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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广告精选(九篇)

对联广告

第1篇:对联广告范文

关键词 食品广告 关联理论 广告修辞

中图分类号:G211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食品广告已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话题。斯波伯和威尔森在《关联性:交际与认知》一书中提出关联理论,认为交际是明示推理过程。本文将运用关联理论从修辞的角度对流行食品广告语言进行分析,目的在于揭示广告语言如何通过修辞达到广告效果、吸引顾客、创造效益。食品广告中常用的修辞手法比喻、双关、夸张、仿拟、排比、反问等。

1从关联理论看食品广告修辞

在关联理论中,斯波伯和威尔森认为交际是一个明示―推理过程。在食品广告中,商家通过明示刺激实现食品广告的传话目的;而顾客通过一定的明示刺激推断出商家的交际意图,提高顾客购买的欲望。下文将从比喻、双关、夸张和仿拟四个方而,对食品广告进行关联理论解释。

1.1比喻

比喻是广告中最常见的修辞手法,根据本体与喻体之间的相似点,通过用本体的特征来解读抽象喻体。在食品广告中,受众可以根据广告中的具体语境选择最合适的喻体特征,帮助理解。

如,“小洋人妙恋,初恋般的感觉。”

这是时尚果乳饮料系列饮品的广告语,它采用的就是比喻的修辞手法,广告受众解读该话语的过程大致如下:

(1)饮料的名字叫做小洋人妙恋。(词汇信息)

(2)这是一则果乳饮料的广告语。(情景信息)

(3)该饮料有初恋般的味道。(词汇信息)

(4)该款饮料好喝的就如同初恋般的味道一样,酸酸甜甜。(逻辑信息)

(5)如果你想体验或是回味初恋般的味道,那么赶快喝小洋人妙恋吧!(逻辑结论)

根据关联理论,比喻通过本体与喻体特征的转化,让听众产生联想,提高受众购买的欲望。广告商发出明示刺激(小洋人妙恋),受众通过明示刺激推出“小洋人妙恋是一个饮料的名字”这一词汇信息。然后听众结合“这是一则果乳饮料的广告语”情景信息和“初恋般的感觉”词汇信息,推导出小洋人妙恋如同初恋般的味道一样,酸酸甜甜,好喝。通过广告语,在受众和产品之间建立了一种熟悉的感觉,从而激发了受众购买的欲望。

1.2双关

双方是广告中用的最广的修辞手法,指在同一语境下,利用词的多义和同音,使话语具有双重意义。双关分为语音双关和语义双关。在食品广告中,双关指的是顾客寻找食品广告语在特定语境下的最佳关联的过程。

如,“生活中离不开那口子”

这是一则白酒广告,该食品广告属于语义双关。广告受众解读该话语的过程大致如下:

(1)这是一则白酒广告。(情景信息)

(2)“那口子”指“口子酒”(词汇信息)

(3)该口子酒口感非常好,只要你一喝,就像离不开另一半一样离不开它。(逻辑信息)

根据关联理论,说话人发出明示刺激(那口子),受众接收到刺激信号并推导出“那口子指口子酒”这一词汇信息。通过结合受众的自身语境,得出“该口子酒口感非常好,只要你一喝,就像离不开另一半一样离不开它。”这一逻辑信息。通过该广告,在受众与该产品之间建立了一种信赖的关系,提高了消费者购买的欲望。

1.3夸张

夸张指为了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故意夸大或夸小事物的特征或特点的修辞方式。从关联理论看,食品广告中的夸张话语属于在特定语境下新信息与现时信息语境假设的结合,从而产生会话含义。

如,“臭名远扬,香飘万里”

这是一则臭豆腐的广告语,该广告解读如下:

(1)该产品既臭又香。(话语信息)

(2)这是一则臭豆腐的广告语。(情景信息)

(3)虽然臭豆腐闻起来臭,但是入口极香,香气都能飘出几万里。(逻辑信息)

说话人发出明示刺激,通过臭名远扬与香飘万里形成强烈对比,并结合这是一则臭豆腐的广告,得出“臭豆腐虽然闻起来臭,但是入口极香,香气都能飘出几万里”这一逻辑信息。该广告形象且生动的像顾客描绘出臭豆腐的口感,极大的提高了顾客的购买欲望。

1.4仿拟

仿拟是在人们所熟知的成语、典故、格言和俗语上稍加改动,而形成的新的话语。根据关联理论,食品广告中仿拟属于在特定语境下新信息与现时信息语境假设的结合,常常出人意料,使人印象深刻。

如,“酱出名门,传统好滋味。”

这是一则酱菜广告,该广告解读如下:

(1)根据该广告词,可以联想到成语“将出名门”。(词汇信息)

(2)这是一则酱菜广告。(情景信息)

(3)从“领军名将必出名门”得出“此种酱菜必出于名门”。(逻辑信息)

(4)出自名门的酱菜那自然是传统好滋味。(逻辑结论)

说话人发出明示刺激,使消费者联想到“将出名门”这一词汇信息,通过“这是一则酱菜广告”情景信息,推导出“此种酱菜必出于名门”逻辑信息,并得出“该酱菜就是传统好滋味”逻辑结论。食品广告通过仿拟修辞手段,运用人们熟知的话语,给人一种亲切感,让人们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2结语

关联理论认为交际是一个明示―推理过程。在食品广告中,商家通过明示刺激实现食品广告的传话目的,而顾客通过一定的明示刺激,结合相应语境,推断出商家的交际意图,提高顾客对产品的认知,从而增加了顾客购买的欲望。因此,在设计食品广告时,商家应灵活有效运用修辞手段,达到广告效果,影响受众,创造效益。

参考文献

第2篇:对联广告范文

xx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

二、使用测试情况

《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于200x年3月在我单位开始正式投入使用。系统提供了广播、对讲、音频、视频联动与控制的多项功能,实现了音频、视频、信息控制“三位一体”,保证现代技术对监管工作全方位的支持。深受基层民警的欢迎。

第3篇:对联广告范文

平台须对内容进行审核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并列出五类,分别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搜索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最重要的手段。但过去很长时间,付费搜索服务属不属于广告,学术界、业界、相关部门一直争论不休。之前,搜索推广服务就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受《广告法》约束。直到去年7月份《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付费搜索列为互联网广告,经过一年讨论、修改,最终得以保留。

《办法》还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广告者(主要是指互联网广告平台,如百度搜索、电商平台等)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应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利于搜索引擎未来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对此,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说,新规令百姓看到互联网广告将以法规形式加强规范,由于明确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也是广告,一些不允许做广告的医药类产品,如精神麻醉类药品,将不能再打擦边球在互联网上做竞价排名推广,即便是允许做广告的,也意味着需先做广告审查,通过后才能在网上做竞价排名推广,“《办法》正式执行后,意味着原来变通的渠道不存在了,这是极大的进步。”

鉴于新规是对包括电商、搜索、社交等互联网全行业的规范,昨日,百度方面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将为互联网广告行业塑造更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百度将坚决拥护新规,切实遵照执行,与行业伙伴一起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更为健康发展。

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对搜索引擎未来发展的“松绑”。新规将商业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事实上也在市场预期之内,“新规出台是给百度等搜索引擎未来发展创造一个更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

搜索引擎迎短期“阵痛”

付费搜索服务属不属于广告,之前争议不断。刚刚过去的2015年,互联网广告收入首次超过电视、杂志、报纸等四大传统媒体广告收入之和。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同时,诸多问题浮现,付费搜索服务产生系列社会话题。昨日,有法学专家表示,此次新规将付费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显示出政府部门在规范发展互联网广告道路上的决心,将促进以百度为代表搜索引擎服务商及其平台上的广告主进行自我调整,短期“阵痛”必将随之而来。

亿友公益雷闯昨日透露,在百度推广被定性为广告前,国内公益人士早在8年前已起诉相关部门不作为。其介绍,1月14日百度卖血友病贴吧引发社会关注之后,亿友公益等30余家健康类公益组织已联名举报百度虚假医疗广告。参与举报的部分公益组织联合发起“互联网医疗广告打假公益联盟”。

3月14日,“互联网医疗广告打假公益联盟”的公益机构代表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亿友公益等组织代表又将1687名网友联名的《关于加强百度推广等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的建议》递交给工商总局,希望能将虚假广告装进法律的笼子。

亮点

1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

2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3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影响

对医药行业影响几何? 互联网+医疗监管更强化

付费搜索性质变化对医药行业影响几何?资深医药专家、国药控股高级顾问干荣富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出台,一是配合营改增的需要,依照营改增政策,医疗广告有部分可用于抵税;二是近期相关部门加大对医药源头梳理的需要。医药传统广告此前是走先审查再批准模式,互联网医药、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也应如此。这也是相关部门继加大对互联网+药品后,对互联网+医疗采取的监管强化举措,“《办法》对规范的企业来说是好事情。以互联网+医疗为例,此前魏则西事件就令部分莆田系民营医疗机构的不合规操作被曝光”。

新规对网民有何影响? 网民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新规对网民有何影响?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实施将会使得互联网广告领域得到规范管理,不少原本并未被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的问题得到明确解释。对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和行为规范的明确,也大大减少了互联网广告领域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争议与摩擦,将使得广大网民可以获得更规范、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4篇:对联广告范文

此次升级是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广告全流量监测和评估的一次重大飞跃,也是继今年一月份秒针《互联网广告反作弊技术白皮书》以来,秒针在异常流量排查领域又一次大举动,这也表明秒针作为行业第三方在互联网异常流量排查上的决心和技术实力,此举将促进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诚信发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对行业起到标杆示范作用。

据了解,目前国内市场上超过70%的百强品牌广告主使用秒针系统AdMonitor的数据作为互联网广告结算标准,这也促使秒针系统不断优化和升级广告效果评估和异常流量排查体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多行业规模化进入互联网

对第三方监测提出更高要求

从2003年开始,中国互联网人口空前增长,截止到2013年6月底已经有近6亿的网民,互联网已经成为仅次于电视,人们最主要接触的媒体。随着网民的增多,广告主也把越来越多的预算投入到互联网。这10年间,快消、汽车、IT、医药等行业的广告主规模化进入互联网广告市场,特别是2009年和2010年,以宝洁、欧莱雅、百胜为代表的电视广告巨头开始大规模投放互联网,让互联网广告真正成为广告主投放的主流媒体。与此同时,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数据本身的准确性和效果评估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对应的,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和评估体系也随着互联网广告的不断发展而升级和完善。

在互联网广告发展的前几年,特别是在2008年以前,互联网广告是一个拼“大”的时代,因为当时的广告主要以CPD的方式售卖,谁的流量大,谁的价格就高,这就导致许多网站疯狂的夸大自身的流量,有的甚至高达数十倍。而当时市场上也没有一个技术成熟的第三方公司去公正地评判这一数据,导致这种浮夸的现象愈演愈烈。而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效果的认知也比较模糊,没有意识到互联网能够帮助建设品牌,也没有认识到点击以外曝光带来的价值,因而PV和CTR成为广告主评判互联网广告效果的主要指标。

科学的第三方评估和测量

做大互联网广告市场

从2009年起,这一情况慢慢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是因为大量品牌广告主想要开始大规模投放互联网,另一方面互联网数据的真实性和效果如何评估,让品牌广告主对大规模投放心有疑惑。面对这样的问题,全球领先的市场调研公司Millward Brown和第三方广告技术公司秒针系统一起提出了iGRP(互联网毛评点)体系,把类电视的效果评估引入互联网,使互联网广告走出只以CTR衡量广告效果的误区,解决了互联网和电视之间广告效果评估的问题。而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也让互联网广告数据走进了全流量监测的时代。2010年初,秒针系统推出了中国首个以目标受众为核心的第三方网络广告监测系统AdMonitor,围绕核心目标人群更加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互联网广告的效果。

到2011年,互联网广告监测和效果评估已经不再是少数全球性品牌的专享,许多中国本土的品牌也开始使用,iGRP体系逐渐被广告行业所接受,但是,互联网广告异常流量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随着广告主在互联网上投放的金额越来越大,他们对于互联网异常流量排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2011年秒针系统确立了互联网广告六条异常流量排查规则,组建AQE(AdMonitor Quality Evaluation)异常流量排查专家团,这个团队迄今为止已经为广告主节省十多亿元的广告预算。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互联网异常流量的产生,同时也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当时还无法做到实时排查。

随着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的增长,移动广告成为又一热点,移动端的广告效果也是广告主十分关心的问题。作为全球领先的无线营销联盟MMA中国的创始会员,秒针积极与MMA中国一同制定适合中国市场的移动广告监测标准和规范。秒针曾在2012年9月推出中国首个第三方移动互联网监测SDK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告主在移动端的投放效果有据可循。

“验钞机”让异常流量无处可逃

随着互联网成为继电视媒体之后的第二大广告预算阵地,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和评估越来越重视。作为中国领先的第三方广告技术公司,秒针系统也一直走在行业的前列,不断升级和创造新的技术和评估体系,持续解决互联网广告投放的效果评估及异常流量排查问题。

第5篇:对联广告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广告 法律规制 完善 经济效益

一、互联网广告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广告迅猛发展。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网站数量166.9万上网用户5.2亿,互联网广告收入达到72亿元。互联网广告正在成为商家宣传产品、维护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其发展潜力巨大。互联网广告的主要形式有横幅式广告、按钮式广告、弹出式广告等。本文就如何开发互联网广告管理及法律上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试图找出适合一般网站联网广告管理系统的构建思路。希望本文所做的探讨以及设计和实现的思路能够对国内互联广告投放管理的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是互联网行业共同面临的课题。

二、互联网广告管理及法律相关问题

(一)法律关系

传统商业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清晰的,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互联网广告存在于一个虚拟的空间中,制作、经营、广告变得极为简单,两种或三种主体职权于一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广告互动主体定位的不明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化,给互联网广告规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监管体制

原有的按地域划分进行监管的广告监管体系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广告规制的需要。互联网的超国界性、无地域性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互联网广告本身面向全球市场,而各国法律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在一国合法的互联网广告在他国有可能就是违法的。

(三)虚假广告

互联网是一个信息自由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既不需要核实身份,也没有什么成本。这样一种开放性的平台为一些不实或欺诈信息提供了方便。大量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执法部门疲于应付。

(四)骚扰广告

无论你是否需要,每天都会收到各种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的广告,只要你的电子信箱地址被某些广告者知晓,他们就会用统配方式发送,而且很难拒绝。还有在下载或浏览的过程中突然出现的全屏或半屏的、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广告,这类广告相当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妨碍了用户对网络的正常使用。

三、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及法律保障

(一)保障网络服务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谨慎认定互联网广告服务中介的责任。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有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网站自身进行网上销售,成为交易的一方主体,比如网上商城;一类是网站(网络服务商)提供综合性或者行业性的虚拟交易空间,会员或者客户通过其进行交易,这种网站一般被称为交易平台,比如易趣网、阿里巴巴等。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相当于传统的卖家,其承担的义务在传统法律框架下基本能够解决。

(二)强化网络广告的执法监管

在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已经实现“管理从无序状态趋于有序的状态,”国家工商局正积极探索互联网广告新的有效监管方式。

(三)规范网络监管机构

虚假网络广告之所以能蒙骗消费者,一是消费者贪利的心理,另一方面是监控不到位。因此,要有要防止虚假广告的侵害,就必须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网络交易制度,做到规定健全,交易有序,把真实广告同虚假广告真正区来。政府可以建立网监视。在不增加政府负担的情况下,可以赋予一定的监管职责,负担起网络广告的监管责任。这样做,既不会增加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财政支出,又可以使互联网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

任何商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现有的发展水平以及自然界客观规律的制约。由于网上的广告效益主要是由站点的内容受欢迎程度所决定的,而互联网只是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在上面进行各种伪装是非常方便的。广告者为了增加自己站点内容的吸引力,往往会将自己的页面设计得富丽堂皇,甚至采用超链接的技术将有关信息包装得真实可信。在法律尚不健全,管理尚不规范的时候,首先只有依靠消费者自己鉴别和防范,尽量减少受骗的可能,避免虚假网络广告的侵害。当然,政府及有关部门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知识和信启,提醒消费者如何辨别虚假网络广告。

(作者单位为大连市24中学)

参考文献

[1] 陈健.基于olap的互联网广告投放分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 .计算机应用研究,2007.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B/OL]. 2009.

[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法律出版社,2001.

[4] 王云斌.互联法网:中国网络法律问题[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5]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0.

[6]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与网络法规汇编[M].法律出版社,2001.

第6篇:对联广告范文

 

2015年,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对全国27个省和9个重点城市的169家网站的监测数据显示,监测广告总量385万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0.6万条次,违法率约是传统媒体3倍以上。[1]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与传统广告业的融合滋生出网络广告这一崭新的广告形态。网络广告以其精准的效果、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备受广告主青睐;而网络传播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等性也让受众渐渐失去对网络广告的信心。如今,由于法规不全、监管不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各种违规行为和无序状态,已经极大地干扰了网络广告业的良性运转。如何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互联网广告失序的外在表现及内在动因

 

1、互联网广告失范的外在表现。

 

(1)虚假与欺诈广告充斥着互联网。

 

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门槛低,虚拟的网络环境为广告者创造了诸多便利。为了追逐利益不少广告主不惜传播虚假广告诱导受众,譬如顶级工艺、最受欢迎、全球首发等极限用词。甚至有一些网站通过模仿其他网站的设计来骗取网民的信任。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的不对称让受众难以鉴别网络广告的真实性。

 

(2)互联网广告推送带有强制性和诱导性。

 

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丰富了广告传播形式,由此也诞生了一些让受众不可抗拒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弹窗式广告、诱导点击式广告、强迫浏览式广告、搜索引擎广告推广、垃圾邮件广告等等。这些方式不仅具有强制性,还极易诱导受众促成购买行为。

 

(3)互联网广告审查和批准不严格。

 

在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下,网络广告的制作、经营、变得容易、简单。越权经营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至于一些本应接受严格审查的广告,在网络上“肆意横行”。

 

2、互联网广告失范的内在动因。

 

(1)逐利性导致媒介主体严重缺乏社会责任。

 

在互联网广告这块巨大的“肥肉”面前,媒介自律则基本处于“虚化”状态。为了追逐巨大的经济利润,不少媒介抛弃社会责任,虚假信息。

 

(2)互联网广告的隐蔽性与多变性导致取证难监管难。

 

在新媒体中,利用技术的漏洞和便利,虚假广告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找到了更多的“灰色地带”,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2]网络信息可以随时删除,无良广告主也可以轻松隐匿掉,逃避责任追究。

 

(3)互联网虚假广告受害人维权难,缺乏法律依据。

 

互联网的广告形态众多,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网络信息纷繁复杂不易取证,电子证据的使用和界定我国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并不愿大费周章查处虚假网络广告。因此即使受众意识到自己被骗,维权也相对困难。

 

二、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难点及改进方向

 

1.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难点。

 

在形态多样的网络信息海洋里,网络广告的监管工作效率降低。国家网信办、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都对互联网治理承担部分职责,而具体到某一领域的网络广告治理时,各部门监管职责交叉。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监管合力,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使监管有名无实。[3]

 

如何从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抓取各类违法广告,的确是一项难度很大的挑战。我国目前尚缺乏高效精准的网络广告监测系统,执法人员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查找、比对和筛选,效率却并不高。

 

另外,执法人员在查处虚假网络广告时也困难重重。首先在对违法广告的认定上存在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其次网络信息可随时快速变更对执法人员留存证据造成难度;再者,目前的处罚方式主要局限在责令停止、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对于违法网络广告经营者违显得绵软无力。而且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处罚决定书很容易成为一纸空文。

 

2.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改进方向。

 

针对互联网广告的诸多监管难点,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从外部环节来看,可以优化技术提高监测水平,提升监测的效率和精度;建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对广告的实效性进行评估,把握取证环节;同时要健全有关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法力度,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从内部因素来看,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把关广告阿布审查工作,杜绝违法广告,不能一味追逐广告收益,来者不拒。

 

三、互联网广告的规范重构及生态重塑

 

(一)互联网广告的规范重构

 

1.建立严格的互联网广告准入制度。

 

要想改变互联网广告鱼龙混杂的现状,首先要从源头上进行把关,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备案,提高其准入门槛。在广告之前,应有相应的专业人士组成评委会,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对不良信息进行筛选。涉及到化妆品、药品等关系到人身安全的产品在前必须要有严格的质量检测;同时,还要建立网民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一旦收到投诉将及时处理检举内容。

 

2.对于失范广告的主体实行严格的追责机制。

 

目前的互联网广告追责制度,对网络广告经营者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威慑作用。网络广告渠道多、效果精准、利润大,不少广告主抱着“即使被罚也有得赚”的心态。

 

因此必须加强对违法网络广告的责罚力度,通过严格的处罚机制来遏制广告主的侥幸心理。

 

(二)互联网广告的生态重塑

 

1.技术平台优化升级加强网络监控。

 

各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细化职责区分,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开展互联网广告监管整治。

 

有关监测部门还需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加强网络知识培训。另一方面,要重视引进网络技术人才,开发升级广告动态监测系统,优化网络广告监测技术平台,提升广告监测水平。

 

2.完善相关立法及引导行业自律。

 

立法是规范互联网广告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广告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针对目前互联网广告出现的问题,可以对《广告法》进行适当修改、补充及解释。同时依据《广告法》的原则,针对网络广告制定《网络广告管理办法》,完善有关细节,弥补现有的法律法规空白。[4]

 

网络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肩负起社会监督的职责,构建网络广告的“把关人”机制。既要树立客观的契约精神,还要树立道德意识,在利益面前约束自我,实现自我净化。

 

3.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可以在网络广告过程中建立诚信制度。执法人员通过一定的渠道将广告者的诚信度向社会公布。这样诚信度高的广告者将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同时也会受到更多广告主的青睐;而处罚较多、诚信度低的广告者就会逐渐被市场淘汰。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反过来还会促使广告者加强对广告的实现审查,遏制违法广告的,形成良性循环。

 

互联网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拉巴巴宝库,用的不好,它是潘多拉魔盒”。我国互联网经济起步不久,网络广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对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但挑战与机遇共存,相信通过不断地摸索与实践,我国网络广告的发展将不断规范,走上更加广阔的世界舞台。

 

注释:

 

[1]《国家工商总局:医疗广告是违法“'重灾区”》,《北京日报》2016年3月14日

 

[2]高梦云:《虚假广告的现状及其治理对策》,《北方文学》下半月.2011年第11期

 

[3]叶菲:《加强互联网药品广告的监管》,《中国药事》2012年第2期

 

[4]赵曦荣:《试论网络推手的监管难点及其对策》,《中国商界》2011年第2期

 

[5]颜春龙:《浅谈网络广告中的法律问题》,《新闻界》2004年第6期

 

(荆楚网)

 

【网友热议】

 

李克伟:互联网广告一直都缺少监管,各种低级广告虚假广告泛滥,缺乏监管。第一, 要少些医疗广告,尤其是那些有明显夸大疗效的。第二, 是要有合适的部门牵头管理。第三, 搜索可以竞价,但是要更加明显的标识区别,让搜索人明显知道是广告。纸质媒体上面的广告很明显,而百度让竞价广告看着特别像搜索结果。

 

互联网广告跟传统媒体广告比起来,确实在内容、范围、尺度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尤其是缺乏相关规范,为了达到效果不择手段。需要国家纳入统一监管,加强举报受理反应机制,更好的适应互联网时展。

 

朱哲: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医疗广告更是人命关天。在经济学中,将有限的资源通过市场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以实现买卖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是最为认同的完全市场方式之一。至于参与竞拍的企业或个人,只要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行为者,像医疗类特许经营行业又具备行业经营资质,就都可以参与竞拍。

 

在美国,有美国国家药房委员会协会(NABP)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共同监督和拦截,以避免不合规的医疗广告出现在搜索引擎中。中国没有这样的机构,除了依靠企业自律外,仍然亟待更加完善的行业立法与部门监管。

 

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把关广告审查工作,杜绝违法广告,不要一味追逐广告收益,来者不拒。

 

这几年来,面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媒体自律则基本处于“虚化”状态,虚假医药广告在不断坑害百姓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媒体及政府公信力。

第7篇:对联广告范文

1994年,当第一条在线广告出现时,互联网就揭开了它商业属性的面纱。很快,惠普公司创造了第一支互动在线广告——一个植入弹球游戏的广告。

早期的互联网广告包括多种样式,比如通栏广告、弹窗广告、悬浮广告等。它们与传统意义上的平面广告类似,由网站提供一定大小的位置,广告主竞标获得。这些广告中又以通栏和边栏广告为主,广告主需要制作出468×60像素的广告图样放在投放的网站上。当时,互联网广告生意非常赚钱。在最鼎盛时期,企业在互联网广告上的投入超过82亿美元。这个记录保持了很久,直到互联网泡沫爆破的四年后才被超过。

传统互联网广告之殇

千禧年后的互联网泡沫爆破带来了互联网企业的寒冬。互联网广告业务规模也随之急速缩水。与此同时,当网民们熟悉这些传统互联网广告形式以后,他们也学会了如何主动忽略甚至利用工具屏蔽那些恼人的广告。

很快,企业家们对这种曾经新颖的广告形式不再感兴趣,并转向了回报率更高的电视广告和平面广告。在通栏广告业务方面,除了几家拥有巨量浏览的门户网站外,大部分的小型广告商都难以获得盈利。后来,伴随着互联网泡沫爆破,如今不少通栏广告的价格也已经降到几角钱之低。

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广告之间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传统互联网广告的道德问题也凸显出来。为了吸引注意力,很多边栏广告和弹窗广告故意增加夸张的动画和声音效果,干扰用户的正常网页浏览;很多广告故意放上与广告主题无关的色情、暴力内容,从而诱使用户进行点击;一些广告故意误导用户,制作成了类似软件弹窗、系统错误提示等形式,骗取点击……

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广告形式——垃圾邮件。很多公司利用垃圾邮件工具向不相关的互联网用户“广泛撒网”,希望用庞大的传播数量获得一定量的曝光率或者点击率。然而,从现实情况看,这种形式的广告不但收效甚微,而且对用户正常的互联网生活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为了追求点击率,一些互联网广告不断扩大尺度,一而再再而三地触碰道德底线,由此造成用户对此类广告更强烈的抵触心理和对它们的主动屏蔽,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广告业的日渐萎靡。

谷歌新规则

在互联网泡沫爆破后,以谷歌为代表的搜索广告却日益成长。如今,谷歌拥有近百种产品和服务,而它一年将近300亿美元的收入中,有超过95%来自广告。

谷歌的广告模式打破了与平面广告无异的“通栏式”互联网广告形式,加入了真正的“互联网元素”。其广告模式并不复杂:广告主通过竞标的形式购买到一些与自己企业有关的关键词,用户在使用谷歌搜索引擎或者在浏览与谷歌有合作的网页的时候,如果搜索内容或者浏览的页面与某关键词相关,这个相关的广告就会出现在页面的一些指定位置上。而广告主会根据广告获得的点击次数支付谷歌相应的费用。

通过算法提高广告与用户的相关性是谷歌广告的核心思路。基于大量的搜索结果、点击效绩,谷歌不断地完善搜索和广告投放的算法,从而增强出现广告与用户的相关性,因此让用户点击广告的几率大大提高。与此同时,谷歌自有的AdWords工具也让广告主对自身的广告效果有了更深的理解,并通过修改关键词、调整策略,使自己的广告和目标人群产生更有效的关联。

另外,根据点击次数收费相较于以往仅根据曝光量收费是一次跨越。这样的收费方式更加合理,因为收费多少和广告实际产生的效果进行了直接关联。

社交媒体广告

就在最近三到五年间,社交媒体成为了互联网的新宠。社交媒体广告为互联网广告业又打开了一扇窗户。

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商,比如脸谱网,社交媒体广告的核心原理同样基于相关性。在线社交平台根据用户自己提供的年龄、居住地、爱好、生活习惯等信息,以及分析用户的浏览习惯,从而筛选出与用户相关的广告并投放在用户的页面上。社交媒体广告投放比谷歌的算法分析更加准确。由于相关信息都由用户自己提供,因此广告的关联会更加直接,并且用户提供的信息越多,广告投放就可以越精准。

而作为社交媒体参与者的大部分企业来说,社交媒体的角色很大程度上是传播渠道。通过吸引更多的用户关注自己,企业的每一次发声都能被关注者获知。而如果关注者再对的信息进行二次分享,那么信息就能像病毒般传播给更多人。同时,由于信息来自用户主动关注的企业或者朋友,用户对这类信息的认同感自然会更强,换句话说,“相关性”也更强。

互联网广告新内涵

当今的互联网广告形式较当年的通栏广告时代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可否认,传统的互联网广告形式例如通栏和边栏广告依然占据了很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它们依然是获取曝光率的良好机会。但是,它们的表现形式已经不再局限在网页中一个小小的方框内了。由于互动技术、富媒体技术的进步,很多通栏广告的创意可以做到非常华丽。很多广告本身已经成为了创意十足的艺术品。美国互动广告局有一个 “升星小组”(Rising Star unit),它的每一个广告都充分应用了互动技术,不仅能把广告做出炫目的效果,还能让观众与广告内容进行互动,这样提高了广告的趣味性,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第8篇:对联广告范文

【关键词】 数据;互联网;精准;广告

一、互联网产品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普及,互联网广告也循序渐进的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根据互联网信息网络的数据统计,各大广告主在互联网广告上面的投入已经慢慢开始接近并且逐步超过了传统媒体。《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也逐渐变成了各大企业相互竞争营销的渠道,因为极大地受众带来了足够的点击和关注,所以企业品牌和新产品的传播与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互联网资源。

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国内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800亿元。随着互联网的告诉发展,进行互联网广告投放的广告主,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尤其是品牌企业的增速更为迅猛,从2007年的不足1500家,增长到2011年的超过1万家。

企业对于互联网广告的需求也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因为互联网的多样性,所以决定着互联网广告也不能如传统媒体一般单调,互联网营销开始变的多样化,以此满足广告主对于广告效果的要求。互联网广告营销界里面有着几乎所有广告主都默认但是也无可奈何的一件事:广告费用的投入,只有一半在起着应该有的作用,而另一半则处于浪费的状态。如何能做到广告费用的充分有效利用,并且让有需求的受众得到自己想要的广告信息。

精准化的互联网产品也就应运而生。有效的精准营销是建立在持续不断进行目标客户群信息的对称式更新调整,也是直复营销、数字营销和公关活动整合营销的基础。互联网的精准产品在对用户的信息整合以后,对用户进行分析,将广告直接展现在目标受众。

二、互联网精准产品的需求分析

精准产品,顾名思义将互联网广告精准的展现在可能需要它的用户的电脑上面。互联网精准广告定向技术,指的是依托于搜索引擎庞大的网民行为数据库,对网民几乎所有上网行为进行个性化的深度分析,按广告主需求锁定目标受众,进行一对一传播,提供多通道投放,按照效果付费。但是如何将广告精准的投放,如何定义用户的消费习惯?如何合理安排广告资源,这都是需要深思熟虑的。

第一,首先,从用户的需求开始分析。精准的需求不仅仅只有广告主,广告受众在某种程度上面也是需要精准广告的。在海量的广告面前,人们更趋向于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但是由于整体广告的规模以及广告主有时为了增强其品牌的传播效果,在不考虑广告费用的前提下,会推出大量广告,以求得所需的效应。但是对于那些对该产品不感兴趣的人,或者没有这方便购买欲望的人们来说,是一件很反感的事情。所以精准广告受众心中也是有一定需求的。然而,消费者的需求并不是单一的,往往是一些综合的因素影响着他们的决策。这些综合的因素就是精准广告定位的关键因素。精准广告系统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到网民的浏览历史等一系列浏览行为从而推测出网民的消费需求从而投放相关类型的广告。

第二,每个人对于购物的需求模式都不是单一的,有的时候是“刚需”,希望很快得到,如果这个时候恰好收看到了一个符合他心里预期的广告,那么这个广告对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的影响肯定是至关重要的;有的时候消费者需要长期光看,那么广告在他心中对于消费行为也会是有一定影响的。

第三,用户更希望在不透露自己隐私信息的同时得到一些自己内心所需要的商品的信息。但是在目前来看,精准的定位起码是建立在获得了用户的日常浏览历史以及浏览设备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在进行分析所得到的。如何对拥有的信息加以保密,已使得精准系统更加能够满足受众的要求,是广告商们应该考虑的问题,毕竟对于隐私信息的泄露会可能会触犯到相关的条例。

个性化需求的需要。在个性化充斥的时代,我们更加热捧于那些限量,在信息大量充斥的时代,我们同样需要信息的单独化和特殊化来满足人们对于个性化的要求,而精准广告恰好就是这样一种广告系统,同样的页面,因为需求不同而产生不用的广告。

精准广告对于广告主而言其实是对广告效果的一种极限,因为精准的产生能够节省掉他们之前用作无用功的那部分广告费,并大大提高投入到广告费用的效用。可以这么说,对于广告主而言,他们只需要更加精确,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精准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满足了广告主对于互联网广告的大部分需求。从精准广告诞生的那天起,精准广告的定义就在因为客户和用户的需求的驱动下不断进行着更新,但是,不论形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精准广告的诉求都表现在希望在合适的时间对合适的人推送合适的广告。

第一,广告主对于广告的需求之一就是希望自己的广告能够展现在对其产品有需求的用户面前。精准广告对用户的近期浏览行为进行分析,从近期浏览习惯中挖掘出客户的潜在需求和近期需求,按照受众的需求投放广告,从而影响到受众的购买行为。

第二,精准广告满足了广告主对于希望广告覆盖到无限的需求,无限追求覆盖到全体网民。精准投放的前提是该网站拥有了很庞大的用户信息,而这个庞大的用户信息正是由全体网民产生的浏览行为所组成的。用户每产生一条浏览信息,就会体现一种

倾向,或是消费的或是浏览行为的,根据这些数据对用户行为进行分析,在得到了结论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投放群体,并且能够恰到好处的将合适的广告按照合适的时间投放到合适的人群,从而将流量变现。

三、互联网产品的展望

互联网广告形式的变幻莫测吸引了大批的广告主,与传统媒体不同:1、互联网广告传播范围广,不受时间和空间的控制,可以全天候的显示,只有用户点击网站,广告就会一直存在,这个是传统媒体不具备的,给予了广告主很大的空间展示自己的产品。2、灵活性。一旦在网站上面出现错误,可以及时发现并且改正,传统媒体一旦产生再进行改变就要花费比较大的成本,例如纸质媒体一旦出现印刷错误更改起来是非常耗时耗力的。3、强大的时效性。一旦受众产生兴趣,点击鼠标就能详细了解信息,并且可能做出购买决策。

由于互联网广告弥补了传统媒体广告的不足,所以当厂商对于受众用户进行分析后,会根据目的将很大一部分广告主将自己的投资大部分放在了互联网广告上面,有了较大的费用投入推进,并且对于互联网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它的广告和营销形式也发生了比较的变化和突破。

精准广告只是互联网广告演变发展的一个形式,满足了广告主对于广告的需求,但是在某种程度上面侵犯了受众的隐私,互联网公司庞大的数据库是否能够保证对受众的信息,这个是在精准广告推出之后,整个广告界需要面对的问题。在这个信息时刻都需要保密的时代,如果不能完全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那么精准广告生存的土壤可能会受到威胁。

精准广告要想在互联网广告界深入的发展就必须对自身的一些问题进行注意,在投放和识别的过程中逐渐完善广告形式。

第一,细化精准的识别过程,对用户行为的分析要更加深入。由于现在人们的购买行为并不是单一的,所以要将购买行为和浏览行为以及生活习惯,甚至是更加细节的行为相结合,从而分析出用户的潜在购买需求,从而做到更加精准。

第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客户的忠诚的是考核精准广告效果的重要方面。提高客户忠诚度一方面可以表现出网站的实力,另一方面根据用户的反复访问,可以获知用户更多的信息,从而更加精准广告的投放。

第三,提高数据挖掘技术。在面对大数据的年代,如何从庞大的数据库中挖掘到自己需要信息是能否成功进行精准投放的关键因素。精准广告是不断完善的过程,数据挖掘技术也应该慢慢的逐渐完善,从而满足精准广告对于技术的要求。现在的互联网世界,最大的价值不是提供信息,而是如何从海量世界里面过滤掉一些无用的信息,每一个过滤器都是用户的一个需求而最后的综合平台便是用户的综合需求。整合需求平台,信息更能满足用户的需要,从而保留住客户。

基金项目:

本成果受北京市“人才培养项目”资助。

第9篇:对联广告范文

-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广告,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管理制度,对是否侵权也有不一样的判断。

-“君子不重则不威”,中国人讲究威仪,身份和地位越高,越会注意保持一定的庄重形象。在这种思维传承中,以领导人形象做商业广告的行为不但不被法律允许,于民众的接受心理也相远。

广告向来以新意取胜,然而最近凡客诚品(以下简称“凡客”)官方网站的一则互联网广告,却在新意上玩出了麻烦。

这则广告意在推销“凡客”出品的系列T恤,以国家领导人图片做形象代言。然而广告刚一推出,就受到了广泛质疑。

“当时我看到这个广告,马上做了一个截图,并发了一条微博,我认为这个广告设计是违法的,因为它不仅与广告法有关条款相悖,还违反了国务院2008年下发的一个通知,不能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广告。但是这个微博后来被屏蔽掉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说。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工商局4月25日表示,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商品促销宣传中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广告的规定,工商部门将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该事件让互联网广告稍显尴尬地进入了公众视野。

得天独厚的优势

互联网广告就是在网络上做的广告,即利用网站上的动态横幅、文本链接等多媒体方法广告,并通过网络传递到网络用户的一种高科技广告运作方式。

追本溯源,互联网广告首见于1994年的美国。当年10月14日,美国著名的Wired杂志推出了网络版Hotwired,其主页上开始有AT&T等14个客户的广告横幅。这是广告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从广告形式上来看,互联网广告可以分为:搜索广告、展示类广告、分类广告、引导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五大类。与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广告及近来备受垂青的户外广告相比,网络的高效传播以及本身的形式多样,使得它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

“互联网广告和传统广告有比较多区别。”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黄升民告诉记者,由于互联网广告的技术载体不一样,在审核和管理上与传统广告有差异。“比较而言,互联网广告的管理相对宽松一点,互联网广告是互动的,而传统广告是单向的,比如播出一个电视广告,观众看到广告之后,很难追溯到广告的者,即使对广告有意见,也得通过事后写信或购买表现观众的意愿。但在互联网上,观众看到这个广告以后,马上可以通过点击、转发、回传等方式把自己的意见反馈到广告者、制作者那里,传播的渠道更符合个性化,能达到双向沟通的特性。”

四大问题逐渐暴露

在优质和高效的传播能力之外,互联网广告也在逐渐暴露自己的问题。

问题一:强制传播许多广告主认为,强制就意味着接受,因此互联网侵犯广告(强制广告、强制注册、弹出页广告)的出现频率逐渐增高。

“在实现互联网广告的观看过程中,包含许多技术手段,比如有网页上的通条,还有打开网页后自动展开播放、几秒钟后缩小,还有强行挂在网页边上等。用户对此也会有一些意见,比如强行打开的广告会阻碍用户的浏览体验,还有一些广告有强行的植入,打开以后会设立一个客户端,让用户经常自动收到它发来的信息,这些都会引起用户的反感。”黄升民说。

问题二:审核宽松“互联网广告很多时候都比较随意,由经营业主自己,不像传统广告要经过审核。”吴丹红认为,“凡客”此次选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商业广告,反映了网站松弛的审核制度。

黄升民告诉记者,传统广告的投放需要经过严格的把关,比如在电视上播放一个药品广告,先要通过药监总局、卫生部的审批,然后再送到媒体,媒体会进行审查,在双重的审查后,获得了播出资格,才可以在电视上。后如果有消费者投诉,说药品质量不好,或者广告语不合适等,一经查实可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的公司和媒体都会被记录。这种操作模式已实施了近20年,相对比较成熟。“凡客”的这个广告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没有报审,另一种是以商品报审。如果以广告报审,依据广告法的规定不会通过。

问题三:多头管理由于互联网所包含的功能日渐扩大,管理也成了一大难题。

“中国的网络媒体管理相对比较多头,比如互联网网站有网关,由国新办、新闻出版总署管理,涉及到视频的部分由广电总局管理等,多头管理看上去很严格,实际上如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造成了管理的漏洞。一旦出现问题,要查证是哪方面的责任,就比较模糊。”黄升民说,“另外,网站太多也是难以管理的原因之一,大的网站都很好管,但是小的网站,就像城市里的个体商户,管理就很困难,只能凭他们自己的商业道德来加以规范。因为互联网也没有严格的行业组织和审核。”

问题四:打擦边球“有很多互联网广告是在打擦边球,其实属于侵权行为。”吴丹红说,类似在广告前放一段NBA的视频,出现几个外国明星,后面跟出来一个什么饮料的这类广告,可能广告商也没有获得明星的同意和授权。

同样,吴丹红表示,就算“凡客”此次广告只是使用普通公民形象,未经其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有的互联网广告表现出来和新闻或信息没有明显的区分标识。“这是在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吴丹红这样认为。

领导人与广告

“互联网广告的和管理还不成熟,‘凡客’这种个案是比较极端的,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广告,我还是第一次看到。”吴丹红对“凡客”的大胆表示惊讶。

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广告,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管理制度,对是否侵权也有不一样的判断。

黄升民说,美国、日本、台湾等地对这方面管理比较宽松,可以用领导人形象做广告的,包括商业广告。“这里有一个表现自由的问题,只要不是恶意侮辱、中伤就都可以用。如果有侮辱性的语言或画面,那么有可能会遭到投诉,如果没什么恶意,是不能被投诉的。因为领导人是公众形象,私人形象可以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而公众人物的肖像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在中国,因为广告法规定不能用,所以应该遵从规定。”

在国外,由于总统竞选的需要,以及表达自由的背景,使得领导人的形象时常与广告挂钩。美国总统奥巴马成为炙手可热的“品牌王”,商家和团体都搭着“奥巴马热”的顺风车进行广告和宣传,比如西雅图一个机械厂商利用了Y°“T“b“上的一段录像,内容是奥巴马竞选时访问该厂,称赞该厂产品对学校和办公大楼能源效益的贡献……以奥巴马为主题的商品更是铺天盖地。

白宫对此曾感到苦恼,希望为总统维权,但是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民众使用总统肖像,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将可能会划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法国总统萨科齐曾两次起诉K&B出版公司出售以他为原型的“巫毒娃娃”,但都败诉,巴黎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依据都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中国的文化传统里向来就有尊重领导人的观念,以领导人形象做广告,给观众的直观感受很可能是不严肃。《论语》有云,“君子不重则不威”,中国人讲究威仪,身份和地位越高,越会注意保持一定的庄重形象。在这种思维传承中,以领导人形象做商业广告的行为不但不被法律允许,于民众的接受心理也相远。

网站把关是必须的

与传统广告一样,互联网广告需要遵循广告法的规定。虽然在1995年2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法里,并不能看到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具体条文,但是黄升民告诉记者,关于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比如《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另外,互联网管理条例等会从互联网方面,而不是专门针对广告方面对互联网广告提出一些规定。”吴丹红补充说。

对“凡客”之前做的互联网广告,黄升民给出了好评,认为它使得“凡客体”流行,还使用了韩寒等年轻人都很喜欢的明星做形象代言,整体上算很成功的,“但是这次用领导人做广告,是考虑不太周全的,我认为他们是缺乏广告操作的经验,年轻人认为这个创意很酷,就用了,没有想到和法律有冲突。”

广告法第七条规定,不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以及不能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商业广告。“所谓商业广告,就是指有出资人的,通过‘非人’的传播途径进行传播的广告。但具有公益性质的广告、海报在需要用到以上这些元素的特殊时候是被允许的。”黄升民说。

记者拨通了“凡客”的客服电话,但是几经辗转并没有获得更多的信息。“凡客”的工作人员表示,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页面已经删除,但不愿意就此事接受更多采访。当记者问及此广告是由网站自己设计还是由其他广告公司创意,是否经过网站或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时,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方便回答。

“不管这个广告是由广告公司做的,还是由‘凡客’自己做的,我认为网站都要负全责。只要是由网站的广告信息出了问题,就是网站的责任,即使是广告公司的创意,把关和也是网站来做。”黄升民对此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对于这一事件的后续,吴丹红认为,既然违法了就会涉及到处罚问题,会涉及民事责任,也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按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