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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方式精选(九篇)

碳减排方式

第1篇:碳减排方式范文

(一)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争议情况

碳排放权制度将排放温室气体确定为一种量化权利,通过权利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与转让交易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碳税制度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二者的理论渊源,可分别追溯至科斯定理与庇古定理。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成因,即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又没有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之中,致使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造成“市场失灵”[4]。如何将负外部性内部化,存在科斯思想与庇古思想的路径之争。科斯思想是通过交易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的策略。科斯认为,将负外部性的活动权利化,使其明晰与可交易,市场可对这种权利作出恰当配置,从而解决负外部性问题[5]。基于科斯思想,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得以展现:首先确定一定时期与地域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然后将其分割为若干份配额,分配给相关企业。配额代表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若企业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少于其配额所允许排放的量,多余的配额可出售;若企业实际排放温室气体量超出其配额,则必须购买相应配额冲抵超排部分。通过总量控制形成的减排压力和排放交易形成的利益诱导,可有效刺激企业实施温室气体减排[6]。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3种灵活履约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首次在国际法层面得到认同①。欧盟2003年通过第2003/87/EC号指令决定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实现减排承诺的主要方式。庇古思想通过税收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恶果由全社会共同承受。若政府根据温室气体排放量或与之相关的化石能源碳含量征税,使气候变化方面的社会成本由作为污染者的企业负担,企业基于降低自身成本的经济利益考量,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所征税金可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抑制负外部性,激励正外部性,实现环境保护[7]。1990年,芬兰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立法征收碳税,随后瑞典、荷兰、挪威、丹麦等国效仿[8]。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是相互替代关系,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只能二选一。在美国,有学者主张采用碳税减排[9],另有学者的观点相反[10]。立法者犹疑不决,在第110届国会,就有Lieberman-Warner法案(S.2191)、Waxman法案(H.R.1590)等数个立法草案要求设立碳排放权制度,Stark-McDermott法案(H.R.2069)、Larson法案(H.R.3416)则要求采用碳税制度[11]。中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亦是针锋相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学者支持[12]。也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持这一意见的学者内部,有不同的观点:对同一排放源,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可重叠适用,二者并行不悖①;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各有作用空间,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应受不同制度规制[13]。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面临减排重任,认真对待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关系论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应然关系

从1990年芬兰引入碳税至今已20余年,从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至今也已9年。结合理论与实践,在经济激励型制度内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不是相互替代关系,二者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但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不宜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原因在于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优劣,优势互补,可最大程度地发挥减排的激励效果。

1.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采用碳排放权制度

第一,碳排放权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作用原理相异,前者是通过总量控制确保减排目标实现,再由市场决定碳排放的价格,后者则是通过碳税税率确定碳排放的价格,再由市场决定减排效果如何。碳税如欲产生理想的环境效果,其税率之高必须足以使企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同时又不致过分影响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政府事先很难恰当地确定碳税税率,碳税的减排成效具有不确定性。征收碳税虽然可以取得减排效果,但减排成效不能充分实现。如丹麦原本计划通过征收碳税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的基准上减排21%,实际却增长6.3%[8];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并将之作为减排的主要手段,但1990年至1999年碳排放量不降反增19%[14]。碳排放权制度因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减排效果事先确定。如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欧盟2009年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实现减排17.4%,在2008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7.1%[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调要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的水平,这一目标意味着到2050年世界碳排放量须比目前降低至少50%[16]。显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更有助于目标的实现。

第二,碳排放权制度有助于降低减排的社会总成本。企业之间的减排成本具有差异性,如生产技术集约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进行减排的空间较小,相对生产技术粗放的企业其减排成本较高。在碳排放权制度下,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通过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实现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替代其进行减排,从而使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美国曾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推行二氧化硫减排,结果不仅超额完成减排目标,而且相对命令控制型手段,每年节省成本至少10亿美元[17]。碳税因为无法交易,不具有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立为共同责任。碳排放权制度可为各国协作实施减排提供可靠的制度平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为区域内各国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范例。征收碳税涉及各国国家,难以进行合作。

第四,碳排放权制度能够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碳税制度建立在企业承受不利益之上,企业被动缴纳碳税而不能直接从中受益,对征收碳税难免有所抵触。在碳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如能超额减排,多余的配额可以出售谋利。在碳排放权制度实施之初,往往实行权利免费取得,企业减排成本较低。相较于碳税,企业更青睐碳排放权制度。从民众角度而言,增加新的税种普遍受到抵制,征收碳税亦不例外。碳税的征收将增加能源生产成本,能源生产商通过涨价方式将新增成本转嫁至消费者,最终由民众为征收碳税“埋单”。实行碳排放权制度所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最终也由民众负担,但没有税收之名,来自民众反对声小,政治阻力相应也较小。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或已经引入碳排放权制度,实施碳税制度的国家也积极向碳排放权制度靠拢。韩国计划2015年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18],挪威在2008年时将未受碳税规制的行业纳入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7],澳大利亚计划在2015年将碳税制度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19]。既然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适用于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减排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能否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重叠适用此两种制度?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有碳排放权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获取碳排放配额,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配额数量,节余的配额可以上市交易;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征收碳税制度。起草者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体现在第13条第3款:“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排放且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依法缴纳碳税外,还应当就不足的排放配额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根据该款规定,同一企业若超额排放,不仅要缴纳碳税,还要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换言之,同一企业不仅受到碳税制度的规制,还受到碳排放权制度的规制,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此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首先,从实践情况看,对某一碳排放企业单独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只要制度本身设计合理,就足以产生良好的减排效果,无须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双管齐下,重叠适用的必要性不足,可谓“无益”。其次,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若选择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还须另行承担缴纳碳税的成本;若选择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减排,则不仅不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还可以减少缴纳碳税的数额。如此一来,企业宁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改进生产技术减排,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造成碳排放权需求的萎缩。缺乏需求,活跃的碳排放权市场不可能建立,碳排放权制度减少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也无从谈起。从历史实践看,为解决因二氧化硫排放导致的酸雨问题,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在电力行业试行排放权制度,试图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实现减排。试点未取得预期效果,原因之一是电力企业购买排放权后仍不能豁免缴纳排污费(类似于碳税),企业宁愿治理污染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排放权,实际上形成了排放权“零需求”局面。电力企业普遍惜售排放权,又几乎形成了排放权“零供给”局面[13]。

此外,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既要为碳税付费,又要为碳排放配额付费,增加了经济成本,对经济发展冲击未免过大。综观各国立法例,没有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先例。采用碳排放权制度的欧盟虽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碳税措施,但明确规定碳税只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未能覆盖的设施①;征收碳税的挪威加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参与交易的只是碳税所没有覆盖的行业。中国企业承担碳税与碳排放权双重成本,减损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可谓“有害”。总之,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应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且不宜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重叠适用。即使从便于操作等角度考虑对大型排放源暂时采用碳税制度减排,也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并且在转换完成后不再继续对大型排放源征收碳税。

2.对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适用碳税制度

相对于碳税制度,碳排放权制度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局限,主要是机制设计复杂,运作成本较高碳排放权制度的运行过程可分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和转让交易3个环节,每一环节的成本均不低廉。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成功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其经验之一就在于要求所有受管制实体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确保能够真实记录企业的排放数据[20]。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证,须耗费人力、财力和物力。因为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成本高昂,为确保制度效率,在确定碳排放权制度的覆盖范围时只能“抓大放小”,即只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大型企业纳入管制范围。如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设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门槛条件,要求纳入交易范围的燃烧装置功率在20MW以上,造纸工厂的日产能超过20吨②,等等。对于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覆盖的中小型排放源,若不对其碳排放加以任何管制,一方面可能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违背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众多中小型排放源碳排放积少成多,不能确保取得减排①§25740ofCaliforniaPublicResourcesCode(2011)。效果。碳税根据排放源的化石能源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并借助既有税收征管体系施行,机制运作简单、成本相对低廉。因此,对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中小型排放源,可通过征收碳税使之承担碳排放成本。例如,为数众多的机动车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但因其性质所限难以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欧盟成员国西班牙和卢森堡于2009年开始征收机动车碳税[21]。

二、碳排放权制度、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之关系

(一)低碳标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低碳标准是在综合考虑科学、经济、技术、社会、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并以技术要求与量值规定为主要内容,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的的环境标准,是技术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国家通过制定与实施低碳标准,对管制对象在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提出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并以法律责任保障这些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得到遵守,从而产生碳减排效果。这一过程的实质,是科予管制对象减排的法律义务,以义务主体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达到法律调整目标。低碳标准如欲取得实效,法律责任的合理设置不可或缺。在传统环境治理中,环境标准所属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曾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在碳排放权与碳税等经济激励型制度兴起之后,低碳标准仍不丧失其意义,因为相对于碳税制度中存在合理确定税率、碳排放权制度中存在合理进行总量控制等复杂疑难问题,低碳标准有更多简便易行之处。实践中,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都采用有低碳标准,如欧盟要求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出产的小客车在2015年前达到行驶每千米排放不超过135gCO2的标准(135gCO2/km),到2020年进一步降低至行驶每千米不超过95g(95gCO2/km)[2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实现2050年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上减排80%的目标,设定了可再生能源比例标准(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要求到2020年受管制设施利用替代能源量占其能源总量的33%①。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对于同一排放源,不能同时适用。

1.在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温室气体减排可从多个领域着手,而碳排放权制度因机制设计复杂,适用范围有限。碳排放权制度要求精确统计排放源的碳排放量,在某些领域这一要求的实现或者不可能或者不经济。例如,数量庞大的居民建筑消耗能源是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来源,若对建筑朝向、太阳辐射、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出低能耗建筑,无疑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目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显然难以实现,通过要求居民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方式则易于达到。低碳标准的适用领域广泛,对碳排放权制度无法覆盖的领域,可通过低碳标准制度减排。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42条规定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温度控制标准、节能标准、燃油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第43条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新建建筑节能标准。

2.在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不应再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的作用原理,在实施碳排放权制度时,企业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自主决定是通过自行减排的方式还是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达到排放要求,自主决定是采取此种措施减排还是彼种措施减排。易言之,碳排放权制度不要求所有企业一律减排,企业具有自主选择的灵活性,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减排也可采用彼种方式减排,只要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不超出其配额拥有量即可。碳排放权制度所具有的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正是建立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低成本的措施达到碳排放要求的基础之上。在低碳标准制度下,所有企业不论减排成本高低,一律被强制要求达到某种碳排放标准,或者符合某种技术要求,企业没有自主选择决定的空间。对某企业适用低碳标准制度,该企业就不能自由选择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从而有碍碳排放权制度发挥作用。由此可见,碳排放权制度的柔性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刚性具有内在的冲突,对同一排放源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否则低碳标准制度将会给碳排放权制度的实施造成羁绊。这一点已经为中国与美国曾经开展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践所证明。中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设施“十五”计划》要求137个老火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13]。强制要求电力企业安装脱硫设施减排,与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可自行决定不减排而从市场购买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以及可自主选择减排方式的机理明显相悖。在制度设计上未尊重排放权制度,又怎能期待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取得二氧化硫减排成功,就在于尊重了电力企业对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的选择权,没有以命令控制型措施干扰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灵活性和成本效率性[23]。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关系的处理,集中体现在总则部分第13条第1款:“国家对能源开采和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企事业单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低碳标准,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规定的配额。”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同时适用低碳标准与碳排放权制度。如此规定之下,碳排放权交易难以顺畅运行,其实施效果亦难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合理界定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自的作用范围。一旦决定对某一行业采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就应当尊重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让低碳标准制度退出该领域。

(三)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能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不影响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重叠适用。碳税制度的作用机理与碳排放权制度相异,其实施不要求赋予企业选择权,因此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如果确有必要,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如对机动车按照单位里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并不妨碍对该机动车适用碳排放标准。碳税通过经济诱导的方式促使公众减少对机动车的使用,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标准对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效率进行最低程度地控制,亦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二者并行不悖。实践中,欧盟对轻型机动车制定碳排放标准,部分成员国如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等同时又对机动车征收碳税。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凡是购买或者消费煤炭、石油、天然气、酒精等燃料或者电力的,都应当缴纳碳税”,结合第42条对交通工具适用低碳标准等其他规定可推知,起草者认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税与低碳标准可重叠适用,不意味着应当重叠适用。对某一排放源是否二者重叠适用,需视具体情况斟酌。

三、结语

第2篇:碳减排方式范文

关键词:节能减排;高能耗企业;演化博弈;复制动态模型

中图分类号:F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2)04-0075-08

一、引 言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经济繁荣和“世界工厂”地位的确立,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对能源和资源的旺盛需求。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以及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调整,能源约束已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增长的瓶颈。中国人均能源资源探明量仅是135吨标准煤,为世界人均量的51%,其中,煤、石油和天然气分别为世界人均的70%、11%和4%。虽然我国水能资源蕴藏量世界第一,但是人均水能资源量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探明化石能源可采储量的保证程度大约是:煤炭80年、石油15年、天然气30年,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和1/2

[1]。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加快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需要未来能源需求总量的进一步增长;同时,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技术装备水平低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导致单位GDP能耗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均高于主要能源消费国家平均水平。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国际能源署预测,到2030年中国CO2排放量将占世界的29.2%[2]。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迅速上升以及由此带来的碳排放量快速上升,引起了世界的严重关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许多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我国采取减少CO2排放的措施并实行碳减排承诺,我国政府也郑重提出碳排放的减排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40%―45%,同时提出通过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行动,力争到2020年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

根据遏制全球气候变化的谨慎原则与预防原则,发达国家较早地展开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科学研究,主要包括减排技术模型,经济理论模型和政策评价模型。第一,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模型采取从底向上法(Bottom-up)的建模思路,又称为工程―经济模型,主要包括动态优化模型、系统仿真模型和综合评估模型。其中,Mirzaesmaeeli等构建了具有CO2排放约束的发电厂的多阶段混合整数规划模型[3];Hickman等建立了伦敦市交通运输碳排放的模拟模型,分析了12种潜在的交通运输减排政策的实施效果[4];师华定等基于GIS技术对低碳经济模型进行可视化,分析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时间过程和空间格局[5]。第二,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经济理论模型采取从顶向下法(Top-down)的建模思路,从总体经济变量(或碳排放量)对部门的影响出发,较好地描述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相互作用,但对能源生产、利用技术等方面的描述比较抽象,主要包括投入产出模型、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和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等。其中,Sánchez-Chóliz和Duarte运用投入产出模型分析了西班牙进出口贸易中隐含的CO2排放量[6];Wei等将能源投入产出模型与情景分析技术相结合,并运用简化后的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MRIO),对2020年我国总体和经济区的能源需求和CO2排放进行预测[7]。第三,古典经济政策评价的丁伯根―泰勒方法是在线性经济系统约束下,分析如何达到政策制定者设定目标值的可控性问题,即将一组相互独立的政策工具变量作为解释变量,碳排放等政策目标作为外生变量,建立起经济计量模型,具体包括模拟仿真法、工具―目标法和社会福利函数法等。卢卡斯基于理性预期理论对丁伯根―泰勒经济政策评价方法提出批评,认为丁伯根―泰勒方法中不同经济主体行为与政策变量之间独立性假设不符合现实,企业和消费者等私人部门的经济行为随着政策的调整而发生改变。因此,应该考虑不同主体间策略互动的博弈问题[8],并分析经济政策达到均衡的一般条件。

作为分析不同经济主体在碳排放问题上的冲突与合作问题的合适分析工具,国际上博弈论广泛应用在环境保护、气候谈判、低碳经济等方面研究文献中。其中,Fankhauser和Kverndokk运用互惠外部性博弈模型,分析了世界五个集团的CO2减排的合作问题[9]。Forgó等运用完美信息下的扩展式博弈模型,研究了欧盟和非欧盟国家在京都议定书协议下的温室气体减排谈判问题[10]。Jaehn和Letmathe构建了发电厂与碳购买者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解释了欧盟碳交易机制下出现碳价暴跌现象[11]。Ciscar和Soria首次采用序贯(扩展式)博弈模型,描述和分析了后京都谈判的动态性[12]。Peck和Tijsberg采用同时决策非合作博弈模型,研究了减排成本、收益和国际合作的可能性[13]。国内学者袁静研究气候变化问题的外交博弈[14];郁琳琳和唐为中采用四种博弈模型,分析了国际气候谈判进程[15];刘德海通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我国出口品面临碳关税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机制作用[16];张岚运用重复博弈促进厂商合作,克服汽车行业发展低碳经济不稳定性[17]。肖兴志通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与矿工的博弈分析,论述了我国煤矿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18]。综上所述,现有关于低碳减排问题的国内外博弈理论研究文献中,基本上针对发达国家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国内出口商和国外本土企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高能耗企业和低碳节能型高新技术企业,高能耗企业与消费者等相互冲突的利益主体,在传统博弈的研究框架下(包括互惠博弈模型、扩展式动态博弈模型、合作博弈模型、重复博弈模型、Bertrand动态博弈模型等),研究国际减排气候谈判、碳税政策、碳交易机制等低碳减排问题。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是国内高能耗的重化工产业集群。为了分析我国高能耗企业集群,如何在低碳减排政策的引导下实施低碳生产的企业群体决策行为,需要突破传统博弈“完全理性”决策的分析框架,转而在演化博弈理论框架下,重点研究低碳技术的市场扩散过程、高能耗企业集群的低碳决策模仿行为、激励性和惩罚性低碳政策对减排行为的演化影响等问题。但是,现有国内文献对此研究尚很少见。

我国政府推行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众多高能耗的重化工企业如何在自主技术创新基础上实现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同步进行,直到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的“脱钩”。由于碳排放量的难以测量、难以计算、难以核实,高能耗企业对于适合于自身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生产工艺能耗特点的具体低碳政策并不是非常清楚,该企业只能通过市场经营活动中逐渐地认识并发现低碳经济带来的市场机会,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观察其它同类企业采取各种节能减排途径获得的市场绩效,来验证各种节能减排决策的好坏。该企业经营行为即为典型的模仿、观察和学习过程。对此企业决策方式,Nelson和Winter给出了企业决策搜索模型的理论解释[19]。在迅速推进的信息技术革命,以及日益苛刻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能耗压力下,企业要想赢得长久的市场竞争优势,最核心的竞争能力是技术创新和组织的学习能力。Nelson和Winter认为,真实的企业决策过程并不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最大化和均衡假设,而是根据企业惯例行为和搜寻的学习原则[19],从而开创了演化经济学的新研究范式。近十多年来,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演化博弈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博弈理论学者的关注,并尝试性应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产业集群兴起、群体性突发事件、供应链管理等各种社会经济现实问题的分析中。演化博弈理论突破了传统博弈理论的完全理性假设,在个体参与者仅具有“有限理性”的假设下,企业集群中不同的经济个体行为相互作用产生了一个动态的学习过程,经过长期的演化后最终收敛于Nash均衡的过程。本文根据高能耗企业的减排决策行为具有模仿、观察和学习过程,建立了低碳政策下高能耗企业减排行为的演化博弈模型进行研究。

二、 高能耗企业集群的学习行为和要素博弈

政府部门在推行节能减排的低碳政策时面临着两种政策选择:第一类提供低碳补贴(记为S)等激励性政策。例如,政府提供无息、低息贷款、技术扶持、产品优先采购、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采用低碳生产工艺和先进技术。但是,如果政府只采用激励政策,企业缺少实施低碳发展模式的动力或动力不足,可能导致仅有少数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影响我国政府实施低碳经济转型的发展目标。第二类是针对高能耗企业征收碳税(记为T)等惩罚性政策。例如,我国政府已经推出和正在酝酿推出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征收碳税等税收政策,增加企业资源、能源利用、CO2和其它各种污染排放的成本,促使企业积极进行设备改造、工艺更新发展低碳经济。政府推行的低碳减排政策越严格,企业生产高能耗产品的成本越高,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效益就越好。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利润来源于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的低价利用,如果政府贸然推出苛刻的减排政策,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可能会选择倒闭或转行,造成社会失业人数的增加,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两类低碳政策应该加以组合运用,从而收到较好的减排效果。

考虑政府部门直接作为低碳经济的实施者时,政府与高能耗企业的要素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在建设低碳经济的社会经济系统中,参与者分别为政府部门i和高能耗企业j。政府部门面临着采取提供低碳补贴S或者征收碳税T两种策略Si = {S, T},而高能耗企业可以采取积极减排A或消极减排P两种策略,Sj = {A, P}。作为双方的“共同知识”都拥有对博弈的基本结构和博弈规则(决定了与不同行动策略相对应的收益)的完全信息。

假设高能耗企业每减少单位碳排放量,给社会带来的福利(包括延缓全球气候变化、节约能源消耗、有助于实现中国碳排放量控制目标的承诺等)记为r,但是需要高能耗企业付出减排成本为c。如果政府部门采取提供低碳补贴S的政策时,由于碳排放量的难以测量、难以核算等特点,需要政府部门认真审核高能耗企业提供的节能减排报告,确认企业的减排量并据此提供补贴,该核算

成本与减排量无关,记为C。如果政府部门确认高能耗企业进行了节能减排工作,提供给每单位减排量的补贴额为s。显然,只有当补贴额s大于减排成本c时,企业才有激励进行减排,即s > c。当且仅当政府采取提供节能减排的政策补贴策略S时,高能耗企业才有动机进行积极的节能减排A,此时企业的减排量为单位减排量的k倍。企业积极推行节能减排工作大幅度减少碳排放量,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较大的福利,即扣除政府财政补贴支出和审核成本后的政府效用大于零,(k-1)r-ks-C>0。

当政府部门采取征收碳税的惩罚性政策T时,原先积极进行减排的高能耗企业仅能完成最低要求的单位减排量。而采取被动减排策略P的高能耗企业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仍然进行一段高能耗生产后,被政府部门强制性征收碳税(甚至个别地区出现针对高能耗企业的“拉闸限电”),被迫采取节能减排策略;另一种可能是高能耗企业择机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经常是随着政府部门环保政策的收紧而开动节能减排装置,否则平时闲置。上述两种节能减排行为的可能性均记为p。一旦政府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减排工作,其可能性为(1-p),将征收碳税t。由于碳排放行为的难以监测,因此高能耗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概率p较小。同时,由于目前国内大多数高能耗企业缺乏节能减排的自主核心技术,其减排成本c大于征收碳税t,c > t。

求解上述要素博弈的纳什均衡,其包含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企业积极减排策略A,政府提供补贴策略S)和(企业被动减排策略P,政府征收碳税策略T),以及一个混合策略。

三、高能耗企业集群的一般化复制动态模型和均衡分析

演化博弈的分析范式是假设社会经济系统中存在着许多参与者(可以分为同类群体和不同类群体),通过随机抽样选出的参与者(代表某一特定的群体)进行预先规定好的要素博弈,获得相应收益。根据惯的假设,参与者群体通过选取要素博弈的不同策略,形成了选取不同策略的比例分布。少部分参与者的策略产生突变(试错法);大部分参与者根据不同的学习规则进行模仿,其中最有效率的参与者经选择过程得以大量复制。在动态模仿过程中,上述比例分布是不断变化的。根据不同的理性水平,分为不同的动态演化过程。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演化动态过程是Taylor和Jonker,Weibull提出的复制动态模型[20-21]。

假定在动态博弈中,每一个参与者只代表某一特定的同类群体,其长期坚持采用某种纯策略si,采用某种策略的群体比例θi的增长率dθi /dt是此策略效用u(si)与群体平均效用差的严格增函数。其决策的根据是基于群体的平均效用水平,反映了以适应性为基础的遗传传导机制[21]:

dθi/dt=θiπtsi-∑iθiπtsi(1)

其中,dθi /dt为高能耗企业采取某一种节能减排策略i∈{A, P}的群体比例增长率;θi为高能耗企业采取某一种节能减排策略的群体比例;πi为高能耗企业采取某一种节能减排策略i的收益。

分析演化博弈的选择动态应用于社会经济问题时,考虑到不同策略存在着相应行动被观察到的可能性差异,一些策略可能更难于被观察,因此也更难于学习。由此,Sethi提出了一般化复制动态模型[22]:

dθi/dt=θiλi∑jBi(θ)(πi-πj)θj-∑j∈Bi(θ)λj(πj-πi)θj(2)

其中,λi表示如果采取策略i的经济主体被选中,与该策略相关的行动和收益被观察到的可能性,λi∈\[0,1\],取值越小表明学习障碍越大。Bi(θ) = {i∈I | πj(θ) > πi(θ)}表示当社会群体采取各种策略的比例分布为θ(t)时,策略空间中那些收益高于策略i的所有其它策略的集合。

代入表1中政府与高能耗企业低碳政策的要素博弈收益,化简得:

dθi/dt=λiθiπtsi-∑iθiπtsi(3)

上式退化为包含了学习障碍λi的复制动态模型(1)。

对于政府与高能耗企业低碳政策的演化博弈,非对称的纯策略纳什均衡(企业积极减排策略A,政府提供补贴策略S)和(企业被动减排策略P,政府征收碳税策略T)处于稳定状态,因此讨论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 θj*)的稳定性。其中,θi*为政府部门i采取提供低碳补贴策略S的混合均衡比例,θj*为高能耗企业j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的混合均衡比例。

假设高能耗企业j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的比例为θj ,政府部门i中采取提供低碳补贴策略S的比例θi,则政府部门i中采取提供低碳补贴策略S的收益:

uiS=θjkr-ks-C+1-θj-C=θjkr-ks-C(4)

政府部门i中采取征收碳税策略T的收益:

ui(T)=θjr+(1-θj)(pr+t-pt)(5)

高能耗企业j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的收益:

ujA=θiks-kc+1-θi-c(6)

高能耗企业j采取被动减排策略P的收益:

ujP=1-θi-pc-t+pt(7)

模型达到混合策略均衡时,uj(A) = uj(P),政府部门i中采取提供低碳补贴策略S的比例θi*为:

θi=c-pc-t+ptks-kc+c-pc-t+pt(8)

ui(S) = ui(T),高能耗企业j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的比例θj*为:

θj=C+pr+t-ptkr-ks-r+pr+t-pt(9)

当政府与高能耗企业作为不同类群体进行低碳政策博弈时,一般化复制动态模型(3)式为:

dθi/dt=λθiuiS-θiuiS+1-θiuiT=λθi1-θiuiS-uiT

dθj/dt=λθjujA-θjujA+1-θjujP=λθj1-θjujA-ujP (10)

根据稳定性判据的Lyapunov第一法,方程式(10)的雅可比矩阵为:

J=dθi/dtθidθi/dtθjdθj/dtθidθj/dtθjθi=θiθj=θj(11)

其中,矩阵的迹记为T,行列式的值记为D,

T=dθi/dtθi+dθj/dtθjθi=θiθj=θj

=λ(1-2θi)[ui(S)-ui(T)]+λ(1-2θj)

[uj(A)-uj(P)]θi=θiθj=θj (12)

将(4)―(7)式代入(12)式,计算可得:T=0。

由于T=0,因此对于不同类群体的演化博弈模仿者动态模型,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 θj*)不可能处于渐进稳定状态。

D=dθi/dtθi dθj/dtθj-dθi/dtθj dθj/dtθiθi=θiθj=θj

=-λθi1-θikr-ks-r+pr+t-ptλθj1-θjks-kc+c-pc-t+ptθi=θiθj=θj

由于D < 0,因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 θj*)为不稳定的鞍点,其二维空间中演化相图见图1所示,其中A点作为不稳定鞍点的混合策略均衡点(θi*, θj*),即虽然混合策略(θi*, θj*)是政府部门与高能耗企业要素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但是在群体动态演化过程中,该均衡点是不稳定的;D点为稳定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政府部门采取征收碳税策略T, 高能耗企业采取被动减排策略P),即θi=0, θj = 0;E点为稳定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政府部门采取提供补贴策略S, 高能耗企业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即θi=1, θj=1;B点和C点均为政府部门与高能耗企业低碳政策演化博弈的一个初始状态。

综上所述,由于高能耗企业在决定是否进行减排时,通过观察其它同类企业采取各种节能减排途径获得的市场绩效来验证各种节能减排决策的好坏,因此企业决策行为具有模仿、观察和学习过程。在高能耗企业与政府部门低碳政策的演化博弈中,要素博弈具有非对称的纯策略纳什均衡(企业积极减排策略A,政府提供补贴策略S)和(企业被动减排策略P,政府征收碳税策略T),以及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 θj*)。在高能耗企业集群的模仿学习过程中,两个非对称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均处于稳定状态,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 θj*)为不稳定的鞍点。因此,高能耗企业与政府部门作为不同类群体的演化博弈动态稳定均衡结果将是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提供激励性减排补贴下,高能耗企业积极进行减排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征收碳税等惩罚性政策下,高能耗企业被动进行减排的模式。

四、政府部门选择不同低碳减排模式的影响因素

第一,高能耗企业与政府部门围绕低碳政策进行博弈的初始状态。不同于主流经济学强调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演化博弈理论更加突出了制度(体现为博弈规则)和时间在系统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性。如果社会经济系统已经形成了以提供低碳补贴为主的减排模式,即初始状态位于相图1中左下方DCAB,那么该系统未来演化的稳定均衡状态更多的将延续这种低碳补贴模式。如果社会经济系统已经形成了以征收碳税为主的减排模式,即初始状态位于相图1中右上方ECAB,那么该系统未来演化的稳定均衡状态将是征收碳税模式。否则,社会经济系统从一个稳定的吸引域跃迁到另一个稳定吸引域,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具体来说,要想实现低碳减排模式的转换,不仅政府部门面临着政策调整带来的政策不可预测性和政府声誉的损失,而且高能耗企业原先适应某一种减排模式的生产技术模式也将面临着被迫转换、甚至废弃的高昂成本。

我国政府提出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的自主减排目标,有关低碳政策实施的难点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博弈。当前我国实施节能减排等低碳政策缺乏统一管理和综合决策协调机制,能源行业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由于地方政府发展利益驱动和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跨部门和地区政策的实施面临着较大的障碍。本文提出了提供低碳补贴的激励性减排模式和征收碳税的惩罚性减排模式,从更广泛意义上讲,其可以概括为当前我国“官员晋升的政治锦标赛”和“压力型体制”两种政策执行模式[23-24]。在“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推行节能降耗和关停小火电等节能减排政策模式上,具有明显的“压力型体制”特点。其具体体现为“层级加压+重点主抓”的体制架构、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过程、党的核心决策层在节能减排上的巨大决心等[23]。

尽管“十一五”期间减排目标单位GDP能耗下降20%(实际下降19.1%)基本达到,但是政策实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甚至出现了个别省份拉闸限电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努力改变这种行政指令的减排政策实施方式,而是更多地依靠市场调节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会经济系统历史发展的惯性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的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模式仍将是“压力型体制”主导,而不会发生根本性的“跃迁”。其中,征收惩罚性的碳税是一种重要的减排政策手段。据有关消息,我国可能在2013年开始征收环境税,而碳税也正在积极酝酿中[25]。

第二,减排技术和相应政策措施的成本。其决定了混合策略均衡点A的位置,进一步决定了演化相图1中不同低碳模式的影响区域大小。根据混合策略均衡公式(8)和(9),A点坐标的影响因素为(ks-kc)、(-pc-(1-p)t)、减排单位成本c、(kr-ks-r)、(pr+(1-p)t)和审核成本C。根据混合策略均衡公式(8)、(9)和表1要素博弈收益矩阵可知:

(1)企业减排的积极性k变化:当且仅当政府采取提供节能减排的政策补贴策略S时,高能耗企业才有动机进行积极的节能减排A,此时企业的减排量为单位减排量的k倍。企业减排的积极性k越大,企业减排补贴获得净剩余(s-c)越大,θi越小,A点越靠近坐标原点D,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区域DBAC越小,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提供低碳补贴的减排模式。

(2)征收碳税模式下企业损失(-pc-(1-p)t)越小,θi越大,A点越靠近初始状态E,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大,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征收碳税的减排模式。

(3)高能耗企业每单位减排量的减排成本c越大,θi越大,A点越靠近初始状态E,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大,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征收碳税的减排模式。

(4)提供减排补贴模式下政府部门的相对收益(kr-ks-r)越大,θj越小,A点越靠近坐标原点D,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小,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提供低碳补贴的减排模式。

(5)征收碳税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收益(pr+(1-p)t)越大,θj越大,A点越靠近初始状态E,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大,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征收碳税的减排模式。

(6)提供减排补贴模式下政府部门的审核成本C越大,θj越大,A点越靠近初始状态E,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大,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征收碳税的减排模式。

第三,社会舆论导向、政府低碳宣传和国际碳排放面临的减排压力等。其影响到高能耗企业观察学习其它企业减排行为的可能性λ。变量λ取决于某种策略本身固有的特性参数(如高能耗企业所处的地域、文化环境;减排措施的生产技术特征等)和政府部门推行低碳政策过程中的宣传措施。发展低碳经济、建立绿色生活方式,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一些问卷调查显示,48%的被调查者对低碳经济略知一二,46%的被调查者对低碳经济不了解或极少了解[26]。为此,政府部门需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普及及舆论监督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影像等各种媒介,普及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相关知识,鼓励人们将低碳生活方式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点滴之中,引导人们更多地选择低碳消费方式,共同保护地球这个我们唯一的家园。各级政府应利用各种方式宣传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利害关系,经常向社会通报减排进展、成效与不足,同时要组织媒体配合政府号令及时进行相关报道和揭露。开通低碳经济网络专线,搭建老百姓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发挥人民群众建设“低碳经济”“低碳社会”中的主人翁作用。

五、结 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资源、能源高消耗和环境重污染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我国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增强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缓解气候谈判中所面临的国际压力的需要。要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重化工业的发展就需要有更大的能源消耗来作支撑,而能源的高消耗又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我国需要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寻求低碳发展道路。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途径是提高能效、发展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并考虑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长效政策机制。具体的低碳政策措施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惩罚性政策。例如,政府推出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征收碳税等,增加企业资源、能源利用,CO2和其它各种污染排放的成本,促使企业积极进行设备改造、工艺更新发展低碳经济;第二类是激励性政策。例如,政府提供无息、低息贷款、技术扶持、产品优先采购、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采用低碳生产工艺和先进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等关键性作用。企业采取低碳发展模式的关键因素和动力机制,在于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导向、激励措施和企业市场盈利两者之间的平衡。

本文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建立了政府部门和高能耗企业之间低碳政策的演化博弈模型。通过理论模型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两种减排模式:一种是政府提供激励性减排补贴下,高能耗企业积极进行减排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征收碳税等惩罚性政策下,高能耗企业被动进行减排的模式。最终社会经济系统的低碳模式收敛于哪一种状态,主要取决于历史惯例采取的减排模式;而减排技术和相应政策措施的成本,以及政府部门的低碳宣传和社会舆论导向等因素,将影响到不同减排模式的作用范围。在“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推行节能降耗和关停小火电等节能减排政策模式上,具有明显的“压力型体制”特点。由于社会经济系统历史发展的惯性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模式仍将是“压力型体制”主导,但是应将从行政命令手段转向更多的依靠征收碳税等市场调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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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1-10

第3篇:碳减排方式范文

关键词:国际碳金融;主要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启示

国际碳金融发展背景当前,世界各国已经意识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危害性,已经在努力需求各种有效的解决办法,这其中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主要的手段和办法。由这个交易体系形成的碳金融市场使得温室气体的限制排放问题的解决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大大提高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效率和质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拥护和重视,纷纷支持和效仿,并缔结了很多有关碳排放标准的协议,建立起了全世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并由此逐步形成了国际碳金融市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工业发展得比较早,早年曾发生了很多污染空气和环境的事件,积累了很多的治理空气和环境的经验,在对待温室气体的排放上也是非常重视的,早就开始加强了对碳排放技术和减排方法的研究,建立起了很多减少碳排放的体系和体制,尤以建立碳金融市场的方法最有效。我国近些年来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是日益增多,已经成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国,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越来越大,承受的国内和国际的减排压力都比较大。我国要采取新的减排方式来降低碳排放量,碳金融市场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碳金融市场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发展经验严重不足,市场体制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建立,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都不清晰,需要对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积极学习和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建立碳金融市场的经验。

国际碳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及启示

(一)国际碳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

美国的碳金融发展。美国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经济发达体,同时,也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之一。可是,由于各种原因,美国至今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碳金融市场,碳减排交易体系没有得到有效建立,是对全世界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严重阻碍。因此有必王家喜(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云南西双版纳666100)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要分析美国阻碍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原因,也是给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参考。2009年《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这部法案在国会通过的过程里,美国的一些煤炭、石油等企业公司采取了很多行动来促使国会更改法案中一些硬性规定,最终把法案中原来排放量的减排规定从20%减少到了17%,把在电力生产中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从25%降到了15%。能源行业协会或组织在促使国会改变法案的过程中,投入了巨额的资金,超过了亿元。

(二)欧盟碳金融发展

出于对本国经济和政治因素的考虑,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态度不够坚决,甚至相互推诿。欧盟在温室气体排放、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态度上比较坚决,并且积极采取行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欧盟在自己运用严格减排办法、督促其它各国定下减排目标等方面做得都比其它国家和地区要好得多。欧盟这样做的原因无外乎政治和经济两个原因。政治原因反映出欧盟的政治考虑,这是跟欧盟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有关联;经济原因反映了欧盟想从碳金融市场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当前,欧盟碳金融市场发展良好,圆满完成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从有关资料显示,欧盟15国家的碳排放量在2008年的时候开始大幅度下降,这跟碳金融市场的建立有很大的关系。在之后的时间里,欧盟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还在逐步下降,充分表明了碳金融市场的巨大作用。

(三)国际碳金融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健全碳金融有关法律法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也已经出台了很多有关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促进了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但是,我国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做出强制性质的碳减排,也没有配套有关减排额度、监督检查等政策法规,操作起来不容易。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原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加快碳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碳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健全碳交易体系。碳交易是碳金融的基础,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主体就是碳交易体系。当前,我国有很多地方已经建立起来碳交易主要场所和中心,碳交易体系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这些碳交易场所和中心的交易内容只包括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和碳排放技术的转让,交易程序混乱、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健全相关碳交易管理制度,促进碳交易体系有序发展。努力发展碳金融中介服务。碳交易过程比较复杂,有时还需要和外国相关企业和部门打交道,如果只依靠企业单独去交涉,会大大影响碳交易的效率。为此,我国应该努力发展碳金融中介服务,逐步规范中介服务,让中介服务在碳交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大碳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开发力度。当前,我国碳金融的业务主要在碳减排技术转让、自愿减排项目、清洁能源等方面,业务项目不多,数量也不大。碳金融产品也只有经过审核的减排量CERS和碳信贷,产品种类太少,严重影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此,我国应该加大碳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开发力度,逐步完善碳金融相关业务和产品,尽快建立碳基金,开发出信托类碳金融产品,进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碳金融市场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还没有构建起带有强制性质的配额型碳交易系统,这就使得我国企业没有了获取碳交易排放权资源的需要。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小型企业完全对以自愿为要求的ver交易不感兴趣,而这些小型企业技术落后,正是需要进行碳排放量限制的对象。其次,CDM项目排查、审定部门DOE这两个通过联合国批准的权威碳排放机构,由于经验和数量上的缺乏,还不能够达到我国企业的需求。再者,监管力度不够。对于通过批准的CDM项目,国家发改委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这些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我国的碳金融市场里已经出现了很多的碳金融中介机构,但是这些机构长期处于无监管状态,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资格认证体质对这些机构进行规范。最后,缺少关于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这给积极参加碳金融交易的企业和投资者增加了很多看不见的风险。

(二)企业参与范围较少

当前,我国企业参加到碳金融系统里的企业的种类不多,参与的行业范围较少,局限性较大。这些企业主要包括碳减排技术、金融行业、新能源、废旧废弃物的回收等行业,这些行业都是和低碳经济有联系的。除了这些行业,其它行业的参与程度都不高,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和小型制造类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和热情都不高,严重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还没有得到完整的建立,市场体制还不健全;政府没有切实履行宣传和引导大范围的行业积极参与到碳金融市场建设中来的职责,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建立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的重要性。

(三)CDM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CDM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项目结构不合理、项目相关技术转让比率不高。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收取运用煤气层和甲烷这三个项目是我国优先发展的CDM项目,自从实行这些项目以来,我国在不同区域的CDM项目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涉及的项目减排种类的结构不均衡,审核通过的项目的种类单一。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与上面优先发展的项目的有关项目的审核通过项目占到了95%以上,其它的项目所占到的比重很低。就减排效果来说,虽然优先发展项目之外的项目数量所占比重较小,但是一些温室气体的提温潜力很大,而减排的成本则较少,如果多发展一些这些项目,不仅可以提高减排量,而且还可以降低减排成本,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政府对于当前的CDM项目的开发工作中,存在着太过看重优先发展项目,太过看重短时间内的效益,而忽视了项目开发的长久规划。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在低碳行业的不同区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程度不均衡的情况。

(四)碳金融创新能力不足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只是学习发达国家和国际的通行做法,在碳信贷等碳金融市场有关业务上还没有拿出一套属于自己的新做法,彰显了我国在碳金融创新能力上的不足,也显示了我国碳金融创新工作的严重滞后。出现创新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碳金融有关人才严重缺乏,对于碳金融的教育也是严重不足;二是我国碳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接轨,两者之间的联系太少;三是我国政府还没有完全放开建设碳金融市场,还比较谨慎地对待碳金融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基于国际经验的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

(一)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的国际经验

美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第一阶段(1990-2003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气候变暖和碳金融市场进行研究,初步提出了一些政策和减排目标,但是还没有进行碳排放交易行动。第二阶段(2003-2009年):这一阶段是美国地方性碳金融市场开启阶段。在这时间阶段里,美国地方性碳金融市场陆续建立起来,2003年成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并开始运行,建立起了地方性温室气体减排机制;2006年美国建立起了市长气候保护协定;2007年签订了中西部温室气体协定,制定了西部气候行动计划;2009年建立了气候行动注册协议等。第三阶段(2009年至今):这是一个气候法案逐步发展的阶段。美国的地方性碳金融市场在这一阶段有了一些发展,显示出了一些积极作用,引起了人们对建立碳金融市场的重视,开始了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尝试。美国也开始有了建立全国碳金融市场的想法,国会议员也开始针对气候问题提出了大量法案,就在2009年就有十几部法案被提交国会讨论审议。欧盟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第一阶段(1991-2005年):这一阶段是筹备阶段。欧共体早在1991年就提出了减少碳排放量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战略计划。之后,欧盟也相继出台了更多的关于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政策和办法。第二阶段(2005-2008年):这一阶段是碳金融市场的运作尝试阶段。欧盟在这个阶段里,预定在三年时间里按照《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要求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并获取一定的市场经验。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在2005年元月1日开始尝试运作。第三阶段(2008-2012年):这个阶段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运作阶段,这与《京都议定书》定下的减排时间是一致的。在这个阶段里,欧盟增加了减排的范围,把石油化工企业和制铝企业也划到了交易体系里。此外,欧盟在2008年的时候还正式把自己的减排体制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体制进行了对接,从而减少了减排企业的成本,提升了欧盟碳金融市场的影响力。欧盟在这一阶段还减少了免费分配配额的比率,并规定这个比率是每年递减的,并在2020年实现全部配额的自由拍卖。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把CDM项目的合作开发依然保留为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方式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也到了实施这一方针的关键时刻,在这个时候,碳减排的资源是很丰富的;与此同时,我国也已经成为了全球碳排放量第一大国,减排压力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充分利用《议定书》里的第二承诺期限这一便利条款,牢牢抓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充分借助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来提高我国低碳技术水平和低碳产业发展水平。按部就班的建立我国碳交易体系。碳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缺乏,使得我国不能够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完全接轨,也是对我国低碳产业吸引投资的一大障碍。如果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完全依赖于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就会使我国失去完全的自主发展权利,使碳金融市场的开发带有高风险性。因此我国应该结合国情,制定属于自己的碳交易市场规则,把发展自牢牢把握在自己手里。我国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大城市业已成立了环境产权交易所,为我国建立全国性的碳产权交易场所奠定了基础。我国应该依照从自愿到配额、从大型国企到民营企业、从地方到全国、从基本到创新的顺序,一步一步地把碳交易二级市场给建立起来。当前我国企业普遍参与碳交易的热情不高、参与范围和数量也不多,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该切实担负起引导和宣传的责任,对国内企业进行认识上的教育,提高企业对碳交易的重视程度,并把大型国企作为榜样,充分发挥国企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使民营企业和其它小企业在国企的带动下,能够主动参与到碳交易活动中去,进而慢慢地建立起我国的碳产权交易市场。碳融资要继续依靠银行和股票市场。碳信贷和碳股票是碳金融市场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这两种融资方式发展得也比较好。在以后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在融资方面还要紧紧依靠这两种方式,为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提高碳金融市场创新能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基本上都是参照国外的经验和方式,缺乏自主创新的东西,发展自较少。为此,我国应该努力提高碳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努力开发出更多的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相关服务和产品。但是,在创新的时候,要时刻保持谨慎的态度,要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在过去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缺乏,大大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此,在今后的碳金融发展过程中,要根据需要,不断制定出新的碳金融发展政策,要在政府监管、碳交易规范、碳基金相关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杜莉,张云,王凤奎.开发性金融在碳金融体系建构中的引致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3(4)

2.张存刚,张小瑛.“碳金融”发展现状、前景及对策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10(4)

3.张晓凤,蔡丽.基于项目的碳金融发展的模式研究—中国式碳金融发展状况分析[J].金融论坛,2010(S1)

4.尹应凯,崔茂中.国际碳金融体系构建中的“中国方案”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0(12)

5.鲁德银,王习春.我国农业产业化安全低碳发展问题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2015(10)

第4篇:碳减排方式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土地利用方式;长株潭地区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173-04

一、研究背景

(一)低碳经济与土地利用

2003年,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中正式提出了低碳经济这一概念[1]。目前比较流行的定义是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的阐述: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2]。

土地利用变化是全球大气CO2含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其影响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3]。为了顺应低碳发展的要求,土地利用必须要向低碳经济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自从低碳经济传入中国,中国学者和政府在低碳土地利用上也进行了大量研究,一方面诸多学者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对低碳土地利用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对低碳土地利用也进行了一些实践,这两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4~8]。但是目前国内针对城市群这一区域的低碳土地研究非常少,几乎是空白。

(二)研究区概况

长株潭地区地处湖南省东北部,下辖13个区、7个县,代管4个县级市,总面积28 088平方公里,总人口1 402万(2012年)。长株潭三市两两相距45km左右,呈“品”字型排布,是中国中南地区特有的城市群资源。

二、长株潭各县市区碳净排放现状

(四)净碳排放现状

根据公式1和公式2,首先计算出2012年的湖南省碳排放量为7 070.11万吨,标准碳排放系数为0.3845万吨碳/万吨标准煤,然后将该系数与各县市区的GDP和单位GDP能耗相乘,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的碳排放量(见表1)。

根据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林地、草地、耕地面积数据以及公式3,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吸收量。将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排放量与碳吸收量相减,就可以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净排放量(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知,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2012年碳净排放量排在前五位的为天心区、雨花区、长沙县、岳塘区和雨湖区;排在最后五位的为天元区、韶山市、株洲县、炎陵县和茶陵县,其中炎陵县和茶陵县的碳净排放量均为负值,表明炎陵县和茶陵县在2012年间碳吸收量大于碳排放,其碳排放均被吸收并有富余。

三、长株潭城市群碳综合分区

通过对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碳排放情况的分析,结合长株潭生态绿心规划区区域分划情况,对长株潭地区进行碳综合功能分区(见表2)。

四、低碳土地利用方式探析

长株潭地区作为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中部城市,正处于经济建设的加速阶段,要发展低碳经济,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前提,而不是一味地为了追求低碳,而抑制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从减少“碳源”和增加“碳汇”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和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从而达到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的。

(一)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是典型的农户制农业,农用地经营方式仍较为粗放,土地利用程度不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与现代农业先进地区差距明显,滥用化学肥料及农药的行为普遍存在。

2.现状评价

农业生态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大约占人类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的7%~20%,但另一方面,农业生态系统又是减少陆地生态系统碳排放的最大潜在因素。长株潭地区农用地较为粗放的经营方式和滥用化学肥料及农药的行为,一方面导致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变差,加速了土壤碳库的碳排放;另一方面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破坏大自然生态链,致使地上植被退化,降低了植被固碳能力。

3.具体措施

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水土光热资源,在继续保持和发挥长株潭地区在水稻、油料作物特有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科技的贡献率和比较效益,逐步优化农业内部用地结构和作物布局,种植适宜品种,发展特色高效低碳生态农业,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和农业集约化水平,最终减少农业生态系统的碳排放。在农业集约化运作方面,可以考虑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努力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由农户制转变为农场制。同时加速农业科技转化和推广,推动科技创新型农业发展。

(二)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近几年建设用地总量呈增加态势,其中以商住用地、工业园区和交通用地增速尤为显著;城镇建设中多采取了外延式的扩展方式,其他类型的土地不断被转变成建设用地,用地的不经济造成该地区均建设用地水平偏高;建设用地增长呈现空间非均衡性。

2.现状评价

化石燃料燃烧是产生CO2排放的最大人为排放源,而能源消耗主要产生在土地利用类型中的建设用地上,因此建设用地被认为是土地利用中最主要的碳源。而盲目扩张、粗放占地的城乡建设模式是导致大量土地利用碳排放的重要原因。

3.具体措施

在工业园区用地上,严格土地监管,建立完善土地节约利用硬约束机制,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明确新建项目单位土地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逐步减少直接出让生地。在交通用地上,应树立土地利用立体观,鼓励和发展多模式交通体系和绿色交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推动新能源和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降低交通系统燃油消耗和尾气排放,从而有效控制该类用地的碳排放。在城市建设中,对基础设施进行低碳化建设,重视对地面的非硬化铺设,减少硬化材料的使用,保护土地生态系统,以保持地面固碳通气透水的自然功能;减少地面硬化面积,开发新型建筑材料,保持土地碳汇功能、降低土地利用碳排放量。

(三)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资源丰富、景观生态具多样性,但作为湖南省经济发展的增长极,长株潭地区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植被减少以及湿地减少等环境问题严峻。

2.现状评价

生态环境的恶化,往往伴随着的是湿地、植被量的减少及土壤的荒化,这不仅会影响到长株潭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使碳库(植被、土壤)遭到破坏,导致大量的碳释放,使生态环境陷入恶性循环。

3.具体措施

在现有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规划区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都要规划自己的生态绿心区域。在生态绿心区域,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遏制地类的不合理转化。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地区,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开发区域的水土保持,防止其对土地资源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复垦的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四)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虽然森林覆盖率并不低,但生态脆弱、人居环境改善缓慢的矛盾依然存在。森林以中以幼林为主,郁闭度不高,抗灾能力较差。森林林种较为单一,多样性较差,森林病虫害发生频繁。

2.现状评价

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而林地的破坏,将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影响到碳吸收器的运行,使生态碳失衡。同时,高生物量的森林转化为低生物量的草地、农田或建设用地后,大量的CO2将被释放到大气中。

3.具体措施

加大生态林业建设力度,积极发展森林碳汇产业,积极培育碳汇林。通过植树造林减缓温室效应、降低CO2排放,加强城市绿化面积的建设,利用植被吸收城市的CO2。将林业产业建设与村庄绿化、四旁植树、农家庭院绿化结合起来,实现村庄园林化、农家庭院绿化效益化、公路林荫化、河道风景化。另一方面完善区域森林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捐资造林增汇,志愿减排。要建立“森林碳汇”交易平台,通过建立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的“森林碳汇”交易市场,从而推动以森林生态价值补偿为基础的“碳汇”项目的大力发展。

五、低碳土地利用方式选择

长株潭地区的三大碳综合功能区由于碳排放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应当根据各功能区的定位选择相适宜的土地利用方式(见表3)。其中,主要碳源区由于碳排放量相对较大,宜从减少碳排放入手,以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和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为主导;重要碳汇区由于碳净排放量较低,碳吸收量较大,宜从增加碳汇入手,选择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和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而碳综合区则从两方面入手,采取“四位一体、因地制宜”的土地利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将四种土地利用方式相结合,发挥各自的长处。

一、研究背景

(一)低碳经济与土地利用

2003年,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中正式提出了低碳经济这一概念[1]。目前比较流行的定义是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的阐述: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2]。

土地利用变化是全球大气CO2含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其影响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3]。为了顺应低碳发展的要求,土地利用必须要向低碳经济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自从低碳经济传入中国,中国学者和政府在低碳土地利用上也进行了大量研究,一方面诸多学者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对低碳土地利用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对低碳土地利用也进行了一些实践,这两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4~8]。但是目前国内针对城市群这一区域的低碳土地研究非常少,几乎是空白。

(二)研究区概况

长株潭地区地处湖南省东北部,下辖13个区、7个县,代管4个县级市,总面积28 088平方公里,总人口1 402万(2012年)。长株潭三市两两相距45km左右,呈“品”字型排布,是中国中南地区特有的城市群资源。

二、长株潭各县市区碳净排放现状

(三)数据来源

所用数据主要是依据2013年湖南省统计年鉴、长沙市统计年鉴、株洲市统计年鉴、湘潭市统计年鉴,《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由长株潭各市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和林业局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等。

(四)净碳排放现状

根据公式1和公式2,首先计算出2012年的湖南省碳排放量为7 070.11万吨,标准碳排放系数为0.3845万吨碳/万吨标准煤,然后将该系数与各县市区的GDP和单位GDP能耗相乘,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的碳排放量(见表1)。

根据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林地、草地、耕地面积数据以及公式3,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吸收量。将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排放量与碳吸收量相减,就可以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净排放量(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知,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2012年碳净排放量排在前五位的为天心区、雨花区、长沙县、岳塘区和雨湖区;排在最后五位的为天元区、韶山市、株洲县、炎陵县和茶陵县,其中炎陵县和茶陵县的碳净排放量均为负值,表明炎陵县和茶陵县在2012年间碳吸收量大于碳排放,其碳排放均被吸收并有富余。

三、长株潭城市群碳综合分区

通过对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碳排放情况的分析,结合长株潭生态绿心规划区区域分划情况,对长株潭地区进行碳综合功能分区(见表2)。

四、低碳土地利用方式探析

长株潭地区作为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中部城市,正处于经济建设的加速阶段,要发展低碳经济,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前提,而不是一味地为了追求低碳,而抑制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从减少“碳源”和增加“碳汇”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和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从而达到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的。

(一)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是典型的农户制农业,农用地经营方式仍较为粗放,土地利用程度不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与现代农业先进地区差距明显,滥用化学肥料及农药的行为普遍存在。

2.现状评价

农业生态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大约占人类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的7%~20%,但另一方面,农业生态系统又是减少陆地生态系统碳排放的最大潜在因素。长株潭地区农用地较为粗放的经营方式和滥用化学肥料及农药的行为,一方面导致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变差,加速了土壤碳库的碳排放;另一方面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破坏大自然生态链,致使地上植被退化,降低了植被固碳能力。

3.具体措施

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水土光热资源,在继续保持和发挥长株潭地区在水稻、油料作物特有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科技的贡献率和比较效益,逐步优化农业内部用地结构和作物布局,种植适宜品种,发展特色高效低碳生态农业,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和农业集约化水平,最终减少农业生态系统的碳排放。在农业集约化运作方面,可以考虑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努力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由农户制转变为农场制。同时加速农业科技转化和推广,推动科技创新型农业发展。

(二)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近几年建设用地总量呈增加态势,其中以商住用地、工业园区和交通用地增速尤为显著;城镇建设中多采取了外延式的扩展方式,其他类型的土地不断被转变成建设用地,用地的不经济造成该地区均建设用地水平偏高;建设用地增长呈现空间非均衡性。

2.现状评价

化石燃料燃烧是产生CO2排放的最大人为排放源,而能源消耗主要产生在土地利用类型中的建设用地上,因此建设用地被认为是土地利用中最主要的碳源。而盲目扩张、粗放占地的城乡建设模式是导致大量土地利用碳排放的重要原因。

3.具体措施

在工业园区用地上,严格土地监管,建立完善土地节约利用硬约束机制,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明确新建项目单位土地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逐步减少直接出让生地。在交通用地上,应树立土地利用立体观,鼓励和发展多模式交通体系和绿色交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推动新能源和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降低交通系统燃油消耗和尾气排放,从而有效控制该类用地的碳排放。在城市建设中,对基础设施进行低碳化建设,重视对地面的非硬化铺设,减少硬化材料的使用,保护土地生态系统,以保持地面固碳通气透水的自然功能;减少地面硬化面积,开发新型建筑材料,保持土地碳汇功能、降低土地利用碳排放量。

(三)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资源丰富、景观生态具多样性,但作为湖南省经济发展的增长极,长株潭地区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植被减少以及湿地减少等环境问题严峻。

2.现状评价

生态环境的恶化,往往伴随着的是湿地、植被量的减少及土壤的荒化,这不仅会影响到长株潭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使碳库(植被、土壤)遭到破坏,导致大量的碳释放,使生态环境陷入恶性循环。

3.具体措施

在现有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规划区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都要规划自己的生态绿心区域。在生态绿心区域,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遏制地类的不合理转化。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地区,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开发区域的水土保持,防止其对土地资源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复垦的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四)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虽然森林覆盖率并不低,但生态脆弱、人居环境改善缓慢的矛盾依然存在。森林以中以幼林为主,郁闭度不高,抗灾能力较差。森林林种较为单一,多样性较差,森林病虫害发生频繁。

2.现状评价

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而林地的破坏,将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影响到碳吸收器的运行,使生态碳失衡。同时,高生物量的森林转化为低生物量的草地、农田或建设用地后,大量的CO2将被释放到大气中。

3.具体措施

加大生态林业建设力度,积极发展森林碳汇产业,积极培育碳汇林。通过植树造林减缓温室效应、降低CO2排放,加强城市绿化面积的建设,利用植被吸收城市的CO2。将林业产业建设与村庄绿化、四旁植树、农家庭院绿化结合起来,实现村庄园林化、农家庭院绿化效益化、公路林荫化、河道风景化。另一方面完善区域森林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捐资造林增汇,志愿减排。要建立“森林碳汇”交易平台,通过建立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的“森林碳汇”交易市场,从而推动以森林生态价值补偿为基础的“碳汇”项目的大力发展。

第5篇:碳减排方式范文

摘 要: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和潜在的国际减排义务要求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成为一种普遍现实意义上的需求。应当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深入研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立目的、碳减排目标、交易的对象、交易的配额、机制运行时间、交易所的设置等问题,为中国日后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好充分的法律制度准备。

关键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低碳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3-0074-03

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战略课题。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点。要实现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去年9月,国务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广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机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1]。

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战略安排,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得以确立,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保障。首先,应当明确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国家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向被纳入到交易机制的公司或工业部门授予一定数额的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总额限制。若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该企业则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就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排放权,否则,超过许可量的排放将会受到管理部门的重罚[2]。

其次,应当厘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行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行为规范”为主线,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能切合实际、有的放矢。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配额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买卖行为。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配额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四,碳排放评价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碳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行为是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3]。围绕对上述四个法律行为的规范,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解决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即指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的转让,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前置性条件。

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并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能否交易。因此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事实上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4]。

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规章就明确规定排污权以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并对交易主体及条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5]。待各项条件成熟之后,国家再以专门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增加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2.建立具体的总量控制机制

总量控制机制和碳排放许可制度的构建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从权利属性上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品实质上是以1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排放配额。如果没有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企业就会不受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免费使用全球性“公共资源”。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二氧化碳排放权才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商品属性,从而可发生交易活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权转化成为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的私权,交易主体必须先获得碳排放权。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只是一些零星的条文,如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和第15条中提到了总量控制这一概念,但对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总量分布、监测和核查、适用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规定了总量控制计划,而为保证总量控制计划形成应有的长效机制,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立法还应当及时跟进。可以考虑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由专门行政机关制定国家排放总量,并采取一定方式、程序进行分配;对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统计制度、统计对象行业和种类、总量监测核查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

3.建立统一的碳排放许可制度

交易主体获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就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颁发碳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碳排放许可制度是与总量控制机制相配套的重要制度[6]。

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统一法规对碳排放许可制度进行规范。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针对水污染防治且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仅明确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各地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尽统一,对无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江苏省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为碳排放许可制度的立法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办法》中对于申领排污证、持证单位需遵守的规则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将有偿使用和以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指标,作为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前置条件;并就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收回、回购等事项作了特别规定,强调了排污许可与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法规上的有效衔接,从而为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当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为碳排放许可制度提供统一的具体规范。

4.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市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主要体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之中。应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

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加强对出售指标者的环境监测和监督。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只有完成减排指标之后的剩余部分才能卖,不能完成的必须买。设立“门槛”性质的事前预防机制,不能达到法定减排要求的新排放源,则没有购买资格。

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碳排放权申报登记、指标登记和指标交易登记,是分配碳排放指标的基础,也是政府监测碳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碳排放权交易登记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系统内建立一个账户,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通过账户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以全面及时了解碳排放权的持有、交易等情况。

碳排放报告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的设计,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如实地报告其排污指标的变化情况。例如,多少指标用于内部减排,多少指标用于交易,多少指标储存备用等。为防止利用碳排放权交易违规套利,必须报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受益人及其相关信息。

碳排放交易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压器”。应制定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报告和核查、法律责任等制度,对于在碳排放交易中出具虚假排放数据和资质证明、违规操作恶意套利、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机制

碳排放评价机制是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保障性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双重需要。当前,地方试点为我国碳排放评价机制的建立积累了大量值得参考的经验。以2011年9月武汉市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化、核查、报告和改进的实施指南》为例,该标准直接引用了有关国际标准的术语、概念和技术方法,细化了碳排放量化、核查、报告的具体要求,增加了有关数据质量和保证数据可靠性的采集、管理要求条款,强化了核查结果的利用和政府采信,并提出了温室气体的减排改进要求,从而成为了国内第一个碳核查标准,填补了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报告和改进方面实施指导标准的空白。

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机制可以从以下思路着手:首先,制定指导原则和框架规范,创建与国际接轨的科学机制和体系;其次,明确评价对象行业,按照逐步推进原则对能源、建筑、钢铁、化工、建材、交通、废弃物处理、农业、林业、服务行业等,逐步建立各行业碳减排标准和认证体系,先行试点再全面展开;最后,需要培养一批有资质的碳减排认证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碳减排认证中参与、策划和测量的主体性作用。

第6篇:碳减排方式范文

[关键词]碳交易;欧盟;法律

[DOI]10.13939/ki.zgsc.2016.51.175

全球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大幅增加已经成为目前全球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随着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确立了2012―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碳排放权交易成为促进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环境经济手段。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它已经在国际贸易市场上显示出了巨大的经济优势,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并在2011年达到了1200亿美元的峰值规模。目前,全球已建立了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其中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同时在2015年全球碳排放交易额中有90%以上都是在EU ETS完成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成为全球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因此,欧盟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于研究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要素及其优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欧盟的指令性统一立法体例

2003年欧盟依据87/EC指令构建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005年1月1日,欧盟所有国家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分三个阶段实行。第一个阶段从2005年至2007年,这一阶段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试行阶段。由于这个阶段并非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履约期,欧盟的成员国并没有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所以这个阶段,并没有实行总量控制,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大量的碳排放许可被免费地进行分配,导致了碳排放价格的波动之后还是下降,没有收到预期碳排放减少效果。电力企业也因为免费分配的低成本获得了暴利,在这个阶段电力企业并没有将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虽然总量控制在第一阶段并没有实行,但是在这个试验阶段,欧盟获得大量真实可靠的碳排放数据并建立了重要的碳价格数据机制,这些在试验过程中不断收集而形成的庞大数据库为后期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二阶段从2008年至2012年,这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际运行阶段。在这一阶段欧盟指令规定CER和ERU的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ZW(]李布.W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3):215.[ZW)]。在这个阶段欧盟严格实行了总量控制原则,同时也提高了许可权分配的拍卖比例,相对第一阶段而言只有少部分的碳排放许可被分配到工业和电力部门,另外降低了的排放上限也促使电力企业真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碳排放。在这一阶段,欧盟也扩大了重点碳减排对象,将航空业也纳入了碳减排体系,并使其成为目前碳交易的重要一环。2008年7月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草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航班均开始实行排放交易。第三个阶段是从2013年至2020年,在这一阶段由于《京都议定书》关于减排第一阶段的到期,《京都议定书》的影响力将逐渐减小,欧盟在维持既有政策措施的同时,更侧重于新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作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配套,欧洲气候交易所(ECE)是欧洲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场所。

2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分析

通过对上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成及运行的分析,结合欧盟指令的法律特殊性,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包括以下构成: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层级分明、涵盖了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国内法三个层面。在国际法层面,欧盟通过《链接指令》的方式有效地衔接了《京都议定书》,各成员国可以将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联合履约机制(JI)项目产生的碳信用(CER和ERU)引入EU ETS中使用和交易,以降低减排成本。在区域国际法层面,主要法律法规有《气候变化――走向欧盟的后京都战略》《欧盟气候变化计划》《环境税――执行和环境效益》《环境效益》等。2000年的《温室气体绿皮书》欧盟正式考虑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欧洲气候政策主要部分[ZW(]杨志,陈军.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的实现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5-11.[ZW)]。在国内法方面,国家分配方案(NAP)是EU ETS运行的重要依据。

二是采用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模式。总量控制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设定一个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各排放源内部可以通过排放权交易调剂排放差异,使所有排放源的排放量总和不得超过设立的排放总量。欧盟总量控制的交易模型是,欧盟委员会根据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环境地理因素等设置不同排放量上限,并向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领域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减排单位(EUA)。碳排放权经济主体可以将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排放许可量的盈余碳排放权配额投放到市场上销售增加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配额,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关停。

三是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在权力分配上兼具分权化和开放化的特征。分权化治理模式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独特之处。欧盟成员国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充分的自,但是不得违反欧盟委员会有关规定,否则欧盟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审查。而且欧盟拥有一个庞大的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登记系统,成员国的交易信息状况都可以汇总到这个中央信息系统。由于参加EU ETS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ZW(]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2010(1):55.[ZW)]。EU ETS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内外两个层面:在EU ETS成员国内部,各成员国的CER和ERU在欧盟内部市场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在EU ETS成员国外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一方面通过《链接指令》实现与《京都议定书》下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链接;另一方面通过双边协议,不断扩大碳排放的交易范围,如和日本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相对接。

四是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将碳排放的许可分配方式由免费方式逐步过渡到拍卖方式。欧盟碳排放权的许可分配方式主要是免费方式,这种方式成本低,能够调动广大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碳排放嘟灰椎耐乒恪H欢,就是因为碳排放权配额成本低,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会出现相当一部分投机人士,这些投机人士并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购买碳排放权配额,而更多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投机行为将导致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均。同时免费分配难以保证真正的成本其实不是转嫁到普通的消费者身上,因为虽然是免费的,甚至可以说是对电力企业的一种变相补贴,企业还是会将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全部转嫁给普通的民众,从而造成普通民众和企业的经济消费上的不公。因为这些弊端的出现,欧盟开始逐步增加初始分配的拍卖比例,并将于2020年实行全面拍卖方式。由拍卖产生的收益可以更好地用于刺激清洁生产、发展清洁能源、研究减排技术,也可以用于补贴低收入和其他需要政府保障的人群。

3 欧盟模式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功能要素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取得重大成功的重要原因,除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则下的功能要素体现。

一是从法律上确立碳排放权,这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而且这种确权必须是建立在可交易的基础之上的,即这种排放权是可以转让的。透视欧盟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规定的制度变迁,就是一个通过法律路径逐步将二氧化碳排放权纳入法律规制的过程。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设立之初就应该从法律上确认碳排放权的物权地位,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

二是通过法律固化总量控制的原则,综观欧盟排放权交易实践,虽然经历了基准线控制的方式,但在交易运行的后期都确立了总量控制的原则。这既是两者通过实践探索后的选择,也是碳排放权交易设计根本目的的选择。较之于基准线控制方式,总量控制原则有助于实现市场的帕累托效应,发挥碳排放权交易的效用。同时总量控制原则是进行初始分配的前提。因此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应明确总量控制的原则,可以充分借鉴欧盟的总量控制的分权化模式,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

第7篇:碳减排方式范文

2010年,湖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研究并启动低碳经济试点,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切入点,同时也是湖南省“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湖南省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中期阶段,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关乎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课题,因此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样是重要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基础是低碳消费, 低碳消费是指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人们购买和消费符合低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能耗、降低污染、减少浪费的一种节约型消费模式。湖南要实现低碳崛起, 必须夯实这一重要基础。

一、低碳经济对消费方式的影响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低碳消费是低碳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其必然选择。低碳消费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低碳经济只有依托低碳消费才能真正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低碳消费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自身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

1、低碳经济要求改变消费观念

消费观念可以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消费观念的形成和变革是与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工业社会下形成的“便利消费”、“一次性消费”、“炫耀性消费”等消费观念及习惯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少便利消费方式在人们不经意中浪费着巨大的能源。比如,无节制地使用塑料袋,是多年来人们便利消费最典型的例子。2009 年 6月我国开始实施“限塑令”。“限塑”意义不仅在于遏制白色污染,还在于节约塑料的来源――石油资源、减排二氧化碳。据中国科技部《全民节能减排手册》计算,全国减少 10 %的塑料袋 ,可节省生产塑料袋的能耗约1 .2 万吨标煤,减排31 万吨二氧化碳。由此可见,随着低碳经济的提出和发展,必将改变消费者现有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

2、低碳经济要求调整消费结构

低碳经济将促使经济结构由现在的能源耗费型、粗放型向技术集约型、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变,导致社会产业结构布局也随之发生变化,必将影响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的消费结构。低碳消费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三低”原则 ,即低能耗、低污染、低浪费原则。低能耗要求人们尽量多消费节能产品,如节能灯、节能空调等;低污染要求人们使用消费品时尽可能减少碳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如多乘公交车,少用煤等;低浪费则主要针对那些奢侈消费行为以及不节约消费行为,戒除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面子消费”、“奢侈消费”行为。

二、低碳消费方式变革的特性

低碳消费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根本要求,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而自工业化以来,人们形成了“高碳”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因此,当这场变革来临之时,必须要涉及到与旧的消费方式的方方面面的矛盾。要理解低碳消费方式变革的深刻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1、深层性

低碳消费不仅仅关乎的是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问题,更深层次的是一种健康、文明的消费意识和消费文化的创新。低碳消费在强调人们消费节约的同时,更注重的是消费的质量和内涵;在强调个人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更强调环境质量的提高;在强调物质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更强调人们精神生活、文化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强调当代人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更强调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一种崭新的消费文化观念,高层次的消费文化观念。由于消费文化具有导向作用,低碳消费文化一旦形成,必将反过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向低碳转变。

2、综合性

低碳消费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生活方式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经济、社会、环境系统的综合性问题。从第一个层面理解,低碳消费意味着居民消费增长率高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率,或居民消费增长而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从第二个层面讲,低碳消费所确立的是一种在促进消费发展的前提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基本思路,与单纯的抑制消费思路不同,它强调消费与减排的结合,重点在低碳,目的在提高生活质量,通过改善消费方式来减少能源需求和排放;从第三个层面看,低碳消费还关系到人类的发展权和社会公平问题。因为几乎人类所有的生产和消费活动都一定程度依赖能源,产生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同的国家由于发展水平不同,面临的发展潜力和减排空间不同,要设计合理的、能为国际社会所认同的碳排放方案,必须从社会公平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考虑,以实现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

三、“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低碳消费方式的构建

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要求人们改变当前的高碳消费观念,提倡低碳消费理念,树立低碳消费观念。为此,需要从政府、企业、消费者三个层面,探讨低碳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的低碳消费。

1、政府在低碳消费方面要率先垂范

政府消费是社会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居民能否树立低碳消费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消费行为的影响 ,政府部门应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表率。一方面 ,政府在采购环节应注重低碳消费。在公车的采购上 ,要优先选用低排量、低耗能的品牌与车型,在空调、电脑 、打印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购买上也要首选低耗能与低污染的品牌与型号;另一方面,政府在具体办公过程中应注重低碳消费。要规定日常的办公过程中必须坚持低碳消费方式 ,如到何种温度才能开启空调,规定空调温度设定区间,严格控制公车使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还要建立社会监督体制,使政府的低碳消费置于民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之下,纠正不合理消费行为。

2、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低碳生产与消费

低碳生产,首先取决于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低碳行为,如何由利益驱动转化为自觉的责任和意识。有了这种责任,我们就会有意识地引导低碳消费。企业在主导低碳消费方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不仅是能源消费大户,也是碳排放大户。在低碳经济社会条件下,能源的节约以及能源结构的改变对企业竞争力影响极大。因此,企业要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降低企业单位能源消费量的碳排放量,以体现企业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意识,实现生产领域的低碳化、生态化。 企业是生产低碳节能产品的主体,是推广低碳产品的生力军,是低碳生产性消费的起点,消费者低碳消费是低碳生产性消费的终点。低碳消费方式作为低碳经济时代的全新的消费生活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企业只有生产低碳的产品,才能使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时根据低碳化程度有所选择,才能使低碳消费方式得以逐渐推广。

第8篇:碳减排方式范文

[关键词] 碳排放;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温室气体被排放到空气中,从而导致全球变暖,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我国政府根据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碳配额制度,能有效减少碳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我国碳配额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市场不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需要对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进行深入剖析,促进碳排放财务会计的构建。

二、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界定

(一)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概念

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主要是指以会计法为准绳,依据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采用一种较为科学的方式对企业碳排放进行管理的活动,为有关方面提供经营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多方面信息。企业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或分配的方式获取碳配额,从多个方面进行信息披露,并如实反映企业经营信息。

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相比,通过对我国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进行分析发现,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从会计核算主体进行分析发现,碳排放财务会计的主体通常是指一些向空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而并非所有企业。而传统会计的核算主体是实行会计核算的所有企业,相比之下传统会计的核算主体范围更大。2.从会计分期来看,碳排放财务会计的会计分期主要以碳配额的使用期限为限,一般而言这个期限为三年,但传统会计核算的期限大多为一年,会计分期存在较大差别。

(二)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目标

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目标是指对会计实践结果的一个预期,通过与碳排放的实质进行分析发现,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目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的首要目标是对与经济主体相关的碳信息进行有效的反映。而对于传统企业财务会计来说,其主要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是对于碳排放财务会计披露来说,其涉及到的信息大多是碳信息。碳排放财务会计要为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充足的碳信息,促进企业的发展。其次,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不仅要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更要关注社会环境效益。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但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如果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更好的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确认

(一)企业碳排放权的属性

碳排放权主要是指企业为了生存或发展,有权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在一定期限内其实质是企业有权向大气排放气候资源。碳排放权具有的特点如下:(1)碳排放权一般是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来制定全国碳排放总量并在区域内进行划分和分配,可以以免费或收费的形式对碳排放总量进行分配。(2)一般来说碳配额的使用期限通常为一年,在年终的时候会有相关部门负责检查企业的碳排放额,以更好的了解和掌握碳排放情况。(3)如果年末企业的碳排放额有余额或超过了分配额度,企业可以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企业也可以将未使用的碳配额进行“储存”,在以后年度使用。第四,如果企业参与了减排机制,期末时还要交还排污权。

(二)企业碳排放及其账户的确认

企业碳排放属于一种可抵消交易工具,满足国际上有关资产的定义,以公允价值的方式进行计量可以实现决策的有用性和透明性。实际上,在对可交易抵消工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般具有三种备选方案可供选择,分别是补偿模式、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履行义务模式。补偿模式一般是指可交易抵偿工具对企业来说并不是免费的,而是对企业未来成本增加时的一种事先补偿。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一般是指可交易抵消工具能否实现现实义务,当不需要义务返还时则确认为资产,反之则确认为负债。履行义务模式一般是指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借助增加排放成本来实现企业减排的目的,并非倡导企业进行排放。此时企业将可交易工具应该确认为负债,期末如果排放额有剩余则确认为收入。政府发放定量碳配额并不是增加企业的收益,而是希望借用这种方式激励企业减排,本文主要选择履行义务模式进行分析,以此来确认企业碳排放及其账户。

(三)企业碳负债的确认

传统财务会计对负债的定义为在过去事项或交易中形成的、预期会对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导致的现时义务,而企业碳负债通常属于环境上的负债。实际上,环境负债一般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给自然造成的破坏,需要企业以资产或劳务的方式给予补偿的,由企业承担的符合负债定义的一种义务。

本质上来说碳负债是指由于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而给大气带来的破坏,从而承担的一种责任。由于碳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性,因此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确认、计量过程中,一般需要借助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此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碳排放量。如果企业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则有法律上的义务。同时还应当注意企业要对所承担的未来义务作出承诺,严禁由于不能履行承诺而无法确认为负债,对于企业不能履行承诺的现象,要在财务报表中给予明确的说明。

对于参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企业,最好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期末按时支付企业所排放温室气体对应的碳配额。当企业开始排放温室气体时就随之产生了现时义务,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额度大于企业分配的碳配额时,企业需要承担碳负债。企业在交付碳配额时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企业实际排放时就应当确认环境负债。

四、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配额的计量属性

获取碳排放配额有免费取得和外购两种方式。碳排放配额的稀缺性是整个碳排放体系的关键。碳排放份额的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免费分配和有偿获得的比重,选择合适的会计计量属性,真实合理地反映碳排放的价值。

1.免费取得碳排放配额的计量属性。针对免费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初始计量,当前主要有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方式。相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成本计量在会计处理上更加简单,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借助成本模式来实施初始计量时,企业所能获得的碳排放配额为零,此时的计量基础就为零。但是当企业本期有剩余排放额,且企业有意愿将剩余排放配额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售,此时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但在会计计量上与配比原则不相匹配,同时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间。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碳排放配额进行计量时,要对对应账户确认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如今,常用的确认方式有确认为综合收益、确认为收益和确认为负债三种,结合当前碳排放会计的研究来看,确认为收益这种方式不被大多数企业接受。企业以外的信息使用者也不愿意接受这种确认方式。若将免费取得的配额确认为负债,则碳排放负债与贷方科目会产生双重负债关系。

综合来看,对于免费取得的碳排放配额,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可以使企业收入增加,但却没有相应的取得费用与之配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初始计量能真正体现碳排放交易的实质,且会计信息更加可靠,但需要企业着力解决贷方科目的确认问题。在贷方科目确定的前提下,公允价值模式能有效维护碳排放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

2.外购碳排放配额的计量属性。碳排放交易的对象通常是指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此时要保持配额形式的高度一致,所以在进行碳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将配额的标准化合约作为实际交易的对象。

随着2003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成立,世界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数量不断增多。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走在世界前列,有成熟的交易规则和定价方式。当前,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国际市场中公允价值模式虽然相对活跃,但尚不适用于国内。而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假使企业完成减排任务仍有剩余配额,但其价值的大小无法再企业财务报表中得到有效的体现,从而导致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不高。

随着国内碳交易的不断活跃,碳排放配额市场定价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这为碳配额的市场计价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明确的价格机制,企业外购的碳排放配额就能合理地确认为资产,资产的价格按照交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即按照初始成本进行计量。此外,企业外购碳排放配额还包括政府采取半有偿方式出售给企业的配额,这种情况下对这部分半有偿取得的配额应当采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成本之差计入递延收益。

(二)碳排放配额的后续计量

碳排放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时,应该在使用期内对其摊销额进行摊销,如果减值迹象比较明显时,应做好减值准备。但是在无形资产存续期间即使存在升值现象,也无法确认为升值。针对这种情况,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最好根据成本减去累计减值损失和累计摊销后的余额作为入账金额。该文件还规定有其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引导企业进行碳排放后续计量。

(三)碳负债的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7号对负债的规定,在进行碳负债初始计量时,要按照以下几项准则:1.因碳负债的数额难以具体确定,因此会计要通过职业判断、建模分析和保险精算等一系列措施来保证碳负债数额估计的合理性;2.在进行计量属性的选择时要考虑碳负债的核算侧重于未来这一因素;3.在对碳负债进行估计时应当兼顾可靠性和相关性,并在其总寻找一个平衡点以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碳负债计量的目标在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在选择计量属性时,要对时间价值因素给予高度的重视。为更好地估计碳负债的价值,应当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从而对碳负债的真实价值进行有效的反映。

五、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记录

(一)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核算内容

碳排放会计的核算内容包括由于碳排放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的影响。因此,企业碳排放会计计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碳排放配额的后续计量和初始计量方法的选择;2.碳排放配额使用阶段的交易信息和摊销方法;3.碳排放配额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4.企业超额排放所承担的负债和罚款等。

(二)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账户设置

企业一般会选择“无形资产-碳配额”的方式来进行初始碳配额进行计量。该科目借方表示企业获得的或增加的碳排放配额,减少贷方记录的碳配额。年末借方余额可以用于表述企业碳配额的已入账的摊余价值,即期初碳配额余额减去本期摊销后的剩余价值。借方表示企业在使用期内由于消耗碳配额而引起的递延收益的减少。该科目应在对应资产的使用期内进行平均摊销。

企业应当增加“累计摊销-碳排放”科目和“管理费用-环境费用”科目,来对企业实际生产中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借方记录中,管理费用科目的碳排放会导致环境费用的增加,贷方与之相反,该科目期末无余额。累计摊销科目记录“无形资产-碳配额”的摊销,期末一般贷方余额,记录已计提的摊销。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应当设置“资本公积-碳配额重新估值增值(减值)”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借方表示公允价值下降导致的资本公积的减少,贷方表示公允价值的上升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加。

企业应该适当的增加“营业外收入-碳配额补助收益”科目,减少了借方登记营业外收入,借方登记因企业转结剩余碳配额引起的营业外收入的增加。期末一般贷方余额。

六、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要对碳排放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为经营决策者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应当满足恰当性、及时披露、充分性以及重要性等原则。同时还要遵循循序渐进、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以及可操作性原则,根据我国企业碳排放的实际情况构建满足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信息披露时要合理使用文字、数字等形式,系统全面的反映企业碳排放权管理、会计核算、风险和机遇等内容。除此之外,要将所有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充分反应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结语

碳配额属于新型能源,导致企业无法借助传统的财务会计进行核算,但是与传统财务会计相比,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有与之相似之处,此时就要求按照碳排放财务会计的特点对传统财务会计进行创新。本文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的分析,希望能使我国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实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二者的统一。

[参 考 文 献]

[1]刘小芳.CAT机制下制造企业碳排放的会计处理[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27-32

第9篇:碳减排方式范文

内容提要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是影响碳排放交易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本文利用局部均衡框架分析了三种不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经济效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发展初期采取可升级的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相结合的混合分配方式的建议。

 

关键词 碳排放交易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出了2015年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的具体要求。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成为未来中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工具。因此,分析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及其经济效应对与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方式及应用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指管理机构采用一定的方法来规定企业或者个人碳排放数量。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公开拍卖以及两者结合的混合分配。由于市场非完全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存在交易成本,不同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环境、经济效果,将影响市场配置的效率。

 

(一)免费分配

免费分配是指管理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碳排放权配额免费分配给厂商。可以依据历史产量或碳排放量水平,也称为祖父制分配(grandfather),也可以以当前的产出为基础或者其他管理标准进行分配,主要是管理机构依据厂商当前产出水平向厂商免费分配配额,管理机构首先计算出单位产出所需配额,然后根据厂商产出进行配额分配,总的配额就等于单位产出配额乘以总产出水平。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可升级的免费分配(updated freeallocation),即配额分配不仅仅依赖于历史数据,还可以随着时间依据一定的规则不断升级(bohringer和lange,2005;stern—er和 muller,2008; fowlie,2010)。部分研究发现免费分配在促进创新和促进市场有效运行方面有显著作用。requate和unold(2003)和requate(2005)认为免费分配可以激励企业环境友好技术创新。cong和wei(2010)分析了碳排放交易对中国电力部门的潜在影响,发现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比基于产出的分配会带来更高的电价和碳价格,在基于产出分配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更倾向于环境友好。因此基于产出的分配对减少中国电力部门的碳排放更有益。

 

但是大部分研究则认为免费分配不能产生正确的价格信号,会导致市场效率损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竞争,而实践中多采用免费分配方式多是因为利益集团的压力及免费分配的政治可控性(stavins,1997;kehoane等,1998;cramton和kerr,2002;betz等,2010)。

 

由于无论采用哪种标准免费分配初始碳排放权,企业都不需要付出任何的成本,而且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逐步发展,碳排放权配额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因此实践中免费分配初始碳排放权在排放交易市场设计中运用较多。排放交易发展的初期多数采用免费分配方式分配配额,1990年美国“酸雨项目”和2005年开始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第一阶段大部分配额均通过免费分配的方式发放。

 

(二)拍卖分配

拍卖分配是指管理机构规定一定的拍卖方式,厂商通过竞价的方式来获取碳排放权配额。根据定价方式的不同,拍卖可以分为两大类:密封竞价拍卖(sealed-bid auctions)和上升竞价拍卖(ascending-bid auctions)。

 

密封竞价拍卖下,竞价者同时提交需求方案,拍卖者将需求加总形成总需求曲线,总供给外生给定,总需求和总供给交点处决定了出清价格。大于该出清价格的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等于该出清价格的进行定量分配,低于这一价格的就被拒绝。根据竞价者对其竞价数量支付价格的不同,密封竞价拍卖又可以分为统一定价(uniform pricing),根据个人出价定价(pay-your-bid price)和vickrey定价。

 

上升竞价拍卖下,价格和分配都是通过开放竞争过程决定的,每个竞价者有机会提高其出价,最后,愿意出价最高的获得配额。多单位的升序拍卖可以分为需求方案(demand schedules)拍卖和上升时钟(ascending clock)拍卖。

 

多数研究认为拍卖分配在价格发现功能、市场运行效率、促进创新、提高政府收入以及减少利益集团之间的争议方面要优于免费分配(cramton和kerr,2002;boemare和quirion,2002;betz等,2010),但是并不是所有形式的拍卖分配都可以取得有效率的结果。ausubel和cramton(1996)认为统一定价和根据个人出价定价形式的密封竞价拍卖分配下,竞价者会隐藏其真实出价,会导致低效。从效率角度考虑,vick—rey定价是最好的密封竞价形式。另外,当竞价者不存在显著的市场势力时,统一定价和vickrey定价的密封竞价拍卖效果相同。ausubel(1997)提出了可选择的上升时钟拍卖,在上升拍卖形式下采用vickrey定价,可以重新实现效率而不丧失上升竞价形式的优势。

 

(三)混合分配

免费与拍卖混合分配是指部分碳排放权配额免费分配,其余部分进行拍卖分配。混合分配对于受影响较大企业(煤炭发电、化工、冶金等高耗能产业企业)来说比完全拍卖更容易接受,受影响较大企业有较充足的时间来调整其产出,逐步减少排放。另外混合分配还可以降低碳排放交易体系引入对整个宏观经济影响的波动。

 

即使主张实现完全拍卖的学者也认为,需要逐步实现完全拍卖,碳排放交易初期有一定比例配额通过免费分配来发放,一部分拍卖分配发放,逐步降低免费分配比例,直至完全拍卖为止。碳排放交易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混合分配的实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一阶段(2005-2007),拍卖分配占配额分配总额的5%,其余均采用免费分配(cec,2003);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中拍卖分配占了90%以上,其余也是采用免费分配;澳大利亚的碳污染减少方案也明确指出一些配额采用免费的方式分配给强烈受影响的行业,比如煤炭发电行业,拍卖分配在2012—2013开始实施。

 

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经济效应分析

不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其减排成本和收益也不同。假定碳排放权配额市场完全竞争,厂商必须提交其需求配额方案。

当不存在碳排放交易时,产品供给曲线s。和需求曲线d的交点a决定了初始均衡,均衡价格和产出分别为p。和‰。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引入

会增加产品成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生产调整成本和碳排放成本。引入碳排放交易体系时,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当企业碳排放减少,企业都可以通过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以获取利润,因此企业有减少碳排放的激励。企业通常可以通过改变投入组合(使用碳排放更少的原料)、安装净尾装置或者减低产出水平以减少碳排放。我们仅考虑前两种情况,假定这两种调整企业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使单位产品生产成本提高p。另外由于企业不可能实现零碳排放,所以需要一定的碳排放权配额,单位产品碳排放成本为p。(等于配额价格乘以单位产出的排放量)。最终导致企业供给曲线s。左移至s一,假定需求不变,b点为新的均衡点,均衡价格和产出分别为p。和q。产出为q,时,初始的边际供给成本为p。新的均衡价格与初始边际供给成本之间的差额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所引致的企业成本增加量。不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经济效应如下:

 

(一)免费分配

如果管理机构免费分配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同初始均衡相比,生产者剩余减少了阴影面积popsca,消费者剩余减少了面积pp0ba。因为企业免费获得碳排放权配额,因此企业获取了碳排放权配额的全部租金,即企业本应支付的碳排放成本,为阴影p,edb的面积(等于单位产品碳排放成本p。乘以产出q。)。对于企业来说,其总收益就等于阴影p。edb的面积减去阴影popsa的面积,如图示该差额为正值,即企业在免费分配初始碳排放权配额下可以获得正的收益,而消费者则福利受损。

 

(二)拍卖分配

考虑采用拍卖分配方式,假定不存在市场势力影响拍卖结果的有效性。拍卖分配下,同初始均衡比,生产者剩余减少了阴影面积popsca,消费者剩余减少了面积pp0ba。与免费分配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与,企业必须通过参与竞拍才能获取碳排放配额,企业生产带来的碳排放存在成本,即阴影pedb的面积,管理机构获得了这部分收入,即碳排放权配额租金。这部分收入可以降低政府对其他税收的依赖性,减少扭曲性税收,同时也可以用于其他政府公共开支,改善公共服务。

 

(三)混合分配

混合分配中部分碳排放权配额免费发放,部分通过拍卖方式发放。碳排放配额租金要大于企业生产者剩余损失,只需通过免费分配部分配额以补偿企业损失即可,其余配额通过拍卖分配。

 

免费分配用于补偿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的成本损失的配额数量取决于企业可以多大程度上将该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取决于:第一,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之比。一个更高的相对供给弹性意味着可以将更多的成本转移到生产价格上,生产者剩余有较少的损失,较少的免费分配配额就可以使受损企业保持利润。第二,要求减排的程度。一方面,要求减排的程度较低时,碳排放配额租金p。edb比生产者剩余损失pdpsa要大得多,较少的免费分配配额就足以维持企业利润;另一方面,较低的减排要求通常意味着较低的配额价格,就需要更多的配额免费发放以提供足够的价值保持利润。最终免费分配配额数量取决于这两种力量的对比。

 

综上,免费分配下,企业获取碳排放权配额全部租金,消费者遭受较多损失;拍卖分配下,管理机构获得了碳排放配额的全部租金,管理机构可以将这部分租金用于减少扭曲性税收,改善公共服务等方面,部分程度上抵消了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混合分配下,碳排放配额租金在企业和管理机构之间分配。

 

三、对中国碳排放交易下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启示

不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经济效应不同,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时需慎重地选择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

首先,从推行阻力来看,免费分配推行阻力最小,其次为混合分配,最后为拍卖分配。免费分配下,企业获取全部配额租金,不仅可以弥补碳排放交易带来的成本,还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而拍卖分配下,企业除了承担碳排放交易的成本外,还需要支付碳排放成本。混合分配则介于二者之间。因此企业更加青睐免费分配方式,推行阻力最小。

 

其次,从分配方式的有效性来看,拍卖分配最具有成本有效性,其次为混合分配,最后为免费分配。拍卖分配的收入可以用于削减现有的扭曲性税收,这可以避免税收带来的过多的负担和效率损失。而免费分配下,管理结构不能获取该部分收入,必然更加依赖于普通的扭曲性税收(比如消费税,工资税等等)来满足公共支出,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成本。另外,拍卖分配将配额分发给其最需要的企业,能够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混合分配则可以取得部分配额租金,部分抵消碳排放交易给企业带来的成本损失。因此从运行效率来看,拍卖分配最优。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推行阻力大小和有效性之间存在一定的权衡。目前碳排放交易体系实践中往往更加关注推行阻力大小,比如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交易的第一阶段绝大部分碳排放配额通过免费分配的方式发放,但是已有研究表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一阶段运行效率相对低下,且存在过度发放配额的情况(ellerman和buchner,2008;anderson和mari—a,2011)。因此,中国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兼顾考虑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方式的推行阻力及有效性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增长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目前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在中国经济中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完全拍卖分配方式会增加这类产业成本,造成经济波动,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发展初期应采用部分免费分配方式发放碳排放配额,部分拍卖分配。随着碳排放交易的发展,要逐步减少免费分配的比例,直至完全拍卖。因为完全拍卖分配是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有效运行最优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

 

其中,免费分配可以采取可升级的免费分配(updated flee a1一location),分配配额数量不仅仅取决于历史数据(历史产量或者排放)还取决于企业当前发展情况,有利于避免过度免费分配配额。拍卖分配可以采用标准升序时钟拍卖。从较低的配额价格开始拍卖,出价者在每一轮被询问他们在该价格需求的数量,价格传递到拍卖时钟上。如果存在超额需求,价格会增加,这一过程会一直持续到所有超额需求降为零。除此之外配额的二级市场必须是开放的,可以保证许可分配的高度有效。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