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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市值管理办法

第1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住房资金;会计核算;公积金

一、存在的问题

1、“四个统一”还需进一步推进。

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改革的深入,全国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所属分中心都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但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还存在不能清晰地反映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所创造和上交的增值收益,缺乏在一个辖区内合理调剂资金余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2、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值得商榷。

现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是“将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缴财政部门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建设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这一规定不利于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及管理部门形成绩效激励。

3、“增值收益存款”科目的设置及专户管理无实质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结余的增值收益分别在“贷款风险准备”科目、“专项应付款-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专项应付款-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增值收益分配-未分配增值收益”科目的贷方体现,分类清晰,再单独设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并对结余增值收益专户存放,无实质意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方便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放贷等各项业务开展,往往要委托多家银行多个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拥有十个以上“增值收益存款”专户的也不在少数,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数据的集中与及时传递,更不便及时掌握资金动向,也不利于理顺、协调与银行的关系,将增值收益进行专户存储加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负担。

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基础需进一步明确。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自身业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未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基础。就全国来说,各地区或采用权责发生制或采用收付实现制,在历年各部门审计检查中显示无章可循、存在口径不一的弊病。

二、改进建议

1、进一步落实“四个统一”。

进一步落实“四个统一”,真正实现各地联网统一会计核算的需要,清晰反映各分中心所创造及上缴的增值收益,增设“上缴增值收益”、“下级拨入增值收益”两个科目,并将“上缴增值收益”与“下级拨入增值收益”在“增值收益及增值收益分配表”中分别列出。此外,应革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办法可参照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建立存款备付金制度,按照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备付金金额,定期向市本级上缴存款。年终再对备付金按一定比例计算增值收益,分配给各分中心,以综合考核其资金使用效益。

(1) 账务处理。 当各分中心年末分配增值收益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科目,按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上缴增值收益”科目。当各分中心上缴增值收益时,按实际上缴金额,借记“上缴增值收益”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市本级收到上缴增值收益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下级拨入增值收益”科目。市本级年末结转下级拨入增值收益,借记“下级拨入增值收益”科目,贷记“增值收益”科目。市本级在收到上缴的备付金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某分中心上缴备付金”科目;分中心在上缴备付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上缴市中心备付金”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 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由市中心统一提取,统一管理。市中心在月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其他应付款——某分中心上缴备付金”科目贷方余额与“其他应收款——上缴市中心备付金”科目借方余额进行抵销,不再将此笔业务作为负债与债权对外重复反映。

2、 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将其核算对象并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中,此举并不会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 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基础。

第2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我们在财务管理方面,严格遵守《XX市地方税务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积极借鉴外地先进单位的做法,认真学市地税局及XX市地税局财务管理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局的财务管理新模式,使我局的财务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我局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XX市地税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XX市地税局财务预算审批管理规定》、《XX市地税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XX市地税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市地税局财务人员管理制度》、《XX市地税局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办法》、《XX市地税局财务经费公开办法》等。通过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财务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推行财务管理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自2003年7月份开始,我局对所属15个基层税务所的经费财务全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层税务所全部实行“报账制”,由市局计划会计科代为记账。税务经费支出实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细化财务预算,坚持1000元以上支出必须实行事前预算审批制度。结合事前预算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支出的报销程序,凡是没有预算以及超预算的大额经费支出,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通过细化财务预算,使税务经费支出更加合理、规范,达到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功效。

三是使用财务管理软件,积极推进财务会计电算化、财务信息网络化。自2004年1月开始,在市局财务装备处的指导下,我局对局机关及所属15个基层税务所的经费财务全部实行微机记账,同时微机账与手工账并行运行。今年8月份,我局又新购置了扫描仪,将经费原始凭证扫进财务软件,解决了原始凭证不能进入财务软件的弊端。同时也为实现网上财务监控、网上内部审计提供了可能。

四是加强监控,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财务预算事前审批制度,规范报销程序,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局《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自2004年开始,我局每年对所属税务所的内部审计率达100%。

二、资产管理工作

根据市局《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置、大项固定资产处置等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出口关。办法规定:无《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计会部门对所购资产不予入账;出售资产需经评估,且所得收入归市局所有。

一是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流程。从购置、分配、调拨、管理、外赠、处置、盘点各个环节都有帐、有卡、有物,有明确的责任人管理,杜绝管理上的漏洞。

二是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成立了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对车辆保险、办公楼物业管理、季度福利采购、汽车加油等进行了招标采购,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达到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讲求效益的目的。

三、值班安全工作

安全是确保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局十分重视安全工作,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创建“平安地税”为目标,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和值班工作。

一是加强治安防范机制建设。全局上下层层建立健全了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并坚持定期考核。如在值班工作中,我们规定,节假日和晚间值班,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出现空岗、缺岗现象。对工作日的早、中、晚间值班,值班人员可相应延迟或提前1小时上、下班吃饭,以便于其他工作人员下班前返回值班岗位,确保一天24小时值班到位。

二是加大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投入。定期对消防、报警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更新,确保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落实和基础设施齐全,使要害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覆盖率全部达到100%。各单位还建立了定期议事制度,主要领导经常搞调研,及时组织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和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局党委还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经常就安全工作下发文件通知,仅今年以来,就制定下发了3个关于加强安全工作方面的通知,并专门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就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安全保卫、人身安全等工作进行强调,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工作不出问题。

三是加强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制度。在加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我们十分重视和注意节假日安全工作。每年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局党委都专门下发通知,就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同时,实行节假日期间人员外出备案报告制度、干部24小时联系制度及车辆集中停放制度,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财物安全。

四、车辆管理工作

我局基层单位多,公务车辆较多,近年来,在车辆管理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按规定配备、更换车辆。认真执行市局《车辆管理规定》,对因工作需要需配备、更新车辆的,及时向市局申请报批。近年来,为方便基层单位办公,我局先后为每个基层单位配备、更新了两辆车,都严格按规定进行了报批。

二是加强车辆日常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对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更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在车辆的维修保养方面,我们规定,各单位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车辆随时保持最佳状态。为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我们还在充分考察的基础上,统一确定定点维修厂家,实行车辆维修预算制度和领导审批制度。局机关办公车辆还实行油耗公示制度,定期按车辆行驶里程,公示车辆油耗。在车辆保险方面,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目前,我局公务车辆保险费用按一般车辆的60%缴纳,仅此一项,年节约经费3万多元。

第3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五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保护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鼓励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同

时,必须保护国家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用地。

城乡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闲地、宅

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个人建房,提倡

盖楼房。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

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件和总平面

布置图、地形图,以及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正式核定用地面积,

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用地申请按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省辖市或

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

划拨土地。

因抢险急需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需要长期使用的,

应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鱼池、藕田,下同)3亩以下(“以下”含本数,

下同),非耕地(含林地、牧地、柴山、滩地等,下同)10亩以下,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亩以下,非耕地20亩以下,由省辖市、自治州

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区行署批准;征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耕地100亩

以下,非耕地200亩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用地面积的逐级报

批。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跨县以上行政区域土地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

署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或报批。

省辖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须

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费。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也不

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

(一)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征用省辖市郊区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五到六倍补偿;征用县级市和县辖

镇郊区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四到五倍补偿;征用其他地方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

三到四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国家牌价和市场价的平均数,乘以同类土地前三年

平均年产量(下同)。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按其年产值的二到三倍补偿。

3.征用宅基地,按邻近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4.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树木,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

,合理计价补偿。征地协议签订后抢种的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5.被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

政府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用地每

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

耕地年产值的十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方法计算。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

3.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三)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

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的开

发建设基金。

收费标准为:武汉市每亩7000至1万元;其他省辖市每亩5000至70

00元;县级市每亩3000至5000元。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用途,由被征地单位拟

订使用计划,经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地

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在土地部门的监督下按计划使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此项经费用于开发新菜地和改造老菜地。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

部门会同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及商业部门提出,经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共同协商,予以安置。其中安置到集体所有

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定。

第九条对村(组)的集体土地一般不得全部征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全部征

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原有的农业户口经审查核定后,可以转为非农业

户口。

第十条计税土地被征后,其农业税、特产税的减免,按农业税减免程序办理

。减免以前,由用地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国家建设使用国家荒山、荒地、荒滩、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

权限,经批准后无偿划拨。划拨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科研、教育单位附设场、

站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下限,补给原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林、牧、渔场,在国家批准用

于农业生产、科研或本场范围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征地

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乡(镇)村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严格控制占用

土地。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

件,向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审

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用非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

偿标准的下限支付补偿费,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兴办企业,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关于同行业和相同经营规模

的国营或集体企业的用地定额。

第十四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非本集体

所有土地的,由主办单位给被用地单位调整土地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农村个人或个人合伙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

使用集体土地的,须提出申请,并与土地所有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土地的协议,使用

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审查,报省辖

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个人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仍归原集体所有。

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地面附着物可作价交集体或自行拆

除,不准把生产、营业用地作为宅基地。

第十六条农民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非耕地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辖市或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被占耕地年产值的二到四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农民新建、改建房屋的宅基地(含一切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耕地的每户不

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

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额内,根据当地人均耕地等情况确定。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在当地申请宅基地。农民迁居和拆除房屋后腾出的

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报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居民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大中城市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城镇内不

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确定。

第十八条用地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它有收益的土

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从征地批准划拨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的,由县(市、县

)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荒芜费。满两年还未使用的,依法收回。

荒芜费按同类土地年产值一到二倍收取,交同级财政,作为土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九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偿划拨给其他符

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交同级财政。收回的国有土地也

可以暂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种植多年

生植物,国家建设需要时,予以收回,只支付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除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外,对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其

非法收入的10%至20%处以罚款。

(二)非法占用城市土地的,按城市市郊菜地年产值的一至三倍罚款;非法占

用其他地方土地的,按照被占土地或邻近土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罚款。

(三)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以及拒不交出依法应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的

,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处以罚款。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被占用金额的5%至1

0%罚款。

第二十一条以上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处罚的单

第4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形势下,准确明晰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办好教育,完善校办产业管理体制的需要。

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其核心就是产业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责”、“权”、“利”关系的总和。

只有科学地明晰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才能合理地建立高等院校的产业体制,处理好学校与产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才能使校办产业办得有活力,有动力,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高校的强有力支柱。

一、明晰校办产业产权关系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要实现这一转变就必须重新构建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形象和内核。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既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的目标只是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既没有竞争的压力,也没有谋利的动力。职工的收益同产值、质量、销量没有关系。国家对企业的发展、职工的利益承担了无限责任。在改革开放以后,尽管年年讲“政企分开”,结果总是分而不开,其关键就是没有理顺产权关系。国家作为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二者关系不顺。所有者不搞经营,经营者没有产权,资产所有者不搞经营如何获利?获利多少是合理的?所有者不管做生意,赚了钱怎么分.亏了谁负责?经营者没有产权,不能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自主作出经营决策,合理调配企业人、财、物、供、产、销,也就不能对自己经营的盈亏负责。结果是所有者还得管经营,经营者还是要靠国家,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依然如故。实践证明,只有真正理顺产权关系,才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

要理顺产权关系,首先必须构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其实质就是把国家所有权分离为国家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由国家所有权派生的一种财产权,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负债构成为全部法人财产享有以其名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国家作为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进行所有权管理并享有资产增值和资产经营效益。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家以其投入的国有资本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成为法人财产的主体,就解决了“企业经营权否定企业收益权”的矛盾。其次是区分了政府享有的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益。即国家的最终产权的权能只是企业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管理的权利。而企业法人财产权则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这就从产权关系上保障了企业的经营权。其三,企业作为法人财产的主体,既享有了独立为财产权利,也明确了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向出资者上交资产效益的责任,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奠定了产权的基础。

国家关于理顺产权关系的思路,完全适用高校明晰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

高校产业是国有企业的组成部分。所不同的是高校产业不是国家直接投资建立的企业,而是由各高等院校以自有资金(包括装备)兴建的企业,而且企业收益不是主要上交国库而是用于教学,弥补教育经费之不足。按照国家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思路,高校自身就成为校办产业资产的最终产权拥有者,校办产业则是企业法人财产的主体。

理顺高校产业的产权关系是完全必要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使校办产业成为规范化的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咱我发展,自我约束,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发展。

第二是学校作为出资者,主要精力可以用在合理调整校办产业结构,宏观调控产业资源的流向,充分发挥学校优势,提高总体社会效益上来,在投入和调控上下功夫,再也无需为企业经营操心,为企业管理劳神。

第三是随着产权关系的明晰,学校作为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与产业作为法人财产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就不难理顺,按照明晰的产权关系就能建立科学的有效的校产管理体制。

二、校办产业产权关系的核心是学校与产业之间“责”、“权”、“利”关系的总和

产权关系是产权主体之间,在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或者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内部各种监督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或者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等等。但是,对于高等院校的校办产业来说,这个产权关系的核心就是作为出资者的学校与经营者的企业之间,“责”、“权”、“利”关系的总和。

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思路,学校作为出资者的所有权,表现为价值形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投入企业资本的份额对企业法人财产享有权益。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行使出资者的约束权利,按法定程序选择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对企业经营所产生的盈利,出资者可依照份额依法获取收益。出资者还有权将自己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份额,部分或全部依法转让。学校注入企业的资本金,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经营性的资产,技术专利。除此以外,学校还可以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才有限期地投入校办产业,直接形成生产力。这些投入都应以价值形态构成作为出资者的学校的所有权。这是指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实质上体现为股东的权利。学校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学校作为出资者授予其对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学校企业法人只有获得了法人财产权,才能真正获得完整的经营权。学校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的基础,学校企业可以凭借法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成为经济上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学校才有理由要求企业自负盈亏。而企业法人在获得法人财产之后,既获得了产权赋予的四项权能,也承担了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收益这一权能上,出资者——学校与经营者—一学校企业是共享的。明晰了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不管产业形式如何复杂,总是可以清晰地划定产权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成为规范化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三、校办产业的管理体制

目前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是由学校校长(法人代表)主持一个由各级教学、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产委员会”进行校产管理,下设“校产管理办公室”或校办产业管理处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管理的要求的。学校作为校办产业的出资者,校产最终产权的所有者,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是以产权为基础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思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国有资产管理就是要在企业内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当然,这种约束机制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高度集中的行政干预和对企业生产的约束。

正如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是国有资产的经营机构一样,学校的经营性产权主体应该是学校授权的校办产业资产管理机构,它对于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是由学校最终所有权派生的。这个资产管理机构就是“校办产业董事会”。它是校办产业的产权主体,代表学校行使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

第一,“校办产业董事会”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能

“校办产业董事会”既然作为学校授权的校办产业的产权主体,董事长就必然要由学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担任。董事会的成员应由各校办产业出资者或出资单位的代表组成。董事就是股东或股东代表。

董事会作为校办产业的资产产权主体,与企业法人是平等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由资产授权协议或承包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件来规定的。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合理界定的。

董事会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代表学校规划校办产业的结构、规模、效益目标和发展方向,这同学校要规划办学方向、学科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这一职能也就是代表学校规划校产资源的投向和流向,这对于校办产业的建设与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二)是对校办产业资产进行清查、核资,确定保值增值的目标;(三)是从国有资产的两重性(企业性资产与社会性资产)出发,监督资产运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校办产业的经营是学校直接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渠道,既要讲经济效益,更要讲社会效益,绝不能为了赚钱而砸了学校的牌子;(四)是维护学校及出资人的产权效益。

第二,建立校办产业的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一旦注入企业,就成了企业法人财产,资产的管理,除了所有权管理以外,也包含了企业法人财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本质的民主性,就体现在企业法人资产有劳动者直接参加的管理。校办产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核心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企业经营、资产管理和产、供、销、人、财、物的科学管理。该管理委员会应是厂长法人负责制、劳动者直接民主参与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应是管理的权威性和管理的民主性的统一。

第5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一)综合考核的原则:建立市局对区县局、分局综合考核机制,加强工作质量的考核力度,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

(二)规范统一的原则:规范考核内容、标准和分值,统一考核程序,实现考核的公正与公平。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内容,简化考核标准,提高考核工作的实效性。

(四)量化标准的原则:按工作的重要程度和实现的难易程度,合理设置量化标准,拉开分值档次,克服考核工作的随意性。

(五)科学评价的原则:综合考核指标,合理测评,科学定性,客观评价各单位整体工作水平。

二、考核范围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三、考核内容

(一)征收管理:主要包括收入管理、政策落实、税务检查、执法监督和纳税服务。

(二)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班子建设、公务员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创建、政务管理、计算机管理、票证使用计划管理、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

(三)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创新工作和获奖情况。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基础分是每个考核项目的基础分的累加,合计为200分。每个考核项目的基础分是4分乘以参与考核处室的个数。凡是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其它地方各税、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区县局、分局的“基础分”是4乘以参与考核处室的个数再乘以系数4/5。分值的具体分配是:征收管理116分,其中收入管理28分、政策落实32分、税务检查28分、执法监督16分、纳税服务12分;行政管理84分,其中班子建设8分、公务员管理12分、党风廉政建设8分、文明创建4分、政务管理12分、计算机管理12分、票证使用计划管理4分、后勤管理8分、安全保卫16分。工作成果另行加分,其中创新工作、获奖情况按每项创新工作和每条奖项分别加分,加分不封顶。

(二)考核采取“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个计分档次。按照考核项目的要求基本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础分,没有按要求开展某项工作的不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做出突出成绩的加分,加分是在基础分之上累加,加A分分值为1.5分、加B分分值为1分、加C分分值为0.5分、“加分”分值为1分;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不全面的减分,减分是从基础分中扣减,减A分分值为1.5分、减B分分值为1分、减C分分值为0.5分、“减分”分值为1分。

(三)各分局不适用某项或某几项考核项目时,考核结果采取折算的办法,即:每个季度所有考核项目的基础分之和除以每个季度某分局应得基础分之和求出折算值,用折算值乘以该分局实际得基础分、加分、减分的合计数。

(四)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被记入当期的相关考核项目,进行加分或减分。

(五)每个季度终了后4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各区县局、各分局依据《*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自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录入计算机。各有关处室每个季度终了后6日内依据《考核标准》、各区县局和各分局上报的数据及自评情况确定给分分值,注明加分、减分原因,并录入计算机。各单位创新工作和获奖情况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处室进行确定。

(六)计算机自动生成考核结果,市局将在季度末后第7日发送各区县局、各分局征求意见后,按季度分区县组和分局组下发考核通报。

(七)各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后2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意见,考核办公室将意见转给有关处室,有关处室应于2日内办理完毕,并报考核办公室。各单位若在2日内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考核结果是市局每年对区县局和分局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每两年评选系统先进单位和表彰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是在两年考核中累加分值排在区县局前7名的和分局第一名的单位作为评选、表彰的候选单位,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表彰。

(九)对出现违纪、违法和重大行政责任事故的单位,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先进单位和表彰单位的评选。

(十)对各区县局和各分局错报、瞒报的情况一经查实,在相应的考核项目中加倍扣分,并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各区县局和各分局认为考核结果不公正或考核工作违反程序的,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投诉,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投诉后3日内予以解决或答复。

(十二)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对各区县局和各分局检举考核不公正的问题,经调查属实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考核工作资格。

(十三)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逐级组织实施。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依据市局的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修改完善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6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一、深圳、南宁两种模式分析

(一)深圳的政府分级授权管理模式

1.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模式。

深圳市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按照宏观管理与具体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与委托管理。明确市财政局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市卫生局等单位分别对本系统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对于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多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授权其经营管理。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日常管理和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在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设立管理机构,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委托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办理产权登记(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按权限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专项资产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2.紧紧抓住产权管理这个核心。

产权管理是资产管理的核心。通过分析研究,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首先归纳总结出十大类问题,征求产权管理部门意见,为做好产权登记管理打好基础。然后对各种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解决办法,确定管理原则和工作程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最后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各类实际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①市直机关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收缴至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②按人均19平方米标准重新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富余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统一管理,调余补缺。③对涉及法律纠纷的房产进行跟踪调查,掌握债权债务情况,指定专人与市法制局一起调查取证,参与案件诉讼过程,代表市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减少损失。④对各单位所办社团组织和未脱钩企业无偿占用的房产一律予以清退或按规定收取租金。⑤对未结算的房地产项目,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结算;因增加建筑面积或更改设计方案而欠付工程款、地价款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分类核实后上报市政府。⑥与市消防局进行积极协调,对一些建设时间较早、消防安全设施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建筑物,按照既不违反规定又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共同研究解决办法。⑦对一些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具消防验收证明或涉及法律纠纷暂无法办理房地产证的物业,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先予冻结,待问题解决后再予办理。

3.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建章立制入手。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法制局、财政局,先后制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起草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管理行为。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和规章,确保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形成机制,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审核制度,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资产的投资、购置进行决策前审核,防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的随意性。三是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四是制定“非转经”资产和培训中心收益管理办法,按有偿使用原则征收资产占用费,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需要从工作计划的落实、管理制度的制定、改革方案的实施等方面做好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扎实基础;既坚持原则,又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各类实际问题。

(二)南宁的政府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模式

1.政府授权威宁公司统管所有事业性国有资产。

南宁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营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司——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威宁公司是由南宁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

2.摸清家底,接收资产。

威宁公司接收的资产包括: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法人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接管的主体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或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威宁公司结算办证工本费,其余费用全免。通过各经济实体的人员、房地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整合、产权置换和出让,把资源集中到几个专业性强的优势企业,将其做大做强,然后进行公司化改造,最终使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

3.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与威宁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威宁公司根据国资委规定的优惠租金标准向各租用单位收取租金,由此实现国有资产建设、投资、使用、补偿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租金既可由财政部门安排列入各单位预算,统一支付给威宁公司,也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威宁公司从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收益或利润中扣除。在财政办公经费固定的条件下,这既可以约束各单位多占用资源的内在冲动,又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调剂使用,从根本上解决各单位之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的问题。威宁公司则通过租金收入,实现办公用房投资、建造、再投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

4.着力盘活国有资产。

通过资产营运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威宁公司对接管的铺面进行整合和专业化管理,公开挂牌竞价出租,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同时,通过房屋置换,优化资产结构,开发市中心地产商业潜能,使国有资产实现增值。

5.塑造新型国有资产专营公司。

威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既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职责,又通过市场化资产营运和规范的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建立国有资产价值补偿机制,向国家上缴税收,统一向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出租收益和利润、折旧基金等,减少国有资产收入的分配层次和分配成本,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威宁公司在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党委、纪委和经营班子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市委组织部任命和管理,且都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而作为企业干部对待。

6.高度重视,强力推动。

威宁公司是一个权责统一的管理机构。它不仅仅是一个“账房先生”,而且是一个“东家”,对不按时间安排办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变更手续的,立即停止或暂缓拨发该单位预算经费,直到该单位完成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为止,以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深圳、南宁模式比较及启示

深圳和南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深圳的做法主要是根据公共财政理论与框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归政府,按照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各职能部门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同时,十分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深圳模式的特点是以产权管理为核心,按公共财政理论与框架的要求,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南宁成立的威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门营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这是仿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做法,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管理。威宁公司是由南宁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南宁模式的先进之处在于其市场化程度高,其做法对营利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借鉴意义。但笔者认为,公共财政体制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能否完全按照市场化来管理还有待商榷,并且,在当前政府职能还未完全理顺的条件下,威宁公司是受市政府委托成立的,显然要受到行政干预,公司难以真正实现市场化运行,最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效会受到影响。

第7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宣布我国养老基金将正式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办法明确了养老金入市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办法》的颁布将会给关系民生的养老带来怎样的变化?如何确保投资安全?又会给我国的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改变?

作为长期稳定资金,养老基金获准直接和间接投资股市,有望为股市注入上万亿元长期资金,将对股市的稳定健康运行发挥重要作用

文/《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韩熔桓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已于8月17日正式印发。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5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3800亿元。

根据《办法》规定,养老金投资主要有4个方向。其中,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

针对社会较为关心的股票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称,股票是成熟的投资产品,《办法》也规定了30%的上限。按可用于投资的2万亿养老金测算,大概有6000亿元投资股市。

养老金入市寻找五类个股

虽然养老金投资A股市场没有时间表,但哪些股票能被养老金“看上”已经成为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对此,西南证券投资顾问陈德、国泰君安投资顾问张涛等业内人士指出,养老金对资产的安全性要求非常高,因此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择股思路很可能被养老金借鉴,具体而言,养老金会寻找以下五类个股。

第一类是体量偏大个股。对于庞大的养老金来讲,一般的小盘股难以满足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即便养老金选择了这类小盘股也很容易导致相关个股股价异动或者引发养老金被动“举牌”,这都与养老金稳健投资的理念背离,相形之下体量较大、流通市值在50亿元以上的个股相对适合养老金操作。

第二类是业绩稳定增长的个股。按照股价围绕上市公司价值变动这一规律以及社保基金长期重仓业绩白马股的经验推测,最近三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在所属行业中占据龙头地位、动态市盈率不超过所属板块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最有可能率先获得养老金的青睐。

第三类是分红股息率高的个股。养老金的性质和用途决定了其不能承受较高的投资损失,具有明确安全边际的品质才符合养老金这类低风险资金的投资需求,因此现金流是否充沛、历史分红记录是否良好、近年来分红股息率是否超过4%等信息很可能成为养老金重要的择股参考标准。

第四类是符合政策导向的个股。养老金的政府背景使其对经济政策变动对股市影响的把握和判断更加精准,因此可以推断养老金一旦入市,肯定会对那些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主营业务或经营模式具备较强稀缺性、政策扶持持续性较强的个股予以优先关注。

第五类是社保险资增持的个股。鉴于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低风险基金在择股上较为谨慎,一旦选定投资标的则会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持有,因此投资者可重点梳理那些连续三个季度以上获得社保基金增持的个股。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则表示,养老金入市有基金结构的问题,也有分批、分步到位的问题,有一个时间过程。对于具体的入市规模和试点,则完全由市场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来自行确定。不过,游钧同时强调,养老金投资的目的是保值增值,并不是人们说的所谓的托市或者救市。对于入市,游钧指出,养老金到了托管机构、投资机构手上,他们会根据市场情况,把握入市时间,入市时点,政府并不直接操作。

《办法》出台后,仍需一些具体配套政策及细则才具可行性。对此,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表示,目前,我们正在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养老基金委托投资资金的归集办法,确定中央、省、市县之间,还有受托机构之间,资金划入划出的具体流程。余蔚平表示,养老金的筹集方式是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从国家来说,国家财政不仅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的时候给予补贴。从财政来说,这些年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了对养老保险的支持。余蔚平称,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各省的具体情况不一,有的集中在省级管理,有的可能分散在市县一级。但是,需要跟大家讲的是,“不管是省级统筹还是市县统筹,基金都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利好大金融等蓝筹股

养老金总量3.5万亿的,按照30%的比例投资股市,有望带动万亿资金入市;长线资金的入市,从历史时期可以看都表明此位置是市场的阶段性底部;巨量资金的入市,将利好大金融等蓝筹股。养老金入市利于养老金保值增值,也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属于资本市场的重大政策,利于稳定市场预期。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认为,投资者可优先布局三大板块。而养老金对资金安全性考量的特质,使得其极有可能和社保基金一样,将质地优良、低估值的大盘蓝筹股作为首选标的。除此以外,那些现金流充裕、高成长、高分红的个股或许也将成为未来养老金的主要投资标的。

首先是银行板块。与社保基金类似,养老金对于资金安全性的要求极高,这使得其在未来的资产配置中势必加入那些质地优良、低估值的大盘蓝筹品种。在当前的A股市场中,论起低估值,恐怕谁也不能和银行股叫板。尽管经济处于下行周期,银行经营也处在转型过程中,但是货币政策持续宽松、金融业改革和行业面变化、经济结构调整,这些因素都有助于银行股估值进一步抬升。近期银行股东和高管增持不断,同时也在主动释放利好。监管层正在酝酿实行分类持牌制度,银行或将实现跨界经营,再加上银行股的估值优势,银行股的投资价值逐步显现。

中信建投最新研报显示,下半年看好银行股主要有三大理由:信贷资金低成本流向实体经济、降息周期的结束以及风险溢价降低。这些原因成立将带来银行板块系统性机会。另外,下半年银行获得A股券商牌照,或者高估业务的进一步分拆,将带来银行股阶段性行情。关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

其次是高派现个股。分析指出,一些具有低估值特征的价值股年报派现将有望超过银行定存利息。在这一背景下,那些现金流充沛,高分红、估值合理、公司治理较好的品种,更可能成为长线资金关注的方向。此前,口味趋同的社保基金曾重仓介入中国平安、农业银行、中信证券等金融股,以及大秦铁路、招商轮船、芜湖港、南方航空等交通运输类股,这些都是高派现品种。而从板块分类来看,电力行业相对现金分红派现力度最大。

深谙养老产业环境的养老金,自然早就看到了中国养老产业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使得养老金未来极有可能将养老产业中极具发展潜力的龙头个股,纳入到自己的投资范围内。分析师表示:长线资金的入市,从历史时期看都表明此位置是市场的阶段性底部;巨量资金的入市,将利好大金融等蓝筹股。分析认为,产业资本的频频出手意味着公司价值被严重低估,随着后市趋好,此轮“增持潮”的利好效应将会逐步显现。

投资安全是根本点

作为老百姓的养命钱,养老金的安全无疑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对此,游钧表示,《办法》共十一章72条,贯穿整个《办法》的核心主线就是基金安全,必须始终把握的根本点。

对于如何保障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办法》确定了多元化的投资原则,明确基金投资产品有20多种,也就是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面。二是判断基金是否安全,应该看它的长期性、整体性,不能因为出现短期的、暂时的波动,就怀疑它的安全性。如果要保证每时每刻的收益都是正的,这样反而影响基金长期稳定的收益。三是《办法》确定要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投资亏损,其中受托机构按年度净收益的1%来提取,投资管理机构按管理费的20%来提取。如果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违规造成基金损失,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是要选择优秀的人才、优质的机构来进行受托、托管和投资,当前是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机构,对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也有明确要求,要具有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五是要加强监管。基金开展市场化运营,政府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市场监管将成为常态化工作。

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三个原则,可以确保养老基金投资资产安全,实现养老基金投资保值增值目标。其中,市场化原则是依据经济规律、金融市场规律、养老基金投资的自然规律,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科学的专业的投资策略和方法。

养老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养老金入市投资必须安全第一。所谓养老金投资安全,既要防范投资过程中养老金被非法侵蚀,还要防范养老金本金及其基本投资收益被市场侵蚀。必须采取严谨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市场手段,确保养老金投资安全。

第一,养老基金投资,必须遵循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必须遵循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养老基金投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相关委托、受托、托管、投资管理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监督和运营当中凡是有违法违规、危害养老金投资安全的,都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依法“确保资产安全”。

法律规定养老金投资采取信托机制,信托法律机制保障了养老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安全。养老基金资产交由合法的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受托、转委托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二,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管,行政监管必须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是养老基金投资的行政监管主体,依法对养老基金的受托、托管、投资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主体及相关业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对于养老基金运营管理主体,必须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既有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仍然需要严格的二次准入,才能承担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

对于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其投资管理相关行为必须实行严格的全程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

第8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号令)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府〔〕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指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即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资产经营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属性、特点和难易程度,实行相应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经营者经营目标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第二章经营目标的确定与考核

第四条考核方式。

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采取市国资委负责人(授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以下简称“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方式进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任务指标与特殊指标。

(一)经济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利润(按权益计算)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等主要财务指标。

(二)任务指标由市国资办根据资产经营公司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大任务目标、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工作重点、社会稳定等因素后确定。

(三)特殊指标主要考虑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责任目标。

(四)经济指标、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的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条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预报年度经营目标建议值。由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在考核期满后60日内按照市国资办年度经营目标要求和资产经营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办。

(二)核定年度经营目标值。市国资办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资产经营公司运营环境,对年度经营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资产经营公司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负责人(授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

第七条市国资委成立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国资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事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程序。

(一)考核年度结束后,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依据完整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对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应于考核期满后30日内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办。

二)市国资办对资产经营公司的保值增值率和净利润等经济指标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的考核,由市国资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考核。市考核小组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结合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形成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市国资办将最终确定的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经营者。

第三章资产经营公司年度奖金分配

第九条根据考核的原则,按照资产经营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属性、特点和难易程度,实行相应的分类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励。其中:各项指标的具体项数、数值和权重按照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特点在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考核分值总分为100分。奖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奖金=基本奖金×目标考核分值/100

基本奖金以当年机关奖金为基数实行上下浮动。年确定为8万元。

第十条特别奖惩:指对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完成重大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或造成重大失误与损失的惩罚。

(一)资产经营公司当年需要嘉奖的由考核小组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批准。

(二)资产经营公司在当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经营者予以相应的失效惩罚:

1.资产经营公司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对经营者年度奖金实行必要扣减;

2.经营者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经营者年度奖金实行必要扣减;

3.重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经营者年度奖金实行必要扣减。

第四章年度奖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兑现奖金的范围和分配系数。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分配奖金系数为1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副职的分配系数原则上为度奖金兑现时间在市国资办下达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后实施。

第9篇:市值管理办法范文

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校内经济自立的单位很多,校办企业也不少。随着办学经费的多元化,高校财务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复杂。为了强化校级财务监督职能,有必要对学校有诸多弊端的旧的会计领导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因而少数高校在其事业经费领域中率先应用了会计委派制这一新的改革举措,但对校办企业因考虑到其独立法人资格而暂未试行这一新的管理模式。高校内企业领域与事业领域会计领导体制改革的不同步,是一件遗憾之事。我认为高校经营性领域运用会计委派制比事业性领域更为迫切。本文对高校校办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略抒管见,以期推动会计委派制能尽快地在校办企业中予以实施。

一、校办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依据

《会计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毫无疑问,校办企业隶属于学校管理。根据这一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作为校办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校财务职能管理部门作为学校会计人员的主管单位,除可以在事业部分施行会计委派制外,完全也有法定理由在校办企业推行这一新的会计管理体制。上述法规可以看作是校办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定依据。随着实践的发展,应当看到与企业相关法规也将会逐步修改和完善,高校管理层理应抛弃该方面的顾虚和担忧;而且,从国家在试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步骤中可以看出,企业单位率先试行会计委派制,而行政事业单位则放后一步。由此可见,校办企业比学校事业部分更有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二、校办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1.推行会计委派制是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目前不少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不断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对其保值增值不容忽视。委派制在这方面的诸多作用,说明它对于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是十分必要的。

①委派制有利于提高高校环境中人们的资产保值增值意识并促使其转化为实际行动。由于高校是吃“皇粮”的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事业单位,人们把培养人才和研制出科研成果所必须的财力消耗,往往看成是办学的一种必然。长期以来的“消耗”主流现象致使在高校人们思想中的资产保值增值意识较为淡漠。校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维护校办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被提高到一个突出的地位。委派会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认真监督校办企业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重要职责。这一会计领导体制的变革,将引起人们对会计监督地位的重视,校办企业会计监督的增强,将有利于在人们思想中树立资产保值增值意识,并督促其付诸行动。

②委派制便于监督校办企业努力创造财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消除校办企业的“等、靠、要”思想。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校办企业淡漠的市场意识所带来的向学校“等、靠、要”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赢利的努力;处在书生氛围中的一些校办企业,在闯市场中往往不如社会企业灵活,闯不好市场就转向学校等、靠、要,自然难以实现其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的少数校办企业,因经营困境竟坐吃山空,攀比学校吃“皇粮”,靠消耗企业资产来维持生存。委派制就是要监督企业努力去创造财富,摒弃企业的“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委派制也向人们表明:校办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靠自身努力求生存、谋发展。企业资产不允许被“吃”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不能不履行。

③委派制能有效地遏制校办企业日益增多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止腐败行为侵蚀企业的资产。因为校办企业处在事业性质高校中,不属于学校工作重点,不易引起高校人的关注,其行为较少受到学校的直接控制和制约,其经营性特点又给一些人包括不正派企业负责人以许多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校办企业违法违纪现象的增多,滋生的腐败行为造成一些校办企业资产的流失严重。面对这种情况,现行体制下的会计人员因其利益受制于企业而无能为力。委派制能克服现行体制的这一弊端,使会计人员摆脱受制于企业的被动局面,能放心大胆地去同企业内的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便于制止侵蚀企业资产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

④委派制能监督校办企业管理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牵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少数高校产业主管部门,过去一段时间对校办企业只求收取“利润”,而不讲对其监督管理的所谓让企业“自由”经营的管理方针,试行的结果是,企业经营严重滑坡,学校对企业财务失控,管理混乱让不法之徒中饱私囊,为骗取虚荣“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完成上缴任务的行径,使校办企业的老本在被逐步地消耗。这一切严重地挫伤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被委派去代表学校利益的会计,从财务上就是要牵制、监督产业主管部门及校办企业负责人,促使其运用正确的方针政策,管理和发展校办企业,预防短期行为,保护企业的国有资产,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

这些都说明,为了有效地防止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排除企业会计来自于企业的干扰,实行学校向企业委派会计的新的管理体制已势在必行。给校办企业会计以必要的、超脱于企业的独立地位,其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才能真正地履行好。

2.推行会计委派制是健全校办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的需要

目前,一些校办企业的会计监督有不断弱化之势,会计人员很难有力保证企业行为合法合规和符合学校整体利益。这主要是由于现行校办企业会计管理机制的缺陷造成的。因为监督主体——会计与监督客体——校办企业,同属一个系统之内而非两个不同的系统。前者监督后者,但后者管理前者。它们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而缺乏监督所必要的独立性。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会计受制于校办企业,会计人员个人利益与校办企业连在一起,并深受企业负责人左右。这种会计领导体制必然使校办企业会计人员害怕监督,其缺陷显而易见。为了免遭不幸,会计人员往往被迫按企业负责人个人意志行事,那么对校办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监督自然会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故改革现有的校办企业会计领导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受制于企业的被动局面,显然十分必要和紧迫。

3.推行委派制是适应法制经济的新要求,规范校办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

校办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经营自。学校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受利益的驱动和追求短期效应,校办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要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在许多时候这与企业所有者利益——代表着国家利益的学校利益不一致甚至相矛盾。如何保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认为在校办企业自增多的同时,对其管理和监督也要紧紧跟上,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政企分开”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学校对校办企业的宏观管理:“放权经营”也不是要废除学校对校办企业的约束监督机制。推行校办企业会计委派制,就是加强对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让会计人员放心大胆地去对校办企业进行经济监督,消除校办企业的虚假会计信息,使经营管理者操纵的企业行为与企业所有者的目标一致,保证校办企业行为合法、合规和有效,从而规范校办企业健康地经营发展,定将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

4.推行校办企业的会计委派制是统一校内会计领导体制的需要

学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校内政策的一致就能发挥整体效应。仅实行了事业会计委派制的学校,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校办企业会计与事业会计在会计监督地位、会计人员利益保障上的差距,容易引起校内会计队伍的分化,不利于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监督及其会计人员的管理,从而不利于学校整体会计队伍的建设。作为明智之举,我们理应协调学校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尽早解决会计委派制先期试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地创造条件,适时地弥补校内会计委派制的“缺口”,尽快地也在校办企业中推行会计委派制,达到统一全校会计领导体制的目标,必将受到全校会计人员的欢迎,实现众望所归。

三、对校办企业会计委派制的主要构想及应注意的问题

1.主要构想

将校办企业也纳入学校统一的会计委派制范围。考虑到学校对不同编制人员的限制,可采用变通办法解决企业编制会计人员的校内流动,在不突破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会计岗位总数的前提下,将企业会计人员与事业会计人员混合在一起,由学校统管统派,并定期(约三年左右)在全校范围内轮岗交流,实现全校会计人员的统一管理。在委派期间,被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工作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等,都收归校财务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委派时会计人员原有的编制性质(企业或事业编制)、干部或工人、集体所有制身份等都保持不变。在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由校财务部门向各被派企业按其人均数收取后,根据工作考核情况再统一发放。除此之外,在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再享受企业的人员待遇。这种管理体制可以解决不同编制会计人员的余缺及岗位交流和业务的提高,但不会增加学校的事业编制数量及经费负担,各种身份的不变将不会给今后留下遗留问题。通过考核会计人员为企业工作服务的情况等措施,可有效地避免委派后会计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不合作态度,使之在加强监督的同时也不忘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服务。脱离于校办企业控制的会计人员,可以抛弃来自于企业的顾虑,代表学校利益,去大胆地履行对企业监督职责。

2.应该注意的问题

①校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并未改变企业法人代表领导企业的会计工作这一法定的规则,企业财务决策权仍属厂长(经理)而非会计,要摒弃“会计领导厂长(经理)”这一严重误解。委派制旨在加强会计监督职能,牵制企业负责人的违规行为。校办企业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事、相互支持和协作。