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碳减排方案范文

碳减排方案精选(九篇)

碳减排方案

第1篇:碳减排方案范文

关键词 国际碳税;方案;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1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3-0082-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3.014

国际碳税近几年开始受到国内研究界的关注,但在国外,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有学者对国际碳税进行了设想和论证。如Hoel提出在全球实行统一的国际碳税[1];Nordhaus,Aldy 和Stavins等也主张统一碳税,但其内涵及方式又迥异于Hoel所提方案[2-3];Gersbach提出了关于国际碳税的全球性返还制度(GRS,a Global Refunding System) [4];欧盟和美国等近年来提出了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碳关税。可见关于国际碳税的方案不少,若不加以辨析和梳理极易引起混淆,尤其国内有些学者在引用这些方案时不加区分,可能误导读者。

Sandmo曾将处理二氧化碳等问题的国际环境税归纳为统一的国际税、非统一的国际税和只对发达国家征收不对发展中国家征税三类,并认为统一的国际税模式是最优的[5],但他的归纳比较粗略,未详细描述各方案的特点,且由于近年来许多新方案的提出,该文的归纳已显落后。

为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各种国际碳税方案重新进行梳理和比较,以了解国际关于国际碳税方案的研究现状以及各方案的特点。

1 国际碳税方案梳理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国际碳税是对国际层面的碳税的称谓。本文中的国际碳税包含国际机构针对国家征收的碳税、国际达成协议而由协议国征收的碳税以及以国内税的形式征收但对国际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碳税等所有延伸到国际层面的碳税。本文将已提出的国际碳税方案归纳为以下四种。

1.1 方案Ⅰ:统一的国际税(Uniform International Taxes)

统一的国际税方案由Hoel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提出。他认为有效的碳税应该实行统一的国际税。在该方案中,国际碳税由参与国成立一个专门的国际机构来征收,税基为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税率在各国保持一致,所征收的碳税按照某种事先达成的返还比例返还。其操作方式是:在每个征收周期(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3至5年)末,国际机构根据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一国应上缴的国际碳税税额记入借方,将该国从扣除了国际机构管理成本后的税收总收入中应获得的返还额记入贷方。因此,各国在每期上缴给国际碳税征收机构的净税额为其应缴税额与应得返还额之差。这一净税额有可能是正,也有可能是负。若忽略管理成本,各国净税额之和应等于0。[1]

这一国际碳税方案的特征是:(1)按统一的税率对每个国家依据其排放量征收碳税。(2)由独立的国际机构来征收并按一定的规则来分配税收收入。

1.2 方案Ⅱ:有差异的国际税(Nonuniform International Taxes)

有差异的国际税方案由Murty于1996年提出,主张各国的国际碳税税率取决于该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对生产者征收的利润税、碳密集型产品生产量等变量,而不必要相同。他提出国内碳税由各国自行征收,国际碳税由参与国成立独立的国际机构来征收和管理,并且根据各国的每期的大气状况来返还国际碳税额。[6]

Gersbach设计了一个专门的国际碳税运行方案,他称作全球性返还制度,实际上也属于有差异的国际税方案。该返还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由最大的20个发达国家注入启动资金组成全球基金(the Global Fund),其他各国自行决定是否加入;各成员国自行设定碳税税率,将每期(一年或更长时间)的碳税收入上交全球基金;全球基金根据各成员国比上一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占所有成员国总减排量的份额来同比例地分配全球基金(在开始阶段,可能只将税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返还,待到基金额度累积到一定金额且保持稳定时,返还的金额就等于税收收入总额加上基金的利息收入);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GRS,惩罚是失去当年的返还基金。[4]

这一方案的特征是:①全球实行有差异的国际碳税,差异性体现在对各国征收的税率可以不同,并且没有明确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统一的税基。②需要专门的机构和制度来执行税收的征收和实现税收收入的返还。

1.3 方案Ⅲ:统一的国内税(Harmonized Domestic Taxes)

近年来国外一些学者倡导以统一的碳税取代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机制,认为全球统一的碳税能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他们所倡导的统一碳税,实际上是要求各国通过达成协议而实行统一的国内碳税。

Stiglitz提出对碳排放实行全球统一的环境税,要求每个人都支付等同于碳排放社会成本的税收。税收的设计要使得碳减排能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并且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变暖的形势及时调整税率。对于税收收入,可以通过协议建立专项基金用来投资全球的公共事业,但更现实的做法是各国自己保管和使用税收收入[7]。

Nordhaus 也提倡各国实行统一的碳税。他认为各国应该就二氧化碳排放税达成国际性的一致协议。理论上各国各行业的碳税应该一致,实施中可能无法实现这种一致性,但在设计制度时应该以理想方案为指导[2]。

Aldy和Stavins认为统一的国内碳税比由专门机构征收国际碳税更容易被接受,各国可就国内碳税达成协议,征收统一税率的碳税并各自处置碳税收入。由于统一碳税可能违背公平原则,因此需要资源的转移支付,即发达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转移支付,或者是发达国家将碳税收入用于资助零碳技术项目的研发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等。[3]对于统一国内税有失公平的问题,Aldy, Ley & Parry提出在短期内只要求收入水平达到一定额度的国家征收碳税,或者根据各国的人均收入和历史排放量得出一定的规则来实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单边支付[8]。

统一国内碳税方案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各国就国内碳税达成国际协议,税率在理论上要求一致,但实施中可考虑各国具体情况。不需要专门的国际机构来征收和管理碳税,各国自行征收碳税并处置碳税收入。为了实现公平,国际协议需附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转移支付或其它帮助的规则。

1.4 方案Ⅳ:国内税+边境调节税(Domestic Taxes and BorderTax Adjustment)

许多学者担忧发达国家单边征收碳税会降低其国内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并导致碳泄漏,认为边境调节税是保护碳税实行国的产业竞争力和防止碳泄漏的有力手段。本方案中的边境调节税是指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对未征收碳税的进口产品征税,使其与国内征收了碳税的同类产品税率相当。

Baranzini, Goldemberg和Speck在研究碳税的设计时,提出可以利用边境调节税制度来减轻国内碳税对本国竞争力的不利影响[9]。Metcalf和Weisbach在研究美国碳税的设计时,将边境调节税作为碳税设计的一部分,拟对来自未征收碳税的国家的进口品征收边境调节碳税[10]。

现今国际上争议很大的“碳关税”中的税收调节措施(拟议中的“碳关税”不仅有对进口品征收边境调节税,还包括要求进口品购买碳排放权等)就属于这一方案。瑞典国家贸易署报告指出,边境调节税有三种征收方式。一是根据进口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征收调节税。此方式要求进口品具备表明其碳足迹的排放证明。二是进口国按产品类别设置标准的边境调节税,不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碳排放水平,进口品不需持碳排放证明。三是综合前两种方法,进口国为每种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并设定调节税,若进口品生产过程中的排放量低于进口国设定的排放标准,可减免部分调节税,进口品需持碳排放证明[11]。

虽然该方案与之前三种方案相比,并非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推行而仅在一国施行,但如果已征收碳税的国家陆续对进口品开征边境调节碳税,将形成一个以国内碳税为基础,对贸易产品征收碳税为拓展的碳税网络。这一碳税网络具有超越国内市场而延伸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因此也可将其归纳为一种国际碳税模式。

因此这一国际碳税方案的特征是:一部分发达国家实行碳税,并对来自未实行国的进口品征收碳税。不需要独立的国际机构负责税收问题,也不存在转移支付。

2 国际碳税方案比较

Aldy & Stavins指出,国际气候合作能否成功需满足若干条件,如成本效益、公平、广泛参与、协议目标容易实行、对参与成员遵守情况进行核查以及国内有实现协议目标的制度能力[12]。在此借鉴上述条件,以成本效益、公平性、参与的广泛性以及可操作性为标的,对上述四种国际碳税方案进行比较,以进一步了解各方案的优劣。

2.1 成本效益比较

成本效益是指在同样的成本下实现效益最大化或在效益一定的情况下成本最小化。静态的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各国减排的边际成本基本一致;动态的成本效益原则要求现期和未来时期减排的边际成本基本相同[13]。本文中各方案的设计基本未涉及动态的视角,故对各方案成本效益的比较主要基于静态视角。

方案Ⅰ主张以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征收对象,虽然与各国具体的减排措施不挂钩,但对应于一定的国际碳税,一国为实现收入最大化,会选择使其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等于国际碳税税率的减排量。因为一国获得的返还是给定的(因为返还比例一定,且由于该国上缴税收的变动而引起的该国获得的返还额的变动很小,可忽略不计),如果一国的减排成本大于国际碳税,该国可选择减少减排量以增加收入,反之,该国可选择增加减排量以增加收入,只有选择使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等于国际碳税税率的减排量时,该国才能实现收入最大化。因此,在此方案中,各国的边际减排成本都将等同于一致的国际碳税,这就实现了国际减排的成本效益。

方案Ⅱ实行差异税率使得世界各国的减排成本不一致,没有实现成本效益。

方案Ⅲ虽然是各国实行相同的碳税,但因为各国的税收体系不同,同样税率的碳税也可能使各国加在碳排放上的实际成本不一致。同时,还可能存在一些国家通过减少其他环境税或增加相关补贴抵消了碳税的作用,使得各国实际的碳税不能统一。因此,方案Ⅲ中各国减排的边际成本实际上难以实现统一,方案Ⅲ就无法实现其设计理论中的成本效益。

方案Ⅳ在部分国家实行碳税,并对该国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碳税,虽然在国内市场实现了国内产品和进口品减排成本的统一,但在国际上远远没有实现减排成本的统一,所以在成本效益方面不及前三个方案。

因此,在成本效益方面,方案Ⅰ是最优的,方案Ⅳ是最劣的,方案Ⅲ略优于方案Ⅱ或者难以定论。

2.2 公平性比较

国际减排合作中的公平是指参与减排的成员国中,发达富有的国家应比落后贫穷的国家承担相对更多的减排成本[13]。气候变化问题既是全球性问题也是历史性问题,国际碳税的实施应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方案Ⅰ对各国征收统一的国际碳税,并按照各国协定的比例返还。其公平性取决于税收返还的比例能否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

方案Ⅱ是按一定的协定或指标对各国的碳排放征收不同税率的国际碳税,并按协定对国际碳税收入进行分配。其公平性体现在对不同经济状况的国家可征收不同的税率(不参与国可看做是0税率),还取决于税收返还制度能否真实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

方案Ⅲ要求各国实行统一的国内碳税,协调公平性的方式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转移支付。因此,该方案的公平性主要取决于协议的转移支付制度能否真实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且能否切实实行。

可以看出方案Ⅰ,Ⅱ,Ⅲ的公平性主要取决于待协商的制度设计,从方案的粗略设计和构想来看,都考虑了公平性问题,如果其处理公平性问题的制度机制能实施,就都具有公平性。

方案Ⅳ表面上看是发达国家承担了主要的碳税成本,发展中国家只有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才承担碳税成本,但实际上最可能违背公平性原则。因为发展中国家不仅变相地承担了减排义务,而且在税收上是净损失,不能得到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与前三个方案相比,发展中国家很可能承担更多的净成本负担。同时,由于增加了出口成本或者减少了出口竞争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业将受到打击,这进一步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损失。

2.3 参与广泛性比较

越多的国家参与,该方案在促进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就越有效率。因为广泛的参与度不仅直接促进大范围的减排,同时也可以减少因能源密集型企业从减排国转移到非减排国而引起的碳泄漏风险。参与的广度具体地反映在协议合作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13]。

事前参与的广泛性主要看参与方案的国家数量。由于各方案都还处于概论设计阶段,要判断各方案参与的广泛性不能仅看一方案要求的参与国的数量,还需看该方案有没有实现其所要求的参与国数量的激励机制。方案Ⅰ和方案Ⅲ基本要求世界每个国家都参与,但其激励各国参与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各国协商,可见其参与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方案Ⅱ要求发达国家先行参与,由于发达国家本身承担减排义务,因而其参与具有来自减排的动力,之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基本上是利大于弊,因此该方案在激励性方面优于方案Ⅰ和Ⅲ,最终的参与度可能胜过方案Ⅰ和Ⅲ。方案Ⅳ是发达国家提出的单方举措,可能形成由主要发达国家组成的非正式联盟,参与度低于前三种方案。

事后参与的广泛性则取决于参与国是否遵守协议,进而取决于方案设计中是否有对参与国的执行监督,及对违反协议的惩罚。方案Ⅰ和Ⅲ没有违约方面的详细设计,方案Ⅱ有对违约行为处罚的设计,如退出协议者将损失当期的返还税额。方案Ⅳ不是通过协议形成的正式联盟,因此不涉及违约行为。

总的来说,在现有已知的条件下,方案Ⅱ参与的广泛性优于其它三种方案,方案Ⅳ的参与度是最差的。

2.4 可操作性比较

可操作性主要指方案实行和推广的难易程度。

方案Ⅰ需要专门的国际机构来执行,且需要各国协商达成统一的税率,实施难度很大,就目前的国际合作态势而言,可操作性不强。

方案Ⅱ虽然也需要专门的国际机构和国际碳税制度,但不需要各国达成统一的税率,起始阶段的协商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因此其实行尤其是起步比方案Ⅰ较为容易。

方案Ⅲ虽然不需要独立的国际机构,但要在各国达成统一的碳税协议,也需历经长期的过程。且该方案还涉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支付问题,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也将困难重重。但由于该方案是在一国之内实行碳税和处理税收收入,相对于方案Ⅰ更具有操作性。

方案Ⅳ虽然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且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极力反对,但部分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该方案具体实施环节的设计和研究,已经基本具备实施的理论条件。在执行上,它不需要经过各国的协商和一致认定,决定权操于国之手,虽然可能导致贸易摩擦,但就方案本身来讲是最易操作的。并且,欧盟拟在2012年对航空业实行边境碳排放权调节的举措,将为边境碳税调节的实行提供借鉴。因此,方案Ⅳ是目前操作性最强的。

2.5 小结

将上述方案在各指标上的表现从高到低分为:高、次高、中、低四个等级,并分别赋值为4、3、2、1,则诸方案的优势比较可如表1 所示。

从表1可知,方案Ⅱ的总评值最高,方案Ⅰ和方案Ⅲ次之,方案Ⅳ最低。但实际上前三种方案的总评值相差甚微。由于赋值较为粗略,以细微的差异判断出最优方案是不严谨的,但可以断定方案Ⅳ是最劣的。

3 结论及展望

本文梳理和比较了国际碳税的四种方案,由于各方案都还处于设想阶段,实施细节不够具体和明确,在比较的过程中只能做一般性分析,但可以得出基本的结论:在四种方案中方案Ⅳ最劣。

值得说明的是,前三个方案较方案Ⅳ更优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前提之上,如具有专门的国际机构,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严格的监督机制等,但这些机构和体制构建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障碍。一种方案的实现需要足够的推动力,为此,很多设计者在寻求优等方案的推动力。笔者认为,推动力难以凭空产生,而却很可能来自于劣一级方案的演进。

虽然方案Ⅳ是最劣的,但短期内是最可能实现的。因为发达国家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为其实行碳税提供了动力,而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为其对进口品征收边境调节税提供了动力。因此,边境调节税一旦在WTO通过,将可能迅速在发达国家蔓延开来。随着实行国内碳税加边境调节税的国家增多,未征收碳税的发展中国家在出口时可能频繁地被迫征收碳税。由此,部分发展中国家可能考虑实行碳税以减少出口遭受的净损失。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征收碳税,最终全球性的碳税网络形成。由于各国都征收碳税,边境调节已经显得多余。由简化贸易程序、减少贸易成本的动力推动,各国将开始商讨一定的国际规则来协调各国之间的碳税并取消边界调节税,经过协商最终可能形成统一的国内碳税以及一定规则的转移支付。这样,方案Ⅳ就演进为方案Ⅲ。

而由于统一国内税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成本效益差,该模式难以一直延续,一些国家或环保组织将倡导形成专门的制度来管理全球的碳税问题,考虑到实施的难度,刚开始由发达国家率先成立国际机构并交纳国际碳税,而给于发展中国家激励并征收较低的税率,从而方案Ⅱ逐渐成型。最后,由于良好的制度激励以及来自于国际的压力,发展中国家会陆续参与,及至所有的国家参与。为了减化程序,国际机构可能对各国实行统一的国际碳税税率,并重新设计税收返还制度来处理公平性问题,这样就实现了方案Ⅰ。如果各方案都逐一实现,则在比较时可排除可操作性,且参与广泛性可直接比较其要求的数量,那么无疑方案Ⅰ为最优。因此,在国际碳税方案的演进中,全球最终将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的成本效益、公平以及最广泛的参与。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Hoel M. Carbon Taxes: An International Tax or Harmonized Domestic Taxes? [J].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1992, (36): 400-406.

[2]Nordhaus W D. After Kyoto: Alternative Mechanisms to Control Global Warming[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6, 96(2): 31-34.

[3]Aldy J E, Stavins R N. Economic Incentives in a New Climate Agreement[C]. On Behalf of the Harvard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limate Agreements for the Climate Dialogue, Copenhagen, Denmark, 2008.

[4]Gersbach H. A New Way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A Global Refunding System[J/OL]. Economists’ Voice, 2008, 省略/ev.

[5]Sandmo A. Environmental Taxation and Revenue for Development[EB/OL]. UNUWIDER Discussion Paper No 2003/86, 2003.

[6]Murty M N. Fiscal Federalism Approach for Controlling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J].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1996, (8): 44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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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ldy J E, Ley E, Parry I. What is the Role of Carbon Taxes in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R]. The World Bank, PREM Notes, 2010.

[9]Baranzini A, Goldemberg J, Speck S. A Future for Carbon Taxes[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0,(32):395-412.

[10]Metcalf G, Weisbach D. The Design of a Carbon Tax[J]. 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09,(33):499-556.

[11]Persson S, Sabelstrm A, Holck A. Practical Aspects of Border Carbon Adjustment Measures:Using a Trade Facilitation Perspective to Assess Trade Cost[R]. National Board of Trade, December 2010.

[12]Aldy J E, Stavins R N. In Architectures for Agreement: Address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in the PostKyoto World[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13]Aldy J E, Ley E, Parry I. A TaxBased Approach to Slow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EB/OL].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Discussion papers, July 2008.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Carbon Tax Options

WANG Hui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Jiangxi 330013, China)

Abstract As one of the economic policies to control carbon dioxide (CO2) emissions, carbon tax is favored by many scholars. Some foreign scholars advocate that carbon tax should be implemented worldwide to reach the goal of global carbon emission abatement and put forth a few different proposals. However, so far, there is no study focusing on the summary and induction of these proposals. In this article the existing proposals a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The Typical proposals are sorted into four international carbon tax options, which are Uniform International Taxes,Nonuniform International Taxes,Harmonized Domestic Taxes and Domestic Taxes and BorderTax Adjustment, and their main contents and features are described respectively, followed by comparisons of these options in the perspectives of costeffectiveness, equity, participation and operability.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fourth option is the worst, because though the first three options can not tell from each other, they are all significantly better than the fourth one based on the indexes listed above. But considering the actual conditions and driving forces, the fourth option is most likely to be carried out 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while the best option may need to be evolved from the worst one and can’t be realized directly.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arbon tax; options; comparative analysis

第2篇:碳减排方案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GTAP-E模型;碳减排;经济影响

中图分类号F7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1-0070-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1011

在面临贸易比较优势下降和碳泄漏的背景下,美国2020年将对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发展中国家征收CO2排放关税,以保持美国企业的竞争力。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除对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目标并且这一目标不低于美国的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占全球份额低于0.5%的国家,或者占美国该行业进口份额不超过5%的国家”豁免征收碳关税外,将于2020年对其它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根据该法案,美国碳关税政策无疑将矛头指向了包含中国和印度等未承担约束性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发展中国家。

美国实施碳关税可能对中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根据美国能源署(EIA)的统计,2009年中国的CO2排放量达到了77.07亿t,超过美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的碳排放国。中国出口产品的隐含碳含量也相对较高,2010年出口产品隐含碳含量为22亿t左右[1-2]。同时,中国产品出口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市场依赖程度严重,2010年对这三个地区的出口占中国产品总出口的40%[3]。因此,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实施的碳关税将对中国产品出口、国内生产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一些研究表明,美国实施碳关税将使中国的出口额大幅缩减,对中国高耗能行业带来严重冲击[4-5]。

虽然国内已开展部分研究分析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经济影响,然而由于模型方法和关键假设的不同,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在模型方法上,现有研究主要基于单国(中国)一般均衡模型[5-6],然而,单国模型无法体现征收碳关税所导致的贸易转移和碳泄漏等变化,而且在征收国别上仅分析对中国施加碳关税,无法充分考虑同时对印度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也征收碳关税的情景。其次,在碳关税的征收方式上,多数研究基于直接碳排放强度来计算碳关税[7-8],由于美国碳关税的征收以隐含碳排放为标准,相对于隐含碳排放,基于直接排放强度所估算的碳关税将严重低估实际征收强度。由于所采用研究方法和关键参数计算上的不足,前期研究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偏差,难以满足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碳减排谈判和政策制定的需要。因此,深入分析和探讨美国实施碳关税对中国碳减排和经济影响,对我国有关政策制定和战略决策调整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1中国对美国产品出口结构变化

中国对美国出口快速增长,依赖程度不断提高。根据联合国统计署(UNCOMTRADE)贸易数据,中国对美国出口由1996年的266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2 836亿美元,在14年间增长近10倍,年均增速为17.6%。由于我国对美国出口大于总出口增长,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对美国出口占中国产品总出口的比重从1996年的17.8%增加到2010年的23.0%。

中国对美国产品出口结构变化非常明显,主要集中于通信电子和机器设备等产品。首先,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通信电子设备、机器设备、纺织服装、化学橡胶、其它制造业和木材加工业等6类产品。2010年,这6类产品分别占中国对美国出口额的31.2%,18.9%,17.8%、73%、6.2%和5.0%。其次,我国对美国出口产品贸易结构发生显著变化。1996年中国对美国出口前三位的产品为纺织服装、通信电子和机器设备,分别占当年对美国出口的30.5%、15.0%和14.8%;虽然在2010年,这3类产品依然占据出口前三位,但是比重发生明显改变。其中,通信电子和机器设备的份额提高为31.2%和18.9%,而纺织服装的比重降低为17.8%。除了通信电子和机器设备等2类产品外,木材加工品和交通运输设备对美国出口份额小幅上升,其它产品的比重都有不同幅度的下降。

不同产品出口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如图1所示,2010年对美国出口占该产品总出口份额超过25%的产品依次为:其它制造业、木材加工业、金属制品和通信电子设备等4大类产品,分别为39.9%、31.4%、28.0%和29.2%。对美国出口占该产品总出口份额在15%-25%的产品有机器设备、化学橡胶及塑料、纺织服装和交通运输设备等4大类产品。相对而言,其它产品和金属冶炼加工产品对美国市场的出口依赖程度低,对美国产品出口占该产品总出口的份额分别为12.4%和11.5%。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出口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相对于2006年,所有产品对美国出口的份额都有显著提高。可以预见,随着出口对美国市场依赖程度的提高,美国实施碳关税将对我国产品贸易和经济造成较为显著的影响。

2碳关税等值计算方法

依据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相关规定,美国将于2020年针对来自中国和印度等未承担约束性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出口高排放工业制成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包括原材料开采、产品加工制造、运输等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征收碳关税。准确计算各国不同产业部门隐含碳的排放量,并以此估计各国产品出口美国面临的碳关税进口关税等值是评价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影响的关键参数。我们基于全球贸易模型-能源(GTAP-E)版本8数据库,计算美国碳关税的进口关税等值。

最新版的GTAP-E版本8数据库包括129多国家和57种产业部门,数据基准年份为2007年。由于该数据库包含各国的投入、产出、消费和贸易等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隐含碳的测算[9-10]。美国碳关税等值计算过程如下:①计算各部门的直接排放强度;②计算各部门的隐含碳排放强度(完全排放强度);③根据各部门的出口值,将碳关税的从量税税率转化为从价的进口关税税率。

以中国为例,其他国家各部门的隐含碳排放强度、进口关税税率测算方式与此相同。首先计算得出中国各部门的直接排放强度ei,再按照经典的投入产出原理,计算得出中国产品的完全需求系数矩阵(B):B=(I-A)-1 , 其中A是中国本国产品的中间投入矩阵,结合各部门的直接排放强度ei可得出各部门产品的隐含碳排放Cj为:

在碳关税的税率转化上,设碳关税征收标准为t美元/t碳,GTAP-E模型中,中国出口美国产品的到岸价值为VCIFj,则美国对商品j征收碳关税的总额为t*VCIFj*Cj。在GTAPE模型中进口关税冲击的引入则通过:VPMj= VCIFj*tmsj,其中tmsj为中国产品j面临的美国征收进口关税强度,VPMj为中国出口产品j进入美国的市场价值(包含了进口关税),关税强度等于中国出口产品进入美国的市场价值与出口产品到岸价值之比。改变关税强度使得关税多征收的部分等于碳关税总额可得:

上式中tsj为关税强度(tmsj)的变化百分比,(2)式表示征收碳关税后,关税增加的部分需要等于碳关税的总额。化简上式得出碳关税的税率转化方式为:

GTAPE数据库提供了VCIFj和VPMj,通过测算得出各部门产品的隐含碳排放Cj,就可以根据公式(3)计算得到相应碳关税的进口关税等值(tsj)。

采用上述方法,我们计算了美国碳关税在30美元/t和60美元/t情形下的进口关税等值。依据美国《清洁能

源安全法案》,美国将对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能源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出口征收碳关税,但是具体的关税税率并没有明确指定。已有研究基本假设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在

每t碳10-100美元之间,且普遍采用碳30美元/t和60美元/t[6-8]。本文也采用30美元/t和60美元/t的碳关税税率,依据公式(1)-(3),计算了中国不同出口产品碳关税的进口关税等值,结果如表1所示。

由于不同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不同,不同产品碳关税的进口关税等值显著不同。如表1所示,在60美元/t的碳关税税率下,金属冶炼加工产品、化学橡胶及塑料制品、机器设备和非金属矿物制品的进口关税等值分别为11.5%、11.3%、7.4%和6.0%,显著高于其它产品。同时在上述4种产品中,除了金属冶炼加工产品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较低以外,化学橡胶及塑料制品、机器设备和非金属矿物制品等产品出口对美国市场依赖性较高。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对美国大量出口的3大类产品中,除了机器设备碳关税的进口关税等值较高以外,通信电子和纺织服装的进口关税等值较低,分别仅为2.4%和2.7%。虽然这两种产品对美国出口量较大,但是由于进口关税等值较低,其出口受到碳关税负面影响的程度可能较小。

3研究方法与模拟方案设置

本文采用全球贸易分析-能源模型(GTAPE)来分析美国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和碳减排的影响。GTAP是美国Purdue大学基于古典经济学理论开发的多国家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在1995年以来该模型在评价全球贸易政策、技术进步和国内发展政策等方面得到广泛应

用[11]。为了满足对能源利用政策的分析,Burniaux、Truong对标准的GTAP模型的能源模块进行改进,并创建了GTAPE模型。相对于标准的GTAP模型,GTAPE模型的改进主要体现了各种能源之间,以及资本和能源之间的替代关系,模型详细内容参阅文献[12]。由于碳关税分析不仅涉及贸易问题,而且与碳排放和能源使用

直接相关,GTAPE模型保留了GTAP模型全球性特点,同时对能源种类和利用进行了更准确的刻画,因此本文采用GTAPE进行分析。

本文模拟分析的数据基于GTAP第8版数据库,根据研究需要,我们利用GTAPagg软件将129个国家和地区加总划分为10个地区,将57个产业部门汇总成16个产业部门。10个地区的汇总结果为:美国、欧盟27国、中国、印度、日本、东盟国家、亚太地区其他国家、其他附件1国家(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承担量化减排义务的缔约国家)、其他非附件1国家(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公约》未承担量化减排义务的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根据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在汇总的10个地区中,美国拟征收碳关税的地区包括中国、印度、东盟国家、亚太地区其他国家、其他非附件1国家(这些地区未承担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豁免征收碳关税的地区包括:欧盟27国、日本、其他附件1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其中欧盟27国、日本以及其他附件1国家属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签署减排承诺与承担量化减排限额的成员国,最不发达国家LDC也在美国豁免征收碳关税的国家范围内,详见该法案第767与768条)。16个汇总后的产业部门为:农业、资源产品、食品加工产品、纺织服装、木材加工业、造纸印刷业、石油与煤及其制品、化学橡胶及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加工产品、金属制品、交通运输设备、通信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其他制造业和服务业。

同时,我们设计了3个模拟方案:一个基准方案和两个政策模拟方案,通过政策模拟方案与基准方案的比较,可以分析美国实施碳关税后对中国经济及碳排放的影响。

基准方案(B1):基准方案反映的是在2020年美国未征收碳关税的情景,为了反映2007-2020年之间各国自然禀赋和经济发展的变化,本文采用递归动态的方法将GTAPE第8版数据的人口、熟练劳动力、非熟练劳动力、资本和GDP数据分3个阶段(2007-2010年、2010-2015年和2015-2020年)进行升级,得出2020年的基准方案[13-14]。

政策模拟方案1(P1):根据《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规定,美国将从2020年起对未实施减排限额国家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征收碳关税。在本方案下,我们假设美国对来自中国、印度、东盟国家、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以及其他非附件1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30美元/t的碳关税,针对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分别计算碳关税的关税等值。除了征收碳关税以外,其它假设与基准方案完全一样。

政策模拟方案2(P2):假设美国对来自中国、印度、东盟国家、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以及其他非附件1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60美元/t的碳关税,针对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分别计算碳关税的关税等值。除了征收碳关税以外,其它假设与基准方案完全一样。

4模拟结果与分析

4.1对碳排放的影响

美国实施碳关税对减少碳排放将起到一定作用,但作用非常有限。如表2所示,在美国对来自中国、印度、东盟国家、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以及其他非附件1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30美元/t和60美元/t的两种模拟方案下,我国碳排放量相对于基准方案分别降低14.01×106 t(0.13%)和25.87×106 t(0.24%)。然而,其它国家碳排放量提高,存在较明显的“碳泄漏”现象。相对于基准方案,其它国家碳排放在30美元/t和60美元/t的两种碳关税方案下,碳排放分别增长4.41×106 t(0.01%)和7.62×106 t(0.02%)。由于存在“碳泄漏”,美国碳关税对全球碳减排的影响十分有限。相对于基准方案,全球碳排放在两个政策方案下分别降低9.59×106 t(0.02%)和18.25×106 t(0.04%)。

4.2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美国实施碳关税将对中国总体经济造成显著负面影响。如表3所示,在3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我国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相对于基准方案分别降低0.69%,社会经济福利降低128.6亿美元;由于出口受限,以及经济发展速度降低,我国产品出口和进口都有所降低,分别降低0.13%和0.96%。同时,因为出口价格下降,进口价格提高,中国产品的贸易条件恶化,相对于基准方案,贸易条件降低0.46%。虽然进口下降幅度高于出口,但是由于在2020年出口额显著大于进口,同时贸易条件恶化,相对于基准方案中国的贸易平衡项减少10.5亿美元。当碳关税由30美元/t提高到60美元/t后,对中国经济和贸易的负面影响更为显著。中国实际GDP相对于基准方案将降低1.3%,社会经济福利减少240亿美元,贸易条件降低0.86%,贸易平衡减少17.9亿美元(见表3)。

由于总体经济受到负面影响,我国各种要素的回报率降低。由于标准的GTAP-E模型假设各种生产要素全部

出清,不存在劳动力和其它要素(例如,资本和土地)闲置

的情况,因此,当经济受到负面影响,将导致要素回报率降低。如表3所示,在3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我国土地租金相对于基准方案将降低0.16%,非熟练劳动力和熟练劳动力工资分别降低0.72%和0.76%,资本回报率降低09%。在6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各种要素的回报率下降更为显著。土地租金、非熟练劳动力工资、熟练劳动力工资和资本回报率分别降低0.27%、1.34%、1.42%和1.68%。

4.3对不同部门产品出口的影响

美国征收碳关税将影响中国产品对美国出口,隐含碳含量较高的产品出口显著降低。如表4所示,在3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中国对美国总体出口将降低7.6%;遭遇征收碳关税的产品出口都受到负面影响(表4第2列)。由于隐含碳含量高的产品对应的进口关税等值也较高(见表1),其对美国出口下降幅度最为显著。受到碳关税负面影响最严重的四类产品分别是金属冶炼加工产品、化学橡胶及塑料制品、机器设备和非金属矿物制品,其产品对美国出口分别降低29.2%、26.2%、17.1%和11.4%(表4第2列);碳关税对这四类产品影响严重程度的顺序与表1中各种产品的进口关税等值最高的四类产品及顺序完全一致,这表明:在同样碳关税税率下,各产品受美国碳关税的影响幅度取决于这些产品隐含碳的强度。随着碳关税税率的增加,中国对美国产品出口将进一步降低。在6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中国对美国产品总体出口将减少14.3%,降幅显著高于征收30美元/t对应的7.6%。

美国征收碳关税会导致显著的产品贸易转移现象,中国对美国以外国家出口将明显增加。在对美国出口受阻的情况下,我国产品价格将有所降低(见表5),增强了我国产品在美国以外国家市场上的竞争力,出口明显增加。如表4所示,在3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中国对欧盟和其它国家的出口分别增长2.5%和2.1%。在更高碳税水平下,贸易转移的效应更为显著。在6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中国对欧盟和其它国家的出口分别增长4.7%和4.1%。贸易转移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美国碳关税对我国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同时采用进口碳关税,贸易转移效应就显著降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的冲击将更为显著。

各产品出口变化取决于该产品隐含碳排放量和对美国市场依赖程度,那些隐含碳排放量大、对美国市场依赖程度高产品的出口将显著降低。虽然其它制造业、木材加工业、金属制品和通信电子设备等产品对美国出口量大,但由于其隐含碳的进口关税等值较小(见表1),这些产品的总出口不仅没有受到碳关税的负面影响,反而有所增长。如表3所示,在30美元/t碳税水平下,上述4种产品总出口分别增长1.7%、1.2%、1.2%和0.6%。即便出口隐含碳排放较高的部门,如果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较低,其出口所受的负面影响也将较低。例如:金属冶炼加工产品是隐含碳排放最为密集的部门,隐含碳进口关税等值最高(见表1),在征收30美元/t的情境下,其出口仅降低0.1%,几乎没有影响。然而对于隐含碳排放量较高,同时对美国市场依赖程度高产品的出口将明显下降,例如,在征收30美元/t的情境下,化学橡胶及塑料制品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分别降低3.1%和2.2%;在征收60美元/t时降幅更为显著,分别降低5.0%和4.0%(见表4)。

4.4对不同部门产出的影响

产出减少的部门包括两大类:第一,出口受到显著负面影响的部门;第二,向这些部门提供原料或服务的上游产业部门。如表5所示,产出受到碳关税负面影响的部门有机器设备、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加工产品、化学橡

胶及塑料制品、石油及其制品、服务业和资源产品等7类产品,但是不同产品受到负面影响的原因却有显著差别。首先,产出下降最显著的部门主要集中在机器设备、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加工产品、化学橡胶及塑料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等5类产品,而且这些产品产出下降是因为碳关税对出口负面影响所致。在3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上述产品产出分别下降1.0%、0.32%、0.27%、0.27%和0.14%。其次,虽然资源产品和服务业出口增长,但是由

于机器设备、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加工产品、化学橡胶及塑料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等下游产品需求降低,从而导致产出小幅下降。在3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两类产品产出分别下降0.08%和0.04%。在碳关税进一步提高的情境下,上述7类产品产出下降的幅度更为显著。

然而,其它部门产品由于生产要素和中间投入产品价格下降,成本降低,出口和产出将有所增长。由于总体经济受到负面影响,国内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等初级要素价

格下降(表3),从而导致国内各类产品价格降低(表5第2列和6列),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所有产品进口都降低(表5第4和8列),除了贸易受到碳关税显著负面影响的产业及其上游产业以外,其它产品的出口和产出都有一定程度增长(表5第1和5列)。例如,在3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农业、食品加工产品、纺织服装、木材加工业、造纸印刷业、金属制品、交通运输设备、通信电子设备和其它制造业产出分别增加0.1%、0.02%、0.71%、0.35%、0.31%、0.22%、0.34%、0.76%和0.84%。当碳关税进一步提高,经济结构调整的幅度将更为明显。在60美元/t的碳税下,上述部门产出将分别增加0.18%、0.04%、1.32%、0.59%、0.56%、0.35%、0.6%、1.33%和1.53%。

5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在深入分析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产品结构、不同产品隐含碳排放量与碳关税等值的基础上,采用全球贸易分析-能源模型(GTAPE),研究美国在2020年实施碳关税对中国减排与经济的影响。结果表明,美国实施碳关税对减少碳排放将起到一定作用,但作用非常有限。在美国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30美元/t和60美元/t的两种模拟方案下,我国碳排放量相对于基准方案分别降低0.13%(14.01×106 t)和0.24%(25.87×106 t)。然而,由于其它国家产出提高,碳排放量增加,全球碳排放在两个方案下仅降低0.02%(9.59×106 t)和0.04%(18.25×106 t),美国实施碳关税对全球减排的影响很小,效果非常有限。

但是,美国实施碳关税将对中国总体经济造成显著负面影响。在30美元/t的模拟方案下,我国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相对于基准方案分别降低0.69%,社会经济福利降低129亿美元,贸易条件降低0.46%,贸易平衡项减少10.5亿美元。当碳关税提高到60美元/t后,对中国经济和贸易的负面影响更为显著。中国实际GDP相对于基准方案将降低1.3%,社会经济福利减少240亿美元,贸易条件降低0.86%,贸易平衡减少17.9亿美元。

美国碳关税将导致中国产品贸易流向和贸易结构出现显著调整。美国征收碳关税会导致产品贸易转移,中国对美国以外国家出口将明显增加。同时,产品出口结构也出现显著调整,隐含碳排放量大和对美国市场依赖程度高产品的出口将显著降低。但是其它产品由于价格下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出口有所增长。

美国碳关税对中国不同产业产出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出口受到显著负面影响的部门及其上游相关产业部门的产出将降低,然而,其它部门产出反而提高。产出下降最显著的部门主要集中在机器设备、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加工产品、化学橡胶及塑料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等5类产品,这些产品产出下降主要是因为碳关税所导致的出口减少所引起的。同时,与这些产业直接相关的产业(例如:资源产品和服务业)由于国内需求下降,产出也小幅降低。但是,但是其它产业部门因为投入要素价格下降,成本降低,产出将有所增长。

需要指出以下两点:一方面,美国征收碳关税可能会引发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效仿,在考虑多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征收碳关税的情景下,中国产品贸易转移的空间将受到较大的制约,出口与产出的负面影响将更为显著,这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为了应对美国征收碳关税,中国可以考虑基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在国内主动实施碳税,以应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碳关税。此外,在面临“高能耗”和“高排放”的双重压力下,主动采取减排措施,降低碳强度,也是中国承担国际减排义务,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综合考虑碳关税、碳税和其它减排措施等多种因素,全面评估碳关税的经济影响及其应对政策,为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发展低碳经济提供理论依据与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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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碳减排方案范文

1模型构建

1.1目标函数的构建

本文基于低碳经济理论,分别设定2005、2020年为基准年和预期年,以预期年的碳排放总量最小为优化目标,影响低碳经济发展的预期年各行业经济增长量作为优化模型的决策变量,构建基于结构减排的不确定性低碳经济发展碳排放总量控制优化模型,选取我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的2020年单位GDP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社会经济增速不变、行业经济增长量等作为约束条件,运用区间规划数学方法进行模型求解。模型目标函数具体表达如下:

1.2约束条件的选取

在约束条件的选取过程中,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约束为我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的2020年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量较2005年降低40%~45%的减排目标;预期年社会经济总量约束以2005年经济增长总量为基准,参考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率,考虑金融危机等经济因素的影响,以保守经济增速预测2020年经济增长总量;行业经济增长量约束,以2005年各行业经济值为基准,以各行业保守经济增速预测2020年行业经济增长量。(1)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约束:(Ii=1ΣPi0±+Ii=1ΣExi±×ΔPi±ΔEi±)/Ii=1ΣExi±≤C0/E0×(1-η±)(2)社会经济总量约束:Ii=1ΣExi±≥E0×(1+δ±)n(3)行业经济增长量约束:Exi±≥AE0andExi±≥AB01.3决策变量及参数的意义(1)决策变量。模型选取各行业经济增长量作为决策变量,并以区间形式表示。(2)参数。f±:预期年的碳排放总量,万t;C1±:不同行业预期年的碳排放量,万t;PF0±:农、林、水利业基准年的碳排放量,万t;ExF±:农、林、水利业预期年经济总量,万元;ΔPF±/ΔEF±:农、林、水利业单位经济增长量的碳排放量,万t/万元;PG0±:采掘业基准年的碳排放量,万t;ExG±:采掘业预期年经济总量,万元;ΔPG±/ΔEG±:采掘业单位经济增长量的碳排放量,万t/万元;PH0±:制造业基准年的碳排放量,万t;ExH±:制造业预期年经济总量,万元;ΔPH±/ΔEH±:制造业单位经济增长量的碳排放量,万t/万元;PI0±:能源生产与供应业基准年的碳排放量,万t;ExI±:能源生产与供应业预期年经济总量,万元;ΔPI±/ΔEI±:能源生产与供应业单位经济增长量的碳排放量,万t/万元;PJ0±:建筑业基准年的碳排放量,万t;ExJ±:建筑业预期年经济总量,万元;ΔPJ±/ΔEJ±:建筑业单位经济增长量的碳排放量,万t/万元;PK0±:交通运输业基准年的碳排放量,万t;ExK±:交通运输业预期年经济总量,万元;ΔPK±/ΔEK±:交通运输业单位经济增长量的碳排放量,万t/万元;PL0±:销售住宿餐饮业基准年的碳排放量,万t;ExL±:销售住宿餐饮业预期年经济总量,万元;ΔPL±/ΔEL±:销售住宿餐饮业单位经济增长量的碳排放量,万t/万元;PM0±:其他行业基准年的碳排放量,万t;ExM±:其他行业预期年经济总量,万元;ΔPM±/ΔEM±:其他行业单位经济增长量的碳排放量,万t/万元;PN0±:居民日常生活基准年的碳排放量,万t;ExN±:居民日常生活预期年经济总量,万元;ΔPN±/ΔEN±:居民日常生活单位经济增长量的碳排放量,万t/万元;E0:基准年社会经济总量,万元;η+:预期年的碳减排目标,无量纲;C0:基准年的碳排放总量,万t;δ±:预期年社会经济增速,无量纲。

1.3模型参数

模型参数均取自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其中,C1±~C9±分别代表九大行业,表1为各行业基准年经济总量、能源消耗量等模型参数。

2模型求解及分析

2.1模型求解结果

在模型参数及约束条件输入后,利用Lingo11.0软件求解预期年各行业经济总量、碳排放量,并计算预期年的单位GDP碳排放量(表2)。

2.2模型结果分析

将基于结构减排的不确定性碳排放总量控制优化方案下预期年的单位GDP碳排放量与基准年单位GDP碳排放量以柱形图形式表达,如图1所示。结合图1和表2分析可知:(1)基于结构减排的不确定性优化方案下,预期年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在[273274.96,288285.27]万t之间,单位GDP碳排放量为[0.48,0.50]万t/万元,较基准年单位GDP碳排放量有明显降低,能够保证在2020年实现37.07%~41.08%的降低幅度,但仅有不确定性优化上限能够达到我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的2020年单位GDP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基于结构减排的不确定性优化方案中,各行业单位GDP碳排放量降低幅度均较为明显,下降值最大的行业是建筑业、销售住宿餐饮业和农林牧渔水利业,表明以上行业相比其他行业具有经济效益好、碳排放量低的优势,若积极推广低碳能源应用、低碳饮食习惯和低碳消费方式,大力发展低碳社区,能够十分有效、显著地降低单位GDP的碳排放量,亦可弥补其他行业低碳发展的不足。(3)所有行业中,交通运输业、制造业和能源生产供应业单位GDP碳排放优化量较基准年的降低比重低于整体单位GDP碳排放降低值的均值,其中,交通运输业的单位GDP碳排放量降低幅度最低,表明此行业碳减排阻力很大,同时,新能源、新技术在交通运输业的推广不仅面临着技术难题还有成本压力,若不从技术上突破、大力扶持公共交通事业,单位GDP碳排放量较难有大幅度降低。

第4篇:碳减排方案范文

1欧盟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

欧盟与国际环境委员会于2003年7月2日达成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2(X)4年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与《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衔接的内容,被称为“连接指令”;为了改善和扩大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2008年1月23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了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的修改提案;2(X)9年4月22日颁布了《2009年交易指令》,将海运业和航空业也纳人到强制减排范围内,确定了拍卖配额的基本分配原则,并规定了与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相衔接的灵活制度川。在确定减排总量目标的基础上,欧盟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3类:一是利用市场机制的政策,包括在欧盟层面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等;二是成员国政府直接控制的财税政策,例如开征碳税、环境税、燃料税等新税种,并对低碳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进行补贴;三是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共同实施的监管政策,例如建立了“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制度等。总体而言,欧盟在结构和技术减排、市场体系建设、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立法实践等方面也积累了有益的经验t’3。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的伞型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美国、加拿大等伞形国家虽然加人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出于维护其国家利益的考虑,或最终拒绝加人或拒绝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虽然这些国家不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但迫于国内以及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美国东北部和大西洋中部10个州、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都进行了温室气体减排的单独立法。但伞形国家的国家体系内缺乏统一强行立法的保障,如美国2(X)9年提出并获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几乎涵盖了气候变化的各个领域,但截至目前还没有获得参议院60%的多数通过;澳大利亚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由于参议院的否决,迟迟没有通过。值得关注的是澳大利亚议会2011年11月8日通过了吉拉德政府提出的“碳税”法案,使得这项备受争议的法案正式成为法律。2012年7月1日终于正式开征碳税,成为全球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

发展中国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政策措施碳密度减排为发展中国家减排政策的主要特征。碳密度减排,又称碳强度减排,是以减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温室气体强度为目的的一种减排方案。如巴西签署((哥本哈根协议》后,通过了12187法案,确立了到2020年减排36.1%一38.9%的目标以及实施协议的进度表。印度则出台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规定了减排使命,不仅强调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积极行动,还主张重视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碳密度减排有效缓解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减排与发展的双重压力,体现了“在发展中控制碳排放”的理念。

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中国于1998年签署《京都议定书》后,先后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等规章及政策性文件。2007年6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发展中国家第一个部级气候变化方案,该方案的颁布表明中国政府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国家发展的优先领域的决心;2(X)9年12月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郑重承诺: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并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全国万元GDP能耗下降16%,全国GDP二氧化碳下降17%的目标;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还了在5省8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减排政策及承诺,不仅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且也表现出了发展中国家通过自愿减排减缓气候变暖的努力。

2减缓气候变化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致力于降低全球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相关技术称为气候变化减缓技术。科学技术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温室气体的减排或碳汇的增加,依赖于切实可行的减缓技术。先进的科学技术既有助于实现气候变化目标,又不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损害,甚至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2.1减缓技术综述

气候变化减缓技术从减缓的途径和方式上可分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增加碳汇技术以及碳捕获及封存技术。

2.1.1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全球气候变化与能源密切相关,在导致气候变化的各种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的贡献率占50%以上,而人类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有70%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因此,能源战略是抑制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之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从能源供应及能源需求进行减排。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主要集中于燃料替代、清洁发电以及先进电网技术。新能源替代化石燃料技术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有着战略性的位置。特别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新能源的发展将在减缓技术中居主导地位。而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成长期,对能源的需求量很大,且中国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在很长时期内可再生能源还不可能完全替代化石燃料。所以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还要注重清洁煤和高效燃煤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能源需求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部门,这些部门的减缓技术主要以优化和调整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等为主,包括提升燃料的使用效能、减少车辆的使用、建造高效能的建筑物、提高发电厂效能等。我国的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均以煤炭为主,未来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应是以煤为主的多元化的清洁能源发展:采取以合成燃料为中心的清洁煤战略,同时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以填补国内常规能源资源供应不足,实现城市能源以清洁能源为主。

2.1.2增加碳汇技术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碳汇是大自然自我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相对于用工业的方式来减缓气候变化来说,碳汇成本较低。特别是森林碳汇,虽然森林面积只占陆地面积的1/3,但是森林植被区的碳储存量几乎占大陆地碳库存总量的一半川。同时加强林业碳汇,不仅可以增加储碳空间,减缓气候变化,同时对人类生活的环境也是一种美化,为后代提供一个可供生存、持续发展的环境。

2.1.3碳捕获及封存技术(CCS技术)碳捕获及封存技术是指通过碳捕捉技术,将工业和有关能源产业所生产的二氧化碳分离出来,再通过碳储存手段,将其输送并封存到海底或地下等与大气隔绝的地方。碳捕获及封存技术的广泛应用取决于技术成熟性、成本、整体潜力、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普及和转让及其应用技术的能力、法规因素、环境问题和公众反应。虽然碳捕获与碳封存技术(CCS技术)存在着经济成本高、技术难度大以及确定性较差等缺陷,但碳捕获及封存技术作为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根本措施,被很多人认为是全球碳减排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中国乃至世界应对气候变化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对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2减缓技术的选择与评价

各种技术在用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在改善环境的同时也可能会给环境带来其他的影响,可能会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安全隐患,从而引发技术和环境危机。更重要的,这些技术在带来减排效应的同时给个人、企业和社会所增加的额外成本是多少,是不是超出了承受范围,也成为减缓技术选择比较关键性的问题。因此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经济评价是整个气候变化问题社会经济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减缓气候变化政策与措施的关键环节之一[6丁。

2.2.1减排技术评价的因子减排技术的评价和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评价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经济性、市场潜力、技术可获得性、资金上的可操作性、社会环境可接受性。

2.2.2减排技术评价的方法目前,对减排技术的评价大体都采用宏观经济评价和微观经济评价。无论哪种方法,成本效益分析(cost一benefitanalysis)都是评价方法的核心部分。主要有以下具体的分析方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估方法、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费用一效益分析方法、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曲线分析法、能源系统生命周期分析方法等。对于减排技术的评价及重点减排部门的技术选择,应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期和不同技术水平下,部署不同的气候变化减缓技术,以实现高效、安全、稳定地减缓气候变化。

2.3减缓技术的安全性及公众认可程度

气候变化减缓技术能够有效降低气候变化速度和频率,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某些减缓技术在用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性[’〕,使公众对其心存怀疑、难以接受。以核能为例,在其发展过程中,其安全问题、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以及未能彻底解决的核武器问题等都超过了公众的接受程度,成为建立新的核反应堆的障碍。显然,公众对某一技术的认知程度将有可能决定这一技术的应用情况。

3我国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效和挑战

3.1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国GDP总量增长了70%,年均增长11.2%;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增长了34%,;万元GDP能耗下降了19.1%,相当于累积节能6.34亿t标煤;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幅度21.2%,相当于累积减少排放16.35亿t。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取得这样的成绩非常不易。

3.2我国低碳发展的挑战和机遇

3.2.1全球温室气候减排前景可能使排放空间收缩,现有发展模式遭遇重大挑战IPCC认为总体上实现2℃升温目标很可能要求本世纪末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50林FL二氧化碳当量上下,并相应要求尽快大幅度削减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如果发达国家能够实现2050年减排80%,发展中国家需要在目前水平上减排47%,即使发达国家届时实现零排放,发展中国家也要在现有水平上大幅削减。对我国而言,2050年可能需要比目前水平减排50%,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控制之间的矛盾将十分突出,我国将面临开创新型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3.2.2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控制任务艰巨我国“十一五”期间,排放强度虽然得到一定控制,排放总量仍处于快速上升阶段。2011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全年能源强度降低3.5%的目标没有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大幅抬升。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共识、未来排放空间可能收缩的背景下,强劲的排放趋势使我国很难处于主动局面。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也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竞争力和促进技术创新带来新的机遇;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也渐人平稳阶段,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带来机遇,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3.2.3能源结构有所优化,但煤炭的绝对主体地位难以撼动在能源消费总量还处在快速上升阶段(平均每年近2亿t标煤),取得能源结构的优化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情。煤炭在能源消费中所占比重依然维持在70%左右,短时间内难以改观。煤炭和煤制品(气)在我国能源燃烧二氧化碳排放中的比例超过80%。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世界平均水平高近30%,在世界各国中屈指可数。除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煤炭的过量开采和燃用也带来了诸如土地沉降、酸雨等区域生态环境问题。3.2.4强力的行政手段和“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市场机制“十一五”期间,为更有效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我国政府实施了许多行政政策手段,包括“上大压小”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等,产生了十分显著的节能效果。成本较小的市场机制的应用较为有限,局限于差别化电价、合同能源管理等范围。碳税、排放权交易等机制尚处在探讨或刚进入局部试点阶段。就排放权交易而言,由于我国还没有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统计监测体系也有欠缺,试点城市/省份必须首先为自身设定一个合理的排放上限,这无疑对当地政府是很大的考验。

4结语

第5篇:碳减排方案范文

在七个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3年后,全国碳市场目前已渐行渐近。国家发改委2016年1月份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对全国碳市场建设作出了统一部署,要求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市场;3月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送审,并被国务院办公厅列入立法计划预备项目;6月13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主持召开发改委改革专题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全国碳市场建设全面进入快车道,2016年也将成为碳市场从“试点”走向“全国”的关键年度。

自2013年以来,我国已在七个省市陆续展开碳交易试点工作,在市场体系构建、配额分配和管理、碳排放测量、报告与核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结合试点经验,《管理条例》基本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的总体框架以及管理规则,但交易平台设置、配额分配及使用规则、交易主体准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以及由碳交易市场衍生的碳金融体系发展等具体问题则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从地区试点走向全国统一

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够从两个方面促进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碳配额衍生产品为交易主体提供风险控制的手段,有利于引入机构投资者,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其次,碳资产管理相关的服务能够充分发掘碳资产的价值,提升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意愿和能力,促进碳资产的形成。

在碳衍生产品方面,广州、湖北先后推出了碳配额现货远期产品,上海也计划于2016年下半年推出远期产品;北京推出了碳配额场外掉期合约。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即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各市场远期产品的整合。针对非标准远期以及掉期合约等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也需要出台针对性的监管规则,避免投机行为放大市场风险。此外,2014年5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又称“新国九条”)特别提出:加大期货品种创新步伐,研究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新交易工具。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启动,碳市场总体规模和流动性将大幅提高,碳期货的发展条件也将成熟。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在广东自贸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意味着国家已经在为即将到来的全国碳市场框架下的碳期货交易作准备。而全国各大期货交易机构也已先期展开了碳期货产品和交易的研究工作。

碳资产管理服务包括碳基金、碳信托、碳债券、碳保理以及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碳资产授信等。兴业银行2007年起便率先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已与全部7个试点碳市场达成合作关系,在碳交易制度设计咨询、交易及清算系统开发、碳资产质押授信、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方面提供一揽子产品与服务。随着绿色发展理念被纳入“十三五”规划,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对包括碳交易在内的绿色金融业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各试点市场交易所也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管理体制,针对部分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全国市场启动后,一方面需要统一已有管理规定,填补空缺的管理规则,同时还需要推广有关现有机构参与碳金融市场、开发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经验,引导更多的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真正推动我国碳市场及碳金融体系深化发展。

从试点向全国市场过渡的准备

以碳市场试点地区为中心,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建设区域性碳市场,不仅是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有益探索,也可能是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前,我国碳市场主要的运行模式。目前,北京与深圳已经分别与河北承德、内蒙古包头展开了跨区域碳交易,为其他试点地区的推广作出了初步的探索。后续在法律和规则的协调、交易机构的对接以及跨区域综合管理等领域还需展开更深入的探索。在统一市场、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监管的原则指导下,建立区域的环境和气候联合的管理体系、提出跨区域与市场统一制度与方案设计,细化碳资产管理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税收制度等,将是下一步建设区域碳市场的核心要求。

此外,逐步扩大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也是我国碳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按现有政策,全国碳市场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民航等8大类32个子行业。在经济“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上述高能耗、高排放部门往往承担的转型成本最多、利润受损最严重。建立碳市场,推进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有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但客观上也增加了这些部门显性的减排成本。随着配额总量逐渐趋紧、免费分配配额占比逐渐下降,这种显性的减排成本也将随之不断增加。此外,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改变,服务业以及居民部门能耗和排放占比也相应提升,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占比则将相应下降。在这样的背景下,固守现有的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不利于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逐步将建筑业、交通运输、餐饮酒店和零售业等能耗和排放较为集中的服务业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纳入碳市场,一方面可以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优化减排政策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度转移工业部门的履约成本,缓解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的阵痛。

上海、深圳、北京试点碳市场过程中,已经纳入了服务业以及部分公共建筑设施,但考虑到全国其他地区的基础条件,这些部门没有纳入全国碳市场。但如前所述,随着碳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行业覆盖范围也将逐渐扩大,而这些市场的试点经验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这些地区而言,在完成全国碳市场建设“规定动作”之外,适时增加行业覆盖范围,进一步研究更加科学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排放核算标准及配额分配方案,不仅能够帮助全国碳市场更快发展,也有助于本地区在全国碳市场未来的建设进程中,占据更主动的地位。

关于交易平台设置

对于未来的全国碳市场来说,到底是在一家交易所集中交易,还是在统一规则下由多家交易所分散交易,目前尚存争议。

集中交易模式的优势是便于统一标准、集中管理,有利于价格发现;同时也契合我国节能减排行动“自上而下”的推进路径,便于国家主管部门灵活调整,使碳交易机制与其他能源气候政策形成合力。但由于拟建的全国碳市场预计将覆盖全球最大的40亿吨碳配额,巨大的体量对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规则的设计完善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在市场设立初期,单一交易平台如果存在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可能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也缺乏竞争机制,不利于促进规则相关服务的优化。

分散交易的模式是指在严格统一的核算标准与交易规则下,由多个交易平台同时进行交易,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促进市场体系的成长和完善。分散交易是目前欧美碳市场所采用的主要模式:一是设定统一、明确、公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保证不同市场交易的标的具有绝对的同质性,杜绝跨市场套利空间;二是设定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保证跨市场交易信息的可靠性。在保证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多家交易机构同时开展碳交易,有利于交易平台之间引入竞争,倒逼提升服务水平和创新动力,加快我国碳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此外,在分散交易模式下,地方交易平台可尝试构建“交易平盟”等合作机制,实现会员资格互认,或者借助金融机构经营网点实行开户等服务,优化开户注册和账户管理流程,提高跨市场交易便利度等方式,真正推动全国碳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关于配额分配与使用

配额的初始分配是碳市场的核心要件,从国际市场和国内试点经验看,也是决定市场运行平稳性、有效性以及减排效果的关键要素。按照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要在2017年启动全国碳市场,就需要在2016年完成配额分配方案的设计,这也是2016年我国碳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全国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任务之一。

按照《管理条例》,我国碳市场配额分配遵循“统一行业分配标准”“差异地区配额总量”“预留配额柔性调整”的原则,即国家发改委根据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控排企业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地区配额总量,并预留部分配额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和重大项目建设。地方配额则由地方政府按照发改委设定的分配标准向控排企业分配。地方配额的分配可以从严执行,实际分配量与地方配额总量之间的轧差,可由地方政府用于有偿分配,具体方式由地方确定。

这样设置旨在兼顾地区差异和市场公平,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地方配额有偿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由地方自行确定,可能导致各地区在免费分配部分“从严”,而在有偿分配部分“竞次”,即压低有偿分配的价格,间接提升本地企业在碳市场的竞争优势。为避免地区保护带来的无序竞争,有必要对有偿分配的方式和标准进行限制,如要求各地统一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有偿分配,并向外地企业开放。这样能够统一不同地区企业获得配额的实际成本,而配额总量分配的地区偏向性仅仅会影响到各地方政府拍卖收入,而不会对市场公平性造成影响。地方政府的拍卖收入可以用于支持低碳技术、产业的发展,或用于低碳基础设施投资,达到兼顾地区差异的目的。

自愿减排项目核证减排量抵消机制

第6篇:碳减排方案范文

2017年是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元年,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央企集团应加强内部对碳排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明确统筹管理部门,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建立集团的碳排放管理机制,制定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方案”。对于集团公司来说,通过集中管理模式、或半集中半分散式管理模式,形成统一管理归口是集团公司应对全国统一碳排放管控的必要手段。如果由基层单位分散化管理,将导致集团碳排放权管理整体效率低下,碳交易成本高,甚至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从目前碳市场治理结构来看,存在国家-省市两级,发改-企业-行业三重维度,如果不形成统一归口,很难形成话语权,反而受制于多个管理部门角色与视角差异,陷于被动;相反,如果集团形成统一管理归口,可以在政策倾斜和应对碳交易市场风险时形成有利局面。从国际与国内碳交易试点经验看出,只有形成统一的交易管理归口,聚集交易头寸,统一制定策略,才能形成市场主导地位,确保在市场定价中不被动,并且有能力实现自身经营预期。从推动集团节能降碳工作而言,不形成“数据-定价-技术-资本”四位一体的局面,很难对集团既定节能降碳目标形成推动作用,也无法充分利用碳市场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带来的机遇,并应对政策形成压力和挑战[2]。

2大型集团公司开展碳排放权指标交易管理的工作要点

2.1建立集团碳交易管理体系并统筹管理碳指标。借鉴欧盟碳交易体系(EUETS)实践经验,以及目前国内碳交易试点的交易管理实践,通过集团层面或分公司层面统一开展碳交易业务,同时指导下属企业完成碳排放履约。这样做的优势是可以发挥规模优势实现盈利或降低履约成本,同时实现了低成本减排,并通过碳市场的妥善管理获得盈利。因此,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在实现集团碳资产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能够将自身碳资产在碳市场中实现最大程度的增值,以有效降低履约和交易带来的市场风险[3]。2.2统筹管理抵消额(CCER)的开发与使用。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应合理制定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规划和进展,并统一规划CCER项目开发规模和进度,可以优先满足下属排放企业需求,兼顾目标市场碳交易经营需要。针对下属排放单位配额盈缺情况,确定需求与履约方案,根据市场价格趋势决定集团下属CCER项目和外购CCER数量配置。2.3借助碳金融工具,支撑集团相关业务发展。结合可行的碳金融工具(如质押、回购、大型减排项目债券融资、碳资产证券化、期货等),探索适合集团的碳金融发展模式,评估企业节能降碳、参与碳交易资金需求,确定资金机制与规模,最大限度发挥集团碳资产的金融属性,创造资金价值。

3集团公司借助信息化平台开展碳排放权指标交易管理的目标

基于可靠的碳管理软件系统实施集团公司碳排放权管理,替代低效的逐级填表上报方式,可以大大提高企业内部碳排放/减排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对集团公司内部历年基准碳排放摸底统计和未来的碳资产管理能力均有重要价值[4]。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需求,借助信息化平台开展碳排放权指标交易管理的目标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分级分类建立集团统一的碳排放基础信息库;包括碳资产总量及其地区分布、行业分布、重点排放设施情况等信息。(2)绘制重点碳排放设施的数据地图。(3)满足各单位碳核查、碳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要求。(4)及时关注研究国家的碳减排政策和碳交易情况,为碳市场启动后的履约管理和交易管理作准备。(5)为集团内部企业转让配额提供信息,促进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配额的内部交易,降低企业发展的履约成本。

4集团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信息化平台功能建议

4.1控排单位(高碳)碳排放数据管理。(1)监测跟踪:从不同维度(年、月、分公司、行业、地区)对集团内下属控排单位的碳排放数据进行监测跟踪,并可导入历史数据、生产计划、减排方案等实现数据的统一精准管理。(2)月度数据填报与审核:根据集团内部精细化管理需求,进行月度数据管理,方便管理回溯,标记配额缺口,挖掘改善空间。对未按时上交的企业进行催报,同时进行数据的审核与交叉验证,如发现可疑数据,及时整改。(3)数据的统计与分析管理:对控排单位的日、月、年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年度碳排放报表,进行碳排放数据的报告与披露。同时集团内部可进行对标管理和分析,根据控排单位碳排放数据库进行管理,对每阶段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将碳排放单位每阶段(按日或月)的煤耗、电耗、油耗、气耗、水耗作成曲线图,分析走势,归纳总结,作为控排单位制定节能降碳的数据基础。4.2减排单位(低碳)碳排放数据管理。对于集团公司来说,除了控排单位,还有可能包括减排单位。例如华电国际既有火电单位,也有众多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单位。对减排单位的生产数据进行按月收集和监测跟踪,统一规划CCER项目的开发和减排量备案,以便实现对抵消额的统筹管理。4.3碳排放权指标分配量预测与仓位预警根据控排单位各时期碳排放规律和碳排放趋势的分析,结合配额分配方案进行全年配额盈缺分析,当可能出现空仓时予以分级预警提示,并记录、报告预警,便于集团公司制定进一步应对措施和策略。4.4碳排放指标和抵消额的统筹管理。集团内部的碳排放权指标流转以及CCER抵消额的优先使用,可大大降低集团总体的履约成本。开发内部碳交易管理界面,用于内部买、卖需求的申报及撮合,可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同时也降低了手动管理的沟通成本及工作量。系统可根据集团配额及CCER碳资产分布情况,为每个控排企业计算出最优化的CCER使用和配额交易方案。4.5跟踪政策信息及市场价格。建立信息汇总平台,跟踪碳市场最新政策动向、市场行情,便于集团层面及下属单位能及时跟进当前市场走势、实时更新最新政策,规避由于市场和政策信息滞后可能导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碳交易的企业路径[N].中国海洋石油报,2014-10-17.

[2]宁彬.统筹能源环境管理大力推进节能减排[N].中国石化报,2014-03-19.

[3]雷立钧,荆哲峰.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对中国的其实[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4):80.

第7篇:碳减排方案范文

自欧盟2008年决定从2012年起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计划(ETS)以来,由此引发的争议一直在发酵。今年10月初,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全体会议上,批准制定一项旨在减少全球航空业碳排放的市场机制,同时否决欧盟要求单方面征收航空碳税的提案。而就在此后不到半个月,欧盟委员会无视ICAO全体会议的决定,提出修改ETS的提案,从2014年起增加对往返欧洲经济区外的航班在欧洲空域内的航段征收碳税。

“绿色民航”早已是全球航空业的共识,但如何实现它,却始终是业界争论的焦点。可以预计,在全球碳排放的谈判之路上,博弈依然存在,此前的“症状”并未消除。

ETS的由来

欧盟ETS于2005年启动,最初适用于金属与矿物处理、能源等行业,属于限量与交易(Cap and Trade)计划。欧盟对这些行业的碳排放总量进行限制,并分配给它们一定的免费排放额度。用不完免费额度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需要的企业则可以购买新的额度。通过ETS,欧盟能够以富有成本效率的方式减少碳排放,并找出需要减少碳排放的企业和有效减少碳排放的方式。

2008年,欧盟将航空业纳入ETS,并计划从2012年起对在欧洲经济区内机场起降的航班征收碳税。欧盟根据欧洲空管局提供的数据和各航空公司提供的燃油消耗信息,并考虑了辅助动力装置的使用,计算出2004~2006年全球航空公司往返欧洲经济区的所有航班产生的年均碳排放量,并将航空公司在2012年的碳排放总量限制在平均值的97%,将2013年以后的碳排放总量限制在平均值的95%。而具体到航空公司碳排放额度的分配,82%的额度将免费分配给航空公司,15%的额度将进行拍卖,3%将分配给市场上的新竞争者和快速增长的航空公司。

毋庸置疑,欧盟将航空业纳入ETS,影响了所有有航班在欧洲经济区内机场起降的航空公司。根据欧盟的规定,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吨的客运和货运航班都会受到影响,而专机、训练飞行和军事飞行等则可以获得豁免。

目前,航空业碳排放量占全球碳排放量的2%。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航空客运量在未来将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其碳排放量也会相应增加。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在一份2012年的报告中估计,到2020年航空业的碳补偿需求可能增长至超过1亿吨二氧化碳。欧盟也预测,即使燃油效率每年提高2%,航空碳排放将从2005年的6.4亿吨上升到2020年的近11亿吨。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欧盟为何要将航空业纳入ETS,也不难理解为何此举会遭到国际航空公司的强烈反对。

二氧化碳排放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在全球框架下来解决。欧盟采取单边行动,将航空业纳入ETS,引起的反对浪潮可谓“一浪高过一浪”。在美国,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到航空公司,都对ETS表示反对。虽然美国航空业欧盟征收碳排放税违反《芝加哥公约》一案最终以失败告终,但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2年11月签署了一份法案,授权交通部在必要情况下设法保护美国航空公司免交碳税。同时,中国、印度、俄罗斯等国家也与欧盟展开了正面交锋。中国民航局在2012年初就明令禁止中国境内航空公司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欧盟ETS。自欧盟开始征收碳税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20多个国家表示抵制,至少有43个国家已公开反对欧盟ETS。

2012年11月,备受争议的欧盟ETS计划峰回路转。为了给2013年ICAO全体会议就限制航空碳排放替代方案的谈判进程创造一个积极的环境,欧盟委员会提议,将原本要求飞离和进入欧盟境内机场的航空公司支付碳排放费用的相关规则暂停实施一年时间。欧盟气候专员康妮·赫德嘉德还强调:“如果我们的让步没有收到成效,即如果2013年ICAO全体会议达成全球碳排放统一方案的会谈失败,那么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制会‘自动’在暂停期结束后恢复航空公司碳排放税的收取。”

“单边努力”还在继续

毋庸置疑,在碳排放问题上一向反对温和协定的欧盟对2013年ICAO全体会议寄予了很高的希望。但是,这次会议带给欧盟的,除了“希望”,更有“失望”。ICAO全体会议在决定制定首个全球性的碳排放市场机制以减少航空碳排放的同时,也明确否决了类似欧盟ETS采取单边减排措施的合法性。

在2013年ICAO全体会议上,中国、俄罗斯、印度等12个立场相近的国家联合提交了一份修正案并获得通过。该修正案明确要求“一国或国家集团对他国实施基于市场的措施(MBM)的限制碳排放机制必须与他国展开建设性的多边磋商并达成协议”。具体来说,就是如果一国要对他国的航班征收碳排放交易税,必须与他国进行双边谈判并达成协议,即“协商一致”。这无疑否定了欧盟单边征收碳税的举措,使欧盟ETS政策前景黯淡。

ICAO全体会议的讨论刚结束,就有分析专家指出,欧盟可能拒绝ICAO的方案,这将进一步提高发生贸易战的风险。果不其然,欧盟在ICAO全体会议结束不到两周就提议修改ETS,将ETS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欧洲空域内,即在继续对欧洲经济区内机场起降的航班征收碳税的同时,从2014年起,对往返欧洲经济区外的航班在欧洲空域内的航段征收碳税。此外,欧洲空域外的航段和所有连接国际航班吨千米收入不足全球1%的发展中国家的航班均不在ETS适用范围内。而此前,欧盟ETS由于计划对飞往欧盟航线的全部排放量进行征税,使其对非欧盟空域的航空器碳排放实施了管辖,因而被指责“侵犯他国”。

长期以来,欧盟在推动减少航空碳排放问题上的表现非常积极。欧盟气候行动专员康妮·赫泽高曾表示:“没有人比我们更希望有一个应对航空业碳排放的国际框架。我们是看到ICAO多年来工作进展缓慢以后,才决定采用欧盟ETS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无论这是否为欧盟单边推行ETS的借口,我们从欧盟的一系列举措中确实可以看出,欧盟有诚意并迫切希望从全球层面来解决航空碳排放的问题。其“暂停碳税”的举措就是为了让世界各国都直面并参与这一问题的考虑。但是,欧盟因对建立全球解决方案的进程不满,就单边推行ETS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针对欧盟的新提案,代表欧洲主要网络型航空公司利益的欧洲航空公司协会就表示,虽然不反对根据空域来收取碳税,但考虑到ICAO要求在区域性的基于市场的措施机制方面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欧盟的单边行动很吃惊。同时,该协会的发言人还表示:“我们认为,如果欧盟执意实施这一计划,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反对浪潮,甚至遭到第三国的报复。此外,欧盟的提案增加了对全球碳排放的征税范围,可能对通过ICAO建立全球性的减排计划不利。”

事实上,对欧盟的新提案表示担忧和吃惊的,并非只有欧洲航空公司协会。国际航协、美国航空运输协会、欧洲支线航空公司协会、亚太航空公司协会等国际组织和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亚太航空公司协会总干事安德鲁·赫德曼说:“在未征得国际航空公司所在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将它们纳入ETS可能招致强烈的反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这与ICAO大会的主旨和会议精神背道而驰。”

自欧盟决定将航空业纳入ETS以来,各国政府、航空公司和国际组织就在细数ETS的“罪状”。在法律方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任何航空器不得仅因给予通过或进入(离开)其领土的权利而征收任何费用。根据欧盟修改后的提案,如果第三国往返欧洲经济区的航班在欧洲空域内的碳排放超过了免费配额,必须购买额度,这在实质上构成了收费行为,违反了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合理性方面,欧盟提案并未兼顾快速发展的新兴航空市场和民航发达国家的差异,在碳排放额度分配方面有失公平。欧盟ETS根据全球航空公司“历史”碳排放量来分配额度,历史上排放得多,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免费额度。发达国家的航空业在2004~2006年时已几近饱和,而发展中国家的航空业是近几年才开始迅速增长的,目前正处在快速增长期。以历史指标作为免费配额的标准只会限制发展中国家国际航空业的发展,其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

代表中东航空公司利益的阿拉伯航空运输组织秘书长Abdul Wahab Teffaha表示:“我们希望欧盟不会实施这一议案。如果欧盟决定实施,他们想限制非欧盟国家航空公司的碳排放,我们将发起贸易战进行回击。”可以预见,如果欧盟一意孤行,继续推行单边减排措施,很可能引发国际社会再次强烈反对。

分歧依旧,减排之路困难重重

随着欧盟的提案被提交欧盟议会和28个欧盟国家的运输部长,有关ETS的争论在接下来几个月内将持续发酵。即使可能引发新一轮的贸易战,欧盟议会和各成员国仍然很可能支持这一提案,因为他们已经批准了起初那个更加雄心勃勃的计划。

然而,环境保护是全球性问题,任何单边的区域性解决方案都是不受欢迎的。国际社会和航空公司大多寄希望于ICAO能够出台一个全球性的解决方案,这也是解决碳排放问题未来的趋势。可喜的是,在最近ICAO全体会议上,经过几天紧张的谈判,来自大约200个国家的代表明确否定了类似欧盟ETS采取单边减排措施的合法性,同意在2016年前确定基于市场措施(MBM)的全球航空减排方案,并于2020年付诸实施。

ICAO通过的这项协议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欢迎。美国气候变化问题特使托德·斯特恩说:“经过一系列十分具有挑战性的协商和多方的妥协,ICAO终于做出强有力的承诺,决定采用多边行动的方式来对抗气候变化。”欧盟气候行动专员康妮·赫泽高也表示,这项协议表明“欧盟的努力获得了回报”。

然而,ICAO通过的协议只是表明国际社会达成了“要确定全球航空减排方案”的共识,这一方案的细节问题还需在2016年ICAO全体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商讨。目前,各国政府和国际航空公司对于方案的具体内容还存在很大分歧,如何协调各方利益是未来的一大挑战。在今年的ICAO全体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被写入全球MBM的指导原则,2020年实现碳中和增长的目标也被保留下来。这些都为2016年在ICAO全体会议上引发新一轮的博弈埋下了“隐患”。

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呼吁ICAO承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对减排承担更大的责任。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一些国家对此持保留意见,认为建立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框架将使这一原则与ICAO规定的“非歧视原则”相矛盾。他们还表示,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步入航空大国之列,越来越多竞争力强的航空公司来自发展中国家,若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可能造成市场扭曲。

第8篇:碳减排方案范文

关键词: 室内装饰低碳理念 设计原则 实现方法

一.引 言

建筑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中,几乎占到了50%,当前在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上,建筑“节能”和“低碳”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低碳设计,是指在方案设计施工、方案投入使用及使用寿命终结的整个周期全程中,遵循着低碳设计理念,尽量利用新型节能能源及节能材料,本着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减量碳排放的原则完成设计方案。其核心和宗旨就是以人为本、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从而为人类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绿色的生活空间。本文探讨了低碳理念下的室内装饰设计原则与实现方法。

二.低碳理念下的室内装饰设计原则

在室内装饰设计中引入低碳理念,就是从一点一滴的设计细节做起,在每一个环节上都力争做到低耗、环保,其实质就是运用低碳设计思维,在设计中运用新科技、新材料、新能源等因素,以节能、节材和节水为目的来实现室内装饰设计的低碳排放。

(1) 低碳设计遵循5R原则

5R原则是指Reduce(节约资源,减少污染)、Reevaluate(绿色价值,环保选购)、Reuse(重复使用,多次利用)、Recycle(分类回收,循环再生)、Rescue(保护自然,万物共存)。5R 原则要求设计师树立具有生态理念的创新思维,设计中着重吸取传统的设计精髓,注重在现有建筑结构基础上完成设计过程,在方案中尽量减少对自然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设计中尽量使用绿色材料,不以追求享受为选购材料原则;设计方案还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后续某些资源回收环节,使得部分资源能够循环使用,以减少资源浪费。5R 原则的核心,就是在设计之中与环境为友,与环境和谐,尽量减少碳排放。

(2)重装饰轻装修的低碳设计原则

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由于经济和科技的进步,人们一方面享受着更高更奢华的物质享受,一方面又不得不承受着环境变化带给人类的惩罚。低碳减排设计理念的本质,就是崇尚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在设计中遵循重装饰轻装修的原则。所谓重装饰轻装修,是相对于最初人们对室内装饰设计的大兴土木、豪华装修而言的。低碳理念下,在满足设计使用功能和舒适度的前提下,室内装饰设计更加重视方案文化内涵的体现,因而,设计方案中以装饰为主,装修为辅,在设计方案中尽量不破坏原有的建筑结构,避免拆除墙体,避免不必要的隔断墙,避免过多的不具有实际使用功能的繁杂的造型设计等等。使得家装设计力争不豪华似宾馆,工装设计力争造型简单功能合理。如此,既可以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又可以营造舒适温馨的生活工作空间。

(3)创新设计理念,简约设计方案,减少能源浪费

不是必须花大代价才能实现低碳,反之,简约合理的设计方案,创新的设计理念,都可以实现低碳排放。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吊顶设计及造型,相应的,也就减少了吊顶空间中不必要的灯带、筒灯、射灯等; 在满足室内照明条件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同一空间中重复的灯具设计,既节约了物资与电力资源,又实现了低碳设计理念;尽量减少穿越不同空间的热水管线设计,同时使热源与使用端之间的长度尽可能缩短,以减少热能的损耗;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太阳能而非其它能源作为热能来源;尽量用自然设计的通风替代空调通风等等。这些小之又小的细微之处,都能在实际设计中实现低碳排放。

(4)低碳经济下室内材料设计原则

装饰材料是室内装饰设计的物质基础,室内装饰工程的总体装饰效果、装饰工程的功能体现,都是运用装饰材料本身的质感、造型、图案、色彩、功能等体现出来。因此,装饰材料是有生命的,材料会赋予建筑空间以相应的情感内涵,或是时尚的、或是传统的、或是刚硬冰冷、或是温馨柔软,材料选择在整个设计

工程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材料运用,就无法完成的设计过程。按照低碳经济理念,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体现在室内材料选择上,就是绿色材料、环保材料、生态材料的选择。

①节约资源,减少对紧缺能源和自然资源的消耗

如木材。木材是国民生产重要物资,而我国又是森林资源较为匮乏的国家,因此,应该尽量减少木材资源在室内装饰设计中的使用,设计方案中要提倡使用人造板,如细木工板,高密度纤维板等人造板材;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拆墙及补墙,减少不必要的顶棚造型设计,以减少对材料的浪费。

②提倡使用新型节能材料

按照低碳经济理念,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来减少高碳能源消耗,而科技的发展进步,也为室内装饰设计实现低碳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使用各种节能灯,感应灯等节能电子产品,减少电力消耗; 厨卫使用感应洁具,以节约水资源; 在满足设计结构强度的前提下,以空心材料替代实心材料,以低辐射玻璃替代普通玻璃; 如有可能,使用如纳米陶瓷,纳米涂料等新型科技材料。所有这些细节之处,均可以体现室内装饰设计中的低碳理念。

③尽量使用多功能、复合性材料及具有可循环再生利用性的材料

复合材料具有单一材料无法满足的使用功能,除具备基本性能之外,复合材料还兼有绿色健康、节能省耗、适宜舒适等多样,是低碳排放的首选材料,虽然目前这类材料价格略高,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工艺水平的提高,其生产成本将逐渐降低; 选择可循环再生利用的材料,是实现低碳减排的另一个有效途径。日本等国家已经在利用可循环再生性材料方面给我们做出了典范,在2010 上海世博会上,利乐公司利用废旧牛奶包装回收再制造的利乐椅就是典型的利用可循环再生性材料生产的例子。

④加强施工管理,综合设计方案,减少材料浪费

施工环节是材料运用的一个重要阶段,如果施工缺乏科学的管理和规范,必然造成低碳设计环节的短路,影响减排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尽量做到大材不小用,优材不劣用,科学合理地利用材料,最大限度递减少浪费。

三.低碳设计的实现方法

(1)室内装饰设计低碳理念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在全社会达成共识。设计师面向的设计对象是人,只有被人认可的设计才是可用的设计。可是,尽管低碳排放已经迫在眉睫,尽管低碳已经成为热词,但是大多数人对低碳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况且在一定程度上,低碳设计是以放弃豪华享乐为基本代价,很多人还很难从思想上得到根本的转变。对此,设计师难以将其低碳设计理念运用到具体的设计方案中。因此,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低碳设计理念,只靠室内装饰设计师的媒介作用还远远不够,而需要全社会达成共识,共同应对低碳。

(2)低碳材料企业需要政府大力扶持

既然装饰材料是实现低碳设计的重要条件,低碳材料的生产就变得尤为重要。近几年,我国装饰材料市场已经基本上脱离了小作坊式的生产模式,正向着工厂化,机械化方向发展。但是,为真正早日实现室内装饰设计的低碳排放,还需要政府大力扶持低碳企业,加大对装饰材料企业的技术及资金投入力度,加大新材料新工艺的设计开发力度,根据可持续发展思想,丰富市场需求,开发出更多多功能、系列化、配套化、优质化、高附加值的低碳材料。

(3)低碳经济呼唤绿色法规

在低碳经济的时代,在利益驱动下,市场上难免出现鱼目混杂的现象。一些企业或经销商打着低碳的旗号,以牟取高额利润,加之低碳产品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使得消费者无法完全信任低碳产品。因此,低碳经济呼唤低碳法规,需要健全相关法律,健全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质量管理责任,确保低碳设计落在实处,保障低碳、绿色的生活理念得到有效推广。

四.结 语

室内装饰设计中的低碳理念,是室内装饰设计行业面临的重大课题,是未来室内装饰设计行业必须遵循的发展方向。低碳理念不是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落实,它需要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需要设计师的积极引导,需要体现在普通大众生活环境中的不同具体细节。室内设计过程中贯彻低碳经济理念是对节能环保的积极响应,其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和高度统一,结果是创造更为和谐美好的人类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第9篇:碳减排方案范文

关键词:旅游业;低碳化;研究进展;低碳旅游

一、背景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估算,旅游业的碳排放量约占碳排放总量的5%,2035年以前约以2.5%的年均速度增长。同时,人与人、人与环境等不同的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不断地出现。随着低碳经济在全球各国、各行业的蓬勃发展,低碳经济发展中所倡导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理念也给旅游业带来了重要启示。各国政府正大力推进以节能、减排、降耗等为主要特征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探索以节能减排为特征的旅游业低碳化发展新途径。

二、国外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研究

(一)旅游业碳排放量测量研究

碳排放的测量是为了给行业低碳化目标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谢园方等在对GhislainDuboi、PaulPeet、SabinePerch-Nielse、MurrayPatterson、等研究成果的整理分析后,总结出国外的碳排放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旅游目的地、碳排放税三个方面,应用于旅游业的碳排放研究方法主要有实证研究法、“自上而下”研究法、“自下而上”研究法。

(二)旅游业能源结构调整研究

必须调整能源结构,减少化石能源的比例,增加清洁能源的比例,以控制与降低碳强度。StefanGossling、SusanneBecken等学者指出旅游业的能源结构对全球的气候环境有一定的影响。美、英、日、德等发达国家已立案并投入资金研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源等替代性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以应用于旅游业的住宿、交通、娱乐等服务与生产活动中。

(三)旅游业减排经济手段评估研究

征收碳税是发展低碳经济中最常用的经济手段之一,研究显示交通部门征收燃料碳税对旅游业交通部门的低碳化起到不同的效果。RichardSJTol使用国际旅游流仿真模型研究得出航空燃料征收碳税对中等距离的航班的影响很小,而对高排放的长途航班与短途航班的影响稍大。KarenMayora等研究指出如果用碳税代替登机税的话,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下,航空业的碳排放会不增反降。因此,碳税方案的预测就显得尤为重要,ChengFLee等在灰色理论和投入-产出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模糊目标规划方法构建模型模拟了三种碳税方案下碳减排的力度和经济影响,以预测碳税实施效果。

(四)减排技术研究

低碳技术的应用标准是技术发展成熟度、研发成本与应用潜力,各国对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各有侧重。如日本是光伏发电技术领先于世界;欧盟的发展重点是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及二氧化碳捕集运送与贮存方面;美国的发展重点是太阳能、生物燃料以及照明技术等方面。

(五)公民低碳意识普及研究

公民低碳意识的普及是营造低碳旅游软环境的关键。SusanneBeekena、DavidG.Simmonsb等先后指出旅游者对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对其在旅游交通、住宿、游玩等选择行为上做出引导,建立政策保障体系。

三、我国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研究现状

(一)低碳旅游特征研究

旅游企业生产及旅游者消费活动的低碳化,以及关注环境与人类活动的和谐是低碳旅游的两个重要特征。因此,低碳旅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需对旅游活动过程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尽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以减少碳排放为目标,降低能耗与减少污染。

(二)低碳旅游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低碳旅游的理论基础绝大部分是依托在生态足迹理论、循环经济理论、脱钩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成果之上,这为低碳旅游发展提供了基础理论保障。刘嘉龙在旅游区生态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旅游区低碳运行与生态可循环模型。侯文亮等使用一个“塔形”图,说明了低碳旅游、低碳旅游者、低碳旅游产品、低碳旅游景区的关系。

(三)减排技术研究

高效的节能减排技术、规范的技术体制将是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的基础条件。刘啸从社会建设的角度提出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碳源排放量的测算研究,能够推动减排技术的研究。张德英、蒋清文、刘武琼等提出了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决策树法等碳源排放量测算的研究方法。

(四)景区低碳化发展

景区自然资源的脆弱性,交通工具、游玩活动项目对化石能源高依赖性,使得近年来景区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李德山、黄文胜、汪宇明、刘通、张海霞、汪应洛等提出景区低碳化发展的具体内容。一是编制低碳建设专项规划,发挥低碳旅游规划理念。二是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三方面分析景区的整体效益,构建景区低碳GDP评价体系。三是生产过程注意对能源结构的调整,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研发节能减排技术;注重对低碳旅游产品的市场开拓。四是倡导低碳生产与消费,营造低碳旅游软环境。五是建立碳补偿机制,对碳补偿行为进行引导。六是景区之间建立合作联盟,相互交流与分享减排技术与管理经验。

(五)酒店业低碳化发展

酒店住宿产品碳足迹来源包括能源消耗、垃圾释放和制冷剂泄露三方面,主要影响因素是消耗量和排放系数,酒店规模对碳足迹的影响受到了环境温度等其他因素的扰动。因此,在酒店建筑、酒店用品、服务过程、生产管理过程中做到节能、循环是酒店业低碳化发展的关键。

(六)旅游交通业低碳化研究

旅游交通业碳排放在二氧化碳排放量上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因此,调整交通业能源结构、创新交通布局模式、倡导公共交通是交通业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渠道。王润等提出了T0D(公交主导发展模式)模式,倡导空间的紧凑、环境改造、功能重构,远距离采用公共交通,近距离采用低碳排放的交通工具。蔡萌指出通过建设生态停车场,使用电瓶车、新型能源车等低碳旅游交通工具,道路改造等途径,发展低碳旅游交通。路紫等提出建立连接景点之间的公共交通网络,逐步减少私人交通工具使用率。

(七)低碳旅游者与社区居民的低碳理念培育研究

旅游者与当地社区居民的消费、生活观念与行为的发展是旅游地的旅游低碳化发展的关键。路紫等提出设计合适的碳计算器,让游客了解旅游活动带来的碳排放量及影响,引导游客旅游消费活动的碳补偿活动;利用宣传手册向游客普及低碳旅游的知识,利用名人效应推广低碳旅游理念。林震等提出依靠政府引导作用,进而通过市场调节,使得低碳产品、低碳技术、低碳服务市场化,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影响居民的消费习惯,最终改变城市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模式,从而在全社会树立低碳观念、营造低碳氛围。

四、讨论与展望

国外的研究重点是对旅游部门生产活动过程中碳排放的测定,主要集中于交通、住宿部门,而对景区、旅游者碳足迹的研究相对较少。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业节能、开发新能源、技术支持、城市低碳化发展、碳补偿等方面,研究揭示了我国旅游业低碳化所面临的发展问题。第一,理论基础薄弱。第二,发展路径选择较少,出现各个旅游地具体实施措施类同的情况。第三,研究地域范围窄,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第四,关于发展低碳旅游的经济效应理论模型以及实证研究不足。

随着旅游业低碳化的发展,面临着自然资源过度利用,缺乏新能源、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的人力与资金支持,低碳软环境营造力度弱,缺乏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旅游住宿、餐饮、交通、娱乐设施的能源结构调整成本高等难点问题。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的未来研究可能在以下方面形成热点:

第一,旅游业减排目标研究。可以借鉴已有的碳排放研究方法,如过程分析法、投入产出法、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生命周期法、物质流分析法等,对我国旅游业的碳足迹做出分析,并进行碳减排测算,从而分析旅游业的碳减排潜力,制定出旅游业碳减排目标。

第二,旅游业低碳化发展政策保障体系研究。我国政府先后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循环经济法》。需要更进一步从景区、交通、酒店、餐饮等角度出发,研究碳排放监测统计和监管体系、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非商品能源激励措施和力度。

第三,减排经济手段研究。旅游业的碳税实施需要通过碳税方案的预测,以确定实施何种碳税方案,或确定碳税手段在旅游业的可行性。

第四,减排技术与能源结构研究。借鉴碳捕获和碳封存技术、再利用技术、绿色消费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等已经应用的低碳技术,加大旅游业低碳技术研发力度。以改善依靠化石能源的能源消耗结构,控制与降低碳排放量。

第五,合作模式研究。增强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效率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地区、企业、旅游组织之间开展经验、能力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六,人口规模控制研究。Yoichikaya、MichaelDalton指出人口规模是影响旅游业碳排放的重要影响因子,人口越多,碳排放量越大。因此,旅游业低碳化发展过程中,可以对景区接待、住宿接待、交通工具使用的人口数量控制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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