循一个金字塔型的逐层有序建设过程(见图2):首先做好基础性建设工作,建立良好的法制、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化建设,多方面保障一级市场与产品交易的稳定性;最后推动交易机制建设,逐步创新精细化多元化的交易品种,以确保我国碳金融市场长远稳定的发展。

3.碳金融市场基础性建设

(1)法律法规、激励政策的制定。在碳金融市场起步发展阶段,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借鉴发达国家的标准和经验,制定符合国情的碳排放权法律法规,包括碳排放总量控制、评价法律机制以及碳金融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同时要特别在税收、环境保护、信贷投资等方面加强政策的配套性、可实施性。例如可在碳金融发展初期对参与碳金融的企业或机构减免一定税收作为激励政策,提高交易效率并确保碳金融市场建设有一个有保障的发展环境。

(2)推进碳排放计量工作及有效监督。低碳项目在获得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指诸如CDM执行理事会(EB)、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等已经获得联合国CDM指定开展实体审查认证资质,能开展低碳、节能减排的审定核查工作的机构。批准实施后,必须按照严格的行业标准对生产前期、中期及后期的原材料投入或产出进行量化,得出经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后,方可流通交易。“十一五”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在福建、新疆、重庆等地先后批准建立了20家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为碳减排提供更标准的监督计量渠道。而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则可凭借在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领域的良好声誉与专业能力,提供独立公正、透明规范的碳排放量核查工作。

(3)加强 CDM 行业整合力度。根据目前世界气候谈判情况,未来我国CDM的发展将可能面临以下两种情况:①CDM延续现有模式,则已成功注册的清洁能源项目可继续签发CER。此外根据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所做的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的承诺,我国政府将努力促进低碳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从而带来CDM项目的巨大开发潜力。②我国被列入碳排放限制国,即便我国政府表示不会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根据目前的情况仍面临着较大压力。然而如果我国加入强制减排的队列,国内的“类CDM”市场将完全延续CDM的发展。电力、能源等重点行业将被分配限量的排放配额,“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模式被复制到国内“成熟企业-成长中企业”中来,由此产生了对“类CDM”的国内供求,因此仍要求加强CDM行业的整合。整合CDM行业,必须首先致力于对碳金融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包括碳项目咨询与服务、碳经纪商、碳信用评级机构等在内的服务性专业机构。的有效管理。由于CDM项目审核程序极其繁琐,大多数清洁能源项目开发方都会选择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来完成在EB的注册与核证,在交易环节甚至会以中介机构为人参与项目议价。因此国内应对碳金融中介机构资质严格把关,并通过审批发放牌照、鼓励吸收合并等措施,有效整合国内碳金融中介行业。进一步,我国应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在欧美等成熟碳金融市场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既可及时了解全球碳金融市场最新信息,又可更直接的寻找、洽谈、比较买家,在不断探索中整体提升我国CDM行业水平。

(4)有针对性的重点构建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平台。目前在国内近十几家碳交易所中,上海环境交易所是我国最活跃、规模最大、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能源交易市场和权益交易平台。截至2013年12月底,上海环交所已累计实现的挂牌项目金额达325亿元,成交金额突破70亿元,自愿碳减排项目个人开户数超过21万户,且已正式改制为股份制环境交易所。综合多种因素,我国应该重点发展上海环交所,它可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大平台,先试行国内外的投行业务,联合中国金融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我国碳金融衍生品的研发步伐,参照国际通用的核算标准对试点企业展开碳核算,形成适当的核算标准体系,合理设计与国际碳排放交易产品之间套利的交易品种等。

4.碳金融市场化建设

在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运用行政许可、排污税等非市场手段已无法满足减少碳排放的监管需求,加之我国多数企业自愿减排意识薄弱,依赖自愿减排难度较大,所以必须通过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碳金融市场化推广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1)产业市场化建设。工业生产在碳排放中占据了绝对地位,因此碳金融市场化建设首先必须获得工业生产的积极支持。此外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地域面积大,仍处于传统农业生产阶段,存在巨大的碳减排空间,但农业生产在碳金融市场探索中却少被提及。如果能采取低碳农业生产模式,将该领域的碳减排潜力开发出来并参与碳金融市场化,最终将获取生产增效、低碳平衡、碳金融市场活跃等多方面收益。

低碳农业可拓展到低碳农药、低碳化肥的使用等多个层面,我国可借鉴CDM以低碳项目开发获取CERS的思路,采取低碳农业与金融对接模式,使农民在不减少作物产量的前提下获得碳减排收益,达到“金融辅助低碳、低碳回报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效应。一方面,金融机构可直接与低碳农业减排项目寻求合作机会;另一方面,为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必要损失,金融机构也可以村镇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地方组织为中介与低碳农业进行对接来降低风险。

(2)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推广。一个高效成熟的碳金融市场需要紧密的国际合作,我国商业银行对外开放度相对较高,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系较为紧密。因此我国可以以商业银行为主力,加快碳金融市场化建设的步伐。在操作上,可选择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实力雄厚的股份制银行为主,带动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碳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市场化推广。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优势可获取更多碳金融市场信息,除拓展自身业务外,还可以拓展多种投资渠道参与碳排放权二级市场交易,并逐步参与国际市场交易。

(3)建立碳金融政策性银行。目前碳金融市场带来的收益并不明显,因此尚未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我国需要有一个组织作为牵头者来带动这一领域的积极发展,可以考虑筹建碳金融政策性银行,将财政投入与政策银行信贷支持相结合,努力达到有效均衡的资金投放,多渠道支持低碳发展。

5.碳金融交易机制建设

在碳金融交易机制建设方面,首先要整顿和完善一级市场,保障一级交易市场活跃和有序;其次要加快新交易品种的开发,多元化的产品交易不但可以提高投融资活跃程度,还能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建立积极的互动关系。具体来说应该加强以下碳金融交易产品的开发:

(1)绿色贷款。商业银行可向优质的低碳项目提供绿色贷款,促进我国碳减排一级市场项目的积极发展;同时可增加商业银行节能减排贷款的规模占比,优化资产结构;也可储备客户资源,为日后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市场做好准备。

(2)直接融资。银行机构可向客户发售以碳资产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吸引希望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收益的投资者,同时为低碳企业获得成本较低的直接融资;低碳企业可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通过拓展低碳企业融资渠道,使多方获益。

(3)发行碳基金产品。碳基金是目前国际碳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通过设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为具有良好开发潜质的低碳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此外私募碳基金还可投资低碳概念股股票,或设计出股权投资产品,通过二级市场操作(如借壳上市等)以低成本获得融资。碳基金所投的项目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包括出手经核证的减排量等,此外也可择机通过转让股权获得收益。考虑到具体国情,我国碳基金发展路径可以分如下三个阶段(见图3):

(4)碳金融衍生品。目前欧盟排放配额(EUA)和核证减排量(CER)的期货和期权已经成为国际碳金融市场上重要的交易品种,这些衍生品不但增强了碳排放权基础产品的流动性,还可有效进行套利保值。因此我国可借鉴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期货、碳期权合约的模式和经验,设计适合国情的碳期货、远期和期权合约,在适当的时机推向市场进行交易。

五、结语

第7篇:碳减排建议范文

1997年,西方主要发达经济体签署《京都议定书》,承诺于2008年2012 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 年实现平均减排5.2%,以欧盟为主的经济体率先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近年来,全球碳市场交易量持续增长,至2013年实现交易总量104.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总额约549.8亿美元。《京都议定书》中虽未对发展中国家做硬性要求,但我国一直积极参加国际节能减排,2009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提出至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较2005年水平降低40%60%的减排目标。

为实现减排目标,我国各行业的高耗能企业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中,在履约过程中,我国目前主要以清洁能源机制(CDM)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注册项目数量逐年增长,减排规模不断扩大, 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统计,截止2012年4月16日,我国共成功注册CDM项目1912个,占注册总数的47.7%,至此我国已成为全球CDM市场的最大供给方。近年来,除了参与CDM项目,我国逐步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发达经济地区及重要省份建立起能源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所以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随着我国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广度与深度的不断扩张,企业的碳会计核算问题也日益备受关注,如何公允准确地反映碳资产价值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损益,客观披露企业碳交易的风险与价值是当前碳会计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碳会计实务

碳会计目标及职能是向信息使用者披露与碳交易相关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反映企业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便于其做出有效经济决策,是对传统会计不能反映的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碳会计的基本假设为可持续性,并需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多种核算方法;但由于碳排放交易目前仍处于初探时期,其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碳会计的及计量尚需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碳会计要素的确认,主要有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碳收入、碳成本以及碳利润。碳资产确认包括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如碳项目工程建设、低碳专利技术等;碳负债包括为碳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借款等;碳权益包括企业的碳资本以及损益转入等;碳收入包括碳交易活动中获得的交易所得及政府奖励等;碳成本包括碳交易活动中的费用、折旧等;碳利润包括碳收入扣除碳成本及税金后的碳交易活动收益。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会计核算中,根据碳排放权获取方式的不同应采用不同的确认与计量:购买所得,应以购价按历史成本计价,确认为无形资产;政府免费发放所得,则应以公允价值计价为无形资产,另一方同时做递延收入。同时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差额记入损益。

碳会计披露,目前碳会计并没有纳入企业的财务报告体系内,需要独立编制碳会计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碳排放量、碳交易量、实现减排量、碳交易损益情况等,披露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收益与或有负债等不确定事项,同时对无法以货币计量的碳会计信息,如企业是否通过减排及碳交易实现对政府的承诺等情况可以附注形式进行说明。

三、我国碳会计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国作为主要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体,一直积极践行《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实现节能减排指标,但同欧美等国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比,我们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碳排量与减排当量的核准、碳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碳效益的报告披露等问题的相关法规制度与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还不完善,使得碳会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标准和依据,而缺乏法规的强制要求,企业在碳会计核算与披露上往往存在自主选择性,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我国碳会计研究也处于初期,对碳会计理论缺乏统一的认识,实证研究更是难以开展,此方面的研究者与专业人才也极度缺乏,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碳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推进碳会计规范准则

制度与标准是发展碳会计理论与实务的根基,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将使得碳会计实践无所适从,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碳会计研究成果,在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符合我国碳交易及碳会计发展现状的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明确规范碳会计的目标假设、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制度设计和信息披露方式等,使碳会计有法可依、有则可循。在实践中规范企业对碳会计信息的披露,督促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碳会计信息。

2.完善碳交易体系建设,建立碳计量核算账户

碳会计确认与计量是建立在完善的碳交易数据统计与核算基础上的,近年来,我国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碳减排,这涉及各种碳减排量的核算,如植树造林的碳汇核算、CDM项目的碳减排当量核准、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抵减量等,因此建立统一的核算标准与核算账户,记录、核算并反映碳减排相关数据,从而为会计计量提供公允的数据基础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应在会计处理的前期数据统计方面加强体系建设,将碳金融与碳会计有机结合,合理发展碳减排市场,推进我国碳经济发展。

第8篇:碳减排建议范文

欧盟征收的所谓航空碳税是与其碳排放交易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致力于航空减排的经济手段,但欧盟所采用的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机制与碳税共举的混合手段显示出了当今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运用经济手段的一种趋势,即“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面,应当更加重视价格法而不是仅依靠量化法,如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总量控制与税收的混合方法能够将价格法(例如碳税)和量化法(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优点结合在一起,因此,就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而言,“也许最可信的方法是补充一种带有碳税支持的量化系统一个‘总量控制与税收’(cap-and-tax)系统”。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和公共性的特点要求,一个有效益的政策应当使区域之间以及国家之间减排的边际成本相等,欧盟航空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各航空公司的减排成本相对趋于一致,从这一点上来说其对于国际航空业的减排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可以说欧盟对于航空领域的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其合理性依然不能掩盖其不完全税收性质。欧盟碳税是建立在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基础上的,目前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税只是向免费配额以外的碳排放进行征税,而并不是对航空业的所有碳排放进行征税,这是否符合环境税收“双重红利”的思想还值得商榷。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直接后果是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的增加,而航空公司是否会将这个成本体现在机票价格中,还不得而知,“如果生产者用涨价的办法将这个额外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双重红利’将大部分流失”,这就使得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弊端。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合法性质疑

(一)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航空运输业的减排亦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制定相应的框架,即航空领域的减排亦应当从发达国家开始实施,而欧盟航空碳税并未根据这一原则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情况,而是将所有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一视同仁都纳入其碳排放交易机制,这一做法显然是“共同”而未“区别”的。

为了履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5款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根据上述规定,欧盟致力于国际航空领域的减排,对于发展中国家其应当首先通过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航空领域的减排资金和减排技术,而不是将发展中国家直接纳入其减排体系之中。欧盟航空碳税既是对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否定,也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京都议定书》

首先,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书》解决国际民用航空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解决国际民用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基本路径,即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民用航空减排的框架措施。欧盟未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单边性颁布航空碳税来解决民用航空减排问题,与《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是相悖的。

其次,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书》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规定。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而《德班决议》所启动的京都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依旧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但欧盟航空碳税实施的两个阶段是与京都承诺期相吻合的,这一时间内发展中国家是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欧盟航空碳税实质上是将发展中国家也纳入了参与国际强制减排的行列,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第十条中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的规定。

再次,欧盟航空碳税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履约三机制。为了附件一国家更好地履行减排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排放贸易、联合履约、清洁生产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其中前两种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履约机制。欧盟航空碳税并未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角度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因此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也违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种履约机制。

(三)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一,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主权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欧盟航空碳税将对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航班碳排放进行全程管辖,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除了航线在欧盟区域内的航班外,其他航线的航班飞行都将超出欧盟区域,也就是要经过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领空进行飞行,而欧盟对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的碳排放进行管辖是对航班飞行途径国家主权的侵犯。

第二,欧盟航空碳税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飞经公海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的规定,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但是依据欧盟航空碳税对航班飞行全程碳排放的管辖,对于飞越公海上空的碳排放欧盟也有管辖权,“这不就意味着欧盟享有了应当由《芝加哥公约》享有的公海上空的立法权了吗”?

第三,欧盟航空碳税违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税费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4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飞抵、飞离或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遵守该国海关规章的条件下,应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到达另一缔约国领土时所载的燃料、润滑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及机上供应品,在航空器离开该国领土时,如仍留置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款和费用。欧盟航空碳税,在缺乏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前提下,均为《芝加哥公约》所禁止,换言之,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 排放税缺少国际民航组织宪法的立法依据。

三、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

(一)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立法

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无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还是适应性措施,其涉及的领域都相当广泛,这种综合性的特征使得当前我国的任何一部环境立法都无法全方位规制因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这使得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制显得较为零散,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背景下,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来统合当前气候变化对现行环境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专门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当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应主要规定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标与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与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减缓和适应领域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当前欧盟在征收航空碳税方面之所以占据绝对主动权,从法律的层面讲主要是依据其2008/101/EC号指令,并且该指令在其成员国内都转化成了相应的国内立法。而反观我国的国内立法,正是由于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相对滞后,使得欧盟在决定征收航空碳税后,我国的法律应对显得束手无策。从当前的国际背景和国内需求的双重考虑出发,我国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既是规制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也是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接轨的需要。

(二)加快碳交易制度从政策到法律的进程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国顺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在节能减排方面的重要突破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部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此外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都明确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任务。然而这些都是从政策层面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肯定,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的是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转化。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提出了新的客观要求,一方面欧盟的碳交易体系相当成熟,一方面我国缺少对于碳排放交易问题的法律规制,二者体系上成熟度的悬殊使得欧盟就此问题有机可乘,我国只有建立起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才能以法律对抗欧盟的做法。在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冲击下,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的步伐似乎应该加速向前。

第9篇:碳减排建议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3-0081-04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碳排放总量、排放潜力都位于世界前列,而且增长趋势明显,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根据美国能源部的统计数据,2008年我国的碳排放总量达到了65.33亿吨,占全球排放份额的21.5%,占世界温室气体新增排放总量的40%;同时根据2007年的数据计算结果,我国的碳排放强度为2.1千克/美元,是印度的1.64倍、阿根廷的2.28倍、土耳其3.96倍、巴西5.68倍,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这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所付出的环境代价是相当大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碳排放总量的快速攀升,我国面临的国内国际减排压力与日俱增。为此,各学者纷纷提出各种减排措施用以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减排形势,其中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最为关注的策略之一。然关于这个问题业内还没有统一结论,建或不建、建何种模式、何时推出、如何推广等都是目前大家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的条件进行了讨论。

一、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也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内因方面,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走低碳经济之路,减少碳排放量,降低碳排放强度。除了要大力发展低碳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之外,还需要经济手段辅助,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降低碳减排成本。外因方面,低碳经济时代已经来临,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引领下,一个全球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形成,我国需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应对后京都时代来自国际社会的碳减排压力,并在世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维护国家的利益。

(一)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的制造业大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中后期,城市化进程还在继续,碳排放总量还处于持续上升过程中。据统计,我国的钢铁、石化、电力、水泥等8个高耗能产业的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出40%,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5%,碳排放强度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结构,使得温室气体减排的任务非常艰巨。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了要提高大力发展新能源、提高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森林覆盖率之外,还需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一个市场激励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和新能源的开发,以最优的方式实现碳减排,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二)融入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批准《京都议定书》,全球的碳减排行动正如火如荼进行。通过表1可以看出,2008年我国的人均C02排放量为4.91吨,虽然远低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人均碳排放水平,但是却远高于巴西和印度这两个发展中国家。在2009年12月份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各国纷纷提出碳减排目标:美国承诺2020年比1990年减排4%;俄罗斯做出承诺2020年比1990年降低25%;欧盟更是确立了全球气候问题上的领导地位,提出如果哥本哈根大会能达成全球减排协议,2020年比1990年减排30%、2050年减排95%;印度政府也承诺相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到2020年将减排20%~25%。

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和碳排放大国,在全球碳减排的行动中发达国家会从政治、经济、环保等多个方面向我国提出更多减排责任和要求,我国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建立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碳减排行动,既是应对国际社会强大减排压力的选择,也是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必然选择。

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已经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即CDM项目参与了全球碳减排交易,通过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CERS)位列世界第一。但是由于我国处于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CDM项目产生的CERS被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参与者或金融机构以极低的价格收购,然后通过金融操作手段,进一步发展成为价格更高的碳金融产品或衍生品来进行交易从而赚取丰厚的价差。换句话说,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CDM项目所实现的碳减排收益大部分被发达国家吸取,既没有获得减排核心技术也没有获得低碳排放治理资本,即我国在CDM机制中并未获得真正的实惠。因此,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融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