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精选(九篇)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

第1篇: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基础,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也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随着我市城市化、工业化的强势推进,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重新编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42号)精神,现就做好乡镇、街道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生态靓市”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各乡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重点建设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特别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引导与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2、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3、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规划圈外的建设用地要逐步向圈内置换,着力挖潜盘活存量闲置、空闲土地和已建设的粗放低效土地,强化“双控”指标体系,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4、可持续利用原则。重视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因地制宜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须充分考虑土地的自然、环境、区位等特性,充分利用坡陡在25度以下的低丘缓坡区的非耕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6、与上一级规划协调一致原则。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土地用途布局和规模结构调整。

7、公众参与原则。采取公开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并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各社会阶层的意愿,协调政府与公众需求,推行“阳光规划”。

三、规划修编的期限

本次乡镇、街道规划修编基期年为*年,规划期限为*—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0年,中远期为2011—2020年)。规划修编要突出保障*-2010年建设用地。

四、规划修编的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土地供需趋势分析;

2、明确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3、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

4、进行土地用途分区,制定用途管制规则;

5、落实各项规划用地位置;

6、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方案;

7、突出解决好农村居民点的布点及规模缩并调整问题;

8、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9、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五、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任务

由于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在上级政府对市级规划指标安排尚未明确前,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重点是:

(一)规划准备(*年8月15日前)

1、成立组织。成立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精干工作班子,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2、制定计划。根据规划修编的程序步骤,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每一步骤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日期和责任人,积极推进规划修编工作有序开展。

3、筹措经费。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量大、涉及内容多,成果资料复杂,报批要求高,各个乡镇、街道都要安排落实好规划修编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二)收集资料和前期调查(*年8月15日-9月15日)

1、收集乡镇、街道的自然、社会经济基础资料,包括1997-*年人口资料、经济发展资料、统计手册,工业功能区块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年度党委、政府工作报告等。

2、收集土地利用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文本、说明、图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调查与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

3、收集各种相关规划资料,包括乡镇、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2010年等近期发展计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旅游规划、生态镇规划、农业区划和综合开发规划,规划期间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及中心村、行政村建设布点等情况。

4、收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集约用地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有关资料。

5、完善乡镇、街道的集镇规划,按照乡镇人口、经济状况核定集镇用地面积;将工业功能区块纳入集镇用地范畴,工业用地要与上一轮规划衔接,应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应充分利用荒地、荒坡地安排建设用地,尽量少占用耕地,集镇用地面积的扩大应与农村村庄用地面积的减少相挂钩。

6、做好村庄布点规划。根据乡镇、街道行政村规模调整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心村位置,按照“中心村用地扩大与自然村面积减少”的原则,做好中心村及其它其它村的定点规划。

(三)调查研究(*年9月16日—10月30日)

1、评价上一轮规划。各乡镇、街道要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评价,梳理上一轮规划已用空间和剩余空间的面积和位置,总结规划实施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问题,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借鉴。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图,形成规划工作底图。

2、调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资料的核实,人口调查,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调查,建设项目与用地需求量调查,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开发潜力调查,土地生态环境现状及建设调查等。

3、研究内容。依据调查结果,对乡镇、街道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研究。预测规划期间常住人口总规模、各业用地需求,分析规划期间土地供需状况,为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四)确定规划初步目标(*年11月1日—15日)

根据乡镇、街道调查研究的结果和乡镇、街道经济社会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好规划初步目标。初步目标应突出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一般包括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目标。要按近期和中远期确定规划目标及任务。

(五)编制规划草案(*年11月16日-*年1月15日)

1、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上一轮规划剩余的建设用地、待置换用地控制指标进行适度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用途布局和规模结构的调整方案。

2、按照初步拟定的规划方案,依次在规划工作底图上落实基本农田、重点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开发、建设用地复垦、生态建设等规划控制指标。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地块的规划用途。

3、编制规划草案,初步形成规划文本(初稿)。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新一轮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不断总结经验,高度重视规划修编工作。

(二)加强领导,科学规划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未来乡镇、街道区域内各业、各类土地利用的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

规划修编应当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依法、民主、科学办事,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2篇: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一、有关土地使用权纠纷现状

1.案例

案例1:

1997年3月,X公司(台商)与Y村成立合作公司,Y村提供土地10亩,台商建厂房7500平方米,经营年限30年,注册金100万美元。2007年12月,区政府要建设生态商务区对厂房进行动迁,X公司提出了2900万元的补偿,后降至2350万元,可动迁部分只提出1300万元的补偿,未考虑今后25年的收益,台商要求得到合理补偿。次年6月30日,区城管大队以房屋系违章建筑,要求公司于7月底前自行拆除,否则强拆。

案例2:

X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来访反映,公司于1992年依法取得位于Y1区Z1镇528.5亩土地使用权,其中196亩Y1区以作价53.5万美金作为合作资金投入食品公司,另有49.73亩系从Y2区Z2镇两个村征收得来。因此,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共3本(分别是Y1、Y2两区的)。因为土地不在一个区,扩建厂房时不能整体有效规划使用,曾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发函求助而无回音。后某年8月Y1区规土局和Y2区规土局协调会上获口头告知食品公司该地块已被区规土局划为绿地,但价格多少,何时征地均未书面告知。由此,食品公司无法整体有效规划使用,任其闲置荒芜,不但给食品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也无法给当地带来利益,请求解决食品公司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问题。

案例3:

台商X投资的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与某镇Y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3500多平方米土地用于经营休闲农业产业,现市电力局要在其土地上修建电塔,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失,且补偿标准较低,请求协调。4月9日联系镇安置办主任称:(1)该公司承包的土地为基本农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农田不能植树,只能用于种植粮食;(2)该公司与Y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未经过任何合法手续,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非法用地,按照规定应予以拆除;(3)电力公司在其土地上建造电塔,仅占用很小的面积,对其影响较小,台商提出要赔偿间接损失很难予以支持。

2.小结

上述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均体现了台商在投资产业进行生产建设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法律保护不稳定、现有法律制度无法发挥法的预期功能的问题。其实,针对台商反映的土地产权与拆迁征用补偿问题,早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就推出《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作为各地协调处理土地权利纠纷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2010年进行的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中,也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城市规划调整,涉及对台资企业占用土地的征收、厂房拆迁等。由于现行法规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往往产生纠纷,部分台商反映比较强烈。四是一些台湾同胞对大陆某些法规政策不理解。对有关产业导向、市场准入、土地规划政策调整及交易审批程序的变化,部分台商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难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由此衍生的风险”(参见2010年4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所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然而,仔细分析上述案例所代表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其普遍特点在于纠纷中的主体台商均是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的土地作为投资与台商合作进行生产经营,在近年来的城市化过程中,由于城市规划的调整,导致对投入厂房的土地进行征用,原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益,由于台商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用拆迁中,其土地使用的权益无法获得独立 “用益物权”一般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与土地用途制度的复杂性,很多台商在未清楚了解土地使用合法条件的情况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例如在案例3中将国家严格限制非农建设的基本农田用地用作植树等活动,导致投入的权益无法合法实现。

二、问题实质与解决建议

1.注重对我国土地制度的深入介绍

第3篇: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等工作。农业、林业、财政、交通、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并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增加的耕地面积按规定列入全市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指标。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鼓励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管理和项目选址,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

案。

第九条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提出土地整理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明确本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域和政策,确定土地整理开发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划分适宜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优先顺序,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材料,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立项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和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以及报件不全的,不予批准或转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的,或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投资单位按项目面积、规模分别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其中土地开发项目中涉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还应附相关部

门签署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概算;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和筛选,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可开发整理土地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成片(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整理项目单片在10公顷以上,其他项目单片面积一般应在1公顷以上;

(四)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第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制定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从本级项目库中经集体讨论提出合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其他相关规范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逐级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踏勘核实。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踏勘,并对报送材料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作出决定。召开会审会,根据报送材料、实地踏勘核实情况和有关评估机构及专家的评审论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方

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从土地开发整理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开发整理区域内实施有碍项目实施的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申报批准情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性质、计划投入资金、计划施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及实际用款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拨付项目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拨入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超支、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机构、责任、制度及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的管理。项目中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和监理的,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限、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因施工需要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请示和变更申请书;

(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费用预算明细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直接费用预算对照表;

(四)项目规划局部变更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逐级报请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其中,“占一补一”项目面积在6.66公顷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66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文,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验收面积,将新增耕地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偿指标库。

第四章权属调整与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条开发整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从事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使用。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确定给开发者。

第三十一条经登记发证后,使用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划拨。

第三十二条因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的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有关规费按优惠政策收缴。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成果管理,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保障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并实行后期运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后期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生态平衡原则、最大经济效果原则、用途不改变原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发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种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期间,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需要改变用途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进行经营管理,并依据经营状况,建立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土地利用和经营情况以及项目开发复垦整理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由国家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大型商居市场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大型商业市场项目开发权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等优惠政策,取得优惠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的,改变部分的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性质重新确定土地价格,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原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收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通过科技、教育、经济适用住房等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拆迁还建等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的,必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国土、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性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参与验收的每个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建在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条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院执法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可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十七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土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管理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

第4篇: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土地条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规定土地用途,依据法律和规划维护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实现土地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是一项长期、连续的任务,规划实施管理是规划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实现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发挥规划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措施。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组织规划实施,绝不能放松规划工作。要把规划实施管理放在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领导目标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规划工作,加强配合,自觉遵守和积极维护经依法批准的规划。

二、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可通过用地预审,同时提出规划调整建议。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加强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用地规划审查、审核。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在规划编制和上报过程中,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休规划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不一致的,要审查城市人口预测和人均用地指标是否合理,结合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查、审核制度。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规划引导。依法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通过公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产品,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审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建立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农用地转用必须纳入计划,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计划指标台帐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

三、制定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法规、规章,加强执法检查,推进规划法治化

加强法制建设是有效实施规划的保障。要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完善规划法规体系。各级也要根据本地实施规划的需要,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要严格执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领导随意改变规划。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地和用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规划实施的经常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就规划实施检查情况,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深入调查研究,搞好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施规划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客观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近期要重点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城市化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和措施。

搞好规划实施试点。部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确定部分市或县作为规划实施试点,加强跟踪调查,及时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研究探索实施规划的新机制、新方法,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相应开展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五、加强规划基础业务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

切实做好规划档案管理和规划成果备案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规划成果上报备案工作。规划实施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也要及时收入规划档案。

运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标准的研制,尽快建设全国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市、县级规定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建设,以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工作。实行常规监测民遥感监测相结合,切实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对重要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规划实施遥感动态监测。

六、搞好规划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5篇: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一、××镇概况………………………………………………………1

二、现行规划实施情况………………………………………………2

(一)现行规划实施效果……………………………………………2

(二)现行规划主要执行情况………………………………………3

(三)现行规划存在的问题…………………………………………4

三、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4

(一)规划修改必要性………………………………………………4

(二)规划修改的意义………………………………………………6

四、规划修改的指导思想、原则依据………………………………7

(一)规划指导思想…………………………………………………7

(二)规划原则………………………………………………………7

(三)规划修改的依据………………………………………………8

五、规划修改的简要过程……………………………………………8

(一)组织准备阶段…………………………………………………9

(二)调查分析研究阶段……………………………………………9

(三)规划修改阶段…………………………………………………9

(四)规划成果形成阶段……………………………………………10

六、现行规划(1997-20__年)实施情况分析……………………10

七、本规划(20__-20__年)与现行规划(1997-20__年)的衔接………………………………………………………………………11

八、规划修改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12

(一)关于基础数据的来源…………………………………………12

(二)重要指标规划的协调情况……………………………………13

(三)与城镇规划的协调情况………………………………………17

(四)与其他规划的协调……………………………………………18

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分析…………………………………………18

十、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的问题………………………………………18

十一、规划修改的成果………………………………………………18

×××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__-20__)

《××区×××镇土地利用总何体规划(20__-20__年)》(以下简称“本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成果,也是政府评议、报上级政府审批和组织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包括:总则、土地利用现状及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与方针、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实施与管理,附则及附表等内容。为了对本规划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镇概况

××位于××区东南部,集镇距市区15公里,属半丘陵半圩区地形。东与××县、××镇和×××接壤,南与××镇相连,西与××镇隔河相望,北与×××和××镇紧连,是××区建制镇之一。

全镇辖××村民委员会××个街道居委会,×××个村民组,辖区总面积×××平方公里。20__年全镇总人口5.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5万人,非农业人口0.84万人,人口密度475人/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5823.90公顷,人均耕地0.1072公顷。

××镇是×××区×大建制镇之一,区域位置较佳,××省级开发区区域面积三分之一在我镇境内有××铁路及复线和××高速东西穿越,×××省道北穿而过,交通便捷。

这里典型的温带气候,加上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得××拥有皖南山区的朴质,更兼江南水乡的柔美。境内山峦起伏、环境优美。南有千年古坝-×××坝,滋润着××儿女;东有圣地-×××,休闲度假好去处。

境内自然资源极为丰富,有储量可观的石、方解石、煤,还有锰、铜、硫、铁等金属,广袤的山场盛产、李、中草药等。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程控电话容量1万门,电子网络遍布世界各地。

二、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一)现行规划实施效果

1、强了耕地保护力度,确保了耕地总时的稳定

现行规划通过实行“占一补一”制度,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使耕地在数量及质量上保持稳定;通过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使基本农田得到特殊保护;通过中低产田改造提高了耕地质量,进一步稳定了农业的基础地位。

2、严格控制了建设用地的规模,规范了建设用地管理

通过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严格控制,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确需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优先安排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有效地控制了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同时通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划定各项建设用地范围,有效地制止了不按规划建设、少批多占等现象,使建设用地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3、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现行规划的实施使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明确,稳定了农民在承包地上投资、投肥、投劳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对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总体质量的同时,使耕地地力得以更大化发挥,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4、稳定了经济发展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注重与各专项规划、经济发展计划相轩调,将交通、水利、基础建设等用地规划及发展规划较为合理地与本地社会经济及自然实际状况相统一,促使经济以较高的速度稳定发展。

(二)现行规划主要执行情况

规划实施以来,各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促进了用地管地观念的转变,有效遏制了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严格保护了基本农田,提高了土地利用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安排用地,确保重点工程等各建设项目用地的合理需求,为我镇经济建设社会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通过调研民现,现行规划实施以来总体情况良好。规编制过程中公众与程度较高。规划宣传普及率达85%;现行规划实施后,土地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土地集约度等得到明显提高;各项耕地质量指标有所提高。

(三)现行规划存在的问题

1、规划缺乏

足够的动态性。现行规划在1999年完成并实施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规划所依赖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已缺乏现势性,不能有效地调控和指导各类用地的布局。

2、现行规划缺乏足够预见性。现行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农业结构调整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影响,对新出现的土地需求预见性不强,使得现行规划不能很好地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现行规划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现行规划偏重于强调规划指标的分解落实,对规划建设用地的定位和布考虑不够充分,在基本农田布局和建设用地布局中未能有效地结合当地实际条件,不能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规划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规划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规划在1997年至20__年期间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土地用途管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省“东向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以及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过程的加快,农业结构和城镇体系战略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完成,全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变化、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空间布局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

1.社会经济调整及产业发展布局的变化要求土地利用布局的调整。

为了能主动融入“长三角”经济圈和适应××省“东向发展战略”的发展,××镇进行了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和产业重新布局。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与生态农业,要求新的土地利用布局。

2.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进一步优化城镇、村庄和基本农田的布局,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形成城镇和农村相协调,居民点和农田相衬托的新格局,而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正是调整这一格局的重要依据。因此,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显行尤为重要。

3.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选择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利用管理日益加强,而现有的规划在实施中的矛盾也不断显现,分散的建设用地布局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科学准确地测算建设用地规模、范围,预留必要的发展用地,把有限的用地指标落实到合适的地块上,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

(二)规划修改的意义

1、为××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必要的用地保障。通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合理配置、优化各类用地,使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协调一致,实现可持续发展。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注重与各专项规划、经济民展计划协调。将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规划及发展规划较为合理地与本地社会经济及自然实际状况相统一,促使经济以较高的速度稳步发展。

3、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与产出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是在不增加土地投入的条件下,实现产出增长以获取结构效益的有效途径,同时能促进土地资源利用集约型边转变,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四、规划修改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

(一)规划指导思想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国家和省的的关法律、法规为指导,根据社会、经济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及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做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实行“占一补一”政策,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优化配置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民展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服务。

(二)规划原则

1、坚持供给引导需求、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原则;

2、坚持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

3、坚持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挂钩的原则;

5、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和动态调整原则;

6、以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的原则;

7、坚持城镇面积增加与农村居民点面积减少相挂钩原则。

(三)规划修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水法》、《农业承包法》等。

2、《××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省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村镇规划标准》。

3、《××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__年)、《××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法》(1996-20__年)、《××区城镇体系规划》(1997-20__年)、《××镇建设总体规划》(1997-20__年)。

4、××镇“十一五”规划和20__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5、省、部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基础资料。

五、规划修改简要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区政府下达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指标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规划修改的动态原则,在行政区划调整的基础上,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工作,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 组织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开展计划制定,落实经费,组成领导小组和规划小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选定研究专题以及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

着先是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落实经费,组成领导组和工作班子。如开了领导组、工作班子会议,审议和讨论工作计划技术方案。

其次,为了修改好本次规划,在全镇对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最后,研究讨论了修改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依据和工作方法,明确了本次规划修改的目的、任务和重点内容,并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 调查分析研究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源,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并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规划修改阶段

1、在收集、分析规划资料和开展前期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孙埠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各部门各行业的用地要求,确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

2、对作镇土地需求和土地供给量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 运用综合平衡、目标规划法等方法,制定了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利用方案,并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各类用地结构的调整;

3、在用地方案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对全镇主要用地进行了规划,并制定了相应的管制导则;

4、拟定规划方案,形成文字及图件成果。落实各项地指标,进行相应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制定规划实施措施,撰写规划文本、说明。

(四) 规划成果形成阶段

在调查、分析、研究和规划修改的基础上,整理出本次规划的主要成果:

1、《××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__-20__年)》;

2、《××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__-20__年)说明》;

3、《××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__)》(1:1万);

最后,由××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规划成果。

六、现行规划(1997-20__年)实施情况分析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现行规划××镇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059.9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6.88%。

规划实施期间,我镇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布局与规划保护一致(表1)

表1××镇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招待情况

单位:公顷

行政单位 1996年底

耕地面积 规划20__年

保护面积 20__年基本

农田保护面积 规划指标

完成率(%)

××镇 5823.88 5059.86 5059.90 100

2、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1997-20__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40.98公顷,1997-20__年全乡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6.1公顷,剩余指标为34.88公顷(表2)。

表2××镇现行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执行情况

单位:公顷

现行规划建设用地

占用耕地面积 1997-20__年

实际执行 剩余指标 指标完成率%

××镇 40.98 6.1 34.88 1.49

七、本规划(20__-20__年)与现行规划(1997-20__年)的衔接

1、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衔接

根据本规划到20__年的耕地面积规划为5863.55公顷,本规划与现行规划的耕地指标保持一致。本规划到20__年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规划为5059.90公顷,而现行规划到20__年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规划为5059.90公顷,本规划与现行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持一致(表3)。

表3××镇规划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衔接情况

单位:公顷

现行规划

20__年耕

地保有量 现行规划

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 现行规划

基本农田

保护率 本规划20__年耕地保有量 本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本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率

××镇 5863.55 5059.90 86.88 5863.55 5059.90 86.88

2、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指标的衔接

本规划20__-20__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为52.4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规划为34.88公顷,而现行规划1997-20__年的规划占用耕地指标为40.98公顷(表4).

表4××镇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衔接情况]

单位:公顷

现行规划建设用地

占用耕地面积 1997-20__年

实际建设占用

耕地面积 现行规划剩余建设中用耕地面积 本规划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镇 40.98 6.1 34.88 34.88

八、规划修改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基础数据的来源

1、人口资料:包括历年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人口等,其主要来源于××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公安部门的统计资料等。

2、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规划指标主要来源于××镇相关部门的规划资料。

3、土地方面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历年各项建设用地资料、土地出让、转让资料、以及土地登记等资料;××镇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指标等。

4、有关规划方面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历年社会经济统计年鉴、基本建设投资统计、农业用地效益资料、物价变化资料;气候、水文、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系、植被、气象和主要自然灾害资料;孙埠镇各部门发展规划及用地计划资料。

(二)重要指标的依据

1、农业用地指标

耕地、园地、林地等各项用地量的预测,分别从需求和供应两个方面进行预测,对于预测结果在区级指标之内,以县级别分解指标作为××镇的用地指标,在耕地需求方面,与县级规划一样,从粮食生产总需求、粮食生产水平、粮地系数三方面预测;在耕地供应方面,则在耕地后备资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条件的耕地开发能力进行预测,园地及林地在未利用地适宜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人口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结果,对规划期间园地、林地开发及非农业建设占用园地、林地情况预测。

本次规划的生产潜力预测主要是对农作物单产进行预估,预测20__年粮食作物的单产为6225.00公斤/公顷。年。

2、建设用地预测

(1)人口发展预测

人口的民展变化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城乡居民建设规模和土地的承载力,因此,人口预测是土地需求量预测的前提。

按人口自然增长率和人口的机械增长预测,20__年全镇人口将达到7.5万人。

(2)城镇建设用地预测

根据土地供给决定土地需求的原则及我镇经济发展与地关系状况,并按照城镇人均建设用地规划相关规定的要求,城镇用地总规模将由20__年的157.27公顷调整到20__年的180.15公顷。

(3)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

由于对土地集约利用的追求,行政村的合并,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同时中心村建设步伐加快,拆村并点,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度进一步提高,人均用地面积将大幅度减少。本次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将由现状(20__)年的569.521公顷调整到规划年(20__年)的562.63公顷,到20__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减少6.89公顷。

(4)独立工矿用地预测

××镇20__年的独立工矿用地为26.61公顷。规划期内独立工矿用地将分布城镇以外集中,主要以内涵挖潜为主,但由于长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的带动下,××镇独立工矿用地面积还将进一步快速增长。预计到20__年独立工矿用地面积将增加到41.11公顷,净增加14.5公顷。

(5)交通用地预测

根据我镇规划期内交通用地指标,至20__年,我镇各类交通用 地规模基本保持不变。

(6)水利工程用地预测

根据我镇规划期内水利设施用地指标,至20__年,我镇水利设施用地规模基本保持不变。

3、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指标

遵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安徽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孙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059.90公顷。

4.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平衡表的编制

为了保护规划用地指标的落实和使我镇各类用地的配置能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得到合理的安排,增强本规划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在部门用地指标调整上,多次进行了由镇政府组织的部门用地协调会,反复讨论、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地从行政、经济和技术上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同时,根据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走集约和节约用地的道路出发,积极引导部门接受镇规划用地指标。

⑴农、果、林、水产部门用地:农业部门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和满足,优化大农业结构,实行多种经营,增加蔬菜、经济作物、果园面积,提高大农业经济从价值。

⑵镇区、工矿部门用地:镇区、工矿部门的用地在本着集约和节约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以此为原则,采用综合平衡法,根据各类用地在规划期内的增减变化,编制了20__-20__年的土地利用平衡表。

5.土地利用分区

土地利用分区的主要目的是为土地用途管制实行提供依据,用地区域类型的划分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突出了农业用地的划分,共分为农业用地区、园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其他用地区等七个区。

在具体区划划分方法上,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分析和区域自然和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根据土地主导用途的不同,采用定量研究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确保土地用途管制的实行,还针对每种土地用地区的用途特点,制定了详细的用途管制细则。

6.各项用地指标的分解

××镇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最终落实点,是县级规划得发实施的基本保障,因此在镇规划主要用地控制指标,服从县级规划分解指标,特别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开发、复垦指标上,以确保县级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的实现,另外对退耕还林指标也给保证。

7.用地布局的依据

⑴规划年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所作的战略安排。

⑵各部门用地发展规划中的布局要求。

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法规对用地布局所作的要求。

⑷全镇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质量和土地生产效益的差异。

(三)与城镇规划的协调情况

考虑到城镇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分类的技术口径不同,本次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规划用地规划协调的着重点放在城镇建设用地新占农用地、特别是新占耕地面积上,而对城镇用地现状面积、规划面积不强求统一。在城镇建设用地新占农用地、特别是新占耕地面积方面,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一的。

(四)与其它规划的协调

本规划在与生态、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规划的协调方面,充分考虑了这些部门的规划成果,优先保证了这些部门的胜地需求,在本质上是协调一致的,只是在具体的土地面积数据上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统一采用了土地部门的数据。

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1、组织上的可行性。在规划的整个过程中,从最初的技术方案的论证到资料的收集和规划讲座稿子论证都多次进行了专家、部门的调查咨询,保证了一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基础数据和资料的可行性。整个规划都是以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基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年鉴等资料的权威性强。各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规划数据和资料是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的发展,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完成的,具有较强的可靠性。

十、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1、关于规划范围的说明

本次规划范围为××镇辖区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11440.06公顷。

2、关于规划时间的说明

基期年20__年,规划期20__—20__年。

3、关于土地质量评价的说明

土地质量评价坚持为生产服务原则,采用联合国《土地评价纲要》提出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思路(ITC)并结合××区××镇目前土地的利用方式进行。

4.关于基础数据口径不一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的规定,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面积的基础数据必须是土地详细和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因此,本次规划中将所有其它数据都统一到了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会与专利号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不完全一致,由于土地详杳和变更调查,是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三大类进行的,各类土地利内涵,与各部门用地类型划分存在较大的差异,故二者在外延上有明显的区别。

十一、规划修改的成果

1、《××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__-20__年)》;

2、《××区×镇土地利用总规划(20__-20__年)说明》;

3、《××区××镇土地利用总规划图(20__-20__年)》。

××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__~20__)

(送审稿)

××区××镇人民政府

二0__年十月

一、××镇概况………………………………………………………1

二、现行规划实施情况………………………………………………2

(一)现行规划实施效果……………………………………………2

(二)现行规划主要执行情况………………………………………3

(三)现行规划存在的问题…………………………………………4

三、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4

(一)规划修改必要性………………………………………………4

(二)规划修改的意义………………………………………………6

四、规划修改的指导思想、原则依据………………………………7

(一)规划指导思想…………………………………………………7

(二)规划原则………………………………………………………7

(三)规划修改的依据………………………………………………8

五、规划修改的简要过程……………………………………………8

(一)组织准备阶段…………………………………………………9

(二)调查分析研究阶段……………………………………………9

(三)规划修改阶段…………………………………………………9

(四)规划成果形成阶段……………………………………………10

六、现行规划(1997-20__年)实施情况分析……………………10

七、本规划(20__-20__年)与现行规划(1997-20__年)的衔接………………………………………………………………………11

八、规划修改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12

(一)关于基础数据的来源…………………………………………12

(二)重要指标规划的协调情况……………………………………13

(三)与城镇规划的协调情况………………………………………17

(四)与其他规划的协调……………………………………………18

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分析…………………………………………1 8

十、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的问题………………………………………18

十一、规划修改的成果………………………………………………18

×××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__-20__)

《××区×××镇土地利用总何体规划(20__-20__年)》(以下简称“本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成果,也是政府评议、报上级政府审批和组织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包括:总则、土地利用现状及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与方针、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实施与管理,附则及附表等内容。为了对本规划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镇概况

××位于××区东南部,集镇距市区15公里,属半丘陵半圩区地形。东与××县、××镇和×××接壤,南与××镇相连,西与××镇隔河相望,北与×××和××镇紧连,是××区建制镇之一。

全镇辖××村民委员会××个街道居委会,×××个村民组,辖区总面积×××平方公里。20__年全镇总人口5.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5万人,非农业人口0.84万人,人口密度475人/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5823.90公顷,人均耕地0.1072公顷。

××镇是×××区×大建制镇之一,区域位置较佳,××省级开发区区域面积三分之一在我镇境内有××铁路及复线和××高速东西穿越,×××省道北穿而过,交通便捷。

这里典型的温带气候,加上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得××拥有皖南山区的朴质,更兼江南水乡的柔美。境内山峦起伏、环境优美。南有千年古坝-×××坝,滋润着××儿女;东有圣地-×××,休闲度假好去处。

境内自然资源极为丰富,有储量可观的石、方解石、煤,还有锰、铜、硫、铁等金属,广袤的山场盛产、李、中草药等。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程控电话容量1万门,电子网络遍布世界各地。

二、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一)现行规划实施效果

1、强了耕地保护力度,确保了耕地总时的稳定

现行规划通过实行“占一补一”制度,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使耕地在数量及质量上保持稳定;通过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使基本农田得到特殊保护;通过中低产田改造提高了耕地质量,进一步稳定了农业的基础地位。

2、严格控制了建设用地的规模,规范了建设用地管理

通过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严格控制,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确需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优先安排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有效地控制了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同时通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划定各项建设用地范围,有效地制止了不按规划建设、少批多占等现象,使建设用地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3、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现行规划的实施使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明确,稳定了农民在承包地上投资、投肥、投劳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对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总体质量的同时,使耕地地力得以更大化发挥,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4、稳定了经济发展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注重与各专项规划、经济发展计划相轩调,将交通、水利、基础建设等用地规划及发展规划较为合理地与本地社会经济及自然实际状况相统一,促使经济以较高的速度稳定发展。

(二)现行规划主要执行情况

规划实施以来,各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促进了用地管地观念的转变,有效遏制了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严格保护了基本农田,提高了土地利用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安排用地,确保重点工程等各建设项目用地的合理需求,为我镇经济建设社会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通过调研民现,现行规划实施以来总体情况良好。规编制过程中公众与程度较高。规划宣传普及率达85%;现行规划实施后,土地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土地集约度等得到明显提高;各项耕地质量指标有所提高。

(三)现行规划存在的问题

1、规划缺乏足够的动态性。现行规划在1999年完成并实施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规划所依赖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已缺乏现势性,不能有效地调控和指导各类用地的布局。

2、现行规划缺乏足够预见性。现行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农业结构调整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影响,对新出现的土地需求预见性不强,使得现行规划不能很好地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现行规划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现行规划偏重于强调规划指标的分解落实,对规划建设用地的定位和布考虑不够充分,在基本农田布局和建设用地布局中未能有效地结合当地实际条件,不能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规划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规划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规划在1997年至20__年期间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土地用途管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省“东向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以及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过程的加快,农业结构和城镇体系战略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完成,全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变化、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空间布局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

1.社会经济调整及产业发展布局的变化要求土地利用布局的调整。

为了能主动融入“长三角”经济圈和适应××省“东向发展战略”的发展,××镇进行了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和产业重新布局。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与生态农业,要求新的土地利用布局。

2.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进一步优化城镇、村庄和基本农田的布局,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形成城镇和农村相协调,居民点和农田相衬托的新格局,而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正是调整这一格局的重要依据。因此,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显行尤为重要。

3.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选择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利用管理日益加强,而现有的规划在实施中的矛盾也不断显现,分散的建设用地布局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科学准确地测算建设用地规模、范围,预留必要的发展用地,把有限的用地指标落实到合适的地块上,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

(二)规划修改的意义

1、为××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必要的用地保障。通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合理配置、优化各类用地,使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协调一致,实现可持续发展。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注重与各专项规划、经济民展计划协调。将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规划及发展规划较为合理地与本地社会经济及自然实际状况相统一,促使经济以较高的速度稳步发展。

3、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与产出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是在不增加土地投入的条件下,实现产出增长以获取结构效益的有效途径,同时能促进土地资源利用集约型边转变,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四、规划修改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

(一)规划指导思想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国家和省的的关法律、法规为指导,根据社会、经济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及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做出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实行“占一补一”政策,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优化配置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民展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服务。

(二)规划原则

1、坚持供给引导需求、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原则;

2、坚持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

3、坚持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挂钩的原则;

5、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和动态调整原则;

6、以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的原则;

7、坚持城镇面积 增加与农村居民点面积减少相挂钩原则。

(三)规划修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水法》、《农业承包法》等。

2、《××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省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村镇规划标准》。

3、《××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__年)、《××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法》(1996-20__年)、《××区城镇体系规划》(1997-20__年)、《××镇建设总体规划》(1997-20__年)。

4、××镇“十一五”规划和20__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5、省、部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基础资料。

五、规划修改简要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区政府下达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指标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规划修改的动态原则,在行政区划调整的基础上,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工作,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 组织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开展计划制定,落实经费,组成领导小组和规划小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选定研究专题以及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

着先是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落实经费,组成领导组和工作班子。如开了领导组、工作班子会议,审议和讨论工作计划技术方案。

其次,为了修改好本次规划,在全镇对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最后,研究讨论了修改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依据和工作方法,明确了本次规划修改的目的、任务和重点内容,并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 调查分析研究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源,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并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规划修改阶段

1、在收集、分析规划资料和开展前期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孙埠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各部门各行业的用地要求,确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

2、对作镇土地需求和土地供给量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运用综合平衡、目标规划法等方法,制定了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利用方案,并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各类用地结构的调整;

3、在用地方案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对全镇主要用地进行了规划,并制定了相应的管制导则;

4、拟定规划方案,形成文字及图件成果。落实各项地指标,进行相应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制定规划实施措施,撰写规划文本、说明。

(四) 规划成果形成阶段

在调查、分析、研究和规划修改的基础上,整理出本次规划的主要成果:

1、《××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__-20__年)》;

2、《××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__-20__年)说明》;

3、《××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__)》(1:1万);

最后,由××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规划成果。

六、现行规划(1997-20__年)实施情况分析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现行规划××镇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059.9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6.88%。

规划实施期间,我镇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布局与规划保护一致(表1)

表1××镇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招待情况

单位:公顷

行政单位 1996年底

耕地面积 规划20__年

保护面积 20__年基本

农田保护面积 规划指标

完成率(%)

××镇 5823.88 5059.86 5059.90 100

2、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1997-20__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40.98公顷,1997-20__年全乡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6.1公顷,剩余指标为34.88公顷(表2)。

表2××镇现行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执行情况

单位:公顷

现行规划建设用地

占用耕地面积 1997-20__年

实际执行 剩余指标 指标完成率%

××镇 40.98 6.1 34.88 1.49

七、本规划(20__-20__年)与现行规划(1997-20__年)的衔接

1、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衔接

根据本规划到20__年的耕地面积规划为5863.55公顷,本规划与现行规划的耕地指标保持一致。本规划到20__年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规划为5059.90公顷,而现行规划到20__年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规划为5059.90公顷,本规划与现行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持一致(表3)。

表3××镇规划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衔接情况

单位:公顷

现行规划

20__年耕

地保有量 现行规划

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 现行规划

基本农田

保护率 本规划20__年耕地保有量 本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本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率

××镇 5863.55 5059.90 86.88 5863.55 5059.90 86.88

2、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指标的衔接

本规划20__-20__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为52.4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规划为34.88公顷,而现行规划1997-20__年的规划占用耕地指标为40.98公顷(表4).

表4××镇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衔接情况]

单位:公顷

现行规划建设用地

占用耕地面积 1997-20__年

实际建设占用

耕地面积 现行规划剩余建设中用耕地面积 本规划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镇 40.98 6.1 34.88 34.88

八、规划修改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基础数据的来源

1、人口资料:包括历年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人口等,其主要来源于××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公安部门的统计资料等。

2、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规划指标主要来源于××镇相关部门的规划资料。

3、土地方面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历年各项建设用地资料、土地出让、转让资料、以及土地登记等资料;××镇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指标等。

4、有关规划方面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历年社会经济统计年鉴、基本建设投资统计、农业用地效益资料、物价变化资料;气候、水文、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系、植被、气象和主要自然灾害资料;孙埠镇各部门发展规划及用地计划资料。

(二)重要指标的依据

1、农业用地指标

耕地、园地、林地等各项用地量的预测,分别从需求和供应两个方面进行预测,对于预测结果在区级指标之内,以县级别分解指标作为××镇的用地指标,在耕地需求方面,与县级规划一样,从粮食生产总需求、粮食生产水平、粮地系数三方面预测;在耕地供应方面,则在耕地后备资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条件的耕地开发能力进行预测,园地及林地在未利用地适宜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人口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结果,对规划期间园地、林地开发及非农业建设占用园地、林地情况预测。

本次规划的生产潜力预测主要是对农作物单产进行预估,预测20__年粮食作物的单产为6225.00公斤/公顷。年。

2、建设用地预测

(1)人口发展预测

人口的民展变化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城乡居民建设规模和土地的承载力,因此,人口预测是土地需求量预测的前提。

按人口 自然增长率和人口的机械增长预测,20__年全镇人口将达到7.5万人。

(2)城镇建设用地预测

根据土地供给决定土地需求的原则及我镇经济发展与地关系状况,并按照城镇人均建设用地规划相关规定的要求,城镇用地总规模将由20__年的157.27公顷调整到20__年的180.15公顷。

(3)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

由于对土地集约利用的追求,行政村的合并,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同时中心村建设步伐加快,拆村并点,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度进一步提高,人均用地面积将大幅度减少。本次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将由现状(20__)年的569.521公顷调整到规划年(20__年)的562.63公顷,到20__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减少6.89公顷。

(4)独立工矿用地预测

××镇20__年的独立工矿用地为26.61公顷。规划期内独立工矿用地将分布城镇以外集中,主要以内涵挖潜为主,但由于长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的带动下,××镇独立工矿用地面积还将进一步快速增长。预计到20__年独立工矿用地面积将增加到41.11公顷,净增加14.5公顷。

(5)交通用地预测

根据我镇规划期内交通用地指标,至20__年,我镇各类交通用地规模基本保持不变。

(6)水利工程用地预测

根据我镇规划期内水利设施用地指标,至20__年,我镇水利设施用地规模基本保持不变。

3、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指标

遵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安徽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孙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059.90公顷。

4.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平衡表的编制

为了保护规划用地指标的落实和使我镇各类用地的配置能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得到合理的安排,增强本规划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在部门用地指标调整上,多次进行了由镇政府组织的部门用地协调会,反复讨论、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地从行政、经济和技术上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同时,根据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走集约和节约用地的道路出发,积极引导部门接受镇规划用地指标。

⑴农、果、林、水产部门用地:农业部门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和满足,优化大农业结构,实行多种经营,增加蔬菜、经济作物、果园面积,提高大农业经济从价值。

⑵镇区、工矿部门用地:镇区、工矿部门的用地在本着集约和节约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以此为原则,采用综合平衡法,根据各类用地在规划期内的增减变化,编制了20__-20__年的土地利用平衡表。

5.土地利用分区

土地利用分区的主要目的是为土地用途管制实行提供依据,用地区域类型的划分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突出了农业用地的划分,共分为农业用地区、园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其他用地区等七个区。

在具体区划划分方法上,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分析和区域自然和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根据土地主导用途的不同,采用定量研究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确保土地用途管制的实行,还针对每种土地用地区的用途特点,制定了详细的用途管制细则。

6.各项用地指标的分解

××镇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最终落实点,是县级规划得发实施的基本保障,因此在镇规划主要用地控制指标,服从县级规划分解指标,特别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开发、复垦指标上,以确保县级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的实现,另外对退耕还林指标也给保证。

7.用地布局的依据

⑴规划年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所作的战略安排。

⑵各部门用地发展规划中的布局要求。

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法规对用地布局所作的要求。

⑷全镇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质量和土地生产效益的差异。

(三)与城镇规划的协调情况

考虑到城镇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分类的技术口径不同,本次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规划用地规划协调的着重点放在城镇建设用地新占农用地、特别是新占耕地面积上,而对城镇用地现状面积、规划面积不强求统一。在城镇建设用地新占农用地、特别是新占耕地面积方面,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一的。

(四)与其它规划的协调

本规划在与生态、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规划的协调方面,充分考虑了这些部门的规划成果,优先保证了这些部门的胜地需求,在本质上是协调一致的,只是在具体的土地面积数据上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统一采用了土地部门的数据。

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1、组织上的可行性。在规划的整个过程中,从最初的技术方案的论证到资料的收集和规划讲座稿子论证都多次进行了专家、部门的调查咨询,保证了一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基础数据和资料的可行性。整个规划都是以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基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年鉴等资料的权威性强。各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规划数据和资料是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的发展,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完成的,具有较强的可靠性。

十、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1、关于规划范围的说明

本次规划范围为××镇辖区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11440.06公顷。

2、关于规划时间的说明

基期年20__年,规划期20__—20__年。

3、关于土地质量评价的说明

土地质量评价坚持为生产服务原则,采用联合国《土地评价纲要》提出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思路(ITC)并结合××区××镇目前土地的利用方式进行。

4.关于基础数据口径不一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的规定,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面积的基础数据必须是土地详细和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因此,本次规划中将所有其它数据都统一到了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会与专利号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不完全一致,由于土地详杳和变更调查,是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三大类进行的,各类土地利内涵,与各部门用地类型划分存在较大的差异,故二者在外延上有明显的区别。

十一、规划修改的成果

1、《××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__-20__年)》;

第6篇: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组),租赁经营,组建企业集团及出售、兼并、合并、破产、搬迁改造等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予以处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经出让方式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出让年限内属企业的法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方式处置后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国有企业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保留划拨用地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革中可继续沿用划拨用地的方式。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中确认属企业投入的部分,可作为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组);

(二)实行租赁经营的;

(三)组建企业集团的;

(四)被非国有企业兼并的。

第六条、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第七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八条、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四)非国有企业对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的国有企业在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兼并的;

(五)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兼并、合并后的企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改制后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改变土地用途且不进行重新建设的,应当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企业改制时不改变土地用途,但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进行土地资产重组、转让或利用闲置土地发展第三产业的,应当按新的土地用途评估确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予以冲抵;

(三)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或缓缴,缓缴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用于冲减负资产或安置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

第十条、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乘以还原利率确定,租期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每期不超过5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租。企业自批准用地之日起2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第3年至第5年的土地年租金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适当确定,最高不超过标准土地年租金的1/2.5年后土地年租金应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上期租金总额的30%。

第十一条、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须报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其土地评估确认价的40%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报。

第十二条、企业破产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可以采取拍卖或其他方式予以处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所得收益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三条、需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已办理土地登记,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

第十五条、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其中,国有企业设立上市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的,应当委托具有A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经审查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出资(或股本)、租金额的依据。

第十六条、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使用土地现状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第十七条、设立上市公司及中央和省属的改制企业,其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

对实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企业,其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

第十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企业向土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用地权属调查和界定(有权属纠纷的例外)。对尚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应及时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三)企业委托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四)企业持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向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结果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确认。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土地价格评估确认报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与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协议)、划拨土地使用合同。

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免缴土地变更登记费),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分期缴纳或缓缴的,企业缴清规定的出让金后,方可领取土地使用证。

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准转让、出租、抵押及作价出资(入股)。

第二十条、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其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其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已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法处置的,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在1999年12月1日前补办处置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四条、城镇集体、乡镇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7篇: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二)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四)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调换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国有土地;

(七)其他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军队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第十条  确认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的权属,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依法登记发证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后,又发生民事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时,可以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有关成果资料作为证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布局,在规划期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土地资源条件,提出土地利用方向与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种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区域布局,制定土地用途管制措施。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市(地)级规划和本地土地资源状况,落实市(地)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划定土地利用区。重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与使用条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县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并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县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第十五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广泛收取资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出拟选方案。

(二)论证。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论证。规划草案选定后,应当公布,征询对规划的意见。

(三)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修订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四)批准。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第三季度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定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的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土地等级评定和调整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土地调查涉及土地勘测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勘测,也可依法委托其他具有勘测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工作列为政府主管领导任期内的年度考核和离任前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组织落实。补充耕地超过应开垦指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个别市、县确因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易地开垦,并核减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数量或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地后供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村庄和集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划定基本农田的指标。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

第二十七条  新建砖瓦窑(厂)及取土用地,应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

申请新建砖瓦窑(厂),应当拟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现有的砖瓦窑(厂)没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关闭;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步实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闲置耕地的,应当缴纳闲置费。闲置费的标准,按照闲置土地所在县(市、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收。

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闲置费应缴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土壤污染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原制订机关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编制土地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与农、林、水等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开发的国有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开发者相应补偿。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取土应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必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申请取土时提交复垦方案。批准取土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取土方案,并与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复垦条款。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专户储存、专项列支,用于土地复垦,并接受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其他土地的复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征用的集体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小组;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三公顷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六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耕种五年以内的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耕种五年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支付。

收回国有林场、农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规定的年产值,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产品现行平均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三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损坏;造成阻断、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者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  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的依法撤销村民建制,将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计划转为城镇户口,并合理安置就业。

在建成区外,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该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该单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条件和转户后集体财产及剩余土地的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从次年起不再承担被征土地农业税的纳税义务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第四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四十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并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应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第8篇: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31-02

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制度建设的关系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策文件中频繁提到,反映出在我国各项农业基础政策中,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政策极为重要。但究其本义,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即是指通过流转农用地以集中土地,保证农业生产在适度的面积上进行,最终取得最优的农业生产经济效益,实现农用地由小规模经营向农业规模经营转变。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必先经历农用地的大规模流转,直至达到土地最优的规模以此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土地流转制度①不仅能够解决土地规模小的问题,而且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程,解决农用地流转所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步,也是实现规模效益的前提。

现有研究对农用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意见偏向土地流转程序制度的构建,如推进流转合同书面化、完善农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为农地流转提供中介等。这些意见没有将农地流转看成一个联系的前后相继的过程,过多关注流转行为本身的规制,忽视将农用地流转的规划、计划和农地流转的事后监管纳入完善流转机制的制度设计范围之内。将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看做一个前后相继的过程,更有利维护土地流转制度,进而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二、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程中土地流转规划制度的问题和对策

土地流转量近年不断增大,以浙江省为例,截止到2008年6月,土地流转总面积513.47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5.9%。唯有合理的规划引导才能保证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承包地自愿流转的基础上,政府对流转市场宏观的控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地流转产生的经济规模效果如何。

(一)土地流转规划制度的问题

1.规划缺乏土地流转主体参与

中西部地区参加农地流转的农户比列偏低,东部等农业生产发展较好的地区农地流转的农户比例较高,农地流转的规模大。这种现状揭示出部分地区农地流转激励机制不足。农民不了解农地流转机制,不愿意流转土地,重要原因是必须要被迫接受政府关于农地流转的一些安排和指导②。而地方政府为了拉高政绩往往对承包地流转进行,强制要求并操纵流转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极多,使欠发达地区推动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集约化的进程将更为艰难。

研究表明,流转土地的农民只有在非农收入上有一定的能力优势时其流转土地后的总收入才有可能高于其在流转土地前的总收入,在进行土地流转的规划、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时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鼓励土地流转。

2.规划没有与“适度”原则相适应

种植不同作物实现最优规模经营要求的土地总量不同,对“适度”标准采取判断的依据也会不同,规模经营的最优效益只有在适度的条件下、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实现。但实践当中地方政府对促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所持的态度极为盲目。在四川、山西各省推进规模经营的文件中均有“要最大程度的推进土地流转”这样的表述。政府尽一切可能的说服农民流转土地,农民难以真正的“自愿”流转土地,被迫流转土地者不在少数。

政府没真正理解“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要以“适度”为前提,单纯重视“规模”,追求最大可能的农地流转。这种不理性的政策规划不但不能实现土地的最优规模,更有可能使土地产生的规模效益还不能和未流转集中前的规模效益相比,最终损害农民收益。

(二)建立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规划制度

1.土地流转规划实现农民参与

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要积极吸收各种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促进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在激励,补充规划外在的行政命令控制不足,增加农民对规划的认同。良好的土地流转规划制度能真正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制定相应规划的时,可以邀请农民参加,让农民了解流转土地对促进区域生产发展的重要意义,内化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规划中还要充分调查本地农民脱离土地后进行非农业劳动的能力,对于非农业劳动能力不足的农户,让其谨慎考虑土地流转的相关事宜。对于整体非农业劳动能力不足的乡镇,其农用地流转应当进行控制和引导。

2.规划中引入经济分析,贯彻“适度”理念

合理的规划土地流转的总量十分必要。在推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应当坚持适度原则。在进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商讨年度计划的过程中,要根据专业人员的意见对该地区的农地土地类型进行划分定位,确定最优的经营目标。明确不同类型土地和不同目标应当采取一定经济模型,计算出最优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数值,而不是一味的集中土地,追求“大规模”,有条件的、理性的推行土地流转,实现流转真正为适度规模经营服务、真正为农民增收服务。

三、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程中土地流转监管的问题和对策

据统计,根据2010年全国土地使用情况,全国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超过48000公顷,其中耕地达18000公顷。一方面土地流转量不断增大、问题也日益增多,一方面却没有完善与之相对监管制度,对推动我国农业后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一)土地流转事后监管中的问题

1.没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及责任标准

现在承包地流转的监察的问题主要在于责任主体不明和具体责任不明两方面。以四川省为例,相关文件仅表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执法监察和动态监管工作。”可以看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指代哪几个部门,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没有明确。而其他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条款亦是大同小异。

实践中土地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均对土地流转的监管负有一定的责任,相互间权力交叉、职责不明的状况。规定不明确,责任内容不具体,时常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脱职责的情况。

2.不健全的土地流转事后监管方式

我国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方式单一,主要为大宗土地的流转备案制度和中央组织的抽查活动。地方政府作相应备案后,便不再对流转的承包地用途状况进行跟踪地核查和监督。仅仅只有中央进行大规模调查后,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整改。

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对以非农业建设为目的实施的土地流转,或者“以租”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责令解除土地流转协议,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的农用地性质。这种专项整改连续性差,成为应对中央调查的一时之策。这种监管方式,仅有地方政府进行事前监管、形式化审查,没有将土地流转的事后监察也积极纳入地方政府的监察机制,弊端良多。

(二)建立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监管制度

1.落实政府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责任

确定具体职责,执法行为的主体也就明确了下来,土地违规违法问题之后的问责难的问题也会引刃而解。首先确定所谓的有关土体流转监管责任的机关;再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等机关中确定对流转后的用途监管有明确监察职责的特定机关,同时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对特定的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配合,做到分工明确。

还要落实具体的问责制度。对失职机关要依法处罚,积极对行政机关中所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清查。再者,不能仅着力于机关的问责,失职机关对违法违规流转的土地给出整改方案,实现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整治。整治进度及最终结果都应当上报,方便对用途整改的结果进行验收。问责的根本不仅是为了行政执法内部问题的解决,更是要强调对于执法问题中引起的不良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和整改。

2.实行流转地用途事后定期监察制度

我国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监察主要集中在事前监察,事后监察一般只有在土地违规违法问题比较严重之后才进行专项清查。而土地的用途一旦改变,治理整改其用途的成本极大,甚至不可能真正得到治理。

监管流转不当局限于事前的监管规制,还要在流转后要对农用地的用途进行定期的审查。在期间制定上可以采取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核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在模式选择上可以对规模经营规划中的农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大户进行跟踪性的重点监管,防止农用地用途的异化。这种构建就不似现有监管制度,单纯强调对土地流转状况的形式上数字统计,而没有事后的完善体制建设相对应,不强调对已流转的土地用途的实质管制。

只有严密的事后监管制度才能及时发现中途改变用途的行为,并予以整改、规制,在房产修建前或者建设前期对其进行处理,减少整改成本、降低治理难度,达成良好的社会经济效应。

注释:

①此处“土地流转制度”当做狭义理解,仅指代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情形。

②此处“土地流转规划”并非强制性的规划,而是指各地方政府的对于当地土地流转相关工作所做的规划或计划,没有强制性行政效力。然而这种规划还是会在一定层面上影响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以仍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冯振东、霍丽、邵传林.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述评.西北大学学报.2010(3).24.

[2]杨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困局和出路.法学杂志.2010(7).74.

第9篇: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坚持规划引领,保障发展用地空间

1.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把好用地入门关。从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型和供地政策等方面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入门关,对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拟用地类型等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我区发展定位的项目的不予用地或建议其另行选址,从源头上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2.充分拓展发展空间,多途径争取用地计划。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合理利用弹性空间;分阶段系统客观分析规划实施的目标、效益、空间影响等情况,定期对规划成果进行动态评估,滚动修编;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流量指标,拓展用地空间。做好项目申报包装工作,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以争取省预留计划;积极争取省点供、单独选址计划;通过争创土地执法模范区等途径争取奖励指标。3.做好建设规划,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引导资源向全区重点功能区域、科技创新特别社区和开发园区集聚。

按照“有保有压”的供地原则,做好年度项目用地的保供和跟踪服务

1.超前介入,做好年度项目用地的保供方案。每年11月份对全区下一年度科研研发、基础设施、民生等项目用地的用地需求进行调查,按照“有保有压”的要求,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下一年度用地规模;每年一季度国土分局汇同各街道、园区了解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状况、踏勘现场,并结合我区农转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提出项目用地保供计划方案报区政府调整批准。2.全程介入,做好项目用地的跟踪服务。做好项目用地的组卷报批、批后实施、土地供应以及供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建立重大项目用地推进例会制度,每月通报项目用地进展,对未按计划推进的项目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途径和办法;建立项目建设开竣工申报和现场设立公示牌制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

落实多项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成立区存量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存量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盘活、处置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成员单位包括各街道、园区和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监察局、国土分局、城南规划分局等部门。2.加大存量闲置土地调整盘活力度。对批而未征,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且地类未发生改变的土地,相关街道、园区,要尽快申请调整盘活;对存在原意向项目不能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对新引进的项目,不能在计划内安排用地指标的,可在超过两年的存量土地中统一调剂安排。

加强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1.明确责任,加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街道、园区为保护耕地的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将结合全区各涉农街道、园区特色发展和分类考核要求,按照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状签订的任务目标,加强对相关涉农街道耕地保护工作考核,落实有关奖惩规定。2.强化措施,落实保护任务,保证基本农田保护经费。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区国土分局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落界,建立数据库,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要求设立标牌、界桩、落实保护制度和区块保护责任人。规范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对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落实补划基本农田,其他项目一律不予占用。3.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耕地占补平衡属地化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倒逼建设项目少占或不占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年6月2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创建活动指标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营造活动氛围。(二)实施阶段(年6月—年7月上旬)。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具体措施,全面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地指标,重点抓好土地使用权批前调查、批中审核、批后监管,确保达到省、市创建活动考核标准要求。(三)总结提高申请检查验收阶段(年7月)。对照省、市考核指标,逐项进行自测自评,及时整改和完善不足之处,形成创建活动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迎查、验收准备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